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8 09:29:12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數字貨幣研究分析,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數字貨幣是一種由技術創新帶來的新型貨幣形式,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在交易過程中能夠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因此受到了人們的追捧。數字貨幣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人們對貨幣的認識,改變了人們傳統的支付方式,同時也克服了傳統貨幣的諸多缺陷,比如高交易成本、國際流通受限制、不能匿名支付、支付效率低、不可追溯、易造偽、易篡改等。正是由于這些特點,數字貨幣交易備受廣大投資者關注,其影響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大。根據區塊鏈公司鏈塔智庫的數據顯示,2018年第一季度末數字貨幣的種類有1200余種,其市場單日交易額約1600億元。截至2019年4月9日,數字貨幣種類達到2100多種,單日交易額超過3500多億元。可見,數字貨幣市場整體發展迅猛,數字貨幣仍然受到諸多投資者的青睞。
然而,目前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不完善、廣大民眾對其認識不夠清晰和全面,隨著數字貨幣快速發展,其蘊含的諸多風險也逐漸凸顯出來,比如數字貨幣被盜、敲詐、洗錢、偷稅漏稅、非法交易等。這些風險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給社會增添了諸多不穩定性因素。為了克服數字貨幣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和挑戰,促使數字貨幣市場更規范和健康發展,減少市場上的不確定性因素,各國政府實施了各種手段來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比如美國將數字貨幣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英國則使用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交易的相關主體進行監管;日本和韓國對交易機構通過數字貨幣獲得的資本收益進行征稅;俄羅斯禁止私人數字貨幣交易;中國則出臺規范文件來對數字貨幣風險進行監管;等等。但各國政府對數字貨幣的監管無先例可循,這些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措施仍然處于初級和探索階段,其是否能取得既定的效果仍然不確定。
因此,本研究擬在界定數字貨幣的概念和特點介紹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現階段數字貨幣發展現狀,分析數字貨幣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各國政府針對數字貨幣的風險已實施的監管措施,發現其中存在的缺陷,再根據這些缺陷提出相應的改善舉措。本研究在一個整合的框架內對數字貨幣現狀、風險問題、監管舉措等進行系統的分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建議,希冀研究結論能夠幫助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減少不確定性,促進其更健康和穩健地發展,進而充分發揮其在經濟增長中的積極作用,同時為后續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相關研究提供借鑒,以及為監管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門提供一些參考。
一、數字貨幣的概念及特點
目前,學術界關于數字貨幣的定義尚未統一。盛松成和張璇從貨幣的來源視角出發,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虛擬數據表示的非真實的貨幣,是互聯網技術不斷開發和發展的衍生物。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從貨幣的職能視角指出數字貨幣是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通過數據交換的方式來實現其功能,比如交易、流通、記賬以及儲存等;同樣歐洲銀行管理局也從該視角將數字貨幣定義為是價值的數字化,可以進行支付、轉移、儲存或交易,但是不同于法定貨幣。麻世珺從貨幣形態的角度對數字貨幣進行定義,認為數字貨幣是不同于實物貨幣,不以物理介質為載體、不存在于現實世界的貨幣形式。簡而言之,本文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新型貨幣形式,在互聯網上進行發行和流通,經過信息交換來發揮貨幣的基本功能,如媒介作用、賬本記錄和貯藏等。數字貨幣發展至今,其種類數以千計,主要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和瑞波幣等,其中比特幣是最為出名的一種數字貨幣類型。
數字貨幣主要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安全性、交易成本低且便捷、通縮性等特點。
(1)去中心化: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特點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交易是依托具有去中心化特點的區塊鏈技術,這種去中心化特點可以讓交易主體進行點對點交易、全球支付、無地域阻礙,也無需任何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同時,這種特點也能提高交易效率,相比于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的傳統交易,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匿名性: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保持完全匿名方式進行交易,這種方式增加了用戶隱私的保護強度,減少了信息泄露,有效地阻止其他個體或者團體獲取可以揭示數字貨幣用戶身份的其他信息。
(3)安全性:分布式總賬模式是數字貨幣交易的模式,這種交易模式是加密機制采用的算法,無法被破解,這使得任何人在交易過程中都無法偽造或者篡改貨幣,不可能存在數字假鈔或者虛假交易。因此數字貨幣避免了傳統貨幣容易出現假幣的缺陷,從而使得數字貨幣交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4)交易成本低且便捷:數字貨幣的生產成本較低,在其交易傳輸過程中費用低且便捷。這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是非實物流通,其交易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快速有效地實現低成本且便捷的資金轉移。相比于傳統貨幣交易的需要通過銀行機構輔助完成一系列復雜的跨境轉匯手續,并且交易過程耗時長、需要支付手續費高,數字貨幣交易則具有明顯的優勢,跨境轉匯只需要知道對方的賬戶地址,便可實現資金點對點轉移,整個交易過程耗時短、手續費低。
(5)通縮性:數字貨幣總量設置不變,不會增發,其供應速度會隨著時間逐漸減慢。與傳統的法定貨幣相比,國家有權利增發貨幣,從而可能導致貨幣貶值,發生通貨膨脹的危機,而數字貨幣永不增發使得其天然地具備了通縮性特點,不會發生通貨膨脹。
二、數字貨幣發展現狀
目前,全球數字貨幣增長趨勢呈現出低增長趨勢。從2013—2019年數據可知,全球數字貨幣總市值和日交易量波動較大。具體地,2013—2017年期間,全球數字貨幣的市值增長較小,保持在5億美元左右。數字貨幣市值增長高峰期出現在2018年上半年,最高超過了813億美元,日交易量高達75億美元。到2018年下半年年底,全球數字貨幣市值表現出負增長態勢,但2019年初,全球數字貨幣市值呈緩慢增長形勢,其日交易量仍然較高,日前最高超過82億美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全球數字貨幣的種類達到了2157種,其交易市場數有17414個,總市值超過180億美元,日交易量超過54億美元。其中,全球前十大數字貨幣的市值之和為149.27億美元,約占總數字貨幣市值的82.6%。比特幣的市值排名第一,占總數字貨幣市值的50.9%,以太幣和瑞波幣的市值與比特幣相差甚遠,占比分別為10.42%和8.15%。但是這些數字貨幣中,超過一半的數字貨幣價格變動為負。
三、數字貨幣發展存在的風險
(一)數字貨幣去中心點特點引發安全風險
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特點引發較大的安全風險。雖然數字貨幣采用較嚴格的密碼學系統,不容易被攻破或者篡改,能夠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由于數字貨幣發展時間短,存在交易平臺不嚴密、運營設施不完善或者技術漏洞等問題,交易網站很容易出現賬戶被盜等事件。消費者的數字貨幣被盜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Mt.Gox和Coincheck是日本兩大數字貨幣交易所,曾遭受黑客攻擊,導致其損失的數字貨幣近千億日元。更重要的是,消費者還無法追回這種損失。因為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黑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盜取用戶的數字貨幣,比如木馬程序、操作系統或者交易平臺漏洞等,這使得警方即使能夠發現被盜數字貨幣的動向,但也無法鎖定使用者,很難對其發起訴訟。而且判定這種訴訟也存在挑戰,因為黑客已經擁有了私鑰,原數字貨幣持有者很難對其所有權進行證實。這種案件如果涉及人數多、金額較大,則會對社會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
(二)數字貨幣通縮特點引發投機風險
數字貨幣幣值波動較大,容易引發投機行為。這種投機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投資者的預期,二是投機分子操縱。前者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算法較嚴密,在具體時段產生的數字貨幣有限,在某個時刻數字貨幣供給總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投資者預期未來數字貨幣的價值會增加,就會儲藏更多的數字貨幣,導致市場上用于交易的數字貨幣減少,價值則上升。隨著數字貨幣價值上升,投資者更傾向儲藏更多的數字貨幣,從而造成數字貨幣儲藏的惡性循環,導致通縮,最后可能造成其退出市場,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比如,第一筆交易的比特幣幣值僅為0.0025美元,但是截至2019年4月9日,1比特幣的價格為35094.38美元。這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的價格受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波動劇烈,容易被投機分子操縱。數字貨幣價格波動原因來源于其發展時間短、法律界定模糊、認可度和透明度不高、應用范圍有限,但是關注度高、參與者多。投機分子正是利用這些特點,對數字貨幣進行惡意炒作,人為干預操縱其價格。
(三)數字貨幣匿名性引發法律風險
數字貨幣的匿名性特點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數字貨幣的交易具有高保密性,交易方式是點對點交易,而且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數字貨幣的這種優勢在給用戶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吸引了犯罪分子。因為當犯罪分子進行洗錢、交易、賭博、逃稅等犯罪活動時,交易匿名性能夠助其逃過監管當局的監控。而且匿名性又使執法機構無法對其真實身份進行追查,從而增加了執法機構追蹤犯罪分子活動和行為的難度。全球最大黑市交易網站AlphaBay就是個典型的例子,在兩年時間里,不法分子在這個網站上進行市值超過了10億美元的、武器、黑客等數字貨幣交易。為了控制犯罪分子的活動,美國和英國不得不聯合關掉AlphaBay數字貨幣交易網站。
(四)數字貨幣無信用擔保引發信用風險
數字貨幣缺少法定機構和國家政府政策支持,容易出現信用風險問題。傳統的貨幣有固定機構和單位來進行貨幣發行,有國家信用作為擔保,貨幣價值具有穩定性。然而,數字貨幣的獲得過程中沒有任何發行機構參與,因此數字貨幣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貨幣價值易波動。在整個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各主體只有依靠交易雙方、第三方交易平臺、技術的信用來完成數字貨幣交易,一旦交易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或技術不支持,交易則會受到阻礙。
(五)數字貨幣無國際限制引發世界貨幣風險
圖1 數字貨幣現存的風險
數字貨幣的交易和流通是世界性的,沒有國際限制。在數字貨幣獲取的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電力,世界各國發展不均衡,發達國家有先進的硬件設備和電力,可獲得大量的數字貨幣,而發展中國家國力則相對較弱,獲得的數字貨幣有限,因此大量財富聚集在少部分發達國家,它們可以控制全球數字貨幣的價值。如果發達國家發生影響數字貨幣價值的事件,就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日本最大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Mt.Gox倒閉時,導致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數字貨幣貶值。除此之外,數字貨幣在全球流通,也加劇了犯罪分子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由數字貨幣本身特性引發的交易過程中的安全風險、投機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世界貨幣風險(如圖1所示),不僅給直接參與交易活動的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給各個國家增添諸多不確定性因素,有觀點指出ISIS會借助數字貨幣展開籌資活動。
四、數字貨幣現有的風險監管措施
針對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各國政府均紛紛實施監管舉措,以期完善數字貨幣交易系統,減少風險和不確定性。總結歸納多個國家在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的舉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貨幣
數字貨幣出現之后,引起各個國家的關注,各國央行也在考慮是否要把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貨幣。特別是美國,在將非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數字貨幣方面保持著積極的態度。雖然俄羅斯在2014年禁止在國內進行數字貨幣相關交易,并且將多家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網站和社區關停,但是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其在國家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俄羅斯政府在2017年后也積極地轉變了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面對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我國政府的態度也比較積極。早在2014年,我國就為論證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成立了專門的研究小組,后續針對數字貨幣的關鍵技術、數字貨幣的運行框架等課題展開了研究,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016年我國將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作為戰略目標,并就數字貨幣多場景應用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和探討。2017年,為了探討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運行框架、關鍵技術等問題,我國央行專門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院,同時也展開了對數字貨幣相關領域的研究。
(二)規避數字貨幣交易的投機行為
為了規避數字貨幣帶來的投機行為,部分國家在一定范圍和一段時間內采取禁用措施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2014年,俄羅斯央行發表聲明,指出數字貨幣交易沒有國家實體支持,是一種虛擬交易,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較強的投機性和較高的風險性;在其監管范圍內,任何人不得使用數字貨幣,禁止相關的金融活動和服務,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進行刑事處罰。2015年俄羅斯財政部指出對從事數字貨幣相關交易和活動的人予以刑事處罰,因為數字貨幣相關交易被列為非法活動。2016年,俄羅斯禁止所有私人在該國從事數字貨幣相關的交易和活動。2017年,我國首次全面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公告,隨后限制甚至要求完全停止數字貨幣的交易活動。近期,國家發改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入淘汰類產業。
(三)規范數值貨幣交易平臺和機構
規范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和開立相關賬戶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國家主要有日本、美國和韓國,監管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向提供數字貨幣服務的機構頒布經營許可證,以及對通過數字貨幣獲取的資本收益征收課稅。日本主要是通過實行牌照式管理對數字貨幣的交易所進行監管,到目前為止,日本已經有16家數字貨幣交易所持有金融服務管理局所頒發的營業執照。日本國家稅務局裁定,交易所通過數字貨幣獲得資本收益,需要進行課稅,其稅率在15%~55%之間。美國部分自治州,比如紐約州等,要求數字貨幣交易所在州內運營期間要申請經營許可證。美國的稅務局也表示,數字貨幣屬于一種資產,通過數字貨幣取得長期資本收益要進行課稅。韓國政府也對交易所提供的賬戶服務進行監管,為了規范數字貨幣交易和提高其透明度,韓國還要求數字貨幣實行實名制管理。此外,韓國也向交易所通過數字貨幣交易獲得的資本收益征收24.2%的稅費。
(四)明確和完善數字貨幣法律地位
各個國家逐漸對數字貨幣交易制定規則。比如美國國家稅務局專門針對數字貨幣出臺了相關指導意見,將其視為一種特殊資產,需要向聯邦政府繳納聯邦稅。在2013年,美國將數字貨幣監管納入《銀行保密法》,重點打擊和監管洗錢等金融犯罪活動;紐約州金融服務局以監管金融機構的方式對提供數字貨幣服務進行監管,并在2014—2015年期間通過了《虛擬貨幣條例草案》和《虛擬貨幣監管法案》。日本在2017年實施了《資金結算法》,明確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它也有別于法定貨幣,被視為一種資產。法國在2018年制定了數字貨幣監管的法律法規,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逃稅、洗錢等犯罪活動,除此之外,法國金融市場監管局對數字貨幣及其衍生品進行監管。我國在2016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等的民事權利,但在2013年和2017年央行先后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規范數字貨幣交易。
(五)加強各國政府監管合作和協調
由于數字貨幣交易無國別限制,多個國家表示各個政府之間要加強合作和協調,共同克服數字貨幣監管困難和挑戰。特別是在2018年的G20峰會上,二十國集團表示,就數字貨幣風險問題,各個國家政府應該具有國際合作意識和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制定全球統一的國家監管規則;按照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標準來管理數字貨幣,希望FATF制定審查標準。在FATF的呼吁下,提高全球各個國家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意識,并在全球實施該標準。FATF也強調,在類似數字貨幣金融資產未來的發展中,要重點考慮如何促進各國采取更加一致措施來共同降低它們潛在的風險,減少犯罪活動,同時又能夠支持和發展此類金融創新。
可見,針對數字貨幣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問題,各個國家紛紛采取監管措施,在監管對象和內容上來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數字貨幣本身屬性出發,政府出臺政策,盡量明確其法律地位,支持其發展為法定貨幣。二是從提供數字貨幣服務的機構出發,政府頒發營業許可證,并對通過數字貨幣取得的收益征稅。三是從實施監管者出發,各個國家加強合作協調,或者直接禁用數字貨幣,從而達到規避數字貨幣潛在風險的目的。但是這些數字貨幣監管舉措仍然存在不足,不能全面地克服數字貨幣潛在的風險和挑戰。監管不是直接禁止民眾使用數字貨幣來規避其風險,也不是讓數字貨幣從市場上消失,而是要揚長避短。對于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國政府更應該積極引導,促進其健康發展并為社會經濟增長做出相應的貢獻。
五、完善數字貨幣現有風險監管的舉措
本文認為,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發展數字貨幣交易市場,降低其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以及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減少盲目性和投機性行為,除了上述已經實施的監管舉措之外,各國政府還需要從支撐數字貨幣發展技術、投資者以及政府和市場方面對現有的監管舉措進行完善,具體如下:
(一)提升對新技術利用和監管的能力
數字貨幣是網絡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尤其是區塊鏈技術對數字貨幣的形成起著決定性作用。區塊鏈技術采用的分布式賬本技術為加密數字貨幣的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科技保障,這種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根據時間秩序來公開數字貨幣所有交易清單,因此有效地利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減少市場參與者、交易機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實現交易信息共享,使市場參與者能夠更好地利用數據做投資決策,使監管機構基于數據有效地減少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因此,進一步完善區塊鏈技術,為數字貨幣運行的區塊提供穩健性平臺,以及創造良好的條件來保障數字貨幣從發行到流通的過程尤為重要。和其他新興技術結合也能最大限制發揮區塊鏈技術的優勢,比如結合密碼技術、生物識別技術和人工智能等,共同加強數字貨幣的安全性,以及幫助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識別藏有欺騙性的交易,從而能夠快速采取相應的行動。除此之外,區塊鏈技術還可以有效地和傳統的加密科技結合起來,借助彼此共同的技術特征來完成數字貨幣的發行、存儲和流通等,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加強宣傳教育以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
雖然部分國家出臺了相關文件來規范數字貨幣市場,提醒投資者要注意防范數字貨幣交易中的風險和存在的騙局,但對大部分投資者,特別是盲目跟風的投資者來說,數字貨幣仍然是一個新概念。比如我國央行在2013—2017年先后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醒廣大民眾有關數字貨幣投資中的風險并要加強防范。政府除了出臺這種規范性文件外,還應利用海報、宣傳片、公眾平臺如微信、QQ、微博等進行廣泛宣傳,向廣大投資者解釋數字貨幣是什么、怎么產生的及其運作原理,提高投資者對數字貨幣的認知。同時,政府還應采用案例分析等方式告知在投資過程中會遇到哪些風險和存在什么樣的騙局,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通過這些措施,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減少投機行為等,從而減少盲目跟風投資帶來的經濟損失。
關鍵詞:DCEP;第三方支付;數字貨幣;數字經濟;金融
1引言
在數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產業信息化持續深入發展的背景下,采用數字貨幣是大勢所趨。克服監管障礙后,加密貨幣終將取代現金,并成為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我國人民銀行早在2014年就已啟動數字貨幣的專項研究,于2019年開始5個試點測試地區的內部試點工作……這絕不僅是一場貨幣形式的變革,更是一次大國間爭奪構建數字金融體系主動權的博弈。2020年,我國數字人民幣試點范圍繼續擴大,應用場景主要覆蓋零售、餐飲服務、交通出行、工資發放等多個領域。數字人民幣落地后毫無疑問將對現有行業造成嚴重沖擊,首當其沖的便是第三方支付行業。由于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目前的定位是不付息、僅替代M0,而第三方支付工具早已取代了大部分現金支付,這一現象更是加劇了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體驗上的競爭。到底央行數字貨幣會不會取代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政府不干涉的情況下,有多少民眾會放棄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而選擇采用DCEP進行交易?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將從理論基礎、支付流程和存款流程三個方面對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進行比較。
2文獻綜述
關于法定數字貨幣的發展脈絡。姚前(2018)提出數字貨幣思想由來是因早期密碼學家思索手里的現金能不能像加密和簽名的郵件一樣,從一端轉移至另一端而產生的[1]。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數字貨幣應運而生,以比特幣、狗狗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擺脫了有形貨幣的形態,但發展至今,它們更像是一種數字化的證券資產。吳金旺(2021)從辯證角度提出非數字貨幣火熱的背后,既是民眾對現有紙幣和第三方支付的高期待,又含有對中心化形式帶來壟斷局面的擔憂[2]。關于法定數字貨幣的特征與運行機制,從特征上來看,季曉南、陳珊(2021)指出法定數字貨幣具有發行管理中心化與技術架構去中心化并存、可控性與匿名性有機結合、幣值穩定等特性[3]。此外,劉川等(2021)也提出“以信用作為信用背書使得法定數字貨幣天然性地兼具便捷高效與幣值穩定兩個特征”[4]。從運行機制上來看,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體系是一國金融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5],理論上有兩種架構模式:一是“中央銀行—公眾”的一元發行模式,公眾直接在央行開立賬戶,央行不通過商業銀行而直接面向公眾發行數字貨幣并全權負責法定數字貨幣的運行;二是采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公眾”的二元模式,中央銀行面向商業銀行進行貨幣發行和回籠,商業銀行受央行委托向公眾提供法定數字貨幣存取等服務,并與中央銀行一起維護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正常運行[6]。我國數字人民幣采用的發行與流通機制便是二元模式,與傳統的現鈔發行流程基本一致,仍然保留了商業銀行的基礎設施,最大限度降低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對商業銀行現有體系的沖擊。此外,巴曙松等人(2020)還提出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具有三個特點:一是采用“一幣、兩庫、三中心”架構,二是采用“前臺自愿,后臺實名”監管,三是通過智能合約聚焦傳統貨幣政策失靈[7]。法定數字貨幣可以彌補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不足及兩者存在的差異。張筱晨(2019)提出“法定數字貨幣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目前互聯網線上交易的完成涉及央行、商業銀行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多個主體,且各自都擁有獨立的系統和數據庫,一筆交易的背后涉及多層清算與結算,消耗了大量的社會資源,而基于點對點交易的法定數字貨幣可以將中間環節省略[8]。穆杰(2020)認為,盡管第三方支付平臺使互聯網交易漸漸脫離了傳統金融,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發行銀行存款貨幣并以1∶1的比例與法定貨幣兌換會增加金融體系的風險以及貨幣體系的不穩定性,而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可以滿足人們對支付安全、便捷的需求,還能減少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依賴[9]。此外,郭艷等(2020)提出,法定數字貨幣作為貨幣履行交易媒介的功能區別于現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它具有無限法償和支付全場景覆蓋[10]。吳婷婷、王俊鵬(2020)通過比較央行DCEP與支付寶、財付通在法律效力、安全性、結算模式、隱私保護、離線支付等方面的差異,得出法定數字貨幣對第三方支付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支付業務、銷售業務、征信業務[11]的結論。
3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比較分析
3.1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理論基礎比較
法定數字貨幣是人民幣的數字化,僅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具有無限法償性,屬于M0的范疇。而第三方支付則是一種由信譽佳、實力強的獨立機構擔任中介,為解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進交易正常進行的網絡支付模式。公眾因日常充值、提現、支付的需求而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被稱為客戶備付金,其本質是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到的預收代付的貨幣資金,屬于M1的范疇。隨著第三方支付用戶量和交易量的迅猛攀升,客戶備付金存儲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形成了一筆數額巨大的沉淀資金,為緩解大規模沉淀資金帶來的壓力與風險,余額寶、零錢通等貨幣基金應運而生,該資金屬于M2的范疇。因此第三方支付的貨幣屬性歸屬于M1和M2級別。
3.2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流程比較
支付是離現金最近的窗口。線下使用第三方支付時,用戶間的交易只需通過掃描二維碼來完成資金的調撥,平臺的清算系統和財務系統會實時處理每一筆支付業務。這正是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平臺經濟的核心競爭力,而平臺經濟的網絡外部性又在不斷吸引新用戶進入,以微信、支付寶為代表的現象級產品的出現更是掀起了移動支付的浪潮。2020年8月,建設銀行針對試點地區的普通用戶短暫開放了法定數字貨幣DCEP賬戶。開通賬戶需要從建行App的“數字貨幣”界面進入,提供姓名、身份證、手機號、銀行卡號等基本信息,成功后可以看見付款、收款、轉賬、掃碼等基本功能。從中不難看出,數字人民幣的支付業務與第三方支付存在重合,主要集中在零售端、小額度、高并發的應用場景,并且在安全性、便捷性、服務費用等方面較第三方支付存在比較優勢。(1)非離線支付。在充當中介角色方面,法定數字貨幣側重依賴商業銀行數字貨幣系統,法定數字貨幣系統只負責二次校驗、更改信息的兜底工作,這種有國家信用背書的二元支付體系更加安全、可靠。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整個支付流程更依賴于自身的資金處理平臺、財務系統、支付清算系統、核算中心等。一方面,在這種平臺模式下資金會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加劇平臺本身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臺充當信用中介為交易雙方提供擔保,卻忽視了企業信用本身就存在安全性風險。(2)離線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離線支付是非離線支付的演變,它要求收款方必須在線,同時還需要借助其他設備,如智能手表、刷臉支付自助販賣機等,前者在非離線支付流程添加了一個提前綁定設備的步驟,后者則是把流程中的出示付款碼換成了識別人臉。不論是哪種形式都對交易場景有所限制,而法定數字貨幣則很好地規避了此類問題。首先,它支持收付款雙方都處在離線狀態下完成支付,付款方憑借個人密鑰對交易信息進行加密,再通過NFC近場通信將加密信息傳送給收款方,由于交易信息已經使用密鑰簽名,因此無需擔心收款方虛報交易,只需等待收款方聯網后法定數字貨幣系統對交易信息進行處理即可。其次,它不需要付款方提前準備并綁定離線支付時的額外設備或要求收款方更新收款方式,只需要交易雙方的電子設備相互靠近即可完成交互。可見,法定數字貨幣豐富了支付場景,符合公眾對支付安全、有效、匿名、便捷的期待。(3)雙花預防。第三方支付作為唯一的中介機構會實時記錄每一筆賬款,并對數據進行中心化管理;法定數字貨幣在已公布的專利技術中并未說明解決方案,但很有可能會參考區塊鏈的成熟技術,如UTXO模式(UnspentTransactionOutput)、時間戳等技術,或者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金融監管來有效規避惡意操作。(4)余額支付限額。第三方支付是基于用戶日常支付金額和支付場景自動計算額度,年累計支付限額最高達20萬元;法定數字貨幣則將數字錢包分為四類,用戶開通賬戶后即可獲得30萬的年累計支付限額,可根據個人需要去柜臺辦理一類錢包,提高額度上限能更好地滿足用戶個性化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3.3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存款流程比較
對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存款意味著提現,當支付指令發送給平臺的清算系統后,平臺會自動扣取提現金額的0.1%作為提現費用。提現費率一直以來都是公眾爭議的話題,為了緩和爭議,支付寶和微信都推出了“支付換取積分,積分兌換免費提現額度”的活動。而數字人民幣具有非盈利性,追求的是社會效益和社會福利最大化,央行會建立免費的數字人民幣價值轉移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不向發行層收取兌換流通服務費用,商業銀行也不向個人客戶收取數字人民幣的兌出、兌回服務費[12]。在節約交易成本上,法定數字貨幣具有無可比擬的天然優勢。從貨幣的最終去向來看,資金都流入了存款賬戶對應的商業銀行。從資金劃撥的性質來看,第三方支付的提現是通過網聯、銀聯等銀行接入方式把滯留在平臺的資金轉移至商業銀行的個人賬戶,是兩個商業主體間的轉移;法定數字貨幣的提現是個人數字貨幣錢包余額存入數字貨幣存款賬戶對應的商業銀行,更類似于商業銀行傳統的存取款業務。從整體來看,法定數字貨幣的存款不需要授信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而是直接與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往來。在交易流程中繞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可以降低個人信息和消費偏好等隱私被盜用和竊取的可能。
4比較分析的結果
基于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流程、存款流程等方面的比較,不難發現,法定數字貨幣在以下兩個方面優于第三方支付:
4.1安全性
首先,法定數字貨幣基于國家信用,第三方支付依靠平臺的商業信用。其次,雖然由于高并發性是目前區塊鏈技術難以克服的難題,但法定數字貨幣在密鑰保密、防范雙花等方面的設計上會采用區塊鏈的非對稱加密算法、UTXO、時間戳等技術,確保用戶數據信息僅由央行獲取并不對外泄露。而第三方支付則依托于銀行的賬戶體系,采取“賬戶緊耦合”和中央賬本的模式,交易的匿名性差。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法律允許和用戶授權下可以收集與使用用戶數據,平臺利用用戶歷史數據在其應用場景和“支付+行業生態圈”進行大數據殺熟的情形屢見不鮮。
4.2便捷性
從支付的應用場景來看,小額度、零售端、高并發的支付場景是移動支付的主要應用場景,涵蓋了零售、餐飲、交通、醫療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也是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競爭的主要戰場。首先,“雙離線支付”功能、本位幣的法償性和個人客戶無服務費使得法定數字貨幣在傳統的線下交易場景中更具有優勢。其次,第三方支付結算主要通過網聯、銀聯等商業銀行的接入方式進行,而法定數字貨幣的支付可以省略其中間環節,“支付即結算”,提高了支付效率。因此,基于上述結論可以預測:法定數字貨幣對第三方支付會產生替代和擠出效應。
參考文獻
[1]姚前.數字貨幣的前世與今生[J].中國法律評論,2018(6):169-176.
[2]吳金旺,申睿,馬利華.中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價值及路徑探析[J].浙江學刊,2021(2):111-119.
[3]季曉南,陳珊.法定數字貨幣影響人民幣國際化的機制與對策探討[J].理論探討,2021(1):94-98.
[4]劉川,張慶君,桂楊.貨幣演進視角下的法定數字貨幣再認識[J].西南金融,2021(4):75-84.
[5]封思賢,楊靖.法定數字貨幣運行的國際實踐及啟示[J].改革,2020(5):68-79.
[6]田慧芳.法定數字貨幣還有多遠[J].中國金融,2019(4):72-73.
[7]巴曙松,張岱晁,朱元倩.全球數字貨幣的發展現狀和趨勢[J].金融發展研究,2020(11):3-9.
[8]張筱晨.我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研究[J].中國商論,2019(7):55-56.
[9]穆杰.央行推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的機遇、挑戰及展望[J].經濟學家,2020(3):95-105.
[10]郭艷,王立榮,張琴.中央銀行法定數字貨幣:結構與功能[J].經濟研究參考,2020(1):46-57+69.
[11]吳婷婷,王俊鵬.我國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影響、問題及對策[J].西南金融,2020(7):25-37.
關鍵詞:數字貨幣;金融監管;法律問題
圍繞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和監管,學界存在諸多爭議,至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知和得出理性的結論。因此,關于數字貨幣立法方面的進展更是舉步維艱。然而,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在實務中又不得不對數字貨幣的定性、歸屬、糾紛等予以回應。數字貨幣的理論研究跟不上實踐發展的需要,更何談用理論來指導實踐?相較于傳統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數字貨幣有其獨特的優勢———較為明顯的是使銀行業的經營成本明顯減少,助力共享金融的發展。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變傳統法律規則下執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時需要注意,數字貨幣也存在諸多的隱患,比如:沒有穩定的幣值、價格容易受到波動,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給金融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壓力。
一、數字貨幣的界定
目前,學界對數字貨幣(DigitalCurrency)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總體上對數字貨幣的本質內涵不明晰。本文試圖通過與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的比較和分析,總結出數字貨幣最一般的共性與個性,以期對數字貨幣做一個清楚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數字貨幣、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概念容易使人產生混淆,使數字貨幣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安全監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對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為數字貨幣的立法和金融監管奠定理論基礎。傳統意義上,因為電子貨幣被大眾廣泛使用,學界對電子貨幣都有比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學者將電子貨幣(E-lectronicCurrency)的定義解釋得很明確,即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絡電子信用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貨幣形式,是以電子脈沖進行資金傳輸和存儲的信用貨幣。〔1〕電子貨幣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支付手段,是法定貨幣的一種。比如,常見的借記卡和信用卡,還有現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都是電子貨幣的一種。〔2〕電子貨幣不具備可視性、可觸摸性,不需要借助實物為載體。虛擬貨幣是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僅在一定范圍內流通的私人貨幣,如Q幣、U幣等各類游戲幣。〔3〕這種傳統的虛擬貨幣仍然需要借助互聯網等技術。而網絡企業發行的法幣預付充值型網絡虛擬貨幣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質上不是真正的貨幣,只是局部性單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虛擬社區,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雙向支付的工具。數字貨幣從本質意義上來說,也屬于虛擬貨幣的一種,但是區別于虛擬貨幣,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故而應用范圍非常廣泛。電子貨幣、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存在諸多不同,具體如表1所示。從表1可以看出,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相較,區別還是明顯而突出的。數字貨幣的優勢在于較為安全穩定,付出的成本較低,更加契合市場的發展需求。因此,人們對數字貨幣的投資熱情與日俱增,使得數字貨幣逐漸成為金融市場的投資“潮流”。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以網絡信息技術的“形象”展現在大眾面前。但數字貨幣也有其獨有的特征,不僅交易成本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場空間。本質上,數字貨幣介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獨特之處。然而,目前關于數字貨幣的界定還處于爭議階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認識。數字貨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發行主體包括國家和私人主體,技術支持上依賴區塊鏈。因發行主體的不同,數字貨幣又被劃分為法定貨幣和非法定貨幣。而狹義上的數字貨幣主要是指非法定貨幣,更加凸顯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的特征。筆者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依托區塊鏈技術,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載體的新型貨幣支付手段。
二、數字貨幣的現狀和困境
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呈現去中心化、隱蔽性強、安全便捷的優勢,但有利也有弊。數字貨幣因為缺少中心管理者,極易被市場所操縱。過度泛濫地推廣使用的數字貨幣,容易引發普遍的刑事、民事責任風險,如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活動、逃稅避稅等。故而,金融監管部門既要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也要發揮數字貨幣的優勢———創新金融市場。總之,數字貨幣是一把“雙刃劍”。
(一)數字貨幣缺少法律依據
數字貨幣需要進入市場進行大規模的流通,解決其法理依據問題成為最關鍵的前提條件。而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數字貨幣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被具體明確。首先,目前我國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中,不包括數字貨幣。這意味著數字貨幣在我國市場上缺乏國家的支持。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只明確規定了硬幣和紙幣,沒有對數字貨幣進行規定,導致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不進行明確規定,那么實踐中就容易出現執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亂。在科技創新不斷驅動金融發展的今天,雖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領域立法要顯得更加“不穩定”,但是立法的更新變化不意味著立法的被動,我們應該使相關立法更具前瞻性與大局視野。〔5〕另一方面,關于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問題也有諸多的爭論。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曾聯合下發了一份文件,將比特幣定義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歸屬于法定貨幣的范圍,并且還禁止相關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利用比特幣提供服務。虛擬商品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現有《民法典》中只有虛擬財產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門的文件是否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尚有疑問。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將數字貨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很多學者卻對此并不贊同,更傾向于將其定性為貨幣。比如,有學者指出虛擬商品的定義并不能涵蓋數字貨幣的真實情況。以特定的虛擬商品給比特幣定性,并不是一個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個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個模糊的概念。〔6〕從大眾對比特幣的使用情況來看,也不是完全將其作為虛擬商品。同時,上述認定也沒有體現出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對應關系,而且違背國家賦予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當下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正在不斷興起、發展,對于激發市場活力有帶動作用,所以不宜全盤否定數字貨幣的運用。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為數字貨幣推廣使用提供法律依據,進而導致實踐中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難以依法而行。
(二)數字貨幣加大金融監管力度
數字貨幣極大地沖擊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因為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得以實現無中心管理者監管。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數字貨幣的發行者時,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場監管勢必更加困難。在一般的監管法規中,監管機構的作用較為突顯,主要就是對中心管理機構提出合規性要求,而中心機構依據合規要求開展業務活動。〔7〕而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這導致傳統的監管法規不能全面約束和規范數字貨幣。其次,在數字貨幣領域內,發行主體不是單一化的,既可能是處于數字貨幣網絡節點的“礦工”,也可能是一些實體企業。〔8〕以比特幣為例,它不像傳統的貨幣種類,不需要借助一個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國家,還是私人主體都可以自由發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逐漸增多,監管部門對這種新型貨幣進行實時監控的難度加大。而且,相比于傳統貨幣,數字貨幣不需要依賴賬戶系統證明資產的歸屬,只需利用公開密鑰技術以及能夠隨意生成的私鑰的途徑便可完成交易,〔9〕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另外,數字貨幣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還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強,不會輕易被察覺,這種特征也是一體兩面的,既可以提高保護隱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對其進行管控的難度。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之所以具有該特征,主要是借助區塊鏈技術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區塊鏈技術進行交易,身份信息不會像傳統貨幣一樣容易泄露,因此,數字貨幣的保密程度高。數字貨幣交易的匿名性〔10〕雖能保障交易雙方隱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無疑也助長了金融犯罪活動的肆虐。而且監管部門還沒有完全認識和了解數字貨幣這一新事物的情況下,實際上也難以開展監管調查。這種明顯的漏洞,如果出現黑客攻擊的情況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讓很多受害者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自己的損失。
(三)數字貨幣的廣泛應用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
相較于傳統的貨幣,發行數字貨幣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機構,這似乎打破了銀行發行貨幣的“壟斷權”、沖擊了銀行的專有職責。數字貨幣發行者可以隨意決定發行的數量多少,會導致貨幣的供應量不穩定。最為嚴重和麻煩的是,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越過監管部門,因缺乏監測,就不能實時了解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這給政策制定者帶來了困擾,同時削弱了政策傳導和執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數字貨幣以后被廣泛運用且被賦予貨幣的職能,那么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甚至沖擊金融市場的秩序。而且,隨著數字貨幣被廣泛應用和推廣,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建設也方興未艾,但這些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還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進行規制,導致國內交易平臺的標準和監管混亂。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交易平臺開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業務已經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的相關規定,隨著業務量的增大,最終可能會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12〕如果不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進行規制,提高數字貨幣的準入門檻和完善數字貨幣的監管機制,將導致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普通的投機炒作商品。綜上,以上的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和監管者予以關注,創新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同時,還需認真處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三、對策與建議
數字貨幣雖然存在很多法律問題,也給金融監管造成一定的麻煩,但不可否認的是,數字貨幣具有不同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優勢,一味地否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甚至嚴禁商家運用數字貨幣的做法并不符合當下時展的趨勢。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針對數字貨幣現有的問題,采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金融監管等對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數字貨幣在不影響金融秩序的條件下發行、交易和推廣。
(一)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
西方國家對待數字貨幣大都是采取比較開放的態度,同時也在不斷加大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力度。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待數字貨幣態度也不大一樣,但總體上是較為樂觀的。美國在明確數字貨幣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完善數字貨幣監管法規,針對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恐怖融資、非法交易以及損害交易安全和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活動,監管部門會重點關注并打擊。德國賦予了數字貨幣合法性地位,并專門對數字貨幣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同時也明確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即將其劃歸私人貨幣。日本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非常積極,并打算利用數字貨幣作為重振國家經濟的工具。面對數字貨幣本身存在的風險,日本也不斷完善和創新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日本將數字貨幣的相關內容添加到《資金結算法》中,并詳細規定了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監管體制等。〔13〕綜上所述,我國監管部門對私人數字貨幣的認識和態度沒有西方國家積極、樂觀。以比特幣為例,以中央銀行為主的監管部門沒有賦予比特幣合法性地位,甚至嚴禁相關運營商在交易中運用數字貨幣。正是因為相關部門沒有對數字貨幣的法理依據進行明確,才導致在實踐中數字貨幣運用的混亂。然而,在數字貨幣日益發展壯大的背景下,我國作為其中一員,無法杜絕數字貨幣,相關部門應主動采取積極措施,將數字貨幣盡早納入法治的軌道。筆者認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環境下,國家應不斷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使數字貨幣在發行和流通領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體而言,國家應當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監管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數字貨幣的運用真正實現有法可依。只有如此,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才能采取相對應的措施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構建數字貨幣的金融監管機制
如前所述,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會加大金融監管難度。基于此,筆者認為應當從數字貨幣本身來加強監管。首先,針對數字貨幣沒有中心管理機構問題,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斷創新科技,推進科技監管。具體做法就是在底層區塊鏈中將監管部門設置為“特權節點”,由分開化監管走向合作化監管。監管部門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區塊鏈治理中的糾紛做出仲裁或者調解,以及對重要的程序實施進行公證。〔14〕其次,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強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證數字貨幣交易活動公開、公正、公平。最后,應該加強監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對數字貨幣的管理力度。筆者認為應建立由有關監管部門監管為主,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下的行業協會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只有在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監管的情況下,數字貨幣的運行和流通才會更加規范化、制度化。而且,因為數字貨幣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約束的機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設計理念這使得對其的監管只能是以引導為主、管制為輔。
(三)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廣泛應用
數字貨幣的發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監管的第三方,如果對數字貨幣不加以規范的話,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最終危及金融秩序。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完全是因為數字貨幣沒有一個中心管理者,導致任何私人主體都可以成為貨幣的發行者。我國為了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明確規定私人主體嚴禁利用數字貨幣投機炒作。基于此,筆者認為私人數字貨幣不被認可的前提下,應保證國家作為發行主體的法定數字貨幣更加規范化。中國人民銀行要積極主動推動法定數字貨幣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區對數字貨幣進行試點工作,加快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亂象,首先,要對現有交易平臺的運營狀況、資金狀況進行全面篩查,嚴格提高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準入門檻。〔16〕加強監管部門與交易平臺的溝通和對接,實現相關信息和數據的實時共享。其次,為了避免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投機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現有的交易平臺的做空機制,暫停數字貨幣的一切交易。現有交易平臺必須整改轉型,向數字貨幣有償存儲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方向轉變。〔17〕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規范力度,改變現有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不規范運作。最后,監管部門應當引導各交易平臺公平競爭,建立完善的平臺管理運營機制。
參考文獻
〔1〕馬思萍.電子支付的法律問題及其規制〔J〕.金融與經濟,2006(2):90-91.
〔2〕〔9〕〔13〕〔16〕孟冠宇.數字貨幣法律問題的研究〔D〕.北京:北京郵電大學,2019.
〔3〕柯達.論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J〕.科技與法律,2019(9):57-65.
〔4〕孫寶文,王智慧,趙胤钘.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比較研究〔J〕.北京: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8(10):28-32.
〔5〕張建.風險管理視角下的數字貨幣監管———以比特幣為例〔D〕.湖北:華中科技大學,2017.
〔6〕〔12〕〔17〕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幣為例探討數字貨幣的法律監管〔J〕.法律適用,2014(7):48-52.
〔7〕謝平,石午光.數字加密貨幣研究:一個文獻綜述〔J〕.金融研究,2015(1):1-15.
〔8〕〔14〕柯達.數字貨幣監管路徑的反思與重構〔J〕.商業研究,2019(10):133-142.
〔10〕阿爾文德·納拉亞南.區塊鏈:技術驅動金融〔M〕.林華,等,譯.北京:中信出版集團,2016:38-39,229,183.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數字貨幣 數字銀行 貨幣發行
一、引言
2016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金融系統會議上表態我國將爭取早日推出數字貨幣。此語一出,數字貨幣以及以數字貨幣密切相關的區塊鏈技術引起了學者、商家、媒體及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比特幣經過幾輪熱潮后又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特別是比特幣底層技術運用的區塊鏈技術更是引起了廣大學者的研究興趣,也引起了各大公司對科技發展商機的追逐。人民銀行當局表示將積極吸收國內外數字貨幣研究的重要成果和實踐經驗,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礎上繼續推進,建立有效的組織保障機制,進一步明確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戰略目標,推進關鍵技術攻關,力爭早日推出數字貨幣。
二、貨幣綜述
貨幣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貨幣的發展,已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分別是實物貨幣階段、稱量貨幣階段、紙幣階段和電子貨幣階段,現將進入數字貨幣發展的第五個階段。在遠古時期,貝殼、牛羊、糧食、布匹、毛皮、陶瓷、家畜等實物都曾經充當過貨幣。那時,為了交換方便臨時約定一種物品為交換中的“等價物”。這種“等價物”實際上就是實物貨幣。實物有不便攜帶、質地不勻、難以分割、容易腐爛、不易儲存等缺點,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出現了金屬冶煉技術,由于金屬具有價值穩定、易于分割、便于儲藏等優點,實物貨幣被金融貨幣所替代,出現了金、銀、銅、鐵等金屬貨幣,這屬于稱量貨幣,最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銅貝的出現,這是我國古代貨幣由自然貨幣向人工貨幣演變的一次重大歷程。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對全國不同形狀的貨幣進行了統一,這確定了國家發行貨幣的職權,結束貨幣發行的不統一問題,這是我國古代貨幣由雜亂形狀向統一規范形狀的一次重大演變。隨著人類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北宋時期,造紙技術的出現,交子紙幣的出現替代了金屬貨幣,這是我國古代貨幣發展的又一次里程碑事件,金屬貨幣向信用貨幣形式轉化,貨幣由手工鑄幣向機制紙幣演變,交子是當時世界上最早的紙幣,紙幣是一種價值符號,它是由國家政權發行的一種有時限、有地域限制的貨幣。1952年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率先發行銀行信用卡,標志著一種新型商品交換中介的出現,1982年,美國組建了電子資金傳輸系統,隨后,英國、德國也相繼研發了類似的系統,以銀行信用卡為代表的電子貨幣迅速流行,成為當今的主流貨幣形式,電子貨幣是現代計算機及網絡發展和金融創新的結果。電子貨幣是一種儲存在某一介質上或存于因特網上的預存付款機制,可以以卡介質作為載體,也可以是虛擬的,電子貨幣同紙幣一樣,都是信用貨幣。廣義的電子貨幣分為兩類,一類是非金融機構發行的購物卡、電話卡等儲值電子錢包,另一類是由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借記卡、信用卡等電子化貨幣憑證。數字貨幣是隨著計算機和網絡的進步、經濟活動的發展而演化來的,是存放在電腦終端軟件和硬件之中的數字信息,它擺脫了貨幣實物載體的束縛,比較有代表性的如比特比,它與虛擬貨幣不相同,虛擬貨幣只能用真實貨幣購買,不能轉化成真實貨幣,如Q幣。目前,我國現鈔的發行和回籠是由“中央銀行到商業銀行”的二元體系來完成的。據中央銀行行長周小川介紹,我國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和交易,應遵循傳統貨幣與數字貨幣一體化的思路,實施同樣的原則管理,數字貨幣作為法定貨幣由央行來發行。本文研究是基于數字貨幣的發行是由“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二元體系來研究的。
三、數字貨幣對我國銀行的影響
(一)對銀行現金服務的影響
目前,在我國現金業務仍然是各銀行的主要業務和主要服務項目,銀行從事現金業務人員占到網點經營人員的一半以上,傳統銀行,如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從事現金業務的人員比例比這還要更高。另一方面,客戶到銀行辦理現金業務或與現金直接有關的業務人數也占到到銀行辦理業務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數字貨幣的發行和回籠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數字貨幣是包括用戶身份、金額、密碼、使用范圍等內容數據構成的特殊信息,貨幣由有形變為無形,由稱量貨幣變為一種不可稱量的貨幣,貨幣的發行由機制紙幣變為計算機的信息控制,是計算機的一種記賬,貨幣發行可減少紙質材料,科技含量更高,成本更低,不需要攜帶,使用更方便,大大減少了銀行的中介服務作用,是計算機及現代網絡技術高度發展的體現,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需要。數字貨幣實施后,貨幣運送方式從物理運送變成網絡傳送,貨幣由運送變為傳送,貨幣傳送速度快、使用方式更便捷,貨幣傳送減少了車輛運送、貨幣清點和人員押運等服務環節,貨幣傳送受自然氣候條件影響沒有物理運送影響大,傳送成本低,效率高。貨幣保存由央行發行庫和銀行機構業務庫模式變成了云計算空間貨幣儲存方式,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不再需要大量設置現金保管庫和現金管理崗位,數字貨幣保存更容易、成本更低。與傳統紙幣相比,數字貨幣不像紙幣會磨損和損壞,不需要銀行進行破幣的清理、兌換和回收。由于數字貨幣是一種數據信息,交易過程是一種信息傳遞,不會像紙幣一樣容易出現假幣,不需要銀行進行假幣收繳,而且數字貨幣的使用具有可追溯和可查詢的特點,交易對象清楚,資金流向明確,有據可查,假幣無法進行流通,銀行對洗錢防范更容易掌握,洗錢將難以藏身。
(二)對銀行支付的影響
1.支付渠道增多,銀行支付作用被弱化。數字貨幣化后,科技信息比較發達,沒有了現金業務,傳統銀行中介地位角色大大弱化,互連網企業充分發揮科技創新,資金支付渠道增多,移運支付成為主流,金融支付脫媒,客戶繞開銀行直接辦理金融業務會變得更普及。傳統金融機構職能被分化甚至在未來消失。資金融通不再通過銀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機構來完成,資金借貸雙方直接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和交易。
2.客戶服務方式發生變化,客戶交易更便捷方便。傳統的銀行服務方式客戶存現金需在營業時間到銀行的物理網點才能辦理,使用數字貨幣只要手持移動終端,客戶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就可以支付,客戶對傳統銀行依存度變小,自由選擇性更大,客戶交易更方便,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支付是以客戶為中心而不是銀行。實施數字貨幣后,存折、銀行卡將進入歷史博物館,各種支付渠道增多而且更智能,網絡信息化程度較高,客戶消費不再隨身帶現金,完全通過轉賬就可完成了支付交易,銀行存折完成了傳統銀行的歷史使命,退出了市場,虛擬銀行卡與虛擬賬戶結合將成為支付的主要方式,人們通過虛擬銀行卡即可完成吃、穿、住、用、行各種生活支付,這種虛擬銀行卡比實體銀行卡更方便、更安全,它具有不隨身攜帶的方便和不可復制的技術特點。
3.銀行對客戶賬戶的競爭更激烈。賬戶是銀行的生存保障,沒有賬戶,銀行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機構”的二元體系下的實施數字貨幣,客戶賬戶對銀行來說顯得更重要,即使通過各類支付渠道進行的資金匯劃最終還得進入銀行賬戶,有了資金來源銀行才擁有資源,銀行才能進行資源運用產生新的價值,實現收入。
4.閃付成為生活交易支付的主要方式。目前在大城市使用閃付進行支付的人已越來越來多,特別是年輕一代,只要有POS機的地方,用銀行卡的電子錢包通過閃付即可快速完成支付。閃付可省去刷卡輸密碼的繁瑣,如果支付金額相同,還可省去刷卡輸金額手續,是完全意義上的閃付,如:目前在一些城市,乘公交車就可以進行閃付,客戶在上車時只要把簽存了電子錢包的銀行卡貼近POS機即可完成乘車支付交易,乘車十分方便,可省去傳統乘車付現或投零幣的麻煩,也可減少公交公司在零鈔清點上的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
(三)對銀行網點建設的影響
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化后,客戶不再到銀行辦理存現和取現業務,銀行的現金柜臺將退出歷史舞臺,隔窗辦理業務也將成為歷史,銀行物理實體網點大大被弱化,為降低經營成本和適應新的金融發展需要,銀行將重新對網點進行設計和規化,傳統銀行營業網點面積將大大減少,銀行服務人員及后勤人員也將減少,銀行經營網點將會從現在的“高大上”向微型化、智能化、方便化轉變,網點建設將會根據人們的生活需要、圍繞社區服務需要而建,智能化、方便快捷、生活服務是未來銀行網點建設的趨勢。實施數字貨幣后,銀行沒有了現金業務,現金業務設備減少,現金清分機、驗鈔機將退出歷史舞臺,銀行網點現金庫、保險柜也將退出銀行,銀行經營設施大大減少,網點經營安全設施要求大大降低。數字貨幣后,銀行沒有了現金業務,銀行為了降低經營成本,網點將會由現在通行的臨街一樓向高樓遷移,網點將會從現在的集中于商業街向居民生活區分流遷移。數字貨幣后,銀行服務將發生根本性變化,銀行服務將由現在的集中服務變為分散化服務,銀行營業廳不再是為客戶服務的主要地點,銀行服務不再受時間、地域的影響和限制,服務方式更加分散化,銀行服務將由線下服務逐步轉移到以線上移動服務為主,線下服務為輔的一種全場景銀行服務模式。銀行沒有了現金業務,自助銀行服務設備及功能也將發生改變,自助銀行機的存款、取款設備消失,自助機生活消費功能將更豐富和便捷,自助銀行機設備體積將會更小,甚至隨著信息網絡的不斷發展、移動支付的不斷完善自助銀行網點也將退出歷史舞臺。
(四)對銀行從業人員的影響
實施數據貨幣后,沒有了現金業務,傳統銀行部分崗位將消失,銀行經營不再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員,傳統銀行得面臨減員的壓力。
1.現金柜員消失。目前現金柜員還是銀行的主要業務人員,占銀行從業人員比重大,隨著經濟的發展、電子技術的不斷進步,紙幣現金的退出,銀行現金服務柜員也將不復存在。
2.現金出納員消失。銀行營業網點除一些偏遠地區或中小金融機構柜臺業務實行的還是比較傳統的現金、記賬復核制記賬外,各大商業銀行現金柜臺服務采用的都是綜合柜員制記賬付現方法,柜面業務雖沒有專門的現金出納員,但是銀行為了保障前臺柜面現金服務,各銀行后臺都設有現金出納員,實施數字貨幣后,現金出納員也將“下崗”或轉崗。
3.后勤人員大大減少。銀行現金業務服務后臺有一大群后勤人員為現金服務提供運行保障,這些人員主要包括現金管庫人員、守庫人員、運鈔駕駛員、押鈔人員、大廳安保人員。數字貨幣化后,沒有紙幣現金,這些人員也將轉崗。數字貨幣后,銀行服務將轉型,轉型后將產生一些新的銀行崗位,理財服務、科技金融、生活服務等金融服務需求將增加,這方面的人員將得到加強。
(五)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
1.銀行經營方式發生改變。傳統銀行的銷售渠道分布在營業網點,網點建設是實現銀行規模經營的途徑,資金利差是實現銀行收入的主要方式,數字貨幣將導致銀行經營方式產生根本性變化,實體網點不再是銀行實現規模經濟的途徑,銀行收入結構將發生非常大的變化,移動終端服務成為銀行服務的重點,中間業務、網貸業務將成為銀行經營收入的主要來源。
2.銀行服務方式發生改變。移動金融是實施數據貨幣后銀行開展服務的主要方式,銀行APP將成為服務客戶的新手段,銀行將具有共同生活背景、共同投資需求的用戶組建一個金融社區,有針對性的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如:通過銀行的APP可進行水費、電費、電視費、物業費的繳納,通過APP可進行小額貸款,通過APP可進行投資理財,通過APP可進行購機票、購電影票等。總之,未來圍繞客戶生活開展銀行服務將成為銀行新的服務重點。網絡銀行將成為銀行新的信貸服務方式,客戶與銀行面對面的服務大大減少,客戶的信貸需求將通過網絡解決,銀行也將通過網絡服務方式為客戶提供資金供應,銀行會通過客戶消費行為數據分析,有針對性的開展服務。據調查,網絡銀行的經營成本僅占其經營收入的15%至20%,傳統銀行的經營成本占總收入的60%,網絡銀行業務成本低,優勢顯著,對傳統銀行經營挑戰大。實施數字貨幣,銀行要生存發展必須加強與各界的合作,跨界合作是銀行實現收入增長的重要手段,是開展銀行服務的切入點。
3.對銀行創新的影響。數字貨幣化后,不使用現金,銀行最具優勢的吸儲職能被“革命”了,銀行客戶將被分流甚至是瓦解,如果不對傳統銀行進行服務創新、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人才的引進,那銀行必定無路可走,最后變成新世紀消失的“恐龍”。
4.對銀行客戶的影響。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年輕一代越來越習慣使用移動終端進行消費,現金使用越來越少,這對傳統銀行經營服務影響較大,傳統銀行客戶市場占有率逐步變小,年輕一代成為銀行爭奪的重點客戶。
四、數字貨幣的展望
隨著科技的發展,網絡技術的不斷進步,互聯網對金融業態提出了新的挑戰,銀行將向銀行卡虛擬化、網點虛擬化方向發展,銀行將是數字化銀行,開展數字貨幣服務,隨著人們對區塊鏈研究的不斷深入,數字貨幣的終極目標是顛覆現行傳統金融交易模式,去中心化,交易實現點對點服務,獨立的金融個體形成,每個用戶都將會成為一個單獨的銀行,最終實現“人人皆是銀行”的金融模式。
五、結語
順勢而生,逆勢而亡,規律不能改變,在科技不斷發展的今天,傳統銀行要充分利用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突破傳統經營理念,開展科技創新,以客戶服務為中心,不斷適應互聯網發展要求,獲得新的客源,只有充分發揮科技水平,掌握數字貨幣的核心技術,才能適應銀行發展的需要,才能實現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振友.數字銀行[M].新世界出版社,2015.
在英格蘭銀行的建議下,英國倫敦大學學院的研究人員提出并開發了一個法定數字貨幣原型系統,即中央銀行加密貨幣(Centrally Banked Cryptocurrencies)――RSCoin系統。
對于這一有一定典范性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原型構想,實有研究的必要。本文詳細分析了RSCoin系統的核心功能、體系架構、關鍵實現技術和交易模型,對其功能擴展進行了展望,并且在此基礎上對RSCoin的優缺點進行了剖析。
RSCoin作為一個學術研究模型具有較好的借鑒價值,但作為法定數字貨幣的生產系統還有很多細節需要進一步完善。 RSCoin系統概述
RSCoin項目的研發者認為,比特幣不適用于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的應用場景,這源于比特幣內在機制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比特幣網絡的可擴展性差,無法承載大容量、高速率的貨幣交易,目前比特幣網絡中每秒最多進行7筆交易;二是去中心化的貨幣發行體系,導致中央銀行無法對貨幣供應進行宏觀調控,比特幣本身的價格極度不穩定,不利于在更大范圍、更大規模上的應用,尤其是不利于在貨幣上使用。
針對以上問題,RSCoin的設計目標是站在中央銀行的視角,實現一種受中央銀行控制的、可擴展的數字貨幣,為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提供一套發行流通的參考框架和系列準則。
RSCoin解決方案的核心內容主要有:
一是將貨幣的發行和交易總賬的維護分開,采用中心化的貨幣政策,貨幣由中央銀行統一發行,而交易賬本分布式存Γ由多個可信的mintettes(可理解為商業銀行)來記錄維護,最后由中央銀行進行統一對賬和管理。簡言之,系統總體設計采用了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二元分層體系結構,基于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分層管理的分布式賬本;
二是mintettes由中央銀行授權接入系統,中央銀行對mintettes的行為進行審查,故不需要采用比特幣的工作量證明來達成共識;
三是RSCoin采用了一種稱為兩階段提交(Two-Phase Commit:2PC)的共識機制來進行分布式記賬,使得每秒可處理的交易能達到2000筆,通過提高mintettes的數量,每秒可處理的交易上限還能不斷提高,從而實現了系統的可擴展性。 RSCoin系統實現技術
RSCoin系統中包含中央銀行、mintettes和最終用戶三類角色,其總體結構如圖1所示。中央銀行完全控制貨幣的產生,并通過生成全局賬本(higher-level block)向整個系統最終交易數據,全局賬本是最終交易賬本。中央銀行對mintettes進行授權認證,并定期向整個系統授權的mintettes列表。
mintettes得到授權后,在某個時間周期內負責維護交易賬本。mintettes收集、校驗用戶提交的交易信息,經驗證的交易由mintettes打包生成低層賬本(lower-level block)。mintettes定期將低層賬本交易數據提交到中央銀行,由中央銀行匯總生成全局賬本,并對外確認的交易數據。
最終用戶和央行之間不直接發生信息交互,而是通過mintettes這一中間層代為傳遞,匯總交易記錄;央行更多是沖突調解者、最后確認人,以及全局賬本這樣一個角色。
RSCoin和比特幣類似,采用的不是基于用戶賬號余額這樣的系統設計,而是基于交易流水(UTXO),即系統只記錄有效的轉賬憑證(可以拿支票做類比),只要用戶能夠證明其合法持有該轉賬憑證,就可以把該憑證轉讓給其他人。
RSCoin采用了分片的設計思想來提高系統的處理能力,具體做法是把mintettes分為若干小組,每組mintettes只維護系統全局賬本中的部分;然后把需要處理的交易按照一定的規則分發給不同的mintettes小組進行處理,從而提高整個系統的處理能力。這也是淘寶、微信這類高負載、海量數據的系統通常所使用的方法,而這類系統的難點是要解決數據一致性的問題,在RSCoin中,就是要解決“雙花”的問題。
RSCoin系統的另一部分擴展性來源于,系統讓最終用戶承擔了較多的任務,很多的信息同步和協調工作是由用戶來完成。舉個例子,可以通過讓用戶自行辦理的辦法實現跨行轉賬系統:銀行之間不直接傳遞交易信息,而是由轉出行給用戶出具證明(由加密算法保證其不可纂改),用戶再跑去轉入行執行存款,最終實現跨行轉賬,減輕銀行跨行信息系統的壓力。
下面以用戶發起一筆轉賬請求為例,描述RSCoin系統的交易模型(見圖2):
(一)用戶首先找到自己的轉賬憑證,然后根據該轉賬憑證上的編號,根據一個確定性的規則得到該轉賬憑證的所屬mintettes組,類似于根據身份證號我們能推算出出生地。因為一個mintettes組只持有部分賬本數據,所以正確找到保存該轉賬憑證的mintettes組是必須的。
(二)然后用戶發送自己合法持有該憑證的證明(即用戶簽名)給一個mintettes組中的所有成員,該組成員各自核準并給用戶出具證明(mintettes的簽名)。
(三)用戶收集到足夠多的mintettes簽名后,就可以把所有mintettes簽名連同憑證和自己的簽名一起發送給本次交易接受方的mintettes組中的一個,獲得一個確認簽名。
(四)對于用戶而言,轉賬過程到此就完成了,最后得到的這個簽名可以作為轉賬完成的證據。
對于接受交易的mintettes而言,還要負責把該筆交易數據寫入到其所在mintettes組的低層賬本中去,最后再統一匯總到央行的全局賬本中。
RSCoin的論文中沒有涉及在一個mintettes組中,各個mintettes如何互相同步保證數據一致性,也沒有談及mintettes的賬本如何匯總到央行的賬本,二者恰恰是最需要關注的部分。
如果忽略上述兩個未被描述的細節,RSCoin還是能實現如下的安全標剩閡皇敲揮蟹⑸貨幣“雙花”;二是不可否認記賬:用戶收到的來自交易輸出所有者mintettes發送的確認信息后,交易一定會被加入到賬本。若交易未加入到賬本,該確認信息可用于投訴mintettes;三是定時的個人審計:用戶有查看mintettes的低層賬本的權利,以確保mintettes沒有做出違法操作;四是普遍的審計:任何有查看權利的用戶都能查看mintettes的低層賬本,而mintettes不能進行篡改、遺漏、添加交易等行為;五是任何有查看權利的用戶可以監察mintettes是否正確遵循協議,而這可以作為mintettes獲得交易費多少的證明。 RSCoin系統功能擴展
根據中央銀行需要,通過在基本RSCoin系統基礎上設計運行機制、修改系統運行參數,可以實現一些擴展功能。
(一)激勵機制。通過設計適當的激勵機制,mintettes會完成更多的工作,例如生成更多的低層賬本,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可以要求mintettes在中央銀行繳存交易準備金,并規定mintettes只能校驗小于準備金大小的交易金額,mintettes如果有不誠實的行為就會受到懲罰等。
(二)快速交易確認。中央銀行定期包含該周期內所有交易的全局賬本,在這個時間點交易會被正式記錄到賬本中。但mintettes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周期內就提供證明,證明用戶的交易是有效的,并且對用戶承諾交易會被記錄到中央銀行的賬本中,用戶可以在一個記賬周期內進行多筆交易,而不像其他加密數字貨幣需要等待區塊鏈生成幾個數據塊后才能確認交易,這樣處理使得用戶體驗更好。
(三)多重銀行與外匯。如果多個中央銀行采用此框架部署自身的數字貨幣系統,全球用戶就可以使用不同的數字貨幣進行交易。這些貨幣之間保持獨立性,中央銀行不能跟蹤其他中央銀行范圍內的交易。在第三方機構介入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外匯兌換交易。 RSCoin系統優缺點分析
RSCoin采用多項獨特設計以區別于以往的加密數字貨幣:
(一)中心化貨幣發行。RSCoin模型框架與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貨幣最重要的區別就是貨幣可控發行。在RSCoin模型設計中,中央銀行使用密碼技術控制數字貨幣的生成,貨幣生成后存放在中央銀行,由中央銀行實施集中管控,并根據策略向mintettes或最終用戶投放。這種可控發行機制的設計能滿足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調控的需要。
(二)分布式賬本維護。RSCoin模型框架采用貨幣發行控制與賬本維護相分離的設計,mintettes由中央銀行授權進行交易賬本的維護,采用分片策略為每個授權機構分配用戶,以增加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交易容量可擴展。通過分析消息交互情況,在理論上可以得出交易處理容量會隨著mintettes數量的增加而線性增長的結論。這意味著mintettes數量越多,系統交易容量就會越大。其原型系統在亞馬遜云上的測試結果表明,在3個mintettes的情況下,系統交易的容量為每秒400筆左右。每增加一個mintettes,交易容量每秒增加66筆左右,部署30個mintettes,可提供2000筆/秒的交易容量及少于1秒的交易速度。
(四)交易賬本可審計。RSCoin使用交叉日志機制保證賬本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和可審計性。日志內容包括授權機構與用戶交互、用戶提交交易憑證等關鍵行為的簽名記錄,任何試圖修改交易記錄或攻擊行為都會造成日志信息不一致,中央銀行或審計機構就能及時發現問題。
但RSCoin也存在如下一些不足:
(一)RSCoin使用二層分布式賬本,通過增加mintettes數量提高系統的處理能力,但并沒有減少總賬本的數據量。而對于更為龐大和復雜的系統,總賬本的數據量和系統的可靠性及效率之間需要找到一個平衡點,RSCoin對此僅做了簡單的處理,并未深入探究;
(二)在二層分布式記賬方法中,RSCoin將大量的對賬工作交由中央銀行來處理,中央銀行可能成為系統的瓶頸,因此這一方案是否最優也有待商榷;
(三)RSCoin沒有進一步對中央銀行應該如何對賬、中央銀行對賬結果如何反饋給底層mintettes進行描述,從協議角度看是不完備的;
(四)RSCoin照搬了比特幣記錄交易流水的記賬模式,沒有使用銀行業應用的復式記賬法,因此有觀點認為銀行業務人員是否習慣這種體系,有待觀察;
(五)RSCoin只是一個概念原型系統,并未能實現現實世界中的眾多支付、交易功能。
從業務角度出發,RScoin隱含了一個全局賬本,即央行負責每筆交易最終的確認,這就存在著全社會統一賬戶體系的概念,對于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二元體系有可能構成沖擊。
另外由于采用的是DLT技術,而且是記錄交易的UTXO方式,所以身份認證是系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也會帶來狹義銀行的風險及另起爐灶的質疑。為解決這些潛在的問題,筆者給出了數字貨幣錢包基于銀行賬戶分層并用的思路,希望借此可將數字貨幣這一業界寵兒有機融入現存體系。
法定數字貨幣當然不會依賴于某一特定技術,包括區塊鏈。但不管怎么說,RSCoin作為一個學術研究模型具有較好的借鑒價值,比如金融區塊鏈聯盟R3提出的Corda模型在架構上隱含了對其思想的參考。
根據Melanie Swan在其著作《區塊鏈―新經濟藍圖》一書中的劃分,區塊鏈的應用可從以下3個層次來分析:
區塊鏈1.0是可編程貨幣,是與轉賬、匯款和數字化支付相關的密碼學貨幣應用。
區塊鏈2.0是可編程金融,是經濟、市場和金融領域的區塊鏈應用,例如股票、債券、期貨、貸款、抵押、產權、智能財產和智能合約。
區塊鏈3.0是可編程社會,是超越貨幣、金融和市場的應用,特別是在政府、健康、科學、文化和藝術領域的應用。
根據申萬宏源的研究分析,目前,數字貨幣已經比較成熟,擁有較多用例。區塊鏈2.0時代中,數字資產記錄登記和金融領域的應用,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有較大概率成為后續最容易大范圍落地的應用領域(如圖1、圖2所示)。
區塊鏈1.0:可編程貨幣
通過這一層次的應用,區塊鏈技術首先起到攪動金融市場的作用。大型金融機構諸如紐交所、高盛、芝交所、花旗、納斯達克等都在過去的一年中進入了區塊鏈領域。目前全球70多家機構已經加入了區塊鏈聯盟R3,其核心任務是進行區塊鏈技術的概念驗證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同時,區塊鏈在證券市場的潛力也引起了各大證券交易所的重視。在納斯達克公布區塊鏈平臺Linq以后,歐洲證券市場的機構也紛紛跟進。
2015年11月17日,倫敦證券交易所、倫敦清算所、法國興業銀行、瑞銀集團(UBS),以及歐洲清算中心(Euroclear)等機構聯合成立了區塊鏈集團,探索區塊鏈技術如何改變證券交易的清算和結算方式。據世界經濟論壇預測,到2027年世界GDP的10%將被存儲在區塊鏈網絡上。
這一層次應用的另一個影響是構建新型貨幣體系。數字貨幣不同于電子貨幣。當前,數字貨幣(digital money)尚沒有統一定義,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價值的數據表現形式,通過數據交易并發揮交易媒介、記賬單位及價值存儲的功能,但它并不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的法定貨幣,也沒有政府當局為它提供擔保,只能通過使用者間的協議來發揮上述功能。而電子貨幣是將法定貨幣數字化后以支撐法定貨幣的電子化交易,因此二者并不等同。目前數字貨幣的主流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
基于區塊鏈的數字貨幣體系可以解決傳統貨幣體系的3大弊端。
第一,區塊鏈體系由大家共同維護,不需專門消耗人力物力,去中心化結構使成本大幅降低,同時,數據的公開使得在其中做假賬幾乎不可能。
第二,區塊鏈以數學算法為背書,其規則是建立在一個公開透明的數學算法之上,能夠讓不同政治文化背景的人群獲得共識,實現跨區域互信。
第三,區塊鏈系統中任一節點的損壞或者失去都會不影響整個系統的運作,具有極好的健壯性。
目前,區塊鏈已被多家央行視為實現數字化貨幣的關鍵技術。英國央行2016年宣布將數字貨幣RSCoin代碼并進行測試。這是一款完全基于央行的需求而設計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目前由倫敦大學學院(UCL)研發并進入了初步測試階段。同時,荷蘭央行正在致力于開發一種被稱為“DNBCoin”的數字貨幣,韓國、俄羅斯央行也表示密切關注區塊鏈技術。我國央行也在2016年年初表示將探索發行數字貨幣,并于12月15日完成基于區塊鏈的數據交易平臺測試工作。
區塊鏈2.0:可編程金融
除了構建貨幣體系之外,區塊鏈在泛金融領域也有眾多應用機會。基于區塊鏈可編程的特點,人們嘗試將智能合約添加到區塊鏈系統中,形成可編程金融,其中以智能合約為代表。
智能合約的核心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執行合同。這些合約需要自動化的資產、過程、系統的組合與相互協調。合約包含三個基本要素:要約、承諾、價值交換,并有效定義了新的應用形式,使得區塊鏈從最初的貨幣體系拓展到金融的其他應用領域,包括在股權眾籌、證券交易等領域開始逐漸有應用落地。傳統金融機構也在大力研究區塊鏈技術,以期與傳統金融應用相結合。
股權眾籌
區塊鏈技術在股權眾籌領域具備兩大優勢:第一,更加公開透明和真實可信,信息對投融資各方更加對稱,記錄難以篡改、偽造、刪除;第二,促進股權流通和資源共享,股權轉讓和登記更安全便捷,眾籌平臺之間投資人和項目可共享。
股權登記管理 區塊鏈獨特的身份賬戶體系,可以作為電子憑證。現有非上市股權管理,通常情況下,需要通過人工處理紙質股權憑證、期權發放和可換票據。如果出現頻繁的股權變更,股東名冊的維護將變得煩瑣,歷史交易的維護和跟蹤也變得困難。區塊鏈技術將會對這一切進行數字化管理,使其變得更加高效和安全。區塊鏈眾籌股權登記,將充分利用區塊鏈賬本的安全透明、不可篡改、易于跟蹤等特點,記錄公司股權及其變更歷史。
股權轉讓流通 區塊鏈技術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風險。傳統的OTC場外股權交易,以交易雙方的信用為基礎,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信用風險,需要建立雙邊授信后才可進行交易,而交易平臺集中承擔了市場交易者的信用風險。應用區塊鏈技術后,股權的所有權登記在區塊鏈中,股權交易必須要所有者的私鑰簽名才能驗證通過;交易確認后,股權的變更也會記錄在區塊鏈中,從而保障交易雙方的利益。
眾籌合約
區塊鏈可確保合約履行中不被篡改。在股權眾籌發起初期,由發起人、眾籌平臺、領投人、保薦人等多方共同簽署一份眾籌合約,來約定各自的責任與義務。這份合約可以變成智能合約的形式存入區塊鏈中,由區塊鏈確保合約履行中不得被篡改。
證券交易與發行
基于區塊鏈的證券交易將大幅節省交易費用。以證券的交易結算為例,使用區塊鏈系統,買方和賣方能夠直接實現自動配對,并通過分布式的數字化登記系統自動實現結算和清算。由于錄入區塊的數據不可撤銷且能在短時間內被拷貝到每個節點中,錄入到區塊鏈上的信息實際上產生了公示的效果,因此交易的發生和所有權的確認不會有任何爭議。而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傳統模式下公司想要IPO,需要有專門的審核流程并由投行機構進行承銷。而如果采用區塊鏈技術來實現這個過程,就不需要任何中央機構來運營和管理,交易過程完全公開透明,能夠真正實現點對點的交易。
區塊鏈3.0:可編程社會
相比于互聯網,被稱之為人類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區塊鏈技術正逐漸滲透于人類社會的各種應用場景。
區塊鏈因作為數字貨幣比特幣的底層技術,被資本市場和金融機構首先關注。有券商分析人士認為,數字化時代,區塊鏈、認知計算和云計算這些技術,將會重塑金融業未來。
所謂區塊鏈技術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分布式賬本技術;通過運用加密以及網絡安全的技術進行保證,保證數據不被篡改;不管是什么領域的數據,通過不斷地添加和編輯可以了解歷史數據信息。
在國內,我國的金融行業特別是銀行領域早已躍躍欲試。中國郵儲銀行近日攜手IBM,宣布推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資產托管系統。系統上線以來大幅縮短業務環節60%以上。 埃森哲索菲研究院院長維亞勒。
浙商銀行也正式上線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移動數字匯票產品。招商銀行也在2016年加入r3銀行區塊鏈聯盟。
深圳已成立首個fintech數字貨幣聯盟,有望率先試點數字貨幣。聯盟成員涵蓋平安集團、招商銀行、微眾銀行、大成基金等國內外40多家知名金融機構。
區塊鏈當前的現實應用情景如何?究竟可能帶來怎樣的行業前景?近日,《財經》記者專訪了埃森哲索非亞?安蒂波利斯研究院的院長艾曼紐?維亞勒,埃森哲在三年前開始探索區塊鏈技術相關應用。
據艾曼紐?維亞勒介紹,埃森哲近期調研發現,全球最大的10家投資銀行中,8家獲益于區塊鏈技術,降低基礎設施成本的幅度達30%,每年節省80億至120億美元成本。
“最終,區塊鏈技術并不是要取代現有的所有的東西。”艾曼紐?維亞勒說,“區塊鏈只是會和現有的信息技術進行融合,成為整個IT框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從之前對區塊鏈的討論和炒作,到如今的理性思考,艾曼紐?維亞勒表示,現實中區塊鏈已進入到實際應用的具體部署階段,銀行、醫療保健、政府……各行業已經在探討究竟該如何搭建本行業的區塊鏈。
隨著區塊鏈應用的逐漸落地,艾曼紐?維亞勒認為,應當搭建一套規范的法律框架。但這種法律框架不是針對區塊鏈技術立法,而是依照行業、場景應用而建立,防止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套利。 帶給世界信任
《財經》:很多人將區塊鏈與互聯網相比,稱其為人類的第二次科技革命。互聯網現在已經為人熟知,而區塊鏈對很多人來說仍然很陌生。作為這個領域最前沿的研究者,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艾曼紐?維亞勒:區塊鏈是一種基礎性的技術,為很多潛在的新系統或者新事物奠定基礎。如果想要應用區塊鏈還需要其他技術的配合,比如加密、分布式的技術、點對點的技術。這些技術是比較復雜的,但是人們也不需要特別了解。就像我們使用郵件,我們只需要知道郵件是需要網絡的,不管是有線還是無線,或者是4G。但是你不需要知道支持這個郵件功能的底層協議是什么,只要能上網就行了。
同樣我們只需要知道,區塊鏈技術給我們帶來的價值是什么就可以了,不需要知道支撐區塊鏈的復雜的底層技術。
《財經》:作為研究學者,您覺得區塊鏈最大的意義是什么?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未來會產生什么樣實質性的改變?
艾曼紐?維亞勒:對我來講,在數字世界里,區塊鏈技術是最有可能給沒有信任的世界帶來信任的技術,我認為它是信任的核心。在一些領域,如果不通過這樣的技術,可能需要制定很多規則、監管政策來建立信任,而區塊鏈技術本身就是可以帶來信任的。
《財經》:這種信任什么時候才能普遍地實現?目前區塊鏈在金融和醫療等領域有些應用,在其他領域還要等待多久?
艾曼紐?維亞勒:作為研究人員,我總是非常樂觀的,有時可能過分樂觀了。
技術本身進步是非常快的,只是在不同領域的應用可能進展較慢,尤其是大規模的應用。如果拿互聯網來舉例的話,從上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互聯網被有限的人群使用,一直到90年代至2000年左右,互聯網才被大規模推廣。所以我們也可以預見區塊鏈在未來5年內在某個行業大規模的應用,然后10年-15年或者更長時間后,可在物聯網等領域大規模應用。好消息是,目前區塊鏈的技術成熟度要比互聯網剛出現時要好得多。
《財經》:能否舉例介紹一下區塊鏈技術在現實中的運用帶來了哪些變革?
艾曼紐?維亞勒:比如埃森哲推出的智能電表,可以測量電力的消耗,之后將所有數據通過區塊鏈進行傳輸。雙方可以簽署智能合同,當家庭用電的數值達到一定的閾值,會自動地按照規定的價格從供電機構買電。所以當用電值低于閾值的時候,系統會自動地被觸發,把錢轉給供電機構。
這個產品是區塊鏈技術在物聯網的應用。物聯網的數據不是通過人,而是通過傳感器來采集的,而使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安全地并且大批量地采集數據。這種通過傳感器大規模地獲取可信任的數據,可使市場概念更好地體現。也就是說,通過區塊鏈所產生的信任,把個人和公司連接在一起。 推動數字貨幣
《財經》:區塊鏈技術作為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引發了人們對數字貨幣的探討,那么數字貨幣產生的實際意義是什么?潛在的風險又是什么?
艾曼紐?維亞勒:現在很多國家包括中國、俄羅斯、英國、法國等國的央行都在關注數字貨幣。但這并不是要用數字貨幣來取代我們每天所用的紙幣和硬幣。而是要在國家層面設立一個新系統供公司之間、公共部門之間使用,保證公司、商業銀行、央行等之間的交易可以數字化地進行,這樣更高效。
現在的支付系統主要是通過信息平臺來進行,這也是數字貨幣討論的初衷。就是要實現每個國家的支付系統的統一化。可是它跟我們所說的比特幣是不一樣的,它不會對個人產生影響。說到潛在的風險,也就是央行可以起到的作用,就是在促進數字貨幣或者比特幣的合法化發展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潛在的洗錢、資金非法轉移的問題,所以要非常謹慎。我認為各國都應該有一個規范數字貨幣使用的法律框架。
在今后十年的發展中,我們要注意平衡數字貨幣和紙幣、硬幣之間的關系。
《財經》:從國際經驗來看,其他國家有沒有成熟的法律框架值得中國借鑒?
艾曼紐?維亞勒:我們和法律專家、技術合作伙伴的建議是,不應該針對區塊鏈的具體技術制定法律框架,而是要針對具體技術的行業、場景應用來制定規則。據我們了解,各國也在考慮制定相關的法律框架。
具體到法國來說,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都沒有特定法律框架的約束,而是沿用了現用的法律框架。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框架來防止應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套利。不同國家之間、不同國家內部也可以進行這樣的法律框架約束。 矛盾
《財經》: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在實際應用中,會不會與當前的貨幣和金融要求有所沖突?我們知道比特幣引發的一個爭議就是其對貨幣的挑戰。
艾曼紐?維亞勒:從本質上講,區塊鏈技術是一種分布式技術。可是如果我們講到這個詞,其本身就帶有中央化的含義,所以二者之間是有矛盾的。所以央行在這之間可以發揮作用,制定一些政策來平衡中央化和分布式之間的矛盾。
《財經》:您對于央行要實現這種平衡有沒有可提供的建議?
艾曼紐?維亞勒:我認為,央行應該像護衛者一樣,對整個系統進行監測,采取反洗錢、防止作假等措施。與此同時,央行也要保障分布式系統的運行。在過去幾百年的歷史里,人與人之間商品和服務的交易一直在現實中進行。而現在我們要探討的是虛擬的數字世界。我們既要沿用之前多年來的交易習慣,也要通過法律框架來防止欺詐等行為的發生。
去年初,我應邀到一個中部城市,參加一場關于大數據與區塊鏈的研討會。看到政府安排來接站的司機開著的是一輛私家車,于是我好奇地問他是屬于哪一家機構:政府接待辦、出租汽車公司還是汽車租賃公司?他的回答讓我腦洞大開:我是跑軟件的,不屬于任何公司。彼時滴滴、優步、易到還各自發展著,那位司機的手機上運行著這三家共享出行公司的終端,可以交叉接三家公司的派單,他把這形象地稱之為“跑軟件”。他不是任何公司的雇員,他的車也不是這三家公司中任何一家的財產。他與這三家公司之間的關系就只是靠一套運行在移動互聯網上的軟件來維系。基于互聯網的共享經濟模式,推進了這個社會兩方面的經濟制度變革:一是企業組織,人不是企業的員工了;二是產權關系,車也不是企業的資產了。
“跑軟件”的現象并不只是出現在公司與個人的商業關系上。我們每個人幾乎都遇到過這樣的場景:兩個素不相識的人,因為某種因緣際會,被邀請進入了同一個微信群。一旦意味相投,也許群中的兩個未曾謀面的人就互加了好友,經年累月,也許兩個微信好友就在線下碰面了。在線下碰面之前,其實你們早就是數字世界里的好朋友,只不過你們的朋友關系只是一種數字化生存方式。這是人際關系中的“跑軟件”,大家不隸屬于任何機構、任何組織,只是依靠一套軟件系統在數字世界里建立了一個新型的數字化社會關系。 從IPO到ICO
今年3月,一家核心開發者希望在繼比特幣區塊鏈和以太坊區塊鏈之后,集前兩個區塊鏈之所長,建設一個新一代公有區塊鏈,以非營利基金會形式在新加坡注冊,以全球區塊鏈社區共識、共建、共享、共擔方式運行的公有區塊鏈組織――量子鏈(QTUM),以向區塊鏈社區發行自己的數字代幣(Coin或token,以下稱為token或代幣)的方式,在五天時間里發行基于自身量子區塊鏈上的量子幣,從全球區塊鏈社區里輕松換取到了價值1500萬美元的比特幣和以太幣。
量子鏈的這種做法被命名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售代幣融資);ICO相對應的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_發行股票融資)。區塊鏈社區為了在合規性和合法性上與IPO做個區分,也有把ICO叫作“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s”的,即首次公開發行加密數字代幣融資,這個ICO的叫法確實更切合“ICO”的實質。
量子鏈(Qtum)ICO的主要規則為:1)以非營利基金會的形式注冊,該基金會負責運營量子區塊鏈及作為量子幣的發行主體;2)量子區塊鏈是開源軟件系統,任何人無須許可都可使用該系統;3)該系統的開發、運行、應用采用去中心、分布式、自組織的社區制;4)基于量子區塊鏈上的量子幣是一種功能幣,在使用量子鏈或量子鏈上的各種應用時,需要支付些微的量子幣;5)只能發行代表量子鏈使用權的代幣――量子幣來融資以支持量子鏈的開發工程;6)量子鏈公布將發行總數1億量子幣,其中51%公開發行。另外的在四年時間里,29%將分配給社區的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和商業應用項目,20%分配給創始人和開發者;7)所有用量子幣換取來的價值1500萬美元的比特幣和以太幣,都將全部存入多重簽名的錢包,錢包地址可公開透明,由多人簽名才可能被使用;8)量子幣可以在數字貨幣交易所交易;9)量子幣的公開發行,得到了基金會注冊地監管機關的有條件“無異議函”,在“監管沙盒”機制下,獲得了最低限度的合規性。
“ICO”是區塊鏈與生俱來的特性。2009年1月上線的比特幣區塊鏈,就是“ICO”的創世之作。只不過,2017年的“ICO”與其還是有所不同:比特幣的ICO采用的是持續發行的“挖礦”機制,而現在的ICO采用的是一次性發行和持續分配機制。ICO正在成為區塊鏈上的主要融資渠道:據統計,2016年區塊鏈方面的風險投資4.96億美元,而ICO金額也達到2.36億美元,接近風險投資金額的一半,截至2017年5月15日,今年以來區塊鏈上的風險投資約為1.07億美元,而ICO已經達到1.25億美元了。ICO目前的發展速度明顯高于區塊鏈方面的風險投資,有可能成為區塊鏈行業的主要融資渠道。 零邊際成本社會
我一直認為人類社會從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的過渡,是一場堪比人類祖先走出非洲那樣的大遷徙,只不過這是一場“數字化大遷徙”。如果說12世紀到13世紀歐洲的“大航海”時代是人類社會發現了一個物理上早就存在的“新大陸”;那么,正在進行的數字化遷徙時代就是人類社會的第二次“地理大發現”,只不過這次是建設了一個之前并不存在的、非物理結構的數字世界。
無論是共享出行司機的所謂“跑軟件”現象,還是量子鏈(Qtum)的發行加密數字代幣的“ICO”模式,本質上就是一種建立在數字世界里、用數字化方法來重構的、新型的企業制度和產權關系。現代產權理論的基礎是科斯觀察到的市場機制運行中的“交易成本”,而企業之所以成為市場活動中的基本組織單位,就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
我們看到的數字化經濟運行規則,和1937年科斯看到的工業化經濟運行規則,有了巨大的新變化。一首歌曲要發送給一萬個人,在工業化經濟運行規則下,我們得灌成一萬張唱片,原子結構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而在數字化經濟運行規則下,我們通過互聯網發送,比特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別說一萬個人,一千萬個人來接受這首歌曲,邊際成本也幾乎為零。在數字化世界里,像“跑軟件”和“ICO”那樣的分布式商業模式,已經不同于1937年科斯眼里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科斯,《企業的性質》)而設立的企業了。 共享經濟模式
人們已經習慣于把這種新型的經濟組織叫作共享經濟模式。而我更愿意把它稱之為“分布式商業模式”。相對于共享經濟模式,分布式商業模式涵蓋的范圍更大:共享經濟之外,還包括開源軟件社區、非營利服務機構、分布式商業自治組織等。
分布式商業模式最大的幾個特點是:1)基礎技術架構體現為分布式網絡結構,相關各參與方處于點對點對等關系,相互互不隸屬;2)價值創造機制體現為數字化規則下的零邊際成本;3)價值增長機制體現為“摩爾定律”,一旦越過拐點,立馬實現指數級增長;4)組織機制體現為以社區自治、平臺組織和生態系統作為運行架構;5)協作機制體現為依靠共識而不是指令;6)激勵機制體現為羊毛出在豬身上的互聯網思維;7)利益分配機制體現為共享、分享、他享。
分布式商業模式盡管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在目前這樣一個早期階段,我們還沒有窮盡的能力。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質:輕所有權,重使用權,甚至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比如開源軟件社區,比如共享經濟模式,比如非營利性機構,再比如分布式自治組織(在區塊鏈上,人們把分布式自治組織稱為“DAO”:系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的縮寫),指的是無中心控制機制的、去第三方中介服務的,以點對點、端到端方式來運行的組織。類似比特幣區塊鏈、以太坊區塊鏈那樣的公有區塊鏈,是一個最典型的分布式商業組織的案例:產品著作權完全開源免費、沒有服務器沒有運維人員沒有組織、一套軟件到網絡上之后就完全依靠志愿者社區來開發維護、任何人無須許可就可以下載終端成為網絡節點、非營利無權益人也無收益分配…… 資本與資產VS所有權與使用權
根據現代產權經濟學理論,所有權適合私有,否則無法很好地解決“公地悲劇”和“租金消散”的問題。而在分布式商業模式運行規律之下,我們發現:與所有權的私有不同,使用權適合“公有”!一輛汽車,在私有的狀況下,使用率大概10%;而在共享經濟的模式下,使用率可以提高到50%;有研究機構甚至提出,在無人駕駛技術成熟之后,采用分時共享模式,一輛汽車的使用率可能提高到90%。很顯然,這種情況下,無論從內部效用還是外部效用來分析,使用權一旦“公有”,對各方面的效用都是最大化、最優化的。
張五常先生說到,經濟社會的基本規則就是產權規則,你改變了產權的規則,你就改變了整個系統。所有權的虛化、輕化或者幻化,催生出來一種新的金融服務體系,一塊完全嶄新的風景畫展現開來:以所有權為基礎,對應的是資本市場;而以使用權為基礎,對應的是資產市場。技術的開源、產品的分享、組織的自治及商業目標的非營利使得分布式商業模式下,沒有了資本的立足之地。在消費者、投資者和交易者眼里,代表所有權的資本失去了價值,作為提供消費和體驗的產品或資產才具有價值。金融新疆域由此而開辟。
在移動互聯網之前,手機叫功能手機,移動互聯網之后,手機叫智能手機,中間的差別就在于功能手機不能24小時連網,手機一旦在線,就成為了智能手機;同樣道理,IBM在其發表于2014年的物聯網白皮書中,把能夠24小時連網在線的機器設備也命名為智能設備;當區塊鏈技術于2009年橫空出世,業界把登記在區塊鏈上的能夠24小時在線的智能設備稱作智能資產(在線與在鏈)。
資本與資產這一字之差,金融涵義卻別有洞天。資本更適合證券化,不適合貨幣化;資本的基本形態是股權或債權,適合證券化為股票或債券。資產更適合幣化,不適合證券化;資產的基本形態是使用權或分享權,適合貨幣化為數字代幣(Coin、Token)。證券化的資本,使得所有權可以拆分轉讓,因為流動性提高,融資也隨之方便;貨幣化的資產,使得使用權可以拆分轉讓,因為是以數字貨幣的形態流通,7天24小時全球交易,稅收結構最為簡單,交易費用最為低廉,流動性更高,融資也更為方便。
我們相信,人類剛創造出房屋時,是沒有產權、物權意識的,最初的房屋只有遮風避雨的功能意識。物權、產權意識的出現,導致房契、地契等權益憑證的產生,而這些權益憑證的產生,極大地提高了物權、產權等資本品的整體可轉讓性;證券化更使得房契、地契等權益憑證可以份額化,使得物權、產權的可轉讓性極大提升,其價值也大幅提升,財產性收入也成為人民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而區塊鏈帶來的資產數字化,是在物權、產權等資本品份額化之后,把使用權等資產也份額化了,資產數字化的金融表現形式就是資產的貨幣化。
資產貨幣化是一個實物資產“液化”的結果,一旦實物設備被數字化,數字的傳輸和水的流動一樣高效多能了,實物資產一旦獲得像“水”一樣的流動性。一臺設備或者一輛汽車,如果24小時與互聯網連接,設備的身份登記在區塊鏈上,我們就可以確保它的身份的唯一性、確認它傳輸的數據的真實性、追蹤設備的軌跡和狀態、用它每分每秒傳送過來的數據重塑一個數字化的它,以其作抵押物或以其使用價值作錨定物來發行數字貨幣融資。
基于所有權的金融體系有如下特點:1)是營利性商業機構;2)往往依據《公司法》采用公司法人體制;3)發行股權、債權及其衍生品等投資工具融資;4)投資者具有收益分配權及剩余財產追索權;5)除特殊結構,大多數情況下,股東承擔有限責任;6)需要建立現代公司治理機制,既約束股東,也約束經理人;7)負有在企業經營的不同環節繳納各種稅收的義務;8)需要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來增加透明度;9)外部監督機制:政府部門、第三方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
基于使用權的金融體系特點卻不同:
1)主體經營活動追求非營利性;2)往往采用開源基金會的公共性組織結構,沒有權益人;3)共建、共有、共擔、共享、共治的分布式自治組織;4)社區治理機制取代了公司治理機制;5)外部監督機制除有限度的依靠政府外,不再依靠第三方中介機構,基本采用各種數學算法模型來作內部約束;6)發行數字貨幣(coin)或數字代幣(token)等投資工具融資;7)投資者對發行機構不享有股權債權、收益分配權及財產追索權;8)發行的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不同,沒有利息收入(這點類似黃金),只有數字貨幣價格變化的損益;9)只是在數字貨幣的交易環節才有稅收產生;10)最重要的是:基于使用權的金融體系一定是建立在區塊鏈或分布式賬本上的。 業界動態
截至2017年5月19日,以比特幣、以太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總市值已經達到850億美元左右。去年我曾經預計數字貨幣(包括數字資產在內)將在十年內達到1萬億美元的總市值,屆時任何資產配置模型都不可以對數字貨幣忽略不見。以目前數字貨幣市值的增長速度和新數字貨幣的發行速度,我去年的預計看來是過于保守了。全球黃金的總市值大約8萬億美元,而數字貨幣被譽為“數字黃金”,因為數字貨幣和黃金一樣都不能生息,它確實離貨幣更遠而與黃金更近,萬億市值的數字貨幣并不是天方夜譚。目前市值達到5億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已經達到8只,編制數字貨幣指數的條件日臻成熟,也許六個月以內我們就可以看到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數字貨幣ETF。據了解,還有其他幾個海外證券交易所也正在積極探討數字貨幣ETF掛牌的事宜,屆時一些配置另類資產的投資工具,就可以合規地把基金資產配置在數字貨幣ETF上。
假以時日,我們甚至不排除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在內的傳統證券交易所,也會創立為ICO服務的平臺。納斯達克早已宣布與區塊鏈創業公司Chain合作,利用區塊鏈技術設立一個私募股權交易平臺,并且這個區塊鏈私募股權交易平臺已經開始試運行了。
在基金投資方面,目前已經有幾家稍微激進的VC基金,開始投資在ICO上。Boots VC、Blockchain Capital和Polichain Capital等三家基金已經公開宣稱會投資ICO代幣,Blockchain Capital甚至計劃用ICO的方式來籌集一筆專門投資ICO代幣的基金。
一些區塊鏈創業者已經為ICO創立了專門的服務平臺,提供從合規性、信息披露到評價標準的服務,他們仿照美國私募證券144A規則的要求,提出了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未來代幣簡明協議)的ICO發行標準流程(比照資本市場已經實施的“未來證券簡明協議”),整理了專門針對ICO的信息披露要求,并開始建立ICO價值和質量評估體系。一些國家的監管機關已經在關注ICO的相關活動,建立了金融科技“沙盒機制”的國家,如新加坡和英國等,把ICO納入“沙盒”給予觀察,同時要求ICO必須遵守簡單的KYC規則,比如不能銷售給不符合美國144A規則下的不合格投資者及不能宣傳為股票、債券等等。美國證監會數字貨幣研究主管也公開提醒區塊鏈業界,不管ICO的數字代幣是否屬于“證券”,發行者都負有投資者保護的責任。 ICO是金融深化的終局
ICO有巨大的創新性,幾乎可以說是金融深化的終局。
第一,ICO使得共享經濟模式、開源軟件項目、非營利性機構及分布式自治組織得以享受到融資的便利;
第二,ICO讓使用權公有化,解決了公地悲劇和租金消散的經濟學難題,使得產品和商品的內部效用和外部效用都能夠最大化,交易無摩擦;
第三,ICO使得數字代幣的投資者與產品的使用者合為一體,使用者用得越多,投資者獲得的價值越大;投資者價值越大,網絡越健壯穩定,使用者也越受益;
第四,ICO的51%代幣公開發售、募集獲得的數字貨幣存放于地址公開的托管錢包并實行多重簽名的方法,利用了區塊鏈或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底層信息穿透、透明、共享的機制,創造性地為分布式商業模式建立了商業自治的技術可信性;
第五,ICO降低了區塊鏈創業項目的融資門檻和投資者的投資門檻,在這一點上與眾籌異曲同工;
第六,ICO倡導融資民主化,還權于創業者,削弱了資本的力量,增強了創業者對項目的主導權,最大化了創業者的利益;
第七,ICO的代幣可以在數字貨幣交易所交易,相比股權投資,擁有極高的流動性,方便了投Y者退出;
第八,ICO代幣的交易跨越全球,7×24小時交易,實時清結算,全球投資者共同發現價值,辨識真偽,交換價值。
并不是任何資產都適合ICO。
首先,能夠ICO的資產,一定是運行在區塊鏈或分布式賬本上的資產,鏈下資產無法做到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模式。
其次,到目前為止,成功的ICO都是公有區塊鏈或分布式自治商業模式上的項目。也就是說都是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的項目。反過來也說明,夾雜所有權的項目并不適合ICO。
其三,ICO是介于私募股權融資和眾籌融資之間的,但更偏向于產品眾籌模式的融資方式,ICO用使用權來融資。
其四,凡ICO的項目在區塊鏈上創立時,都設計有原生數字貨幣,這種原生數字貨幣一方面是使用者使用該項目時的費用支付手段,另一方面它又是ICO時的融資工具。我們買來該ICO代幣,可以是為了賣出獲利,也可以是拿來付費使用該產品。
其五,ICO代幣的價值高低決定于該項目的使用功能的好壞。使用前景廣闊,深受使用者歡迎,代幣價值就看漲。以太坊作為公有鏈,在其鏈上做應用開發的項目比在比特幣區塊鏈上的要多,因此我們可以預計以太幣的價值有超過比特幣的可能。
因此,ICO代幣是使用權的眾籌;持有代幣不應該用于利潤的共享;代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特定區塊鏈上的特定資產,不能通用于鏈外。
在這點上,代幣類似賭場的籌碼,僅限在本賭場使用。從合規性角度來說,ICO與IPO最大的區別在于:ICO只適合用于公有區塊鏈、非營利機構、分布式自治組織、共享經濟模式等沒有所有權歸屬或者所有權不再重要的創業項目的加密數字貨幣化融資,而且這些項目必須建基于區塊鏈或分布式賬本之上。 風險隱患
任何金融創新在初始階段往往都伴隨著混亂和詐騙,ICO也不例外。要辨別一個ICO是否是騙局,先要看它的項目是否運行在區塊鏈上,項目代幣是否是原生加密數字貨幣,這個代幣是否是項目運行時的某項必須功能,這個區塊鏈項目的開發者們是否在區塊鏈社區早有名氣,籌集的數字貨幣是否存放在托管錢包,該托管錢包是否是地址透明的多重簽名錢包,該代幣是否在知名ICO平臺上發售,是否有知名數字貨幣交易所同意幫助該代幣進行交易,進行ICO的項目白皮書描述的項目是否靠譜,是否有項目開發的時間表和里程碑及打算如何公布開發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