銀行高管法律培訓8篇

時間:2023-09-27 09: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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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法律培訓

篇1

監管困局:系統風險難防范

就目前縣域監管體系而言,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還存在亟需理順的幾個問題。

一是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存在監管缺位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縣域金融機構由原來的三類發展到六大類:一類是由銀監會監管辦和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負責監管的各大商業銀行在縣域的分支機構、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新型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二類是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三類是由保監會監管的保險公司。四類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五類是由地方政府商務局負責監管的典當行和拍賣公司。六類是部分地區由農委牽頭、與民政部門協同監管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證監會、保監會金融監管機構沒有縣一級建制,難以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及其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縣域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缺位,致使銀證、銀券、銀保等跨行業合作業務缺乏日常監督,蘊含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是監管主體依托的法律滯后,存在責權不清問題。中央監管部門的人民銀行、銀監會監管辦與地方政府三個監管部門之間,金融監管法律設定的界限不夠清楚、責權不夠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監管無法律依據,同時各監管部門又缺乏協調配合,導致出現中央監管部門之間和地方監管部門之間“趨利避害”的金融監管亂象。“趨利”往往導致多頭監管,而“避害”則易導致監管真空。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地方非專業監管主體由于缺乏專業監管人才而難以勝任監管工作,沒有形成規范的金融監管體制。另一個方面是縣金融局、商務局、農委和民政部門無法制約束,從最大限度獲取資金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因素考慮,客觀上存在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發起人任職資格把關不嚴、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培訓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存在潛在風險。再一個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權力的縣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的法律界限不夠明確,宏觀、微觀一起抓,存在重復監管和監管有效性不足等問題。

三是縣域金融業快速發展與金融監管不匹配,形成監管資源嚴重不足。以牡丹江為例,縣域總的金融監管人員在25至40人之間,縣域金融機構(包括微小金融機構和組織)總數在200個以上,機構遍布整個縣域,遠的要一天車程。縣域銀行機構50多家,高管人員18人左右,風險防控任務由銀監會監管辦承擔責任。可悲的是在權限設置上銀監會監管辦沒有現場檢查權、高管人員審核權和違規處治權,且人員只有2至4人。縣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事處一樣,存在人員少任務重的尷尬局面。地方金融局、商務局、農委、民政局監管專職人員均在2至3人之間,分別管理10個、20個、100個以上的金融微小組織,且沒有金融專業人員,同樣存在監管人少事多,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突圍路徑:理順縣域監管體系

從對上述問題的調查分析來看,其原因無非是縣域金融監管體系沒有理順好,缺少法律支撐、缺少行業監管主體、缺少監管主體間的相互協調配合機制,為此,提出建議如下:

健全縣域監管主體建設。為了有效控制跨行業業務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必須設立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主體,解決縣域保監會、證監會監管主體缺位問題。除能夠解決行業違規經營行為難預防外,還能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填補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監管空白。

篇2

【關鍵詞】合規文化 中國銀行

一、合規風險管理和合規文化

商業銀行的合規風險是指由于其自身沒有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與流程、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已經適用于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點財務損失、內控懲罰或聲譽損失的風險;與商業銀行傳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偏重于外部環境因素的偶然性和刺激性不同,從內涵角度上看,合規風險著重于強調商業銀行自身主導違法違規而遭受的經濟或者聲譽的損失,它具有從理論上來說的內生性、廣泛性、復雜性、嚴重性等典型特征。中國銀行成所面臨的風險呈現出更加復雜化的特點,除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外,還有來自于銀行自身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對外部監管法律、法規理解或執行不到位等原因所造成的合規風險。

合規文化是根據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合規風險衍生出來的關于商業銀行如何規避此類風險的管理方式的一種界定,完備的合規文化可以推動商業銀行在經營實踐中不斷適時調整發展戰略,其具體內涵包括以下四個層面:合規從高層做起、人人合規、要做到主動合規、樹立“合規創造價值”的理念,通過合規控制和減少損失也是創造價值的過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合規文化是實現銀行全面風險控制的長期措施之一。

二、建設中國銀行合規文化的必要性

1.構建合規文化是確保中國銀行穩健運行的內在要求

當前,中國銀行操作層有章不循、管理層違規經營的現象時有發生,內部相互制衡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對銀行自身的資金安全和社會形象構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雖然大量的風險主要表現在操作環節和操作人員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潛藏著操作環節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員合規守法意識的欠缺,這恰恰反映出合規文化遠沒有浸入到銀行日常的管理和決策中。

2.構建合規文化是中國銀行主動適應外部監管新要求的需要

隨著我國依法治理的進程明顯加快,國家法律體系、法治環境日趨完善,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日趨規范、全面和嚴格。尤其是隨著外資銀行的逐步入駐,國內銀行要面臨的是競爭環境更加寬廣、競爭卻更加激烈的國際金融市場,需要銀行主動研究適應國外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這對中國銀行等國內銀行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必須建立一整套有效地管理各類風險的職業行為規范和方法,并自覺的在銀行內部形成濃厚的合規文化。

三、中國銀行合規文化建設的現狀

1.風險合規內部體制建設不到位。目前中國銀行雖成立專門負責合規管理的部門,但由限制,合規部門與審計等部門在職能上還存在著許多重疊和交叉,沒有明確的界限,對于合規部門的具體職能定位還只限于按照管理層要求進行的常規審計,對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規制度也并沒有必要的準備。

2.合規文化管理尚不成熟。首先,片面的績效考核機制制約合規文化的形成。目前中國銀行片面的績效考核體制的依然存在,在經營過程中過分追求各項業務特別是新興業務的業績指標考核,而忽視了過程的控制,這種在指標既定的情況下進行逐級分解、倒逼業績的片面績效考核體制,最終必然會造成違規經營和短期行為的產生,直接扼制了合規文化建設。其次,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削弱管理。中國銀行年終考核問責主要是針對業務目標完成情況的問責,普遍形成“業務經營硬指標,內控管理軟約束”的認識,無法起到威懾作用。

四、中國銀行合文化建設的對策建議

1.強調“有效互動”的合規文化。一是合規文化首先要求從高層做起。高管人員要言傳身教,率先垂范從而促使所有員工在開展銀行業務時都能遵循法律、規則和標準。即通過上下互動,形成各層員工共同維護良好的合規環境,推進合規文化的建設;二是部門互動。這里所強調的互動必須是部門之間良性的互動,必須是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從而共同打造和諧的合規文化環境;三是應加強與監管當局的溝通,一方面,監管規則的出臺要更深入地征求銀行的意見,使監管規則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實際需求;另一方面,銀行應充分解讀當前監管規定、規則和相關準則,合規審慎經營的同時,主動爭取有利于銀行未來發展和業務創新的外部政策。

2.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機制。銀行界一系列教訓揭示,相當數量銀行案件的發生與銀行在績效考核方面過分注重眼前利益,造成基層機構不惜以違規為代價換取經營業績的短期行為有著直接聯系。只有當薪酬與廣義上的銀行安全與穩健性掛鉤,而不只是與短期的獲利掛鉤時,才能避免短期行為給銀行可持續發展造成的危害。將合規風險考核指標設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對機構和員工的違規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進一步遏制了經營機構和員工的業績短期行為。

3.制度建設應充分體現流程控制。中國銀行要改變目前規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發動各業務條線共同對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同時,進一步明確新制度的出臺必須經過必要的測試、核證和會簽過程,從而樹立制度的權威性;在此基礎上,合規部門應將業務流程的測試作為工作內容,以測試結果決定抽樣數量,加強規章制度的后評價工作,根據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的調整及時提出測評意見。

4.培訓合規文化培訓實現人本管理。其一要以能力建設為核心。高層管理者、合規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是合規文化建設中的三個層次。要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培養各級、各類、各層次人才為主線,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員工培訓,真正形成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其二要對基層操作人員實行“合規認證”制度。定期開展相關法律、監管規定、合規政策、行業準則的培訓,包括新入職人員的合規培訓、測試和合規認證。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 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互動循環體系

一、引言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融資難問題長期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經過短短十幾年的發展,擔保行業快速成長。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在政府扶持和市場拉動的雙重作用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迅速發展壯大,成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402家,在保余額總計19120億元,其中融資性擔保16547億元。然而擔保業是國際上公認的高風險行業,存在著較強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同時兼具公共服務功能。近幾年來,部分擔保公司鋌而走險,違規操作,致使出現資金鏈斷裂,影響到市場的健康運行。

二、我國擔保業監管現狀

從我國的擔保業監管現狀來看,擔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擔保產品又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我國現有的法律難以對它做出一個明確的定位,也給其有效監管帶來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國務院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了我國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將對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權力交給了地方政府。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擔保業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多頭監管、權責不明的狀況,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負責監管融資擔保機構,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發改委。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對擔保公司已頒布了不少規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國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過于分散,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目前我國擔保公司監管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基本來自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主體多樣,其他的監管規則或標準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當中,沒有制定專門的、系統化的監管規則。第二,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內容不全面、不具體,無法對擔保公司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管。有關金融擔保公司的準入標準、日常風險管理以及市場退出等內容都缺乏具體明確且統一的規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國擔保業監管有效性,防范擔保風險,幫助擔保業健康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制。

三、提高融資性擔保業監管有效性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擔保監管有效系統包括監管主體、監管客體、監管目標、監管效果、監管法規。

(一)監管主體

在目前擔保業監管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效能,能促進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一方面,對政府監管人員進行融資性擔保專題監管培訓、統計制度培訓等、指導監管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組織對大型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管人員培訓,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監管水平。地方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建立完善監管組織機制,加強人員、經費的有效配置,加快推進建設監管信息系統,建立日常持續有效的監管模式,完善監管手段,利用評級系統對不同經營狀況的擔保機構區別監管,促進優勝劣汰,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和強制力。

(二)監管客體

在融資擔保的市場中,擔保機構不是孤立的個體,作為監管者也應考慮到其他參與人的利益和擔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系統看作一個整體,盡可能地考慮各項因素。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中心企業服務,擔保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追求利潤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證,就無法扶持中小企業了。擔保費是擔保公司主要的利潤來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擔保行業的擔保額只能按照注冊資金放大10倍,1億元注冊資金可以有10億元的擔保額,但是現在大型擔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擔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擔保公司放大8倍擔保,收費3.5%,1億元每年頂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員工等成本、風險代償和壞賬損失,利潤不到10%。僅靠擔保服務收入是不足以支撐一個民營擔保機構的良性運作。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戶保證金、占用客戶貸款資金和自營高利貸等“灰色地帶”的存在。一部分合規經營的擔保公司為減少代償的損失,利用反擔保措施分散風險,過多的反擔保要求使得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增大。在擔保公司、中小企業、銀行三者之中,銀行的實力最強,處于主動地位。擔保公司介入銀企信貸后,一旦企業不能還款,銀行損失減輕了。由于兩者地位的差異,銀行往往對擔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條件,擔保機構要承擔100%的貸款損失風險,進一步加劇了擔保公司風險與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違規的誘惑。

(三)監管目標體系

目標是評價擔保業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確立證券市場監管目標,也是提高擔保監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據。

擔保監管作為政府規制的手段,幫助擔保公司更好的服務中小企業、支持“三農”,維護信用擔保系統的穩健運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等都是監管的目標,這些目標應該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擔保監管的終極目標是完善我國的信用體系,推動中小企業成長,促進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的進步,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擔保監管的中間目標是維持一個健康的擔保業環境,主要包括穩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御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擔保業的監管應以穩定作為基礎,防范擔保業的風險,只有保證穩定的擔保市場,才能實現上述終極目標和提高擔保業的效率。擔保業作為服務性行業,監管機構要促進擔保機構的競爭和活力,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處理好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銀行之間的利益沖突。擔保監管的具體目標,是在不同情況下的側重和實現路徑,是監管者依據具體情況進行的差異化監管。

(四)監管法律法規

增強擔保監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擔保機構監管法律法規作為支撐。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監管強制力重要體現。提高監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參與人的利益,實現監管者與參與者的共贏。監管是指運用法律手段來實現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行為,因而擔保監管體制和法律制度是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因此,應把制定專門的擔保法律作為法律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融資擔保機構創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環境,保障整個行業健康發展。

(五)監管措施

對擔保業的監管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嚴格審查審批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監督檢查手段跟蹤擔保公司經營狀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電子系統,實現監管的信息化,對于潛在風險及時預警。監管部門與其他社會服務機構如會計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一起來提高監管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實施上需要加大規制的強制力,對違規者必須嚴厲的懲罰,阻止違規者在巨大的誘惑面前違規的企圖。

(六)監管效果

對于擔保業監管的效果的評價,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評價體系。對擔保業監管收益的評價,主要是根據具體的指標來進行比較分析,主要衡量監管效果的標準主要有:融資性擔保代償率,損失率,融資性擔保貸款不良率,準備金余額,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擔保責任撥備率和案件發生比例等。對擔保業監管成本的評價中,包括監管者承擔的直接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工資、機構建設等行政預算支出、執行成本。監管還會帶來間接成本,監管導致的效率損失和道德風險。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擔保監管是一個系統。擔保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監管也要在動態中跟進。監管主體制定擔保監管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執行貫徹整個監管流程。監管主體確定監管的目標,擔保監管的起點是明確目標,根據監管效果評價體系來對當前擔保市場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準確的判斷,做出決策,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具體措施。擔保市場的活動再反饋回監管效果評價體系,傳達給監管主體。由此,監管雙方互動,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薛菁,侯敬雯.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體系參與主體利益沖突與均衡分析[J].商業研究,2012(6).

[2]陳革章,季建奎.構建以再擔保為核心的擔保監管體系.金融理論與實踐[J].2006(8).

[3]李毅,向黨.中小企業信貸融資信用擔保缺失研究.金融研究[J].2008(12).

篇4

1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分析

1.1 信息科技風險概述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是指銀行在使用計算機、網絡等技術進行產品、服務或信息傳輸時,所產生或引發的不確定性因素。我國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中對此做了如下界定:信息科技在銀行運行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為因素、技術漏洞以及管理缺陷產生的操作、法律或聲譽等風險。可見,科技信息風險不僅涉及銀行內部程序和流程,還關系到銀行的組織結構、政策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流程。

1.2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特征分析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兼具信息技術和銀行業務的特點,可從風險屬性和管理角度對其進行分類。

第一,從屬性方面分析,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具有技術含量高、突發性強、快速蔓延和覆蓋面廣的特點。與傳統風險相比,信息科技涉及計算機技術、網絡通信技術和安全技術,因此其技術含量較高;信息技術風險多數是由于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技術設備被破壞,從而導致業務連續性風險;信息技術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故障,都會迅速蔓延,加劇風險的嚴重性;信息科技風險故障源責任無法準確確認,電信部門、電力部門或外包服務商都可能對其正常運行產生影響。

第二,從管理方面分析,信息科技風險具有歷史短、范圍廣、標準化不足、評估和計量困難的特點。信息科技在銀行業務中的應用歷史較短,因此僅被視作業務處理技術手段,而未上升到戰略決策的高度;信息科技與銀行業務層、操作層、管理層和決策層有不同程度的關聯,增大了管理范圍;信息科技的硬件、軟件、網絡等沒有形成標準化,不同銀行的實現方式不同,增大了管理難度;信息科技風險引發的財產損失無法衡量,而與之相關的法律風險、戰略風險更是難以進行評估和計量。

可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具有自身特點,若不對其進行嚴格的防范和管理,將嚴重影響銀行企業的運行,甚至對國家的經濟穩定產生威脅,因此,加強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的監督管理意義重大。

2 我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存在的問題

2.1 監管法規和政策方面

首先,銀監會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并不含國際監管準則的基本要素,僅對監管目標進行了籠統的概述,還沒有建立明確的監管程序和監管要求,這些要素的缺失,降低了監管的可操作性。其次,目前的信息技術風險監管多是風險提示,如針對“網銀安全問題”的“網上銀行安全風險提示”,這種做法存在的主要弊端是銀行和監管人員不清楚違反要求操作,會給業務帶來哪些不利影響,因此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最后,信息科技風險監管法律法規的框架已經具備,但建立的不同法規之間會存在重復或遺漏問題,對科技信息重點問題缺乏監管和指引,需要進一步的協調和完善。

2.2 監管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國銀行還未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風險評估方法和評價體系。傳統風險可用特定方法進行度量,但科技信息風險具有極強的不確定性,且造成的損失存在隱蔽性,難以估量,因此還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評價體系。風險評估手段的缺失,導致銀行部門無法利用傳統的方法對信息科技風險進行抵御和防范;在非現場監管方面,無法有進一步的作為,只能對科技投入進行監測,無法對由于內部操作引起的損失進行全面掌握,監管處于事后應對的被動階段。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不僅缺乏量化指標,還缺少有效的評價體系,難以對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形成較為全面的理解,監管處于割裂、無序的狀態。

2.3 監管人力資源

我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員配備上存在很大不足,據統計,全國銀監會系統內專職從事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的專業人員僅為總數的0.4%左右,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從人員素質方面上看,我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員多為計算機專業,對銀行業務了解不多,因此只能承擔著本單位內部系統維護的職能;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是需要懂技術、懂業務的復合型人才,否則難以發現信息科技系統內存在的風險隱患。

3 加強我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的對策研究

3.1 完善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機制

3.1.1 健全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監管機構應積極學習國外銀行的先進理念,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有效應對我國銀行機構在信息科技方面治理缺失、重視不夠、規劃不足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不斷增大等問題,將風險管理關口前移,監管機構應在機構、業務和信息準入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將信息科技準入納入相關的行政許可法規中,確保銀行在金融機構設立、業務開辦與系統運行之前就能符合業務發展的需要,為業務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的環境;要制定銀行信息科技風險治理意見,從組織結構、戰略規劃、運行機制、激勵約束等方面明確監管要求,指導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制定銀行信息安全管理規范,組織銀行金融機構總結經驗,明確目標,制定符合我國銀行發展實際的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從安全策略、管理體系、技術要求、風險評價與監督四個方面形成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3.1.2 增加信息科技風險監管資本投入力度

信息科技與銀行業務高度融合,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從科技角度對其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處理,還應將信息科技與監管資本密切聯系。首先,將信息科技風險納入銀行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中,使信息科技風險得到量化評估;其次,建立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協作機制,將風險專業評估結果納入風險評估報告中,在機構、高管和業務準入及退出環節增加信息科技條件,防止信息科技風險防控不達標的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進入;最后,將信息科技風險與監管資本結合,提高機構對信息科技管理及風險防控的重視力度。

3.1.3 完善信息科技風險評估體系

信息科技風險評估的有效開展是以非現場監管為基礎的,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監管風險體系可為監管人員的業務開展提供便利,促使其準確識別、監測、評估和分析信息科技風險,并為風險預警、監管評級、分類管理和持續改善提供參考和依據。我國科技信息風險監管處于起步階段,要盡快積累歷史數據,對其進行分析,然后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制定一套標準模型分值和權重,使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不斷完善和修正;充分發揮信息監管人員的積極性,鼓勵他們不斷學習,提高自身的學習的積極性;學習國內外企業的先進監管經驗,吸收和借鑒最新的實踐成果,對現有的評價體系進行調整和補充。

3.2 提升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科技水平

銀行機構應建立信息技術實驗室,為監管人員模擬銀行業務操作,近距離了解信息科技風險提供條件。信息技術實驗室主要職能有:信息科技風險培訓,實驗室可由兩部分組成,其中一部分為小型的數據中心,配備網絡、服務器等設備,同時安裝銀行業務模擬系統,供監管人員了解二維碼、云計算、家庭銀行、在線測試技術的發展情況,保障監管機構在技術風險管理領域處于領先地位。

3.3 強化信息科技風險監管隊伍建設

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專業性強、進入門檻高,是否具備足夠的高素質專業人才是決定監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我國銀行業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才匱乏,應大力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建立學習型團隊,將監管人員從大量、繁雜的技術維護工作中解放出來,使其能夠繼續學習專業技能;進一步加強合作交流,可派技術骨干前往其他機構學習考察,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預防技巧;通過交流,分享經驗,探討形勢及其應對策略;鼓勵業務監管人員掌握信息科技監管知識,增加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員的來源途徑,減輕人力資源緊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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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庫制度體系建設的概況

(一)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具備。1985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1989年財政部、人民銀行又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對國庫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等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賦予了國庫對稅款收納、退付、庫款支撥、財政存款賬戶的開立等業務的監督管理權限;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法律地位,規定各級國庫需要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200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將經理國庫確定為人民銀行的十三項重要職責之一;歷時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于2014年重新頒布,繼續保留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職責,至此,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形成。(二)國庫規章制度的頂層建設框架已經搭建。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業務管理辦法》,是人民銀行第一次以“行長令”形式為規范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相關業務行為而制定的部門規章,賦予人民銀行國庫對有關金融機構辦理國庫相關業務的檢查監督和處罰權限;2005年根據國庫業務的發展,先后印發了《國庫會計管理規定》、《國庫會計核算業務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國庫資金清算業務處理手續》(簡稱“三個辦法”),系統性地明確了國庫會計人員管理、國庫崗位設置崗位職責、賬務組織、核算業務操作流程、資金清算處理手續等事項;2011年總行國庫局在全面梳理、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總庫制定基本規則或指導意見,分支庫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思路,重新印發了《國庫會計管理基本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會計核算監督辦法》、《國庫監督管理基本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國債管理工作基本規定》等一系列制度辦法和指導性文件,完成了國庫制度的頂層設計。(三)基層國庫制度建設得到有效加強。近年來,按照總行的制度建設思路,基層國庫在認真學習貫徹上級行制度文件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本轄區業務狀況,以總行相關制度框架為藍本,制定出臺本轄區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業務操作規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等,將規章制度覆蓋到國庫業務處理的各環節,并在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嚴防各種資金風險。另外,對于新拓展的業務,基層國庫基本能結合新業務特點及運行模式,制定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到業務處理有據可查,有法可依。

當前國庫制度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國庫制度建設不夠完善。一是國庫頂層制度操作性欠佳。2011年,總行在對歷年印發的國庫制度進行全面梳理的基礎上重新出臺了系列規章制度,五年來,通過外部對國庫業務的檢查及國庫系統內部的橫向檢查,發現各地國庫對同一項會計管理業務的處理存在諸多差異,究其原因:一是總行層面下發的國庫制度原則性較強,要求不具體、不明確,不能有針對性地指導實際業務操作,直接影響國庫會計標準化管理。二是基層國庫制度細化存在差異。基層國庫在細化自身的規章時,因對總行制度框架理解的不同,對制度的細化和執行也不同,如:僅就對賬而言,《國庫會計管理基本規定》要求賬務核對后,經辦人員應在有關賬、表、對賬單上簽章證明,實際執行中有的國庫加蓋名章的同時加蓋對賬預留印鑒,有的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有的國庫只加蓋名章,在總行對每項制度無細化標準的情況下,各地國庫只能依據自己的理解作為標準來指導工作。三是國庫改革和創新業務缺乏制度約束。近年來,為全面履行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職責,部分基層國庫辦理了社保基金、工會經費征繳及政府性資金直接支付等業務,各地國庫業務創新的內容、做法不一,總行對這些業務未下發統一的規章,基層國庫只能自行摸索制定業務管理和操作規程,導致創新業務的操作流程、會計核算手續不統一,甚至存在漏洞,不利于創新業務的順利開展。(二)部分操作制度修訂不及時。隨著國庫信息化建設和國庫業務創新步伐的加快,各級國庫未能根據國庫業務發展變化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對相關國庫制度及時進行補充和完善。如:《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管理辦法》于2001年印發,經過15年的發展,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業務內容和業務處理模式發生改變,在原有國庫經收業務、支庫業務、鄉鎮國庫業務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稅款收繳由手工操作變為財稅關庫銀橫向聯網,但《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業務管理辦法》至今未做修訂,現有制度已經無法覆蓋國庫業務的各個方面;商業銀行、信用社鄉鎮國庫業務資格作為行政審批事項被取消后,對鄉鎮國庫業務資格及業務上的管理從總行層面未跟進出臺新的辦法,制度建設存在盲區;對新設開發區、經濟區、及功能區國庫的設立無相應的制度依據,影響國庫機構的健康發展。(三)個別規章制度的部分條款操作性不強。各級國庫在落實國庫制度時,發現部分條款無法實施。如:《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待繳庫稅款’專戶不得用于辦理稅款的退付,其借方發生額只能為繳庫數額”,且‘待繳庫稅款’專戶按征收機關開設,實際操作中,如發生串征收機關的情況,不通過“待繳庫稅款”賬戶借方進行調整,將無法辦理稅款入庫;《國庫信息處理系統稅收繳庫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要求清算國庫按“預算級次打印電子繳稅入庫清單,作相關待報解賬戶記賬憑證附件”,實際操作中,某些清算國庫作為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下轄支庫、鄉鎮國庫近百個均接入橫向聯網系統,若按制度要求按預算級次打印電子繳稅入庫清單,每天需要打印幾百張甚至上千張A4,極大地增加了業務操作的物質成本和時間成本。(四)國庫監管職能缺少可操作的法律規章。一是國庫監督無法律依據。《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雖明確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職責,但關于國庫監督職能無任何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部分條款雖對國庫監督作了明確,但仍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履行不暢。二是個別監管制度不夠完善。國庫自身印發的規章雖有提到國庫對預算資金的監督,但缺乏監督的具體操作流程、監督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方法,特別是對集中支付銀行、辦理預算收支業務過程中涉及財政、稅務部門的違規業務如何協調處理沒有明確,對未能列支預算支出科目的借款、還款、往財政專戶、融資平臺的撥款、特殊業務退庫應提供的資料等無詳細的規定,制約了國庫監督職能的發揮。

加強國庫制度體系建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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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管理 體系 問題 措施

引言

在加入WTO后,我國的經濟順應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逐漸向全球化轉變。國際資源實現優化配置,跨國經營規模擴大,消除了我國之前在國際貿易遭到的不平等待遇,同時促進了我國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國有企業改革加快,滿足了我國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但是我國的經濟發展同樣面臨嚴峻的挑戰,尤其是金融業。金融業在我國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面臨巨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正面臨嚴峻的挑戰。金融財務管理機制與體系的建立及完善,對整個的金融業穩健運行以及社會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此情況下,正確認識金融發展的趨勢,重新地審視我國金融財務管理體制并強化協調機制,從而制定出比較完善的策略,是當前不容忽視的課題。

一、我國金融管理體系當前存在的問題

(1)商業銀行體系不完善

由于我國的金融業處在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關鍵時期,金融的監管還不完善,存在某些問題。首先,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操作性差。近幾年來,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不少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為人民銀行可以進行有效監管與金融企業能夠規范經營提供了依據,但是在不斷擴大金融開放、不斷引進金融產品以及創新意識不斷地需求下,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還不能完全地適應金融監管與未來金融業的發展的需要,必須予以重新修訂。其次,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存在不少問題,例如,銀行信貸管理體制不完善,許多銀行有這樣一個觀點:只要能夠還利息就是好貸款,潛在很大的危險性,其中一些不良的債權就是因此產生的。不良的債權是困擾我國商業銀行企業化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最大障礙,再加上原有的體制導致銀行對負債的硬約束與貸款的軟約束,造成國有四大銀行積攢了大量的不良債權。

(2)上市公司的質量良莠不齊

長期以來,因為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過程和上市機制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導致借殼上市、買殼上市以及包裝上市等現象不斷出現,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一是企業的風險有可能轉嫁給股民,給中小股民造成傷害,二是由于企業并沒從根本上轉變經營機制,使得上市公司的質量下降,使潛在的問題不斷暴露出來。

(3)融資不合理

當前,我國企業融資主要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所占比例哈很小。然而間接融資的過程中企業與政府和銀行的關系緊密的,易導致金融失效,進而產生大量不良債權。另外,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其健康快速發展的“瓶頸”。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多種多樣,如中小企業由于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礎薄弱,使財務風險較大,再加上信用觀念缺乏,資信度不高,信息透明度低,因此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主要依賴中小企業的“軟信息”。此外,中小企業的規模限制了自身符合銀行抵押要求的資產不足,造成許多中小企業因無力提供抵押品臨界價值而得不到貸款。

(4)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我國金融業的工作人員整體素質水平偏低,高素質人才缺乏。主要表現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投資銀行業務、金融產品研究和開發等方面人才的缺乏,同時監管機構的人才也缺乏缺乏。缺乏高素質人才必然會對金融機構自身甚至是我國的整個金融業發展造成巨很大影響。因為金融企業的競爭,歸根結底其實是人才的競爭。自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將打破地域和與數量限制,占有我國的市場。因此其將需要大批的本土業務人員與管理人員,面對外資銀行靈活的分配機制、公平的用人機制、良好的培訓機制以及優厚的報酬等,國內的優秀業務開發人員與管理人員必將被吸引過去,是國內的銀行更加缺乏高素質人才。

二、構建合理金融管理體系的有效措施

(1)加快銀行制度改革,完善金融體制

在金融市場日益開放的形勢下,其競爭日趨激烈。國際間金融市場的競爭,不僅是各國的金融機構競爭,更加是各國的金融體制之間競爭。在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由于在客觀上,各國的金融體制趨于相同,而且混業經營已經是商業銀行經營的主要發展方向。我國在加入WTO后,必須融入世界經濟并適應這一趨勢。由于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金融風險較大、融資秩序混亂,分業經營是適應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但是要融入世界經濟,必須根據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做出新的選擇。因此要適當地調整并完善《保險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允許證券、保險、銀行經過相互參股等方式來增加溝通了解,便于逐漸建立起綜合經營的金融體制,并逐漸實現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

(2)加強綜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整體監管的水平與效率

首先,要轉變金融監管的理念以及調整監管目標與重點。根據國際化標準,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構建明確目標的銀行監管體系是不斷加強監管的不二選擇。在監管目標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規性監管向目標導向型監管的轉變。要實現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為主的商業銀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目標導向型監管的轉變是必然選擇。其次,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發揮監管的合力作用。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應包含三部分:一、內部監管體系,二、外部監管體系,三、社會監管體系。對于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來說,其監管體系十分單一,而真正地發揮作用的只是外部監管體系。雖然自我監管體系也非常龐大復雜,但是金融主體由于缺乏自我約束的機制,所以內部監管與自律性監管都形同虛設,更別說社會監管體系了,因為這一體系僅僅是流于形式。所以要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可以從下面幾方面著手,第一,加強自律性監管體系。經過加強自律性監管,能夠建立三道防線,分別是金融從業人員自律,金融機構自律及協會自律。第二,加強社會監管。首先要加強輿論的監督,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的作用從而讓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熟悉,并支持金融監管,從而可以使得社會各個領域對金融監管進行支持;其次是應該聘請金融監察的專業人員。第三,培育獨立且公正的社會監管機構,其中包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特別是要加強審計意見對金融監管的作用。

(3)完善金融法律法規,確保我國金融業向混業經營監管過渡

因為嚴格立法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與必要依據。為了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有法律保證,必須對金融立法嚴格把關。在金融業全面開放的的主流趨勢下,我國必須在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與成功經驗的同時,還要依據我國金融監管的實際情況和其未來的發展方向,從而系統地規劃我國的科學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因此,有必要制定或是修改《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法》、《境外中資銀行管理法》、《商業銀行存款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銀行法》、《信用法》等,并且盡快地出臺《金融市場準入和退出法規》、《金融機構購并條例》與《金融清算條例》等,進而培育及提高金融業風險經營的意識,統一金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規則, 規范金融企業的資產重組市場行為,加快金融企業場基礎的建設與社會保障體系,來適應我國的金融市場的開放步伐。

(4)培養高素質的金融人才,改善用人機制與待遇并提高管理水平

我國的商業銀行如果要真正立足于市場并且擁有完全自,就必須徹底地改革用工、勞動與分配制度。首先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經營意識,充分地發揮人才在經營管理與商業銀行競爭中的主導地位,且努力地營造緊張有序、環境舒適、積極向上、合作愉快、齊心協力、員工心情舒暢等工作氛圍。其次改革人事干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工資的分配制度,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激勵機制,來確保持員工的積極上進的態度。再次積極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留住并且引進與培養復合型的精通新業務、高素質的人才。最后積極借鑒外資銀行培訓員工的經驗,加強員工培訓,使他們具有綜合業務能力與開拓新業務的能力。

三、結語

雖然我國的金融業面臨許多挑戰與壓力,但這是暫時的,其發展趨勢最終有利于金融體系的完善與發展,且有利于其運行與并向國際標準靠攏,使得我國金融業逐漸走向標準化、規范化、國際化。

參考文獻:

[1]田勇.論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7;11

[2]黃益群.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析[J].現代經濟信息,2009;24

[3]張云亭.試論金融業全面開放下的監管[J].金融監管,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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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控制;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狹義的小額信貸是指一種金融項目或制度安排,僅對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額度較小的信貸服務,而不提供存款等綜合性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經過幾年的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9年4月,中國銀監會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為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

一、小額貸款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制度不規范。銀監會和央行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從形式上說,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資格批準屬于一項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主體應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若以上主體都沒有規定,確需要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可見,小額貸款公司僅由《意見》來確定行政許可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不明確。《意見》稱,“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城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并承擔可能出現的試點失敗的損失,但以上主體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實踐過程中,“相關機構”到底是指哪些機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監管缺乏統一的科學標準,各地對監管主體到底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管沒有統一口徑。上述諸多問題、造成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多頭監管或監管空白,使監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

二、小額貸款制度存在的風險

(一)小額貸款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偏離了設立公司的宗旨。小額貸款發放面向千家萬戶,并存在任意信貸和人情信貸的問題,對貸款的監管難度很大。相當一部分農戶把小額信貸資金隨意挪作他用,甚至一部分資金進入高位行業,致使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大大增加。

(二)小額貸款資金的回籠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小額貸款資金的回收情況,取決于農戶的收益。由于對項目的了解不夠深入,項目無法按照原來的設想實施,或者遭遇自然災害,造成了無法承受的損失,農戶就沒有辦法如期償還貸款,小額信貸資金的回籠也就難以保證。

(三)風險控制措施缺乏。安全應當是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的第一目標。可是各項風險內控制度不完整,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強的制度。同時,風險管控手段單一,風險管理不能涵蓋貸前、貸中和貸后的各個環節。大多數公司對風險的管理手段帶有強烈的個人色彩,未能制度化。很多情形下的風險管理措施依賴于高管個人對借款人實力和誠信程度的了解,風險的控制也依賴于借款人的道德和誠信,以及非常規的催收手段。

三、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

(一)盡快制定《小額貸款公司法》。目前,央行、銀監會聯合的《意見》和銀監會制定的《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提出了具體指導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階過低,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隨著試點的運行,國家應視情況出臺《小額貸款公司法》等高位階的專門法律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在出臺專門法的同時,國家應注意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對其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

(二)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應從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必須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其次,大力發展行業監管。僅有政府的監督往往是不夠的,可以借鑒其他行業的發展經驗,引進行業監管,例如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協助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在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政府對其嚴格監管,以規范其發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驗的積累,政府如果繼續嚴格監管下去,反而會束縛其發展。政府就應該弱化其監管的力度,能夠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即可;再次,適當放松監管,讓小額貸款公司在商業和社會價值之間找到平衡點。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村金融發展的監管法律制度,將會促使不同的金融機構進入農村市場,最終通過競爭為更多三農和中小企業提供質高價廉的金融服務。

(三)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按照《意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加強對企業內部的控制,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才,加強對原有職工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金制度。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已經納入了信貸征信系統,但信貸征信工作仍是一個具有極大挑戰的工作。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建立信貸風險轉移分擔機制,逐步建立信用評級和激勵機制,提高小額貸款者的還款意識。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可持續發展。首先,給予小額貸款公司在稅收政策上的優惠,為減輕小額貸款公司的負擔,促進其發展,建議適用甚至比照農村信用社優惠的政策;其次,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狀況及風險管控水平,對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降低條件,探索創新融資途徑,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補充問題;再次,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能夠使小額貸款公司從正規渠道獲取借款人的征信信息。

(作者單位:河北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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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風險 現狀分析 金融監管 金融對策

一、金融風險概述

金融風險是指由于政治、政策、法律、形勢、市場、決策、操作、管理等諸因素的變化或缺陷而導致損失的不確定性。金融風險的直接危害,不僅破壞金融業務活動的正常進行,削弱和抵毀金融業本身存在的抵抗各種金融風險的能力;而且危及金融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金融風險發展到金融危機或金融風暴。金融風暴可以不放一槍一炮把一個國家的經濟擠到崩潰的邊緣,出現政治危機和社會動蕩。一家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所帶來的后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

二、我國面臨的主要金融風險

1.不良貸款比重較高,金融資產質量惡化。近年來,中國金融機構不良貸款額和不良貸款比率不斷下降,盡管如此,過多地強調這些指標只會促使金融機構通過擴大信貸投放稀釋不良貸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貸款。由于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內容的企業改革未能取得突破性進展,各級政府對銀行的日常經營干預較大,不僅信貸資金的經營帶有“半財政”性質,而且扭曲了銀企關系;實際上不良貸款蘊涵的金融風險依然存在,銀行系統的不良資產比率仍然偏高,應收未收利息數額較大。

2.信貸監控存有漏洞,審查審批程序草率。當前,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的積極性仍然高漲,一些銀行在進入一些高風險行業時并沒有做好認真的論證,過于迷戀短期可能帶來的高收益,在放款種類、數額和期限上也沒有仔細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結果超出自身風險邊界放貸。其資本、經常賬戶的雙順差,大量外資通過各種渠道流入中國,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礎貨幣進行對沖。另外,由于一些信貸業務人員和監控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或者搭配不合理造成的不能有效識別風險。

3.資金存款投放失衡,資金流動問題凸顯。中國銀行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城鄉居民的短期存款,而資金投放卻主要是一些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政府債券、住房貸款等,且中長期貸款比重仍較大。這種流動性問題長期存在,是一種不太合理的金融現象,從長期來看不利于中國金融系統的良性發展。

4.房地產信貸風險大,金融市場泡沫嚴重。我國當前房地產金融風險問題突出,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的脫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真正自有資金往往不足30%,發展商“出地”、銀行“出錢”的情況嚴重;一些分階段連續開發的大型樓盤過度開發;銀行對貸款的監控不力,信貸資金被挪用現象增多;房貸、車貸等項目貸款條件放松,消費者違約現象增多。

5.制度機制發展滯后,金融風險隱患增大。我國由開始時強調管制到后來強調監管以及再后來的放松監管的過程,但發達國家的“放松監管”強調的是在利率自由化與金融市場國際化過程中的“有效監管”。“放松監管”變成了消極的“不加監管”,明顯的表現是,金融立法滯后,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監管體系支離破碎,透明度不夠,監管效率低下,使得以信用風險、政策風險、管理風險與犯罪風險為主要內容的一類金融風險,成為金融動蕩與金融危機的潛在隱患。

三、我國金融風險防范對策淺析

1.建立金融風險框架的防范與控制

(1)采取對沖和資本控制應對資本涌入。發展中國家常常用政策組合來對付大量外國資本的涌入。資本控制和其他政策結合可以部分成功地減少大量的資本涌入,改變其組成。但大多采用控制基礎貨幣的增長和建立儲備來應付資本涌入。更重要的政策是,許多國家采取財政緊縮政策的對沖來防止貨幣升值以保持更小的經常項目赤字,更快的經濟增長。

(2)進一步完善減震機制。日益增長的金融一體化要求發展中國家采取三種措施去應付沖擊:①國際儲備的水平應以資本項目的變化作為變量,因為金融一體化條件下資本的流入水平顯著提高了,對于投資者信心不穩定的國家,需要更多的外匯儲備來穩定信心,國際儲備也是一國應付不測事件的支柱。②金融一體化要求財政更有彈性。財政的彈性體現在嚴格的財政紀律,財政赤字在合理范圍內。③加強銀行體系才能更好應付外來沖擊。

(3)有效監管和促進金融信息透明化。現在金融市場出現全球化趨勢,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仍在一國范圍內。在全球市場,很難評估一個金融機構暴露的風險,像衍生工具那樣復雜的交易使風險評估更具有不確定性。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各國監管當局應加強相互的合作和協調。在新的金融環境下,減少跨國的信息不對稱對新興市場非常有益。從宏觀上看,越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越能減少別國的金融動蕩對本國的沖擊。

(4)加大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完善監管法規制度,控制機構新增風險,化解歷史遺留風險,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實現良性發展。實施分類監管,對不同的公司分清良莠,區別對待,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強化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加強對高管人員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和加強監管隊伍培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發動全社會的監管力量,做好風險評級實施機構分類管理;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法規建設,加強非現場監管體系和非現場監管手段建設,發揮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輔相成的作用;加快解決清理整頓中的遺留問題,努力補充資本金使資本充足,提高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

2.網絡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1)鼓勵創新先進信息技術。應大力發展我國先進的信息技術,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大力開發網絡加密技術,開發并擁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這是防范和減少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風險,提高網絡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2)加強國際金融協調與合作。網絡金融業務環境的開放性、交易信息傳遞的快捷性強化了國際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巨額國際投機資本的流動,使國與國之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增強。為有效控制和化解金融風險,要建立與國際體系中其它金融制度相適應的規則體系和市場標準,并與其它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必要的合作,以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

3.鼓勵發展中小型民營銀行

(1)打破金融壟斷。2011年中國商業銀行凈利潤達到1.0412萬億元,按此計算,銀行去年平均每天賺得約28.5億元。與此同時,據有關媒體報道,我國銀行貸款主要投放給大中型企業,大企業貸款覆蓋率為100%,中型企業為90%,小企業僅為20%。在國有銀行壟斷下,中國中小企業很難獲得貸款,迫使它們不得不轉向私人借貸。但是,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一些民營企業處境艱難,無力償還民間高利貸。

(2)適度發展民營銀行。現在我國的體制下,由于缺少一大批地方中小民營金融機構為地方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現在很多大銀行沒有中小企業信用記錄,沒法根據信用狀況給中小企業貸款。只有靠信用記錄之前的信用記錄,通過之前在當地對你的了解來給與其貸款。這是中小地方民營銀行的“信息優勢”,即可以充分利用“地方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減少交易成本。地方中小民營銀行的另一個優勢是“產權約束”。國有大銀行現在成本高、效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管體系的成本高,發展地方中小民營銀行一樣要發展對它們的監管,但同時還可以靠中小民營企業所有者對經理人的監管,即所有權約束,而不是僅靠第三方政府的監管。

總結:金融自由化的過程內涵很豐富,挑戰也很嚴峻。這是一個讓更多的市場主體起作用的過程,又是一個市場建規建制的過程;既是一個按照市場原則有效率的配置資源過程,又是一個在開放的環境下建立防范風險機制的過程。未來金融行業的風險控制有三大熱點:以準入控制為手段的強制性終端安全遵從;以數據恢復審計為驅動來整合數據備份流程;以信息泄漏審計為線索來梳理安全體系建設。另外,整合安全管理、安全運維和安全審計,實現風險管理的自動化和常態化,也是未來金融業發展的方向。總之,金融風險要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促進我國經濟金融健康快速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孫文遠.網絡經濟風險芻議[J].現代經濟探討,2002年

2.霍冰.試論我國金融風險及其防范[J],鄭州: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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