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展期申請書8篇

時間:2023-01-17 0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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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展期申請書

篇1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支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規范糧食調控貸款操作,加強糧食調控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有關精神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調控業務,是指在國家糧食儲備業務以外,企業從事政府委托的糧食政策性購銷業務。

第三條糧食調控貸款是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為支持企業開展糧食調控業務而發放的收購資金貸款。

第四條糧食調控貸款發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出政策、誰拿補貼、誰承擔貸款風險;

(二)購貸銷還全程監控封閉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農發行營業機構辦理的企業經營糧食調控業務過程中的糧食收購和糧食調銷貸款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六條凡通過招標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糧食調控業務的企業,均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貸款對象簡稱借款人,下同。

第七條糧食調控貸款專門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為解決農民“賣糧難”問題,委托借款人直接從收購市場進行保護性糧食收購的收購資金需要;

(二)政府為掌握糧源,增強宏觀調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規定直接從收購市場收購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三)政府為平抑糧價、穩定市場,委托借款人從國內市場調入或從國際市場進口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四)政府為完成退耕還林補助糧、救災糧、軍糧供應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務,委托借款人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擔其他糧食政策性調控任務的收購資金需要。

第八條借款人申請糧食調控貸款,除應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委托借款人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文件和相關的調控糧食購銷計劃,并落實購進糧食的貸款利息、企業相關費用及銷售價差補貼資金來源,或相應的貸款風險彌補資金來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糧食調控貸款的各項補貼按時、足額到位,或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條糧食調控貸款期限,原則上根據政府調控糧食購銷計劃或文件規定和借款人調控糧食經營周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開戶行應及時對借款人的展期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

(一)糧食尚未銷售但仍在政府調控規定的期限內;

(二)糧食已經銷售、但銷售貨款在正常結算期內尚未回籠;

(三)各項補貼按時、足額到位,貸款的風險補償措施有效落實。

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開戶行辦理貸款展期后,應報貸款審批行備案,備案要說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貸款的風險情況等。

對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條件、以及貸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庫存糧食已超期、陳化的貸款,開戶行不得辦理展期,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十一條糧食調控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一年以上)的,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貸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第十二條糧食調控貸款一般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辦理糧食調控貸款應依次經過貸款申請、貸款受理及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款使用的監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申請糧食調控貸款時,應填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申請書》(簡稱《借款申請書》,下同),開戶行應對借款申請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開戶行需要借款申請人提供內容較多的,借款申請人應另附申請報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請人還應向開戶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下達的政府調控糧食購進計劃和貸款利息、相關費用、銷售差價補貼資金來源書面承諾或政府對貸款風險彌補保證的文件

(二)借款人擬訂的糧食購進資金需求計劃,包括糧食購進數量、價格、糧源安排和購糧進度安排等;

(三)開戶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初次向農發行申請借款的,還應按規定進行農發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審查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糧食調控貸款對象范圍、所申請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糧食調控貸款用途的規定,并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進行貸前調查。

貸款調查人應首先審核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具備貸款條件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或說明,并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擬購進糧食品質、數量、價格等是否與政府實施糧食調控相關政策相符,糧源是否可靠;

(二)各項補貼的政策是否明確,補貼的期限,以及補貼資金來源或貸款風險彌補資金來源是否落實;

(三)借款人申請的借款額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對已承諾的借款人以前購進的調控糧食的各項補貼是否按時、足額到位,或是否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連同相關附件遞交貸款審查人。貸款調查人應對借款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按規定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審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貸款審查職責。貸款審查人應重點審查是否落實了貸款的各項補貼政策,以及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意見,并對調查人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人與貸款調查人提交的有關原始資料和調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調查人對貸款的合規性、安全性的調查認定意見是否準確;

(三)調查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貸款方式等意見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管理規定。

審查人對審查情況要提交書面審查意見明確提出貸款與否以及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見,提交貸款審批人。

第十七條貸款審批。糧食調控貸款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分行確定。對借款人執行中央或省級政府確定的糧食調控政策、計劃所申請的貸款,可由縣級支行或省級分行規定的營業機構審批;對借款人執行省級以下政府制定的糧食調控政策、計劃所申請的貸款,原則上由二級分行以上機構(含二級分行)審批。貸款審批人由行長(或經授權的副行長)擔任,承擔貸款審批決策的責任。各級行設立貸款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對貸款合規性和安全性的審核,貸款審批人收到貸款審查人或評審委員會(小組)的審查資料及意見后應在授權的范圍內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條貸款發放和使用。

(一)簽訂《借款合同》。對批準發放的貸款開戶行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使用總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條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充約定或更改有關條款。

(二)填寫《借款借據》。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對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三)貸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貸款的收回。開戶行應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歸還貸款。貸款雖未到期,但形成的糧食已銷售,開戶行應及時從銷售回籠貨款及差價補貼款中收回相應的貸款。

第五章信貸監督

第二十條貸款發放后,開戶行應對借款人政府調控糧食的購進、儲存、銷售、資金回籠等各個環節實施全程信貸監督,并專設臺賬反映和登記。借款人應對地方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分開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金支取的監督。借款人應按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應對借款人的支取資金活動進行逐筆審核監督。

第二十二條糧食購進的信貸監督。糧食調控貸款的使用實行報賬制,開戶行應根據糧食購進進度分批次發放貸款,并定期核實糧食購進數量及貨款支付金額。以收購方式購進糧食的,收購開始前可發放一定金額的貸款作為啟動資金。以調入方式購進糧食的,貨款結算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進行。購進活動結束后,開戶行應及時收回節余貸款,并對所放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條糧食存儲的信貸監督。開戶行應按照商品糧油庫存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查庫制度,確保銀企賬實相符。原則上借款人應對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專倉保管。

第二十四條糧食銷售的信貸監督。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出庫報告制,借款人應當在糧食銷售出庫前,向開戶行報告糧食銷售的依據、價格、數量、結算方式等情況。開戶行依據政府調控糧食銷售政策評價借款人銷售的合規性,銷售價款與價差補貼之和不應低于糧食占用貸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違反規定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銷售,應予制止。糧食銷售出庫時,開戶行應依據有關政策監督出庫,并及時調整貸款占用形態。

第二十五條貨款回籠的信貸監督。政府調控糧食銷售貨款及補貼資金應按時、全額回籠開戶行。資金回籠歸行后,開戶行應及時從回籠貨款及差價補貼中足額收回銷售糧食所占貸款,從利息補貼中足額收回應收利息。

第二十六條補貼資金到位情況的監督。各級行應對各項補貼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對未按時到位的補貼資金要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撥補到位。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的,開戶行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

第二十八條農發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政府油脂調控貸款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以儲備糧油為調控手段所對應的貸款,執行農發行關于儲備糧油貸款管理的相關制度、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同時適用于農發行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對政府調控糧油貸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未盡事宜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篇2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甲方的借款申請,為加強存單抵押貸款管理,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

一、貸款種類、金額及用途

乙方同意貸給甲方儲蓄定期存款存單抵押小額人民幣貸款_________元整,用于解決儲戶存款未到期時急需使用資金的困難。

二、貸款的期限和利率

貸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計收。貸款期間如遇利率調整,在貸款期限內利率不變。

三、貸款的償還

存單抵押貸款原則上甲方應按期歸還,利隨本清,若甲方貸款提前還款按原定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息。

四、貸款的展期申請

甲方因特殊原因而無法按期歸還貸款,抵押存單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應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累計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且不超過抵押存單到期日。

五、違約責任

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數歸還貸款,在逾期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甲方同意從貸款到期之日起,對逾期部分加付20%的罰息,超過一個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單的存款抵償貸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乙方及時向甲方提供貸款。

3.乙方應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單,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丟失、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4.抵押的存單在抵押期內,甲方不得申請掛失、轉讓存單保管收據,如發生上述行為,乙方有權立即處理其抵押存單。

六、其他條款

1.甲方死亡、其財產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戶和繼承手續,并繼續履行甲方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如無繼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權處理抵押存單,抵償貸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貸款申請,抵押存單資料等書面證明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

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借款本息還清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小額存單抵押貸款申請書

金融單位: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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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貸款賬號

├─────┴─────────┴───────┴──────────┤

│借款金額(大寫):

(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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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起止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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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定期存單

總額(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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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姓名│存款行│存單賬號│幣別│存款金額│存人日│到期日│

│ 抵 ├─────┼───┼────┼──┼────┼───┼───┤

│ 押 │

│ 存 ├─────┼───┼────┼──┼────┼───┼───┤

│ 單 │

│ 資 │

│ 料 ├─────┼───┼────┼──┼────┼───┼───┤

├─────┼───┼────┼──┼────┼───┼───┤

├───┼─────┼───┼────┼──┼────┼───┼───┤

│申請人姓名│

│性別│

│ 年齡│

申├─────┼───┴────┴──┴────┴───┴───┤

請│身份證號碼│

人│

├─────┼────────────────┬───┬───┤

個│

人│工作單位 │

情│ 及地址 │

│ 電話│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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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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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請人如是代辦人,應在備注欄寫明“委托代辦”,并抄寫委托人身份證號碼及地址。

小額存單抵押貸款存單抵押收據

茲收到抵押人_______的儲蓄定期存單一張作為申請貸款_______元、期限________月的抵押品,還清貸款時憑此收據取回被抵押存單。本收據不得作為擔保品,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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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人姓名│存款行│存單賬號│幣別│存款金額│存人日│到期日│

│ ├─────┼───┼────┼──┼────┼───┼───┤

│ │

│ ├─────┼───┼────┼──┼────┼───┼───┤

│ │

│被├─────┼───┼────┼──┼────┼───┼───┤

│抵│

│押│

│存│

│單│

│資│

│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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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存單抵押貸款通知單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編號:農儲貸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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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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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貸款數(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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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準貸款數(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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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號

├───────┼──────────────────────────┤

│ 貸款利率

│(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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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姓名│存款行│存單賬號│幣別│存款金額│存人日│到期日│

│被

├─────┼───┼────┼──┼────┼───┼───┤

│抵

│押

│存

│單

├─────┼───┼────┼──┼────┼───┼───┤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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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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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蓋章):

負責人:

經辦人:

注:說明欄注明歸還日期。

小額存單抵押貸款展期申請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

│ 借款人│ │貸款賬號

├────┴─┴──────┴─────────┤

│原借款合同號碼:

├──┬────────────────────┤

│金額(大寫):

利率(月息):

│ 原├────────────────────┤

│ 批│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貸│

│ 款│

├────────┬────┬──────┤

│還資金額(大寫)│還款時間│

├──┼────────┴────┴──────┤

│金額(大寫):

(小寫)

├────────────────────┤

│期申│

│借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款展│

├──┼────────────────────┤

│備注│

──┴────────────────────

注:備注欄簡要說明原因。

小額存單抵押貸款扣收通知單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編號:_________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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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 │貸款賬號│

│展期貸款賬號│

├────┴─┴────┴─┬─┴──────┴─────┤

│原借款合同號碼:

│原批準貸款通知單號碼:

農儲貸 字第

農儲貸

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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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貸款合同號碼:

│原展期貸款通知單號碼:

農儲貸 字第

農儲貸

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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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

│原批準金額(大寫):

年 月 日

├─────────────┼──────────────┤

│展期期限:自

年 月 日 │

│批準展期金額(大寫):

至 年 月 日

├─────────────┼──────────────┤

│逾期金額(大寫):

│現欠款金額(大寫):

├─────────────┴──────────────┤

│請儲蓄所接到此通知單后,從抵押定期存單賬號(

│中扣收(大寫)

元歸還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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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附:本表一式三份,儲戶、營業所、儲蓄所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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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小額存單抵押貸款抵押存單止付承諾書

儲戶_________在我所的下列存單已被止付。

編號:_________

開證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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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姓名│

│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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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日期│

│存 期 │

到 期 日│

├────┼─────┼────┼───────┤

│存入金額│

│存款利率│

├────┼─────┴────┴───────┤

│抵押止付│thd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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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辦人│

│ 復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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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止付人簽章│

├────────┼──────────────┤

│ 止付銀行簽章 │

篇3

借款人:

借款人為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增加外匯收入,組建聯營(合作)企業,向貸款人申請聯營股本貸款。雙方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借款合同條例》協商簽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條款。

一、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貸款最高金額為人民幣萬元。

二、貸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自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三、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限用于借款人與____組建(合作)____廠的投資股本。

四、貸款利率及利息計收

1.本合同項下為月息‰(一個月以30天計算)。

2.貸款使用期間,若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總行調整貸款利率,本合同規定利率將作相應調整。

3.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按季計收,每季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4.貸款利息由貸款人在結息日主動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專用基金存款戶中或其他帳戶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結息日前三個工作日前將利息匯入貸款人指定的帳戶。

五、貸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貸款,借款人應按照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支用,如有改變,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提出改變支用時間的申請并取得貸款人同意,其超過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未支用貸款金額的一部或全部,應視為自動取消,未支用金額不得再繼續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貸款時,應在實際支用日三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有關貸款憑證,貸款人憑以發放貸款。

六、貸款的償還

1.本合同項下貸款應按申請書所列還款計劃償還。由于客觀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償還。

2.借款人以貸款投資的聯營企業分得的稅前利潤歸還貸款。

七、貸款保證

1.借款人用企業自有的折舊、生產發展基金及其他企業基金作為還款保證,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在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扣收。

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由出具的無條件不可撤銷擔保書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

八、違約及違約處理

(一)違約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中一項或數項時即構成違約。

(1)借款人不能按申請書所列的還款計劃償還貸款。

(2)借款人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3)借款人所投資的聯營企業在貸款期內由于任何原因“關、停、并、轉”,或聯營(合作)雙方中止聯營(合作)。

(4)借款人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

(二)違約處理

借款人構成前款違約行為,貸款人有權按下列條款一項或數項規定處理。

(1)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違約問題,并責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2)對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擠占挪用貸款,在本合同規定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100%。

(3)對借款人未按規定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對逾期部分的貸款在本合同規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全部金額或尚未支用的貸款余額。

(5)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由貸款人從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主動扣收,或采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擔保人追索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變更及解除

1.本合同經借款人、貸款人雙方簽章后生效,在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2.除由于貸款違約原因外,借款人或貸款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征得另一方同意,雙方未協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合同雙方應對本合同作相應的修改、變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項下貸款項目的貸款申請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條款與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條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證向貸款人按月提供有關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借款人公章貸款人公章

負責人簽章負責人簽章

篇4

為了更好的實施國家信貸政策,防止不良貸款的發生,特制定本檢查措施: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1有無戶主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復印件,審查是否為非農貸款、跨區貸款

2是否為已入股社員,并持有股金證(有無股金證復印件)

3有無綠色貸款證,并審查是否超信用發放貸款

4查看其有無不良貸款記錄

5登陸信貸管理系統,查看其信用等級和實際是否一致

6有無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協管員的介紹及推薦意見

7是否存在借新還舊貸款(查看以前貸款記錄,是還后貸,還是貸后還)

8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9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1246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是否一致

10貸款合同有關事項是否完整,有無涂改遺漏的重要事項

二、農戶貸款

1貸款資料是否齊全(有無借款申請書、借款人家庭財產證明、借款人身份證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產權證明)

2是否存在借新還舊貸款(查看以前貸款記錄,是還后貸,還是貸后還)

3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4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貸款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相應科目的數字是否一致

5貸款合同有關事項是否完整,有無涂改遺漏的重要事項

6有關信用社評級資料是否完整

7保證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保證意見書》、財務報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抵押物權利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函等。)

9質押人提供的資料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質物鑒定和價值評估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質押意見書》等。)

10審查調查報告是否合規有無未調查事項(抵質物的所有權是否進行了調查、抵質物的變現能力及價值是否進行了調查,并發表了調查意見)

115萬以上的農戶貸款是否執行了按季收息對于未按季收回的貸款利息是否執行了相關掛賬制度是否進行利息催收對于以后收回的掛賬利息是否按規定記收復利復核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12抵押物是否進行公證表外入賬是否正確是否視同現金管理

13貸款審批程序是否合規對于超權限貸款是否進行了上報審批

三、自然人貸款

1是否超限額發放(30萬,20**年新增)

2貸款資料是否齊全?(有無借款申請書、借款人家庭財產證明、借款人身份證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產權證明),對于貸款資料復印件是否進行了核對?(由核對人注明的與原件核對一致字樣)

3貸款主體資格是否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規?有無60歲以上無經濟能力人的貸款人或擔保人

4是否執行了審貸分離制度貸款的審批程序是否合規貸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5有無貸前調查報告貸前調查報告是否規范(是否按68號文件要求調查)

6貸后管理是否到位(進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貸后調查,有無首次跟蹤貸后調查,有五級分類認定表及工作底稿)

7貸后檢查的內容是否包括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的變動情況

8每次檢查是否有文字報告或記錄

9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10貸款合同是否完整(68號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內容填制必須完整,不得涂改

相關條款是否與貸款業務審批的內容一致

客戶部門是否當場監督客戶、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在信貸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蓋指模,核對預留印鑒,確保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檢查借款合的筆跡和印跡等)

11抵押、質押是否合規抵押、質押物權憑證是否按規定進行登記和保管抵押物是否進行公證

12貸款的主體是否合適有無借名、冒名貸款

13對于及將到期的貸款是否發出了到期貸款通知書

14貸款利利率應用是否正確?對于按季收息貸款未按時收回的是否進行了催收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未按時付息等到其異常情況是否作了貸后檢查分析

15對于大額自然人貸款,有無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

16貸款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逆程序發放貸款?

17貸款展期是否合規(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展期貸款申請書抵、質押人是否在貸款展期申請書上簽署“同意展期”的意見有無展期調查報告與貸款人、擔保人是否簽訂了《貸款展期協議書》

四、農戶聯保貸款

1貸款資料是否齊全(聯保協議、聯保貸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各聯保農戶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證明、其他證明材料)

2通過各聯保農戶近三年的收入證明,計算年均收入,確認該成員的最高貸款額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發放貸款

3是否根據單個聯保小組成員貸款實際需求、生產經營情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核定其信用額度聯保小組的貸款額是否超過各成員的信用額之和的50%

4檢查各聯保戶成員有無不良記錄聯保小組是否為直系親屬是否在5戶以上是否單獨立戶有無固定住所有無本地戶口最高貸款期限是否超過3年

5農戶聯保貸款是否實行按季收息有無貸款臺賬

6對種養專業戶、多種經營戶的聯保貸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貸后檢查報告

五、企業貸款

1檢查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實并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

有無注冊登記或批準成立的有關文件復印件,會(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特殊行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專營證件。相關復印件是否經有關信貸調查人員核實

有無客戶的經濟或財務狀況資料有無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有無企(事)業法人單位的章程,或個人合伙企業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有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身份證明

有無開戶許可證、預留印鑒卡和有效貸款卡

有無法人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的企業須提供有權部門頒發的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或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其年檢證明

有無合資、合作的合同和驗資證明

有無人民銀行頒發的有效貸款卡,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有無公司制企業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股東大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

有無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指的是貸款申報時)

有無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有無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有無中長期貸款項目,必須提供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準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有無中長期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有無客戶的印鑒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式樣

有無保證人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擔保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有無保證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保證意見書》、財務報告等。)

有無抵押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抵押物權利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函等。)

有無質押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質物鑒定和價值評估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質押意見書》等)

2有無貸前調查報告貸前調查報告是否規范(是否按68號文件要求調查)

3有無首次跟蹤檢查表首次跟蹤檢查表的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15日)作出

4檢查借款人提供的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檢查借款人各項資料的相關性和一致性,判斷其真實程度

6檢查擔保人是否符合擔保條件、具備擔保能力

7檢查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8貸款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逆程序發放貸款?對于需報備的貸款是否進行了報備

9檢查《保證合同》是否與《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檢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經過評估,最高可貸額是否在規定的折扣比例內,抵押物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抵押物有無《擔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擔保物;

11抽查貸后檢查報告及記錄,測試貸后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檢查貸后檢查報告是否及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證人的信用狀況,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風險的預警信息;

檢查是否對借款人因改組、改制造成貸款變化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和落實;

檢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實,展期是否符合規定;

檢查“借新還舊”是否符合區聯社的條件和標準,有無自定標準情況。

12檢查貸前報告和記錄

①檢查調查報告質量,包括了解信貸員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道德水準,報告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內容充足、條理清晰、觀點鮮明、結論準確;

②了解貸前調查報告是否實地考察借款人的經營狀況;

③了解信貸人員是否對借款人資產、負債及投入資本進行實質性審查。

13檢查貸款的審貸分離情況。有無初審、復審人員簽字,對貸款風險是否進行了復測并提出明確意見;

14貸后檢查是否到位有無定期的貸后檢查報告

15對于出現逾期、欠息、信用等級降級或按五級分類貸款形態降級等風險預警信號的客戶,客戶經理、信貸員是否在當期及時進行了跟蹤檢查

五、不良貸款的檢查

1檢查新增不良貸款貸款資料的有無缺失

2檢查新增不良貸款的貸后管理情況。

3有無《信貸業務發生后定期檢查表》或《項目貸款檢查表》

4在不良貸款出現逾期、欠息時是否在當期作了跟蹤檢查并發出風險預警報告

5檢查其貸后檢查報告及貸后檢查提供的資料,看有無風險預警情況貸后檢查人是否發現了風險預警信號是否填制了《風險預警信號處理表》

6對于成為不良貸款前發現填制的風險預警信號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7有無信貸管理部門填制的《貸后管理檢查表(按單位)》

8有無到期貸款通知書和《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

9有無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實情況

10借款人有無異議原貸款手續上有無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記錄

12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貸款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相應科目的數字是否一致

六、貸款總的方面

1是否建立貸款臺賬

2是否按要求劃分并如實反映貸款形態

3查有無化整為零貸款有無一戶多貸情況

4計算分析不良貸款占比、新增不良貸款占比,對于新增不良貸款較多,不良貸款占比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適評價、建議)

5檢查有無相互擔保、連環擔保現象(聯保貸款除外)

6對大企業、大項目是否建立了貸款專管員制度

7對去年的不良貸款是否進行了對賬(到期貸款催收書、貸款人簽字的貸后檢查表也算對賬),其簽字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進行了法律訴訟的除外)

8借款憑證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貸業務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憑證與借款合同的簽章是否一致?

9檢查貸后管理。有無貸款到期通知書、逾期催收通知書、貸款展期協議書、貸款展期申請書、客戶財務報表(月季)、貸后檢查報告、經辦信貸員的日常貸后檢查記錄、處分抵押物通知書、貸款呆滯、呆賬認定表、有價單證止付、查詢書等資料

篇5

編號:

立合同人:

(以下簡稱貸款方)

(以下簡稱借款方)

(以下簡稱擔保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三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貸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請和擔保方的擔保提供 貸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此項借款使用期為 年 個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條 借款用途:為 。

第四條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國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利率按 月浮動。

貸款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后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條 借款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

第六條 借款償還:借款方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款計劃以為資金來源償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貸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擔保書,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借款方出現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 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方保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借款方2的違約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須向貸款方支付2的承擔費。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生擠占挪用貸款,其擠占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貸款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時,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借款方向貸款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借款方與第三方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貸款方償付貸款本息。

(3)借款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借款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定的條件。

2.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借款方或貸款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擔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借款擔保協議書范本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金 額

金 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復抵押或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并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保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并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于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了解農業發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

3.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使用的具體用途及用款計劃,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督。

5.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貸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應積極籌措還貸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須經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書面申請展期歸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手續。經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放貸款,并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貸款實行跟蹤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3.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由貸款人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4.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理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5.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信貸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管理規定,保全信貸資產,追收貸款。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 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篇6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推動全民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號)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全民創業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開辦的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是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以下簡稱經辦銀行)發放的,用于支持創業的一定額度的貸款。

第四條經辦銀行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本辦法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擔保貸款借款人

第六條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工商登記注冊的條件。

第七條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是指持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各類下崗失業人員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持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三)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是指持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中尚未就業人員;

(四)大中專畢業生,是指畢業*年內尚未就業并具有創業愿望,持有大中專(含研究生、技校和職業高中,下同)院校畢業有效證件的人員;

(五)就地就近創業的農民,是指在戶口所在地創辦二三產業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農民;

(六)由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創辦的小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是指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以上,并與其簽訂*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計委、財政部和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號)規定執行。

對取得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頒發的創業培訓結業證的符合貸款條件人員,可優先貸款并適當擴大貸款額度。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八條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社區推薦、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咨詢、經辦銀行發放貸款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第九條評估小組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街道社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和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對貸款項目的可行性、市場潛力、投資回報率、經營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進行評估咨詢。

第十條借款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信用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或《大中專畢業證》或復轉軍人自謀職業證明)等身份及優惠扶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區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

(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已參加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的,應當提交創業培訓結業證(含復印件)及創業培訓機構審定合格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經辦銀行、擔保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個人申請材料后**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后,在《****區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將材料送交所在縣(市、區)擔保機構。

擔保機構應當召集評估小組在**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項目進行評估、審核,確認符合貸款條件后辦理擔保手續并將有關材料送經辦銀行,由經辦銀行在**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業務。對不符合條件的,由擔保機構在受理后**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借款人為小企業的,應當向注冊登記地區縣(市、區)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或《大中專畢業證》或復轉軍人自謀職業證明)等身份及優惠扶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區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

(三)《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驗資報告》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四)營業場所證明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五)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章程及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七)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已參加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應提交創業培訓結業證(含復印件)及創業培訓機構審定合格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經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九)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擔保機構應當在收到小企業申請材料后**個工作日內,召集評估小組對企業貸款項目進行評估咨詢并審核;經確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在《****區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送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當在**個工作日內辦結貸款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由擔保機構在受理**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額度、期限、利率與貼息

第十四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根據經營項目和個人信用狀況、還貸能力等情況適當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萬元。對已經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且誠信經營、按期還款的人,可再申請一次小額擔保貸款,具體貸款額度由擔保機構商經辦銀行確定。

第十五條對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根據其安置的就業人數,按人均*萬元—*萬元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萬元。

第十六條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根據其實際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失業*個月以上殘疾人、已辦理失業登記的農轉非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等就業困難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超過**人的企業,給予**萬元擔保貸款;超過***人的,給予最高不超過***萬元的擔保貸款。

第十七條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應當在貸款到期前*個月向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提出展期申請,并填寫《借款展期申請審批表》。擔保機構對貸款項目進行評估并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次,展期期限不超過*年,展期內不貼息。

第十八條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可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個百分點,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自治區財政和市縣財政各負擔**%),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展期內不貼息。

本辦法實施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照原政策執行。貸款展期期間的利率,由經辦銀行與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條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按照基準利率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內不貼息。

對大中專畢業生、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按照基準利率給予**%的貼息(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各承擔**%),展期內不貼息。

對農民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二三產業微利項目的,按照基準利率給予**%的貼息,展期內不貼息。

第二十條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利率完全放開,在*年內給予貸款基準利率**%的貼息(中央和地方財政各承擔**%),展期內不貼息.經辦銀行開辦此項業務發生的貸款呆賬損失,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后承擔**%的補償(中央和地方財政各承擔*%)。地方財政對開辦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經辦銀行按季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為貸款實際發放金額的*.*%。

第二十一條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號)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號)規定執行,由擔保機構協助經辦銀行向財政部門申請。

第五章反擔保方式

第二十二條小額擔保貸款的反擔保方式:

(一)*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保;

(二)*名收入穩定的企業員工擔保;

(三)*名創業人員互相聯保;

(四)經營正常的企業擔保。

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應當選擇前款規定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并經街道、鄉鎮(信用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調查審核后報擔保機構審批。

第二十三條對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反擔保的人,應當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信用社區常住居民在本社區內創業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可憑其與信用社區簽訂的《借款承諾書》辦理擔保手續,免除反擔保,由經辦銀行直接發放小額貸款。

第二十五條對于已取得創業培訓結業證且其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評估小組評審通過并出具評審意見的,其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經擔保機構簽署意見后,可免除反擔保。

第六章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銀行應當在貸款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倍的前提下發放貸款,并在資金、人員安排等方面優先保證小額擔保貸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在收到貸款和歸還貸款后,經辦銀行應當將貸款契約和還款憑證復印件交擔保機構存檔。

第二十八條經辦銀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貸款業務的各項規定,制定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措施。

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區別于其他商業性貸款考核制度的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范、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可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二十九條建立貸后跟蹤、管理服務、風險預警和回收激勵機制,防范小額擔保貸款風險。

(一)貸后管理。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應當共同加強對借款人從貸款發放之日起到貸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情況的管理;

(二)跟蹤服務。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對借款人獲得小額擔保貸款后的項目運行情況,要建立定期走訪和聯系制度,對項目的運行要給予關心和支持,對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應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以提高經營項目的成功率;

(三)風險預警。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通過貸后檢查,對所調查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項目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盡早識別和確定項目的風險類別、程度、原因及其發展變化趨勢;

(四)回收激勵。對貸款回收率達到**%的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每年給予貸款回收總額*%的獎勵;貸款回收率每上升*個百分點,獎勵資金增加*.*%。獎勵資金只能作為工作經費,所需資金從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五)放貸獎勵。對放款額達到擔保基金*倍的經辦銀行,每年給予貸款總額*.*%的獎勵,放款額達到擔保基金*倍或*倍的經辦銀行,分別給予貸款總額*.**%和*%的獎勵,所需資金從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應當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的統計、調查和總結工作,完善統計指標體系,統一統計口徑,落實責任人,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準確。

各市經辦銀行應當在每月*日前將《小額擔保貸款情況統計表》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并同時抄送擔保機構、同級財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各市人民銀行、擔保機構于每月*日前將核實匯總的報表分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第七章擔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擔保基金的建立,由市縣財政先籌資并進入擔保基金專戶,自治區財政按進入專戶金額給予配資。首期配資對川區市縣按*︰*、南部山區九縣按*︰*配資。對已經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的市縣,根據小額擔保貸款回收情況和實際需要,從****年起自治區財政連續*年給予配資扶持。

第三十二條小額擔保貸款到期后,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負責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貸款。借款人經催告后,到期仍不能歸還的,由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審判或仲裁并強制執行借款人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由擔保機構代為清償,其代位清償期限為*個月,由經辦銀行填報《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申請表》,經擔保機構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由擔保基金代位清償,超過代位清償期限**日的,經辦銀行及時通知擔保機構后,直接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擔保機構負責代償后向借款人和反擔保人追償貸款。

篇7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國際結算遠期信用證業務經營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430號)精神,為了促進各行對國際結算遠期信用證業務的管理,防范經營風險,維護我行信譽,總行制定了《遠期信用證業務管理規定》。現將該管理規定發送各行執行。

附:一  遠期信用證業務管理規定

一、基本原則

(一)本規定中的遠期信用證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證。

(二)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外匯管理和利用外資政策,并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格。開證申請人必須是“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中的在冊單位;不在冊單位以及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列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單位申請開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備案表辦理。

(四)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

1.對于委托中國銀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的客戶,應為其核定開立遠期信用證的最高授信限額。

2.為無授信額度客戶開證,以及超過前款規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限額開證,必須收取100%保證金;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辦理以下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上報總行,經總行授權后方可對外開證:

1.開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計展延付款天數與原證付款天數之和超過360天)的遠期信用證;開證前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逐筆審批。

2.單筆金額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遠期信用證。

(六)開立一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屬資本項目;開立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遠期信用證余額納入外債統計之內,但不占用外匯短期貸款指標。

(七)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對已承兌的信用證項下匯票負有不可抗辯的付款責任。

(八)開證申請人在中國銀行承兌到期時不能履行付款責任的,所需付匯資金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憑信貸部門出具的備用信貸或其他類似的書面證明文件辦理開證的,由信貸部門貸款支付并負責事后管理;

2.憑國際結算部門授信開證的,由國際結算部門按規定墊款支付并負責事后管理。

(九)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破產、關閉等原因無法償還銀行墊款的,應依法處理抵押物。經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商定,若處理抵押物仍不足彌補銀行墊款,其不足部分確為損失的,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批準后,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中列支。

二、遠期信用證的審批

(一)凡需報總行審批的遠期信用證業務,總行直屬分行一律以行發文上報總行并附合規性文件。如因時間緊迫以傳真報批者,事后需補寄文件正本或復印件。以便函報批者,總行將不予處理。

(二)凡與項目有關的用于成套設備進口的信用證應嚴格按照貸款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查,并落實項目的配套資金。

(三)如系中國銀行貸款提供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或項目配套資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貸部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額度作為信用證項下保證條件者,必須提供以分行名義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條(六)、(七)規定的情況外,遠期信用證報批需以下合規性文件:

1.與項目有關的成套設備進口。

(1)按照總行中銀信管[1997]92號文中關于“固定資產貸款審批規范格式要求”辦理,同時還須附以下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2.其他商品進口。

(1)按照總行中銀信管[1997]92號文中關于“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規范化格式要求”辦理,同時還須附以下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六)如系中國銀行貸款提供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報批需附以下合規性文件;

1.中國銀行同意為該筆業務提供貸款的正式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七)若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證時已向中國銀行繳納100%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報批需附以下合規性文件:

1.全額開證保證金入賬證明;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八)總行直屬分行轄內行的遠期信用證開證權限1.總行直屬分行轄內行的遠期信用證單筆開證權限由各行確定并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備案。轄內行的開證權限必須低于總行對各直屬分行的授權。

2.轄內行不得開立付款期限超過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計展延付款天數與原證付款天數之和超過180天)的遠期信用證,超過其權限者,必須按本條的規定附所需合規性文件報總行直屬分行審批。

3.凡經總行批準后開立的遠期信用證,應將信用證執行情況及時上報總行。

三、遠期信用證的統計和報告

(一)總行直屬分行應將轄內遠期信用證業務匯總后填報銀統113表銀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表和銀統114表銀行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情況統計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報至總行國際部。

(二)總行直屬分行應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報告中分析遠期信用證業務狀況及主要指標(見附二、附三)。

(三)總行對遠期信用證業務實行余額管理,并將于每年初向各行下達遠期信用證余額指標。

(四)信用證項下發生涉及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重大糾紛、重大案件以及嚴重越權與違規情況,各行要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國際業務部。

(五)以前文件凡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六)各行應依據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制定轄內的遠期信用證管理規定。

附:二

                       銀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銀統113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

|                          |      本  期  發  生      |期末未付款余額|

|        項    目          |-------------|-------|

|                          |筆數|開證金額|收取保證金|筆  數|金  額|

|-------------|--|----|-----|---|---|

|    遠期信用證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報告期分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時間相應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銀行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情況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銀統114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

|                              |    本期發生  |    期末余額  |

|        項          目        |-------|-------|

|                              |筆  數|金  額|筆  數|金  額|

|---------------|---|---|---|---|

|    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        |      |      |      |      |

|---------------|---|---|---|---|

|      其中:已轉入貸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墊款|------------|---|---|---|---|

|    |180(含)~360天  |      |      |      |      |

|時間|------------|---|---|---|---|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轉入貸款”指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已轉入銀行信貸。

        2.對于單筆墊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或墊款超過兩年的要逐筆列出發生

          在哪家分行。

篇8

第一條為支持地方儲備糧體系建設,規范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貸款是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為解決借款人執行地方儲備糧各項計劃的資金需要而發放的收購資金貸款,包括省、市(含計劃單列市)、縣級儲備糧貸款。

第三條地方儲備糧貸款發放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計劃性原則。地方儲備糧貸款應當根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地方儲備糧各項計劃及時發放和收回。

(二)財政補貼性原則。地方儲備糧貸款應當堅持誰儲備、誰補貼、誰承擔風險。

(三)封閉管理原則。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應當堅持“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全程監管”。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地方儲備糧貸款對象是從事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糧食企業(簡稱借款人,下同)。

第五條貸款用途。地方儲備糧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執行地方儲備糧各項計劃的資金需要。“先購后銷”輪換地方儲備糧所需資金,發放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條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地方儲備糧貸款,除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并接受農發行信貸監督;

(二)持有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同級農發行聯合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

(三)持有地方財政部門承諾地方儲備糧各項補貼的文件或相關依據;

(四)具備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承儲資格;

(五)具備農發行貸款資格,達到規定的信用等級標準。

第七條非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申請地方儲備糧貸款,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確認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地市級政府確認的地方糧食骨干企業;

(二)按農發行關于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其信用等級達到A級(含A級)以上。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條貸款期限。地方儲備糧貸款按一年期限確定。

第九條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當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提出書面展期申請。開戶行應當及時對借款人的展期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展期手續。對正常糧食庫存占用貸款、銷售應收補貼占用貸款,可以一次或多次辦理展期;對糧食已經銷售、但銷售貨款在正常結算期內尚未回籠的貸款,可以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期限。

借款人未申請展期的貸款、當地政府已取消地方儲備糧計劃尚未歸還的貸款、陳化糧食庫存占用貸款、超過規定期限的銷售結算資金占用貸款,以及損失損耗占用貸款,不得辦理展期,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十條貸款利率。地方儲備糧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率。遇利率調整時,按有關規定執行。逾期的地方儲備糧貸款,按逾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對實行核定成本政策的,應當按財政部門核定的入庫價格或規定的價格幅度,確定貸款額度;對不實行核定成本政策的,應當按市場價格從嚴掌握貸款額度。

第十二條貸款方式。地方儲備糧貸款一般采取信用貸款方式,必要時也可采取擔保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貸款申請。借款人向開戶行申請地方儲備糧貸款,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申請書》(簡稱《借款申請書》,下同)。開戶行應當對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同時,借款人還應當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和保證貸款安全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

(一)地方儲備糧計劃文件及相關資料;

(二)地方儲備糧財政補貼政策依據及相關資料;

(三)地方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或其他證明資料;

(四)風險承受能力方面的情況和資料;

(五)開戶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初次向農發行申請借款的,農發行相關營業機構還應對企業的貸款資格和信用等級進行評定,經二級分行審查后,報省級分行批準。

第十四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地方儲備糧貸款對象范圍和貸款條件,是否符合貸款用途規定。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當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開展貸前調查。

貸款調查人應首先審核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具備貸款條件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借款人補充或說明,并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調查:

(一)借款人擬購入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與實際下達的儲備計劃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請的貸款額度是否合理;

(三)地方財政部門對已存儲地方儲備糧各項補貼資金是否按時、足額到位,或是否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四)借款人財務狀況,以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借款人已承借地方儲備糧貸款的使用情況,是否按規定合理使用;

(五)實行擔保貸款的借款人,保證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及實現抵(質)押權的有效性。

調查人應當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連同相關資料遞交貸款審查人。貸款調查人應當對借款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負責人負責。貸款審查人應當重點審查借款人是否落實了貸款的各項補貼政策、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意見,并對調查人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與貸款調查人提交的有關原始資料和調查材料是否真實、完整;

(二)調查人對貸款的合規性、安全性的調查認定意見是否準確;

(三)調查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貸款方式等意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查人對審查情況應當簽署審查意見,明確提出是否貸款以及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見,報審批人審批。

第十六條貸款審批。地方儲備糧貸款審批權限由省級分行確定,開戶行行長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地方儲備糧貸款的審批。

第十七條貸款發放和使用。

(一)簽訂《借款合同》。對批準的地方儲備糧貸款,開戶行應當及時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采用擔保貸款方式的,還應簽訂擔保合同。需要登記的,應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用于質押的動產和權利憑證應及時交付開戶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借款合同》文本有關條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充約定或更改有關條款。

(二)填寫《借款借據》。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地方儲備糧貸款可采取一次性審批,一次或分批次發放。對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三)貸款使用。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地方儲備糧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要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貸款收回。地方儲備糧銷售后,借款人應當及時將銷售貨款歸行,并歸還地方儲備糧貸款。銷售貨款不足以歸還貸款的,開戶行要從財政價差補貼款和企業其它資金中收回相應的貸款。

第五章信貸監督

第十九條資金支取監督。借款人應當按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專款專用,開戶行應當對借款人的支取資金活動進行逐筆審核監督。

第二十條糧食購進監督。貸款使用實行報帳制度,開戶行應當認真核對糧食收購(調入)憑證,掌握購進糧食的實際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情況。按糧食的購入進度,監督貸款使用。

第二十一條貸款的調整。在地方儲備糧全部入庫之后,開戶行應當依據財政部門核定的成本對地方儲備糧貸款進行相應調整。實際發放貸款超過核定成本的,開戶行應當及時收回超額發放的貸款。實際發放貸款小于核定成本的,由開戶行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補充發放貸款。

第二十二條糧食庫存監督。

(一)實行倉單管理。開戶行要按照倉單管理的有關規定,逐倉填制倉單。

(二)堅持定期查庫制度。開戶行要落實庫存核查制度。定期對借款人地方儲備糧數量、品種及變化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地方儲備糧專人、專倉、專帳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銀企帳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糧食銷售監督。地方儲備糧銷售應當根據銷售計劃進行。

(一)堅持出庫報告制度。借款人發生地方儲備糧銷售時,要如實向開戶行報告糧食銷售的價格、數量、結算方式等情況。開戶行應當監督借款人及時將銷售貨款歸行。

(二)落實銷售價差虧損補貼。對借款人執行地方儲備糧銷售計劃,所形成的銷售價差虧損,應當落實彌補來源。對劃轉為商品周轉糧的,必須經有權部門批準,并明確落實價差虧損彌補和利息補貼來源,限期收回地方儲備糧貸款。

(三)貨款結算監督。地方儲備糧貨款結算應當堅持“錢貨兩清”的原則。屬于農發行開戶企業之間糧食銷售的,原則上應當采用銀行轉帳結算。開戶行要加強對借款人結算資金占用貸款的管理,督促銷售貨款及時歸行。

第二十四條堅持臺帳登記制度。開戶行應當根據總行有關規定,對借款人地方儲備糧的購進、存儲、銷售、貨款回籠等活動,在臺帳中如實登記和反映。

第二十五條實行派駐信貸員制度。開戶行應當對借款人派駐管戶信貸員進行信貸監管。派駐信貸員要對借款人的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糧食庫存變化情況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第六章輪換貸款管理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輪換(含品種串換,下同)的貸款管理應當堅持具有輪換計劃(對企業實行自主輪換的,需提供地方政府明確由企業自主輪換的文件)、明確輪換方式、落實價差虧損彌補來源的原則,實行區別對待、分類管理。

第二十七條承儲企業自身輪換地方儲備糧的貸款管理。

(一)輪換前后庫存成本不變的貸款管理。對采取先銷后購方式的,輪出時收回地方儲備糧貸款,輪入時等額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對采取先購后銷方式的,輪入時發放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輪出時全額收回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本息。輪換結束后,輪出、輪入糧食數量應保持一致。對輪入數量小于輪出數量形成的虧庫,由借款人及時補庫或歸還虧庫占用的貸款。

(二)輪換前后庫存成本發生變化的貸款管理。輪出時,應當全額收回占用的地方儲備糧貸款;輪入時,按財政部門重新核定的成本或實際入庫成本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

(三)滾動輪換的貸款管理。承儲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多次輪換的,應當采取保持庫存常量不變的管理方式。即地方儲備糧庫存數量不得低于地方政府確定的最低承儲數量。開戶行要建立信貸輔助臺帳,監測反映地方儲備糧滾動輪換情況。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委托加工企業輪換地方儲備糧的貸款管理。委托輪換地方儲備糧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須經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承儲企業應當和加工企業簽訂委托輪換協議;加工企業應當具備一定規模的糧食加工和倉儲能力,經營規范,信譽良好,并接受農發行的信貸監管。具體的貸款管理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通過輪換、集并調整地方儲備糧存儲庫點,實行異庫點輪換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可以采取“此增彼減”同時劃轉方式,或者采取先從輪出企業全額收回地方儲備糧貸款后,再向輪入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調整后的承儲企業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七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三十條開戶行應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地方儲備糧貸款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地方儲備糧企業風險補償機制。要督促企業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建立企業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專項用于彌補企業地方儲備糧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虧損。

第三十二條損失損耗管理。開戶行要督促借款人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并督促借款人及時補庫或歸還占用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及時監測貸款風險。開戶行要根據貸款變化情況,按規定及時調整地方儲備糧貸款占用形態,真實反映貸款風險狀況。

第三十四條監督各項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到位。開戶行要督促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各種補貼撥補到企業。對地方儲備糧利息、價差虧損等各種財政補貼不落實或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足額到位,影響收貸收息的,開戶行不得發放新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直至貸款本息收回。

第三十五條地方儲備糧權屬于地方政府,借款人不得用地方儲備糧抵償企業經營性債務。借款人破產、撤銷、解散時,開戶行應會同地方儲備糧管理部門,就地方儲備糧另儲及處置達成一致意見。對另儲的地方儲備糧要及時辦理貸款變更手續,對處置變現的價款要全額收貸收息,價差虧損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彌補來源。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的,開戶行應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

第三十七條農發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地方儲備油貸款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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