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8篇

時間:2023-08-16 09: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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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

篇1

摘 要 研究金融監管理論并積極推進金融監管體制創新,是我國金融業現實發展的迫切需要。在新的國際和國內金融形勢下,通過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定義論述,制定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評價框架,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起到一些參考作用。

關鍵詞 金融監管 體制創新 評價框架 效用假說

一、引言

金融監管是一種補救市場失靈,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健和有效運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體制創新之間是一個相互博弈的作用過程。由于監管體制的時滯,監管方幾乎總是處于被動反應狀態。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行為簡單地看是盈利動機驅使,從深層次看卻是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相對落后,阻礙了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向更高級階段發展。沒有永遠成功、有效的或者永恒不變的監管體制,所以才要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不斷的創新。

二、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含義

從熊波特的創新理論出發,結合金融監管體制的定義來理解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含義。金融監管體制創新是指那些便利獲得被監管者的信息、適應金融監管全球化的技術進步,以及新的金融監管體制理論和更發達更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組織模式的出現。

金融監管體制創新都是為了替代當時己經成為金融發展阻礙的金融監管體制。率先進行體制創新的國家都是為了化解本國金融業發展的阻礙,所以每一次的體制創新都是對原有體制的揚棄,這就是體制創新的表現,新的體制成為隨后一個時期金融穩定發展的保障,這就是制度創新的意義所在。所謂金融監管體制的根本層面,就是金融監管主體構成。這也就決定了金融監管主體結構的變化是金融監管體制創新重要表現。一國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的變化,以及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決定了金融監管的體制的變革,我們要從金融監管體制變遷的含義、背景和原因與目的進行分析 。

三、制定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評價框架――金融監管的效用假說

各國之所以變革其金融監管體制,其原因必定是新的體制要好于舊的體制,但是,體制變革的好處往往取決于各國具體的條件。這里,嘗試根據微觀經濟學最基本的效用理論,解釋金融監管體制創新,從而得到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對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效果給出一個全面綜合的解釋。

各國對金融活動的監管所要實現的兩個最主要的目標就是保證系統性穩定(S)和保護消費(投資)者的利益(C) 。S與C就類似于我們在進行效用分析時的兩種商品,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系統性穩定和消費(投資)者保護,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也就是說,兩目標的相對價格是不變的,即ps/pc=,則有金融監管的效用函數U=U(S, C) 。這里的監管效用,并不是指單個的監管機構的效用,而是指全社會的總體監管行為所取得的效用,這往往就不只包括監管機構,也可能包括中央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也即對金融市場的人為干預所要達到的總效用。

一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取決于該國的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和金融監管的體制安排模式等諸多因素。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動,必然會對金融監管的效用產生影響。一般說來,可以將體制變革的效用分為:體制變革后的收入效應、體制變革后由于兩目標價格變化所帶來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

首先是體制變革的收入效應。即指通過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使得一國金融監管能力發生了變化,也即金融監管預算線的變動。例如,將原來分散的金融監管部門整合為一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帶來規模經濟,也即降低了監管的體制成本,從而提高了金融監管能力。

其次是相對價格的變化而帶來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金融監管體制發生變化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由于監管能力的提高而獲得體制變革的收入效應,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用,但是,正如前而所討論的那樣,體制變革后由于新體制對不同金融監管目標評價可能發生某些轉變,這樣它要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監管目標所要支付的成本也會發生改變。我們假設整個社會對于金融監管各目標的偏好不變。這樣,我們就可以將這種改變視為兩目標的相對價格發生了變化。許多人已經指出,新成立的獨立于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機構,往往更加重視消費(投資)者保護的目標,其采用的監管技術也會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即改進有利于消費(投資)者保護的監管技術。也就是說,兩目標相對價格隨著監管目標和技術的轉變而變化了,即C的價格相對下降,S的價格相對上升。同樣,為了取得等同的系統性穩定的目標,將中央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并成立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往往需要與中央銀行和則政部等部門進行緊密的交流與合作,其相應的成本也會增加,這也可以視作系統性穩定(S)價格的上升。

由此可見,兩目標相對價格發生變化,金融監管的效用下降。與一般的效用分析一樣,兩目標相對價格的變化對金融監管效用的影響也可以分解為價格效應和收入效應。

通過對由監管體制變革所帶來的收入效應,與體制變革后兩目標相對價格的變化所帶來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之和進行比較,我們就可以判斷金融監管體制變革是否提高了金融監管的效用 。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監管效用假說,只是試圖給有關監管體制改革效果的討論提供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這個假說本身是以微觀經濟學的效用理論為基本出發點,其隱含的假設條件十分簡單,如它假定金融監管的兩個目標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計量的,金融監管的成本與收益也是可以計量的,兩目標的關系也符合正常商品的性質,而金融監管預算線也符合消費者預算線的性質,

參考文獻:

[1]陳柳欽.論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及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金融研究.2004 (1):22-24

篇2

關鍵詞:經濟轉型期間 宏觀金融監管體制 體制改革

眾所周知,現階段我國總體經濟呈現出平穩的發展特點,整體上來講已經漸漸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的趨勢發展,在此階段經濟增長適度趨緩趨勢明顯; 結構性問題突出;體制不斷涌現;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這一方面促進了現代金融市場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對的風險不斷增加。也就是說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工作的內容不斷增加,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需要滿足的要求越來越多,進行調整和改善是必然之舉。

一、經濟轉型期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無可厚非,其運行效果明顯,監管方式不斷趨于專業化,監管效率不斷提高,監管框架也不斷趨于統一化,使得我國貨幣制度和貨幣策略不斷趨于完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場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探析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內的諸多問題

詳細來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在于;其一,宏觀監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監管執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確,使得其監管效率處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現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方式的不吻合問題。 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模式使得金融監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會分管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聯系和溝通,業務交叉情況普遍存在,監管責任嚴重缺失,導致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監管方式單一化,監管內容局限性很大。一般來講,我國會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監管的權威性大大缺失,出現隨意性強的特點。再者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上來講,我國監管都是以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為主要內容,嚴重缺乏企業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從監管的范圍來看,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業銀行,缺乏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其三,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于;缺乏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的法律法規,現行法規細節內容不多,多為籠統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時代感,難以有效的處理經濟轉型期間的新問題。

很明顯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還處于低下水平,在監督和管理能力上還欠缺很多,難以實現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相互依存,這樣的關系使得金融市場面對的情況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監督工作面對著更加復雜的實際情況。

二、如何在經濟轉型期間實現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

在經濟轉型期間,如何有效的實現金融市場的運行,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規避,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所在。對此,我們應該一方面不斷探析自身金融監管體制健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保證不斷實現監管體制的調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在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教訓,不斷夯實自身金融將官理論體系基礎,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的《巴塞爾協議III》。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工作:

(一)詳細確定改革目標,明確落實改革責任

在經濟轉型期間,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實現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將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對此,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改革目標,以實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詳細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斷開展自我金融監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學的指標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實際的改革切入點,以不斷健全改革目標的內容,實現改革體系的全面建設;其二,以崗位責任制實現改革責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門主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權,保證其各司其職,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以落實改革責任,達到改革效果;其三,樹立正確的監管觀念,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國際化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實現金融體制的創新,保證找到最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監管體系,形成危機預警體制

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在此過程需要注意的是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監管主體地位上,實現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督和控制。對此,我們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一般情況下,在資本資源處于不斷擴張的狀態下,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大量積累自身的資本,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市場的需求,實現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益;在經濟不斷衰退的時期,需要不斷減少資本數量,以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市場環境的情況,去界定自身監管的重要方向和內容,從而保證其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斷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建議以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分類的方式去對于各種風險進行界定和詮釋,并針對不同分類采取對應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證以有效的科學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體制,探索改革路徑

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然現階段實行的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監管工作處于真空和重復的狀態下,難以發揮出監管的實際功效。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在經濟轉型期間高度重視,不斷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實現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實現改革路徑的探索。我們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聯系,以漸進的方式去實現對于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方式的調整和改善。這是因為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以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去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實際情況的任務。其二,不斷擴展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健全金融監管方式,實現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保證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其三,統籌兼顧,合理的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使得其各司其職,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職權上的沖突和重復。

(四)注重監管國際化,形成風險控制合作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金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問題,其運行機制的形成不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其主導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實現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國際上的資源,開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金融防范體系的構建。詳細來講,要求必須建立全球范圍內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運行機制,要達到這個要求就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預防出現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做好這個方面,需要我國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有效地對跨國集團的經營進行監管和風險跟蹤。加強國際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能夠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地位。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轉型期間的中國,開展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這不僅僅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們應正視自身宏觀金融體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和策略去實現宏觀金融體制的構建。于此同時,需要以開放的心態去面對國外先進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觀念,將其使用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去,保證不斷夯實自身金融監管理論體系。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金融市場將會出現更多的新情況,新挑戰,新特點,作為金融監管工作來講,應該時刻保持著警覺的意識,以動態的監督和管理的視角去審視金融市場,不斷探析全新的方式,觀念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從而保證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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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中圖分類號:D912.28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8-925X(2012)11-0075-01

美國“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是指1999年11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通過之后到金融危機前這段時間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這一體制是從監管主體角度進行分類的。“雙重”, 是指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擁有對金融行業的監管權; 所謂“多頭” ,則是指同一個金融機構要受到多個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這種模式也被業界稱為“傘形監管模式”。可以說在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前,美國基本上是屬于機構性監管。1999年后,功能監管模式開始運行。在這次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介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之間的綜合性監管體制。

1 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

“在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出臺之時,原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內在的局限性因為功能性監管機制的引入從而得到了彌補,但是分業體制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所以當各種金融創新產品、金融混業衍生品業務以爆炸式速度增長時,其內在局限性和缺陷暴露無余。下面就具體分析下其缺陷所在。

1.1 多頭監管導致的監管重疊,功能監管造成監管浪費,分業監管造成監管空白。如前所述,美國金融機構已進入混業經營階段,根據新引入的功能監制,多家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同一家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因其對從事了混業經營業務,功能性監管主要是依據金融業務而打破行業監管的界限,然后這里有個問題存在,就是原先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往往并不一致,這就致使金融機構非常被動難以適從,監管重疊結果浪費了監管資源,加大了監管成本,反而起不到很好的監管效果。監管重疊還會導致監管真空,大家都可以管的,結果大家都不去管,這是個很奇特的怪象,當然,從法律角度看,很大程度就是因為監管機構各自為政,都以自己的落后的標準去監管跨行業及新型業務,一旦發現監管不能時,自然互相推諉,由此監管空白出現。此次危機的發生就是其內部缺陷得不到彌補而釀成的結果。

1.2 監管沖突和監管套利。監管職權多重性,監管標準的不統一,致使各個監管主體,為了本部門的利益而導致相互職權或職責的沖突,這種監管沖突是監管體制內部的局限所致,在美國雙重多頭式的監管體制內出現監管沖突已是必然。另外,隨著金融創新發展,創新產品超出了原有的監管界限也會出現監管沖突,這種沖突實為金融實踐發展所致。監管套利,由于美國多重監管機構內存在彼此不同的監管標準,這就為監管套利打開了方便的大門,被監管者自然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監管標準要求不嚴格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以此套取利益,讓被監管對象有機可乘,這就增加了金融風險。

1.3 美聯儲監管地位不明。金融危機的爆發,證明了美聯儲行使綜合監管權的失敗。本來美聯儲作為最后貸款人的角色可以通過執行貨幣政策穩定金融風險,但由于美聯儲同時兼具直接金融監管的職能,這就導致美聯儲陷入尷尬境地,如果為了穩定經濟,促進發展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那就應該放松金融監管,而這實際縱容了金融風險的滋長。而且,其他監管機構在實踐中執行監管職能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這樣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結果變成了名不副實的有限制的監管。美聯儲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主要集中在針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而對其他金融公司比如證券控股公司則沒有監管權力,這就使得美聯儲的監管權力是不完整的,也就不能發揮其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

2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2010年7月21日,《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經過幾年的前期準備,大量討論,多方征求意見,終于獲得簽署,這是自1930經濟危機以來美國歷史上改革力度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議案,它將會對全球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立法改革產生深遠的影響。它不僅為美國自己的金融監管體制立法改革進程上樹立了一個里程碑,也為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立法改革樹立了新標準。

2.1 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和金融研究辦公室。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在我國相類似的是“三會”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者建立的金融協調機制。但目前我國“三會”協調機制仍然停留在會議形式上。而美國專門成立一個機構來進行協調監管,這種立法改革的力度遠遠大于我國,能更好的應對混業金融業務發展的挑戰。

2.2 擴大美聯儲權力。這次金融危機,美聯儲以其貨幣政策在事實上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美聯儲的重要性再次得到關注。這次改革法案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職能,比如規定整個金融的系統性風險監管職能也由其來實施執行,所有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活動主體及金融業務都必須受到美聯儲的嚴格監管,規定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各金融活動主體等都置于美聯儲的監管范圍,這就把美聯儲作為最后貸款人這一監管角色所應具有監管權力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而且還規定了,美聯儲應該根據宏觀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金融混業經營業務的監管,努力為美聯儲在防范系統性風險上擴大它的監管權力。

2.3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加強消費者保護。金融危機使美國認識到對消費者保護,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對控制金融風險的重要性。危機后,如何對金融消費者加強保護受到空前關注,引起各方討論,經過參眾兩院的協商,一致同意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這次金融危機推動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從無到有立法,是這次金融監管體制立法改革的最大亮點。這次通過的法案名稱就叫做《消費者保護法》,新法案規定,在美聯儲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美國成立消費者保護局的立法舉措是進過了嚴密的論證并最終形成法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成立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得到了完善。這一法案對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職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不依附于美聯儲擁有獨立制定規則的權力,比如,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可以獨立依法制定銀行、證券等金融行業的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條款。當然,它的職能行使的預算規定由美聯儲進行支付。

參考文獻 

篇4

[摘要]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大趨勢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金融結構也變得日益復雜,以維持金融穩定為目標的分業監管體制開始面臨著諸多挑戰。本文通過英美等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對統一監管、分業監管和不完全統一監管這三種模式進行了利弊分析,同時剖析了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并據此提出了混業經營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2826(2012)08-0033-07

一、引言

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指政府根據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以及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要求,通過一定的金融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準則和法定程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實行的檢查、稽核、組織和協調。在現代經濟運行中,由于市場經濟體系固有的外部性缺陷和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客觀上就需要政府對金融市場實行監管,約束和規范微觀金融組織機構的經營和競爭過程,從而創造良性競爭、穩定運行的金融秩序和環境。

從世界范圍內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歷程來看,金融業組織經營模式的演變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資本主義發展前期的“自然混業經營”階段,政府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促進建立高效率的銀行制度,因而往往只實行最低限度的管理,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貨幣監管和防止銀行擠兌方面。自20世紀30年代開始,大蕭條的金融危機使政府開始認識到金融風險調控的重要性,其角色開始逐漸從“守夜人”變成監督者或管制者,監管的目標轉向風險控制和金融穩定,以金融體系安全為優先目標的分業監管模式得以在西方各國確立。同一時期與之相伴生的是英美等國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金融“分業經營”,具體表現為金融行業內各子行業如銀行、證券、保險在平行軌道上的專業化進程加快以及金融專業化生產和服務效率的提高。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發展,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和發展,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的相互交叉和滲透不斷加劇,銀行和證券公司紛紛以各種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創新來規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對方的業務領域,在這種形勢下金融“混業經營”迅速發展,逐漸成為國際金融業組織經營模式的主流。與此同時,為了適應監管需要,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開始出現由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的綜合監管或多頭監管。

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之下,我國在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形成了分業經營的金融業組織經營模式,其建立對于解決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金融秩序混亂的局面、治理通貨膨脹和防范金融風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銀監會)的成立為標志,中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基本形成。而在全球范圍內來看,數年后的今天,混業經營的浪潮不斷高漲,其趨勢不僅是金融業發展的內在要求,更成為開放經濟體提高自身金融競爭力的必由之路。隨著加入WTO后金融服務業的逐步放開,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還需要面對全世界跨國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在這種內在的競爭和驅動之下,我國已有如光大集團等大型混業經營金融機構成立,一些新的金融業務如銀證合作、銀保合作、證保合作不斷涌現,混業經營的模式初見端倪。

混業經營的逐步顯現與金融結構的日益復雜使我國分業監管模式表現出了諸多不適,目前仍在實行的以分業經營為監管目標的分業監管體制受到了新的挑戰。因此,本文在對當前國際間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模式進行利弊比較的基礎上,分析了現階段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不足,并據此提出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的漸進型路徑,為穩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與政策建議。

二、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正如引言中所提到的,世界金融監管體制的演變大概經歷過三個過程:混業經營與中央銀行為主體監管的階段、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階段、金家監管機構組織形式的不同分為三種模式,即統一監管、分業監管和介于這兩種模式之間的不完全統一監管。這種差異化的金融監管體制與各國經濟政治文化以及歷史等基礎社會條件具有密切聯系,因此并不能簡單的評價一種模式的優劣。但是以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等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模式為樣本,通過對上述三種模式的國際比較,我們可以科學客觀地分析不同金融監管體制的利弊,在尋找其內在發展邏輯和演變規律的同時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提供指導意見。

(一)統一型金融監管

統一型金融監管體制模式是指由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管理,該機構可以是財政部或中央銀行,也可以是其他機構,不過大多數采用統一監管的國家都是由專門的金融監管統一機構來承擔金融監管的職責,如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現代金融業的統一監管模式始發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時北歐的挪威、丹麥和瑞典開始將分散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合并,成立了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英國則是現代統一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在1997年底進行的改革中取消了銀行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監管模式以及分業監管模式下設置的各監管機構,將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并入,建立了統一管理銀行、證券和保險等行業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篇5

關鍵詞:混業經營 金融監管 功能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5-0058-01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遷

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和金融監管都高度集中。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和金融市場得到縱深發展,金融風險不斷凸顯,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經歷了從集中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遷。

1.建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監管者的金融監管體制

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人行對專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建立起以人行為唯一監管者的金融監管體制。

2.“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建立

199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中國人民銀行轉變職能,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規定人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隨后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分業經營的金融管理體制。

3.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

隨著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商業銀行被允許設立基金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保險業和證券業也開始涉足銀行股權投資,銀行控股集團、金融控股集團出現,初步形成了綜合經營的格局。為適應這一趨勢,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隨后,2004年銀監會牽頭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2013年人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體制經驗借鑒

2008年金融危機后,全球主要經濟體在充分考慮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狀況的前提下,對既有的金融監管模式進行了改革,更加注重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結合,央行監管職能得到強化。

1.美國

美國在危機后建立了“中央銀行為核心、中央銀行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行業金融監管機構等相協調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使得美聯儲原有的監管權力得以大幅加強和擴展。作為“最后貸款人”,中央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權在不斷強化。

2.英國

英國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建立了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并進一步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以提升公眾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的信心。在新的金融監管體系下,監管機構除央行外,還包括金融政策委員會、金融行為局和審慎監管局,其中央行掌握更全面的監管信息,能夠及時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干預和應對,提高了決策有效性。

3.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制度是“雙峰”理論在實踐中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相互獨立,從而有助于避免監管交叉和監管空白。“雙峰監管”使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調配合得到充分體現,成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相關建議

1.構建由央行牽頭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揮微觀審慎監管功能

央行宏觀審慎監管立足于穩定金融系統,以限制系統性危機給整個社會帶來的損失;微觀審慎監管則著眼于單個金融機構的經營,旨在通過限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來保護儲戶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2.推動金融監管模式向功能監管轉變

短期,統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套利行椋加強投資者保護;中期,建立集中備案、集中監測的統一平臺,實現對各類金融產品發展規模和運行風險的統一監控;長期,實現徹底的功能監管,由單一機構對金融系統進行統一監管。

3.處理好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將行政審批、發展規劃制定的職能與金融監管的職能分開。行政審批、發展規劃部門應專司制定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路徑、進入和退出機制;而金融監管部門則專職從事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對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防范的職能。

4.建立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的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體制

構造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金融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機制,明確各方責任義務,強化制度約束。建立人行分支機構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雙牽頭的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在中央沒有對口聯系部門的問題。

5.加強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標準化、流程化建設

加強監管的流程化、規范化,明確現場檢查的工作流程和各項規范,優化監管程序。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機制,提高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之間的銜接和配合力度。建立金融監管機構與審計機構、律師事務所就金融創新適用會計準則、法律規范等問題的定期交流機制。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經營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09-0177-02

所有監管的本質上都是由于市場的不完全性,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門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管理。金融監管也不例外。由于金融市場機制的失靈,導致政府有必要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體制進行外部監管。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不斷被打破,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和不同金融工具之間的區別日益模糊,金融國際化和國際資本流動不斷擴張,與此同時,金融領域的風險也在急劇增大。由于金融業的特殊性和金融在經濟體制中的地位顯著增強,通過監管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日益成為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1.金融全球化及混業經營的趨勢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沖擊

在我國金融業發展初期,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對于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交叉以及金融機構的融合,外資金融機構的引入,使現存分業監管體制所隱含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混合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產品,擴大了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混業經營的基礎。其次,以中信、光大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已經拉開了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序幕,而分業監管難以綜合評價混業金融機構特別是金融集團的風險。

2.金融監管的手段,方式及內容的缺陷

我國傳統上一直比較重視對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創新產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場的風險也隨之增大,僅僅依靠傳統的監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安全,需要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轉軌,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我國傳統的監管手段也不適應目前的金融國際化需求和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趨勢。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即市場準入,風險性監管尚不完善,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嚴重缺乏。

3.金融監管的配套法制建設不完善

近幾年來,我國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后頒布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票據法》、《擔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規框架。但是,當前金融法規還存在前瞻性不強、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等問題。目前我國原有的金融法規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金融監管的要求,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此外,目前尚沒有運用于金融機構關閉、破產的法規。

二、改革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在目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完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聯席會議可以追溯到2000年9月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之間建立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并確定其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創新及其監管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等。銀監會成立后,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聯席會議再次被提出。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指導原則》明確了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操作依據。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促進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政策溝通和協調。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提高了監管效率。雖然雖然三大監管機關以《備忘錄》的形式對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了設計,但是目前在我國法律上尚未有相關的依據,或者說法律沒有為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從組織體制上形成合力創造條件。并且通過《備忘錄》的形式建立的聯席會議制度對于三個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業務上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協調交叉領域監管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約束和保障手段上其實施效果并不容樂觀。從國際上金融業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來分析我國金融業,建立更高層次上的監管協調機制是一種必然選擇。作為一種過渡或嘗試,在具體的金融業監管機構之間率先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完善,無論對未來更高層次的協調機制來說,還是對現行監管模式的補缺來說都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二)在全球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適當探索混業經營以及統一監管的可行性

從我國新階段的情況看,仍然是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尚不成熟。但是,從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以及西方國家金融監管變革歷程上看,中國金融業最終要走上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道路。新階段分業經營的現狀和中國金融市場尚不成熟,運作不夠規范,體制不完備,風險控制和監管水平不高等因素密切相關。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金融國際化的發展,我國實現混業經營的步伐不得不大大加快。就現實而言,我國應先進入“分混合營”階段,然后逐步向混業經營邁進。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模式也應該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經營基礎上的統一監管體制過渡,適應金融多元化發展趨勢,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更好地引導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篇7

近幾年來,我國地方金融發展非常快,不過,地方金融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給我國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帶來嚴峻挑戰。為了進一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我國實施了多輪政府機關簡政放權改革,使得金融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承擔,但是,由于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金融發展狀況不同,導致目前為此依然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執行的是“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地方金融管理主體的權責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影響了地方金融管理效率。總而言之,根據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缺陷而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

在我國不斷推進金融行業改革創新的歷史條件下,地方金融機構也應該大膽創新。地方金融行業雖然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由于創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仍然還存在不適應經濟發展需求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國家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順暢,比如地方金融機構中包含大量擔保公司與典當公司,國家并沒有很好地將其納入管理范疇,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統風險;第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健全,國家很難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甚至出現許多金融機構脫離了國家金融監管范疇,增加了金融風險的發生可能。另外,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區域利益,制約了地方金融發揮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強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體不盡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沒有專門的金融管理部門,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門名稱存在權責不清晰、職能不明確、多頭管理等問題。比如有的省市對不同地方金融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部門,省金融辦、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多頭管理的存在,會導致金融管理機構職能交叉情況的出現,對于充分發揮地方資源的優勢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發不同金融管理機構互相推諉扯皮,導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監管與地方金融發展不符

當前我國對地方金融機構實施“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對地方金融機構準入嚴格把關,在抑制地方金融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過,由于不同省市對金融資源需求不一樣,中央政府對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沒有考慮到不同省市金融資源需求的差異性,導致有些省市金融資源嚴重不足,制約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因此,建議地方金融監管的權力下放到省市,讓各省市能夠針對本省市需求情況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資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建設的建議

(一)引導建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

地方政府只有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現狀,切實做好地方金融發展規劃。為此,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權責進行規范,中央政府主要對地方金融預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風險。

(二)對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進行明確規定

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優化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需要界定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發揮總領作用,引導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發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協調。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領導過程中,要遵循“垂直監管,地方協調”原則,即中央金融機構負責監管工作,地方金融機構負責協調工作。總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體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機構監管,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總責,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職責,規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流程制度,確保地方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

(三)執行統一的監管主體下的分類監管

篇8

關鍵詞:混業經營;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收錄日期:2016年1月30日

一、文獻綜述

國內目前在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對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模式進行探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研究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曹鳳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提出改革目標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提出分三個階段進行改革的建議。吳利軍、方慶(2012)指出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的弊端,并據此提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高田甜、陳晨(2013)對危機過后的英美兩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出介紹和評價,提出應妥善處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之間的沖突,加強宏觀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配合。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目前監管現狀和國際主流監管模式。在金融混業經營下,混業監管本就應該是常態之事。但是,由于受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所影響,中國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大幕剛剛拉開,在金融監管領域上,分業監管仍然是目前的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監管漏洞、重復監管、監管資源浪費、監管機構間協調性欠缺等問題逐漸的暴露客觀上要求我國對既有監管模式進行調整和轉換。最近幾年的事例有以下幾個: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使得90多家中小企業倒閉,其中監管上有一個原因就是央行和銀監會不協調。2013年6月貨幣市場“錢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銀監會同業業務存在不協調。最為嚴重的2015年6月股災,更是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顯著弊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備受詬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爐后不久才企穩。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滬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點,兩個多月時間滬指近乎腰斬,逼迫國家動用超過萬億資金救市。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快速大跌中,眾多個股一度連續無量跌停,市場流動性缺失。業內人士認為,股災背后反映了銀行、證券乃至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無法割裂的聯系,即彼此通過各種通道實現資金流動以及通過創新處于監管灰色地帶,從而帶來金融風險。由此看來,混業經營不再是爭論焦點所在,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制才能更好地為金融市場保駕護航。

我國在這方面也做過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國務院正式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并強調這一制度“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銀行人士認為,這種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但是,聯席會議制度并沒有實質權利,對事實上的監管改革沒有太多的幫助。

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有四種: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綜合監管、雙峰監管,在這里美國是一個例外,不屬于這四種的任何一種,但是又兼具了四種的一些特征。機構監管也稱分業監管,是指將金融機構類型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我國就是典型的機構監管國家,但事實證明在混業經營下,機構監管是不可取的一種模式。功能監管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設計金融監管體系,就是規定某一類金融業務由某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不論這種業務是由何種性質來從事的。這比較能夠有效地解決機構監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漏洞,當然成本增加,機構之間過度競爭導致的傾向性監管也是弊端。綜合監管是指金融系統中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活動都由同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一監管者既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也負責所有金融服務的行為監管。其能有效地解決由于監管不確定性形成的監管重復或真空問題,但是效率難以保證。雙峰監管又叫目標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通過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審慎監管機構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行為監管機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雙峰監管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同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但是,一個金融機構會受好幾個監管機構監管,從而出現管理成本上升,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這一點上與功能性監管相似。從以上綜合比較來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種完美的監管模式,各種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論之。在中國目前“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的現狀下,當務之急應該是打通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渠道,盡早形成一個統一的協調的監管框架。

在監管模式的設計中,風險與效率的權衡是關鍵,而風險與效率的權衡又往往取決于一個國家發展所處的階段以及金融業在這個階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監管模式上,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功能監管,借鑒雙峰監管的一些優點。

(二)微觀領域的金融監管。筆者認為應該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之上設立一個金融監督管理局,將三家納入其中,該局直接隸屬國務院,負責金融領域微觀審慎監管。這樣可以建立一定的協調機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協作上,可以建立一個廣泛的信息交流機制,從而實際上減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決策失誤。對于當前熱門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團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聯合機構獨立于“三會”之外,更好地對交叉領域或空白領域進行監管。另外,在法律法規方面要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應該被首先制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監管主體,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發展形成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宏觀審慎監管上我們應該明確央行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宏觀領域的金融監管。在宏觀背景下,央行仍然要發揮其作為唯一貨幣機構的宏觀調控能力。在貨幣政策制定時還要注意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改革進程中,要把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作為貨幣政策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央行要發揮最后貸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據個別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是否引發系統性危機來選擇用何種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援助。這也為具體監管機構找出具體成因,采取相關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決時間。

主要參考文獻:

[1]郭亮.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制度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3.

[2]高田甜,陳晨.金融監管體制:國際比較、發展趨勢與中國選擇[J].上海金融,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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