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原理8篇

時間:2023-09-10 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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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篇1

一、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包括違約風險與提前償付本息風險:

1.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是借款人在合同規定的還款周期內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導致基礎資產池的現金流收入下降的風險。中小企業多數是民營企業,通常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會計制度欠缺、主營業務不明確等問題,違約風險往往明顯高于大企業。2.提前償付本息風險 提前償付風險是借款人在合同規定的還款周期內提前償還本息,導致基礎資產池的現金流收入欠穩定的風險。在整個在償還期的后半段,本金償還為主要償還部分。提前償付行為將使信貸資產證券化后期發生無現金流支持或現金流不充足難以維系償付,導致SPV無法向投資人支付本息。

二、風險評估模型

本案例涉及固定早償率模型。固定早償率(CPR)是以抵押品余額為條件來測算早償率。單月清償率(SMM)是一個月內提前償還的抵押貸款額度占原計劃抵押貸款本金的總額度的比率,公式為:SMM=(當月實際償還額一當月計劃償還額 )/(月初未償還額一當月計劃償還本額)

CPR是用年率表示的SMM,它們之間的換算公式為:

SMM值與CPR值與本金提前償付的風險成正比,值越大意味著債務人提前償付貸款本金的概率風險越高。

三、浙元08一期產品的風險控制分析

浙元08一期產品是浙商銀行于2008年發行、額度為6.96億元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其基礎資產池由浙商銀行發放的中小企業貸款構成。產品分為優先A(評級AAA)、優先B(評級A)和次級檔(未評級),金額分別為5.50億元(占比79%)、0.66億元(占比9.5%)和0.80億元(占比11.5%),前兩檔到期日為2009年7月26日,第三檔到期日為2009年10月26日,期限均不超過1年。

(一)基礎資產池的構建 浙元08一期入池資產均是浙商銀行的正常類貸款,客戶資信優良且抵押品足額,貸款本息償還方式是利息按月償付或按季償付,本金按合同約定到期一次還清,屬于銀行的優質信貸資產。單筆貸款的本金額度限定在50萬到4000萬之間,單個借款人的入池貸款本金比重最高是5.74%,前5大借款人貸款本金額度比重之和是27.28%,未出現貸款集中于少數借款人的情況,可抑制貸款集中性風險的發生。

(二)交易結構的風險緩釋 浙元一期證券采用優先級/次級權益的交易結構設計,即通過現金流有效分層實現內部信用增級。優先A級證券的本息償付順序在優先B級與次級證券之前,而優先B級證券的本息償付在優先A級之后,但在次級證券之前。

(三)投資者資質優良 在優先A級中,12.72%的投資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交銀施羅德貨幣基金占比7.27%,該基金擁有較強的銀行業背景,信用風險識別和抗風險能力較強;在B級證券中,75.03%的投資來自兩家信托公司,其中中信信托占比37.56%,中融國際信托占比37.46%,兩者在信托領域均有較高資質。

四、產品風險控制的不足

1.借款人的行業分布 本單產品的入池貸款所對應的借款人行業分布在紡織品與皮革制造業、零售業、建筑與房地產業、餐飲與居民及其他服務業等13個行業門類,紡織業與皮革制造業未償還本金占比為26.67%,建筑與房地產業未償還本金占比為15.56%,機械制造業占比為13.33% ,前三個行業未償還本金加總占比達55.29%,占資產池比例在一半以上。綜上,借款人行業分布存在一定的行業集中度,且行業與宏觀經濟聯系緊密,隱藏著較大的行業風險。

2.借款人的區域分布 借款人全部集中在浙江省境內,借款人未償還本金額度在杭州地區、寧波地區、金華地區和湖州地區的占比分別為51%、19.7%、13.2%和9.3%,前3大區域占比之和達到84%,集中度屬于高級別水平。

五、浙元08一期產品的風險管理建議

針對上述分析暴露出的問題,本產品可采取以下風險管理措施:

(一)完善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管理 針對違約風險,主要利用商業銀行征信系統中的企業信用記錄,強化對債務人的借款動機及還款信用、能力的審查,對于早償風險管理,可以設定特殊貸款合同條款,比如鎖住、對提前償付征收罰金等條款。鎖住是銀行貸款合同約定,貸款發放后一段時間內禁止提前償付,可有效防范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提前償付罰金條款,是指在鎖定還款期到期后,債務人提前還款必須支付罰金彌補貸款者(或投資者)損失。具體是根據提前償付額度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出提前償付罰金,并且這個百分比是伴隨著時間而逐步下降。

(二)完善交易結構設計 應遵照基礎資產的分散化原則來構建資產池, SPV需要對購入資產合理配置,并做到防止某類資產比重過高,降低資產風險集中度,以規避同類行業資產過多引起資產相關性偏高的風險,降低資產波動性風險,將損失降到最低。

(三)提高外部信用增級措施 產品已實現高檔級/低檔級的分層結構、儲備資金、超額擔保等內部信用增級措施,但外部信用增級措施明顯不夠。外部信用增級一般以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如多方出資建立風險資金池、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現金抵押儲備等方式擔保,當損失達到特定額度,第三方機構承諾給第一層級證券提供損失保護。如通過購買企業貸款保險,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給全部債務人的還款提供擔保:SPV與銀行簽訂協議,約定出售貸款的銀行對企業貸款質量提供擔保,一旦出現企業主動違約情形,SPV對貸款出售銀行是具有追索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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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瓶頸 模式

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把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經過結構性重組成一個資產集合(asset pool)后,通過信用增級、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技術出售或轉讓給一個遠離破產的特別目的載體(SPV),由SPV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投資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資發起人(企業)的資產,ABS的本息償還來源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發起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通過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解決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實現了企業的融資意圖。

目前,我國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實際上是一個企業融資工具選擇與資本結構優化之間的矛盾,即企業的融資工具選擇沒有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運用資產證券化融資技術可以巧妙地解決這一矛盾,基于此,筆者在此簡要闡述我國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及發展模式。

一、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資產證券化原理包括1個核心原理和3個基本原理。3個基本原理是指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對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這是由現金流在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決定的。證券風險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礎資產能否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收入。如果能夠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流,則以該基礎資產發行的證券還本付息就有保證,否則,還本付息就會出現問題。因此基礎資產可預測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和基礎。

2.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重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來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從資產收益的角度來進一步對現金流進行分析,重要內容是選擇易于證券化的資產。

資產重組原理包括以下內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優化配置原理。

3.風險隔離原理

風險隔離原理指將基礎資產的風險與基礎資產原始人的其他風險隔離開,其目的是降低證券購買者的風險。

根據風險隔離原理,證券購買者只承擔基礎資產的風險,不連帶承擔基礎資產所有者的其他風險。也就是說,證券的風險只與該證券本身的風險相關,而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的風險無關。風險隔離原理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了一道堅實的“防火墻”。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特點。實現風險隔離的兩個重要條件是: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與在證券化交易結構中設立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原理

信用增級原理是指通過信用增級方式來保證和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增加金融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

信用增級的作用首先在于彌補發行者所提供條款與投資者所需要的條款間的差距。其次,通過信用增級為投資者提供風險分析服務。信用增級以后的債券,信譽高于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增強了債券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既降低了發行成本又有利于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從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分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包括以下環節:

1.選擇擬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池;

2.創立特殊目的載體(SPV);

3.資產轉移;

4.信用增級;

5.進行信用評級,安排證券發行銷售;

6.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

7.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

8.證券到期還本付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我國推廣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中國本土化進程正在面臨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還存在一些瓶頸和約束,這主要表現在市場環境與政策環境的制約。

(一)市場環境的障礙

1.市場供給有限

資產證券化順利交易的基礎之一是必須有充足的可供選擇的證券化資產。目前我國可證券化的資產還沒有形成規模優勢,能夠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數量還比較少,一級市場不發達。目前,我國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市場還未完全形成,規模有限,影響到證券組合的結構設計。

2.市場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看投資者的需求。由于我國機構投資者的起步較晚,在資產規模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進行了較為保守的限制,法律嚴格界定了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以目前現有的法規而言,國家對養老金、保險金投資方向的規定限制了它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機構投資者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體還需要國家對機構投資者投資范圍的限制放寬。

3.信用增級和評級問題

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關鍵因素是獲得信用評級。近幾年,盡管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得到了一些發展,但為了達到一定的信用級別,保證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功實施,企業一般趨向于選擇較具權威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尤其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中。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和評級同樣是我國企業要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政策環境的制約

1.適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環境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本要素。發展中國家存在的最大障礙之一是國家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資本市場融資,這將遇到以下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屬于何種證券;管轄權歸屬誰;如何發行;向誰發行。這些問題必須從法律上予以認定,方能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的規范和健康發展。

2.稅收是影響資產證券化是否有利的一個關鍵因素。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稅收問題。稅收問題的主要矛盾是,怎樣使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理避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以及國家稅務部門堅持稅收中性化原則。主要包括:資產證券化融資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稅;資產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和印花稅;是否征收預提稅。

3.會計確認方法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的保障。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會計處理不同于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的產品相當廣泛,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改革,但現有的會計處理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

三、我國實施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模式

(一)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行業與區域選擇

目前國內企業還不能大規模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又不能等所有條件成熟了再發展,這就需要找準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即選擇一定行業、區域內的企業進行試點。

1.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行業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就是被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保證。理論上,企業只要擁有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且達到一定規模,都可以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籌資。但由于不同行業的企業其資產分布、資產特征及資產相關利益主體的特性各不相同,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也具備不同的特征。因此,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業特征。

我國由于大型公用基礎設施、大型企業的貿易應收款(或銷售收入)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具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比較容易剝離,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因而能夠形成證券化資產的有效供給。另一方面,國內企業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來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它們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

2.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主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也表現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市場化程度和開放程度較高,貿易、基礎設施行業的企業發展較快,已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品種多、規模大,證券化資產較易獲得。同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企業尋求向外發展和融資的意識相對較強,對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融資工具的認識接受也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對完善,金融市場比較發達,聚積了較多的金融機構和人才,尤其是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比較多,機構投資者尋找新型投資工具、進行組合平衡投資的需求較大。

(二)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與發行模式選擇

1.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與資金的交換過程。根據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方式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宗銷售和多宗銷售;根據發起人與SPV的關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轉移次數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層銷售和雙層銷售;從資產集合規模的積累方式來看,還有固定和循環交易模式。具體選用何種結構主要根據證券化資產類型、規模、市場條件、法律環境、稅收、管制等因素來確定。

2.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形式的選擇

由于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和信用增級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諸多選擇,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復雜。根據資產支持證券所具有的現金流特點和償付結構不同,可分為3種基本形式,即過手型證券、轉付型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因過手證券產生于美國二級抵押市場,多用于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因此,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采用轉付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的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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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會計處理影響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225-02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 SPV 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 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 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 。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 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 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 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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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貸資產 證券化 風險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符合資產證券化對于資產的要求:即資產缺乏流動性,但未來還有穩定的現金流流入。商業銀行為了進行資產負債管理,運用精巧的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技術,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匯集成資產池,根據資產池內資產的期限和現金流的重新組合,以分類后的信貸貸款未來收益或變現收益為現金流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不同期限、不同回報率的有價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行原理

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同時,證券化還是通過資產的重組對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配的過程。因此,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成為所有證券化運作的三大基本原理。

(一)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

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根據需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自己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進行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二)利用“風險隔離原理”來設計破產隔離

設立特別目的機構后,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出售給特別目的機構,這種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即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即使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資產的范圍。通過這種安排,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實現了破產隔離。

(三)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

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 特別目的機構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的手段有很多種,主要可以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事實上破產隔離就是內部增級方式之一。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的一種創新性產品,20世紀六十年代由美國率先創造并在世界上迅速發展起來。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的建元資產證券化為起點。發展多年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存在諸多問題,阻礙著我國證券化發展和資本運作效率的提高。

(一)資產池中信貸資產的選擇和分布

1.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我國信貸資產數額龐大,但是各個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這使得資產證券化時可選擇的基礎資產的難度提高,進而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信貸資產的資產分布過于集中。首先對于中國現實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信貸資產多集中于中國的經濟發達地區,資產的地域分散化不高,容易積聚地域風險,如溫州的民間借貸引發的地方風險。其次,信貸資產的債務人所屬行業也過于集中。銀行的信貸資產債權集中于某幾種特殊行業,如房地產業在銀行的信貸資產比例偏高。

(二)特殊目的載體的地位

1.信托資產的政府隱性擔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職責在于作為獨立性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自負盈虧。而中國信托公司往往具有政府背景,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發行與定價與政府聯系密切,信用風險并未完全風險隔離,存在政府對信托公司及證券化產品的隱形擔保問題。

2.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環境下,盡管與公司形式的特殊目的載體相比,以信托形式為載體的資產證券化方案較為可行,而且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強力支持,但也存在著一些法律障礙。

(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涉及三類市場主體,即發起人、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其中中介機構主要包括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等一些為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提供種種服務的機構,這一類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上,這一類主體還很缺乏,還沒有具備相應職能的機構,盡管有些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具備了證券化要求的部分職能,但并不專業化,業務水準遠遠達不到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這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最大問題。其中主要體現在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的發展問題上

(四)投資主體缺失

目前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并沒有太多的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因為資產證券化自身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很難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和把握,也很難進行有效地投資組合以回避非系統風險。再者,證券化的產品大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發行,而且對于次級債券會對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大大限制了個人投資者的參與力度。對于機構發行者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也設置了百萬級的投資門檻,更令個人投資者望而卻步。而且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說,由于法律方面和銀行間債券交易者的限制,社會養老基金、商業性保險機構等機構也無法參與到資產證券化的交易中來。

四、對策建議

(一)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和運作環節獨立性

發起人在擇取資產池的貸款時遇到困難,原因就在于貸款產品過于零散,標準化程度不高,對于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造成很大的阻礙。所以,要在中國更好的發展資產證券化,關鍵是要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再者信托制機構大多存在國有背景,風險并未完全隔離,特別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和資產的真實出售受到很大挑戰。所以,應該進一步提高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的獨立地位,提高證券化的運行效率。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完善,信用評級缺位,且評級公司過于單一,影響其評級的公正性。評級方式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兩種。我國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優點是可以減少外部成本,但也提高了發起人自身的風險,風險管理缺位。外部評級主要采用擔保或保險的金融手段,將風險轉移,然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外部評級的可用手段不多。所以,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三)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入市限制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流通需要一個良性和規范的市場環境,需要一些有實力、有遠見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的資本市場,政府應改革現有的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對機構資金包括保險資金、商業銀行資金、外資等入市限制,以促進資本市場投資需求的充分發育,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推動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四)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從資產的發起、特別目的機構的設立、結構性融資等等過程都需要相應的法律作為規范,而其所涉及的多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有相關的法律作為標準。現階段我國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與國外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國家相比,都有著明顯的不足。通過立法和試點并行的辦法,制訂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指導資產證券化的工作,才能使其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真正健康的高速發展。

(五)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監管體系

首先需要明確監管的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如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地方政府等等。眾多的部門管理顯然不利于提高監管效率,而新設一個專門監管機構又會加大經濟負擔。證監會擁有豐富的證券監管經驗,并且在全國范圍內又有比較完備的監管體系,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應以證監會為主導,各監管部門的權限要進行明確的劃分,在履行職責時要加強協調和溝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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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耿軍會,尹繼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的意義及相關問題[J].企業經濟,2013.

篇6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我國路網建設的核心,是衡量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對區域間的客流、物流、資金流的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交通部計劃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達到10萬公里左右。傳統的國家財政支出以及銀行貸款融資渠道已無法滿足未來巨大的融資需求,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資上作用越來越重要。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項目(包括未建項目和已有項目)所屬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所能帶來的穩定的預期收益為保證,經過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主要是債券)來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從本質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屬于一種以項目的收益為基礎融資的項目融資方式。其內涵就是將原始權益人(賣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具體來說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其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的形式

資產證券化的形式雖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組織結構只有3種。

(l)轉手證券。轉手證券的發起人先將抵押貸款進行組合,并將其轉移給一個獨立的信托機構或其他實體;投資者所擁有的是對整個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權。轉手證券的持有者按比例獲得減去服務費用后的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本息收入。

(2)資產擔保證券。資產擔保證券通常要求SPV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證券票面額10%的抵押,超額抵押部分的資產必須交給獨立的受托人,如果SPV違約,不能按期償還投資者,受托人可將這部分作為擔保的資產組合變現并支付給投資者,從而克服轉手證券現金流不確定的弊端,降低投資者持有過手證券的風險。

(3)轉付證券。轉付結構證券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抵押貸款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1.現金流分析原理

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見性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2.破產隔離原理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技術,也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構建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殊目的載體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從而不會影響對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

3.信用增級原理

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特征。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SPV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通過信用增級,使證券的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四、資產證券化特點

與傳統的高速公路建設的融資方式(銀行貨款、股票和債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具有鮮明的特征:

1.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

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來融資的。資金的供給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資金或貸款,主要依據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和現金流量情況,而對于該資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資產的質量關注較少。在對資金需求者發放抵押貸款時,資金的供給者才可能會更多地關注抵押資產的情況,但是此時它關注的只是資產本身的控制和處置問題,資產抵押只是對資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補充。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原始權益人部份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此時資產池,即資產組合)本身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較徹底地分離開了。資金的供給者在決定是否提供資金(即購買資產支撐證券)時,主要依據的是組成資產池的資產的質量、未來現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始權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則被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

2.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融資方式

結構性融資有時就特指資產證券化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保證“破產隔離”的實現,即把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開來,保證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資產池中的資產不被列入破產清算資產:使原始權益人得以用出售資產的方式融資,從而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確保融資活動能夠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使原始權益人能夠通過信用提高機構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改善其發行條件,保證順利發行。

3.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方式

根據1997年1月生效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25號《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債務清理的會計處理》的規定,鑒于被證券化的資產已經以真實出售的方式過戶給特設目的機構(SPV),原始權益人也已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允許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收益或損失。這就從法律上確認了實際上早已適用的以表外方式處理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原則,構成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傳統融資方式的又一特點。

4.資產證券化是低成本融資方式

雖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許多費用,例如托管費用、服務費用、承銷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但是資產證券化的總的融資成本低于傳統融資方式。因為:第一,資產證券化運用成熟的交易結構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行條件。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不必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來吸引投資者,一般情況下,資產支撐證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價格發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權益人發行的其它可比證券低得多,因此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第二,資產證券化支出費用的項目雖然很多,但各項費用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很低。

五、資產證券化應用于高速公路融資應注意的問題

1.在債券產品設計上要考慮高速公路行業的特點

由于用于證券化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入通常與市場利率的變化無關。因此,以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的債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不隨市場利率變化而變化,而與債券的信用評級相關。同時,由于高速公路項目投入資金大、資金回收期長,因此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宜采用長期債券。特別是債券發行前幾年,所投資的項目尚不能產生現金回報,所以債券應該在發行若干年后才開始償還本息。

2.SPV應選擇實力強信謄好的金融機構擔任

在資產證券化工作中,SPV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它的獨立性與否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敗,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獨立的實體,可以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機構擔任。這是確保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3.從風險防范角度出發選擇合適的標的資產

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面臨各種不同的風險,尤其是標的資產本身的風險因素,包括信用風險、現金流量風險、破產追索風險、市場存量風險、市場信心風險等。這些風險因素直接關系到證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應收益的高低緊密,從而影響到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因此,需要從衡量標的資產風險大小的角度,對擬進行證券化的高速公路資產加以分析和比較,找出最適合進行證券化的標的資產,以確保將資產證券化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實做好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工作

信用增級在證券化中非常關鍵,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權益人的信用級別,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實際上是利用權益與風險的有效組合,通過多層次的證券信用升級,把信用風險從原資產擁有者分散到擔保人和投資者身上。

5.盡快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體系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是一種“舶來品”,必須加快制度建設:一方面要盡快制定《不動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加快修訂《公司法》及其相關法律,構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會計準則、稅務制度、抵押權規定、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資產證券化的實務操作障礙,以便為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1]周國光等.中國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探索[J].經濟問題探索,2009,6.

篇7

[關鍵詞]資產;盤活;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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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銀行;資產證券化;聯合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9-0041-04

一、資產證券化――銀行融資途徑的新選擇

源于二十世紀70年代美國的資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得到迅速而廣泛的發展,并于二十世紀90年代進入

亞洲市場。經國務院批準,2005年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宣布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5 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 和中國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中國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試點的成功,說明我國已經初步具備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進入新階段。以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為標志,資產證券化第二批試點正式拉開了帷幕。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手段,改變了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大量的表內業務轉化為表外業務,擴大銀行中間業務,減輕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同時促進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換,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銀行還可以解決短存長貸帶來的日益嚴重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的問題,降低利率風險。在不攤薄股東權益的前提下,對優化銀行資源配置、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分散經營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融資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提高商業銀行負債和資產業務效率,提高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這對于流動性日益趨緊的中小銀行來說更是凸顯了現實意義。筆者以為,目前困擾中小銀行上市的問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探索解決。

二、資產證券化方式的選擇――多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

面對國有大銀行在改制上市后實力進一步增強、外資銀行在中國快速發展的局面,中小銀行看到了自身在產品、管理、系統等方面與國有大銀行、外資銀行之間的差距。中小銀行可通過聯合突破自身業務在資本約束、地域限制、網點數目等方面的束縛,從而增強競爭力。2007年12月招商銀行與30余家城商行、農商行聚首昆明,共謀“合作共贏、創新發展”大計;興業銀行也在上海成立了銀行合作服務中心,與120多家城商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簽約,形成全面合作關系;深圳平安銀行則聯合國內22家中外資銀行,成立了跨區域中小銀行銀團聯合會。由此看來,中小銀行間的合作將成為一種趨勢。中小銀行既然可以在業務上進行合作,那么在融資經營方面同樣也可以進行合作,這就為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了合作上的可能。

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是將它們所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如信貸資產、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等符合證券化要求的資產,通過資產重組轉變成為可在資本市場出售或流通的證券而融資的過程。以國開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它是以信貸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融資,它的信貸資產數額達到41.77億元,能夠通過規模效應降低融資成本。但從我國中小銀行的現狀來看,中小銀行資產規模相對偏小,單個中小銀行的可證券化資產往往不具備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要求,因此規模效應不明顯,很難操作。所以,要以資產證券化融資代替上市融資,除少數幾個中小銀行因實力雄厚、可證券化資產規模大而能夠獨立完成外,其他中小銀行必須走聯合之路。

筆者以為,幾個中小銀行合作,聯合實施資產證券化,既可以解決單個中小銀行資產池規模小的問題,又可以發揮資產證券化的低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使各中小合作銀行共享融資成果。由此,本文借助資產證券化原理,設計一個基于多個中小銀行合作的聯合融資模式,試圖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難的問題提出一個新思路。

三、多個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模式設計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復雜的融資模式,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其基本原理包括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通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設立利用風險隔離原理實現破產隔離,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以下筆者按照資產證券化基本原理,對多個中小銀行聯合實行資產證券化融資進行框架設計。

(一)構造資產池

選擇基礎資產組建規模化資產池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一般說來,現金流穩定、同質性高、信用質量好且有關統計數據容易獲得的資產適宜實行資產證券化,而不同地區不同銀行的資產組成的資產池可以降低資產池的集中度,從而降低證券化的信用風險。

各中小銀行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各自的證券化基礎資產后,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該資產并通過“真實出售(true sale)”將其出售給SPV。SPV要對各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進行審計、確認和篩選,以保證進入資產池的資產具有較高的安全性,然后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SPV將出售資金匯入指定的托管賬戶,扣除費用后按照各個參與銀行的出資比例以及所達成的協議將融得的資金支付給各銀行,實現中小銀行的聯合融資目的,如圖1所示。

(二)SPV的設立

設立SPV目的是將中小銀行與證券化資產真實隔離,即實現“破產隔離(Bankrupt Remoteness)”,使得資產池中的資產免受或減輕中小銀行破產的影響。破產隔離使資產池的質量與原始權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原始權益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從而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降低融資成本。SPV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的創新點,因而本文以此為重點,主要分析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何種模式設立SPV,以及以相應模式設立SPV進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

1. 常規模式。目前設立SPV的常規模式主要有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現分別根據這兩種類型的SPV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1)信托型SPV(SPT)。信托型SPV(SPT)以信托方式設立SPV,各中小合作銀行將擬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T,成立信托關系,SPT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并對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與評級。然后SPT作為證券發行人發行對證券化基礎資產享有權利的信托收益憑證。根據《信托法》規定,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委托于SPT后資產所有權就屬于SPT,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效應,如圖2所示。

就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現有信托法律來看,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組織結構中,設立SPV的法律基礎相對堅實,實施難度降低,客觀上推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還沒有針對金融資產證券化問題出臺專門的證券化法律文件,SPT在處理各銀行的證券化資產過程中,往往受到諸多法律規則的局限。為了隔離風險,避免不同的風險相互轉移、影響,也不允許受托人把受托的不同資產放在一起,否則受托人就很難對各個中小銀行的委托資產進行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因此,當前以信托形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尚有一定難度,需要解決諸多重要相關問題才能實施。

(2)公司型SPV(SPC)。在信托型SPV結構中,受托人無法對不同的信托資產進行重組,而公司型SPV在證券化資產的選擇上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公司型SPV的突出特點是,它可以將一個或一組發起人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而不管這些資產是否彼此相關,因此可以擴大資產池規模,并攤薄較高的證券發行費用。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SPC作為各銀行共同發起成立的專業化的服務公司,通過購買各個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資產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如圖3所示。由于SPC對資產池的買斷,對資產池中的資產可以自由處理,這樣SPC比SPT在對基礎資產的管理上更加主動。因此,在常規模式中以公司型方式設立SPV是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最佳方式。

但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及《證券法》的限制,現階段通過SPC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存在法律障礙,還不能具體實施。一旦相應法規出臺,這將是中小銀行融資的最佳途徑。

2. 突破模式。通過對以SPT和SPC兩種方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的分析可知,基于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SPT與SPC都難以突破法律障礙,要達到中小銀行的融資目的必須尋求突破模式,因此筆者設計了三種突破模式來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進行設計。

首先以假設銀行1、銀行2和銀行3三銀行進行合作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為例,來說明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突破模式一與突破模式二。

突破模式一,三銀行共同達成協議以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發起人,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對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金融債券①,如圖4所示。對銀行3來說此為表內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方面上的障礙,在技術方面要求較低,因而具有可實施性。缺點是銀行3由于實施的是表內資產證券化不能實現破產隔離,無法保證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安全性。

突破模式二,銀行1、銀行2和銀行3協議,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將各銀行的擬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給信托型SPV,SPV將證券化基礎資產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各合作銀行以此達到聯合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目的,如圖5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而且作為發起人的銀行3能夠完全實現破產隔離,可以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此模式的主要運作過程與我國已成功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商業銀行的運作過程類似,因而可實施性較強。

突破模式三,離岸模式,即國內資產國外證券化。設計思路如下:在境外設立一家SPV,為合作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服務,各銀行將擬證券化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該境外SPV。境外SPV對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然后尋求境外擔保機構為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邀請境外評級機構對該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并與境外證券承銷商合作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如圖6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模式的優點是除能夠實現破產隔離、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外,還可以規避國內的法律制約從而可以順利實施,并可降低融資成本②。另外,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資產證券化技術能夠為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提供保障。存在的問題是,由于各合作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轉移到國外,因而會產生匯率風險。另外,我國對證券化業務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除非得到政府的扶持否則將很難順利實施。

筆者認為,中小合作銀行以上述突破模式設立SPV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框架下最具實施可能性。選擇何種運作模式主要看能否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以降低融資成本,是否有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需求等等。另外,還要結合資本市場發展水平,證券化的技術、制度、法規和市場環境等因素采取符合中小銀行實際情況的模式。

(三)信用增級

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此證券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同時要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等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具體方法較多,主要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來實現,還可采用優先\次級結構、金融擔保和保險等方式,另外也可采用信用評級的手段來確定信用增級水平,等等,采用何種方法根據各中小銀行自身情況而定。

四、結語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發展,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將會逐步體現出來,它將會是一種更富有效率的融資模式。作為一項復雜的金融創新業務,資產證券化以其對各方的好處吸引著銀行、大型企業等參與者,但是風險也同樣存在其中。資產證券化中,信貸風險與信用風險通過信用增級與資產重組大大降低,已不是主要風險。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市場環境導致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有其特殊的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法律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艱難的探索過程中,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防止因風險擴散而影響融資效率與成本。目前國內有關實施資產證券化尤其是有關SPV設立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因而在具體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而本文所討論的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在國內更無具體實施案例,但可以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困難的問題提供一種新的思路,以供探討。

注:

①為方便預測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估算基礎資產的風險,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應盡量是同質性較高的資產,在還款方式、擔保等特征上盡量相似,否則在重組資產池時將很難操作。

②境外SPV一般設立在百慕大、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可減輕稅收負擔、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1]程婧瑤:《資產證券化的經濟學分析及其對我國銀行業的啟示》,《當代經濟》2007年第9期。

[2]陳敏:《對企業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探討》,《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7期。

[3]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何小鋒:《資本市場與投資銀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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