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法規8篇

時間:2023-09-06 09: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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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法規

篇1

今天,縣委、縣政府召開全縣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主要是貫徹落實省、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制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我縣規范土地管理工作和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等有關工作。剛才,縣國土資源局利鵬同志對制訂我縣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書及其考核辦法作了詳細說明,我完全同意,請同志們對照責任書和考核辦法的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簡要傳達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并就如何規范我縣土地管理、做好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等工作,談幾點意見。

一、傳達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精神

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會議要求,堅決嚴格執行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決心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工作,確保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各縣區委書記、縣長、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縣區長,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國土資源局局長及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長、執法隊隊長參加了會議。市委陳建華書記就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作了重要講話。劉小華市長就貫徹落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制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作了主題報告。

陳建華書記在講話中強調,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規范土地管理的目的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發展的唯一目的是為了讓人民群眾過上好日子。在規范土地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依法征地過程中,必須從群眾利益無小事的高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切實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多引進用地少、稅收多的項目,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為未來留足發展空間。同時,要扎實做好新一輪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劉小華市長在講話中明確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規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要貫徹落實省委張德江書記“三句硬話”和黃華華省長“六個一律不批”,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已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委發〔*〕11號)的相關要求,嚴格落實征地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市直和各縣區近期要對準備和正在征用的項目建設用地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征地手續不完備和與農民分歧未解決的,一律暫停征用。同時在會上,劉小華市長代表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書。

為充分盤活和合理利用非農建設閑置土地,會議還明確要求,從現在起至明年5月,對全市非農建設閑置土地進行一次拉網式的清理,依法對閑置土地、擅自改變用途的土地、注冊資本未到位的項目用地、非法轉讓的土地進行處置。

二、認清形勢,從嚴要求,堅決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土地問題始終是我縣經濟發展進程中一個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嚴格土地管理,堅決執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又是確保當前我縣經濟保持持續快速發展勢頭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推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耕地保護制度,重點要做到“三個強化”:

(一)強化憂患意識,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工作

近年來,我縣在土地管理、利用和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總的形勢是好的。全縣單位建設用地GDP產出從*年的9408元上升到*年的13786.21元,增長率31.76%。但也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一是國土資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多地少已經成為制約我縣經濟發展的最突出、最嚴峻問題之一。二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嚴重滯后。按照《紫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中確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標規劃,到2010年建設用地增量為10440畝,現在實際用地達34158.9畝,突破23718.9畝,如果新一輪規劃修編工作跟不上,不僅歷史遺留問題無法消化好,而且今后我縣發展空間將會受到嚴重限制。三是違法違規現象仍然存在。目前,全縣沒有批文的用地有2292.8畝。四是土地利用效率低。*年我縣單位用地GDP產出僅13786.21元,而全市平均達29.62萬元,對比差距巨大。針對以上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們必須站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增強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創新思路,研究對策,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工作。

(二)強化責任意識,狠抓規范土地管理工作落實

按照市下達計劃,今年我縣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35公頃,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不得超過25公頃,新增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4公頃,其中,城鎮村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2公頃,獨立選址項目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2公頃;補充耕地數量不少于94.25公頃,其中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不少于12公頃,土地開發補充耕地不少于82.25公頃。執行這個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必須做到“五個堅決”。

一要堅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去年,我縣制訂出臺了《紫金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各鎮要按照考核辦法做好耕地保護工作。至*年底,我縣耕地保有量達42.52萬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40.44萬畝,其中各鎮劃定的保護區面積38.90萬畝,代深圳、中山兩市代保面積1.54萬畝。可以說現在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已占耕地總面積的95%左右,保護任務重。為此,鎮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紫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要堅決執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禽畜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

二要堅決執行“六個一律不批”。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律不批;凡是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一律不批;凡是沒有通過建設用地預審的,一律不報批;對城市規模已經達到或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年度計劃指標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時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設用地申請;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的,未按預審要求完善相關內容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禁止性項目、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項目、別墅項目、高爾夫項目,一律不得報批用地。同時,要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設用地供應公示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決不能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六個一律不批”是規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紀律,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我縣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一是完善征地制度,各鎮、工業園區引進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報批,一律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預審程序把好預審關,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給予預審上報。二是征地實行“二公告一登記”制度,即征地征地公告、征地補償標準公告和土地丈量登記;嚴格執行省批轉我縣征地補償標準最低保護價:縣城2.2萬元/畝,古竹、龍窩、藍塘1.86萬元/畝,其它鎮1.66萬元/畝。三是土地出讓實行招拍掛制度。凡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工業用地一律進入縣土地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工業用地出讓嚴格執行省政府批轉我縣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元的標準。

三要堅決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規范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嚴格土地管理的同時,優化土地布局和結構,充分發揮土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一方面要按照切實保護耕地、優化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安排各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認真做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各鎮要根據本鎮規劃要求,調整好今后20年經濟發展所需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七大”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全面轉入縣、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使修編后的縣、鎮規劃更加適應我縣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富有操作性和合理性,為今后20年我縣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打下良好基礎。同時,以縣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各鎮配合,在年底前完成全縣20個鎮所有行政村的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堅持有保有壓,根據全縣經濟發展布局和各鎮發展實際,區別不同情況,集中土地保重點、保發展,確保重點項目、重點產業、重大工程建設的用地需求。

四要堅決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是破解我縣土地資源瓶頸的迫切要求和重大舉措。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研究探索促進轉變用地觀念和用地方式的辦法和措施,堅定不移地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路子。堅持成本體現補償、價格反映稀缺的原則,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設用地擴張的利益沖動,充分利用經濟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通過建立健全“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管住總量、集約高效”的機制,拓展節約集約用地的新路子。要按照“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和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要求,建設產業轉移工業園,杜絕“規劃跟著項目走,土地任由投資者圈占”的現象。要提供項目“入園”的條件,多引進占用土地少、內銷比例大、創造稅收多、科技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環境污染少的項目,切實提高招商引資質量,推動土地利用率實現重大突破。著力挖掘潛力,盤活消化存量土地。通過拆遷改造、整體搬遷、整理等方式改造城中村和舊村莊,增加城市建設用地,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加快處置抵債土地,顯化土地價值,盤活閑置土地。健全完善建設用地定額標準和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研究制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辦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五要堅決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土地督察制度。進一步加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度,強化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形成上下聯動,統一有效、堅強有力的執法監察網絡。切實加強鎮國土資源管理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聯合執法監察協調機制,聯合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各鎮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國土資源等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相關部門要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給予配合和監督,確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取得實效。剛才,縣政府與各鎮分別簽訂了耕地保護與執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責任書,定下了軍令狀。大家務必保持十分清醒的頭腦,這不是圖形式走過場,而是實實在在的責任,是鄭重嚴肅的承諾。同時,縣根據省、市的要求,已正式出臺考核辦法,年終統一考核,凡是做得好的將給予獎勵,凡是違法違規的,將嚴肅查處。

(三)強化發展意識,消除土地管理認識誤區

加強土地管理,嚴格執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最根本目的是要更好地保障我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不斷改善。必須正確處理好土地管理工作過程中的兩種主要關系,切實消除思想認識上的誤區。

一要正確處理好加快發展和加強土地管理的關系。當前,部分干部群眾認為嚴格土地管理,就是要少上項目,少搞招商引資,消極地理解土地管理工作。我們要正確認識到,嚴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們發展,而是為了更健康地發展,特別是要求我們一定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土地集約化利用的路子,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我們一定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正確理解國家政策,尊重經濟發展規律,順應經濟發展要求,采取積極的措施,在盤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潛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二要正確處理加快發展和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的關系。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可能不征用土地,而征地就必然涉及農民的利益,就有可能產生一些糾紛。但我們要清醒認識到,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同時,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的過程,

就是農民分享工業化、城鎮化成果的過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嚴格按照省委書記張德江同志“三句硬話”的要求,完善征地制度,統一補償政策,嚴格依法辦事,在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發展中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要深入細致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多渠道籌集征地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農民,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從而實現加快發展與維護農民利益、改善農民生活相統一。

三、明確目標,落實措施,全面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縣委、縣政府決定于*年8月至*年7月底,對全縣非農建設閑置土地進行一次拉網式的清理,依法對閑置土地、擅自改變用途的土地、注冊資本未到位的項目用地、非法轉讓的土地進行處置,充分盤活和合理利用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同時,從*年8月起至*年12月,對*年1月1日起至*年7月違法占用土地建房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嚴厲查處違法占用土地建房、亂搭亂建、未批先建等行為,規范建房報建審批程序,增強全縣人民對土地管理的法制觀念。要做好這兩項工作,做到“六個必須”。

(一)必須統一思想

統一思想,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前提。當前,我縣土地利用總體水平較低,利用方式較為粗放,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偏低,大部分項目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土地利用率偏低,不少企業項目土地利用率不到30%,最低的不到10%,建筑容積率基本上小于1.0,最低的只有0.5;土地浪費現象較嚴重,截至今年6月份,全縣仍有在冊登記的閑置土地384宗,面積531.6畝。在當前我縣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違法占用土地建房、亂搭亂建、未批先建等現象時有發生的情況下,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已經成為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的迫切需要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決心一次下足,政策一次完善,措施一次到位,問題一次解決”,確保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工作扎實開展,并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必須摸清底數

這次清理行動的目標任務是徹底清理全縣范圍內取得合法使用權的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因此,要準確摸清全縣范圍內已依法征用為國有的建設用地和經依法審批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出現閑置,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基本情況,決不能因為工作馬虎而出現“漏網之魚”。對清理出來的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戶,要逐宗(塊、戶)定性,做到一宗(塊、戶)一檔,為依法處置提供依據。

(三)必須依法辦事

經核實確認為閑置土地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紫金縣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紫府〔*〕79號)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對因違法用地造成土地閑置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凡發現未經審批,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標準處罰。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不折不扣地執行有關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決定和《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在清理工作中,不管涉及到哪一個單位,不管事關什么背景的人,都要堅持用一個標準來嚴格要求,決不搞法外施恩,不搞人情標準,不搞標準外的標準。黨員干部要帶頭配合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工作,主動登記,主動接受處置。對在這次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專項清理工作態度不認真,馬虎應付,甚至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縣委、縣政府將嚴肅追究其責任,絕不姑息。

(四)必須強化宣傳

加強宣傳,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手段。在行動期間,縣廣播電視臺要充分發揮宣傳主渠道的作用,做到電視有畫面,電臺有聲音;對各鎮清理工作的好做法、好成效進行跟蹤報道;對清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違法違規的負面典型要進行曝光,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組成精干的工作隊伍,深入做好相關單位、企業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堅持講規矩、講道理、講發展,使有關清理對象的思想從抵觸轉向配合,從誤解轉向支持,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五)必須講究方法

在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專項工作過程中,既要堅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依情依理解決問題。要堅持說服教育在前,依法清理在后,把道理給群眾講清楚,把疏導措施落到實處,把各種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之中。要在堅持依法行政、按程序辦事的基礎上,處處注重以人為本,區分不同情況,采取不同對策,既達到清理的目的,又想方設法解決企業、群眾的實際困難,從而贏得廣大群眾對清理行動的支持與配合。

(六)必須加強協作

上下聯動,部門合作,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內在要求。為切實做好此項工作,縣政府分別成立了閑置土地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清理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領導小組,由本人擔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各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在清理行動中,要做到上下聯動,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領導小組成員要始終堅持在第一線,指揮每一次大小行動,深入做好“難通戶”思想工作;要對照工作計劃,及時掌握清理進度,強化督促檢查,加強指導服務,促使清理工作高效推進;要嚴格按規定要求如實組織申報,確保清理結果真實可靠。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全縣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目標任務已定,關鍵在于抓落實。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統一思想,把規范土地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加大力度,強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責任落實要到位

市政府與各縣政府簽訂責任書,明確提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縣長是第一責任人,縣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今天,縣政府與各鎮簽訂責任書,鎮長是第一責任人,鎮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制訂執行責任書的具體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各鎮主要負責人要對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著力抓,國土資源部門要履行職責、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督促檢查要到位

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認真落實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形成上下聯動、統一有效、堅強有力的執法監察網絡。建立健全聯合執法監察協調機制,聯合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強化執法查處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把耕地保護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執行情況作為干部政績考核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出現問題的有關責任領導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作出嚴肅處理。在清理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中,要建立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輿論的監督作用,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三)隊伍建設要到位

要切實抓好國土部門的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增強業務能力,提高執法水平。縣國土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發揮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參謀助手作用,履行好土地利用的審查、監督、指導的職責,特別要增強主動把關的意識,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屬重大問題,務必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真正為政府管理土地放好哨、站好崗,守住我縣耕地“紅線”。

五、把握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啟動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

國務院已決定自*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用兩年半左右時間,在全國范圍內利用遙感等先進技術,以正攝影像圖為基礎,逐地塊實地調查土地的地類和面積,掌握全國耕地、園地、林地、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房地產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類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逐地塊調查全國城鄉各類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調查全國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建立互聯共享的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四級的集影像、圖形、地類、面積和權屬為一體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會議精神,進一步動員部署做好我縣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各鎮、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密切配合。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開展土地調查是我國法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耕地保護基本國策的重要基礎;是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理順土地權屬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保障。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周密部署,精心組織,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土地調查社會關注度高、牽涉面廣,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和每一個用地單位,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要采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特別是要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擴大宣傳影響,宣傳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目標要求和主要任務,動員全社會參與和支持調查工作,消除各方面的疑慮,使用地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真正了解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三)加強領導,協調推進

篇2

你司地法發〔1991〕8號《關于請求對地質勘探交納用地費用中有關問題予以解釋的函》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供你們參考: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應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照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鑒于地質勘探臨時用地的特點,在實踐中,可視給農業生產造成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補償費用,損失一季農作物產值的,補償一季;損失二季農作物產值的,補償二季;損失全年農作物產值的,補償全年產值。臨時用地使用期滿,使用單位應及時歸還,并負責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或付給一定費用由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恢復實施。

二、進行地質勘探臨時使用土地給地上附著物(如青苗、樹木等)造成損失,應酌情給予補償。該補償費應支付給地上附著物產權所有人。

三、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地質勘探,如給原國有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酌情給予補償。

四、來函第五條所反映問題,實質是荒山、荒地的概念如何界定問題。按照1984年9月全國農業區劃委員會印發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對土地的分類,荒山、荒地一般指未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碟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土地,其具體含義,該規程都有明確規定。

五、關于地質勘探計劃是否提前報送當地政府問題。我們認為,地質部門與地方政府應密切配合,加強聯系。地方政府應積極支持地質部門工作,依法保證地質勘探用地需要,同時,地質部門也需要與當地政府溝通情況,保持必要的工作聯系,在不違反地質勘探要求情況下,盡可能向當地政府報告有關勘探計劃和需要臨時用地的情況,以便為勘探單位作好服務工作。

六、地質勘測需要永久用地的,需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征用或者劃撥土地手續,支付征地費用。

附:地質礦產部政策法規司關于請求對地質勘探等交納用地費用中有關問題予以解釋的函

(1991年1月31日)

地質勘探工作的特點是分散流動、并具有探索性,地質勘探的手段主要是鉆探、坑探、槽探、井探等,施工用地均屬臨時用地。具體施工是根據以往探求的或前一施工工作了解的具體情況而布置的。因此,施工計劃是針對某一區域,某一工作區的,不可能在年初就確定全部施工的場地。

我國的地質勘探工作,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投資,由于國家財政困難,地勘費相當緊,物價及原、材料又不斷地上漲,地質勘探工作已步履維艱,再交納大量的施工占地費用,地質勘探工作就更難于維持。對于《土地管理法》規定“給予適當補償”這個尺度難于掌握,與地方的分歧也很大,因此,請國家土地管理局理解地質勘探的困難,并給予支持。同時我們有幾個具體問題,請你局予以答復。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理解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只要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即可,而不需要辦理臨時征地手續。這種理解對不對?

二、鉆探施工周期長短不一,長的一兩個月,短的三五天就施工完畢,類似情況是否也要交納土地補償費?如交怎樣計算補償費?按實際使用日期計算,還是按月或年計算?

三、青苗、樹木賠償費與土地補償費是何關系?地質勘探單位施工臨時用地,按規定或協議如實交納青苗、樹木賠償費后,是否還需要交納土地征用費?

四、青苗、樹木賠償費交予土地占有或使用者,征地費用向誰交納?對于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地質勘探,土地是國家所有,地勘費是國家撥給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工作的費用,是否還需要交納征地費用?交給誰?

篇3

經部領導審定,現將《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和《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審批管理,提高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規劃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二、審查依據

(一)黨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

(四)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地質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目標及礦山勘察和開發有關規定;

(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及其他調查資料;

(六)省(區、市)自然、社會和經濟條件。

三、審點

(一)規劃指導思想。規劃是否體現了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二)規劃目標和方針。規劃是否體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實了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主要規劃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分區和布局是否科學合理,重點項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規劃協調情況。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是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建設用地規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分解和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總規模是否銜接到位。

(五)規劃的實施。實施措施是否體現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實可行。

(六)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及編繪方法是否正確。

(七)規劃采用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其他基礎數據是否翔實、可靠。

四、審查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規劃司在收到辦公廳轉交的國務院批轉的規劃報件后,分送部內各會審單位審查,同時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及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二)審查

會審單位應根據審查要求和本部門職責,分別審查有關內容,提出審查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內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等單位的意見提交規劃司進行綜合。審查和征求意見的時限為兩周。

(三)會審

規劃司應于第三周內負責規劃會審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會審會議前應綜合各方面意見,并提出規劃司傾向意見。會審會議應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價,并提出同意批準、原則批準、不批準的意見。

送審規劃相對集中時,可以幾個規劃合并召開一次會審會議。

(四)報批

規劃司應于會審會議后一周內,根據會審意見完成規劃綜合審查意見和批復代擬稿的起草,經部領導審簽后,報國務院。

五、其他規定

(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會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為加強各類用地審查,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保證依法、科學、集約、規范用地,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參與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凡涉及農地轉用、土地征用、農地開發的會審準備工作由耕地保護司牽頭組織和協調。凡不涉及農地轉用、土地征用、農地開發的會審準備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牽頭組織和協調。

二、會審范圍

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三、審查依據

會審工作依據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有關資料、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遵循統一效能、協作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進行。

四、審查內容

(一)用地是否在項目立項前經過預審,并有《用地預審報告書》。沒有預審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農地轉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政策,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是否合理和節約。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經落實或能夠落實。

(五)劃撥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劃撥供地目錄》,有償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政策,出讓用地的出讓方案是否符合規定。

(六)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是否清楚。

(七)適用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八)是否涉及礦產開發和地質環境問題。

各有關司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上述審查內容提出意見。

五、會審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由辦公廳統一接收報批用地的資料、圖件,轉牽頭單位進行登記,并對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分送有關司局;材料不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請辦公廳向報批單位及時提出在規定期限內補全;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二)審查

有關司局在收到牽頭單位送審的《××××會審表》及有關資料后,應在8個工作日內按各自的職責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送牽頭單位匯總。

(三)匯總

牽頭單位在匯總各有關司局和有關部委意見的基礎上,在10個工作日內起草《××××審查意見》報部會審。審查意見要綜合反映有關司局的意見。

(四)會審

部不定期召開會審會議研究《××××審查意見》。會議由部領導主持,由牽頭單位負責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有關司局和辦公廳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參加。會前,審查意見要分送到會的有關司(局、廳)負責人。

(五)報批

《××××審查意見》經部會審會議集體會審后,由牽頭單位根據部領導決定的意見負責修改,在會審會議后的4個工作日內形成正式審查報告,報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務院。

對規模小、情況簡單的用地,經各有關司局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也可由牽頭單位直接起草審查報告,報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務院,但上報后要在部會審會議上通報。

(六)發文

用地報批件經國務院正式批準后,由牽頭單位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并分送有關部門和部內有關司(局、廳)。

六、其他規定

(一)需聽取匯報或赴現場踏察的用地,經主管部領導同意,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進行。

(二)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在收件后及時辦文送有關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意見。如出現意見分歧,牽頭單位會同有關司局負責做協調工作。

(三)用地審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后,由牽頭單位負責與國務院辦公廳的聯系工作。

(四)本辦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為了適應機構改革的新形勢,進一步轉變工作職能,提高土地估價結果和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為: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執法監察局。

二、會審范圍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的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的審批。

三、審查依據

(一)有關土地、房屋、資產、城市規劃等管理的法律;

(二)國家有關權屬、估價、用地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三)有關土地評估、處置的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程;

(四)報批文件、估價報告及附件等規范格式和標準。

四、審查內容

(一)報批文件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備;

(二)估價報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規范性、評估依據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來源的合法性、宗地權屬的合法性(權屬證明、位置、面積、四至、登記現狀);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現狀和評估設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實際開發程度和設定開發程度;

(六)評估結果的準確性;

(七)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處置范圍的準確性;

(九)處置價格;

(十)其他合法的審查內容。

五、會審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辦公廳收到有關文件和材料后批轉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辦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檢查申報材料和申報手續是否齊全完備,如申報材料和手續齊備,正式受理,將有關土地權屬材料送地籍管理司進行土地權屬審查;如申報材料和手續不完備,在3個工作日內轉請辦公廳通知申請單位補報材料、補辦手續。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二)審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轉來的有關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權屬審查意見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時,土地利用管理司組織對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并根據確認和處置的有關規定和辦文制度,在8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權屬、土地價格和處置方案的審查意見匯總,形成總的審查意見和初步結論。

(三)會審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個工作日內報請會審。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有關會審單位負責人參加,對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進行審定,對土地估價結果作出予以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決定,對處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報批、再行會審等其他決定。

(四)批復

根據會審決議,同意確認和處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辦文批復;不予確認和處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將有關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報批、再行會審等決定轉辦公廳,由辦公廳將有關材料退回申請單位。會審決議和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六、其他規定

(一)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的審批從正式受理到辦文批復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篇4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于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 (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二、認定

    (一)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

    (二)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

篇5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于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 (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二、認定

    (一)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

    (二)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

篇6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于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 (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二、認定

(一)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

(二)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

篇7

近年來,我州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嚴格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推動了全州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促進了全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從年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和國家土地督查成都局例行督查我州土地利用管理情況看,有的縣在土地利用管理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用地現象還比較嚴重,突出表現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報即用、未批先用、邊報邊用、違法占用土地;違法轉讓、出租、買賣土地;不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招拍掛政策,不執行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擅自減收免繳土地出讓金和耕地開墾款;違法辦理土地登記;制訂出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依法整頓土地管理秩序,規范批地、管地、用地行為,進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縣要高度重視國土執法監察工作,在當前國家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勢下,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各縣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要充實配強人員,改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裝備,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和通訊工具,切實發揮土地監察在巡回監察和案件查處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確保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土地法制宣傳,增強干部群眾法制觀念

各縣要廣泛深入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土地犯罪條款以及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人力資源部等五部委出臺的《違反土地管理問責辦法》(15號令),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領導層,教育廣大干部模范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要主動支持和協助國土管理部門搞好土地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和規定的宣傳教育,有選擇地披露和曝光違法用地責任人的查處情況,提高宣傳實效,形成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社會自覺守法的良好風氣。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

各縣要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要貫徹“五個并重,五個為主”的原則,即: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監察并重,以城市和城鄉結合部土地監察為主;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和查處責任人并重,以查處責任人為主;查處和預防并重,以預防為主;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并重,以內部監督為主;面上巡查和重點區域(工業園區、礦山、重點項目建設區)巡查并重,以重點區域為主。各縣對轄區內的違法用地案件,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重點查處違反規劃批地用地、未報即用、未批先用、違法土地登記;弄虛作假,核發土地證書;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耕地開墾款和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對土地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或不依法查處的,州國土資源局將實行下查一級,處罰上收一級,土地收益和罰沒收入全部解繳州級財政。要建立土地動態巡查責任制,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要提高土地違法案件的發現率、制止率、查處率。

篇8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監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監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土地違法行為的監察管理。

第四條  縣(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監察工作。

監察、公安、審計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土地管理部門對市轄區、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對鄉、鎮土地監察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第六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監察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并納入政績考核的內容。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地的義務,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土地違法行為、協助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監察職權

第八條  土地監察職責:

(一)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三)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四)監督檢查建設用地的審批、征用和使用情況;

(五)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活動和集體土地使用情況;

(六)監督檢查土地權屬登記和發證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非農業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

(八)監督檢查土地開發利用和復墾情況;

(九)監督檢查征地費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依法應監察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正在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應責令違法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有權查封繼續施工的設備和建筑材料。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土地管理部門實施違法或不當的土地行政行為,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予以撤銷、變更。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違法或不當的土地行政行為,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實施違法或不當的土地行政行為,應及時建議本級人民政府糾正,并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土地監察任務,配備相應的土地監察人員,具體負責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四條  土地監察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嚴格執法。

土地監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執法資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監察工作。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時,須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監察人員在調查土地違法案件時,有權查閱、復印有關文件,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并可進入土地違法現場檢查。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檢查,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執法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符合法定條件的土地監察隊可以接受土地管理部門的委托,行使土地監察職權。

土地監察隊負責人需要任免、調動工作的,有關部門應征求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違法案件查處

第十八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管轄全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案件:

(一)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土地管理部門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

(三)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土地管理局交辦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九條  市(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案件:

(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

(三)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二十條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違法案件。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共同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鄉、鎮人民政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及時查處或查處不力的,應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可以直接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四)屬于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五)在追責時效內。

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后,應抄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立案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由兩名以上土地監察人員承辦。

案件承辦人員和主管負責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與本案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應予回避。

第二十五條  經立案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書后,應立即停止土地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土地違法案件調查結束后,土地管理部門分別情況依法作出如下決定:

(一)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

(二)認定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作出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

(三)認為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提出書面處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有關單位;

(四)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五)認定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決定撤銷案件。

監察、司法機關對土地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及時查處,并將結果反饋給土地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經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并監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遇到干擾、阻撓的,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保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土地管理部門不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或查處不力的,應督促其糾正。

第二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使用省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文書。

案件處理完畢后,承辦人應寫出結案報告,經本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結案。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片、照片等資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

(三)《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四)經復議機關復議或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應附復議決定書副本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對重大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應予以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批準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嚴格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法批準出讓或擅自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或出讓行為無效,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礙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對土地監察人員、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查封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因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過錯造成查封財產損失的,由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承擔。

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實施查封措施,給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土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土地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查,或者在處理土地違法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可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和超標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鄉、鎮人民政府不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理不當的,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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