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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土地管理標準,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崇文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所有權補償意見的請示》(崇房發〔1999〕43號)收悉。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現同意你局意見,即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給予以下二項補償:
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作價補償;
二、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和你區政府確定的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拆遷補償價格的20%給予補償。
此復
浦東新區規土局,各區縣房地局、規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縣建委,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浦東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所:
隨著本市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外銷出讓土地上的房屋陸續進入了存量房地產市場流通領域,花園住宅用地也通過補付地價納入了外銷出讓軌道。鑒于這類房地產已經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且按規定,出售方還必須交納按5%綜合征收率(內含土地增值稅)征收的稅款,所以不應再征收房屋買賣超標費。自199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外銷出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包括已補付地價的花園住宅)買賣超標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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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轉發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標準的函》的通知(京建質〔1998〕24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收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時,要嚴格執行有關收費標準,并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和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標準的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建委:
你委“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的函”〔京建質率(1998)39號〕收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規定,同意市、區縣及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仍按市政府原1991年第31號令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是:
一、房屋建筑、設備安裝等工程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
二、市政公用工程為施工產值的千分二;
三、混凝土構件企業為產品銷售額的千分之一點五;
四、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為產品銷售額的千分之一。
一、凡承擔土地勘測工作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土地勘測許可證》,方可實施作業。
二、頒發《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審批、頒發和管理。省級土地管理事業單位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一般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頒發;必要時也可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頒發。
三、勘測單位向當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時,需提交《土地勘測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審批單位接到申請表后,應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發給《土地勘測許可證》。
1.具備從事土地勘測工作的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
2.具備必要的勘測儀器和勘測手段。
3.土地勘測成果達到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土地分等定級規程》等規定的標準。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具有《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復查,如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要注銷其許可證。
五、頒發《土地勘測許可證》的機關,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系統內外一視同仁,一個標準,做好《土地勘測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六、《土地勘測許可證》和《土地勘測許可證申請表》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七、《土地勘測許可證》不得轉讓,違者注銷其許可證,并追究其責任。
關鍵詞:土地管理;農村土地;問題;
中圖分類號:G812文獻標識碼: A
前言: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當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發揮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導作用和中心價值,必要尊重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實際,這樣才能達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現實中要對土地管理制度的規范和確定的價值加以發揚,形成管理、價格、機制、儲備、制度方面的重點思考,從長遠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適應發展的局勢和未來的趨向,以靈活的政策和防止實現對土地管理制度的體系構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發展。
1.土地管理的現狀
1.1當前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內容
我國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內容包括: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規的制定,各種法律和行政規范的執行,對于土地信息進行確定,并予以科學評價,對土地進行登記和頒證工作,確定土地的所有人、使用者和相關關系人,統計土地相關信息,并予以及時整理和上報,及時制止土地違法事件,調節土地權屬和使用等方面產生的糾紛。
1.2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
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是社會主義的土地制度,這是由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所規定和保證的,從憲法上看,規定了我國國家制度,因此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只能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時,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土地的使用推行有償使用的原則。我國奉行環境保護和糧食自給自足政策,因此,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中有耕地保護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表述和重點體現。可見,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非常廣泛,新時期要在擴大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基礎,尊重基礎的實際要求基礎上,形成對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實踐。
1.3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性法律
《憲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范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性法律,這些法律為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礎性的支撐,給我國土地管理工作帶來指導,為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了手段,上述法律的全面執行是繁榮土地市場,促進土地管理制度建設的根本。
2.目前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面臨的問題
(1)沒有落實健全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我國對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政策最近才被提及,本來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基礎比較薄弱,再加上目前社會以經濟發展為中心,所以該項政策的落實一直沒有具體付諸行動。除此之外,由于我國土地面積較大,且可利用土地資源分布不均勻,加上各地區土地數量和經濟社會發展使用的需要情況有不相同,所以國家關于統一的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較復雜。
(2)相關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員對我國土地現狀缺乏全面的認識,對土地的評估不能充分考慮到全方面,所以導致制定出來的相關政策制度也是比較片面,沒有嚴謹的科學性和實際性,實際管理工作落實中也不能做到對土地可持續發展的有效管理。
(3)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管理人員沒有按照規章制度來落實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專業素質不高,導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問題不能及時做出反應,找出解決對策,也導致了土地的可持續管理工作不能有效開展。土地的可持續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問題是目前財政支持力度不夠,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總量多和分布不均勻,所以對其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就比較麻煩,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來完善各級管理工作,少了財政支持,對于土地可持續發展來說就沒了力量源泉。
3.改變土地管理中問題的相關對策
3.1依法行政,落實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關權利能否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干群關系是否緊密,因此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其政治覺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盡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實可以使得廣大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要在農村地區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多種方法和形式使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制度,從而使得他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明確自己的義務,對農村的干部要加強法律法規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識,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這樣就可以使其轉變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風,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對于土地承包,要以穩定和健全的承包關系為前提,做到有償,自愿并且依法進行土地承包,并不斷地探索新的機制,使得土地的流轉更加順暢同時使農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護耕地和發展經濟兩手抓
現在,我國越來越意識到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要努力做到既保護耕地又發展經濟,轉變原有的傳統思想,與時俱進來給農民創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積極地開發新的耕地,并加大對舊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將閑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來,努力使得農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補償的標準
目前征收農村的土地補償標準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這使得廣大的農民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極大的不滿,同時土地補償標準太低也導致現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極低的代價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減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要盡快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出臺一些政策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在對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計算時,除了要考慮到征地前幾年糧食作物的價值外還要考慮到土地這一重要資源的市場價值,將補償的分配機制進行適當的改革,使得集體和農民個人所享有的補償比例在一個較為合理的范圍內,對于農民應該享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到農民的手里,避免層層分撥層層被克扣的情況發生對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態度,堅持科學的發展觀,不能僅僅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導致農民失業,生活失去保障。
3.5管理中應該做到將土地信息系統和土地開發利用系統統一起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土地的使用和規劃現狀統一到比較直接感受到的層面,便于對土地的使用情況做統一管理,通過信息技術對所涉及的各個事項的分析,對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時糾正,對下一步工作開展具有借鑒作用。并且通過數據智能留檔,掌握最近幾年土地使用的演變,為土地的可持續發展規劃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做好可持續土地長遠管理規劃。
3.6肯定可持續土地管理對我國土地發展的積極作用,財政部門為此應該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財政支持下才能有效開展,所以可持續土地管理部門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管理標準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費用,按照程序向財政部門遞交財政支出申請,財政支出也應該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項工作的經費的審核,給予財政支持,并做好財政費用支出監督,為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結束語:土地管理制度是國家重要的基礎管理體系,土地作為人類從事一切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基礎,同時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規劃都是為了更好促進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和諧,來達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就目前來講,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續管理制度的確立和有關部門的認真落實管理工作就成為當前對土地可持續管理中的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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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管理 土地資源 城鄉建設 規劃
中圖分類號:Y4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0-0173-01
1.城鄉規劃中土地管理存在問題
1.1 城鄉規劃建設形式單一
部分城鄉規劃建設形式單一,不重視土地管理工作,欠缺全面統籌規劃,城鄉規劃建設缺乏地區個性與特性,規劃偷工減料,基本上是照搬其他城鄉規劃的形式,最終影響城鄉規劃建設質量,欠缺生機活力,還很有可能為日后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1.2 土地管理與城鄉規劃不到位
部分城鄉規劃建設布局混亂,土地管理不到位,規劃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不高,城鄉規劃的許多細節都沒有與當地實際情況相一致,只是簡單套用常見的城鄉規劃模式,而且對土地資源管理不善,沒有對公共設施服務區、工業區、生活區及商業區進行有效劃分,給人們生活帶來負面影響[1],阻礙城鄉的統籌發展。
1.3 土地管理與城鄉規劃銜接不緊密
由于受眾多因素影響,導致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管理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不協調,各項管理工作銜接不緊密,嚴重降低整個城鄉規劃建設質量和土地管理水平,給城鄉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難點
為有效解決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存在問題,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做好城鄉發展統籌兼顧,我們必須把握城鄉建設中土地管理難點,優化城鄉規劃建設方案,推動城鄉規劃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2.1 土地管理不全面
任何一項建設規劃都會對環境造成或多或少的污染,因此,在進行詳細規劃建設時,必須全面考慮對土地資源的破壞程度,盡可能將破壞降到最低。但許多開放商沒有對城鄉規劃建設的影響因素進行全面考慮,只顧慮投入資金大且資金周轉期長,在城鄉規劃建設時常常不顧氣候和土地的影響直接開荒,造成土地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對該區日后的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2.2 土地管理質量低
由于土地管理涉及范圍廣、影響大,因此在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質量將會直接影響到該地區的生態環境。但部分城鄉規劃建設開發商在規劃城鄉建設時,為追求短期經濟效益而選擇偷工減料,應用不合理的土地管理技術,對土地資源管理不到位,降低土地管理質量,拖慢城鄉規劃建設步伐。
2.3 政府資源有限
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的總體管理者是政府,因此每一項城鄉規劃項目都必須得到政府批準方可實施,對于大型城鄉規劃建設項目還會適當進行投資,以推動城鄉建設的進行。但我國經濟水平有限,在管理土地資源的城鄉規劃建設時,雖持支持態度,但投入資金有限,導致本來預期效果極佳的城鄉規劃建設項目,因得不到政府資金支持而被延遲或取消[2]。
2.4 城鄉規劃不穩定
在規劃城鄉建設項目時,一些項目開發商對土地資源利用的靈活性和穩定性缺乏全面認識,經常在城鄉規劃建設初步開展時,盲目追求經濟效益而隨意調整城鄉規劃,導致城鄉規劃穩定性一降再降,也破壞了城鄉規劃的權威性,最終導致土地資源不合理利用現象時有發生。
3.土地管理與城鄉規劃建設對策
3.1 處理好土地管理與城鄉規劃建設的關系
土地管理與城鄉規劃建設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正確處理好土地管理與城鄉規劃建設的關系,做到科學合理地規劃土地資源,充分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堅持走好可持續發展和土地資源節約路線。對存在的違法占用土地、違法建筑的不良情況要深入探究其形成原因,加強土地資源執法管理工作,促進城鄉規劃建設順利進行。
3.2 加強部門協調和溝通
完善的城鄉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機制是保證城鄉協調發展的關鍵,因此,我們必須逐步健全城鄉管理體制,加強各部門間聯系與溝通,促進各部門協調和聯動,促進城鄉發展統籌兼顧。其次,在城鄉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過程中,應重視環境保護,加強對環境保護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此外,由于綠化環境對城鄉規劃建設有重要作用,兼有保護環境、調節氣候、保持生態平衡、美化城鄉景觀等功能,在城鄉規劃建設中要重視綠地規劃、建設和管理[3],適當增加各種形式的綠地面積,提高城鄉綠地覆蓋率,提高土地有效利用率,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對當地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起重要促進作用。
3.3 優化城鄉規劃建設
優化城鄉規劃建設,必須制定科學合理的建設規劃,用科學的思想指導土地利用發展,做好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效銜接,轉變土地管理方式,全面統籌城鄉規劃發展,推動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1)加強土地管理規劃的整體控制
各類與土地資源利用有關的規劃都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最終制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相符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計劃安排的土地利用規劃,必須及時作出恰當整改,核減用地規模。唯有如此,才能加強土地管理規劃的整體控制,落實土地資源的合理規劃,優化城鄉規劃建設。
(2)科學規劃城鄉建設基礎設施
城鄉規劃應嚴格遵循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加強與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的協調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城市土地資源。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西藏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鄉土地。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與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土地管理機構。
自治區、拉薩市、各地區、縣(市、區)逐步設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鄉級人民政府配備土地管理員,依法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地政、負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土地權屬管理
第四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并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跨縣使用土地的,報行署(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跨地區(市)使用土地的,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不得非法轉讓和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用途或因買賣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縣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變更手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未開發利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負責管理,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轉讓。出讓轉讓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各縣、鄉人民政府應制定和完善村鎮建設規劃,加強用地指標控制,嚴格宅基地審批程序,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既體現有償使用、又照顧群眾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地少交費,多用地多交費,超標準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因地界不清、權屬不明而引起土地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解決。
在糾紛解決前,應維持土地原狀,任何一方不得強占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調查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調查獲得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分等定級,為科學管理土地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土地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
各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偽造、篡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用地計劃和土地開發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編制各類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級人民政府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計劃,節余指標允許延后使用。
第十五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從事農牧林業生產的,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權限按下款規定執行。
二萬畝以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一萬畝以上至二萬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千畝以上至一萬畝,經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審查,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五十畝以上至一千畝,經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五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優惠辦法,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有計劃地開發荒地、河灘地,發展生產。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發的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地,用于農牧林業生產的,可確定給開發單位或集體、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
私人建房,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不得擅自在自留地和承包經營的耕地上修建私房。
城市市區蔬菜地、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區的土地,應嚴加保護,原則上不得征用。
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農田保護區,征用時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土地的征用,必須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社會的穩定。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許可,不得征用國防、保密等單位或民族風俗設施附近的土地。
第十九條 城鎮建設,要附合城鎮土地利用規劃,未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
城鎮小區建設用地,在城鎮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和建設規劃,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進度分期劃撥小區用地。
土地管理部門應對城鎮小區建設用地進行監督,盡量減少城鎮土地占用。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未破土動工的,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用地單位按同類土地年產值兩倍標準,收取土地荒蕪費并收回土地,報原批準征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承包者對承包的耕地不耕種,棄耕撂荒二年以上的,由當地鄉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征收土地荒蕪費。土地荒蕪費按撂荒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收取,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收回撂荒的承包耕地,可轉包給有能力耕種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與整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掌握,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出預算,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需挖沙、采石、取土的,必須在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采挖。
因挖沙、采石、取土造成破壞的土地,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復墾。
第四章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一切國家機關單位和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集體單位的建設用地,均按本章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申請報批程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征地單位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建設單位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三)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時,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資料:1、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2、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文字說明;3、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及年度投資計劃;4、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5、環保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等;
(四)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組織有關方面達成征地協議,編制征地方案,按征地面積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五)用地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下達《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批準文件,并實地界定月地界線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組織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實施用地進行審核驗收。認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在城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區城鎮建設管理辦法》,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權限(一)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千畝以上或征用耕地或其它土地的總和達到二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五畝以上,不足一千畝的;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征用多種類型土地面積總和在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超過三畝,不足五畝;其它土地十畝以上,不足五十畝,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三畝以下,其它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時,按下列標準支付各項征地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補償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
征用地(市)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草地、每畝補償六千至八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三千至五千元;征用城鎮郊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二千至四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五百至一千元;征用其它地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一千至兩千元,其它土地不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有青苗的,按當季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損失;無青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橋梁、水利設施等建筑物,按折舊實際價格補償。
零星果樹,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三十至五十元;樹齡五年以上掛果樹,每棵補償一百至三百元。其它樹木,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五至十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補償二十至三十元。樹木由被征地單位或個人伐用。名古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征地期間,搶建的房屋與設施,搶種的作物與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四)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倍補償。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點五畝的地點,安置補助費可以超過三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五)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拉薩市城關區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畝繳納一萬至一萬二千元,菜地每畝繳納一萬五千至二萬元,林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
其它地區,耕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畝繳納八千至一萬二千元,林地每畝繳納三千至五千元。
(六)土地管理費按征地費的總額(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五項費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繳納。
第二十六條 用地單位繳納的各項補償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七條 征地費收取使用管理征地費按征地審批權限的規定,由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審批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收。按規定將各項征地費撥付有關單位或個人。
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屬誰所有就付給誰。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該項費用只能用于被征土地鄉村多余勞動力的安置,發展生產,興辦企業和困難戶的生活補助。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百分之六十交縣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地(市)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此項基金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只能用于耕地、菜地、林地的開發改造、興修水利等。專收專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土地管理費按上款比例交縣、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經費使用。
上述費用要納入預算外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征地后群眾安置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前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
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多余勞動力,在鼓勵、支持自謀職業的前提下,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通過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廣開生產門路妥善安置。
安置有困難而又符合條件的少數勞動力,可到用地單位或其它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就業單位。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一點五畝的村,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原有農業戶口全部或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用地單位、勞動部門妥善解決就業。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造地歸還農民耕種,不安置被征地的農民“農轉非”和就業。
第二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的土地,必須一次申請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征用的土地可以一次或分期劃撥使用。
第三十條 臨時用地,報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用地單位按所借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付給被借地單位或個人。
臨時用地影響土地生產條件的,復墾辦法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因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等急需用地時,可先使用,并于用地二個月內,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或本條第一款申請補辦臨時用地或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五章 個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個人建房用地,均按本章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申請建房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一)戶口在當地,符合離退休條件,無宅基或宅基地面積沒有達到標準的干部、工人;
(二)戶口在當地,確實需要建房又無宅基地的居民;
(三)歸國藏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國家建設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征地建房的;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征地建房的。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農牧區居民、歸國藏胞新建住宅的用地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在城鎮規劃區內建房用地的申請報批程序,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城鎮規劃區外的個人建房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查,經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其它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用地限額核查批準,并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征用新的建房宅基地收費標準與經費使用管理,比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農牧區居民在荒地上建房的,免收征地費。
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干部、工人、城鎮居民和歸國藏胞,以最低標準收取征地費。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個人建房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不使用又未申請延期使用的,由原批準單位收回。
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非法占地行為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設施,并對非法占用土地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1、未經批準占用土地的;
2、利用欺騙手段占用土地的;
3、超批準面積擅自多占土地的;
4、買賣、變相買賣土地的;
5、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的;
6、非法占地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土地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治,并處以非法所得額或經濟損失額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罰款:
1、擅自在耕地、草地、林地上修路、建房和挖草皮、取土的;
2、擅自開荒造成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
3、非法出租土地的;
4、其它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職權行為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向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提出警告,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對于不理睬、不服從警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1、不經嚴格審查亂發土地使用證,造成土地權屬混亂的;
2、無權、越權或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的;
3、超標準批地的;
4、城鎮建設用地超越法定規劃范圍的;
5、亂批土地突破國家、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指標的;
6、侵占征地后多余勞動力招工、轉戶指標的;
7、搶先占用土地又不按規定補辦征地手續的;
8、在土地問題上濫用職權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亂收、亂用征地費的,責令賠償或補交,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或拒不服從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征地和建設的;
(三)借征地之機敲榨勒索,收受賄賂的;
(四)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所收罰款,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四十四條 不按時繳納土地征地費和罰款者,每日按應交款的千分之三繳納滯納金。
第四十五條 遵守本辦法,為我區土地管理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積極宣傳土地基本國策,使當地群眾惜土如金的;為土地征用后的多余勞動力謀取生產門路,成績顯著的;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通報全區表揚,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獎勵;
(二)揭發土地管理中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負責保密,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的獎勵;
(三)積極開發利用荒地、河灘地成績顯著的,優先提供土地開發基金,并給予一千至三千元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條 凡因下列情況造成土地破壞的,都必須依照《土地復墾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本辦法進行復墾: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礦直接破壞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礦企業排放廢棄物、廢棄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場壓占的土地;
(四)廢棄的水利工程用地、鐵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辦和遷移的企業用地;
(五)工業排污造成嚴重污染不能耕種的土地;
(六)因生產建設造成嚴重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產建設造成破壞的土地。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其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審批建設項目中復墾設計方案和復墾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監督實施;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需復墾的土地進行調查和登記;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造成破壞的土地進行鑒定;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復墾標準并組織復墾驗收;
(六)確定復墾后土地的權屬;
(七)負責土地復墾費用的管理及復墾工程安排。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協調。
第四條 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經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自行復墾;
(二)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復墾;
(三)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復墾費,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復墾。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自行復墾的,必須申報土地復墾設計方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審批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復墾,應在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主持下,簽訂承包協議。
第六條 采礦、發電等企業,不能自行復墾的,根據土地破壞的面積、程度以及復墾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壓占、挖損等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被破壞的土地除按本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外,還須按《山西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未劃入基本農田的土地,根據破壞的面積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業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征收;中型企業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企業者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征收。
土地復墾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一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具體籌措、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條 土地復墾設計方案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報批:
(一)大型企業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二)中型企業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三)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條 《規定》實施前被破壞的土地,無法確定責任單位或個人的,由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復墾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復墾,并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照誰復墾、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頒發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凡有復墾任務的新建項目,在報計劃部門立項以前,應按照《規定》,編制土地復墾設計方案和土地復墾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報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以土地作為投資的建設項目,有復墾任務的,必須在投資協議中規定土地復墾的條款。
第十條 有復墾任務的生產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籌足復墾資金。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土地造成破壞的,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標準,依照《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辦法,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壓占集體所有的土地,壓占后能夠恢復原用途的,可以不實行征用,但應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負責賠償壓占期間給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的經濟損失。
生產建設單位已征用壓占的土地,經復墾能達到鄰近集體所有土地質量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與鄰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互換。
第十三條 復墾后的土地需要確定使用權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頒發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變更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
第十四條 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承包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復墾后的土地用于非農業生產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復墾后的集體,土地應歸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原集體所有土地所依附的農業人口己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復墾后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屬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前和變更后的用地單位或個人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復墾后的土地由承擔復墾任務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經批準土地復墾設計方案的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對土地復墾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對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或者不按本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的單位或個人,土地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土地使用者拒不復墾被其破壞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收受賄賂或貪污、挪用土地復墾專項資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土地復墾費的征收標準
單位:元/噸、立方米、千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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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 種 │生 產 方 式 │ 收費標準 ┃
─────────┼──┬─────┼──────
┃ │ │豎井 │ 0.6 ┃
┃ │井采├─────┼──────
┃ 采 煤 │ │平井 │ 0.4 ┃
┃ ├──┴─────┼──────
┃ │露天開采 │ 0.6 ┃
──┬──────┼────────┼──────
┃采礦│黑色 │ │ 0.2 ┃
┃采石├──────┼────────┼──────
┃ │有色(采石)│ │ 0.3 ┃
──┴──────┼────────┼──────
┃ │ 土丘、山地 │ 0.1 ┃
┃ ├────────┼──────
┃ 挖沙取土 │平地下挖1─2米 │ 0.1 ┃
┃ ├────────┼──────
┃ │平地下挖2米以上 │ 0.2 ┃
─────────┼────────┼──────
┃ 發 電 │ 燃煤發電 │0.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