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4 15:44:12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目前社區治理存在的問題,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開展情況
一是領導到位。成立了**縣**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三名副局長任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
二是部署到位。在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推進會后,我局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行動員、安排、部署,形成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強大合力。出臺了《關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城鄉環境容貌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確保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措施更具操作性。
三是責任到位。針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社區、社區所在單位、社區各住戶以及社區各小區的聯系單位的職能職責不是很清楚的情況,幫助社區、聯系鄉鎮明確了各清掃保潔范圍,完善了“門前三包”責任管理制度。并把此項工作作為本年度職工年終綜合目標考核。
四是宣傳到位。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干部帶動、街頭、企業宣傳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城鄉環境整治的目的意義,并組織全局干部群眾參加了縣上組織的“萬人大掃除活動”、每周周末的“文明勸導活動”和每周三的“門前三包勸導活動”。
五是保障到位。在資金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擠出資金2.7萬余元專門用于環境綜合治理。
六是督促到位。邀請縣級領導對我局所負責的新南社區進行現場督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同時,局組織人員對我局所負責的新南社區一小區堅持每天開展環境綜合治理巡查,對整治較為突出的問題,通知責任人實行限期整改。
七是整治到位。我局積極配合社區和所聯系鄉鎮做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同時,狠抓了絲綢大院的整治,采取單位出一點,市民出一點,企業拿一點的辦法,共同籌資約5萬余元,集中打造絲綢大院。目前,我局所聯系的社區和鄉鎮的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多次得到了上級領導表揚。
二、下步打算
關鍵詞:動遷;安置社區;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提高,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全國各個城市快速的擴張著。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的城市化水平已經達到了50%,在城市化過程中,很多郊區土地農村土地被城市化,大量的農民居住的房屋,生存的土地被征用。于是動遷安置社區也成為農村村民城市化后的居住場所。動遷安置社區相對于城市社區而言,是一種新式社區,也是一個國家在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必然歷史產物。動遷安置社區作為一種過渡型的社區,既存在著城市社區的一些特征,同時也兼有農村社區的一些特征。
上海市嘉定新城(馬陸鎮)是眾多處在城市化進程中的一處。近年來,按照嘉定新城規劃建設的要求,自2008年起馬陸鎮進入大動遷時代。與以往城鄉異地動遷模式不同,此次嘉定新城采用的動遷政策安置的房源是高層樓房。目前,嘉定新城(馬陸鎮)一共有4個大型高層動遷安置社區,即遠香舫、楓樹林、金沙灣、唐家苑。其中遠香舫動遷安置基地于2012年交房入住,安置房源3595套,共安置石岡村,眾芳村、馬陸村1200多戶動遷戶;楓樹林動遷安置基地于2015年6月建成,共有安置房源2233套,目前已安置石岡村、彭趙村、馬陸村440戶動遷戶;金沙灣一期于2016年3月竣工交房,將安置陸家村、馬陸村448戶1251套房源入戶;唐家苑動遷安置基地于2014年開工建設,預計將于2017年竣工,用于安置新聯村380戶動遷戶。該四個基地都是高層商品房社區,享受嘉定新城區域內的動遷政策,是嘉定新城建設造就的新型社區,是嘉定新城最新一代的動遷安置小區。
目前嘉定新城(馬陸鎮)動遷社區管理形式與其他城市社區的管理形式相類似,成立社區居委會,按照現在城市社區的管理方式進行,居委會和物業公司共同管理社區。由于缺乏經驗借鑒,在動遷安置社區管理上發現不少問題,現對目前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簡要分析如下:
一是政府對于動遷安置社區居民的市場化引導不夠。動遷安置社區內居住的大部分是農村宅基地拆遷安置過來的“農村人”,受固有的傳統思想影響深遠,大部分動遷居民無法一下子從“農村模式”轉變成“社區模式”。動遷安置社區在硬件上雖然已經基本同步于城市商品房小區,但居住者的思想意識卻與商品房小區業主相差甚遠。很多動遷居民的思想還停留在農村自給自足模式和村委會管理模式,對于物業公司和居委會聯合管理的“社區管理模式”很難適應,甚至可以說,很多居民認為社區管理模式就是物業費、維修基金、垃圾清運費、停車費等各種費用的累加,巨大的消費差距給動遷居民內心形成了巨大的陰影和心理恐慌,自然而然的,就會產生很多不滿情緒和抵觸心理。
二是農村生活方式和習慣的較難改變。城市化運動過程把農民城市化為居民,戶口簿上的“農轉非”代表的只是表面身份的轉變,但是千百年來骨子里的農村生活習慣卻并沒有改變,這需要兩代甚至更多代人的努力才能真正實現改變。隨地扔垃圾、在公共綠地晾曬衣物、小區綠地變菜地等現象屢禁不止,對社區環境造成破壞,為社區管理增加難度。
三是社區管理參與性的積極性較低。由于動遷安置社區的生活環境和之前農村的生活環境以及生活方式發生了極大的轉變,不僅從居住環境,宏觀的外部環境也發生了結構性的變化,動遷安置社區的居民在經濟和生活的各方各面也都受到了農村和城市的雙重輻射。對于突然而至的城市化社區管理,一大部分的村民還處于抵觸、適應的階段,因此在參與社區管理方面,有很大的消極因素。另外,動遷安置社區的居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很多居民雖然最近幾年十幾年受到城市化運動的影響,了解了新事物,但是本身受教育水平較低。尤其是家庭管理角色的中老年人,很多都是法盲、文盲,習慣了以道德、風俗習慣等為行為標準依據去生活。他們沒有參與小區治理的意識,也沒有參與小區治理的能力。
四是小區居民缺失社區管理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在馬陸鎮動遷安置社區的治理工作中,政府組織基本處于主導的地位,很多居民對于社區發生的很多事情都處于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例如小區的公共設施被破壞,窨井蓋被撬走等等,都處于冷漠的狀態。對于動遷社區缺乏城市小區居民應有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動遷安置社區沒有居民熱情的參與,就少了最基本的生氣與活力,沒有治理與被治理者的溝通互動,最終造成動遷安置社區的治理結果十分不理想。
五是外來流動人口引起的管理難問題。截止到2014年,馬陸鎮共有人口12.4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7萬,非農業人口有2.3萬人,其中外來人口共有6.3萬。從數據中可以發現,外來人口已經超過本地人口數量,占了馬陸鎮總人口的一半還稍多。伴隨著大動遷的全面鋪開,動遷安置社區出租給外來務工人員的不在少數,且不難發現群租現象。外來人口來自祖國各地,文化差異、生活習慣差異、受教育程度差異較大,加上不同的生活方式、受教育水平等因素使流動人口的社會融入存在很多問題,也給社區管理帶來了很多問題。
一個成功的社區管理應該是由政府作為主導,居民積極參與自我治理的過程,目前嘉定新城(馬陸鎮)的動遷社區管理還存在很多問題,還處在探尋摸索階段,相信通過不斷分析總結,積累經驗,定能在不久的將來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模式。(作者單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1] 朱媛媛.過渡型社區治理體制研究[D].蘇州大學,2013.
[2] O棟.上海大型居住社區治理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4.
一、開展情況
一是領導到位。成立了××縣蠶桑局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張卿、××、劉文君三名副局長任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
二是部署到位。在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推進會后,我局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行動員、安排、部署,形成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強大合力。出臺了《關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城鄉環境容貌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確保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措施更具操作性。
三是責任到位。針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社區、社區所在單位、社區各住戶以及社區各小區的聯系單位的職能職責不是很清楚的情況,幫助社區、聯系鄉鎮明確了各清掃保潔范圍,完善了“門前三包”責任管理制度。并把此項工作作為本年度職工年終綜合目標考核。
四是宣傳到位。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干部帶動、街頭、企業宣傳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城鄉環境整治的目的意義,并組織全局干部群眾參加了縣上組織的“萬人大掃除活動”、每周周末的“文明勸導活動”和每周三的“門前三包勸導活動”。
五是保障到位。在資金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擠出資金2.7萬余元專門用于環境綜合治理。
六是督促到位。邀請縣級領導對我局所負責的新南社區進行現場督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同時,局組織人員對我局所負責的新南社區一小區堅持每天開展環境綜合治理巡查,對整治較為突出的問題,通知責任人實行限期整改。
七是整治到位。我局積極配合社區和所聯系鄉鎮做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同時,狠抓了絲綢大院的整治,采取單位出一點,市民出一點,企業拿一點的辦法,共同籌資約5萬余元,集中打造絲綢大院。目前,我局所聯系的社區和鄉鎮的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多次得到了上級領導表揚。
二、下步打算
(一)政府
從目前我國國情看,政府現在仍然處于占有社會資源的有利地位,政府可以通過其擁有的權力來占有社會資源,并使其達到占有的最大化。在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中,自上而下的科層制結構使得政府可以主導社會公共產品的供給,并且在這個供給過程中實現自己權力的鞏固,從而成為社會公共服務的提供者。由此看來,即便是在社區當中,政府還是擔當著強力的主導者角色。社區治理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權力的約束,政府實際上成為社區治理的最重要的主體之一。
(二)社區居委會
在我們國家,社區居委會是一個居民自治組織,社區居委會是通過社區中的所有居民選舉產生的,這是一個社區中的居民實現自我治理的組織機構。社區居委會在社區治理中處于一個重要的地位。而在當前我國社區中,社區居委會更多的參與到上級政府部門工作中。由此陷入每天忙于來自上級政府部門的各種任務,而不是更多的參與自治,這實際上也正是當前我國社區治理所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三)物業管理公司等營利組織
目前在我們國家,城市社區中已經出現很多較為成熟的物業管理公司,而這些物業管理公司也已經充分參與到了社區治理的工作中。物業管理公司等營利組織的參與,可以充分調動社區治理各個主體之間的活力,有效的推動社區治理的發展。這順應當前政府鼓勵發展的社區治理多元化趨勢。
以上任何一個社區治理主體在單獨進行治理時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無法實現我們追求的社區治理效果。其中政府在社區治理過程中不能充分激發市場經濟下的治理活力,而社區居委會目前處于一個相對尷尬的境地,正逐漸淪為上級政府部門的附庸。而物業管理公司等營利組織在社區治理中缺乏監管,在對社區居民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所以,要想達到社區治理善治的目的,只能彼此之間克服各自的缺陷,互為補充,實現協同治理。
二、當前我國城市社區組織管理體制現狀分析
(一)社區組織結構存在缺陷
一是當前我國城市社區中街道辦和居委會無法進行有效的工作部署。當前居委會更多的是承接街道辦事處安排下來的任務,這就使得居委會無法更好的去完成自治工作。居委會對街道辦的工作任務應接不暇,其對于自身社區的治理就無法更好的處理,這是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是社會團體等非營利組織發育不足。在我國城市社區中,成熟的社會團體比較少,大部分還處于摸索階段,即使有較為成熟的社會團體,發展狀況也不理想。不僅如此,在社區中的社會團體獨立性不足,有較多的社會團體是由政府部門或居委會建立的,缺乏相應的活力,不能夠在社區治理中發揮有效的作用。
(二)社區組織管理職能模糊
在社區管理過程中,存在橫向和縱向的劃分,橫向和縱向不能有效的結合在一起,形成了條塊分割的局面。這種社區組織管理職能的模糊,直接導致社區內各個治理主體之間彼此扯皮,無法實現合作共治,實際上增加了治理的成本,也降低了治理的效率。
(三)缺乏科學的社區治理目標
在我國以前的社區工作中,側重點是社區的發展,忽視了社區中精神文明建設,對公共服務的提供也不足,同時還缺乏對于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提升。這使得社區缺乏文化創新的活力,社區集體活動較少,社區居民參與不足。社區工作人員能力不高,對社區治理工作不了解,這樣就無法較好的完成社區內部的治理工作。最終結果就是無法實現社區更好的發展。
三、針對城市社區組織管理存在問題的改革探討
(一)構建社會協同治理機制
社會協同治理機制,就是指在協同治理的理念指導下,政府在發揮主導作用的同時,努力推動社會的發展培育,加強社會層面的參與溝通,通過社會參與平臺的構建,讓多方治理主體彼此協同治理,達到善治的目的。在這個過程中,一定要協調好各個治理主體彼此之間的關系,做到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實現社會治理多元化主體的協同互動,再次把協同治理機制落實到社區治理中。
最終需要實現的就是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共建共享、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城市社區治理新格局。
(二)構建合理的社區組織結構,做到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這里的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是指:在我國城市社區組織結構管理中,上級行政部門的專業管理要結合到街道辦事處的綜合管理中,主要以街道辦事處綜合管理為主,同時做好專業管理的互動。由此做到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有機結合。
(三)明確社區組織管理的職能,確定科學合理的目標
社區組織管理過程中,要明確其管理職能,由此才能更好的實現社區組織管理的目的,達到社區組織管理的效果。在社區治理過程中,主要目標是構建有活力的、健康的和諧社區,這就要求社區居委會有科學的規劃,能夠根據社區實際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自身社區制定社區發展規劃。除此之外,社區居委會應該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讓社區居民能夠在社區中享受到集體的福利。
關鍵字:社區治理;多樣化;公民參與;網絡;開放式;意義
社區是城市社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服務,經濟組織運行、不同階層居民生活等多方面交織的區域性共同體。社區是社會結構最基礎層面上的社會單元社區,而社區治理是現代城市治理的基礎性工程。加強社區治理,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質、生活素質,維護城市社會穩定、和諧與發展的重要環節。然而,在全球化的過程中,我們的社會日益表露出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因素的迅速增長,社會的高風險度增加。因此,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以社會治理結構的變革為前提,只有采取社區治理的多樣化才能實現社會治理的和諧目標。
一、社區治理多樣化問題的界定
就社區自身方面來說,社區在意義上是多樣化的。這是由于居民的流動性,經濟結構的調整,郊區的興起,一個全新的多元文化社會已經摒棄了集體密度的社區。因此,社區已經成社區在意義上是多樣化和多方面的。社區已經成為支離破碎的地方,也就是說人們共享相同的領土幾乎消失了。如果人們的社交網絡還存在的話,那它們可能成為一種結合的類型:其延伸出的領域未必涉及鄰里之間了。其他的人則更為分散,則社區成為一個獨立的地區。公共治理理論家博克斯的核心觀點是:“無論是個體還是集體,我們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在一個地方,我們期望發現自己成為能夠連續、自主決定和控制我們自己地方公共生活的主體。” 這一觀點強調了社區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權利。
此外,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地方政府模式具有多樣性的特征。我國就是采用這種多樣性的地方政府模式使單一制完成了西方的聯邦制的使命,同時,也維護了一個大國的統一和穩定。我國地方政府的多樣性的具體表現為三種模式:普通集權模式、民族自治模式及特區復合模式,這三種模式構成了中國地方政府模式的特色。社區在地方政府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就能力和傳統而言,每個地方的社區在解決問題和組織以及實施措施的方式都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地方政府模式的多樣性使社區治理的重要因素。不同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存在著不同形式的社區治理,所以,我們有必要對社區治理的多樣化進行前瞻性的探討。
二、社區治理多樣化的表現形式
地方政府的不同模式要求社區治理向多樣化方向發展。其原因為:
一是期望通過社區治理來抑制某些能夠用于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的資源。
另一個是希望通過社區治理來提高民主發展中的民主參與能力。社區在這兩個方面可能扮演一個更為中心的角色:
第一,社區在公共服務提供方面可以填補,尤其是在公共預算縮水的情況下;
第二,社區不僅僅是簡單的提供服務而且也能夠提供更好的政策。我國社區治理的最大特點就是行政化傾向嚴重。“社區行政化”是“城市政府力尋求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權力,自上而下地實現社會再組織的過程。政府制定統一規劃,依靠行政力量,由外向內,由上而下,重構”縱向到底、橫向到變的城市社會管理體制。 社區的各項活動不能在孤獨和封閉的狀態下進行,它們必須聯接成為有機的整體,并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使之得以在公眾展現。
因此,基于這些原因,社區治理多樣化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公民參與式的社區治理、網絡式的社區治理以及開放式的社區治理。
1.公民參與式的社區治理
社區治理模式實際上是政府與社區兩個治理主體之間的不同選擇。我國的社區雖然是法定的群眾基層自治組織,卻帶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居民在治理中相對弱勢。美國社區內的具體事務完全實行自主自治,與政府部門并沒有直接的聯系。政府通過提供資金援助和制度權利來提高美國公民參與的制度化程度。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缺乏社區自治的“根基”:成熟的市場經濟,長期醞釀的公民社會,以及由此衍生的民主法治精神。而國外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成功經驗表明提高社區自治水平、實現社區自治才是完善社區治理的必經之路。
目前,國外發達國家的社區治理主要可總結為三種模式,即美國的社區自治模式、新加波的政府主導模式以及日本的混合管理模式。這三種不同的模式都是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的。隨著政治與行政的分離,公民參與公共行政成為公共行政的重要內容。因此,公民參與主要是指“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動。” 我們倡導采取公民參與式的社區治理。加強公民參與社區治理需增強公民意識。公民意識增強主要表現在對自身道德素養的培養、社會責任感的增強、自身權利的維護、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參與等方面。現代社會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社區事務也相對復雜起來,居民與社區生活關系最為密切,對社區的各項需要也最為了解,而且只有公民最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有了公民的參與,鄰里之間,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就更易于調節,需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此外,提高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能力還需加強公民與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互助。
為了保證公民在參與社區治理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遵循一些有效性的原則:首先,公民必須了解其所在社區的治理原則。就如公共治理論論家博格斯指出的觀點:無論是個體還是集體,我們都有選擇的權利,在一個地方,我們期望發現自己成為能夠連續、自主決定和控制我們自己的公共生活的共同體。在公民參與社區治理過程中,我們應遵循的規模是自下而上的選擇過程;其次,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民主原則。這意味著公民擁有更多選擇和決定社區未來的機會;再次,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責任原則。由于公民是社區的所有者,所以社區代議機構只能是公民的服務者而不是上級;最后,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意愿表達清晰性。這個原則直接影響著社區決策。
總之,我國的社區治理不僅是基于公民的政府功能的提高,而且是公民社會質量的改善。現階段我國的城市社區建設幾乎全部是政府啟動,政府主導的,至今還沒有出現過完全由社區主體組織或其他非政府組織主導的社區建設個案。 因此,通過社區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社區治理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網絡式的社區治理
目前,我國社區的軟件建設發展滯后,突出表現為社區自治能力弱,社區非政府組織發育不全,社區公共設施居民使用率不高、居民生活滿意度上升緩慢等。問題的根源在于現行社區建設模式產生的垂直結構制約了社區居民的廣泛參與,嚴重影響了城市社區的可持續發展。然而,隨著全球網絡化的發展,人們之間面對面的溝通減少了,而社區網絡化發展逐漸成為當代社區治理的手段之一。采用網絡式的社區治理有利于縮小社區空間的距離,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更好更快地解決社區存在的問題。網絡式的社區治理具有靈活性。因為其是通過網絡和市場原則來自建的由網絡來治理。此外,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網絡通常能靈活的與公共組織,私人組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安排。
網絡式的社區治理對地方政府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我們要摒棄政府壟斷公共服務的觀念,逐步放權,引入多方主體參與到提供公共服務中。同時,還要盡可能地利用市場的力量和企業家精神改善公共服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公共服務效能。網絡式的社區治理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協同性、整體性,優化政府結構,實施組織整合,縱向減少層級,橫向加強協同。此外,網絡式的社區治理可以增強政府工作的靈活性和迅捷性,并建立在數字化網絡技術支持下的地方或社區的工作協同機制。
總之,網絡式的社區治理雖然在降低政府工作成本獲得了理想成效,但是其只能反映社區的一個較小問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網絡是虛擬的,其中可能存在不穩定或者不肯定的影響社區治理的因素。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社區治理難以避免走向其反面而達不到治理的理想目標。網絡式的社區治理是一把雙刃劍,我們不僅要看到它的優點,其缺點我們也不可忽視。我們相信,網絡式的社區治理模式的探索能為今后進一步完善社區治理提供有益的參考。
3.開放式的社區治理
社區治理是基于社區自治來吸納社區各類組織的參與過程。這種社區內的各類組織實施的治理是一種“封閉式治理”。大多數的治理,不論是國家治理、城市治理、鄉鎮治理,基本上都是“封閉式治理”的模式。但是,在社區實施封閉式的治理是不妥的。我國城市的封閉小區可能在圍墻內創造出世界一流的“公民治理”形態。但是小區的“經濟準入制”,圍墻和保安就如同公民身價的間隔一般,這將是影響我國城市發展、社區發展的重大障礙。
社區作為一種特定的組織形式,其和所有的組織一樣,都不可能是與環境絕對割裂的封閉系統,而是一個開放系統。社區治理必須依賴于外部資源的輸入,而外部資源的輸入過程則是外部主體參與社區治理的過程。開放式的社區治理是社區治理制度的演化,在開放式社區治理模式下,外部主體的參與不是為了控制社區,而是致力于社區發展和提供社區治理水平。因此,外部治理主體對社區實施的是一種新的復合治理機制,也就是謀求各個治理主體之間的合作互補關系,更加強調了治理主體的參與性。開放式的社區治理所要強調的是社區治理主體并沒有一個特定的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社區外的組織可以通過各種機制創新來參與社區治理。開放式的社區治理具有重要的制度意義:首先,明確社區、社會與政府的關系,從“二元對立”演化為“伙伴關系”,解決了社區治理的主體問題;其次,通過實施復合治理,解決了社區治理創新機制問題;最后,通過幫助社區獲得資源信息和合法性,解決了社區發展的動力問題。
總之,在開放式的社區治理模式下,社區成為一個開放系統,這既為社區發展開拓了前所未有的空間,也為社區發展帶來了系統性和制度性的風險。開放式的社區治理始終需要關注的是防止內部主體過度依賴和外部主體過度控制的兩個問題。伴隨著社區治理的發展,開放式的社區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為未來的社區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治理方式。
三、社區治理多樣化問題的研究意義
社會發展應該從社區治理開始,社區是社會的基層組織,是社會的細胞。社區的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微觀基礎,沒有基層社會的發展,整個社會的發展就無從談起。一個健康、成熟的社區,應該是社區與政府,社區與企業、社區與社會、社區與居民的互相合作的社區。社區居民之間普遍的信任、互惠的規范和通過自主組織所建立起來的社會參與網絡構成了社區民合作所依賴的社會資本。
社區治理的方式需要采取相應地多樣化來對應地方政府的模式的多樣性,因此,社區治理的公民參與式、社區治理的網絡式以及社區治理的開放式對目前或者未來的社區治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公民參與式的社區治理有助于社區治理的民主性。社區治理的主體有政府主導變為公民主導,這樣有助于社區治理的“本土化”發展,同時,也相應地加強了社會民主的進一步發展;
第二,網路式的社區治理有利于社區治理的局限性。網絡現在已成為大多數人的交流方式,網絡是虛擬和多功能的,它可以解決社區治理中的難題,同時也打破了社區因地理局限使治理難以達到有效的目標的局限;
第三,開放式的社區治理有助于社區治理的優化性。社區治理需要外部主體的參與,只用通過外部主體的參與,社區治理則可以依賴外部資源來優化治理的條件。
總而言之,社區治理多樣化的問題研究對社區治理的發展具有可靠的參考依據和為未來社區治理的提供了一定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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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杜錦(1988.11-),女,湖南瀘溪人,苗族,湖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生,行政管理專業。
陳偉東,李雪萍. 社區行政化:不經濟的社會重組機制[J].中州學刊,2005(02).
社區矯正自查報告范文(一)為了更好地推進社區矯正工作,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達到強化責任需要。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中,根據縣綜治辦的要求,我鄉認真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中的脫管人員、涉嫌重新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進行自查工作,認真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有效監管。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省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積極推動我鄉社區矯正工作全面開展,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召開機關干部、村社區干部專題會議,傳達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落實責任、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對矯正對象的后期監督管理。加大對矯正對象的后期監督力度,是規避治安風險、降低矯正對象再犯罪率的有效手段。對矯正對象的后期監督,采取 “多方協作、聯合布控、周聞其聲,月見其人”的辦法,防止矯正對象脫管漏管和再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二、強化責任、落實措施
加大對走訪工作的人員投入,努力構建以司法所為領導,村委會、社區矯正工作小組為參與主體的聯合矯正工作機制,加強同各級單位的聯系,做到信息暢通、行動一致,拓寬同矯正對象的聯系渠道,及時掌握矯正對象的思想動態,積極尋找同矯正對象進行思想交流的機會和平臺,通過電話、當面、匯報等相結合的方式詳細掌握矯正對象動態,方便對矯正對象進行得當的思想教育。同時,密切監督,嚴防死守,避免因信息反饋不及時而引發的矯正對象再犯罪情況。在矯正工作中,我們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堅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原則,以真情感動矯正對象,以此搭建相互信任的橋梁,大大的增強了矯正成功率。
通過宣傳發動,組織了社區、配合公安派出所、綜治部門為主的工作機構,營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圍。一是了解矯正對象最新工作情況、生活情況和思想狀況,掌握他們的改造效果和改造中存在著的問題。二是通過自查自糾,嚴格社區矯正工作要求,查找矯正執行期間矯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三是針對以上不足,切實整改,通過開展活動提高矯正工作水平和矯正質量。
截至目前,社區矯正對象共6人,沒有1人脫管、漏管,沒有1人重新犯罪。
社區矯正自查報告范文(二)按照達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據達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要求,結合我鄉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認真進行了自查自糾,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是我鄉收到達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后,及時組織召開了村(社區)三職主要干部、鄉級各單位負責人、政府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會議,就通知精神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學習、領會、貫徹。
二是鄉成立了以分管政法的副書記任組長,鄉綜治辦、鄉司法所、鄉調解中心、鄉政府辦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社區矯正工作小組,負責全鄉的社區矯正工作,并明確了專人具體抓。
三是鄉綜治辦年初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了20**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目標內容,并分別與相關單位簽定了責任書。
社區矯正自查報告范文(三)在20xx年5月13日區司法局召開的《社區矯正監管措施專項整治活動動員大會》上,各家所在下周的任務之一是自查自糾目前所里的社區矯正三大措施。以下為我所通過梳理、走訪、自查自糾總結出來目前我所在社區矯正請銷假、公益勞動和書面匯報三大措施的工作情況:
一、請銷假
目前我所共有在冊社區矯正對象35人,其中長期在外務工的有三人,分別是在鹽城的矯正對象王某、在新疆的矯正對象蔡某和在無錫的矯正對象詹某。這三名矯正對象都辦理了長期在外務工的手續,有其社區、家屬簽署的保證書,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還有矯正對象本人寫的保證書。長期外出務工人員請銷假手續的履行率達到了100%。另外,我所目前24人有穩定的工作,其中因為工作關系需要經常出差的矯正對象有兩人,司法所專門在個別談話教育課上對這二人反復重申社區矯正請銷假制度和相關規定,一旦發現有違規亂紀的行為,司法所會嚴格按照社區矯正日常考核辦法對違規社區矯正對象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近期,我所還將再次印制社區矯正請銷假制度手冊,確保發放到每一位矯正對象手中,強化矯正對象遵守請銷假制度的概念,同時讓矯正對象更加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二、公益勞動
我所目前的公益勞動基地已有兩個,分別是組織交通協勤活動的邁皋橋地鐵站華電路口,和組織為老人獻愛心關愛老年人生活的邁皋橋真善美敬老院,目前即將新增的公益勞動基地還有區司法局與區市容局聯合建立的邁皋橋華電北路環境保潔公益勞動基地。可以說,邁皋橋所的公益勞動基地還是很豐富的,結合邁皋橋社區矯正對象人數多、犯罪類型復雜、年齡差距大等眾多特點,豐富的公益勞動基地為不同類型的矯正對象提供了合適的公益活動平臺。
我所目前參加公益勞動的矯正對象大多數都是年輕人,其他因為年紀大、腦疾病或軀體性疾病的矯正對象雖然不能參加司法所統一組織的公益勞動,但大多都能在自己所在的社區或住家附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動,并拍下照片交到司法所來。
一、新社區治理體制下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
1、居委會面臨新的困境
目前,深圳市基本形成了“居站合一”(即居委會和社區工作站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和“居站分設”(即居委會和工作站完全分開)等兩種社區治理模式。理論上,社區工作站的設立似乎可從制度設計上解決居委會的行政化問題,緩和日趨緊張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但實踐中,新的社區治理模式中的居委會又面臨了新的問題。
第一,“居站合一”模式的尷尬。理論上,設立社區工作站后,居委會不再承擔政府職能,可以真正通過選舉產生,專心開展社區自治。然而,實踐中深圳市的幾乎所有居委會組成人員完全都由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兼任,他們在時間和精力上更多的是放在完成上級任務上,社區自治功能仍難以發揮。“居站合一”模式所反映的政府天然代表全體居民利益的思路,無疑又回到了計劃經濟下傳統意識形態的宣傳公共權力系統天然代表全體人民的老路子,否則“居站合一”模式就會產生自我矛盾。因此,從制度設計上來看,這樣的制度安排很難說是成功的。
第二,“居站分設”模式的尷尬。目前,深圳市只有鹽田區完全實行“居站分設”,這種模式在實踐中也不盡如人意。首先,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徹底分開以后,二者的角色定位存在問題。社區工作站不但承接了政府下達到社區的各項工作,而且承擔了部分本應屬于居委會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而居委會雖然不再承擔行政工作卻又暫未能擔當起“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角色;其次,部分居委會在社區自治的制度模式下開展社區服務,難以實現自負盈虧。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居委會資金來源存在困難時,工作如何實現良性運作?再次,由于居委會主任及委員們缺乏工作的熱情、動力和民主的習慣,居委會難以真正運作起來。部分原居委會成員在居委會脫離政府“管制”之后,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甚至有某種失落和無所適從感。
第三,面臨被邊緣化的可能。在“居站分設”的情況下,居委會不再承擔行政性工作,與業主委員會一樣應該同屬于群眾性自治組織。但現實情況是,居委會聯系群眾的功能似乎被抽空了,居委會存在被“邊緣化”的可能,一些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影響力大于居委會就是最好的說明。有學者指出,業主委員會在維護居民利益、推動社區自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僵化的街道——居委會體制形成了很大沖擊,如果居委會還不實現自治功能的回歸,就有可能被業主委員會“擠垮”。
2、業主委員會對社區治理的影響
隨著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場化、物業管理的興起、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居委會自治能力的缺失,擁有住宅私有產權的業主成為了現代社區的真正主體,業主的社區自治要求日漸增強,并呼吁成立業主委員會甚至業主聯合會。在這樣的背景下,組織化、專業化的維權組織的成立就成了業主的必然選擇。
盡管業主委員會還是一個非常年輕的組織,且其自身運作還有很多不規范的地方,但它作為一個新型的社區組織,在社區內的地位、作用及扮演的角色對社區居民、居委會乃至整個社區治理結構的變革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與發展不僅改變了原有的城市社區治理結構,而且還推動了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進程、為發展基層民主提供了新思路、增加了社區組織關系的復雜性。
二、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的現狀及癥結所在
1、二者關系的現狀
面對業主委員會的興起,有人開始懷疑居委會存在的必要性,要求改革原有社區體制的呼聲不斷,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潛在沖突也隨時間的推移日漸顯現。由于居委會角色錯位,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居民開始繞開居委會尋求新的利益表達渠道。
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但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確直接影響了業主委員會的運作與業主維權的開展。業主委員會還經常受到房管部門的行政干預,這些部門本該行使對業主委員會的輔助工作,但由于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不清,這種行政輔助行為就往往演變成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反過來政府的行政干預又更加模糊了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因此,當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欺騙和損害業主利益時,業主委員會很難以合法組織的身份去捍衛業主利益,其共同利益表達和權利維護的功能受到限制,從而不得不時求助于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一方面依賴居委會,另一方面又不斷挑戰居委會,而居委會角色的錯位使其不可能避免地卷入小區內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以及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利益紛爭,其“裁判員”身份受到業主質疑,甚至最后成了業主攻擊的對象。
隨著社區工作站的成立,由于社區工作站承接了社區居委會原有的社區資源,作為“準政府組織”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摩擦開始部分地轉為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矛盾,其矛盾的中心集中體現在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社區資源、社區治理權、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等方面。由于目前居委會并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治組織,其作為社區自治組織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還沒有完全凸現。現實中,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仍表現為行政權與自治權的矛盾。由于《指導規則》明確規定居委會領導業主委員會,使得二者之間已經存在的矛盾更為尖銳。
2、現階段的主要矛盾
現階段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可歸納為幾個方面:
(1)圍繞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而產生的矛盾
深圳市多數業主委員會從成立開始,就難以得到居委會的支持。一方面法律上,《指導規則》出臺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必須得到居委會的支持,否則難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更不用說備案成立業主委員會了。另一方面現實中,目前居委會仍或多或少的以“政府”的身份參與社區治理,為了減少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所帶來的“麻煩”,居委會往往不支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甚至以各種借口延緩或阻止其成立業主委員會。
(2)圍繞社區資源而產生的矛盾
社區資源包括許多方面,如居民支持、辦公用房、活動場所、政府的社區政策等等,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居民支持。首先,居民支持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發展的前途命運,離開了社區居民的支持,任一社區組織都難以在社區繼續生存。由于居委會長期以來“行政化”的色彩過于濃厚,居民對它的認同非常脆弱。當代表著居民根本經濟利益——房產——的業主委員會出現時,居委會與居民之間那種脆弱的關系遭到了嚴重威脅,這使得居委會對業主委員會有一種本能的敵視。其次,在深圳,隨著社會分化越來越細,社區成為獨立的發展實體,社區的可用資源與辦公用房、活動場所等越來越緊張,生存在社區內的各種組織必然為爭奪社區資源而展開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也導致了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矛盾的深化。再次,當前政府的社區治理體制明顯對一貫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居委會有利,其他社區組織則難以獲得同樣的待遇,尤其是業主委員會。當政府的社區政策的天平明顯向居委會傾斜時,業主委員會的不滿情緒進一步被激化,業主委員會與居委會的矛盾也由此加深。
(3)圍繞社區治理權而產生的矛盾
如果社區內同時存在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等部分功能重疊的組織實體,它們之間必然存在功能上的矛盾與沖突,并且必將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日趨激烈。例如,以業主為中心的物業管理模式和以居委會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之間的矛盾;以財產關系、利益關系等為紐帶的居民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和傳統的街道、居委會行政管理組織之間的矛盾。
盡管國務院2003年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允許業主大會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由業主委員會選任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執行。但按照《居委會組織法》,居委會負責協助政府或其派出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和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這種法律上對社區治理權的不合理安排,造成實際操作中的混亂。
(4)圍繞著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而產生的矛盾
在社區治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圍繞社區治理地位問題也產生了矛盾。從居委會的角度來說,理所當然地把社區治理歸為自己的份內事,認為自己是社區治理的主體,理應在社區治理中占據主導地位,業主委員會應聽命于居委會或直接成為居委會的附屬機構。而業主委員會則認為居委會代表政府對社區行政事務進行管理,社區依靠居委會達不到有效的自治,自己才是居民的真正代表,而不是居委會的附屬機構。居委會要求把業主委員會納入其管理框架內,而業主委員會則要求有獨立活動的保證,圍繞著雙方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問題,二者展開了激烈的較量。
而《指導規則》和《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權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相反加緊了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控制,如三級管理即市(區)主管部門、街道辦、社區工作站或居委會共同管理的模式,并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納入街道辦、社區工作站或居委會的領導之下。雖然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進行維權的沖動不斷高漲,但由于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約束,業主委員會存在“成立難、維權難”的問題。這是行政權力擴張與民間自治權試圖尋求發展之間的沖突。如何合理定位二者關系成了社區治理體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的合理趨向
治理理論為解決上述問題、重構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供了一個新的視野。治理理論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其主體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第三部門(ThirdSector)或非政府組織(NGO)、企業及社會自愿者,是多個主體針對社會公共事務而開展的分工合作協商的共治過程。
1、創建合作互動型關系
當前學者和政策研究者對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定位問題的幾種主要觀點,包括用業主委員會取代居委會、將業主委員會納入居民委員會之中、將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合二為一、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二者間形成競爭關系、居委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能等等。但筆者以為:雖然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有部分功能的重合,如公共衛生和社區安全管理方面,但二者在權利來源、管理邊界、職責功能、代表主體等方面都有明顯差異。二者在功能方面是互補的,所以二者并不可以相互替代或者合并。此外,二者之間競爭、沖突的關系也不可取,因為從法律地位和代表性來講都不具有對等性。
筆者認為,應建立互相合作、依賴互動為特征的合作互動型關系,以緩和社區矛盾,暢通利益表達渠道,構建和諧社區。事實證明,無論是居委會,還是業主委員會,都無法擁有獨立解決所有問題的能力。“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人部門,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能夠擁有解決綜合、動態、多樣性問題所需的全部知識與信息,也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去應用有效的工具。”每一個社區組織都必須通過與其他社區組織交換信息、資源,通過相互合作來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
在以居委會為單一社區自治主體的社區治理體制下,居委會難免淪為政府的附庸,政府的行政管理通過居委會滲透到社區的各個方面,居委會難以擺脫其“行政化”的宿命,社區自治實質上被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代替。所以,當前進行社區治理體制改革,應該在確立以社區自治為基本價值導向的基礎上,把改革現有的居委會與開發社區內其它自治資源結合起來,組成社區的自治管理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社區組織通過密切合作來實現社區治理的目的,其中居委會負責社區公益性事務,業主委員會管理與物業或財產有關的事務。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作為社區內較為重要的兩個組織,共同構成這個自治管理系統的核心,建立合作互動的新型關系,共同構筑良性的合作型社區治理架構。
在這種良性的合作型社區治理架構下,社區治理將會在社區組織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中達到“善治”。這一新型關系不僅有利于集體選擇和集體行動的開展、有利于自下而上的居民參與,而且還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從而構建和諧社區。
2、合作互動型關系的實現途徑
(1)還權于民,合理定位國家與社會關系
根據治理理論的要求,從國家與社會層面看,應變過去的垂直式的行政隸屬關系轉為橫向的相互協作的伙伴關系,構建一種新型的社區組織網絡模式。
其一,堅持規模原則、民主原則、責任原則和理性原則相結合的社區治理原則;其二,實現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其三,確定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社區建設顧問而不是控制者的職責。變過去的行政上下級關系為橫向合作的伙伴關系。政府根據居民需求制訂社區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社區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2)加強制度建設,明確業主委會法律地位
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對《居委會組織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基層社區組織的性質、功能和建設的目標,實行政社分開,為建設和諧社區提供法律保證。2007年9月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作出應有的規定,業主大會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公共合法權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應該通過立法規定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成為公益性社團法人。這樣定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不僅是我國公民社會發展的必然,也是解決物業管理服務市場諸多問題的迫切需要。
(3)還原居委會的自治功能,健全溝通機制
首先,還原居委會的自治功能。構建良性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必然先要求加強居委會的獨立性,把居委會從行政體制的束縛中獨立出來,還原其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辦法,通過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由社區工作站承接政府下沉的一些事務性、操作性的工作以及從居委會剝離出來的工作;居委會則回歸其“本位”,實行自治,負責收集社情民情,開展社區服務,調解居民糾紛等。
其次,要明確界定社區各組織的職能范圍。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職能范圍界定是雙方構建良性關系的基礎。社區管理中屬于物業管理的內容,如治安、清潔、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等事務可以逐步由業主委員會通過合同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而居委會則集中于社區居民事務管理與協調上,并發揮主導作用。“居站分設”是實現社區自治、理順社區組織關系的前提。要制定法規嚴格規定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各自的職責范圍,不能貪圖一時的方便,而重新讓居委會陷入行政事務的泥潭,慎防將居委會再次變為社區工作站的再派出機構的“怪圈”。
再次,構建社區組織間的協調機制。社區組織間的協調機制的構建是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改良的重要條件,沒有一個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就不會有良好社區治理體制。只有構建好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才能增強合作,社區體制改革才有可能成功。在構建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時,要擺正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的位置。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是實現調控、制定公平合理的裁判規則,而不是過多的介入。政府只有放松對社區組織的管制,讓社區各組織自發調整彼此的關系,社區組織關系才能得到較優的組合,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良性關系才能實現。
最后,要理順社區自治組織與政府的溝通機制。目前社區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社區各組織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極不平衡,其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與政府的溝通尤為欠缺。政府應高度重視這一問題,盡量保持與社區各組織之間的平衡關系,使社區各組織協調發展,這才能有利于社區自治的實現。為此,政府要主動完善回應機制。深圳市南山月亮灣片區設置人大代表工作站的做法可供“居站分設”之后社區自治組織如何行使職能作參考。這樣社區自治組織在收集到居民意見之后,就有了一個良好的溝通渠道,即通過人大代表向政府反映民意,居民與政府形成良性互動,也強化了政府對居民問題的回應。
四、結語
關鍵詞:社區治理;社區自治;居民參與;社區服務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社區治理內涵與我國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
內涵
社區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社區治理成效如何將直接關系著一個社會的穩定程度。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社區治理的實效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作為城市治理的微觀體現,城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首先應當從社區治理開始。
“治理”與“統治”相對而言,社會治理理論興起于上世紀90年代,是社會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理論,對我國的社區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借鑒意義。它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體。治理是一個社會層面上所有行動者參與的結果。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種社會機構或私人機構都不是獨自解決復雜、動態和多樣的社會問題。因為他們不可能各自擁有解決問題的所有資源。因此,只要在這個社會層面上得到公眾的認可,他們都有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第二,多元治理主體之間有一定的互動。治理理論認為社會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多元主體之間存在著界限的模糊性,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治理主體的參與結構往往具有多樣性,可以是一種契約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讓渡部分管理權限給其他的社會組織,不再堅持政府職能的排他性和專屬性,而是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與合作。第三,強調參與的主動性。按照治理理論進行社會管理時,強調參與者的自愿主動,而不是強制的被動行為。治理理論期望達到的最佳狀態是在整個治理系統內部形成一個自組織網絡,加強系統內部的主動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創新。強調社會問題的解決不再囿于傳統政府社會治理模式的束縛,主張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術,以提高社會管理的績效。
單位體制、單位人作為中國的重要政治社會遺產,上世紀40年代開始萌芽,50年代逐漸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進一步的強化鞏固,改革開放以后才開始弱化。在這個過程當中,社區中的街道職能慢慢的被強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體、動態化的資源配置結構。根據西方理論視野下的治理觀點和我國目前的城市治理實際,我們可以把社區治理定義為:以社區為基礎,政府與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共同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活動;在管理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不用的治理主體依托各自資源而進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
社區治理作為社區發展的一個目標,其治理模式也是隨著社區發展的不同階段而有所調整變化。目前看來,我國社區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可以概括為三種類型:行政型社區、合作型社區和自治型社區。
1.行政型社區。主要是政府主導,政府實際上處于社區治理的核心地位。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委會是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操作當中,都是把居委會納入到政府管理體系當中,與街道辦一樣變成政府的派出機構。而居委會作為最底層的一級,直接聽命于其所在轄區的街道辦,平時辦公經費來源以及工作內容的決定都要根據街道辦的安排,因此,時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種行政事務的困擾,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的發揮。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不僅僅是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居委會功能發揮受到限制,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活動和建設的積極性無疑都會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區是目前社會管理格局中最活躍的一種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國政治社會發展中人治思想的影響深厚。究其根源,單位制作為上世紀我國計劃經濟的重要特征,在當時環境下,對社會資源配置、滿足社會成員需求以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在當時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發揮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街道職能的不斷強化,人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這種單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適應當下的社會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斷弱化,最終退出歷史舞臺。就當代中國社會整體轉型變遷的進程而言,“單位社會的終結實際上是中國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不可逆轉的必然趨勢。”
2.合作型社區。政府通過授權,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權限轉交給社會組織來承擔。實際上是政府放權,通過找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利用其自身豐富的資源,達到更好的社會管理效果。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對社區的資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門為主,政府的職能轉變和社會組織的職能加強同步進行。這種模式是在上世紀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單位制逐漸弱化的背景下逐漸形成的。這種“非單位制”型的社會格局改變了我國傳統的政府管理的微觀基礎,政府無法再通過對其直接控制的單位將社會成員納入到整個社會管理體系當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會資源,通過調動社會組織,借助社會組織的力量將自主但分散的社會成員重新組織起來,進行社區治理。對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來說,這其實是一種雙贏的過程。至此,我國的社區治理應當說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然而,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模式必然會遇到其發展瓶頸期,居委會,業委會,社會組織,和街道,政府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這種多元社區治理主體的博弈勢必會影響到社區治理的長期效果。
3.自治型社區。由社區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對社區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和決策,政府從法律上、制度上為這些組織提供的發展提供保障,并進行監督。根據目前學術界圍繞社區自治的各種觀點來看,主要有兩種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論哪一種取向,對社區自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政府與社區之間的簡單割裂,也不能理解為社區完全自組織的自我治理,而是與社區治理相關的各方利益相關者通過社區內的決策中心對社區的公共事務進行共同治理,盡管實現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社區自治”還有很長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發展的最終歸宿。
二、社區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缺位
進行社區治理并最終實現社區自治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國的《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對居委會的地位、性質、任務、工作制度等作了規定,但是明顯過于原則化,實際操作性不強,像對社區的界定,社區自治的性質,管理運行方式等都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給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帶來了很大的模糊性,也為各級政府把居委會當做一些行政事務的落實層和最終操作層留下了空間。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為居民自治依據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其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社區建設的新形勢,存在明顯的滯后性。比如,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而在許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漢等地,一些住宅小區規模明顯擴大,這項規定明顯已不符合現實情況。這些問題都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
居民參與度不高
首先,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熱情不高,從觀念層面上分析,舊有的“單位參與意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積極性,阻礙了社區居民社區自治參與意識的形成與塑造。其次,參與社區事務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對社會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還大量存在,社區居民某種程度上也習慣并認同了政府行為,被動接受安排的多,主動參與管理的少。即便參與到社區事務中,大部分情況下也是參與具體實施過程,民主決策等方面的參與則普遍不多。另外,社區志愿者和社會組織的發育不夠成熟,沒有形成全社會都來參與社區建設的氛圍和環境,影響了社區管理工作的深入展開。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區功能主要體現在社區服務上,如在上海,主要是為老年人、殘疾人、少兒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為居民提供家務勞動、文體活動等便民利民服務,服務對象相對固定,服務內容比較單一。另外,從總體上看,發展社區服務,完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要困難是資金不足,缺乏資金保障的長效機制
職能異位
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承擔著越來越多的政府工作職能,而這些街道承擔的行政事務,其中大部分又攤派給了下面的居委會來承擔。目前,居委會的成員組成中,年齡多在40歲以上,以中老年群體為主,每天疲于應付街道交派的各項任務,本應面向社區居民服務的居委會,在大多數時間卻為政府和社區其他職能部門做許多份外的或與社區居民聯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和服務對象都發生了異位,居委會服務基層群眾自治的功能難以發揮。
三、進一步完善社區治理的幾點建議
實現社區治理形態從政府主導到公民自治的變革,其實質就是實現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盡管目前,實現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從理論層面進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討。
加強法制建設,確保有法可依
修訂完善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社區治理有法可依。隨著城市進程的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問題新情況,流動人口的遷移、人口老齡化、動拆遷的轉移安置等問題,使居委會在管理上力不從心。因此要通過立法或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廓清居委會的職能,權限以及與各方面的關系,從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社區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區居民自治參與意識,完善參與機制
社區治理理論的核心是參與、自治、共享。通過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實現共同的發展目標。居民能否有效參與社區事務,一方面取決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區理念;另一方面取決于是否有完善的參與機制。因此,一是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社區活動,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場所,塑造共同的社區價值。二是以人為本,堅持社區需求,用共同需求來調動居民的積極性。三是完善居民參與機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關規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參與機制,以保證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增強服務意識
在社區建設的同時,要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推進配套設施建設。一是通過搭建自治平臺,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自治作用。發展志愿者隊伍,推動社區志愿服務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治服務與管理。二是優化社區軟環境,打造特色服務,開展特色活動。三是利用電商打造社區服務平臺,實現從對物的管理轉向對人的服務。目前中國服務業產值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區服務的商業潛力,在我國亦大有可為。
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定位,拓展社區自治空間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的邊界,進一步明確政府、街道和居委會的各自職責,政府職責有專門的部門來履行,不隨意向居委會攤派。確需居委會協助的行政事務,要有明確的經費和人員,以減輕社區工作負擔,創造必要的自治條件,使居委會真正的回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