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2 08:24:33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摘要:在市場機制的條件下,金融創新不僅可以促進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在金融創新浪潮的推動下,各國出現了一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的浪潮。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表現為金融監管法律理念的創新、主體創新、監管模式創新以及金融監管運行方式的創新。而金融監管法律價值目標的重新定位、機構的創建、審慎監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監管執行的國內國際的協調與合作,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新型審慎金融監管模式,同時也使我們能更加有效地應對和促進了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挑戰;機遇;金融監管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當局或者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的總和。
各國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現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從本質上說,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已經變化了的事實而己,缺乏總體籌劃。結果,源于金融創新的各國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為嚴重而廣泛的金融危機。
(一)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的空缺――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
金融創新創造了大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額資金的流動并不經過銀行,而是通過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些流動額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監督。金融創新加快了國際資本流動,容易觸發金融危機。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資本流動己經成為國際金融形勢動蕩不寧的主要因素,因為它對國際收支和匯率經常產生嚴重影響。金融資本的全球一體化,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創新失敗波及到其他國家,甚至引發全球的金融危機。加強國內各市場之間、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各國對跨國合作共同監管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沒有形成全球對金融創新的合作監管法律機制,更談不上建立全球統一的監管體制。[1]
(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創新的發展
國際金融創新劃分若干類別,但幾乎每一份交易合約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隨即性強、組合能力強、新的創新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現有的法規很難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清晰的界定,監管措施和法律條文難以跟上這么快的變化,因而很難做到統一監管。法律具有穩定性,從另一種角度闡釋即具有滯后性,法律從醞釀制定到頒布再到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個周期,這決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創新過程。因此盡管為了順應或推動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絕大多數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大量的新規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投機行為和金融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反金融監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現有的不斷更新的金融監管立法仍然在調整范圍、監管手段等方面遠遠不能滿足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監管、既開放金融市場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對立統一的多種需要。
(三)國際金融創新國際化速度加快
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際化的,真正要對其實施監管,須有一個強有力高度統一的國際金融組織,須有各國貨幣當局的精誠合作。而 90 年代以來發生的種種情況卻表明,各國金融當局對跨國投資和資本流動的法律管轄及國際協調,在對金融創新的宣傳教育及對參與高風險投資的金融機構的指引和監管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創新大大便利了國際間資金和資本的流動,但是,也由此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危機。所有這些風險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國(地區)和國際社會對于國際金融創新法律監管面臨的困難都已有認識,并著手采取相關措施來完善法律監管。
三、完善監管金融創新法律機制的思考
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就是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如何完善監管。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在整個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不能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預見,在以金融自由化為核心的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將逐步推進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法律機制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應該加強對金融創新的法律監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F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面對急劇變化的金融創新市場,己不適應其大規模和復雜的業務類型。銀行、證券公司等眾多金融機構投身于該市場,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監管當局并沒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應該建立一個由不同國家參與的國際金融監管聯合體組成的統一的監管每一個大型的全球金融機構的法律機構,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集中統一監管。
(二)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
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完善國際監管法律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法律監管,增強金融創新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法律機制作用。 [2]
金融創新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時,尤其要關注和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使得美國在過去 25 年能夠不斷擴大經常賬戶赤字。目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格局已經結束,世界進入轉型期。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3]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改變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為首要目標的現狀,建立以抑制風險、防范危機、穩定國際貨幣和信用為目標的國際金融創新體系。改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以使其擔當起國際金融創新的領導者、監督者之職。
參考文獻:
[1] 萬國華主編,《國際金融法學》,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頁。
[2] 王自力.道德風險與監管缺失:美國金融危機的深層原因[J].中國金融,2008,(20):32-33.
就目前情況而言,中國雖有上億人投資互聯網金融,投資金額超萬億,但是投資人大多數是經熟人介紹投資,普遍存在盲從心理,一旦金融行業出現低迷預兆,就會集中、迅速地將資金轉出?;ヂ摼W金融在我國金融體系或者信用體系中有舉足輕重作用,如果這個體系發生了信用危機,將給整個國家的信用體系和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監管制度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大大超過了人們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但是很多時候都是事后的彌補,監管機制滯后于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之勢,監管機制的不完善與現行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野火燎原之勢極不對稱。2016年,銀監會正式四部委聯合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借貸業務活動各方面的規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網貸資金第三方存管的具體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這些方面還需要補充完善。
(二)監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較之傳統金融,在經營環境、經營方式和范圍上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但互聯網金融本質上沒有改變傳統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其實是融資平臺,有的甚至從事洗錢活動,因此不能單純從互聯網金融角度設計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也不能直接將傳統金融的監管法規應用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互聯網+金融”更多地表現為互聯網電商和金融服務業務之間的跨界經營,這種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出臺新的監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
我國從1999年開始試點建設個人信用體系以來,到2015年1月央行下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個人征信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我們應看到目前為止,信用體系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主導,我國依舊沒有完整的商業性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個人征信報告系統中,沒有非銀行客戶的個人信用信息,這顯然對第三方支付市場的風險規避會有一定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發展建議
(一)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
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首先要明確監管主體。2015年,我國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分類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P2P監管細則、互聯網保險監管暫行辦法也都相繼出臺。但是部分有爭議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和機構監管還有待完善,需要明確監管主體,避免出現問題了發生監管機構推諉扯皮的現象。
(二)制定行業的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
要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和資金安全,還需要制定行業的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嚴格準入機制,不僅有利于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大有裨益。不僅要制定準入門檻,還要給企業提供退出機制。任何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都不可能只進不出,明確退出機制同制定準入門檻一樣,是保障互聯網金融行業合理規范化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通過適度的競爭,實現互聯網金融企業優勝劣汰、轉型升級。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
金融市場上買賣的金融產品實質上是在交易產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聯網金融無法做到像傳統金融機構的準入、信息披露監管,傳統金融市場的監管方法及監管工具也不適用,但信息不對稱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發揮其資源配置功能,這就要求給金融消費者足夠的信息讓消費者根據信息進行價值的判斷。因此信息披露的監管與控制非常有必要。在互聯網金融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專業知識缺乏等原因一直處于劣勢,消費者權利時常遭受金融機構的侵害。這也要求互聯網金融監管要從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完善互聯網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強行業自律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補充
我們在前文分析了很多需要通過頂層設計完成的監管措施,比如監管主體的明確,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的制度提供,但是,互聯網金融的模式眾多,這些細小眾多的分類模式之前的差異決定了它們在監管機制上面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不同模式的監管模式必然呈現多樣的差異性。很明顯,政府的頂層設計無法完全覆蓋到每一種細分模式,這就要求各行業需要加強行業自律,以完善和落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確保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作者:劉婧 單位:四川大學錦城學院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分業監管模式;自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3-0074-02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的復合稱謂。金融監督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它是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行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金融業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十分重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相互間協調性差。在實際操作中,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無效監管。
(二)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和創新性,滯后于金融業發展。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從而影響到監管的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并且難以保障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使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展緩慢。
(三)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金融機構在進行自律監管和內部控制時,看似比較完善,但實際上金融監管受各種因素影響過多,并且監管機構的機制也很不健全,難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一定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影響了監管的效果和質量。
(四)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弊端
首先,分業監管難以對金融業做到統一監管。目前,我國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指標體系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信息不對稱,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不同。其次,我國目前雖然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但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的綜合經營是將來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納入法律軌道是當務之急,同時,應當研究綜合經營監管法律制度建設,為金融綜合經營立法工作做好準備。第三,分業監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卻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費,這種監管部門不從全局考慮的監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領域的創新活力,大大影響了金融市場的效率。
(五)金融機構自律監管不足
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而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因而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會有很大障礙。僅僅依靠來自外部的金融監管從一定意義上說不會滿足金融市場的需求。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向法制化發展使各部門工作做到統一、協調,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監管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時交流監管信息,做到協調統一,解決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督,建立監管機構的聯動協調機制,促使其正常監管、有效監管。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國家應盡快出臺能夠涵蓋各類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的監管法律體系,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問題,明確監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以及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監管,如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各方的責任與義務??蓮膬蓚€方面入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有效地運用于監管體系中;第二,嚴格金融執法,加強執法人員的道德素質,加大執法力度,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推動經濟和金融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目前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準入監管。監管機構依法對政策性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查和審批,對其業務范圍和職能定位進行界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年度考核。主要從德、能、勤、績以及接受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情況等五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考核。
(三)合規性檢查。對照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檢查設置或變更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超授權、超范圍經營,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手續是否完備,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等。
(四)日常的非現場監管。根據政策性銀行定期呈報的報表、報告,主要從五個方面的監管指標:貸款投向指標、安全性指標、流動性指標、效益性指標及總量控制指標進行業務分析和監督。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目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金融法規不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只有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方向問題。國外對政策性銀行都是先立法、后建行,不管是國際上成立政策性銀行時間較早的美國、加拿大和德國,還是成立時間較晚的日本、韓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政策性銀行法,如美國的《國民銀行法》、《銀行法》、日本的《政策投資銀行法》等
(二)非現場監管很多指標是參照和沿襲商業銀行的標準,需要調整和修改。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監控報告一般都分為七個部分,其中指標的設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指標沒有根據其發展狀況和國際慣例作相應的調整,而是照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
(三)監管手段落后,監管質量和效率不高。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開發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其問題主要表現是沒有針對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特點而專門開發監管程序和系統,造成大量的重復勞動,效率不高。
三、監管建議
(一)盡快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使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法制化、規范化。在制定法規時,一是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不同特點和業務范圍,分別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銀行條例或法律,明確政策性銀行的定義、性質、職能和任務,組織模式,業務范圍和基本業務規則,與商業銀行的關系,財務會計、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二是完善對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使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保證政策性銀行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科學的監管指標和內容,從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走向風險性監管為主。 目前監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年度經濟發展規劃,考慮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來源和融資規模、經營范圍、經營目標及業務特點,分別制定適合政策性銀行經營管理的專門監管指標和內容,應堅持合規性和風險性并舉,以風險性為主的指導方針。因為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能夠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建立了比較完善和完備的貸款程序及規則。鑒于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期限長,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長達20年,所支持的行業如電力、鐵路項目的借款人的法人體制正在發生變化。建議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結合近年來開發銀行的發展情況,一是取消目前對二級法人再貸款余額等指標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潤與計劃數完成情況等監督指標;二是增加政策性銀行是否及時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貸款投向是否合理,內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保證國家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的期限結構和資金來源結構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資金風險,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國際通行的標準等內容。
(三)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更新監管理念,使監管與服務、指導相結合。需要加強對監管人員進行稽核審計專業培訓,可采取國外銀行監管部門進修或到政策性銀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監管人員的金融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使監管人員了解與政策性銀行業務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知識、法律、會計和計算機等基本知識。也可以從各政策性銀行中選拔一批熟悉業務和具有稽核工作經驗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實現監管隊伍的專業化,造就和培養一支政治素質高、熟悉金融方針政策、能夠運用國際銀行監管準則和先進的技術手段、精通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監管隊伍,提高監管水平
(四)建立信息系統,實現監管手段現代化,提高監管效率。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發展和業務特點,開發專門的監管信息系統,將該系統與政策性銀行的稽核預警系統連接起來,在保證開發銀行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能夠對相關業務指標進行查詢和分析,實現預警指標數據采集、匯總、加工、傳遞的電子化、網絡化,使監管工作程序化,提高監管工作的準確性與及時性,減少相關人員的重復勞動。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市場經濟逐步發展起來,金融業也開始逐步發展。我國真正形成了“一行三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方面的監管,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則負責相對行業的微觀層面的規制,它們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共同履行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結構變得日益復雜,一些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和影響,給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暴露出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各部門基本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況,不同的業務需向不同的監管機構或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實行不同的監管標準,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要獲得不同監管部門的許可。在我國當前的監管體制下,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相互獨立,自成體系,導致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時缺乏足夠的信息,尤其是對各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缺乏詳細的了解,嚴重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影響金融業的發展。
(二)監管效率不高
1.監管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監管階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并沒有體現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平等市場主體地位,領導性和國家意志性色彩比較濃重,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比較突出,較少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隨意性比較大。
2.監管法律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比較晚,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并沒有涵蓋金融業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創新行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立法步調明顯落后,使得金融監管無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機制滯后,重視國家的計劃,而放松對自身的嚴格管理,強調發展規模和速度,卻放松對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資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現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資金審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貸款審查不嚴格使得信貸風險加?。宦毮鼙O督崗權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內相應的社會監督的規章制度并不完善,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缺乏力度,沒有權威性和執行力,導致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透明度不高,監管主體的工作效率低下,影響金融監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
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首先,應完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實現各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與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銀行作為牽頭人,成立監管協調委員會,監管機構各派代表共同組建,負責各監管機構政策與業務的協調,避免出現重復監管的情況,進一步消除監管空白,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共同維護金融的穩定。最后,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作為最高的監管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另外,該機構也可作為對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監管機構,對聯席會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機構的協調,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節省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利用各方現有的信息體系,構建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系統,實現跨系統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換,確保信息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1.創新金融監管手段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應改革現行的監管手段,從單一的行政手段逐步過渡到多種手段的綜合應用,加大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管的的力度,實現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協調和優勢互補。隨著金融業業務的日益復雜和多樣化,應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大對金融監管的科技投入,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水平,盡快達到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實現與國際的接軌。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立法應立足于世界經濟形勢和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全面審視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或與世界金融發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條文,避免阻礙金融業的發展;補充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1.完善激勵和約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需要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內部的約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沒有內部的自我約束,再強大的監管力量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機構自律機制與政府的強制性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監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進,共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要實現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有約束機制,更要有激勵機制來激發金融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有效的激勵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以減少他們的不規范行為。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經之路,不僅要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這種制度,金融監管機構也需要這樣的制度來激勵和約束“執法者”的行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對披露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內容、質量、標準和披露程序等給予明確的規定,強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機構及時公開各種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
論文摘要:加強和改進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金融監管、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是關系我國金融經濟穩定與安全的重大現實問題,也是關系經濟轉軌時期中國金融經濟能否持續增長、順利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重要戰略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
一、實施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來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體目標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
(一)實施金融監管是實現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業是以貨幣信用、證券及保險業務等為主要經營內容的特殊行業,與國民經濟整個運行息息相關。一旦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發生金融危機,就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不良影響。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貨幣化和經濟關系的信用化,以貨幣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為主體的金融結構具有極其廣泛深刻的滲透性和擴散性功能,金融體系成為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和社會經濟的調節器,它具有影響社會全局利益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強對社會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才能引導和促進金融業發揮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影響作用,推動國民經濟的良循環。
(二)實施金融監管是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的需要
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之間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如果失去調節、監督、控制,會偏離正確方向,形成破壞性競爭或壟斷,從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金融環境,避免過度競爭,有必要對金融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向著適度競爭、規范競爭的方向發展。
(三)實施金融監管是正確貫徹國家貨幣政策、認真執行金融法規制度的需要
無論是在貫徹落實國家金融、貨幣政策方面,還是在實施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的過程中,隨著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難度的不斷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很難只依靠傳統的貨幣政策手段協調,大量的金融關系以及各種矛盾和問題也很難只依靠司法機關來調整和評判,還必須輔之以金融監督管理,使金融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活動等符合國家貨幣金融政策意圖和金融法規制度的要求。
二、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內控機制滯后,首先是各級管理層重國家計劃,輕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規模,輕質量和效益,在資金管理方面,表現為資金審批程序不健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貸款審查不嚴格,手續不全,沒有真正做到貸前調查、貸后檢查,使得信貸風險加劇。其次是人事控制機制不完善,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規模龐大,層次結構不合理,沒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員工業績考評和激勵競爭機制。然后是上下級缺乏有效的約束,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總行承擔,分支機構的違規或不審慎行為都可給整個系統釀成大禍。再次是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職能監督部門實行“既向本級行行長負責,又對上級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監督工作實際上陷入一種無序和無效的狀態;內審監督機構不健全,有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場,它除了市場本身特有的因素外,還受政治體制、傳統觀念、偶發事件和隨機因素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走向規范化的初級階段,發育程度低,而且不規范。在證券市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市場主體行為扭曲;其次是定價機制扭曲;再次是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在保險市場表現在:市場發展不完善;計劃經濟體制對人事制度影響較大;內部管理不嚴、競爭力不強,沒有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在經營理念上重保費規模、輕經營效益;重保單數量、輕保單質量,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在經營環節上,重承保、輕理賠,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信用。
(二)金融監管本身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不能實現完全有效地監管。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包括經營風險、業務風險、非系統性市場風險等)、維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通過實施國有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與創新,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現代商業銀行。
然后,建立風險管理體制,要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實行分級授權、分類管理制度,推行以獨立盡職調查、民主風險評審、嚴格決策紀律和問責制為核心的“三位一體”授信決策機制,要健全決策約束機制和責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審貸分離為核心的貸款決策風險約束機構,對行長的決策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實行崗位約束,建立貸款決策責任人制度,把風險貸款責任分解到個人;建立風險責任制,董事長、董事、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直接與銀行的經營風險掛鉤。建立常規的審計檢查制度,履行對銀行內部各部門的審計監督,對重大案件和銀行行長的審計可以會同銀監會組成聯合審計組來進行。
最后,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實行中層干部公開競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員工內退制度,通過競爭上崗、崗位交流、末位淘汰,實現員工與崗位、能力與需要的最佳結合。引入有效的激勵和處罰機制,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過程中,要堅持獎懲分明。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鼓勵金融創新和加強風險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金融創新進行相應的技術和政策指導以及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適當放開對金融創新業務的限制,除了對一些超出目前監管水平的業務創新進行限制外,應鼓勵銀行機構進行業務創新和加強風險管理。配合金融機構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局應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評價標準與辦法,在日常監管中,將銀行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監管;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要根據各金融機構不同的現狀實施差別監管,監管部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體系,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實行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市場退出;實現工作重心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完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體系。
另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連續穩定,我國必須遵守入世的承諾,參照國際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監管部門政策透明度。政策調整應向金融參與者公示,以保障每個金融市場參與者對當局政策變動的知情權;構建多層次的信息披露體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充實信息披露內容,根據金融業具體活動的特點,加強會計信息、統計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監管資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礎條件。此外,針對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監管部門還應對其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以及需要向公眾披露的信息做出盡可能明確的規定。
參考文獻:
[1]李嘉寧,關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思考[j],長江大學學報,2004 ,4
一、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應用基本情況
金融業機構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難以保障,制約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應用推廣進程。以池州市為例,按《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應配碼金融機構數為355家,截至2014年10月末,池州市金融機構信息共配碼326家,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300家,證券保險機構18家,其他類金融機構信息8家(見表1所列)。
二、推廣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信息賦碼工作被動滯后
《規定》第三條明確了“適用于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新增、變更和撤銷”的六大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即屬于第六類“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有關金融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應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予以賦碼。但因缺乏對小貸公司等其他類金融機構的有效管理手段,加之這些機構主動接受監管的意識欠缺,大部分小貸公司等其他類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沒有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備,機構信息編碼常出現遺漏和滯后。如至2014年10月末,池州市經省金融辦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21家、融資擔保公司9家,典當行6家。上述36家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都沒有主動向人民銀行池州市中支申請金融機構信息編碼,都是在涉及人民銀行業務時,由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目前系統中僅有8家機構信息,還有1家小貸公司已倒閉,但系統未給予撤銷,尚有28家未予賦碼。
(二)信息采集不及時
《規定》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新增、變更或撤銷,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的7個工作日內準確、完整地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信息?!钡{查中發現,依然存在一些金融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新增、變更、撤銷信息的現象,其中有的機構滯后數月甚至一年才報送相關信息,有的機構經人民銀行多次催促也無動于衷。究其原因,一是這些單位的領導不重視,二是牽頭部門不明確,三是交接手續不完備。由于信息報送嚴重滯后,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內容不能及時更新,嚴重影響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
(三)用戶權限設置不合理
一是人民銀行縣支行缺乏管理權限。根據人民銀行“兩綜合、兩管理”要求,人民銀行縣支行對所轄金融業機構具有開業管理和日常管理的職權,但系統中沒有為縣支行開設權限,給其日常工作帶來諸多不便。二是系統不能為商業銀行支行以下機構創建用戶,導致各商業銀行支行無法登錄系統并進行信息驗證,給驗證工作造成一定困難。
(四)缺乏明確罰則致約束力不強
目前,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機構尚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規定》第七章“罰則”部分對金融機構信息管理中出現的違規行為處罰均表述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由于沒有明確的罰則措施,基層央行在實際操作中對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機構究竟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怎樣的處罰,至今沒有具體規定與實施細則。由于處罰依據、處罰尺度和處罰程序尚未明確,《規定》的貫徹執行存在較大難度。
三、建議與對策
(一)修訂完善《規定》
隨著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的不斷升級,功能不斷擴充,以及金融業機構編碼的擴展應用,建議總行及時修訂完善《規定》。
(二)加大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應用工作的宣傳推廣力度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聯合地方金融辦等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加大金融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訓和宣傳,普及金融機構編碼作為金融機構“身份證號碼”的重要意義,增強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加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加強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的采集與報送是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有效解決信息采集滯后這一突出問題,人民銀行各級機構應著力抓好“二個落實”。一是積極開展年度檢查,根據《規定》以及總行相關文件精神,每年開展一次年度行政執法檢查,成立由分管行領導為檢查組長,科技部門負責同志為副組長,以及科技相關人員為成員的行政執法小組,制定檢查方案,嚴格執行規定的檢查比例,認真開展年度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行發文的形式通報給各金融機構,并督促整改。二是積極開展對新增金融業機構的開業檢查指導,為及時掌握轄內新增金融業機構的信息情況,聯合相關業務部門對轄內新增的金融業機構開展開業前的現場檢查和指導工作,督促新開業機構積極按章報送機構信息,及時辦理金融機構代碼證。
(四)開放金融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對各金融機構的訪問接口
一是建議將分支機構較多的銀行信息錄入關口前移,為金融機構特別是接入城市金融網的所有金融業機構增加用戶、限定權限,使金融機構可實時查詢,變更各自所轄分支機構信息,人民銀行根據提交的紙質材料負責復核、審核及歸檔。二是在充分做好信息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便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查詢信息,增強互動,總行可將管理系統移植到互聯網。
(五)加大信息管理力度,明確罰則具體措施
(一)現有規范性文件缺乏權威性
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機構。然而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規范性文件卻是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而且這些規章大多數都是以指引、意見、辦法等名稱出現的,所展現的法律效力較低,缺乏相關法律的權威性。如銀監會頒布的《農村信用社?。ㄗ灾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社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于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等。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構成應該包括農村金融法律、農村金融法規、農村金融規章、農村金融條例等,應該弄清楚我國目前都有那些農村金融法律、法規、規章、條例以及它們的法律效力的高低。
(二)我國農村現有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某些重要領域存在著立法空白
社會經濟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在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當中,僅僅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提出了國家建設健全農村金融體系的目標,并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服務于農民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相關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農村的信貸投入、國家要通過貼息等各種手段對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支持等,但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基礎性的,過于籠統,沒有具體實施的規則與辦法,不能形成與之相應的農村金融法律框架。與此同時,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就正規金融市場的主體有所提及,對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另外,相關法律制度對于滿足農村有效的資金需求、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在農村金融市場開展業務等方面,法律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經濟體制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如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等營銷模式的興起,也并沒有給予專門的法律規章制度和定位。
(三)我國農村金融輔助制度法律規范欠缺
(1)在我國,很難對構建全面的農村金融市場予以支持。這主要是由于農村金融機構在貸款擔保、借貸信息共享機制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就其中的貸款擔保法律制度而言,雖然有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對可抵押與不可抵押的財產等給予了限定,但仍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如現有的法律對農民轉讓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等權利給予了過多的法律限制性規定,然而這些財產正是農民以抵押形式提供擔保并獲取貸款的最主要的途徑。
(2)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當中的規定也存在著許多漏洞,如小額信用貸款當中并未明確“小額”的標準具體是多少,存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造成貸款傾斜、監管困難等問題。
(3)由于農業受自然因素影響大,農業保險對農村的金融市場的作用極其重要,然而我們國家農業保險法領域卻是空白。
(4)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農村的金融業務主要存在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等一些金融機構當中,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往往統一適用相同的法律,管理的模式、方式也基本相同,也統一由銀監會來負責監管。然而,農村金融就其服務的對象與服務的宗旨有其自身的特性,單就這一點,在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合理。
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地位
對于我國目前存在的農村金融體系給予法律規范和制約,將農村金融涉及到的最重要與最基本的內容予以規范化。構建全面的農村金融體系,健全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提高農村金融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權威性,以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二)全面構建我國農村金融法律體系
我們應當全面落實農村金融立法。目前我國有關農村金融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大多數都是以指示、通知等為主,而有些國家則是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不同的獨立立法,每個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其專門的與之相適應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律。我國也應當根據我國農業金融發展的狀況,借鑒國外一些好的經驗,通過法律的手段確立有關農村金融機構的重要地位,規范經濟業務運作方式,明確有效地監督,使得農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
(三)建立我國農村金融輔助制度法律規范
阻礙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輔助機制障礙主要是農村金融擔保受限過大、信貸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完善等。有關我國農村金融擔保法律制度地完善應當結合我國農村金融的具體情況,擴大農村金融擔保財產的范圍,增強農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的求償性和可變現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貸款方面,應當明確有關實施的具體標準,避免管理的漏洞,做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