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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 銷售 納稅籌劃
房地產業開發周期長,業務復雜而且要占用大量的資金。而房地產的銷售作為投資者回收成本和獲取收益的關鍵環節,其銷售狀況直接關系到房地產投資回報率的高低。因此,運用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法,正確處理房地產銷售活動中的定價以及銷售方式的選取等問題,合理合法地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具有重要意義。
一、房地產銷售中的納稅籌劃
(一)努力控制房地產增值率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即:(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 稅率為3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除此之外,該條例還特別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降低房地產銷售中的土地增值稅負擔的關鍵,就是控制房地產的增值率,在足額計算扣除項目的基礎上,特別注意在制定房地產的銷售價格時,對處于土地增值稅臨界點附近的情況,事先一定要進行必要的籌劃。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按照現行規定,房地產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從而使土地增值稅負擔在增值率為20%時出現大幅度跳躍。因此,在待出售的房地產增值率在20%左右時,要求房地產企業更應該高度關注。現舉例說明如下: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打算銷售5000平米的商品房,預扣除項目的金額為840萬元,現有兩種銷售方案可以選擇,一是按照2000元/平米的價格出售;二是按照2100元/平米的價格出售。如果企業選擇了第一個方案,房地產的增值稅率為: 19.05%[(2000×5000-840)÷840],小于20%的起征點,這時企業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最后所得的利潤為16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了第二個方案,所得房地產的增值稅率為25%,這時企業就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交納土地增選 為63萬元,這時該企業所得的利潤為147萬元,看似企業的銷售價格提高了,但相比之下企業的利潤卻下降了13萬元,這時再考慮到營業稅的因素,兩種方案下所得利潤的差別就會更大。
(二)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以上方案的選擇需要企業控制和降低房產銷售價格來獲得免征點,從而降低土地增值稅負擔的問題,但是這個方案僅局限于企業降低其銷售價格。因此,通過房地產企業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房地產企業將自己的銷售部門分離出來,并設立為獨立核算的房地產銷售子公司,這樣就能使房地產企業采用較高的價格來進行房地產銷售,又能夠合理地降低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現仍按以上方案為例,假設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計劃以2400元/平米的價格出售5000平米的房產,預扣除項目的金額為840萬元,這時房地產的增值率為42.86%,企業所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108萬元,此時,房地產企業還需要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60萬元[2400×5000×5%],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萬元[60×(7%+3%)],印花稅忽略不計,合計繳納稅款174萬元,最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的稅后凈利潤為186萬元。
而如果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這時要將銷售部門分離出來,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子公司,如果這時房地產企業將商品房以1800元/平米的價格銷售給該銷售子公司,這時如果銷售公司仍以2400元/平米的價格對外銷售,則對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就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利潤為60萬元,需要繳納的營業稅45萬元,城建稅及教育附加4.5萬元,稅后利潤為10.5萬元;而此時對于從該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分享出來的銷售子公司所實現銷售利潤為300萬元,所需繳納營業稅60萬元[2400×5000×5%],城建稅及教育附加6萬元,其稅后凈利潤為234萬元,甲公司和銷售子公司共計實現凈利潤244.5萬元,可見,房地產企業在通過設立銷售公司比原銷售計劃多實現凈利潤58.5萬元。
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產銷售中,除了可以將自己的銷售部門分離出來設立銷售子公司外,企業還可以和其他房地產銷售公司達成協議進行銷售轉移來達到好的籌劃效果。當然,房地產企業在應用這中方案時還應考慮到納稅籌劃的成本,如房地產企業不論是將銷售部門分離出來設立獨立核算子公司或者是尋求別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訂立協議時都應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考慮納稅籌劃的成本。
(三)變房地產銷售為投資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后轉讓股權的行為,不再征收營業稅。這種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如果房地產的購買方是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則可以考慮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銷售方式。仍以甲企業為例,甲企業欲出售5000m2的住房給乙企業,如前所述,如果以2400元/m2的價格直接出售,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08萬元,繳納營業稅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與購買方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先以該房產向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稍后再以1200萬元的價格向乙企業轉讓該股權,則可以合法合理地免除了60萬元的營業稅和6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為了調動購買方乙企業參與籌劃的積極性,甲企業可以做出一些讓步,給予乙企業一定的利益補償,但是其數額應以甲企業節約的稅款66萬元為限。
二、結束語
綜上所述,納稅籌劃的目標不僅僅是降低企業某一稅種或者整體的稅后負擔,還在于提高企業的稅后凈利潤以及企業價值的穩定增長。房地產企業在進行房屋銷售的納稅籌劃時,事先要進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進行綜合性的考慮,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當然,在進行房屋銷售的房地產稅收籌劃時,事先要進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進行綜合性的考慮,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發揮房地產稅收籌劃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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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
一、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合理安排
按照稅法規定,在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下,不同的業務情況需要繳納不同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
1.兼營業務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征稅方法,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產品或勞務時,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于增值稅稅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2.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以貨物銷售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對于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而言,如果將涉及貨物和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合并征收增值稅,加大了增值稅稅基,增加了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涉及營業稅的項目無進項稅額抵扣,或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則宜將混合銷售行為轉化為兼營行為。
二、企業銷售中有關折扣的納稅籌劃
稅法中對折扣的劃分有四種:即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實物折扣和現金折返。企業在選擇促銷手段時,一方面應考慮其市場營銷效果,同時也不能忽視其稅收成本,否則可能造成得不償失的結局。
[例]某百貨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購進貨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利潤率為50%.銷售價格均含稅,成本不含稅。本月為了促銷,擬采取折扣銷售方式,現有四種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方案二: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贈送價值為60元購物券(不含稅成本為40元),可在商場購物;
方案三: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返還現金60元;
方案四: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在10天內付款,給予30%的折扣,在30天內付款不給折扣(若消費者選擇該方案的話,假設一般在10天內付款)。
現有一消費者購貨價值為200元,則百貨公司選擇哪種方案最有利?現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銷售毛利為:200×70%/(1+17%)-200×(1-50%)=19.66(元)
(3)應納企業所得稅:19.66×33%=6.4878(元)
(4)稅后凈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銷售毛利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稅后凈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貨公司應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顧客得到60元的優惠,商場贈送的60元應是不含個人所得稅的,該稅應由商場承擔。
(1)贈送現金商場需代顧客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1-20%)×20%=15(元)
(2)商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對外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后的利潤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
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稅后凈利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該消費者選擇在第九天付款,則消費者享受的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該百貨公司應納增值稅額與第三種方案的計算結果相同,即為12.06元。
(1)企業毛利潤=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稅后凈利=7.33(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同樣價值的商品,由于企業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業的稅收負擔和收益額也不一樣。比較而言,方案一(折扣銷售)最優,方案三(返回現金)最不可取。
三、代銷方式的納稅籌劃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
其一,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按照生產企業制定的市場價格代銷其產品,根據實現銷售的商品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產企業收取手續費。這種手續費收入對中間商而言是一種勞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其二,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和生產企業約定一個協議價,如果產品可以銷售出去、雙方按照此協議價結算。雖然不墊付資金這種銷售是代銷,但中間商所獲取的收入來自于商品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這兩種代銷方式下,中間商都能夠獲取一定的收入,但這兩種收入的稅收負擔卻不同。假設兩種方式下,中間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種方式稅收負擔更輕一些,中間商獲取的純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說中間商應選哪種代銷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種新食品,產品銷售狀況不佳,該制造公司決定委托某商業公司代銷其產品,并借此打開銷路。待選的方案有兩種:
方案一:商業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價格10元/個對外銷售,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實際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同時商業公司根據代銷的數量和銷售額,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續費。預計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其手續費收入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業公司與食品制造公司約定交接價格為8元/個。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約定的8元/個的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商業公司按照10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實際售價10元/個與協議價8元/個之間的差額,即2元/個歸商業公司所有,假定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仍為10000件,則商業公司每月取得進銷差價也為20000元[(10-8)×10000]。
兩種方案中,商業公司每月毛收入額均為20000元,但兩種方案下公司的稅收負擔和凈收益額是不一樣的,具體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公司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100000元(10×10000)及銷項稅額17000元(100000×17%),同時要支付商業公司手續費10000元,所支付的手續費作為銷售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產品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為B,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P,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應納增值稅=17000-P(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應納營業稅=20000×5%=1000(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費者最終以10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產品并承擔了全部增值稅負擔,消費者總支出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銀行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80000元(8×100000)及銷項稅額13600元(80000×17%)。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以及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均同方案一,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3600-P(元)
(2)所得稅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業公司在此代銷業務中,相當于購進成本為80000元,銷售收入為100000元,該公司應對此代銷業務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則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稅前收益=100000-80000=20000(元)
關鍵詞:增值稅;稅務籌劃;稅負平衡點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0-0016-02
收稿日期:2010-02-04
基金項目:河南工業大學校科研基金資助
作者簡介:黃芳(1975-),女,湖北武漢人,會計師,碩士研究生,從事技術經濟及管理研究。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設立、 變更時,正確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企業選擇哪種類別的納稅人有利呢?主要判別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不含稅銷售額的無差別平衡點分析
當增值稅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可抵扣項目額×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可抵扣項目額)×增值稅稅率=增值額×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當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下: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征收率。因此,不含稅銷售額情況下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負平衡公式就可以界定為:
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征收率
即:不含稅銷售額平衡點增值率(a0)=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00%
當實際增值率a=a0時,平衡式的兩邊金額相等,說明此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與小規模納稅人一樣;當實際增值率a>a0時,平衡式的左邊金額大于右邊金額,說明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重于小規模納稅人,從節稅角度講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有利;當實際增值率a
也就是說,對于適用17%稅率和6%征收率的增值稅納稅人來說,當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平衡點增值率35.29%(6%/17%×100%=35.29%)時,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以減輕增值稅負擔;當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
案例:方遠公司是一個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左右的生產企業,公司每年購進材料60 萬元左右。如果屬于一般納稅人,該公司產品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增值稅征收率為6%。該公司會計核算健全,有條件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假定企業購進材料適用17%增值稅稅率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現應用稅負平衡點分析法為企業進行納稅人身份的稅務籌劃并進行驗證。按照上述稅負平衡點分析原理,我們需要計算企業實際增值率。企業預計的實際增值率=(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不含稅銷售額×100%=(100-60)÷100×100%=40%因為實際增值率40% >35.29%(平衡點增值率), 所以該公司維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更為有利于稅收負擔的降低。結果驗證: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100×17%-60×17%=6.8萬元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100×6%=6萬元,結果表明,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比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少0.8萬元,進一步驗證了稅負平衡點分析結果的正確性。
二、含稅銷售額的無差別平衡點分析
增值稅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稅率-可抵扣項目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含稅銷售額-可抵扣項目額) ÷ (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稅率=含稅增值額÷(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稅率=含稅銷售額×增值率÷(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當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下: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征收率,因此,含稅銷售額情況下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負平衡公式就可以界定為: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率×增值稅稅率=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
即:含稅銷售額平衡點增值率(b0)=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增值稅稅率)÷(1+增值稅征收率)×100%,當含稅銷售額實際增值率b=b0時,平衡式的兩邊金額相等,說明此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與小規模納稅人一樣;當實際增值率b>b0時,平衡式的左邊金額大于右邊金額,說明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重于小規模納稅人,從節稅角度講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有利;當實際增值率b
對于適用17%稅率和4%征收率的增值稅納稅人來說,當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平衡點增值率26.47%[4%/17%×(1+17%)/(1 +4%)×100%=26.47%]時,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以減輕增值稅負擔;當含稅銷售額增值率
案例:新達公司是一個年含稅銷售額在200萬元左右的商業企業,公司每年購進含稅商品160萬元左右。如果屬于一般納稅人,該公司產品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增值稅征收率為4%。該公司會計核算健全,有條件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假定企業購進商品適用17%增值稅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200 ÷(1 +17%)×17%-160÷(1+17%)×17%=5.81萬元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200÷(1+4%)×4%=7.69 萬元結果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比小規模納稅人少1.88萬元, 進一步驗證了稅負平衡點分析結果的正確性。因此,企業應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并向稅務機關提請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
三、結語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后,增值稅納稅人應該選擇稅負最輕,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決定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空間的大小。假如企業產品多是銷售給一般納稅人,客戶因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一般會要求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選擇作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二是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34條之規定,銷售額超過規模納稅人標準,未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納稅人只要具備了一般納稅人條件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否則就不能按小規模納稅征收率計算稅款,而必須按 17%或 13%的稅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另外,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價值最大化,這就決定企業必須擴大銷售收入來實現經營目標,在此情況下,即使采用小規模納稅人合算,也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當然,盡管納稅人在選擇納稅人身份認定或納稅方式時會受到上述諸因素的制約,但基于稅收籌劃的角度,企業在合并、 分立、 新建時,納稅人可通過對稅負平衡點的測算巧妙籌劃,根據所經營貨物的總體增值率水平,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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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納稅籌劃是一種科學全面的籌劃方法,必須兼顧因納稅籌劃而引起的所有成本,既包括納稅籌劃稅收成本,也包括納稅籌劃的非稅成本。納稅籌劃的稅收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籌劃方案而增加的成本,按其表現形式可以分為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是指納稅人產生、選擇、實施籌劃方案所發生的直接或間接費用,包括時間成本、貨幣成本、心理成本和風險成本。一般情況下,因顯性成本較為直觀,籌劃者在納稅籌劃的成本效益分析中都會給予充分考慮。而隱性成本,尤其是非稅成本在納稅籌劃過程中相對而言則比較易被忽略。
一、納稅籌劃的成本分析
1.納稅籌劃的稅收成本。(1)時間成本。時間成本是指納稅籌劃人搜集、保存必要的資料和數據等所花費的時間。納稅籌劃活動是一項系統的工程,企業為進行納稅籌劃活動必須預先做好資料和數據的搜集和整理工作。這些資料包括:國家有關的稅收政策和法規、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企業一段時期的經營資料以及相關企業的經營資料等。其中,對于稅收法規和政策要連續收集,這樣才有利于把握國家的政策意圖和政策變化方向,使籌劃方案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因此,時間成本的大小與籌劃項目的復雜程度、籌劃稅種的多少以及籌劃期的長短有密切的關系。
(2)貨幣成本。貨幣成本指納稅人為進行納稅籌劃而發生的貨幣支出。貨幣成本在納稅籌劃中是必不可少的,它包括對稅務顧問的報酬支付或約見、拜訪稅務顧問所發生的交通費等。由于受我國企業財務會計人員的水平所限,自己有能力進行納稅籌劃的企業并不多,大多數企業要想進行納稅籌劃,只能求助于如注冊稅務師和注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的專門人員。因此,貨幣成本的大小與納稅籌劃的復雜程度一般成正比,越是復雜的、大的納稅籌劃項目,越需要聘請知名稅務顧問,貨幣成本也隨之增大。
(3)心理成本。心理成本指納稅人因擔心籌劃不成功而產生的焦慮。心理成本很難測量,也很少有人對此進行深入嘗試,但這并不意味著心理成本不重要。許多人在處理納稅籌劃事項時都因擔心籌劃不當而產生焦慮或挫折等心理,這種狀況將會影響他們的工作效率,對于心理承受能力弱的納稅人而言,嚴重時甚至會影響他們的身體健康,這將使他們付出更大的心理成本作為籌劃的代價。如果他們雇傭人,于是心理成本就轉變為貨幣成本。一般而言,心理成本的高低取決于納稅籌劃的復雜程度、納稅人的心理承受力、政府對納稅違法行為處罰的嚴厲程度等。
(4)風險成本。稅納籌劃風險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過程中,由于利率、匯率等原因而預期的籌劃目標不能實現的可能性。主要包括政策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債務風險、通貨膨脹風險。風險成本指由于存在籌劃風險而發生的成本。一個合法有效的納稅籌劃得以進行的前提,一是稅收政策對經濟的導向性,二是各類稅收政策設計本身導致的負擔率的不同,三是一些政策的不嚴謹性。每個籌劃方案所依據的前提不同,其承擔的籌劃風險也不同,雖然都沒有違反稅法,但也存在風險,而且依次遞升。一個方案的實施,特別是在企業決策時,一種方案選定后企業整個經營模式就會確定下來,再進行改變不但成本高,有時會傷及企業的筋骨。相對來說,納稅政策的不嚴謹性國家會及時出臺相應的文件加以修補,籌劃方案所依存的前提最容易消失;各類政策設計本身導致的負擔率不同國家會在政策環境成熟時進行稅制改革來減少這類差異,所以第二個前提存在的時間相對較長;納稅政策對經濟的導向是國家實行宏觀經濟調控的一部分,政策往往有延續性,而且一部分政策在出臺時就明確其實施期限,便于在方案設計時進行衡量。利用納稅政策對經濟的導向進行籌劃是納稅籌劃的最優考慮,風險也相對最小。
(5)隱性成本。隱性成本有如下幾種情況。一是指納稅人由于采用擬訂的納稅籌劃方案而放棄的潛在利益。即機會成本。二是籌劃方案使一種納稅的稅負減少而使其他稅種的稅負增加而增加的稅負大于減少的稅負,使企業整體稅負成本加大。三是實施籌劃方案失敗給企業造成的損失2.納稅籌劃的非稅成本。納稅籌劃的非稅成本是指企業因實施納稅籌劃所產生的連帶經濟行為的經濟后果。非稅成本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有可以量化的部分也有不能夠量化的內容,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在不同的納稅環境下,不同籌劃方案引發的非稅成本的內容也有所不同。在一般情況下,納稅籌劃的非稅成本有成本、交易成本、機會成本、組織協調成本、隱性稅收、財務報告成本、沉沒成本和違規成本等。納稅籌劃的非稅成本主要是由于對稱不確定性、隱藏行為和隱藏信息這三種形式的不確定性對納稅籌劃的影響。非稅成本是進行納稅籌劃所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非稅成本一般難以量化,但如果納稅籌劃者未充分認識到非稅成本的存在,則納稅籌劃策略的有效性將大大降低。
二、納稅籌劃的收益分析
1.節稅金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目的是增加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而納稅是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通過納稅籌劃產生的節稅金額實質上就是增加了企業收益。
2.避免行政處罰。納稅籌劃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合法合理的納稅籌劃不僅有助于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發展,也可以避免企業采用偷稅、避稅等手段而遭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或構成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從而為企業減少這方面的支出,相應的增加企業的收益總額。
3.建立企業的良好信譽。企業依法納稅不僅可以減少各種罰沒支出。而且可以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給企業帶來其他收益。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人們的品牌意識越來越強,好的品牌便意味著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地位。因此,每個企業都不放過任何一個樹立企業形象的機會。如,我國每年4月份的納稅宣傳月,稅務機關都選擇部分模范納稅戶進行宣傳,如果企業能夠依法納稅。就會在納稅宣傳月被稅務機關當作先進典型予以宣傳,既節省了企業的廣告支出,又為企業創立了品牌,形成了無形資產,使企業長期受益。
4.現金流量收益。企業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對會計核算方法做適當的選擇,可以把本期應納稅款遞延到以后繳納。這種收益可使企業減少借款或者將企業剩余資金用于短期放貨,實質上是企業取得的一種無息貸款。
5.企業整體管理水平和核算水平的提高而使企業增加的收益。納稅籌劃是一種高水平的策劃活動企業為進行納稅籌劃必須聘用高素質的人才,規范自己的財務會計處理,這在客觀上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核算水平.為企業帶來收益。
三、納稅籌劃的成本效益分析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會使股東財富實現最大化。但實際操作中,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降低部分稅負,但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所以,在籌劃納稅方案時不能一味考慮納稅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和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該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納稅籌劃方案的選擇實際上是一種財務決策,該財務決策的核心是比較收益、成本和風險,風險實際上也是一種成本。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可以說,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兩面性。隨著某一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納稅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付出額外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的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方案就合理;反之,該方案就是失敗的。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一味追求稅負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下降。盡管企業后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稅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一些稅,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稅中得到益處。無可置疑,這種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是稅法規定:工業企業未入庫、商業企業未付款,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此一來,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占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一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見,稅納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關鍵詞】 財務管理;納稅籌劃;風險形式;防范策略
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發展面臨了更多的問題和矛盾,加強企業管理成為保障企業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途徑,企業財務管理活動過程中,立足于法律政策允許范圍內針對相關納稅事宜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對于實現企業投資效益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義。受市場經濟環境的不確定因素影響,企業納稅籌劃也面臨著諸多潛在性風險要素,甚至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新時期,加強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的防范與控制研究,對于企業可持續發展尤為關鍵。
1 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的內涵特征
企業納稅籌劃是企業在相關稅法政策允許范圍內,為實現企業投資價值的最大化目標,運用相關策略對企業籌資、投資、經營等財務活動進行合理的預先籌劃和安排,以盡可能的減少稅負,獲取節稅收益的納稅理財活動。
所謂納稅籌劃風險是指企業在開展相關納稅籌劃活動過程中,由于受到難以預料或控制的各種因素影響,導致納稅籌劃活動失敗后造成各種相關損失的可能性,其實質屬于企業稅收籌劃活動失敗而付出的代價。企業納稅籌劃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同樣具有不確定性,其存在與發生并不完全以人的主觀意識支配和控制,其發展、運動有著固定的模式和規律,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和納稅籌劃的全過程。現行稅務制度下,企業納稅籌劃風險普遍具有主觀相關性特征,多數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成因、外在表現、影響程度相對復雜,企業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和損失都與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密切相關,由于不同企業在稅收籌劃決策和落實過程中存在一定迥異性,企業稅收籌劃風險受各類主客觀因素影響較大因此,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的結果也存在較大差異。
2 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的形式
企業納稅籌劃風險主要來源于企業的內、外環境因素的影響,企業納稅籌劃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形式:
2.1
政策風險:企業納稅籌劃的政策風險包括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目前,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健全,相關企業繳稅的法律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造成企業稅收法律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的規范性和時效性不確定,從而導致企業對相關稅法政策的正確選擇不確定,導致政策風險形成。
2.2
財務風險:企業納稅籌劃收益與其籌資的債務資本額關系較大,由于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負債利息可在稅前扣除,股息只能從稅后利潤中支付,很多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通常會利用債務資本和財務杠桿獲取較大納稅收益,但企業如果擔負過多的債務,由可能會因為企業債務償還壓力過重,導致財務風險增加。
2.3
經營風險: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納稅與其經濟活動過程密切相關。企業納稅籌劃屬于一種對企業未來經濟活動所實施的合法性預先謀劃和安排,具有很強的前瞻性,如果企業對預期動經濟活的判斷失誤或自身經營活動一旦發生變化,就很有可能失去納稅籌劃條件,造成無法實現減輕稅負的甚至加重稅收負擔。
2.4
法律風險:納稅籌劃應立足于稅法政策允許范圍內,企業所實施的納稅籌劃方案必須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如果企業在稅務籌劃過程中出現相關法律條款的理解與稅務機關認定產生偏差或沖突,那么其納稅籌劃就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避稅或偷稅行為,遭受稅務機關處罰而導致損失。
2.5
信譽風險:企業信譽是樹立企業形象,增強企業核心實力的重要因素,納稅是企業應盡的一項社會義務,也是衡量企業信譽的重要表現。企業納稅籌劃活動對于企業的信譽形象影響較大,一旦納稅籌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將有可能影響到企業未來經營活動的順利實施及效果程度,從而形成信譽風險。
3
新時期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新時期,企業納稅籌劃的風險要素愈加復雜,企業針對納稅籌劃風險應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
3.1
強化納稅籌劃風險意識,完善財務管理職能
納稅籌劃綜合性較強,納稅風險往往會給企業造成極為嚴重的經濟損失后果。作為企業管理部門來說,應充分意識到納稅籌劃風險的危害性和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在進一步完善納稅管理職能基礎上,加強財務管理人員的納稅籌劃業務素質培訓,強化納稅籌劃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明確納稅籌劃的目的性與合法性等必要特征,提高全面分析綜合考慮的財務風險管理水平。
3.2 優化納稅籌劃管理方案,規范納稅籌劃程序
企業納稅籌劃需要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及相關程序,新時期,企業應基于市場為導向,在優化經濟活動過程的基礎上,根據現行稅法政策,合理的編制納稅籌劃的目標計劃和實施方案,嚴格納稅籌劃程序管理并規范納稅籌劃行為,從多方位、多視角對其籌劃項目的合法性以及企業的綜合效益進行充分論證,正確選擇和利用相關稅收法律政策,尋求納稅收益的增長點,實現利益最大化。
3.3 嚴格貫徹成本效益原則,確保企業整體效益
成本效益原則是現代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企業任何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納稅籌劃成本,企業實施納稅籌劃時必須全面權衡比較其成本和效益。企業進行納稅籌劃,要著眼于企業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的戰略目標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多種納稅籌劃方案,選擇能夠有效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的納稅籌劃方案,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3.4 明確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加強風險預警監控
由于企業納稅籌劃是利用相關稅法政策的邊界進行運作,納稅籌劃人員必須準確把握其界限,企業必須加強與相關稅務機關的業務聯系,及時充分的了解相關稅務征管法規政策的變化情況,正確應用財務會計知識,加強納稅籌劃風險預警機制的建設和完善,針對納稅籌劃過程進行動態監控,防范和減小風險發生機率,實現納稅收益。
結束語
總之,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納稅籌劃在給企業帶來收益的同時也蘊涵著各種風險。新時期,企業必須立足于市場競爭環境,建立有效風險防范機制,加強納稅籌劃活動過程的動態監控,采用有效措施以實現納稅收益。
參考文獻
[1] 趙勤琴 論企業投資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 財稅金融 2010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納稅籌劃原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G2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9)01-0048-02
眾所周知,隨著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健全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對于每個公民來說已不再陌生,稅收的繳納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稅種。在我國的財政收入中,個人所得稅所占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從維護納稅人自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納稅人的高度重視。
學術界對納稅籌劃的概念也是繁多的,筆者認為,所謂納稅籌劃是指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在不違反稅法及其他法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稅率、稅目、稅收優惠政策等對納稅人的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以達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繳或不繳稅及優化稅收結構的目的。另外,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納稅義務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具有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三個特征。
1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出現的原因
1.1 主體原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是每個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目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取得個人收入之后,稅收支出會減少個人辛苦得來的收入,在此基礎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都希望減少納稅支出,以達到增加個人生活儲蓄和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于是,納稅籌劃便成為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選擇。
1.2 客觀原因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具有納稅籌劃的主觀動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實現,要使納稅籌劃變為現實,還必須具備某些客觀條件,包括稅法、稅制的完善程度及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當稅法規定不夠嚴密或者存在“缺陷”時,納稅人才有可能利用這些“缺陷”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納稅籌劃。這些客觀條件包括:
(1)稅法規定的差異性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的可調整性、稅率上的差別性、起征點與各種減免稅存在的誘惑性。
(2)稅收政策導向性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一國稅法在稅負公平和稅收中性的一般原則下,總滲透著體現政府經濟政策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通過傾斜的稅收政策誘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政府目標意圖。
(3)稅收國際化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稅法。各國經濟水平和稅法規定的差異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跨國納稅籌劃提供了客觀條件。
2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理
當存在不同的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為了減輕稅負,選擇其中稅負最低的方案,都是為了取得最大的稅后利益。在此基礎上可以遵循以下原理:
2.1 按籌劃客體不同劃分的納稅籌劃原理
根據籌劃客體的不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原理可以分為稅基籌劃、稅率籌劃和稅額籌劃原理。
稅基籌劃原理是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來減輕稅收負擔甚至免除納稅義務的原理。稅基乃計稅的基數,如果適用稅率一定,稅額大小與稅基大小之間是一種正比關系。也就是說,稅基越小,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負有的納稅義務就越輕。
稅率籌劃原理是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通過降低適用稅率的方式減輕稅收負擔的原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雖然不能改變稅法中明確規定的計稅稅率,但卻可以通過選擇課稅對象、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類別或者改變稅基分布調整其適用稅率。
稅額籌劃原理是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甚至解除納稅義務的原理。它的運用通常與稅收優惠中的減免稅、退稅相聯系。
2.2 按籌劃效果不同劃分的納稅籌劃原理
按照籌劃效果的不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原理可以分為絕對收益籌劃原理和相對收益籌劃原理兩大類。
絕對收益籌劃原理是指使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總額絕對減少,從而取得絕對收益的原理。絕對收益籌劃原理又可以分為直接收益籌劃原理和間接收益籌劃原理。其中,直接收益籌劃原理是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直接減少納稅絕對額而取得收益。比如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類別的選擇實現所繳增值稅稅額的絕對減少,此種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就是運用了直接收益籌劃原理。間接收益籌劃原理則是指某一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絕對額并未減少,但與之相關的另一個或一些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絕對額減少。
相對收益籌劃原理是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納稅總額并未減少,但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的納稅期實現,取得了遞延納稅的時間價值,這也就是所謂的相對收益。此種原理的運用主要是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是貨幣在周轉使用過程中,由于時間因素而形成的增值)。比如,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方案盡量拖延納稅時間,雖然在一定時期納稅絕對總額是相同的,但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則實際取得的收益是不同的。此種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就是運用了間接收益籌劃原理。
3 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路
3.1 充分考慮應納稅額的因素
充分考慮應納稅額的因素,即是考慮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取得的每項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之后的余額。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礎和前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取分別確定、分類扣除,根據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周密的計劃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使用較低的稅率;在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情況下,費用扣除的越多,所適用的稅率越低;在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將所得進行合理的歸屬,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
3.2 充分利用納稅義務人身份不同的規定
成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泛指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各國在稅收立法和稅收政策上有著不同的界定范圍。我國稅法對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是從“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并列性標準來界定的,即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和無國籍的外籍人員。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項標準,就可以認定為居民納稅人。而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我國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其納稅義務是有限的。所以,在納稅人身份的不同界定方面也可以進行納稅籌劃。
成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納稅義務人。
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個人可選擇的投資方式有:建立個人獨資企業,組建合伙制企業,設立私營企業,作為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和承包承租業務。這幾種投資方式中,從2001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投資者的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稅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私營企業的稅收負擔重于前者。所以,個人所選擇的投資方式不同,納稅者身份也就不同,應繳納的所得稅也就不同,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籌劃空間。
3.3 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國家為了實現調節功能,在稅種設計時,一般都有稅收優惠條款,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同樣規定了一些稅收優惠的條款,如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再有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等也免交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條款也為納稅義務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突破口。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愚蠢者偷稅,聰明者避稅,智慧者做納稅籌劃”,由此可見,每個納稅義務人對此的認識是有所不同的,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日益健全,收入水平的提高,納稅籌劃也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重視。在此基礎上,我認為,納稅人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減輕自己的稅負,應集中注意以下幾個問題:要依法進行;必須發生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納稅義務人與籌劃人或部門進行充分的合作;要遵循成本與效益原則。只有在注意了以上幾個問題的前提下進行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才是具有現實意義的,才能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才能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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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是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在既定的稅收制度這一法律框架內,從企業經營活動、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環節入手,對各項納稅事宜進行科學合理籌劃,制訂出多種可行的納稅方案并擇優選用,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稅后利潤或增加企業現金凈流量的一種理財活動。
一、納稅籌劃的特征
1 合法性。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前提和本質特點。納稅籌劃與偷稅,逃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后者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構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容的非法行為。
2 預見性。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企業經營管理、投資理財等部分活動的事先規劃和安排,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前進行的,具有超前性。而偷稅是應稅行為發生以后所進行的,對已確立的納稅義務予以隱瞞、造假,具有明顯的事后性和欺詐性。
3 選擇性。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受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非常明顯,可以說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也是一個會計政策選擇的過程。
4 綜合性。企業納稅籌劃應著眼于自身資本總收益的長期穩定,而不是著眼于個別稅種稅負的輕重。這是因為一種稅少繳了,另一種稅可能多繳,企業的整體稅負不一定減輕。同時,納稅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資本效益最大化。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除考慮稅收這一主要因素外,還要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決策中的其他因素,以達到總體收益最大的目的。
二、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濟業務出現了多元化、多渠道、覆蓋面寬,涉及范圍廣的趨勢,納稅籌劃主要通過縮小稅基、適用較低稅率、合理歸屬企業所得的納稅年度、延緩納稅期限,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利用會計政策,實行稅負轉嫁等,進而達到降低整個企業的稅負水平。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可以分為經營活動、籌資活動,投資活動、收益分配等多個領域的籌劃。
1 經營活動與納稅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選擇中的納稅籌劃
企業應選擇有利的計價方法,將存貨計價作為調節利潤進而調節應納所得稅的工具。一般來說,在物價下降時期,應采用先進先出法,期末存貨成本為最近成本,其價值較低,而本期銷售成本則較高,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也低,起到降低稅負目的,若物價上下波動,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由此避免因各期利潤波動而造成稅負變動,使企業資金安排出現困難。
按照規定,企業一旦選定某一種計價方法,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這就要求企業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要謹慎處理。長短期利益兼顧。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中的納稅籌劃
從財務管理和納稅籌劃的角度看,折舊具有抵稅的效用。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采用直線法,各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額是均等的,企業備期的應稅所得相對均衡;而采用加速折舊法,各期計提的折舊費用隨著固定資產每期賬面凈值的遞減或各期折舊率的遞減而呈遞減趨勢,從而使企業各期的應稅所得呈現遞增態勢,企業因此在開始的年份可以少納稅,把較多的稅收延遲到以后的年份繳納,從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的觀念來說,無異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2 籌資活動與納稅籌劃
(1)資本結構的籌劃
在籌資中運用納稅籌劃,就是合理安排權益資金和負債資金的比例,形成最優資金結構。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權益方式籌集自有資金,雖然風險小,但為此支付的股息、紅利在稅后利潤中進行支付,不能起到抵減所得稅的作用,企業資金成本高昂。倘若運用負債籌資,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稅前計入費用,從而抵減企業的稅前利潤,使企業獲得節稅利益。同時,負債籌資還會帶來財務杠桿效應,當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企業就會獲得稅收利益j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降低權益資本的比例。因此通過合理確定權益負債比例,實現杠桿作用的正效應,可幫助企業獲得節稅利益。
(2)租賃籌資中的納稅籌劃
對所租賃的固定資產,企業可將其當作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且支付的租金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使企業計稅基數減小,從而少交所得稅。同時,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為遞延資產,在不少于5年的時間內攤銷。可見,融資租賃作為企業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稅收抵免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3 投資活動與納稅籌劃
在投資過程中對企業的投資組織形式、投資地點,投資行業,投資結構等進行合理規劃,能享受稅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減輕稅負,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益。
(1)投資組織形式選擇中的納稅籌劃
對于公司制企業,依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要在作了相應扣除和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向自然人投資者分配股利或紅利,還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即公司要負擔企業所得稅和投資個人的個人所得稅。而組建合伙制企業則一般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相比而言,公司制企業總體稅負高于合伙制企業。當然在具體進行稅務籌劃時,還必須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金額等因素,多方權衡后選擇企業的最佳組織形式。
對于公司制企業,在對外直接投資選擇隸屬關系時,又涉及到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選擇。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的虧損不能沖抵母公司的利潤,但作為獨立的法人,子公司可享受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獨立的財產,其經營活動所有后果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但其不能享受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可以通過子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轉換來實現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一般來說,企業初創時風險較大,虧損的可能性較大,這時選擇設立分公司,可使分公司開業的虧損抵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款,減輕稅負,而當公司經營活動開始盈利時,為保證充分享受其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再改設子公司。
(2)投資地點選擇中的納稅籌劃
不同的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不同步,為了促進經濟的整體平衡,國家對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有所不同。正是由于稅收政策的地域性差
異,為企業選擇投資地點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契機,企業可選擇稅率相對較低的地區進行投資。
就我國經濟發展戰略布局而言,國家宏觀調控的重心為先沿海后內地,先東南后西北,在經濟發展新形勢下又提出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為配合宏觀調控,稅收制度的差別主要體現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旅游度假區等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上,企業應比較稅收政策的地區性差異合理選擇投資地點。
(3)投資行業選擇中的納稅籌劃
國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的行業給予減免稅優惠,而對于不符合國家總體經濟發展規劃,對社會生活有負面影響的行業則征收較高的稅率,因此,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還應對不同行業的稅收政策進行測算比較,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向,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具體地說,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可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行業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產業,興辦的第三產業、農業及相關服務行業,利用“三廢”物品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及其他特殊行業等,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政策,配合產業規劃方向,合理選擇投資方向。
4 收益分配與納稅籌劃
企業的稅后利潤可以當期分配也可以以后分配,可以分配現金也可以分配實物,可以分配現金股利也可以分配股票股利。雖然利潤分配是在當期繳納所得稅后進行,但本期稅后利潤分配卻會對將來的籌資,投資以及生產經營產生影響。
三、納稅籌劃應考慮的問題
1 納稅籌劃必須遵循成本一效益原則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最終目標是減輕稅收負擔,提高經濟效益。但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和將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能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
2 盡量聘請專業籌劃人員
納稅籌劃廣泛涉及稅收、會計、財務、企業管理、經營管理、經濟法律等多方面知識,專業性相當強,需要專業技能較高的人才來操作。因此,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納稅籌劃業務,最好聘請納稅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納稅籌劃師,注冊稅務師和會計師,確保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
一、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意義
(一)提高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企業納稅籌劃和偷稅漏稅不一樣,也不是惡意逃稅,雖然這樣能夠減輕企業納稅負擔,但風險太大,會損害國家與政府的利益,只要逃稅被發現,企業將繳納一大筆罰款或稅款,并對企業得社會形象及威信度造成嚴重影響,不利于企業發展,可謂得不償失。而納稅籌劃能讓雙方獲益,提高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使國家與政府堅持統一思想,這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并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幫助企業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
納稅籌劃能夠幫助企業減輕稅負,降低稅負標準,并有效控制好納稅人稅收費用,這是一項有利于企業財務支出的行為活動,對于企業實現最大化利益意義重大。各企業稅收標準差異很大,企業利潤中稅收費用是重要的財務支出,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很大。企業若是落實納稅籌劃,將有利于自身財務狀況的改善,獲得更大財務利益。此外,納稅籌劃能夠幫助納稅人規避稅法里面的“灰色地帶”,在不違背法律與社會宏觀經濟的基礎上,對于重復繳稅的地方,可以不予繳稅,減輕企業的稅負,讓企業通過稅收獲得最大化的財務利益。
(三)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
企業納稅籌劃主要是減少稅負,企業通過會計可以合理調整經濟業務處理,實現最大化的資本、成本及利潤等,從而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1]在開展會計業務過程中,會計人員根據稅法標準進行統計和記賬,同時向財務管理部門報送,申請納稅資金,有利于提升企業會計業務水平。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極為重要,是否真正將其落到實處,關系著企業的實際財務利益。對此,企業要科學、高效、及時地開展納稅籌劃活動,提升財務管理工作水平。
(四)優化企業的結構和資源配置
國家實施稅收制度,除了可以增加國家資金外,還能夠幫助企業優化自身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從而更好地適應處于不斷變化狀態的市場,讓企業持續穩定發展下去。對于企業管理工作而言,要按照稅法里面的稅收標準規定,借助稅收優惠政策與鼓勵政策,合理調整結構,作出科學的決策,并適當擴大自身規模與業務范圍,在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加大投入,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體現企業的社會價值。所以,企業要從稅法變化入手,合理優化結構,科學配置資源,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
(五)增加國家稅收
從宏觀財政來說,企業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后,雖然國家財政與稅收資金有所減少,但是從長遠角度來看,納稅籌劃對國家財政與稅收有刺激作用。國家通過調控稅收政策,企業開展納稅籌劃工作,能減少自身稅負,確保企業在今后發展的發展中有較大的利潤與收益,而這和國家財政與稅收緊密相連,可以適當提高稅收標準。[2]所以,企業通過納稅籌劃活動,不僅能夠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也能實現自身的最大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納稅籌劃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一)納稅籌劃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
企業在實際運營中出現的運營成本,直接決定了后期的利潤。所以,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活動時,通常其運營成本都會提高,這種方法是企業主要的納稅籌劃方式。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并衡量內外部環境狀況與相關因素,不能簡單地將減少企業稅負作為目標。對于納稅籌劃目標的確定,要以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為前提,確保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納稅籌劃在資金籌備中的作用
企業通過納稅籌劃,能夠最大限度減輕自身的納稅負擔,實現經濟利潤的增長。當前企業主要有兩種資金籌備方法,即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企業在納稅籌劃活動中要嚴格進行區分。[3]例如,對于負債籌資中出現的借款,要在稅前抵扣,這樣有利于企業利潤的降低,從而減輕納稅負擔。而權益投資是在分配利潤的過程中,根據企業稅后利潤來繳稅,不過不能幫助企業降低納稅負擔。所以,企業要通過負債籌資減稅,適當增加負債籌資,減少權益籌資,來確保企業稅負降低。隨著負債籌資的增加,企業財務風險將越來越大,這就需要企業將負債籌資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三)納稅籌劃在企業投資中的作用
企業在投資時要交付一定稅款,在開展納稅籌劃活動中,應該全面掌握企業組織形式、投資行業及對象的情況,合理選擇納稅籌劃方式,確保與國家產業政策及調控政策相符。例如,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綜合選擇各種投資方法,企業納稅標準有所差異,合伙企業納稅為合伙人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為法人企業,在企業稅收繳納過程中,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合伙企業在繳稅上優勢更大,不過合伙企業規模通常都較小,增值稅額一般很低,無法滿足抵扣標準,這點法人企業優勢更大。對此,企業在投資過程中開展納稅籌劃,必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確保取得最好的納稅籌劃效果,實現自身財務利益的增長。
(四)納稅籌劃在收益分配中的作用
企業在分配收益時開展納稅籌劃活動,應從企業利潤水平與分配政策出發,確保規劃的合理性,用最大優勢對收益分配開展納稅籌劃。[4]例如,對于新成立的企業,在利潤初期能夠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要按照該規定,加大技術、宣傳等投入力度,延遲企業獲得利潤的時間,從而利用該規定獲得更多額外利益。此外,國家為引導企業做出正確投資決策,經常出臺實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里面包括一些收益分配里面涉及的某些規定,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些措施來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確保企業與國家都能夠獲利。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