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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稅收管理征收法,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今天這次全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工作動員大會,是為了加強我縣房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規范房地產行業稅收秩序,保障全年財稅收入順利完成而召開的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主要任務是:動員全縣上下和財稅系統廣大干部職工,進一步統一思想,堅定信心,采取有效措施,整頓和規范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工作,實現我縣房地產業與財政稅收收入同步增長、發展共贏的目標,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下面,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就如何抓好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的重要意義
房地產稅收是一個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規費和土地收入是一級政府籌措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資金的主要渠道,加強房地產稅費征管、做大房地產稅收是一個地區提升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水平的現實與必然選擇。近年來,我縣房地產迅猛發展,已經成為全縣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之一,與此同時,房地產行業的稅費貢獻與其發展速度極不相稱,整個行業存在大量偷漏稅費現象。推行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工作,有利于公平稅費負擔,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有利于堵塞稅費流失漏洞,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于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辦事;有利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全面推行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既是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政府可用財力增長、提升城市建設水平的迫切需要,更是加速經濟發展和實現財政增收的迫切需要,對當前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建設和諧平安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重大意義,要充分認識到偷逃騙稅、搞“人情稅”、“關系稅”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自覺地把思想、行動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配合,創新機制,著力推進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
二、把握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工作重點
我縣對房地產稅費實行“一體化”征管的主要做法是按照依法征收稅費的原則,對承擔房地產稅收征管職責的財政、國稅、地稅、城建、土管、房管、經貿、人防等部門的管理體制和權限范圍進行整合完善,在保證現行職責權限不變的基礎上,以契稅征管為把手,以數據比對為依托,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將全部稅費在一個大廳進行“一廳管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件”,為納稅人提供全面、公開、公平、公正、規范、透明、優質、高效的“一體化”服務,實現各個稅種和收費項目之間的有機銜接。具體內容有五個:
一是以“先稅后證”為基,做好“配合”二字文章。
征管中心要嚴格按照:
第一,房地產交易人到業務咨詢臺了解政策及辦事程序,并由業務咨詢臺移交至稅費申報崗。
第二,房地產交易人提供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并填好內部循環表,由稅費申報崗審核后移交至稅費評審崗。
第三,房地產交易人持資料交由稅費評審崗核定應繳稅費,再移交至主任辦公室(領導崗)審核。
第四,房地產交易人持資料由領導崗審核簽字后,移交至銀行代辦點繳款。
第五,房地產交易人持銀行繳款回單,到計稅崗開具完稅憑證,再到計費崗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六,房地產交易人持完稅憑證和繳費票據到中心辦證崗辦理“四證”。至此,大廳辦事流程全部完畢。
這6道辦事流程辦理稅費業務,各項稅費業務均要在大廳內部循環表上進行聯審聯批,項目資料公開傳遞,切實做到“陽光操作”。同時,城建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含商品房預集許可證)、契證、稅票(含銷售發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共“四證兩票”要全部納入征管大廳統一編號、統一辦理和統一開具,同時逐步建立局域網實行電腦開票和發證,切實做到以票控稅、以票控費、以票控證,先稅費后辦證,堅決杜絕稅前發證、費前發證、私自發證的行為。凡涉及到稅費減免的,必須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并以政府抄告單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減免額度進行減免。任何單位、個人無權自行減免稅費。
二是以“一窗服務”為綱,做好“效責”二字文章。
一體化中心內設有以財政局牽頭,涵括地稅局、國稅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規劃局、房產局、人防辦、城管局、經濟局、收費等十一個部門。房地產職能部門要派出懂政策、熟業務的工作人員擔任窗口負責人,各窗口間要按照一體化工作流程,既分工又合作,在提高服務意識的同時,業務操作要努力實現公開、公平、公正。一體化中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指導相關職能部門的服務窗口在征收中主動落實收費公示制、辦事公開制,推行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并提供人性化的服務,推行文明用語。如縮短了交易過戶、產權登記等業務的辦理時限,若企業或群眾急需,能做到即受即辦,當天辦結。對急辦產權證入學、入戶籍及企業辦理房地產他項權融資等實行特事特辦,開通"綠色通道"。同時實行網上審批,做到崗位設置科學化、業務操作程序化、數據資料檔案化,保證交易辦證既安全又便捷高效。此外,還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財政、房產、地稅窗口的工作職責,確保政策執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三是以“系統平臺”為軸,做好“操作”二字文章。
我縣的一體化管理系統要依照房產、財政、地稅三個部門工作流程來搭建,要嚴格按照由房管系統服務器、一體化系統服務器,通過交換機連接至各個部門窗口終端來實現業務處理,并通過VPN專線實現網絡監控,必須集中體現出“以計算機管理為依托,信息共享,鏈式管理,數據控管”的先進管理理念,要達到稅收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要從根本上避免人情評估、虛假合同、少開稅票等違規現象發生。
四是以“最低計價”為根,做好“防控”二字文章。
為保證最低計稅價格的科學合理,我們要設置先進的最低限價系統,該系統需由房產基本信息子系統、房屋坐落地址智能匹配系統和房產計稅價格數據庫系統等三個子功能模塊組成。該系統要在實地踏查并建立房地產基本信息庫、專業評估公司結合信息庫信息確定評估基準價格的基礎上,自動通過內置參數對評估基準價格進行調節并最終生成最低計稅價格,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一房一價”,要努力防止人為因素導致的納稅異常,以達到保證房地產稅收的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目的。
五是以“數據共享”為控,做好“監管”二字文章。
數據共享方面:一是同步采集初始信息。以稅費一體化征收軟件為抓手,綜合國土、工商、發改、規劃、房產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建立建設項目基礎信息數據庫,信息資料數據在各部門傳遞共享,實現一表式采集、一戶式存儲,確保納稅人或繳費人涉稅涉費基礎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二是同步監控稅費動態。在全角度、多渠道匯集繳款人動態信息的同時,注重分析與納稅相關信息,查找漏繳、少繳問題及成因,及時查漏補缺。三是同步制定計征標準。每年由財政、物價等部門組織測定縣城各路段的基準地價、基準房價、基準造價,按個人、單位、開發商分類制定各項目的執收標準,報政府審批公布后執行,稅費計征標準統一。四是同步征收稅費。項目申報人在申請辦證繳費時,必須同步申報納稅,稅費同時繳清后,才能申領證件。
監管方面:一是要同步檢查。不管是日常檢查,還是專項檢查或專案稽查,都堅持稅費統查,查費必查稅、查稅必查費,分類掌握稅費檢查信息資料,分別加工整理,保障稅費統查質量。二是要同步分析,著重從辦證戶應繳稅費業務關聯點入手,在縱橫比對中,拓展檢查深度的線索和方向。三要是同步結算,對房地產企業以年度稅費結算為重點,同步結算稅費征納繳欠情況,著重查處少繳、漏繳等現象,有計劃地加大欠繳稅費清理力度,以收入實績彰顯檢查結算實效。
三、確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工作取得實效
(一)提高對一體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開展好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既是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局明確的近年來的重點工作,也是發揮稅收職能加強宏觀調控、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征管水平的內在要求。同時,房地產業稅收作為地方稅收入的主要來源,一體化管理工作的好與壞將會直接影響到整個稅收任務的完成。因此,各級各部門必須樹立起長遠觀念,堅持長抓不懈,切實把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作為近時期稅收管理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主要領導要積極履行協稅、護稅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及時協調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確保清查清繳工作順利進行。財政、地稅、國土、房產、規劃等部門要加強配合與協作,共同推進“先稅后證”制度的落實,努力構建協稅護稅的控管網絡。紀檢、監察、審計、公安稅偵等部門,要協助征收機關加大對欠稅單位的查處力度,依法打擊偷逃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廣大群眾和各房地產開發商要消除思想顧慮,積極配合做好清查清繳工作,如實申報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確保房地產各項稅收應收盡收。各征收機關要規范征管員的工作行為,嚴禁收人情稅和隨意減免稅,嚴禁收受或索取納稅人財物。
(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創新工作思路。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深入開展對本地區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的調查研究,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和國家有關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查找和剖析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的薄弱點、征管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與時俱進,創新工作思路,大膽探索實踐,不斷完善“四房”管理措施。
(三)切實做好對各級的日常督導和管理。要切實搞好對各基層部門的工作指導,采取現場督導、網上檢查、巡查通報等方式,加強日常督導檢查。重點要抓好調度,做好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經驗的全面推廣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由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具體負責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 凡在我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應分別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并按規定交納土地增值稅。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證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的內容;在每次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辦理納稅手續,并在地稅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當地地稅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五)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時,應認真填報項目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并分別情況提供立項報告、計委批復、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證、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凡是發生下列情況:
(1)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
(2)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3)提供扣除金額不實的;
(4)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必須到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委托的由政府部門批準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屬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需要而進行評估發生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屬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況形成而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得扣除。
第八條 關于涉稅房地產評估及確認業務的管理,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涉稅評估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預售房地產取得收入,應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預征辦法和預征率,按月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除《條例》及《細則》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即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第十一條 《條例》及《細則》規定的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有償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包括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或保證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指納稅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6.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計算扣除。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需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其他費、金,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辦法計算:
凡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比例占開發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轉讓建筑物的建筑總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第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以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四條 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況,經向地稅機關申報核準,可給予免征和減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項目竣工結算銷售后十日內持下達該項目計劃文件、投資概算書、設計施工圖紙和項目成本等有關資料上報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進行審核確認。凡經確認其增值額未超過按規定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征稅。
(二)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或為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因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給予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及《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計算辦法計算征收。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條關于偷稅的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當地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當地地稅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當地地稅機關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地稅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定期業務工作聯系制度和資料傳遞制度,按期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索取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以加強稅源管理,搞好稅源監控。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地稅機關要根據稅源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建立必要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監管臺帳。每年度結束后,要報《土地增值稅報告表》(由省局統一印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稅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規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不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提高了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利潤率,并且重申明確了某些執行問題。
明確了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
1.據實征收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核定征收的利潤率提高
19號文之前的核定利潤率一般為10%~40%,19號文重新規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標準: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刑潤率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項
1.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2.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提醒的是,稅務機關對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刊的建議
1.19號文重申了稅務機關有權利在證明不齊全的情況下,境內外勞務收入視同全部為境內所得的情況,建議從事提供境內外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準備好相關的境內外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實。
2.在單一合同中對提供多項服務分別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潤率的做法可能對企業有利,在合同中明確服務項目及確定不同類型服務收入的依據可以幫助企業核定更準確的項目稅務成本及合同的總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按《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從事租賃業務,年度內無論業務是否發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本條規定做了本質改變,例如2009年A企業租賃房屋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萬元。會計處理為:2009年確認100萬元租金收入,而稅法根據條例第19條確認300萬元收入,屬于稅法同會計的差異,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100萬元。而依據本條款規定,根據權貴發生制原則,在稅收上可以每年確認100萬元收入。
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函[2009]1號文件的規定,2003年3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納稅。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債轉股債務重組所得符合條件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個階段有三種稅收待遇。79號文明確了債務重組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對于企業實際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主要明確了股權轉讓的納稅又務發生時間。意味著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使股權框架協議已經簽訂,
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變更,當年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規定是屬于重申之前的規定。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這條規定解決了股權轉讓中是否包括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問題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要確認收入。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比會計準則的規定寬松,即如果發票取得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可以對固定資產已提折舊按新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而會計準則規定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此條規定就明確了這一點。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體現了稅法在損益的確定上將進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第九條權責發生制原則。由于企業的損益計算應該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算起,如果企業只是在開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79號文作了以上規定。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就是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為7達到和申報表的統一,建議將投資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營業務收入行次。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
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年2月10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九條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條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5號)廢止,各地不再受理審批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核準免稅的代表機構進行清理。
為了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年2月25日了國家稅務總局令[2013]28號,公布了《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時廢止1998年3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2號)。
新辦法是在現行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基礎上制定的,明確了稅收票證的發展方向,即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數據電文稅收票據的使用工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采用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事項,簡化申報手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便利。
稅收票證的定義
新辦法重新界定了稅收票證的定義。
新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稅收票證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的征收繳庫、退庫時,向銀行、國庫發送的電子繳款、退款信息。
稅收票證的種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增強,納稅人對稅收票證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納稅人由于購房、出國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稅務機關另行開具完稅證明的情況大量增加。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中,無法開具其他種類的稅收票證,但是納稅人確有需要的情況越來越多。基于這些現實需要,新辦法增設了“稅收完稅證明”作為新的證明類票種,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稅收完稅證明各稅種通用,樣式全國統一,有利于提升稅務機關憑證的權威性,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新辦法對稅收票證的種類進行了簡并,從原來的十多種簡并為幾個大類,完善了稅收票證種類體系,明確了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完稅證明、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1.稅收繳款書
稅收繳款書是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據以征收、匯總稅款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1)《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2)《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
(3)《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
(4)《稅收電子繳款書》
2.稅收收入退還書
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1)《稅收收入退還書》
(2)《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
3.稅收完稅證明
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3)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4)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4.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
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1)《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
(2)《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5.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
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1)印花稅票
(2)《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6.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是指稅務機關印制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具體包括:
(1)稅收票證監制章
(2)征稅專用章
(3)退庫專用章
(4)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稅收票證的使用
1.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發放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拆包發放,并且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的用量。
2.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紙質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當設置具備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確有必要外出征收稅款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隨身攜帶,嚴防丟失。
3.稅收票證應當分納稅人開具;同一份稅收票證上,稅種(費、基金、罰沒款)、稅目、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所屬時期不同的,應當分行填列。
該項規定從制度上支持了各種稅收票證的“一票多稅”填開。
4.稅收票證欄目內容應當填寫齊全、清晰、真實、規范,不得漏填、簡寫、省略、涂改、挖補、編造;多聯式稅收票證應當一次全份開具。
5.因開具錯誤作廢的紙質稅收票證,應當在各聯注明“作廢”字樣、作廢原因和重新開具的稅收票證字軌及號碼。《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應當全份保存;其他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所持聯次或銀行流轉聯次無法收回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將納稅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或銀行文書代替相關聯次一并保存。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應當按期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不得自行銷毀。
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票證后,納稅人向銀行辦理繳稅前丟失的,稅務機關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作廢的,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中予以標識;已經作廢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6.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應當登報聲明原持有聯次遺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7.視同現金管理的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應當立即報告基層稅務機關或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查明損失稅收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經查不能追回的稅收票證,除印花稅票外,應當及時在辦稅場所和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作廢。
8.領發、開具稅收票證時,發現多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印制質量不合格情況的,應當查明字軌、號碼、數量,清點登記,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照規定銷毀;全份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開具作廢處理。
稅收票證的監督管理
1.稅收票證的保存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紙質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整理裝訂成冊,保存期限五年;作為會計憑證的紙質稅收票證保存期限十五年。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通過光盤等介質進行存儲,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時間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3.明確對違反新辦法的處罰規定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新辦法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新辦法及有關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簽訂代征代售合同、稅收票證印制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新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新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5)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稅收票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機關。
4.各省稅務機關根據新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因此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注意關注各地的具體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機構,開展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時,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及相關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2013年3月1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為支持城鄉道路客運行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2011]63號)精神,現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的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按《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等標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須持相關文件及站場用地情況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財稅[2013]20號:2013年3月2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促進環境保護,現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的退稅、免稅政策。
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的類型,所確定的應予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二、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
三、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是指已經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查證確認的,納稅人發生未達到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為的當日。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所述的污水處理修改為: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城鎮污水”是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
“工業廢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廢水和廢液。
本條所述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按最新標準執行。
五、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九條第(三)項相應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執行過程中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有關規定執行。
(財稅[2013]23號:2013年4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現就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些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靠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在上述過程中,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納稅人未繳納稅款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本公告規定予以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2013年4月15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2008年12月,國家出臺了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4年多來,根據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確定的原則和方向,國家對成品油價格進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調整,基本理順了成品油價格關系。總體看,現行機制運行順暢,效果顯著,保證了成品油市場正常供應,促進了成品油市場有序競爭,增強了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了群眾節油意識,避免了成品油市場價格大起大落,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現行機制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調價周期過長,難以靈敏地反映國際市場油價變化,容易產生投機套利行為等問題。為此,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縮短調價周期。將成品油計價和調價周期由現行22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為節約社會成本,當汽、柴油調價幅度低于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二)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根據進口原油結構及國際市場原油貿易變化,相應調整了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
(三)完善價格調控程序。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依法采取臨時調控措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當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準,價格機制正常運行。
按照上述相關完善意見,對《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作相應修改,具體見附件。
二、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完善補貼和價格聯動機制。成品油價格調整周期縮短后,相應完善對種糧農民、漁業(含遠洋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補貼機制,并完善保障城鄉部分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相關政策措施。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油運價格聯動機制,在運價調整前繼續給予出租車臨時補貼,妥善處理對出租車和公路客運行業的影響。同時,要嚴格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2011]63號)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措施,切實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和社會穩定。
(二)確保成品油供應和市場秩序穩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組織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各地要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嚴厲打擊油品走私和偷漏稅行為,加強成品油質量和價格監督檢查,從嚴查處無證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經營假冒偽劣油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正常秩序。
(三)加強宣傳解釋工作。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
(四)加強監測和評估。要密切監測新機制運行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和評估,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同意后作適當調整,確保其平穩運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促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53號)和《*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常政發[20*]238號)的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第四條區財政部門是本區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機關,負責實施本辦法,并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的編制和組織執行工作。
第五條在本區范圍內有政府非稅收入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第六條政府非稅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等有償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指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的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以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經營收益。
(六)罰沒收入。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取得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物所形成的財政資金。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指以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已指定具體捐贈對象和項目的定向捐贈除外)。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門通過提取管理費、收入分成、下級上解資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類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稅收和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設定的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未與事業單位脫鉤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從市場取得的經營性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條依法應當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繳款義務人。
第九條向繳款義務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統稱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為執收單位。
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征收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規定的執收單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
執收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應當將委托協議送財政部門備案;受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
第十一條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確保應收盡收,規范征收。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緩征、減征和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緩征、減征和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依照公開、公平原則合理確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和受托單不得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原先開設的收入過渡戶(財政專戶分戶)即刻取消。
第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信息聯網、實時入庫(專戶)的征繳方式,執收單位可采取直接解繳或集中解繳方式,以直接解繳為主。
第十四條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依法收到的待結算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憑執收單位或其委托單位開具的繳款憑證,先到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將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返還繳款義務人。
誤征、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依法確認后,向財政部門提出退還申請,經財政部門核實后返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六條執收單位收取的往來款項(暫存性)資金,應當繳入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使用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通過財政專戶撥入執收單位賬戶。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收到的屬于應稅行為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標準、時限和程序;
(二)認真編報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并積極組織落實;
(三)按照規定向繳款人足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本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并及時與代收銀行、財政部門核對;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和收款銀行應當加強協調,改進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繳款人。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對已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通過財政專戶解繳國庫;對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分期分批納入預算管理;新設立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本級的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包括國庫單一賬戶、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和其他賬戶。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或部門預算,實現政府稅收與非稅收入的統籌安排,合理確定預算支出標準,明確預算支出范圍和細化預算支出項目。
第二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與執收單位實行收支脫鉤(分步實施)。執收單位的支出不再與其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掛鉤,統一由財政部門按照執收單位履行職能需要核定的預算予以撥付。
第二十四條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勵機制,增強執收單位依法征收的責任心,積極調動執收單位增收的積極性,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認真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執收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財政票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財政票據是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在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時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的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款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除必須保留的新版專用票據外,統一使用財政部監制的(江蘇省)《*市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區)》。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向繳款人出具財政部門監制(江蘇省)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財政部監制(江蘇省)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購領票據,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繳銷、審核、保管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財政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一)違法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的;
(五)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不按規定購領、開具、保管、銷毀財政票據的,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或者使用非法財政票據的;
(六)非法印制、偽造、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七)其它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解繳管理規定的行為。
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確保排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資金來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廢污水的排水管網、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接納廢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視同排水設施。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排水設施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主管部門和征管單位)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費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排水公司(以下簡稱排水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排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條(收費計算)
排水費按排水量計算征收。
第六條(排水量計算)
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和生產過程中水的蒸發量較大的單位,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扣除產品含水量或水的蒸發量后計算,并由排水公司具體核定,每年復核一次。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的90%計算。
第七條(用水總量計算)
居民和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自來水公司的抄表數計算。
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市計劃用水辦公室的抄表數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泵機開車流量計算。
同時使用自來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在計算時應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量。
第八條(收費標準)
排水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政局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收繳方式)
居民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委托自來水公司代為征收,排水費額由自來水公司在自來水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居民應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一并繳納排水費。
單位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費額由排水公司在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單位收到繳費通知單后,應按規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繳納或通過銀行托付。
第十條(逾期繳費的處理)
對逾期未繳納排水費的居民和單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對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納排水費的單位,排水公司可商請自來水公司或市計劃用水辦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設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設施措施的,排水公司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排水費減免的審批權限)
除法規、規章規定可減免排水費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需減免排水費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排水費的使用)
排水費應統一用于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條 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電力產品增值稅納稅人,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征稅辦法:
(一)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二)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實行在供電環節預征、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統一結算的辦法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如下:
1.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所屬的區縣級供電企業,凡能夠核算銷售額的,依核定的預征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能核算銷售額的,由上一級供電企業預繳供電環節的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征率
2.供電企業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預征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按照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為: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月末依據其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并根據發電環節或供電環節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額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或應納稅額小于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稅額形成多交增值稅時,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稅額可結轉下期抵扣或抵減下期應納稅額。
(四)發、供電企業的增值稅預征率(含定額稅率,下同),應根據發、供電企業上期財務核算和納稅情況、考慮當年變動因素測算核定,具體權限如下: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由預繳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和結算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共同測算,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發、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核定。
發、供電企業預征率的執行期限由核定預征率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變化情況確定。
(五)不同投資、核算體制的機組,由于隸屬于各自不同的獨立核算企業,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
(六)對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七)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級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統一核算的銷售收入,應單獨核算并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如果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在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按其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統一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發、供電企業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在辦理稅務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時,應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其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也應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報其所屬的采用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二)采用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在申報納稅的同時,應將增值稅進項稅額和上網電量、電力產品銷售額、其他產品銷售額、價外費用、預征稅額和查補稅款分別歸集匯總,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傳遞單》(樣式附后,以下簡稱《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按隸屬關系逐級匯總上報給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預征地主管稅務機關也必須將確認后的《傳遞單》于收到當月傳遞給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應按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統一規定,匯總計算本企業的全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于本月稅款所屬期后第二個月征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其所屬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一律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稅款,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預征地稅務機關的發函后,應督促發、供電企業調整申報表。對在預繳環節查補的增值稅,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在結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予以抵減。
第八條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發票。
第九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其他征稅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