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識教育8篇

時間:2023-08-07 0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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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識教育

篇1

內容提要: 是否應對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標進行保護,學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在奉行商標注冊主義的國家,因現實中確實存在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注冊的商標發生沖突從而有被指控侵犯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為阻卻這一可能性,以表彰在先使用者付出的勞動,就有設立商標先用權的必要,因此,對善意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有其正當性。如果將商標注冊原則的適用絕對化,在先使用人僅僅因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正常使用商標,這對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建議第三次修訂后的我國《商標法》應確立善意在先使用商標的法律地位,增加相關條款對其進行保護。

一、問題的提起

2010年,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其基本案情為:原告王軍經營的長沙市岳麓區杜家雞飯店于2003年10月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楷體“杜家雞”文字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0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止。原告尚未在武漢地區使用該商標。被告張仁才從1999年開始在武漢市江岸區經營餐館,以“正宗杜家雞專賣”為店招,以“杜家雞火鍋”作為唯一菜品向公眾提供餐飲服務。2003年1月,張仁才以“杜家雞專賣小吃”的名義向稅務部門申請稅務登記;同年2月27日,其以“杜家雞專賣”字號向武漢市工商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后實際核準字號為“張老三小吃店”,經營許可項目為加工中式快餐。此后,張仁才使用該執照在武漢市江岸區從事餐飲服務,專營杜家雞火鍋至今。原告王軍訴稱,其是“杜家雞”商標所有人,“杜家雞”商標已在其于湖南、浙江、湖北荊州等地開設的授權加盟店或直營店中使用。被告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在相同服務上使用“杜家雞”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案件審理中法院另查明,中文“美食天下”網站和原告開設的網址為“ dujiaji. cn”的網站均稱杜家雞是源于湖北松滋的一道菜,由一位人稱“杜婆”的老婆婆創始,故又名“杜婆雞”。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仁才在經營“張老三小吃店”的過程中,未經原告許可,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的“杜家雞”商標相同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此判決其立即停止在其招牌上使用“杜家雞”文字,并賠償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人民幣4000元。[1]

該案屬于一起典型的善意在先使用商標與注冊商標發生沖突的案件,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對在先使用的商標是否應給予保護,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標可否作為侵權的抗辯理由。目前我國商標法對此并無規定,學界的觀點也不盡相同。筆者認為,本案中被告對“杜家雞”商標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但可規范其使用“杜家雞”的文字;對于被告善意在先使用的抗辯理由法院應當支持,被告仍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杜家雞”文字。

二、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標是否應當給予保護

我國商標法實行的是注冊主義原則,在我國只有注冊商標才享有專用權的保護,對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給予保護,以及怎樣進行保護,目前學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較大的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不能給予商標法保護?!吧虡说脑谙仁褂眉炔荒墚a生任何權利,也不能產生與已注冊商標相對抗的效力。在我國現行商標制度之下,商標的在先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盵2]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奉行嚴格的法定主義,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所以未注冊商標即使已經在先使用,也會因此而不能繼續使用。如在弘奇公司與洪加富商標侵權糾紛中,法院認為,盡管被告對其“YONHO”標識的使用時間早于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但因該字母并非被告字號也未經商標注冊,我國商標法對未注冊的商標并不提供法律保護,故被告在原告商標取得注冊以后,應立即停止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該字母標識。[3]而在九牧集團公司與蔡麗琴等商標侵權案中,一審法院對使用在先的未注冊商標不予保護則給出了程序方面的理由:“商標法對于在先權利的保護有程序要求,其一是這種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的注冊過程之中;其二是對于注冊后的商標適用在先權保護的程序為行政撤銷程序。本案審理的是商標民事侵權糾紛,商標不同于專利,商標法并沒有如專利法規定的先用權抗辯,故無論被告香港九牧王公司成立是否在原告商標注冊之前,或是否因‘九牧傳芳’而使‘九牧’喪失顯著性,均不構成在先權抗辯,三被告關于使用在先,并要求原告停止使用商標的辯論意見,無法律依據,應予駁回。”[4]在前述“杜家雞”商標侵權案中,一審法院也持同樣觀點,其判決認為:雖然被告張仁才使用“正宗杜家雞專賣”的招牌在時間上早于原告獲得“杜家雞”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根據我國《商標法》保護商標注冊人商標專用權的規定和維護市場統一秩序的立法精神,被告在先、善意使用并不足以成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抗辯事由。另外,原、被告的經營地點雖分處不同省份,但從注冊商標全國范圍的地域效力和原告經營擴展的可能性而言,被告對“杜家雞”商標的使用仍具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同時,因原、被告從事相同服務,根據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不以混淆為要件的侵權判斷原則,被告的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5]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應給予尊重和保護。該觀點認為,承認在先使用人一定期限的優先申請權和附帶一定條件的商標在先使用權,并不會動搖商標權的注冊原則,也不會給我國現行商標法律制度帶來太大的沖擊。相反,明確規定在先使用人的權利,可以較公平地解決使用在先商標和注冊在后商標的權利爭端,平衡商標注冊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6]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在保護符合一定條件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前提下,也態度鮮明地提出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效力。在維他龍公司與惠爾康公司等商標侵權一案中,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廈門惠爾康公司使用“惠爾康”標識的商品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在先使用“惠爾康”未注冊商標的行為已構成法律應予保護的在先權利,福州維他龍公司無權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抗廈門惠爾康公司的在先使用權。[7]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汪鵬訴上海漢妮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被告以在先使用商標為由進行抗辯,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的兩個重要理由,一是原告的商標于2004年11月申請注冊,并于2007年3月核準注冊,晚于被告使用“許留山”商標的時間;二是原告在第29類商品和服務項目上注冊“許留山”商標前后從未使用過該商標,消費者對該商標沒有任何認知度,因此更不會使消費者對原、被告的商標產生混淆。[8]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疾煜鄳獓业纳虡朔梢钥吹?,商標先用權制度是商標法為克服登記注冊制度的缺陷,彌補申請在先原則的不足而設計的一種補救措施,其目的在于平衡商標注冊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標先用權設立的意義在于保護在先使用人因對在先商標的持續使用而贏得的商譽,不至于因注冊商標的出現而使其商譽歸于無效。

三、對善意在先使用商標進行保護的正當性

在采用商標權使用取得模式的國家,如美國、英國和菲律賓等,商標權屬于首先使用該商標的人。通常是誰先使用該商標,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實,該當事人即享有商標權。因此,商標先用權存在的必要性不大。但在奉行商標注冊主義的國家,因在先使用的商標會與在后注冊的商標發生沖突,其有被指控侵犯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為阻卻這一可能性和表彰在先使用者所付出的勞動,有必要設立商標先用權制度,因而對善意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有其正當性。

(一)商標使用也是商標權取得的一種方式

根據信息說理論,商標權的正當性在于商標所傳達的信息具有節約消費成本,幫助消費者做出購買決定,促進生產者提高產品品質的經濟功能。而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都能產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標權正當性的表現形式,在商標注冊原則之下也應承認商標權的使用取得。換言之,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都是商標權正當性的表現形式,都是取得商標權的手段,兩者能夠產生商標權的共同基礎在于其公示公信力。這一共同基礎決定了在商標使用原則之下可以承認商標注冊原則,在商標注冊原則之下可以而且應當承認商標使用原則,承認商標使用原則不會在根本上動搖商標注冊原則和注冊制度。[9]商標權使用取得的正當性在于使用人通過使用行為將其取得商標權的意思予以公開并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社會公眾認為該使用行為造成商品來源混淆或者違反商標法規定的,可依法對其予以排除。如果未依法予以排除,則使用人有權繼續使用,當通過使用該商標具有一定影響或者馳名時,則使用人取得商標權的意思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商標權就依使用事實而產生。當他人搶先注冊該商標時,應賦予在先使用人申請撤銷或變更該商標權注冊的請求權。

任何社會秩序都面臨著分配權利、限定權利范圍、使一些權利與其他(可能相抵觸的)權利相協調的任務。[10]所以在權利的譜系上,如果說法律依具體規則所創設的權利是一種實然的權利的話,法律原則中道德規范所衍生出的權利則為一種應然的權利,前者依賴于法律條文中的經驗事實,后者則訴諸于倫理上的正當性。但不管其授予程序如何,權利依具體準則而產生還是依道德原則而生成,并不導致其在效力強弱和等級序次上存在差異。[11]因此,人們在處理權利沖突時并不能簡單地依據沖突的權利是否經過法定程序登記或者注冊而判斷誰存誰舍。在商標權基于注冊取得的背景下,在先使用的商標應當享有一定的權益。從理論上而言,保護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核心不是保護在先使用,而是保護基于在先使用而產生的利益。某一商標通過使用具有了區別商品和服務的功能,即建立了一定的商譽。在這種情況下,在先使用人顯然獲得了值得保護的利益。如果將商標注冊原則的適用絕對化,在先使用人僅僅因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正常使用,這對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12]因為在先使用人是首先使用該標志的人,并未搭借在后注冊人的聲譽,是一種使用的事實狀態,而商標的基本功能恰恰是通過使用來實現的,通過使用產生識別功能并累積商譽和知名度,注冊本身只是一種對權利的確認。因此,立法者即使堅持商標注冊取得原則,也應注意到商標在先使用人和在后注冊人的利益平衡,不能僅僅以他人申請注冊在先為由來對抗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事實和權利,進而否定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在前述“杜家雞”商標侵權案件中,“杜家雞”是源于湖北荊州地區的一個通用菜名,歷史悠久。事實上,被告是專售杜家雞,并沒有銷售過其他食品,尤其是其并未實際使用“杜家雞”商標,而只是將“杜家雞”作為其所提供的菜品名稱予以使用,該行為并未造成商標使用的混淆,原告對此應無權禁止。由于被告在原告商標注冊之前已經使用“杜家雞”字樣經營火鍋并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故相對于原告而言,被告享有在先使用的權利,并應依法受到保護。一審法院僅根據《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和維護市場統一秩序的立法精神,認定被告在先、善意的使用并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抗辯事由,并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其判決理由是不充分的。

(二)對善意在先使用商標予以保護的國外立法例

縱觀商標法的發展歷史,其經歷了由使用產生權利到注冊產生權利的變遷。各國商標法在賦予商標注冊權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利。對此,兩大法系的規定有所不同。美國《蘭哈姆法》第2條規定,在商業中并存合法使用而使之有權使用的商標可以準予并存注冊。產生并存注冊的必要條件是,在后申請人對其商標的商業使用必須先于在先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商標申請之日,否則不存在并存注冊。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終審決定一個以上的人有權在商業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由專利商標局長準予并存注冊,同時規定各商標所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方式、地點或者有關商品的條件和限制。另外,在美國,在先使用可以作為商標侵權的抗辯理由。[13]《英國商標法》規定,在他人注冊或者使用商標之前,在特定地域內的商業過程中連續使用未注冊商標或者其他標志,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害。此處的未注冊商標和其他標志作為“在先權利”受到保護。但該法對“在特定地域內”未作規定,留由法庭作出更為明確的界定。

大陸法系對商標在先使用的規定比較明確?!兑獯罄虡朔ā芬幎?,如并非馳名商標或僅具地方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由他人在先使用,那么該他人應有權繼續使用商標,也有權在廣告上使用商標,但須在同一地域使用,并不與商標注冊相抵觸。《瑞士商標法》規定得更詳細,一個標志在被申請注冊之前即被他人使用的,該商標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在現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繼續使用的權利只能連同企業一起轉讓。[14]《日本商標法》對在先使用的商標進行保護的門檻較高,該法要求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在日本國內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已在該商標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申請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作為區分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至他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已在消費者中廣為知曉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在前述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15]我國臺灣地區“商標法”則要求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標于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專用權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16]

通過上述兩大法系國家和地區關于在先使用商標的規定來看,美國和英國沒有在字面上就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做出規定,美國商標法更注重在使用后果上要求“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或者欺騙”。英美立法相比較,美國立法給予在先使用人的救濟最為有力,它不但承認在先使用人可以有條件地繼續使用,而且可以有條件地予以并存注冊。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商標法則強調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即使用人的使用必須是出于“善意”或者“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日本商標法》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標“作為區分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至他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已在消費者中廣為知曉”。由此可見,日本商標法要求有關在先使用的商標必須是“廣為知曉”的,該規定過于嚴格,不利于保護善意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四、我國商標法關于商標先用權的確立和完善

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訂已于2003年下半年啟動。鑒于商標先用權在實際生活中的價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曾在2006年的《商標法》修改草稿第84條規定了“在先商標繼續使用權”,在第96條規定了侵犯未注冊商標的損害賠償責任。[17]但2011年9月1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則刪除了這兩條規定,在新增加的第34條中提出了兩個方案,方案一保留了現行《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方案二是在保留現行《商標法》第31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第2款和第3款的內容。方案二的第1款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2款規定:“申請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與他人在中國在先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因與該他人之間具有合同、業務往來、地域關系或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不予注冊”;第3款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抄襲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有較強顯著性且具有一定影響的注冊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盵18]解讀《意見稿》第34條方案二的第2款規定,是否意味著《意見稿》確認了對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從本次《商標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和法律構成體系的一致性來看,筆者認為該規定更多地是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具體行為的界定,對該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同時還要求具備其他相關條件。[19]考慮到我國現階段未注冊商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有其客觀必然性,筆者認為,《意見稿》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規定,確認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法律地位并承認其合理性;在該商標被他人注冊后,允許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當然這種使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比較其他國家的商標法可以看到,商標先用權的產生和行使應具備的條件具有一定的共性。主要表現為:第一,具備在先使用的客觀事實。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以前,商標在先使用人已經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該商標或相似商標。有些國家要求,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標應達到一定的年限(如5年)才享有商標先用權。當然,這里的使用要求應是強調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的實際使用和投放市場,而不是象征性的使用,而且是連續一定時期的使用[20]并產生了商標的識別功能。至于在先使用商標是否要求具有知名度,各國或地區的商標法要求不一。我國臺灣地區的商標法未作要求,日本商標法則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標馳名。第二,在先使用者主觀上出于善意。在先使用人主觀上是善意的,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使用,并未和注冊商標權人的商品和服務相混淆。至于何為善意,實踐中較難掌握。日本商標先用權制度以“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取代“善意”一詞,先推定使用者均為善意,再看是否有證據證明使用者的行為是否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這一善意推定的判斷規則便于掌握和操作,值得我國立法借鑒。第三,使用的商標相同或相似,商品相同或類似。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以前,商標在先使用人已經在同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或類似商標。

通過上述立法比較可以看到,如果商標先用權人具備上述條件,可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不構成對注冊商標權人的侵犯。但其使用的范圍應有所限制,即僅限于原來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不得擴大到類似的商品和相似的商標上。另外,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2條規定,商標先用權人的業務繼受人也可以享有商標的先用權,為防止商品發生混淆,商標權人或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也可要求在先使用權人在使用其商標時附加適當標志。[21]

從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專利法》為了平衡在先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利益,在第69條規定了在先發明人的先用權,[22]即其專利使用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由于專利權是知識產權中排他性最強的權利,而商標權的排他性相對較弱,從利益平衡角度出發,更應當維護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利。有學者建議參照日本商標法的規定,在我國《商標法》第31條中增加一款專門保護商標先用權人權利的規定:“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上,如果已使消費者廣為知曉該商標標識和與其業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該商標的使用者有權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盵23]由于日本商標法要求商標先用權人所使用的商標必須是已為消費者廣為知曉,而這對商標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就我國目前狀況而言不宜采納。

借鑒上述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根據我國自身情況,筆者認為,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訂應增加商標先用權的規定,并明確在先使用權的范圍。其具體條款可設計為:“在商標注冊申請日前,他人已經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但該使用人應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標志以示區別?!北緱l規定包括以下幾層含義:第一,在立法中明確商標先用權的地位,并可以將其作為侵權訴訟的抗辯理由;第二,明確商標先用權的構成要件,如善意、在先使用等,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構成侵權,商標先用權人可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第三,限定商標先用權的行使范圍,只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第四,對商標先用權人的標志使用要求,旨在和注冊商標權人的商品和服務相區分。當然,這里的商標先用權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權利,其不可與注冊商標權比肩;對善意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只是商標注冊制度的一個補充,不能以動搖商標注冊制度的根基為代價。而對于商標先用權的構成要件、商標先用權的權利內容和行使權利的界限等諸多問題,則有待于學界的進一步探討。

注釋:

[1]參見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10)岸知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書。

[2]董炳和:《商標在先使用的法律意義》,《法學》1999年第10期。

[3]參見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三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

[5]參見吳燕頤、江文:《商標侵權案件的侵權認定—杜家雞商標侵權糾紛案評析》,《科技與法律》2011年第1期。

[6]參見金溪:《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及其保護》,《中國專利與商標》1999年第1期。

[7]參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三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

[8]參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

[9]參見汪澤:《論商標權的正當性》,《科技與法律》2005年第2期。

[10]參見[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頁。

[11]參見謝曉堯:《競爭秩序的道德解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頁。

[12]參見杜穎:《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保護論綱—兼評商標法第三次修訂》,《法學家》2009年第3期。

[13]參見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規定。

[14]參見《瑞士商標法》第14條規定。

[15]參見《日本商標法》第32條規定。

[16]參見陸普舜主編:《各國商標法律與實務》修訂版,中國工商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頁。

[17]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06年5月11日的《關于就<商標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見的函》, http: //bbs. aicbbs.com/viewthread.php? tid = 54415 , 2011年9月28日訪問。

[18]參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通知》,http://gov.cn/gzdt/2011 - 09/02/content-1939013. htm,2011年10月9日訪問。

[19]該稿第48條規定了不符合注冊條件撤銷注冊商標的絕對事由和相對事由,該條第2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筆者認為,該規定也間接體現出對商標先用權的保護。

[20]關于連續使用,日本學界認為:一是其并不要求在先使用者的營業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如果由于季節性的原因而中斷,或由于經營者一時的困境或其他原因中斷使用,也應當認為在先使用的商標處于繼續使用狀態;二是如果在先使用者將自己的在先使用的商標和營業進行了分開轉讓或進行了許可使用,在這種情形下,在先使用者不得主張在先使用權。

[21]參見[日]紋谷暢男編:《商標法50講》,魏啟學譯,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頁。

篇2

〔關鍵詞〕乳制品行業;規制波動;安全標準;規制

中圖分類號:F426.82;F203文獻標識碼:A文

章編號:10084096(2013)02002007

一、引言

經濟發展在增加居民收入的同時必然會提高對社會性規制的要求,以滿足民眾在健康、環境和安全方面越來越高的要求。但是,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在地方政府強烈的經濟增長沖動下,社會性規制體系的完善與發展仍然面臨諸多障礙。經濟增長與社會性規制儼然成為當前中國社會中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而這種所謂的“難以調和”突出的表現就是各類安全事故在事后治理力度很大的情況下,仍然會出現反復,即規制波動現象。從規制經濟學角度來說,所謂的規制波動就是規制水平在短時間內出現大幅變化,通常包含規制不足與規制過嚴兩個階段,而兩者之間轉換速度也較快[1]。從本質上講,規制波動現象的出現源于地方政府在協調經濟增長目標與社會性規制目標時出現的職能錯位,因此,只要地方政府還面臨著來自經濟增長與社會性規制的雙重目標,規制波動現象存在的微觀基礎就不會消失,必然導致這種現象的廣泛存在。本文將以乳制品行業安全問題作為研究對象,選取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和2011年“奶業標準降低”事件作為案例,分析當前地方政府激勵模式下社會性規制所面臨的困局,這也是對規制波動這一帶有鮮明中國特色現象所做的擴展性分析。

就上述兩事件而言,兩者無論從時間跨度和案例性質的角度來說,看似并不存在較為明顯的聯系,前者是震驚全國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者則是食品行業標準的修訂。但事實上,以“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作為分水嶺,全國乳制品行業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洗牌,正是在這次洗牌過程中,以蒙牛和伊利為代表的企業,憑借其龐大的規模以及對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影響,對安全和健康等社會性規制政策制定施加影響,使其對自身企業運行變得更為有利。因此,無論從行業內部競爭,或者政府執行安全和健康等社會性規制的角度,發生在乳制品行業的案例都是具有很強啟發性的,集中體現了地方政府在追求經濟增長與完成社會性規制目標之間所面臨的一系列困局[2]。

二、“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的經濟后果:來自市場的經驗證據

首先,我們搜集整理了“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發生之后的處理情況,如表1所示。基于經驗判斷,可以認為,“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必然會在企業層面引發一些不利的經濟后果,而這些經濟后果則會通過公司相關績效評價指標的變動顯示出來。因此,我們將結合該事件發生前后相關企業的各項指標進行更深入的考察。目前,中國各地乳制品產銷企業數量眾多,規模參差不齊,很難逐一進行分析,所以典型范例的選取必不可少。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較規范,各項指標可得性很強,因而,我們將以乳制品行業的上市公司為代表,分析“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前后企業經營業績的變動軌跡。

截止到2011年6月,以經營乳制品為主的上市公司共有12家(蒙牛集團并未在國內上市),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的8家上市公司在2008年就已存在,分別為金健米業、華資實業、維維股份、新農開發、工大高新、伊利股份、三元股份和光明乳業,并且在“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期間,這8家公司均存在完整的交易數據與財務報表。因此,我們也將這些公司作為乳制品企業的典型代表。在數據方面,對于它們經營與發展狀況進行衡量的指標,全部來自于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基礎數據。

1.股市表現

一般來說,公司股票價格的變動可以反映出市場的許多信息。圖1是以2008年6月至12月為窗口期,8家乳制品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在2006—2011年的變動情況。圖1清晰地描述了乳制品上市公司在“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發時期股票價格的變動趨勢??梢园l現,在事件發生期間,8家公司的股票價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如伊利股份和光明乳業等以乳制品生產經營為主營業務的企業降幅非常大,處于事件核心的三元股份甚至一度停盤。從股票價格走勢所呈現的信息來看,毒奶粉事件對乳制品企業的打擊十分明顯。但由于股票價格并不完全受制于公司業績和發展情況,它們還會受到投資者信心和指數變動等外部因素的影響,因而,并不能僅據此對毒奶粉事件在企業層面的影響進行推斷,需要結合其他財務指標進行分析。

2.盈利能力

在財務分析體系中,盈利能力是一個公司是否能夠持續發展和經營狀況好壞的重要觀測指標,它包括總資產報酬率和收益率等。在此,我們以光明乳業和伊利股份兩家典型的乳制品上市公司為例,詳細分析事件發生前后的盈利能力變化。

根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從兩家公司的總資產報酬率來看,以伊利股份為例,事件發生期間盈利能力大幅下降,2007年前三季度,其總資產報酬率都在8%左右,第四季度有所下降,為1.6%。但2008年毒奶粉事件發生后,2008年第四季度,其總資產報酬率驟降至-17.7%,降幅非常大。與此同時,其他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和資產利潤率也都有明顯的下降,如圖2和圖3所示。

上述數據已經基本可以說明,毒奶粉事件對企業的經營產生了較強的沖擊,但卻并不十分清楚該事件是通過影響到哪些因素,最終反映在股票價格和盈利能力指標上的。因而,為了更詳細地分析導致企業盈利能力下降的因素,還需要進一步結合杜邦分析體系對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凈資產收益率(ROE)進行分解。這有助于清晰地分析權益資本收益率的決定因素,以及銷售凈利潤率與總資產周轉率、債務比率之間的關系,可以為分析毒奶粉事件對乳制品企業盈利方面的影響提供一份明確的路線圖。

從表2可以看出,在影響凈資產利潤率的因素中,權益乘數和凈利潤率因素在2008年第3、4季度帶來了負面影響,其中,凈利潤率降幅最大。而總資產周轉率則影響較小??梢?,毒奶粉事件對企業的主要影響仍是在產品銷售層面,即事件所引發的公眾對乳制品的不信任感使相關企業利潤率急劇下降,并進而影響到了其他績效指標。

但是,毒奶粉事件逐漸平息之后,包括盈利能力、股票價格和每股收益等指標在內的諸多財務指標反而有所上升。尤其是2010年以后,每股收益與凈資產收益率上升幅度非常大,甚至超出了未出現毒奶粉事件之前2006年和2007年的最高水平。事實上,從圖1也可發現這一現象,即股票價格的變動也具有類似的特征。這與肖興志等[3]在煤礦安全規制波動中所分析的內容十分相似。

3.營運能力

從各個營運能力指標來看(如表3所示),2008年伊利股份的應收賬款周轉天數顯著下降,降到了3.3天,這種后果是與事件對銷售額的影響直接相關的。但除此指標之外,其他能反映營運能力的指標在事件發生期卻沒有明顯的變化。一方面,乳制品企業的特殊性使其存貨周轉率保持恒定;另一方面,這也說明毒奶粉事件對企業的不利影響更多地是體現在銷售額和利潤率等盈利水平方面,并未影響到企業自身的經營和發展。誠然,其對營運能力的不利影響越小,企業就越容易從中恢復出來。同樣,光明乳業的表現也證明了營運能力未受到不利影響的事實。光明乳業的財務數據也顯示,2008年其營運能力指標與2007年相比沒有很大的差異。

4.現金流分析

對企業而言,現金的重要性早已達成共識,現金流也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極大制約因素。但觀察光明乳業和伊利股份的現金流情況,如圖4所示,2008年事件發生期間,兩家公司都未出現現金流方面的異常。以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營業收入之比作為衡量指標,雖然兩家公司該指標在2008年下半年略有下降趨勢,但與其他年份的變動幅度差別不大,總體上說仍是趨向平穩的。這也說明了毒奶粉事件并沒有將相關企業拖入“利潤下降—現金流受阻—發展不暢”的惡性循環。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毒奶粉事件雖然對企業業績造成了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是短期的,僅對盈利能力產生了較大沖擊,進而造成2008年下半年各項業績指標的下滑,而對企業長期經營發展并未造成不利影響。在事件過后的1年左右,以光明乳業和伊利股份為代表的大型乳制品企業財務與非財務指標都回到了事件前的較高水平,有些指標,如資產增長率、利潤率和股票價格等甚至較2007年出現了上升,聯想到2010年之后,再次出現抬頭趨勢的乳制品行業的食品安全問題,“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之后的處理,似乎并未起到相應的作用。

三、“奶業標準降低”事件的博弈分析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以及其他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直接導致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之后,衛生部開始陸續出臺新的食品安全標準。其中,乳制品行業的食品安全標準最為受到社會的關注。但是,在新標準出臺之后,卻飽受專家和輿論的詬病,“世界最差乳業標準”等一系列稱謂被用來形容新的國家乳制品標準。那么,究竟這份被業內稱為倒退的食品安全標準是如何出臺的呢?規制作為政府進行公共管理的組成部分,在其發揮職能的過程中,勢必將受到來自地方政府的干預,從而造成規制水平出現變化。在肖興志等[3]的分析當中,這種干預更多地體現在規制執行過程當中,而在食品安全規制過程中,還體現在規制規則制定過程當中。這可以視為地方政府在面臨來自經濟與政治兩方面壓力下,對社會性規制一種更為主動的干預,更能夠體現中國當前實行的激勵模式對地方政府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我們將采用一個簡單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結合“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對地方政府經濟增長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對“奶業標準降低”事件進行分析,嘗試理順兩者之間的脈絡連接,從而對地方政府激勵模式對社會性規制的影響建立更加深刻的認識。

基于陳抗等[4]分析地方政府從“援助之手”到“攫取之手”行為變化的博弈模型,假設從行業發展中獲取的預算收入分成比例為α,其中,中央政府所占的比例為α,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為1-α,分成比例由中央政府決定。N是地方政府從行業發展中所獲取的非預算收入,這部分收入不與中央政府分享。地方政府對安全規制的態度由變量h決定,而h是由地方政府激勵水平決定的,當h越大的時候,地方政府所受到的激勵水平就越高,就越輕視安全規制。預算收入用S表示,與地方政府對安全規制的態度h成反比,且邊際收益遞減,即S′(h)

毫無疑問,實施安全規制是會產生成本的。通常來講,這部分成本包括以下兩方面,即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前者指的是實施安全規制過程中所產生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消耗,后者指的是實施安全規制之后對行業發展所產生的影響。由于中國安全規制體系的不完善,導致了“一刀切式”治理的廣泛存在,因此,從長期來看,安全規制的間接成本要遠遠大于直接成本。出于簡便起見,我們忽略安全規制所產生的直接成本,僅考慮間接成本,由地方政府對安全規制的態度h決定。假設安全規制對中央政府所產生的成本為C,對中央政府所產生的成本為c。

此外,還需要結合之前對“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的分析,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進行說明。事件發生之后,乳制品行業受到重創,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地方政府消耗了大量成本解決由此所產生的問題。隨著事件影響的逐漸消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展開關于安全規制體系改革的博弈。中央政府試圖使地方政府更加重視對乳制品企業的規制,使地方政府提高h,而地方政府則希望以更小的成本來實現對乳制品企業的規制,盡可能減少安全規制成本過高對自身收入的影響或者獲得更高的財政分配額度,使中央政府減小α。

接下來,分別用R和L代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從行業發展中獲得的收入。中央政府的收入是行業發展中所獲得預算內收入中歸屬中央政府的部分,并減去實施安全規制所產生的成本:

地方政府的收入是行業發展中所獲得的預算內收入中屬于地方財政的部分加上地方所從企業所獲得的非預算收入,并減去實施安全規制所產生的成本:

地方政府是否會選擇重視安全規制,由收入最大化時的一階條件來決定:

按照陳抗等[4]的分析思路,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如果事前給定α,則地方政府是否會選擇重視安全規制取決于地方政府對安全規制的態度h變化之后,對非預算收入變化的影響N′(h)以及規制成本變化的影響c′(h)。而在現實中,中央政府對于地方政府預算收入的分成比例在短期內通常都是穩定的,且目前保持一個較高的水平。因此,可以認為,中央政府不愿或者不會隨意在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對預算收入的分成比例進行較大調整。因為,這樣不僅會影響地方政府的收入,還會影響中央政府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如果想使地方政府愈加重視安全規制,所采取的措施只能是降低安全標準,使地方政府在與較低的標準下執行安全規制,以期減小對地方政府收入的影響。因此,對于中央政府來說,降低安全標準是占優策略,即D>C,B>A,如表4所示。

對于地方政府來說,要分為兩種情況進行分析:第一種情況,N′(h)d,a>c,如圖6所示,可以發現,地方政府此時的占優策略是更加重視食品安全規制,而雙方的均衡結果是中央政府通過降低安全標準,換取地方政府更加重視安全規制。第二種情況,N′(h)>c′(h)。此時,如果地方政府重視食品安全規制,將使非預算收入下降的速度大于規制成本提高的速度。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將不會選擇重視安全規制,而將繼續輕視安全規制,如圖7所示,這是因為,重視安全規制將使地方政府收入受到嚴重影響。此時,雙方的均衡結果是即使中央政府降低安全標準,地方政府也不會重視安全規制,食品安全狀況將變得更加糟糕。很明顯,第二種情況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因此,中央政府將通過各種途徑,一方面分擔地方政府實施安全規制的成本,另一方面降低安全規制水平提高對地方政府非預算收入的影響,使其達到N′(h)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當前的激勵范式下,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難以真正將公共政策的重點放在安全規制上,直接后果就是當前存在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嚴峻。雖然通過中央政府降低安全標準能夠換取地方政府更加重視安全規制,但這種低水平的安全狀態必然只能在短期內存在。從長期來看,隨著人們對生活質量要求的提高,勢必不會滿足,并對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一系列社會性規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到那時,這種博弈均衡必然會被來自民眾的干預所打破。但是,從改革的視角來看,這種短期對安全問題的妥協能夠為大幅度調整包括安全、健康和環境等社會性規制爭取時間,畢竟對長期以來形成的激勵范式在縱向還是橫向上進行調整,都需要較長時間,以達到最小化摩擦成本的目的。

四、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通過研究,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結論:第一,“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對乳制品企業造成了短期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光明乳業和伊利股份為代表的大型乳制品企業財務與非財務指標都回到了事件前的較高水平,部分指標較2007年還出現了上升。第二,地方政府與乳制品企業的同盟關系會使社會性規制在某些環節出現效果不佳甚至無效的情況,一旦社會性規制難以對乳制品企業的行為進行有效約束,逐利傾向加之市場經濟環境下激烈的行業競爭將使某些企業出現違規的情況,并逐漸蔓延至整個行業。當這種行業性違規行為突破極限,成為嚴重影響社會或者市場秩序的行為時,中央政府將會介入,在短時間破壞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同盟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性規制成為應急管理的工具,給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以及行業都造成巨大成本。第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意識到這種成本是難以承受的,必須要對規制體系進行調整。在中央政府短期內無法改變當前的激勵模式時,選擇降低社會性規制的標準,避免對地方政府正常運行造成影響,以換取地方政府對社會性規制的重視。

上述研究結論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提供了重要的啟示。食品生產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鏈條是提高食品安全規制過程中最重要的阻礙之一,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要對目前的地方政府激勵模式進行改革,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而從短期內避免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角度來看,中央政府或者上級地方政府在掌握規制水平變化規律的基礎上,應采取相應的對沖措施,加強對下級地方政府與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與督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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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聶輝華,李金波.政企合謀與經濟發展[J].經濟學(季刊),2006,(1):75-90.

篇3

關鍵詞:江漢平原;雜交早稻;安全播種育秧;氣溫指標

中圖分類號:S511;S1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9-8114(2013)14-3264-04

一般而言,10 ℃是農業氣象上常用的界限溫度,春季日平均氣溫穩定通過10 ℃的日期是春季開始,乃喜溫作物開始播種與生長的重要物候期。研究表明,10 ℃初日的早遲對江南地區雙季早稻的生產有著重要的影響[1]。在全球變暖背景下,近年來關于10 ℃界限溫度變化的研究逐漸增多,并取得一定的成果[1-5]。長江中游地區(包括湖南、湖北、江西、安徽4省,境內有著名的江漢平原、洞庭湖平原和鄱陽湖平原)溫、光、水資源豐富,是中國的雙季稻主要種植區域[6,7]。其中,江漢平原農業濕地雙季稻種植區屬北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區,春季(3、4月)冷空氣活動頻繁,天氣多變,熱量條件不穩定,在早稻育苗期間爛種爛秧現象屢有發生,出現長期陰雨低溫天氣,不僅危害直播稻,同樣也危害移栽稻和拋秧稻[8-11]。為了不影響晚稻生產,長江中游雙季早稻的生育期一般要求在110 d以內甚至更短,生產中存在一些不利氣候因素,要在有限的生育期內實現超高產難度很大[6]。因此,熱量條件是該區雙季稻生產的一個障礙因子,合理利用早春有利天氣條件適時早播、發揮早春抗災減災技術成了奪取雙季稻豐產豐收的潛力所在[8]。此次研究基于雜交早稻品種對低溫的抗性不及常規稻,參照早稻育苗期的生理特性、生長特點及其對氣候的生態適應性分析[12],采用分期播種和植物培養箱控制試驗兩種處理方式,對雜交早稻安全播種育秧氣溫指標(薄膜水育秧移栽)進行驗證,以期為目前廣泛開展的早稻生產集中育秧模式確定適時早播臨界期和培育壯秧提供依據。

1 材料與方法

1.1 材料及處理

試驗設在湖北省荊州市郊荊州農業氣象試驗站(30°21′N,112°09′E,海拔32.2 m)。屬北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區。年平均氣溫16.5 ℃,年≥10 ℃積溫5 095~5 204 ℃,年均降水量1 095 mm,年均日照時間1 718 h。采用分期播種和植物培養箱控制試驗兩種處理方式。秧田采用薄膜育秧,2009年供試品種為兩優25,屬中熟雜交秈型早稻,于3月29日播種;2011、2012年供試品種為淦鑫203,屬遲熟雜交秈型早稻,分3期播種,2011年分別于3月6日、3月25日、4月6日播種;2012年分別于3月11日、3月25日、4月5日播種。

2012年盆栽控制試驗(植物培養箱型號:武漢瑞華HP-1500GS-D)低溫水平設置為5、6、7、8、9、10 ℃和對照,5、6、7 ℃處理時間為1~3 d,8、9、10 ℃處理時間為1~5 d。其溫度設置按平均溫度進行,其他氣候因子各處理保持統一。每處理3次重復,即3個盆缽,每個處理達到設定低溫控制時間后將盆缽移出培養箱,放進苗田薄膜內,后期同苗田管理,并每天跟蹤觀測出苗率及生育期。低溫盆栽控制試驗分兩批進行,第一批處理溫度為5、6、7 ℃,于2012年3月11日播種;第二批處理溫度為8、9、10 ℃,于2012年3月25日播種。播期不同,各自設置對照樣本,對照樣本在秧田下生長(薄膜水育秧)。

同時進行相應的氣象要素平行觀測,包括秧田薄膜內逐時氣溫(溫度記錄儀放置在防輻射罩內,避免太陽輻射的影響,型號HOBO,UA-001-64)、5 cm泥溫,地面觀測場百葉箱觀測逐時氣溫、逐時降水量、逐日日照時間、逐時輻射量等,采用中國氣象局地面氣象觀測規范方法進行。

1.2 早稻適宜播種期氣溫指標確定方法

利用荊州農業氣象試驗站2009、2011、2012年雜交早稻分期播種試驗資料,統計早稻播種至出苗間隔時間、期間日平均氣溫、日最低氣溫。點繪間隔時間與平均氣溫及平均最低氣溫散點圖,分別用線性方程、一元二次曲線、對數曲線、冪函數曲線、指數曲線等多種回歸方法擬合方程,選取其中復相關系數最高的擬合方程,并進行顯著性檢驗。以早稻播種至出苗間隔3~8 d 為標準計算出雜交早稻適宜播種期平均氣溫、平均最低氣溫指標,用2012年盆栽控制試驗數據進行適宜播種期氣溫指標及災害指標驗證。

1.3 氣溫穩定通過10 ℃初日變化分析

氣候資料自1954~2011年,來源于荊州市氣象局。10 ℃初日的計算采用5日滑動平均法[1,2],即1年任意連續5 d的日平均氣溫≥10 ℃的最長一段時期內,在第一個5 d中,挑取最先一個日平均氣溫≥10 ℃的日期,作為10 ℃初日,為便于日期的統計,以1月1日為起點,1月1日記為1,2月1日計為32,依次轉換成日序資料。年際變化特征采用線性回歸和趨勢分析法,即用線性回歸擬合判別10 ℃初日的年際變化趨勢,用擬合后的傾向率(即斜率)反映其年際變化程度[13]。年代變化采用80%保證率日期的變化和方差進行分析。早稻安全播種育秧(薄膜育秧移栽)一般要求10 ℃初日有80%的保證率,因此用80%保證率日期的變化反映各年代10 ℃初日的變化趨勢。

各種相關分析和回歸分析在SPSS 17.0上進行。

2 結果與分析

2.1 雜交早稻適宜播種期氣溫指標

由圖1可知,早稻從播種到出苗的間隔時間與期間平均氣溫、平均最低氣溫有密切的關系,其關系可用冪函數來表達,當期間平均氣溫、平均最低氣溫越高,間隔時間越短,反之期間平均氣溫、平均最低氣溫越低,間隔時間越長。以播種至出苗間隔時間3~8 d為標準計算得出雙季雜交早稻適宜播種期平均氣溫指標為10.7~16.5 ℃,平均最低氣溫指標為6.8~11.7 ℃, 這與秈稻地膜水育秧最早播種期膜外平均氣溫為10.41 ℃基本吻合[12]。

2.2 低溫對雜交早稻出苗率及生育期的影響

由表1、表2可知,2012年3月11日播期的樣本遭遇了3月19~22日連續4 d日平均氣溫≤8 ℃低溫陰雨過程,盆缽對照從播種到出苗歷時11 d,期間薄膜外平均氣溫8.5 ℃,平均最低氣溫5.0 ℃(薄膜內平均氣溫11.8 ℃,平均最低氣溫8.7 ℃)。播種后經5、6、7 ℃低溫控制處理1、2、3 d的樣本從播種到出苗歷時分別比盆缽對照延長2、3、5 d;盆缽對照播種到三葉期歷時22 d,5 ℃低溫控制處理1、2、3 d樣本播種到三葉期歷時分別比盆缽對照延長0、1~2、3 d。低溫處理還影響出苗率,由表2可知,5、6、7 ℃溫度處理之間對出苗率影響差異未達顯著水平,但低溫處理持續天數對出苗率的影響達極顯著水平。5、6、7 ℃溫度分別持續1、2、3 d,與對照相比出苗率分別降低24、32、41個百分點。

由表3可知,2012年3月25日播期的盆栽對照,從3月25日播種到出苗歷時4 d,期間薄膜外平均氣溫16.5 ℃,平均最低氣溫12.2 ℃(薄膜內平均氣溫19.8 ℃,平均最低氣溫14.7 ℃)。播種后經8、9、10 ℃低溫處理1、2、3、4、5 d,播種到出苗歷時比對照樣本增加。盆缽對照從3月25日播種到三葉期歷時15 d,播種后低溫處理2、3、4、5 d的樣本播種到三葉期歷時比盆缽對照延長。從出苗率來看,8、9、10 ℃溫度處理之間對出苗率影響未達顯著水平,但低溫處理持續時間對出苗率的影響達極顯著水平。播種后8~10 ℃低溫處理持續3、4、5 d,與對照相比出苗率分別降低10、13、31個百分點,處理1~2 d對出苗率影響不大。

2.3 10 ℃初日變化趨勢分析

2.3.1 年際變化 根據荊州站1954-2011年氣溫穩定通過10 ℃初日繪制了58 a 10 ℃初日演變趨勢圖(圖2)。由圖2可見,10 ℃初日存在明顯的年際變化特征,日期最早的為2月24日,出現在1977年;最遲的為4月21日,出現在1955年,早、遲年極差達56 d。各年份10 ℃初日與歷年平均日期(3月24日)相比,1954-1972年基本為早、遲交替出現,1973-1979年早,1980-1992年多數年份遲,1993-2008年多數年份早,2009-2011年偏遲。

總體上,整個分析期內10 ℃初日的線性變化趨勢不明顯,但有階段變化特征,其中1993-2008年10℃初日呈提前的趨勢。

2.3.2 年代際變化 統計各年代氣溫穩定通過10 ℃初日80%保證率日期結果表明,20世紀50~90年代80%保證率的10 ℃初日分別為3月30日、4月9日、3月26日、3月29日、3月28日;2000-2008年為3月24日??梢姡?0 ℃初日的80%保證率日期在20世紀50、60年代偏遲,70~90年代較為平穩,2000-2008年呈提前的趨勢, 2009-2011年推遲至4月4日之后。

3 小結與討論

在目前各地雙季早稻大都采用雜交水稻的情況下,基于雜交稻對低溫的抗性不及常規稻,對雜交稻安全播種育秧起點的適宜平均氣溫指標為10.7~16.5 ℃,平均最低氣溫指標為6.8~11.7 ℃。江漢平原穩定通過10 ℃初日歷年平均日期為3月24日,達80%保證率初日為3月30日,從下一茬雜交晚稻安全齊穗考慮,其現行中熟偏遲雜交秈型早稻播種期宜安排在3月下旬中后期(由于受冷空氣影響,常有低溫陰雨過程),可根據天氣預報在冷頭泡種,冷中催芽,冷尾暖頭播種薄膜秧。秧苗期間如遇持續低溫陰雨寡照,應注意密封薄膜,但廂面保持濕潤通氣管理;膜已掀開的應適當灌水保溫。若天氣陡晴,氣溫猛升,濕度陡降,尤其是三葉斷乳期,會因秧苗葉面蒸騰過速,根系對水分的吸收功能尚未恢復,導致植株生理水分失調,葉片失水卷葉,引起 “青枯死苗”。故在天氣轉晴時對地膜秧田切忌過早放水,也不可揭膜過快,沒有水的田塊,在揭膜前還應先上水后揭膜。由于天氣轉晴的早上氣溫很低,可在9∶00~10∶00由兩人到秧田先讓廂面地膜兩頭輕輕露出縫隙,緩慢通氣,然后在兩頭輕輕抖動,使膜上的水珠如同露水落到秧上,接著再緩慢揭膜,使秧苗有一個慢慢適應外界環境的過程,這樣就不至于出現“青枯死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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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教育標識規范化。在儀器設備的顯著位置,擺放統一規范的安全標識牌。安全標識牌正面的內容主要包括儀器設備的名稱、用途、價值等基本信息。反面的內容則分為兩部分,上半部分是基于儀器設備安全進行的提示,避免不規范的操作損害儀器設備;下半部分是基于人身安全進行的警示,避免不規范的操作對人體造成危害。

1.2安全教育內容可視化。對于每臺儀器設備,錄制正確、規范、安全的操作演示;另外,為真實地反映紡織工程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傷害,以及不規范的操作導致的各種事故,在儀器設備運轉的過程中,使用輔助道具如人臺、假發等再現各種危險動作,錄制視頻,從一正一反兩方面開展安全教育。視頻經系統編排放在網站上,方便學生自行學習。

1.3安全教育講座定期化。結合新生的專業導論課,安排2—4個學時的安全教育講座,由紡織實驗中心安全員通過多媒體課件講解安全知識、規章制度、重點案例等,初步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第二次安全教育講座安排在第五個學期,學生們即將開展各種紡織專業的實習實驗任務,還包括各類紡織品設計大賽和畢業設計,導致實驗室儀器設備的使用率非常高,尤其是一些常用的儀器設備,此時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非常有必要在他們即將進入實驗室開展實習實驗之前,對他們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1.4安全教育資源網絡化。紡織實驗中心網站上的安全教育版塊涵蓋完整的安全教育資料,包括安全指導手冊、儀器設備操作安全教育視頻、紡織工程實驗室安全教育課件、消防安全教育課件、安全教育講座視頻等,學生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查看相關安全教育知識。

1.5安全教育測評制度化。在學生學習紡織工程實驗室安全教育體系的同時,建設相應的測評制度,規定每屆學生進入紡織工程實驗室之前必須在網上自行學習相關的安全教育資源,并進入相應的考試系統完成網上考核部分,只有通過測評考試才能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

1.6安全教育監督全面化。在各實驗室覆蓋監控系統,可以在控制人員進出實驗室、管理儀器設備的預約使用、糾正儀器設備的不規范操作、追查物品丟失、監測實驗室衛生狀況等各方面發揮很大的作用。尤其對非工作時間、夜間、周末和節假日等以往實驗室管理的時間盲區,通過監控系統的回放,使實驗室管理人員可以掌握完整詳細的視頻信息,捕捉到各種直接的和潛在的安全隱患因素,便于做出糾正和防范。同時,紡織實驗中心還開通了“安全舉報信箱”,對違反實驗室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加強相互監督。

1.7安全教育宣傳普及化。每學期由三年級學生參加完第二次的安全教育講座后,負責開展全院的安全宣傳日活動,以實驗室安全教育為主題進行板報宣傳,讓學生自發組織、高度參與。另外,紡織實驗中心還開展了安全知識問卷調查和意見征求活動,調查安全教育的效果,征集學生對安全標識、安全教育講座、安全指導手冊、安全教育視頻、安全學習與考試系統的修改意見、合理化建議等。

1.8安全教育意識日常化。通過以上系統化的安全教育與考核監督,使學生不僅要“知”,熟悉并掌握預防事故的基本常識,而且要“會”,在“知”的基礎上,逐漸掌握預防和處理事故的技能和方法,最終使大學生從思想上重視,提高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提高安全防范的主動性,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形成了有效的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

2安全教育效果評價

通過實踐發現,“十化”安全教育法具有如下特點:安全教育內容系統簡潔,安全教育形式多種多樣,安全教育各個環節相互促進,安全教育保障全面有效,安全教育意識深入人心。

3結束語

篇5

倡議“平安校園行”

升國旗之際,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進行了以“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平安校園行”為主題的國旗下的演講,倡議全體師生為創建平安和諧校園共同努力!同時政教主任王芬芬在國旗下宣讀“平安校園行”倡議書,號召廣大師生加強安全知識的學習踐行,真正讓安全知識入腦入心,把安全意識融入到思想行動之中。

主題黑板報展覽

該校各班圍繞“安全伴我行”主題出了一期黑板報,并進行了黑板報評比,各班黑板報主題突出,精彩紛呈。

識記交通安全標識

英言派出所指導員趙海鵬與分管安全的副校長靳小毛在“英言初中交通安全標志墻”下共同引導孩子們識記交通安全標識,明確標識的意義。

學習安全教育牌

為提高廣大師生的安全常識與安全意識,垣曲縣英言初中在校園內教學樓背后打造了安全教育墻,安裝了12塊安全知識版面,包括交通安全、溺水安全、食品安全、應急疏散演練安全等,內容豐富多樣,旨在提高廣大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與安全基本常識,同學們利用課余閑暇時間積極主動學習識記安全標識。特邀英言派出所指導員趙xx到校就校園安全知識為孩子們進行講解,提高孩子們的安全意識。

應急疏散演練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使同學們掌握一定的應急避險技能,以此次安全教育為契機,在校長段紅星的指導下,政教處與各班班主任通力合作,成功完成了安全應急疏散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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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教育知識系統化。紡織實驗中心安全教育的內容涵蓋紡織實驗室安全教育、輕化實驗室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三部分。紡織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紡織企業常見的安全事故和高等學校常見的安全事故、紡織工程實驗室中的危險設備、儀器設備的危險指數、典型的不規范操作方法和正確的操作方法、不規范操作引起的嚴重后果、實驗室安全守則和道德守則等。輕化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實驗室事故危害及發生原因、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分類管理及其標識、實驗室常見危險化學品及其分類、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驗室安全防護(包括防中毒、防火、防爆、防灼傷、安全用電、使用高壓容器的安全防護)、實驗室常見事故應急處理辦法等。

1.2安全教育手冊標準化。國內不少高校都有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這些材料雖然覆蓋面廣,但基本以通用型為主,并沒有紡織工程領域方面的具體安全問題,因此對紡織實驗中心的安全教育指導意義不大。另外,如果照搬紡織生產企業的安全教育資料,雖然基本內容對口,但紡織生產企業和高校紡織實驗室差異較大,生搬硬套并不符合高校紡織實驗室儀器設備種類多、數量少、小樣機多、設備更新快的情況。因此,紡織工程實驗室沒有可以直接借鑒的安全教育材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編制系統實用的安全教育指導手冊,方便學生自行查閱。

1.3安全教育標識規范化。在儀器設備的顯著位置,擺放統一規范的安全標識牌。安全標識牌正面的內容主要包括儀器設備的名稱、用途、價值等基本信息。反面的內容則分為兩部分,上半部分是基于儀器設備安全進行的提示,避免不規范的操作損害儀器設備;下半部分是基于人身安全進行的警示,避免不規范的操作對人體造成危害。

1.4安全教育內容可視化。對于每臺儀器設備,錄制正確、規范、安全的操作演示;另外,為真實地反映紡織工程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傷害,以及不規范的操作導致的各種事故,在儀器設備運轉的過程中,使用輔助道具如人臺、假發等再現各種危險動作,錄制視頻,從一正一反兩方面開展安全教育。視頻經系統編排放在網站上,方便學生自行學習。

1.5安全教育講座定期化。結合新生的專業導論課,安排2—4個學時的安全教育講座,由紡織實驗中心安全員通過多媒體課件講解安全知識、規章制度、重點案例等,初步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第二次安全教育講座安排在第五個學期,學生們即將開展各種紡織專業的實習實驗任務,還包括各類紡織品設計大賽和畢業設計,導致實驗室儀器設備的使用率非常高,尤其是一些常用的儀器設備,此時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非常有必要在他們即將進入實驗室開展實習實驗之前,對他們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1.6安全教育資源網絡化。紡織實驗中心網站上的安全教育版塊涵蓋完整的安全教育資料,包括安全指導手冊、儀器設備操作安全教育視頻、紡織工程實驗室安全教育課件、消防安全教育課件、安全教育講座視頻等,學生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查看相關安全教育知識。

1.7安全教育測評制度化。在學生學習紡織工程實驗室安全教育體系的同時,建設相應的測評制度,規定每屆學生進入紡織工程實驗室之前必須在網上自行學習相關的安全教育資源,并進入相應的考試系統完成網上考核部分,只有通過測評考試才能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

1.8安全教育監督全面化。在各實驗室覆蓋監控系統,可以在控制人員進出實驗室、管理儀器設備的預約使用、糾正儀器設備的不規范操作、追查物品丟失、監測實驗室衛生狀況等各方面發揮很大的作用。尤其對非工作時間、夜間、周末和節假日等以往實驗室管理的時間盲區,通過監控系統的回放,使實驗室管理人員可以掌握完整詳細的視頻信息,捕捉到各種直接的和潛在的安全隱患因素,便于做出糾正和防范。同時,紡織實驗中心還開通了“安全舉報信箱”,對違反實驗室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加強相互監督。

1.9安全教育宣傳普及化。每學期由三年級學生參加完第二次的安全教育講座后,負責開展全院的安全宣傳日活動,以實驗室安全教育為主題進行板報宣傳,讓學生自發組織、高度參與。另外,紡織實驗中心還開展了安全知識問卷調查和意見征求活動,調查安全教育的效果,征集學生對安全標識、安全教育講座、安全指導手冊、安全教育視頻、安全學習與考試系統的修改意見、合理化建議等。

1.10安全教育意識日?;?。通過以上系統化的安全教育與考核監督,使學生不僅要“知”,熟悉并掌握預防事故的基本常識,而且要“會”,在“知”的基礎上,逐漸掌握預防和處理事故的技能和方法,最終使大學生從思想上重視,提高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提高安全防范的主動性,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形成了有效的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

2安全教育效果評價

通過實踐發現,“十化”安全教育法具有如下特點:安全教育內容系統簡潔,安全教育形式多種多樣,安全教育各個環節相互促進,安全教育保障全面有效,安全教育意識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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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安全教育: 學習認識交通標識,并熟悉相關標識,教育小朋友們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2、消防安全教育:學會打求救電話,例如遇到火災的時候撥打119火警電話、110匪警電話、120醫療急救電話。

3、食品衛生安全: 有的小孩有什么都往嘴里放的習慣,要教育孩子養成不隨便將東西放在口中的習慣,不撿地上東西吃,不亂吃藥。

4、防觸電、防溺水:讓幼兒知道玩火、玩電、玩水的危害性,學習觸電、起火、落水時自救的簡單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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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為廣大青少年特別是農村中小學生營造一個安全、健康、和諧的學習和成長環境,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規范校車管理,建立校車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扎實開展平安建設、提升社會治安防控水平、保障學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教育事業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各部門要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帶著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切實把規范和加強校車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來抓,努力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現實問題,為推進遼北新興中等城市建設,構建和諧*創造一個平安、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建立嚴格的校車審批制度

校車由教育、交通運管和交警等部門和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校車的審批遵循個人申請、學校同意、交警批準辦理許可、交通核準運營資質的程序。我市采取個人投資的模式進行經營,凡新上的校車必須到交警、交通運管機構辦理手續。在審批過程中,要做到“四個統一”,凡不符合條件的車輛堅決不允許從事校車營運。

1.統一審批標準。校車必須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內、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相關設施齊全有效的客車。駕駛人必須是駕齡3年以上、3年內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記錄的本地居民。

2.統一外觀標識。校車的車體外觀標識、駕駛人標識和乘務人員標識要統一。其中,車體外觀標識式樣由交警大隊制定,駕駛人標識、乘務人員標識式樣由交通局制定。

3.統一檢驗管理。建立統一規范的校車管理檔案。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每月對校車進行兩次以上安全稽查,每年定期對校車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嚴把校車資格準入關。

4.統一駕駛人教育。交通局、交警大隊要對校車駕駛人實行統一資格管理,每年至少組織兩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訓。教育部門要充分利用校車行駛區間和車內空間,對駕駛人及學生進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質教育。

三、明確校車的運輸經營范圍

校車是指收取學生一定的乘車費用,主要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專用車輛。但考慮到校車的經營成本,保證校車經營者享有一定的獲取經濟利益的空間,在不影響接送學生的前提下,允許校車經營者在從事接送學生的鄉(鎮)范圍內從事婚喪嫁娶包車等經營活動,但不能上線營運,不得沖擊線路班車。

四、給予校車相關的扶持政策

1.交通部門只收校車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營運手續的成本費。

2.養路費實行每車每年包繳6個月的優惠政策。

3.公安部門免收校車辦理牌照工本費。

4.工商部門免收個體工商管理費。

5.稅務部門按國家現行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6.保險機構對于參保商業車險的校車,按最高限30%的比例予以優惠,并建立校車理賠綠色通道,指定專人負責理賠事宜。

五、相關責任部門的管理職責

交通運管、交警部門:

1.確定校車的行駛路線,嚴厲打擊非法從事校車營運以及校車非法從事班車客運、交通違章等違法行為。

2.組織開展定期的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刻掌握校車的安全狀況和運營情況。

3.負責校車駕駛人審驗及安全教育,配合教育部門對中小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4.監督檢查校車車體外觀標識噴涂。

5.會同教育部門與校車經營者、司乘人員簽定《安全運營責任狀》。

教育部門:

1.建立學生乘車檔案,記錄乘車學生的姓名、年齡、住址、乘坐車型、車號,并報運管、交警、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2.負責組織學生有序乘車,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

3.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乘車安全知識的普及和教育,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4.配合交通、交警部門對校車進行安全稽查和檢查。

六、校車必須遵守的相關規定

1.簽定《安全運營責任狀》,并履行校車《安全運營責任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按時安全接送學生。

2.按照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車輛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每年進行一次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每季度進行一次車輛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3.按照交警的規定和設計標準,在車輛上設立統一的校車標識。

4.按照運管部門的要求配齊司乘人員。司乘人員必須統一著裝、持證上崗,著裝費由校車經營者或司乘人員自行解決。

5.強化安全教育,接受運管部門進行的崗位培訓。沒有經過培訓,沒有取得《從業資格證》和《乘務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校車的駕駛、乘務工作。

6.自覺接受交通、交警部門的稽查和檢查,嚴禁超員、違章行駛、違規運營。

7.按市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票價,不得私自抬高票價。

8.校車必須按照規定配備滅火器等安全防護設施,并提高應對安全事故的能力。

9.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10.校車必須參加保險。特別是參加交強險、第三者險、旅客座位險。

11.除扶持政策以外,按規定交納其它各項稅費。

對不遵守上述規定的校車,市運輸管理所將嚴格按照《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取消校車經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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