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8 09:22:57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資產證券化的功能,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強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中介融資同直接融資有機融合貫通,形成了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資產證券化使得融資由依據整體資信變為依據部分優質資產,從而革新了融資評審通過機制。這兩條具有革命性意義。即便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 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功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一步到位”地形成將銀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 轉貼于
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功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性功能。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參考資料:
[1] 弗蘭克.J.法博齊(美).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 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 顏斌.資產證券化是化解金融風險的良策[J].商業經濟 .2005.1.
[4] 吳霏雨.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及運作程序[J].金融經濟. 2006.18.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強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中介融資同直接融資有機融合貫通,形成了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資產證券化使得融資由依據整體資信變為依據部分優質資產,從而革新了融資評審通過機制。這兩條具有革命性意義。即便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一步到位”地形成將銀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參考資料:
[1]弗蘭克.J.法博齊(美).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顏斌.資產證券化是化解金融風險的良策[J].商業經濟.2005.1.
[4]吳霏雨.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及運作程序[J].金融經濟.2006.18.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融資評審通過機制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 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一步到位”地形成將銀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
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作者單位:河北師范大學商學院
參考資料:
[1] 弗蘭克.J.法博齊(美).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 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 顏斌.資產證券化是化解金融風險的良策[J].商業經濟 .2005.1.
[4] 吳霏雨.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及運作程序[J].金融經濟. 2006.18.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服務體系 完善
一、資產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有兩種表述。一種是從會計準則委員會關于資產的定義和資產運營的角度定義,強調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實現資產的最優配置。這種觀點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資產采取證券這一價值形態的過程和技術,具體包括現金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擁有資產的經濟主體,直接以現存的資產為基礎,按照特有的融資結構,通過信用變形(將原始資產變形為證券資產)進行融資的多環節的交易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三種類型的市場主體,即,贊助商,其中中介機構和投資者,中介機構,主要包括SPV,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如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的提供各種服務,這種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對他們的專業水平要求和功能的發揮也很高。但是,在中國的金融市場,這種主體還很缺乏,不具有相應的功能組織,盡管一些中介組織,如信用評級,證券公司具備了資產證券化需求的有些功能,但不是很專業的,遠遠低于資產證券化交易層面的需求,這是中國最大的資產證券化在面對疑問時需要解決的問題。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特殊的評級和調查機構協助調查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風險評估,以幫助他們做出的決定。因此,信用評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雖然我國金融市場還存在一些具備資質的證券評級機構,但真正的符合標準的公平,公正,科學是不多的。
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證券評級操作不規范,信用評價是不足夠的細致,信用等級透明度不高;二是許多評級機構和政府,企業,銀行,證券公司有聯系的組織形式,如不符合中立和規范的要求,很難做公正,獨立的評估。缺少是由接受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的批準,這將是我國難以克服的障礙,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增級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環節的成功的關鍵,除了有內部增強方法,外部信用增強方法極大地支持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的措施
(一)規范發展國內中介服務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環境壁壘主要匹配中介服務的力量是不夠的,即在相應的建議,信用評級,金融擔保機構和投資銀行的要求上有相當多的差距和存在的偏差。在資產證券化中的認識誤區上,目前,以消除這些障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1.大力開展國內中介服務,重點是加強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介服務和國際的中介服務質量信譽,促進中國資產證券化是解決重要問題的關鍵部分,在此期間,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評價,財務保證制度建設無疑是薄弱環節。在中國建立良好的信用評級體系,包括信用評級機構設置和信用評級標準提出了兩個方面要求,和兩種操作方法,以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為根,這是中國目前缺乏的。通過前面的分析,提高公司的聲譽和逐步建立完善中國個人信用記錄是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的基礎保障。
2.適時引進國外的經驗和高質量的服務。在境外發行的物業辦理證券,通常需要通過外國投資銀行承銷,并要求對信用評級的國外組織。這一點在珠海高速公路中案例中已充分應用。關于將要在國內發行的財物撐持證券,相同能夠引入國外領先的經歷,相同能夠選用國外的優質效勞,一方面能夠確保財物證券化發動的安康性,國內中介機構進行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中國培養人才。
3.加強宣傳,積極引導投資者,提高其質量。資產證券化以吸引投資者,必須先了解投資者好惡,資產證券化,首先,要對這樣的一種新的金融工具有興趣。同時,如果對于質量不高金融服務,如果投資者不了解資產證券化,而不愿意給他們的支持。在這個階段,因此,也應在證券市場的發展為契機,提高資產證券化的專業介紹,加大解釋力度,大力提高投資者素質,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
(二)發展債券市場
發展現有的我國債券市場,適當放寬對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債券,擴大企業債券規模,創造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對現有一定規模的國債市場的流動性具有促進作用,相互形成具有相當的規模和深度,我國債券市場。它有利于在貨幣市場,中央銀行實施有效的間接調控,確保貨幣政策的實施,有利于企業資本結構優化。同時,積極開發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準利率機制和定價產生的國債市場和債券市場奠定基礎。為了確保債券市場的連續性,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和債券市場的穩定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成熟的債券市場,是建立市商制度的基礎;此外,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規模,發展雙邊報價功能以及中國貨幣網和信息的市商制度的實踐提供服務的市場,技術和信息支持。
四、結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自誕生后經過了三十年的發展,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一些特點,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我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化解銀行體系資產風險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其必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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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貸危機表明,資產證券化引致金融風險的形成、積累和傳導已成為不可爭議的事實[1]。比如資產證券化引起內生流動性擴張[2]、資產價格泡沫和潛在金融風險[3]、金融市場流動性緊縮[4-8]以及金融體系的“去杠桿化”[9-10]。但資產證券化到底通過什么樣的途徑引起系風險的形成及傳導?在金融風險的動態演進中,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基本功能以及基礎資產到底起了什么樣的作用?針對這些問題,學術界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結論,因此本文深入討論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的形成及動態演進中的作用機制。本文借鑒Davis、Karim(2009)①關于金融危機的研究成果,他們認為金融危機的演進遵循:初始正向沖擊—正向沖擊引起的傳導—負向二次沖擊—危機的爆發及傳導—政策反應—經濟后果。所以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風險的作用機制應遵循以下四個階段:形成—積累—爆發—傳導及擴散,本文遵循這四個階段來分析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動態演進中的作用(見表1)。
二、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金融風險的形成
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涉及到初始債務人、貸款發放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服務者以及第三方等主體,因此其運作機制是極其復雜的,這使參與主體難以掌握資產證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場預期,同時導致大量委托———問題,這些不利因素均導致金融風險的潛在形成。
(一)種類繁多的基礎資產導致資產證券化的定價難度上升
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繁多,不同的資產具有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這也相應的有不同的風險收益評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動下,各項資產價值評估的難度越來越大,這時市場會傾向于依賴假設條件模型進行評估,但這種評估結果大多不符合市場走勢。如果基礎資產不止一種,則定價的難度會上升。在金融市場中,有效的定價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并減少市場波動,因此資產證券化定價難度的上升無疑使潛在風險不斷形成。
(二)資產證券化繁多的創新品種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
資產證券化的創新品種是極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形成的證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眾多的參與主體,使資產證券化形成一個種類繁多、錯綜復雜的市場,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一方面,眾多創新產品導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當信息分析成本超過收益時,市場參與者就不會進行信息分析,這是目前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壟斷的主要原因,這也會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這些創新產品具有復雜的交易結構,再加上難懂的定價模型,使投資者很難對價格走勢形成有效的預期,這導致了潛在風險的形成。
(三)資產證券化的眾多參與者導致大量委托———問題
委托———問題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資產證券化的創新過程中有一個不斷拉長的利益鏈條,其中包括借款人、貸款發放者、金融機構、投資銀行、信用評級公司、投資者以及服務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每兩個參與者都存在信息不對稱,每多一層的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一層委托———問題,形成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隨著證券化的不斷創新,初始借貸關系變得越來越不清晰,參與主體之間的責任也變得越來越模糊,委托———問題會越來越多,這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鏈條極其脆弱,并隱含了大量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風險的潛在積累
資產證券化具備轉移風險和增加流動性兩項基本功能。在資產證券化誕生之初,這兩項功能為解決儲蓄存款機構的流動性短缺、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源分配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發揮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風險會有一個積累階段,而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的過度濫用能夠促使金融風險潛在積累。
(一)增加流動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動性導致抵押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在次貸危機中,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變現。隨著流動性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放貸的動機會隨之提高,從而忽視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財務狀況的調查,并放松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2.增加流動性導致了內生流動性擴張。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增加,而證券化的投資者比如投資銀行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再次證券化,從而實現流動性的擴張。這種手段在次貸危機中被不斷利用,即只要資產證券化存在,“投資約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這種擴張集中在金融市場內部,沒有像貸款那樣從金融機構延伸至實體產業,因此這種流動性增加只能是內生流動性擴張,同時這種增加與基礎資產的價格緊密相關,一旦價格發生逆轉,流動性供給就會驟然減少,流動性危機就有可能爆發[11]。
3.增加流動性導致了資產價格泡沫。隨著流動性資源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更熱衷于發放抵押貸款,導致大量信貸資金流入住房貸款市場,引起房價不斷上漲,形成資產價格泡沫。若房價上漲速度能與租金上漲速度持平,則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時期的美國,房價上漲速度始終快于租金,表明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價觸頂回落,房價增速逐漸向租金靠攏,表明市場在擠出泡沫[12]。由此可見美國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動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禍首之一。
(二)風險轉移功能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功能是金融風險積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貸款機構通過發行證券化將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至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包括投資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個人投資者。隨后,投資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將初始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和重組,由此形成證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種CDO、CDS),這些產品又會被其他投資者購買,形成風險的再次轉移。隨著監管的放松,這一過程會不斷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鏈條。在風險轉移過程中,風險分擔者越來越多,導致風險在轉移過程中被放大和擴散。同時由于證券化產品之間的相關系數較高,它們價格的漲跌幾乎趨同于基礎資產價格,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積累。一旦貨幣政策轉向緊縮,前期積累的金融風險就會超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風險就會轉化為損失,引發借款者無力還貸、投資者得不到償付、資產價格下跌和金融機構破產的惡性循環。
四、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金融風險的爆發
資產證券化由基礎資產衍生而來,同時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又衍生出了證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價值,基礎資產的價值波動會帶動衍生品的價值波動。如果經濟出現負向沖擊(比如經濟政策由寬松轉為緊縮),基礎資產的價格(比如住房貸款的價格)就會下降,各類證券化資產的評級會隨著基礎資產的價格下降而下調,從而其價格也會降低,這時就會出現類似傳統融資中所面臨的“投資約束”,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也會喪失,市場不能正常的擴充流動性和轉移風險,已設計好的證券化產品將會失去銷路,內生流動性擴張和資產價格上漲就會失去根基,整個市場將會出現下滑的趨勢,從而引起金融風險的爆發。五、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傳導中的作用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會通過兩種渠道引起風險的傳導:一種是基礎資產渠道,另一種是證券化產品渠道。
(一)基礎資產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比如房地產市場的價格)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下跌。在基礎資產價格下跌過程中,由于財富效應和托賓效應的影響,市場中微觀主體的消費和投資均會乘數倍下降,市場有效需求就會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傳導及經濟蕭條。
(二)證券化產品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下跌會引起證券化資產的降級和價格下降,因此證券化產品也是金融風險傳導的重要渠道。在金融體系中,投資銀行、對沖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業銀行是證券化的持有者和發行者,因此在證券化價格下跌中,其發行者和投資者均會遭受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對于證券化投資者而言,證券化的降級及價格下跌將導致資本市場出現新的擠兌形式———“資本市場擠兌”,其特征是: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市場的信貸市場發生違約,與信貸資產相關的證券化資產減值,投資者為了避免損失向市場套現,并紛紛拋售資產,這會減少資金供給與資產交易,導致流動性危機爆發,而危機的爆發會導致資產進一步減值,資金供給又會進一步減少,最終導致整個市場出現流動性危機和緊縮。
2.對于商業銀行來講,一方面,它們是市場中證券化的投資者,因此“資本市場擠兌”也會發生在它們身上。另一方面,它們還有證券化發行者這一角色,隨著商業銀行持有的證券化資產不斷減值,其擁有的一些信貸資產也難以證券化,這使它們無法有效的補充流動性,這時商業銀行就會同時發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會同時從基礎資產和證券化產品兩個渠道,對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和投資者造成影響,使市場產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從而引起風險的傳導。
六、政策建議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其運作模式、法律以及稅收等方面還不成熟。雖然資產證券化可以導致金融風險的形成和傳導,但不能否認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而應總結經驗教訓,根據我國實際推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設計和構建方面,本文認為應采取如下措施:
1.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在發展初期,為了防止對轉移風險功能的濫用,本文認為可以使基礎資產的規模略高于證券化的規模,從而防止風險的過度轉移。但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可以視市場發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從而推進資產證券化品種的不斷完善。
2.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認為必須采用表外模式,但鑒于法律對SPV設立和政府擔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擔基礎資產的監督職能,采取“政府監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這樣既不突破法律瓶頸,又可以發揮政府的作用。隨著市場不斷成熟。可以逐步對法律進行修整,為政府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承擔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礙。
3.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無論風險如何轉移,資產證券化價值鏈上風險分擔主體如何增加,其總風險總是由基礎資產決定的,因此必須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管。首先,嚴格審查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和質量,構建對基礎資產債務人資信情況變化的反應機制;其次,不定期的審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有效監測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保證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礎資產池的形成標準,包括基礎資產的質量標準、期限標準、基礎資產債務人的地域分布標準等,構建多元化的基礎資產。
資產證券化作為近40年來國際金融市場重要一項的金融創新工具越來越受到我國的重視,自2005年我國開始試點以來,資產證券化業務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無論是業務規模還是業務模式、基礎資產類型、產品種類都得到了全面的開展。新一屆政府強調,“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用好增量、盤活存量,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是盤活存量和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2015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并加大試點規模,簡化審批流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又上了新的一個臺階,參與主體和產品規模不斷擴大,產品種類和結構創新也日趨豐富。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證監會主導的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三是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資產支持票據。三種模式下,基礎資產、特殊目的機構(SPV)、產品交易、法律法規、監管環境等均有所不同,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和規模,也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不同于以往的以法人信用作為融資基礎的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它是以資產自身的信用作為融資基礎,因此,需要一個特殊目的機構(SPV)將擬證券化的資產隔離出來,同發起人的信用隔離,不受發起人和其他機構的影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兩個重要的要求,一是破產隔離,二是真實出售。特殊目的機構的重要功能便是起到破產隔離的作用,使資產自身的信用同發起人和其他機構的法人信用相隔離,不受其影響。真實出售要求被證券化的資產要真實地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資產相關的收益和風險要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發起人不能再保留相關的權利,如回購資產、擔保資產質量和收益等,從而使投資者的收益和風險完全依賴于被證券化的資產。
資產證券化是舶來品,我國三種資產證券化結構基本上都是沿用美國的模式和交易架構,即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特殊目的機構委托交易安排商、資產服務商、證券承銷商、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進行交易架設計、資產管理、證券承銷、產品評級等工作。這種交易架構和模式經過30年的實踐發展逐步成熟,但筆者認為,該交易架構也存在一些問題,值得我們反思。
過分強調特殊目的機構(SPV)破產隔離的法律功能忽視了其作為交易主體的作用。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有兩項主要的功能和作用,一是破產隔離功能,使資產獨立于發起人;二是交易主體功能,特殊目的機構是發起人的交易對手,受讓擬證券化的產,相應地具有了資產議價和監督資產質量的職能。但在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更多的只是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破產隔離功能而忽視了其交易主體的功能,將特殊目的機構的大部分功能都強制委托給其他中介機構,弱化了特殊目的機構對資產質量的監管功能和效果。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主要都是在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破產隔離、風險隔離功能,對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為了防止證券化的資產受到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發起人債權人等相關機構的破產影響,特殊目的機構一般采用信托或公司的形式。公司形式下,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負債、沒有員工等,一切可能招致特殊目的公司破產風險的可能性都被消除了,因此,特殊目的公司被稱為“紙面公司”(paper company),更多的是一種法律概念,體現它的破產隔離功能,而其作為交易主體的功能則被大大弱化和忽視。作為發起人的交易對手,特殊目的機構需要受讓發起人的資產,理所當然更應該具有鑒別資產質量和風險、商討交易價格、談判交易條件、管理資產等的權利。而在現行的資產證券化模式下,特殊目的機構的交易主體資格被忽視和剝奪了,其職能被各種中介服務機構取而代之,如發起人管理證券化的資產;交易安排商負責證券化架構的設計,包括資產的類型、規模、價格、產品利率等;承銷商負責證券化產品的承銷。特殊目的機構相關的職責被委托給各類服務商,交易主體職極為弱化。
加大了道德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和特殊目的機構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發起人作為資產出售方,具有資產質量和價值方面的信息優勢,面臨“逆向選擇”的風險:存在隱瞞資產質量,以次充好,高價出售低質量資產的動機。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踐中,由于過分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功能,忽視了特殊目的機構交易主體的功能,弱化了其對資產質量和價值的判斷及監督能力,加劇了“逆向選擇”現象,同時也加大了道德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結構中,特殊目的機構將諸多的功能都委托給其他中介機構,如交易安排商、承銷商、評級機構等,特殊目的機構與其他參與者之間是委托關系,存在著道德風險問題。如發起人在把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的同時,往往又承擔著服務商的角色,負責資產的管理,如收取利息、報告財產狀況、維護資產質量等,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發起人存在隱瞞資產質量或不能勤勉盡責進行資產的管理服務。其他的服務商如交易安排機構、承銷機構、評級機構同樣存在著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不僅自身無法勤勉盡責,也起不到監督發起人的作用。例如,資產證券化中信用評級的作用在于揭示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決策依據。然而,信用評級能否有效發揮作用不僅取決于評級機構的權威性、評級方法的科學性、信息的完備性等多重因素,還受到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的影響。在信用評級市場競爭較為激烈時,評級機構為了爭奪客戶、搶占市場,存在降低評級標準和職業道德的情形,導致發行人的“信用采購”行為:信用評級機構的費用越低、評級結果越高,才能獲得評級的業務機會。
資產證券化中的道德風險存在于各個方面,根本原因在于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架構,過分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功能,極大的消減和弱化了其作為交易主體的功能。目前的資產交易模式可以形象的描述為:兩個人進行二手車交易,買車人被剝奪了選擇車輛的權利,眾多的中介方替他進行車輛選擇、價格談判、付款條件等事宜,最后由他付款,其中的道德風險是難免的。金融危機后,資產證券化監管的重大改革之一便是防范道德風險,要求增加發起人持有一定比例的次級證券,防范發起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該項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發起人和投資者(特殊目的機構發行證券的持有人)的利益達到激勵相容,降低道德風險。但有理由相信,二者之間永遠不會完美統一,追逐利益的本性使得發起人想將資產賣個高價,投資者想低價購買資產獲得高收益,道德風險永遠存在。
2008年的金融危機證實了這一缺陷。2008年的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成為金融危機的重要導火索之一,資產證券化結構中的缺陷得到了充分的暴露。通過對資產證券化的反思,認為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入池資產本身存在嚴重的問題,未經充分評估和篩選;產品本身被復雜化和過度包裝,信息披露不完全導致風險定價機制失效;交易結構過度利用杠桿,導致違約償付鏈條較早斷裂;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本計提不充足;缺乏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周期性估計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可以看出,上述大部分原因和資產證券化結構的缺陷緊密聯系在一起,對特殊目的機構交易主體功能的虛化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重要的風險根源。金融危機后,各國加強了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強資本計提標準和范圍,加大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和加大信息披露。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要求發起人持有不低于5%的次級證券,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發起人的道德風險。上述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但如果不對資產證券化結構的核心缺陷進行改進和完善,在重啟資產證券化后,風險將會依然會存在和集聚。
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存在的特殊問題
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SPV存在法律瑕疵。我國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在特殊目的機構的選擇上存在較大差別,一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該模式以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二是證監會主導的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該模式采用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三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資產支持票據,該模式并沒有明確規定特殊目的機構類型,部分發起人采用賬戶隔離的方式進行資產的破產隔離。從特殊目的機構隔離資產的功能和效果來看,三種模式存在依次遞減的趨勢。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有著較強的法律法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明確了規定了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財產,與受托人資產相隔離,不作為受托人的破產財產。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也是國際上常用的方式,在我國也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因此最為規范。相比而言,券商專項資管計劃以《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作為主要的依據,規定券商和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項下的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財產,不受受托人的影響。而該《規定》僅屬于部門規章,在法律層級上尚有所欠缺。如果出現糾紛,能否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仍存在一定的懷疑。此外,《規定》在資產轉移后仍對發起人設置了很多的限定要求,如規定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益人應當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等。上述規定對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提出諸多的限制性條件,在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后,仍然同發起人存在較大程度的關聯,資產是否獨立、是否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是否以資產自身的信用進行融資就存在疑問。另外,如果要求原始權益人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也讓人對資產證券化的效果生疑,是在進行抵押融資還是資產證券化?同樣,而在資產支持票據中,采用了在發起人處設立獨立賬戶進行隔離資產,效果更差,無法確定被證券化資產能否與發起人的資產相互隔離。在有的資產支持票據業務中,發起人將資產支持票據獲得的資金作為負債計入表內,作為發起人的負債處理,其實質就是抵押融資,而非所謂的以資產信用融資的資產證券化。
特殊目的機構設置中的法律瑕疵會導致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諸多的風險隱患,可能集聚產生較大的金融風險。就如同美國的安然事件一樣,看似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將資產移出表外,同時并不加記負債,改善了資產負債狀況,但它們本質上仍是企業的負債,只不過隱性地存在于表外。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斷擴大,隱性負債也不斷積聚,最終會導致風險,并通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向金融市場進行傳遞。
盡管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具有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仍存在其他多種特殊目的機構類型,其原因還在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行政壁壘。根據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信托公司目前受到銀監會的監管,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受證監會的監管,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則主導著資產支持票據市場。在條塊分割的行政監管體制下,金融機構分別另辟新徑,嘗試各自監管體系下的特殊目的機構類型,并不都采用信托的模式,導致了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被割裂和不完善的局面。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殊目的機構交易主體作用更加虛化。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雖然有著相對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但也存在著一個普遍現象: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由大中型銀行發起,這些銀行資產規模巨大,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主體的信托公司與其相比,體量較小,難以真正發揮銀行的交易對手的作用,交易主體的功能極為弱化。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占絕對主導地位,控制了整個交易架構,包括資產的選擇、證券化參與方的選擇(信托公司、承銷機構、評級機構)、費用的分配等。由于資產規模的不匹配和地位的不對等,發起銀行掌握了信托公司能否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選擇權,信托公司為了爭取資產證券化業務,紛紛采取降低受托報酬甚至無償擔任特殊目的機構,無法發揮交易主體的作用,難以起到鑒別信貸資產、監督資產管理人(通常為發起銀行)的作用。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其他中介機構如承銷機構、評級機構名義上是同信托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受信托公司的聘請,但實際上哪家機構能參與資產證券化卻主要由發起銀行來決定。他們不但難以盡職盡責為特殊目的機構服務,準確鑒別資產質量和風險,在某種程度上還存在為發起人服務,道德風險更加突出。
可能引發的問題。在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由于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置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能否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存在疑問。而在信貸類資產證券化中,由于發起人是大中型銀行,它們主導了資產證券化的各個方面,容易引發另外一個問題:投資者在較大程度上依賴發起行的聲譽作為投資決策依據,難以作為風險的真正承擔主體。如果資產證券化失敗或者出現基礎資產質量下降,投資收益無法實現或者出現虧損的情況,投資者能否真正承擔風險值得懷疑。從前期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中發生的一些風險案例來看,很多風險最終向銀行進行傳遞,而資產證券化中,如果僅將信托公司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和通道,不需承擔交易主體責任,一旦發生風險,向銀行的傳遞性可能性會更大,從而也會導致對資產證券化目的和效果的質疑。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探索過程中,一方面需要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探索新的模式和道路。在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踐中,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置解決了將資產從發起人處進行隔離的功能,卻忽視了特殊目的機構作為交易主體的職責,使得證券化環節存在眾多的道德風險,不斷積累最后導致系統性風險。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應充分考慮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破產隔離”和交易主體的雙重屬性,根據我國的法律環境,將二者結合,降低可能存在的風險。隨著我國信貸證券化試點的擴大以及逐步常規化,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也如火如荼的開展,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防患于未然。
建議
一是打破監管部門之間的壁壘,統一規定信托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殊目的機構,降低資產證券化結構的法律風險。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的性質和效力、信托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信托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特殊目的機構具有最高的法律保障基礎,也是最適合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中的載體。因此,建議打破各監管部門之間的行政壁壘,不再由各監管部門在各自的監管范圍內另行批準各種名目的特殊目的機構載體,降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風險,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順利開展。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次貸危機;系統性風險
中圖分類號:F2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無疑是過去20多年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但它在分散風險的同時,也加劇了信息不對稱,累積了金融風險。自次貸危機爆發以來,對其帶來的蝴蝶效應和短時間內波及到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危機顯示,資產證券化引致系統性風險的形成、積累和傳導已成為不可爭議的事實。面對由次貸危機所引發的金融風暴,讓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產生了質疑:是否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在實踐過程中還有許多鮮為人知的紕漏和不足,美國次貸證券化中是否做好了相關的風險控制?危機警示我們在追求資產使用率高效化的同時,不能忽視其潛在的風險。在探究資產證券化引致的風險前,有必要深入地分析它的運行機理,對它帶來的經濟效應進行更為客觀和真實的理解。
二、資產證券化引致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機理
1.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系統性風險的形成
首先是種類繁多的基礎資產導致資產證券化的定價風險。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繁多,不同的資產具有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對每類資產收益和風險的評估也有不同的方式。隨著利率的波動,對各項資產進行價值評估的難度越來越大,資產證券化定價難度的上升無疑使潛在風險不斷形成。其次是資產證券化諸多的創新品種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
一方面,眾多創新產品導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當信息分析成本超過收益時,市場參與者就不會進行信息分析,這也是目前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壟斷的主要原因,并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這些創新產品具有復雜的交易結構,再加上難懂的定價模型,使投資者很難對價格走勢形成有效的預期,這些因素導致潛在風險的形成。最后是資產證券化的眾多參與者導致大量委托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創新過程中有一個不斷拉長的利益鏈條,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每兩個參與者都存在信息不對稱,每多一層的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一層委托問題,形成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系統性風險的積累
首先,流動性增加導致抵押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隨著流動性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其放貸的動機會隨之提高,從而忽視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財務狀況的調查,并放松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由此引發道德風險;流動性增加導致了內生流動性擴張,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增加,但這種擴張集中在金融市場內部,沒有像貸款那樣從金融機構延伸到實體產業,因此這種流動性增加只是內生流動性擴張,同時這種增加與基礎資產的價格緊密相關,一旦價格發生逆轉,流動性供給就會驟然減少,流動性危機就有可能爆發;另外,流動性增加導致了資產價格泡沫,隨著流動性資源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更熱衷于發放抵押貸款,導致大量信貸資金流入市場,很容易形成資產價格泡沫。
其次,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功能是系統性風險積累的直接推手。抵押貸款機構通過發行證券化將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至投資者,這些投資者主要包括投資銀行、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投資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將初始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和重組,這些產品又會被其他投資者購買,形成風險的再次轉移。在風險轉移過程中,風險分擔者越來越多,導致風險在轉移過程中被放大和擴散,同時由于證券化產品之間的相關系數較高,它們價格的漲跌幾乎趨同于基礎資產價格,由此引起系統性風險的積累。一旦貨幣政策轉向緊縮,前期積累的系統性風險就會超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風險就會轉化為損失,引發借款者無力還貸、投資者得不到償付、資產價格下跌和金融機構破產的惡性循環。
3.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系統性風險的爆發
資產證券化由基礎資產衍生而來,同時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又衍生出了證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價值,基礎資產的價值波動會帶動衍生品的價值波動。如果經濟出現負向沖擊,基礎資產的價格就會下降,各類證券化資產的評級會隨之下調,從而其價格也會降低,這時就會出現類似傳統融資中所面臨的“投資約束”,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也會喪失,市場不能正常地擴充流動性和轉移風險,已設計好的證券化產品將會失去銷路,內生流動性擴張和資產價格上漲就會失去根基,整個市場將會出現下滑的趨勢,從而引起系統性風險的爆發。
三、結論與啟示
雖然資產證券化可導致系統性風險的形成和傳導,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應該總結經驗教訓,依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資產證券化。
首先要審慎選擇基礎資產。在資產池的構造上,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選擇基礎資產時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先優質后劣質。其次要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培育和發展評級機構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制度。最后由于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協調性并不強,這導致對系統性風險的反應不夠靈敏。因此,我國應建立一種新型監管體系,實行統一協調監管和專業化分工。
參考文獻:
[1]Bervas A.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he Liquidity Frontier [J].Banque de France,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Special issue on liquidity,2008.Vol.11(2):26-30.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危機;金融市場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8-0067-02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與功能
資產證券化,即將存在的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非證券化資產集中起來進行重組,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出售證券的行為 [1]。資產證券化源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房地產市場。當時,美國政府為了促進房地產發展,成立了聯邦全國抵押協會(FNMA),1970年FNMA發行了抵押擔保證券,即MBS,資產證券化產品由此誕生。1995年,世界銀行屬下的國際金融公司以其在南美等發展中國家的長期資產為抵押發行了4億美元不可追索的證券。1996年,資產證券化進一步延伸到印度尼西亞、泰國、馬來西亞和日本等亞洲國家。歐洲最初的證券化交易發生在1985年,美洲銀行英國金融有限公司在倫敦國際金融市場發行了總額為5 000萬美元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澳大利亞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也迅速發展了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浪潮席卷全球金融市場。
資產證券化的功能主要在于減少融資阻力,促進資產融通。具體分析如下:首先,資產證券化為融資者盤活已經形成的基礎資產提供了一條有效的融資渠道,是溝通融資者基礎資產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橋梁。其次,融資者可以接觸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擴大融資者的資金來源渠道。再次,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者的籌資成本。發行人所發行證券的風險與融資者的自身信用風險徹底隔離,不受融資者自身信用的影響。第四,資產證券化改善融資者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融資者資產的流動性,優化財務狀況。第五,融資者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產選擇,剔除不受歡迎的資產,調整產業結構等[2]。
二、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危機中的角色淺析
2007年4月初見端倪的美國次貸危機于短短一年之內席卷全球,在全球的金融市場掀起了一場規模可觀的金融風暴。對其從貸款發放機構、資信評估機構、最終證券投資者這三個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環節進行分析,可得資產證券化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首先,資產證券化產品從貸款發放機構剝離到充當特殊目的載體的信托機構,被設計成一道防火墻:既確保在貸款機構出現財務困難時,這批剝離出去的證券化貸款被置于貸款人的破產程序之外,又在其發生違約風險時,確保最終投資者也不得向貸款人追索求償。于是貸款發放機構的收益與風險被隔離,權責不再對等;同時貸款的信用風險與之隔離,被轉移至債券的投資者。
其次,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前,評級機構對絕大多數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的評級是在BBB(投資級)以上,一直到2007年7月,金融危機已經為世人所矚目后,評級機構才調低了評級。事實上,在美國對是否應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至今存在爭論。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不應當受到來自任何方面的鉗制。而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外界很難判別評級機構是否盡力地去獲得高質量的信息、嚴格遵照了評估標準。另外,從1970年以后,向受評對象收取評級費用成為資信評級機構的主要利潤來源,這會影響評級機構最終提供的評級結果的公正性。
第三,整個資產證券化流程中,處于最末端的證券投資者對每筆貸款掌握的信息最少。貸款發放機構是最先與借款人接觸的機構,應由其在盡職調查、充分獲取借款人資信信息后再發放貸款。由作為貸款證券化后最終的投資者去調查、獲取當初的借款人的信息顯然成本過高。而金融危機中存在的大量金融衍生品將已證券化的債券進一步組合,派生新證券,其原始資產信息很難獲取[3]。
三、基于金融危機的資產證券化再思考
作為金融創新工具,資產證券化本身并非罪孽,但決不能被濫用。前已述及,資產證券化的功能主要在于促進資產融通從而有效促進收益。本處則將通過其風險分析展開。信貸資產經過證券化后并不能降低或減少風險,事實上,對整個證券化來說,操作鏈條拉長,風險也就相應增多。所以,原始資產的質量和證券化的結構都構成了證券化風險的來源[4]。
第一,優質的資產質量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和保證。對任何證券化的資產,證券發行方首先必須對資產的質量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質量優良。在國內,居民的住房按揭貸款一直被認為是優質資產。除了銀監會及央行這樣的監管機構對住房按揭貸款風險有所察覺外,房地產市場、商業銀行依然沒有對此保持清醒的頭腦。當美國打破了這種神話時,居民按揭貸款的潛在風險就暴露無遺了[5]。第二,應有效控制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風險。證券化風險的來源包括兩種,其中,結構化失敗的后果很可能要比資產質量風險的后果嚴重得多。一個資產質量問題可能只是導致現金流的減少,而證券化結構的問題卻可能導致信用級別的損失或一個支付的完全中斷,甚至證券自身失效[4]。在資產證券化復雜的操作過程中,存在的主要操作風險有:重組風險、欺詐風險等十幾種細化風險。第三,應當有效控制信用風險。信息不對稱以及信用評級缺乏準確性,導致投資者難以正確判斷投資風險,從而對證券化資產的盈利性造成影響。次級債的定價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難度最大的環節,而信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會影響證券化資產在一級市場的銷售價格和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這就需要評級結果具有較高的準確性。第四,道德風險的存在使資產證券化后的安全性出現問題。由于信息不對稱,信貸機構為更多吸收可證券化資產,會做出不利于借款人的行為,最終降低安全性[6]。同時,法律自身固有的缺點,如滯后性、不周延性等,也使道德風險進一步增加。應高度重視隱含的道德風險,通過相關制度安排化解,從而保護各方利益[7]。第五,資產證券化后流動性過高,可能產生具有負效應的流動性乘數而使風險放大。資產證券化能夠將回收期較長、流動性不高的資產在短時間內轉換成流動性較高的資產,從而擴散到衍生品市場,提高資本收益率。如果發起人連續不斷地證券化,其流動性的改善效應將被不斷放大。
四、對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啟示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中國也開始了資產證券化步伐。自2004年4月推出國內商業銀行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項目以來,到目前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國資產證券化和美國資產證券化較為不同,此次金融危機引發了對資產證券化的再思考,至少可以給予我們以下幾個方面的啟示。
第一,在發行前期過程中加強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機制建設,加大受托機構參與和決策的作用。規范信用評級行為,需要進一步加強對信用評級公司的監管,改革完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建立組織形式獨立、經營上自負盈虧的評估機構,規范評估運作,提高信用評估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公正、獨立,從而為資產證券化建立一個規范、透明、公正的信用評價體系。第二,在發行過程中,加強對投資者金融風險等方面的金融文化教育,規范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行為。普及金融文化教育已成為規避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有力措施之一。應當加大對投資者的教育力度,引導投資者正確的決策行為,結合中國市場特性和特定的外部環境階段選擇資產證券化的標的。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方案設計須顧及現有的市場條件與監管環境,不盲目照搬西方國家的既有模式,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適度開發衍生金融產品,穩步進行金融創新。第三,金融監管部門應完善信貸機構信息披露機制,規范貸款的發放,保證貸款人的利益。規范信貸機構行為,要求市場參與者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有義務向投資者解釋金融衍生產品的收益和風險形成的機理,嚴厲打擊金融機構向購房者債券投資者欺詐兜售行為,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對貸款人利益的損害[1]。第四,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業務,涉及到金融、基金擔保、法律、會計、稅收、評估等多領域,因而需要建立一整套適合中國國情的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防止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新型“困錢”工具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應結合中國國情,制定并執行一系列法律法規以規范資產證券化有關市場準入、準出、經營范圍、市場規模、市場主體及市場監管主體的職責和權力等。培養擁有資產證券化實踐技術和實踐經驗的高素質的金融專業人才,為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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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hinking Asset-securitization Based on Financial Crisis
LIU Zhong-ji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conomic Law School, Chongqing400031,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