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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智能制造;生態環境;生態鏈;裝備制造企業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063
[中圖分類號]F276.3;F27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8-00-02
企業生態環境的重塑主要表現在制造業數字化、網絡與智能化的融合。如今,這種表現已成為制造業發展的主流趨勢,今后也必將成為產業發展的焦點。面對這樣的產業環境,誰能抓住機遇便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取得先機,從而保證自身的創新與發展。
1 智能制造重塑企業生態環境的特點
1.1 生產方式模塊化
智能制造模式,即在生產過程中采用大量的現代信息技術,從而使生產模塊化。所謂生產模塊化,即將原本復雜的系統分為若干獨立的子系統,而智能制造模式的優勢便在于能將若干分散的子系統集成到一起,并在現代信息技術的輔助下優化集成子模塊,優化產品的生命周期,不僅提升了產品質量,還為大型裝備制造企業開展產品模塊化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逐步成為產品制造業未來應用的主要生產方式。
1.2 組織管理標準化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與現代信息技術的逐漸流行,分解內部工作模式與服務外包模式的應用也越來越普及。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將促使企業傳統組織邊界的瓦解,各企業之間也不再是獨立的封閉狀態,而是形成一種基于網絡的生產模塊,每個企業都是其中的某一節點,甚至連企業內部的每個部門都能成為智能生產網絡中的小節點。而作為生產網絡中專門從事大型裝備制造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要求進行分工與合作,才能形成具有一定層級結構的組織形式。
1.3 產品升級服務化
現代社會已逐漸步入智能制造時代,在此時代背景下,只有積極革新傳統以產品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才能良好的滿足現代社會需求。隨著生產過程智能化程度的不斷提升,勞動效率的提升率將會逐步下降,傳統以提升勞動效率增加產品價值的方式已逐漸無法滿足現代企業的發展需求,而是需要為產品添加更多的附加價值,才能爭取高額的利潤。經實踐證明,能獲得豐厚回報的區域主要集中在價值鏈的兩端即產品的研發過程及市場終端。而隨著智能制造生產系統的逐漸普及,產品服務化的發展將成為制造業創造未來價值的重要途徑。
1.4 商業模式平臺化
消費者能全程參與產品的制造過程是產品生產智能化的最主要特征。這也對大型裝備制造類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促使其改變線性思維模式,并打開與消費者溝通的大門。此外,還要加強與互聯網之間的融合,打通企業與外部之間的聯系,進而為企業構建在線交流平臺提供便利,使企業能可從通過外部渠道獲取企業資源,以提升自身的市場競爭力。現代社會中,以平臺化模式運作的最成功案例當屬電商企業,阿里巴巴正是通過平臺化運作而獲得了飛速的發展并成為了全球互聯網的巨頭。由此可見,平臺化的運作模式對企業重塑商業模式提供了良好的途徑。
1.5 市場營銷網絡化
隨著“互聯網+”步伐的逐步加快以及智能化產品的快速發展,各種渠道均被得到了有效整合并進行了互聯網化的營銷系統。電子商務以綁定用戶銀行卡、水電繳費卡等方式,將消費者的網絡消費變得更加快捷。同時,整合后的產品渠道,其內容豐富的產品也是傳統終端銷售所無法達成的,這些都對傳統銷售模式、渠道等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因此,網絡化的營銷理念必將成為今后社會的主流營銷方式。
2 智能制造生態鏈,助力大型裝備制造企業創新發展的途徑
2.1 強化協同創新
一個大型裝備制造企業要想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就必須具備良好的整合社會及全球資源的能力,而非單一的創新自身資源。傳統封閉的創新模式已無法滿足時展的需求,因此,大型裝備制造企業的創新必須向聯盟式的協同創新方向發展,積極開放創新式平臺,唯有如此才符合現代技術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對于大型裝備制造類企業來說,必須站在全球化的角度,以開放的心態面對未來市場,積極尋找創新機會,整合企業內部資源,在現代先進科技的幫助下,努力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以提升企業的整體實力,從而在競爭激烈的現代市場中占據有利位置,實現收益最大化。
2.2 提高標準化水平
在智能制造重塑的生態環境中,對各行各業均有其行業標準,若無法達到標準要求便無法成為該生態環境中的一環,大型裝備制造企業自然也不例外。其中,大型裝備制造企業的生產、工廠到物流,都需嚴格按照智能制造的標準來進行,如采用最新的數控智能設備,實現設備智能化的互聯與互通、協同不同組織的生產過程、控制生產質量與決策支持系統等。作為企業,應設置專門組織機構負責企業的標準化管理,一方面及時更新行業標準信息;另一方面還需要加強企業與外界之間的聯系,從而保證標準的實用性。
2.3 進行智能化改造
智能制造重塑的企業生態環境中的智能化改造是大型裝備制造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所謂的智能化改造不僅是引進最新的智能設備,還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其過程是將產品的研發與設計、產品的生產過程與管理運營等有機結合起來,從而提升企業的智能化水平,最終形成完善的智能制造系統。當然,企業在進行智能化改造時要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采用漸進式的方式完成智能化改造的轉變。同時,政府應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力度,采取試點示范的方式,以提升各企業向智能化改造方向轉變的積極性。
2.4 推進服務化轉型
服務化轉型是企業未來發展的一大趨勢,任何企業只有向服務化的方向轉變,才能有效提升產品的附加價值,進而最大化提升企業效益。企業服務化轉型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業務流程重塑的過程,其重點在于結合用戶需求拓展展品功能,并在此過程中,添加售后服務、企業管理、平拍管理等環節,以提升服務在企業產值總的總價值。目前,國內外許多企業在進行服務化轉型后均獲得了更好的發展,其中最典型的案例當屬IBM、海爾等傳統加工型制造企業,這些企業都在是進行服務化轉型后獲得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2.5 注重組織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組織以及商業模式的創新為產業的創新提供了新的發展方向。在互聯網環境下,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企業及企業內部之間隨時都在發生變化,而企業組織唯有根據這些變化適當地作出調整,才能保證自身的健康成長。而以市場為導向、以用戶為中心的發展趨勢也促使企業不斷創新自身商業模式,才能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實現應有的商業價值。對處于智能制造生態鏈中的大型裝備制造類企業來講,唯有不斷地進行技術、組織以及商業模式方面的創新,才能更好第滿足未來的發展需求。
3 結 語
在智能制造時代背景下,大型裝備制造企業應該不斷整合多方力量,形成合力,從而為大型裝備制造企業的生產力創造良好的條件,有效提升大型裝備制造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以便推動大型裝備制造企業能夠更加穩定健康向前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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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研究生;協同創新;環境
1 環境類研究生協同創新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國民生產總值躍居全球第二。與此同時,我國資源的土地、環境和勞動力的使用率成本不斷上升,傳統的低成本競爭優勢已經逐漸弱化,因此,經濟發展方式需加速向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的軌道轉型,創新越來越成為國家發展的當務之急。創新發展的根本在于人才。作為國民教育頂端的研究生教育是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主要來源,是人才第一資源和科技第一生產力的重要生產力的重要結合點,在經濟轉型升級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是我國進一步提高人才培養水平的重要著力點,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關鍵所在。
2 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創新是人們長期從事實踐活動總結出來的成果,是科學認知的突破,是人們在生產實踐和科學研究過程中不斷認知、了解、積累和突破的結果。目前我國研究生突出表現為課本知識豐富,但創新精神和創新素質不足。而研究生的培養模式主要以導師個人為主體,沒有形成協同培養研究生的創新環境。這種培養方式對于創新能力偏弱的地方高校,由于導師個體的培養能力、培養方式及培養條件的限制,沒有形成協同培養研究生的創新環境,導致高校創新能力建設水平較低。2011年,我國在高等教育系統協同創新推進“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即:2011協同創新計劃)。通過有效匯聚創新資源和要素,突破創新主體間的束縛,充分釋放彼此間“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創新要素,進而實現深度合作,達到協同創新。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這膽大主體任務之間如何互相協調以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是協同創新的重中之重。
在創新要素聚集過程中,重點學科、創新平臺、創新團隊都是凝聚創新人才的主體,而行業產業又是環境類創新人才的需求主體。環境類學科作為具有重要產業依托的學科,需要通過與產業協同,構建“學科―平臺―團隊―產業”相協同的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機制,提高環境類研究生的培養質量。通過“學科―平臺―團隊―產業”協同,開展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科研更好地實現環境類研究生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3 環境類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的主要特點
3.1 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需要深度聚集學科、平臺、團隊等創新要素
以重慶工商大學環境類碩士生培養為例,現有的環境類5個碩士點分散于多個創新平臺和創新團隊進行培養,通過聚集創新要素,可以實現高校創新能力提升與研究生創新人才培養的協同互促。
3.2 環境行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對研究生培養提出了新的創新能力要求
環境相關行業和產業已經得到進一步發展,要求環境類研究生具有與時代相符合的創新精神、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這也為環境類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提出了新的要求。
3.3 學科―平臺―團隊―產業協同的機制有助于提升研究生的創新能力
目前,重慶工商大學已經建設了“環境與能源化工協同創新中心”,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培養,是協同創新中心的三大任務之一。這需要從協同創新體的建設入手,建立研究生培養的重點學科、創新平臺、創新團隊與行業產業之間的協同機制。
4 學科―平臺―團隊―產業協同的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對策建議
4.1 學科素養培育
依托環境與能源化工協同創新中心所在的環境科學與工程重慶市一級重點學科,由學科點對本學科內的5個環境類碩士點的學科素養培育進行整合,制定5個環境類碩士點的大類學科基礎培養方案,協同培養環境類研究生寬口徑的環境學科素養、創新精神和創新意識。讓研究生對自己的方向有更準確的定位,明確自己的研究方向,掌握基本的研究方法,具備從事本行業研究的基本職業素養,善于發現問題、探討問題、解決問題。
4.2 平臺交叉實驗
整合環境與能源化工協同創新中心的兩個省部級創新平臺,以協同創新體統一消除不同創新平臺之間的界限,統一分配5個環境類碩士點的研究生在不同的平臺進行分組實驗,組織創新平臺的環境類研究生進行交叉實驗培養,有計劃的在科研平臺進行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培養。目前,科學問題再不是單一的專業知識,往往涉及到多個學科的綜合知識,因此,傳統的僅僅依靠單一的學科知識解決科學研究的問題已經不太現實,這就需要培養研究生多學科交叉融合知識的能力,鍛煉研究生多角度、多方面思考問題的方法。
4.3 團隊融合創新
多學科導師組成的科研團隊的培養模式必然會產生多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合,能夠將多學科的背景、專業知識、思維方式及科研能力相結合,以發揮其最大優勢,這種培養模式能夠更好的適應當前形勢下研究生培養的需求。
融合環境與能源化工協同創新中心的4個省部級創新團隊,結合創新團隊融合承擔的國家級和省部級重大重點科研項目的實施,鼓勵5個環境類碩士點的圍繞跨團隊的重大科研任務開展創新研究,進一步拓展研究生的重大科研創新能力。
4.4 行業協同對接
根據協同創新體中重慶化醫集團、重慶遠達環保等行業產業的高層次創新人才需求,凝練創新方向以實現與環境類行業產業的需求對接互動。有計劃地組織環境類研究生在行業產業的企業工程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和企業技術中心開展創新研究活動,培養符合行業產業需求的創新能力,實現創新成果向行業產業的轉化。
5 結束語
多學科、多平臺的協同創新方法培養研究生是一個系統而且復雜的過程,高等院校是這一過程中至關重要的環節。高等院校要積極發揮自己的優勢,為國家培養新環境下需要的綜合性研究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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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動態環境;可持續成長能力;提升機制
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在當今的動態環境下面臨更大的挑戰。為什么有的企業壽命短暫,成為“流星企業”,而有的企業能基業長青,成為“百年老店”?怎樣實現企業的可持續性成長?因此,尤其在當今的動態環境下,企業可持續成長能力的形成及提升機制的探討顯得很有必要。
一、企業可持續成長的內涵
企業可持續成長不是成長過程中某個相對獨立時期的狀態,而是對企業總體發展趨勢的反映。盡管目前對企業可持續成長的概念提法不盡一致,但其內涵都包含基本的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企業在存活下來的前提下,力求整體成長壯大,在質和量兩方面不斷提升;另一方面是在相對長的時間內整體呈現穩定成長狀態,成為行業內的“常青樹”。事實上,兩方面是密切相連的,共同構成企業可持續成長的基本分析框架。文章將首先分析動態環境下的企業可持續成長的演化路徑,在其基礎上再探討企業可持續成長能力的形成及提升機制,旨在提升企業動態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成長。
二、動態環境下的企業可持續成長的演化路徑
迄今很多學者探討了企業成長,但大都是在靜態環境下研究的,這對動態環境中的企業來說,說服力不是很強。動態環境作為當今企業的主要生存背景,具有高度的復雜多變性和不確定性,在此成為討論的假設前提。
企業的成長狀態一個相對意義上的概念,是相對于同行業的企業發展狀態而言的。從這個意義上企業的成長建立在與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之上,能不斷的創造其競爭優勢才能實現可持續成長。當今企業想在動態環境中長時間的維持某個競爭優勢非常困難了,整體的競爭優勢都是建立在持續、短暫的相對優勢上。只有不斷的積累新的競爭優勢,也就是保持動態競爭優勢,才能使企業可持續成長。
動態環境下,企業面臨的競爭是激烈的,競爭優勢也快速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舊的競爭優勢可能消失,新的優勢產生并起到主導作用。要保持整體上的持續競爭優勢,只有在企業的成長過程,特別是在代際成長中持續的創造出新的競爭優勢以更新舊的競爭優勢,依靠動態競爭優勢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企業的動態能力是其動態競爭優勢的源泉,動態環境下,企業先前擁有的能力所發揮的優勢可能會接近極限水平,此時,企業只有不斷發展新的能力形成企業的動態能力,即企業可持續成長能力。因此,在一個動態復雜環境下,企業要想保持可持續性成長必須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要獲得持續的競爭優勢必須建構動態能力,形成“動態能力持續競爭優勢可持續成長”的路徑。
三、企業可持續成長能力的形成及其提升機制分析
1.可持續成長能力的形成
企業可持續成長能力的擁有即要企業獲得動態能力,動態能力的獲得需要不斷的創新,推動企業的能力不斷更新,保持動態創新的勢態。此處的創新不僅是技術和產品方面的,還包括組織結構、營銷策略和管理等方面的。如何使企業保持動態創新的勢態?本文認為是在有能力的企業家的領導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適的發展戰略,對未來的發展領域進行準確定位,充分利用擁有的資源,應用組織能力,不斷進行學習,進而進行動態創新。這其中包含企業家、資源,組織能力、學習能力四個要素。
創新在不斷的學習中進行,通過研究已有的知識,改進或發現來進行創新。動態環境下,前沿的知識快速更新,要想通過學習實現創新,容不得企業進行漫長期限和低效的學習,且企業擁有的資源能力有限,不能進行太寬泛領域的學習,所以需要企業進行精準和高效的學習。
精準和高效的學習需要企業家有效發現和利用市場機會,制定合適且明確的發展戰略,確定發展領域。只有有了明確的戰略定位,確定了實現戰略目標的實施計劃,企業的學習才是有方向性和爭對性的。當然,這也要企業家具有戰略思考能力,進行戰略定位;具有創新意識,勇于創新實踐并承擔經營風險,才能實現戰略創新,引導企業不斷學習和創新。同時,企業現有的資源和組織能力也是其學習創新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這里所指的企業資源是廣義上的,包括一切能為其控制或利用的內外部資源集合。它是企業生存的根本,承擔著基礎角色。
此處組織能力包括剛性和柔性兩個方面。剛性方面的能力是外在的,可以物化的,能迅速被模仿和獲得。柔性方面的能力是根植于組織中的,不能被輕易模仿和獲得,如積累的經驗、行為規范、價值認同等。組織能力在企業活動的每個環節都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形成企業持續競爭優勢的基礎。
在不斷學習進行動態創新的過程中,以上四個要素所起的綜合作用至關重要。企業家起主導作用,直接影響著企業成長的進程。資源和組織能力作為兩大基石,起著基礎的支撐作用,離開它們就失去了企業成長的基礎。學習能力是企業動態能力的形成和維持的必備能力,貫穿著學習創新的整個過程。
2.提升機制分析
通過以上的分析,企業要在動態環境下培養和提升動態創新的能力,可以著重從提升企業家能力、儲備戰略性資源、重視人才培養和制度建設、建立學習型組織和加強創新五個方面進行。
(1)提升企業家能力
提升企業家能力主要是培育企業家精神。企業家精神是企業精神“人格化”的集中體現,它是整個組織所體現出來的核心精神,非某個自然人的精神情感。培育企業家精神一方面要企業家不斷“修身”,提升自我的能力,特別是培養創新精神,勇于進行創新實踐;另一方面要完善有利于企業家創新創業的的制度安排,這不僅是企業,社會和政治法律也要建立支持鼓勵和保護創新的法律制度和機制,為企業家精神的培育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2)儲備戰略性資源
在動態環境下,可持續成長的企業總是能抓住機會,渡過危機,實現代際推進。雖然有時看似帶有某些偶然性,但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企業,其擁有的戰略性資源是必然因素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Penrose的“內生成長論”,企業擁有的資源是決定其能力的基礎。把未利用資源作為創新能力的重要來源,它的繼續可利用性是企業成長的原因。戰略性資源是資源中讓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核心部分,適度的儲備戰略性資源,既能防止企業行為的短視性,又能為未來抓住市場機會做好準備。
(3)重視人才培養和制度建設
企業作為一個有主觀能動性的組織,智力資本占據核心地位。知識經濟時代,人才競爭成為企業競爭的主戰場。所以要重視人才的培養,促使員工進行職業規劃,鼓勵學習和創新,加強能力提升,建立健全人才激勵制度,為企業可持續性成長建立好人才庫。企業的發展壯大是一個持久的過程,相應企業組織也會不斷增大,良好的組織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所以,需要建設一套完備有效的制度,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的制度應具可實施性,靈活有效。要使制度落到實處,切實起作用,注重制度的推行、檢查、評估和反饋。用完善的企業制度為企業的可持續成長提供保障。
(4)建立學習型組織
組織學習能力是企業成長的必備能力。為了深入學習,實踐創新,學習型組織的培育是企業持續要做的必修課。如何建立學習性組織?具體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著手:一是持續推進學習型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學習機制和激勵制度,為建立學習型組織保駕護航;二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身體力行,樹立學習榜樣,起到表率和引導作用;三是要將主動學習根植于組織文化中,營造人人學習的氛圍,促使全員參與學習。
(5)加強創新
創新作為企業持續獲得能力保持競爭優勢的法寶,加強創新是必須且必要的。一是要增強全員的創新意識,不能安逸現狀,從思想認識上重視創新;二是培育創新能力,從尋找創新方向目標,學習和應用創新方法到創新成果的孵化及應用整個過程的知識和能力都要不斷積累和提升;三是對創新過程控制的把握,有效適時的控制創新風險,創新都具有風險,一旦創新失敗,帶來的損失要控制好,才能保持整個企業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成長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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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主體;多元主體治理模式;制度供給力;互動
中圖分類號:F323.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1)12-0065-03
農村生態環境是在消費使用上具有競爭性而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資源,對其使用和保護容易產生外部性和搭便車行為。在保障我國農業生產安全、促進農民增收的同時,要加快探索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新路徑、新模式,以實現人與自然以及代際間的可持續發展。
一、城郊農村生態環境污染源分析
1.來自農業生產的污染。城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它不僅影響著農業生產,也影響著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通過對廊坊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的考察,發現農業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是造成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城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污染類型雖然具有普遍性,但其主要污染原因并不同于遠郊農村。
首先,隨著城市外擴帶來需求的增長,越來越多的外來人口聚居在城市近郊。這些外來人口從當地租來土地,建大棚栽種蔬菜。通過對廊坊市近郊農村的實地觀察和對租用者的隨機訪問發現,大多數外來農戶的土地租約在3-5年,屬于土地的臨時租用者,他們對土地和周邊資源的保護意識不強,只是追求在租約內盈利最大化。對于“購買農膜時都會注意什么問題”的詢問,幾乎沒有租用者考慮過農膜的降解問題,他們只關心農膜的透光度、防霧度等會對生產產生直接影響的因素。而且除了降解問題,農膜回收也很困難,統一處理的不足十分之一,已經成為農地的白色污染。
其次,出于盈利的需要,農民栽種的多為反季節蔬菜,為保證產量,防治病蟲害是必須的。從栽種前的大棚內部殺菌到蔬菜成熟、罷園,平均每畝土地需要使用農藥總量在5.25公斤左右,而能夠被植物吸收利用的不足30%,其余幾乎都殘留在土地中。由于氣候原因,一年只能栽種兩季,年平均凈收入每畝不足五千元,出于成本與收益間的權衡,雖然知道市場上現有的價格昂貴但低毒高效的農藥對保護農地產能有利,但這種農藥并不會成為農戶的首選。
最后,雖然農戶的租約一般在3-5年,但調查中發現在同一塊土地上栽種同種類型蔬菜的年限大多超過五年,由于同品種連作加上不倒茬、不休耕因而導致土壤板結。雖然農家肥有利于保持土壤生產能力,但是見效慢,所以農戶在選用農家肥的同時會更多的投入化肥的使用量,以期在最短的時間內見效。農家肥與化肥的使用比例大約在1:3,然而化肥的平均吸收率不足十分之五,殘留在土壤中的重金屬等化學元素間產生的拮抗作用會影響農作物產量,農戶為了增產又會使用化學肥料,這樣就進入到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中。
2. 來自工業生產的污染。隨著城市化和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近郊農村成為工業發展的重要區域,工業廢水廢氣是城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污染源之一。由于地域原因,這些工廠布局分散,進行科學統一管理不便,工業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染了農村周邊的生態環境。據統計,鄉鎮企業每年有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其中廢水排放量30億噸,固體廢棄物排放量達到3000萬噸。同時這些企業并不關心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大噸位卡車的進進出出破壞了農村道路等,導致村民生活環境日益惡化。
除了工業污染外,城郊農村面臨的一個新污染源就是城市外擴過程中的建筑殘留物污染。因為后續資金不到位和市場需求等原因,城市近郊有些村莊只是進行了拆遷便閑置下來,大量的磚頭瓦塊堆積在村莊,這些建筑殘留物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
3.來自生活方面的污染。生活垃圾是城市近郊生態環境的另一個主要污染源。導致城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生活垃圾一方面來自于農民們自身的生活,另一方面來自于城市的轉移。以廊坊市為例,居民生活垃圾排放量逐年增加,并且包裝物等化學制品固體垃圾比例逐年上升,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明顯不足。考察中發現,城市近郊農村幾乎沒有生活廢水集中收集排放設施,90%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潑灑在院外的馬路上或者屋后田地里。含有洗衣粉等化學制劑的生活污水滲入地下,污染了地下水,影響村民的飲用水質量。
近幾年,我國新農村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考察中發現農村垃圾回收站或回收池的建設量不足三分之一,一般一個村莊只有一個回收點,這些回收站或池的使用率不足30%,大多數生活固體垃圾仍然堆放在田間地頭,夏天惡臭難聞,雨天就順著雨水流到路上,嚴重堵塞道路,污染生產環境的同時又進一步污染了村民的生活環境。
二、城郊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不足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1.傳統市場為中心治理模式的缺陷。生態環境治理者求助于科斯的產權交易理論,希冀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可以有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然而,事實證明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手段并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市場的本質是逐利,以市場為中心的生態環境治理必然走向失靈。
首先,在市場環境下,農民個體不會自主采取行動保護他們的生產和生活環境。在存在競爭的市場上,產品或服務被生產和交易的原因在于其生產者能夠從中獲得收益,即成本小于收益,然而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是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其成果能夠被所有村民分享。農民是簡單的個體,在保護農村生產和生活環境的活動中,自己和他人之間存在替代效應。環境保護產生的正外部性的成果會為居住村莊內的所有居民享受,但是成本卻是由實施者自己承擔,在成本不能由全社會或者居住領域內的所有居民分擔而收益卻可以共享的情況下,奧爾森的結論又一次被驗證:個體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集體行動困境出現。另一方面他們無法自主的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生活環境的原因還在于,農民個體的力量對于整個村莊而言是微薄的,影響力不大。其次,科斯的產權理論――“在產權明晰,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力在最初是如何分配,都會帶來有效的資源配置和財富最大化”[2]中包括“產權明晰”和“交易費用為零”兩個嚴厲的假設,將產權理論應用到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必然存在嚴重的局限性。我國農村分散化經營的特性,使得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無法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況下實現明晰的產權界定,更不要說交易成本為零。因此無法應用市場實現生態環境的有效治理。
集體不作為加上農村生態環境無法有效實現明晰的產權界定,簡單的以市場為中心的治理方式不能有效解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
2.傳統政府為中心治理模式的缺陷。在市場無法有效解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時,政府回歸到治理的中心,然而,以政府為中心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自然地把其他主體排除在治理體系之外,政府由于有限理性、政策滯后性和尋租等亦被證明無法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首先,我國政府的考核體制決定農村生態環境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經濟增長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標。地方政府將農用耕地征用外租給企業辦廠或者賣給開發商建樓獲得的收益遠遠高于農業生產所得,同時,由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周期長,收益具有滯后性,結果不易定量分析,所以地方政府對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并不高,有些甚至為了發展經濟不惜破壞環境,環境成了發展經濟的犧牲品。其次,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基層政府間和農村村委會間的協調。導致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達不到規模經濟效應,收效甚微。最后,政府也無法解決信息不完全問題。“沒有準確可靠的信息,中央機構可能犯各種各樣的錯誤,其中包括主觀確定資源負載能力,罰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過了背叛者等。”[3]政府并不是萬能的,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政府也無法解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搭便車行為。
無論是以市場為中心的產權交易治理模式,還是以政府為中心的治理模式,都無法提供有效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和措施。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并不是在市場與政府間的非此即彼的簡單選擇,構建一種包含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多元主體治理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三、城郊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條件
“制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或者更規范的說它們是一些人為設計的型塑人們互動關系的約束。”[4]構建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主體互動治理模式能否實現,需要考慮制度供給的動力能否推動現存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路徑的轉變:只有當制度供給的動力大于阻力時才能實現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的轉變。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四個行為主體:政府、農村自治組織、企業和村民。考慮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制度供給必然要考察這四個主體的制度變遷力,即考慮多元主體制度供給的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只有當制度供給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時,各個主體才有動力去推動制度的變遷,如公式①。
制度供給力=制度供給預期收益-制度供給預期成本>0……①
其中制度供給預期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放棄該行動所得到的正、負收益,所以:
制度供給力=制度供給預期收益-(制度供給直接成本+制度供給貼現率)>0……②
1.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分析。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政府包括中央一級政府、省市級政府和鄉鎮政府,其制度供給力如公式③。
政府制度供給動力=N(g)=F(cg,lg,mg)=N(cg)+N(lg)+N(mg)……③
其中,g為政府,cg為中央政府,lg為省市級政府,mg為鄉鎮政府。
首先,考察中央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農業是我國的基礎產業,農村生態環境是農民和城鎮居民賴以生存的物質環境和生產資源,農村生態環境的惡化會直接影響我國糧食生產,會對我國的長期發展、綜合國力產生深遠影響,所以中央政府極為重視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不僅能夠提高中央政府的社會形象,還能夠穩定社會,夯實執政基礎。同時保護生態環境也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所以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并且會在以后的發展中不斷加大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和政策傾斜度。而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中央政府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投入的金錢和人力成本很少,主要負責生態環境治理規則的建構。因此,由公式②可以得出:中央政府對于農村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給動力N(cg)趨向于無窮大。
其次,考察省市級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力。根據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制度,省市級政府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付出的人力、物力等直接成本較高,同時,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意味著要調整農村經濟發展結構,甚至關停一些利潤豐厚但對生態環境破壞較大的企業,會減少本地財稅收入,在加重了地方政府負擔的同時也影響地方政府的工作績效。不明顯的收益與實實在在的成本之間形成明顯的反差,因此,省市級政府對于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N(lg)并不確定,很多情況下走向消極應對。
最后,考察鄉鎮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鄉鎮政府是我國基層行政組織,其主要職能在于輔助上級政府完成政策的執行、中央精神的下達和民意的上傳,其決策影響力極低。因此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雖然他們最了解生態環境的具體情況,最清楚哪里需要治理,但不能影響上級決策,其制度供給力主要取決于上級政府的政策供給力。
根據公式③,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給動力遠遠大于0,而省市級政府和地方鄉鎮政府的供給動力不確定,因此政府能否有效推進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主要還取決于如何調動基層政府的工作積極性。
2.農村自治組織對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分析。農村自治組織包括農民自治委員會和農民自發組建的、有組織、有目的的生態環境保護組織。農民自治組織同政府和市場相比具有信息獲取更加通暢的優勢,對于自己居住地生態環境的保護內在需求力極強,對推進生態環境治理模式轉變的積極性很高,他們需要付出的成本主要集中在體力方面,對于資金的付出很少,所以根據公式②,農村自治組織對于農村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大于0。
3.企業對農村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分析。企業對于農村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給預期直接成本包含治理污染的直接費用、減少資源使用量而尋找替代生產要素的成本、由于轉變生產要素所需要的技術革新等。企業采取保護環境的貼現率較低而保有現存的開發使用量的貼現率較高,減少自然資源的使用雖然有利于企業形象的提升和企業的長遠發展,但是不能滿足企業對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由公式②可知:企業進行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給的動力小于0,并且有趨向于負無窮的可能。
4. 村民對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分析。分析村民對維持自己生存的生產和生活環境治理模式的制度供給力就必須要考慮農民群體特性和他們的耕種經營模式。土地是農民收入的主要甚至唯一來源。在此基礎上,農村生態環境改善的直接受益者便是農民自身。農村土壤、水質等生產生活資源的改善,有利于農民生產的順利開展、生病率減少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但調查中也發現農民的環保意識很低,被調查地區僅有34%的農民會主動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生存的環境。雖然對自己居住的生態環境治理的預期收益較大,但由于預期成本是由居民自己承擔,而治理生態環境帶來的收益卻可以為村民集體共享,所以出于自己利益得失的權衡,他們對生態環境治理的期望雖然大,但具體制度供給的動力卻較小。
由以上對四個主體的制度供給動力分析可見,只有中央政府的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給積極性極強,而地方政府、企業和村民要有中央的激勵政策或者強制性措施才能有效的參與到環境的治理中。
四、實現城郊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建議
如何在市場和政府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實現治理成本和產權劃分間的平衡是當前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不足的途徑之一,因此,要構建多元主體互動治理模式,實現市場和政府間的平衡。多元主體互動的特點在于他們在形式上是相互獨立的,這樣能夠實現決策上和執行上的多個中心點,能夠分級、分層、分段地處理農村生態環境面臨的各種問題。
1.構建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除了市場和政府治理缺陷外,激勵措施的缺乏也是導致治理不足的一個原因。外部強制性和選擇性激勵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環境治理行為,但強制行為往往容易進入一種惡性博弈,所以構建政府、市場和社會多元互動的治理路徑需要構建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中央政府可以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評價指標納入新農村建設績效考評體系中,將物質獎勵與非物質獎勵結合起來,設立生態環境治理專項資金,并根據實際情況逐年調整,激發地方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加大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行為的財政補貼,運用稅收手段、行政手段引導、調節市場,規范企業等環境污染源行為,創造良好的多元主體互動體制。
2.加強政府與市場間橫向協作,形成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規模經濟。農村生態環境具有很強的區域性,治理具有明顯地方化傾向,致使成本增加而收效甚微。因此,地方政府要從農村自然和文化發展的角度出發,根據具體生態資源的特征和治理的外部性、成本收益比,在經費使用、治理方法上合作創新,通過組建包含市場、社會和政府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機構等方式以減少成本,增大效益,實現生態系統的跨域管理和治理行為的有序進行。同時,減少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及其他生態環境治理主體的管制和控制,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形成生態環境治理的規模經濟。要努力填補城市和鄉村之間的斷裂層,合理規劃城市發展路徑,不要讓農村來承擔城市發展的痛苦。
3. 加強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意識培養和技能培訓。政府要建立清晰的環境報告體系和生態環境保護預警機制,并且輔助于一定的執行措施。具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季度召開一到兩次生態環境治理總結和學會,及時披露本地區該季度內生態環境治理情況,獎勵做出貢獻的企業,批評未達標企業,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感和生態環境治理意識;充分發揮公民間既有的社會資本和異質性資源,增大彼此互動信息量,及時發現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的顯性問題和隱性危機,防患于未然;建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信息溝通平臺,利用社會資本實現農村生態環境的有效治理。同時政府要發揮掌舵者作用,依據市場形勢,制定適宜的產業政策,引領企業轉變生產觀念,開發綠色農業,發展綠色經濟,從源頭上保護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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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鴻業.西方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27.
關鍵詞: 生態環境治理; 市場調控模式; 政府強制模式; 企業自覺模式; 多元共治模式
中圖分類號: D91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973(2012)04-0052-06
一、引言
回顧漫長的人類歷史,生態環境問題在工業革命以前,對人類生存和文明的影響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因為在此之前,生態環境問題的形成,主要源于環境自身的變化,如洪水、干旱、地震、海嘯、臺風等,所以又稱為原生性生態環境問題或內源性生態環境問題;但在工業革命這一人類發展史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之后,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因為這一時期的生態環境問題,如森林銳減、酸雨擴大、陸地沙化、水資源污染等問題的出現,其始作俑者為人類自己,所以又稱為次生性生態環境問題或外源性生態環境問題。若忽視這一問題,其導致的直接后果將是人類文明的斷送。時至今日,世界各國均已認識到該問題的嚴重性,并試圖通過市場調控、或政府強制、或企業自覺等各種治理模式的嘗試,能有效地遏制住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并使其好轉。然而,在進行眾多的嘗試之后,無論是實踐工作者還是理論研究者,均發現上述任何一種生態治理模式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都會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基于此,相當比例的學者提出生態環境的多元治理模式,以期通過主體的多元化,實現治理過程的協商化、治理結果的實效化。筆者將在梳理上述幾種生態環境治理模式各自內涵和特點的基礎上,對彼此之間的優缺點進行比較分析。
二、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
(一)概念
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認為,應當通過產權界定,使公共物品私有化,來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識,新制度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從產權、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外部性問題,并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成本為零,或者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響交易雙方的決策時,無論產權初始界定如何,私人之間通過協商、談判可自行解決外部性問題而無需政府干預。由此可見,在生態環境治理問題上,市場調控的目的在于通過產權的界定來減少共有物,從而盡可能減少“公地悲劇”發生的廣度和深度。而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即指將生態環境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對不同的生態環境資源進行稀缺程度的界定,以此促使人們進行技術革新,合理開發并有效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全過程。盡管這一模式在理論上可以解決外部不經濟問題,但在現實中,由于生態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使得“搭便車”現象比比皆是。[1]
(二)特征
1. 生態環境的私有性。在古典經濟學看來,每個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動機,而對公共的事物則關心較少,甚至沒有。哈丁的“公地的悲劇”、普遍使用的“囚犯困境”和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邏輯”,無一不說明在特定情況下,公共事物總是得不到應有的關懷,進而出現悲劇性的結果。所以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認為,如果將生態環境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使其有了明確的產權界定,就會明確損害責任,實現外部性的內在化,即讓生態環境副產品的社會成本轉化為私人成本,而不是由社會、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分攤,從而有效抑制生態環境問題。這一特征,也是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得以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
2. 生態治理的市場性。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總是存在著矛盾的兩方面。即一方面,生態環境資源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類對其需求卻是無止境的。從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其最佳狀態就是緩和雙方矛盾,實現生態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亦稱帕累托狀態。即指社會用最低成本生產人們需要的產品,在既定的投入和既定的技術條件下,使資源利用能達到最大滿足水平的狀態——沒有使其他人境況變壞而使自己境況變好的狀態。實踐證明,以自然的資源配置方式和計劃資源配置方式在理論上和事實上是難以實現帕累托最優配置狀態的,而市場資源配置方式則是可行的。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主要是運用管理合同、BOT(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合資、TOT模式等不同市場調控形式,通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實現建設與運營的產業化、市場化,從而彌補生態環境治理的資金缺口,并提高效率。
3. 資源配置的有限性。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有助于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但這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不僅包括市場的完全競爭性、完善的產權制度,還包括完全信息、體現價值的市場價格體系等。事實上,有些條件往往是很難完全具備的。如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市場是不存在的,沒有價格,并不能通過市場行為來進行交易;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的產權是不能明確界定的,像臭氧層、公海、大氣等;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盡管產權可以界定,但需要更多的交易成本來維護其產權。此外,還有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價格的影響因素極為復雜,有無形與有形之分,要想合理體現其價值是非常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市場調控模式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有效配置能力是極為有限的。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彌補生態環境治理的資金缺口。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建設大量的環境基礎設施予以配套,但如果單純依靠政府,是難以提供足夠的建設資金,對此就易造成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污染處理不及時等問題。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可以調動大量的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的治理,彌補政府的生態環境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缺口。二是提高生態環境治理的效率和服務。在生態環境共有的情況下,一些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企業容易形成壟斷,在進行管理和技術創新方面缺乏足夠的動力,企業員工也缺乏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從而造成生態環境治理的效率低下,服務質量不高的局面,而市場化的結果則是效率的提升與服務質量的優化。三是促進人們節約使用最稀缺的生態環境資源。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引入了價格機制,并以此作為衡量其稀缺程度的尺度,人們必須通過購買才能使用。這就會督促人們在利用生態環境資源時,盡量避免浪費現象的發生,并引導人們努力探尋可替代的資源,從而節約使用最稀缺的生態環境資源。
2. 不足。一是市場的不完備性難以克服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負外部性問題。由于市場的不完備性,使得一些市場主體在運作環節面對各種成本與收益的選擇時,往往對生態環境這一因素會有所忽略。加之環境投資者在改善環境的過程中,環境改善的全部收益并非其投資者所有,而是全社會共享,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二是“經濟人”假設的前提,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經濟人”一般都秉承個人主義和利己主義的道德原則來行事,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他們會圍繞著如何獲取最大限度的利益來進行思維和實踐。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矛盾時,他們會毫不猶豫地以損害社會利益為代價,不僅不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反而會造成更大層面的環境染污。三是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影響市場調控模式的效用。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在實際運行中,由于生態環境污染的對象是多數的,如果按照上述生態環境私有性的程度,需召集所有利益相關人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賠償或獲得補償)。而這種活動往往是要花錢的,這一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就產生了交易成本,這筆費用的存在自然對該種模式的效用會產生影響。
三、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
(一)概念
20世紀3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無疑給政府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在這一干預主義的指引下,政府被賦予了生態環境治理的主體性和合法性,其治理功能和干預權力在人們對政府的迷信和崇拜中,被人一再鼓吹,并無限放大,進而產生了一種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所謂政府強制模式是指在生態環境治理中,政府被視為唯一的管制主體,通過依賴其行政性、經濟性、法制性等手段,規范社會各界在開發、利用生態環境資源中的行為,并強制其承擔相應生態責任的總稱。這種生態治理模式在初始階段,對于解決“看不見的手”——市場所存在的“市場失靈”問題,發揮了極大的作用。該治理模式強調發揮政府生態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通過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操控各種生態環境政策和制度,治理過程完全依賴現行政府的行政體制,從而使得整個生態環境治理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2]
(二)特征
1. 政府權力的無限性。為提高政府生態環境治理的效能,政府長期扮演著環境公共物品提供者、政社合作和政企合作的倡導者、區域合作的推行者等角色。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被視為利益博弈的協調者和仲裁者,是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最權威、最無私的代言人,能夠代表公眾的意愿和利益來行使生態環境治理權,理性地配置一切權力、資源和社會福利。另一方面,由于生態環境治理中存在外部性,尤其是負的外部性,這恰是市場交易無法自主實現的,而政府卻能有效地解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消費中的“搭便車”行為和供給不足等問題。對此,邁克爾·泰勒用一句話予以概括,“如果沒有國家,人們就不能卓有成效地相互協作,實現他們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不能為自己提供某些特定的公共物品。”[3]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識,政府成為壟斷生態環境治理的唯一主體,其他社會行為主體根本無法也無緣染指這一公共事務,因為它們不具有合法性,處于事實上的被“排斥”、“邊緣化”狀態。同時,為了不斷維護和增強公共利益,人們還認為政府應盡量擴大自身介入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范圍和程度。
2. 政府干預的直接性。根據斯蒂格利茨的理解,政府干預是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通過稅收、強制、處罰等一系列措施,對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干預,以實現生態平衡、環境優化等政府預定的目標。政府干預的主要功能在于糾正市場失靈,解決生態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問題。一般來說,政府的干預手段可分為兩類,即直接性干預和間接性干預。政府直接性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最常用、最典型的行政管制方法是政策,它通過制定各類法律法規或排放標準來控制污染,其中不免伴隨著暴力和強制;而政府間接性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該方法具有市場激勵導向,旨在鼓勵實施環保措施或減少污染的戰略,而不是迫使污染者遵守某個條例。將兩種方法相比較,不難發現,由于政府是社會上唯一擁有合法暴力權的主體,在生態環境治理中,政府直接性干預的行政管制方法獲得了更多的重視。事實也證明,在世界大多數國家,該方式在環境政策中處于主導地位。同時,政府直接性干預的實踐是依托中央集權式的管理體制,大部分環境政策制度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體制進行實施。因為中央政府是社會生態環境利益的總代表,是以強制性手段來行使國家生態環境治理權。而地方政府則是接受并執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對上級政府負責。
3. 政府管理的行政性。盡管政府可以運用行政性、經濟性和法制性等各種治理手段,但在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中,政府一般采用以自身能夠直接操控的手段為主,即大量使用行政性治理方式。因為在政府對生態環境的治理中,其貢獻值占據了絕大部分比例。政府承擔了從宏觀政策的制定、微觀環境質量監控、環境產品或服務提供等所有生態環境管理和治理活動。可以說,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無論是制定還是執行,都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其他諸如社會組織和公眾即使參與了,但由于自身行為能力有限,也只能在政府的行政性命令之下進行,使其具有較強的“政府依賴性”特征。經濟性和法制性等治理方式在這一模式中,只能視其為政府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輔手段。從實踐來看,若要確保上述兩種治理手段能正常運用,首先必須以政府大量投入為前提條件,而這往往又需要耗費較多的財政資源,無形中也給政府施加了極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從這一意義上來講,經濟性手段和法制性手段也可看作是行政性手段的一部分,是一種以收費、罰款等經濟價值來進行生態環境治理的行政性管理手段。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組織和協調配置各種治理資源的權威性。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是一項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的復雜而又艱巨的任務,幾乎與政府的各個組成部門都有著密切的聯系。換句話說,生態環境治理是一個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和綜合性極強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足夠的權威和能力來組織、協調配置各種治理資源。二是應急處理各類突發生態環境問題的高效性。如前文所述,次生性生態環境問題一般具有偶發性、突然性、緊急性的特征,其有效解決依托行政機構的快速反應和高壓態勢,需通過制定和執行強制性的生態環境政策扭轉并消除其負面影響。政府強制模式的這一優勢可以說是其他任何模式所無法比擬的。三是限制和引導經濟人在經濟活動中保護環境。經濟人出于對個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孜孜追求,并不會主動采取措施防治生態環境的惡化,從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需要政府出面,強制采取各種措施,對污染和損害生態的其他活動加以限制。
2. 不足。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模式由于受政績考核、晉升機制、稅收體制等因素影響,下級政府一般不愿將生態環境治理的真實情況向上級政府反饋,從而規避了因生態環境治理不力等問題受上級政府查處的可能性,導致上級政府不能全面掌握下級政府的執行情況。二是生態環境治理成本高昂問題。由于政府強制模式是對政府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的絕對崇拜,使得政府統包統攬了涉及生態環境治理的所有問題,其所需的大量人力、財力和物力,均由政府“買單”。加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生態環境治理成本不斷攀升。各級政府捉襟見肘的財力使得該模式難以長久維系。三是制約其他生態環境治理主體能力的發揮。政府在治理生態環境問題時的強勢,使得社會資源很難介入。既限制了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等社會力量參與能力的發揮,也制約了這些非政府的社會治理主體的發展壯大。此外,政府在浪費大量可利用社會資源的同時,還不可避免地走了許多彎路,從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效率。
四、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
(一)概念
盡管工業革命后產生的工礦類企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其為企業主或股東謀求經濟利益的本質也為社會集聚了大量財富與資源。隨著“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這一科學發展觀理論的深入發展,人們不斷認識到,面對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社會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必須解決整個社會在經濟發展中生態環境資源過度消耗的問題,不斷減少環境污染,使社會各活動主體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特別是企業還應充分認識到,要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活動,致力于成為對全社會負責任的企業,并以此取得消費者與全社會的認同感,從而保證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下,企業積極地、自覺地參與生態環境治理也就顯得順其自然。對于這一企業自覺性的行為,筆者估且稱之為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即指企業為履行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使用資源的社會責任,在發展經濟社會的各項活動中,自覺地考慮其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盡量降低其產生的負面影響的全部活動的總稱。這一模式的運行,完全依賴于企業的自覺性,并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而是需要企業通過額外的努力來實現生態環境的改善,如嚴格自控污染的排放量,定向增加治污資金投入等。
(二)特征
1. 治理承諾的自愿性。經濟增長的粗放型是人們通過高強度的作業將地球上儲存的不可再生性資源開采出來,再經過生產加工和消費環節又將大量污染物和廢棄物向自然界排放出去。在這里,社會各活動主體把大自然當成了天然的資源庫和垃圾場,享受著無限的權利,卻漠視全社會和全人類的責任。特別是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盡管自身就是生態環境問題的最重要污染源,但在當前,“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聲明將自覺遵守UNGC、GRI、AA1000、SA8000等規范和標準;同時,也著手制定本企業的行為規范,用來規范自身和供應商行為,并且定期反映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年度報告。”[4]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浪潮的推動下,企業逐步認識到承擔生態責任的重要性,并將其付諸于實踐。誠然,這種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是值得肯定的。與此同時,我們不禁要思考,由于承擔生態環境治理責任將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影響企業的短期收益,這一模式的成功實施,僅憑企業的自覺性是遠遠不夠,還需大量外力對其施壓,當然這里并不是說僅靠政府的強制性權力所致,而是作為消費者的公眾及社會組織對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視與配合。
2. 治理形式的多樣性。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由于源于企業自身的認識,所以盡管是同一地域或同一行業,企業自覺的治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因為對整個社會而言,沒有同樣的負面效應和同樣的環境標準要求存在。這就使得社會的成員將按照各自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或公共機構作用發揮的不同來確定其治理的形式。具體而言,主要有如下幾類:一是單邊承諾,指企業自身制定生態環境治理的目標計劃和所需遵循的條款,旨在加強與利益相關者(如企業、公眾等)間的溝通。但為增加其計劃的可信度和承諾的效力,往往會委托獨立的第三方(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或解決爭議事宜。二是私下協議,指社會上的污染主體主動與污染受害者(工人、當地居民,鄰近企業等)之間簽訂協議,以此約定污染主體應實施的環境管理計劃或需安裝的污染控制設備。三是談判性協議,指企業與其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內相關公共權威機構簽訂協議,主要涉及污染削減的目標、達成目標的時間表等,并約定在其轄區內的企業為達到約定的環境治理目標,而采取自覺性行動期間,公共權威機構不引入新的環境管制標準。四是開放性協議,指企業贊同環境管理機構提出的、與環境績效、生產技術或環境管理標準相應的監督標準和環境條款,并主動接受其對自身執行計劃情況的評價。同時,公共機構也向企業提供研發補助、技術援助和聲譽(如允許使用特定的環境標識)等形式的經濟激勵。[2]
3. 治理結果的雙贏性。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社會中的最大污染源——企業,若削減污染會增加其生產成本,導致企業產品價格的提高,人們會因此而減少產品需求,或因企業不愿提高產品價格而減少企業的利潤。那么,企業為何還要自覺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甚至采取高于政府管制水平的生態環境管理措施?其動力原因不僅僅是因為認識到企業自身所應擔負的生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企業的這一行為可以滿足消費者對環保商品的需求。因為企業通過消減污染,提升了產品的環境品質,再以廣告等手段向消費者傳遞環保產品與非環保產品(綠色產品和非綠色產品)的區別,逐步引導人們愿意為環境友好產品支付額外的費用。最后,企業通過產品環境品質的高低獲得出售環保產品與一般產品的價格差,從而實現企業收益的增加。即使有些消費者不會購買價格高昂的環保產品,若在同等價格下,還是會考慮選擇環保產品,這也是提高生產企業市場份額的有效手段。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減少了污染的源頭。在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中,企業成為治理污染的主體,對于控制污染的問題由“要我做”向“我要做”轉變,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環境管理機構與排污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道德風險”,減少了環境監測機構的執法成本,促進了社會參與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等相關工作的落實。二是降低了治污成本。與政府管制相比,企業自覺性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使企業有了更大的靈活性,允許企業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自主選擇符合其特定狀況的、更有效的削減污染的措施,從而達到環境目標,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三是填補了法律空白。當人們對生態環境提出更高要求時,由于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規領域存在制定周期長、論證費用大、調整不及時等客觀原因,往往會出現管制或立法滯后的現象,導致很多“政策盲點”和“法律空域”的存在。企業的自覺行為,特別是當在企業層面,采取高于現有環境法律法規要求的環境標準時,在一定程度上可謂是填補了因環境立法滯后所導致的負面影響。
2. 不足。一是缺乏對非自覺性企業的約束力。如前文所述,由于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自愿”,缺乏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動用任何手段強制其他企業參與。同時,由于政府存在制定環保政策、產業發展政策、財政政策等方面的滯后性,影響了社會各主體參與的積極性,導致一些企業寧愿“搭便車”,也不愿參與這種自我約束的行為。二是缺乏對自覺性企業的評估。盡管一些企業采取了自覺性的行動,并與利益相關者簽訂了許多協議,但這只是君子協定,沒有規定監測主體和定期報告制度等相關條款。加之缺乏相應的懲罰機制,使未達標協議方并不會認真考慮毀約后的實際影響。這不僅降低了企業自愿性承諾的可信度,還加大了對企業履約情況評估的難度。三是容易導致重復建設。企業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自覺參與,一般是個體行為,而非整體推進,這就容易出現“各自為政”的現象。即各個參與治理的企業從各自的投入成本、自身的排污量等角度出發,建設適合需要的環境治理基礎設施,而并不過多考慮鄰近企業的需求。從這一意義上說,企業在增加運營成本的同時,也增加了重復建設的可能性(如污水處理設施等),而這又可能會導致新一輪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五、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一)概念
無論是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還是政府強制模式,或是企業自覺模式,就其三者的本質而言,都為一種單一主體的治理思路。因此,如上文所述,均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不足。而多元共治模式則是打破了傳統觀念的束縛,提出既然政府、市場、社會都可作為治理生態環境的主體,而且各自有不同的手段與機制,那么在生態環境治理中,可以將政府的權威性、高效性,市場回應性、限制性,以及企業的自愿性、多樣性等各自優勢充分利用,從而提供一種“多元共治”的生態環境治理新范式。因為面對生態環境的惡化,各個主體將緊密聯系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誘惑的情況下,取得持續的共同收益。”[5]“多元共治”這一概念的提出,其理論基礎來源于治理理論(the governance theory)。它強調的是主體的多元性,強調多個主體間面對公共事務問題時,應通過明確分工、增進合作、加強協商的過程予以解決。所以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筆者認為可以將其定義為:政府、市場、公眾及社會其他主體通過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采取分工合作協商等方式將生態環境問題予以解決的全過程。當然,多元共治模式作為補充政府強制模式、市場調控模式和企業自愿模式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種生態環境治理方式也不是萬能的,也存在著治理失效的可能性,如一些學者提出的在“多元共治”模式下會導致“無中心”傾向的問題。應當指出,作為一種補充而確立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絕不能將政府排除出去,它依然是這個復雜系統中最核心的主體。
(二)特征
1. 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多元共治,其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即在生產公共物品、處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權力中心,而是存在多個供給主體,如社會組織、公眾等,這些公共和私人機構只要權力合法,均有可能成為某個領域的權力中心。因為這樣既可以保持公共事務的公共性,又可以通過多種主體的參與,對其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在性質相似、特征相近的前提下,形成一種競爭或準競爭的關系,從而破除傳統觀念中由單一主體壟斷的局面。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希望通過各個主體間的競爭,迫使其進行自我約束,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并增強回應性。因為除了運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市場的調控手段對生態環境破壞者予以嚴懲或排斥外,其他自發性成立的綠色環保組織也會通過系列活動對污染物的過度排放者形成一定壓力。這些政府、市場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就是多元共治模式的生動體現,使生態環境治理不再步入私有化和國有化的兩個極端。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多元共治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在承認政府強制對于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的同時,希望政府將部分權力讓渡給市場或其他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它們的積極作用,共同解決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
2. 治理方式的合作性。生態環境多元共治模式的實踐,得益于政府在生態環境中管理權力的簡化。此處的“簡化”一詞并非否定政府的作用,相反是要強化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即政府在宏觀調控和微觀操作層面保持的公正性。同時,各主體通過建立合作、協商的伙伴關系,確立生態環境意識的認同感和共同的生態環境目標。其實質是指建立在生態環境的公共利益、市場原則和價值意識認同的基礎上的合作,依賴的是合作網絡的權威。這里的合作性有著自己的特征:即一是合作是過程導向的社會性行動,是有著明確方向的連續性過程;二是合作是一種共同的行動,其各主體均是獨立而有個性的;三是合作者考慮的是合作行動的總體收益,而非個人期望通過合作過程能創造的收益;四是合作的行為是自主性的體現,即整個合作過程是自主性的實現;五是合作需滿足道德的審查和判斷,一般不涉足于求助法律;六是合作是一種社會生活,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標志。[6]
3. 治理結構的網絡性。原來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政府往往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來與上發號施令,整個治理結構是一種金字塔形,呈現出權力的高度集中、上下級之間關系的極度不平等性。而治理理論則主張政府應該主動走下“神壇”,以開放治理的體系,從而打破公私機構間的界限,將責任與權力賦予其他治理主體,并且逐漸形成一種平等協商、合作互利的伙伴關系。網絡性結構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將政府組織、私營企業、公眾自治組織、利益團體、社會組織等治理主體圍繞著生態環境問題,通過對話、協商、討價還價、談判、妥協等集體性選擇和行為,達成抑制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的治理目標。并建立共同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縱向、橫向或二者相結合的網絡狀結構,形成資源共享、彼此依賴、互惠合作的機制與組織結構。此外,在多元共治模式的網絡結構中,不同與上述三種模式的科層結構,最關鍵是在于各主體間擁有共同的邏輯性結構,而并非正式的上下級權威關系;從總體上看,是一種彼此平等、相互依賴的結構,不存在命令等級和科層鏈條的部分,也沒有科層制的形式。[7]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集眾所長,能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等各類治理主體的優勢,多元共治既承認政府強權、市場調控、企業自覺的作用,卻絕不單獨依賴誰,而是主張通過綜合性手段來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換句話說,治理污染生態環境的主因,單靠“堵”是遠遠不夠的,還要通過其他綜合性手段來進行“疏”。二是提高效率,在明確了維護生態環境這一公共利益是各類治理主體的義務之后,下一步就是治理成本的大家分擔。而這一結果不僅可以下降之前單一主體模式的治理成本,精簡治理機構,避免新的浪費,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使生態環境治理收到更好更優的實質性效果。三是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的難題,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往往因為區域劃分的問題被人為分割,在單一主體模式的治理下,往往會將難以界定的區域環境問題的治理成本轉嫁給他方。而多元共治模式不僅可以建立區域政府間的協調機制和競合意識,還可引入第三方對其達成意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并通過一定壓力使其調整、糾偏。
2. 不足。一是出現治理權利交疊的現象,由于多元共治的治理結構呈網絡狀,在此間所構成的“權利體系”是相互聯系、相互交織的,因此極有可能造成部分治理權利交疊現象的產生。權利交疊現象并非權利的越界,只是在同一個范圍內,權利主體在正常行使權利時,出現與他人的權利界限發生交疊,這種現象極易造成權利沖突。二是存在目標差異的沖突,治理主體的多元也預示著目標的多元。在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市場、公眾、社會組織等不同的治理主體,可能存在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和不同的治理目標。因為利益是各主體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根本動因,而又由于利益歸屬的不同,自然就會有不同治理目標之間的沖突。三是導致治理問責的困境,由于多元共治強調各主體間關系的相互依賴性,使得政社之間、公私之間的責任邊界變得模糊,其結果是難以明確責任主體,最終導致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責任反而出現主體缺位的問題。加之生態環境問題本身就復雜多變,而法律規則的滯后性與不完善性,對問責的對象、內容、依據、程序、時間、標準、范圍等也都難以作出明晰的規定。[8]
六、小結
通過對上述幾種治理模式各自內涵、特征及優缺點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多元共治模式無疑是對前三種單一主體治理模式的突破。在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中,既希望政府繼續發揮其主導作用,更希望市場調控的積極作用,以及公眾、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多元治理主體的優勢也得以充分發揮,從而形成合力,促使生態環境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但與此同時,我們還需謹慎估計生態環境多元共治模式的意義,需研究與之相應的社會制度和文化支撐體系是否建設完善。因為多元共治這一模式得以實踐,當前最主要的推動力來自民眾對政府、或市場、或社會等單一主體治理模式弊端認識的提高,來自市場調控手段的不斷完善、民眾參與力量和熱情度的增強,來自于政府、市場與社會三者力量的協同與合作。按格里·斯托克對治理概念的總結,治理出現時,權力主體應當是多元的,而多元的權力主體之間存在相互依賴關系。但就目前情形看,生態環境治理的其他主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并非相互依賴,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對政府的依附和服從。無論是市場還是社會,其能掌握與政府進行平等交換的資源并不多,很難實現與政府間的“談判”或“協商”,只能以“請求”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求得政府的“恩賜”。既然如此,那這就有必要從辯證學思考,將政府部分治理權力讓渡給市場或社會,在生態環境治理中,三者實力相當、機會平等。現有市場調控手段的不斷完善與社會力量的逐漸覺醒,既是民間可自由活動空間擴大與可自由支配資源增加的結果,也是政府這一權力核心主動進行制度變革的結果;而公眾、社會組織能夠進一步獲得合法性的“待遇”,更是有賴于政府的作為或“無為”。因此,在生態環境治理中,要通過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將各種體制內和體制外、原有的和新生的治理主體進行重塑,政府還應提供相對寬松的環境,減少對其他治理主體的制約,并培訓和引導其發展壯大,以更多的協商渠道,實現生態環境的“善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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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黃愛寶.論府際環境治理中的協作與合作[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9,(5):96-99.
1.1經濟與生態環境關系分析
生態環境擁有較為固定的供容力、有限的抗外界干擾能力和自我調節能力.而經濟發展是建立在資源環境的基礎之上,良好、健康的經濟可以提升技術與科技,幫助抵御惡劣環境,減輕自然災害影響,但另一方面,區域經濟的過快或不健康發展會損壞生態環境平衡,破壞生態環境自愈或供給能力,造成環境惡化、資源供給降低等問題,引起政府干預,生態環境系統便通過環境成本提高、政策限制等方式反饋制約經濟的發展.生態系統主要是以自然資源(包括原材料、土地等)和供給能源的形式參與經濟系統活動,而經濟系統活動主要以“三廢”回流生態系統。可以看出,經濟與生態環境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但又通過積極和消極的作用聯系在一起,經濟活動是以生態環境為基礎,而生態環境又受到經濟活動的副產品影響.只有當兩個系統互相以積極的效應抵消掉消極效應,形成協調、健康發展才能實現良性循環與兩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1.2數據來源及處理
山東省作為國內的經濟大省、農業大省、人口大省,處于南北經濟連接處,研究其環境-經濟系統,有其良好的借鑒與推廣價值.總體來說,近年來山東省GDP呈不斷增長的趨勢,“十一五”年均增長12.3%.2011年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GDP達到了45429.2億元,比上年增長10.9%.2012年GDP實現50013.2億元,比上年增長9.8%.年均增長率在10%左右,總量居全國第三位.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成為名副其實的經濟大省.根據經濟-生態環境系統的劃分及特點,本文主要按照科學性、代表性、實用性等原則,借鑒環境-經濟協調發展的評價體系研究成果[13-14].構建山東省經濟與生態環境兩系統發展的指標體系,選取了山東省1996—2012年的數據進行分析.數據來自1997—2013年《中國統計年鑒》、《山東統計年鑒》、《山東省環境狀況公報》及山東省統計局的官方網站,個別年份數據的缺失采用相鄰年份值插值法補齊.
2實證分析
根據、計算得出1996—2012年山東省經濟綜合發展指數f(E)與生態環境綜合發展指數f(C).可以看出,1996—2012年山東省經濟與生態環境兩系統都呈曲折緩慢上升態勢.其中,生態環境系統指數在2008年出現了一個峰值,這與2008年青島市作為奧運會分賽場,政府加大環境治理投入有關.經濟系統指數經歷了“九五”(1996—2000年)期間的緩慢增長后,從“十五”初期(2001—2003年)開始,山東省經濟綜合發展指數開始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為了更清楚地反映山東省經濟與生態環境耦合在時空上的特點,根據表2繪出山東省經濟與生態環境耦合度演化圖(圖2).可以看出:1996與1997年山東省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協調耦合度處于區域Ⅰ,經濟和生態環境相互影響極低,處在低級協調階段.1998年開始一直處于區域Ⅱ,經濟和生態環境處于協調發展階段.其中,1998—2001年,0°<α≤45°,說明系統處于協調發展階段,經濟與生態環境相互影響,共同發展.2002—2012年,45°<α≤90°時,1<tgα,經濟系統的演化速度快于生態資源系統的演化速度,生態環境為了滿足經濟發展,表現為資源消耗的增長速度超過經濟發展速度,生態環境開始制約經濟發展.兩系統協調耦合度于2011年緩慢到達最大值,隨后出現緩慢下降趨勢.
3結論及政策建議
3.1結論
1)山東省的經濟增長和生態環境之間沒有呈現完整“倒U型”曲線關系,而出現“倒U型”的前半段,但該省近幾年加大了對環境治理的重視力度和投資,2011年耦合度數到達了頂點,2012年出現了下降趨勢,也就是拐點已經出現,表明環境與經濟系統的演化速度更加適宜,開始從生態環境制約經濟的發展(45°<α≤90°)向環境經濟共同發展的方向轉變.
2)山東省環境質量與經濟增長往往處于“不進則退”的相持階段,現階段為了更好地實現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其重點在于控制環境排放和加強環境治理上.經濟排放不是環境治理的格蘭杰原因,環境污染排放的沖擊對經濟增長產生負效應,說明山東省在發展經濟時,不應該采用粗放式發展模式,以破壞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
3)經濟增長是環境治理的格蘭杰原因,環境治理卻同樣產生負效應,這與許多研究提出環境治理會促進經濟增長的結論不一致,產生這個結論的原因是:第一,山東省現階段是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推進對治理環境的設備、資金投入,環境治理依然是被動地受限于經濟系統,環境治理投入短期內表現為消耗經濟發展的成果.第二,環境治理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具有一定的門檻效應.耦合分析認為,山東省在研究期內主要處在資源消耗速度大于經濟發展速度的階段,長期以高速消耗資源、污染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環境治理水平相對較低.這就造成了環境治理的投入和效果實際上沒有和經濟增長的演化速度相適宜,從脈沖分析的結果看,達不到許多研究者得出的環境治理促進經濟增長的響應效應.
3.2政策建議
1)處于經濟高速發展中的中國,容易形成經濟系統演化速度高于生態環境系統演化速度,如果不對經濟與生態環境進行合理的控制,很有可能走向兩個系統崩潰的結果.雖然經濟與生態環境系統長期處于協調發展的狀態之下,兩系統間的內在作用情況也是十分復雜并沒有固定規律,所以,為了使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制定其宏觀政策與治理方式要因地制宜.
2)經濟發展會帶來污染物的大量排放,提高生態環境質量首先就是對“三廢”進行合理的控制,然而,單純的控制一方面增加了環境承受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浪費了資源.所以,對“三廢”控制并加以利用可以改善環境質量.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會不同程度地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主要是對地形地貌景觀格局的改變,土壤侵蝕和植被砍伐造成水土流失,引發地質災害以及生態環境質量下降,給周圍居民生活、工作等帶來負面影響。本文以工程實例介紹了礦山廢棄地破壞形成的原因、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和生態環境治理工程具體實施技術方法,從青山工程實施過程中土地權屬、技術、監管等方面提出幾點建議,為其他工程項目提供依據,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
生態環境治理;礦山廢棄地;青山工程;工程實踐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穩步發展以及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模不斷擴大。它不僅提供了資源保障,同時也產生了相關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較明顯的是礦產開發后形成廢石堆積物、損毀的山體對地形和地貌景觀的破壞、森林覆蓋率降低和土壤污染對周邊生態環境產生負面的影響等。為了使礦山被破壞的地質環境、生態環境得以恢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筆者以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鎮荒溝村取土場(下稱荒溝取土場)的破損山體治理工程為工程實例,分析了破損山體形成的原因、生態環境破壞的情況、采取的治理措施、達到的治理效果以及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啟示。
1礦區損壞形成原因以及生態環境破壞程度的分析
1.1礦區損壞形成原因及概況
進入20世紀90年代,在“要想富,先修路”的思想指導下,岫巖山區的公路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機遇期。但是,相關設計規范標準低,粗放型經營管理,開采設備較陳舊,無序開采等原因都會造成本來綠綠的青山滿目瘡痍。水土流失、生態失衡、植被破壞、地質災害隱患等問題層出不窮。荒溝取土場就是其中之一,系高速公路建設用碎石土取土場。經數年來的開采,已形成了南、北兩個露天采場,總破壞面積約97938.23m2。北部采場:在治理地區的北部,近圓形,長約為363m,寬約為281m。采場最大開采高度為68m,開采邊坡角度一般為7°~42°,部分采場邊坡角度為60°~80°。該取土場采挖主要以風化巖及表土為主,開采無規律,采區內形成很多巖體及采坑。南部采場:在治理地區的西南部,為北西—南東向展的橢圓狀,長約為213m,最大寬度約為95m。采場最大開采高度約為24m,開采邊坡角度一般為45°~80°,開采性質與北部采場基本相同。
1.2礦區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分析
整個礦區沒有形成統一的規劃和規模開采,導致地形地貌的局部改變。樹木的砍伐導致植被破壞,土壤的侵蝕與破壞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一系列的礦山活動使得整個礦區景觀格局發生改變,生物數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減少,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壞,與地質災害隱患并存。
1.2.1植被及野生動物棲息場所的破壞
我國生態系統分為草原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農業生態系統、荒漠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和濕地生態系統。每個生態系統中都有特定的生物群落[1]。本礦山采用的是露天開采,采礦使礦區及其附近地區的植被和野生動物消失或干擾、破壞它們的棲息地,使這些生物的數量在自然界或局部地區減少。生物不能脫離環境而生存,而是在特定的環境中生存和繁衍,所以采礦行為在一定程度破壞了礦區生態系統生物群落,也影響了礦區生態系統的循環。
1.2.2地形地貌景觀格局的破壞
采礦的剝巖(土),使得巖石、土壤風化后的半風化、殘積層基巖和巖石在外面,特別是露天采礦,在地表形成新的凹陷坑,改變了自然地形,改變了原地貌特征的使用價值和存在價值,在綠色覆蓋區域呈現出與自然景色呈巨大反差的灰白色“天窗”。礦區在岫巖山區交通沿線上,不僅降低了視覺影響效應,而且影響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也影響到該地區經濟發展。另外,礦區地形的變化也直接導致礦區內地表水、地下水的補給和排泄條件的改變,造成水土流失,進而存在地質災害的隱患。
2治理措施
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和《遼寧省“青山工程”閉坑礦山破損山體治理工程技術管理要求》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礦山地質環境特點及因地制宜治理原則,對露天采場邊坡進行生態護坡處理,對整個場區進行平整、客土、灌排工程及植被恢復工程以達到生態環境治理要求。
2.1清理工程
由于長期風化剝蝕,基巖面開裂以及原始殘存有許多危險巖塊,但體積較小,因此采用人工拉撬危巖的方式,整理巖腔和巖坎中的碎石,把坡上的危巖清理掉。這種方式清理過程相對安全,投資相對較低,適合本項目工程實際需要。
2.2邊坡工程
主要對南部采場的高陡邊坡進行治理。將采場高于60°的斜坡劃分為A、B兩個剖面,根據設計要求采用液壓鎬由上向下進行,10m左右劃分為一個臺階。中間留有3m寬的作業平臺。為防止坡體失穩滑動,清除邊坡局部的危巖,對角度較大的邊坡進行削坡處理,削至30°以下以消除崩塌和滑塌地質災害隱患,邊坡坡面進行生態護坡處理,利于植物生長使坡面總體美觀自然。
2.3場區平整工程
邊坡工程完成后,需對治理區內的平臺和采場坑底及工業場地進行平整。平整時對于平臺堆積的大塊碎石可用挖掘機進行填埋,對于小塊的碎石可用推土機進行平整、夯實。施工平整時要把小塊碎石盡力推在平臺表面上,當表面廢石粒徑大過客土時,防止土壤填到縫隙損耗土量。平整時還應注意到平臺及邊坡傾斜角度,作業面形成向低處傾斜3‰左右坡度,使雨水向低處出口處匯集。場區平整地塊為2塊,北部采場不進行大面積平整,全面撒播草籽,部分種植刺槐,經過一段時間可自行復綠。南部采場進行全面平整。
2.4客土工程
根據礦山破壞現狀及恢復生態環境需要,整個治理區內需全面客土,以確保植樹種草的成活率。南部采場客土平均厚度為0.5m,來滿足植物的生長需求。北部地區種植刺槐,采用穴栽,規格0.8m×0.5m×0.6m。客土源土質基本為生土,因此需要用雞糞和草炭土對土壤進行改良,以增加土壤的保水保肥能力,必要時加入土壤改良劑等使土壤理化性質快速改變而達到種植需求,在加入時必須與土壤充分攪拌均勻,防止出現“燒苗”現象,影響栽種苗木的存活率。
2.5種植工程
由于治理區的露天開采造成土地的損毀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很難依靠自然條件進行恢復,且因恢復周期較長,所以采用人工種植進行恢復植被,從而達到生態環境協調平衡。首先選出合適的植物來重建人工的生態系統。按照治理區植被重建任務和生態重建的目標,根據治理區自然條件,選定的植被要具備很強的適應抗逆境和脆弱環境的能力;生命力強才能形成較穩定的植物群落;根系發達、有好的生長速度才能形成網狀根來固持土壤;相比之下播種栽培容易,成活率較高。采用喬灌草混播方式重建植被生態系統,植物種類選擇種植刺槐、紫穗槐、羊胡草等。刺槐耐濕、耐寒、抗擬性、抗風沙極強,在濕度大的地區適宜種植,根部根疣有改良土壤的作用,枝葉吸收煙塵效果較好。紫穗槐耐水濕、耐瘠、耐輕度鹽堿土,適宜在河堤、河岸、山坡、沙地及鐵路沿線種植,可以護堤防沙、防風固沙。羊胡草喜溫、耐旱,耐寒不耐水淹,土壤條件要求不高,除低洼內澇地外,其他土壤條件都可以種植,適合土層厚、排水好、富含有機質的土壤,根莖分蘗力很強,向四周輻射成根網狀,可以保持水土。平臺播種刺槐,種植間距1.5m×1.5m,坑穴規格0.5m×0.6m×0.8m,每穴種1株。坡面種植紫穗槐,開挖魚鱗坑規格為0.7m×0.5m×0.6m。此外,整個治理區均勻撒播羊胡草籽以達到喬灌草混播種植,使生態環境協調統一,景觀格局自然美觀。
3治理效果
(1)按照合理的治理措施施工,大大提升了礦山廢棄地的生態環境。新增大量綠地,增加了土地利用面積,使因采礦而破壞的土地植被得到全面恢復,提高了生態環境質量,促進了生態系統的良性發展。(2)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工程后,提高了礦區附近空氣質量。栽種的樹木可以防風、保持水土和涵養水源。綠樹成行、芳草如茵的景觀格局基本形成,為當地居民生產、生活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3)治理后提高了礦區的植被覆蓋率,制止礦區和周邊地區環境惡化,合理管護會達到植物生態系統的穩定性與多樣性的效果。吸引周邊動物群落的回遷,增加動物群落多樣性,達到植物動物群落的動態平衡,使生態系統恢復到初始狀態。
4工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4.1土地利用及權屬方面
項目區土地所有權是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鎮荒溝村。在工程施工前,需要進駐大型工程設備,這就需要對部分進入礦山的山間道路進行擴路及修繕加固,一方面方便設備、車輛順利進入治理區,保證工程的正常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對項目治理結束后管護工作有利。而在實施道路工程時,涉及占用村民所謂自家“小開荒”“坡耕地”等土地權屬問題,實際上是村民自行開荒種植并非個人承包土地,但在實施工程時,村民卻要求不同程度的賠償,影響了工程進度及資金合理分配。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一是歷史遺留問題,村民在條件允許沒有任何監管的前提下已經進行了開荒種植;二是村民對生態環境治理沒有概念,對環境保護、地質災害等意識淡薄,只看到眼前經濟利益而沒有看到未來宏觀整體面的環境效益、社會經濟效益。首先,要加大對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知識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深入鄉村,提高村民的環保意識和整體素質;其次,項目承包單位應與村委會等土地直接管轄組織及時溝通,在村民和項目單位中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充分發揮村級組織的協調能力,保證工程的順利實施;最后,可以根據治理情況,治理結束后給予村民分配管護等工作以達到補償目的,若項目采用種植經濟林進行生態治理,可以優先承包給之前占用土地的村民,既滿足了村民的補償要求,又可以帶動當地生態、經濟協調發展。
4.2工程施工技術方面
在工程具體實施過程中,對南部采場高陡邊坡進行削坡工程時,施工難度較大,如果坡面未滿足種植要求的角度,就要重新損毀植被和土地,或者采用大量廢石堆積成坡面,但后者穩定性差、易產生地質災害。后經過專家論證,提出采用掛網噴播技術對此處高陡邊坡進行生態環境治理以達到治理要求。現在我國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技術方法單一,水平低,工作起步慢,問題礦山多,礦山治理的科學化、規范化不足[2]。模式化、固定化的礦山環境治理技術占主導,導致不同類型的礦山治理措施一致,不能因地制宜,根據需要治理,恢復成更具有經濟、生態環境、景觀價值的礦山綠地。應創新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拓寬治理領域,針對不同類型的礦山,分別采用團粒或高分子植生、噴播、覆土植綠、削坡整形等復合技術措施進行治理。同時,根據不同礦山所處地理位置、周圍景觀等分析社會經濟因素,打破植被恢復傳統理念,可適時將礦山廢棄地恢復成經濟林地、地質公園等新型生態治理模式。
4.3監管及管護方面
在礦山開采使用保護中,地方政府對待礦山保護意識不足,缺少生態保護的全局觀念,注重地方政績,刻意加快經濟發展速度,對環保意識認識不足[3]。利益驅使小型礦山單位過度開采礦產資源,同時沒有保護和治理當地生態環境,導致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非常嚴重。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對這些中小企業的監管不力,出現礦山企業亂采濫挖、無證偷采、越界開采等現象,甚至礦產開采項目沒有經過環評審批就直接開采,導致礦產資源的耗費和破壞生態,影響周邊群眾的正常生活。地方政府監管部門、礦山企業以及當地居民三方面應該建立起積極的協作關系,共同努力尋求資源、生態、經濟的共享發展模式。礦山環境治理工程后,存在的問題有礦山地質的環境監測、植被管護等。防治地質災害,保證植被的成活率,需要相關專業人員定期監測以及修剪、補栽樹苗。省市縣成立了青山工程專職管理局,但是后期監管管護責任主體仍不明確,監管存在不及時、不到位的情況。建議明確責任主體、責任人,建立項目跟蹤檔案,對項目的方案、設計、施工、竣工以及后期管護都要嚴格監督監管,保證工程質量。同時,重視加強后期管護工作的監督監管,同第三方建立合作,定期對工程項目進行監測檢查,讓前期工程資金、人力、資源等投入得到有效利用,實現環境治理,保證生態環境有效循環。
5結論與建議
“青山工程”是一項利國利民、功在千秋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礦山廢棄地生態環境治理工程的實施使礦山建設運行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得到了有效控制,保護了治理區生態環境資源,對于維護和改善治理區環境質量起到了良好作用。本次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提高了治理區生態環境質量,預防了水土流失、崩(滑)塌、滑坡坍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改善了礦區周圍農民的作業和生活環境,在一定程度提高了當地經濟效益。當然,生態環境治理工程不是簡單的植樹種草工程,是系統的、綜合的、可持續性的治理工程。需使用景觀生態學、生態環境學、地質災害治理與防治、環境工程學、植被恢復技術等理論,聯系治理區社會、環境、經濟等因素系統地綜合治理和合理規劃項目。需要不斷創新治理技術,積累治理經驗,拓寬治理領域,使礦山環境治理工程規范、科學、合理,實現區域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姜建軍.礦山環境管理使用指南[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4.
2李君滸,董永觀,董志高.我國礦山環境的治理現狀與前景[J].生態經濟,2008,(12):76-81.
加強資源型城市的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改善其生態環境狀況。不僅是這些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全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資源型城市自身和全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意義重大。
一、我國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破壞嚴重
(一)礦產資源開采誘發多種次生地質災害,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在一些資源型城市中,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邊坡開挖影響了自然山體、斜坡穩定,導致礦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時有發生。目前,我國因采礦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每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億元。此外,大多數煤炭開采城市都面臨嚴重的地面塌陷問題。據調查,我國每采萬噸煤引起地面下沉面積達0.2公頃,目前,僅東北三省原國有重點煤礦采煤沉陷區的總面積就達990平方公里,受影響居民超過90萬人。
(二)資源開采對地表破壞嚴重,固體廢棄物堆積大量占用土地
全國每年85%的工業廢棄物來自礦山開采。據不完全統計,我國金屬尾礦、煤矸石堆積已超過50億噸和40億噸,并且以每年4-5億噸的速度劇增。全國因采礦、尾礦、廢石堆積,直接破壞和占用土地近200萬公頃,破壞森林面積累積超過106萬公頃,破壞草地面積26.3萬公頃,而且工礦廢棄地復墾率不到12%,而先進國家的復墾率達50%。
(三)許多資源型城市地下水均衡系統受到破壞,水和空氣污染嚴重
采礦破壞地下水均衡,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出現大面積地下漏斗。如山西省平均每挖1噸煤損耗2.5噸水,由此造成的地下水資源破壞面積達2萬平方公里,全省水資源由建國初期的130多億噸減少到現在的97億噸。因采礦產生的廢水、廢液排放總量占全國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10%以上。礦山附近地表水體,常常作為廢水、廢渣的排放場所,遭受污染。在廢氣排放方面,僅煤炭采礦行業廢氣排放量就占全國工業廢氣排放量的5.7%,其中,有害物排放量每年超過73萬噸,主要為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使資源型城市大氣環境遭受不同程度污染。
(四)森林砍伐和礦產資源開采導致城市與鄉村生態失衡
由于長期過量采伐林木(如伊春的紅松林被砍伐98%),我國東北的大、小興安嶺等地森林生態功能弱化,蓄水固土抗風沙能力明顯下降。近些年,黑龍江省伊春市干旱和山洪等自然災害頻發,對周邊區域和整個東北、華北等地的天然屏障作用也明顯降低。大慶市由于開采石油造成森林覆蓋率大幅下降,草原退化、鹽堿化和沙化的面積已占當地土地總面積的84%,嚴重破壞了生態平衡,春秋兩季風沙肆虐。
(五)礦產資源開采和森林砍伐破壞了自然地貌景觀的美觀和完整性
采礦造成大量的坑礦、沉陷區和排土場等,特別是露天采礦破壞地貌景觀非常嚴重。在一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地保護區以及鐵路、公路等交通干線兩側,可看到采礦留下的痕跡,不但破壞了自然環境,還影響到一些自然景觀。
二、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的主要原因
我國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除了資源開采行業的客觀特征之外,還存在諸多其他原因。
(一)資源型城市長期缺乏正確的發展觀作指導
在資源型城市發展中,傳統的發展觀忽視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先污染后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狀況突出,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的經濟繁榮。對資源開采與城市發展缺乏統籌考慮和規劃安排。不少資源型城市的建設未經科學論證,礦區和城區混合在一起,從建礦開始就埋下地質災害隱患。傳統的礦業發展重經濟建設項目,輕礦山環境保護項目。在項目決策中重經濟評價,輕環境影響評價,特別是近年來,一些民營中小型礦山企業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加劇破壞了資源型城市原本就很脆弱的生態環境。
(二)資源開發補償和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管理工作薄弱。從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看,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還不完善
在管理體制上。相關政策措施常常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和懲處措施而流于形式,礦產資源開發由多個部門管理。涉及多個執法部門,職責交叉,互相扯皮,影響了資源型城市環境保護工作。
(三)現有的政策體系缺乏促進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體制保障
由于稅收和財政等方面的政策尚未形成有效激勵約束機制,使得大部分礦產企業重開發利用,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重經濟效益和發展速度,輕環境效益和發展質量。從資源品的定價政策上看,目前的現狀是價格扭曲,成本不完整,未能涵蓋礦業權有償取得、環境治理、安全投入和衰退期轉產等方面。許多礦山的開采嚴重破壞環境、污染大氣和水源,并把這部分成本推給政府,留給社會。
(四)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治理長期欠賬,責任主體缺位
目前,資源型城市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有一部分是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造成資源型城市存在大量的生態環境治理欠賬問題,而且越積越多。現有的資源稅費制度仍然存在類似問題,資源開采上繳的稅費地方分成較少,中央財政支出中用于解決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歷史遺留問題的份額明顯不足,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也缺乏補償資源型城市歷史欠賬的穩定保證,造成資源型城市長期缺乏合理補償,地方財政對遺留問題也難以解決。
(五)缺乏資源型城市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方面的技術和人才
資源型城市環境整治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技術問題。目前,我國資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的開采遺跡沒有及時治理的問題,不僅是因為存在資金缺口,還由于對災害程度認識的不足和治理技術的欠缺。資源型城市的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特別是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而我國在這方面的技術儲備和人才支持目前仍嚴重不足。
三、改善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狀況的政策措施建議
(一)建立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補償和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借鑒國外已有經驗,建立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是促進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為此,應在資源開采的不同階段,遵循市場規律,采取市場、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導和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合理開發資源,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使責任主體真正承擔資源開采、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責任。此外,要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增設森林培育資金,延長“天保工程”的實施年限和范圍,削減采伐量。對于森工城市因調減木材產量、保護生態帶來的經濟損失,通過一定渠道給予合理補償。通過幾十年的休養生息,逐步恢復森林的生態涵養功能。
(二)健全資源型城市和礦區生態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的《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規中,提出了資源開采環境治理方面的規定和要求,但力度遠遠不夠,不利于實際操作,應進一步完善。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研究資源開發補償和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專業立法工作。
(三)完善資源品價格形成機制,確立資源型企業在未來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責任主體地位
科學合理地確定資源成本費用核算框架,把資源開采、環境治理、生態修復等列入資源型企業成本開支范圍。通過建立資源開發補償保證金制度等途徑。使企業承擔資源開發補償和自我援助的主要責任。有關部門應依據新礦山設計年限或已服役礦山的剩余壽命,確定按資源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預提資源開發補償保證金,并列入成本。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確保企業完成有關的環境治理任務。
(四)明確政府在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保護中的職責并保證落實到位
一是對于原國有資源型企業形成的歷史問題以及資源已經或接近枯竭的城市,國家應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做好治理的統籌規劃,解決這些城市在生態環境方面的歷史欠賬。二是通過健全公共財政體系,對今后企業治理不足或具備公共產品特性部分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三是結合資源開采地區的環境特點,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資源型城市環境保護政策和技術標準體系,這一體系應覆蓋礦區發展的全過程。四是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做好新建礦區的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嚴格界定生產和生活區,禁止在已勘察確定的資源開采區建設生活區,或在生活區進行開采。五是做好相應的監管工作,完善管理體制。地方政府要對企業治理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做好資源開采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立環境監理制度,有效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五)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技術研究和人才培養
礦山環境治理需要進行大量的科學技術研究,如借助現代技術手段,預測地下采空區和特大型坑礦可能出現的重大地質災害。改進礦山開采遺跡的治理技術;研究礦山開采造成的生態退化機理與修復技術、與地上景觀相關的物種選擇、配置和種植等方面的技術等。因此,要加強相關領域的基礎性、應用性研究和人才培養,組織多學科專家聯合會診,逐步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經濟高效、符合國情的治理方案。通過論證,盡可能將采礦造成的礦坑等開采遺跡,改造為水庫、湖泊、森林、草地和花園等景觀,美化礦區面貌。
(六)組建專業性的礦山環境治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