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貿易方式8篇

時間:2023-08-18 0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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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貿易方式

篇1

關鍵詞:市場采購;金融產品;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4-0085-02

引言

2011年3月4日,國務院正式發文批復《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批準設立“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核心是致力于建立“市場采購”新型貿易方式。隨著改革試點的深入推進,義烏市場采購貿易面臨著發展瓶頸,義烏的金融服務難以滿足義烏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的需要,金融機構缺乏針對義烏市場采購主體的資金需求特點和市場采購貿易的獨特性進行整體金融解決方案的設計和創新,金融創新與“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相匹配的問題日益突出,急需金融業在貿易金融領域率先開展探索和先行先試,進一步創新,以此探索貿易金融新模式。

一、義烏國際貿易改革下的金融產品創新實踐

義烏實行“市場采購”新型貿易方式以來,金融創新形式多樣。義烏通過創新委托貸款機制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2012年5月,國家開發銀行浙江省分行授信中國小商品城集團50億元,并委托工商銀行義烏分行將貸款投向市場。此舉突破以自有資金發放委托貸款的限制,搭建針對市場商戶的新型融資平臺。工行義烏分行在全國首創供應鏈易透融資,為外貿企業的上游供應商提供貸款,推出面向中小企業提供的網絡自助式循環貸款“網貸通”。

通過福費廷、國內國際保理、應收賬款質押等供應鏈融資額度達30億元,開創了義烏貿易金融的新局面。義烏建行以全球網為載體,推出“e商通”網絡貸款擔保業務;浦發銀行針對義烏國際商貿城市中小企業量身定做推出“銀寶通”。中行義烏分行充分發揮自身特色優勢,率先啟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出“義烏通寶”等創新舉措。此外,各金融機構相繼推出攤位、存貨、股權、商標、專利權、林權、排污權等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推出面向市場經營戶和小微企業的貸款產品;發展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加強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宣傳、推介和培訓,支持當地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拓展企業融資理念。總的來說,這些金融創新產品技術含量偏低,品牌特色不明顯,還沒有形成真正的核心競爭力,這些探索創新,還遠遠不能滿足義烏“市場采購”貿易的快速發展以及義烏市場的巨大需求。

二、“市場采購”貿易的金融產品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產品功能單一,實用性差,影響客戶群體的擴張

市場經濟運作模式,為金融產品創新帶來多樣化創新格局,但也造成重復產品、雷同產品、劣質產品、不成熟產品泛濫,重數量輕質量、重開發輕管理、較多產品存在功能單一、實用性差的問題,影響客戶群體的擴張,阻礙金融服務水平向更高的層次發展。

(二)金融產品技術含量低,效仿嚴重

義烏的金融機構原有的經營管理和技術支持水平還達不到升格為“分行”的水準,加上各銀行之間信息網絡互不兼容,技術性金融產品創新開發缺位現象嚴重,金融服務產品專利和知識產權保護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效仿嚴重,助長了無序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造成銀行業始終在無差異競爭、低層次競爭。

(三)缺乏與義烏電子商務發展相配套的金融產品

義烏目前有10萬多家電子商務應用企業、電子商務年成交額超過500億元,義烏日用百貨類商品約占全國網絡貨物交易額的40%,75%以上的日用百貨類網貨直接或間接來自義烏批發市場,義烏從事B2B、B2C、C2C的網店近5萬多家,呈現了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互促發展的效應。但這些電子商務企業與網店創業時資金缺口較大,自身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產不多,融資渠道少,往往得不到銀行的信貸支持。因此,急需進行電子商務領域的金融產品的創新,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

(四)缺乏必要的風險約束

當前,各銀行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規范之間具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和較大的空間差異。在時間上,一般金融產品創新在前,監管機構規范在后,時間間隔較長。在空間上,各銀行之間進度不一,辦法各異,管理不規范的狀態,使銀行的金融產品創新具有較大的隨機性,帶來較大的風險隱患。

(五)缺乏多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

金融產品研發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有精通多個行業,多個領域的金融復合型人才作為堅實的后盾。義烏的金融機構本身的層級低、原有的人力資本運用側重于執行上級行的工作指令,不重視創新能力的培育。人力資源管理上缺乏對多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的招聘與培養,一定程度上導致銀行創新產品技術含量及質量難以提升,無法為客戶量身定制金融服務。

(六)制度法制建設相對滯后,社會信用觀念淡薄

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的進程與發展,我國的經濟金融環境已發生深刻的變化,但相應的法律法規變革卻沒有進一步的完善。諸多銀行業務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規范缺失,法律約束或支持不力的情況。金融產品隱藏著隨觸而發的法律風險。

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以社會信用為基礎,包括政府信用、銀行信用、商業信用等。在義烏,偷稅、漏稅、逃稅、商業欺詐等現象時有發生,社會信用觀念淡薄,信用制度建立落后于經濟的發展程度,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包括銀行金融產品創新在內的經濟金融活動的開展。

三、“市場采購”貿易的金融產品進一步創新策略

(一)創新物流與供應鏈金融產品,實施差異化競爭戰略

依據“義烏港”和全國性物流節點城市的金融服務需求,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專業化倉儲公司、物流公司的合作,完善存貨、倉單、應收賬款等抵質押貸款業務,進一步探索開展標準化倉單質押、存貨浮動質押、動態質押、提貨權質押等創新業務,滿足義烏物流服務體系中倉儲、流通、交易等各個環節的融資需求。盡快成立或引入經營運輸、裝卸工具的融資租賃公司,為物流企業購買大型運輸、裝卸工具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要對金融產品創新進行規模質量高品格定位,不斷創新供應鏈金融產品,開展大型客戶上下游中小企業的買方或他方付息商業匯票貼現和國內信用證議付、商品提貨權融資等資產業務。

(二)開發符合國際貿易資金需求特點的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金融產品

金融機構要靈活運用買方信貸、履約保函、信用證、押匯等貿易融資手段,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發展,滿足外貿企業特別是自主創新、擁有自主品牌的中小外向型企業的貿易資金需求;積極開發綜合運用人民幣期權、遠期等外匯衍生工具的業務品種,適合中小企業的小額外匯保值業務,滿足市場避險保值需求;提供集團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相關的委托貸款、外幣資金池等業務;加大中間業務開發創新力度,為外貿企業與個體商戶提供理財、財務顧問、現金管理、貿易結算等多樣化和“一站式”金融服務。

(三)加快第三方支付平臺建設,創新互聯網金融產品

積極推進支付系統、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等的應用,為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提供現代化的支付清算服務。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網上銀行、移動支付等新型支付業務,構建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務體系。加快第三方支付平臺建設,加大支付產品與服務創新力度,更好地支持義烏電子商務發展,助推義烏建設為“中國電子商務之都”。

(四)加強金融監管,為金融產品創新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放松金融管制,穩步加強金融監管,監管理念從“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向“法無禁止皆可為”轉變,為金融機構留下自主創新的空間;監管模式只規定相應的監管標準,金融機構在標準內根據情況自主創新。通過建立合理的績效考評制度,構造金融業良好的競爭環境,保護創新成果。

(五)建立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運行機制,引進、培養多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

盡快改變目前復合型人才招聘、培養通路狹窄的格局,加快人力資源管理運行機制的改革力度,積極實施包括薪酬、子女教育、稅收優惠、住房保障和生活休閑等在內的一系列激勵政策,吸引金融高端人才到義烏就業;挖掘培養內部人才,提高在職人員的業務能力與水平。營造重視人才、使用人才,積極創新、有效激勵的金融產品開發氛圍,為開發金融產品效用的提升夯實基礎。

(六)加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法制環境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石,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為綜合治理金融信用環境、建立金融信用系統提供保障。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取消一些已不再適用當今行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定能夠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的法律條款,界定金融創新與違規的界限;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使創新銀行的收益得到保障,避免銀行間惡性競爭,使金融產品在規范、公平的市場環境中得到創新發展。同時,通過推進立法進程,改善社會惡劣的信用環境,加快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欺騙市場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懲罰,從根本上解決金融秩序混亂、違約失信的問題,為金融產品創新創造良好環境。

參考文獻:

[1] 李楠.供應鏈金融的融資產品設計與優化[D].天津:天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2] 趙敢.中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3] 張立方.供應鏈金融―――值得關注的金融創新[J].金融縱橫,2007,(20).

[4] 黃志平.義烏:全面推進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J].政策望,2011,(11).

[5] 郭鷹.加快浙江地方金融創新的突破口研究[J].觀察與思考,2013,(4).

[6] 李伊琳.銀行保險企業三角演義 義烏外貿采購供應鏈融資逆勢輸血[N].21世紀經濟報道,2013-05-25.

篇2

【關鍵詞】貿易術語;買賣雙方;保險利益

中圖分類號:F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040-01

一、保險利益概述

(一)保險利益的含義

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我國《保險法》首先對保險利益下了總括式定義:2009年新修改通過的《保險法》也僅僅是在原法包括投保人的基礎上補充了“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的規定。目前國內對保險利益概念的一般認識是: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某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經濟利益。我國最高法征求意見稿中:保險利益應當是可確定的經濟利益;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險利益范圍內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因保險標的的損壞(或喪失)或因責任的產生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保險標的的安全或免于責任而受益。具體說來,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失或者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免受損失的利害關系;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具有的因被保險人的傷殘或死亡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或者因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的延續而受益的一種利害關系;在責任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與民事侵權責任相關的一種利害關系。簡言之,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為法律所認可的經濟利益,并可作為投保的一種法定的權利。

二、幾個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

在國際上,目前通用的、影響較大的貿易慣例是國際商會制訂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涉及海運主要貿易術語中對貨物風險負擔轉移的時間的規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1.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出賣人在指定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裝運港的船舷。在此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負責辦理保險。在貨物越過船舷后,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此時買方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當貨物損壞發生在裝船后,保險人應向買方進行保險賠付,此時是沒有任何疑問;但如果貨物損壞發生在裝船前,此時賣方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由于風險未發生轉移,買方沒有保險利益,這就造成了一個尷尬的情況:買方對貨物辦理了保險,但沒有保險利益,無法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保險補償;賣方對貨物有保險利益,但未辦理保險,同樣無法得到補償,這樣就會讓買方承擔損失,然后向賣方索賠。但在現實生活中,有時由于種種原因買方無法在賣方處得到賠償,這就使得買方在購買了保險的情況下無法得到保障。

2. CFR(成本加運費),是指出賣人必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和運費。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貨物風險負擔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此時,貨物的保險利益也應隨風險負擔的轉移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辦理保險由賣方負責。在貨物越過船舷前,風險未發生轉移,如果此時發生貨損,賣方有保險利益賣方能夠從保險人處得到補償,但當貨物越過船舷后,風險因而已轉給買方,但此時會發現,買方有保險利益,賣方因風險轉移而喪失保險利益,此時就會出現上面同樣的尷尬:買方有保險利益,因沒有辦理保險而無法得到補償,賣方辦理了保險但沒有保險利益也無法得到補償。這種情況同樣使得貨損無法得到補償。

3.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是指出賣人必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保險費和運費,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裝運港的船舷。在此條件下,出賣人除安排運輸外,還要辦理貨物保險,并使買受人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貨物保險人索賠,以及向買受人轉讓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賣方負責辦理保險。出現的問題同CFR。

三、建議

在上述情況下,出現辦理保險而無保險利益,有保險利益卻未辦理保險,都無法得到保險人的補償。為了避免以上情況,我們應該充分行使合約自由,最好是在訂立買賣合約時,就事先約定如何避免以上情形。

在FOB情況下,買方在購買保險時,可以將賣方一起列為被保險人,當貨損發生在裝船前,賣方作為被保險人,可以從保險人處得到補償,如果貨物在交付買方后,才發現是在裝船前發生的貨損,買方可請求賣方向保險人索賠,然后由賣方將保險人賠付的賠償款交給買方,實現貨物不論在什么運輸階段發生貨損都能得到保險人賠付。或者,由賣方購買裝船以前的保險,這樣在裝船前后有兩份保險承保,完整的承保了貨物從賣方到買方的過程,同樣能夠使貨物在發生貨損情況下得到補償。

在CFR和CIF情形下,在訂立買賣合約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將自己列為被保險人,這樣貨物在裝船后發生的貨損,買方就能夠得到補償。或者,和FOB一樣,買方辦理裝船后的保險,同樣能夠使貨物處于保險承保當中。

但應該注意一個問題,在FOB情況下,如果貨損發生在裝船后,收貨人對于已損壞貨物拒絕提貨,受損貨物被承運人運回給發貨人,此時,如果貨損是由于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造成但是海上貨物保險承保范圍內,原買方應將保單轉讓給賣方,這應當在買賣合同中寫明以防出現爭議。

參考文獻:

[1]周成杰.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J].2003(5).

[2]楊召南,徐國平,李文湘.海上保險法[M].2009.

篇3

文/張 磊

凱姆波蒂邁勒,位于意大利南部羅馬和那不勒斯之間。在那里,90歲的老人騎著摩托車在年輕人中間穿行,或者在破曉時分的農田里勞作,并不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要不然,它怎么能被稱為歐洲“青春常駐的村莊”呢!這里很少有人在85歲前去世。他們經常到了90歲,甚至過了100歲,也沒有拜訪過醫生。

帶著熱忱享用食物

凱姆波蒂邁勒人帶著熱忱和趣味享用他們的食物。通過在輕松的環境下進食,凱姆波蒂邁勒人也給了他們的消化系統輕松的時間――他們坐在一起進餐,花充足的時間享用他們可口的烹飪。他們會津津樂道地談論即將享用的餐點:白葡萄酒蒜燒牛肝菌蝸牛、橄欖油檸檬燒朝鮮薊、配著新鮮西紅柿和野豬肉沙司制成的碎肉卷,這些都是凱姆波蒂邁勒人經典的美食。

完美平衡的飲食

羅馬大學的一項研究表明,凱姆波蒂邁勒人的飲食達到了“完美的平衡”。它擁有良好的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比例,而且蛋白質主要來源于像豆類這樣的蔬菜,而不是動物。所以,人體對8種必需氨基酸的需求得到完美滿足。由于肉類攝入量很低,而橄欖油等的攝入量很高,所以,他們的飲食中有害的飽和脂肪含量低,有益的不飽和脂肪酸含量卻很高。

水果、蔬菜種類多

水果和蔬菜是凱姆波蒂邁勒人的驕傲和快樂,他們大量種植和食用數量眾多、種類豐富的水果和蔬菜。

他們喜歡自己果園里出產的蘋果、梨、葡萄和檸檬。蔬菜則包含多種美味的地中海品種,如蘆筍、茴香、芝麻菜、辣椒、芹菜、豌豆和胡蘿卜。從山坡上還可以采集到像牛肝菌這樣的野生菌類,把它們在鹽水和醋里腌制,用作意大利面條和湯團的調味沙司。

在諸多蔬果中,西紅柿可以說是凱姆波蒂邁勒人的最愛。他們的意大利面條沙司醬、燉菜和湯里,都有大量的西紅柿,其中含有大量有效防止衰老的抗氧化番茄紅素。

大蒜、洋蔥增強免疫力

大蒜既可以生吃又可以熟吃,可用作從沙拉到蝸牛大餐的每一種菜的調味料。凱姆波蒂邁勒有一種特產,是一種小洋蔥,它被認為有特別豐富的營養,飲食中也經常食用。大蒜和洋蔥都可以增加免疫力、抵抗癌癥、通過防止血液凝結來保護心臟。

日本感冒偏方:干香菇煎汁退燒

日本自古就有食療祛感冒的傳統,一直流傳至今。其中,三種吃法對預防和緩解感冒初期癥狀有幫助。

干香菇煎汁能退燒研究表明,香菇的成分中含有抗病毒物質,把干香菇煎成汁飲用,自古以來就被日本人看成是治療初期感冒的良藥,對緩解感冒初期發燒、咳嗽等癥狀很有幫助。如果感覺干香菇汁口感不是很好,飲用的時候可加點蜂蜜。

篇4

一、“備案號”欄

一般來說,加工貿易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都需要辦理前期手續,向海關提交相應的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填寫一些表格等向海關進行申請,并需要經過海關批準,這個過程就是備案。海關批準后發給加工貿易手冊、征免稅證明等備案審批文件,而這些文件上的編號就是報關單上要求填寫的備案號。備案號的長度為12位。

“備案號”、“貿易方式”、“征免性質”、“用途”及“征免”各欄目常見的對應關系如下表:

例1:廣州電梯有限公司(440193xxxx)持C51066000019號加工貿易手冊向海關申報進口電梯用曳引機一批,該批貨物列手冊第22項,法定計量單位同成交計量單位。保險費率為0.3%。

相應的,報關單的“備案號”欄填:C51066000019;“貿易方式”欄填:進料對口(或0615);“貿易性質”欄填:進料加工(或503);“用途”欄填:企業自用;“征免”欄填:全免。

例2:大連萬凱化工貿易公司(210291xxxx)大連萬凱化工有限公司(210225xxxx)對外簽約出口三氯硝基甲烷(無出口稅,法定計量單位為千克)。經營單位持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代碼x,證號TE050616005)、出口農藥登記證明(代碼S,證號CH200511818)和出口許可證(05-AA-701226),于2005年5月31日向海關申報,次日貨物出口。

根據已知條件,“征免”欄填:照章征稅,而不能填:全免。因為“征免”是由“貿易方式”和“征免性質”決定的,與貨物本身(如:無出口稅)并無直接聯系。

另外,還需要說明的是,報關單表體部分的“項號”一欄與“備案號”一欄也有一定邏輯對應關系。項號的第二行填報該項貨物在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項號、征免稅證明或對應的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編號。

二、“成交方式”、“運費”與“保費”欄

成交方式、運費、保費是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價格及最終確定完稅價格的基礎。海關統計進出口貨物的價格也是按照成交方式來進行的, 進口貨物按到岸價格(CIF )統計, 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FOB )統計,因此,在填制報關單的過程中,成交方式、運費、保費有著密切的邏輯對應關系。

與《2000通則》不同,報關單中的常見的成交方式有:CIF,CFR,FOB。進口組成CIF價格所需的各數據項內容應當錄入齊全正確,出口形成F0B價格所需的各數據項內容應當錄入齊全正確。當運費、保險費標志為“1”(費率)時,所輸入的費率值不能過高或過低。一般來說,運費不高于30%,保險費不低于0.1% 。當運費、保險費標志為“3”(總價)時,費用幣制和金額應當合理;當運費標志為“2”(單價)時,所錄運費單價及幣制應當合理(保費標志不含單價)。

在實際操作中,成交方式、運費、保費的信息通常會出現在商業發票中價格欄內(實際業務中運費一般不出現在提單中)。運費一般用“Freight”或“Freight Charges”表示;保費用“Insurance”或“Insurance Charges”表示。

例如:商業發票中部分內容:

例如:1 500美元的運費總價填報為:502/1 500/3;

再如:25美元的運費單價填報為:502/25/2;

8%的運費率填報為8/1。

三、“起運國”、“裝貨港”與“原產國”欄

起運國、 裝貨港、原產國是進口報關單填制的重要內容,它們不僅涉及到稅率的確定,還對海關統計產生重要影響。在具體的報關實踐中,它們也存在著一定的規律和邏輯對應關系。

(一)“起運國”欄

“起運國”欄的填制主要看是否是把貨物起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如果是,就應填報貨物起始發出的國家;如果不是,而是中轉貨物那就應區別對待。對于未在中轉國發生買賣行為的,還是以進口貨物的始發國為起運國;對于在中轉國發生了買賣行為的,則中轉國為起運國。

在實際操作中,判斷報關單“起運國”的依據是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通過發票的賣方的國別來判斷。例如,中國購自荷蘭的產品,如果直接運至中國,“起運國”為“荷蘭”;如果只是經香港中轉,而沒有交易買賣行為,那么“起運國”仍為“荷蘭”;如果中國購自香港的荷蘭產品經香港轉運至中國,“起運國”應為“中國香港”。

(二)“裝貨港”欄

“裝貨港”欄要填報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后一個境外裝運港。在通常情況下,裝貨港所屬的國家應與起運國對應一致;但貨物在運輸途中中轉換裝運輸工具,又未發生商業易的貨物,此時裝貨港所屬國與起運國可不一致。

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是根據提單(BILL OF LADING)的“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一欄判斷貨物是否入境,如果卸貨港是境內港口,則該提單的裝貨港(Port of Loading)對應報關單上的“裝貨港”一欄。例如,中國購自荷蘭的產品,貨物由荷蘭的鹿特丹運往香港,中轉后運往中國上海,則該批貨物的裝貨港應填報“香港”,起運國則為“荷蘭”。

(三)“原產國”欄

“原產國”欄是指進口貨物的生產開采或加工制造的國家。若有一個以上的國家參與了一個產品的創造,則是對產品進行實質性改變生產的最終國家即為原產國。

在實際操作中,“原產國”一般根據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或者發票中的“Country of Origin”、“Manufacturer” 或“Shipping Marks”內的“MADE IN XXX”等來判斷。

此外,這三個欄目在填報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國別的填報不能籠統地填為區域性的名稱或國際組織名稱,如:歐盟、東南亞、中東地區、聯合國等,而必須填報具體的國家名稱。

第二,避免將名稱相近的國名混淆。如:利比亞和利比利亞、澳大利亞和奧地利,摩洛哥和摩納哥等。

四、“數量及單位”欄與“件數”、“包裝種類”欄

(一)報關單表體部分的“數量及單位”欄與商業發票中單價、數量有邏輯對應關系的

“數量及單位”欄分三行填報。

1.第一行是必須填寫的,按海關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及數量填報。例如:

2.凡列明海關第二法定計量單位的,必須填報第一及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及數量,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填報在本欄目第二行。無第二法定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例如:

3.以成交計量單位申報的,須填報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轉換后的數量,同時還必須將成交單位及數量填報在本欄的第三行。如成交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一致時,本欄目第三行為空。

例如2010年6月,上海某報關企業申報出口一批鋼卷尺到孟加拉國,法定計量單位為“個”,該企業在第一行已正確填報,可是該批出口貨物是按“羅(Gross,1羅=144個)”對外簽約并實際成交的(看商業發票),國稅部門已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上也是按“羅”填制的,這樣,報關企業在實際成交計量單位的申報錯誤(如第三行漏填),會致使貨主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過程中,由于出口報關單單位數據與實際單位數據不一致,國稅部門提出異議而不能及時辦理退稅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二)“件數”、“包裝種類”欄目

報關單表頭部分的“件數”、“包裝種類”欄目是與裝箱單、提單當中的相應欄目有邏輯對應關系,即:No. of Packages。

常見的包裝種類有:carton(紙箱), wooden case(木箱), pallet(托盤), barrel(木桶), bundle(捆), bale(包), nude(裸裝), in bulk(散裝)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單據中只要列明托盤個數,原則上,報關單的“件數”和“包裝種類”欄要分別填報托盤的個數和托盤。

篇5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信用證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許多人認為信用證付款方式對出口商結匯是最安全的,其實并不然。文章針對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及其對出口商收匯的影響進行分析,提出應防范的風險。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業務方式更趨于單據化。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屬銀行信用。為保證各自利益,越來越多的貿易雙方在進行國際貿易業務時,多采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順利結匯的原則

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并對其履行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因此,采用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要想順利結匯,那就必須使議付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相一致。

二、信用證軟條款與風險

1.信用證軟條款對賣方收匯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進出口雙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證保證自己的利益,而進口方也會懂得利用信用證來設下各種陷阱或條件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簽訂合同時,進口方拿不定其所進口貨物是否能順利賣出去,就利用信用證軟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所謂的軟條款即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申請人或開征行可以單方面解除付款約束,使受益人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導致其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簡而言之,軟條款有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銷信用證變為可撤銷信用證。這樣,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在實際業務中,出口商對軟條款的認識是不夠的,對信用證上的單證英語不予足夠的重視。一些企業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視軟條款,因而掉進了不法分子設置的詐欺陷阱;一些企業過于看重進口商以往履約記錄,對軟條款掉以輕心從而蒙受損失;有些企業甚至沒有足夠的國際結算知識因而對軟條款視而不見。由于軟條款是嫁接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下,所以隱蔽性很大。此外軟條款的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難以被非銀行人員所注意和理解,沒有銀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覺。例如以下案例:

我國一家出口A公司與一家國外B公司進行一項國際貿易業務,A公司收到的信用證后,經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均未發現問題。但當A公司按信用證準備好單據議付時,卻遭開證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證多達十幾條的附加條款中,就有一條內容:“Thisletterofcreditisonlyasample,itisnotoperativeuntilourfurtherconfirmation.”由于該出口方從來沒有收到開證行繼這份信用證之后發來的任何電文,那么該信用證還沒有正式生效。事后,雖然在我國當地的使館出面協調得以解決,但此前無疑是給案例中的出口方帶來麻煩,影響了出口方業務的順利完成及時結匯進行資金的有效周轉。

從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信用證軟條款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有很大影響。

2.信用證軟條款表現方式

信用證是契約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當事人就都必須按照這份信用證的規定去做,哪怕規定得毫無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別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表述的意思。軟條款在單證英語中表述變化雖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與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從兩個方面做文章,一是單據,二是付款。與單據有關的軟條款常見有:

(1)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或會簽,證明貨物合格,或已通關,或已收妥無誤,或確認數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檢驗證或貨物收據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的代表簽發,如“InspectioncertificationissuedandsignedbyXXX”。這些由特定人簽發的單據,其最大危險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進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貨物時,可以利用這一條,不派人檢驗或收貨,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證下結匯所需單據,必定遭受損失,這在大宗貿易中最為常見。

(2)某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并且其印鑒須與開證行的留樣相符,如發票、檢驗證、貨物收據等。這類單據的內容與(1)中提及的單據無異,但危險性更大,在香港地區的來證中常常見到。如“CargoreceiptissuedandsignedbyXXXandthesignaturemustbeinstrictcompliancewiththatofourfile.”這類軟條款不但可以使申請人在受益人發貨前占據主動,而且在付款時也同樣能夠進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開證行留張三的印鑒而派李四去簽單,這樣,如果行情看漲,他可以簽發檢驗證,而到付款時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鑒不符”拒付。

在單據做文章的軟條款,一般出現在swift開立信用證的“單據要求”一欄中,比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軟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中,或者出現在“附加條件”一欄中,比較隱蔽。常見的形式有:

(1)貨物到達港后,由申請人或特定機構(人)驗貨,并向開證行提供合格證明,開證行才付款。如在美國的來證中,若出口產品系食品時常見到這樣的條款:“DocumentswillbereleasedtoapplicantagainstapplicantsreceiptandpaymenteffectuponFDA(美國食品藥品檢驗局)approval.”這類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一欄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對美國食品出口業務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沒有銀行的提醒,難以發現問題隱患。美國的食品檢驗標準十分嚴格,經過長途運輸的貨物如到港后未能通過檢驗,受益人必定遭受損失。如銀行僅看到提單條款中物權憑證齊全,忽略了這類軟條款辦理融資,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

(2)20%的貨款憑申請人出具的到岸檢驗證明外結算。

(3)全部或部分貨款在申請人提交檢驗證或貨物收妥憑證明后開證行才付款,但出具證明的時間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

(4)只有獲得貨物清關或由主管當局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證規定以另一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為付款條件。如國際商會出版物ICC5351號案,信用證規定只有在貨物再出口得到貨款后才付款(Paymentfordraftsdrawnhereunderwillbemadeonlyaftertherealizationofthere-exportproceedsprogram.)

除了在單據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時也會看到利用修改證做文章的軟條款。如“卸貨港(或裝運日等)將以修改證的形式通知”,這類條款使裝運處于不確定狀態,可能是由于國外進口商擔心碼頭工人罷工,無人卸貨遭受損失。這種信用證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貿然加工備貨,修改證不到,則會增加倉儲費支出,給出口商造成損失。

對于上述問題,惟一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求進口商及時修改信用證,確保證信用證為不可撤銷性,為出口商順利結匯提供有力保障。

三、議付單據的制作

銀行審單是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原則,須強調指出的是銀行雖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但這種符合的要求卻十分嚴格。在表面上決不能有任何差異,也就是說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是按“嚴格符合的原則”辦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單時必須仔細看清信用證的要求,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單據,否則出口商將無法安全結匯,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購買5000公噸的大米,其中一級米2000公噸,二級米3000公噸。外國客商開來的信用證的條款中有: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TheshipmentofthefirstclassriceshouldbenotlaterthanAug.7,2007andforthesecondclassricenotlaterthanAug.15,2007.我進出口公司拿到該信用證后,知道可允許分批裝運,以為這樣對其再有利不過了。但就在該公司拿三份提單于2007年8月10日到銀行議付時,銀行拒付了,理由是單證不符。信用證規定只允許分兩批裝運,也就應該最多只有兩份提單。但該公司認為該分批裝運條款用于兩批貨間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貨分兩批裝運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單,議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單,卻因對“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理解不正確而遭銀行拒付。

案例2.我國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證中條款規定:“…Amount:USD1232000.00…..800M/T(quantity5%moreorlessallowed)ofXX,Price:@USD1540.00perM/Tnet,CIFAport,ShipmentstoAportimmediately.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總金額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每公噸凈值1540.00美元,CIFA港。立即裝運至A港。不允許分批裝運。)受益人以為有溢短裝條款,就多裝了3%的貨物,在議付單據中的發票貨值為1268960美元而信用證總額規定為1232000美元。兩者不符而遭拒付。雖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該貨的市場價突然上漲,申請人又急于提貨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對超額托收部分拒付。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最終損失36960美元。原因是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并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的表述引起發票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相符而造成了本應不該遭受的損失。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允許有增減裝的幅度,條款應作類似這樣的規定:“Amountofcreditandquantityofmerchandise5%moreorlessacceptable.”(信用證的金額及貨物的數量均可允許5%增減。)該條款就明確指出金額及貨物均可增減5%,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Thequantityofshipment5%moreorlessacceptable.”(數量允許增減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包括了增加5%數額在內。如按上述第二種方式開立本案例的信用證,則信用證金額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證如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而金額既沒有增減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額中含有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不能增裝。如要增裝必須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須完全理解信用證的條款的含義。

四、結束語

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的國際貿易業務的買賣就是單據的買賣。信用證付款方式并非是毫無風險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應要認真、仔細地審核信用證,不忽略任一項條款。對信用證的規定不明確時,要求申請人解釋確定或者提出修改,務必在拿到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后再發貨;制作議付單據時要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制作,嚴格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以確保順利結匯。

參考文獻:

[1]陳哲:《進出口案例解析》.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2]葉德萬陳原:《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教程》.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

[3]呂:《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修訂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

[4]李穎輝姚永波:2004,淺談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J].冶金財會,第3期

[5]余清華華軍:2005,信用證軟條款及其防范淺析[J].商場現代化,第12Z期

[6]粱睿粱作民:2007,信用證單證審查嚴格相符原則研究[J].人民司法,第01S期

篇6

[論文摘要]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信用證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許多人認為信用證付款方式對出口商結匯是最安全的,其實并不然。文章針對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及其對出口商收匯的影響進行分析,提出應防范的風險。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業務方式更趨于單據化。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屬銀行信用。為保證各自利益,越來越多的貿易雙方在進行國際貿易業務時,多采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順利結匯的原則 

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并對其履行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因此,采用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要想順利結匯,那就必須使議付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相一致。 

二、信用證軟條款與風險 

1.信用證軟條款對賣方收匯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進出口雙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證保證自己的利益,而進口方也會懂得利用信用證來設下各種陷阱或條件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簽訂合同時,進口方拿不定其所進口貨物是否能順利賣出去,就利用信用證軟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所謂的軟條款即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申請人或開征行可以單方面解除付款約束,使受益人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導致其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簡而言之,軟條款有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銷信用證變為可撤銷信用證。這樣,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在實際業務中,出口商對軟條款的認識是不夠的,對信用證上的單證英語不予足夠的重視。一些企業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視軟條款,因而掉進了不法分子設置的詐欺陷阱;一些企業過于看重進口商以往履約記錄,對軟條款掉以輕心從而蒙受損失;有些企業甚至沒有足夠的國際結算知識因而對軟條款視而不見。由于軟條款是嫁接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下,所以隱蔽性很大。此外軟條款的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難以被非銀行人員所注意和理解,沒有銀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覺。例如以下案例: 

我國一家出口a公司與一家國外b公司進行一項國際貿易業務,a公司收到的信用證后,經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均未發現問題。但當a公司按信用證準備好單據議付時,卻遭開證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證多達十幾條的附加條款中,就有一條內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該出口方從來沒有收到開證行繼這份信用證之后發來的任何電文,那么該信用證還沒有正式生效。事后,雖然在我國當地的使館出面協調得以解決,但此前無疑是給案例中的出口方帶來麻煩,影響了出口方業務的順利完成及時結匯進行資金的有效周轉。 

從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信用證軟條款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有很大影響。 

2.信用證軟條款表現方式 

信用證是契約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當事人就都必須按照這份信用證的規定去做,哪怕規定得毫無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別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表述的意思。軟條款在單證英語中表述變化雖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與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從兩個方面做文章,一是單據,二是付款。與單據有關的軟條款常見有: 

(1)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或會簽,證明貨物合格,或已通關,或已收妥無誤,或確認數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檢驗證或貨物收據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的代表簽發,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這些由特定人簽發的單據,其最大危險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進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貨物時,可以利用這一條,不派人檢驗或收貨,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證下結匯所需單據,必定遭受損失,這在大宗貿易中最為常見。 

(2)某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并且其印鑒須與開證行的留樣相符,如發票、檢驗證、貨物收據等。這類單據的內容與(1)中提及的單據無異,但危險性更大,在香港地區的來證中常常見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這類軟條款不但可以使申請人在受益人發貨前占據主動,而且在付款時也同樣能夠進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開證行留張三的印鑒而派李四去簽單,這樣,如果行情看漲,他可以簽發檢驗證,而到付款時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鑒不符”拒付。 

在單據做文章的軟條款,一般出現在swift開立信用證的“單據要求”一欄中,比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軟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中,或者出現在“附加條件”一欄中,比較隱蔽。常見的形式有: 

(1)貨物到達港后,由申請人或特定機構(人)驗貨,并向開證行提供合格證明,開證行才付款。如在美國的來證中,若出口產品系食品時常見到這樣的條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國食品藥品檢驗局)approval.”這類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一欄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對美國食品出口業務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沒有銀行的提醒,難以發現問題隱患。美國的食品檢驗標準十分嚴格,經過長途運輸的貨物如到港后未能通過檢驗,受益人必定遭受損失。如銀行僅看到提單條款中物權憑證齊全,忽略了這類軟條款辦理融資,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 

(2)20%的貨款憑申請人出具的到岸檢驗證明外結算。 

(3)全部或部分貨款在申請人提交檢驗證或貨物收妥憑證明后開證行才付款,但出具證明的時間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 

(4)只有獲得貨物清關或由主管當局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證規定以另一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為付款條件。如國際商會出版物icc5351號案,信用證規定只有在貨物再出口得到貨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單據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時也會看到利用修改證做文章的軟條款。如“卸貨港(或裝運日等)將以修改證的形式通知”,這類條款使裝運處于不確定狀態,可能是由于國外進口商擔心碼頭工人罷工,無人卸貨遭受損失。這種信用證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貿然加工備貨,修改證不到,則會增加倉儲費支出,給出口商造成損失。 

對于上述問題,惟一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求進口商及時修改信用證,確保證信用證為不可撤銷性,為出口商順利結匯提供有力保障。 

三、議付單據的制作 

銀行審單是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原則,須強調指出的是銀行雖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但這種符合的要求卻十分嚴格。在表面上決不能有任何差異,也就是說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是按“嚴格符合的原則”辦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單時必須仔細看清信用證的要求,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單據,否則出口商將無法安全結匯,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購買5000公噸的大米,其中一級米2000公噸,二級米3000公噸。外國客商開來的信用證的條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進出口公司拿到該信用證后,知道可允許分批裝運,以為這樣對其再有利不過了。但就在該公司拿三份提單于2007年8月10日到銀行議付時,銀行拒付了,理由是單證不符。信用證規定只允許分兩批裝運,也就應該最多只有兩份提單。但該公司認為該分批裝運條款用于兩批貨間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貨分兩批裝運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單,議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單,卻因對“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確而遭銀行拒付。 

案例2.我國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證中條款規定:“ …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總金額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每公噸凈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裝運至a 港。不允許分批裝運。)受益人以為有溢短裝條款,就多裝了3%的貨物,在議付單據中的發票貨值為1268960美元而信用證總額規定為1232000美元。兩者不符而遭拒付。雖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該貨的市場價突然上漲,申請人又急于提貨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對超額托收部分拒付。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最終損失36960美元。原因是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并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的表述引起發票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相符而造成了本應不該遭受的損失。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允許有增減裝的幅度,條款應作類似這樣的規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證的金額及貨物的數量均可允許5%增減。)該條款就明確指出金額及貨物均可增減5%,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數量允許增減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包括了增加5%數額在內。如按上述第二種方式開立本案例的信用證,則信用證金額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證如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而金額既沒有增減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額中含有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不能增裝。如要增裝必須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須完全理解信用證的條款的含義。 

四、結束語 

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的國際貿易業務的買賣就是單據的買賣。信用證付款方式并非是毫無風險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應要認真、仔細地審核信用證,不忽略任一項條款。對信用證的規定不明確時,要求申請人解釋確定或者提出修改,務必在拿到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后再發貨;制作議付單據時要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制作,嚴格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以確保順利結匯。 

 

參考文獻: 

[1]陳哲:《進出口案例解析》.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2]葉德萬陳原:《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教程》.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 

[3]呂:《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修訂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 

[4]李穎輝姚永波:2004,淺談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j].冶金財會,第3期 

[5]余清華華軍:2005,信用證軟條款及其防范淺析[j].商場現代化,第12z期 

[6]粱睿粱作民:2007,信用證單證審查嚴格相符原則研究[j].人民司法,第01s期 

篇7

一、構建外貿企業物流系統風險預警指標體系

外貿企業是指企業有從事對外進出口的企業,企業商品和服務流通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本文主要研究外貿企業的出口業務,流程包括:客戶商談、合同簽訂、采購、車間生產或委托代工、訂艙、報關、貨物發運等。業務每個環節都涉及到物料的流動,構成了外貿企業的物流系統運作。

對外貿企業物流系統風險影響因素的識別是風險預警評價的第一步,是外貿企業物流風險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在分析對外貿易各環節后,可以建立以下的如下表1-1的外貿企業物流系統風險預警評價指標體系:

二、不同貿易方式下的企業物流風險預警評價

出口貿易的最為常見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和加工貿易。一般貿易是指企業單邊出口的貿易。加工貿易是以加工為特征的再出口業務,與一般貿易相比多了原材料進口這一環節。

(一)層次分析法確定風險指標權重

邀請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對外貿企業物流系統風險預警指標的6個一級指標兩兩比較打分,得到判斷矩陣表,如表2-1:

將上面的判斷數據輸入層次分析法軟件(yaahp)中,可以得到不同貿易方式下企業物流系統風險指標第一層權重,可作為模糊綜合評價的因素集:

A=(0.175,0.072,0.36,0.051,0.279,0.038)

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征根λmax=6.426,CI=0.085,CR= 0.068

(二)設定評語集

設定外貿企業物流系統風險評級為5個等級,如下:

為了方便定量的計算與分析,可先量化風險等級,如C=(C1,C2,C3,C4,C5)=(10,30,50,70,90),對應的評語集為{很小,較小,一般,較大,很大}。

(三)確定判斷矩陣

確定外貿企業物流系統風各個險指標對各風險等級的隸屬程度rij,就可構建評價矩陣Rij。邀請專家給出每個風險因素的評定值Cj,則隸屬度的計算為:

根據專家給出的不同貿易方式下的隸屬度分值,可以得出兩種貿易方式下的判斷矩陣:

(四)進行模糊綜合評價

同時確定了評價矩陣R和權重集后A,就可以對外貿企業物流系統風險進行綜合評價:B=A?莓R,式中“?莓”為算子符號,即模糊合成運算,也成為模糊變換,即:

根據隸屬度最大原則可知,在一般貿易情況下,外貿公司的物流風險的預警評價等級為“風險較小”,在加工貿易情況下,物流風險的預警評價等級為風險一般”,也就是說加工貿易的出口方式要比一般貿易方式給企業的物流系統帶來的風險大一些。

三、基于評價結果的物流風險控制建議

(一)從交貨期風險的角度對外貿企業物流系統進行控制

從上節不同貿易方式下的風險分析中可以看出,交貨期變動是無論在那種交易方式下都會對企業物流系統產生較大影響的風險因素,企業在計劃環節就要圍繞交貨期去安排采購、生產,要給交貨期限留有余地。

(二)注重關鍵供應商所帶來的采購風險

國外客戶如果在一般貿易和加工貿易間抉擇時,側面表明了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較高。此時企業就要從交期、質量等方面加強對此類的關鍵供應商的管理,縮短加工貿易下比一般貿易延長的交期、提防質量問題帶來的跨國退貨或返修。

(三)加強對國際物流風險的防范

??際物流是外貿企業從事國際貿易必經且具有特色的環節,主要包括貨運的合作關系及船公司選擇。交易方式中,加工貿易需要進口報關,此時對貨代的專業程度、服務質量就有著更高的要求。

篇8

從國際貿易風險出發,論述了三個常見的國際貿易風險,并從理論結合實際的角度提出外貿企業有效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一些可行性策略。

【關鍵詞】

國際貿易;風險;規避策略

一、前言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日益明顯,我國國際貿易的參與率越來越高。雖然說我國國際貿易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時,國際貿易中也面臨著不少的風險,尤其在國際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陰影仍未完全散去的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面臨的經濟形勢非常嚴峻。

二、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一)合同風險

在國際貿易合同條款中,其價格條款是用貿易術語來表示的。貿易術語作為貿易的慣例,其不僅規定了貿易雙方權利,同時也規定了貿易雙方義務。因此,國內企業在貿易交流中必須掌握相關貿易術語。一旦國內企業對貿易術語不熟悉或是操作不當,就容易被外商利用,帶來不必要的糾紛,甚至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對政策風險進行分析

政策風險一般是伴隨著國際貿易摩擦、反傾銷案件及技術貿易壁壘而出現的。為了加強國際合租,許多國家已經逐步降低本國關稅,但是一些發達國際卻以技術貿易壁壘對競爭者進行限制,甚至一些發達國家對企業的資質提出疑問,進而排擠競爭者。

(三)對貨幣匯率風險進行分析

就目前來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實行了浮動匯率制。這種浮動匯率制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發生變化的,而國際貿易合同從訂約直至履行合約需要一定時間。在這一期間,計價貨幣或隨著國際市場匯率的波動而上下浮動,這也會使企業實際收入隨之波動。一旦匯率波動,其將會影響企業外幣支出和收入業務。

三、外貿企業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策略

(一)實施交易對象資信調查

在國際貿易中,選擇好交易對象是非常重要的,這是規避貿易風險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企業的真實性,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資信調查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查看對方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對正本、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同時核實其經營活動情況、貨物情況、注冊資本、法定地址和現在是否仍在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二是考察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了解其開設的基本賬戶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對其主體資格要分辨清楚。如對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還是以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還是委托人的身份出現。四是調查對方企業的信譽度,有無不良行為歷史記錄。

(二)采用技術手段轉移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外貿出口企業可以采取一些技術手段,付出一定的代價,通過讓有關當事方承擔風險的辦法,將相關風險有效地轉移出去。轉移風險規避措施種類較多,最常見的技術手段有:恰當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充分運用出口信用保險;善于使用國際保理業務;合理采用銀行保函這四種。外貿主體應根據貿易的具體情況,選擇合理的轉移技術手段。

(三)選擇有效的結算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支付。由于匯付是由付款人將款項匯繳收款人,如果匯款人在收到貨物或取得貨物提單之前將款項匯出,一旦因賣方原因不能到貨,則會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因此,進口方的匯付主要用于合同定金等小量款項的支付。與匯付相反,托收則是出口商發貨后,委托當地開戶行通過其進口商所在地的往來行收取貨款。與前者相同,它也屬于高風險的商業信用;這種支付方式規避風險的方法是跟單托收,并采用付款交單。即便如此,對出口方而言,它仍然存在如下風險:一旦市場行情變得對進口方不利時,他可能會以各種借口拒不付款贖單,這時,盡管出口商掌握貨物所有權,但為得到價款可能要承受巨大損失(如降價銷售、變賣)。這樣就要盡可能選擇體現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信用證結算以銀行信用為擔保,風險就相對小得多。一般而言,信用證屬于憑單付款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付款行)就應付款,從而大大降低了風險。

(四)切實提高出口產品質量

如今,國際市場的競爭已從價格的競爭轉變為質量的競爭,企業應依靠科技進步,重視科技成果在生產中的運用,不斷開拓新產品,在提高產品的質量、檔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面對國際間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及不斷提高的“國際標準”,我國出口企業要用產品質量進行反擊,努力提高我國標準檔次,打造品牌產品,增強產品國際競爭力。發達國家常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如歐盟的CE、美國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屬于強制性的合格標志,只有商品符合這些標準才允許進口。我國企業要依靠科技進步,重視科技成果在生產中的運用,不斷開發新產品,積極提升產品質量、提高產品檔次,以規避技術性貿易壁壘帶來的政策風險。

(五)嚴格遵循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通常是由國際性組織或商業團體制定的有關國際貿易的通則、準則和規則。它已被大多數國家的貿易界、銀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和應用。企業在合同的簽訂、貨物的交付、貨款的結算過程中應嚴格按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操作程序辦事,堅持利用“銀行信用”完成貨款的結算,正確處理好合同、信用證、單據、貨物之間的關系,尤其是信用證、單據之間的關系,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保證貨款及時清償。

四、結語

總之,國際貿易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給參與國或地區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的貿易風險。我們要能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來防范并控制好各種貿易風險,使用平衡法、本幣計價法、易貨交易法、簽訂貨幣保值條款等來防范外匯風險,廣泛咨詢收集貿易中的對方相關信息,并充分利用現代金融工具規避風險,從而為我國企業創造一個有利的國際貿易環境,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貿易競爭力。

參考文獻:

[1]王耀寧,張強.國際貿易風險規避策略探討[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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