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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稅務局加強契稅征管措施,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增值稅依法征收管理工作,提升土地增值稅清算質效,根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市2019年度綜合治稅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辦函(2019)XX號)精神,借鑒外地經驗做法,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將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作為應對減稅降費影響、促進財政收入增收的突破口。以客觀公正、實施求是為原則,嚴格遵從稅收法律法規,挖掘潛在稅源,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全面提高我縣土地增值稅征管和清算的專業化、信息化、制度化水平。
二、工作部署
此次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19年7月15日-8月5日)
開展宣傳發動。通過召開由房地產企業會議、發放宣傳材料、懸掛宣傳標語、電視臺跟蹤報道等方式,宣傳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規定、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對規范房地產企業自身管理和稅收管理的重要意義,以及不按規定及時清算所承擔的納稅風險和法律責任,動員房地產企業積極主動委托稅務中介機構開展清算。(責任單位:財政局、稅務局、住建局、電視臺)
引入中介機構。按照XX市年度綜合治稅工作方案要求,由縣財政出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盡快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協助稅務部門開展土地增值稅評估清算。(責任單位:財政局)
加強部門協作。稅務部門要加強與住建等部門的聯系,摸清稅源底數,對已經達到清算條件的項目進行全面梳理統計,為清算工作打好基礎。(責任單位:稅務局、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公安局、法院)
(二)開展階段(2019年8月6日-11月30日)
在保證清算質量的前提下,對納稅人、稅務中介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清算進度、合理分配任務,確保10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計劃的60%,11月底前全部完成。
從相關單位抽調業務骨干,組成若干清算工作小組,并將項目分解到組,全面推進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中,堅持全稅種覆蓋,全稅種清算,全稅種審核,做到“一稅清算各稅統清”,即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稅清算得來的數據,對房地產項目涉及到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以及附加稅費一并實施核查,一并計算稅款,一并催繳入庫。
(責任單位:稅務局、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公安局、法院)
(三)總結階段(2019年12月1日-12月10日)
各相關單位要建立清算工作臺賬,及時掌握項目清算進度,于每月底報送“階段總結”,并于12月10日前將“總體清算總結”報送至縣綜合治稅辦公室。(責任單位:綜合治稅辦公室、稅務局)
(四)檢查階段(2019年12月11日—12月30日)
各相關單位在日常清算工作中,要進行自查自糾。縣綜合治稅辦公室將在整個清算工作結束后,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責任單位:綜合治稅辦公室、稅務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財政、稅務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公安、法院等部門及相關鄉鎮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縣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統籌謀劃、組織推動、協調調度、督促檢查等工作。
【關鍵詞】契稅;契稅風險;完善契稅征管程序;優化系統
一、契稅的概念及職能定位
(一)契稅的概念:
契稅,是一種行為稅,是在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對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契稅的職能定位:
1.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
契稅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首先體現在課稅范圍的廣泛性上。凡土地權屬的出讓、轉讓、房屋權屬的買賣、贈與和交換,均為契稅征稅范圍。其次,體現在取得收入的及時性上。
2.調控房地產市場的職能
契稅與房地產市場聯系緊密,是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來,針對房價上漲過快,市場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國家連續出臺多項調控措施,契稅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契稅在政策上基本體現了“保護基本居住需求,抑制投資投機性需求”的差別化調控思路,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
契稅對不同類型的房屋適應不同的稅率,即對于高檔、豪華房屋,適用高稅率,且沒有減免優惠,對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適用低稅率,且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享受減免優惠,間接體現了對高收入者多收稅,對中低收入者少收稅或不收稅的思路。
二、契稅風險管理及風險分析
稅收風險是由于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稅收征管結果的不確定性。稅務機關管理資源的有限性和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復雜性加劇了這種不確定性。
(一)契稅風險管理:
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繳納契稅過程中,通過對納稅人申報、征收機關管理以及相關協稅部門配合等諸多方面全過程進行分析,結合契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和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判斷可能導致契稅政策執行偏差、稅收收入流失、影響征收機關形象的各種因素,采取相應管控措施規避風險,最大可能減少損失,切實提高契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管理過程。
(二)契稅風險分析:
契稅風險主要來源于:納稅人方面: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提供假合同、假發票、更改合同簽訂日期和發票金額;更改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騙取國家稅收優惠。征收機關方面:未按工作職責及流程辦理減免稅造成執法錯誤;稅收征管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理解偏差,或者執法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造成國家稅款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相關協作單位:“先稅后證”把關不嚴、未稅先證;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評估報告,幫助納稅人逃避國家稅收。
三、海淀地稅局契稅征管工作基本情況、風險探究與思考
(一)海淀地稅局契稅征管工作基本情況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恢復契稅直征是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當時契稅征收只設置一個直征點,隸屬于地方稅科。隨著房地產行業的迅速發展和大眾對住房的剛性需求及投資需求加強,房地產交易日益火爆,從2007年開始,為了更好的服務納稅人,直征點變成獨立稅務所。下面是海淀地稅局從2006年到2014年的契稅征收情況:
圖3-2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契稅增長的過程,2006年至2013年,增幅達到203.99%,2006年至2014年,增幅達到93.92%。
目前海淀區的契稅申報繳納主要分兩種情況:由購房者個人自行申報繳納契稅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辦理繳納契稅。北京市的房地產交易契稅是在辦理產權證前開始申報,即“先稅后證”,有利于發揮契稅的“把手”作用,充分體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的優勢。契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在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大概10%左右,在所有稅種中,契稅是增幅最快、潛力最大的稅種。
(二)海淀地稅局契稅征管業務流程
我局契稅征收工作主要按以下流程辦理:
收件。采取個人申報和集體申報兩種契稅申報方式。
審理。專管員根據申報資料,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實納金額,并錄入系統,打印。對城市拆遷戶、出售已購公房初審抵扣稅所需資料,出具契稅核定通知書。
復核。復核員根據已錄入契稅申報表,核對原件、核對適用計稅政策是否準確(包括地區指導價的查詢等)、核對實納稅額、核對繳款單、開票。
歸檔。各種涉稅資料、票據等歸檔,序時裝訂。
(三)海淀地稅局契稅征收風險探究
1.稅務機關內部風險
a)日收管理方面:
核心征管系統方面――個人契稅減免的核心征管系統存在風險。 契稅減免,指國家相繼出臺的一些契稅優惠政策,其中涉及到個人的主要包括拆遷后再購房契稅減免、已購公房出售后再購房契稅減免的不征契稅等減免政策。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高速發展和稅收政策調整步伐的加快,個人契稅減免在錄入過程中,逐漸暴露出核心征管系統存在某些與實際脫節的問題,雖然發現問題時已啟動了應急措施,但核心征管系統如不改進,會嚴重影響窗口人員的受理速度,延長納稅人等候時間,導致投訴等納稅服務風險頻發,影響整個契稅減免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的一致性,也制約了電子化辦公的進程。當前個人契稅減免錄入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在公房減免契稅核定通知書方面。根據文件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居民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內,其本人或者直系親屬新購各類商品房的,均可享受按房屋交換差額征收契稅的優惠政策。基層稅務人員在受理減免契稅錄入過程中發現不夠免且退稅, 不夠免稅且補稅的情況下核心征管系統存在不能自動帶出核定通知書的問題。
b)稅收政策銜接方面:
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稅有關扣除項目政策規定與契稅減免辦理程序的銜接問題。實際工作中,若納稅人欲出售非住宅房產,先辦理購房環節的契稅減免手續,還是先繳納售房環節的土增稅,其繳納稅款截然不同。
第一種辦稅方法:購房――辦理契稅減免手續――辦產權證――賣房――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可抵減契稅減免金額)――結果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種辦稅方法:購房――繳納契稅――辦產權證――賣房――繳納土地增值稅(可抵減契稅金額)――辦理契稅減免退稅手續――結果可少繳納土地增值稅。
2.稅務機關外部風險
特殊商品房地區指導價“項目”界定范圍不清晰甚至錯誤,核定的計稅價格有誤,急需部門協作,提升征管質效。
許多小區計稅軟件規定不準確,范圍過寬或過窄很難判斷是否特殊小區,造成計稅價格過高或過低,導致多征或少征稅款。
(四)海淀地稅局契稅風險的措施與對策
為正確處理上述契稅風險對征管工作的影響,防止多征少征,化解契稅風險,優化稅收環境,進一步提高征管質效,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對策:
1.措施――自制“契稅核定通知書”格式
2.對策:
a)上級完善核心征管系統迫在眉睫:目前只在D盤反復使用自制文書格式,且不能保存于核心征管系統中。凡是公房不夠免戶,“契稅核定通知書”稅務機關只有一份打印件在檔案中備查,在該戶契稅申報中查詢不到“契稅核定通知書”,造成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不一致,反映出契稅減免工作不夠嚴謹。
b)系統升級方案的思考
根據以上分析及實際工作情況,系統升級方案是:公免情況下,“計稅依據”項目,改系統默認“差額”為“全額”,增加“公房減免金額”,這樣,讓系統自動帶出數據,“應征稅額”或有“差額”,或“無差額”即為0.00元。此時“契稅核定通知書”系統自動帶出。同時增加“公房減免金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 等項目,形成一種邏輯關系:
計稅依據全額*契稅稅率-減免金額=應征稅額 (3―1)
應征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 (3―2)
這樣,無論是公免夠免不夠免,都為同一種邏輯關系,最好這種邏輯關系能在“契稅核定通知書”中體現出來。
C)稅收政策的銜接。稅收政策的制定,各稅種之間要有高度的協調性,不能過于片面,相互脫節。無論先辦契稅減免,還是先辦售房環節土增稅,其征稅結果應一致。
D)為了更加準確的核定房屋價格,減少人為因素,建議市建委完善市場指導價軟件功能,同時準確表達特殊商品房項目名稱,將計稅價格軟件實現和單點系統連接,將核定后的價格帶入到系統中計算稅款,降低窗口受理人員的執法風險。
四、結論及建議
(一)上級機關加強調研力度,出臺合理的稅收政策,解決目前突出的問題。
針對目前房地產交易量不斷擴大的事實,現有的一些文件政策已經不能完全解決日益凸顯的矛盾。因此,上級部門應該多做調研,研究制定出一些符合當前形勢和事實的政策,減輕基層人員的工作壓力,緩解征納雙方的矛盾,共同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
(二)整合資源,優化系統。
針對目前出現的流程設置問題,系統分散問題,應該利用科學的手段,完善系統,整合資源,與相關部門做到信息共享。軟件隨時更新,隨時升級,規范數據,做到邏輯關系對應,減少納稅人排隊等候時間,提高辦稅效率,更好地提高納稅服務質量。
(三)加強各稅種之間聯動機制,促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發展。
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每個稅都有各自的法規和條例,但是從維護稅法嚴肅性的角度出發,房地產交易環節涉及的稅費應該有統一的計稅依據。上級部門應該根據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的大方向出臺相應的流程及細則,改進征收系統,把房地產交易環節的各個稅種統籌起來,有效發揮契稅的“把手”作用,落實“兩個減負”,真正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針對全省地稅大調研發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特點,現將進一步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是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也是今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重點。各級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將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作為落實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具體工作來抓;要從推進依法治稅、自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的高度出發,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政策規定,不折不扣地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企業所得稅征收工作,不得隨意變通,少征稅款,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努力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倡導的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當地實際,以契稅征管為把手,積極探索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納入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逐步理順管理機構,合理配置征管資源,切實解決多頭管理造成的信息不暢通、管理不到位、政策掌握不一致的問題,真正從體制、機制上為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強管戶管理,夯實征管基礎。各級地稅機關要抓住征管軟件全面上線的契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管戶清查工作,認真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開戶、變更、停復業、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管理工作。要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特點,推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得稅管理制度,逐戶按項目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檔案和管理臺賬,按月份及時歸納、整理和分析管戶管理的各類信息,動態跟蹤所得稅繳納情況。在此基礎上,加強征、管、查信息傳遞,嚴格對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處理,定期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比對,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異常及時與企業進行納稅約談,對重大偷漏稅問題,要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四、規范票據使用,加強源泉控管。今后,在全省范圍內,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房產時必須使用由地稅機關監制的《*省××市地方稅務局統一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統一收款收據》),堅決杜絕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自制收據收取預售房款逃避稅收的現象。同時,嚴格不動產銷售發票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產權手續時必須憑地稅機關監制的《統一收款收據》換取不動產銷售發票。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依法加大懲處力度,實現以票管稅,從源頭上遏制房地產開發商隱匿收入,逃避稅收的行為。
五、加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力度,堵塞管理漏洞。對不能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各地地稅機關應當按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濟適用房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3%;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位于太原市城區和郊區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10%;位于其他地區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7%。經濟適用房項目必須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的有關規定,必須出具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各級地稅機關要主動爭取工商、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配合,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源泉控管制度和信息傳遞、反饋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實施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注冊登記到開發產品的計劃立項、項目實施、預售批準、竣工決算、產權轉移等環節的跟蹤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稅源監控水平。
【關鍵詞】 茂名市 存量房 交易稅 稅收征管
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必然導致存量房交易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交易稅收的征管工作越來越引起稅務部門的重視。筆者從理性的角度,分析茂名市茂南區交易稅征管相關制度完善程度、存在的問題等現狀,試圖找出解決問題辦法,更好得促進存量房交易市場的良好發展。
一、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現狀
房地產包括增量房地產與存量房地產兩大類,增量房地產就是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二手房。一般來說,房地產市場可分為三級: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及三級市場。房地產第一級市場,又可被稱增量住房市場,是指新建房屋產權的在市場上第一次轉讓,例如:新建商品房的出售、租賃等,主體是開發房地產的企業,購置者有個人消費需求的,也有從事房屋租賃服務的個人和中介機構。房地產第二級市場就是二手房市場,是現有的房屋通過出租、出售或者置換等多種產權形式變更的市場。第二級市場買賣雙方具有不確定性,交易主體幾乎涵蓋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個人,價格也是在市場中銷售逐漸形成的,是房地產通過市場進行重新的調整和配置。二級市場的交易是小批量的、較分散的,交易的房產也是舊產品,就更加突出了房地產經紀人的媒介作用。第三級市場是指公房使用權交易的市場,擁有公房的使用權的人,可以自由的出租、轉讓和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三級市場相對一級、二級較簡單。在房地產市場上,存量房市場是房地產市場的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涉及的稅種類也較多,存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具普遍性和典型性。因此,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質量的提升,對地區整體稅收工作的發展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1、茂南區存量房交易稅的特征
一般情況下,存量房交易環節的稅收征管難度較大,其特點主要有以下方面。
(1)征稅群體特殊。存量房交易納稅征稅群體90%以上是自然人,而且大多數交易雙方是中、低收入階層,他們的稅法知識貧乏,繳納的存量房交易稅是一次性的。受利益的驅動,有些人不惜利用各種社會關系、各種不正當的手段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不僅要具有豐富的稅法知識,還要作廣泛的稅法宣傳。
(2)稅源分布零散。存量房交易征稅的對象不集中,容易受房地產市場波動的影響。一年中,存量房交易都存在淡季和旺季交易期,而且稅基不大,征管難度卻很大,稅收較不穩定。
(3)涉及稅種較多。在存量房交易所征收稅種中,可能涉及的稅收有:在購買土地時有耕地占用稅、契稅;在房產開發環節時有營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在交易環節中有營業稅、印花稅、契稅、城鎮土地增值稅;涉及其他稅種有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4)稅費計算繁雜。有些稅費不是簡單的由應繳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得出,計算相對復雜,如:土地增值稅,在實際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中,應稅收入比較容易確定,但扣除項目繁雜。在扣除大項目中(土地取得成本、房地產開發成本和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和其他扣除項目等)又可分成若干個可扣除的小項目,使土地增值稅計征繁瑣,且征收阻力較大,征收效果不佳。
(5)征管體系復雜。在存量房交易中所征收的稅款,它既不是以單一的稅種征稅,也不是用單一的方法核算,而是由一套較為復雜的稅收體系構成。征收中,不同的稅種稅收優惠大多不一樣,有的項目需要征稅,有的項目則可以免稅。而且,在稅收優惠政策中,免征稅條件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如:房產面積、受交易形式、取得產權證的年限等等,稅收征管人員的工作壓力較大,同時也對征管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綜合素質要求高。在征收存量房地產交易稅中,涉及到諸多稅務專業之外的知識,如:在計算扣除項目時,會涉及到建筑工程專業知識;轉移價格的確定時,會用專用計算機軟件來確定;可能還會用到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需要征管人員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綜合能力。
2、茂名市茂南區存量房交易稅收收入基本情況
(1)存量房交易數量小。從房地產市場較為成熟的歐美國家情況看,存量房交易量一般是新增商品房交易量的4―5倍;從廣東省(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情況看,存量房交易量與新增商品房交易量的比例較大,已經超過了新增量房地產交易量;茂名市2012年存量房交易量與總房地產交易量的比例還較小。從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趨勢看,未來存量房交易量占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份額將不斷提高,與之相關的各項稅收在房地產稅收中的比重將越來越大,其稅收征管工作也將越來越重要。
(2)存量房交易稅收入不大。茂名市茂南區2011―2012年存量房交易面積分別為431017平方米、273445平方米;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總額分別為6136萬元、6157萬元,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占地方稅收總額的比例約為1―2%。
(3)采用了計算機信息批量評估系統。存量房交易過程中,計稅依據比較難確定,一方面,納稅人為了盡量少交稅,另一方面,稅收征管人員有多種征收方式,一方想少繳稅,一方想多征稅,這樣就會出現征納雙方的矛盾,增加稅收執法過程風險。應用房地產信息,利用軟件批量評估系統,核定計稅價格,不僅比較接近真實交易價格,而且公平、公正、公開,也可以增加稅收收入,規范稅收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等效果。同時,由于運用計算機信息批量評估計稅價格,減輕了稅收征管人員的工作,也節約了征稅成本。
(4)近兩年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構成情況。
從表1可以看出,2012年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中,營業稅收入為2347萬元,占總收入的38.12%;契稅收入為1583萬元,占總收入的25.71%,兩項目收入占總收入的68.83%,是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
從圖1可以看出,2011―2012年各類稅收收入的變化幅度不大,總收入也趨于平穩。2012年存量房交易面積為比上年減少了157572平方米,稅收收入增加了21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茂名地處粵西不發達地區,地方稅源不足,投資于地方稅收征管方面的資金與發達地區相比,差距很大,對地方稅收征管理的制約作用明顯。作為存量房交易稅來說,存量房交易稅的征管,既需要較高技術、較高水平征管人員,又需要相關設備、計算機信息批量評估計稅價格軟件等多方投入,茂南區地方稅務局,在人力、財力方面投入明顯不夠。
二、影響茂名市茂南區存量房交易稅的因素分析
存量房交易環節之所以存在偷、逃稅行為,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稅務征管部門監管不到位、打擊懲治不力的因素,也有納稅人繳稅意識薄弱,納稅人納稅遵從度不高的因素,除人為因素之外還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1、部門職能相對獨立,缺乏溝通與合作
存量房稅收征管具有較強特殊性,存量房稅收的征收和管理,不僅是地方稅務局的工作,還需要國家稅務局、地方財政局、土地資源管理局等多個職能部門聯合管控,信息共享,共同完成征稅工作。但是,茂名市茂南區地方各部門之間,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壁壘。各部門之間受本部門利益和業務管轄范疇的制約,沒有與稅收征管部門深度合作的積極性。
2、信息技術滯后,沒有形成信息共享
地稅機關征稅,使用自己獨立的稅收征管系統;房管交易部門管理房產,使用自己的房產管理系統。雖然兩個部門所掌握的信息很多是相同的,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在這方面上卻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沒有形成資源共享,無法做到信息對接,更無通過網絡連通。這樣,勢必造成稅收征管部門對相關信息采集不及時、不充分。還有的地稅機關和房管部門,仍采手工報表以紙質的形式進行傳遞信息,導致相關涉稅信息不能及時得到了解和掌握,信息傳遞過程中容易出現誤差。
3、征管基礎條件較差,信息采集不完整
在對存量房稅收征管中,沒有建立完整的房地產信息登記系統,對部分納稅人所交易的房產,較難界定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例如,納稅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房產,在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時,稅收管理部門對是否為“唯一住房”的認定,仍停留在納稅人“保證”的層面上,缺乏硬性的征管條例和措施。對納稅人的隱性住房更加無法掌握。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征收管理的力度,從而導致部分稅款流失。
4、交易價格不實,造成稅收流失
在目前存量房交易中,部分存量房在協議上記載的成交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偏離,價格偏小易造成稅收流失,使用軟件評估技術之后,有時候人為操作因素,也使評估價格低于市場價格。
5、納稅人的遵從度不高,納稅意識不強
部分納稅人依法積極性不高,存在最好能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思想。一方面,目前的稅收征管方式,發現納稅人偷漏稅行為機率很低,即便發現,處罰也不夠嚴厲,納稅人的有很強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稅收征管部門宣傳力度不夠,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強。
6、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混亂,人為操縱納稅
在存量房交易市場中,二手房中介機構是搞活市場的媒介,但實際上,有些中介機構就是納稅人的“顧問”。
7、現行房地產稅制構成不合理,存在明顯缺陷
就二手房而言,在流轉稅環節,稅種多、稅負重,在保有環節,稅種少,稅負輕。由于流轉環節的稅費重,勢必增加增量房的開發成本,導致整個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提高了消費者購房的門檻,勢必造成大量商品房的積壓和閑置,制約了房地產生產和再生產過程,而二手房保有環節稅負種類過少,成本低,鼓勵了存量房的保有,等待二手房價格的上漲來獲取利益。
三、完善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對策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筆者認為要從以幾方面積極采取有效策略和措施,加強對存量房地產交易稅的征稅與管理。
1、大力推行一體化,強化征管,實現信息共享
(1)以網絡為依托,通過現代科技提高信息利用率,大力提高征管水平。利用一切可能的積極因素,加快相關部門間的網絡建設和軟件開發,優化業務操作流程,整合各種信息資源,簡化辦事環節,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努力實現存量房稅收征管現代化、智能化、標準化,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2)提高信息共享質量。把重點放在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對稅務數據分析水平質量上,特別是在數據共享和稅務信息分析方面,要充分發揮計算機的管理效能,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2、明確稅費項目范疇,嚴格監管,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中,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不僅包括土地出讓、土地的轉讓、房地產的開發、房地產的建設,而且包括存量房地產的計稅依據、優惠政策等等因素。做好相關的基礎工作,對提高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有很大幫助。
(1)土地出讓與使用中簡化稅費種類,合并收取。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按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國家又有對土地征收稅權利,又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有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所有收入統一管理,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筆者認為:為了簡化稅制,可以將土地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成征收。這樣可以簡化房地產交易稅的征管工作,減少政府官員在土地買賣上的腐敗行為,可以清理亂收費情況。
(2)徹底清理、規范收費項目。針對現行我國房地產行業收費項目較多的實際情況,應加以清理規范,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別對待。沒有法律根據的收費項目應予以堅決取消;有法律依據,確實需要保留的收費項目,要合并到稅收項目中,由稅務部門統一收取。
(3)加強對各項收費款項的監管。征管機關對各項收費要嚴格按照相關預算管理規定處理,首先,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將所有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級政府不得隨意使用預算資金,也不得得先清算,后上繳。其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將所有收費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待財政再下撥給使用單位后方要使用。支出時也要嚴格按照相應的預算管理制度安排支出。第三,嚴格執法,防止存量房交易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腐敗孳生。最后,發動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監督存量房交易過程中各項收費。
3、規范房產計稅基礎,建立數據庫,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在評估標準房價時選用市場比較法。當前,存量住宅基礎房產交易較頻繁,有充足的市場交易案例,具備選用市場比較法的有利條件。應用評估系統來測算交易房產的評估價格,一般來說,根據目前市場相同或者像類似的價格進行對比,通過課稅房產,與對應標準房價格的比較,再應用修正體系確定相應的修正系數,對標準房價進行某些修正,來測算課稅房產的市場價格。首先,控制區域的劃分一般以各因素和條件基本一致的一個小區為一個劃分單位,因而,在設立評估平臺修正體系中就不再考慮區域因素的影響。其次,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十種:建筑物的結構;樓層總高度;建成完工的年代;所在的樓層;房屋的使用面積;內部裝修的狀況;建筑物的朝向;室內采光情況;樓與樓間的距離;供氣的狀況。最后,測試評估平臺的可操作性,可以先綜合選定建成年代、樓層高度、房屋面積、采光朝向四個因素形成影響因素體系,再收集試點小區的調查數據進行分析,再把同區域、同類型的房屋交易樣點資料進行詳細的對比,測算出四個房屋價格影響因素的修正幅度,形成因素修正體系。
(1)從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存量房的價格信息。稅務人員應該對自己轄區內各地段、各時期房地產的交易價格做到“心中有數”,充分利用各種途徑了解房產市場的價格的變化情況,準確分析把握各種因素可能給房產交易價格帶來的不同影響。
(2)通過各專業咨詢機構、房地產評估價機構和相關管理部門,利用多渠道收集不同地段的、不同結構的、不同性質的房地產交易基本參考價格,制定各個種類、各個地段房地產交易基本計稅價格,并建立詳細的數據庫管理。
(3)利用相關模型或者指標對存量房價格進行調整,結合房屋所在區域、樓層、朝向、使用年限等因素,設計價格修正系數表,以此為依據計算出每套房屋的最低計稅價格,再與交易價格比較,選擇價格高者為計稅依據。
4、減少交易中涉稅種類,調整稅負,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由于存量房交易征收稅種較多,稅收體系組成復雜,納稅人有可能涉及的稅收有11種之多。其中有的稅種征稅金額小,有的稅種部分重復征稅,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征稅效率,筆者建議如下。
(1)取消印花稅。目前稅收征管中契稅與印花稅存在部分重復繳納現象,納契稅是法律有明確規定在取得房產證時必需繳納的,其作用主要是確認房產轉移書據的法律效力,近年來稅收收入規模增長較大,而且在我國存在的歷史較長,人民的認可度也較高;印花稅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因繳納印花稅后成為合法憑證,收入規模相對較小,調節作用有限,因此建議保留契稅,取消印花稅。
(2)取消土地增值稅。理論上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行業、企業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其行業利潤率會趨于平均,土地增值稅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實際征收工作中,土地增值稅計征較繁瑣、征稅難度很大,效果也理想。建議將土地增值稅取消,計入所得征收所得稅。同時為了抑制投機,將房產增值部分實現隨持有房產年限的增加而稅率遞減的所得稅政策。
(3)適當增加存量房地產持有環節稅負。除居民的一般基本住房免稅或享有低稅率外,超過基本住房標準的投資性房地產,可實行較高的持有稅稅率,使投資者的稅收成本增加,達到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度膨脹的目的。
5、利用納什均衡博弈理論,治理逃稅,加強稅務的稽查力度
根據博弈理論,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博弈是一個納什均衡。稅務機關一般是靠納稅人憑誠信自覺納稅,為了防止納稅人逃稅,稅務機關只在較小的范圍對小部分的納稅人進行稽查。這樣,納稅人就會在逃稅與稅務機關的稽查之間進行博弈。因此,對稅務機關而言,治理逃稅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大對逃稅行為的懲罰和提高稽查力度。存量房交易稅收的征管由于種種原因,征收過程復雜、所涉稅種多,容易出現偷稅、漏稅情況。充分利用納什均衡博弈理論,加強稅務的稽查力度,當逃稅預期收益小于零時,就不會有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
6、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完善制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稅務機關要將管理重心適當前移,重視宣傳,積極引導,充分利用納稅人的遵從意愿,按照單位內部控制管理要求,建立風險管理機構、設立風險管理崗位,加強風險識別和評估,制定應對風險的策略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正確引導納稅人自我糾正,防范稅務違法行為的發生,避免存量房交易納稅人聲譽受到損害,將稅務風險防范于未然,提高稅法執行的透明度。
7、利用納稅人權利意識,監督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關系到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存量房交易納稅人大部分為自然人,對稅法的了解相對較少。稅收機關要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并且利用納稅人監督稅收作用,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首先,要普及基本的涉稅知識及相關法律常識,使納稅人在處理基本的涉稅事項時能夠依法正確進行;其次,要進一步的完善我國的稅務制度,稅務機關的存在不但降低了征稅成本,而且起著雙重監管的作用,作為稅收征納主體的第三方,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對征稅機關起到了監督作用;最后,成立納稅人協會,為納稅人提供一個用來相互交流的平臺,納稅人協會與納稅人個體相比,顯然具有更強維權能力,也為我國的稅收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群眾基礎。
因此,存量房交易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實現不但要納稅人個人的努力,更需要全社會的力量,維權能力提高了,才能保障實現納稅人權利,才能有效監督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從而提高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水平。
8、提高服務質量,優化服務,提升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
存量房交易納稅人大多數為自然人,對稅法知識了解的相對較少,這就對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做為稅收征管人員,不僅要求有較高的業務水平,還要根據“服務質量差距分析模型”分析引起納稅人不滿意的原因,查找認知差距、標準差距、執行差距、宣傳差距,從多方面提高服務質量,優化納稅服務。在實際征稅過程中盡量縮小這四方面的差距,實現“基于納稅人滿意”的目標,提高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達到提高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質量的目的。
總之,做好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前期的準備工作,可以大大減少稅收征收的工作量,減少征納雙方的矛盾,有效提升存量房交易地方稅收征管水平。
(注:本文系茂名市地方稅收研究會項目“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問題研究――以茂南區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為例”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SSYJ2013092。)
【參考文獻】
[1]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課題組:房地產稅改革的國際借鑒及建議[J].稅務研究,2005(1).
[2] 賈秋菊:房地產稅改革對地方財力的影響[D].南京財經大學,2011.
[3]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課題組:房地產稅計稅依據改革的國際借鑒與改革方案構想[J].稅務研究,2006(8).
[4] 王海強: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舉措[J].經營與管理,2010(9).
[5] 李會聯、宋春紅:我國二手房市場信息共享系統構建研究[J].工程管理學報,2013(1).
[6] 黃文鳳:關于個人住宅存量房開征房產稅的思考[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13(1).
[7] 陳志勇、陳莉莉:“土地財政”:緣由與出路[J].財政研究,2010(1).
[8] 李宗卉、魯明泓:中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分析[J].世界經濟,2004(10).
[9] 邵峰、李檬、張海波、富春雨:發達國家納稅服務的主要經驗[J].稅務研究,2010(4).
[10] 王海強:開臺市存量房地產交易稅征管問題研究[D].河北大學,2010.
[11] 周開君:論納稅服務質量及其優化路徑[J].稅務研究,2010(12).
一、主要工作成績
(一)橫向崗責體系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全區地稅系統立足于打基礎、建平臺、管長遠,把建立橫向崗責體系作為貫徹實踐工作主線和創新機制的突破口,認真研究破解工作中動力不足、責任不清、落實不夠、監督不力等難題,通過明晰崗位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強化評議考核等工作,使得干部職工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工作方法實現較大轉變,責任意識、互動意識和工作的壓力感、責任感、積極性和主動性明顯增強,促進了各項工作責任的落實。
(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卓有實效。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作為第一批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試點單位,以局黨組確定的“服務科學發展,創新發展機制”為主題,在集中學習培訓、深入調查研究、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認真總結*以來地稅事業發展的基本經驗,深入分析查找影響和制約稅收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總結提煉學習實踐活動形成的共識,統籌謀劃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思路和措施,明確加強黨組自身建設的主要任務,著力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強了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三)稅收管理基礎全面加強。全系統廣泛推行《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認真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和征管流程,統一了區、地、縣三級稅收執法質量考核管理體系,健全了納稅申報、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稅收分析、稅收預警等工作體制機制,征管質量和效率普遍提高。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大力推行分層次、分行業的專業化管理措施,較好地解決了稅收管理粗放的問題。全區房地產稅收收入實現歷史最好水平,二手房交易和土地出讓、轉讓環節的契稅征管實現了新突破。推行多元化納稅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進展順利,匯算查補企業所得稅近5億元。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人數增長28%,人均扣(繳)稅款同比增長96%。稅收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速,全系統征管信息數據省級集中和綜合征管軟件推廣上線工作進展順利。
(四)依法治稅工作扎實推進。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調整政策平穩實施。關于調整、取消和限制礦產開發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得到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采納;關于協調解決西氣東輸二線稅收問題的建議得到落實,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已在烏魯木齊注冊登記并開始申報納稅,預計每年可給自治區帶來2億元以上的稅收收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與財政廳、交通廳協商,提出由各級運管機構協助加強道路運輸業稅收征管的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執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明確了礦產勘察、開發和礦山轉讓營業稅若干稅收政策。個人住房交易稅收調整政策執行到位。全國第17個稅收宣傳月活動推陳出新,增強了公民的稅法遵從度。充分發揮稅務稽查職能,對平安保險、煙草、中國工商銀行和房地產及建筑行業實施重點檢查,查辦了一批重大涉稅違法案件;發票打假專項整治取得階段性成果,查處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案件85起,打掉違法犯罪團伙21個,追繳稅款和罰款3241.57萬元,促進了納稅秩序和稅收環境的好轉。
(五)干部隊伍建設取得新的進展。研究制定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的“一個意見,十一個辦法”,為規范全系統的干部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入貫徹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積極營造公道正派的選人用人環境,全系統77名處級干部調整補缺工作反響良好。加強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舉辦地、縣局黨組書記民主集中制研討班,有力地推動了各級黨組班子對民主集中制的學習實踐。開展大規模干部教育培訓,全年舉辦各類培訓班26期,受訓2156人次。開展“南干北學”掛職學習,召開“漢語標兵”現場觀摩會,組織全系統崗位技能大練兵、大比武活動,對提高各族干部崗位技能和綜合素質起到明顯的促進作用。
(六)反腐糾風工作不斷深入。召開案例分析通報會,并結合第十個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月活動,以案為鑒,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地稅核心價值理念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專題教育,增強了地稅干部的政策觀念、組織觀念和紀律觀念。認真貫徹中央建立懲防體系《工作規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落實。積極創新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巡視檢查工作力度,對地(州、市)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更加嚴格。開展稅款過渡賬戶清理和稅收票證專項檢查,及時糾正違規違紀問題。積極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24個單位被命名為自治區級“政風行風示范窗口”。
(七)精神文明建設再創佳績。廣泛開展公民道德建設月和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組織進行“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加強民族團結、維護法律尊嚴”的大討論。組織干部職工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和交納特殊黨費254萬元。全系統有46家單位榮獲自治區級以上集體榮譽稱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機關工會成為自治區各廳局首家被全國總工會表彰的“模范職工之家”,全區地稅系統跨入自治區級文明行業。
二、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用科學發展觀觀審視全區地稅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學發展和制約科學發展的問題。一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稅收管理全面認識研究不夠,經濟稅收的理念不足。一些基層單位和干部存在單純的稅收任務觀點,考慮問題不全面,發展思路不寬闊。二是切合*民族區域實際的稅收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工作動力不足、責任落實不到位、平均主義的問題還程度不同地存在。三是一些基層地稅部門領導班子貫徹民主集中制還有差距,特別是黨組集體領導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四是干部隊伍建設需要繼續加強,隊伍素質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五是開拓創新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有的干部對創新體制機制存在畏難情緒和觀望思想。六是一些影響地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問題,如:基本建設滯后、編制不夠、人手緊缺、一些機構設置和隊伍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期待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關心下協調解決。
針對以上問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通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和討論分析,并在認真總結以往工作成績、借鑒寶貴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做好今后稅收工作,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思路和共識。
(一)堅持貫徹創新機制的發展思路,以崗責體系建設為根本抓手,破解地稅事業科學發展中的難題。創新機制是全區地稅系統“工作主線”的核心,它的突破口是建立崗責體系,特別是建立橫向崗責體系。要進一步堅定信心,把加強崗責體系建設作為地稅系統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工作方針和重大舉措,用崗責體系來推進工作、檢驗成效,保證稅收任務完成和各項工作的發展。同時,要努力實現崗責體系建設和貫徹落實核心價值理念“雙輪驅動、兩翼齊飛”,全面實施文化管理,系統、協調地解決“責任缺失”問題。
(二)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不動搖,強化經濟稅收理念,努力實現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發展平穩較快增長。要正確把握經濟與稅收的關系,把稅收工作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思考、謀劃、推進和考量,堅持以組織稅收收入為中心,統籌協調強化征收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
(三)堅持依法治稅,把稅收執法體系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貫穿于稅收工作的始終。要認真堅持組織收入原則,妥善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稅收與經濟等方面的關系,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和諧稅務建設,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切實把依法治稅貫穿于稅收工作全過程。
(四)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堅持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加強各級領導班子自身建設;以思想政治工作為動力,團結凝聚全體干部力量;以“三能”為基本要求,促進干部綜合能力素質的提升;以“三風”為正確導向,弘揚隊伍清風正氣;以“三嚴”為管理理念,從嚴治隊,打造過硬的干部隊伍;以落實“地稅核心價值理念”為基礎,推動系統文明建設、文化建設上新水平。
(五)堅持發揮好黨的基層組織、群團組織等各方面的保障作用,不斷增強隊伍的凝聚力、戰斗力。發揮各方面的保障作用是做好稅收工作的必要條件,要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為稅收科學發展服務。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強化土地稅收(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下同)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調節作用,促進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加強部門協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稅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共同研究強化土地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辦公、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溝通情況和信息,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主動與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聯系,積極研究強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協作配合辦法。?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的需要,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級、價格等情況資料,以便稅務部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
對于通過征用或者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權或變更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后,應及時把有關信息告知當地的地方稅務、財政部門。?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對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獲取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土地稅收數據庫內的信息。要定期將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的地籍資料等相關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辦法,并進一步規范土地稅收的征收管理辦法,做到應收盡收。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在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沒有辦理用地手續或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土地管理。?
四、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辦理土地登記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五、為了方便納稅人,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于不能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地價評估動態監測及基準地價確定更新等基礎工作,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檢查。?
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有的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成果,合理劃分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等級和稅額標準,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提供現有稅源登記檔案及稅源數據庫中有關房地產價值等信息。?
省級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資料,對全省范圍內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分等定級和確定適用稅額的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各市、縣、鎮的稅額標準進行綜合平衡,使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分等定級和確定的稅額標準能夠客觀反映各地間地價和土地收益的差別。
各市、縣、鎮的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定級資料,對本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劃分和適用稅額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對等級劃分不合理或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偏低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適時做出調整。?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對土地增值稅清算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查處一批稅收違法行為,發現地方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完善征管方式,堵塞稅收漏洞,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促進我市房地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組織機構
此次房地產行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專項整治工作由全市地方稅收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并成立專項整治工作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稽查局、分局、征管股、稅政股為成員單位,下設辦公室于稽查局,具體開展本地房地產行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專項整治工作。
三、工作內容
重點檢查主管稅務機關已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的房地產業項目。稽查部門實施土地增值稅清算檢查時,應對納稅人的每個項目應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印花稅、契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含核定征收的企業)和包括利息股息紅利等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一并進行稅收清算。清算時重點審核納稅人成本不實、隱匿分紅收入和關聯交易價格偏低項目。
四、工作步驟
房地產行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于2014年4月開始,10月底結束。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1日至4月15日)。根據市局統一部署,結合我局實際,擬定工作方案,確定檢查對象,公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電話等前期工作,為房地產行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收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自查自糾階段(4月16日至5月15日)。通過召集企業開展座談會、部署動員會等形式。深入宣傳專項整治工作精神和稅收自查正常,集中輔導企業開展地方稅收自查,對企業自查應補稅款按規定組織入庫。
(三)檢查實施階段(5月16日至9月30日)。對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的房地產業項目堅持戶戶過點原則,進行實地檢查。對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四)總結整改階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對專項整治工作中取得成效和存在問題認真進行總結,結合檢查中發現的傾向性、普通性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完善管理辦法和制度,達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克服懈怠、畏難情緒,將其作為貫徹落實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嚴厲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要求的重要舉措。增強做好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稽查局牽頭抓,確保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