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8篇

時間:2023-09-04 09: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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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

篇1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篇2

關鍵詞:商務;稅收;法律;對策

電子商務應否征稅,應采取何種稅收政策,涉稅法律應如何制定等諸多問題,刻不容緩地擺在了法律工作者的面前。本文結合中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實際,認真分析了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問題,探索適合于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涉稅法律對策。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帶來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使經濟全球化、虛擬化、一體化和流動性強。一方面,電子商務當事人無須在一個國境內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從全球的任何一個角落對其產品、勞務等進行銷售,交易主體的收益來源難以準確地判斷,使稅收管轄權運作失靈,直接導致征稅主體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網絡交易有其虛擬性,在虛擬的交易中是通過交易主體的網址進行交易,無法通過網址來判斷其納稅主體是誰。納稅主體可以通過虛假名稱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經常性改變其網址,這樣網址并不能成為確定納稅主體的依據,也就是說,納稅主體與其從事交易的網址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關聯,難以確定納稅主體。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客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使貿易數字化,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是數字化信息流的傳輸過程。傳統貿易中的商品、勞務、特許權、收益所得等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當事人之間流動,尤其是網絡上出現的新型服務如知識產權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載和復制,對交易的數量、性質無法準確地掌握,交易客體及性質無法確定。

(三)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

在電子貿易中,消費者可以從廠商的網站直接和廠商進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發商等,而實際稅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隨著電子貿易的發展,這些中介在稅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雖然國內銀行可以提供納稅人的情況,但近年來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因而削弱了稅務機關對網上交易的監控力度,無法像傳統貿易一樣征稅。

傳統貿易的征稅是以審查企業帳冊憑證為課稅的依據,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對課稅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難度。電子貿易不再有傳統的帳冊,取而代之的是存儲于計算機中的數字信息,而對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隨意地由企業自行修改。一方面,稅務部門對全面掌握企業的貿易情況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即使稅務部門掌握了企業的一些貿易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稅收稽核不能根據企業貿易的實際交易量來稽查。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也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由于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明顯脫節。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因而稅務機關更加難以開展征管。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的思考

(一)我國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

為促進我國稅收健康有序地發展,稅收應遵循稅收中立性原則、稅收公平性原則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

中立性原則是指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稅負一致性,也就是說,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存在優劣之分,并在電子商務市場體系沒有完善之前,可以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避免因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出臺及其不完善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公平性原則是納稅人無論采用傳統貿易方式還是電子商務方式都應享有同等的稅負。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國的稅收權益。

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為國內外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利益,防止巨額稅款的流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能夠在國際稅收的對抗和協調中找到利益的均衡點,最終形成新的國際稅收格局。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

1.以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為基點,全面啟動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但是我國的稅務部門以現行稅務法律制度為基點,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還存在許多問題。

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系統應以互聯網為基礎,建設對非網絡交易征稅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和對網絡交易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嚴密監視網絡貿易,跟蹤貿易數據流向,依據貿易規則和法律依據進行稅收征管和稅收稽查;利用互聯網的普及性,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申報和納稅。

2.完善立法

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補充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或制定新的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法。

第一,完善現行稅法。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對于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定是一片空白,因此應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做好與現行稅收征管法的銜接,使稅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研究是否確定電子商務的網址和服務器視同為常設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活動所在地等問題。

第二,完善金融及商貿立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性”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完善相關法律,如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認定惡意修改為違法行為。

總之,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經濟模式已經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在我國建立電子商務涉稅法律規定和法制框架已是勢在必行。完善、規范、科學的法律對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稅收、促進經濟發展必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亦使電子商務的發展走上有中國特色的法制化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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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暢。淺議網上交易對稅收影響[J].財會研究,1999,(9)。

篇3

    【關鍵詞】電子商務 立法完善 稅收征管

    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是指實現電子化的整個貿易活動。從涵蓋范圍可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利用電子數據信息的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其按商務范圍可分為廣義的電子商務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使用了電子數據信息的全部商業活動,即包括契約型和非契約型的商業活動。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契約性質的貿易和服務的過程,也即互聯網電子商務。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中尚未涉及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然而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日益突出。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法問題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稅收基本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都存在著挑戰。就稅收法定原則來說,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紙化、無址化、高流動性等特點對稅收法定原則所要求的稅收征納必須有明確,肯定的法律依據提出了挑戰。就稅收公平原則來說,由于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電子商務不能被現行稅制所涵蓋,其本身具有流動性、隱匿性以及數字化與當前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水平不相適應,使電子商務成為合法的避稅港,并且,許多國家的稅法在適用稅收公平主義時,都特別強調“禁止不平等對待”的法理,也禁止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特定納稅人給予特別優惠。但由于各國或地區對電子商務的稅法規定不一致、不統一而造成稅收公平原則不能得以實現。就稅收效率原則來說,包括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行政效率要求稅務機關在行政方面減少費用支出,最大限度降低稅務支出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其要求稅收的征收者和繳納者都應盡可能確定、便利和節約,盡可能降低稅收成本。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應當貫徹確定、簡潔和便于操作的原則,將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提高稅收效率;稅收經濟效率原則又稱為稅收中性原則,強調稅收不應對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發生干擾和扭曲,應盡可能地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保證社會經濟的良性、有序運行,提高經濟效益,要求的是盡可能減少稅收的負面效應,使市場能更大程度地發揮其對資源的配置作用。

    2.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地域管轄權的挑戰集中體現在常設機構上。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的確定常設機構的物理場所被服務器和網址所取代,而這些網址和服務器能否構成常設機構目前并沒有定論。另外,網絡提供商是否構成非獨立人也很難認定。因此,判定常設機構的人和物的因素都無法確定,導致常設機構無法確定。在居民管轄權問題上,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和隱匿性使自然人可以很輕易的以虛假身份進行網上交易,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也可以避開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進行網上交易,致使其居民身份難以確定。另外,伴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通過網絡的可視會議技術,各大股東、董事雖分散在各國,可以就地參加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從而根據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地點來判定法人居民管理控制中心的標志,也顯得無所適從。

    3.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體現在稅務登記、賬簿管理和納稅申報三個方面。首先,稅收征管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當進行稅務登記,這就使稅務機關無法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其次,在電子商務中,一方面紙質憑證被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使傳統的賬冊憑證計稅方法失效,一些稅種(如印花稅)無法征收;另一方面,這些電子憑證極容易被不留痕跡地任意修改,再加上信息資料可以被多重密碼保護,使稅務部門難以收集到納稅人的交易活動情況。最后,在電子商務下,廣大的網民都是潛在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因此,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準確認定變得非常困難,納稅申報無疑會受到影響。另外,現有的上門申報、郵寄申報和報盤申報等方式并不能滿足納稅人的遠程申報、快速申報及隨時申報的需求。

    4.電子商務對稅務檢查和稅收法律責任的挑戰

    對稅務檢查的挑戰主要體現在納稅人難以認定、課稅對象難以確定、建立在對納稅人原始憑證、報表,實物財產進行檢查的傳統稅務檢查方式無法實施、現行的人工查賬方式及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匱乏、不能適應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檢查的需要等方面。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方式對電子商務的不適應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征納稅的法律責任無從談起。

    5.電子商務對稅款征收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直接交易減少了商業中介環節,使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作用迅速減弱甚至消失,影響了代收代繳方式的實施。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事物,稅務機關尋找用以確定收入額和利潤率的參照物比較困難,導致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難以實施。因此,利用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更是輕而易舉的事。除此之外,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也造成稅務機關無法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對稅法所帶來的挑戰的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

    我國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二是建立近期免稅,長期應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知識經濟、信息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極具潛力的新型貿易方式。各國為了扶持本國網絡經濟的發展,目前都對網上交易實行稅收優惠。如1998年10月,美國的《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3年內(至2001年)暫不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了使我們不要再錯過一個時代,筆者認為在近期應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或制定優惠的稅收政策。三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2.基于地域管轄權的稅收管轄權的標準

    這是解決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挑戰的有效對策,常設機構的確定仍然是行使基于地域管轄權的重要因素,oecd稅收范本第五條對常設機構定義的注釋說明中提到:互聯網網址本身并不構成常設機構,而存儲該網址的服務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經營活動時,可以構成固定營業地點,從而構成常設機構。筆者較為贊同這一觀點:第一,從常設機構的發展歷史來看,它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當國際經貿領域出現新的經濟活動時,它的內容就會有新的突破。所以,不必要廢除常設機構而只需對其進行重新界定。第二,oecd稅收范本對第五條的解釋已經承認自動化機器如自動售貨機、游戲機等可以構成常設機構,人的參與已經不是成立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所以存放網站的服務器可以被認定為是營業場所。第三,服務器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第四,服務器可以完成企業主要的或者重要的營業活動。至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可以構成常設機構,筆者認為,當網絡服務提供商按照其營業常規開展營業活動時不構成非獨立人即不能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但兩種情況下除外,一是網絡服務提供商主要或者專為一個客戶服務;二是網絡服務供應商經常性地為某一客戶保存數據庫并有權代表該客戶將數據庫中的數字產品直接從網上送到該客戶的顧客手中。據此,筆者認為,應當從法律上明確服務器和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被認定為常設機構的條件。

    3.運用相關法律規定解決電子商務對稅收征收、稅收管理、稅收檢查以及稅收責任的影響

    筆者認為應在現有的稅收征管法中加入相關的制定內容:

    (1)在已有商業網站服務內容上附加上相關的稅收項目,把稅收項目作為網上交易必不可少的內容加以羅列,在網上交易的同時,相關稅收內容能永久地粘貼在網上交易的內容上。

    (2)對于在互聯網上新登記的商業網站必須將真實網址和服務內容向稅務機關匯報,過去已經登記的要向稅務機關補報,以便稅務機關及時有效的查詢稅務登記情況和進行稅收檢查。

    (3)凡在銀行設立電子賬戶,必須先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并申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登記號。申請人必須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才能開立個人賬號,賬戶中要表明真實的住所,以便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查閱。

    (4)在設立的電子賬戶結算程序上,必須規定稅務項目,貨幣結算必須設立用途,在交易雙方進行結算時,貨幣用途必須經過檢查復核確實對應一致。

    (5)稅務機關的管轄以開立電子賬戶的銀行或分理處的營業地址作為管轄依據,而不以納稅人的營業場所和居所為管轄依據。

    (6)制定網上服務專用發票,每次網上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的發票,并且把專用發票的開具作為網上交易必經程序。

    (7)網上交易用戶每一次交易過后,必須將交易內容存儲打印,郵寄給管轄稅務機關,或通過電子郵件發給稅務機關,以便進行納稅核定。

    (8)盡快建立全國稅務機關網上稅收查詢系統,并建立全國稅務稽查協作制度,以保證稅收稽查能對稅務管轄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納稅人的狀況做到及時有效的檢查。

    三、電子商務引起的其他國際涉稅問題

    ⒈交易人身份的確認

    由于網絡貿易中交易主體的虛擬化,確認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的人的身份是非常難的。這個問題又影響到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適用。日前,由發達國家組成的聯合組織正在尋求通過發展一種數字身份證來確認網上交易者的身份。稅務部門可以利用數字身份追蹤網上交易商,這反映了有關當局對此問題的密切關注和正在付出努力,力圖使之得到解決。

    ⒉會計記錄的保存

    現有稅制要求納稅人以書面形式保留完整準確真實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部門檢查。然而,在電子交易中,這些交易記錄只是一種電子形式,并且可以輕易地被更改、不留痕跡,使交易無法追蹤,審計失去依據,征稅沒有基礎。

    ⒊商品流轉稅的征收

    電子商務會影響到商品流轉稅的征收,商品流轉稅又稱商品稅,是在商品流通環節上對商品流轉額征收的稅。商品稅的具體稅種在不同的國家有所不同。如在美國主要是貨物稅,在歐洲許多國家和我國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等。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產品及服務的商品稅征收是個問題,稅務當局對在網上進行的大量的這類交易難以掌握,因此難以征稅,對這類逃避稅行為實際上也難以控制。

    電子商務的出現,帶來了眾多的稅收問題,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經濟貿易活動,所帶來的稅收問題也是國際性的,因此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和協商就顯得十分必要,只有通過與其他國家稅務機關相互交換稅收情報和協助監控,充分收集來自其他國家的相關信息,才能掌握外商電子商務活動的狀態和行蹤,進而對電子商務所得進行征稅,防止其避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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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收法律立法;法律規范;現狀;對策

電子商務是隨著二十一世紀之后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計算機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興貿易方式,它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多方通過電子通訊設備以及網絡信息技術等途徑進行各種商品、技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交易活動。從寬泛的概念上來講,電子商務還包括有交易的當事人通過傳真、電話等通訊方式而進行的商貿交易,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電子商務單純的指當事人在計算機上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互聯網信息交換進行的商業貿易活動。但不管怎么說,電子商務在今天的貿易市場上都獲得了迅猛的發展之勢。然而在電子商務迅速的推動我國甚至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同時,它在交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逐漸開始暴露出來,并獲得了世界范圍內的廣泛關注,其中尤其以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范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1]。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它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還不是很突出,但是要想突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問題,就必須要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完善,這對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模式的區別分析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形式,它與稅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在稅收中與傳統商業稅收有著很大的不同,并對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這主要可以從以下一個方面來進行分析:(1)交易方式和途徑。電子商務主要采用的是網上交易,其交易途徑是通過電子支付系統,以電子發票、電子貨幣以及網上銀行等方式進行的,而在現在的稅收征管手段中主要還是依靠人工監控。電子商務的廠商和客戶省略了商業中間環節機構,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商品的交易活動,這就極大的削弱了商業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也為稅務機關開展征管提出了難題。(2)稅收稽查。在傳統的稅收征管中,稅收的依據主要是賬簿、發票、以及會計憑證等,而在電子商務中,憑證和賬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紙質,而是數字信息,要想閱讀只能通過專門的軟件。再加上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通過高科技計算機技術輕易的被刪除、修改或者遷移等,并且無任何線索和痕跡可尋傳統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對資金流轉軌跡進行憑證追蹤檢查,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礎,為稅務部門對電子數據的追蹤和審計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降低了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還對稅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帶來了不利影響[2]。(3)納稅主體。在傳統的征稅方式中,納稅主體可以直接在稅務管理部門的登記記錄中查詢,而在電子商務中,隨著現代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的電腦水平操作越來越高,他們可以對電腦的網址進行控制,通過修改可用昵稱、匿名電子信箱等方式進行身份的隱匿,從交易中也無法獲取商品的供應地,這就為納稅人躲避納稅義務提供了方便。

二、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環境立法現狀以及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目前使用互聯網直接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數只有150萬左右,只有30%左右的網民通過互聯網進行購物,而購物滿意度只有0.4,這說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還令人堪憂。我國的電子商務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但是我國互聯網上網人數在不斷的增加,這就為電子商務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客戶源和盈利點。電子商務所代表的并不僅僅是一種新的商業運行模式或者銷售途徑,而是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在未來的發展中,電子商務代表著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模式,將成為一種無法阻擋的時代潮流和歷史趨勢,對一個國家在全球化經濟技術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經濟環境下,對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鼓勵、引導、保護以及規范就顯得尤為重要。從整體宏觀范圍上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影響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的信息化程度之外,還有互聯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環境以及政府的稅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這借個因素中政府的稅收征管以及法律環境都與稅法有關。就法律環境而言,在社會中從事某些行業活動的時候順利與否,除了受這個社會當時的法制狀況的影響,同時還受社會對于這些商業活動進行規范的法律態度是否健全、積極與否以及是否執行到位等。只有獲得健全法律的積極支持和切實的落實,這些商業活動才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更好的發展,它的經濟利益才能夠得到有效的預測和保障[3]。這主要是因為稅法不僅是每個國家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每一項商業活動必須要承擔的一種費用,它對稅收的規范和執行情況對商業活動最后的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稅法是任何一項商業活動都必須要遵守的一個重要法律環境和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對于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電子商務來說更應該將其作為重點內容。就稅收征管而言,它是對人的私有財產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剝奪,為了有效的避免過分的剝奪私人財產、對私人的利益造成傷害、影響其投資和生產活動,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稅收法定原則,對其稅收征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和規范。按照這一稅法原則的要求,世界范圍內的各個國家都還沒有將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商業貿易方式納入征稅的范圍內,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模糊不清,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也開始擔心政府會對此課以重稅[4]。由此可見,稅法在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兩個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稅法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對于電子商務投資者的態度、投資力度、經營熱情都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同時也對電子商務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影響,制約了其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戰略,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則進行確認,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進行確立,使電子商務在規范、和諧的環境下發展,這對于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電子商務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其他發達國家來說比較晚,現在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是它已經展現出巨大的發展潛力和活力,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實名登記和電子發票上,而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還沒有完全的確立起來,在規范電子商務稅收中的一些規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門的規章和規定,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規范。目前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稅收的立法研究主要還在是否征稅的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其中主張征稅的群體認為電子商務征稅是對我國財政收入具有貢獻和決定性意義的行為,必然要執行,在電子商務征稅中要與傳統商務秉持公平的原則,要求同等條件的納稅人要承擔相等的稅收負擔,不能有區別,否則納稅立法就有失公允,這必然會造成我國市場經濟的大波動[5]。而另外一些主張免稅的群體則認為,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無論是在規模、技術上還是在服務質量上都與其他發達國家有著較大的差距,近年來,國際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在國際上能夠占有一席之地,采取電子商務免稅的方式能夠有效的推動我國電子商務走向國際的發展,為我國未來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大的稅源,這符合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的基本國情[6]。另外,從稅收征管效率上來說,現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立法的成本比較高,如果非要強制性的對其進行征稅,稅務機關就必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都會造成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對現行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完成的,因此必然會使征稅的收益低于成本。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對策分析

針對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政策可以從長期和短期兩方面來進行考慮和分析,從短期發展來看,可對電子商務采取免稅或者暫緩征稅的做法,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使其快速的發展起來,增強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從長期發展來看,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絕對不可能的,這是保障我國市場經濟平衡、穩定發展的要求,因此我們要在以后的發展中通過經驗的積累,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進行更多及時的研究,為未來制定既適應電子商務發展又符合稅收法律原則的稅收政策奠定堅實的基礎。這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一是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要想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進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加強變更、設立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然后要對電子商務專用發票進行嚴格的規定,確立電子申報的納稅方式以及電子賬冊、票據的法律地位,為嚴格執行稅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時還要加強對于物流體系的監控,確保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7]。二是確立電子商務稅收的稅種。電子商務由于其覆蓋的商務領域比較廣,因此在稅種的選擇上比較復雜,尤其是在營業稅和增值稅方面,更是困難。對此我們提出,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電子商務的稅收負擔始終要與傳統商務保持公平性的原則,同時還要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操作性,這是保障電子商務在市場經濟中穩步發展的必要條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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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為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其他方面,如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進一步修改稅收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如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適當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二是適時對《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1)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2)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3)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六、不同的電子商務活動應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分為三種形式:(1)電子商務作為遠程銷售有形產品的方式。即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場所而存在,互聯網上實現的僅是查看商品目錄,發出訂單等,有形產品的配送仍通過傳統的運輸渠道完成。(2)電子商務作為遠程提供服務的方式。使用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包括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3)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數字產品,即將圖表、文本、或聲音轉化為數字形式,對同樣信息的數字版本加以傳送或銷售純數字產品。

前兩種方式,電子商務只是作為一種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勞務的的交易場所,仍需傳統物流配送系統的配合才能完成,適用于傳統的稅收制度。真正存在問題的是以電子方式傳送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目前應對這種交易方式實行免稅政策,電子商務作為二十一世紀最有潛力,充滿商機的領域,過重的稅收會抑制電子商務的開展。

七、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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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C2C電子商務 可稅性 稅收立法

在電子商務的眾多模式當中,普及率最高的C2C模式成為目前是否征稅爭議最大,如何征稅管理最難的一種,給各國稅收法律造成了很大的沖擊。然而,我國對C2C電子商務的稅收缺乏專門的法律加以規范,這導致了大量稅收的流失。因此,研究個人網絡經營的稅收法律問題,對于網絡購物推動的健康發展,解決稅收負擔不公平,國家稅收流失等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C2C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分析

可稅性從稅法的角度進行分析,是指某一對象或者行為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具有適合稅收及其征管的性質。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是衡量某一對象是否具有可稅性的核心要素。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只要發生了交易行為就應該納稅。網絡購物實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與建立在有形商品基礎上的傳統貿易相比,C2C電子商務只是在交易的方式上有所改變,其本質仍然是商品和勞務的貿易。因此,個人網絡經營不屬于稅法意義上的免稅范疇。隨著互聯網的逐漸普及,網絡購物的規模不斷擴大,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模式,C2C模式的電子商務取得了飛速發展(見圖1)。然而,在相關法律出于真空狀態的情況下,我國大多數從事網絡貿易的個體商戶很少向稅務機關繳納網店經營的收入,這意味著我國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因此,在促進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的前提下,應當加緊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C2C電子商務進行科學合理的稅收規范。

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現狀

面對飛速發展的網絡購物,為了加強管理,規范發展,我國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政策。2004年,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這是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下的信息化法律。2005年,我國制定了《國務院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這是我國第一份專門規定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政策文件。但是,我國目前仍然缺乏專門針對網絡購物的稅收法律法規,只是在現有的稅制框架中針對網絡貿易中的一些應稅行為規定相應的稅務處理方法(見表1)。與此同時,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和交易物的屬性在認識上有差異,導致同一應稅行為各地在執行中差異很大,具體差異如表2所示。針對C2C電子商務,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對其稅務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加上大部分從事網絡貿易的個體商戶沒有進行相應的工商和稅務登記,所以各地稅務部門對這一類型的電子商務未能進行有效的稅收征收管理。

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分析

(一)是否對C2C電子商務開征新稅

針對個人網上經營行為是否應該開征新稅是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和前提。主張開征新稅的重要代表是加拿大財稅法學教授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的“比特稅”方案,即以通過因特網進行傳輸的電子數據流量作為計稅基礎對網絡貿易征收新的稅種“比特稅”。然而,這一新稅單純依據電子數據的“字節數”征稅,并不能區分電子信息的價值高低,同時也容易把非電子商務的數據傳輸納入征稅范圍,違背了稅法的公平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據稅法的規定,要開征一個新的稅種,前提是已出現了新的征稅對象。由于個人網上經營作為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其本質仍然是商品和服務的交易,只是實現交易的方式有所改變,因此,為了維護傳統稅制的穩定性,并不適合對其開征新稅。

(二)C2C電子商務適用的稅種

如果不對個人網上經營開征新稅,就必須解決如何適用現行稅種的難題。對于在線銷售有形商品,盡管交易中的部分流程比如合同的訂立、貨款的支付是在網上完成,但是貨物最終仍然通過郵政等傳統方式交付,與傳統的商貿活動并無本質區別,因此,這類C2C電子商務可以按照“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對于在線銷售數字化產品或者服務,各國爭議較大。筆者認為,C2C電子商務的稅種應當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對于在線交易,包括無形商品(如電子圖書、視頻、軟件等)的銷售和網上服務(如遠程教學、醫療咨詢等)兩種,可以按照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如果是提供音樂、電子書籍、軟件產品下載,屬于營業稅-文化體育業,適用3%的稅率;如果是提供網絡游戲下載,屬于營業稅-娛樂業,適用20%的稅率。

(三)C2C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

網絡購物的出現也給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挑戰。一方面,納稅人難以確定。與傳統個體工商戶零售業相比,網上個人賣家數量多、分布廣、沒有店面、沒有特定經營場所,因此,工商部門很難對廣大網上個人賣家進行監察并對其進行登記注冊。另一方面,網絡貿易過程中所訂立的合同、支付的憑證等都以數字化形式呈現,而且這些電子數據容易被修改而無法發現,這就大大增加了稅務征管的難度。因此,要通過完善電子稅務登記制度、建立專門的部門、使用電子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等實現對C2C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

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建議

(一)明確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總體思路

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總體思路應是:在現有稅收制度框架內,根據網絡購物的特點和規律,同時借鑒各國有益的經驗,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解釋和完善。一方面,以現行稅制為基礎,明確規定個人網上經營的稅務處理辦法,是當前制定C2C模式電子商務的基本方向。另一方面,要參鑒美國、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國際組織關于網絡貿易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從而保證個人網絡經營的稅收政策與國際接軌,促進網絡購物的健康發展。

(二)確定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總體原則

我國的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除了遵循傳統稅法中的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外,還應著重突出這樣幾項原則:其一,適當優惠原則。C2C電子商務具有傳統商務無法比擬的優點,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我國C2C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發展速度和規模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亟需政府的大力扶持。因而,國家要對C2C電子商務采用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二,易于征管、便于繳納的原則。在制定C2C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時,對于相關的稅收規則應盡量在法律中予以明確,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和操作。同時,要充分考慮互聯網的技術特征和諸多優勢,利用各種先進的電子技術來提高辦稅效益和稅務管理服務水平,提高稅收效率。其三,前瞻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形態,正處于快速的發展變化之中。新的C2C電子商務課稅機制不能僅僅能夠解決現階段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而且必須具有適當的超前性和靈活性,這樣才能使相關立法保持一定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

(三)加快明確個人網上經營的稅收規定

對于C2C模式的電子商務,應該盡快明確個人網上經營行為屬于應稅行為,要按照稅法規定納稅。另一方面,由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絡貿易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發展規模和速度都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當前可以給予C2C電子商務規定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其發展。具體而言,可以針對個人網上經營規定三到五年的免稅期,這不僅可以從政策角度促進網絡購物的發展,推動就業,而且也給國家開發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系統提供了一定的緩沖期。

(四)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

針對我國網絡貿易的稅收征管方式滯后、效率低下等問題,要充分利用高新技術,不斷加強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平臺建設。首先,要制定嚴格的個人網上經營稅務登記制度。要求網上經營的個體商戶進行相關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同時進行非強制性的稅務備案。稅務部門要與工商部門、電子支付平臺合作,定期進行數據交換,從而實現有效的稅源管控。其次,要加快實施電子發票制度。要以法律方式確定電子發票的效力和地位,同時利用先進科技研發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使其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托。再次,要推行個人網絡經營稅款代扣代繳制度。稅務部門可以考慮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網站對其管理平臺上從事網上經營的主體(即網上店鋪)實行統一管理,對達到稅收起征點的店鋪代扣代繳稅款。最后,要建立社會化協稅護稅體系。稅務機關要全面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建立全面的數據管理系統,共享與網絡貿易有關的所有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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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國網絡購物市場成交額594億元。僅淘寶網用戶數在2007年就有5300萬人。網購逐漸成為日常購物方式。我國增值稅占稅收比重最大,電子商務發展直接影響我國增值稅稅收,造成稅基流失。一是傳統交易減少,稅基受到侵蝕;二是電子商務的特性,現行稅制難以監督與稽查,造成稅基流失。我國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數觀點不主張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制定專門法律,而是通過完善現有法律體系,加強電子商務稅收規制。如何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同時解決增值稅稅收問題是稅收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我國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增值稅稅制于1993年建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無法用現行稅制解釋和適用,從而對現行增值稅稅制提出挑戰。目前,我國增值稅稅制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交易虛擬化,納稅人身份判定較難

電子商務銷售模式包括三類,即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B-B模式),企業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模式(B-C模式),消費者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模式(C-C模式)。交易主體在網上只以服務器、網站、網上賬號出現,盡管eBay易趣網、淘寶網等不少交易網站服務條款都注明繳稅提醒。但虛擬企業和小賣家的大量出現,使增值稅納稅人很容易逃脫工商、稅務部門的登記。此外,電子商務中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電子交易資料也可以不留痕跡更改,使納稅主體認定和監管處于不確定狀態。

(二)電子商務對稅率的影響

首先,電子商務在線交易稅率偏高。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相對發達國家偏高。在電子商務中稅率顯得更高,因為實物成本比重縮小,人力與技術成本比重增大。根據現行稅法,只有外購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才予以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予抵扣。而服務更與進項稅額無關,這樣可抵扣進項稅額減少,致使應納稅額增加。因此有形產品數字化后,若對銷售收入征增值稅,那么抵扣進項稅額幾乎為零。稅率偏高會使電子商務企業失去競爭力,增加偷逃稅違法行為。

其次,我國增值稅法沒有數字化產品稅率、征稅權歸屬規定。若數字化產品在線交易交營業稅會帶來稅負不公,如有形的軟件產品、CD唱片、書籍等無論網上訂購還是場所購買,都要繳納增值稅,如果變成網上訂購并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就適用營業稅,稅負將會不同,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可見數字產品性質認定是稅收標準的重要依據,而目前數字化產品性質還未達成共識。

(三)征稅對象性質模糊不清

首先是數字化信息性質的確認問題。傳統交易下,征稅對象很容易確定,除兩類特殊勞務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離線交易是通過提供實物實現的,因此,離線交易銷售行為與貨物銷售類似,應征收增值稅。但是在線交易通過網上實現,銷售業務以數字化形式傳輸和復制,使得傳統有形商品和勞務難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及特許權概念,使稅務機關難以確認是銷售貨物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征稅對象混亂,不利于稅務處理。此外,現行稅制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容易監控。而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隨著電子貨幣和密碼技術發展,征稅對象認定將越來越難,逃稅與避稅更加可行和易于操作。

其次是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對增值稅客體造成沖擊。電子商務企業可能將賺取利潤建立在免費贈送產品或較低價格出售信息技術產品,而隨后以信息服務方式獲取利潤,SUN公司總裁麥克尼里曾預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務,而沒有產品。”通過網絡收取服務費用成為賺取利潤源泉。取得服務收入是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若視作混合銷售,并入產品收入征收增值稅,則稅法理論依據不足。

(四)納稅環節的減少帶來征收稅款的困難

增值稅是對商品流通環節的新增價值征收的流轉稅。在傳統交易中,產品從生產商到最終銷售給消費者要經過多層中間商。每個中間商都要為增值部分納稅,同時采取抵扣制度。中間商出于利益考慮會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發票來抵扣銷項稅。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生產商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網絡取代各環節中間商,造成不良影響有:中間環節減少雖然降低銷售成本,但也帶來增值稅納稅減少。原有增值稅中抵扣和制約不復存在,消費者出于利益考慮,因優惠價格不索取發票,成為漏開發票偷漏稅的根源。傳統交易通過不多的中間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稅款,而電子商務面對眾多消費者卻很難收到有限增值稅款。

(五)難以確定納稅地點

現行稅法對納稅地點實行屬地原則和有形原則,納稅地點有機構所在地、銷售地、報關地,但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無形化使我們無法確定貿易的供應地和消費地,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概念,難以行使稅收管轄權。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是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重大問題。

(六)對現行征管方式造成沖擊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是工商登記,但網絡交易經營范圍沒有嚴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批準。因此,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適用于電子商務,電子商務賬簿和憑證以數字信息存在,而網上憑據可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使稅收征管失去可靠審計基礎。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貨幣、銀行信用卡,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現行控管手段失靈,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無從談起。

三、解決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問題的建議

我國電子商務到1997年才有一定發展,研究制定了2005年4月1日施行的《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2007年12月商務部的《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北京市頒布第一部地方性電子商務法規《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但是,電子商務立法任務遠未完成,尤其是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亟待明確。重新修訂增值稅稅收法律條款,明確電子商務稅收應著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的電子登記,明確納稅人

網絡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特點,交易人可以輕易隱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對現行稅制納稅人的否定。因為這可通過常設機構判定來解決。對納稅人認定,首先分清經營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企業是法人單位,要有工商執照和管理人員和管理機制,經營收入是企業收入。如果個人偶爾經營,則經營收入是個人經營收入,如經營額較大,則不僅繳納增值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確定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注意進貨要有進項稅發票,如果進貨不能取得發票,則不要以企業名義經營。而小規模納稅人是固定稅率,不考慮進項稅發票問題,但如果經營額巨大,則可能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網上交易網站最早是給普通用戶交換閑散物品,后來演變成個人用戶在網上出售商品,有規范的必要,可考慮先實行實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體系監管,如通過支付寶、銀行交易金額來執行等。

(二)區別不同情況確定稅率

電子商務交易形式有所創新。因此,在實施中,應區別情況適用稅率。

1、區分不同交易主體。對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方本身是企業實體,電子商務只是提供新的銷售平臺,應按現行稅法納稅,生產企業應繳納17%增值稅。對于C2C交易,成本低是吸引個人從事網上業務的主要因素,淘寶網100多萬賣家中個人賣家超過99%,為鼓勵新興行業發展,促進就業,可借鑒國外經驗暫緩征稅,但要有所準備,如果征稅,一般買進賣出店家應繳納4%增值稅,二手物品買賣可減半征收或不收稅。

2、區分不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計稅應按交易價值衡量。如果每次交易不超過150元,一個月累計不超過2000元,不需繳納增值稅。在電子商務發展階段,可以實行稅收政策優惠,網上交易稅率可低于實體商品交易稅率。但必須要求上網企業將網絡提供的銷售、服務等業務單獨核算,沒有單獨核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當電子商務成熟后,稅收優惠政策逐漸取消。因此,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在線交易實行單獨核算征收,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

(三)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明確電子商務征稅對象

增加電子商務征稅對象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有形動產通過何種交易方式實現。離線交易可以劃為銷售,征收增值稅。在線交易包括電子化形式表現的傳統意義產品和在線服務。對于這些交易征稅對象原則是,注重與傳統意義交易在稅收負擔的平衡。在線交易征稅對象分別歸類:在線銷售書籍、軟件、音像制品等經營所得歸類為銷售,征收增值稅;在線服務(包括金融、咨詢、會計等)應認定為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

(四)納稅環節的確定

推行消費地銀行扣繳制度。根據電子商務多用電子結算特點,將征稅環節設在網上銀行結算階段,當發生業務時,由消費者居住地支付貨款的銀行負責代扣代繳增值稅。這樣既有利于防止漏稅又可以保證稅款及時入庫。銀行應及時將企業網上銀行賬戶、交易情況、扣繳稅款情況的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并嚴格履行扣繳義務。

(五)納稅地點的確定

納稅地點與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確定有關。在確定稅收管轄權中,原則上采取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結合方式。電子商務發達國家都采用屬人原則確定居民管轄權,我國是電子貿易輸入國,國外收入相對較少,應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并重,并逐步確立居民管轄權原則。

對于常設機構可以連結點方式確定。為平衡地域間稅源分布,可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征稅地,即無論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征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稅款作為已納稅金予以抵扣。稅法可以規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仍向該稅務部門納稅,而不考慮交易者網絡或服務器所在地,這樣既方便納稅人納稅,也便于稅務部門稅務管理。

(六)加強增值稅電子稅收征管手段

1、電子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納稅人嚴格審核,進行稅務登記,賦予專用號碼,并要求在網上永久展示,不得刪除。同時,納稅人銀行賬戶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身份證。

2、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納稅人要提供財務軟件名稱、版本號、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使用。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交易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發往銀行,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

篇8

1.稅務征收對象難以判斷。現行的稅務征收是建立在有形交易的基礎上完成的。稅種和稅本的相關規定也是依據有形商品的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權使用費收入。有形商品在互聯網上進行銷售,將有形商品轉化為數字模式,由于發放商品的站點不受限制,電子商可以在任何的站點提供相關的技術產品,用戶不需要現實的進行購買,只需要根據相關密碼對相關網站的內容下載即可,銷售物質的形態發生變化,模糊了征稅對象的界限,加大了征稅的法律監管難度。

1.稅收監督管理存在漏洞。在當前的稅收征收中,征稅的相關細節較清晰,例如納稅人信息中包括:真實合同、發票、單證等,相關的稅務征收單位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對銷售方進行賬務的檢查,監督、管理等。稅務征收部門在進行相關的稅收征收的過程當中主要依據納稅人的相關信息,但電子商在銷售的過程當中賬簿、會計憑證等都是通過表格填寫完成的,這些表格可以被電子商隨意的進行修改且不會留下修改的痕跡,導致在進行稅務征收的過程之中很難計算電子商的總共收入,電子商的收入難以界定。

二、如何解決電子商務征收的法律問題

1.建立適合電子商務稅務征收管理辦法。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注重對電子商務的征稅管理。盡管經濟與發展組織提倡對電子商務關稅進行免收,但是由于貨物還沒有穩定的定義,所以盲目的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是不合理的,而是將電子商務的產品進行特殊的定義后再進行合理的收稅,建立針對電子商務的征管體制。對于電子商務在網上進行交易,由于交易的地址很難把握,所以必要的時候可以根據互聯網的鏈接地址對相關的電子提供商進行強制的收費,最終達到對電子商務的有效管理和深度的監督。

2.對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盡快的完善。我國處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對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制度和管理規定進行改革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相關條款進行合理的補充,進一步的細化電子交易條例,保證電子商務在有效的法律監管發下正常的運行。建立電子貨幣法,使網上電子支付更加的安全。加強國際交流,防止發達國家利用自身優勢制定不平等的電子商務條約。

3.加強國際的交流合作。電子商務是在全球進行交易,是全球性的商務交易。因此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僅靠我國政府是很難解決的,必須加強國際的交流與合作,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開放化和網絡化,加強與國際稅務機關方關于稅務情報的交流合作,對稅人的境內信息和境外信息進行深入了解,對世界各地的信息充分的收集,對世界各國的站點以及納稅人的分布及時的掌握,對偷稅和避稅行為進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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