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2 09:30:22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制度管理信息,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措施建設,應當與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所需經費列入系統建設預算。
二、信息系統實行分級保護制度,按涉及信息的最高密級,劃定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三個保護等級。按照分級保護標準,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進行保護。
三、信息系統必須符合以下基本保密要求:
1.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互聯網相連接,計算機應與非計算機嚴格區分,專人負責,專機專用。已與信息系統相聯的計算機,即使其與信息系統斷開,該計算機不經安全處理也不得聯入互聯網。
2.用戶訪問操作權限(如授權、讀、寫、刪除、復制、打印等)嚴格控制在工作需要的最小范圍內。
3.存儲信息的數據庫根據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5.采取安全保密審計措施,對信息的訪問、存儲、處理、傳輸等行為進行監控。
6.建立健全防范計算機病毒和黑客程序的制度和措施。
7.信息系統需設專用機房,未經批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四、各單位保密部門要加強對信息系統保密的重點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對信息系統進行安全保密風險評估。
五、保密部門負責對政務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信息系統的系統集成和工程監理應選擇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在相關合同中明確保密條款。
七、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實行保密審批制度,由保密部門組織審查批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八、信息系統運行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管理應由本單位負責,確需其他單位技術支持的,應選擇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簽訂保密責任書。
2.應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網絡系統運行的統一管理。按照最小授權原則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分別負責網絡管理、系統安全管理和信息訪問授權管理。
3.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機制。
4.軟件升級、補丁升級應統一管理,軟件包、補丁包應經過安全檢查。
5.建立系統設計、建設、運行、維護和保密管理檔案。
6.信息系統必須采用國內研制開發的信息安全保密產品,并通過國家保密局的認證。信息系統所用的密碼技術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密碼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信息安全保密產品應指定專人進行管理。
7.攜帶計算機外出,應經過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8.計算機應定點維修,并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儲介質。不能清除或拆除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計算機的轉讓、報廢,應當徹底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儲介質。
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信息監控產品監控信息系統中的信息。
十、信息按以下規定管理:
1.信息的產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密件密級、接觸范圍及訪問權限,并在存儲、處理、傳輸、輸出的各個環節,標注與信息不可分離的密級標識。
2.利用公共通信網絡傳輸國家秘密信息,必須采用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與所傳輸密級相一致的加密設備。
3.對接觸信息的單位、人員范圍及訪問權限實施授權管理。信息應按相應密級紙質文件進行發放,規定閱讀范圍,控制信息的復制、分發、輸出。文件管理部門負責對接觸辦公文件的單位、人員、訪問權限按逐份文件授權的原則進行管理。
十一、存儲介質要按以下規定管理:
1.存儲介質由單位統一登記編號,專人管理。不得在信息系統中使用未經單位統一登記編號的存儲介質。
2.存儲介質按照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注密級,并按載體的有關規定管理。
3.存儲介質不得在非系統使用。
4.攜帶存儲介質外出,應當經本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批準,并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多媒體教室配有多媒體連網計算機、音響設備、多媒體投影機、視頻展示臺,錄音座等設備,供教學使用。
3、需要使用多媒體教室的教師應按教學計劃及教務處課程安排,提前一周填寫使用登記表,交多媒體教室管理員安排,使用安排以先登記先安排為原則。
4、使用多媒體教室的教師應首先熟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正確使用設備,愛護設備。
5、使用中發現故障要及時向多媒體教室管理人員或教務處申請報修。
6、使用多媒體教室的教師不得自行在計算機上安裝和卸載軟件系統。
7、根據教學要求需要在計算機上安裝軟件系統須向多媒體教師管理人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教務處派專人進行安裝。
8、教師使用多媒體教室上課,要按教學管理規范管理上課學生。
每周針對本周銷售顧問接觸的客戶存在的疑點進行分析,把握銷售顧問的業務流向,一周進行一次案例分析,組織針對性的銷售話術,編制入檔。
二、月培訓計劃
每月銷售總結會就本月銷售成功案例,銷售顧問闡述成功案例過程與同事共同分享。
展廳經理、市場經理通報本月銷售狀況,分析與預估下月銷售形勢。
三、服務培訓計劃
每月邀請特約維修站工程師來公司進行獵豹汽車常規維修、保養事項的說明,常見問題的解決方案,組織全體銷售顧問參與學習和培訓,要求銷售顧問能解決客戶常規維修問題的提問,做到對客戶的提問對答如流。
四、常規銷售技巧培訓
每周進行兩種銷售技巧方法的詳細介紹,銷售顧問就銷售技巧的培訓寫出本人的心得,以便用于實踐當中。
五、銷售年培訓計劃
每年邀請知名汽車銷售培訓講師進行兩次銷售業務培訓,此項列為員工培訓基金項目中。
六、生產廠家銷售培訓:公司安排每年參加廠家培訓的機會給員工。
信息管理
營銷部每日來電、來店客戶要求銷售顧問進行三表一卡的建立,區分客戶的級別,對建表客戶要第一時間通報到銷售文員處,銷售文員根據通報情況及時反饋客戶信息給當班銷售顧問避免每個展廳之間出現重復報價的狀況。市場部外地客戶需要展廳維護價格及時通報至銷售文員處,由銷售文員記錄傳達信息。
營銷部每日客戶資源由展廳副經理統計,要求登記信息內容真實、時間準確、級別清晰,此內容交銷售文員登入電腦以備展廳經理審查每日銷售狀況后通報營銷經理。每日銷售報表,銷售庫存表要求銷售文員每日統計后第二天交與各展廳。
一、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設置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場所。
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查閱中心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負責查閱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閱中心,應當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網絡查閱服務和紙質文本查閱服務。
紙質文本查閱服務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市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的查閱中心,提供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查閱服務。
(二)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查閱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查閱服務。
(三)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查閱中心,提供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查閱服務。
紙質文本由各行政機關按照《天津市行政機關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查閱中心提供。
四、查閱中心應當規范運行管理,完善服務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體要求是:
(一)在顯著位置設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標志,公布查閱服務指南和服務規范;
(二)配備計算機查閱終端、復印機等必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人員,提供網絡查閱、紙質文本查閱以及文本打印、復印等服務;
(三)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服務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查閱中心規范化運作;
(四)認真做好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接收、登記、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動熱情幫助、指導查閱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為查閱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認真做好查閱服務登記、查閱需求統計分析、政府信息報送情況報告等工作,為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六)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工作,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五、查閱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費用。
查閱中心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要加強對查閱中心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要做好查閱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七、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中新生態城管理委員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在公共圖書室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為了使單位信息化工作正常有序開展,保障機房設備和軟件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特制定以下機房管理制度。
一、機房人員日常行為準則
1、必須注意環境衛生。禁止在機房內吃東西、抽煙、隨地吐痰;對于意外或工作過程中弄污機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清理干凈,保持機房無塵潔凈環境。
2、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工作人員穿著要整潔。
3、機房用品要各歸其位,不能隨意亂放。
4、機房應安排人員值日,負責機房的日常整理和行為督導。
5、進出機房按要求必須換鞋,雨具、鞋具等物品要按位擺放整齊。
6、注意檢查機房的防曬、防水、防潮,維持機房環境通爽,注意天氣對機房的影響,下雨天時應及時主動檢查和關閉窗戶、檢查去水通風等設施。
7、機房內部不應大聲喧嘩、注意噪音音響音量控制、保持安靜的工作環境。
8、堅持每天下班之前將桌面收拾干凈、物品擺放整齊。
二、機房安保制度
1、出入機房應注意鎖好防盜門。最后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2、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注意保存工作區域內的重要文件。
3、工作人員應做好到訪人員出入登記。接待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4、未經主管領導批準,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密碼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信息保密。對于遺失物品的情況要即時上報,并積極主動采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5、機房人員對機房安全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責任及時提出改善建議。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用電安全制度
1、機房應安排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定期檢查供電、用電設備、設施。 機房人員平時應學習常規的用電安全操作和知識,了解機房內部的供電、用電設施的操作規程,并做好應急演練,經常實習,熟練掌握機房用電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
2、機房不得亂拉亂接電線,應選用安全、有保證的供電、用電器材。
3、在真正接通設備電源之前必須先檢查線路、接頭是否安全連接以及設備是否已經就緒、人員是否已經具備安全保護。
4、嚴禁隨意對設備斷電、更改設備供電線路,嚴禁隨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種供電線路。
5、如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應即時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必須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6、機房人員對個人用電安全負責。外來人員需要用電的,必須得到機房管理人員允許,并使用安全和對機房設備影響最少的供電方式。
7、工作人員需要離開當前用電工作環境,應檢查并保證工作環境的用電安全。
8、最后離開機房的工作人員,應檢查所有用電設備,應關閉長時間帶電運作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的用電設備。
9、禁止在無人看管下在機房中使用高溫、熾熱、產生火花的用電設備。
10、在使用功率超過特定瓦數的用電設備前,必須得到上級主管批準,并在保證線路保險的基礎上使用。
11、在危險性高的位置應張貼相應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實際操作時應嚴格執行。
12、在外部供電系統停電時,機房工作人員應全力配合完成停電應急工作。
四、機房消防安全制度
1、機房工作人員應熟悉機房內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規則,了解消防設備操作原理、掌握消防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
2、任何人不能隨意更改消防系統工作狀態、設備位置。需要變更消防系統工作狀態和設備位置的,必須取得主管領導批準。工作人員更應保護消防設備不被破壞。
3、應定期進行消防演習、消防常識培訓、消防設備使用培訓。
4、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即時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5、應嚴格遵守張貼于相應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6、最后離開的機房工作人員,應檢查消防設備的工作狀態,關閉將會帶來消防隱患的設備,采取措施保證無人狀態下的消防安全。
五、機房環境
1、禁止將供水管道和設施安裝在機房內。
2、機房的溫度、濕度應符合維護技術指標要求,即: 溫度:22~26攝示度,濕度:40%~60%。
3、機房應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有秩序。地面清潔、勤掃勤擦、設備無塵、排列整規、布線整齊、儀表準確、工具就位、資料齊全、一切有序。
4、機房內照明應能滿足設備的維護檢修要求,并備有應急照明設備。
5、機房應有防鼠措施,發現鼠情,及時滅鼠。
六、機房硬件設備安全使用制度
1、機房人員必須熟知機房內設備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規則。
2、應定期檢查、整理硬件物理連接線路,定期檢查硬件運作狀態(如設備指示燈、儀表)定期調閱硬件運作自檢報告,從而及時了解硬件運作狀態。
3、禁止隨意搬動設備、隨意在設備上進行安裝、拆卸硬件、或隨意更改設備連線、禁止隨意進行硬件復位。
4、禁止在服務器上進行試驗性質的配置操作,需要對服務器進行配置,應在其它可進行試驗的機器上調試通過并確認可行后,才能對服務器進行準確的配置。
5、對會影響到全局的硬件設備的更改、調試等操作應預先通知,并且應有充分的時間、方案、人員準備,才能進行硬件設備的更改。
6、對重大設備配置的更改,必須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經過討論確認可行后,由具備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更改和調整,并應做好詳細的更改和操作記錄。對設備的更改、升級、配置等操作之前,應對更改、升級、配置所帶來的負面后果做好充分的準備,必要時需要先準備好后備配件和應急措施。
7、不允許任何無關人員在服務器、交換設備等核心設備上進行與工作范圍無關的任何操作。未經上級允許,更不允許他人操作機房內部的設備,對于核心服務器和設備的調整配置,更需要小組人員的共同同意后才能進行。
8、要注意和落實硬件設備的維護保養措施。
七、軟件安全使用制度
1、必須定期檢查軟件的運行狀況、定期調閱軟件運行日志記錄,進行數據和軟件日志備份。
2、禁止在服務器上進行試驗性質的軟件調試,禁止在服務器隨意安裝軟件。需要對服務器進行配置,必須在其它可進行試驗的機器上調試通過并確認可行后,才能對服務器進行準確的配置。
3、對會影響到全局的軟件更改、調試等操作應先通知,并且應有充分的時間、方案、人員準備,才能進行軟件配置的更改。
4、對重大軟件配置的更改,應先形成方案文件,經過討論確認可行后,由具備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更改,并應做好詳細的更改和操作記錄。對軟件的更改、升級、配置等操作之前,應對更改、升級、配置所帶來的負面后果做好充分的準備,
必要時需要先備份原有軟件系統和落實好應急措施。
5、不允許任何人員在服務器等核心設備上進行與工作范圍無關的軟件調試和操作。未經上級允許,不允許帶領、指示他人進入機房、對網絡及軟件環境進行更改和操作。
6、應嚴格遵守張貼于相應位置的安全操作、警示以及安全指引。
八、機房資料、文檔和數據安全制度
1、資料、文檔、數據等必須有效組織、整理和歸檔備案。
2、禁止任何人員將機房內的資料、文檔、數據、配置參數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給其它無關人員或向外隨意傳播。
3、對于牽涉到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碼、資料、文檔等等必須妥善存放。外來工作人員的確需要翻閱文檔、資料或者查詢相關數據的,應由機房相關負責人代為查閱,并只能向其提供與其當前工作內容相關的數據或資料。
4、重要資料、文檔、數據應采取對應的技術手段進行加密、存儲和備份。對于加密的數據應保證其可還原性,防止遺失重要數據。
九、機房財產登記和保護制度
1、機房的日常物品、設備、消耗品等必須有清晰的數量、型號登記記錄,對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設備,必須建立一套較完善的借取和歸還制度進行管理。
2、機房工作人員應有義務安全和小心使用機房的任何設備、儀器等物品,在使用完畢后,應將物品歸還并存放于原處,不應隨意擺放。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為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機關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公布、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信用記錄以及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有影響的客觀信息。
前款所稱企業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遵循統一歸集、政府、信息共享的原則,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為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更新和維護可以委托經營性機構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用信息,并負責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內容
第六條企業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業績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組成。
第七條下列信息記為身份信息:
(一)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機構代碼;
(三)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
(四)企業的資質等級;
(五)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檢查的結果;
(六)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第八條下列信息記為業績信息:
(一)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受到省級以上行政機關有關表彰的情況;
(二)被認定為國家級和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
(三)被金融機構評定為“AAA”信用等級的;
(四)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省著名商標”的;
(五)獲得“中國名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省名牌”產品的;
(六)被評為省質量信譽等級A級、AA級、AAA級企業的;
(七)通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產品被列入國家免檢范圍的;
(八)被評定為納稅信用等級A級的;
(九)被評為“價格誠信單位”的;
(十)被國家評為環境保護模范、先進企業的;
(十一)被列入“綠色通道”的進出口企業;
(十二)省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的有關企業信用的其他業績信息。
第九條下列信息記為警示信息:
(一)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二)因違法行為未通過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以及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等級的;
(三)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因違法構成犯罪,有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其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條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下列信息,記為警示信息:
(一)對本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的;
(三)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四)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下列信息記為提示信息:
(一)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的負債及擔保狀況;
(三)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拖欠工資情況;
(四)企業的欠稅情況;
(五)企業社會保險費的欠繳情況;
(六)企業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許可、認證時提交的有關資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
(八)其它經省級行政機關確定可以記入的信息。
第十二條提交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單位名稱;
(二)被提交信息的企業名稱和營業執照注冊號;
(三)信息內容;
(四)信息的有效期限。
除前款規定外,提交警示信息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電子或者書面文檔:
(一)移送信息的通知書;
(二)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四)仲裁機構的裁決;
(五)決定、判決、裁定、裁決執行情況的說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歸集
第十三條省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制定本部門傳輸、維護、管理、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系統信用信息的審核、提交。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及時向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交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對提交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維護,對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
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實時更新和維護信息數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每月追加和更新一次,屬于特殊情況急需記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可以即時提交。
第十六條企業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本企業符合提交范圍的各項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企業信用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身份信息的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后2年為止;
(二)業績信息的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稱號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的記錄期限為3年;
(四)警示信息的記錄期限為3年,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對企業的限制期限超過3年的,依照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記錄。
記錄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為檔案保存。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
第十八條企業信用信息通過信用**網站向社會公布。
公布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通過登陸信用**網站查詢企業的身份信息、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過身份認證查詢企業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企業資質等級評定以及周期性檢驗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應當及時查閱企業信用信息記錄。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對于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或有多項業績信息記錄的企業,給予鼓勵:
(一)減少對其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檢驗、審驗中,可適當減少檢驗、審驗程序或予以免檢、免審;
(三)在政府采購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對警示信息期限內的企業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者抽查;
(二)不得列入各類免檢、免審范圍;
(三)不得授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關榮譽或者稱號;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經營證明;
(五)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除前款規定外,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限制登記注冊、對外投資、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使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運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企業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本企業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記錄的行政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記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信息確有錯誤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該記錄;因信息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對該機關落實政務公開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
行政監察機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相關行政機關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利用工作之便,違法提供、公布、利用企業信用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損害企業信譽,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監察機關及相關行政機關對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提供、追加、更新信息的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駐晉辦事處、個體工商戶以及廣告媒介等單位有關信用信息的歸集、公布、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的,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資源的綜合利用,提高行政效率,引導正確消費,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規范性文件及《**市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方案》(臺府辦[2004]**42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以及政府職能部門在實施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字、數據和圖像信息。
第三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下簡稱“市食安委”)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食安委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綜合分析和具體工作。
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負責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工作。
第四條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工作應遵循科學、準確、及時、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收集與報告
第六條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和各鎮(場)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確定一名信息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本轄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及報送工作。
市食安委辦公室負責對收到的信息綜合、整理后上報上級食安委辦公室和市政府,并通報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第七條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內容與時限要求:
(一)各鎮(場)、各部門制訂的食品安全工作計劃、重大措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及其階段性實施情況應同時抄送市食安委辦公室,并將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總結于次年**月**5日前報送市食安委辦公室。
(二)各鎮(場)、各部門應將每月的食品安全監管情況于次月的**0日前報送市食安委辦公室。市食安委辦公室應當將收集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于每月的**5日前綜合通報有關部門。
各鎮(場)、各部門原則上每月向市食安委辦公室報送食品安全工作動態信息不得少于**條。
(三)有關部門的食品監督監測抽檢的計劃及結果在報告上級部門的同時或向社會之前應報送市食安委辦公室。
(四)凡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關部門在依照職責和程序調查處理的同時,應在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市食安委辦公室,并隨時上報事故發展變化以及調查處理工作的進展情況,并在調查處理結束后**0個工作日內提交事故查處情況的專題報告。
(五)各鎮(場)、各部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8日前將本地區、本部門上一季度的食品安全傷亡事故統計資料報送市食安委辦公室。
(六)上級政府、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收集和報告的信息要及時向市食安委辦公室報送。
第八條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多種渠道主動向食品安全科研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及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收集相關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條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重大隱患報告的,應做好記錄,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搪塞。
第三章分析與評估
第十條市食安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全市食品安全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各部門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與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與評估工作須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地方強制性標準為依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對于復雜或相互矛盾的信息的分析與評估工作,應組織食品安全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參加。
第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評詁制度。
第四章通報與
第十四條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統一平臺,逐步實現市食安委成員單位之間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互聯。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庫。
第十五條市食安委及其成員單位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必要時,單位應當在信息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食品安全信息應經市食安委審核后方可。
市食安委成員單位之間應建立暢通的食品安全信息通報渠道。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和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理過程中的重要信息應及時通報。
第**條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范圍: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能夠對我市的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信息。通過有計劃地監測獲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通過有計劃的、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而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應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信息的應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信息人對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市食安委辦公室負責組織重大的、涉及多部門的綜合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重大節日和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全市范圍內食品安全警示信息以及全市食品安全現狀評價等。
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不與其他部門交叉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十九條對于重大、牽涉面廣的食品安全信息,經市政府批準,由市食安委組織召開新聞會,統一向社會。
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確定信息的形式。
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及時將所需的信息報送市食安委辦公室,由市食安委綜合、協調、審核后。
第二十條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眾網,及時向公眾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程序。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市食安委辦公室對各單位上報的信息進行量化考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安全信息管理,暢通安全信息渠道,及時掌握現場安全生產動態,準確處理各類安全信息和資料,切實提高對安全信息的分析、統計、處理能力,更好地發揮用安全信息指導安全生產和預防安全隱患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網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的安全信息系指在公司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行車事故、人身傷亡事故、特種設備事故、生產安全隱患、設備隱患、治安事件、管理問題、職工違章違紀及其它影響安全生產的信息。
第三條 安全信息管理必須遵循的原則
1、真實性原則。凡反饋的安全信息,必須做到件件真實、來源可靠、實事求是,具有可追蹤性,杜絕虛假信息、失效信息、重復信息,保證安全信息的真實性。
2、準確性原則。各類安全信息的數據統計和綜合分析,要做到全面、客觀、準確,避免錯、漏信息的發生。
3、時效性原則。安全信息的反饋要及時、快捷,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周期提報,不得人為拖延,影響信息暢通。
第四條 充分利用辦公信息系統網絡資源,通過信息交換中心,傳真電話等方式,及時傳遞安全信息,逐步實現安全信息網絡化管理。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要完善安全信息管理辦法,對安全信息的報道、反饋、處理等環節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安全信息工作管理的閉環。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司領導職責:掌握安全生產動態,超前預測、超前防范,及時處置安全生產重要信息,組織解決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公司安委會等監督檢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單位、主管部門和貴州鐵路實業集團公司,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處理突發安全生產重大事件,審核或直接向貴州鐵路實業集團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發生的安全重要信息。
分管領導:負責監督指導分管部門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門及時掌握現場安全生產動態,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審核分管部門日常向貴州鐵路實業集團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安全重要信息;按規定參加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分析會議,對分管部門安全信息進行分析,查找傾向性、關鍵性問題,指導分管部門制訂整改措施,掌握整改措施實施進度,督促危及安全的傾向性、關鍵性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和整改。
第七條 安委會職責:公司安委會是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監督部門。負責公司安全信息的收集、統計、綜合分析,跟蹤處理領導督辦的信息,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安全情況及重要信息,按規定向集團公司安監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報送、反饋安全信息,按規定對公司各部門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
第八條 部門職責:公司各部門是安全信息的主體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信息的收集,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向公司安委會報送、反映、通報安全生產信息。
第九條信息主要來源:1、安全事故信息;2、領導干部監督檢查信息;3、公司安委會監督檢查信息;4、公司各部門檢查發現、反饋的信息;5、上級通報的信息;6、其他信息(群眾舉報,新聞媒體等)。
第十條 信息分類:安全信息分為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
事故信息包括:行車安全事故,人身傷亡事故,特種設備事故,火災、爆炸、中毒、治安、交通事故信息。
其他安全信息包括:嚴重威脅行車安全,勞動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的重大隱患;未構成事故,但對于行車安全有影響,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信息;特種設備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運輸不暢,裝卸車多,卸車困難;公司布置的安全工作重點落實情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上級通報的信息;各種安全報表資料;明確要求上報的材料(活動安排工作小結,整改結果等)和其它有關影響安全生產的信息。其中:事故信息為重要信息。
第十一條 事故信息傳遞要求
1、行車安全事故信息
凡施工裝卸作業、調車作業、軌道車輛故障中斷行車的信息,貨場部發生或收到后,要認真做好記錄,立即報告公司安委會,公司安委會在事發1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地點、事故概況、初步影響范圍、事故損失及人員傷亡情況報集團公司安監部,詳細情況24小時內書面上報。
2、人身傷亡事故信息
在生產過程中,生產區域內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不論原因、責任、傷亡人員歸屬情況是否屬于工傷事故,相關部門都應認真做好記錄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委會,安委會電話速報集團公司安全部、人力資源部和黨群工作部(工會)。
3、特種設備事故信息
發生嚴重以上的特種設備事故(有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或有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貨場部立即報告公司安委會,公司安委會立即報告集團公司安全部、質量技術部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
4、火災、爆炸、中毒、治安、交通事故信息
1)火災、爆炸一般以上事故,治安事件、交通(涉及人員輕傷)、中毒事故,公司安委會事發2小時內電話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2)發生較大治安事件、交通安全事故(重傷及以上嚴重事故苗子和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委會電話速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并于2日內書面上報。
3)發生急性中毒事故、火災大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及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特種設備事故,公司安委會電話速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并于20小時之內書面上報。
4)發現或收到事故信息,除立即報告主管上級部門外,應向駐站民警通報和報案。
第十二條 其它信息傳遞要求
1、發生或收到未構成安全事故,但對行車安全有影響,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信息,公司安委會要認真做好記錄,必要時,應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并在公司交班會上通報。
2、集團公司布置的安全重點落實情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安全通報信息,公司安委會在規定時間內反饋;上報信息處理情況。
3、集團公司明確要求上報的材料(活動安排、工作小結、
整改結果等),公司安委會必須按規定時期上報。
第三章 綜合分析處理
第十三條 信息的綜合分析
1、公司安委會定期對本系統安全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按照等級管理和時效管理要求,納入本系統安全問題庫。
2、公司安委會結合公司的安全信息、監督檢查信息和上級通報的信息定期進行綜合分析。
3、公司安委會每月定期對安全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月度安全分析報告(紀要)。
4、公司把安全生產信息納入日交班、周大交班等會議及時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信息處理
1、公司各部要充分利用安全信息的預測功能、許價功能、導向功能,把信息作為安全決策的重要依據,運用信息正確指導安全工作。
2、對安全信息做到三不放過的原則:不弄清責任不放過;不分析管理原因不放過;不制定措施不放過。
3、針對安全信息反映的傾向性問題采取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強化控制等多種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對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各部門反饋的安全信息及時調查、處理、反饋。
5、建立安全問題庫,從信息的收集、分析到處理形成動態的閉環管理,保證安全信息暢通和有效利用,對上級通報、反饋的安全信息,公司各部要按要求及時上報調查處理及整改結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信息中心,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安全生產信息進行隱瞞、遲報、越級上報,一經發現,將追究責任人責任。
未按規定上報的信息分為漏報、遲報、錯報。凡未上報視為漏報;凡超過規定時限上報,視為遲報;不符合完整、準確、質量要求者,視為錯報。
第十六條 公司安委會對各部門安全生產信息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并將抽查檢查情況納入季度考核、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