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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會計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協調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標志著一個中國會計新時代的開始。這次會計改革對于中國的發展至關重要,未來10年、20年后再看會計準則變化就會感覺到這是一次徹底的變革,是一種質的飛躍。它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必然。中國經濟越發展,會計就越重要。
2007年3月16日,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新法在納稅人、稅率、扣除和資產處理、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納稅調整、納稅方式等方面與現行稅法有較大變化。在新法出臺的基礎上,2007年又將穩步推進增值稅轉型、個人所得稅制、資源稅計稅方法、土地使用稅標準、稅收優惠政策等多項稅制改制。同時,國際反避稅政策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新的重大稅制改革文件也即將出臺。
本文擬就新會計準則及其與稅法差異方面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關于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體現在很多地方,細節問題比較多,但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下面幾個重要方面的闡述,使會計與稅法之間的政策更加協調。
一、新會計準則、稅法對會計實務的挑戰
(一)在資產和交易的計量中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
新會計準則改革,使中國會計導向發生了變化。原來的導向是面向過去,即會計主要是記錄過去,財務報表就是一個價值記錄。未來會計徹底變成決策性會計,叫做“面向未來的會計”。
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但引入公允價值概念是有限制的,即在個別層面上引進,不是全部業務引進。如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商譽、企業年金、股份支付等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這些規定將使得以后的經濟交易在計量上能夠更為公允。
引入公允價值以后,一些業務的未來決策基礎依賴于公允價值。從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角度分析,公允價值將導致更多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因為稅收是以資產和交易的計稅基礎為依據,不承認公允價值。
(二)新會計準則在會計核算時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
這一點變化體現在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許多方面。
例如:
1.固定資產折舊的殘值必須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即折現值。
2.收入準則第五條規定:凡是有融資性質的收入,按照公允價值來記錄收入的金額,其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并在以后期間逐漸攤銷。這對稅收顯然是有影響的,導致了稅收收入確認時間的變動。
如果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在稅收上記錄的價款是合同開票的金額,這樣又出現一個矛盾,即開票的時間和金額問題,到底是按開票金額作收入,還是按會計公允價值確認的收入納稅。這會由于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及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導致差異。
(三)新會計準則對會計六大要素進行了修訂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概念進行了修訂,提出了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利得、損失的概念。稅法對利得的稅務處理規定不明確。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形成的差異
(一)新會計準則豐富了會計理論和實務,但加深了與稅法的差異
1.資產確認問題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在新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確認的條件是:
(1)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
(2)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新會計準則中沒有提到金額問題,也沒有提及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問題。
無形資產的商譽金額的確定及資產減值金額的確定與稅法上有差異。
2.特殊行業、特殊業務確認計量
(1)生物資產中關于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核算問題
如果企業擁有一些馬,會拉車、拉磨,或者被宰殺后被食用。這時涉及到的馬,如果拉車,則要歸入生產性生物資產范疇;如果吃馬肉,那就要歸入消耗性生物資產范疇了。當然現在會計核算問題解決了,但稅法如何處理還沒有明確的說法。
(2)生物資產折舊問題
關于馬的折舊問題,稅法指的折舊都是對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折舊,關于生物資產的折舊沒有涉及如何提取。
(3)生物資產的價值問題
如果母馬生下一個小馬駒,小馬駒的價值應該如何計量?新會計準則談到采用名義價格,如果名義價格不容易找到或沒有辦法獲取,則采用一塊錢計價模式。
如果這個小馬駒一年以后長成一個成馬,那么這個馬是有價值的,也可能為企業提供服務和收益,這個馬本身實際上也應該按照生物資產準則要求進行核算。這個馬在飼養過程中所花費的代價部分要全部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馬的賬面價值一直維持在一塊錢,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續到這匹馬最終轉讓時才能體現出來。那么馬的前期代價什么時候能收回呢?一直要延續到馬轉讓的時候才能收回。比如這匹馬賣了1000元,而賬面成本只有一元錢,這999元的增值是在馬轉讓的時候才能得到,實際上也只有在實現轉讓時才對馬的轉讓凈收益征稅,征收所得稅是肯定的,但是否征收流轉稅,征收多少,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二)關于收入、資產減值等項目確認的差異
這個差異影響很大,不光對會計核算產生影響,而且對年終所得稅納稅申報,包括56號文所規定的新的納稅申報表影響很大。
新的納稅申報表的附表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在對收入進行填列時,也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在附表1中,首先填列會計確認的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然后填列視同銷售業務收入,即會計不作為收入入賬,但需要視同收入納稅的事項。
新的納稅申報表里面的附表4《納稅調整增加明細表》和附表5《納稅調整減少明細表》就是關于納稅調增和納稅調減的項目明細表。新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范圍、資產減值的處理作出了規定,但納稅申報時除壞賬準備外其他減值一概不允許扣除,這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三)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差異
公允價值對整個會計和稅收的影響都是很大的。運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改變了原有的會計處理結果。
1.會計業務中對于收入的計量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其原則為:“收入應以其已收或應收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收入的定義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強調了:
(1)對收入的種類作了區分,主要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
(2)強調了收入與利得的區別;
(3)強調了收入是使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部分;
(4)強調了收入一定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但國際會計準則對此并沒有明確說明。
2.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話,每一期間的公允價值是變化的,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調整,價值變動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特殊會計業務中套期保值業務的概念
特殊會計業務中套期保值業務的概念為:“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國際會計準則則定義為“套期是指定一項或多項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價值的變化,全部或部分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化。”在此可以看出國際會計準則避開了套期與風險的關系。
這個“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到底確認不確認,稅收上怎么理解?筆者認為不應該確認為收入。因為不影響企業的稅金。
關于公允價值計量方面,對公允價值所涉及的稅前扣除問題,也會出現許多迄今為止還沒有解決的問題。新的納稅申報表采用的還是企業會計制度和原準則,2007年還面臨著采用新會計準則的調整。區別在于“主表內容不變,每年修改附表,因為主表內容簡化了,現在只有35行,但許多細致的問題都反映在附表中,國家每年要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修改附表內容,以后附表每個納稅年度都要調。
(四)關于損益計量方面的差異
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會計制度與原準則、稅法的差異繼續存在,必然影響到稅收;
2.會計制度與原準則、稅法的差異不再存在,已經消失了。
例如: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原來要求計入“資本公積”,現在新準則規定要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貨”準則取消了存貨發出方法中的后進先進法,這一類差異因為新準則的變化而消失了。
3.新會計準則新創造出來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按公允價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項目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方面的核算產生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稅法對預計負債要進行納稅調整的差異。
(五)關于土地使用權核算方面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建房時把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
比如某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后,受讓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舊時可能只按20年折舊,這個矛盾怎么辦?在實務操作上一般來講就是以不動產的折舊年限為準,土地使用權不再單獨攤銷。
但新會計準則關于土地使用權的核算發生了變化,要求土地使用權單獨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攤銷,這些會對未來造成損益、折舊、攤銷產生諸多影響。
三、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思考
筆者對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進行了思考,這里主要從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新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
研究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就是為了實現會計與稅法的協調。對那些影響不重大的差異盡量協調統一。稅務機關應該研究當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關鍵所在,通過稅收立法把一些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進行協調。
1.稅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它與新會計準則的定義一致。
2.稅法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第一次提及,需與會計實務進行協調
1)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2)企業應當從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3)企業應當根據生(下轉第79頁)(上接第76頁)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4)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研究
不僅研究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而且要研究會計對稅收的影響。國稅發[2003]45號文件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這是唯一一個稅法向會計協調的文件。
舉例:像預提費用中有預提的利息費用,能不能稅前扣除呢?
新會計準則規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貨生產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費用必須予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如果存貨馬上實現銷售,但這時候利息費可能還沒有付,那么預提的利息費用能否實現稅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稅前扣除,因為此時的利息費用計入了產品成本。
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領域值得研究: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
如果稅法允許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選擇的話,這里有一個選擇的傾向問題。如果企業從納稅的角度出發,選擇有利于納稅的會計政策以及政策組合,筆者認為這是個方向。
2.計量屬性影響稅收傾向
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考察計量屬性對稅收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
(1)計量屬性直接影響流轉稅,因為公允價值影響流轉稅的計稅基礎;
(2)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由于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需要做所得稅納稅調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對稅收乃至企業內部管理都有重大影響。從稅法角度來講,會計和稅法是適當分離的,但從長遠來講,會計處理方法也將對稅收產生一些影響。
4.新業務、新準則的稅收影響。新業務的稅收處理在發生變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業務帶來的稅收影響。從納稅角度來講,新業務中是不是也存在著稅收的技巧,即我們常講的稅收籌劃的操作空間,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納稅籌劃:推進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研究的終極目標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機構)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合理規劃納稅人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巧妙安排相關理財涉稅事項,以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的財稅管理活動。
實際上,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這種反應和適應不僅僅是減輕稅負,還有降低稅收風險的要求。關于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筆者從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角度出發,提出了納稅籌劃和納稅設計的三個思想:
1.流程思想
一個企業的業務及其流程實際上決定了稅收,這個業務流程怎樣去設計、如何去操作,其納稅會大相徑庭。
2.契約思想
會計與稅收業務中充滿了各種契約關系。會計與稅收操作可以從契約角度改變納稅和會計業務,契約能夠解決一些深層的經濟問題。
3.轉化思想
納稅籌劃的本質是在稅制約束下尋找稅收空間,即講求規則約束之下的變通、轉化與對策。在納稅籌劃方案設計過程中,要引入轉化思想。轉化思想是沖破稅收制度和環境約束的最佳選擇。只有實現業務形式及內容的轉化,才能找到更多的納稅籌劃操作空間。
【主要參考文獻】
[1] 新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
2007年3月16日,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新法在納稅人、稅率、扣除和資產處理、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納稅調整、納稅方式等方面與現行稅法有較大變化。在新法出臺的基礎上,2007年又將穩步推進增值稅轉型、個人所得稅制、資源稅計稅方法、土地使用稅標準、稅收優惠政策等多項稅制改制。同時,國際反避稅政策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新的重大稅制改革文件也即將出臺。
本文擬就新會計準則及其與稅法差異方面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關于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體現在很多地方,細節問題比較多,但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下面幾個重要方面的闡述,使會計與稅法之間的政策更加協調。
一、新會計準則、稅法對會計實務的挑戰
(一)在資產和交易的計量中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
新會計準則改革,使中國會計導向發生了變化。原來的導向是面向過去,即會計主要是記錄過去,財務報表就是一個價值記錄。未來會計徹底變成決策性會計,叫做“面向未來的會計”。
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但引入公允價值概念是有限制的,即在個別層面上引進,不是全部業務引進。如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商譽、企業年金、股份支付等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這些規定將使得以后的經濟交易在計量上能夠更為公允。
引入公允價值以后,一些業務的未來決策基礎依賴于公允價值。從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角度分析,公允價值將導致更多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因為稅收是以資產和交易的計稅基礎為依據,不承認公允價值。
(二)新會計準則在會計核算時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
這一點變化體現在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許多方面。
例如:
1.固定資產折舊的殘值必須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即折現值。
2.收入準則第五條規定:凡是有融資性質的收入,按照公允價值來記錄收入的金額,其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并在以后期間逐漸攤銷。這對稅收顯然是有影響的,導致了稅收收入確認時間的變動。
如果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在稅收上記錄的價款是合同開票的金額,這樣又出現一個矛盾,即開票的時間和金額問題,到底是按開票金額作收入,還是按會計公允價值確認的收入納稅。這會由于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及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導致差異。
(三)新會計準則對會計六大要素進行了修訂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概念進行了修訂,提出了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利得、損失的概念。稅法對利得的稅務處理規定不明確。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形成的差異
(一)新會計準則豐富了會計理論和實務,但加深了與稅法的差異
1.資產確認問題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在新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確認的條件是:
(1)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
(2)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新會計準則中沒有提到金額問題,也沒有提及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問題。
無形資產的商譽金額的確定及資產減值金額的確定與稅法上有差異。
2.特殊行業、特殊業務確認計量
(1)生物資產中關于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核算問題
如果企業擁有一些馬,會拉車、拉磨,或者被宰殺后被食用。這時涉及到的馬,如果拉車,則要歸入生產性生物資產范疇;如果吃馬肉,那就要歸入消耗性生物資產范疇了。當然現在會計核算問題解決了,但稅法如何處理還沒有明確的說法。
(2)生物資產折舊問題
關于馬的折舊問題,稅法指的折舊都是對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折舊,關于生物資產的折舊沒有涉及如何提取。
(3)生物資產的價值問題
如果母馬生下一個小馬駒,小馬駒的價值應該如何計量?新會計準則談到采用名義價格,如果名義價格不容易找到或沒有辦法獲取,則采用一塊錢計價模式。
如果這個小馬駒一年以后長成一個成馬,那么這個馬是有價值的,也可能為企業提供服務和收益,這個馬本身實際上也應該按照生物資產準則要求進行核算。這個馬在飼養過程中所花費的代價部分要全部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馬的賬面價值一直維持在一塊錢,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續到這匹馬最終轉讓時才能體現出來。那么馬的前期代價什么時候能收回呢?一直要延續到馬轉讓的時候才能收回。比如這匹馬賣了1000元,而賬面成本只有一元錢,這999元的增值是在馬轉讓的時候才能得到,實際上也只有在實現轉讓時才對馬的轉讓凈收益征稅,征收所得稅是肯定的,但是否征收流轉稅,征收多少,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二)關于收入、資產減值等項目確認的差異
這個差異影響很大,不光對會計核算產生影響,而且對年終所得稅納稅申報,包括56號文所規定的新的納稅申報表影響很大。
新的納稅申報表的附表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在對收入進行填列時,也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在附表1中,首先填列會計確認的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然后填列視同銷售業務收入,即會計不作為收入入賬,但需要視同收入納稅的事項。
新的納稅申報表里面的附表4《納稅調整增加明細表》和附表5《納稅調整減少明細表》就是關于納稅調增和納稅調減的項目明細表。新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范圍、資產減值的處理作出了規定,但納稅申報時除壞賬準備外其他減值一概不允許扣除,這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三)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差異
公允價值對整個會計和稅收的影響都是很大的。運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改變了原有的會計處理結果。
1.會計業務中對于收入的計量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其原則為:“收入應以其已收或應收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收入的定義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強調了:
(1)對收入的種類作了區分,主要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
(2)強調了收入與利得的區別;
(3)強調了收入是使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部分;
(4)強調了收入一定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但國際會計準則對此并沒有明確說明。
2.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話,每一期間的公允價值是變化的,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調整,價值變動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特殊會計業務中套期保值業務的概念
特殊會計業務中套期保值業務的概念為:“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國際會計準則則定義為“套期是指定一項或多項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價值的變化,全部或部分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化。”在此可以看出國際會計準則避開了套期與風險的關系。
這個“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到底確認不確認,稅收上怎么理解?筆者認為不應該確認為收入。因為不影響企業的稅金。
關于公允價值計量方面,對公允價值所涉及的稅前扣除問題,也會出現許多迄今為止還沒有解決的問題。新的納稅申報表采用的還是企業會計制度和原準則,2007年還面臨著采用新會計準則的調整。區別在于“主表內容不變,每年修改附表,因為主表內容簡化了,現在只有35行,但許多細致的問題都反映在附表中,國家每年要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修改附表內容,以后附表每個納稅年度都要調。
(四)關于損益計量方面的差異
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會計制度與原準則、稅法的差異繼續存在,必然影響到稅收;
2.會計制度與原準則、稅法的差異不再存在,已經消失了。
例如: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原來要求計入“資本公積”,現在新準則規定要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貨”準則取消了存貨發出方法中的后進先進法,這一類差異因為新準則的變化而消失了。
3.新會計準則新創造出來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按公允價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項目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方面的核算產生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稅法對預計負債要進行納稅調整的差異。
(五)關于土地使用權核算方面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建房時把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
比如某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后,受讓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舊時可能只按20年折舊,這個矛盾怎么辦?在實務操作上一般來講就是以不動產的折舊年限為準,土地使用權不再單獨攤銷。
但新會計準則關于土地使用權的核算發生了變化,要求土地使用權單獨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攤銷,這些會對未來造成損益、折舊、攤銷產生諸多影響。
三、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思考
筆者對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進行了思考,這里主要從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新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
研究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就是為了實現會計與稅法的協調。對那些影響不重大的差異盡量協調統一。稅務機關應該研究當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關鍵所在,通過稅收立法把一些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進行協調。
1.稅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它與新會計準則的定義一致。
2.稅法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第一次提及,需與會計實務進行協調
1)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2)企業應當從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3)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4)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研究
不僅研究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而且要研究會計對稅收的影響。國稅發[2003]45號文件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這是唯一一個稅法向會計協調的文件。
舉例:像預提費用中有預提的利息費用,能不能稅前扣除呢?
新會計準則規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貨生產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費用必須予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如果存貨馬上實現銷售,但這時候利息費可能還沒有付,那么預提的利息費用能否實現稅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稅前扣除,因為此時的利息費用計入了產品成本。
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領域值得研究: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
如果稅法允許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選擇的話,這里有一個選擇的傾向問題。如果企業從納稅的角度出發,選擇有利于納稅的會計政策以及政策組合,筆者認為這是個方向。
2.計量屬性影響稅收傾向
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考察計量屬性對稅收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
(1)計量屬性直接影響流轉稅,因為公允價值影響流轉稅的計稅基礎;
(2)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由于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需要做所得稅納稅調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對稅收乃至企業內部管理都有重大影響。從稅法角度來講,會計和稅法是適當分離的,但從長遠來講,會計處理方法也將對稅收產生一些影響。
4.新業務、新準則的稅收影響。新業務的稅收處理在發生變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業務帶來的稅收影響。從納稅角度來講,新業務中是不是也存在著稅收的技巧,即我們常講的稅收籌劃的操作空間,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納稅籌劃:推進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研究的終極目標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機構)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合理規劃納稅人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巧妙安排相關理財涉稅事項,以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的財稅管理活動。
實際上,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這種反應和適應不僅僅是減輕稅負,還有降低稅收風險的要求。關于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筆者從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角度出發,提出了納稅籌劃和納稅設計的三個思想:
1.流程思想
一個企業的業務及其流程實際上決定了稅收,這個業務流程怎樣去設計、如何去操作,其納稅會大相徑庭。
2.契約思想
會計與稅收業務中充滿了各種契約關系。會計與稅收操作可以從契約角度改變納稅和會計業務,契約能夠解決一些深層的經濟問題。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保險公司;稅收;政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15-02
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行以后,原對保險公司執行的兩個主要的企業所得稅規范性文件即國稅發[1999]169號和國稅函[2000]906號都已廢止,如何制定新的適合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配套政策,這是新企業所得稅制實施后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納稅人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50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與之相配套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也已正式出臺,在這項配套政策中,對居民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原則,也就是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年終再由總公司進行全年的匯算清繳,當然,該管理暫行辦法中也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可以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包括不能分開核算、內部服務機構、總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當年新設立分公司等。這一點改變了原來對內資保險公司按是否獨立核算來判斷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這項政策就會對這些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納稅地點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從2008年開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都需要匯總到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預繳一部分所得稅。這一政策變化對內資保險公司將會有利,因為,內資保險公司在全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虧損,那么,實行匯總納稅以后,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盈虧損互抵,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如果總公司是設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稅率地區,如過渡期低稅率優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利潤也可以總公司的低稅率。而且,內資保險公司還可對照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在資產總額、經營收入、職工工資等方面盡量做到不獨立劃分清楚分公司資產、收入、人員,這樣還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率及稅收優惠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了過渡期優惠稅率以外,共有三檔稅率,基本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稅率包括過渡期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對于大多數的保險公司而言,將會適用25%的基本稅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險公司,如果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將會面臨20%的稅率,另外,部分外資保險公司,原來享受15%的稅率優惠的,將會在過渡期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直接針對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基本沒有,和保險公司相關的優惠政策包括:
(一)對國債利息所得繼續給予免稅。因為保險公司的收取的歷年積淀的保費收入在投資方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專門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資途徑是國債,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中主要來源也是國債利息。但是,保險公司在國債二級市場買賣的差價收入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收入免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內股權。由于保險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資金投資進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達到一年以上的股權,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這對于保險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基的界定及影響
在稅基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費用扣除規定,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取消,這對內資保險公司而言無疑會有利。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和保險公司特別相關的費用扣除還有下面幾個項目。
(一)關于保費取得成本。國際上對保費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遞延法,將保費取得成本與保費收入之間進行配比,也有一些國家按照現金收付制原則,將保費成本直接在支付的當期直接扣除。我國目前采取后一種方法,即保費取得成本在支付當期扣除。但是,我國對保費取得成本的扣除總量實施了限制。即對保險公司傭金支出要求在不超過保費收入5%比例以內扣除,對于保險營銷費用不超過保費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建議我國借鑒國際保險業處理慣例,按照謹慎性會計處理原則,允許保險公司據實列支保險營銷費用和傭金支出金額。
(二)關于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保險公司所涉及到準備金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以及其他特定準備金等。其中未賺保費準備金又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責任準備金,前者是對于保險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財產保險業務,而后者是對于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長期保險業務。而未決賠款準備金也分為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兩類。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允許按照月計提法或按日計提法進行計算,按計算結果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一般情況下對此條款一般不會再作修改,對于長期責任準備金也允許按照保險精算的結果計提并稅前扣除。
對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原《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規定,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只能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計提列支。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提取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大大超過4%的比例,這樣實際上造成保險公司提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而且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里包括了理賠費用準備金,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要么提高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的比例,要么增設理賠費用準備金。例如,以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為例,根據歷史經驗,在無巨災年份,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費的14%~16%,這樣就造成一大筆未決賠款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上述各項準備金如何稅前扣除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的核定才能稅前扣除。因此,對這些準備金扣除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確。
(三)長期待攤費用
新稅法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允許企業可以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攤銷。而原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辦公樓、營業廳一次裝修工程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賃合同的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盡管攤銷的期限沒變,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規定,對于金融保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可以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稅法要求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作為電子設備在不短于三年內計提折舊。
(四)關于呆賬壞賬及準備金扣除
呆賬和壞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人民銀行在《貸款通則》中,將不良貸款分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通稱“兩呆一逾”,并要求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所以呆賬是指金融企業難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只有金融企業才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而壞賬則是一個通用的財務名詞,是指企業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對于金融企業而言,主要是指應收利息、應收保費等,壞賬準備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提取的一項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對壞賬、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賬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13號)。通知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應以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提取準備金的辦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取消這兩項準備金計提的審批程序。
金融保險企業會計上對損失處理可以提取三類準備金,即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但是,從前面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有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會計上可以計提,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處置相關資產時,可以按照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來確認資產損失。
按照國稅發[1999]213號文件規定,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準備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金的各項貸款余額×1% -上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
而壞賬準備金計提的公式為: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提取比例-上年末壞賬準備金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對于保險企業而言,還需要在呆賬和壞賬之間作出選擇,比如,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既是屬于呆賬稅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又是屬于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那么到底是計提呆賬還壞賬呢?本文認為,稅法不可能允許兩者都計提,保險公司可以從中作出選擇,一般而言,提取呆賬準備金對保險公司會更有利。
(五)防預費和保險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預費是指保險企業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保險標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原國稅發[1999]168號文件規定,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0.8%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原企業所得稅對防預費是按限定比例據實扣除,這樣不利于保險公司在防預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對此項比例限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也應當取消。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比例繳納的一項強制性費用,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也應當允許保險公司按辦法規定比例上繳的,都允許全額稅前列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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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的概況
“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推進財政稅收體制改革”。
“十五”時期,財稅體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了新的進展。繼續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順利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的重要保障。
(1)現行財政稅收體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財政收入占GDP比重過低的狀況在短期內難以改變,究其原因,一方面,農業豐收和糧食的價格提升使得農業稅收超額;另一方面,隨著股票二級市場的不斷火爆,使得證券交易稅收大幅度的超額預算;而與此同時,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增值稅、營業稅等卻增長不多,導致整個經濟的增長和財政稅收的增長不同步。
其次,各種行政性的收費和基金越來越多,很多基金和收費的出臺都是財政拿不出而留給政策的結局,從本質上來說,這也是政府職能的一種無奈選擇。
(2)進一步完善財政稅收改革的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財政收入增長機制。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長期持續下降削弱了政府的相關職能,導致政府職能缺少了財政保證。介于此,在財政稅收改革中,出臺了一些關于基金和收費的政策,通過進一步的完善財政收入增長機制,保證財政收入的正常健康增長。其次,加強財政部門對政府財政性收費和基金的管理。財政不統一,政府資金體制外運轉,對于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率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加強財政部門對政策性收費和基金的管理,統一財政,把財政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的監控管理之中。
2.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第一,不同的財政稅收政策會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投資環境和投資吸引力。財政稅收政策在用于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控時,通過對不同的區域實行不同的財政稅收政策來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比如,在某些特定的區域,即國家希望經濟更快發展的區域,政府通過對全部或部分企業實行一定范圍的稅收減免,進而實現了對該區域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主要職能就是是為特定區域的企業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使得它們能夠盡快地擔負起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職責。
第二,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在貫徹國家的產業傾斜政策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各國政府均根據本國當前經濟發展的水平來確立國民經濟中各個產業的優先發展順序,并通過建立有利的財政稅制結構來予以保障。
二、國家財政稅收政策與國企發展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國有企業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但是一直以來,國有企業由于歷史與體制的原因,多年來積累的體制性、結構性和機制性等深層次矛盾相互交織,其落后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以及落后的產品開發和技術裝備、僵化的市場營銷體制與發展市場經濟要求的矛盾愈加突出,國有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加快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促進國企的改革和發展已經迫在眉睫。
1.國企困難原因及表現
首先,傳統的主導產業逐漸失去優勢,新興產業發育不快,難以帶動國有工業經濟有效增長。國企門類齊全這一以往優勢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已成為相對劣勢。由于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競爭激烈、資源要素短缺,加上陳舊的經營觀念、僵化的經營機制,使原來大規模的生產體系與主導產業的優勢逐步削弱和喪失。
其次,自我積累發展能力弱化,技術更新改造緩慢,新產品、新技術產業化過程較長,使國有企業喪失了自身發展的動力。歷史上高比例的利稅上繳,使國有企業自我積累發展能力薄弱,技術裝備的“欠賬”過多。雖然改革開放后國家對其技術改造投入了一定的財力,使其工藝技術裝備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領域過寬、比重過大,并且國家投入的技改資金和企業自我積累的投入無法彌補技術老化的程度,占有相當比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裝備未得到根本性的改造。
2.國家財稅政策改革對國企發展的作用
(1)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為國有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目前,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繼續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從擴大投資、啟動消費和增加出口等三方面入手,拉動國內有效需求,確保經濟的適度增長,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為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創造基礎條件。實踐證明,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措施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實現國有企業的脫困目標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2)國家財稅政策改革,采取了有力措施解決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重點問題
布局分散、負債率高、資本資金不足、社會負擔重以及富余人員多等,這些都是當前國有企業面臨的難點和重點問題。解決好這些問題,對于實現國有企業發展的目標至關重要。為此,國家財稅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調整思路,不能再沿用過去減稅讓利的辦法,把財稅支持與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進行改組,形成合理的國有經濟布局和科技創新機制,使國企適應市場經濟和公平競爭的環境。其次,突出重點。對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支持,重點在企業重組、技改貸款貼息、安排下崗分流職工基本生活以及分離企業社會職能等方面下功夫,為國企創造平等寬松的外部環境。再次,加大力度。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調劑出一部分資金支持國企的改革與發展。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關鍵詞:新三板;財政政策;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2
一、新三板發展的現狀
新三板市場最早起源于STAQ、NET 系統剩下的掛牌公司和退市公司。2006年1月,國務院批準將中關村科技園區作為試點,允許園區內具有規定資質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掛牌。[1]2012年,證監會頒布相關規定,宣布擴大試點范圍。2013 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在京舉行揭牌儀式。2014年新三板全面擴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三板掛牌數為1,572家,2014年新增掛牌1,216家,同比增加3.4倍。[2]進入2015年后,新三板又在規則制度和技術系統方面進行了進一步升級,包括全國股轉系統首批指數、完成數據匯總業務相關技術系統通關測試等。隨著新三板擴容至全國以及制度層面的不斷完善,它的優勢將會逐步發揮出來,掛牌企業會逐步增加,交易也會越來越活躍。
二、目前我國新三板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政策方面
1.未設立新三板專項資金
目前財政投入的資金,基本是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而對于新三板市場沒有明確的專項資金。此外,各高新園區為了園區內的企業發展,雖然給了企業許多補貼政策,但是真正做到讓企業改制,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服務,讓資金真正起到引導作用,鼓勵新三板企業的健康發展還有待完善。
2.財政扶持手段單一
隨著新三板的擴容,政府也大力扶持新三板。比如給予新三板企業改制、掛牌資金補助,但補貼方式比較單一,使得成長初期融資渠道較少的企業,對政府形成依賴。此外,從政府角度看,雖然為鼓勵企業發展,政府給予企業補貼,但補貼的效果不佳。由此僅靠單一的財政補貼方式來支持企業的發展,不僅不利于企業的發展,也不利于新三板長期的建設。
3.財政投入的資金管理不到位
進入2015年以來,新三板掛牌企業不斷增多,隨著新三板市場逐步壯大,也顯露了一些問題,比如,在其運營過程中,投資者依然存有許多風險。國家針對新三板市場發展投入的資金未進行監督管理,如給予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補貼,是否確保資金用來改制。在具體的資金使用過程中,事前沒有進行具體的預算,資金的用途不明確,補貼資金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規范之處。
(二)稅收政策方面
1.享受稅收優惠的申請程序復雜
目前,政府給予新三板市場許多的稅收優惠,但辦理相關的稅收優惠的程序過于復雜。比如,申請改制資助的企業、申請掛牌的企業都需要交各種復印件,這可能導致部分想掛牌的企業因為繁瑣的申請程序,而不能及時享受優惠政策,加重企業運營負擔,反而對企業的短期發展帶來不利。
2.稅收優惠目標不明確
目前稅收優惠政策,只對高科技企業的利潤優惠,給予減免,而對其發展高新技術至關重要的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發等,沒有給予高科技企業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3]企業所得稅法下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以稅率優惠為主要方式,而間接優惠方式的運用不足。新三板企業并非都能享受我國現行的間接優惠方式。
3.各高新區成文稅收優惠政策缺乏
目前,相當多的高新區已經有了政策,但是涉及保密的大部分文件沒有公開,或沒有成文,或者沒有上傳到開發區網站上。由現階段,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更沒有形成專門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法律法規。[4]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通過對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修訂、補充而形成的,散落在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政策難以全面把握,執行起來容易出偏差。
4.稅收優惠政策結構不合理
網上資料顯示就高新園區公開的信息而言,越發達地區,資金越充裕,針對股份代辦轉讓的政策越優惠,比如天津高新區的優惠政策就比較實惠。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方面,現行的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扶持手段也顯得較為單一和乏力。
三、完善我國財稅政策支持新三板發展的建議
(一)財政支持政策方面
1.設立新三板專項資金
政府應該設立專門的扶持新三板掛牌上市企業的低息貸款專項基金,或者建立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按照統一的標準選擇適合條件的新三板企業進行發放。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使直接補貼與激勵引導機制相結合,減少新三板企業對政府補貼的依賴。設立新三板專項資金,從側面表明國家對于新三板市場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企業進駐新三板市場。同時,政府也應該隨之出臺新三板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使資金真正落到實處。
2.轉變扶持方式
通過轉變財政扶持方式使資金切實落到實處。首先實施導性扶持,在各園區政府應該大力增加財政可支配財力,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引導性扶持,吸引更多的社會投資。其次采取間接性扶持,政府采取間接調控,規范各園區內企業的行為,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對于新三板市場上發展比較快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促進企業的自主發展。再次進行政策性扶持,用好新三板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讓政府投資帶動更多的社會投資和消費需求,使更多的資本流向新三板市場,落實好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能夠充分享受優惠政策。
3.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管
政府要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資金管理。企業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應該盡量透明化,在企業內部可以設置資金監督管理崗位,專門負責資金的預算,使用等,盡量細化資金的用途,以便于在使用過程中對于資金的監管更方便。加大對資金的監管,才能不斷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使資金發揮更好的作用。
(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
1.簡化稅收優惠政策申請手續
現如今,既然已經出臺許多優惠政策給予企業補貼,就應該簡化相應的優惠政策申請手續,使補貼可以快捷,有效的落實到企業。現在是信息發達時代,網上建立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情況申請的系統,通過網絡簡化辦事程序。這其中主要包括首次享受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再次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手續的簡化,不代表質量的后退,為避免企業的風險,以及優惠政策的有效落實,簡化優惠政策手續,加強申請過程中的監管,真正落實到新三板企業,使政策切實的促進新三板市場的發展。
2.明確稅收優惠目標
“從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的要求看,各國稅收優惠發展的趨勢是弱化直接優惠,發展間接優惠。”[5]目前新三板市場上的各高新技術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多是直接優惠,應該豐富間接稅優惠方式,多重優惠方式并用,加大稅收優惠的力度提高稅收優惠的公平性。[6]采取加速折舊方式,通過加快資金回收的速度,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推遲企業的納稅期限,減輕高新企業稅收負擔。采取投資抵免,鼓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
3.制定成文的稅收優惠政策
制定系統成文的稅法體系,選擇適當時機提高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應該公開的相關文件應該及時的公開,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在園區網站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國家應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系統性的法律,并根據這一法律的要求,對目前零星散布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歸納整理。[7]應注意,在制定優惠制度時,應不斷衡量利益得失,制定恰當的優惠對象、優惠方式、稅率等等,將稅收優惠制度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在運行優惠制度時不應過分干擾市場的經濟調節作用,避免過多地影響企業的生產、投資選擇。
4.合理調整優惠結構
對于比較發達的高新區,企業發展的比較好,而給予的補貼反而更多,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也更多。而那些欠發達園區的企業更需要稅收優惠的支持,能享受的優惠卻較少。應轉變優惠方式,給予真正需資金發展的企業更多的扶持。對于比較發達的高新區,企業資金充足,企業內部資源豐富,國家政策主要應該發揮引導作用,讓企業自主發展,依靠企業的進步吸取其他社會資本的支持,同時,較發達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應該起到模范作用,利用企業多余資金扶持欠發達地區高新技術企業,使新三板市場的結構更合理。
此外,各地方政府應該根據本園區內企業的發展情況適當調整補貼額度,對于急需資金周轉的企業應該給予更多的發展,不能單純依據企業現有的情況來實施優惠政策,這會使得企業分級,使新三板市場的發展面臨困境。為了使新三板市場的健康發展,應該合理調整相關的稅收結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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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能源汽車 汽車產業 稅收政策
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是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是我國汽車工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目前的汽車產業稅收政策,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現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在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銷售環節稅收政策優惠力度不夠
1.企業所得稅方面,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充分。第一,目前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成本較高,銷售價格也居高不下,企業生產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不高,原因之一就是在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環節,對研究開發費用投入的鼓勵政策力度不夠。第二,與傳統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相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率方面沒有優惠。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由于尚未達到經濟的生產規模,相比之下其稅收負擔較重。第三,目前缺乏對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所得稅稅收減免政策,稅收政策對新能源汽車的激勵支持作用與對傳統能源汽車的約束限制作用未能有效結合。
2.增值稅方面,企業研制并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到位。首先,新能源汽車在技術研發過程中的中間試驗產品銷售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企業沒有享受到增值稅稅收優惠,研發新能源汽車的動力不足。其次,新能源汽車產業應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但企業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缺乏“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不高。再次,新能源汽車對生態文明建設有積極作用,但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而新能源汽車由于生產成本較傳統能源汽車要高,因此消費者需負擔的增值稅也多,購車成本也高,影響了新能源汽車的生產銷售。
3.消費稅方面,企業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稅收激勵作用不明顯。征收消費稅的目的主要是體現“寓禁于征”的精神,對高能耗的小汽車征收消費稅,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目前的消費稅稅率設置上,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和傳統能源汽車一樣,都是按照汽缸容量大小作為劃分標準。這種設置方式,只體現了對生產購買小容量汽缸汽車的政策導向,但并未從本質上對生產購買新能源汽車起到激勵作用。
(二)在新能源汽車的購置、使用環節稅收政策導向作用欠缺
1.車輛購置稅方面,稅收政策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引導不力。隨著普通民眾購買汽車數量的逐漸增加,車輛購置稅的征收已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產生了制約作用。目前由于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較高,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車輛購置稅也就隨之增加,這直接制約了新能源汽車的消費需求。消費需求不能有效增加,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就難以形成較大規模,從而使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成本居高不下,又進一步影響了新能源汽車的購買和使用。
2.消費稅方面,稅收政策對消費者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鼓勵不夠。在使用傳統能源汽車時,目前的成品油消費稅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其使用成本的不同。但這種不同會引起消費者選擇排量不同的傳統能源汽車的差異,而不是選擇傳統能源汽車與新能源汽車的差異。在目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收政策下,消費者盡管使用傳統能源汽車的成本在提高,但與新能源汽車相比,傳統能源汽車的購買價格優勢明顯,而使用成本劣勢不明顯。有鑒于此,很多消費者在購買價格與使用成本相比之下還是選擇傳統能源汽車。
二、對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應從研發環節、產銷環節到購買環節、使用環節等多環節著手,通過調整各相關稅種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政策對傳統能源汽車的制約作用以及對新能源汽車的激勵作用。
(一)提高新能源汽車在研發環節與產銷環節的稅收政策優惠力度
1. 出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增強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力。(1)提高新能源汽車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提高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技術研發能力,企業開發新能源汽車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目前50%加計扣除或150%攤銷的基礎上應當進一步提高。從而利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加大新能源汽車的研發投入,提高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研發能力和生產能力。(2)降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能源汽車生產涉及能源節約、環境保護,應將新能源汽車納入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按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以提高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生產積極性,擴大新能源汽車的生產規模,降低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成本。(3)減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新能源汽車屬于節能環保產品,應參照國家有關所得稅政策規定,對企業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所得,應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此政策來增強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競爭能力,激勵其生產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4)實施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購置使用專用設備的稅收抵免。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際購置并自身投入使用的生產新能源汽車的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至2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通過此政策降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稅收負擔,引導其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生產的投入。
2. 實施增值稅減免政策,提升新能源汽車市場競爭力。首先,實施新能源汽車中間試驗品減征增值稅稅收政策。通過減征銷售新能源汽車中間試驗品的增值稅,可以減輕新能源汽車研發企業的負擔,鼓勵研發企業加大研發力度,研發出性能更加優良的新能源汽車。其次,實行新能源汽車企業差別增值稅稅收政策。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初期,新能源汽車生產的規模大小不同,其盈利能力強弱不同,新能源汽車價格高低也不同。因此,在新能源汽車產業未形成規模前,企業研制并銷售新能源汽車盈利能力弱,可實施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新能源汽車產業已形成初步規模時,可實施即征即退50%的稅收優惠政策。再次,降低新能源汽車的增值稅稅率。目前,由于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高,與傳統能源汽車相比,缺乏市場競爭力,影響了新能源汽車的生產銷售。通過降低新能源汽車的增值稅稅率,可以降低新能源汽車的價格,有利于降低消費者購車成本,提升新能源汽車的競爭力,擴大新能源汽車的市場份額。
3. 改革消費稅稅收政策,提高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量。消費稅稅收政策會影響商品的價格,從而引導生產者的生產行為與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因此,應充分發揮汽車消費稅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引導生產者和消費者選擇更多地生產和消費新能源汽車。具體而言,對傳統能源汽車和新能源汽車應實施差別化的消費稅稅收政策。對傳統能源汽車,應進一步提高消費稅稅率,增加其消費稅稅負,提高消費者的購車成本;對于新能源汽車,應免消費稅或者采用最低檔的消費稅稅率,降低消費者的購車成本。通過消費稅的一升一降,以提升新能源汽車的市場競爭力,從而引導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二)完善新能源汽車在購置、使用環節的稅收政策
調整傳統能源汽車與新能源汽車在購置環節和使用環節的稅收政策,提高傳統能源汽車在購置、使用環節的稅收負擔,降低新能源汽車在購置、使用環節的稅收負擔,從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1. 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提高新能源汽車的吸引力。2014年7月9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對三類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這一稅收政策能降低新能源汽車的購置成本,有利于提高新能源汽車對消費者的吸引力。為了獲得與傳統能源汽車相比明顯的持續價格優勢,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稅收政策應持續實行,而不應只是到2017年底,這樣能降低新能源汽車的購置成本,有利于提高新能源汽車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2. 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增強新能源汽車的競爭力。為了增強新能源汽車在汽車消費市場上的競爭力,在提高新能源汽車購買價格優勢的同時,還要增強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的優勢。為此,應進一步提高成品油的消費稅稅率,從而提高傳統能源汽車的使用成本,凸顯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的優勢。這樣可以增強新能源汽車的競爭力,刺激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從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總之,對于生產者而言,通過稅收政策的實施,可提高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能力,降低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成本,降低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以增強新能源汽車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對于消費者而言,通過稅收政策的實施,可降低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的購買成本,減輕使用費用,從而增加新能源汽車的購買數量,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使新能源汽車產業步入健康發展的軌道。
參考文獻:
1.李晶,李施雨.新能源汽車產業稅收政策的國際借鑒與措施[J].稅務研究,2013,(10).
[關鍵詞]戰略性;新興產業;財稅政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106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是促進我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但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支持,同時也存在較高的投資風險,若僅僅依靠市場的發展機制則無法發揮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主體作用。對此,為了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能夠繼續發展,我國在2010年國務院就曾出臺表明,各級政府需出臺政策措施,并著重做好財稅政策的引導工作,但在現實中,我國的財稅政策仍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
1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優化方向
11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長期發展方向為優化指標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并非產業當中的一項環節,而是一個漫長且復雜的發展過程,尤其是在市場地位的培育及產業自身的創新上較為突出。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需要長期持續的不斷投入,若政府將該產業的發展視為短期發展,僅注重新興產業的發展規模,而加強對新興產業創新能力的培養,則必然會對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不良影響,使得產業無法長期穩定發展。因此,政府在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時,應以長期的發展目標來進行優化,著重培育新興產業的創新能力。[1]
12以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為優化目標
財稅政策雖然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動力,但財稅政策不可占據市場的主導地位。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上常常出現資金補貼過多現象,這使得戰略性新興產業極易對政府政策產生依賴,缺乏對市場開拓及技術研發的動力。從以往的財稅政策實行經驗來看,政府在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資助上普遍是在初期執行階段時臨時開發的相關政策,且資助方向主要以環保及社會效益方向為主。[2]
13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財稅政策
戰略性新興產業是一項新型產業,在發展初期必然會存在較高的風險,且在技術以及生產上也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在面臨戰略性新興產業不斷出現新興技術及新興產業形態時,政府的財稅支持方向需適時做好調整,并根據新興產業的發展狀況及前景做好評估工作,對其中隱藏的風險做好掌握,使政府財稅能夠適應當前市場的經濟環境,能夠對新興產業的各個領域做到及時的支持與資助,使其更符合當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所需,從而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整體發展。[3]
2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21改變財稅減稅政策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傳統產業的支持,為了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政府可利用改變財稅減稅政策,使新興產業與傳統產業實現協調發展。傳統產業在經過漫長的發展后,所積累的資產、技術、人才等都是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發展的扎實基礎。因此,政府需改變減稅結構,利用財稅政策使傳統產業能夠向著新興產業方向發展。具體實施方向:一是擴大營改增的試點范圍,使產業結構在實現提升的同時能夠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二是對新興產業投資項目的所得稅進行適當的減稅,支持傳統產業通過收購等方式投資加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三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財稅優惠,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能夠向新一代的信息技術看齊與發展。
22政府可將扶持方向放于環保、技術研發領域
從國外的歷史經驗可以發現,當某種產業開始興起時,其興起的主要途徑是通過參與市場的競爭而形成的,新型產業在市場當中會遇到各種技術及市場發展的不確定,新興產業往往對自身經營資源的配置方式以及制度的建設范圍也是在與多個企業進行競爭后才逐漸完善與進步的。因此,財稅政策的扶持重點,首先,需要對環境進行創新與建設,對當前社會所存有的公共技術以及科技服務結構給予充分的支持;其次,當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創新過程中進入了瓶頸時期時,政府需給予一定的財稅政策支持;最后,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品支持上,財稅政策可根據產業產品與技術需求來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利用產品安全標準、法律等措施來推廣產業產品,為未來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開拓有效市場。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參與市場的各個競爭時,財稅政策并未參與或指導其競爭犯過錯,而是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平臺。
23加強對中小型科技企業的財稅扶持
中小型科技企業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占據著重要的主體地位,政府需明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核心,加大對中小型科技企業的財稅扶持。例如,對當前我國中小型科技企業的項目研發給予相應的全額稅收抵免制度,也可針對科技型大學或科研院校的立項項目給予資助。針對我國中小型科技企業或其他科技項目實施財稅支持,雖然會在短期當中減少財政收入,增加財稅的支出,但對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有著極大的貢獻,對提高我國未來的財稅收入有著直接的影響。
24科學劃分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財稅優惠政策
根據當前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狀況,其財稅優惠政策可從三個方向進行劃分:第一,在對環保產業的財稅政策上要以引導投資為主。首先是對財政基于一定的支持,針對財稅政策制定相應的獎勵制度,加大財稅執行力度,并在政府的采購環節上推廣環保產品;其次是對環保型財稅、資源財稅進行改革,對消費稅制進行完善。第二,財稅在優惠方向上主要以支持信息技術的產品為主。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速度非常快,其市場范圍較大,這也意味著該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因此,政府需做好專項財政支持工作,對互聯網、數字電視網等新興產業做好扶持與推進,以廣泛且重要的應用型工程來帶動整體產業鏈的發展。第三,加大對設備指導產業的財稅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對我國技術設備生產型產業的進口材料、進口零部件等實行免征關稅與進口增值稅的優惠力度,使我國技術型新興產業能夠在財稅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加快發展速度。
3結論
綜上所述,財稅政策的支持意味著需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方向來進行重新塑造,在財稅政策的優化方向上,財稅政策可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長期發展方向作為優化指標、以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為優化目標、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財稅政策三個方向進行優化,并以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為核心,改變財稅減稅政策、將扶持方向放于環保、技術研發領域、加強對中小型科技企業的財稅扶持、科學劃分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財稅優惠政策四個方向來改革財稅政策,使其更符合當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形勢,從而更有效的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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