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的經濟學分析8篇

時間:2023-08-23 09: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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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的經濟學分析

篇1

關鍵詞:尋租性腐敗科斯定理交易成本產權

腐敗是權力的孿生兄弟,從權力產生時起,腐敗就如影隨形。腐敗與反腐敗也成為一個糾纏不清的永恒話題,引起人們無休止的探索和論爭。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腐敗問題持續升溫,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關于腐敗的研究也廣泛的涉及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等諸多領域。本文擬從產權角度,應用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定理對腐敗特別是尋租性腐敗作出新的解讀

一、腐敗與尋租性腐敗

很難給腐敗下一個通用的定義。“腐敗”的內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確定性。幾乎任何對腐敗的研究都會給出自己的定義。在此我們列舉一些被廣泛援引的“腐敗”定義。

蘇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對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試圖以額外支付來影響人決策,而且這筆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報委托人。【1】

亨廷頓:公職人員為實現其私利而違反公認規范的行為。【2】

納伊:由于私人相關(個人、近親、派系關系)的金錢或地位獲益而偏離某個公共角色的正當職責的行為。【3】

不論任何定義都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判定一項交易是否為腐敗的標準是什么?我們所能引以為標準的無外乎三個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見及法律規范。但此三點當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正是腐敗難于定義的根源所在。但是從腐敗防控的角度出發,我們就沒有必要過于細致的探究腐敗的邊界所在,因為腐敗難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敗這一矛盾統一體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經濟學領域,腐敗被定義為一種尋租活動。經濟學意義上的尋租是指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的非生產性活動。因此它是一個中性的概念。但是當尋租活動與政府權力相聯系時,就成了通常意義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尋租”了。從圖洛克對尋租的經典定義我們就能看出來。他認為尋租是“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4】圖洛克定義的尋租已經很明顯的與腐敗相聯系了。因此尋租不能等同于腐敗,尋租不必然與政治權力相關,而腐敗也不只產生于尋租。但是二者確實有交集在,即是尋租性腐敗。尋租性腐敗的概念于我國目前的腐敗問題研究有著尤為重要的意義。我國目前處于經濟政治的轉型時期,腐敗的起因、表現形式、防控機制等都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腐敗。而轉型時期腐敗的主要表現,即是尋租性腐敗。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定理”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發明。科斯定理有三種不同的版本。根據張五常的總結,第一種是標準意義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關于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論文中提出的,表述為:產權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種版本也稱為無相關性定理。是從科斯的《社會成本》中引申出來的。它表述為:如果產權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為零,那么資源的利用效率與誰擁有產權無關。這是最流行的有關科斯定理的一種說法。第三種版本表述為:如果權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為零,那么,帕累托條件將能夠實現。【5】

大多數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種版本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兩個核心概念。一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價格之外影響交易的成本的總稱。它是分散的所有權、私人財產和交易的產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經濟領域,而是存在于現實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與人之間的活動都可以界定為交易活動,而任何交往活動都是要耗費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個核心概念是產權。產權可以界定為“在一系列可選擇的排他中作出選擇的權利”。對于產權究竟包含哪些內容,說法不一。我們以新制度主義學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釋為準,將產權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項財產的權利,即規定某個人對資產的潛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從資產中獲得收入以及與其他人訂立契約的權利。第三是轉讓有關資產所有權的權利。【7】

從科斯的無相關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條件下,無論產權屬于博弈的哪一方,結果都將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張五常所言:“明晰界定產權和零交易成本的雙重規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確實為零,權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現實社會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因此科斯對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許多學者批評的口實。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認識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他所想要強調的,恰恰是我們需要對交易成本給予足夠的重視:“我傾向于把科斯定理當做對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經濟進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墊腳石”【9】。科斯正是試圖通過引入交易成本這一分析工具,對古典經濟學進行矯正,使其能夠解釋交易成本不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資源的配置達到帕累托改進呢,科斯已經給出了答案,“如果我們從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轉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變得清楚的是,在這個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關重要。”【10】由此可見,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應該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對資源配置效率將產生重要影響,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這樣,我們就可以對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觀的解讀:“如果在政治與經濟領域的交易成本都為零,那么一國的經濟發展并不受政府類型的影響,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國的政治權力的分配和制定規則的制度結構就成為決定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12】這種對科斯定理的宏觀解讀,也正是本文將科斯定理與腐敗分析相結合的紐帶。

三、尋租性腐敗的解讀

從以上對科斯定理的解讀我們可以理出一個清晰的邏輯過程。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決定于產權歸屬的清晰程度,而產權的清晰度在最終意義上受制于權力結構和制度規則。下面即以此邏輯來分析尋租性腐敗。

1.尋租性腐敗的成本層面

尋租中的“租”亦稱“經濟租”,它是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剩余。市場經濟中某些領域存在著高于其它領域的經濟租是一種常態,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作用會使得各個部門的經濟租水平逐漸振蕩至平均狀態,在此間的經濟主體對經濟租的追尋是一種生產。而對由于政府對經濟的管制而產生的經濟租則不可能由自發的市場調節來完成,于是各種經濟主體就會以非生產性的方式,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來“尋租”。

在尋租過程中,政府官員一方并不是一種被動的接受狀態,而是往往會主動的設租,謀求各種利益。因此尋租性腐敗實際上是政府官員和政府外的經濟主體利用制度的漏洞雙向尋租的過程。這一過程首先造成了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其次,它們本身白白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使本來可以用于生產性活動的資源浪費在這些于社會無益的活動上;第三,這些活動還會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13】布坎南將尋租活動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社會經濟主體對相關官員的行賄尋租。由于主管官員從第一層次的尋租中獲益,接下來便會吸引人力物力為爭奪主管官員的肥缺而發生第二層次的尋租競爭,最后由于第一層次尋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個人獨占,因此又會引起相關利益群體對這些收入的進一步尋租。【14】另一方面,對于沒能及時尋租或者是在尋租中失敗的其他經濟主體而言,他們也不會停止尋租,而且會繼續加大對尋租的投入。這是一個無休止的過程,交易成本也在這一過程中趨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尋租行為被稱為人類的“負和游戲”。

2.尋租性腐敗的產權層面

本森把尋租看作是個人或團體對既有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人們可以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換來處理產權,也可通過政府來重新定義或分配產權。【15】當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會管理者的角色通過制度或法律途徑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不存在尋租,但是當政府官員通過人為操作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產生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對產權的強調,最初是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外部性問題。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存在正的或負的外部性。從產權的角度來理解,即是產權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塊由農民私有的土地,他擁有對這塊土地的處置權,收益權以及讓渡權。但是這并不是土地產權含義的全部。一方面這塊土地上不能用來種植大麻等違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賞這里風景的權力,航空公司有從土地上空飛過的權利有拍照的權利。因此擁有一件物品的產權,遠遠不意味著擁有所有與這件物品有關的行為的選擇權。【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產權不應狹隘的理解為財產權,而是包含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這種產權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經濟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對于尋租活動,正如本森所言,是對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這種產權的重新分配并沒有在公開競爭的環境下進行,某個經濟主體通過行賄尋租獲得了此項產權,但是同時其它人參與公平競爭此項產權的權利便被剝奪了。而且行賄者得到此項產權后勢必會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這種非法得來的優勢地位必然會進一步危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3.尋租性腐敗的制度層面

薩德霍爾茨和科特澤爾通過對五十多個國家腐敗程度的實證研究得出了制度與腐敗程度的兩點相關性。其一,個體經濟的自由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國家對經濟的控制程度和腐敗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價值的強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數例外,大多數國家的腐敗現狀都支持此結論。其中原因何在呢?從產權理論的角度看,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產權是一種限制性的權利,可以說產權在價值層面上是和自由相關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為中作出選擇的權利。【18】因此產權的清晰勢必要求個體經濟的自由。個體經濟的自由又以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為前提。尋租性腐敗的實質是權力對資源的強行配置,權力擠占了本應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正如我們所熟知的“諾斯悖論”指出的“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但是,國家也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價值存在的意義就是對政府權力這種“必要的惡”進行制衡,限制其對經濟管制的空間,保護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先地位。

四、啟示

在將科斯定理與尋租性腐敗進行結合分析之后,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于腐敗特別是尋租性腐敗,固然應從機制層面對其防控進行設置,但更根本的應是設定以產權的明晰和保護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現實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們不能重新選擇的。因此我們不妨將科斯定理作進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況下,制度設計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不僅體現在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體現在以產權保護為核心的法定權利的二次分配上。

應該看到,作為權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權力存在,腐敗就不可能斷絕。產權由于其復雜性也不是單純的制度設計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們的制度改進不僅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而且也很難一直是帕累托改進,而更應以卡爾多改進作為一種常態。

【1】蘇珊·阿克曼:《腐敗與政府》,第3頁,新華出版社,2000

【2】塞繆爾·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第58頁,華夏出版社,1988

【3】張軍:《特權與優惠的經濟學分析》,第92頁,立信會計出版社,1992

【4】戈登·圖洛克:《尋租——對尋租活動的經濟學分析》,第27頁,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5】約翰·伊特韋爾,默里·米爾蓋特等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一卷》,第499頁,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

【6】楊春榮主編:《當代西方經濟學新詞典》,第162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經濟行為與制度》,第36頁,商務印書館,2004

【8】同【5】

【9】科斯:《生產的制度結構》,轉引自趙守國:《科斯定理的實質及其學術紛爭》,《經濟學家》,2004.4

【10】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第217頁,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1990

【11】趙守國:《科斯定理的實質及其學術紛爭》,《經濟學家》,2004.4

【12】同【7】,217-218頁

【13】陸丁:《尋租理論》,湯敏、茅于軾主編:《現代經濟學前沿問題》(第二集),143-144頁,商務印書館,1993

【14】布坎南:《關于尋租社會的理論》,《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豐:《淺說產權》,/st_03.htm,ThuOct922:49:381997

【17】韋尼·薩德霍爾茨,Win·科特澤爾:《解釋腐敗:經濟結構、民主制度和貿易》,胡鞍鋼編著:《中國:挑戰腐敗》,255-257頁,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篇2

關鍵詞:尋租性腐敗科斯定理交易成本產權

腐敗是權力的孿生兄弟,從權力產生時起,腐敗就如影隨形。腐敗與反腐敗也成為一個糾纏不清的永恒話題,引起人們無休止的探索和論爭。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腐敗問題持續升溫,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關于腐敗的研究也廣泛的涉及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等諸多領域。本文擬從產權角度,應用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定理對腐敗特別是尋租性腐敗作出新的解讀

一、腐敗與尋租性腐敗

很難給腐敗下一個通用的定義。“腐敗”的內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確定性。幾乎任何對腐敗的研究都會給出自己的定義。在此我們列舉一些被廣泛援引的“腐敗”定義。

蘇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對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試圖以額外支付來影響人決策,而且這筆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報委托人。【1】

亨廷頓:公職人員為實現其私利而違反公認規范的行為。【2】

納伊:由于私人相關(個人、近親、派系關系)的金錢或地位獲益而偏離某個公共角色的正當職責的行為。【3】

不論任何定義都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判定一項交易是否為腐敗的標準是什么?我們所能引以為標準的無外乎三個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見及法律規范。但此三點當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正是腐敗難于定義的根源所在。但是從腐敗防控的角度出發,我們就沒有必要過于細致的探究腐敗的邊界所在,因為腐敗難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敗這一矛盾統一體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經濟學領域,腐敗被定義為一種尋租活動。經濟學意義上的尋租是指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的非生產性活動。因此它是一個中性的概念。但是當尋租活動與政府權力相聯系時,就成了通常意義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尋租”了。從圖洛克對尋租的經典定義我們就能看出來。他認為尋租是“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4】圖洛克定義的尋租已經很明顯的與腐敗相聯系了。因此尋租不能等同于腐敗,尋租不必然與政治權力相關,而腐敗也不只產生于尋租。但是二者確實有交集在,即是尋租性腐敗。尋租性腐敗的概念于我國目前的腐敗問題研究有著尤為重要的意義。我國目前處于經濟政治的轉型時期,腐敗的起因、表現形式、防控機制等都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腐敗。而轉型時期腐敗的主要表現,即是尋租性腐敗。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定理”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發明。科斯定理有三種不同的版本。根據張五常的總結,第一種是標準意義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關于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論文中提出的,表述為:產權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種版本也稱為無相關性定理。是從科斯的《社會成本》中引申出來的。它表述為:如果產權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為零,那么資源的利用效率與誰擁有產權無關。這是最流行的有關科斯定理的一種說法。第三種版本表述為:如果權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為零,那么,帕累托條件將能夠實現。【5】

大多數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種版本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兩個核心概念。一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價格之外影響交易的成本的總稱。它是分散的所有權、私人財產和交易的產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經濟領域,而是存在于現實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與人之間的活動都可以界定為交易活動,而任何交往活動都是要耗費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個核心概念是產權。產權可以界定為“在一系列可選擇的排他中作出選擇的權利”。對于產權究竟包含哪些內容,說法不一。我們以新制度主義學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釋為準,將產權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項財產的權利,即規定某個人對資產的潛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從資產中獲得收入以及與其他人訂立契約的權利。第三是轉讓有關資產所有權的權利。【7】

從科斯的無相關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條件下,無論產權屬于博弈的哪一方,結果都將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張五常所言:“明晰界定產權和零交易成本的雙重規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確實為零,權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現實社會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因此科斯對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許多學者批評的口實。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認識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他所想要強調的,恰恰是我們需要對交易成本給予足夠的重視:“我傾向于把科斯定理當做對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經濟進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墊腳石”【9】。科斯正是試圖通過引入交易成本這一分析工具,對古典經濟學進行矯正,使其能夠解釋交易成本不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資源的配置達到帕累托改進呢,科斯已經給出了答案,“如果我們從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轉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變得清楚的是,在這個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關重要。”【10】由此可見,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應該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對資源配置效率將產生重要影響,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這樣,我們就可以對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觀的解讀:“如果在政治與經濟領域的交易成本都為零,那么一國的經濟發展并不受政府類型的影響,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國的政治權力的分配和制定規則的制度結構就成為決定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12】這種對科斯定理的宏觀解讀,也正是本文將科斯定理與腐敗分析相結合的紐帶。

三、尋租性腐敗的解讀

從以上對科斯定理的解讀我們可以理出一個清晰的邏輯過程。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決定于產權歸屬的清晰程度,而產權的清晰度在最終意義上受制于權力結構和制度規則。下面即以此邏輯來分析尋租性腐敗。

1.尋租性腐敗的成本層面

尋租中的“租”亦稱“經濟租”,它是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剩余。市場經濟中某些領域存在著高于其它領域的經濟租是一種常態,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作用會使得各個部門的經濟租水平逐漸振蕩至平均狀態,在此間的經濟主體對經濟租的追尋是一種生產。而對由于政府對經濟的管制而產生的經濟租則不可能由自發的市場調節來完成,于是各種經濟主體就會以非生產性的方式,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來“尋租”。

在尋租過程中,政府官員一方并不是一種被動的接受狀態,而是往往會主動的設租,謀求各種利益。因此尋租性腐敗實際上是政府官員和政府外的經濟主體利用制度的漏洞雙向尋租的過程。這一過程首先造成了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其次,它們本身白白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使本來可以用于生產性活動的資源浪費在這些于社會無益的活動上;第三,這些活動還會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13】布坎南將尋租活動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社會經濟主體對相關官員的行賄尋租。由于主管官員從第一層次的尋租中獲益,接下來便會吸引人力物力為爭奪主管官員的肥缺而發生第二層次的尋租競爭,最后由于第一層次尋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個人獨占,因此又會引起相關利益群體對這些收入的進一步尋租。【14】另一方面,對于沒能及時尋租或者是在尋租中失敗的其他經濟主體而言,他們也不會停止尋租,而且會繼續加大對尋租的投入。這是一個無休止的過程,交易成本也在這一過程中趨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尋租行為被稱為人類的“負和游戲”。

2.尋租性腐敗的產權層面

本森把尋租看作是個人或團體對既有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人們可以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換來處理產權,也可通過政府來重新定義或分配產權。【15】當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會管理者的角色通過制度或法律途徑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不存在尋租,但是當政府官員通過人為操作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產生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對產權的強調,最初是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外部性問題。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存在正的或負的外部性。從產權的角度來理解,即是產權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塊由農民私有的土地,他擁有對這塊土地的處置權,收益權以及讓渡權。但是這并不是土地產權含義的全部。一方面這塊土地上不能用來種植大麻等違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賞這里風景的權力,航空公司有從土地上空飛過的權利有拍照的權利。因此擁有一件物品的產權,遠遠不意味著擁有所有與這件物品有關的行為的選擇權。【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產權不應狹隘的理解為財產權,而是包含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這種產權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經濟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對于尋租活動,正如本森所言,是對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這種產權的重新分配并沒有在公開競爭的環境下進行,某個經濟主體通過行賄尋租獲得了此項產權,但是同時其它人參與公平競爭此項產權的權利便被剝奪了。而且行賄者得到此項產權后勢必會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這種非法得來的優勢地位必然會進一步危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3.尋租性腐敗的制度層面

薩德霍爾茨和科特澤爾通過對五十多個國家腐敗程度的實證研究得出了制度與腐敗程度的兩點相關性。其一,個體經濟的自由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國家對經濟的控制程度和腐敗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價值的強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數例外,大多數國家的腐敗現狀都支持此結論。其中原因何在呢?從產權理論的角度看,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產權是一種限制性的權利,可以說產權在價值層面上是和自由相關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為中作出選擇的權利。【18】因此產權的清晰勢必要求個體經濟的自由。個體經濟的自由又以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為前提。尋租性腐敗的實質是權力對資源的強行配置,權力擠占了本應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正如我們所熟知的“諾斯悖論”指出的“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但是,國家也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價值存在的意義就是對政府權力這種“必要的惡”進行制衡,限制其對經濟管制的空間,保護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先地位。

四、啟示

在將科斯定理與尋租性腐敗進行結合分析之后,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于腐敗特別是尋租性腐敗,固然應從機制層面對其防控進行設置,但更根本的應是設定以產權的明晰和保護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現實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們不能重新選擇的。因此我們不妨將科斯定理作進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況下,制度設計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不僅體現在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體現在以產權保護為核心的法定權利的二次分配上。

應該看到,作為權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權力存在,腐敗就不可能斷絕。產權由于其復雜性也不是單純的制度設計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們的制度改進不僅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而且也很難一直是帕累托改進,而更應以卡爾多改進作為一種常態。

【1】蘇珊·阿克曼:《腐敗與政府》,第3頁,新華出版社,2000

【2】塞繆爾·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第58頁,華夏出版社,1988

【3】張軍:《特權與優惠的經濟學分析》,第92頁,立信會計出版社,1992

【4】戈登·圖洛克:《尋租——對尋租活動的經濟學分析》,第27頁,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5】約翰·伊特韋爾,默里·米爾蓋特等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一卷》,第499頁,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

【6】楊春榮主編:《當代西方經濟學新詞典》,第162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經濟行為與制度》,第36頁,商務印書館,2004

【8】同【5】

【9】科斯:《生產的制度結構》,轉引自趙守國:《科斯定理的實質及其學術紛爭》,《經濟學家》,2004.4

【10】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第217頁,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1990

【11】趙守國:《科斯定理的實質及其學術紛爭》,《經濟學家》,2004.4

【12】同【7】,217-218頁

【13】陸丁:《尋租理論》,湯敏、茅于軾主編:《現代經濟學前沿問題》(第二集),143-144頁,商務印書館,1993

【14】布坎南:《關于尋租社會的理論》,《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豐:《淺說產權》

【17】韋尼·薩德霍爾茨,Win·科特澤爾:《解釋腐敗:經濟結構、民主制度和貿易》,胡鞍鋼編著:《中國:挑戰腐敗》,255-257頁,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篇3

關鍵詞:尋租性腐敗 科斯定理 交易成本 產權

腐敗是權力的孿生兄弟,從權力產生時起,腐敗就如影隨形。腐敗與反腐敗也成為一個糾纏不清的永恒話題,引起人們無休止的探索和論爭。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腐敗問題持續升溫,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關于腐敗的研究也廣泛的涉及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等諸多領域。本文擬從產權角度,應用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定理對腐敗特別是尋租性腐敗作出新的解讀

一、腐敗與尋租性腐敗

很難給腐敗下一個通用的定義。“腐敗”的內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確定性。幾乎任何對腐敗的研究都會給出自己的定義。在此我們列舉一些被廣泛援引的“腐敗”定義。

蘇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對于委托人和人而言) 試圖以額外支付來影響人決策, 而且這筆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報委托人。【1】

亨廷頓:公職人員為實現其私利而違反公認規范的行為。【2】

納伊:由于私人相關(個人、近親、派系關系)的金錢或地位獲益而偏離某個公共角色的正當職責的行為。【3】

不論任何定義都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判定一項交易是否為腐敗的標準是什么?我們所能引以為標準的無外乎三個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見及法律規范。但此三點當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正是腐敗難于定義的根源所在。但是從腐敗防控的角度出發,我們就沒有必要過于細致的探究腐敗的邊界所在,因為腐敗難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敗這一矛盾統一體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經濟學領域,腐敗被定義為一種尋租活動。經濟學意義上的尋租是指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的非生產性活動。因此它是一個中性的概念。但是當尋租活動與政府權力相聯系時,就成了通常意義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尋租”了。從圖洛克對尋租的經典定義我們就能看出來。他認為尋租是“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4】圖洛克定義的尋租已經很明顯的與腐敗相聯系了。因此尋租不能等同于腐敗,尋租不必然與政治權力相關,而腐敗也不只產生于尋租。但是二者確實有交集在,即是尋租性腐敗。尋租性腐敗的概念于我國目前的腐敗問題研究有著尤為重要的意義。我國目前處于經濟政治的轉型時期,腐敗的起因、表現形式、防控機制等都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腐敗。而轉型時期腐敗的主要表現,即是尋租性腐敗。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定理”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發明。科斯定理有三種不同的版本。根據張五常的總結,第一種是標準意義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關于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論文中提出的,表述為:產權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種版本也稱為無相關性定理。是從科斯的《社會成本》中引申出來的。它表述為:如果產權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為零,那么資源的利用效率與誰擁有產權無關。這是最流行的有關科斯定理的一種說法。第三種版本表述為:如果權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為零,那么,帕累托條件將能夠實現。【5】

大多數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種版本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兩個核心概念。一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價格之外影響交易的成本的總稱。它是分散的所有權、私人財產和交易的產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經濟領域,而是存在于現實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與人之間的活動都可以界定為交易活動,而任何交往活動都是要耗費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個核心概念是產權。產權可以界定為“在一系列可選擇的排他性行為中作出選擇的權利”。對于產權究竟包含哪些內容,說法不一。我們以新制度主義學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釋為準,將產權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項財產的權利,即規定某個人對資產的潛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從資產中獲得收入以及與其他人訂立契約的權利。第三是轉讓有關資產所有權的權利。【7】

從科斯的無相關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條件下,無論產權屬于博弈的哪一方,結果都將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張五常所言:“明晰界定產權和零交易成本的雙重規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確實為零,權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現實社會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因此科斯對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許多學者批評的口實。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認識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他所想要強調的,恰恰是我們需要對交易成本給予足夠的重視:“我傾向于把科斯定理當做對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經濟進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墊腳石”【9】。科斯正是試圖通過引入交易成本這一分析工具,對古典經濟學進行矯正,使其能夠解釋交易成本不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資源的配置達到帕累托改進呢,科斯已經給出了答案,“如果我們從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轉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變得清楚的是,在這個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關重要。”【10】由此可見,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應該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對資源配置效率將產生重要影響,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這樣,我們就可以對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觀的解讀:“如果在政治與經濟領域的交易成本都為零,那么一國的經濟發展并不受政府類型的影響,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國的政治權力的分配和制定規則的制度結構就成為決定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12】這種對科斯定理的宏觀解讀,也正是本文將科斯定理與腐敗分析相結合的紐帶。

三、尋租性腐敗的解讀

從以上對科斯定理的解讀我們可以理出一個清晰的邏輯過程。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決定于產權歸屬的清晰程度,而產權的清晰度在最終意義上受制于權力結構和制度規則。下面即以此邏輯來分析尋租性腐敗。

1.

尋租性腐敗的成本層面

尋租中的“租”亦稱“經濟租”,它是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剩余。市場經濟中某些領域存在著高于其它領域的經濟租是一種常態,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作用會使得各個部門的經濟租水平逐漸振蕩至平均狀態,在此間的經濟主體對經濟租的追尋是一種生產性行為。而對由于政府對經濟的管制而產生的經濟租則不可能由自發的市場調節來完成,于是各種經濟主體就會以非生產性的方式,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來“尋租”。

在尋租過程中,政府官員一方并不是一種被動的接受狀態,而是往往會主動的設租,謀求各種利益。因此尋租性腐敗實際上是政府官員和政府外的經濟主體利用制度的漏洞雙向尋租的過程。這一過程首先造成了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其次,它們本身白白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使本來可以用于生產性活動的資源浪費在這些于社會無益的活動上;第三,這些活動還會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13】布坎南將尋租活動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社會經濟主體對相關官員的行賄尋租。由于主管官員從第一層次的尋租中獲益,接下來便會吸引人力物力為爭奪主管官員的肥缺而發生第二層次的尋租競爭,最后由于第一層次尋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個人獨占,因此又會引起相關利益群體對這些收入的進一步尋租。【14】另一方面,對于沒能及時尋租或者是在尋租中失敗的其他經濟主體而言,他們也不會停止尋租,而且會繼續加大對尋租的投入。這是一個無休止的過程,交易成本也在這一過程中趨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尋租行為被稱為人類的“負和游戲”。

2.

尋租性腐敗的產權層面

本森把尋租看作是個人或團體對既有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人們可以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換來處理產權,也可通過政府來重新定義或分配產權。【15】當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會管理者的角色通過制度或法律途徑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不存在尋租,但是當政府官員通過人為操作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產生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對產權的強調,最初是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外部性問題。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存在正的或負的外部性。從產權的角度來理解,即是產權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塊由農民私有的土地,他擁有對這塊土地的處置權,收益權以及讓渡權。但是這并不是土地產權含義的全部。一方面這塊土地上不能用來種植大麻等違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賞這里風景的權力,航空公司有從土地上空飛過的權利有拍照的權利。因此擁有一件物品的產權,遠遠不意味著擁有所有與這件物品有關的行為的選擇權。【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產權不應狹隘的理解為財產權,而是包含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這種產權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經濟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對于尋租活動,正如本森所言,是對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這種產權的重新分配并沒有在公開競爭的環境下進行,某個經濟主體通過行賄尋租獲得了此項產權,但是同時其它人參與公平競爭此項產權的權利便被剝奪了。而且行賄者得到此項產權后勢必會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這種非法得來的優勢地位必然會進一步危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3.

尋租性腐敗的制度層面

薩德霍爾茨和科特澤爾通過對五十多個國家腐敗程度的實證研究得出了制度與腐敗程度的兩點相關性。其一,個體經濟的自由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國家對經濟的控制程度和腐敗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價值的強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數例外,大多數國家的腐敗現狀都支持此結論。其中原因何在呢?從產權理論的角度看,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產權是一種限制性的權利,可以說產權在價值層面上是和自由相關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為中作出選擇的權利。【18】因此產權的清晰勢必要求個體經濟的自由。個體經濟的自由又以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為前提。尋租性腐敗的實質是權力對資源的強行配置,權力擠占了本應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正如我們所熟知的“諾斯悖論”指出的“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但是,國家也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價值存在的意義就是對政府權力這種“必要的惡”進行制衡,限制其對經濟管制的空間,保護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先地位。

四、啟示

在將科斯定理與尋租性腐敗進行結合分析之后,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于腐敗特別是尋租性腐敗,固然應從機制層面對其防控進行設置,但更根本的應是設定以產權的明晰和保護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現實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們不能重新選擇的。因此我們不妨將科斯定理作進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況下,制度設計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不僅體現在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體現在以產權保護為核心的法定權利的二次分配上。

應該看到,作為權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權力存在,腐敗就不可能斷絕。產權由于其復雜性也不是單純的制度設計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們的制度改進不僅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而且也很難一直是帕累托改進,而更應以卡爾多改進作為一種常態。

【1】 蘇珊·阿克曼:《腐敗與政府》,第3頁,新華出版社,2000

【2】 塞繆爾·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第58頁,華夏出版社,1988

【3】 張軍:《特權與優惠的經濟學分析》,第92頁,立信會計出版社,1992

【4】 戈登·圖洛克:《尋租——對尋租活動的經濟學分析》,第27頁,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5】 約翰·伊特韋爾,默里·米爾蓋特等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一卷》,第499頁,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

【6】 楊春榮主編:《當代西方經濟學新詞典》,第162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 思拉恩·埃格特森:《經濟行為與制度》,第36頁,商務印書館,2004

【8】 同【5】

【9】 科斯:《生產的制度結構》,轉引自趙守國:《科斯定理的實質及其學術紛爭》,《經濟學家》,2004.4

【10】 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第217頁,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1990

【11】 趙守國:《科斯定理的實質及其學術紛爭》,《經濟學家》,2004.4

【12】 同【7】,217-218頁

【13】 陸丁:《尋租理論》,湯敏、茅于軾主編:《現代經濟學前沿問題》(第二集),143-144頁,商務印書館,1993

【14】 布坎南:《關于尋租社會的理論》,《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88年第6期

【15】 同【13】

【16】 薛兆豐:《淺說產權》,stevenxue.com/st_03.htm,Thu Oct 9 22:49:38 1997

【17】 韋尼·薩德霍爾茨,Win·科特澤爾:《解釋腐敗:經濟結構、民主制度和貿易》,胡鞍鋼編著:《中國:挑戰腐敗》,255-257頁,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篇4

關鍵詞:北宋;王安石;“青苗法”;經濟學分析;抑制兼并;冗官積弊

中圖分類號:F0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3)03-0095-03

一、青苗法的經濟學特征

北宋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開始推行對北宋后期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的變法運動。王安石變法的內容包括多個方面,農田水利法、均輸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稱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保甲法和將兵法,而其中的青苗法以其涉及面廣,影響深遠而成為王安石變法的核心內容。青苗法于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其具體內容是: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

(一)從資源稀缺性的解決看青苗法

經濟學理論認為稀缺性是資源的根本屬性,相對于人類的無限欲望,資源總是處于稀缺的狀態,而解決資源稀缺性的根本途徑就是不斷地通過技術進步與制度改進來促使稀缺資源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不斷提升稀缺資源的使用效率。

封建社會屬于農耕文明,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是封建社會的主要經濟組織形式,因此,農民和土地是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最重要的兩種生產要素。這兩種生產要素的功能是否得到充分發揮,使用效率是否得到有效提升是決定封建社會經濟社會發展狀態的關鍵性因素。

農業生產有其自身的特點:周期長,自然條件約束性強。這兩個特點決定了農業生產穩定性差,風險度高,豐收或歉收難以事前預料。一旦風險發生,農業歉收,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最重要的兩種生產要素――農民、土地,都會遭受直接影響。在農業歉收的情況之下,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會受到干擾,勞動力的自我維系難以實現,農民的生產效率就會降低。同時,農業歉收也會影響到下一周期的農業生產,致使土地的功能也難以充分發揮。因此,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農業歉收成為經常性的事件,兩種主要生產要素――農民、土地,其生產功能的發揮始終處于一種抑制狀態。而農業歉收的負面影響在青黃不接之時表現的最為急迫。在通常年份,農民生活與農業生產在青黃不接之時面臨較大影響,而在歉收年份,農民生活與農業生產將承受更大壓力,農業的周期性生產活動在極端情況下可能就此終止。

青苗法規定在夏秋未熟之前,農戶可向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所得錢谷隨春秋兩稅歸還官府。夏秋未熟之前,正是青黃不接之時,當農民生活難以為繼,官府及時貸出錢谷,維系農民的生產能力,保障土地的正常耕種活動,從而使農民與土地兩種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能夠發揮其應有功能。因此,青苗法從制度設計上,可以解決兩種生產要素在青黃不接之時面臨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的問題,從而提升稀缺資源的使用效率。

(二)從銀行業借貸雛形看青苗法

青苗法分二期散青苗錢,在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所放錢谷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青苗法與現代銀行經營方式相比存在顯著差別。青苗法下,只安排錢谷貸出而不涉及錢谷存入,并且,不同于銀行單純地貸出錢財,青苗法所貸雖包括錢財但仍以谷物為主。但是,青苗法已具備了銀行借貸的雛形,這是這一制度難能可貴的地方。正是青苗法的這一特點,使得青苗法相比較純粹的開倉放量、無償賑災,有著巨大的成長潛力。在青苗法的制度安排之下,對貧困農民的幫扶,對農耕生產的促進,更有可能發展為一種可以形成規模,發揮廣泛影響的長效機制。

(三)從國家財政看青苗法

國家財政是國家或公共團體以維持其生存發達之目的,而獲得收入、支出經費之經濟行為。青苗法通過散放青苗錢而收取利息,可以使朝廷獲取穩定的錢谷收入,從而使得青苗法具有了財政功能。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青苗法無疑是一個有著多重功效的優良法規。青苗法涉及主體包括四個:農民、土地、兼并大戶、朝廷。如果青苗法能夠得以順利實施,就可以建立起一套幫貧濟困、輔助農耕的長效機制,同時,國家亦可以得到一種穩定的財政收入。青苗法從制度功能上講,是能夠承擔起接濟農民、提升土地效率、抑制兼并大戶、增加朝廷財政收入的作用的。

二、與常平倉、惠民倉的比較分析

北宋朝廷在青苗法實施之前,用以輔助農事的手段是常平倉和惠民倉。青苗法實施是以常平倉與惠民倉為基礎,將常平倉與惠民倉之錢谷挪作青苗錢,貸與農戶。直白地講,青苗法是以常平倉和惠民倉的替代者這一角色出現在歷史舞臺的。

常平倉在豐收與歉收的買賣行為,其目的在于平抑糧價,平穩的糧價可以使得農民在豐產時可以高價格賣糧,獲得好的收益,在歉收時可以低價格獲取糧食,有助于經濟社會的穩定。但是應該看到,封建社會的農耕經濟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用于糧食交易的市場是存在的,但農耕文明的自給自足經濟背景的市場與由工業文明催生的市場經濟中的市場不可同日而語,無論是在功能上還是在規模上,農耕背景下的市場都要弱得多。這就決定了常平倉平抑糧價、維持社會經濟穩定功能的實際影響是十分有限的。

惠民倉也是在豐收時征糧積儲,但與常平倉不同的是在農業荒年時不是低價賣出而是無償賑災。無償賑災對于荒年中的災民而言無疑如雨露般可貴,對于維系社會的穩定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惠民倉的優勢與特點在于賑災的無償性,惠民倉的弊端也正是無償性。無償性制約了惠民倉的規模與可持續性。由于是無償供給災民,如果惠民倉規模過大則使得政府承擔巨大的負擔,如果惠民倉過小則其救濟災民的力度會十分有限。

青苗法的實施可以講既兼具常平倉和惠民倉的優點,同時又可以避免兩者的不足。與常平倉相比,青苗法不是將制度目標定位為平抑糧價,使貧民能夠在歉收時可以低價格購進糧食,而是將制度目標定位為輔助農耕,抑制兼并,使農民在青黃不接之時,可以向官府申請錢谷貸款。這一特點使得青苗法對農耕活動的輔助更加直接,有立竿見影之效。與惠民倉相比較,青苗法有息放貸,避免了惠民倉官府負擔過重、難以為繼的弊端,使其更有條件發展成為一種可以發揮廣泛影響的長效機制。因此從制度設計上講,青苗法是一種比常平倉與惠民倉更優良、更有效的輔助農耕的法規。

三、青苗法的制度目標

(一)富國

北宋熙寧時期,三冗(冗官、冗兵、冗費)問題已經是愈演愈烈,其最直接、最顯著的影響就是給北宋王朝帶來了巨大的財政負擔。王安石深刻認識到財政匱乏的弊病,主張理財乃政事之要。他曾向宋神宗進言:“今所以未舉事者,凡以財不足故。臣以理財為方今急務,未暇理財而先舉事,則事難濟。”②王安石推行新法的目的之一是要設法增加朝廷收入,緩解財政困難。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曾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的思想,認為“自古治世,未嘗以財不足為公患也,患在治財無其道爾。”

開源與節流是財政增收的兩條根本途徑。三冗問題是財政危機的結癥所在,解決財政危機必先解決三冗之患。王安石沒有選擇直接應對三冗問題,通過裁消三冗來節制開支,而是選擇了通過實施青苗法和免役法這類開源方式來增加財政收入。為使青苗法和免役法開源來之入能夠彌補巨大的三冗之出,勢必迫使青苗法和免役法不斷提升開源力度,這為后來在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息錢水平失控局面埋下了伏筆。

(二)抑制兼并

北宋時期,兼并之家蜂起,兼并行為日熾。兼并行為造成兩個惡果:一是社會危機。土地兼并使得土地不斷集中于豪強地主之手,其財富與勢力不斷增加,而大多數貧民擁有的土地不斷減少,生活日益窘迫,致使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社會結構的穩定受到嚴重挑戰。二是財政危機。豪強地主在吞并土地的同時,有意將土地數量隱瞞,以逃避應繳稅收。因此。在土地總量不變的情況之下,隨著兼并程度加深,朝廷可以獲取的土地稅收卻呈現出不斷減少的趨勢。王安石以為政府如不理財,控制社會經濟活動,不但百姓深受其害,國家經濟利益亦難免流失。青苗法作為法先王之道,在制度設計上希望抑兼并與振貧弱可兼而得之。因為,青苗法在青黃不接之時,散放錢谷接濟民眾,可以防止兼并之家在青黃不接之時放債取利,盤剝貧民,并吞土地。但是,以青苗法來抑制兼并卻未必是一種有效措施。僅僅通過散青苗錢阻止兼并之家放貸,從而實現抑制兼并目的的實現,著實有隔靴搔癢之嫌。

(三)輔助農耕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另一個主要目的是輔助農耕。政府將青苗錢貸給貧民,使之免遭兼并之家的高利貸盤剝,解決其生活與生產問題。王安石講:“昔之貧者舉息于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③。魏泰也認為王安石青苗法:“以謂百姓當五谷青黃未接之時,勢多窘迫。貸錢于兼并之家,必有倍蓰之息。官于是結甲請錢,每千有二分之息,是亦濟貧民而抑兼并之道。”④雖然,朝廷夏秋兩季貸放錢谷依然收取2分利息,但比之兼并之家的高利貸要低些,在發揮抑制兼并的同時,也可以減輕貧民的負擔。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青苗法有利于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農民和土地兩種生產要素功能的充分發揮,從而有助于農業生產。

四、青苗法失敗探因

(一)錢谷利息水平失控

青苗法在頒布之時,明文規定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但是在青苗法實施的過程中,利息水平失去控制。青苗法的實際利息負擔遠遠超過2分之息。司馬光就這一問題談到:“竊惟朝廷從初散青苗錢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債取利,侵漁細民,故設此法,抑其豪奪,官借貸,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陳米散與饑民,卻令納小麥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納粟三斗,所取利約近一倍。向去物價轉貴,則取利轉多,雖兼并之家,乘此饑饉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⑤本意以二分低息放貸,防止兼并之家放債取利盤剝貧民的青苗法,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利息水平完全失去控制,貧民貸得一斗陳米,歸還時卻要納小麥一斗八升七合五勺,取利近一倍。青苗息錢之重成為不爭的事實,所謂名則二分之息,而實有八分之息。農民從政府那里借得二分息的青苗錢,雖能應一時之急,但其產出根本無法償還高額本息。高額的利息水平完全脫離了農業生產的規律,散放青苗錢的結果不但不能解決貧民的生活和生產問題,反而使貧民因債務困境而面臨更加惡劣的生活和生產問題。韓維曾對神宗言:“近日畿內諸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貸。旱災之際,重罹此苦。”由于青苗法嚴重超標的高利息,貧民自然難以承受,無法按時歸還錢谷本息,而諸縣督促甚急,往往使用鞭撻手段,強行收取。韓琦說:“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不問遠近之地,歲令出息四千也。……臣謂王莽時官貸本萬錢,歲終贏得萬錢,只令納一千。若所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今于青苗取利,尤為寬少。而王莽之后,上自兩漢,下及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⑥錢谷利息水平失控,嚴重超出農耕生產的承受能力,致使有著扶助農耕、抑制兼并、增加財政多種功效的青苗法,喪失了扶助農耕和抑制兼并的功能,甚至完全走向了反面,成為破壞農耕生產,助長兼并,置貧民于水生火熱的惡性苛政。這是青苗法失敗的直接原因。

(二)青苗法制度目標之間的矛盾

錢谷利息水平失控這一導致青苗法失敗的直接原因,而導致錢谷利息水平失控的原因又可以歸結為個兩方面:一是制度設計問題,即青苗法制度目標之間的矛盾。二是制度實施執行問題,即青苗法官吏體系的行政能力缺乏與管理混亂。

制度目標之間的矛盾是青苗法失敗的制度設計原因。北宋朝廷實施青苗法希望達到的目標是多重的:富國、抑制兼并、扶助農耕。從每個單項目標來看,都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合理選擇,有其積極意義。然而,若將三個目標放置在一起而忽視三個目標正確重要性先后排序,則必然帶來目標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富國、抑制兼并、扶助農耕三個目標是有重要性差異的,有著主次之分的。在屬于農耕文明的封建社會,農業正常的生產活動是封建社會發展、延續的基礎,有著壓倒一切的重要性,“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史記?孝文本紀》)。因此,輔助農耕應是青苗法最重要的制度目標。農耕活動得到有效輔助,農民得到及時救助,生活得到保障,就不必向豪強舉債,則兼并之風自然就能得到抑制,國家財政收入自然也會實現增長。可是,北宋朝廷作為變法的制定者、實施者,同時又是青苗法財政功能的直接受益者,有著將青苗法的富國目標置于首位的自然傾向,并且,北宋的三冗問題如此嚴重,使得北宋朝廷承受著巨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北宋朝廷又有著將青苗法的富國目標置于首位的迫切需要。然而,青苗法三目標的重要性排序的顛倒與混亂,給變法帶來災難性的結果。事實上,在實際的變法實施過程中,北宋朝廷越來越注重富國目標的追逐,而不惜以犧牲扶助農耕目標為代價。

(三)官吏體系的行政能力缺乏與管理混亂

官吏體系的行政能力缺乏與管理混亂是青苗法失敗的制度執行方面的原因。在封建社會森嚴的等級制度下,各級官吏所需負責的是上級,乃至皇帝。在冗官的積弊之下,官吏體系的腐敗、混亂、低能、低效已經達到極端程度。王安石當年在給仁宗皇帝的《萬言書》中,曾這樣評價當時的官僚隊伍:“不才茍簡貪鄙之人,至不可勝數”和“其能講先王之意以合當時之變者,蓋闔郡之間,往往而絕也”。這兩句話,雖不無夸張,但確實抓住了當時官僚隊伍腐敗無能的基本面貌。也可以說,這正是北宋封建專制體制統治一百多年以后,官僚隊伍日益腐敗的歷史證件。在《上時政書》中,他十分迫切地對趙禎說:“有為之時,莫急于今日。過今日,則臣恐亦有無所及之悔矣。”這里除了王安石深刻地感受到封建國家內外交困的形勢已經十分緊迫之外,更包含著對國家官僚統治機器的腐敗已到了即將完全失去控制的恐懼。強辯自用、排斥異己、徒說空言、脫離實際的腐敗的官僚隊伍,完全無法勝任嚴謹執行青苗法的重任。在散放和收納青苗錢時,官吏肆意妄為,從中作弊勒索貧下之戶。散斂之際,“除頭子錢,減克升合,量收出剩”,⑦“以陳粟腐麥代見錢支”,⑧“倉官受入,又增斗面,百端侵擾,難以悉數”。⑦凡經手之官吏都要大撈油水,謀取私利,使得變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實際的息稅水平遠遠高出制度規定,青苗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注釋:

①梁啟超:《論中國積弱由于防弊》。

②《王安石傳》,《宋史》卷327。

③《上五事札子》,《王臨川文集》卷41。

④《上五事札子》,《王臨川文集》卷41。

⑤《奏為乞不將米折青苗錢狀》,《司馬光奏議》卷29。

⑥韓琦:《又論罷青苗疏》,《全宋文》卷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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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尋租,租金,利率管制,銀行壟斷

尋租在利率完全管制時期已經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利率風險之一。目前雖然我國已經放棄了利率的完全管制,正處于向市場化利率體制過渡的漸進式改革階段,利率可隨市場浮動,但浮動的范圍受政府控制。貨幣市場、外匯信貸市場的利率已經完全放開,貸款利率已經取消了上限限制,但是存款利率仍然受到非常嚴格的限制。因此,尋祖在現階段利率轉軌時期仍然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利率風險之一。

一、我國銀行業尋租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貸款利率上限已經放開,利率的自由上浮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黑箱尋租轉變為光明正大的風險升水,對于借款人而言,既然已經支付了較高的利率,不大可能再支付額外的尋租開支。但由于我國實行的是漸進式的利率改革,市場化的非完全性必定給尋租創造存在的條件。

(一)我國信貸市場上仍然存在著尋租

我國銀行業的尋租行為主要發生在信貸市場中。因為我國目前對銀行利率的控制以及銀行業進入壁壘的設置使得銀行掌握著可貸資金,這一相對于借款人而言稀缺的資源,從而使銀行存在著尋租的可能性。而且經過實證研究也證明,尋租不僅存在于利率管制時期,在現階段利率漸進式改革階段也是普遍存在的。在謝平和陸磊所撰寫的《中國金融腐敗的經濟學分析》一書中曾對目前銀行業存在的尋租行為做過抽樣調查,在調查中有81.8%的人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在尋租行為,45.5%的人認為獲得貸款需要給銀行人員以好處。

(二)我國現階段尋租的特點

1租金的支付者通常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謝平和陸磊的調查顯示在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群體中有73.7%的人認為向銀行貸款需要給好處。這是因為,一般的大客戶,如大型國有企業和經營業績一直很好的優質企業客戶一直都是各家銀行競相追逐的目標,銀行非但不能從中尋租,還必須給與反向補貼,實際上是銀行業的競爭貼水。而對于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銀行的可貸資金有限的情況下,銀行必然通過信貸配給來分配資金,從而尋租行為發生。

2商業銀行的尋租收入分為兩類。第一類尋租收入是銀行通過對企業配置信貸資金獲得,體現為直接從信貸額度中扣除部分金額作為好處費,實際上是企業申請貸款的一次性花費。第二類尋租收入體現為銀行向借款人征收額外利息,即實際利率與法定貸款利率的差額,這是企業為維持長期信貸交易關系而支付的持續性成本。

二現階段銀行尋租產生的原因分析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尋租源于資源的稀缺性與需求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在現代公共選擇理論中,尋租用來表示獲取由于政策干預和行政干預而產生的非生產性利益。可見政府的過分管制和行業壁壘的設置是尋租存在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我國銀行業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尋租。具體來看尋租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利率管制創造了租金,創造了尋租的前提。租金是尋租的目標,是尋租的前提。經濟學上的租金是指為了使用總供給量固定的資源而支付的價格。在銀行尋租過程中,租金主要指貸款的利差收入,即實際貸款利率與官定貸款利率的差額。銀行要獲得租金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能夠壟斷總供給量固定的這部分資金,最好資金的使用成本很低;其次是資金的需求量要超過供給量,為銀行信貸配給和尋租創造可能性。而利率管制使上述兩個條件得到滿足。

(二)銀行業壟斷的市場結構可能會造成尋租。在當前我國銀行業體系中,四大國有銀行處于壟斷地位。表現在貨幣市場上國有銀行對利率走勢起至關重要的影響,而貨幣市場利率又是市場利率的基準利率。國有銀行是貨幣市場中壟斷性的資金供給者,從各參與主體的交易頭寸分析,其他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凈拆入和凈融入資金量都同國有銀行的凈拆出和凈融出資金量呈現非常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因此國有銀行在貨幣市場中放出資金量的多少對利率產生了至關重要的影響。在信貸市場上國有銀行的存款和貸款總額所占比重都很高,從而對信貸市場利率的形成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即使完全放松存貸款利率管制,四大國有銀行存在著憑借其在貨幣市場和信貸市場的地位,通過訂立壟斷利率協議繼續尋租的可能性。

三、尋租的風險性分析

按照尋租理論創始人塔洛克的定義,尋租是一種不能提高產出,甚至降低產出,但是能給行為主體帶來特殊地位或壟斷權的投資行為。尋租對于商業銀行自身和整個社會經濟而言的風險是不能忽略的。尋租雖然使商業銀行獲得了大量的租金收入,但是也造成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嚴重,創新能力滯后等狀況。同時通過壟斷定價方式尋租會給中小銀行帶來很大的利率風險。

(一)尋租增加了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使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受到威脅。商業銀行尋租使企業支付的實際利率水平高于市場利率水平,信貸市場存在逆向選擇行為。由于實際利率水平很高,一些穩健經營的企業會被擠出信貸市場,充斥整個市場的將是一些高風險性企業。這些企業的信用程度很低,違約率很高,從而造成商業銀行大量的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的增加勢必會影響到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銀行資本充足率下降,銀監會等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的經營行為,使銀行的經營狀況更加不利。而對于已經或準備上市的商業銀行來說,資本充足率直接影響到其股票價格或上市的進程。

(二)尋租使銀行缺乏創新的動力。我國銀行的創新能力一直滯后,一方面是由于銀行受到嚴格限制,另一方面也是主要原因是銀行自身缺乏創新的動力。而尋租則是銀行缺乏動力的原因之一。尋租將給銀行帶來一筆數量可觀的租金收入,而且銀行發現將一部分財力、人力、物力用于獲取這筆租金,比通過改善經營、降低成本更容易實現盈利或增加收入。因此銀行沒有動力通過創新來尋求低成本資金來源,控制風險。(三)通過設定壟斷利率來尋租易引發中小銀行的利率風險。如果四大國有銀行設定壟斷利率,那么無力控制市場的中小銀行可能會有兩種選擇。一種選擇是中小銀行為了吸收存款而抬高存款利率,或者為了拉攏客戶而壓低貸款利率。這都會導致存貸款市場的惡性競爭,最終損害銀行的收益,引發商業銀行的利率風險。另一種選擇是中小銀行被動接受這一壟斷的利率水平。那么中小銀行將會面臨高風險客戶,但由于中小銀行自身規模有限,一旦發生違約風險,其遭到擠兌、倒閉的可能性會凸增。

四、消除尋租的對策分析

要想徹底根除尋租必須徹底的取消利率管制。取消利率管制,借款客戶可以參與利率定價,并有很大的選擇權,租金賴以形成的基礎也將不復存在。但由于利率的市場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必須要經歷一定的時間,因此現階段尋租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實際上尋租風險是商業銀行在利率漸進式改革中必須付出的改革成本。雖然尋租在現階段不可能徹底根除,但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尋租造成的成本最小。

(一)完善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限制銀行經營人員的尋租行為。商業銀行應按照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反饋系統相互制衡的原則進行內部控制的組織機構設置,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各系統要進行權力分解,各司其職,決策者不能違反和超越決策,執行者應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同時建立明確的績效考核和問責制度以有效的約束和激勵銀行經營者的行為。應該把風險作為一項重要指標來考察經營者的績效,防止經營人員通過尋租進行高風險貸款。明確經營人員的職責,經營人員要負擔其職責范圍內的風險。

(二)打破銀行業的壟斷格局。要有效地做到這一點,必須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打破銀行業的壟斷格局,一方面要進行國有銀行的改革,擺脫國家過分的行政干預,改善法人治理結構將國有銀行改造成多元產權結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關于這一方面的改革,我國已經有序展開。另一方面要培植反壟斷的各種微觀金融主體。主要方式位壯大股份制商業銀行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實力,引進外資銀行。

(三)培育非銀行金融機構,為閑置資金提供廣闊的投資機會。投資機會的增加必定導致居民存款從銀行分流,銀行吸收可貸資金的成本必然上升。這將使銀行重視資金的使用 效率,合理定制貸款的價格,而不是通過尋租來定價。

參考文獻:

[1]謝平,陸磊《中國金融腐敗的經濟學分析》,中信出版社,2005年

[2]楊大光,《中國銀行業反壟斷問題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

[3]陳志剛,《利率管理體制和商業銀行利率風險分析》,《投資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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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政府采購,尋租支付矩陣,演化穩定策略

 

一.引言

我國政府采購自1996年試點運行至今,采購制度不斷健全,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與此同時,我國學術界對政府采購也做了一定的研究,但筆者認為,目前國內文獻大多都是定性研究而且深度不夠,僅少數學者運用博弈理論對政府采購作經濟學分析,如張雷寶(2002)對政府采購監管作了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分析;彭文兵等(2003)通過收益矩陣博弈分析了政府采購中尋租的形成過程及其外溢效應;王宏(2006)通過雙層次互動進化博弈模型研究政府采購制度的變遷,王宏(2007)還用靜態博弈模型研究了政府采購監督制度優化;后小仙(2007)對監管部門、采購方、供應商三方進行博弈分析,構建了反尋租目標體系。但這些論證只是從靜態的角度,在完全理性人的假設下進行博弈

分析。本文嘗試在有限理性的假設下,在相關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動態演化博弈方法分析政府采購中監管部門和采購方的行為選擇,強調動態性,找出影響博弈雙方行為策略選擇的變量,并據分析結論提出相應對策。

二.政府采購尋租監管的三方模型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本是政府利用公共權力管理社會經濟的一種方式,但由于委托機制、監督體制、經濟體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存在權利干預經濟、監管缺失等情形經濟論文,這些將會產生權力尋租。政府采購中的尋租包括設租與尋租,實際上是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1]。政府采購中的設租是指采購方利用權力對采購全過程進行控制,人為設置障礙,進而營造獲得非生產性利潤的環境與條件;政府采購中的尋租是指供應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獲得供應特權以占有租金的活動[2]。政府采購的尋租行為導致政府開支擴大,納稅人負擔加重;導致行業壟斷,阻礙技術創新;影響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導致尋租供應商與非尋租供應商之間的利益失衡,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紊亂;滋生集體腐敗乃至行業腐敗[2]論文下載。

政府采購在具體實施中會涉及多方行為主體,下面以監管部門、供應商、采購方這三方設立博弈模型,模型的假設如下:

1.假設監管部門不與采購方和供應商尋租,供應商和采購方可以選擇尋租和不尋租兩種行為策略。

2.假設采購方接受委托購買一批商品A,A的市場價值為V;實際的采購價格為Y;供應商行賄金額為R;監管部門的稽查成本為C;監管部門證實違規成功的概率為p,證實違規失敗的概率:(1-p),其中證實違規成功情況下監管部門對采購方的處罰為KR,對供應商的處罰為L(Y-V),其中K、L為懲罰系數;一般情況下Y-V-R>0。

3.各博弈主體的收益分別是[3]:

(1)采購方和供應商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不稽查,則采購方、供應商、監管部門的支付分別為: R,Y-V-R,-(Y-V),供應商的行賄成本或采購人員收益R和尋租者收益(Y-V)獨立于模型之外,本文假設R,(Y-V)為固定值。

(2)采購方和供應商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稽查,但不成功,則采購方、供應商、監管部門的支付分別為: R,Y-V-R,-(Y-V)-C。

(3)采購方和供應商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稽查,且成功,對采購方收益R處以K倍罰款,對尋租者收益Y-V處以L倍罰款,則三者支付分別為:-(K-1)R,-(L-1)(Y-V)-R,KR+L(Y-V)-C。

(4)采購方和供應商不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不稽查,三者支付分別為0,0,0。

(5)采購方和供應商不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稽查,三者支付分別為0,0經濟論文,-C。

在上述假設之下,采購方、供應商、監管部門三方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表1 采購方、供應商、監管部門三方的支付矩陣

 

 

 

監管部門稽查

監管部門不稽查

 

 

證實違規成功p

證實違規失敗 1-p

尋租

采購方

-(K-1)R

R

R

供應商

-(L-1)(Y-V)-R

Y-V-R

Y-V-R

監管部門

KR+L(Y-V)-C

-(Y-V)-C

-(Y-V)

不尋租

采購方

供應商

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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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集體代表訴訟;第三方代位訴訟

政府作為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擁有巨大的權利,容易形成腐敗。有些供應商為了爭取采購合同,對政府官員進行賄賂,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損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雖然在我國現有的監督模式下,能對政府采購實施監督的部門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檢察院,也有審計、紀檢監察及財政、媒體和社會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與采購活動有著某種利益關系,對政府采購監督可能更直接。可是,現實中第三方的監督動力并沒有那么大。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選擇是否監督時,要考慮一些因素。本文先從制約第三方監督的因素談起,并結合我國第三方監督現狀,試著探索第三方監督新途徑。

一、第三方的“經濟人”分析

政府采購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監督行為需要經過成本—收益核算,只有當監督的收益超過成本時,第三方才會監督。第三方的監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監督的質疑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取證費用等;間接成本主要指機會成本和風險成本。機會成本是指將稀缺的時間和金錢等用于監督時所放棄的其他可供選擇的用途價值。風險成本是指第三方進行監督(如訴訟)時可能面臨著敗訴的風險以及訴訟后“得罪”政府采購相關部門,從而影響其以后的評標資格及印象。第三方的監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間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監督后,比如勝訴后得到的賠償費用;間接收益主要指社會收益,包括其他為參與監督的供應商獲得的重新參與投標的機會等。政府采購的產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費以及公共投資,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購中的監督也是一種公共品。第三方監督具有正外部性(社會效益),即如果有一個或幾個供應商采取訴訟措施進行監督,若勝訴,原來的合同作廢,新的投標開始,其他的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在沒花訴訟成本的情況下,也可以重新參與投標。同時,國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敗資金,使公共資金能夠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為社會服務。但社會收益并不是進行監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購第三方內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滿足“經濟人”的假設。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內部各方必然產生沖突。在政府采購監督中各方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搭便車”②。政府采購監督中的“搭便車”是指一方對政府采購中的腐敗進行了監督,如提訟等,承擔了所有的監督成本,而勝訴后的商業機會、資源的重新分配等卻和其他的供應商和潛在供應商共同分享。可見,政府采購監督是一種公共品,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車”的首要原因。當一方耗費成本獲得收益(如商業機會)時,其他方也自動地獲得相應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勵去監督。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受理質疑和投訴的機構有采購人、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門),但是采購機構與采購人作為采購活動的主體,利益是一致的。第三方力量小,監督的卻是力量強大的利益共同體,所以,第三方監督面臨的風險大、取證難度大、預期收益小。

受市場無形之手影響的第三方,必須權衡監督的成本與收益,只有監督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時,才會監督。作為“有形之手”的政府部門必須對第三方監督進行調控,盡量減少第三方的后顧之憂。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降低第三方監督的直接成本,如降低訴訟成本,也可以提高第三方的監督收益,如增加監督獎勵所得等。

二、我國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現狀

我國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中規定,任何人均有權舉報、監督政府采購活動的違規行為,這實質上賦予了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的權利,但是這些法規對第三方的保護救濟、激勵措施不夠。

(一)第三方監督的主體受限制

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規定,當采購過程中或者成交結果使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這就給投訴質疑機制設置了門檻:一是縮小了投訴范圍,因為其僅規定供應商若對成交結果等不滿意可以投訴,可是現實中還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現象,有時不僅發生在結果中,甚至在采購之前也有可能出現不平等。二是關于投訴主體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中的“合法權益”的定義模糊、不明確。應該在法規中明確供應商合法權益的范圍。這樣的質疑投訴體制限制了第三方維護社會利益的機會,同時導致監督成本由單個供應商承擔,而監督成功后其他的供應商乃至整個社會都可以受益。

(二)第三方監督的風險成本大

我國供應商雖然有質疑和詢問的權利,但是實際中其維護自己利益的效果不甚理想,因為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門),同時也是受理質疑程序的機關,他們不會主動承擔責任去矯正自己所犯錯誤的。而在供應商監督程序中,第一步就是質疑,這就給那些監督部門的舞弊贏取了時間,也就增加了供應商的監督成本。因此供應商的監督權利就很難落實,監督風險成本增大,成功概率小。現實中,供應商雖然利益受到了侵害,但一般不會進行投訴,因為投訴有可能影響自己的預期利益,并且,供應商監督體系中沒有確保供應商商業機會的規定,加大了監督風險。

(三)第三方監督管理部門效率低下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七章“監督責任”中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也有監督責任。該規定的多頭監察,是政府機構內部權力制衡的表現,但也有可能形成誰都不管的局面。立法機構只能制定法律,最后救濟也能通過司法途徑;行政機構只能制裁違法單位,但無法補償受害人;社會機構既不能制裁違法單位也不能補償受害人;法院既可以補償受害人,也可以制裁違法單位,因此法院的作用很大,而我國法院對第三方的保護不夠。第三方發現腐敗時,往往因為程序復雜耗時長而放棄訴訟,放棄監督。因此,第三方監督管理效率低下。

三、第三方監督的新途徑探索

我國現行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體制不完善,為了更好地發揮政府體制的調控作用,可從以下方面激勵第三方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

(一)集體代表訴訟制度,增強激勵措施,注重第三方“經濟人”地位

集體代表訴訟制度是指集體代表代表集體成員向法院的制度,漸漸演變成一種律師訴訟制度。律師主動尋找潛在的訴訟機會、確認集體代表人選,再提起集體訴訟。在勝訴時律師與集體成員分享賠償金,在敗訴時律師也不用集體成員負擔律師費用。通過集體訴訟,眾多集體成員能凝聚力量與被告對抗,遏制腐敗利益共同體的違法行為。當政府部門由于種種原因,比如權利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職權時,集體訴訟提供了一種讓人滿意的救濟方式。集體訴訟制度解決了費用壁壘問題,一方面,通過集體訴訟避免每個人單獨所重復支出的費用;另一方面,集體訴訟旨在解決請求金額與費用不相稱的問題。集體訴訟保障小額索賠人的法律權利,使他們在法律上得到救濟途徑。

第三方在監督時,往往考慮成本—收益問題。由于大多數集體成員可能因為損失的金額太小,根本沒意識到或忽略了自己所受的損害,一般由集體代表提訟,但被代表的其他集體成員不知道訴訟。集體代表自己的訴訟請求很小,與需要支出的律師費相比,集體代表會發覺不值得訴訟,而且一旦敗訴,集體代表需要承擔雙方的律師費,還有其他的風險。第三方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很好地解決費用壁壘問題。律師主動尋找潛在的訴訟機會,尋找第三方集體代表,在勝訴時律師與集體成員分享賠償金,在敗訴時不需要集體代表支付律師費。在這種制度中,供應商等參與由律師或其他集體代表發起的訴訟中,無需承擔敗訴風險和“得罪”政府部門的風險,只需作為證明人,而且這種形式的訴訟,不僅使社會收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還可以減少第三方內部“搭便車”的機會。同時,第三方可以得到勝訴的收益。

(二)代位訴訟制度,增加第三方監督收益

這是美國《聯邦防制不實請求法》用于防治承辦政府采購或委辦計劃的廠商以不實手法獲取不當利益的獨特機制。主要是指第三方發現政府采購中的暗箱操作行為或其他不公平現象時,代位政府提訟,事后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償的機制。第三方代位訴訟制度在政府采購中的應用,可以起到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和制約效用。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第三方代位訴訟制度對于政府采購領域中腐敗抑制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國政府采購第三方發現腐敗時可以代位政府提訟,在勝訴后取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賠償金,增加了收益。

(三)第三方監督信息公布機制,樹立第三方監督的信譽

中央可以構建獎勵監督腐敗體系:建立和完善監督商業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把那些是否積極監督政府采購腐敗的第三方作為政府采購市場供應商準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可以把那些成功監督行賄的供應商在網上公布,并以此作為獎勵,優先考慮給予他們競爭政府采購機會的因素。這樣就可以鼓勵第三方積極監督。

解決政府采購領域監督缺位的當務之急就是盡快頒布實施條例,這是彌補法律空缺的一個根本舉措。在實施條例中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監督機制。政府采購領域里的腐敗問題,不僅關系到公共資源合理高效的配置,更是國家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快健全政府采購監督體制、完善政府采購,不僅是構建公共財政的當務之急,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保證。相關政府部門要出于對民族國家長遠利益負責的態度,推進政府采購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加速增長方式轉型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羅建軍.論確立第三人政府采購法主體地位的必要性[J].經濟與法,2010(3).

[2]鄭利平.腐敗的經濟學分析[M].中央黨校出版社,2000.

[3]于曉利.淺析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的監督——從供應商權利救濟角度談起[J].商業營銷,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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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基本的模型已經發展得很成熟,委托——分析框架已經應用到經濟學的很多方面,如稅收、就業、貨幣政策等,國內更是把這一理論用在現今的國企改革上。但將委托——理論付諸政治學和行政學的現實解讀,可供借鑒的資料還是很有限的。筆者認為,對公共權力異化現象的分析,只有從民眾、國家與政府這三位一體的關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眾將自己天然擁有的公共權力委托給國家、政府實施,而國家、政府有沒有按照公共權力委托人的意愿辦事,采取了不當甚至不法的行為,從而導致了公共權力委托運行失靈下的腐敗問題產生。

一、公共權力的異化:委托—機制運行的失靈

委托——理論的核心就是委托——關系。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據委托人利益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而委托——理論就是研究這種關系及其制度構建的理論。

現代國家的民主制度大多為代議民主制,在這種制度下,委托——機制經由兩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將權力委托給國家,再由國家委托給各級政府。社會中的的每個人總會將各自享有的私有權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領域中,所有這部分置于公共領域中的私人權利,需要委托給一個機構或個人來實施并保證獲利,這個機構或個人就因而獲得了所有廣大民眾委托的公共權力,一般而言,這個機構就是政府。[2]在現代的政府理論中,政府公職人員是作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說法表明了政府相對于社會公眾的從屬性,它旨在說明:政府僅僅是公眾為達成自身利益的選擇性設計,而不是凌駕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與作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與民爭權、與民爭事、與民爭利,更不能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人”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著政府理念的深刻變革,同時,也體現著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路向。

雖然政府和公眾之間存在人和委托人關系,但委托——關系的理想設計與實際結果之間總是存在著某種差距,事實上也不排除兩者之間存在著不斷搏弈的過程。根據委托——理論,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存在如下情況:委托人和人之間的目標與利益一致或不一致,雙方信息不對稱、契約的不完全性、雙方責任不對等,那么,人的活動將可能影響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動最后引起的責任(或損失)將有可能由委托人來承擔。在現實中,公眾的確承擔了過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災難性后果。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與人目標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權力的有關部門及其具體官員并不像傳統政治學中認為的那樣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維護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驅動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當官員的目標和公眾的目標發生沖突時,人往往很可能選擇損害公共利益、國家或政府利益而維護個人利益。在國家治理中,又沒有任何“看不見的手來自動地促使個人行為服從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顯得有點“強人所難”;其次,契約的不完全性。人踐約是一個動態過程,其中存在著突出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因素,從而導致委托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帶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約的不完全性為人擁有大量自由裁量權提供了合理性,為其采取機會主義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間;再次,是信息的不對稱。政治人是信息的優勢者,他們擁有一些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對人的行動細節并不了解或保持著“理性的無知”,人極易產生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試圖破壞規則、鉆空子和投機取巧,政府很可能變成為私人利益的場所。正是由于種種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為分散個體的委托人的監督上的弱勢處境,使得委托——機制運轉失靈,政府提供的行政產品即公共服務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偏離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標。尤其是人的報酬不與其行為后果掛鉤時,人就會以追求最少的勞動和要素投入來獲取相對高的報酬。人一方面可以無限地擴大自己的權力范圍,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職權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懶、辦事拖拉、推諉責任、追求享受和等等的普遍瀆職行為,公共權力因此而逐漸異化了。

二、對公共權力異化行為改進的路徑選擇

(一)制度建設:架設剛性的行為規范

制度是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人既是制度運作的主體,又是制度運作的客體,因此,對政治人的科學分析是架設有效制度的前提。在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著對人性假設涇渭分明的區別。中國古代雖有“性惡論”,但最終還是“性善論”占據了主流地位。所謂“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對子民是毫無私心的。直到現在,政府官員還是被認為是“人民公仆”。而從基督教教義演化而來的西方人的制度邏輯思路則是“原罪說”,人間沒有天使,政府是一種“必要的邪惡”。休謨指出,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并以積極的防御觀作為基本依歸。[4]洛克認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個人幸福或快樂的,欲望的驅使使得人們專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人性中的“仁愛”是永遠不能勝過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論也內在的包含著“經濟人”的假設,認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這也是民眾與官員之間的公共權力委托運作失靈的前提條件;再者,委托——理論是用經濟合約的形式來規范委托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競爭性、重利性和等價交換性,容易誘發人的本位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容易沖擊人的理想信念和職業操守。因此,新制度經濟學主張依賴制度來約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6]

制度規范作為一種外部約束,貴在保持和彰顯一種客觀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對人實施有效約束是其要義。制度可以對各個層次的行政官員分別規范,使規范既有確定性,又有針對性。要防止公共權力的異化行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設計:

第一,加強法律監督,以防止人的違法行為。委托——理論認為,監督是重要的。它認為監督必須持之以恒,因為長期的關系可以發展出有用的價值存量,這種價值存量對于合同的實施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監督更為有效。而法律監督就是將持續不斷的監督體系制度化的作用機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為分散的個體存在,基數很大但未經組織起來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難與以國家為后盾的強大的公共權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對人追求超額費用或瀆職監督行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選擇了監督,個體委托人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這對一個同樣具有經濟人本性的民眾來說結果會是得不償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對人頻繁監督的積極性,更多的人會選擇“搭便車”坐享其成。那么加強法制監督就更是刻不容緩。要在最高的憲法層次上以法權制約行政權力,法權高于一切政治強權,擁有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過法制規定政府有關行政過程中的權力邊界和責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對政府權力實施有效的法則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權力無限膨脹和縮減官員的隨意性權力。

第二,激勵約束機制設計。委托——理論要解決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種激勵機制,使人的行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強制性,沒有退出機制供選擇,因此,政府和民眾之間的合約是被“鎖定”了的,這就降低了政府規避錯誤、提高效率的激勵,但也正是因為這樣,建立強有力的激勵機制就顯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能夠確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運行程序能夠引導博弈各方的行為相互促進和制衡,以達到雙方共贏的目的。例如可以實施裁員加薪與高薪養廉的政策。裁減極度膨脹的官僚隊伍,并相應增加官員的正常報酬的高薪養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勵公共權力者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權力;其二是因為官員的報酬是來自于委托人,所以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監督的積極性;其三,擴大官員報酬就是相對減少非官僚職業的報酬,這對不認真行使公共權力者具有相對懲罰作用,一旦失去人資格,也就會損失一大筆收益。[2]然而高薪不應是固定的,要隨人的業績而變動。在企業管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給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權,使其主觀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觀上促進了股東總體利益,也可以相對地減少人為了自利而不惜損害公利的扭曲行為,這應該為政治委托過程所借鑒。

第三,建立一個發達的競爭性的人市場。實踐表明,競爭和他律分別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證。我國傳統的官員選拔機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競爭優選機制,長期以來,中國采取以身份標簽為特征的人才進入壁壘,既影響了優秀人才參與國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競爭對行政人員的壓力,造成了行政職務終身制。以市場化的裝置為杠桿的人市場的存在,可以實現對不稱職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和人聲譽評價機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機感,從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覺培養起防腐拒變的能力。遺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經濟活動那樣隨時隨地根據市場機制來決定人員的更迭,因此人民應該加強對政府官員的控制權,如選舉權、檢舉控訴權和罷免權等,讓政府人隨時都面臨著被降職、彈劾、罷免的危險,才能加強這種競爭和淘汰機制。

第四,加大政務透明度。人們往往會有這樣一種印象或體驗:如果不是有與政府打交道的經歷,普通老百姓窮盡一生都不知道那深墻大院里是如何操作的。由于委托——關系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弊端,公眾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交流就顯得尤為重要。政府既然是公共產品,就應當盡可能地向公眾開放,盡量避免暗箱運作。應完善信息控管系統,改善公共信息體系,削減政府專門部門對信息的隱匿權限,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高度透明的信息是人民參政議政的條件,這就需要疏通政府與外界的制度化聯系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構建有效有序的信息反饋機制。同時,還要增強公民意識,提高人們參與和關心公共事務的熱情。作為委托人應該了解,其參與積極性是與切身利益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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