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8篇

時間:2023-09-21 16: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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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

篇1

提高認識,端正思想是前提。此項工作是國家開展反假幣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應該抱著對社會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來認真做好。要矯正過去那種被扭曲的認識,收繳假幣與維護銀行信譽是相輔相成的,是維護銀行信譽的有效手段之一。領導重視是關鍵。事實證明,凡是領導層高度重視、一抓不放的工作都有是卓有成效的。收繳假幣工作也不例外,只有領導層不斷強調,管理層嚴格考核管理,才能保證工作的認真開展,每個營業網點都有坐班負責人,必須賦予其監督管理經辦人員收繳假幣的職責,一旦出現問題,就要實行層層追究和連帶追究。

二、加強反假宣傳和業務培訓,提高公眾的反假意識和銀行工作人員反假水平

在反假宣傳方面要注意加大媒體宣傳力度,擴大覆蓋面,經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貨幣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人民幣防偽常識和技能,同時也讓他們認識到制假、販假、使假是違法行為,反假貨幣人人有責。在反假業務培訓方面,要著重對一線柜員進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真假人民幣防偽技能等專業知識培訓,進行嚴格考試,要求達到持證上崗。金融系統還要經常組織人民幣反假工作經驗交流、人民幣反假知識競賽等,使人民幣反假工作經常化、制度化、科學化,不斷提高柜員的人民幣反假水平,發揮假幣收繳、堵截主力軍的作用,使假幣無處遁形。

三、加大金融機構假幣收繳工作的監督

金融機構擔負著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臺宣傳和收繳工作。基層央行要對金融機構基層營業網點勤于檢查,對違反程序和制度收繳假幣或不予收繳的臨柜人員,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并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如果這個環節的問題不能解決,必將導致反假貨幣工作的失敗。這就要求基層人民銀行要經常深入基層了解金融機構假幣收繳工作的具體情況,可以采用調閱金融機構電子錄像系統和現場試存假幣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機構發現假幣后的具體處理情況。對發現假幣不與收繳,默許繼續流通的堅決予以處罰。

四、盡快完善補充《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健全激勵機制

一是對假幣收繳主體的金融機構臨柜人員,應給予一定的獎勵,以調動假幣收繳工作的積極性。二是對舉報人有功人員實行獎勵制度,做到獎勵直接到位。三是對在流通中無辜受害人的單張假人民幣,主動鑒定上繳的,給予一定的獎勵,使他們能積極地參與到反假幣工作中來。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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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成居.論規范管理預付消費卡[J].福建金融,2012,(05):13-17

[5]徐.淺論預付式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2011-09-09

篇3

當前支付結算監督管理機制問題

一、實施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的主體不統一。

《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銀監機構行使支付結算監管權,《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銀行“履行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的職責,會同銀監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同時《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職責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結算工作具有管理職責,如組織貫徹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支付工具的推廣應用和創新等,并明確提出人行具有“負責接受支付結算規章制度咨詢,受理單位和個人違反支付結算法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支付結算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的職責。由于對支付結算和清算管理的業務范圍在現實工作難以明確劃分,支付結算監督管理實施主體不明,職責不清,影響了監管的有效開展。

二、支付結算、清算監督管理的人為分割,造成監管資源浪費。

一是造成支付結算監管專業人才浪費。長期以來,人行依法行使支付結算管理職責,制定支付結算規章,開展支付結算檢查并實施處罰,培養了大批的專業監管人才。機構分設后,由于人手少,任務重,銀監部門主要側重于金融機構風險防范的監督管理,無暇顧及支付結算日常監管,實際形成了支付結算監管的嚴重缺位。

二是造成非現場監管科技資源浪費。支付結算監督管理主要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互為補充,其中,現場檢查因為檢查時間的局限,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金融機構違反規章的支付結算行為,同時檢查面也較小,客觀上存在著檢查范圍片面,檢查時間滯后的問題。因此,利用高科技實施動態監控的非現場監管方式,成為監督管理的重要途徑。人行負責支付清算、賬戶管理和反洗錢監測等業務系統的運行和管理工作,能夠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及時獲取金融機構的結算、清算業務信息,為實施動態、實時的非現場監管提供了便利,將人民銀行作為結算管理行政部門從日常結算監管中脫離,勢必造成技術資源的嚴重浪費。

三是造成監管信息資料的浪費。由于支付結算業務和支付清算業務具有高度的、本質的聯系,而支付結算和支付清算的監督管理分屬兩個不同部門,由于人行和銀監局協調機制不夠到位,監督管理信息難以得到及時和充分的再利用,影響了監管的效果。

四是造成監管成本的浪費。人行在依法開展支付清算檢查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在涉及到的支付結算業務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可以建議銀監部門對其開展檢查,銀監部門須經檢查確認后方可進行處理;反之,人行對銀監部門發現并告知的支付清算違規問題,也須通過檢查的方式進行確認并處理,將大大提高雙方的監管成本。同時,此類結算監管行為不可避免的重疊和交叉,將給金融機構造成不必要的負擔,監管效能難以體現。

三、支付結算、清算監督管理的權限分離,影響監管效果。

一是影響制定結算規章制度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支付結算規則的制訂和完善源于對日常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不斷規范,如果脫離對金融機構結算業務的日常檢查和監管,人行將無法及時了解、掌握并反映支付結算狀況、法規的適用性和存在問題,有關法規的制定可能偏離實際,或導致結算規章的滯后性,勢必削弱規章制度的權威性。

二是影響金融機構樹立遵守支付結算規章制度的自覺性。由于銀行監督管理部門缺乏支付結算監管專業人才且人手少,只能應付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日常監管工作,對支付結算管理無力也無暇顧及,因此導致結算糾紛“投訴無門”的情況發生,客觀上為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提供了土壤。

三是影響金融運行的穩定性,支付結算秩序穩定是金融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支付結算管理的弱化,金融機構自律意識淡漠,支付結算風險隱患增加,將影響支付結算業務的正常開展。

對加強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的建議

一、理順支付結算管理工作機制。

一是建議總行統一制訂明晰、規范、操作性強的支付結算管理框架,明確人民銀行應履行支付結算管理的職責范圍以及清算管理的具體內容。中央銀行支付管理框架應當明確規定有關支付結算制度安排、清算規章以及人民銀行清算管理現場檢查的介入標準和處罰范圍。統一、規范的支付結算管理框架有利于基層央行強化對金融機構清算全過程的持續性檢查和監督管理,促進基層央行依法行政,確保央行支付結算管理工作得以合規、有效的順利開展。

二是合理劃分支付結算監管職能,加強相互間的協調和合作,提高支付結算管理水平。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人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對支付結算、清算業務的監管職能,做到各有側重,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在職能劃分方面:銀行業監管部門可側重于對金融機構本票、匯票的簽發、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銀行卡等支付結算業務的風險和內控監管,人民銀行則可充分利用相關業務系統收集第一手信息資料,側重于對金融機構執行支付結算紀律情況、賬戶管理情況檢查,實施實時監管,動態監管和現場檢查,從而提高結算、清算檢查效率,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確保良好的支付結算秩序。

二、下放建議檢查權權限,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支付結算管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兩家機構共同承擔的,因此兩家之間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重點問題是人民銀行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問題。

根據新《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建議檢查權可以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建議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但在實際工作中總行級的建議檢查權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可以通過分別向下授權的形式把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和受理落實到基層單位,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權可以行使到縣。為防止建議檢查權的濫用,具體行使過程可以采取本級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將建議檢查的事項上報上級人民銀行,經批準后向本級銀監機構發送檢查建議書的形式把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和受理落實到基層單位。另外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與當地銀監機構定期、不定期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形式,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啟動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定期組織監管聯席會議通報情況、開展調研、建議檢查等多種形式充分利用銀監機構對支付結算業務日常管理和具體違法行為處罰的職能,形成合力,依法監管,共同維護好轄區支付結算

秩序。

三、轉變觀念,實施“五個結合”準確行使支付清算檢查監督權。

在目前支付結算、清算管理現有體制下,基層人行應轉變“無為”思想,以目標量化考核為手段,準確行使對準備金管理、財政性存款管理、會計財務資料報送、同城票據交換管理、賬戶管理及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是柜面監控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構筑柜面審查、復核、會計主管現督的三道防線,嚴格柜面受理票證、電子支付業務、查詢查復信息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的審驗,加強對金融機構財政性繳存款和法人存款準備金繳存范圍的審核,強化支付系統往來信息的監控,有效地暢通支付清算匯路,控制支付清算風險。組織開展對金融機構支付清算工作現場檢查,主動傳導結算政策法規,促進問題的整改,推動金融機構支付清算內控制度的建設執行,嚴密支付清算工作流程,全方面、多視角透視商業銀行支付清算情況。

二是人本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每年除上級行布置的專項檢查外,一年安排一次綜合檢查,把對票據交換、賬戶管理、繳存款、會計財務資料的報送情況一并納入綜合檢查范圍,減少進場的次數,提高檢查效率,增強監督效能。同時,通過賬戶管理檢查掌握金融機構貫徹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原則”情況,通過對同城支付清算的檢查進一步加強對可疑支付交易的監測,實現內部檢查監督資源共享,避免重復檢查監督,提高檢查監督資源的利用率。

三是綜合檢查與跟蹤檢查相結合。對綜合檢查發現的內控制度重大缺陷、嚴格違規行為的機構作為重點監測對象,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并適時開展跟蹤檢查,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整改措施的落實力度,完善內部約束機制,提高自律能力。

篇4

【關鍵詞】貴州安順;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問題;對策

截至到2013年,安順市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經超過了1.25億,以最早的安順市平壩縣星火小額貸款公司為例,其注冊資金l300萬,公司服務對象是縣內的農業生產、中小企業以及個體戶。雖然從總體而言,安順地區的準金融機構發展已經略見成效,但整體發展速度緩慢,對基層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有限。因此,在當前的形勢下,加強對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存在的問題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1 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問題分析

近年來,隨著國家及地方政府部門的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斷加大,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實踐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總結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問題一:資金來源渠道局限性較大,以致于流動性風險問題比較難以有效控制。實踐中可以看到,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自有資金的局限性通常制約了準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比如,貴州安順等地的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之規定、不能定性為金融機構,難以獲得其他金融機構的政策性支持。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而言,資金放貸速度通常比資金的回收速度要快很多,回收難度比較大,而且面臨著流動性差風險問題。

問題二:監管體系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較之于傳統的相成熟金融機構而言,對準金融機構性質定位不明確,而且沒有獨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著多頭監管的形式。以貴州安順的小額貸款公司為代表,小額貸款日常監管工作,由中小企業、銀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以及稅務和公安等部門各司其責。由此可見,多部門、多頭監管的現象非常的普遍,以致于出現都管、都不管的狀態,監管乏力。

問題三:內控人才隊伍管理機制不健全,操作風險相對較高。據調查現實,當前國內欠發達地區的準金融機構管理人才缺乏、經驗不足,加之沒有較為全面、健全的管理機制,因此還不具備接入銀行征信系統的資質和基本條件。對于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條件而言,向準金融機構借款的主要是信用等級低、風險評估難度較大的“三農”或者小企業,同時還包括一些“高風險”對象,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貸款風險管理難度。

2 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對策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要想有效解決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問題,加快發展速度,從而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基礎和保障,則應當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2.1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針對上述安順等欠發達地區的準金融機構建設現狀,筆者建議依托人民銀行為地方企業、個人提供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和資金應用規定,對工商、金融、稅務、以及司法和質監等部門相關信息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以此來加快地方的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同時,還要應用經濟、法律以及輿論手段,構建地方社會守信激勵機制,對失信企業和個人細化懲戒制度;充分利用現代企業、個人的征信體系平臺,積極開展講誠信、守信用活動,樹立典型。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兌現落實各項政策和承諾,樹立良好形象,從而深入推進信用工程建設,不斷優化信用環境。

2.2對地方金融資源進行優化整合

欠發達地區的準金融機構建設與發展過程中,應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責任,調動管理積極性,建議以地方金融領導為主體、以各部門分類監管為手段的新型監管機制,從而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還要強化對地方非吸儲類金融機構的監管,支持產品和服務創新,緊緊圍繞營造環境、協調服務、培育發展以及推動創新和監督管理等內容,積極開展金融管理活動。同時,還要建立健全類金融機構監管體系,設立類金融機構監管組織機構,強化類金融機構監督管理。

2.3強化政銀、銀銀以及銀企之間的有機合作

欠發達地區的市政府金融服務組織機構,應當對本市金融行業的發展進行全面的協調。比如,貴州安順市政府金融管理機構,積極指導金融機構、部門以及企業之間相互溝通和交流,建立健全金融協調、信息共享管理和服務機制,同時還建立聯席會議機制,進而形成金融共進的良好發展局面;立足實際,積極發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作用,通過通報、協調指導等,優化整合各方力量,維護地方金融發展秩序,防范各類金融風險問題的發生。同時,還嘗試評議銀行活動,即從中評選出服務水平高、支持企業快速發展的金融機構和網點,市政府部門對其進行表彰和獎勵。在此過程中,還要不斷加強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銀行的積極溝通,推行IC卡,并且與發卡區域政府和企業進行有機聯合,在社保、醫療、商場以及交通或者餐飲等領域,采取IC卡刷卡優惠政策,以此為契機營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為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準備條件。

2.4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內控管理體系,加強人才培訓

準金融機構服務、產品的特殊性,經營管理思路和理念與普通企業不可能完全一致。基于此,筆者建議欠發達地區的準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借鑒普通契約內控成功經驗,另一方面還要全面了解類金融機構內控操作規范,綜合各方面的經驗來完善自身的內控體系。同時,還應當不斷加大人才培訓力度,加強員工職業操守培3養,培養誠實、敬業以及可信員工,為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準備人力資源。

3 結語

總而言之,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過程中會涉及到諸多影響因素,因此實踐中應當加強思想重視和管理模式創新,立足實際、對癥下藥,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志遠.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分析[J].求實,2010(01)

[2]萬成.基于SWOT模型分析法對欠發達地區民營金融行業集群發展問題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2(07)

篇5

【關鍵詞】反洗錢 監管 問題及建議

一、縣支行反洗錢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縣支行反洗錢人員知識儲備不足

目前,縣支行人員趨老齡化,新生力量補充緩慢,合同制員工培訓不到位,老干部職工知識更新差,而反洗錢不僅涉及銀行業,也涉及到保險、證券、期貨等其他金融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需要掌握金融領域的其他業務以及相關的經濟、法律、貿易知識,現有的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素質難以滿足這種要求,專業技能不足,在識別復雜交易行為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影響了縣支行反洗錢監管工作的檢測分析。

(二)縣支行反洗錢監管專職人員缺乏

目前,縣支行國庫會計股擔負著反洗錢、國庫、會計、支付結算、人民幣管理等多項工作,兼崗現象普遍存在,一人多崗。所謂設置的反洗錢專職人員,同時兼顧其他多項業務崗位工作,這樣,多項工作由一人來做,精力和時間都有所制約,影響了縣支行反洗錢監管工作做好、做細、做深的要求。

(三)金融機構配合度差

金融機構因人員緊張也未配備專職反洗錢崗位人員,反洗錢信息的采集、篩選、排除及報告工作均由兼職人員負責,普遍存在兼崗現象,加之金融機構條線隊伍中反洗錢管理模式各不相同,且經常變動,導致反洗錢兼職人員知識儲備不足,職業素養不高,開展反洗錢工作處于被動狀態,不利于反洗錢工作的開展。金融機構雖有反洗錢意識,但不積極、不主動,反洗錢工作往往疲于應付,缺乏責任感,主要體現在機構人員變動不報備,資料報送不認真、不及時,支行舉辦的反洗錢集中宣傳活動個別機構不參與,支行組織的反洗錢培訓,金融機構不夠重視,以業務忙、人手不夠為由不參加或少人參加,參與度不高。

(四)非現場監管數據準確性差、利用價值低

非現場監管是反洗錢行政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非現場監管數據的收集是非現場監管工作的重要環節。但在實際操作中,數據收集準確性差、利用價值不高不利于基層人民銀行依法行政職能的有效發揮。主要原因有:一是報表統計、核實難度大。由于報表中部分填寫要素,主要依靠手工登記匯總,統計環節涉及金融機構各個部門及大量的基層網點,程序繁瑣、業務量大,使數據的統計、核實難度隨之增加,影響數據準確性。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變動頻繁。該特征以保險業金融機構表現最為明顯,反洗錢人員平均年齡在30歲左右,平均從業年限只有5年,人員年變動率在35%左右,從業經驗缺乏和高變動率影響了非現場監管數據報送的質量。三是統計時限緊張。一些機構為匯總需要,一般要求下屬機構于季度或年度末26日前上報數據,時間不到季度底或年底,使統計數據不精準,不完全。

二、加強縣支行反洗錢監管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優化隊伍建設,加大反洗錢業務培訓力度

有計劃地為縣支行招錄懂金融、法律、計算機、外語等專業的人才充實到反洗錢隊伍,不斷優化人員年齡、知識結構,逐步解決人員緊缺問題。建議上級行有針對性地制定縣支行反洗錢業務培訓計劃,采取靈活多樣,理論與實際操作相結合的方法,既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常規業務培訓,又進行反洗錢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增強工作人員洞察黑錢的敏銳力和監測分析能力,有效防范洗錢風險。

(二)健全激勵機制,提高金融機構反洗X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對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反洗錢工作不能為它帶來收益,甚至會影響其收益的實現。因此,除了通過法律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外,央行還有必要建立反洗錢工作激勵機制,對全面、及時、準確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對成功堵截洗錢行為的金融機構給予表彰,調動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從而健全其反洗錢運行機制,提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質量,全面提升轄區反洗錢監管水平。

(三)強化金融機構反洗錢整體意識

金融機構應當將反洗錢工作融入日常各項業務之中,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反洗錢意識,明確其反洗錢工作的義務及職責,加強所有金融從業人員的反洗錢培訓頻率和強度,使其了解最新的反洗錢監管政策、內控要求、新方法、洗錢風險變動情況等信息,從而能勝任所在崗位的反洗錢工作要求,確保反洗錢工作人員的穩定性,避免由于人員變動影響反洗錢的工作質量。

篇6

――金融風險能夠導致突發危機。而且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發生的頻率在不斷加大,貨幣危機和銀行危機的發生越來越頻繁。

――金融危機對整個社會和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無人能幸免,其損失一般要遠遠大于自然災害的沖擊。歷史多次證明:自然災害可能會促使人心凝聚,但是金融危機卻往往導致大眾對政府的信心瓦解。

――金融危機能迅速產生破壞作用,而對其預測也越來越難。許多因素都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而金融當局通常最多只能有48個小時來決定怎樣采取措施,應對危機的時間非常不充裕。

作為全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正日益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因此,要完全避免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是相當困難的。同時,由于中國經濟尚處于轉軌和發展階段,許多方面還不完善,增強金融的穩定性是非常必要的。為此,我們提出六項涉及監管機構、央行及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和關系的政策建議。

1. 明確職能,增強責任

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是垂直型的分業監管。為了使這種監管體系真正發揮效用,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要清晰界定各機構的職責,減少并消除利益沖突和職能交叉。三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在各自領域實施以監督和管理風險為基礎的措施。

由于被監管的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僅有國有企業,也有其他所有制企業, 包括外資金融企業, 因此,保護國有資產的任務應該交給另外的專門機構承擔(如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委員會),以避免與監管機構的職能相沖突。這不僅可以防止對國有金融機構的偏袒和庇護,提高外資、民營金融機構對監管當局的信心,而且對防止監管者被收買、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至于整體金融改革方案的制訂和實施,應該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主要由中央銀行負責。國有金融機構的改革不宜由各自的監管機構主持和推動。

2.加強監管協調

金融創新使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從而給監管者帶來了嚴峻挑戰。盡管中國并未實行混業經營,但銀行、保險和證券之間的界限卻越來越模糊。特別是,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金融機構受利益驅動、也有能力跨越日漸模糊的行業界限進行混業運作。

為了加強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以及政府部門的協調,我們建議以某種組織形式,作為加強信息交換、增強政策協調,并采取聯合行動的良好工作框架。

3.建立、健全危機的應急處理機制

由于金融危機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并且很難預測,因此, 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和危機處理制度, 以控制和化解重大金融危機。

建議國務院指定專門機構從現在起在不長的時間里完成國家金融危機應急預案的制定工作,建立應對不同類型、范圍和程度的金融危機的快速反應機制。一旦危機發生, 就能立即啟動一整套的危機處理預案,做到胸有成竹, 臨危不亂。

健全的應急措施和危機處理制度是化解重大金融危機的關鍵。美國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在經歷了多次金融危機后, 研究和制定了一整套危機的應急處理制度機制。例如, 1987年美國股票市場崩盤時美聯儲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宣布保證為所有的金融機構, 包括銀行、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提供無限的流通性, 無須任何抵押。這一機制平息和化解了股市崩盤所帶來的重大金融危機。“9?11”事件發生時, 即便格林斯潘不在美國, 同樣的機制立即生效。

4.進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報告和管理制度

各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以及與被監管機構之間高效、及時的信息共享與報告是一個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由于央行要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負責, 因此我們建議各金融機構在向其主管監管機構報告的同時,應將同樣的信息同時呈報給中央銀行。

央行在充分掌握各種金融信息的基礎上,應能做到對經濟、金融形勢進行全面的分析和監控,及時發現影響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并采取正確的行動。央行還應進一步開發早期預警系統。

5.提高央行維持金融穩定的能力

中央銀行應把經濟增長和金融穩定作為其并駕齊驅的兩大重要職責。在銀行、保險、證券監管職責剝離后,央行似乎只剩下了實施貨幣和外匯管理的職責。但是,央行即使不直接介入金融監管,也必定扮演維持金融穩定的重要角色。

無論是銀行還是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生了問題, 央行都是最后的貸款者, 央行在保證金融穩定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美聯儲在1987年美國股票市場崩盤時進行及時干預以及它在1998年挽救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所起的作用都表明,央行能在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方面發揮最關鍵作用。

為進一步發揮穩定金融的職能,央行應確保支付體系的穩定性和可靠性。進一步發展市場基礎設施,嚴密監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的運作,對整個金融系統中的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風險進行及時的評估和防范。

而且,我們建議央行定期向社會金融穩定報告。央行領導的金融穩定委員會這一體系的設立,以及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信息共享系統的不斷完善,將為該報告的提供必要條件。參加“IMF/世界銀行金融部門評估計劃(FSAP)”符合中國本身的利益。準備和金融穩定報告將是朝該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

6.加強對金融穩定的研究

篇7

【關鍵詞】公共財政;農村金融;政策

(五)農信社的存款規模限制了支農能力,經營成本大

從觀察縣的農業貸款規模中可以看出,地方農信社是農村金融發揮支農作用的主力軍,但農信社受存款規模的限制,其農業貸款的發放也被限制。從觀察縣的數據顯示,大部分觀察縣的農信社的存貸比已經接近監管要求的存貸比75%的上限,部分觀察縣的農信社的存貸比還超過了75%(例如疏附縣農信社2010年末存貸比已達78%)。此外中央實施了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由于農信社是各縣發放涉農貸款的主力軍,涉農貸款的存量遠遠大于其他金融機構,由此造成涉農貸款的增長速度較緩,獲得政策獎勵的數量與其貢獻不匹配。農信社承擔了大量完善農村金融環境的工作,如農村信用工程的建設、自助設備(ATM自動取款機和ATM自動存取款一體機)在農村全覆蓋等,農信社在農村經營中的成本也遠高于其他金融機構。

(六)農民和農村企業缺少有效抵押物,融資困難

農民擁有的可抵押資產十分有限,其擁有的資產主要是自建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及耕種的農作物和養殖的家畜等農產品,而我國現行的《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了農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農作物、家畜等資產均為不“合規”的抵押物品,金融機構因農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難以向農民發放貸款。農村企業因實物資產少且一般流動性差,財務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造成融資困難。

三、財政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加大涉農貸款獎勵政策

根據《中央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末涉農貸款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該獎勵政策出臺后,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積極性,吸引了金融資本支持農業發展。但隨著涉農貸款存量的增大和國家緊縮貨幣政策的實施,涉農貸款增量的增長率越來越難以超過15%,建議中央財政加大涉農貸款獎勵政策,一是應擴大政策的惠及范圍,只要滿足涉農貸款增量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都應該得到獎勵;二是提高獎勵力度,將涉農貸款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0%的部分,按3%至5%的比例給予獎勵,以繼續鼓勵和吸引農村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為農業和農村提供資金支持。

(二)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范圍

根據《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0]42號),中央財政將費用補貼范圍擴大到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并了2255個鄉鎮為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其中新疆共有214個鄉鎮列為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占全疆鄉鎮的20.9%,從調研的情況來看,仍有眾多的金融服務十分薄弱鄉鎮未納入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例如調研的疏附縣、莎車縣英吉沙縣無一個鄉鎮納入補貼范圍。建議中央財政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范圍,以吸引更多的大型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開設金融機構,以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促進貧困地區的農民提高收入。

(三)建立地方財政存款的激勵機制

農村資金外流嚴重,建議將涉農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財政性存款按各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市場份額比例存放于農村金融機構,提高涉農貸款的供給力度,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加大對當地農村的信貸服務能力。

(四)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稅收政策優惠

根據財政部《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中央財政有力的支持了農村金融的發展,為更好的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建議中央財政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具體建議為:一是取消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5萬元以內)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額度限制,建議對所有農戶貸款的利息收入都免征營業稅;二是對金融機構農戶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由90%計入收入總額減為50%計入收入總額,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所得稅;三是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期限由2011年12月31日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四是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由90%比例減計收入改為50%比例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五)對發放涉農貸款比例大的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區別對待的存貸比監管政策

農村金融的存款規模有限是導致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原因之一,許多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已經接近或超過監管機構75%的上限,為向農村和農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建議政府將發放涉農貸款比例超過50%的農村金融機構實行85%的存貸比監管政策,以增加農村金融的資金供給。

參考文獻

[1]陳治.財政激勵、金融支農與法制化[J].當代財經,2010(10):25-33.

[2]李勇等.發揮財政金融合力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J].中國財政,2009(18):30-33.

[3]李珂.優化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財政政策研究[J].財會研究,2010(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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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金融機構 電子支付服務 風險 市場準入

一、引言

隨著銀行業務水平的提升,以及現代技術的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給客戶帶來了極強的便利性。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金融機構、客戶在享受電子支付服務所帶來的正面效應同時,電子支付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大,而我國對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中的監管問題還始終處于近乎空白的狀態。例如,當前現有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業務方面,而針對第三方支付、支付平臺內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

2006年,我國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盡管在該制度中提供了有關點三方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實踐過程中,與《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存在沖突,此后我國關于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的政策,一直處于空白狀態,因此,本文針對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二、電子支付服務中的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

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服務中,技術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技術利用不當造成的風險,二是所使用的技術水平落后,電子支付技術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按照類型劃分,技術風險可以分為另種,一種是安全風險,另一種為技術選擇風險。

(二)業務風險

業務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幾種,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支付和結算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資金風險。

(三)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主要表現為電子支付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以及電子業務快速發展中,與管理水平低產生的不協調問題和風險,還有在電子支付復雜性監管中可能產生的監管風險。

實踐中,由于金融機構業務性質的不同,業務種類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監管的差異,造成不同金融機構在支付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也是不同的,我國金融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容易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強化監管政策和意見,才能將風險轉化為最低。

三、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政策與建議

(一)市場準入的監管

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設立最低資本金限制,強化支付中的安全技術,建立保險與保證金問題,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中關于最低資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就已經開始列出,但是有關執行的細節和程度問題,并沒有詳細的確定;而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監管方面,自始至終還沒有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安全技術,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礎技術建設,保障客戶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安全性,以及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真實有效性,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準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鑒歐盟的經驗和教訓,充分利用我國《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針對我國電子支付做出相關嚴格規范和控制;對金融機構設立保證金機制,發展電子支付保險。由于當前我國電子支付金融機構之前的競爭十分激烈,造成我國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發展不規范,惡性競爭嚴重,電子支付的風險不斷增大,對此建議對我國金融機構采用政策引導并購,利用國有控股策略,促進合理、穩健和有序發展。

(二)業務范圍的監管

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監管包含對業務運營風險的監管,對客戶業務的管理,對機構管理高層的監管,以及對業務操作員工的監管,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

對業務運營中的風險監管,要借鑒并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針對金融機構高層管理的監管,可借鑒國內外先進國家相關監管的經驗,例如美國、新加坡等,金融機構董事會制定監管政策,設立技術監管總監,使監管過程規范化和合理化;強化內部操作人員監管,禁止個人操作,形成相互聯系和牽制的合作機制,健全準入控制;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對客戶資料進行保護,保障客戶資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推出機制,促進金融市場電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監管機構

目前我國針對電子支付服務的監管采用的“銀監會+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新聞出版署”的管理組織模式,由于監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機構,我國在此類中的監管政策是不健全,發揮銀監會的職能作用,加強監管十分重要。

這就要首先要加強對電子支付的技術監管,更新金融機構業務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內部風險防范和控制,防止電腦犯罪;構建定期監管機制,強化監管在每個時間段內的進行;同時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國內外金融合作,利用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防范電子支付跨國風險,強化對國外競爭者的監管,促進國內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

(四)電子貨幣

構建規范的法律法規,明確電子貨幣發行權問題,針對有關電子貨幣中可能產生的金融機構破產規定、金融機構作為電子活動發行方的風險、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發行權資質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明文規定,完善我國金融機構關于電子貨幣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五)法律問題

彌補我國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監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強對電子證據、網上稅務和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的構建,針對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作明文規定;完善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消費者隱私、消費者資料保密等相關立法的構建。

參考文獻:

[1]黃曉艷,胡祥培.我國電子現金發行的組織模式研究[[J].中國軟科學.2013

[2]鄭茂.電子支票在我國的發展模式[[J].武漢金融.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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