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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地產;實物特性;租金收益權;企業財富;效應
2014年,中信證券使用資產證券化方式“售后返租”了自有物業大樓并回籠大筆現金。此外,其還幫助面臨電商經營模式沖擊而進行轉型的蘇寧集團進行了類似操作,達到了“沉睡盤活”、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的效果,并為蘇寧發展自身實體店提供了一種可供嘗試的“資金-商業地產-證券化”循環模式。
一、文獻回顧
1、我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分類與REITs綜述
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各類債權無疑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業未來收益權作為另一類主要證券化資產,其發展也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吳越,2013)。對于蘇寧、中信物業資產這類較為新穎的證券化實踐,有學者(張悅,2014)因其基礎資產異于前述兩類資產特性,考慮將其單獨歸為一類。相對于前兩類證券化研究而言,該基礎資產特性及影響分析較少,值得進一步展開。對于一些金融從業者,蘇寧、中信物業證券化行為的另一個理解角度則來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作為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證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黃漢江,2004;李智,2007等),傳統RE-ITs與該類資產證券化確有相似之處,特別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物業不動產或相關債權時。然而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與REITs這兩種相對獨立的證券化手段,其區別體現在資產選取范圍和實際證券化操作的各個方面,本文也將對這些方面進行一定的梳理。
2、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影響研究綜述
資產證券化的影響效應從一開始就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早期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監督成本減少、流動性增進(Kehoe、Levine,1993)、監督成本減少(StevenL.S.1994)等積極方面,我國學者張偉、周丹、王恩裕(2006)將這些大多涉及原始權益人的影響統稱為財富效應。后來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也有了進一步的反思,如流動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這些負面效應更為宏觀,若僅從對微觀發起者的影響角度看,與正面財富效應多存在對應關系,因此可以將證券化風險對企業收益的減弱作用當作負面的財富效應。在具體資產證券化研究中,基礎資產選擇和資產未來現金流期權定價兩個方向也涉及到基礎資產的微觀影響。對于基礎資產選擇,微觀影響分析幫助選擇合適證券化基礎資產和證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為主。其中,張旭、郭曉音、任麗明、李存金(2014)在軍工企業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分析具有較為普遍的借鑒價值;而羅斌、曾祥(2006)、靳曉東(2012)等則考慮建立模型或選擇指標體系來發起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對于證券化定價方面,基礎資產影響分析主要指(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受外在各種因素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期權定價思想(Findley和Capozza,1977)是證券化定價中比較重要的一類方法,即將影響現金流穩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隨機過程進行考慮。一些重要的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影響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異質性(Stanton,1995)。與信貸(債券)定價不確定性主要考慮外部因素不同,物業資產價值及租金本身的變動性就可以被看作隨機過程。王志誠(2004),儀垂林、劉玉華(2005)在(不動產)抵押貸款定價的期權思想使用正說明了這一問題。綜上,本文將在分析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的基礎上,側重分析存在不確定性的商業地產基礎資產、租金特性,以及對資產證券化、企業可能產生的新影響、新效應。
二、物業地產證券模式與REITs的異同分析
1、蘇寧云創(一期)證券化模式分析
本節以蘇寧資產證券化(一期)為例進行分析,因為其證券化中的具體細節最多借鑒了REITs的形式,這一方面可能與其更為迫切的發行、增信有關,另一方面可能來自中信物業資產證券化發起模式的探索。蘇寧物業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被稱為私募股權REITs,是由于其在資產證券化前的物業處理上借鑒模仿了股權類REITs。具體而言,蘇寧通過與私募投資基金(相當于REITs)進行交易(見圖1左上部分),獲得這11家門店的控制權,并將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從物業等固定資產變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之后蘇寧再通過認購私募投資基金全部份額的方式來實現對這11家門店的間接控制,為進一步證券化做好準備。在不考慮增信措施及其帶來的收益情況下,該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而實際主要涉物業租金及本身價值收益。從REITs涉及資產角度而論,可以看作債權、股權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權類REITs。實際上,標的資產分為債權和私募基金股權,主要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級增信使用。雖然蘇寧等物業資產證券化具有REITs屬性,然而仍與真實REITs具有許多差別。一是發起主體不一樣。前者為資產擁有企業;而后者為REITs本身。二是發起目的不一樣。REITs資產證券化發起者的主要目的為盤活固定資產和融資;而傳統REITs為通過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集合”中小投資者資金并進行房地產業投資。三是基金經營方式不一樣。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規定了整個證券化流程,其基金可決策性極小;而REITs無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型,其經營都是對物業投資動態調整的過程。四是投資標的范圍不同。資產證券化投資標的主要固定為被證券化物業;而后者范圍并不確定,由REITs實際經營決定。
2、資產證券化與REITs分類及異同對比分析
在商業地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礎上,我們對資產證券化與REITs模式的異同進行分析。由于金融機構證券化基礎資產以信貸為主不涉及地產,這里實際考慮非金融企業的證券化與REITs的異同。實際上,REITs的投資涉及地產及相關債權,由證券化基礎資產是否涉及地產物業可以較好分析二者的關系。
三、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分析
1、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辨析及影響分析
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較為特殊,區別于一般債權、收益權資產。在該證券化中,商業地產整體作為基礎資產,資產期末價值與各期資產租金收益構成整體地產價值,其中租金部分與收益權又有相似性。事實上,該租金收入與收益權仍有區別。資產證券化的收益權一般來自于企業相關基礎資產、產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實租金、費用,如物業對外租金、水電企業相關水電費;而對商業地產證券化租金來說,其原本是發起企業自有物業的隱性租金成本。由于資產證券化導致基礎資產的轉移,使得該隱性租金由發起企業向證券化投資者支付。由于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其風險特征將產生如下幾方面影響:一是發起企業(如中信、蘇寧)物業為自用性質,企業經營風險對資產租金收益的影響更為顯著。二是在商業資產較為優質的情況下,資產本身特性通過資產剩余價值能起到較好的企業風險隔離效果。就具體機制來說,由于物業資產能較好變現,避免了發起者違約情況下物業不得不再次租賃以回收租金的緩慢做法。三是相對于僅依賴于收益權的證券化產品而言,商業地產證券化同時體現了基礎資產價值與租金價值,無疑使該類證券化產品未來現金流更加穩健。
2、實物地產證券化影響的簡單模型分析
這里主要考慮影響資產價格的收益率及相應波動率因素,假定租金與資產價值保持一致變化。資產價格方面,仿照股票價格行為經典模型———幾何布朗運動,建立物業資產價格所服從的過程。
四、結論與展望
1、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最新出現的優質物業地產證券化在借鑒傳統REITs的基礎上,達到了物業地產證券化的目的。但與傳統的REITs相比,商業地產證券化在發起者、發起意圖、運作方式及基礎資產方面仍有顯著的區別。與以往類型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相比,優質物業地產本身價值及租金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穩定性具有促進作用,同時改善了企業的融資效果和財富效應。模型指出,資產價格的預期增長和波動對這一效應具有影響,特別是前者能極大地促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財富收益。
2、展望
目前,優質物業地產方面的證券化模式無疑為許多相似企業提供了融資參考。同時,也為人們對使用實物資產進行證券化提供了啟示。但仍有兩個嚴苛的標準阻礙了更多實物資產的入選。一是實物資產的保值、增值性,即資產價值不能隨著時間而快速損耗;二是實物資產的變現難易度,這是指一些大型特殊項目無法像商業地產快速、高價變現。由此可見,優質商業地產在未來較長時期將會是實物資產證券化的主流發起資產。
參考文獻
[1]徐昕、郭翊“:基礎資產”選擇過程中的法律瓶頸———對于“債權”與“收益權”的法律評析[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4).
[2]吳越:基于內含期權法的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定價研究[D].復旦大學,2013.
[3]張悅:我國資產證券化現有模式分析[J].時代金融,2014(9).
[4]郭臣英、黃漢江: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約因素與對策[J].江蘇商論,2004(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實問題,對策
沉寂四年之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不久前重啟,國家開發銀行撥得頭籌,首單101.66億元資產支持證券是迄今為止單筆規模最大的證券化產品,標志了曾在我國試行幾年的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此后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相繼開始籌備資產證券化產品。我國已走出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國際性金融危機,重啟的資產證券化有助于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利于分散銀行體系風險,但其道路必然是坎坷的。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及在我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建成資產池,此作為償債基礎,發行有價證券,實現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四種類型,通常先由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簡稱SPV),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再與信用機構、托管人和證券承銷商等協議,最后SPV根據證券的銷售收入償付資產發起人,根據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90年代進入我國,但發展緩慢而波折。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產生廣泛影響始于2005年,其標志是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我國把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證券化。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暫停。在試點過程中,暴露了很多問題,如審批流程過長、投資機構單一、發行規模不足、二級市場流動性缺乏、信息披露程度有限等問題。相比次貸危機前的美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尚在初級階段。而2012年6月,我國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月后國家開發銀行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發行規模為101.66億元的“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重啟了資產證券化之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由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部分組成,分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管制,其產品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采用不同的監管規則,這就導致了銀行信貸資產化產品無法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
(二)信用體系不規范問題
在我國,信用評級和增級體系的建立尚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信用方式主要是靠國家或政府的信用,而民間信用薄弱,造成了缺乏彈性的信用體系。如果政府的信用過于強,就可能掩蓋很多問題;如果政府信用不夠強,則可能導致信用體系的崩潰。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有的上市公司通過制造虛假信息,騙取投資者的錢財,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威脅信用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問題
從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看來,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進入市場,而我國的投資群體的發展卻不夠成熟。在美國,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我國對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化產品上的投資有限制,因此限制了機構投資者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另外個體投資者雖然也可以投資該產品,但是個體投資者的貢獻力量畢竟有限,而且個體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缺乏一定的分析能力。所以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需要拓寬。
三、我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一)采用統一的立法模式
通過統一規定資產證券化的種種操作規范,提供一個明晰的證券化框架,同時利于監管方在欠缺經驗的條件下監管證券化。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被分裂為兩個組成部分,應用著不同的規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統一規范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上市、交易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清除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和填補法律調整空白,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難題;另一方面,我國有法律規范成文化的傳統,采取統一的規章制度,使我國各項立法相對自成體系并具有比較嚴密的邏輯性;再者,作為證券化接受國,我國存在認識和接受這一新興融資工具的過程,利用統一立法,資產證券化逐漸擴大影響。
(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中其重要作用的是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政府應該根據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立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利用政府的力量確保信用的可靠。但是,政府不可以削弱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在可允許的范圍內,讓評級機構直接在市場規則下開展業務,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并且適應市場。另外,應提高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的準入門檻,承擔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工作的機構必須信譽度高、資信好、業務流程規范,對那些不規范,評級結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機構應嚴厲懲治。
(三)發展機構投資主體,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在美國有廣泛影響,眾多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都趨之若鶩,而我國要想推進資產證券化就必須要有廣泛的投資者。我國需要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使資產證券化市場活躍起來,另外,隨著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如果能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那么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得到極大發展。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創新的融資技術,在我國的推行有助于轉移銀行體系內風險,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但推行的過程不免遇到諸多問題。現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就有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信用體系不規范、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等等的問題,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不過,隨著資產證券化的重啟,其發展進程的加快,可以堅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邁入一個新的時代。(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 付麗.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思考及決策.經營管理者.2012.(07)
[2] 夏斌,葛經緯.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策略探討.征信.2011.(05)
關鍵詞:林業;資產證券化;法律
一、引言
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在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的林業投入還是來自于政府投入,而社會投入的比重明顯偏低。資產證券化( Asset- 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 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其本質特征在于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撐而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1]。然而林業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基本上停留在理論探討階段,這主要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等方面的阻礙。本文就林業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關建議。
二、文獻綜述
許多學者都對資產證券化有所研究。許多奇從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轉讓特殊性入手,探討目前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債權轉讓存在的障礙。趙宇霆以我國現行制度背景為出發點,詳細討論了我國現存制度下SPV的困難以及我國為解決這些困難應作的變革。李昊陽[4]指出資產證券化的效益以及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關于林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的探討還不是很多。
三、林業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林業外部環境的支持
林業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林業融資方式,無論是從資金來源、投資項目和林業融資的政策環境看,這種創新都是可行的。林業建設巨大的資金需求和大量優質的投資項目為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融資方式提供了廣闊的應用空間。
2.林業資產具有適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特征
林業作為國家基礎行業,同時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林業企業的發展前景非常廣闊,隨著林業產業的發展,大量素質優良、收入穩定、回報率高的投資項目不斷涌現。林業有著其他產業的普遍的資產證券化的特征以外,林業資產證券化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其生長周期方面和標準化方面。
3.林業資產證券化為林業企業提供了良好的融資方式
目前我國林業企業的信用等級多在BBB級以下,無法進入國際市場進行融資,而ABS融資方式卻能利用SPC使信用等級增加,從而使我國企業和項目進入國際高檔證券市場成為可能,這將極大地拓展我國項目融資的活動空間,加快我國的項目融資。
四、林業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
1.在證券化標的的擔保方面
林業經營者可以提供并能夠被貸款人接受的擔保資產非常有限。且其價值具有不確定的特點,難以準確評估,且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擔保期間,在不違背信托契約的前提下,依自己的意志經營處分財產,這進一步增加了林業信托擔保財產價值的不確定性。
2.從森林保險法的角度
眾所周知,林業生產經營周期較長,易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侵襲,給林農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森林保險作為重要的林業風險保障機制,有利于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災后迅速恢復生產,促進林業持續經營和穩定發展。但目前由于開辦森林保險風險較大,技術難度高,林農投保積極性不高,造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總體滯后。
3.林業資產證券化信息的披露角度
信息不對稱是構成金融市場交易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構成復雜,采用了各種精巧的金融工程方法,林業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很難像其它基礎資產的投資者,他們做出投資決定的唯一依賴標準往往就是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因此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一般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
五、建議
1.建立《林業資產證券化法》
為了使林業資產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我國應建立林業資產證券化專門的法律《林業資產證券化法》。對林業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受托管理人等相關法律主體作出具體要求,完善林業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擔保體系,從而促進林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完善《森林保險法》
森林保險作為重要的林業風險保障機制,有利于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災后迅速恢復生產,促進林業持續經營和穩定發展。但目前由于各種原因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總體滯后。我國應建立森林保險體系,把森林保險納入農業保險統籌安排,通過保費補貼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導保險公司、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林農積極參與森林保險,擴大森林投保面積。
3.修訂《證券法》,對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確規定
從我國目前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來看,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離為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的基礎數據和依據有較大的距離,導致在資產支持證券運作過程中資產池中的每筆具體貸款的情況不詳,提供的信息和數據過于籠統。故應對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確規定。
參考文獻:
[1]高保中: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190- 191.
[2]許多奇:資產證券化的債權讓與法律問題[J].武漢大學學報,2005年第3期.
[3]趙宇霆:資產證券化SPV設立的法律思考[J].當代法學,2004年第5期.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障礙;有效途徑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創新的產物。在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晚、尚處于發展初期。在管理層的大力推動下,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需要發達、成熟的金融市場、完善的法律法規等政策環境,所以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尚存在諸多現實的問題與障礙。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障礙因素
雖然,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政府、管理層的大力推動下有快速發展之勢,但在實踐中仍遇到一些障礙,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認識不到位。目前,管理層還未真正認識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性,對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的產物的嘗試決心還不夠;我國的理論界普遍認為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大都屬于風險厭惡型,缺乏對投資產品的收益與風險的有效識別能力,投資者大多更看重投資產品的安全性,大多數居民也都喜好儲蓄型投資產品,從銀行和企業角度來講,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興趣也不大。由于認識不到位、不夠深入,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二)資本市場不完善、不發達。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有較發達的資本市場。而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既不完善也不發達,除了股票以外,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等市場不完善、不發達,這對證券化產品的設計有一定的影響,也影響了產品的吸引力,導致公眾對證券化產品大多不感興趣,而且,沒有完善、發達的資本市場,缺乏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二級市場,也難以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的有效分散,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也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這些都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三)缺乏規范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我國大多數的法律在制定時完全沒有考慮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與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要求之間存在著某些矛盾與沖突,如我國的相關規定《民法通則》阻礙和影響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轉讓的進行,《公司法》中也沒有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成立SPV的條款,公司發行債券條件的有關規定直接提高了設立SPV的運作成本。對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出售”的界定也沒有做出法律規定,這樣,對發起人的違約破產風險不能有效防范,投資者的權益也無法得到真正的保障。此外,《稅法》、《會計法》、《企業破產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證券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都缺乏專門的條款來規范資產證券化。
(四)缺乏讓投資者接受和認可的中介服務機構。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極其重要,所以必然涉及多家的中介服務機構。最重要的有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但目前我國證券業尚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評估機構發展較弱,公信力低,不能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而且目前的信用評級制度極不完善,市場上尚缺少讓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總體而言,我國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服務質量還無法滿足資產證券化的需要。
二、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有效途徑
資產證券化是個系統工程,需要經歷一個逐步完善的發展過程,需要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一)培育、規范中介服務機構。資產證券化涉及的中介服務機構很多,包括證券承銷、資信評估、保險、會計師事務所、擔保、投資咨詢、公證、發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服務機構,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擔保和評級機構,擔保為投資者增加一道風險防范的屏障,使證券化的資產的定價更接近實際的價值。而評級機構則能利用專業技術,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必須對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嚴格職業標準,規范、真實、及時地披露抵押證券市場信息,有效地保障證券的發行、流通交易。
(二)完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目前,要在修改《擔保法》、《證券法》、《合同法》等有關條款的基礎上,盡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比如:《正常證券化法》、《資產評估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離岸金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規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許可制度、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場交易制度、稅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監管制度等。同時,政府相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健全和完善監管法規,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三)大力扶持機構投資者,擴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要使資產證券化市場真正建立起來,就必須要有機構投資者的強大需求。因此,應大力扶持和培育機構投資者,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在內的機構投資者購買證券化產品,這樣,既可以擴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為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提供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又可以增加如人壽保險公司、醫療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的收益,使其資金得到保值增值。
(四)明確監管主體。資產證券化牽涉到多個經濟主體,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都具有監督、管理權。如果是銀行資產證券化,將涉及中央銀行、證監會兩個監管主體,如果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就要涉及到經貿委、財政部等,而如果是國有資產,還必須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眾多的部門管理,導致資產證券化的審批與運作難上加難。因此,資產證券化必須明確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明確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監管主體及其權限,對各監管部門的權限要進行明確的劃分,在履行職責時要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協調,共同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快速發展。
(五)選擇合適的基礎資產類別。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尚處在探索之中,選擇合適的、符合國情的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是極為重要的。因為,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該具備:資產質量較為優良、穩定的現金流、持續的低違約率、具有一定的規模、債務人分散化、有良好的歷史記錄、有明確的擔保支持、資產結構同質性、對利率變化不太敏感等要求。根據這些條件,目前在我國比較適合進行證券化運作的主要是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大型企業的應收賬款和基礎設施的收費等。所以,目前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入手,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六)發展債券類產品交易平臺。由于資產支持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交易市場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要參與者的市場,所以,要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債券類產品的交易平臺,既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服務,又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投資理財服務。
總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資產證券化市場對于穩定我國的金融市場,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機構投資者等的共同努力和推動,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銀行資產;證券化;銀行控股公司
中圖分類號:F8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8)08-0062-05
資產證券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最近的20年間,資產證券化以18%的年復合增長率迅猛發展。據美國債券市場協會統計,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美國未清償的債券市場債務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超過7.86萬億美元,其中抵押支撐證券(MBS)余額約為5.91萬億美元,非抵押資產支撐證券(ABS)余額1.95萬億美元。而同期美國市政債券余額為2.23萬億美元,國債市場余額為4.17萬億美元,聯邦政府債券市場余額為2.60萬億美元,貨幣市場工具余額為3.47萬億美元,公司債券市場余額為5.03萬億美元。資產證券化規模的增長速度遠遠超出其它固定收益證券的增長速度,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中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對美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產生了巨大影響。
對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有許多文獻在理論方面做出了分析和解釋。總結和梳理現存的有關資產證券化理論研究成果,我們可以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歸納為:增加流動性動因、監管資本套利動因、降低融資成本動因、銀行風險管理動因、改善管理效率動因、解決信息不對稱動因和優化資本結構動因七種。但是,在經驗分析方面,卻缺少足夠的研究和分析。有鑒于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進行更精確的經驗分析。
一、相關文獻綜述
較為全面地研究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因的文獻主要有:Berger and Udell(1993)、Obay(2000)和Zhang(2005)。Berger和Udell(1993)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分為兩類八種假說:監督技術假說、管制稅收假說、擔保假說、道德風險假說、市場秩序假說、借款者道德風險假說、流動性假說和競爭優勢假說。基于1983年2季度至1991年2季度美國銀行要求報告(Call Reports)數據,采用回歸分析方法發現,監督技術假說能夠解釋非中介類證券化,風險轉移版的擔保假說得到經驗證據支持,其它假說沒有得到經驗證據的支持或拒絕。
Obay(2000)基于最大的200家商業銀行1994-1995年度財務數據,采用多變量方差分析方法進行比較檢驗發現,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與未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兩組樣本之間的財務指標存在顯著差異,其差異性主要體現在資產規模、批發業務比率、風險資本比率、儲蓄比率、可證券化資產比率和前一年證券化水平。采用回歸分析方法發現,顯著影響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因素是手續費收入比率、資產收益率、壞帳沖銷比率、儲蓄貸款比率、易變存款比率、融資成本、可證券化貸款比率和前一期證券化水平。據此,他認為,銀行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和銀行競爭優勢決定其證券化的選擇。
通過在樣本選擇、財務指標選擇和檢驗方法方面的改善,在Obay(2000)的基礎上,Zhang(2005)對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及效果作了進一步研究。結果發現,與未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相比,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具有較大的流動性風險、較差的貸款組合質量、較高的融資成本、較低的資本充足率和較強的盈利能力與效率。在貸款組合結構方面,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與未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之間沒有顯著差異。根據Logistic回歸分析的結果,Zhang(2005)認為,高流動性需求、高融資成本、高貸款組合信用風險、高盈利能力和低效率比率與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高概率緊密相關,它們可能成為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線性回歸分析結果顯示,較高的融資成本、較大的貸款組合風險和較強的盈利能力的銀行其資產證券化的程度相應地較高,而流動性風險、資本充足率、貸款組合構成以及資產規模對資產證券化程度的影響不顯著。
通過對上述研究仔細分析,我們發現存在如下問題:第一,Berger和Udell(1993)主要分析的是廣義資產證券化數據(備用信用證和貸款承諾),因此探討的是廣義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并不是銀行狹義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第二,通過同期比較或檢驗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與未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之間的財務特征差異,只能說明證券化之后的銀行與未證券化的銀行之間存在財務差異,并不能解釋銀行進行證券化的動機和決策依據。正如Zhang(2005)在其文章的最后陳述的那樣,這種分析檢驗方法存在“時間錯配問題”和“因果方向未知問題”。因此,Obay(2000)和Zhang(2005)關于銀行資產證券化動機的經驗結果難以令人信服。第三,只根據對某年橫截面數據分析和檢驗的經驗結果,來推斷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決策依據,這種方法不足以反映證券化的歷史變化,其可靠性較差。
針對已有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本文在如下兩個方面做出改進:第一,將所用樣本的期間拓展,采用既包括橫截面數據又含有時間序列的面板數據;第二,采用帶有時滯的回歸分析方法,用以反映銀行上期財務特征對銀行下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并輔以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法,進一步考察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因的經驗分析
1、數據說明
為了便于比較,我們以Zhang(2005)選擇的53家銀行作為本文的樣本。與之不同的是,我們將Zhang(2005)的橫截面數據擴展成面板數據,時間跨度為2001年2季度至2006年4季度共23個季度。由于需要考察時滯的影響,因此回歸分析中有滯后項,回歸方程估計中只能用22個季度的數據。
與Zhang(2005)一樣,我們選擇的財務指標包括表示資產規模、流動性風險、貸款組合質量、融資成本、資本充足率、盈利能力與效率和貸款組合結構七類共18個財務指標:總資產;核心儲蓄比率、易變儲蓄比率、儲備與儲蓄比率、凈聯邦基金買入與資產比率、貸款儲蓄比率;壞帳沖銷比率、壞帳備抵比率、壞帳費用比率;儲蓄利息費用率;第一類風險資本比率、風險資本比率;資產收益率、權益收益率、效率比率;不動產貸款比率、消費和工業貸款比率、零售貸款比率。
2、檢驗方法
首先,我們采用回歸分析方法,考察銀行上期財務特征與銀行下期資產證券化數量變化之間的
關系。由于銀行財務指標之間存在較強的相關性,因此,需要根據財務指標之間的相關系數大小,選擇進入回歸方程的指標變量,以避免多重共線性問題。
其次,基于回歸分析得出的相關關系,利用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方法,檢驗上期財務特征與銀行下期資產證券化數量變化之間的因果關系。
3、檢驗結果
考慮到相關性較高的變量同時進入回歸方程會引起多重共線性問題,因此我們在估計回歸方程時在眾多相關性較高的變量中只讓一個變量進入方程,這樣我們需要考察的回歸方程共有36(3×3×2×2)個。對每個方程,我們先采用雙固定效果方法進行估計,如果無雙固定效果的假設沒有被拒絕,我們就采用雙隨機效果方法進行估計。結果發現,所有的無雙固定效果的零假設都沒有被拒絕,因此,我們對所有方程采用雙隨機效果進行估計。
結果顯示,在所有的估計方程中,上期證券化比率和核心儲蓄比率是顯著的,易變儲蓄比率在12個方程中顯著,其顯著性水平都小于1%。考慮到篇幅所限,表1中只列出了部分估計結果。
表1中的估計結果表明,銀行上期證券化比率、核心儲蓄比率、易變儲蓄比率和儲蓄利息費用率與銀行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有相關關系。而且,系數符號的經濟含義與理論預期結果一致。較低的上期證券化比率,較低的核心儲蓄比率,較低的易變儲蓄比率和較高的儲蓄利息費用率與銀行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上升有相關關系。
為了確定這種相關關系的方向,我們采用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方法對這四個變量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計算結果(參見表2)顯示,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有2個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的零假設被拒絕;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有1個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的零假設被拒絕;另一個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都沒有拒絕。換句話說,上期證券化比率、核心儲蓄比率和易變儲蓄比率是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而上期融資成本不是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因此,我們認為,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機僅僅出于流動性管理。
三、總結與建議
基于七種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增加流動性動因、監管資本套利動因、降低融資成本動因、銀行風險管理動因、改善管理效率動因、解決信息不對稱動因和優化資本結構動因,針對已有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我們采用了能夠處理面板數據的計量經濟方法對資產規模大于10億美元的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數據進行了分析。
面板數據的回歸結果顯示,銀行上期證券化比率、核心儲蓄比率、易變儲蓄比率和儲蓄利息費用率與銀行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有相關關系。而且,系數符號的經濟含義與理論預期結果一致。較低的上期證券化比率,較低的核心儲蓄比率,較低的易變儲蓄比率和較高的儲蓄利息費用率與銀行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上升有相關關系。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結果顯示,上期證券化比率、核心儲蓄比率和易變儲蓄比率是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而上期融資成本不是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這說明,銀行控股公司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主要是出于增加流動性和降低融資成本的目的,其它證券化動因沒有得到經驗證據的支持。 這一經驗結果與王志強、Hugb Thomas(2004)的結論不謀而合。王志強、Hugh Thomas(2004)通過一個簡單模型描述了銀行出于流動性管理和資本管理目的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選擇問題,理論上證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流動性管理。他們的經驗結果顯示,流動性管理動因得到支持,而資本管理的動因沒有經驗支持。
資產證券化作為銀行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工具也符合現代銀行理論,它與當前學術界關于銀行作為流動性的提供者和轉移者的觀點是一致的。實際上,正是伴隨著銀行從傳統的儲蓄吸納、信貸分配角色向流動性提供者和轉移者角色的轉變,資產證券化得以蓬勃發展。因此,本文得出銀行資產證券化主要作為流動性管理工具就不難理解。
本文得出的經驗結果對國內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首先,就目前情況而言,流動性過剩導致中國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相對不足。從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現狀來看,其存在的最大問題并不是流動性問題,而是銀行借貸面臨的信用風險問題。眾所周知,商業銀行的存貸差在近幾年逐步擴大,出現了“惜貸”現象,說明我國商業銀行并不存在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同時,國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相對較高,資本充足率低于國外成熟銀行,說明銀行面臨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從流動性角度來看,依據本文得出的經驗結果,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從成本角度看也是不經濟的。
一、文獻回顧
1、我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分類與REITs綜述
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各類債權無疑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業未來收益權作為另一類主要證券化資產,其發展也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吳越,2013)。對于蘇寧、中信物業資產這類較為新穎的證券化實踐,有學者(張悅,2014)因其基礎資產異于前述兩類資產特性,考慮將其單獨歸為一類。相對于前兩類證券化研究而言,該基礎資產特性及影響分析較少,值得進一步展開。
對于一些金融從業者,蘇寧、中信物業證券化行為的另一個理解角度則來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作為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證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黃漢江,2004;李智,2007等),傳統REITs與該類資產證券化確有相似之處,特別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物業不動產或相關債權時。然而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與REITs這兩種相對獨立的證券化手段,其區別體現在資產選取范圍和實際證券化操作的各個方面,本文也將對這些方面進行一定的梳理。
2、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影響研究綜述
資產證券化的影響效應從一開始就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早期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監督成本減少、流動性增進(Kehoe、Levine,1993)、監督成本減少(Steven L. S. 1994)等積極方面,我國學者張偉、周丹、王恩裕(2006)將這些大多涉及原始權益人的影響統稱為財富效應。后來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也有了進一步的反思,如流動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這些負面效應更為宏觀,若僅從對微觀發起者的影響角度看,與正面財富效應多存在對應關系,因此可以將證券化風險對企業收益的減弱作用當作負面的財富效應。
在具體資產證券化研究中,基礎資產選擇和資產未來現金流期權定價兩個方向也涉及到基礎資產的微觀影響。對于基礎資產選擇,微觀影響分析幫助選擇合適證券化基礎資產和證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為主。其中,張旭、郭曉音、任麗明、李存金(2014)在軍工企業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分析具有較為普遍的借鑒價值;而羅斌、曾祥(2006)、靳曉東(2012)等則考慮建立模型或選擇指標體系來發起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對于證券化定價方面,基礎資產影響分析主要指(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受外在各種因素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期權定價思想(Findley 和Capozza,1977)是證券化定價中比較重要的一類方法,即將影響現金流穩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隨機過程進行考慮。一些重要的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影響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異質性(Stanton,1995)。與信貸(債券)定價不確定性主要考慮外部因素不同,物業資產價值及租金本身的變動性就可以被看作隨機過程。王志誠(2004),儀垂林、劉玉華(2005)在(不動產)抵押貸款定價的期權思想使用正說明了這一問題。
綜上,本文將在分析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的基礎上,側重分析存在不確定性的商業地產基礎資產、租金特性,以及對資產證券化、企業可能產生的新影響、新效應。
二、物業地產證券模式與REITs的異同分析
1、蘇寧云創(一期)證券化模式分析
本節以蘇寧資產證券化(一期)為例進行分析,因為其證券化中的具體細節最多借鑒了REITs的形式,這一方面可能與其更為迫切的發行、增信有關,另一方面可能來自中信物業資產證券化發起模式的探索。
蘇寧物業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被稱為私募股權REITs,是由于其在資產證券化前的物業處理上借鑒模仿了股權類REITs。具體而言,蘇寧通過與私募投資基金(相當于REITs)進行交易(見圖1左上部分),獲得這11家門店的控制權,并將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從物業等固定資產變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之后蘇寧再通過認購私募投資基金全部份額的方式來實現對這11家門店的間接控制,為進一步證券化做好準備。
在不考慮增信措施及其帶來的收益情況下,該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而實際主要涉物業租金及本身價值收益。從REITs涉及資產角度而論,可以看作債權、股權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權類REITs。實際上,標的資產分為債權和私募基金股權,主要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級增信使用。
雖然蘇寧等物業資產證券化具有REITs屬性,然而仍與真實REITs具有許多差別。一是發起主體不一樣。前者為資產擁有企業;而后者為REITs本身。二是發起目的不一樣。REITs資產證券化發起者的主要目的為盤活固定資產和融資;而傳統REITs為通過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集合”中小投資者資金并進行房地產業投資。三是基金經營方式不一樣。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規定了整個證券化流程,其基金可決策性極小;而REITs無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型,其經營都是對物業投資動態調整的過程。四是投資標的范圍不同。資產證券化投資標的主要固定為被證券化物業;而后者范圍并不確定,由REITs實際經營決定。
2、資產證券化與REITs分類及異同對比分析
在商業地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礎上,我們對資產證券化與REITs模式的異同進行分析。由于金融機構證券化基礎資產以信貸為主不涉及地產,這里實際考慮非金融企業的證券化與REITs的異同。實際上,REITs的投資涉及地產及相關債權,由證券化基礎資產是否涉及地產物業可以較好分析二者的關系,如表1所示。
由表1并結合蘇寧與REITs異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一般REITs與資產證券化的交集主要集中在被證券化的房地產及債權方面。同時,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在模式設計時也借鑒了REITs的模式。但資產證券化與一般REITs在主體上仍是兩個獨立的證券化方式,在發起者、發起目的、投資經營方式等方面仍然不同。
三、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分析
1、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辨析及影響分析
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較為特殊,區別于一般債權、收益權資產。在該證券化中,商業地產整體作為基礎資產,資產期末價值與各期資產租金收益構成整體地產價值,其中租金部分與收益權又有相似性。事實上,該租金收入與收益權仍有區別。資產證券化的收益權一般來自于企業相關基礎資產、產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實租金、費用,如物業對外租金、水電企業相關水電費;而對商業地產證券化租金來說,其原本是發起企業自有物業的隱性租金成本。由于資產證券化導致基礎資產的轉移,使得該隱性租金由發起企業向證券化投資者支付。
由于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其風險特征將產生如下幾方面影響:一是發起企業(如中信、蘇寧)物業為自用性質,企業經營風險對資產租金收益的影響更為顯著。二是在商業資產較為優質的情況下,資產本身特性通過資產剩余價值能起到較好的企業風險隔離效果。就具體機制來說,由于物業資產能較好變現,避免了發起者違約情況下物業不得不再次租賃以回收租金的緩慢做法。三是相對于僅依賴于收益權的證券化產品而言,商業地產證券化同時體現了基礎資產價值與租金價值,無疑使該類證券化產品未來現金流更加穩健。
2、實物地產證券化影響的簡單模型分析
這里主要考慮影響資產價格的收益率及相應波動率因素,假定租金與資產價值保持一致變化。資產價格方面,仿照股票價格行為經典模型――幾何布朗運動,建立物業資產價格所服從的過程:
dS=μS?S?dt+σS?S?dzS (1)
其中,μS為資產價格增值所帶來的平均年收益率,σS為資產價格的波動率,dzS為標準維納過程。在時間段t內,資產價格增值的平均收益為μ?t,收益的標準差為σ?。
這里與股票的不同點在于,資產本身的價值存在升值(物價)和實際折損兩個方面的作用。考慮我國商業地產資產的現實情況,價值增值仍占主要作用,故μ>0。
同時,當假設0―T之間的連續復利收益率為x時,即ST=S0?e^(x?T)時,收益率服從分布x~?(μ-σ^2/2,σ^2/T)。這里,收益率的方差存在隨著時間T的增長減小的趨勢。
考慮對未來資產價值收益的一個近似表述,即忽略波動率影響,以期望值進行替代,則我們可以得到近似的表達式:
E(ST)=S0?e^[(μ-σ^2/2)?T] (2)
設租金與資產價格完全相關的,起始租金率為q,則每期租金為:
E(Ri)=q?S0?e[(μ-σ^2/2)?Ti] (3)
這里Ti為證券化發起(0期)到各租金支付期(i期,i=1,2…,n)的時間。
證券化產品的發行總額為Z,并設其物業未來現金流收益的折現率為d,則:
Z=S0=q?S0?e^[(μ-σ2/2-d)?Ti]+S0?e^[(μ-σ^2/-d)?Tn] (4)
這里折現率d體現了物業資產收益全部轉化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時的收益率。其越高,將會提高企業收益留存或降低融資成本,為企業帶來財富效應。
進一步假設租金支付期間相等,即Ti= i?TH,i=1,2…,n,TH為常數,并設y=e^[(μ-σ^2/2-d)?TH<1,則:
Z=S0=q?S0?yi+S0?yn?1=q?y/(1-y)+yn?(1-y-q?y)/(1-y) (5)
由e^(μ-σ^2/2-d)?Tn=y^n=0,簡化認為y^n?(1-
y-q)/(1-y)近似為零,則:
y≈1/(1+q) (6)
將y的具體表達式回代(5)式,則物業現金流的收益率為:
d≈μ-σ2/2+1/TH?ln(1+q) (7)
由上述簡化模型可以看出,物業現金流的折現率d主要由資產未來收益率、其波動率、租金支付間隔期限和租金率決定。資產價格預期收益率μ和租金率q越高,越能提高物業未來現金流的折現率d,并潛在提高企業財富效應,而租金支付隔期限TH則正好相反。在該模型中收益波動率σ對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影響為負,說明資產收益的波動性越小,越有利于產品和企業價值提升。通過公式可以看出,在相同變動情況下,資產價格預期收益率μ和租金率q的提高最為有利于證券化產品和企業。在實際中,這表現為我國核心地段優質物業的不斷升值趨勢(歷史+預期)及租金相應提升,使得證券化產品和企業證券化收益總和提升。
上述模型可能存在的問題是忽略部分y^n?(1-y-y?q)/(1-y)不顯著為0。當1-y-q>0時,該部分的存在將使得d比模型中提高;反之(1-y-q<0時)則降低。同時,該部分可能對下文地產未來現金流收益的折現率d分析結果產生部分影響。一個更為準確的方法是采用模擬分析進行考慮。
3、實物資產與其租金的共同影響分析
以上分析主要考慮了物業資產對租金的補充作用和對企業證券化的財富效應。在實際中,由于租金與物業價值的不完全相關性,特別是一些發起企業對租金的約定或保底措施,二者的變化趨勢呈現了極大不同。由此,以二者為支撐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必然更為穩定、優質,因為相對于單獨收益權而言,二者起到了風險分散化的所用。
四、結論與展望
1、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最新出現的優質物業地產證券化在借鑒傳統REITs的基礎上,達到了物業地產證券化的目的。但與傳統的REITs相比,商業地產證券化在發起者、發起意圖、運作方式及基礎資產方面仍有顯著的區別。
與以往類型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相比,優質物業地產本身價值及租金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穩定性具有促進作用,同時改善了企業的融資效果和財富效應。模型指出,資產價格的預期增長和波動對這一效應具有影響,特別是前者能極大地促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財富收益。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SPV基礎資產資產池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SPV基礎資產資產池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