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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基層社會治理意見和建議,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
依法為基層黨委政府的社會管理決策提供法律服務,是人民法庭參與和推動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切入點。我市人民法庭立足黨委政府社會管理的實際需求,探索建立四項報告制度,努力為基層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和助手。
建立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制度。各人民法庭將幫助地方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參與基層社會管理的主攻方向,2009年,我們推出人民法庭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制度,年底組織全市40個人民法庭為轄區134個鄉鎮(街道)分別量身定做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對各地涉訴矛盾糾紛基本情況、典型案件處理結果、矛盾糾紛的成因特點和發展態勢進行全面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山改進社會管理、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對策建議。部分人民法庭在年報的基礎上還開展了季報工作,進一步加大通報頻率。該項制度的推出,有效地幫助了鄉鎮黨委政府了解掌握轄區矛盾糾紛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年報成為鄉鎮黨委政府加強和改進相關領域社會管理的重要決策依據,江蘇高院肯定和推廣了這一做法。
建立維護社會穩定平安報表制度。2010年,我市人民法庭推行“平安報表”制度,協助地方黨委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各人民法庭定期梳理統計轄區各鄉鎮萬人成公率、民轉刑案件數、涉訴情況等各種基礎信息,制作成項目齊全、數據精準、內容具體的平安報表,及時報送給鄉鎮黨委政府,幫助黨委政府了解掌握當地社會穩定現狀。通過制作和發放平安報表,對矛盾多發易發的鄉鎮提出一般警示,對存在社會穩定風險的地區給予重點指導,以此促進鄉鎮黨委政府在抓好經濟工作的同時,更加注重防范社會穩定風險。
建立重大事項評估報告制度。各人民法庭強化法律預警功能,堅持關口前移,對鄉鎮的一些重要決策,有選擇地參與法律風險評估,確保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防止黨委政府的決策出現法律上的偏頗而留下矛盾糾紛隱患。同時,認真評估訴訟中發現的對抗性矛盾對社會管理帶來的負向影響,適時向轄區黨委政府匯報通報,提醒黨委政府做好風險防范準備。此外,各人民法庭還利用自身的法律資源優勢,為黨委政府實施的項目引進、工程建設等重大事項提供適合的法律咨詢、法律幫助和法律服務,促進這些重大事項平穩運行。
建立重點問題調研報告制度。全市各人民法庭密切關注基層改革發展穩定在司法審判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動向,充分發揮司法調研的作用,及時主動地開展前瞻性的調查研究,形成詳實、有說服力和可操作性的調研報告,為轄區黨委政府加強相關領域基層社會管理提供決策參考。各人民法庭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農村土地征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村金融擔保等基層社會管理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轄區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幫助其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工作。
我們從基層的實際情況出發,健全完善推動基層社會自我管理的工作機制,努力把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導入正軌。
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健全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我市各人民法庭積極拓展糾紛解決新思路,不斷探索糾紛解決新路徑。強化訴訟調解和訴調對接,通過共享資源、共建機制、共謀舉措等辦法,實現r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依法保障和支持各類調解組織開展調解活動,充分發揮社會大調解的作用,實現了各類糾紛的有效分流。全市40個人民法庭全部建成人民調解工作室,配備專兼職人民調解指導員,大力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解決方式和維權途徑。積極鼓勵和扶持民間調解,充分利用農村德高望重的賢達能人在區域范圍內的聲望和權威,邀請其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解,促進矛盾糾紛的妥善解決。
圍繞提升自治能力,健全完善基層自主管理機制。政府行政管理的逐步轉型,使各類社會組織的自治管理功能不斷凸顯,特別是在基層社會,更多的社會管理事務需要依賴基層社會組織去執行,提高基層社會組織的自治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十分重要。我市人民法庭主動延伸職能,把提高基層社會自主管理能力作為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層面。各人民法庭大力支持基層自治組織發揮社會管理功能,通過巡回審判、法制宣傳、送法下鄉、審務五進、指導民調等方式,提升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處理社會事務、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通過組織法律培訓、指導行業規范等方式,引導鄉村各類農戶協會、行業協會規范管理、自律管理。
圍繞維護農村安定,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協調機制。安定有序的治安環境既是基層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基層社會管理的必要保障。作為基層綜治的主要成員單位,我市人民法庭堅持綜合治理“一盤棋”原則,注重與其他綜治成員單位的日常溝通、信息交流和工作協調,努力提高司法手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份量。各人民法庭通過聯動、對接、共建等多種形式,建立健全與地方黨委政府、綜治成員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的聯動機制,推動平安鹽城、法治鹽城建設。同時,全市兩級法院主動與綜治主管部門溝通,積極爭取將涉訴化解率、民轉刑發生率、萬人成公率等司法指標納入鄉鎮綜合治理考核體系,實現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綜治管理由消極向積極、由被動向主動的轉變。
人民法庭的每一項司法服務一定意義上都是參與社會管理。近年來,我市人民法庭集中精力抓好“三項建設”,努力提高司法服務質量,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推進訴訟服務組織建設。全市法院按照“經濟社會發展到哪里,人民法庭的觸角就延伸到哪里”的思路,進一步優化人民法庭布局,特別是抓住江蘇沿海開發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的契機,增設港口法庭,調整開發區法庭,形成“半小時法律服務圈”。為滿足基層社會管理的需求,去年全市兩級法院均新設訴訟服務中心,專為群眾提供訴訟引導、立案審查、聯系法官、收轉材料、案件查詢、法律咨向、訴前調解、判后答疑和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在此基礎上,2010年全市兩級法院全面啟動并當年全部完成人民法庭訴訟服務站建設,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全面、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要求。社區矯正作為社會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創新社會治理,內務司法委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調研,重點了解社區矯正工作在組織建設、工作對接、監督管理、教育矯正、考核獎懲等方面存在的現實困難和突出問題,并根據社區矯正工作的特殊性和規律性,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鑒于近年來我市禁毒形勢較為嚴峻的現實,內務司法委專題調研公安禁毒和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針對禁毒工作中存在的成員單位履職不到位、戒毒硬件設施建設不完善、社區戒毒工作成效不明顯、戒毒人員復吸率較高、禁毒宣傳工作力度不夠大等問題,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廣泛宣傳發動、營造濃厚氛圍,打擊防范并舉、遏制毒情蔓延,夯實基層基礎、強化戒毒保障,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能力等五點建議。同時為進一步落實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意見》,發揮基層檢察室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職能作用,內務司法委于3月份就全市基層檢察室建設情況組織開展調研。通過實地察看、聽取匯報和座談交流,了解全市檢察機關在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撰寫了調研報告,為4月份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市檢察院關于全市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匯報提供了參考。
為全面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5月14日,內務司法委聯合代表工委組織召開了全市“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主題活動座談會,市人大常委會劉冬生主任,邵建華、沈利農兩位副主任均對查找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在常委會領導的重視支持下,內務司法委深入調研,幾易其稿,協助常委會先后制訂下發了《關于組織全市各級人大代表開展“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主題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做好“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主題活動意見收集梳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關于要求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指定條文的通知》等,確保查找工作規范有序運行。截止10月底,通過深入查找,全市各地、各單位上報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事項共780余條(次),涉及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等200多部。內務司法委及時對代表、各單位查找出來的法律法規條文進行認真梳理匯總,對共性問題及意見較集中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給予重點關注,并及時向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上報。同時在初步整理匯總過程中也發現一些涉及規范性文件方面的意見建議,已按規定轉交常委會辦公室及市政府法制辦研究處理。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訴訟中的矛盾和問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司法機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和內在要求。人大司法監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重點解決司法工作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促進司法公正。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獨立法律部門,直接決定和影響著公民權利義務的實現。為強化訴訟監督,規范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內務司法委2014年就修改后的民事、刑事兩大訴訟法在我市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了重點監督。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一府兩院”關于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的
報告,提出了加強宣傳教育、更新執法理念等五點審議意見。為了解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辦理落實情況,促進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權,10月份內務司法委對“一府兩院”關于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撰寫了督查報告,為11月份常委會開展“一府兩院”有關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審議意見辦理落實工作滿意度測評提供參考。同時針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健全證據制度,完善調解與訴訟銜接機制,細化審判和執行程序,強化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等方面作了較大改進的實際,為推進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內務司法委于7—8月對全市法院貫徹執行修改后民事訴訟法情況進行了調研,重點了解全市法院落實相關規定、健全工作機制、提升執法能力的情況,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提出了規范訴訟程序,健全辦案機制等意見建議,為9月份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法院關于修訂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的報告提供了調研參考。依法處理涉法涉訴,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監督“一府兩院”公正規范執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內務司法委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將案件的辦理作為對“一府兩院”工作監督的重要內容,加強協調配合,認真督辦涉法涉訴案件,積極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注重規范工作程序,對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指定專人負責登記,認真研究處理。在做好當事人息訴服判工作的基礎上,及時轉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門辦理,責成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報告件辦理情況及處理意見,并及時回復當事人。此外,內務司法委還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報備的26件特定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尚未發現有明顯的辦案瑕疵。同時對《__市行政審批事項下放運行實施辦法(試行)》、《__市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實施方案》、《__市加強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事中事后監督實施意見》、《__市地名管理辦法》、《__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的若干意見》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未發現有違法、不適當等可撤銷情形;還積極配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草案)》、《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等擬出臺的法規條例做好征求意見工作。
推進現代化建設,必須把民生改善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回應人民群眾對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的訴求,才能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感和滿意度。喝上安全優質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為認真貫徹省委、市委關于“五水共治”的決策部署,4月14日,內務司法委主持召開了市七屆人大內務司法專業代表小組第三次會議,專題研討“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問題。在實地察看平湖市新倉鎮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內務司法專業小組的代表們,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時對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強對巨額治水資金的監管確保不出問題,“清三河”過程中如何科學準確計算河道清淤隱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強對治水工程的監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質量監督,如何有效解決小微企業偷排污水和農村畜禽養殖排放污染問題,如何提高污水納管率解決好“最后一公里”問題,如何完善政策法規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環境保護意識,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等問題,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實責任;全面發動,全民參與;整合資源,強化保障;主動介入,加強監督;健全法制,嚴格執行等五個方面的建議,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長的批示肯定。
近年來我市老年人口不斷增長,養老問題已日益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群眾迫切期待解決的重大民生問題。去年5月,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于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匯報,提出了意見建議要求政府加以落實。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關于發展民辦養老產業的若干意見》,跟蹤了解政府整改落實情況,5月份,內務司法委就全市社會養老服務工作開展調研,通過實地察看各類養老機構,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了解全市社會養老服務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加強改進的措施建議,為6月份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專題視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殘疾人是社會的特殊群體,關心幫助殘疾人是社會各界應盡的責任。在今年市七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建設市級殘疾人康復中心的建議》,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作為重點建議由內務司法委協助常委會有關領導進行督辦。內務司法委多次深入市發展改革委、市殘聯等部門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提出建議。8月11日,內務司法委協助常委會有關領導主持召開了代表重點建議督辦會議。市發展改革委匯報了辦理代表重點建議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下一步打算,祝亞偉副市長表示市政府將加快協調配合力度,積極推進市本級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邵建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要把辦理好代表建議,作為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作為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重要內容,繼續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在常委會有關領導和內務司法委的跟蹤督辦下,市級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已被政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可望在下一年內解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要求。社區矯正作為社會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創新社會治理,內務司法委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調研,重點了解社區矯正工作在組織建設、工作對接、監督管理、教育矯正、考核獎懲等方面存在的現實困難和突出問題,并根據社區矯正工作的特殊性和規律性,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鑒于近年來我市禁毒形勢較為嚴峻的現實,內務司法委專題調研公安禁毒和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針對禁毒工作中存在的成員單位履職不到位、戒毒硬件設施建設不完善、社區戒毒工作成效不明顯、戒毒人員復吸率較高、禁毒宣傳工作力度不夠大等問題,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廣泛宣傳發動、營造濃厚氛圍,打擊防范并舉、遏制毒情蔓延,夯實基層基礎、強化戒毒保障,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能力等五點建議。同時為進一步落實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意見》,發揮基層檢察室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職能作用,內務司法委于3月份就全市基層檢察室建設情況組織開展調研。通過實地察看、聽取匯報和座談交流,了解全市檢察機關在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撰寫了調研報告,為4月份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市檢察院關于全市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匯報提供了參考。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一、基本做法
(一)高起點謀劃,明確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
2009年初,浙江省檢察院即開始謀劃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在組織力量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派駐鄉鎮檢察機構建設的調研報告》,從發展方向、建設原則、工作職責、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對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提出了總體設想,明確了“高起點定位、科學謀劃、統籌兼顧、積極穩妥”的發展思路。2009年7月,省檢察院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意見(試行)》,確定了“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所謂全覆蓋設置,即通過在重點鄉鎮、銜道設置檢察室,管轄周邊3-5個鄉鎮、街道的具體工作,以實現全轄區覆蓋;所謂一次性報批,是指各地在取得當地黨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檢察室設置的數量,一次性向編委和省檢察院履行報批手續;所謂按條件到位,是指設置基層檢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不強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個、設置一個、鞏固一個”的工作要求,鼓勵條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掛牌運行,不斷積累經驗。
(二)加強探索實踐,明確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和運行規范
基層檢察室的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如何,直接影響到基層檢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關系到檢察室的發展前景。
1、在職責任務上,堅持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在2009年《意見》對基層檢察室具體明確包括收集發現職務犯罪線索、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處理涉檢、對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等十項職責的基礎上,2010年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現場會又根據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檢察室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的職能定位,著力引導基層檢察室在群眾處理、檢察環節調解和解、職務犯罪預防和線索發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四個方面延伸職能、深化內涵,充分發揮檢察室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線平臺作用。
2、在履職方式上,堅持融入和對接現有的鄉鎮基層黨委政府各種工作平臺。一是對接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如在綜治中心組織協調下開展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加強對基層社會治安動態的調查研究,推動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二是融入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立足檢察機關法定職能和專業優勢,以鄉鎮機關、基層站所和村級組織人員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三是探索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有效融入以聯席會議、信息定期報備、信息實時共享等不同層次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銜接機制平臺,深入推進基層執法信息的銜接。
3、在運行規范上,堅持正確處理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正確處理好基層檢察室與鄉鎮及有關部門的關系。基層檢察室在履職中要突出體現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憲法要求,做到“四個堅決防止”,即堅決防止超越職能辦案辦事,堅決防止為利益驅動、“創收”驅動辦案辦事,堅決防止從鄉鎮借用、從社會聘用非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堅決防止從社會拉贊助供檢察室使用。二是正確處理基層檢察室與本級院內設部門的關系。檢察室的各項職責任務不宜是內設部門職能的分解,而是一種延伸和深化,檢察室必須以配合協助基層院內設部門為主要履職方式,接受基層院內設部門業務指導,主動配合開展工作。三是正確處理本級院對檢察室的領導關系。本級院對基層檢察室負有領導責任,通過績效考評等手段加強對基層檢察室的引導、管理和監督,防止工作失范或無所作為。
(三)爭取重視支持,著力加強保障機制建設,推動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省檢察院出臺《意見》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層檢察室建設專題匯報,得到了省委趙洪祝書記的批示肯定。2010年,積極爭取省委將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納入省委年度重點推進的“基層基礎建設年”及“法治浙江”建設重要內容。2011年,省檢察院經與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反復協商,將檢察室業務裝備、基礎實施建設分別納入到了縣級人民檢察基本業務裝備配備實施標準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全省市、縣兩級檢察院也積極主動爭取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支持。如嘉興、溫州等市檢察院緊密融入市委“強鎮擴權”、加快新興小城市建設的戰略,推動市委下發文件,把基層檢察室建設寫進戰略規劃中,為推進工作贏得了主動。
二、成效與特點
(一)工作推進持續有力
隨著省檢察院對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的持續推動和各地探索實踐的不斷深入,全省各級檢察院在思想認識上更加統一,普遍把這項工作擺上黨組重要議事日程,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重視支持,通過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召開現場會、實施項目化推進等多種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推進力度。經全省檢察機關上下共同努力,覆蓋全省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準設立基層檢察室134個,正式掛牌運行58個,還有一批基層檢察室正在積極籌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顯現
全省已掛牌運行的基層檢察室,緊緊圍繞省檢察院確定的十項職責任務,結合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需求實際,積極探索實踐,在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服務村級換屆選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基層檢察室的社會影響力和認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廣大群眾的歡迎。如長興縣檢察院開發區檢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顯著被縣委、縣政府授予其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路橋檢察院金清檢察室全程參與鎮統一部署的保換屆專項行動,為村級換屆選舉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義烏檢察院國際商貿城檢察室、紹興縣檢察院輕紡城檢察室在服務專業市場,臨海檢察院杜橋檢察室在服務重點建設項目等方面都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三)工作機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制度擺在重要位置,單獨或聯合其他相關單位制定會簽文件,建立健全基層檢察室與院各內設部門、“兩所一庭”以及鄉鎮其他相關站所的銜接機制,規范并推動了基層檢察室工作的開展。如,在工作職責方面,慈溪、紹興等檢察院均制定了檢察室工作規則、檢察室人員崗位職責、目標績效考核等制度,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層檢察室在開展工作時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層檢察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辦案辦事行為。在與業務部門銜接方面,諸暨、上虞、吳興等檢察院出臺加強檢察室與院內設機構工作銜接的意見,明確并規范檢察室與院內設科室之間工作職責與銜接配合。在與外部銜接方面,湖州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出臺意見,積極探索基層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舟山定海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出臺意見,從五個方面規范基層檢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審判與執行工作的協作配合,強化基層檢察室對法庭司法活動的監督;紹興越城區檢察院會同國土、工商等6家行政執法機關會簽會議紀要,探索依托基層檢察室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四)黨委政府支持力度較大
基層檢察室建設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各地基層檢察室掛牌成立時,縣(市、區)委書記等主要領導都親自參與成立儀式并為檢察室揭牌。同時,在機構、編制、辦公場所等方面都給予政策傾斜與支持,目前,基層檢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級,有的地方還給予事業編制,大多數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都由所在地鄉鎮提供,為基層檢察室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和物質保障。如,2011年省發改委將基層檢察室基礎實施建設納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在辦公用房方面,按每個基層檢察院設置3個檢察室、每個檢察室建筑面積約500平方米規劃;湖州市委、政府聯合發文,落實基層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機構規格和干部職級待遇等相關政策;溫州市編辦出臺文件,明確基層檢察室機構級別為副科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檢察室主任可以進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或檢察委員會。
三、困難與問題
從調研掌握的情況看,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一些實踐成果還不穩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在思想認識上,深入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的自覺程度還不夠高
部分基層檢察長對基層檢察室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夠,對要不要設、如何設仍然心存疑慮,態度消極,等靠思想嚴重,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上級院的部署而被動推動,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不足。
(二)在職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職能泛化、虛化、異化的傾向
一些地方對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把握不夠準確、理解不到位,對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沒底,認識不一,導致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職能泛化、虛化和異化的傾向。如,有的大包大攬;有的該履行的檢察職能沒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參與一些征地拆遷、催欠農民工工資等不屬于檢察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真正屬于檢察職能、體現檢察特色的工作還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基層檢察室工作的法律監督屬性有待增強。
(三)在工作運行上,尚未形成科學規范、運轉協調的工作制度體系
基層檢察室的工作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對工作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還不能完全解決,存在工作內部銜接不規范、不暢通的問題,如檢察室與派出院各科室之間的工作對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關系沒有理順,溝通交流不暢,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檢察室與國土、稅務、工商等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工作聯系還不暢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還難以適應工作發展需要
在機構規格方面,有的還沒有明確為副科級,主任沒有高配到副科實職,與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對等。人員配備不足、不強,除少數幾個檢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數檢察室工作人員只有1-2人,不少檢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線的老同志為主,年齡結構老化。在辦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獨門獨面的還不多,大部分檢察室還是設在鄉鎮黨政辦公大樓內部,使用其中一間或若干間辦公室作為辦公場所,對工作開展制約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長、見效緩慢
首先,在工作推進上還存在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有的地市已在所轄基層檢察院全面推開;而有的地市僅選擇一、兩個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工作整體進度不大。其次,大多數正式運行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成效還不太明顯,特色、亮點不多,有的甚至掛牌成立以來,工作基本處于半停頓狀態。再次,宣傳力度還不夠,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檢察室了解不多,社會影響力不大。
四、意見與建議
(一)要切實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在中央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大框架下,基層檢察室將會被更大范圍、更廣深度地推行。因此,要進一步增強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按照“積極、穩妥、有效”的原則,認真思考謀劃深入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的工作思路、任務目標和具體措施,大力探索實踐,切實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發揮其化解社會矛盾、服務人民群眾等職能作用。
(二)要正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重心和著力點
職能定位決定著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領域、主要任務、運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關檢察室的前途和命運。要準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和履職方式,著力解決“做什么”和“怎么做”的問題。
一是要把基層檢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層社會管理創新大格局中。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大的社會背景,也是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出發點、目的和歸宿。這既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發展方向,也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履職方式,即基層檢察室必須始終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工作主體,通過主動對接基層綜治中心、“大調解”工作體系、農村懲防腐敗體系等各種平臺,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項律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基層檢察室在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末端處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要把加強對“兩所一庭”等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作為履職重點和主攻方向。這是因為,一方面,基層檢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層各項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不斷強化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卻沒有在基層成立相應的機構,法律監督出現死角,基層權力體系建構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環,許多執法活動不能納入到檢察機關的視野,導致法律監督缺位的狀況。一些執法違法行為,給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制約了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另一方面,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監督,是基層檢察室職責任務中最具有法律監督屬性、最能體現檢察特色的職能,只有強化這個方面的職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層檢察室職能的泛化、虛化和異化,確保基層檢察室可持續發展。因此,基層檢察室必須強化對基層派出執法機構的法律監督,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對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延伸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職能,糾正辦案中的違法問題,確保訴訟活動的嚴格依法進行。對其他行政機關派出站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依托執法信息共享網絡平臺,發現執法不公的行為,應當及時采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督促這些基層站所依法履職,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是要高度重視職務犯罪線索的發現、收集工作。通過受理舉報、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訪基層干部、群眾等,及時發現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并積極配合反貪、反瀆部門進行查處。當前,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村干部職務犯罪多發,嚴重侵害農民利益和危及農村社會穩定,必要的時候,經檢察長批準,基層檢察室可以獨立或牽頭對村干部職務犯罪進行查處,切實增強基層檢察室履職的剛性。
(三)要切實加強基層檢察室自身建設
一是在機構設置上,結合每個基層檢察院的辦案量、編制數、經費保障等現實條件,一個基層檢察院設立的基層檢察室一般不宜超過3個。在機構規格上,應考慮與公安派出所、法庭平行,爭取高配到副科級;條件不成熟的地方至少室主任要高配到副科級。二是在人員配備上,根據工作實際,一個基層檢察室以配備3-5人為宜,并且要注重人員結構,最好能做到老中青結合;從長遠看,可以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后備干部和新進人員培養鍛煉的重要基地。三是在保障上,要統籌做好基層檢察室的經費、基礎設施和科技裝備保障工作,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要堅持單獨建設和標準化設計,力求外觀設計注入更多的檢察元素,突出檢察形象與主題。同時,要加強基層檢察室科技裝備和信息化建設,加大裝備建設必要投入,盡可能地將先進裝備推廣應用到基層檢察室的執法辦案中。
深入開展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專項預防活動。聯合省發改委等部門,繼續抓好政府投資的百個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專項預防工作;與省紀委聯合在常州召開全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預防腐敗經驗交流會;推廣常州重大工程預防工作項目化管理的做法;與院反貪局、指揮辦共同部署開展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領域資金運行環節專項預防調查。《關于在百個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專項活動的意見》被納入省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制度成果匯編。
服務和保障地方黨政和農村兩委換屆選舉。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務和保障換屆選舉專題預防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立足檢察職能,積極服務和保障地方黨政和農村兩委換屆選舉工作,配合組織部門加強選前、選中、選后的預防宣傳、預防咨詢和警示教育活動,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選舉氛圍。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工作。省院《2010年度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有關情況的綜合報告》得到省委書記羅志軍、省長李學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小敏批示肯定后,及時跟進落實領導批示精神,下發通知要求全省檢察機關認真學習貫徹省委領導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積極開展重點領域專項治理,推動預防工作深化發展。
二、順應群眾期待,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
突出抓好群眾反映強烈的領域和行業的職務犯罪預防。認真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會同省院反瀆局在全國檢察機關率先開展食品監管環節專項預防調查工作,完成預防調查報告。抓好職務犯罪易發多發領域的預防。與省住建廳處聯合開展調查,完成《關于近兩年全省檢察機關查處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情況的報告》,得到了省委書記羅志軍的批示肯定。給省國土資源廳發出檢察建議書,得到了省委書記羅志軍、時任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林祥國的批示肯定,深入推進國土資源領域專項治理工作。規范有序地延伸預防工作觸角。省院組織開展賄賂犯罪及行賄行為專題調研分析,推動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中介組織以及基層社會組織的預防工作,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指導各地通過預防工作站、檢察室、聯系點等形式,不斷拓寬預防工作的覆蓋面。
三、切實履行職能,積極推動懲防腐敗體系建設
認真開展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巡展工作。牽頭做好“法治與責任——全國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展覽”江蘇巡展工作,羅志軍書記、李學勇省長等9位省委常委及3萬余名干部群眾參觀了展覽,中央、省和南京市15家新聞媒體集中宣傳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不斷深化全省警示宣傳教育工作。對全省檢察機關警示教育基地建設情況進行排查,形成專題報告報院領導和高檢院預防廳。組織承辦全國檢察機關警示教育基地建設現場會,對各地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工作進行指導。開展“十佳預防職務犯罪公益廣告”競賽,請專家對“十佳”作品進行點評。狠抓制度預防和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進一步規范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查詢,建議相關單位對發現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處置,并跟蹤抓好落實。組織承辦全國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管理培訓班。《通過“推動、規范、創新”三項基本措施努力促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深化發展的做法》被高檢院向全國推廣。
四、完善工作機制,努力增強預防工作整體效能
一、深化改革,加強服務,城鄉統籌取得良好成績
我局以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為統領,以預防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大力加強各項業務建設,不斷提高服務大局、依法行政、服務人民群眾和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取得了一定成績和良好成效。
一是完善基層司法所建設。我局于2013年底全部完成基層司法所建設,目前,全市共有司法所316個,其中新建52個、購置79個、政府劃撥97個,改建20個,租用7個,災后重建40個。316個基層司法所已全部立戶列編,其中直屬所208個占65.8%;掛牌所95個,占30.1%;另外,武侯區13個司法所與街道的綜合治理、維穩、機構進行整合,實行大科室制,成立了促進和諧建設辦公室。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員942人,其中專職司法助理員510人,兼職司法助理員432人;專職司法助理員中,司法行政專項編制318人、地方行政編制155人、事業編制37人。經過建設,全市基層司法所辦公設施建設得到改善,現有轎車30輛、面包車21輛、摩托車91輛,共計142輛;計算機359臺,少部分司法所配備了音響、電視機、攝像機、照相機、傳真機、打印機。
二是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提高人民群眾法制意識,依法辦事,建設法制社會,我局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2013年以來,圍繞“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等中心工作,全市基層司法所共開展法制宣傳13336場次,受教育人數為11157888人次。通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引導人民群眾合理表達訴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提高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三是創新司法行政工作。我局在不斷發展的新形勢下,積極創新司法行政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2013年,我局撤銷了老干處、法制教育處,增設法律援助處、人民調解處,2014年又增設警務督察處,整合社區矯正安置幫教處和基層處,在基層建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服務體系,并把法律服務體系延伸到鄉鎮,為人民群眾直接提供法律服務。2008年,全市共招進司法助理員165名,有效改善司法隊伍素質,增強司法隊伍力量,促進司法行政工作深入發展。在這基礎上,通過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幫教安置、社區矯正工作,滿足了人民群眾的法律需求;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和社區矯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使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四是取得顯著工作成效。自年來,我局司法行政系統為基層政府提出司法建議3733條,被基層政府采用3197條;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17789件,處理成功17012件;參與疑難復雜民間糾紛調解11976件;開展矛盾糾紛排查7045次;防止群眾上訪1777次;防止群體性械斗754件;參與“嚴打”整治活動及專項治理活動20146人次。這些所取得的成績獲得了基層黨委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充分肯定。在抗震救災工作中,都江堰市司法局崇陽司法所所長張忠理被司法部授予二級英模,一個基層司法所和兩名基層司法所所長受到司法部表彰。
二、司法行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我局在深化統籌城鄉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中取得明顯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視的問題,主要反映在基層司法所建設方面。
1、人員編制不足,空編嚴重,補員不及時
司法所承擔著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九項職能,工作任務日益繁重,但人員編制嚴重不足,全市316個司法所,僅有專項編制318人,與司法部的要求相距甚大。全市司法所共空編79人,不能滿足司法行政一線工作需要。在缺編少員的情況下,司法助理員調離后長期得不到補員,嚴重影響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
2、司法所管理體制不順
一是缺乏統一的管理體制。目前,司法所存在由司法局直接管理的直屬所,和由鄉鎮(街道)直接管理、司法局給予業務指導的掛牌所兩種體制。我市316個司法所中,直屬所208個,掛牌所95個。由于掛牌所的人財物全部由鄉鎮(街道)管理,導致掛牌所人員兼職多、任務雜、流動大,隊伍不穩定,難以正常開展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司法行政專項編制違規下放到街道。市人事局、編辦、司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基層司法所管理體制的通知》第7條“凡統一招錄的基層司法助理員,其編制、組織、人事關系必須統一由各區(市)縣司法局管理,嚴禁下放到鄉鎮和街道。”五城區103名政法專項編制的司法助理員中,共有80名政法專項編制違反該文件規定下放到街道,這部分人員組織、人事、工資關系均在街道,大部分從事綜合行政、招商引資、民政等非司法行政工作,五城區司法局對這部分人員事實上“管不住,用不到,調不動”。
三是政工機構負責人未進入黨組班子,全市20個區(市)縣司法局除青白江區司法局政工負責人進入黨組班子外,其余均未進入,弱化了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管理。
3、司法工作保障條件不完善
一是司法經費缺乏剛性保障。目前,我市司法所沒有基本經費保障,主要靠擠用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和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來獲得,且數量有限,致使司法工作運轉困難。
二是缺乏基本的裝備保障。我市司法所車輛等裝備保障建設長期落后,明顯不足,不能滿足隨機性、急迫性等工作,影響司法所工作效能。
三是信息化建設落后。我市司法所尚無與上級司法局建立縱向的辦公信息網絡,也無任何業務專網和業務應用系統,對反饋工作信息與交流工作情況帶來很大不便。
三、加強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要深化統籌城鄉管理體制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必須按照中央的精神和“十二五”規劃綱要的要求,扎實做好各項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與能力,服從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這里面要著重加強和規范基層司法所建設,使基層司法所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思,努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著力預防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為維護社會基層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1、落實和規范司法所人員配置及管理
一是要在司法所總的編制內,確保人員到位,每個司法所應當配備至少3名工作人員,其中設所長1人,司法助理員1名;一圈層區市縣司法所至少配備三名輔助工作人員,二圈層司法所至少配備二名輔助人員,三圈層司法所至少配備一名輔助人員。二是要保證司法助理員專編專用,現有編制空編的應及時補充,如到期不補充的,由市里收回編制統一調配。三是由市政府協調省人事部門,將司法助理員空編職位納入統一招考,解決空編問題。四是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設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各區(市)縣司法局根據工作需求和工作人員空缺情況報區(市)縣政府確定,公開招聘一定數量的輔助人員充實司法行政一線。招聘人員的經費納入財政綜合預算。五是把全市316個司法所建成區(市)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現區(市)縣司法局直管,對政法專編和地方編制人員推行實名制管理,形成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管理相互協調配合的制約機制,提高調入、調出審批權限,強化監督管理。六是制定計劃,逐步將95個掛牌所改設為直屬所,由區(市)縣司法局直接管理為主,鄉鎮(街道)管理為輔,按規定設立辦公場所、配置工作人員、任命司法所長。建議區(市)縣黨委將區(市)縣司法局政工機構負責人按規定配備到黨組。
2、糾正司法所不規范現象
建議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局與司法局共同成立專門督查組,督查五城區落實成機編辦號等文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發出限期整改意見函,清理糾正不規范現象,將違規下放到街道的政法專項編制收回到司法局。司法助理員全部實行實名制管理,確保專編專用。
3、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要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好司法所辦公用房,嚴禁挪用、拆遷、出租、出讓和轉借辦公用房,凡挪用、擠占司法所的,必須交還司法所使用;新建和改擴建的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關于統一司法所標識的通知》(司發通〔2009〕124號)要求,統一規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統一規范司法所辦公場所標牌,保持所容所貌整潔,樹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4、進一步加強司法保障工作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司法部等16個單位《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堅持為民執法、和諧執法,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前沿陣地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立足預警疏導,堅持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努力實現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與訴前化解,促進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二、組織領導
以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的分管領導聯席會議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領導組織,每季一次例會,負責部署、推進、協調一庭二所共建活動。
以市人民法院法庭指導辦、司法局基層科、公安局科的負責人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專職聯絡員,負責督查、聯絡、總結“一庭二所”共建活動。
以市人民法院各人民法庭、司法局各司法所、公安局各派出所負責人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領導組織的成員,負責“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具體工作落實、信息報送、數據統計等。
三、共建內容
1、建立矛盾糾紛聯合排查研判機制。庭所聯合下基層排查矛盾糾紛每季不少于一次,共同分析研判轄區矛盾糾紛現狀、特點與對策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聯合向地方黨委政府提交鎮區社會矛盾糾紛調查報告每年不少于一次。
2、建立社會矛盾聯動化解機制。對轄區發生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有影響的矛盾糾紛、有可能引發或信仿事件的矛盾糾紛,或其他需要庭所三方共同化解的矛盾糾紛,三方應當加強溝通,共同制定化解方案,統一工作口徑,聯合開展化解工作;司法所、派出所對日常處理的各類矛盾糾紛經調解不成可能引發訴訟或事件的,應當及時邀請法庭參與共同調解。
3、建立信息相互通報機制。庭所應當確定專人作為共建工作聯絡員,負責溝通聯絡工作;庭所間應當及時相互反饋各自在工作中發現的重大矛盾糾紛信息,以及事關轄區穩定與發展的其他各類矛盾糾紛信息;人民法庭應當及時反饋有關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與建議,派出所、司法所應當及時反饋對指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需求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的期待。
4、建立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人民法庭的訴訟服務站是轄區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基地,由司法所有計劃地安排人民調解員駐站輪訓;建立駐人民法庭和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人民調解員適時輪崗制度,促進人民調解員業務能力的全面提升;人民法庭每半年應當舉辦一次轄區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并經常性地通過法官進村(企業或社區)活動和巡回審判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5、完善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案件的審判機制。除了《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必須提請人民法庭事先審查的人民調解協議以外,庭所間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擴大審查范圍;人民法庭應當固定專人審理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案件或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案件;司法所、派出所應當積極引導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協議效力或出具民事調解書,努力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6、建立訴前委托調解、訴中邀請協助調解機制。人民法庭對《實施意見》第五條規定的申請立案的糾紛,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案件分流到法庭人民調解工作室或鎮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在訴訟中可以邀請轄區人民調解組織及派出所協助調解;受托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的期限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調解,對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案件,在返回前應當征詢法庭意見。
7、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理機制。對突發性的矛盾糾紛,庭所主要負責人或其臨時授權人員應當親自負責、親臨現場,協同處置;三方應共同建立應急預案,對轄區可能發生等重特大矛盾糾紛的行業、群體、處所等,應當做到未雨綢繆。
8、建立共同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庭所間每年聯合舉辦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少于二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詢、法制宣傳欄、法制文藝匯演等;聯合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工作;共同配合做好地方黨委政府開展的各種類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9、建立司法安全防范機制。法庭、司法所應當根據各自條線有關司法安全的規定完善硬件配備,派出所應當指導法庭、司法所加強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法庭、司法所與派出所的報警直通渠道,一旦發生意外,派出所應當在第一時間出警處置。
四、共建要求
1、充分認識“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各項對接機制。一庭二所處于社會矛盾糾紛的前沿陣地,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對糾紛處理的效率、效果不僅直接影響到政法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更關系到黨委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號召力。因此,一庭二所應當加強協調溝通,杜絕推諉扯皮,要以優質高效的執法服務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與認可。
2、積極推進“一庭二所”共建活動,注重共建實效。共建單位應當及時構建相互間的對接工作機制,把共建工作內容落到實處;要把案結事了人和作為共同目標,各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應當注重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第一環節,讓當事人少跑一次腿、少找一個人、少說一句話、少花一分鐘、少費一分錢。
3、主動參與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一庭二所要跳出矛盾看態勢,跳出調處看管理,主動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分析研判社會矛盾的特點與趨勢,提出創新社會管理建議,把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作為庭所共建活動的最終目標。
五、督促檢查
為確?!耙煌ザ惫步ɑ顒尤〉脤嵭?,各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應當做好工作臺帳,以備監督檢查。臺帳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九項共建內容。督查方式以看臺帳、群眾代表座談、黨委政府評價為主。
對“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實效評判,以下列指標為依據:
1、矛盾糾紛訴前調處成功數與調處成功率;
2、轄區矛盾糾紛下降率;
3、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數與司法確認率;
4、轄區民事案件萬人率;
5、刑事自訴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
6、刑事自訴案件發生數;
7、緩刑人員重新犯罪率;
8、民轉刑發生數;
9、有無、敏感事件等重特大事件因處置不力引發嚴重后果的。
一、高度重視,精心部署
參照2015年縣委辦、縣政府辦關于集中開展“千名干部訪萬家”的入戶訪視活動(惠委辦〔2015〕95號文)的做法以及惠委辦〔2017〕59號文件精神,螺陽鎮制定《螺陽鎮入戶訪視工作方案》,分階段、分步驟開展入戶訪視工作。各村各工作片成立入戶訪視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并配強工作力量,強化工作保障;明確走訪的時間安排、走訪對象等事項,確保走訪活動覆蓋到全鎮各村各戶,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各村村主干要要認真履職 ,做好牽頭作用,密切配合縣直掛鉤部門、鎮機關以及鎮直單位開展行之有效的入戶訪視工作,切實推動訪視工作取得成效。
二、有的放矢,把握重點
在鎮綜治工作例會上與會同志認真分析我鎮“安全感率”和“執法滿意率”時常處于低位徘徊的原因,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分別制定提升“三率”的具體工作措施辦法?!扒刹吭L萬家”工作宣傳抓住三個重點群體:一個重點群體是全鎮轄區內的9700多名中小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每年積極開展“大手拉小手活動”,通過學校分發《給學生家長的一封信》紙質宣傳材料,介紹螺陽鎮平安創建的具體做法和工作成效,同時通過綜治“三率”書面測評征求學生家長對綜治平安建設的意見建議,有效提升群眾平安建設的參與率和知曉率。第二個重點群體是城南工業園區2萬多位外來務工人員,在城南工業園區管委會的配合下,鎮綜治辦集中園區內企業廠長、經理和外來工代表召開平安建設座談會,通報螺陽鎮平安建設工作情況,傾聽企業及外來務工人員對平安建設的意見建議,并針對性制定了方便外來工辦理社會治安綜合保險理賠辦法和加強園區范圍內的夜間巡邏等整改意見。第三個重點群體為侵財類案件中財產受到損失的群眾,與螺陽派出所緊密結合,每周統計匯總螺陽鎮侵財類案件被盜等群眾信息逐一與群眾電話聯系,告知社會治安綜合保險理賠方式,協助理賠,最大程度挽回群眾損。在全面入戶的基礎上,針對學生家長測評回執中的“不滿意”對象、有意見建議的外來工人員和發生侵財類受害群體進行重點入戶宣傳,協助辦理保險理賠,宣傳解釋政策,介紹鎮村平安建設的具體做法,協調解決群眾不滿意的問題。
三、督促檢查,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