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案例8篇

時間:2023-09-05 0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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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案例

篇1

一、 合同簡介及分包工程的背景

業主:孟加拉國公路局總工承包商:中鐵大橋局集團公司

工程師:PD 工程師代表:(咨詢工程師):PB等

開工日期: 2000年8月17日工期:1095天

違約罰金: 1百萬塔卡/天(約20000美元/天)違約罰金的最高限額: 合同價的10%

缺陷責任期: 365天

帕克西橋工程項目是中鐵大橋局集團公司參與國際工程投標中標的第一個海外工程項目。由于做標期短,難以進行全面的招標文件分析和詳細的環境調查,也由于開拓孟加拉國市場的需要,導致標價嚴重低于正常價格。而且帕克西橋工程項目規模龐大,涉及的專業很多,技術非常復雜。中鐵大橋局集團卻是一家以橋梁設計、施工、監理為主業的公司,不具備自行施工帕克西橋工程項目范圍內某些專業工程的能力。出于上述原因,為保證工程的順利實施,為了將帕克西橋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合同風險轉嫁給更多的公司共同承擔,彌補自身人力資源的不足,中鐵大橋局集團決定對帕克西橋工程項目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根據竣工數據統計,整個項目分包工程總造價達到了整個工程造價的36%,對整個工程起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但工程分包也存在風險,最主要是承包商和分包商延期罰款的不對等帶來的風險。因此正確進行分包工程管理,在國際工程實施過程中是十分重要的。

二、慎重選擇分包商

項目總經理是對外分包工程的領導,需要對外分包的工程項目由項目經理組織合同部、技術部、生產部、財務部等部室共同討論后確定,然后由上述相關部室組織實施。

一般而言,對總價50萬元以上的分包工程項目由合同部組織聯系分包商,原則上進行公開招標,技術部參與分包商的資格審查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合同部組織進行其它評審,由合同部將綜合評選結果呈報項目經理確定最終的分包商。對總價50萬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項目,由合同部尋找熟悉的有信譽的分包商,經項目總經理批準后直接分包。分包工程合同由項目經理或其委托人簽署。

根據分包工程的特點,可選擇的分包形式各式各樣。但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分包,作為總承包商的中鐵大橋局集團公司都必須十分慎重地選擇合適的分包商。因為一旦選擇失誤,將可能被分包商拖進困境。而且由于整個工程的各分項工程是相互聯系的一個整體,一家分包商拖延工期或因質量不合格而返工,可能會引起連鎖反應,影響其他分項工程,甚至影響全部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如果發生分包商違約,盡管可以根據相應的分包合同條款對分包商實施懲罰,甚至解除分包合同,但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損失將是巨大的。另外,分包商的失誤對第一次踏入國際市場的中鐵大橋局集團公司信譽將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公司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

從上表可以看出,除河道整治工程分包給中國公司以外,其它相關工作大部分均分包給了當地公司。因為當地公司熟悉孟加拉市場,處理各方面關系的能力強,且省去了龐大的人員、機械進出場費用,因此當地公司對分包工程更有競爭力。但由于孟加拉當地公司缺乏施工河道整治工程、收費站設備工程、樁O-Cell實驗的能力,因此挑選了孟加拉國以外的公司分包河道整治工程。

帕克西橋項目經理部在選擇分包商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分包商:

(1) 具備足夠的實力,包括財力和物力(施工機械和設備)。在分包談判過程中,必要時要求分包商提交近幾年的財務狀況表,研究其資金來源和籌資能力,負債狀況和經營能力,以判斷其實力能否承擔將分包給他的那部分工程。另外在需要分包商自備施工機具設備時,還派專人去現場考察其設備情況;

(2) 具備施工經驗:要求分包商具備所分包工程的類似施工經驗。決不允許分包商將帕克西橋作為其獲得新資質的場所。通過各種渠道收集資料,了解該分包商承擔過的類似工程的業績、施工質量及合同履行情況;

(3) 具有與業主及工程師溝通的能力:因為帕克西橋工程項目經過了兩次招標,招標文件編制歷時7年,曾多次審查修改,合同條件相當嚴密,對業主極其有利。而且分包出去的工程都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業務。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往往要求分包商以承包商的名義直接與業主及工程師溝通,處理相關事宜;

(4) 報價合理:特別要求分包商的報價與承包商的對外報價條件相一致。

根據上述原則,帕克西橋項目經理部最終選擇了合適的分包商。選擇分包商時主要面臨三種情況:

1、 合適的分包商只有一家。河道整治工程的分包屬于這種情況。原本在投標前,承包商已經與國內某公司商談了與河道整治工程有關的分包條件和分包價格。但在中標后,通過更加詳細的現場考察發現,開工時孟加拉的內河水位正急劇下降,無法滿足從國內調遣疏浚船(投標文件中分包商一覽表和機械設備來源中明確)的內河運輸水位條件,而且該公司再無其它更有效的途徑調遣疏浚船。先期考察人員迅速向該承包商總部匯報了這一情況,在取得該公司的同意和諒解后,終止了分包協議。承包商立即將眼光投向了孟加拉市場,經過充分調查后,發現有兩家公司在孟加拉國實施河道整治工程, 一家為荷蘭公司,一家即為最終的分包商某中國公司。承包商組織人員考察了這兩家公司在孟加拉的施工工地,主要考察了他們的疏浚船,發現他們均有能力實施帕克西橋的河道整治工程。于是邀請他們為分包工程編制簡單的方案并報價。經過審查,兩家公司方案均可行,但荷蘭公司的報價遠遠超過想象,根本無從談起。因此,承包商最終將目光鎖定在這家中國公司上,此時承包商已經與業主簽訂了帕克西橋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而且已經開工,此時選擇分包商,無疑于“臨渴掘井”。更為嚴重的是,內河水位急劇下降,若不立刻簽訂合同,即使是該公司的疏浚船也無法運至帕克西工地。但該公司也是急于拿下這一工程。因為,他們的機械設備進出口保函已經到期。若不拿下該工程,它們的疏浚船將必須轉場,運出孟加拉,這是一筆不菲的費用。而且疏浚船也將閑置。承包商抓住他們這一心理,經過艱苦談判,終于簽訂了雙方均較為滿意的分包合同,實現了雙贏。

2、 有多家公司可供選擇,采用詢價的方式。上述的地質鉆探、工程師房建、引道及雜項工程都屬于這種情況。

3、 公開招標方式。收費站的分包屬于這種情況。

三、簽訂縝密的分包合同條款

確定分包商之后,隨之就是與分包商開展合同談判,簽訂分包合同。在海外項目中分包商的違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要達到上述轉嫁風險的目的,分包合同條款必須嚴明、縝密。

在帕克西橋的工程分包過程中,承包商完全參照FIDIC合同的標準分包格式來準備分包合同。并結合分包工程的特點,擬訂特殊條款:在特殊條款中加入主合同中業主限制承包商的相應條款,如現場安全責任、環境保護、《維護手冊》與竣工圖紙;變更某些約束性條款,如將質保金加大,預付款少給或者不給,要求遞交履約保函,要求其自己負責稅金,將工程進度款付款時間延長,將違約罰金加大等;對于變更或者額外工程,要求分包商必須服從承包商的要求,對業主計價時,承包商得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分包商得剩余款項,將完工期限定得較短等。為了減少和解決實施過程可能出現的矛盾和爭端,承包商準備的分包合同條款,除了做到系統、完整、準確、明了以及在文件中各方職責分明、程序嚴謹外,最主要的是做到風險合理分擔,也就是將分包商能管理和控制的項目風險轉嫁給分包商。在擬訂條款的過程別杜絕條款含混不清,特別是有關職責,義務和風險分擔的條款盡可能明確、具體,以便實際操作。

除分包合同條款盡量具體、明確、嚴明、縝密外,承包商還盡量將分包合同的責權利條款與總承包合同掛鉤。而且通常在分包合同中寫明:“承包商擁有總承包合同中業主對待承包商同樣的權利對待分包商”。以達到相應權利、義務、制約關系的實際轉移。

四、嚴格按分包合同施工

簽訂了縝密的分包合同條款后,剩下的就是確保按照分包合同來執行分包工程了。在分包工程實施前,技術部必須提供分包商必要的技術圖紙、工藝、技術規范,必要時應組織技術交底。在分包商的管理時,要特別加強對分包工程的計劃管理、資金管理及風險管理。

1.加強分包工程的計劃管理:計劃管理是分包工程管理的重要部分,是保證分包工程能按期完成的關鍵。計劃包括工期計劃和資源計劃。計劃是承包商衡量分包商工程進度的標準,失去了這個標準,對分包商工程進度的判斷就是一個主觀標準而不是一個客觀標準。在分包合同簽訂時就將分包商擬用于該工程的設備種類和數量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以及施工計劃寫入分包合同中。在分包工程施工開始后應要求分包商提供詳細的施工計劃,并依據工期的長短每隔一段時間開分包商的進度會議,對工期滯后的項目一起分析滯后的原因及制訂下一步趕工的措施并依據制訂的措施對施工計劃作調整。只有每一階段目標實現了,整體目標才會有保證。特別針對孟加拉國分包商沒有時間觀點的弱點,督促分包商采取措施,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確保工程的按期完成。

2.以加強資金控制作為控制分包商的主要手段。分包商是為了錢才來為你干活,承包商是為了要分包商為你完成任務才請分包商,分包商與承包商是通過錢聯系在一起的。作為承包商心里時刻都應該明確,分包商按標準完成任務我就給你付錢而不是分包商聽話我就給你付錢。承包商不應干預分包商具體施工過程太多,否則在發生延誤或損失時很難區分是分包商的責任還是承包商指令不當或工作失誤的責任。具體的做法是指令一名分包商的高級人員為承包商負責該項目的代表,由分包商人員直接去面對監理的監督,承包商只有在分包商要求幫助的時候提供適當的幫助。只有權責明確了,對分包商約束性的那些懲罰條款才能在必要的時候用得上。

篇2

關鍵詞:高等教育;工程管理;合同管理;案例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TU723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

10052909(2015)04009904

隨著現代項目管理理論的發展及工程項目國際化、市場化的趨勢,招投標已成為中國建筑市場的主要交易方式,合同管理也成為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1]。工程招投標及合同管理的理論與實踐聯系緊密、各類標準合同文本的應用普及,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已成為工程管理人員必備的知識和能力,更是工程管理專業畢業生職業素質的重要體現。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作為工程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核心課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對其進行案例教學改革探索,對于推進工程管理專業教學改革有著重要的示范意義。

華北電力大學工程管理專業是國家級特色專業和北京市特色專業,該專業教學團隊被評為國家級優秀教學團隊和北京市優秀教學團隊。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一直是華北電力大學工程管理專業核心課程建設的重點,并成為北京市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子課程。“案例式教學法”是一種圍繞既定教學目標,將經過處理、提煉后的實踐案例展示給學生進行分析、思考、討論的教學模式[2]。將案例式教學應用于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既是課程內容特點的客觀要求和專業能力建設的需要,又可彌補學生實際操作和實踐經驗的不足,幫助學生體驗在工程管理實際工作中如何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通過案例經驗的積累,內化為對相關理論知識和方法工具的切身體會和實際把握[3]。筆者在教學實踐的基礎上,重點對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案例式教學的案例準備、教學實施、考核測評工作進行探討。

一、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案例式教學概述

關于案例式教學法,學術界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定義,但通常的概念描述包含以下要點:一是學生為主、教師引導;二是重視情景建設、環境模擬;三是借助個人分析、小組討論形式;四是實現理論知識與實踐結合。一般而言,教師首先針對課程教學目標選取具有典型性、實效性的案例進行案例背景和問題情境的構建,引導學生結合理論知識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學生在模擬情境中結合理論知識或提出解決實際問題的思路與方法、或總結實踐經驗和教訓。與傳統的填鴨式、講授式、演示式等教學方法相比,案例教學一方面活躍了以往略顯呆板沉悶的教學氛圍,促進師生之間的溝通,在一定程度上可幫助教師提高課堂教學質量、活躍氣氛、增加授課吸引力;另一方面,可改善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和積極性,促進學生之間的交流合作,實現理論知識的實際運用,增強知識的實效性,培養學生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根據華北電力大學工程管理本科專業教學大綱,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是學生必修的專業主干課程,也是其它專業學生輔修工程管理專業的課程之一。目前,該課程在本科四年級第一學期開設,共40個學時,采用中英雙語教學,授課班級學生數一般為50~65人。通過學習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學生應對建設工程招投標及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有系統掌握,同時獲得運用理論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該課程的學習應使學生能夠把握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中的各方責任、各項工作流程、風險分析,清楚如何研讀、分析合同,如何以合同指導實際工作。教師應重視學生的能力培養,舉一反三,使學生通過對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監理合同等的系統學習,具備分析其它如委托設計、物資采購合同的能力。學生還應熟練閱讀并理解英文工程建設招投標文件和合同范本。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作為一門綜合性的課程,旨在幫助本專業學生將大學前三年所學主要專業課程,如工程項目管理、建設法規、工程質量管理、施工組織、施工技術等課程聯系起來,建立工程管理專業所需的技術、經濟、管理、法律四個維度的知識架構,達到專業知識及應用的融會貫通。

二、案例教學準備工作

案例式教學的主要目的是與學生分享實踐經驗,鞏固理論知識,提高學生的實踐思辨能力。案例的編寫和案例庫的構建是順利組織實施案例式教學并產生良好教學效果的前提,此項工作也是教材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決定著教學基礎材料的豐富性、適用性和針對性。教師通常需要針對所教授課程的教學目標、知識內容,結合自身的實踐經驗和感悟,進行工程建設招投標及合同管理實際事例和事件的搜集,編寫案例教案,形成實用性和質量性并重的案例庫。

近年來,筆者結合自身多年的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等相關課程的教學經驗和研究成果,通過調研相關企業的實際操作和經驗,精選加工公開發表的典型案例,編制了該課程的教學案例庫。案例庫注重體現四個特點:(1)專題性,按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知識體系的不同設置不同專題,選取的案例涵蓋合同管理各個理論模塊和方法體系,有較強的針對性。(2)實用性,案例選取來自工程實際,多選取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并注重方法的實用性和先進性。(3)簡潔性,在充分、清楚的前提下力求案情描述文字精煉、簡明扼要,以使學生在課堂上花盡少的時間了解案例內容。(4)趣味性,案例力求內容生動、有啟發性和趣味性,通過案例調動學生積極思考,培養對該專業學習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涉及的案例大致可分為操作型案例、描述型案例和分析判斷型案例三種類型。

操作型案例是指教師給予學生足夠的案例基本背景內容、文本或圖表信息和相關材料,并且提出具體的分析操作要求,包括案例分析的內容、結果呈現形式等。例如,在工程招投標管理教學模塊中,根據招標和投標流程知識點所使用的案例,要求學生通過對某實際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研讀和交流,根據招標文件分組編制投標文件,通過投標書制作和投標模擬,掌握如何響應招標文件,如何進行投標書的文件準備、內容組織、文本編寫和簽署封裝等。

描述型案例通常是將實際工程項目運作中關于合同管理和招投標管理部分的典型做法(如要約和承諾的期限、項目承發包模式選擇、不平衡報價等案例)抽取出來,編制成文字論述的PPT課件,供學生學習和討論,并總結經驗和教訓,幫助學生了解實際工程運行和合同管理的要領。

分析判斷型案例是在教師提供的背景資料和具體問題描述的基礎上,針對有關案例(如招投標違規操作、合同條款爭議、國際工程索賠等案例)明確提出需討論的問題,引導學生根據案例進行思考、分析和討論,并提出各自的判斷見解和建設性意見,實現理論知識的鞏固。

在編制案例庫的同時,還需要對教學案例進行形式上的完善,即形成案例教案,以幫助教師把握好案例內容及課堂教學的過程控制。案例教案需要圍繞一個預定的教學目標展開,明確案例所涉及的知識點和難易程度。案例教案通常可包括:教學目標、相關理論知識點、案例標題(便于案例分類和識別)、案例正文(包括案例的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具體內容和爭端問題等背景,幫助學生對案例內容及案情有概括性了解)、對案例思維角度的提示(鼓勵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開放式思考和不同視角的分析)、教學實施計劃、附加的閱讀材料、參考分析及評述等。對于較為簡單的案例,教師只需向學生展示基本案情和主要數據資料,將大量的問題探索、綜合分析工作留給學生;而對較為綜合復雜的案例,教師則應提供較為詳細的信息材料,引導學生自己進行重點問題的判斷和分析[4]。

三、案例教學過程設計

案例教學是對教師教學組織能力的一項考驗。考慮到本科生大都缺乏工程實務和管理實踐經驗,這就要求教師在課程的案例教學組織中,明確教學各階段的重點和難點,運用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和技巧。基于案例庫的構建和教學內容的模塊整合,案例教學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案例教學計劃和組織工作。首先,需要教師根據課時計劃和目標,選取案例庫中相關案例,熟悉案例教案。其次,在人員組織方面,受班級學生數量的限制,結合案例教學的可行性,一般可采用小組演示法,這樣既有利于個人觀點的表達又方便進行分析總結;教師規定6~10人為一組,學生自由分組、搭配并選出聯系人,課程中小組成員不允許變動。

(2)課堂案例展示。首先,教師在課堂上為學生展示案例,考慮到學生缺乏實踐經驗,需要闡釋案例深層內涵,補充可能用到的相關信息。然后,教師需要提出案例分析討論的問題和具體要求,包含涉及的專業理論和知識、案例分析的形式、內容、準備時間等,適當引導學生思考。通常學生會在課后進行有關案例參考資料的查詢和分析討論。

(3)案例分析展示。學生經過課后充分準備,在課堂上進行案例分析成果展示。對不同的案例類型,教師可采用不同的討論方式。如對于操作型案例,學生課后需要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分析,按教師要求形成文本或實物,再在課堂上呈現,宜采用小組演示法。小組演示法可充分利用學生們的頭腦風暴、思維碰撞以消減他們實踐經驗缺乏的影響,但缺點是存在個別學生參與度不高的問題,不能確保每個學生都能得到充分鍛煉。而對于描述型和分析判斷型的案例,課后以小組為單位進行準備,在課堂上則可以采用單獨回答的形式進行問題的闡述和分析。在整個過程中,教師需把控好課堂討論的進度、深度和范圍,創造積極的討論氛圍,并及時給予提示和引導。

(4)案例分析總結和評價。教師針對學生們的案例分析情況進行問題及結論的歸納和總結,評價學生表現,提出改進意見。在此過程中,教師需要側重與理論知識的聯系,有意識地進行知識點的回顧以提升學生理論學習的深度和效果。教師可采用分類圖、流程圖、歸納圖等形式理清知識脈絡,將內容系統化,使學生既見樹木亦見森林[5]。

(5)案例教學總結。對于難度較大、綜合性強或可進一步深化的案例,教師可要求學生在課堂討論之后,上交書面總結。教師還應注意對案例教學過程中學生的學習情況及時總結,以及對暴露出的問題進行思考和改進,并進一步完善案例教學。

四、案例教學課程考核測評

根據案例教學課程特點,筆者對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考核和評價進行了改進和創新,將案例分析考核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主要從理論學習狀況、案例分析質量和課堂展示表現三個方面對學生進行評估,如表1。

例如,在招投標管理案例部分,教師要求學生根據某水電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文件編制

投標文件。首先考察各小組學生對招投標范圍、文件、程序等知識點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然后具體考察案例討論分析的成果,如編制的投標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文件袋封條和簽章是否合格等;在課堂上模擬實際開標過程,教師擔當主持人,學生擔當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教師在這一過程中重點考察學生模擬投標和評標時的表現。又如,在FIDIC合同國際工程索賠的案例中,重點考察學生對實際問題發現、分析、解決和對知識點的反向捕捉能力,以及清晰表達自我想法的能力。

狀況考察學生對于案例涉及知識點的學習是否到位,如能否運用正確適合的理論進行案例分析、討論和應用,能否綜合運用多個知識點對案例進行多角度、多方面的分析。40

分析

質量考察學生對案例問題的分析效果,如能否將理論知識有效應用到問題的分析和解決中并提出有建設性的結論或對策建議,能否就案例問題給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方案。40

課堂

展示考察學生的現場表現水平及口頭表達能力,如能否將問題和分析論述清晰并重點突出,能否借助多種表現形式(PPT,視頻,現場模擬等)進行充分展示并吸引聽眾。20

五、結語

將案例式教學法引入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課程是提升教學效果、促進學生專業能力建設的有效途徑。案例庫的建立、案例教學的過程設計以及對學生的考核測評是做好案例教學的三個重要方面。案例編寫和案例庫建設重在適用性和針對性,并通過教案為教師提供輔助支持。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例教學,應科學合理地設計案例過程,充分挖掘授課技巧,使教師更好掌控課堂,保證案例教學啟發性和學生參與的積極性。通過改進學生成績考核方式,將學生案例分析的理論學習狀況、案例分析質量和課堂展示表現情況計入成績,有助于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參考文獻:

[1]李啟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M].2版.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9.

[2]方光秀.工程項目管理課程案例教學法研究[J].延邊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3,04:315-318.

[3]趙振宇.項目管理案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篇3

合同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和控制的目的不僅僅是審減工程費用,更重要的是通過審查和控制來發現項目投資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促使投資管理的不斷完善,提高投資效益。構皮灘水電站地下廠房裝機5臺,單機容量為6(X)MW,年發電量%.67億kw·h。該工程工程量巨大,施工周期長,參建單位多,施工標段若干,主標合同金額上億元,9年時間簽訂合同及協議1300多個,合同金額100多億元。本文總結了參加構皮灘水電站建設工程多年來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提出一些合同管理的看法,從源頭上或側面消除影響施工合同管理的不利因素,來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整體水平。

1從思想上重視合同管理

對于水電建設單位的建設者來說,不僅合同管理工作人員要重視合同管理,公司領導應該更加重視,只有單位領導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工作人員才會大膽去管好合同。作為一個好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員,不但業務要精,知識面要廣,并且要熟悉現場施工情況,施工工藝,施工難點,預控在施工中將要出現的經濟糾紛并且在合同中有預控措施應對,同時還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質、法制意識和文字處理水平。

首先,合同管理工作者要熟悉和理解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內容,合同通用條款部分要逐條學習,理解后有的還要在專用條款中細化、補充;其次,在簽訂合同時文字使用要嚴謹,對于協議書、專用條款部分要反復推敲,咬文嚼字,避免一個條款有多種理解或意思表達。如“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前者是在沒有設計變更的情況下,合同價格是包干的,結算不作調整,而后者是以工程量計價方式,工程數量是可以按實調整,單價不變。還有些條款多一字或少一字也相差千里,如“質量保證金在保修期滿一年返還”與“質量保證金在保修期滿后一年返還”,按照這兩種說法分別去操作,對于保證金的時間價值和財務費用來說應該是相差很大的。地質缺陷的處理、灌漿量單價的劃分、超挖超填的預控、設計變更處理原則等等不可控因數,都必須根據每個工程的具體情況事前明確,避免甲乙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分歧,甚至對簿公堂。

2加強合同備案管理,維護招投標成果

有人會伺:招投標階段合同還未簽訂時如何進行合同管理?專業人士應該知道,需招標的工程,合同主要條款是招標人擬定的,且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中標后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必須與招標文件一致。因此,在招標文件備案時,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對其中的合同主要條款嚴格審查,對條款中不合法、不合理、帶有不正當競爭或損害他人利益的內容,應提出修改意見,若等中標訂立合同后就很難監管和修正。合同備案管理主要是審核合同價是否與中標價吻合,合同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有沒有附加一些不合理的補充條款,嚴格控制在備案階段就產生的“陰陽合同”,維護招投標成果,切實保證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發文要求“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要強化對擬簽訂合同主要條款中關于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的審查工作,應督促雙方簽訂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及超過約定風險幅度時的調整方法”,這也充分說明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十分重視在招投標階段、合同備案環節對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像構皮灘水電站這種大型工程建設施工期較長,在施工期間的物價波動很難預測,合同雙方可約定人工、材料、機械費三大要素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及超過約定風險幅度時的調整方法。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在合同有效期內(第一年除外),所有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公式法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調價公式為么P=P()(A+BIFrl/Fol+B2Ft27F02+B3Ft3/F03一l)式中,么P為需調整的價格差額;A為定值權重(即不調部份的權重);P0為工程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和扣還;對合同中規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亦不計在內);Bl、BZ、B3分別表示人工、材料、機械折舊費三項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份的權重),權重系數值經雙方確認后列人合同專用條款,定值權重和變值權重之總和為l;Ftl、FtZ、Ft3分別表示人工、材料、機械折舊費三項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取調價期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F01、F02、F03分別表示人工、材料、機械折舊費三項可調因子的合同價基期價格指數,取第一年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i第一年不進行價格調整。以后價格調整每一年進行一次,價格指數采用國家行業部門確定頒布人工、材料、機械折舊費三項價格指數(價差結算不計息)。在計算出的調價金額基礎上加上應計的稅金。除此之外其他因素影響合同價格均不作調整。

3推行與完善建設工程履約擔保機制

當前,工程量清單招標一般為合理低價中標,工程利潤普遍微薄,而且前期施工階段承包人要墊資投人,給流動資金不足的施工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推行與完善建設工程履約擔保機制能夠制約合同雙方不正常、不應該的違約行為。

目前工程建設中常發生的擔保類型有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前兩種擔保已在實際工程廣泛使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工程款支付擔保不能真正實施。因此建議在局部領域強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如在一些經營性項目上,可以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必須向中標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對于工程全額擔保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工程進度分段擔保,這樣既可以實現擔保目的,又可以緩解雙方資金壓力。對于擔保的額度,雙方無論采用何種擔保形式,應該是對等的,充分體現合同簽訂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則。

4結合現行計價體系,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有一個好的施工合同標準文本是建設各方主體管好工程,明確界定有關各方責任、義務、權益的重要保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簽訂施工合同一般為固定單價合同,而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0201)中的三種合同價款類型均不是很適合,應該及時補充一種固定單價合同類型以及一些附屬條款,以明確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范圍和工程結算原則等,不要使有些人認為綜合單價就是包括一切風險、綜合單價是絕對固定單價的錯誤觀念。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如廣東、江蘇等地,已經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適合當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效保證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穩步推行。同時在重要合同條款的約定要加以適當的引導與規范,對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應約定為固定單價合同,結算時單價相對固定,工程數量按實計算,當然對固定單價所包括的風險范圍及超過約定風險幅度時的調整方法也應在合同中明確。對于有些工程在滿足以下條件時,也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①工程項目規模較小、工期較短的工程。②該工程在招標時施工圖設計深度完全能滿足施工要求的。③招標人要求投標人自算工程量而報價的或招標人留給中標人足夠時間要求對工程量進行復核的。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也應該在合同中明確固定總價所包括的風險范圍及超過約定風險幅度時的調整方法和發生設計變更時工程價款調整的方法。對于不滿足條件的工程項目,合同主管部門應限制其采用固定總價的合同價款方式,或者采取其他特殊措施來平衡固定總價所帶來的巨大風險。

5建立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制度,實行必要的跟蹤檢查和管理

篇4

一、土建工程招標及合同簽訂過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區4棟宿舍、生產廠房(不包括鋼結構安裝)、辦公樓、污水處理站、油罐區、鍋爐房等共15個單項工程。業主希望及早投產并實現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標,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標,限定總工期為半年,共27周,跨越一個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緊,招標過程很短,從發標書到收標僅10天時間。招標圖紙設計較粗,沒有施工詳圖,鋼筋混凝土結構沒有配筋圖。

工程量表由業主提出目錄,工作量由投標人計算并報單價,最終評標核定總價。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要求報價中的材料價格調整獨立計算。

共有10家我國建筑公司參加投標,第一次收到投標書后,發現各企業都用國內的概預算定額分項和計算價格,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報出完全單價,也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使投標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難。故業主退回投標文件,要求重新報價。這時有5家退出競爭。這樣經過四次反復退回投標文件重新做標報價,才勉強符合要求。A方最終決定我國某承包公司B(以下簡稱B方)中標。

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為17518563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可預見風險費1,200,000元)。

二、合同條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條件選擇是在投標報價之后,由A方與B方議定。A方堅持用ICE,即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聯合會頒布的標準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堅持使用我國的示范文本。但A方認為示范文本不完備,不符合國際慣例,可執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內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幾個條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條件,6月24日雙方簽訂合同。合同條件相關的內容如下:

1.合同在中國實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法律基礎。

2.合同文本用英文編寫,并翻譯成中文,雙方同意兩種文本具有相同的權威性。

3.A方的責任和權力:

(l)A方任命A方的現場經理和代表負責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設備一經進入施工現場即被認為是為本工程專用。沒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將它們移出工地。

(3)A方負責提供道路、場地,并將水電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個75千伏安發電機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購買,A方負責費用。發電機的運行費用由B方承擔。施工用水電費用由B方承擔,按照實際使用量和規定的單價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價格的調整必須在A方代表簽字的書面變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減少工作量必須按照投標報價所確定的費率和價格計算。

如果變更指令會引起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則B方在接到變更指令后7天內書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確認,并且在雙方商討變更的價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實施變更,否則A方對變更不予付款。

(5)如果發現有由于B方負責的材料、設備、工藝所引起的質量缺陷,A方發出指令心方應盡快按合同修正這些缺陷,并承擔費用。

(6)本工程執行英國規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關的英國規范給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慮都有權指令B方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合同所規定的標準。

4.B方的責任和權力:

(1)若發現施工詳圖中的任何錯誤和異常應及時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圖紙和文件;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2)B方負責現場以外的場地、道路的許可證及相關費用。(其他略)

5.合同價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總價方式,總造價為17518563元人民幣,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費和應由B方承擔的不可預見的風險費用。

(2)付款方式:

①簽訂合同時,A方付給B方400萬元備料款。

②每月按當月工程進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個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額帳單。在接到B方帳單后,A方代表7天內作出審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價的5%作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A方將其中的一半支付給B方,待保修期結束且沒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從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竣工,A方向B方獎勵20萬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獎勵1萬元。若不能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竣工,拖延的第一周違約金為20萬元,在合同規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過一天,B方賠償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間發生超過14天的陰雨或冰凍天氣,或由于A方責任引起的干擾,A方給予B方以延長工期的權力。若發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導致工期延誤,B方應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順延要求,A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順延工期。

7.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或違反合同有關規定,A方有權指令B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責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費用由B方承擔。

(2)如果B方破產,不能支付到期的債務,發生財務危機,A方有權解除合同。

(3)A方認為B方不能安全、正確地履行合同責任,或己無力勝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務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則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擔停工責任。若B方拒不執行A方指令,則A方有權終止對B方的雇用。

8.爭執的解決:

本合同的爭執應首先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權力提請仲裁。若A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上海;若B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實施狀況

本工程土方工程從1995年5月11日開始,7月中旬結束,則土建施工隊伍7月份就進場(比土建施工合同進場日期提前)。但在施工過程中由于:

1.在當年八月份出現較長時間的陰雨天氣;

2.A方發出許多工程變更指令;

3.B方施工組織失誤、資金投人不夠、工程難度超過預先的設想;

4.B方施工質量差,被業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進度的拖延、工程質量問題和施工現場的混亂。

原計劃工程于1996年1月結束并投入使用,但實際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開工后的31周,還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沒有完成。此時業主以如下理由終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關系:

l.B方施工質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規定,又無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無力彌補;

3.使用過多無資歷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現場出現多級分包;

將原屬于B方工程范圍內的一些未開始的分項工程刪除,并另發包給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盡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個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終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過程中B方提出近1200萬的索賠要求,在工程過程中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而雙方經過幾輪會談,在10個月后,最終業主僅賠償B方30萬元。

本工程無論從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許多經驗教訓值得記取。

四、B方的教訓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損失,不僅經濟上虧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現場,對企業形象有很大的影響。這個工程的教訓是深刻的。

1.從根本上說,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招標圖紙比較粗略,做標期短,地形和地質條件復雜,所使用的合同條件和規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對B方來說,幾個重大風險集中起來,失敗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結束時B方提出實際工程量的決算價格為1882萬元(不包括許多索賠)。經過長達近十個月的商談,A方最終認可的實際工程量決算價格為1416萬元人民幣。雙方結算的差異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標圖紙較粗略,而A方在招標文件中沒給出工作量,由B方計算工程量,而B方計算的數字都很低。例如,圖紙缺少鋼筋配筋圖,承包商報價時預算402t鋼筋,而按后來頒發的詳細的施工圖核算應為約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變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個實際用量約1010t。由于為固定總價合同,A方認為詳細的施工圖用量與B方報價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計價格100多萬元是B方報價的失誤,或為獲得工程而作出的讓步,在任何情況下不予補償。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誤。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現場人員發現缺少住宅樓的基礎圖紙,再審查報價發現漏報了住宅樓的基礎價格約30萬人民幣。分析責任時,B方的預算員堅持認為,在招標文件中A方漏發了基礎圖,而A方代表堅持是B方的預算師把基礎圖弄丟了。由于采用了固定總價合同,B方最終承擔了這個損失。這個問題實質上是B方自己的責任,他應該:

①接到招標文件后應對招標文件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將圖紙和圖紙目錄進行校對,如果發現有缺少,應要求A方補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報價時仍應該能發現圖紙的缺少,這時仍可以向業主索要,或自己出錢復印,這樣可以避免損失。

2.報價的失誤。B方報價按照我國國內的定額和取費標準,但沒有考慮到合同的具體要求,合同條件對B方責任的規定,英國規范對工程質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開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規范的要求為A方的現場管理人員建造臨時設施。辦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層和地磚,廁所按現場人數設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糞池,并貼瓷磚,這大大超出B方的預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設立急救室、醫務設備,施工人員在工地上應配備專用防釘鞋、防灰鏡、防雨具,這方面的花費都在報價中沒有考慮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個國道西側,棄土須堆到國道東側,這樣必須切斷該國道。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申請切斷國道許可、設告示欄、運土過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復國道等各種費用,而B方報價中未考慮到這些費用。B方向A方提出索賠,但為A方反駁,因為合同已規定這是B方責任,應由B方支付費用。

當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提出合同條件,而在確定承包商中標后才提出合同條件。這是不對的,違反慣例。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報價的失誤。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過于薄弱,施工人員沒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國際工程的慣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國內通常的方法施工、處理與業主的關系。例如:

(1)對A方代表的指令不積極執行,作“冷處理”,造成英方代表許多誤解,導致雙方關系緊張。

例如,B方按圖紙規定對內墻用紙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國人)到現場一看,認為用草和石灰粉刷,質量不能保證,指令暫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員向他說明紙筋灰在中國用得較多,質量能保證。A方代表要求暫停粉刷,先粉刷一間,讓他確認一下,如果確實可行,再繼續施工。但B方對A方代表的指令沒有貫徹,粉刷工程小組雖然已經聽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計劃繼續粉刷紙筋灰。幾天后粉刷工程即將結束,A方代表再到現場一看,發現自己指令未得到貫徹,非常生氣,拒絕接收紙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鏟除,重粉水泥砂漿。因為圖紙規定使用紙筋灰,B方就此提出費用索賠,包括:

①已粉好的紙筋灰工程的費用;

②返工清理;

③兩種粉刷價差索賠。

但A方代表僅認可兩種粉刷的價差索賠,而對返工造成的損失不予認可,因為他已下達停工指令,繼續施工的損失應由B方承擔。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對他不尊重。所以導致后期在很多方面雙方關系非常緊張。

(2)施工現場幾乎沒有書面記錄。本工程變更很多,由于缺少記錄,造成許多工程款無法如數索賠。

例如在施工現場有三個很大的水塘,設計前勘察人員未走到水塘處,地形圖上有明顯的等高線,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現場考察時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發現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須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運量、費用133,000元索賠要求,認為招標文件中未標明水塘,則應作為新增工程分項處理。A方工程師認為,對此合同雙方都有責任:A方未在圖上標明,提供了不詳細的信息;而B方未認真考察現場。最終A方還是同意這項補償。但B方在施工現場沒有任何記錄、照片,沒有任何經A方代表認可的證明材料,例如土方外運多少、運到何處、回填多少、從何處取土。最終A方僅承認60,000元的賠償。

(3)B方的工程報價及結算人員與施工現場脫節,現場沒有估價師,每月B方派工作量統計員到現場與業主結算,他只按圖紙和原工程量清單結算,而忽視現場的記錄和工程變更,與現場B方代表較少溝通。

(4)合同規定,A的任何變更指令必須再次由A方代表書面確認,并雙方商談價格后再執行,承包商才能獲得付款。而在現場,承包商為業主完成了許多額外工作和工程變更,但沒有注意到業主的書面確認,也沒有和業主商談補償費用,也沒有現場的任何書面記錄,導致許多附加工程款項無法獲得補償。A方代表對他的同事說:“中國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錢。”“結算師每月進入現場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業主出于安全的考慮,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圍墻。當然這是合同內的附加工程。業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圍墻高2米,上部為壓頂,花墻,下部為實心一磚墻,再下面為條型大放腳基礎,再下為道渣墊層。業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長米報價,所報單價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師未到現場詳細調查,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為大放腳和道渣,正常土質的挖基槽計算費用,而忽視了當地為丘陵地帶,而且有許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難度極大。結果實際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磚工程量大大超過預算。由于按延長米報價,業主不予補償。

(6)由于本工程倉促上馬,所以變更很多。業主代表為了控制投資,在開工后再次強調,承包商收到變更指令或變更圖紙,必須在7天內報業主批準(即為確認),并雙方商定變更價格,達成一致后再進行變更,否則業主對變更不予支付。這一條應該說對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書面指令后不去讓業主確認,不去談價格(因為預算員不在施工現場),而本工程的變更又特別多,所以大量的工程變更費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質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責任心,使A方代表對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開工后,像我國許多國內工程一樣,施工現場出現了許多未經業主代表批準的分包商,以及多級分包現象。這些分包商分包關系復雜,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難以控制。他們工作沒有熱情,施工質量差,工地上協調困難,造成混亂。這在任何國際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許的。

在相當一部分墻體工程中,由于施工質量太差,高低不平,無法通過驗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為了保證質量,要求B方在墻面上加鋼絲網,而不給B方以費用補償。這不僅大大增加了B方的開支,而且A方對工程不滿意。

投標前A方提供了一本適用于本工程的英國規范,但B方工程人員從未讀過,施工后這本規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員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圖施工,結果造成許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圖上將消防管道與電線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溝中,中間沒有任何隔離,B方按圖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絕驗收,因為:某毛紡廠建設工程,由英國某紡織企業出資85%,中國某省紡織工業總公司出資15%成立的合資企業(以下簡稱A方),總投資約為1800萬美元,總建筑面積22610平方米,其中土建總投資為3000多萬元人民幣。該廠位于丘陵地區,原有許多農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國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廠房基礎采用攪拌樁和振動樁約8000多根,主廠房主體結構為鋼結構,生產工藝設備和鋼結構由英國進口,設計單位為某省紡織工業設計院。

一、土建工程招標及合同簽訂過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區4棟宿舍、生產廠房(不包括鋼結構安裝)、辦公樓、污水處理站、油罐區、鍋爐房等共15個單項工程。業主希望及早投產并實現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標,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標,限定總工期為半年,共27周,跨越一個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緊,招標過程很短,從發標書到收標僅10天時間。招標圖紙設計較粗,沒有施工詳圖,鋼筋混凝土結構沒有配筋圖。

工程量表由業主提出目錄,工作量由投標人計算并報單價,最終評標核定總價。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要求報價中的材料價格調整獨立計算。

共有10家我國建筑公司參加投標,第一次收到投標書后,發現各企業都用國內的概預算定額分項和計算價格,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報出完全單價,也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使投標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難。故業主退回投標文件,要求重新報價。這時有5家退出競爭。這樣經過四次反復退回投標文件重新做標報價,才勉強符合要求。A方最終決定我國某承包公司B(以下簡稱B方)中標。

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為17518563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可預見風險費1,200,000元)。

二、合同條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條件選擇是在投標報價之后,由A方與B方議定。A方堅持用ICE,即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聯合會頒布的標準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堅持使用我國的示范文本。但A方認為示范文本不完備,不符合國際慣例,可執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內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幾個條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條件,6月24日雙方簽訂合同。合同條件相關的內容如下:

1.合同在中國實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法律基礎。

2.合同文本用英文編寫,并翻譯成中文,雙方同意兩種文本具有相同的權威性。

3.A方的責任和權力:

(l)A方任命A方的現場經理和代表負責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設備一經進入施工現場即被認為是為本工程專用。沒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將它們移出工地。

(3)A方負責提供道路、場地,并將水電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個75千伏安發電機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購買,A方負責費用。發電機的運行費用由B方承擔。施工用水電費用由B方承擔,按照實際使用量和規定的單價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價格的調整必須在A方代表簽字的書面變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減少工作量必須按照投標報價所確定的費率和價格計算。

如果變更指令會引起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則B方在接到變更指令后7天內書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確認,并且在雙方商討變更的價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實施變更,否則A方對變更不予付款。

(5)如果發現有由于B方負責的材料、設備、工藝所引起的質量缺陷,A方發出指令心方應盡快按合同修正這些缺陷,并承擔費用。

(6)本工程執行英國規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關的英國規范給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慮都有權指令B方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合同所規定的標準。

4.B方的責任和權力:

(1)若發現施工詳圖中的任何錯誤和異常應及時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圖紙和文件;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2)B方負責現場以外的場地、道路的許可證及相關費用。(其他略)

5.合同價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總價方式,總造價為17518563元人民幣,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費和應由B方承擔的不可預見的風險費用。

(2)付款方式:

①簽訂合同時,A方付給B方400萬元備料款。

②每月按當月工程進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個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額帳單。在接到B方帳單后,A方代表7天內作出審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價的5%作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A方將其中的一半支付給B方,待保修期結束且沒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從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竣工,A方向B方獎勵20萬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獎勵1萬元。若不能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竣工,拖延的第一周違約金為20萬元,在合同規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過一天,B方賠償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間發生超過14天的陰雨或冰凍天氣,或由于A方責任引起的干擾,A方給予B方以延長工期的權力。若發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導致工期延誤,B方應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順延要求,A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順延工期。

7.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或違反合同有關規定,A方有權指令B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責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費用由B方承擔。

(2)如果B方破產,不能支付到期的債務,發生財務危機,A方有權解除合同。

(3)A方認為B方不能安全、正確地履行合同責任,或己無力勝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務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則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擔停工責任。若B方拒不執行A方指令,則A方有權終止對B方的雇用。

8.爭執的解決:

本合同的爭執應首先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權力提請仲裁。若A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上海;若B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實施狀況

本工程土方工程從1995年5月11日開始,7月中旬結束,則土建施工隊伍7月份就進場(比土建施工合同進場日期提前)。但在施工過程中由于:

1.在當年八月份出現較長時間的陰雨天氣;

2.A方發出許多工程變更指令;

3.B方施工組織失誤、資金投人不夠、工程難度超過預先的設想;

4.B方施工質量差,被業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進度的拖延、工程質量問題和施工現場的混亂。

原計劃工程于1996年1月結束并投入使用,但實際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開工后的31周,還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沒有完成。此時業主以如下理由終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關系:

l.B方施工質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規定,又無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無力彌補;

3.使用過多無資歷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現場出現多級分包;

將原屬于B方工程范圍內的一些未開始的分項工程刪除,并另發包給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盡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個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終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過程中B方提出近1200萬的索賠要求,在工程過程中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而雙方經過幾輪會談,在10個月后,最終業主僅賠償B方30萬元。

本工程無論從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許多經驗教訓值得記取。

四、B方的教訓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損失,不僅經濟上虧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現場,對企業形象有很大的影響。這個工程的教訓是深刻的。

1.從根本上說,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招標圖紙比較粗略,做標期短,地形和地質條件復雜,所使用的合同條件和規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對B方來說,幾個重大風險集中起來,失敗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結束時B方提出實際工程量的決算價格為1882萬元(不包括許多索賠)。經過長達近十個月的商談,A方最終認可的實際工程量決算價格為1416萬元人民幣。雙方結算的差異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標圖紙較粗略,而A方在招標文件中沒給出工作量,由B方計算工程量,而B方計算的數字都很低。例如,圖紙缺少鋼筋配筋圖,承包商報價時預算402t鋼筋,而按后來頒發的詳細的施工圖核算應為約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變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個實際用量約1010t。由于為固定總價合同,A方認為詳細的施工圖用量與B方報價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計價格100多萬元是B方報價的失誤,或為獲得工程而作出的讓步,在任何情況下不予補償。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誤。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現場人員發現缺少住宅樓的基礎圖紙,再審查報價發現漏報了住宅樓的基礎價格約30萬人民幣。分析責任時,B方的預算員堅持認為,在招標文件中A方漏發了基礎圖,而A方代表堅持是B方的預算師把基礎圖弄丟了。由于采用了固定總價合同,B方最終承擔了這個損失。這個問題實質上是B方自己的責任,他應該:

①接到招標文件后應對招標文件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將圖紙和圖紙目錄進行校對,如果發現有缺少,應要求A方補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報價時仍應該能發現圖紙的缺少,這時仍可以向業主索要,或自己出錢復印,這樣可以避免損失。

2.報價的失誤。B方報價按照我國國內的定額和取費標準,但沒有考慮到合同的具體要求,合同條件對B方責任的規定,英國規范對工程質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開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規范的要求為A方的現場管理人員建造臨時設施。辦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層和地磚,廁所按現場人數設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糞池,并貼瓷磚,這大大超出B方的預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設立急救室、醫務設備,施工人員在工地上應配備專用防釘鞋、防灰鏡、防雨具,這方面的花費都在報價中沒有考慮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個國道西側,棄土須堆到國道東側,這樣必須切斷該國道。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申請切斷國道許可、設告示欄、運土過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復國道等各種費用,而B方報價中未考慮到這些費用。B方向A方提出索賠,但為A方反駁,因為合同已規定這是B方責任,應由B方支付費用。

當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提出合同條件,而在確定承包商中標后才提出合同條件。這是不對的,違反慣例。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報價的失誤。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過于薄弱,施工人員沒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國際工程的慣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國內通常的方法施工、處理與業主的關系。例如:

(1)對A方代表的指令不積極執行,作“冷處理”,造成英方代表許多誤解,導致雙方關系緊張。

例如,B方按圖紙規定對內墻用紙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國人)到現場一看,認為用草和石灰粉刷,質量不能保證,指令暫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員向他說明紙筋灰在中國用得較多,質量能保證。A方代表要求暫停粉刷,先粉刷一間,讓他確認一下,如果確實可行,再繼續施工。但B方對A方代表的指令沒有貫徹,粉刷工程小組雖然已經聽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計劃繼續粉刷紙筋灰。幾天后粉刷工程即將結束,A方代表再到現場一看,發現自己指令未得到貫徹,非常生氣,拒絕接收紙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鏟除,重粉水泥砂漿。因為圖紙規定使用紙筋灰,B方就此提出費用索賠,包括:

①已粉好的紙筋灰工程的費用;

②返工清理;

③兩種粉刷價差索賠。

但A方代表僅認可兩種粉刷的價差索賠,而對返工造成的損失不予認可,因為他已下達停工指令,繼續施工的損失應由B方承擔。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對他不尊重。所以導致后期在很多方面雙方關系非常緊張。

(2)施工現場幾乎沒有書面記錄。本工程變更很多,由于缺少記錄,造成許多工程款無法如數索賠。

例如在施工現場有三個很大的水塘,設計前勘察人員未走到水塘處,地形圖上有明顯的等高線,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現場考察時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發現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須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運量、費用133,000元索賠要求,認為招標文件中未標明水塘,則應作為新增工程分項處理。A方工程師認為,對此合同雙方都有責任:A方未在圖上標明,提供了不詳細的信息;而B方未認真考察現場。最終A方還是同意這項補償。但B方在施工現場沒有任何記錄、照片,沒有任何經A方代表認可的證明材料,例如土方外運多少、運到何處、回填多少、從何處取土。最終A方僅承認60,000元的賠償。

(3)B方的工程報價及結算人員與施工現場脫節,現場沒有估價師,每月B方派工作量統計員到現場與業主結算,他只按圖紙和原工程量清單結算,而忽視現場的記錄和工程變更,與現場B方代表較少溝通。

(4)合同規定,A的任何變更指令必須再次由A方代表書面確認,并雙方商談價格后再執行,承包商才能獲得付款。而在現場,承包商為業主完成了許多額外工作和工程變更,但沒有注意到業主的書面確認,也沒有和業主商談補償費用,也沒有現場的任何書面記錄,導致許多附加工程款項無法獲得補償。A方代表對他的同事說:“中國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錢。”“結算師每月進入現場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業主出于安全的考慮,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圍墻。當然這是合同內的附加工程。業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圍墻高2米,上部為壓頂,花墻,下部為實心一磚墻,再下面為條型大放腳基礎,再下為道渣墊層。業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長米報價,所報單價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師未到現場詳細調查,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為大放腳和道渣,正常土質的挖基槽計算費用,而忽視了當地為丘陵地帶,而且有許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難度極大。結果實際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磚工程量大大超過預算。由于按延長米報價,業主不予補償。

(6)由于本工程倉促上馬,所以變更很多。業主代表為了控制投資,在開工后再次強調,承包商收到變更指令或變更圖紙,必須在7天內報業主批準(即為確認),并雙方商定變更價格,達成一致后再進行變更,否則業主對變更不予支付。這一條應該說對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書面指令后不去讓業主確認,不去談價格(因為預算員不在施工現場),而本工程的變更又特別多,所以大量的工程變更費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質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責任心,使A方代表對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開工后,像我國許多國內工程一樣,施工現場出現了許多未經業主代表批準的分包商,以及多級分包現象。這些分包商分包關系復雜,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難以控制。他們工作沒有熱情,施工質量差,工地上協調困難,造成混亂。這在任何國際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許的。

在相當一部分墻體工程中,由于施工質量太差,高低不平,無法通過驗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為了保證質量,要求B方在墻面上加鋼絲網,而不給B方以費用補償。這不僅大大增加了B方的開支,而且A方對工程不滿意。

投標前A方提供了一本適用于本工程的英國規范,但B方工程人員從未讀過,施工后這本規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員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圖施工,結果造成許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圖上將消防管道與電線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溝中,中間沒有任何隔離,B方按圖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絕驗收,因為:(1)這樣做極不安全,違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規范。

(2)即使施工圖上是兩管放在一齊,是錯的,但合同規定,承包商若發現施工圖中的任何錯誤和異常,應及時通知A方。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能夠發現這個常識性的錯誤。

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將兩管隔離,而不給B方任何補償。

五、A方的教訓

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損失,表現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從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但實際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嚴重影響了投資計劃的實現。雙方就工程款的結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質量很差。如主廠房地坑防水砂漿粉刷后漏水;許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澆搗不密實出現孔洞,柱子傾斜;由于內墻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開裂等。

3.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質按量完成工程,業主不得不終止與B方的合同,而將剩余的工程再發包,請另外的承包商來完成。這給業主帶來很大的麻煩,對工程施工現場造成很大的混亂。

4.當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許多教訓值得記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總經理制定項目總目標,作合同總策劃。但他是搞經營出身的,沒有工程背景,僅按市場狀況作計劃,急切地想上馬這個項目,想壓縮工期,所以將計劃期、做標期、設計期、施工準備期縮短,這是違反客觀規律的,結果欲速則不達,不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長了工期。

(2)由于項目倉促上馬,設計和計劃不完備,工程中業主的指令所造成的變更太多,地質條件又十分復雜,不應該用固定總價合同。這個合同的選型出錯,打倒了承包商,當然也損害了工程的整體目標。

(3)如果要盡快上馬這個項目,應采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條件。而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國規范,對承包商風險太大,工程不可能順利。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了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區外錨地、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或者禁航區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復,因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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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讓與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

第四條讓與人應當是合法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對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依照專利法第57條規定,請求地方備案管理部門處理。

第七條當事人憑專利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專利合同。

第十條訂立專利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可以委托專利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條款,填寫專利合同備案申請表并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兩份:

(一)備案申請表;

(二)合同副本;

(三)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四)讓與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用A4紙單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不予備案:

(一)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二)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三)同一專利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四)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十六條地方備案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形式及時將備案申請表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七條對符合要求的專利合同備案申請,地方備案部門在7日內向當事人出具準予備案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通知。

第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在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后3日內,將其備案意見、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等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合同備案數據庫,管理備案數據,并提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專利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合同案號、讓與人、受讓人、主分類號、專利號、專利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合同性質、備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變更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前解除專利合同的,應當在訂立解除協議后10日內持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未按期辦理提前解除手續的,原備案繼續有效,直至原專利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延長專利合同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2個月之前,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變更專利合同其他內容的,參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正在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專利權轉移的,對原專利合同不發生效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專利申請被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將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名稱及有關條款變更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專利合同履行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宣告無效的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的效力,參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提交虛假備案申請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偽造專利合同備案證明的,地方備案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合同備案,并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地方備案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依法對專利許可貿易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不能按照要求開展工作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暫停直至取消其備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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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對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視不夠:目前很多醫院的高層領導不夠重視合同檔案管理工作,認為合同檔案管理不會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故而忽視在其管理方面的投入,致使醫院合同檔案管理出現設備不齊全、管理機制不完善、管理技術落后等問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檔案資料不齊全、不準確等會帶來嚴重后果,大大降低醫院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從而影響醫院未來的長遠發展。現代化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由于與合同檔案管理相關的各種制度得不到完善,使得醫院合同檔案管理工作開展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是當前醫院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之一。以各部門的協調制度來說,合同檔案管理工作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廣、要求較高,醫院各部門必須要積極配合合同檔案管理機構的工作,相互協作,才能提高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但是,大部分醫院缺乏這方面的管理制度,致使各部門不能有效地配合工作,使醫院合同檔案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不斷下降。另外,部分醫院甚至未設立專門負責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的部門,一般都由其他相關部門代替,致使合同檔案管理工作比較滯后,很多檔案資料無法完整地保存,從而制約了醫院的進一步發展。合同檔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夠高:隨著信息技術的全面發展,社會各行業都開始利用信息技術促進自身的發展。對于醫院來說,必須要跟上時代步伐,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自身服務質量和醫院的醫療水平,才能更好地迎接各種挑戰。在實踐過程中,醫院不僅要利用信息技術改進自身的醫療服務方式,同時還要利用信息技術改進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的方式,以真正提高合同檔案的管理水平。但是,大部分醫院只將信息技術應用于醫院的服務方面,沒有在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上靈活運用,使得合同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滯后,信息化程度不夠高,無法有效地促進醫院不斷發展。另外,部分醫院雖然重視將信息技術應用于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但是因為缺乏既精通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又熟悉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使得醫院合同檔案管理信息化發展非常緩慢。合同檔案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目前,大多數醫院都存在合同檔案管理隊伍素質不高的問題,導致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無法得到快速提升,給醫院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創新造成極大阻礙。在安排人員時,醫院將一些工作能力不強或年老的員工放在檔案管理工作的崗位上,致使合同檔案管理隊伍的素質不高。隨著醫院合同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腳步的不斷加快,很多醫院都開始對合同檔案資料進行信息化管理,但是原有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因為缺乏信息技術方面的能力,無法適應新時代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的需求,造成醫院合同檔案管理隊伍整體素質水平無法快速提升。信息不完整,合同檔案利用率低: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醫院合同檔案管理遺留了很多檔案信息方面的問題,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沒有進行整理和收集,造成合同檔案相關信息的缺失,使醫院檔案信息的有效管理存在很多困難。在實踐過程中,合同檔案信息的整理、收集和歸納沒有得到真正落實,使醫院合同檔案信息出現不完整問題,給醫院各部門工作帶來嚴重影響,致使合同檔案利用率非常低,失去存在的真正價值。

二、醫院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創新的策略

創新管理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在制定合同檔案管理工作考核標準的同時,提高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和專業水平,從而提高服務質量。在實踐過程中,將合同檔案管理工作與醫院核心競爭力相結合,可以促進企業市場競爭力的不斷提高,從而提升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日常工作中,還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監督,嚴格按照國家規范標準執行,確保醫院檔案信息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創新管理機制,提升管理水平:在創新管理機制方面,醫院必須積極學習各行業在合同檔案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國內外的先進管理技術,以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出符合本醫院需求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從而保障合同證檔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在制定合同檔案管理制度時,還必須將該項工作與醫院的經營制度、經營模式、經濟水平、企業文化等有機結合起來,確保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共同推進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的創新。創新管理隊伍,提高整體素質:醫院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的創新,必須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管理人員的培養,提高合同檔案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首先,必須要強化合同檔案管理人員對這項工作的認識,端正自己的工作態度,在思想上重視這項工作;其次,必須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管理人員的基礎知識、信息技術能力等方面的培養,提高合同檔案管理人員的綜合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滿足社會發展需求,推動醫院合同檔案管理不斷創新,促進醫院長遠發展。創新管理模式,提高信息化程度:信息技術在醫院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的應用,對于提高合同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創新醫院合同檔案管理模式,注重信息技術的合理應用,可以將以前紙質檔案的管理方式逐漸轉化為電子檔案管理方式,不論是檔案收集、檔案編輯,還是檔案存儲、檔案調用等工作的程序都得到了極大的簡化,大大提高了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與此同時,信息技術的應用,大大降低了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使合同檔案資料變得更加準確和完整,有效避免了手工管理方式出現的各種錯誤,大大提高了醫院合同檔案的利用價值和有效利用率。

作者:金銀善 單位:延邊大學附屬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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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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