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8 09:28:57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小微企業民間借貸,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和其它融資方式特別是金融機構的融資相比,其存在著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優勢,較好的契合了中、小企業融資的要求。但不可否認的是,民間借貸如一把雙刃劍,在助推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蘊藏著巨大風險。由于民間借貸一般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容易引發高利貸、非法集資、暴力催收等刑事犯罪,甚至引發,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為了充分發揮民間借貸融資優勢,更好防范其存在的風險與隱患,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努力規范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行為:
一、加強企業自身管理,增強信用觀念。
目前,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多是以家庭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發展起來的,許多中小企業沒有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產權單一,企業規模小,經營行為短期化,負債多,積累少,投資規模與市場競爭力不足,抗風險能力低,容易遭到市場淘汰。同時,其內部的財務管理和經營化管理不規范,調查顯示,有近80%的中小企業會計報表不真實或沒有會計報表,財務信息嚴重失實,因而其資信等級不高,銀行對其缺乏足夠的信心,導致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惜貸”。中小企業應進一步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盡可能的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企業管理,建立起高效的內部治理機制;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將企業的資金投向回報率、發展前景好的“朝陽”產業鏈;應規范自身的借貸行為,著力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識,進一步加強自身的信用體系建設。
二、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改善中小企業的貸款環境。
1、以政府為主體,建立多元化信用擔保體系。由于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在經營透明度和抵押條件上的差別,加之中小企業存在規模小、財務管理透明度差等缺點,造成中小企業相對于大企業而言信用水平相對較低,商業金融機構通常更愿意為大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此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就顯得猶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二、十三條明確指出,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政府應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多元化信用擔保體系。由各級政府財政出資,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同時建立互擔保機構,由中小企業自愿組成,聯合出資,發揮聯保互保的作用,通過互擔保組織內部的相互監督,提高監督的效能,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2、進一步改革國有銀行經營機制,幫助企業從正規渠道融資。對于廣大的中小企業來說,銀行信貸融資始終是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努力提高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水平。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符合產業升級政策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應進一步修改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建立一套針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應把企業的行業發展、成長預期、管理團隊、科技優勢作為評估的主要因素,并以量化指標體現出來,再結合企業財務狀況,綜合評估企業的貸款條件,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3、合理引導規范民間借貸,允許企業間進行金融互助。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企業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進一步放寬企業間的合法的金融互助。雖然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企業間的相互拆借是一種非法行為,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企業間資金的相互融通不但有利于發揮企業閑置資金的市場價值,而且能夠有效的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對其應宜“疏”不宜“堵”的原則,通過合法的金融創新,有效發揮其融資的優勢。如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等融資方式(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信托貸款是指信托機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這樣,使得在較好的規避企業間非法拆借的同時,盡可能的充分發揮企業間融資方便、快捷、高效的優勢。
三、強化能動司法的理念,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機關應將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糾紛健康有序發展。
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嚴厲打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時處理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切實維護金融秩序。注重防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的財產犯罪,在辦案中嚴格區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做到打擊犯罪與保護合法融資并重。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它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積極配合作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范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2、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注重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于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仍在正常經營的中、小企業借款人,在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適用訴訟保全措施,盡量使其度過暫時的債務危機。在處理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的企業破產案件時,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經濟轉型要求的負債中、小企業,只要其具有挽救價值,就積極促使其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重生。
關鍵詞 中小企業 民間借貸 信用擔保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自去年4月以來,溫州中小企業主“跑路”事件不時見諸報端。有媒體報道稱,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跳樓的溫州企業主僅9月以來就高達25人。中小企業融資這個老問題再次被關注。據全國工商聯調研報告認為,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非常困難,90%規模以下企業沒有和銀行發生過任何借貸關系,微小企業這一數據達95%。由于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比重較大,其生產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發展速度和經濟總量的增加。目前,中國工商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占全部注冊企業總數的99%;中小企業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分別占總量的60%、57%和40%;流通領域中小企業占全國零售網點的90%以上;中小企業提供了75%的城鎮就業機會。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是擺在當前急需解決的一件事情。
一、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總的來說,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主要有這樣的幾個方面:
(一)中小企業間接融資困難。
所謂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把分散主體的資金集中起來,再通過信貸方式貸給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方式,借助的方式主要是存貸款。銀行的信貸支持是我國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中小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困難重重。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沒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關系。銀行認為中小企業貸款效率低、風險大,對中小企業貸款設置了嚴格的條件。貸款需要抵押和擔保,且貸款手續非常復雜。而中小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擔保人。因此銀行想貸給企業但又不敢貸,而企業想使用銀行貸款但卻用不到的情況經常出現。二是中小企業貸款筆數多,每一筆貸款的額度小,所以貸款成本高,而且中小企業貸款相對于大企業貸款風險高一些,因此從現行的商業銀行的體制、機制本身決定了它不愿意給中小企業貸款,另外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銀行業的主體,長期以來一直以服務國有大企業為宗旨,而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國際金融危機的警示和國內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現實,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日益嚴格,信貸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增量貸款普遍要求投向AA級以上企業。中小企業受資產規模、競爭實力等的約束,一般很難獲得銀行信貸支持。
(二)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不通暢。
直接融資是以股票、債券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種融資機制。國外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占70%,間接融資占30%,中國企業正好相反,直接融資只占2%,98%靠銀行貸款。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國的資本市場從其產生之日起,股票發行額度和上市公司選擇就受到規模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1000萬元,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這些硬性條件是現階段中小企業達不到的,加上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的制度和信息成本與主板市場存在不對稱性,根本不可能到滬深兩大主板市場融資。即使目前新設計的創業板市場對中小企業全面開放,但其設置的門檻仍然較高,據深交所數據顯示,截至去年4月底,中小板576家上市公司中有126家企業得到創投機構的支持,創投投資總量為42.5億元,創投資本的平均回報15倍;創業板209家上市公司中有75家企業得到創投機構支持,投資總量超過17.5億元,首日上市回報為11.5倍。但是,中國的資本市場層次的缺乏都集中在中小板塊,而創業板還在起步時期,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是創業板。從推出至今,“三高”問題引來眾多非議,尤其是創業板上市公司業績變臉引來眾多詬病。再加上近期在創業板先行先試、探索建立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的退市制度,給中小企業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三)貸款利率上升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即使可以獲得銀行貸款,伴隨銀根緊縮,中小企業還需直面貸款利率飆升的重負。目前銀行發放的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普遍有所上浮,一般會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5%。據了解,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20%~30%是較為普遍的情況,更有甚者利率上浮50%。這加大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完善。
對于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中小企業如果有信用擔保的話可使其規避風險并使潛在的交易成為可能。但是雖然我國于1990年啟動了信用擔保制度,但是就從目前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信用擔保體系還存在不少問題 ,主要體現在:第一政府的財政性擔保處于絕對主導地位而民間資本性擔保的比重嚴重不足。政府的財政資金畢竟有限,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用擔保的幅度。第二表現在缺乏風險分散機制。有的擔保機構甚至被迫獨立承擔100%的風險,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擔保行業的發展。
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國際經驗
(一)日本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扶持。
中小企業是日本經濟的基礎。2011,日本央行宣布,將新推出總額5000億日元(約合62億美元)的融資支持計劃,以鼓勵金融機構向擁有技術力量的日本中小企業提供無需不動產抵押或他人擔保的貸款。日本政府非常重視中小企業的作用,實施了大量的政策來扶植中小企業。
1、實行利率優惠政策。日本政府設立了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國有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提供具有國家導向的不同期限和低利率的貸款,它們作為民間金融機構的補充和完善,包括三個獨立的機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生活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這三個機構的貸款對象不同,貸款利率也有所不同,但它們的貸款利率都比較低,期限也比較長,貸款業務由機構獨立進行,不受政府干擾。還有一些民間機構向小型企業發放無抵押貸款,國家預算為其提供放款基金。同時,各縣政府設立利息補助制度,對新事業、新技術振興及地方中小企業貸款提供利息補助。
2、建立比較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日本政府依據1958年頒布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與各都道府成立的信用擔保協會共同組成了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信用擔保協會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進行擔保,增加中小企業的信用價值。當信用擔保協會批準了擔保,且金融機構已經發放貸款時,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自動對該筆貸款進行保險(只要擔保協會的擔保滿足保險要求),信用擔保協會向保險公庫支付保費(一般年保費率0.5%左右)。
3、特別貸款制度。一是設立中小企業經營支援貸款,幫助因經營業績暫時惡化資金周轉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度過難關。二是設立中小企業應對金融環境變化貸款,向因往來金融機構惜貸或經營失敗而資金周轉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發放周轉性資金貸款。三是設立支持創業的特別貸款,向新開業和準備通過增加雇員進一步發展事業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
(二)美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四大舉措。
1、設立財政專項基金。美國主要有兩類中小企業專項基金,一類用于鼓勵中小企業產品創新和吸納就業,如專項科研成果研究與開發基金、產品采購基金、中小企業創業基金、失業人口就業基金等,一類用于幫助中小企業降低市場風險,如財政專項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特殊行業再保險基金等。
2、提供貸款擔保。美國幫助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主體是作為聯邦政府獨立工作機構的聯邦小企業管理局。小企業管理局提供擔保的常見方式是7(a)貸款計劃,即在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由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貸款擔保,金融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提供貸款,貸款風險由小企業管理局和金融機構共同承擔。該類貸款上限為200萬美元,貸款期限根據其用途確定,不動產和設備貸款的上限為25年,營運資金一般為7年。擔保比例根據貸款規模確定,15萬美元以下貸款可擔保85%,15萬美元以上貸款最多可擔保75%。除此貸款計劃外,小企業管理局還為中小企業提供包括為出口生產企業提供90%的貸款擔保,為國際貿易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支持中小企業減少污染計劃擔保等多種形式在內的貸款擔保服務。
3、提供風險投資。美國小型成長型企業還可通過引入以風險投資方式獲得融資。具體做法為,由經過聯邦小企業管理局認證的創業投資經理人募集至少500至100萬美元私人資本作為風險投資初期資本,通過小企業管理局擔保杠桿放大3倍后投資于合格的中小企業。該項融資通常持續7到10年,中小企業成功后,上述創業投資經理人需向小企業管理局返還援助資金并支付適當投資收益。通過這種做法,小企業管理局成功地促進了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同時為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創立的良好的融資渠道。
4、通過政府采購給予支持。聯邦政府采購也是美國對中小企業的一項重要支持手段。1953年頒布的《小企業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在各種采購中應給予中小企業不少于23%的份額。同時,政府機構要確定中小企業采購分額的年度目標,并由小企業管理局審查該目標是否達到有關規定。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路徑探討
(一)建立完善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1、把銀行融資仍作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主要渠道,但是要改變大型商業銀行貸款理念,銀行貸款應向中小企業傾斜。大型商業銀行要把把貸款投到符國家產業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業上來。增加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引導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場潛力的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充分發揮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作用,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更多服務。
2、要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業直接融資。資本市場要降低中小板和創業板的進入門檻;除了對中小板和創業板的繼續進行擴容之外,“新三板”的擴容也非常重要。對中小企業融資而言,新三板不僅直接為企業融資提供平臺,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帶動其他融資渠道。從開辦之初新三板就堅持為高科技高成長企業提供投融資平臺,試圖為中小企業融資難提供解決方案。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
中小企業之所以通過銀行貸款困難有一部分原因至于銀行對中小企業掌握信息不夠充分,因此不敢貸款給中小企業。因此中小企業信用系統的建立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銀行系統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時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各種信息,加以分析,以此做出是否貸款的決策。截至到2010年底,人民銀行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在全國累計采集了215萬戶中小企業信息,提供查詢941萬次,其中商業銀行查詢691萬次。其中26.4萬戶中小企業獲得了銀行的授信意向。15.6萬戶獲得銀行的貸款,貸款金額達2.9萬億元,累計獲得貸款總額5.5萬億元。而上海作為全國首批試點地區,早在2006年起即在全國率先試點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截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已為4.7萬戶中小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其中獲得銀行貸款的中小企業為2.2萬戶。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融資難擔保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世界性難題。為此,建立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成為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實踐證明,隨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不斷拓展與深入,其作為緩解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難有效途徑的作用日益明顯。
1、要充分發揮政府在融資擔保體系建立過程中的特殊作用。
政府對于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非常重視,而且經過努力,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宏觀環境已得到了一定改善,這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不足,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但是,在構建系統的中小企業融資支持體系的道路上,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還需要不斷加強政策引導,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以切實解決其面臨的融資困境。目前財政部下發通知,決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及8個省(市)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這不僅表明我國政府采購政策進一步完善,而且對于一直面臨融資難瓶頸的我國中小企業來講,無疑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在當前中小企業經營壓力增大的背景下,這一政策的出臺,具有重要的意義。
2、要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
擔保行業是高風險行業,收取的少量擔保費是根本無力維持擔保機構的生存和發展。而且擔保機構要承擔擔保失敗風險,一旦擔保失敗的話,其資金的減少將會影響業務,影響擔保機構的生存。所以應當建立良好的補償機制。對于政策性擔保機構來說,財政應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財政為擔保機構出資補償擔保機構的部分損失,這樣的話從經濟上支持了擔保機構商業化運營,進而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四)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方式探討。
1、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融資的范疇。
據全國工商聯統計,民間資本對中國CDP的貢獻已超過60%,企業數量占全國70%以上,85%以上城鎮新增就業崗位、90%以上農村轉移就業源于民營經濟;中國技術創新的65%,專業的75%,新產品的80%也是由民營經濟實現的。民間資本已成為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龐大的民間資本若找不到適合的投資出路、會像高懸的“堰塞湖”,一旦決堤,對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將是巨大的。比如之前的炒房地產、炒礦、炒貴重商品、炒農產品,再看現在的以溫州、山西、內蒙古為首的民間借貸潮。國家可以鼓勵這些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把這些閑置資金聚集起來,投向有需求、能發展的中小企業。現在有些省份走出了一條“私募權益”融資(PPE)的路子,就是一個很好的一個例子。PPE介于民間借貸和私募股權之間,由投資公司預先對某一特定投資項目進行預先評估,并就相關權益進行劃分,然后向民間資本持有者募集資金,投資人根據出資額度的不同而享有對等比例的項目權益。
2、構建中小企業專項貸款模式。
銀行提供貸款給中小企業往往需要擔保,所以可以把政府、擔保公司和銀行三者的資源整合起來,給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額度的信貸支持。由于有擔保公司、政府的雙重擔保,銀行承擔的風險大為降低,可以放心地把錢貸給中小企業。比如像國開行提供的小企業成長貸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9月末,國開行通過該模式累計向浙江小企業發放貸款40275萬元,單筆貸款金額最低50萬元,最高200萬元,戶均169.9萬元,無一逾期。通過該體系與國開行合作的擔保機構分布于省內7地級市,已有237家小企業獲得了支持。
3、組建中小企業創投基金。
2009年12月12日,由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發起成立的中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募集工作正式啟動,這是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設立的首家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而最早的由政府創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是2007年由科技部、財政部共同發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下稱創業引導基金),該基金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基礎之上籌建,由中央財政投入1億元,通過支持創投資本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的四種方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于初創期中小企業。
(作者單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農業局)
參考文獻:
[1]貝洪俊.中小企業銀行融資的國際比較.生產力研究,2003,(01) .
關鍵詞:中小企業;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逆向選擇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及民間借貸行為的博弈分析
收錄日期:2011年10月30日
一、引言
2011年隨著信貸持續緊縮,企業從銀行貸款日益困難,政府和企業對民間融資的依賴程度加劇,資金饑渴催動民間借貸利息不斷走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擔心民間借貸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在資金面普遍緊張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更大,對民間借貸的依賴更大。理解民間借貸的基本經濟邏輯,合理進行疏導,避免由于資金鏈斷裂可能導致的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成為中國當前實現宏觀經濟穩定的重要方面。
二、不對稱信息、逆向選擇與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根據福利經濟學理論,在信息對稱、競爭完全、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完善市場條件下,信貸市場的價格――利率會自動調節信貸資金的供給和需求,使得信貸市場實現瓦爾拉斯均衡,同時信貸市場均衡使得信貸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但是,這種完美的假設在現實世界是很難具備的,現實中的普遍現象是不對稱信息。如,在信貸市場上,中小企業一般都沒有經過第三方機構審計的公開財務信息,其公司經營狀況都是“私人”信息,而銀行放貸者一般只了解中小企業的整體情況,或者說只了解某行業借款者的平均風險和平均收益,對于風險高于平均風險水平的單個中小企業,銀行無法判斷其是高風險者還是低風險者。同時,銀行還將面臨中小企業的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問題,因此,銀行與中小企業的博弈中對中小企業實施“信貸配給”就成為銀行的理性選擇,即只有少部分的中小企業能從銀行系統獲得信貸(stiglitz&Weiss,1981)。
逆向選擇這一問題的現代經濟理論是由Stiglitz和Weiss于1981年為解釋銀行對中小企業信貸配給現象而引入信貸市場的。根據Stiglitz和Weiss的基本假設,銀行與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存在信息不對稱,理性的銀行力圖控制債務違約風險以使收益最大化。若提高貸款利率,雖然一方面使銀行收益增加,但另一方面也使成功申請貸款的最低風險水平上升,這樣就會使部分低風險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退出信貸市場,從而使申請貸款企業的整體風險上升,這將可能降低銀行的預期收益,使銀行處于兩難選擇境地。而道德風險在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它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如,中小企業為了獲得貸款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獲得貸款后改變原承諾的投資項目以及賴賬不還等等。因此,在信息不對稱之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都會使中小企業融資活動受阻。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很多發達國家政府或其分支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這樣有助于克服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付俊文等(2004)通過數學建模論證了通過足額的擔保品,信用擔保機構可以解決信貸配給問題。但是,當前中國缺乏廣泛有效的信用擔保體系,風險補償機制尚未完善,對擔保機構沒有統一有效的統籌管理機制(魏如清,2009)。而西方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行等都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而且銀行普遍接受這樣的擔保。此外,更沒有專門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信用評估機構,我國的銀行與中小企業進行的業務大多停留在簡單的儲蓄、匯款等層面,而很少涉及到信用證匯兌、貼現等金融服務,而這樣高層次的金融服務恰恰提供了一種信用累積機制,所以僅僅停留在基礎業務層面使得銀行無法對中小企業進行信用評價。所以,抵押資產不足、擔保不足成了中小企業融資的最不利因素。在這樣的背景下,催生了一批商業化的民間融資機構,如典當行、個人放貸者、互助基金會等,這類機構從事的金融服務一般都是游走于法律的邊緣,依靠低息借入、高息放出,以利差為生。(表1)
目前,學術界研究的信息不對稱下的信貸配給問題都是只限于銀行和中小企業為借貸雙方的,而忽視了普遍存在于民間的高息借貸機構。中小企業在借貸過程中涉及到民間金融機構向銀行借貸和中小企業向民間金融機構借貸這兩個獨立的環節,這兩個環節的博弈過程也不盡相同。本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將第三方民間金融機構納入到數學模型中來分析三者的博弈均衡,探討民間金融活動如何對博弈結果產生影響并改善了中小企業缺乏資金的現狀。另外,stiglitz和weiss的模型中討論了銀行利率與期望收益之間的關系,但是現實中銀行利率是不能任意變動的,通常浮動的區間很有限,銀行只能通過信用擔保及抵押品來控制風險,而民間金融機構的利率卻是相對自由浮動的,所以研究民間金融機構的利率與期望收益的關系在理論和實踐上也更有現實意義。
三、銀行-民間金融機構-中小企業借貸關系博弈過程
民間金融機構一般是通過有資質向銀行提供足額抵押品的公司或個人從銀行貸出低息貸款取得資金,然后再貸給眾多被銀行拒絕的中小企業。根據調查顯示,民間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發生借貸關系必須首先通過熟人介紹,我們將這一流程視為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手段之一;另外,民間金融機構還需要對借款人所借資金將從事的項目進行考察,并根據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物品的價值決定借貸利率。
假定企業有連續多個投資項目,每個項目都有兩種可能的結果,成功或失敗;成功時的收益為R>0,成功時的概率為P;失敗時的收益為0,失敗時的概率為1-P;假定申請貸款的民間金融機構所有投資項目具有相同的收益均值T,且為放款方所知,那么,若P(R)是給定項目成功的概率,則P(R)R=T,即成功時的收益R越高,失敗的概率1-P就越低。假定每個投資項目需要的資金為1個單位,企業沒有自有資金(若企業有自有資金并不影響推導過程和結果),擔保貸款是企業唯一的資金來源;假定貸款利率為r。
(一)民間金融機構從銀行借款。此時,民間金融機構為貸款方,銀行為放款方,民間金融機構提供的抵押品與本金之比為m。根據以上假定,在民間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品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的期望利潤函數為:
?仔=P×[R-(1+r)]-(1-P)×m (1)
公式表明,民間金融機構的利潤等于成功的概率乘以成功后所得的利潤減去失敗的概率乘以抵押品。如果民間金融機構不進行任何業務,期望利潤為0,因此存在一個臨界值R’,只有當R>R’時,民間金融機構才會從銀行申請貸款投資。又因為P(R)R=T,這也就意味著存在一個臨界成功概率P’,只有當P≤P’時,民間金融機構才會申請擔保貸款,因此,(P’,R’)可由下列兩式解出:
,即隨著T值的下降,民間金融機構所設定的利息會上升,民間金融機構判斷中小企業擬投資的項目風險越高,中小企業貸款需要付出的利率高出銀行利率就越多。
b)若1+g-T<0,則意味著民間金融機構判斷中小企業擬投資項目的平均收益高于連本付息的金額,滿足民間金融機構的期望收益大于零的臨界要求,即?籽>0。
上述兩個條件均需民間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擬投資項目的平均收益有準確的判斷,也就意味著民間金融機構在從事放款活動前需充分掌握貸款客戶的經營情況,而這正是銀行難以做到的工作,也是民間金融機構能夠生存、發展的關鍵能力。
四、結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間借貸活動,是由民間金融機構通過足額抵押品或其他資源從銀行取得低息貸款,并轉貸給廣大中小企業,從而賺取利差的行為。一方面民間金融機構緩解了中小企業的生產資金短缺問題;另一方面也引導了滯留在銀行的大量存款,使其能夠流通到實體經濟運營中去,其產生的根源在于交易成本的節約以及風險的轉移。使得“銀行―中小企業”之間的信貸關系轉變成“銀行―民間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之間的信貸關系,民間金融機構的介入大大降低了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情況,通過項目考察和要求提供適當的抵押品實現了風險的控制。但逆向選擇問題并沒有完全消除,平均收益較差的項目更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甚至產生了部分高利貸現象,而民間金融機構恰恰可能為了追逐高利而降低風險控制能力,從而為民間借貸活動帶來較大風險。同時,由于民間金融機構承擔了幾乎全部風險,其抵抗風險的能力卻沒有銀行強,一旦出現違約時,缺乏法律的保護,導致通過非法手段索取本金利息;或者若貸款企業在資金鏈斷裂后出現逃避債務的行為,如前不久浙江的欠債老板外逃風波,都將帶來金融秩序和社會的不穩定,嚴重破壞經濟發展,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五、政策建議
民間借貸行為確實是現有經濟條件下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一個次優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正規金融的供給不足,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因此,在了解中小企業參與民間借貸的經濟學邏輯的基礎上,還應通過法律、道德等正規與非正規的制度安排來疏導民間借貸行為,以更有效地利用金融資源,保證金融秩序的穩定。
(一)提高民間金融機構信息掌握能力。民間金融機構需要掌握的信息包括借方的資金運用、生產經營情況。筆者了解到江蘇某一金融中介機構在進行借款時,充分調查貸方企業的業務范圍、營銷狀況,借款合同中規定做到資金運用專項監督,甚至連購買原料的發票都要留存,而這樣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避免資金流入樓市、股市等高風險的行業,否則一旦出現資金鏈條斷裂,中介機構也會血本無歸。而加強信息掌握也正好與上文的數學模型計算結果相符合。所以,政府部門應宣傳和推廣這種借方深入參與監督貸方資金運用情況的方式,幫助民間金融機構和廣大中小企業控制風險,保證經濟安全,同時也可以防止大量資金流入虛擬經濟,沖擊樓市、股市,帶來經濟波動、影響社會穩定。
(二)通過強化立法保護借貸雙方。亞當?斯密說過:“若合同的執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會引致高利率的產生”。目前的民間融資仍處于灰色地帶,如何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讓民間資本在陽光下規范運作,成為規制民間融資的當務之急。首先需要彌補法律制度缺失,研究制定《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界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對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融資方式、利率浮動范圍、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賦予民間融資合法地位,以“疏堵結合”引導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依法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監管,將有助于激發民間資本的活力,緩解民營中小企業資金緊張局面,引導民間資本流向合法渠道。一旦出現拖欠貸款而發生訴訟案件,只要利息維持在合法的范圍內,司法機關一定要積極審理,推行債務重組等措施,公正、公平地保護借貸雙方的利益。
主要參考文獻:
[1]Stiglitz and weiss.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71.3.
[2]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付俊文,李琪.信用擔保與逆向選擇: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4.3.
[4]魏如清.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與渠道創新[J].企業管理,2010.1.
[5]陳勇江.長三角民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制度缺失與合理規制[J].現代經濟探討,2009.12.
[6]林毅夫,李永軍.中小金融機構發展與中小企業融資[J].經濟研究,2001.
[7]顧海峰.信息經濟學視角下我國貨幣市場信貸配給的成因與治理路徑.第四屆中國經濟學博士后論壇,2009.
關鍵詞: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策略研究
一、小微企業的融資結構變化與融資狀況剖析
自我國加入WTO后,銀行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小微企業的融資方式也從原來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加民間借貸,逐步向倚重銀行貸款支持轉變。據對臺州市經濟較發達某縣近十年來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情況的追蹤監測,該縣目前工業企業總數近1萬余家,其中規模上工業企業600余家,以企業名義取得銀行貸款的2800余家,占全縣企業總數的25%左右。該縣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由自有資金積累、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等三部分組成,三者的比例在監測初期為60:15:25,近年來為55:25:20,其中規模上企業與規模下企業在銀行和民間融資的比例分別為7:3和5:4。這些數據表明,小微企業自身積累在資金總量上的占比有所下降,在資金需求上出現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并重、兩者升降互換的局面。加上國家在宏觀調控政策取向上進行了較大調整,小微企業向銀行貸款難度加大,利率攀升;民間借貸活動亂象紛陳,并且籌資愈加困難等情況,使得小微企業面臨生存危機。
二、當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剖析
如上所述,當前小微企業的經營環境已與改革開放初期、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之前都大不相同,其融資結構也發生較大變化,融資難的原由則更趨復雜。筆者認為,小微企業融資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小微企業向銀行融資依然困難重重。一是銀行對小微企業的資金配給本身就不足。仍以上述某縣為例,全縣GDP與本外幣貸款余額之比為1:0.96,大大低于全國、全省平均水平,工業性銀行貸款與工業總產值之比僅為1:7,占企業總數5%左右的規上企業實現工業產值和工業性銀行貸款余額均達全縣總額的50%,而占企業總數90%的年銷售在500萬元以下企業,獲得工業性銀行貸款僅占總貸款額的20%左右,這表明該縣的信貸總量與經濟總量并不匹配,廣大小微企業的貸款供給無疑更難求。二是小微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不規范,大多沒有建立和健全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且信息不對稱,致使銀行望而卻步。三是銀行融資門檻較高。
2、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難。雖然我國正在著力構架、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創業板、新三板、省級股權交易中心等都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平臺,但絕大多數小微企業不具備上市融資以及進入新三板、股交中心的條件,難以依托股票、債券市場融資,也難以吸引風險投資。90%以上的小微企業直接融資近期無可奢望,立足長遠也只是一種奢望。
3、民間借貸遭遇“寒冬”,小微企業融資面臨“短腿”。通過對小微企業融資結構的分析,無論在當前還是今后一個較長時期,小微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始終離不開民間融資的正面支持。在目前這種情況下,雖然民間已累積了大量的閑置資金,但正常的借貸活動要么被高利借貸所替代,要么被頻發的非法集資案件所拖累,老百姓寧可將錢存入銀行求安穩,也不愿或不敢冒風險,進而出現了民間資金多、投資難和小微企業多、融資難的“兩多兩難”問題。
4、相關的扶持政策還未真正落實到位。近年來,國務院、各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都對我國小微企業的發展傾注較大熱情,國務院辦公廳于上年8月還專門下發了《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八項舉措,并逐一落實了責任單位,表明了國務院已從戰略的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問題,若干支持舉措均頗具可操作性,并已涵蓋了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但是,筆者總覺得這些能真正有助小微企業破解融資難的舉措并未落實到位,這其別需要各級地方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出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措施。
三、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對策與建議
1、借鑒國外可行經驗,狠抓政策措施落實,著力優化小微企業融資環境。小微企業融資難雖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題,但國外的一些可行做法值得借鑒,如美國,鑒于中小企業融資處于不利地位,專門制訂了《小企業法》,并根據該法建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及相應的政策、法律支持系統。在我國,也應考慮從立法層面強化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對于已出臺的諸多十分可行的政策措施,當地政府應緊鑼密鼓地全面跟進,使小微企業真正得到實惠。特別在當前,小微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如何解決,擔保難如何突破等等,都需要地方政府搭建平臺或出臺扶持政策,如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銀行與小微企業信息互通;發揮財政杠桿作用,鼓勵轄內銀行信貸投向向小微企業傾斜等。
2、確立金融監管導向,促使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服務小微企業。根據國務院提出的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兩個不低于”的金融服務目標,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提出的增設小微企業專營機構的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從自身的業務特點與優勢出發,為廣大小微企業創新、量身定制金融產品,擴大服務覆蓋面,降低準入門檻,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盤活存量,用好增量,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3、構建多層次的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體系,有效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從目前情況看,盡管占絕對多數的小微企業難以在直接融資方式上獲取資金,但務需未雨綢繆。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總要求,探索建立適合各個層次小微企業成長、發展需要的直接融資體系。一是通過政策激勵和要素支持,加大對小微企業培育改造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和省級股權交易平臺融資。二是發展和規范債券市場,推動小微企業利用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企業債券等各類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
4.堵疏結合,促使民間借貸盡快回歸理性。民間借貸的亂象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充分關切,特別是2012年3月國務院決定設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后,溫州地區重點在規范民間借貸、重構社會信用等方面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與實踐,近期又出臺《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我們應盡量擷取溫州在民間借貸規范試點上的一些好的做法,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多措并舉,促使民間借貸盡早恢復其對實體經濟有益支撐的功能,實現民間借貸回歸理性。(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
參考文獻:
[1]《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2013》,(博鰲亞洲論壇2013年年會,2013年4月)
關鍵詞:民間融資;小微企業;互動發展;臺州
中圖分類號:F832.42;F27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20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6-42-04
浙江臺州是我國股份合作制經濟的發源地,是民營經濟發展起步早、規模大、密度高的地區,又是民間融資較為發達的地區之一。民間融資為臺州的民營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在因民間融資造成資金鏈斷裂而引發的浙江企業家“逃債潮”事件中,臺州民間融資的諸多弊端也屢次被媒體曝光,社會負面影響較大,故有必要對臺州市小微企業融資現狀進行實地調查和實證分析,從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供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決策參考。
有關文獻資料顯示:對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行為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民間金融是一種低效率的融資,應該限制其存在。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民間融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目前,這兩種觀點逐漸融合趨同,即:認為盡管民間融資風險較大,有不完善之處,但民間融資在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資金支持作用已經越來越明顯地顯示出來,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規范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人士、專家學者的共識。
為了掌握臺州市的小微企業的融資現狀,筆者設計了調查問卷,對小微企業的資金來源、融資數額、用途、企業經營失敗的原因、企業主對金融環境的期望值等方面進行了抽樣調查和實地訪談。
此項調查由臺州學院經貿管理學院50名大學生來實施的,10個調查小組分赴臺州市椒江區、路橋區、黃巖區、臨海市、溫嶺市等五個區(縣、市)走訪調查,發放問卷300份,收回有效問卷264份。各區(縣、市)收回樣本問卷數量相對均衡,基本上能夠客觀地反映臺州市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基本情況。
本調查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數據的信度、效度均在適宜分析的范圍內,誤差控制方案已通過統計部門認可,調查的樣本具有代表性,調查獲得的數據利用SPASS統計軟件進行處理和分析。
一、調研數據分析
(一)小微企業獲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
對264家已填列數據企業的問卷數據整理,結果顯示(表1):2012年樣本小微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是0的,有50戶,占比18.94%;在20%以下的有108戶,占比40.91%;在20-50%之間的,有76戶,占比28.79%;在50-80%的之間,有25戶,占比9.47%,且全部為民營銀行的貸款。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在80%以上的,僅5戶企業,占比為1.89%,且這5戶工業企業的年銷售額都在500萬元以上,均不屬于小微企業。由此可知:小微企業中從銀行獲取貸款占融資總額均在50%以下,且全部是從民營銀行獲取的貸款,沒有一戶是從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的。
(二)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
筆者所調查的小微企業,其銷售額分為100萬元以下、100-200萬元、200-500萬元、500萬元以上這4個區間,各區間內的企業數接近相等,其中,銷售額在200-500萬元的企業相對較多,占34.09%。筆者對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進行了統計(見圖1)。
由圖1可知,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由多到少依次為自有資金、民營銀行、熟人借貸、小額貸款公司,最后為地下錢莊等。
(三)小微企業發生的民間融資規模
樣本小微企業2012年實際發生的民間融資規模如表2所示。
表2表明,被調查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規模主要集中在200萬以下。分布在20萬以下、21-50萬、51-100萬 、100-200萬這4個區間的企業,分別有103戶、36戶、71戶和44戶,分別占39.02%、13.64%、26.89%和16.67%,有效樣本企業總計264家,占全部調查對象的96.21%。
(四)民間融資是否能解決小微企業資金需求
筆者就認為民間融資是否能夠解決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問題發放了調查問卷,回收的有效調查問卷的數據處理結果如圖2所示。
從圖2中可以看出,在被調查的小微企業中,72.8%企業認為目前通過民間借貸融資能夠解決企業資金需求問題。表明目前大多數小微企業通過民間借貸這一途徑獲得的資金,能夠滿足企業正常運行的資金需求,可見民間融資在臺州市民營經濟特別是在小微企業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但仍然有28.8%的小微企業認為民間融資不能滿足它們的資金需求,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目前的融資體系還不夠完善,不能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需要。
(五)業主通過民間融資獲取資金后的主要用途
我們將業主通過民間融資獲取的資金各種用途的可能性的五種選項(十分可能、比較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分別賦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每種途徑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表3。
由表3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企業將從民間借貸獲取的資金用于放款給其他企業和個人。調查中筆者了解到很多小微企業的產業鏈延伸得很長,企業間資金互相借用和拖欠資金的現象比較普遍,調查的結果正好符合臺州小微企業的現狀。其次是將所獲資金轉而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很高,排位第二,這也是形成近幾年房地產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應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排位第三的為償還其他貸款和臨時性資金周轉,用于企業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更新的資金比例最低,說明小微企業發展后勁嚴重不足。
(六)小微企業期望的融資環境
筆者將小微企業期望的融資環境分為五個選項(十分期望、比較期望、一般期望、不太期望和一點不期望),分別賦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各種融資環境的平均期望分值,得到圖3。
圖3顯示,企業更希望民間借貸能滿足它們的融資需求,其次是希望政府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和降低融資成本。對各類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小金融機構的貸款能滿足融資需求的期望值最低。
(七)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
筆者將業主認為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分為五個選項(十分可能、比較可能、可能、不怎么可能和完全不可能),分別賦予分值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各個原因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圖4。
這些企業認為,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將從民間借貸獲得的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跟不上市場需求變化,產品滯銷;決策錯誤,投資失敗;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漲;經營管理不善等這些均是造成一些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
二、調研結論
筆者對調查問卷和小微企業主的訪談錄進行數據處理和歸納整理后認為:臺州民間融資與小微企業之間存在良性互動發展的關系。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雖高,年利率在6-25%之間,但能保證小微企業正常運轉的資金需求,并能獲取社會平均利潤,民間融資已經成為臺州民營經濟發展的“助力器”,臺州民營經濟的發展與民間融資的貢獻是分不開的。而臺州發達的民營經濟又是民間借貸的肥沃“土壤”,民營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和規模擴張所帶來的對資金需求的擴大,為民間資本提供了投資渠道。民間的富余資金通過給小微企業資金支持也獲得了較高的利息收入,增強了民間資本的收益性。
(一)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呈現“短、小、頻、急”的特征
調研顯示:從融資金額看,占比最大的是20萬元以下,頻數最高為88,其次是50-100萬元之間,頻數為63。從融資期限看,3-6個月占比最高,為31.86%,其次是6-12月的,占比27.42%。這種金額小、期限短、頻率高的小額貸款,貸前調查和貸時審核的成本大,手續繁瑣,放貸風險高,這些都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對它們“惜貸”的根本原因。而民間借貸由于其地域范圍小,放款人能夠利用地緣、血緣、人緣、親緣等優勢,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經營狀況、誠信度等進行更深入的了解,對借款人進行有效地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風險。而這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所不具備的。
(二)民間融資是助推房地產“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
調研顯示:借款人將從民間借貸獲得的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很高,業主認為這個因素最有可能導致企業倒閉。而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導致小微企業破產這一因素最不可能。這一結果證明民間融資必需正確引導、整頓和規范,允許其在一定范圍內合法合規地發展。
(三)轉變發展方式是臺州小微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
調研顯示:小微企業從民間融資獲取資金后,將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和償還其他貸款的比例很高,而投向企業自身的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更新的比例卻最低。這說明臺州小微企業的發展后勁嚴重不足。因此,臺州小微企業必須加速技術革新,跟上時代技術進步的步伐,走“小而專”、“小而精”集約型之路,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一)民間金融法制化
國家應盡快出臺諸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保護民間金融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民間金融法制化、陽光化、秩序化的發展。
(二)大力發展服務于小微企業的多元化小微金融機構
強化各級政府在引導民間金融和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職責,創新小微企業的融資機制,正確引導民間資本組建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依法將“合會”、“搖會”等地下錢莊改組成為諸如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小額擔保公司、小額金融租賃公司、典當行等多樣化的小微金融機構。探索試點政府參股、國有控股銀行參股、政府與小金融機構共擔風險的融資模式。多樣化的民間金融組織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多品種的金融服務,能夠滿足小微企業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使得小微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通過市場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三)強化小微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防范
具體措施有:(1)選擇融資對象的謹慎性原則;(2)融資對象第一還款源的重要性原則;(3)限定貸款對象資金使用范圍的限定性原則;(4)對融資規模的控制性原則。
(四)加速轉變小微企業經濟發展方式
臺州市政府盡快出臺有關政策引導小微企業對落后設備進行更新改造、轉型升級、提高科技投入的比例,以增強日后臺州市在浙江省乃至全國的競爭力,促進小微企業與小微金融機構良性互動協調發展。
(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民間金融穩健成長提供制度性保障
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擠兌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方面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民間金融不存在國家信用的最終背景,萬一發生問題,儲戶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對民間金融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削弱了儲戶對存款安全的擔憂,大大改善它們在吸收存款方面的地位,提高它們的競爭力。更為重要的是存款保險制度能夠給整個民間金融系統提供信用支持,一旦某一家小金融機構發生危機,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能夠避免民眾對整個民間金融系統的恐懼感和信用危機。
■
參考文獻:
[1] 蘭秀文.我國民間金融制度變遷與制度設計研究[J].未來與發展, 2012,(01).
[2] 黎友煥.加強監控民間金融發展狀況[J].中國金融, 2012,(03).
[3] 黃友松.中小企業互助融資研究——社會資本的視角[M].廣州: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1.
[4] 羅德明、奚錫燦.金融契約與民間金融市場的局部性[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0,(02).
4月26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成立當天,一筆區區5萬元的貸款就成了新聞焦點。然而,第二天卻有人爆料此筆貸款只是內部員工所貸。
準確些說,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制造了個假新聞來吸引公眾眼球,殊不知這讓他們在新聞媒體中的地位翻了個跟頭。
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栽的這個跟頭,正好說明了一個問題:正值“大旱”的民間借貸需要甘露,因此任何一次雷暴來襲,哪怕是不下雨都能給那些需要借貸的小微企業帶來一絲希望。
但是,當下的民間借貸尚存兩大難題。一是代表政府的金融機構在走向實質行動的道路上,總是因為抵押擔保的問題而原地踏步。確切地說就是,那些需要借貸的小微企業如何吸引金融機構愿意貸款是個難題。代表政府背景的擔保公司很難看上小微企業,相反,對于大額貸款倒是趨之若鶩。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的數據顯示,過億元擔保機構2010年新增擔保企業戶數達13萬戶,占新增擔保企業總戶數的59%,新增擔保業務額達7453億元,占當年新增擔保總額的76.09%,比2009年提高3.14個百分點。
非制造業企業拿什么做抵押,這又是另外一個難題。與此同時,就算是一些制造業企業,因為國有企業長期占據“天時地利”以至于讓“民企不行”的思想在很多人中已經根深蒂固,一些高精尖技術就不能讓民營企業來做的思想更是妨礙了小微企業的貸款難度。
小微企業貸款的第二個難題就是貸款利息高。阿里巴巴集團與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今年初的一份《小企業經營與融資困境調查報告》顯示,(浙江)民間借貸利率較高的已達年息48%至60%。也就是說,今天借你100萬,明年的今天就得還你至少148萬,最多還160萬。俗話說,創業難。小微企業的發展本身就處于一個艱難時期,一旦效益不好借貸了就得背負上沉重的債務負擔,要想健康發展談何容易。
關鍵詞:民間借貸;動態博弈;小微企業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10-0051-03
傳統民間借貸多發生于具有血緣或地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之間,因而具有較少的交易成本。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交易成本優勢可能被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劣勢所掩蓋,如何有效監管民間借貸成為理論研究及政策實踐的熱點。何田(2002)認為應鼓勵民間資本以金融組織形式準入資本市場,使借貸行為合法化,并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完善民間貸款機構監管制度,以實現民間借貸監管目的[1]。郭斌、劉曼路(2002)認為政府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2]。衷正,鄧高峰(2011)強調通過民間信貸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業網絡信用體系的建立降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水平,從而降低民間借貸風險[3]。本文將運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民間借貸中的借貸方、服務中介與監管部門三方的博弈行為進行分析,并依據其分析結果探討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的有效對策。
一、博弈主體及其支付假設
(一)博弈主體
1.資金需求方。該主體是指在銀行遭遇融資瓶頸卻亟需資金的小微企業。本文將此類小微企業分成兩類:一類是具有創新活力并有明確資金投向,采用現代企業管理,卻面臨發展資金瓶頸的潛力企業,定義為G(Good);另一類是缺乏創新活力,管理存在問題,需資金周轉且償還能力薄弱的風險企業,該類企業為B(Bad)。小微企業需借用民間資本作為短期運作資金,企業需提供需求意向書,說明借款計劃用途及期望回報等信息,假設G類企業提供真實說明情況的意向書為R(Real);B類企業真實反映企業自身情況高風險意向書F(Fake),或可以提供通過編造虛假意向書等同于G類企業的意向書R。
2.服務中介。該主體是指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信息、投資咨詢、擔保等服務的機構,降低資金供給方的信用風險及為需求方提供擔保,以雙方達成信貸意向而收取服務費為盈利方式。服務中介需根據企業提供意向書對企業進行信息調查和匹配,但服務中介有兩種行動選擇,即正常途徑進行審核或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失敗,服務中介都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即需要支付審核成本C;服務中介審核出編造高風險意向書(Rf)的概率為q,審核不出問題的意向書為Rr,其概率為1-q;當其收到的是B類公司高風險意向書時或者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此時服務中介選擇不審核(D),即不需要支付審核成本。
3.監管部門。該主體是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監管主體,對服務中介匹配達成借貸情況進行復核,減低信貸風險。監管部門有兩個行動選擇,即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K)或不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NK)。如果復核查出問題監管部門對金融中介進行處罰;如未審核意向結果,信貸交易實現后出現違約情況,由監管部門承擔監管失職之責。
(二)支付假設
由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發出的R意向書通過中介審核后順利獲得借款,得到收益為Y,未能通過獲得貸款收益為0,假設企業制作意向書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業順利獲得借款后需向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若B類小微企業說服服務中介合謀獲取借款要向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h,Feh>Fe,Feh中包括企業需支付的合謀成本。服務中介順利為企業解決借款后,監管部門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發現該項借款過程中存在不合規或出現違約風險時對服務中介進行處罰,處罰包括經濟和行政整改處罰,本文統一轉化為經濟處罰M。處罰M統歸監管部門收益,監管部門復核借款意向結果需要花費大量人力、時間等成本,成本為Q;若高風險的意向,監管部門在復核中一定能查出來,但如果未進行復核出現違約,必然造成民間資本損失、社會穩定因素受影響,該損失由監管機構承擔,損失計為N。
二、博弈行為分析
(一)博弈主體行為分析
1.資金需求方。G類小微企業理所當然選擇R意向書如實反映企業需求及情況,而B類小微企業將根據自己對金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預測行動做出選擇。因為在此模型中監管部門對資金需求方沒有直接監管作用,小微企業不需針對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做出選擇。
B類小微企業針對預測的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論服務中介的行動策略,企業采用F意向書,其期望收益都為零;若服務中介選擇與企業合謀采用不審核(D),企業的期望收益為Y-Feh;若服務中介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企業的期望收益為(1-q)(Y-Fe)。因此,B類企業會選擇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動決策。
2.服務中介。當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收到F意向書時,不傾向于給這類企業尋求借款,選擇不審核(D);當服務中介收到R意向書時,若沒有收到合謀請求時,中介都會統一流程審核資料(S);若企業發出合謀請求,服務中介要預測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后進行行動選擇(見表1),預測監管部門選擇K(復核),服務中介選擇S的期望收益為(1-q)(Fe-C-M),選擇D的期望收益為Feh-M,因為Feh>Fe,1-q
3.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在采取行動策略前可以判斷企業意向書的類型,當意向書為F,監管部門無需進行復核;意向書為R才是監管部門選擇的關鍵,R中分兩類,真實的或編造的,假設監管部門對R為真實的先驗概率為P,選擇K時的期望收益為-PQ+(1-P)(M-Q),選擇NK時的期望收益為-(1-P)N;監管部門根據兩個期望收益進行行動策略選擇。
(二)三方均衡行為分析
根據三方行為分析后,均衡結果取決于企業意向書R的真偽情況和是否發出合謀請求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斷,依據中介判斷正確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為真,中介策略是S;企業發出合謀請求,中介策略是D。具體分析如下:
在企業給出意向是R時,-PQ+(1-P)(M-Q)>-(1-P)N,即P
當P
當P0,Y>Feh時存在均衡策略(R,S,K);
當P>1-Q/(M+N),Feh-Fe-q(Y-Fe)Fe時存在均衡策略(R,D,NK);
當P>1-Q/(M+N),Y
綜上均衡分析,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除非貸款金額所獲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務費,企業提供意向書目的就是為獲得資金,因此,企業意向書會是R類型;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取決于企業支付的合謀成本(Feh-Fe)和審核能力(q);監管部門行動策略由復核成本Q和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處罰力度M決定。
三、政策建議
為有效利用民間資本,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和民間資本市場活躍的矛盾,維護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轉,結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結果,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違規處罰力度
加強復核監督并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增加違規中介的罰款額度,設置違規處罰警戒線,將列入信用黑名單嚴格復核。監管機構根據服務中介違規造成信貸風險的高低,將服務中介違規情況進行等級劃分,罰款額度與違規等級相掛鉤;并且依據處罰情況進行累計,設置警戒線對達到一定程度的服務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單,監管機構對該黑名單中服務中介采取必復查的機制。通過處罰和信用記錄來淘汰信用較低、不遵守行業準則的服務中介,增強監管威懾力,保證服務中介所處行業整體信譽度。
(二)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信貸復核,提高監管效率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企業數量繁多,從復核范圍和成本角度考慮,由監管部門復核成本較高,因而可采取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復核以降低成本和擴大覆蓋面。例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評估機構進行第三方復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監督查核相關信息真偽。監管部門可以由財政支付資金加上從罰款中收入支出作為相關第三方復核的工作費用;借鑒“不相容業務分離原則”,監管部門隨機選取第三方機構復核。
(三)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行為
通過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規范相關服務資費標準。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市場體系,從準入、業務范圍、業務標準、收費標準、退出等方面規范化把關審核,讓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運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規范服務中介業務標準,有效規避民間借貸風險。如果民間借貸業務風險控制不到位,直接導致貸款方經濟利益損失,進而損害服務機構的行業信譽,該服務中介將會承擔沉重的代價。因此,服務中介內部流程標準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務中介控制信貸風險。相關監管部門鼓勵引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向正規金融服務機構管理方向發展,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合理制定資費標準,監控資費標準調整程序。
(四)建立資金需求方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為減小信息不對稱影響審核的難度,要求資金需求方增加企業相關信息披露內容。資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實性是決定借貸風險大小的關鍵因素。目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無法完全獲取資金需求方的真實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難以資金需求方資質進行有效評估從而增加了信貸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給予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持,并協調服務中介與正規金融機構間關于客戶信息系統的構建及溝通查詢問題,節約服務機構信息收集成本;監管部門規范資金需求方借貸意向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例如:包括資金需求方財務報表、資金用途、經營管理人員情況等在申請或借貸期間進行定期向服務機構披露,監管部門需采用強制信息披露。
參考文獻:
[1]何田.“地下經濟”與管制效率民間信用合法性問題實證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發展動力從傳統的“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實體經濟是經濟發展動力轉換的中堅力量。作為實體經濟最基本、最微小的細胞,小微企業能夠提供大量就業,為創業創新注入活力,為企業家隊伍成長搭建平臺,在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中處于基礎性地位。[1]《全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情況報告》顯示,在全國1527.84萬戶企業中,小微企業有1169.87萬戶,占比達76.57%,而把個體工商戶納入統計后,小微企業占比達94.15%。[2]實體經濟的強大不僅要有“頂天立地”的大中型企業,更要有“鋪天蓋地”的小微型企業,小微企業是大中型企業的昨天與前天,是實體經濟健康可持續增長的基石。我國實體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長期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2014年以來,通過在全國10多個省市自治區的調查研究,發現當前實體型小微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融資難題:小微企業從正規渠道獲得貸款難度大、成本高,大多數小微企業依靠民間借貸或者應急式短期貸款,進而背負高額融資成本,生存空間狹窄。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已刻不容緩,為此,國務院多次開會研究小微企業,多次出臺措施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推出的降息、縮短融資鏈條、清理金融服務收費、增加存貸比指標彈性、支持跨境融資等措施都有利于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這非常及時。本文認為,緩解實體經濟融資困境,促進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構建與實體經濟相匹配的多層次金融體系、多樣化組織體系、立體化服務體系,有效整合各種金融資源以服務小微企業。
一、融資困境已成為小微企業與實體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
當前經濟金融運行面臨“錢多”和“錢緊、錢貴”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資金面總體寬松。2014年12月末,廣義貨幣(M2)余額122.84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12.2%,本外幣貸款余額86.79萬億元,同比增長13.3%。2014年全年新增人民幣貸款9.78萬億元,同比多增8900億元。[3]另一方面,實體型企業依舊處境艱難,企業貸款利率和融資成本呈“多軌并行”局面,融資成本居高不下,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日益突出。具體表現為五個方面:
(一)企業融資成本較高,從銀行獲得貸款利率在6%左右,為歐美等發達國家的2~4倍世界銀行的各國貸款年利率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一年期的銀行貸款利率為6%,而美國是3.25%,日本只有1.3%,我國貸款利率過高。實體經濟經營收入與其融資成本之間出現嚴重倒掛。有研究表明,工業部門的利潤率已持續下降至6%,而實際利率已由2011年的負1.2%上漲至2014年3月的8.3%。[4]與此同時,“金融熱、實體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明顯改善,《2014中國企業500強發展報告》顯示,260家制造業企業凈利潤為4623億元,相比之下,17家銀行凈利潤為1.23萬億元,260家制造業企業利潤總和不足17家銀行的一半。
(二)小微企業正規渠道融資的成本高達15%,且正規貸款可獲得性低調研發現,工農中建等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比基礎利率上浮20%~30%,民生銀行“商貸通”上浮45%左右,華夏銀行上浮40%,光大、浦發、興業和招行均上浮30%。據部分城市中小企業反映,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續費、承兌貼息、聯保保證金、評估費、登記費、擔保費、公證費、咨詢費等各種費用,企業最終融資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同時,銀行貸款對小微企業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要求嚴格,門檻高,眾多小微企業難以達到銀行貸款要求。小微企業用款講究的是“短、小、頻、急”,而銀行信貸一般需要線下調查、交叉驗證等復雜程序,貸款耗時過長、融資效率低。調研發現,部分城市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業可獲得銀行貸款,獲得貸款周期過長,企業往往已經錯過最佳用款時機。一些小微企業的微薄利潤不堪貸款難、貸款貴、貸款慢的重壓,背負沉重的還款壓力,資金鏈隨時可能斷裂。
(三)大量小微企業轉向小額貸款等民間借貸,融資利率高達25%面對可獲得性低的正規銀行貸款,大量小微企業轉向民間借貸。《中國小微企業指數》報告顯示,2013年民間借貸占小微企業負債總額的45.7%,已成為小微企業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但民間借貸將進一步推升企業融資成本,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收取高昂手續費,并按貸款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控制風險,造成企業的隱形融資成本高企。在大連調研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第三方金融機構雖然豐富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但融資成本較高,部分小微企業獲得的第三方機構無抵押信用貸款有的月息達到23%到25%,甚至超過了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四)部分企業為了“應急”,不得不轉向利率高達40%以上的短期過橋民間高利貸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反映,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及民間融資的年利率一般在30%至50%之間,部分融資成本甚至超過50%。在河北唐山的調研顯示,中小企業民間短期借貸月利率普遍為2.5%~3%,短期“過橋”資金月利率5%~6%。相對于高昂的融資成本,小微企業實際利潤微薄。大量小微企業處在傳統“紅海”行業,進入門檻較低,競爭激烈,受近年來員工工資成本和辦公成本上漲等因素的影響,利潤下降十分明顯,調研顯示樣本企業利潤與三年前比較下降約50%。小微企業的高融資成本擠占了其狹窄的利潤空間,大量小微企業處于“不借即等死,借錢即找死”的兩難境地。
(五)產業鏈上游的大企業拖欠下游小微企業賬款形成的“三角債”使小微企業艱難的資金鏈“雪上加霜”,加劇“錢緊”和“錢貴”強勢大型企業與弱勢小微企業形成“兩級分化”。產業鏈上游往往都是大企業,對銀根、地根、能源、路橋等資源形成高度壟斷,占用下游的資金,能拖則拖,所以下游的中小企業競爭激烈,利潤微薄,應付賬款和應收賬款大幅增多,小微企業因大企業賬款拖欠形成的“三角債”而不堪重負。調查顯示,我國大量小微企業有超過其資產50%以上的應收賬款,該比例遠高于國際上20%的平均水平。這使得企業本就艱難的資金鏈“雪上加霜”,隨時可能斷裂,企業面臨更加嚴峻的資金匱乏。
二、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對策思考
振興實體經濟,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促進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特別是要從供給端發力,構建與實體經濟相匹配的多層次金融體系、多樣化組織體系、立體化服務體系,有效整合各種金融資源以服務小微企業,支持實體型小微企業發展,鞏固實體經濟的堅實基礎。
(一)要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銀行業中活力,提升城商行服務小微企業能力和競爭力,放寬金融市場準入讓民間資本設立更多的民營中小銀行,有利于發揮民間資本在金融改革中的“鯰魚”效應,構建競爭有效的多層次金融體系,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有重要意義。根據《中國小微金融發展報告2014》,小微企業首先選擇從銀行獲得外部融資的比例高達74%,而其中選擇中小銀行進行融資的占比又高于選擇大型銀行占比。當前,我國現行銀行體系結構不合理,所有制單一,缺乏由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并自主管理的民營中小銀行。目前,我國銀行數量是美國的58%,但是單體規模較大,我國銀行業機構平均資產規模為383.26億元,美國為21.58億美元,僅為我國的1/3;股權集中于國資,民間資本在銀行股權中構成偏低,在現有的銀行體系中,除民生銀行和臺州的民營社區銀行等外,95%的銀行都是公有公營。為此,第一,要營造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要加快《商業銀行法》修訂,明確民營中小銀行的合法地位,通過法律對民營中小銀行的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為民營中小銀行的經營和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護。完善銀行業尤其是民營中小銀行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民營中小銀行的透明程度,及時監測并控制經營風險。同步構建層次分明的監管體制,大中型金融機構由中央監管,民營中小銀行等小微金融機構的監管可下放至地方。要加強與行業協會以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交流合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輔助監督作用。第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銀行業發展。一方面,要引進民營資本參與現有商業銀行的改造,放寬民營資本設立社區小銀行的限制,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借鑒我國村鎮銀行和發達國家社區銀行經驗,由銀監會進行總體規模控制,并把設立民營中小銀行的審批權力交由地方政府,建立由民間資本主發起的社區中小金融機構。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制化、規范化、透明化的銀行業市場退出機制,通過兼并重組、接管等多樣化的市場退出方式,以市場化的優勝劣汰優化銀行業生態,提升銀行業市場整體績效。第三,提升城商行的競爭活力和服務小微企業的水平。現有銀行體系中,城商行等地方銀行對滿足當地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有著豐富的經驗,深交所的研究報告稱,城商行已經在支持中小和小微企業方面具有核心競爭力。要采用動態監管方式,在資產規模、存款準備金率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城商行自身要堅持做強、做精,通過差異化、特色化經營為小微企業提供針對性的金融服務和支持。對于優質的城市商業銀行,可支持其通過上市獲得融資,進而使資本市場間接服務小微企業。要降低商業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的門檻,要簡化發行程序,擴大發行規模,并加大宣傳提高市場認可,增強金融債的流通性,降低發行成本。
(二)傳統商業銀行要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可采取小微貸款稅收優惠、小微信貸差別化管理、抵押品創新等方式,增強服務小微企業能力傳統的銀行信貸對實體型小微企業發展舉足輕重。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顯示,截至2014年底,境內外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為15.46萬億元,占企業貸款余額的30.4%。[5]但在經濟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雙重壓力下,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存在不可持續性,信貸風險上升進一步制約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積極性,財稅政策的引導力度尚且不足。為此,要通過稅收減免和風險補償等財稅激勵政策,有效推動傳統商業銀行的小微信貸業務能力。第一,對小微信貸達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給予貸款所得稅、小微貸款營業稅及附加稅減免。鼓勵商業銀行在稅前計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貸專項風險補償基金,以應對小微信貸業務的高風險。此類財稅支持能夠釋放商業銀行信貸資源,增加小微企業信貸規模,間接帶動就業,撬動經濟發展。對于商業銀行在小微企業貸款業務上的損失,由專項基金按比例予以補償;對商業銀行的小微信貸規模擴大和業務效率提升,按比例進行獎勵。可將專項基金委托給小微金融發展好、小微信貸占比高、具有財政支付資格的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經營,讓基金能夠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貸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貸業務的專項考核標準。增加存貸比指標彈性,落實好“定向降準”措施,用好信貸資產證券化方式,盤活資金存量。第三,鼓勵銀行進行小微貸款抵押品的創新,針對小微企業輕資產、發展迅速等特點,探索開展知識產權、核心技術、訂單等質押貸款業務。[6]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探索實施“貸款+保險”合作模式,發揮保單對貸款的增信作用。
(三)引導民間金融規范運作、有序發展,從“地下”走向“地上”,發揮互聯網金融倒逼金融創新的“鯰魚”效應民間金融憑借聲譽約束和社會制裁機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體系的普惠性,是正規金融市場體系的有效補充,有利于緩解小微企業的融資困境。根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的調查推算,2013年全國民間借貸總體規模為5萬億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2014年底,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有8791家,貸款余額達9420億元,民間借貸已成為小微企業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但民間金融是一把“雙刃劍”,近年來呈現出營利化、中介化和網絡化的發展趨勢。由于民間金融規范性和透明度較低,中介化拉長了融資鏈條,資金流向房地產、“兩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風險行業,民間金融風險逐漸積累,并可能向正規金融體系傳遞,風險交叉傳染。因此,對于高利率的民間借貸的發展,要采取系統性的措施標本兼治,一方面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的民間借貸行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間借貸市場環境建設,通過規范的法律體系、合理的監管體制等促進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勵民間金融從“地下”走向“地上”,朝規范化、陽光化、合法化的方向發展。[8]制定針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引導民間借貸有序合規發展。第二,要加強民間金融區域監管的協調。基于民間金融的地域性特點,各個地方政府可結合本區域特色推進民間金融市場建設和監管。目前,廣州、成都、武漢、西安等地建立發展的民間金融街,積極發揮了集聚效應,集中引導一批經營規范、服務優質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及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等進駐,滿足了當地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例如,自2012年啟動的廣州民間金融街,入駐金融機構已達152家,2014年為全市超過15000家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超1000億元,是2013年5倍,繳納稅收達4億元,是2013年2.9倍。[9]第三,探索建立民間信貸信息采集網絡平臺,動態監測借貸運行市場情況,把民間借貸風險納入有序監管框架。當前,廣州、溫州、上海和武漢等地的民間融資價格指數,在規范民間金融機構市場行為,為融資者提供有效的融資信息、降低融資價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積極效果。第四,發展互聯網金融促進傳統金融機構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創新的“鯰魚”效應。互聯網金融是多種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眾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種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夠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有低成本優勢,利用大數據及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有高效率優勢。[10]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在給現有金融體系注入活力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風險。因此,要因勢利導、適度監管,處理好發展和規范的關系。按互聯網金融業態實行差異化的監管,建立負面清單,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把握金融創新的界限和力度。
(四)構建多層次“正金字塔型”資本市場,完善股權投資鏈,大力發展天使投資,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顯著提升直接融資比重資本市場具有集成要素、篩選發現、放大資金、培育企業、分散風險等功能,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規模的企業有不同資金需求,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能夠為企業提供多樣化、有針對性、連續。近年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迅速,目前已經形成了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系統和證券公司柜臺市場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多層次市場體系相互促進,相互補充,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資源優化配置。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還不完善,資本市場與我國企業“正金字塔型”結構無法匹配,不能滿足量大面廣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對此,一方面,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繼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結合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對《證券法》進行修改,加快推進股票發行從“核準制”向“注冊制”改革,并構建配套的信息披露機制、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發揮資本市場“優勝劣汰”功能,扭轉當前中國股市嚴重的“劣幣驅逐良幣”和大量“死而不僵”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局面。推進不同市場間轉板機制建設,實現場內與場外市場積極互動,增加整個資本市場體系的流動性。在“新三板”市場快速發展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做市商擴容,并適時推出新三板市場內部分層管理。明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四板”)的合法地位,發展券商柜臺市場(“五板”),多措并舉夯實多層次資本市場“塔基”。另一方面,要完善股權融資鏈,培育天使投資人,大力發展VC/PE。股權投資是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助推產業整合與升級的重要力量。一要以政府引導基金為杠桿“撬動”股權投資機構集聚,通過機構集聚發揮出規模效應以降低運營成本,為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和類金融投資企業的招商搭建平臺、提供政策優惠。二要營造鼓勵創業創新的環境,通過構建股權投資信息共享平臺等措施,降低創業者與股權投資機構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三要大力培育天使投資人,可建立天使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優秀本土企業家結合自身擅長領域,從事天使投資。四要積極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在實行備案審批的基礎上,逐步明確眾籌業務的商業模式、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等,在守住底線前提下,通過金融創新更好服務小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