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法則8篇

時間:2023-09-24 15: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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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法則

篇1

【關鍵詞】

獨立學院;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體驗式教學

《經濟法》課程是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之一,是經管類學生重要的一門必修課。課程設置的目的一是對學生進行基本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識,培養法律思維;二是作為經管類專業的學生,能夠系統地掌握經濟法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原理,并能夠運用經濟法的知識、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是市場對人才培養的重要要求。但是,由于經濟法的內容枯燥冗雜、學生法律基礎薄弱、獨立學院學生層次差異性等原因,致使《經濟法》課程傳統教學模式效果不明顯,特別是這門課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而目前該門課程的教學則突出理論知識的講授,與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相背離。因此,改革現有的教學方法,探尋有效方式,增強經管類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法律實踐能力,突出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是本文探討的主要問題。

一、 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過程中的問題

1、教學內容較多,重點不突出

目前,多數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對《經濟法》課程課時大多設置為36-54課時,講授的內容涵蓋經濟法的基礎知識、公司法、企業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金融法等,較之課時量,講授的內容多而雜,為完成教學任務,教師對于每一部分只是泛泛而講,無法深入講解,更無課時安排實踐教學環節,所以教學效果不理想。

2、經濟法課程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對非法律專業學生學習難度較高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設置在高年級開設,開設之前學生要學習法制史、法理學、民法學、商法學、訴訟法等課程,在掌握了法學課程體系的基礎上學習經濟法。而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一般在低年級開設《經濟法》課程,課程開設之前,學生主要以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市場營銷學等課程為主要學習課程。因此,學生即使在短時間掌握課程的某些概念,但也無法深入的用法律思維理解和解決法律問題,實踐能力較難培養。

3、獨立學院學生具有的層次特性迫切要求教師適當改變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效果

獨立學院的學生從客觀上講,在學習習慣、學習方法、學習效率、自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但在創新力、社交力能方面卻有相對優勢。因此針對不同的教授對象,如何因材施教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獨立學院教師多數還是沿用傳統的“課程傳授”教學方式,使得課程教學效果顯得“力不從心”。

二、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改革的路徑選擇——體驗式教學模式

1、體驗式教學模式選擇的必然性

我國高等教育目前已進入“大眾化教育”階段,獨立學院也是基于此階段應運而生,其以培養復合應用型為人才培養目標,相應的教學模式也必須適應新的人才培養要求,要求對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進行改革和創新,以此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率,實現人才培養目標。而體驗式的教學模式正是符合這一要求的新的教學方法。

“體驗”是指在實踐中通過親身經歷或親身感受來認知周圍的事物。體驗式教學,就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按照既定教學要求,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規律,通過創造實際的或重復經歷的情境和機會,呈現或再現、還原教學內容,使學生在親歷的過程中理解并建構知識、發展能力、產生情感、生成意義的教學觀和教學模式,從而達到一定的教學目的和完成預定的教學任務。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不同于以傳授知識為主的傳統教學模式,通過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的形式,讓學生在真實或虛擬的環境中通過體驗去感知、理解、領悟、驗證教學內容,使學生在獲取知識的同時做到觀念、判斷、技能的自主形成與主動掌握。這一模式更強調發揮學生的主體性,強調對學生情感的陶冶和升華,強調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其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親歷性,這是體驗學習的本質特征。在教學活動中,學生不再是被動的知識接受者,而是主張他們在教學活動中,從行為和感情上直接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通過自身的體驗和親歷來建構知識。第二,個體差異性。個體之間因環境差異、水平不同、興趣愛好各異,對事物的感知不同等,使得體驗也各不相同。正因為個體的差異才產生個體與個體之間交流和共享的必要性,采用這種模式既有利于突出學生的主導地位,還有利于學生個性的發揮。第三,緘默性。通過體驗,既可以獲得知識,還可以獲得內心感受,感受包括可表達的,也包括意會不可表達的。體驗式教學的這一特點不僅可以實現知識的傳授,而且還可以傳遞感悟,有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

有教育專家曾指出,傳統的課堂教學方式,學生只能吸收10-30%的內容,并且也會很快遺忘。而體驗式的教學模式可以使得學生在同樣時間下獲得最大的知識和體會,并且印象深刻。體驗式教學模式的優勢不僅可以加速知識吸收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還有利于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最終實現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2、體驗式教學模式的應用

(1)案例教學。案例教學主要是指通過引入司法案例來講解法律條文,這種方式不僅可以豐富課堂教學,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對基本理論能夠準確把握。在案例的選擇上,針對不同專業應盡可能選擇有專業相關性的案例進行分析,同時注意案例的選擇與講解的內容具有緊密相關性,這點可緩解教學內容多,重點不突出的實際問題;在案例的表現形式上,應重視立體演示,弱化單純語言講述,通過聲、像、圖、文等多維視角講述案例;在案例的講解中,教師應從客觀角度不加評判地進行講評。

(2)多媒體教學。多媒體教學是目前高校普遍使用的一種教學方式,主要是指在教學過程中利用計算機、投影儀以及其他類似設備演示課堂內容,因表形式具有生動和直觀性,使得視覺、聽覺受到雙重刺激,學生注意力會有效集中,通過這種方式可有效的使學生掌握所學知識,并且印象深刻。但是在多媒體教學過程中應注意適度性,多媒體教學不能完全替代傳統的理論教授,多媒體教學應在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合理安排,并與所要講解的經濟問題、理論等緊密結合。

(3)模擬教學。模擬教學是給學生設計一個逼真且沒有風險的環境,通過體驗、實踐等方式訓練學生運用知識的能力,學生在模擬環境下也能夠充分將所學知識進行吸收和消化。例如,在講解《公司法》中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時,可設立模擬環境,將學生進行分組或若干公司團隊,學生以團隊的形式模擬設立一家公司,從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設立公司的條件,到準備哪些材料、如何準備材料、如何填寫各類表格等都需要學生做大量的工作。這樣的一個模擬環境不僅將課堂時間拓展至課外,還有有效增加了學生掌握知識的深度和寬度,對學生的就業也增加了自信。

(4)討論互動教學。經濟法來源于生活,其背景復雜且多變,對于法律條文的援引和解釋需要有準確的分析和判斷,而最終的定論來源于辯論。學好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學習者的思辨能力。因此,對于經濟問題、經濟現象設計辯論形式,來對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是很有必要的。具體做法:事先提出問題學生分組、準備課堂辯論會,各組代表發言,其他組辯論,參會人發言、提問教師點評課后各組完成答辯報告。這種教學方式在培養學生團結協作的基礎上,充分鍛煉學生搜集材料、理解理論、分析問題的能力,在辯論、提問的過程中,對于知識還有鞏固、升華的作用。對于“三本”層次的學生來說,這種方式具有很強的互動性,符合學生的群體特性,不僅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即使“被迫”學習,也可通過搜集材料、整理問題、辯論、交流等這一系列活動,達到學習知識的目的,本質上收獲也大于此。但是在設計辯論題目時應注意難度的把握。

三、體驗式教學模式應用中應注意的關系

體驗式教學方式與傳統教學方式之間不是替代關系,而是補充關系。

雖然傳統“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存在諸多弊端,例如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的地位,對于知識掌握也是只知皮毛,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進一步探究問題的愿望,不利于學生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和潛力的挖掘。但傳統教育方式所遵循的高等教育教學規律和寶貴經驗是要傳承和發展的。

體驗式的教學方式不是對傳統教學方式的否定,體驗式的教學方式是教育理念和師生關系的適時轉變,有效地彌補了傳統教學方式的缺陷。這種方式突出學生的主體性,同時有利于學生個性的發揮,這一優勢對于獨立學院的學生來講尤其寶貴。

【參考文獻】

[1] 齊晉.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模式構建-基于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的對比分析[D].高等財經教育研究,2012.03.

[2] 蔡立新,孫惠琴.經濟法課程體驗式教學探討——以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為例[D].法制與經濟(上旬),2012.09.

[3] 辛繼湘.試論體驗性教學模式的建構[D].高等教育研究,2005.03.

[4] 張榮.體驗式教學的創新性與實施條件[D]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07.11.

篇2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9-4202(2011)06-000-02

摘 要 經濟以效率為目標,法律以公平為價值追求。公平可以分為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實質公平。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不是萬能的,會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實質不公平是市場失靈的主要表現之一。對實質不公平的矯正,需要依靠經濟法來進行。

關鍵詞 經濟法 實質公平 基本原則 市場失靈

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一個重要的基本范疇,在任何一個部門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律的創制上,基本原則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傾向,是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的重要保障,對法制改革也有導向作用 。通常認為,經濟法有三大基本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整體效益原則和實質公平原則,其中最能體現經濟法價值追求的就是實質公平原則。

一、公平與法律

經濟與法律有不同的價值追求,效率是經濟的唯一價值追求。效率意味著增長,而增長是原始意義上的發展的核心。與經濟對效率的追求相一致,經濟學的研究也是以效率為核心,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經濟不關注公平問題。事實上,很多經濟學文獻對公平問題都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然而,與法學對公平的研究不同,經濟學對公平的研究不是以公平為終極目的的,而是將公平作為促進和提升效率的工具。我國曾經在改革開放之初為發展經濟而提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方針,如今,隨著經濟高速增長所帶來的公平問題的嚴重惡化,如果再過分地強調效率的提高和經濟的增長,將不僅無助于社會的和諧,還有可能會減損多年來已經取得的經濟發展成果。實際上,黨和政府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最近召開的人大會議將“十二五”期間的GDP增長目標調低至7%,并強調對收分配公平的重視,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黨和政府已經不再像以前那樣強調效率的提高,即經濟的增長和發展,而是開始注重對社會公平的追求。

公平是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律以維護和促進公平為目標。歷史上各種思想家和法學家對什么是公平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公平可以分為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機會公平是起點的公平,指無論身份與地位,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機會,而結果公平是在機會公平的基礎上,強調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權利和照顧,以避免出現對弱勢群體的待遇上的不公平。公平還可以分為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形式公平是指無論主體間存在的什么樣的差異,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形式公平在本質上是一種高度抽象的公平,但其本身就意味著對于弱勢群體的不公平,而實質公平則是在追求形式公平的基礎上,通過立法上對弱勢體的特殊照顧,而使其盡量在實質上處于與其他正常群體相平等的地位。就其聯系而言,機會公平與形式公平是相近的,而結果公平在本質屬于實質公平的范疇。法律不僅追求機會公平與形式公平,還追求結果公平與實質公平。

二、市場失靈與公平

自1776年亞當•斯密發表《國富論》系統地提出自由放任思想至1936年凱恩斯發表《通論》的一個半世紀中,經濟學界大都認為,要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就必須堅持自由放任的經濟思想,因而在實踐中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大致上都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作為自由放任的結果,資本主義經濟在市場機制的引導下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同時也逐漸出現了工人失業、經濟周期波動、污染、壟斷等現象。經濟學家把這些現象稱為市場失靈。說一個東西失靈,意味著它達不到預期的目標。經濟學家傳統上把效率(帕累托效率)作為市場的目標或衡量標準。若市場達不到效率,就會出現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也有譯為市場不靈、市場失敗、市場失效、市場缺陷)。在傳統效率標準的基礎上,經濟學家們后來又引入了公平標準,將市場機制導致的不公平也納入市場失靈的范圍 。

市場失靈范疇中的不公平指的是結果不公平,市場失靈在宏觀上的另一重要表現――失業也可以納入結果不公平的范圍。結果不公平是實質不公平的表現之一。實質不公平的另一表現是實質上的機會不公平。市場失靈理論將實質上的機會不公平納入壟斷的范疇之中,從壟斷的角度來研究。經濟學家和法學家都關注公平,但是研究的側重點卻不相同。法學家主要是從公平與法律的關系來研究,而經濟學家主要從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來研究。就法律而論,不同部門法所強調的公平的含義是有差異的。行政法強調的是程序公平,以程序公平來促進實體公平。民法強調的是形式上的機會公平。傳統民法所體現的機會公平,是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條件,在法律上規定按照統一無差別原則對待一切經濟主體,給每一個經濟主體以同等待遇。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經濟主體之間的差別,特別是在社會地位、經濟實力、自身天賦等方面的實際差異,使民法所規定的機會公平淪為形式上的機會公平。換言之,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種高度的和抽象的公平,它拋棄了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具體的差異,比如,貧與富、高與矮、美與丑、強與弱、等等。這樣的公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最為淋漓的表達,是人類對封建社會的特權思想的直接反擊。經濟法所強調的是實質公平,包括結果公平和實質上的機會公平。要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因為市場失靈而導致的實質公平,只能通過經濟法來進行。

三、經濟法與實質公平

這里從市場失靈的角度,并以經濟法中的企業法、反壟斷法和稅法為例來說明經濟法為什么應該追求實質公平。

我國從經濟性質上將企業劃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并在法律和政策上區別對待。這使各企業在起點上就處于了實質的不公平狀態。國家設立國有企業的目的應該是提供公共物品。我國由于多年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遍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存在于競爭領域的國有經濟成份有各種特殊權利的保護,其競爭起點明顯高于其他所有制企業。這無疑造成了實質上的起點不公平,或者說,實質上的機會不公平。因此,這一分類雖然有其存在的歷史合理性,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這種以基于企業所有者身份的立法顯然不符合從“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程,必然會談出歷史舞臺。實際上,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采取混合所有制,所有制的界限正在變得模糊。另外,隨著我國相關企業立法的完善,企業的法律形態正在逐漸取代以所有制為基礎的經濟形態。法律上,根據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形式,企業被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

競爭的前提之一是競爭者在競爭機會上的平等。自由競爭的最終結果必然會產生壟斷,壟斷的產生意味著新一輪競爭開始時機會上的不平等。這就形成了一個怪圈,即競爭需要機會平等,而競爭又最終導致機會上的不平等。因此,自由放任的競爭最終必將消滅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的生命之源,因為競爭會產生效率,完全競爭的經濟才是最有效率的經濟。經濟要持續地發展,需要競爭的長久存在。但是,如果不打破競爭的怪圈,競爭是無法長久地進行下去的。正因為如此,才需要國家來干預經濟來打破競爭的怪圈,矯正因競爭而產生的實質上的機會不平等。競爭只有在國家規制之下才能長久地進行下去。國家規制對于競爭就像空氣和水對于生命一樣重要。

傳統民法所追求的形式機會公平可以使競爭存在,但無法使競爭長久地存在。只有依靠隸屬于經濟法的反壟斷法才能維護競爭中實質上的機會公平,使競爭長久地存在下去。故而在反壟斷法的立法和執法工作中,需要將實質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

不公平在市場失靈理論中指的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經濟學家主要從收入分配不公平對效率的影響來分析這種不公平的不合理性。庇古指出,一國的經濟福利是國民中每個人的經濟福利的總和,而每個人的經濟福利由他所得到的物品的效用構成。根據邊際效用遞減學說,貨幣對于不同收的人有不同的效用,貨幣收越多,則貨幣的邊際效用越少。例如,窮人手頭的一英鎊的效用比富人手頭一英鎊的效用大。這樣,如果把富人的一部分貨幣收轉移給窮人,將會增加效用,從而增加一國的經濟福利 。阿瑟•奧肯在其1975年出版的《平等和效率:巨大的交替》一書中,這樣分析道:如果“平等”和“效率”都得到重視,那么在二者發生沖突的地方,應當達成妥協。在這種場合,某種“平等”將以犧牲“效率”作為代價,而某些“效率”將以犧牲“平等”任務代價。但其中任何一項的犧牲,必須被判斷為可以得到更多的另一項的必要手段 。適度的公平可以增加效率,不公平則有損于效率。需要提醒的是,這里的公平指的是實質公平中的結果公平。起點和結果的關系是相對的,是在發展中相互轉換的。上一輪結果的不公平意味著下一輪起點的不公平。而起點的不公平又會加劇結果的不公平,如此以來,就會形成惡性循環,最終會導致嚴重的兩極分化,引發社會的動蕩。這種循環的動力是市場機制,市場自身無法阻止這種惡性循環。要阻止這種惡性循環,必需有外力的作用。這樣的外力就是國家的干預。

國家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干預主要是通過以稅收為中介的轉移支付來進行的,因此,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和司法中應該始終堅持實質公平的原則。

總而言之,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必然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并最終導致市場經濟自身的瓦解。民法所規定的形式起點公平不僅無助于實現實質上的公平,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實質不公平的產生。只有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經濟法才能肩負起實現實質公平的任務。為此,應該將實質公平原則確立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經濟法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始終貫徹維護實質公平的思想。

四、實質公平原則與經濟法其他原則間的關系

篇3

 

一、法理學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密不可分,而法定義務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所頒布實施的強制性規范設定的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當不履行相應義務時就會受到制裁。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并沒有統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幾種觀點認為,法律責任是義務,其相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而言屬于第二義務,概括而來法律責任就是因違反第一義務而招致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是一種后果,是違反者應當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說不同的學者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有著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法理學觀點卻又相對的一致。當然,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是根據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而來的,形式邏輯中的演繹、歸納推理往往運用三段論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在法律責任的推理過程中,一般將具體確定的法律規范條文作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推理出結論即法律責任。雖然它依據系列前提能夠得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確定,形式邏輯推理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并且形式推理無法對結論作出正當性的解釋。

 

另外,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缺乏創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國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僅僅從部門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歸責理論,認定法律責任就是因為違法行為導致了國家的制裁,從而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阻止功能。這就忽視了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獨特性,從而導致了經濟法及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等問題成為經濟法學界短時難以解決的難題。

 

二、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與特征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法法律責任必然會是經濟性的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經濟性能夠使得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發揮它獨有的經濟效益,它能夠指引人們朝著利益出發的同時趨利避害,實現自身經濟效益最大化。例如說,經濟法中最為常見的罰款,可以說是在規制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另外,經濟法法律責任在強調制裁的同時還有一些獎勵性法律后果。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經濟法制裁;而經濟法上的獎勵,則是由于積極地履行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到經濟法的褒獎。最后,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法的許多法律規范都可以看出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雖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與經濟法法律責任不同,它們并非從根本上全部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正是因為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到自己和相關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對其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較之有關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

 

三、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

 

目前,我國經濟法法律責任難以脫離傳統的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的描述,大都是對法理學中法律責任的簡單重復。比如說,經濟法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范的行為而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等等。這些關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基本是對法理學中的“義務論”、“責任論”加上經濟法字樣的復制。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無論是從經濟體制還是市場變化上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量的新生經濟現象使得經濟法法律責任描述過于陳舊而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我們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應該根據經濟法的特點,從具體的經濟法部門法中尋找依據,即應從經濟法自身的發展演變規律和特點中去獲得。

 

目前,我國法理學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調節機制研究法律責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現狀是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興法律層出不窮。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必須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從經濟法自身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首先要關注經濟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區別,比如說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對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對法律責任中主體的不同;以及責任形式的巨大差異等等。一個體現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經濟法法律責任,應包括經濟自律責任制、經濟他律責任制、經濟訴訟。在經濟自律制度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通過其自身制度的運行規范其成員的行為,實現其團體內的秩序與法律秩序相協調。在經濟他律責任制中應建立經濟決策程序制度,實現經濟民主。充分發揮經濟仲裁及經濟調解的作用,實現經濟穩定。應建立和健全經濟訴訟制度,使公益訴訟獲得訴訟之救濟,以實現經濟法的權益保護目標。

篇4

【關鍵詞】經濟法基本原則 確定標準 基本原則構成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確立的在其調整一定社會關系時,在一定范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原則,則是指由經濟法所確立,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時所遵循的準則。法的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之分,經濟法的原則同樣分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我們探討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涵蓋整個經濟法部門,該部門所有法律規范從其制定到實施全過程都要貫徹的經濟法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狀況評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未達成基本共識。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經濟安全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正原則、經濟安全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市場競爭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否則基本原則的確立就會形成上述混亂的狀態,失去其應有的本原性和準則性。總體來講,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規范性,又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應當有以下幾條標準。

法律規范性標準。所謂法律規范性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學說把經濟學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現象而提出。法的原則作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質上是法律規范,是法言法語。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如此,即首先必須先具備法的規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調整經濟領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經濟法的體系中起到一種提綱挈領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則往往體現著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的精神、價值與本質,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規則,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與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本質,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要能夠從理論上強調經濟法的這一本質屬性。這一方面表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于經濟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不適用于經濟法。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一)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

經濟法是一種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新制度,經濟法旗幟鮮明地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即所謂的“社會本位”。同時,鑒于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對于社會利益的維護主要是指社會的經濟效益,而對于其他社會利益的維護則由社會法等其他法的部門承擔。

(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經濟法本質上即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強調國家應對進行干預,又強調國家的干預應當適度。國家的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以及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方法和手段,國家適度干預包含以下兩點。

首先,適度干預應當合法。任何類型的國家干預必須在主體、內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據,具體來講,合法干預的內容包括:干預主體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為國家干預行為;干預行為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為國家干預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干預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特定機構創設無法律依據之干預行為;干預程序合法,即國家干預行為必須符合程序法規范的要求,使干預行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確行使干預行為的根本保證。

其次,適度干預應當合理。所謂合理干預,是指國家干預行為必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調節的就無需進行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在合法干預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預主要包括干預范圍合理以及干預力度合理。干預范圍合理是指國家干預的范圍不應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信息失靈、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供應等問題。干預力度是決定干預績效的關鍵,力度不足必然導致預期的干預效果無法達到,力度過大則會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市場失靈的程度,從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權衡考量。

(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

篇5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學科界定基本原則

一、廣義國際經濟法的“水果拼盤說”

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這一學說的立論基礎在于,對某一涉外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既要涉及調整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又要涉及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法律淵源既包括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習慣、國際慣例等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經濟管制法以及沖突規范等國內法。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由此得出結論: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對其中的法律癥結加以‘綜合診斷’和‘辨證施治’的現實需要。”

由此可見,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最大的特點在于,它從對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角度出發,認為凡與此相關的法律規范便足以獨立地形成一個法學門類。這一學說立足于實用主義,對于解決現實問題確實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廣義說的觀點將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調整,將不同性質、不同部門的法律規范雜糅在一起,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造成這一問題的癥結何在?筆者認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混淆了“法學分科”與“法律運用”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因而在立論基礎上存在嚴重缺陷。

誠然,國際經濟關系涉及的主體繁多,錯綜復雜,的確需要對其中存在的各種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但這是法律運用層面的問題,而不是部門法學分科層面的問題。我們并不能由法律運用上的綜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論相關的法律規范應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不同法律部門的綜合運用并不等于相關的法學分支就應雜糅成為一個獨立學科。

事實上,在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到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中所述及的各種法律規范,相關國家的刑法規范(如一國關于“信用證詐騙罪”的規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適用。如果按照廣義說的論證邏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刑法規范豈不是也應納入廣義國際經濟法的范圍當中。

以此類推,內國經濟關系雖不如涉外經濟關系復雜,但同樣有必要對其中的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對內國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也會同時涉及內國民商法、內國經濟行政法和內國經濟刑法等法律規范。試問,按照廣義說的理論邏輯,這些相關的內國法律規范是否也應混合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

再進一步而言,我們必須從深層次來探討如下一個問題,即法律運用的綜合性能否替代法學分科的必要性和嚴整性呢?也就是說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學分科的意義何在?尤其是在學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層出不窮的新情形下,傳統的法學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筆者認為,某一部門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內部具有本質上的共同性,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通過法學分科可以形成一種嚴整的知識體系,便于認識、分析、運用和預測。學理通說上以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部門法學的標準,“獨立調整對象”不僅要求以某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且要求這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必須具有質上的共同性。試以民法為例:平等主體之間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婚姻法律關系和家庭法律關系雖然相對獨立,但上述各種法律關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質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形成民法總則中的各項內容。不僅如此,民事法律關系中最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則。析微而知著,一個嚴整的法學分支必須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我們并不是為了刻意追求邏輯體系的完整性,而是因為只有這種“從抽象到具象”、“從一般到具體”的邏輯體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們便捷地認識事物、分析問題和預測發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們把握事物發展的本質和規律。人類創設各種各樣的學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其以跨國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似乎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但事實上,誠如廣義說自己所承認,跨國經濟關系既包括跨國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跨國經濟管制關系,而這兩類社會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廣義說將經濟流轉關系和經濟管制關系這兩類不同的社會關系放在一起進行調整,既無法進一步抽象出兩者之間的共同性,無法形成學科的總論,也無法真正提出學科的基本原則,難免帶有人為拼湊的色彩。由此可見,我們決不可因為法律運用中的綜合性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這或許并不是學術領域紛爭的問題,而是人類認識事物規律的本質要求。

誠然,隨著“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等趨勢的出現,傳統法學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學科界線周邊出現了許多“灰色區域”。但我們認為,決不可因為灰色區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學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們在一個新的角度上認識事物的本質。理論是清一色的,涇渭分明;但是社會關系卻是模糊的,黑白之間存在諸多灰色的過渡。學科分類時必須在這一灰色區域中厘定臨界點,因此種種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難免,不足為奇。對于灰色區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個案處理,也可以作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正如我們不能因為有了萘李、騾子等雜交品種后便否定門、綱、目、科、屬、種等生物學分類;同樣道理,我們亦不能因為法學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任何科學都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貼近現實,也不可能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完全正確的結論;科學的作用只是通過初略的分類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基本正確的結論。

綜上而言,部門法學的分科應當是嚴整的,但在部門法學的運用上卻應當是綜合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雖注重了法律運用的綜合性,卻忽略了法學分科的嚴謹性,將法律運用和法學分科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廣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猶如一個水果拼盤:從營養結構和口味搭配出發,人們食用時需要的是各種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盤;但我們卻難以承認水果拼盤是另成一類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認水果分類的價值。

二、國際經濟法的學科界定

那么,如何對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進行學科分類呢?筆者認為,如下兩點論斷是我們分析的出發點:

(1)國際經濟關系當中既包括橫向的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縱向的經濟管制關系;

(2)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既涉及各國的國內法規范,也要涉及各種形式的國際法規范。

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將所有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經濟流轉關系經濟管制關系

國內法規范(1)沖突規范/民商法(3)經濟行政法

國際法規范(2)國際商法(4)國際經濟法

表: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類示意圖

(1)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是各國的沖突規范(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及其指引的內國民商法(如我國的新《合同法》);

(2)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是作為統一實體規范的國際商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內法規范為各國的經濟行政法(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4)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構成國際經濟法(如《建立WTO協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個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對跨國經濟關系中涉及的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整和規范。在這四個部分中,國際商法可以通過優先直接適用成為成員國國內國民商法的組成部分;而國際經濟法規范則通過間接適用,轉化為成員國的內國經濟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將上述四個部分糅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水果拼盤,貌似完整,卻忽視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點,無法形成一個真正的、嚴整的獨立法學學科進行研究和學習。

同時,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并不是簡單地回歸到狹義的國際經濟法學說。本文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與狹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有如下兩點區別:

(1)部分學者主張,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是狹義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是,經濟流轉關系與經濟管制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筆者認為,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應獨立地構成國際商法體系,與內國民商法對應,而不宜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是建立在對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的,同時也汲取了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關于法律運用綜合性的觀點。

因此,至多而言,我們只能說本文對國際經濟法所做的學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個新的視角上對狹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回歸。或許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總是一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過程。

有的學者在批判廣義說的基礎上,提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跨國間經濟協調關系以及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體系”,認為國際經濟法包括“經濟的國際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經濟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兩大部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從調整對象的同質性出發將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作為一個整體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其在調整對象、制定、效力、實施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區別。因此,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雖然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兩者仍不可同日而語。否則,內國涉外民商法與國際商法在性質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應把各國的涉外民商法納入國際商法的范疇當中呢?

綜上,筆者認為,應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跨國經濟管理關系的國際法規范”較為妥當。同時我們亦主張,在解決一個具體的跨國經濟問題時,不僅要運用國際經濟法,還要綜合運用內國沖突規范、內國涉外民商法、國際商法、內國涉外經濟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門或不同法律部門的分支。

三、國際經濟法學科基本原則的重塑

誠如前文所論及,一個真正的法學部門應當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換言之,無法提出學科基本原則,這一“法學部門”并不是真正意義的法學分支學科。

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原則”是相對于“概念”和“規范”而言的法的三種要素之一。與一般原則相區別,基本原則應當貫穿于其調整對象內的各個領域,貫穿于其法律關系的始終,用于指導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串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

持廣義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學者提出了“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等作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科的基本原則。如果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理論是嚴謹的,這些基本原則就都應貫串于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國際經濟法分支領域,都應當既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也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但事實上,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這些原則都難以真正滿足作為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因此也難以發揮基本原則對于整個學科的指導作用。試舉一例說明:甲、乙是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兩個公司,雙方簽定某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試問,甲乙雙方的這一跨國經濟關系與一國的經濟有何直接關系?與不同國家間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關系?與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關系?

由此可見,目前“公認”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基本原則似乎無法滿足作為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廣義說理論無法提出大一統的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由此亦可佐證,廣義國際經濟法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門類。

以下,筆者將就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即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提出指導這一學科的三大基本原則:

(1)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自由化原則要求各國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應當逐步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為外國資本、技術和服務提供市場準入;應當逐步擴大外國資本的準入;應當逐步開放本國資本市場,允許資本自由流動。經濟自由化原則的經濟學基礎是大衛李嘉圖在國際貿易領域提出的“比較利益理論”(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這一理論主張各國出口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進口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并且得出國際貿易將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這一重要結論。

(2)經濟公正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有四重內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國在管制國際經濟交往時應當符合“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國要平等對待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最惠國待遇”,另一方面還要求一國應平等對待本國人與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國民待遇”。其二,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對他國政府和企業的扭曲自由經濟的措施采取對應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許一國針對他國企業的傾銷行為或他國政府的補貼行為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等。其三,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針對危及本國根本利益的事項,臨時采取一些限制經濟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協定中關于保障措施的規定,關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規定等。其四,由于歷史上西方列強對殖民地國家的侵略和掠奪,由于各國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上的巨大差異,要求發達國家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單方地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措施,例如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惠制待遇”。

(3)經濟便利化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隨著運輸與通訊方式的不斷改善,隨著關稅壁壘的大幅度消除,國際經貿的快速發展對各國經濟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強烈的訴求。經濟便利化與自由化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經濟便利化不僅要求在執行非關稅措施措施時程序應簡化和協調,不應有過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國有關涉外經濟管理的各種程序應當具有透明度,政府應當采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設備,政府各部門之間應當有效配合。

綜上而言,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成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動和指導各國的跨國經濟管理行為。之所以將上述三項原則確定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基于如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1)上述三項原則是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蓬勃發展為背景所提出的。雖然存在種種質疑和批評,但是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勢不可擋,這已無庸置疑。20世紀90年代的10年間,全球GDP的年均增長率僅為2.3%,而全球貿易額年增長率卻達到7%,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總額已達到全球GDP總額的29%。與此同時,跨國直接投資迅猛增長,從1990年的2,060億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萬億美元。據統計,在2001年,全球6.3萬家跨國公司,其年銷售額超過14萬億美元,幾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產出、60%的世界貿易、70%的技術轉讓和90%的國際直接投資。經濟自由化、經濟一體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經濟發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協調各國外經貿管理行為,使其順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潮流。

(2)上述三項基本原則體現了國際經濟交往的內在訴求。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提出,應當從其調整對象出發,應當體現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訴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為民商法的基本原則,根本緣由在于它們都體現了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本質,是市民社會健康運作的內在訴求。經濟的本質是無國界的,經濟全球化要求各國管制跨國經濟交往的行為必須在維護基本的經濟公正的基礎上,促進經濟自由而便捷地開展。由此,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和經濟便利化原則應運而生。

(3)上述三項原則是真正從法的價值層面提出的法律原則。筆者認為,部門法學的基本原則必須從法價值學的層面來概括,才能真正發揮對具體規范的統率和指導作用。部門法學在邏輯體系上總是從調整對象中汲取其價值層面的精神實質,并將其法律化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再由這些基本原則來統率具體的法律規范。以目前研究最為成熟的部門法學——民商法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其實都是自由、正義、效率等法價值在部門法學的具體體現。將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確立為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其實也正是自由、正義和效率這三個層面的法價值訴求在這一學科的體現。

反觀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原則亦是從法價值層面提出的原則,其在同一調整對象范圍內可以納入本文提出的經濟公正化原則當中;但全球合作原則則是從手段上提出的,無論南北合作還是南南合作其實都是實現經濟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原則似乎有所不妥。學者在研究WTO規則時,提出將非歧視、互惠、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公平貿易、透明度等作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其實均可以經過整合,納入貿易自由化、貿易公正化和貿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沒有將經濟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但這并不是說經濟無關緊要,也不等于我們主張在國際經濟管理中放棄經濟。毋庸置疑,經濟始終是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基石。

篇6

(一)經濟法理論的講授過于抽象

與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不同,經濟法與經濟學、行政管理、法學理論以及行政法學聯系緊密,要想較快地理解經濟法理論,必須要以上述學科知識為基礎。而法學專業本科生在大二下學期學習經濟法時,行政法課程尚未開設①,對經濟管理知識的儲備僅限于高中政治經濟學的內容,因此,對他們來說,經濟法抽象性較強,不好理解。這是在經濟法教學中,導致學生入門時就感覺艱澀難懂、興趣不高的原因之一。

(二)經濟法教學中的案例脫離學生生活

案例教學是法學課程教學的重要環節,案例教學離不開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適合課堂教學,也不是適合課堂教學的案例都能生動、具體、有代表性地使學生掌握經濟法知識。對于經濟法學來說,更重要的在于,由于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運行之法,國家干預、協調過程中運用的調控、監管模式多帶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性質,因此,與民商法不同,經濟法的實踐案例大多離學生生活較遠,不能快速引起學生的共鳴。(三)經濟法教學內容多而散經濟法包含的內容較多,涉及企業組織管理法律制度及宏觀調控法、市場監管法中的二十多項法律制度。在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中,由于要追求知識的系統性、理論性以及教學組織的規范性,教學內容要與教學大綱一致,以教材為中心組織教學,教師習慣按章節結構,大概念、子概念地來講授。這種以教材為中心的結構式教學,有利于學生對已成型與成熟理論體系的整體掌握,便于教師規范地組織教學。但由于經濟法的特殊性與教材自身結構的限制,學生在學習時普遍感覺教材內容過多、過散,系統性、連貫性不強,無法對經濟法知識有一個整體性把握。

(四)經濟法規范更新速度快

經濟法律規范有兩個特點:1.經濟法律法規的立、改、廢較為頻繁;2.很多法律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漸完善發展的,有的法律制度還沒有出臺,有的法律制度仍處于暫行或試行階段。由于教材是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為基礎編寫的,教材的修訂和出版也有周期限制,這就導致在我國經濟法教學中,教材內容與法律實踐脫節現象極為嚴重,學生容易產生排斥心理。以上原因導致學生學習經濟法課程時普遍存在興趣不高、主動性不強的情況,同時,由于對所學知識掌握程度不一,學生理解經濟法基礎理論和領悟經濟法學習方法所需要的時間也不同。針對這種情況,黑龍江大學法學院任課教師確定了以下教學改革應對原則:從了解學生基本情況入手,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學習興趣,幫助學生樹立學習信心,再以此為基礎,采取具體措施,推進經濟法教學改革。

二、經濟法教學改革:應對原則

(一)了解學生的類型和知識基礎

經濟法專業課程一般在本科二年級開設,學生已經具備一定的法學知識基礎。但是,由于經濟法基礎理論中包含經濟史、政治經濟學的知識,市場監管法各項法律制度中均涉及到行政處罰的知識,宏觀調控法則需要學生對調控手段和調控工具有一般性了解,所以,學生對以往知識掌握得怎么樣,是能否盡快入門接受經濟法的重要因素。針對這種情況,法學院任課教師在2009級學生經濟法學開課時,對學生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②。問卷問題以法學理論和民法知識為主,主要考察學生相關知識的掌握情況,附設兩道對經濟法如何認識的問題,意在引發學生對經濟法這門課程的興趣。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并不樂觀,如在問題“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根據什么標準進行劃分的?A.法域屬性B.立法目標C.調整對象D.法的位階”③中,選擇正確的問卷僅為180份,占有效問卷總數的62.7%;在問題“以下哪些選項屬于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A.違約責任B.罰款C.賠禮道歉D.修理更換”中④,選擇正確的學生人數為124人,占有效問卷總數的43.2%;在問題“對于下列事件,你認為應歸經濟法調整的是?A.公民甲買了個電暖風,結果不發熱,甲找商場退貨,商場不予理睬,甲準備求助于消費者協會B.公民乙與公民丙相約去旅游,途中,乙因瑣事將丙打傷,醫藥費3000元,乙拒不支付C.公民丁想開一家公司,去工商局咨詢,接待人員根據法律告訴他注冊公司的具體程序D.小李與小張是大學好友,小張為小李作了房屋貸款的信用擔保,為此,小李將摩托車低價轉讓給小張”中⑤,選擇正確的問卷僅為56份,占有效問卷總數的19.5%。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學生對以往知識掌握得不扎實,這要求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注重因材施教,充分考慮到學生的知識基礎和對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一門新課如果能與學生以往所學知識聯系起來,那么學生接受得相對較快,也容易建立起對新課的親切感。對此,授課教師在講授過程中,采取擴展、對比等方法,指導學生在復習民法、法理學等相關知識的基礎上,進行新課的講授。如在講解經濟法調整對象時,先引導學生回憶獨立法律部門的區分標準,在講解經濟法主體時,先通過對民事法律主體的回顧,比較民法與經濟法主體的異同,從而使學生深刻理解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及其公法屬性。

(二)增強學生的學習動機

古人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現代心理學研究表明,制約情緒的因素有外部事件、生理狀態和認知過程等,認知過程在其中起重要作用,它可以對情緒進行調節和控制,同時,情緒的反應也可以影響認知過程。由于在小學、初中和高中的學習過程中,學生的主要精力都用來應付各種考試,對經濟實事和國家大事的了解多限于高中政治的授課內容,所以絕大多數大學生對于經濟發展的變化和國家對經濟的調控政策、手段并不了解,并且因為經濟大事和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學生的日常生活距離較遠,大學生對其興趣也不大。學習動機是通過學習情緒影響學習效果的重要因素,為了能夠較快地使學生進入主動學習狀態,要求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盡力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引導學生制定學習策略,滿足其求知欲。在實踐中,法學院任課教師從三個方面入手增強學生的學習動機:一是在授課之初突出介紹經濟法在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如結合國家對歷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的情況,講解宏觀調控的表現形式、作用機理、實施效果等,使學生感受到宏觀調控與經濟變化的關系。二是通過列舉經濟法在歷年司法考試中所占分數,使學生從司法考試的角度認識到經濟法的重要性。三是在授課過程中,尤其是市場監管法部分,多講實例和市場監管實事。以上措施主要目的有兩點:一是將經濟法迅速生活化,使學生認識到經濟法“就在自己身邊”;二是使學生認識到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從而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生的學習動機。

篇7

【論文鍵詞】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當展經濟學

【論文摘要】在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問題日益凸現,并成為魚需解決的主要議題。為此,一些經濟學家從不同的理論視角出發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可貴的探索,并提出了一些獨到的見解和研究方法。

1早期發展經濟學關于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相關論述

20世紀50~60年代,在發展中國家紛紛走上獨立之路后,謀求經濟的發展以捍衛經濟和利益成為其首先面臨的重要任務。發展經濟學理論受命于危難之際,以研究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進程為己任,試圖通過揭示經濟發展的途徑和規律,為發展中國家設計出合理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發展道路。在研究該論題的過程中涌現出眾多的理論觀點和流派,其中的一些理論觀點不同程度地蘊涵著有關經濟安全的理論分析。在這一時期的理論紛爭中,許多經濟學家在探討經濟發展理論的同時也涉及到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利益的研究。

根據發展經濟學家劉易斯等學者的觀點,發展中國家經濟落后和不安全最典型的特點就是普遍存在著明顯的剛性結構,這種結構剛性不僅表現在經濟結構方面,同時也表現在社會結構方面,為了克服結構剛性,發展中國家必須加快工業化進程。而在推進工業化過程中,受國內市場機制不完善的制約,發展中國家必須注重發揮政府在制定經濟計劃和推進工業化中的宏觀調控作用。經濟學家丁伯根等曾詳細論述了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經濟計劃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認為發展中國家只有在政府主導下踐行發達國家的工業化和經濟增長模式,以資本積累等核心生產要素的大量投入為驅動力不斷推進工業化進程并最終實現經濟增長,才能更好地維護經濟自和經濟利益。因此,在本國經濟資源、尤其是儲蓄和資本積累不足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應積極引入外資,通過利用外資彌補資本不足的缺陷。其中,最有影響的理論是美國發展經濟學家錢納里提出的雙缺口模型,該模型曾就發展中國家引進外資的必要性進行了相當經典和深入的分析,其中心論點是發展中國家為實現經濟發展目標所需的資源投入與國內有效供給之間存在的缺口只有通過引入外資才能得到有效填補。他認為,外國直接投資的活動不僅能夠提高當地的資本積累并促進經濟增長,而且能夠帶來較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改善當地的就業水平,從而增加發展中東道國的經濟利益和經濟安全。在上述理論的影響下,發展中國家普遍沿襲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道路,實施了以工業化和資本積累為主要內容的經濟發展戰略。針對發展中國家經濟滯后急需實行大規模的經濟變革和重大結構調整的現實,上述的研究思路提出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議和措施,從而使發展中國家在短期內取得了一定的經濟績效。如建立了獨立的、全面的國民經濟體系,在增加資本積累的過程中,注重通過引入外資為民族經濟發展服務。從20世紀50~60年代開始,大量的外資涌入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拉美和東亞地區,促進了其國內經濟發展和增長,并使經濟的自主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不容忽視的是,這種唯工業化的理論和戰略在總的經濟績效尤其是經濟安全方面卻收效甚微,不僅沒有達到改變結構剛性的預期目標,反而惡化了經濟結構的畸形發展,甚至出現有增長而無發展,失業率上升,貧富分化和社會矛盾加劇等局面,從而嚴重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發展,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發展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不斷擴大,并且前者對后者的資金、技術以及市場等方面的依賴性也在不斷加大,經濟安全問題不斷凸現并且深深困擾著發展中國家。

2早期發展經濟學在研究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方面的局限

發展經濟學的終結目標是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并維持國家的經濟利益和安全。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外部環境也隨之發生了根本變化。發展中國家在獨立之初,各國經濟相關度相對較低,其時,經濟全球化進程嚴重受制于冷戰格局,從而使進口替代的保護政策和內源式的經濟增長成為發展中國家維護經濟安全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選擇。與之相應,發展中國家開始從自身條件出發研究經濟問題,逐漸形成發展經濟學的理論范式,并一度成為研究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實踐最受歡迎的顯學。與增長理論、新自由主義理論、制度主義理論等以西方經濟社會發展經驗為范本進行的空洞說教和令人沮喪的結論相比,發展經濟學的根本特征在于能夠立足于發展中國家的實際,而不再以西方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和基本完成的工業化為背景和依據,深刻地認識和分析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所面臨的主要任務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因此其所提出的各種建議和構想,即使不能完全滿足指導發展中國家經濟實踐的需要,至少也為滿足這種需要提供了現實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思路。其時,雖然傳統的發展經濟學己開始涉及經濟安全問題的研究,但是,在解析經濟安全問題方面仍存在著一定的局限和不足之處。

2.1對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嚴重忽視

冷戰的終結為蓄勢已久的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提供了歷史性契機,從而使發展中國家的外部經濟環境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在相當程度上,經濟全球化使發展中國家既往通過進口替代“自力更生”維護經濟安全的思路陷入困境。尤其是國家間經濟相關度的迅速提高使發展中國家對外部市場和世界整體經濟環境的依賴日益加大,對外部因素可能導致的經濟風險和危機的敏感性也明顯增強,而其本身在資本積累、市場環境、制度設施、技術構成等方面的總體劣勢使其脆弱性日益凸現,如何規避風險、順利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而不因噎廢食,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所面臨的重大歷史課題,換言之,如何維護本國經濟安全從而確保自身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順利發展是當前發展中國家面對的當務之急,而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經濟危機和波動促使這一歷史課題成為影響發展中國家生存與發展的關鍵環節。但是,面對研究對象內外部環境和條件的深刻變化,傳統的發展經濟學卻仍以民族國家為限,忽視了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經濟的影響,這種脫離實際的研究理路使傳統的發展經濟學難以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問題包括經濟安全做出合理科學的解釋,由此導致其理論價值的削弱甚至一度走向了衰落。對此,著名經濟學家.PKrumgna提供的解釋是形式化分析模型的滯后。實際上這只是結果而不是原因,究其實質,原有分析模型滯后的關鍵在于外部環境的徹底改變。由于原有的精制模型本身或多或少地受困于新古典經濟理論中的數理統計與數學模型,從而導致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無法繼續利用相對封閉的研究體系闡釋開放環境中存在的重大的經濟問題并陷入理論的困境。

2.2對經濟安全問題的深入研究明顯不足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快的背景下,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外部問題已不再是資本的匾乏,而是如何因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及時地抓住經濟全球化所提供的發展契機,順利地融入這一進程并實現經濟發展和經濟安全的平衡。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經濟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必須正視和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而傳統發展經濟學的理論范式雖然認識到經濟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并對一些具體領域的安全環境和戰略等進行了一定的探討和分析,但始終沒有根據全球化發展的需要對經濟安全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與之相應,對其做出的理論回應和解釋也相當有限和貧乏。

2.3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狀況缺乏深刻認識

傳統的發展經濟學雖然存在流派之分,但很多發展經濟學家仍主要以西方主流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和分析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問題,其所倡導的研究路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以西方的經濟發展為模板,對發展中國家后發外生型的具體國情以及與發達國家完全不同的國際經濟環境和初始條件認識不夠。因此,當發展中國家照搬發達國家的理論和經驗時,不可避免在實踐中紛紛遭遇碰壁。一些有遠見的經濟學家曾對此做出了精辟的論斷。如繆爾達爾指出:只要這些理論的使用限制在西方世界,這種假定為普遍適用的理論可能就沒有什么危害,但是,用這些理論來研究諸如南亞等欠發達國家一一這些理論并不適用于這些國家,后果就嚴重了。總之,傳統的發展經濟學理論主要以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歷程解讀經濟發展的普遍規律,致力于找出經濟發展的共同特征和決定因素,他們秉持內部結構決定論的觀點,認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不發達和經濟不安全根源于其內部因素,如資本匾乏、工業化滯后。因此,這些國家要實現經濟發展,維護和拓展經濟安全時,必須革故鼎新,效法發達國家經濟發展道路并接受其指導。’而事實證明,由于這種經濟理念沒有充分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狀況的特殊性,因而在指導實踐時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弊端。

參考文獻:

[1]俞可平.全球化與政治發展[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篇8

論文關鍵詞 因果關系 近因原則 科斯定理

近因原則最初源自于早期的英國海上保險,一開始是作為一種工具用來判斷海上承保風險與標的損失之間是否具備因果關系,以此來確定保險人責任。海上保險法中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只有當承保危險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才需要對被保險人進行保險賠付。 而這里對“近因”的理解,由原先的時間或者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轉變為效果上最為顯著的原因。目前絕大多數學者認為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有效的原因,對損失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并且這種原因的發生是連續、自然、未被中斷的。

一、海上保險法中近因原則與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區別

海上保險法是保險法的下位法,對于海上保險問題,保險法起著查漏補缺的作用,因此保險法的原則與海上保險法幾乎是大同小異的,所以絕大多數時候說起近因原則,在保險法和海上保險法中是沒有區別的。

保險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而海上保險法則為保險法的一個分支,故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近因原則應是一種包容關系,近因原則屬于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是因果關系的范圍要廣于近因原則的范圍。近因原則要求的是最直接、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而民法中因果關系則沒那么嚴格,一般多采用“可預見性理論”來確定因果關系,該理論認為,如果損害結果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時能夠預見的范圍內,該行為便構成原因。

民法中的因果關系作用之一能確認責任成立——因果關系是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其民事責任才能成立。民法中因果關系還能確認責任范圍——在一件事故中,行為人有一個行為(稱為A),存在多個損害結果(稱為B1,B2,B3),根據因果關系來判斷A---B1,A---B2,A---B3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若A---B1,A---B3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行為人應對B1,B3兩個損害結果負責,即確定了該行為人的的責任范圍。當存在多個行為和多個結果時,亦可依此法確定責任范圍。對于因果關系的討論,民法和保險法重點不同,民法的重點在于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保險法重點在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 由于保險單在成立的時候已經確定保險價值、保險金額和承保風險,所以當損失發生后,只要確定承保風險是造成標的損失的近因時,即可根據保險單確定賠償數額。若承保風險不是近因,則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

二、基于科斯定理分析近因原則

(一)科斯定理簡介與近因原則的本質

科斯定理由三個定理構成:科斯第一定理或稱為實證的科斯定理,是指:若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到達最佳配置,而與法律規定無關;科斯第二定理或稱規范的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現實世界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產權初始分配狀態不可能通過無成本的交易向最優狀態轉化,因而產權初始界定必然會對經濟效率產生影響。 對于科斯第三定理,學術上并沒有統一的定義,約瑟夫·費爾德在其《科斯定理1—2—3》中對第三定理的理解為:當存在交易成本是,通過明確分配已界定權利所實現的福利改善可能優于通過交易實現的福利改善。 這里的“明確分配”則是通過政府來實現。

理解科斯定理,首先要理解“產權界定”的含義。由于產權一詞源于英美法,我國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張乃根教授在《法經濟學—經濟學視野里的法律現象》這本書中分析科斯定理時直接將產權界定認為是一種權利界定。在海上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人這對法律關系中,筆者認為用權利界定來代替產權界定更為合適。設立近因原則其實是立法者賦予保險人的一項權利,近因原則可以限定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使賠償范圍小于使用因果關系理論時確定承保風險是否是造成標的損失的原因。所以科斯定理中權利界定在本文中的具體表現為:將近因原則這項權利界定給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若將權利界定給被保險人,則意味著保險人無權使用近因原則來確定其保險責任,此時應由民法中因果關系理論來代替;若將權利界定給保險人,即表明保險人有權使用近因原則來確定其保險責任。

(二)區分因果關系與近因原則的意義——基于科斯第一定理分析

科斯第一定理的基本假設是交易成本為零時,無論權利界定給被保險人,還是是權利界定給保險人,都不會影響權利的最優配置。由此可見,科斯第一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為零這一假設。然而,在因果關系理論下確定保險責任和運用近因原則來確定保險責任這兩種情形中,做出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是否合理,有待于接下來的分析:

馮玉軍教授在《法經濟學》這本教材中認為交易成本由一系列的成本變量組成,包括產權保護成本(本文中“產權”一詞由“權利”代替),公害和外在成本,信息發現成本,談判成本,協議執行成本。其中權利保護成本是指權利界定的成本,即確定因果關系理論或者近因原則的成本,權利保護成本是相差無幾的。協議執行成本則是在最后達成一致意見后執行所需要的成本,在海上保險中,無論是根據因果關系理論還是近因原則確定賠償數額后,其所需的執行成本都是一樣的。由于權利保護成本和協議執行成本兩者都一樣,可以做出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信息發現成本和談判成本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因果關系理論下(或者說在近因原則下)雙方拉鋸博弈的費用,雙方當事人的作為越多,這兩項的費用就會越高,所以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不作為的時候,信息發現成本和談判成本可能為零。

但是,在權利界定給保險人或者界定給被保險人這兩種不同情形下,公害和外在成本是始終存在的,而且兩種情形下該成本并不相同。在前文已論證海上保險法的近因原則與民法中因果關系的聯系,在缺乏近因原則制度下的海上保險中,承保風險是否是標的損失的原因將由民法上的因果關系來確定。此時的標準相對“近因”來說比較寬松,一個承保風險A可能只是B1這個損害結果的近因,也可能是B1,B2,B3這三個損害結果的原因,因此擴大了保險人的賠償范圍,導致保險公司賠償額增加。在這種易于獲得賠償的情況下,就會導致不誠實的被保險人想方設法去增加賠償的概率,引發道德危機,就會破壞保險基金的運作,造成資源浪費,這種浪費就屬于消費而產生的負外部性(負外部性是指消費者的經濟活動給社會上其他成員帶來了危害,但他卻沒有因此而支付足夠抵償這種危害的成本 )。而近因原則相較因果關系理論而言,有平衡雙方利益和防止道德風險的作用,能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外部性。所以在權利界定給被保險人時,即運用因果關系理論確定保險責任而產生的負外部性成本永遠大于運用近因原則確定保險責任而產生的成本。

故,科斯第一定理中假設交易成本為零在海上保險不同的權利配置情形中是行不通的。因此,引入科斯第二定理分析權利的不同界定。

(三)確立近因原則的意義——基于科斯第二定理分析

科斯第二定理是指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形下,權利的安排對資源配置產生影響,應該將權利界定給能夠用較低的交易成本來完成交易的一方。所以需要分別討論將權利界定給保險人和將權利界定給被保險人兩種情形的交易費用比較。

在雙方當事人不作為時,信息發現成本與談判成本可能為零,但是現實情況中,對保險責任的鑒定涉及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賠償問題,所以雙方會盡可能的通過作為使自己損失最小或者獲利最大。所以在權利界定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無權使用近因原則來確定其保險責任,應由民法中因果關系理論來代替。因果關系的標準相對近因原則來說比較寬松,一個承保風險A可能只是B1這個損害結果的近因,也可能是B1,B2,B3這三個損害結果的原因,所以在近因原則下,只需要花費調查A---B1這對關系的信息成本;而在因果關系理論下,則要花費調查A---B1,A---B2,A---B3這三對關系的信息成本。此時,雙方當事人需要的信息發現成本要比權利界定給保險人更大。

綜合相比,將權利界定給被保險人時(即因果關系理論主導),外部性成本、信息發現成本、談判成本均要高于將權利界定給保險人的情形。因此在權利界定給保險人情形下(即近因原則主導),交易成本要比因果關系主導時的成本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確定保險責任這個交易過程中,選擇交易成本低的權利界定會增加雙方的利益。因此,應當將權利賦予給保險人一方,在海上保險中確立近因原則。

(四)對近因原則進行立法的意義——基于科斯第三定理分析

科斯第三定理的實質是指通過政府來較為準確地界定初始權利,將優于私人之間通過交易來糾正權利的初始配置。 在本文中,科斯第三定理則具體指的是將近因原則明確規定于法律之中要比現在的狀況更好,而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中并未明確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實踐中近因原則顯然已成為保險領域中的慣例。然而作為慣例使用的近因原則的具體內容多依賴于法官的解釋,導致現實中近因原則并不明確,被保險人對近因原則的內容不是很了解。不明確的近因原則,可能會增加雙方協商的談判成本和達成賠償的執行成本。然而通過政府來明確規定近因原則,則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這兩種成本,使得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交涉更有效率。所以,根據科斯第三定理的分析,我國有必要將近因原則規定于法律中,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或者增加司法解釋來達成此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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