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8篇

時間:2023-09-17 14: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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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現將勞動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根據《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做如下補充,請各單位一并遵照執行。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作為以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為主的特殊企業群體,曾為穩定我市城鎮就業形勢做出過重要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服企業也必須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發展機制。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在勞服企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會議有關精神和新形勢下勞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市勞動局、市體改委、市地稅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我市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領導,幫助和指導勞服企業健康有序的開展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過實行股份合作制把勞服企業提高到一個新的發展水平,使其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更好的承擔就業安置任務。

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應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市政府(1994)14號令〕和勞動部等四部委局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一并執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股權設置一般為職工個人股、集體共有股、法人股。股權設置比例由企業自定。但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應占企業總股本的51%以上。在職工個人股比例設置中提倡企業的負責人、生產經營骨干的股權多于一般職工。

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須對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進行產權界定時,按照市勞動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地稅局《關于轉發勞動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服發(1997)208號〕有關產權界定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執行。資產評估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服企業產權界定結果,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涉及集體、個人及其他投資者所有的,由地方稅務部門進行資產核實,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全民所有制性質勞服企業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凈資產,在征得出資主體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可比照京政辦發〔1997〕50號文,鼓勵勞服企業職工出資購買轉為職工個人股。對因凈資產數額較大,一次性買斷有困難的本企業職工,允許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全部購買款的30%。對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權。還可根據企業要求留給企業有償使用并以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收取資產占用費。

五、界定為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可折股形成集體共有股,對集體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進行分配: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現職職工;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原企業離退休人員;一部分(約20%-30%)作為企業勞動分紅。集體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職工(股東)大會決定。調離本企業的職工不再享有分紅權。

六、按照《規定》的有關精神,原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在做好上述前期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辦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審批手續:

(一)根據《規定》的有關具體審批手續,凡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

(二)經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號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再到同級委、辦、局履行改制的審批手續;

(三)經同級委、辦、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改制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制注冊登記后,按隸屬關系將改制情況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新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凡經勞動部門認定并發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并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規定安置比例的,經當地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八、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時,凡在享受減免稅期內并繼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符合安置規定比例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至減免稅期滿時止。

凡被勞動部確定的本市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的勞服企業,自轉制之日起視同新辦企業,凡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安置比例的,可從轉制的當年算起享受勞服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附件: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體改委(辦)、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改革,進一步發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促進就業、平抑失業率和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是借鑒股份制的做法,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員入股,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三)實行民主管理;

(四)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

第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凡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中規定的對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經費、生產扶持資金和失業保險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勞服企業,可用適量失業保險金作為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六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行業部門勞服企業管理機構應依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加強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與主辦或扶持單位簽定協議,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經雙方協議商定,勞服企業可有條件地為主辦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安置任務。

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成本工資與稅后利潤按股分紅和勞動分紅的分配辦法。并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工資指導線和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因素自主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依照規定標準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自主決定用人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及其他投資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開展黨的活動。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采取原有企業改制和組建新企業兩種方式設立。

新組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由三名以上作為發起人,并有20名以上個人股東;原有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大會通過,有外來投資的,應征得投資者的同意。上述兩種方式均需報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由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手續。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新組建企業發起人協議書;

(五)企業財產驗資確認書;

(六)企業資產所有者及投資者意見;

(七)勞服企業認定證書;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及場所;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股金來源和股權設置;

(四)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五)股份管理辦法;

(六)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

(八)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九)企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十)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一)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措施和辦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章  產權界定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在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下進行,并吸收投資者參加,成立清產核資小組,清理原有企業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界定企業的凈資產產權,明確債權、債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政府授權部門確認,并發給資產確認書。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下列原則進行產權界定:

(一)企業開辦初期和企業發展過程中,全民單位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界定為勞服企業集體資產。扶持的資金及非閑置設備等資產(折合資金),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照國家為解決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就業的有關政策有償使用。經雙方簽訂協議,這部分資產可作為勞服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主辦單位國有法人投資,或作為繼續安置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扶持條件。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享受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集體所有,并依照國家規定,列為企業集體資本金。

(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積累,歸企業集體所有;全民單位提供擔保并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

(四)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可繼續有償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繳納土地使用占用費。

(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屬于扶持性國有資產,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企業公積金,單獨列帳反映,國家保留對這部分資產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和收益。資產可用于企業發展和安置就業。

(六)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七)企業自籌資金,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八)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九)其他社會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獎金、工資儲備基金等,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章  股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股東,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折成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產的20%。

第二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根據資產來源和歸屬設置股權。其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職工個人股、職工集體股、法人股。

(一)職工個人股,是指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當年新安置的城鎮失業人員帶資入廠或以技術、實物、財產等投資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二)職工集體股,是指在原有企業界定產權時,劃歸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構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全體職工集體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到勞服企業的股份,或扶持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法人所有。法人股為優先股。企業章程應對優先股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企業章程認購所規定的限量數額股份。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在本企業股本總額中應占主體。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的股本總額應在企業股本總額中占主體。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職工死亡、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企業可根據情況購買職工持有的股份。當出現企業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股東大會同意,可由企業負責收購部分個人股份。企業收購的股份,可出售給企業其他職工或新參加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不發行股票,只出具出資證明書,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照國家對勞服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前年企業虧損,不足彌補的虧損額,以企業公積金彌補,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補。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勞動分紅。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的股份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給在冊離退休職工和現職職工。具體分配比例及標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現職職工分配,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直接分配給職工;二是將分配的股利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由企業有償使用,企業擴股時可轉增職工個人股股本。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給職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單獨列帳,企業擴股時,轉增職工集體股股本。

第三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積金應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轉增股本。

第三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益金應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可實行一人一票制。股東(職工)大會應定期召開,聽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企業議案。股東(職工)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企業的設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三)批準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的方案;

(四)修改企業章程;

(五)批準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決定企業發行債券;

(八)對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企業的決策機構,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發展規劃;

(二)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三)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四)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五)制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七)審定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方案;

(八)制定企業設立、合并、終止方案;

(九)制定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十)選聘企業經理(廠長)及有關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標準和支付辦法;

(十一)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企業活動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單數監事組成。其活動方式依照企業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四年,但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監事會議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可實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的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對董事和經理(廠長)履行職權進行監督;

(三)查閱企業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就相關的問題作出書面報告;

(四)審核企業年度決算和清算的表冊,并就審核的結果制作意見書,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五)必要時召集股東(職工)臨時會議;

(六)對董事會和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行為進行制止,必要時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其規模限制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有關職責由股東(職工)大會確定專門人員負責。

第四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由企業章程作出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由股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和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實施股東(職工)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

(三)提出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職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任免副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副經理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七)提出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東(職工)會議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并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九)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稅務部門,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情況及享受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七章  變更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企業合并應由各方簽定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好企業人員。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定協議。分立協議中應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債權、債務。對企業債權的承擔,應事先作出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并簽定清償債務的協議。經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與分立,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批準,依照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宣告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限定日期做好企業財產清算工作和各種債務償還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破產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其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應繳未繳國家的稅款;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篇2

關鍵詞:國有企業 固定資產 管理 措施

一、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概述

固定資產指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勞動生產資料、設備、工具等。國有企業對固定資產加強管理,既能夠維護固定資產的完整和安全,又能夠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對國有企業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弊端

1、固定資產管理的觀念淡薄

當前,我國的某些國有企業依然在沿用傳統的資產管理模式,企業的管理者在固定資產管理的工作上意識淡薄,依然只注重對經費的管理,只要求企業做到收支平衡。這樣從表面上來看,國有企業的資產已經得到有效的管理,然而這樣做使得資產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導致資產只有社會效益,卻缺乏了經濟上的效益。粗外,國有企業中還存在著非經營性資產被非法占用的問題,使企業的固定資產不能發揮其效能,導致出現資產浪費的問題。

2、固定資產部門和管理部門的聯系不夠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著財務核算和實物管理相脫節的問題,尤其在固定資產方面,在傳統的財務核算的模式中,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自身設有財務核算人員,這就使得對固定資產的調撥、采購等管理能夠和財務部門在同一個部門進行。然而在當前財務統一管理的財務核算模式下,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是分開的,在固定資產發生變動的時候,要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的憑證給財務部門進行處理。這樣就使得財務核算的原始憑證難以完整無缺地整理出來,很多固定資產的變動無法在財務上進行反映,財務核算的狀況和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之間產生了差異。

3、資產報廢缺乏監控

國有企業中固定資產一般要經過采購、調撥、使用、報廢等一整套的管理環節,在固定資產實行報廢之后才正式完成了其生產經營的使命。目前的國有企業一般對固定資產的采購、調撥使用的環節較為重視,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然而多數企業對固定資產的報廢環節卻不怎么重視,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企業的領導者認為固定資產的價值已經在生產和經營中得到了應用,因此其報廢環節已經不再是管理中的重點,很多的企業在廢舊物資的控制方面有著很嚴重的缺陷。而目前的廢舊物資市場也并沒有得到完善,加上企業內部缺少有力的監控,致使報廢環節中很容易出現舞弊現象。

4、固定資產的流失嚴重

目前我國的國有企業中普遍有著固定資產流失的現象,固定資產的流失不僅對企業利益造成了損害,同時也是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帶來了損害。造成固有企業中固定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①國有企業中,固定資產產權和職工及企業之間的義務和權力沒有明確的限定,使得使得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者和實際的操作人員沒有明確的義務權利劃分。②固有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方面,得不到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上的重視,使得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極其不完善,在固定資產的核算、評估等環節的操作過程中沒有法律和方法依據,使得其在工作中容易發生管理的混亂,也就容易發生固定資產的流失現象。

三、強化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措施

1、重視對固定資產的管理

國有企業的管理者除了要重視企業財務管理之外,還應該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一定的了解。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對固有企業的財務狀況有著一定的影響,因此企業的管理者應該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高度的重視起來,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進行固定資產管理的規范,并且改變之前重經營輕管理的理念。企業要想提高生產的效率,做好生產資料的管理和保護是必須的,因此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既是企業經濟效益得到提高的基礎,又是對企業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這樣才能夠做好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的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在固定資產的香腸管理工作上還有著薄弱的階段。因此我國的國有企業應該注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使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人能夠和企業財務人員進行良好的交流溝通。還應該讓固定資產的核算人員親身對固定資產進行了解,作好記錄,以此來保證對固定資產的監督工作。還應該建立有效的固定資產保養維護制度,使得企業的固定資產成本得到降低。

3、加強固定資產的報廢制度

完善報廢管理工作,首先就是應該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報廢制度。在進行固定資產報廢的過程中,必須要有企業管理層的同意和批準,才能對固定資產進行報廢處理,同時為了體現報廢過程中的牽制性,就不能把所有的報廢程序交給同一個崗位上的人員來進行,在報廢資產的銷售中更應該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4、把管理職責細分到各部門

在對固定資產的管理中,企業必須要把管理責任細分到每個部門中去,讓各個部門能夠各司其職做好固定資產的管理。現代的國有企業,一般是從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財務三個部門進行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的,因此就需要給這三個部門以明確的分工,資產的管理和使用部門負有對資產進行直接管理的責任,而財務部門負責對資產進行核算、檢查和監督責任。

參考文獻:

篇3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的企業因兼并、破產以及設立上市公司等對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土地資產處置)的管理。

第三條  土地資產處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實施資產重組的主管部門向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提出申請,經市開發辦會同市規劃土地局等部門提出處置意見后,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準。

經領導小組批準,土地資產處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作價出資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企業兼并,對被兼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對其他所有制性質企業實施的兼并,可以通過有償受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適當調減;也可通過企業間變更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使用權不能擅自轉讓和改變用途。其他類型企業間的兼并,須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五條  企業破產,土地資產處置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全額繳納,主要用于職工安置。其中,受讓方承擔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土地出讓金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減。承擔職工安置事項應列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落實情況須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興辦外資企業(含“嫁接式”企業),土地資產處置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采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對科技含量高的企業,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也可采用出租方式, 由承租方按年繳納租金。屬于國家鼓勵的、技術先進的、投資額較大的中外合資項目,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采取土地作價出資以政府名義投入到中方企業中。

第七條  國有企業改建或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資產處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采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中繳納數額較大的可分期進行,但最長不超過3年。采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繳納租金。采用作價入股方式的,土地資產界定為國家股,國家股作價及國家股股權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不能如期返還貸款造成劃撥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應當從地價款中將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返還政府。

第九條  在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后,土地使用者應按有關規定到規劃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規定之前已發生土地資產處置的,須按本規定補辦手續, 期限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大連市其他縣(市)、區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4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江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江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中屬國有性質的資產及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的財政性國有資產,是指由全區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占有、使用并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的國有性質的資產。包括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法規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江區國有資產各項制度,推動全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財政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實行政府所有,財政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他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對屬國有性質的資產管理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職責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江區財政局是江區政府負責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財政性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區人大監督;

(二)根據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江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區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

(五)負責區本級和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區人大、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區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財政性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本意見的規定,負責制定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含集體企業、學校、社區、相關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等,下同)國有資產的管理意見,并做好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接受區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每半年以文字說明和表格形式向區財政局匯總報告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占有、使用的資產屬于各級政府、街道投入的財政性資產,由街道辦事處統一登記管理;對社區居委會代管的其他公共資產,由社區居委會另設專冊登記管理,向區財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報備。其他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對屬國有性質的資產,參照此條款分類登記處理,并向區財政局和主管局報備。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條購置資產實行年度預算,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并按照區財政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財政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予以批復。

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篇6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篇7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各類國有控股、參股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包括國家調撥給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和所有權和使用權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行政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

國有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合法經營,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縣財政部門(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縣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監督、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限額以下)、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第七條資產配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二)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縣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調劑,并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資產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九條國有企業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公司制改建等涉及資產變動的,應按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建立出資人制度,對國有資產依法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力。

第十條國有企業以資產進行抵押擔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規定,充分考慮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和償債能力,并按照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后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對外投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企業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納入財務預算管理,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企業向境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外資產權屬關系,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二條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國有資本收益包括:

(一)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國有企業,下同)應上繳國家的利潤、股利、紅利、股權轉讓(包括配股權轉讓)收入;

(二)縣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經營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收益應上繳的部分;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

(三)國有企業破產財產依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四)國有企業置換職工身份后剩余國有資產的變現收入;

(五)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章產權登記與資產評估

第十三條產權登記。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給產權登記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各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的國有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拍賣、轉讓、置換資產;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訴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五章產權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國有企業產權糾紛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資產清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資產清查。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在每年十月份進行一次全面性國有資產清查,調整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資產清查的內容和程序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七章資產處置

第十八條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重大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二)調撥、變賣、報廢、報損資產處置。房屋、車輛(含摩托車)及單臺(件)儀器、設備,行政事業單位批量處置的設備,必須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進入產權交易中心處置。鄉鎮級所屬單位5千元以上(含5千元),占用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占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在不同國有企業法人單位之間的轉移,原則上實行有償轉讓,因特殊原因需進行無償劃撥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國有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產權交易,要按照程序審批后,由縣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毀損報廢,按照財政部《企業財務通則》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處置重大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每次處置國有資產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含3萬元),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3萬元以下的,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企業以現金、實物資產或其他無形資產作為資本,設立國有企業或與他人資本組建國有企業,或收購、兼并其他國有企業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連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經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投出的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只能用于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費性支出。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違反本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國有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國有企業化管理并執行國有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執行本辦法。

篇8

一、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的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非國有專利資產因作價出資、轉讓等情形需要進行評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有關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三、專利資產評估可由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或綜合評估機構進行。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有關規定,取得資產評估資格,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進行專利資產評估時,應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立項確認手續。

四、國務院各部門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應經中國專利局審核同意,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組織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首先應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利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再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審批。地市級不設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成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應當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五、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經過由中國專利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組織的專業培訓。

六、評估機構在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實際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的評估辦法,采用中國專利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有關參數及標準,對被評估專利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評估結果應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七、委托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當事人,應當向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提交由省級或部級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當事人是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以及該項專利權為有效專利權的證明文件。

八、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有關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對專利侵權糾紛或者專利侵權訴訟雙方當事人的非法獲利和損失做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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