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和非融資的區別8篇

時間:2023-08-04 09: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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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和非融資的區別

篇1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 中小企業融資途徑 區別 新思路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分析

(一)融資信用級別不夠高

中小企業在企業規模大小、企業創造利潤、從事行業等方面難以與大型企業相比,加上金融機構追求盈利性和安全性,導致中小企業在融資時面臨信用歧視。

(二)融資結構不夠合理、直接融資比重低

相對于權益性融資,債務性融資比例偏高,導致財務風險系數很大,難免使得企業疲于應付,難以保證長期發展;間接融資是中小企業外源性融資的主要渠道。相對于美國納斯達克這種成熟的平臺,我國目前的創業板和中小企業板與國外相比尚有差距,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需要難以滿足。

(三)融資成本高

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給信用卓著的大企業以優惠利率而對中小企業進行一系列的抵押擔保。這些都使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加大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二、融資難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中小企業的資金實力較弱 , 資金歸還難以保障。許多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較弱,單純依靠消費資源、污染環境和大量使用廉價勞動力贏得生存空間,利潤空間越來越小。而且易受外界宏觀環境的影響。此外,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是家族式企業或合伙企業,而非現代法人企業制度,粗放式的管理企業行為普遍,財務報告制度落后,信息不透明,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度。

(二)外部因素:宏觀經濟形勢影響

首先,受次貸危機、歐債危機影響,中國主要出口對象美國、歐洲市場低迷,這對我國沿海地區廣大出口外貿型中小企業造成嚴重影響。商品無法變現使許多資金鏈破裂更加劇了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

其次,近幾年來,我國匯率一直處于上升趨勢,這對我國出口企業更是雪上加霜。匯率的上升使得處于世界工廠末端的企業盈利水平大大下降。

再次, 我國目前的通貨膨脹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大大提高。原材料價格的上升、工資的上漲使得企業需要更多的流動性資金加劇了企業的資金短缺。三、如何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打開新思路

筆者認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政策傾斜固然重要,但是最終還是要依靠市場,這樣才能形成資源合理高效配置的良好局面。通過市場自發的力量,將投資與融資結合起來,將富余資金通過投資的方式完成中小企業的融資,達到雙方的互利共贏。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應當充分重視私募股權投資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意義。

(一)私募股權融資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要明晰私募股權投資對中小企業的獨特意義,就要發掘與其他融資渠道的區別。私募股權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方式的區別在于:投資對象不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于預期能帶來較高盈利的有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而銀行貸款的投放對象則是具有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因此,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私募股權融資方式更有可行性??刂破髽I程度大小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對投資對象的活動進行或多或少的指導和參與,進而可以利用其優勢幫助中小企業更上一層樓;而銀行則是直接給予資金,并不參與企業的日?;顒印oL險不同、進而回報程度不相同。私募股權基金則要更高回報。

私募股權融資與一般股權融資的區別,持有時間不同。一般股權投資者將長期持有,投資期限相對較長;而成功的私募股權投資會在未來通過上市、售出或并購和公司資本結構重組等方式變現退出,投資期限會有限制。投資的初衷不同。一般股權投資者的目的在于得到穩定的股息紅利,或者賺取股市價格波動的差價又或能夠控制投資對象;而私募股權基金則更看重企業的未來:有無成長性是否能帶來投資的高收益。對投資對象的控制程度大小不同。一般的股權投資者更加介入企業的經營;而私募股權基金則更多的是扮演財務投資者的角色。4.私募股權投資更加保密、不需要公開其信息。

(二)如何推動私募股權與中小企業融資相結合

出臺具體可操作的法律法規。私募基金本身沒有明確的合法地位,限制了私募基金的發展。同時,鑒于我國目前的情況,怎樣將私募基金如何與非法集資罪相區別,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要發揮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政府加強對市場的引導。政府應當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可以利用一部分財政收入建立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另外,政府應注意培養 PE人才、防止短期投機行為充斥PE行業。

建立暢通的私募股權投資渠道和退出機制。首先,應當擴大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渠道,可以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同時放寬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其次,應當完善退出機制。如果不能順利的退出私募股權投資就沒有可持續發展的可能。為此,我們要加強創業板市場建設。

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目前,我國企業和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從而導致整個社會的創新動力不足。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難以擁有核心競爭力、使私募股權資金難以找到放心的投資地。

參考文獻:

[1]侯剛剛.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探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9

篇2

【關鍵詞】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項金融資產(即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歷來是學生學習的難點,也是教師教學的難點,雖然已有為數不多的文獻對三項金融資產核算進行了比較,但是仍不夠全面和清晰,就會計核算背后的原因也沒有進行探析或者很少說明。因此,本文嘗試通過表格列示三項金融資產的異同,以期能夠更加清晰地表現三項金融資產核算的區別,并強調三項金融資產會計核算的聯系,探究會計核算背后的原因。

一、三項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比較

(一)確認比較

金融資產是與實物資產相對應的一個概念。“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征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雹俑鶕镀髽I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就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那么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三項金融資產之間如何區分呢?首先按照投資目的區分(見表1),如果企業初始投資時明確投資目的是投機性目的或者交易性目的,那么不管投資對象是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初始確認時都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前提條件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其次,如果企業初始投資時明確投資目的是投資性目的,而且投資的對象是債券,那么初始確認時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最后,如果企業初始投資時投資目的不明確,那么初始確認時應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前提條件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如果沒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投資對象是債券的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且,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列示,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非流動資產列示,所以這兩大類之間不能重分類,如企業初始確認時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后,不能再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反之亦然。但是非流動資產之間,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重分類,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的意圖或者能力發生改變,不準備再持有至到期,而是準備出售時,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的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是持有時間超過兩年以上,再或是其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二)計量比較

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的目的是交易性目的,其投資者時刻關注該資產的市場價格(即公允價值),伺機在短期出售,所以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都是非流動資產,計量屬性通常采用歷史成本,所以初始計量都以公允價值加相關交易費用計量。但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目的不明確,會在兩年內伺機出手,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續計量類似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如表2)。

(三)明細科目比較

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的對象只有債券,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的對象可能是債券,也可能是股票等,所以三項金融資產除“持有至到期投資”按被投資單位設二級明細科目外,其他都按照品種、類別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所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三級明細科目,將初始投資時的公允價值與后來的公允價值變動加以區分。“成本”表示初始投資成本;“公允價值變動”余額表示后續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與初始投資成本的差異。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以公允價值+相關交易費用計量,即初始按照投資成本計量。而債券是按照面值收回本金,初始投資成本與面值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債券發行的溢折價,這個差異需要在受益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調整當期的利息收益,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資”設置“成本、利息調整和應計利息”三個三級明細科目?!俺杀尽焙怂愕氖浅钟兄恋狡谕顿Y債券的面值,“利息調整”核算的是初始取得時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面值間的差異以及持有期間采用實際利率法在各期的攤銷額,攤銷目的是將當期票面利息收益調整為實際利息收益。由于債券的付息方式不同,有的債券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照權責發生制這就產生了“應計利息”三級明細科目??晒┏鍪劢鹑谫Y產,核算對象既有債券又有股票,計量方面初始類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后續類似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所以在科目設置上,如果是股票投資則類似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設“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三級明細科目;如果是債券則類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資設“成本、利息調整和應計利息”三個三級明細科目。

二、三項金融資產核算比較

(一)初始取得

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會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即交易性金融資產只會影響當期,所以初始投資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投資收益(見表4)。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以成本計量,因此交易費用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見表4)。這樣,不同會計科目的明細科目“成本”核算的內容則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核算的是初始投資時的公允價值,不包含交易費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成本)”核算的是初始投資成本,含交易費用;“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成本)”核算的是債券面值,交易費用和溢(或折)價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見表4)。

(二)持有期間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續都以公允價值計量,但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前者容易解釋,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所以每期期末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都應為該資產當時的市場價格。所以,需要按照期末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調整賬面余額,又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目的為短期投機目的,屬于將在1年或1個營業周期變現的資產,其影響的會計期間僅1年或1個營業周期,所以此差異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卻不是投資收益。因為投資收益核算的是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交易性金融資產何時最終出售何時確認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區別在于投資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目的明確就是短期賺取價差或者短期投機性目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投資時目的不明確,既不打算短期出售也不打算長期持有甚至到期。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非流動資產,其影響的會計期間在1年或1個營業周期以上,因此公允價值變動差異不能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為了保持會計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平衡,資產一方增加或減少,所以只能登記等式另一方所有者權益增加或減少。三項金融資產持有期間核算區別見表5。

(三)減值

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短期流動資產且以公允價值計量所以不考慮減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雖然后續也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他屬于長期非流動資產,當預計未來該資產公允價值持續下跌,短期無望恢復等情況時要確認減值。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一定情況下都要考慮減值,只是減值的計量和減值是否可以轉回以及轉回的方式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時,將賬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時,還要將原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失轉出,一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可以轉回,而且可以通過當前損益(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晒┏鍪劢鹑谫Y產,如果對象是債券,減值轉回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當投資對象是股票時,不能通過當期損益轉回,只能通過所有者權益轉回。但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減值損失不得轉回。三項金融資產減值核算區別見表6。

(四)出售或到期收回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注意要將原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到“投資收益”。因為投資收益最終確認的是整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在數量上投資收益=出售價格-買入價格(含手續費)+持有期間發放的利息或紅利;而出售時,確認的投資收益=出售價格-上期期末的公允價值。假定不考慮手續費和持有期間發放的利息和紅利,則差異額為上期期末公允價值與買入公允價值(買入價格)之間的差異,這就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所以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到投資收益。三項金融資產出售或到期收回核算其他區別見表7。

綜上所述,三項金融資產會計確認的差異。首先按投資目的區分,再按投資對象區分。投機性目的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目的且投資對象是債券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目的不明確則應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項金融資產會計計量的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和后續都以公允價值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以公允價值+相關交易費用計量,后續以攤余成本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以公允價值+相關交易費用計量,后續以公允價值計量。

三項金融資產會計核算的差異。(1)初始取得核算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取得,交易費用直接計入“投資收益”借方;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取得交易費用都計入初始投資成本,且持有至到期投資計入會計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對象是債券時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當投資對象是股票時,交易費用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2)持有期間核算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期間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初始交易費用和溢(或折)價,即按照票面利息借:應收利息(假設為到期還本付息債券),按照實際利息貸:財務費用,按照實際利息和票面利息的差額方向借或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3)減值核算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考慮減值。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一定情況下都要考慮減值,但減值的計量和減值是否可以轉回以及轉回的方式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時,將賬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時,還要將原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失轉出,一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關于減值轉回,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可以轉回,而且通過“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對象是債券,減值可以通過“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當投資對象是股票時,只能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回。但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減值損失不得轉回。(4)出售或到期收回核算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轉出到“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要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出到“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篇3

關鍵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案例1:甲公司2010年2月購買乙公司股票10萬股,買價8.3元/股,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 3元/股,并用銀行存款支付交易稅費0.4萬元。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券投資,也可以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按照準則的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的核心思想是按其公允價值及交易費用之和入賬。

分析案例1,如果根據管理層的持有意圖,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804000

應收股利 30000

貸:銀行存款 834000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初始入賬價值主要為買價,由于管理層的意圖持有交易性資產的時間較短,因此取得時的傭金、手續費等交易費用不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而是計入當期損益,通過“投資收益”來核算。

分析案例2,如果根據管理層的持有意圖,持有乙公司的股票的時間會較短,那么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800000

應收股利 30000

投資收益 4000

貸:銀行存款 834000

通過案例1比較兩種金融資產初始計量的區別,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時間一般較長,或是持有意圖暫時不很明確,準則也將其劃分為非流動資產,因此取得時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其初始成本;而交易性金融資產,一般來說,管理層的意圖是持有時間較短,目的是為了賺取買賣差價,因此為了更準確地顯示買賣差價,取得時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是初始成本。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一)資產負債日公允價值發生暫時性的變動。案例2:沿用案例1的資料, 2010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7元/股。甲公司預計股票價格下跌是暫時的。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根據準則規定,當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變動金額主要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分析案例2,如果根據管理層的持有意圖,取得時將乙公司的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4000

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4000

本案例中,如果是公允價值發生了上升的變動,則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即可。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根據準則規定,當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變動金額主要計入當期損益,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來核算。

分析案例2,如果根據管理層的持有意圖,取得時將乙公司的股票劃分為交易性金融價值,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00

貸: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00

本案例中,如果是公允價值發生了上升的變動,則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即可。

通過案例2比較兩種金融資產后續計量的不同之處,資產負債日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了暫時性的變動時,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如果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則計入當期損益,影響利潤表。為什么會有這種區別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管理層持有它的目的不是短期內賺差價的,一般來說持有時間相對來說較長,根據會計的謹慎性原則,變動情況計入資本公積,不影響當期利潤,直接影響所有者權益,當最終實際出售時,再把資本公積轉入投資收益,影響出售當期的利潤。

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來說,管理層持有它的目的是短期內買賣,賺取差價,它的公允價值變動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從而影響當期的利潤總額和當期的利潤表。

(二)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大幅度下降。案例3:沿用案例1和案例2的資料,2011年乙公司因違反相關證券法規,受到證券監管部門查處,受此影響,乙公司股票的價格發生嚴重下跌,2011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每股3元。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根據準則的規定,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

分析案例3,應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共計504000元,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4000

貸: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4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0000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時間較短,所以準則規定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不提取減值準備,將投資損失直接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

分析案例3,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下降計入當期損益,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0000

貸: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0000

通過案例3,可以看出準則對于非流動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允許計提減值準備的,而對于流動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不確認減值損失,直接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來處理。主要的原因就是持有的意圖和時間長短不同。

三、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的會計處理

處置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相同之處在于都是按照公允價值將金融資產轉出,而實際取得的價款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不同之處在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將原直接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轉入“投資收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則是要將原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轉入到“投資收益”。處置時的投資損益則包括了兩部分。產生區別的原因在于準則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規定不同。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Z].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2.

篇4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核算

CAS22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計人當期損益,但在轉回時分別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處理:前者通過當期損益轉回而后者計人所有者權益,因此“趙文”認為該處理前后和橫向不一致,有悖于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原則;又認為減值和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沒有明顯區別,由此提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提減值準備”、用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替代減值處理的優化建議,筆者的認識與之相左。

(一)減值核算的理念在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結構方面確立資產負債表觀的核心地位是新準則的重要理念,要求企業提升資產負債信息質量,及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如實反映資產未來經濟利益,不高估資產價值。具體體現在,如果資產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帶來的經濟利益低于其賬面價值,那么該資產就不能再予以確認,或者不能再以原賬面價值予以確認,否則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會導致企業資產虛增和利潤虛增。因此,當企業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即表明資產發生了減值,企業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并把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值核算使企業前所未有地樹立起風險防范及管理理念,同時提升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前瞻性和決策有用性。

(二)減值核算的內涵同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所以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的減值會計處理不同(即“趙文”認為的不一致),是因為不同資產的特性不同,其會計處理必然有差異。并且,對不同會計對象實施的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第一,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的特性區別。盡管同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是可供出售債券和可供出售股票的特性區別并不因此消失,兩者在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仍然顯著不同:債券的回收風險比股票低,現金流量回收的時間和金額比股票確定,如在資產負債表日還要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所以相對可供出售股票來說,可供出售債券屬流動變現較強的準“流動資產”。當資產發生減值損失時,計人當期損益無異議,但減值恢復時,“流動資產”均通過當期損益轉回,而對“長期資產”則不同,盡管允許轉回資產減值有利于反映資產的真實狀況,但同時也可能為所謂盈余管理口號下所濫用,在同時兼顧會計信息可靠性和相關性的質量要求下,不允許轉回長期資產減值是現實的選擇。所以CSA8資產減值準則就規定,具有“長期股權投資”性質的股票減值不得轉回,而可供出售股票是“準長期”。其減值恢復既不能不轉回又不能通過當期損益轉回(避免影響利潤),因此基于重要性的差別對待將其計入所有者權益是可理解的,所以可供出售債券和可供出售股票兩類不同質的會計處理理所當然不可比。

第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判斷。減值判斷是實施減值核算的核心程序,但是怎樣才算減值而不是公允價值的暫時性變動,CAS22列出九條判斷減值的客觀證據,CAS22應用指南給出了“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持續下降并預計這種下降趨勢屬于非暫時性的”所謂“原則導向”,沒有給出以往會計人員習慣的數字或百分比界限,即所謂“規則導向”。究其原因,就是自美國安然事件后人們認為會計準則越來越細致,容易讓人更重視形式而非實質,并助長了那些刻意尋找和安排“界限”來規避準則的行為,而不是力圖應用準則來提供有用信息。但是,原則導向的準則在應用到實踐中往往會出現由于大量的主觀判斷而造成信息扭曲,所以基于國情,新準則通過應用指南、講解以及其它途徑補充了不少規則性指導以彌補原則導向的缺陷。如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所編中級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就提出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所謂“公允價值下降嚴重”通常指下降幅度超過20%、“非暫時性”通常指公允價值持續低于其成本超過6個月的量化判斷參考。新準則體系體現的是原則導向和規則導向相結合,但不排除某些具體準則的原則導向多一點,盡管實施起來有難度,但重在抓住經濟實質,更符合會計目標的要求,因此減值判斷上暫時的操作難點不應該成為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的理由。

第三,減值和公允價值變動的本質區別。從定性分析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是暫時性的,著眼于“現在時”,其變動損失是可能的“虛損”,而減值是非暫時性的,著眼于“將來時”,其減值損失是很可能的“實損”;從定量分析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是資產負債表日資產賬面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之差,而減值是資產負債表日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差;從會計處理看,無論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還是公允價值變動損失,都反映資產價值減少的客觀事實,必然都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由此“趙文”認為沒有從根本上把減值和公允價值變動區分開來),但是,其損失的承擔路徑卻完全不同(這才是根本區別):因為公允價值變動是暫時性的,是不斷變動的“虛損益”,為了減少影響企業利潤波動的因素,對其借記“資本公積”由所有者權益承擔,不進利潤表;而減值損失是非暫時性的,按照資產負債觀和謹慎性原則不低估負債和損失的要求,對其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由當期損益承擔,并且原來計人“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失這時也改變了性質一并轉入“資產減值損失”。以上分析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用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替代減值處理是不可行的。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損益核算

CAS22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反之作相反處理?!皡俏摹闭J為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并在利潤表中列示不盡合理,會虛增企業利潤,增加企業稅負;對于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將其前期的公允價值變動從“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轉入“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吳文”亦認為不恰當,認為會引起利潤表上的重復操作,由此提出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改為“公允價值變動”賬戶、不作為損益類賬戶使用的建議。

(一)“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內涵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新準則里新設的定性為損益類的會計科目,反映的是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資產和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和損失,相應的,利潤表中新增了“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以“-”號填列)的項目,凸顯新準則會計收益計量從利潤表觀向資產負債表觀轉變的“全面收益”理念,既要確認由經濟交易帶來的現實收益也要確認資產持有利得等未實現收益,以實現財務報告目標決策有用。同時還注意到,對“未實現收益”即“虛收益”的確認因公允價值的有限使用和區別資產不同特性而體現出應有的謹慎和有限度,如上述討論過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即“虛損益”,就不得計人當期損益而是計人所有者權益,就是因為其不具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流動資產”特性。所以,CAS22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應計入當期損益,必然順理成章在利潤表中列示。

(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與“投資收益”的關系同前所述,“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的是企業未真正實現但應計入利潤表的持產損益,而“投資收益”反映的是企業已經真正實現的損益,前者反映“持有”,后者反映“處置”。

[例]某企業購買的股票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考慮其它因素,從購買到持有期間和出售的經濟業務及其會計處理如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出:

(1)“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過程。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由于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反映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該賬戶的發生額(3萬元和5萬元)和借貸方發生額相抵后的凈額(2萬元)分別反映在月份和年度利潤表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項,所傳達的信息是企業未真正實現的損益。

(2)“投資收益”反映結果。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由于資產賬面余額(8萬元+2萬元=10萬元)與實際收到的金額(10萬元)的差(為O)反映在“投資收益”科目的借貸方,至此,投資收益為零,意味著此項資產出售沒有盈利。但事實上把收入10萬元減去購買成本8萬元應該盈利2萬元。這時就顯現了“出售的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的必要性,這個結轉(注意不是結轉余額,而是結轉發生額的凈額)表示了2萬元盈利從“虛”的狀態轉為“實”的狀態,該收益已經真正地實現。

所以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將其前期的公允價值變動從“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轉入“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是完整反映經濟交易始終的必然程序,表面看對利潤總額沒有影響,實質上反映了利潤實現的進程,最終在利潤表上反映出利潤的不同構成和質量,并不是利潤表上的重復操作。

(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結轉對利潤的影響“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期末余額轉入“本年利潤”,構成利潤總額的增加項,但是在利潤表中將這一“虛損益”單獨列示,以便從利潤總額中分解出真正實現的利潤,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的過去、現在和將來做出科學的評價和合理的預測。同時,稅法與會計準則就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稅務處理達到協同,財稅12007180號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結轉到本年利潤不會增加企業的稅負。

分析“吳文”提出的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改為“公允價值變動”賬戶,不作為損益類賬戶使用并且“期末無須結轉”的建議,“公允價值變動”究竟應是什么性質的賬戶難以確認。如發生公允價值上升,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貸記“公允價值變動”,這時資產負債表上增加了資產,要使會計恒等式不被破壞,“公允價值變動”在排除了損益類性質外就只能是三種結果:一是作為一種資產減少,二是作為一種負債增加,三是作為一種所有者權益增加。顯然只能是第三種。如果是這樣,根本不需要新設一個“公允價值變動”,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理一樣直接記入“資本公積”更直觀,但是這有悖于將具有流動資產性質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具有長期資產性質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區別對待處理的初衷。

三、金融資產的分類

CAS22規定,企業應將取得的除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范以外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屬于以上分類中的哪一類頗讓人感到困惑,由于CAS22及其指南中沒有具體明確規范,而實務操作中有“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進行記錄,有“貨幣資金”報表項目進行報告和披露,因此對其“歸屬”一時無人深究。但之后CAS22有關“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是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的講解引起了爭議,爭議的關鍵是“現金”、“銀行存款”是否“債權”。由于企業對外結算都是通過銀行存款,因此以下重點討論銀行存款。

(一)銀行存款性質辨析第一,銀行存款是一種合同。CAS22規定,銀行存款是金融資產的一種,金融資產又是金融工具的一種,金融工具是“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銀行存款即是存款人將屬于自己的資金基于防范風險、保值與增值等原因存入商業銀行而形成的,當事人之間有一種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是,對于存款合同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屬于無名合同。

第二,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質。銀行存款合同是確定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關系,根據國際慣例以及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實踐,主流觀點認同存款合同成立時存款人通過讓渡存款款項的所有權所取得的是債權,即可以隨時或按約定時間要求對方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也就是取得付款請求權,存款人與存款銀行之間的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企業銀行存款屬于債權。

第三,會計制度的規定。財政部2001年頒布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企業應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對銀行存款進行檢查,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已經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單位已宣告破產,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償的,應當作為當期損失,沖減銀行存款”;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將活期存款(金融企業吸收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存入的可隨時取用的存款)列為流動負債的首項,也說明了企業銀行存款的債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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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資本結構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中國經濟體制與西方國家不同,因此中國上市公司的融資環境也有其特殊性。

由于我國產權制度與西方國家不同,政府對企業的控制過于強化,資本市場發展不充分,新股發行與后續的管理不夠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融資和投資行為有其特殊性,股東、債權人和經理人之間的關系也與西方國家不同,在這種背景下,研究我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區別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學者對該問題做了一些研究,但研究結果不太一致,本文會用更新更充分的數據對此問題進行研究,豐富資本結構、融資行為領域的研究成果。

本文的實踐意義在于,首先,從公司層面,它可以指導非上市公司選擇適當的債務杠桿,以此降低融資成本,保持公司經營狀況穩定和保證公司可持續發展。另外,由于中國的資本市場存在種種問題,中國的上市公司較少分紅,發行股票被視為““圈錢”,通過對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分析,可探討這種特殊現象對企業融資行為的影響,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建議。

二、數據選取

本文將資產負債率作為判斷公司資本結構的指標,將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增長率、總資產作為自變量,分析它們對公司資本結構的影響。

本文將A股上市的公司與相同行業、規模相近的非上市公司相匹配,一家上市公司對應5家非上市公司,最終選取的上市公司有331家,非上市公司652家。

上市公司的數據來源于WIND數據庫,非上市公司的數據來源于從其它途徑購買的數據庫。

三、實證檢驗

針對公司資本結構的絕對效應,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L1:非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要高于上市公司。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相對成本要高于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公司更傾向于債權融資。

這個認證在表格1中可以很直觀地看到。上市公司的平均資產負債率為51.1%,非上市公司為64.7%。事實上,中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的差距要小于國外。如OMERBRAV在《Access to Capital,Capital Structure,and the Funding of the Firm》這篇文章里的數據以英國的樣本為例,數據顯示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為22.7%,非上市公司為32.7%。國內外學者對此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如Alessandra Guariglia等人認為,中國的金融體系并不完善,民營企業很難借到資金,可它們的增長速度仍然很快,公司自己持有大量的現金,其現金流也以一個較快的速度增長,正是這種內源融資保證了公司的快速增長。

通過對數據的分析,得到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各財務指標的平均值如下: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區別是多方面的。圖表中表明,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整體上要低于非上市公司。事實上他們債務的期限結構也是有區別的,有研究表明,非上市公司資本結構中,短期債務占比更大。與此同時,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占比也就遠遠低于上市公司。這種效應可以分為兩部分:相對效應和絕對效應。相對效應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資本成本要高于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公司更傾向于債權融資。絕對效應是指非上市公司的整體融資成本要高于非上市公司,所以它們不輕易介入外部的資本市場。如果這個結論成立,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更為被動,進一步就可以得到推論:他們的資本結構受經營狀況的影響更為顯著。

采用19982007年中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panel data,X1,X2,X3分別代表ROA、總資產、銷售增長率。對上市公司的回歸結果如下:

從結果中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的ROA與資產負債率正相關,顯著??傎Y產和資產負債率正相關,不顯著,銷售增長率和資產負債率負相關,不顯著。上市公司的回歸結果并不符合之前的假設。由于中國的上市公司大多數資產規模比較大,而且多為國企,它們向銀行借款、發行債券都相對容易,所以可能在保持高ROA的情況下還能保持高的資產負債率。

而非上市公司的回歸結果和之前的假設十分相符。ROA與資產負債率負相關,顯著??傎Y產和資產負債率正相關,顯著,銷售增長率和資產負債率負相關,顯著。這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更容易受經營狀況的影響。ROA越高,公司的留存收益就會更高,從而會有更多的自有資金,借債的需要就會減少,所以ROA高的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會比較低。公司的規模和資產負債率正相關,公司規模越大,需要的外部融資規模就越大。銷售增長率與資產負債率正相關,說明公司處在快速增長期時,需要更多的資金來支持這種高增長,而非上市公司傾向于選擇債權方式,所以其資產負債率就會提高。

從上文的論證還能得出推論,上市公司更容易采取平衡資本結構的措施,也就是說,它們會刻意追求一定的目標負債比率,它們的行為遵循一定的標準,而不是隨經營狀況變動??梢钥紤]公司的赤字或盈余,考慮公司增發還是回購股票的行為。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對資本結構變動的調整速度更為迅速。當公司出現赤字時,非上市公司較多地依賴借債,這樣它就不可能保持一個穩定的資本結構。這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更符合權衡理論,就是強調要綜合考慮稅盾的收益與財務困境成本,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更符合目標資本結構理論。根據常識,可以理解這種現象,非上市公司會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擴大企業經營,并且有利息抵稅的效應,他們首要考慮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從靜態的角度講,上市公司更傾向于股權融資,資產負債率要低于非上市公司,從動態的角度講,上市公司的融資政策要更活躍一些。即使控制了其它變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這方面也有顯著的區別。如果非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更為被動,那么衡量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的變量就會更小。上市公司融資行為較為活躍,是因為它們面臨較低的外部融資成本。另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因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不同。股利政策與公司的管理者和所有者關系密切相關。有人認為股利政策會減少成本,因為公司為了分發股利,就要保持一定盈余,管理者就有動機平衡好公司的融資政策。非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比較集中,控股股東擁有整個公司,可能不需要過多分發股利,所以公司的籌資政策也較為被動。這證明了控制權集中的話,公司會采取較低的股利政策和被動的融資行為。

四、結論

本文利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得到的主要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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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支持票據 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支持票據定義

根據《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資產支持票據(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與傳統信用融資方式不同的是,它憑借支持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獲得融資,支持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與發行主體的信用水平分離,從而拓寬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業的融資渠道。

二、資產支持票據特點

資產支持票據與短期融資券和企業債券等其他債權融資方式相比,具有審批周期短、產品期限靈活、融資成本低等優點。作為一種直接融資的渠道,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發行人擔任票據發行人,基礎資產通過特定目的信托隔離;

二是雙重追索權,即首先由基礎資產現金流提供中期票據償付,其次當特定事件發生后,由發行人整體信用進行償付;

三是通過交易結構設計實現票據持有人對基礎資產享有優先于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

四是發行人表內融資,即基礎資產留在發行人報表內;

五是設置交易管理人,定期監測基礎資產現金流量及其超額抵押率,確保正常情況下基礎資產規模足以覆蓋中期票據未償本息余額;

六是由于有基礎資產優先受償等信用增級措施,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債項評級將高于發行人的主體評級。

資產支持票據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產品設計采取的是證券化技術。但由于交易結構、信用增級、流動性支持方面有所不同,其與普通的ABS產品有所區別。根據《指引》內容以及國際成熟的資產支持票據市場,將資產支持票據與普通的資產支持證券的區別作出如下比較分析:

一是信息披露。普通的ABS產品的信息披露完全,基礎資產的數量、規模、信用質量、期限、現金流等信息,以及基礎資產的相關統計信息都會詳細披露。資產支持票據通常不披露這些信息。

二是風險隔離程度。普通的ABS產品通常需要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風險隔離程度較高,破產風險和法律風險相對較小。ABN的風險隔離程度較弱,通常通過渠道的滾動式融資償還到期的現金流。一旦出現無法滾動式融資時,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未必能夠實現ABN現金流的完全償付。這種情況發生時,往往通過流動性支持方和信用支持方提供現金流補償,但此時資產出售方往往并不能做到完全的隔離,可能仍需承擔一定的融資義務以滿足ABN的償付。此外,由于渠道往往不斷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用以購買新資產,如果資產轉讓正在進行中,資產出售方、原始債務人等參與人卻破產,那么由于資產的轉讓并未完成,能否被認定為“真實出售”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三是發行成本。ABS產品由于發行過程比較復雜,時間較長,成本較高,通常成本約為50~60bp左右。從國際市場來看,資產支持票據發行時間相對較短,程序相對簡單,成本比較低,通常成本約為6~13bp左右。

資產支持證券與其他債務融資工具比較有以下區別:

一是與現有短期融資券相比,二者比較類似,但短期融資券被限制在一年以內,ABN與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在銀行間市場獲得更長期的融資渠道。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期限均在1年以上,最長期限可達到10年。從這個意義上看,央行通過金融創新的形式實際上是突破了短期融資券在發行期限上的限制。

二是與目前的企業債相比,資產支持票據使央行在推動企業直接融資方面將獲得更大的話語權。按照現行的《企業債管理條例》,企業債實際上是多頭管理:企業債發行的資格需經過發改委審批,發行上市由證監會監管,央行實際上只負責發行利率的監管。相比之下,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監管則在更大范圍上由央行來負責,甚至是只需要央行的審批,從而打破企業債多頭監管的格局。

三是ABN與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原理上基本相同,在期限上各有長短。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較短,一般期限短于1年(美國通常短于270天,有時365天),ABN期限更長,期限越長對“資產池”的質量要求就越高。

三、小結

資產支持票據作為一種低成本的、便利的融資手段,如果合理運用,可以為很多機構尤其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手段。當前中國金融市場還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資產支持票據的推行,筆者認為,必須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營造適合于該產品發展的金融環境,例如,加強對風險評級機構的審核和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資者對投資產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認識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資產支持票據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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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供應鏈金融 結構化貿易融資 商業銀行授信

一、供應鏈金融與結構貿易融資:從內涵看結合的必要

供應鏈金融是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一個專業領域(銀行層面),也是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一種融資渠道(企業層面)1,結構貿易融資同樣如此。目前關于“結構貿易融資”的內涵說法很多,其中一種:結構貿易融資是指“銀行為商品生產者以其已經持擁有或者未來將要持有的商品權利作為擔保,以抵押或者質押的方式發放的短期融資”2,包括應收賬款融資、存貨融資和倉單融資等業務形式;供應鏈金融內涵的表述更加角度各異、五花八門,自從20世紀90年代末平安銀行(原深圳發展銀行)在國內率先推出供應鏈金融相關產品以來,近年來各家銀行爭相推出該領域的一些業務品種,國內供應鏈金融業務發展勢頭迅猛。供應鏈金融之所以能實現“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的統一,也大多是基于應收賬款保理、存貨融資等具體的業務形態;供應鏈金融在融資授信時非常關注以核心企業為出發點為供應鏈提供資金支持;結構貿易融資在審核授信時也十分重視供應鏈上下游的耦合強度及信用水平。二者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有很高的相似性,以至一些銀行從業人員也對其中的差別莫衷一是。

筆者在研究相關文獻后認為:供應鏈金融著眼點在產業鏈,它以適合的節點企業為切入點,以提高整條產業鏈營運能力和降低融資成本為目標,最終使整個產業鏈受益;而結構貿易融資則是從融資技術上對貿易融資加以定義,將其在理念和技術上和傳統貿易融資區分開來。于是我們似乎可以得出結論:供應鏈金融強調的是融資的服務對象,是面向供應鏈所有成員企業的系統性融資安排;而結構性貿易融資代表的則是新型的結構性融資技術。也就是說,結構性貿易融資可以服務于單一受信主體,也可以服務于整個供應鏈;同樣,供應鏈金融在技術形態上可以是結構性的,也可以是非結構性的。

但從供應鏈金融的發展趨勢來看,有效的供應鏈金融一定是供應鏈與結構融資的結合,也就是說,供應鏈金融離不開結構的設計,必然選擇在融資鏈條中嵌入適當的結構化解決方案。這是為什么呢?首先,結構融資使得供應鏈金融從本質上區別于傳統授信;其次,結構融資能夠提供“一戶一策”“量體裁衣”的個性化解決方案;最后,結構融資能夠使供應鏈融資同時滿足多種授信理念的融合。

二、結構融資:使供應鏈金融區別于傳統授信

結構化的方案是供應鏈金融區別于傳統銀行授信的重要標志。傳統貿易融資(銀行授信)關注的是企業(受信主體)評級,信用狀況良好的大企業更容易錦上添花地獲得銀行融資;而結構融資則弱化受信主體承債能力,將債項從整體中剝離出來進行獨立評估,因而更加重視合約自身履約能力。

圖2.中顯示的則是結構化的供應鏈融資安排。銀行C在考察了整條供應鏈后,認為整個產業鏈的整合強度及參與企業的合作粘度適合構造供應鏈融資。以原材料供應商B公司為例:在供應鏈中,該公司一方面要對生產商A預付貨款(采購),另一方面又有來自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回收壓力(銷售),資金流時常處于緊張狀態。但C銀行考慮到它與核心企業有長期供貨協議,合作關系非常穩定,因此為其提供基于流動資產的結構融資,即提供應收賬款合同質押短期融資服務,幫助B順利實現流動性的周轉。與此同時,供應鏈上的其他參與方的融資需求也會基于它們與核心企業的合作關系而得到滿足。

這種結構化的安排對于供應鏈金融參與主體來說意味著“雙贏”:對銀行而言,結構融資實現了高收益與低風險的完美結合——個性化的資金解決方案為銀行創造了更大的議價空間,同時供應鏈金融所獨有的物流與資金流的全程緊密控制也使得銀行對風險的把控更為有效;對企業來說,債項評級的剝離使得企業融資瓶頸能夠有效突破,基于債項現金流,與核心企業有密切合作的中小企業可以憑借其交易項憑證作為質押3來獲得銀行融資。

三、結構融資:讓供應鏈金融做到“一戶一策”、“量體裁衣”

前文提到,結構融資的一大特性就是弱化主體評級而強調債項評級,往往將債項從整體中剝離出來進行獨立評估。這種特性使得結構融資的種類得以極大豐富——不同業務交易結構、合約風險點、交易金額、對手方的不同,都會使融資方案呈現很大的差別,“一戶一策”、“量體裁衣”真正成為可能。以交易結構風險點的差異為例,銀行在構造融資方案時,就可以在識別風險結構的基礎上配適對應的風險緩釋結構(如物流和資金流的監管與控制),并在債項現金流自償性的基礎上獲得還款保障。

近年來,單一的結構化融資產品發展很快,如未來貨權動產融資、倉單融資、打包貸款、出口押匯等,這些產品本身就包含了物流控制與回款鎖定的安排,它們基于交易對手方信用或未來貨權構造還款基礎,彌補了主體信用不足。這使得銀行在為供應鏈融資設計解決方案時“有米下鍋”,能夠依托成熟的基礎產品進行改造。但是“有米下鍋”并不意味著“隨意組合”,如果要做到“量體裁衣”,還是要針對客戶需求對產品的進行準確的組合和構造。在上一節中,我們從銀行C的角度為企業B構造了一個簡單的應收賬款保理產品。但是如果B公司希望在與A公司的采購環節進行融資,且在貨物銷售收到C公司回款之后償還融資,單純的應收賬款保理就很難滿足其需求。在這種情況下,C銀行需要將存貨、預付及應收賬款的結構產品組合運用。其中的技術性和復雜性無疑凸顯了產品的個性化,也使得銀行在供應鏈金融業務中獲得了更大的議價空間。

四、結構融資:結構安排與授信理念

常見的結構貿易融資安排有兩種主要形式:基于貨物控制的結構融資和基于交易對手方履約能力的結構融資4。貨物控制型的結構融資在供應鏈融資實務中主要表現為:銀行控制企業融資項下的貨權、抵押物等作為風險控制手段,同時提供企業交易項下的授信額度(如未來貨權動產融資、存貨及倉單融資等);基于交易對手的結構融資在實務中表現為:銀行通過受信企業交易對手方的信用作為還款保障,鎖定融資風險(如應收賬款保理等)。在供應鏈融資的實踐中,這兩種形式的結構安排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互相配合,互為補充。

形式多樣性的背后必然伴隨著授信理念的多元化。前文提到,結構融資本質上是弱化主體評級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基于財務報表的分析不重要,如果企業債務負擔過于沉重,對銀行來說必然意味著未來違約風險的放大,對任何一種貸款的回收都是不利的。授信理念的多元化,一方面意味中銀行需要按照債項評級的思路積極地評估交易對手及質押貨權等的風險,加強對企業物流資金流的監管和控制;另一方面也意味著,銀行不能完全拋棄傳統的信貸審核技術,需要全面基于公司和行業基本面的信息進行信貸風險考察,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給出合適的信貸方案。

五、結構融資應用于供應鏈金融的案例

甲公司是浙江某民營玩具生產企業,它的上游原材料供應商是國內某知名紡織企業乙公司(提供滿足出口要求的特級棉紗、棉芯)。甲公司完成生產后,將玩具出口到位于美國的A公司(圖3.)。在這條僅由三家企業組成的簡單供應鏈上,甲公司實力最弱,對A公司的出口業務占其主營業務收入的90%以上,且其財務報表不滿足銀行授信要求;但乙公司和美國的A公司主體資質較好,處于強勢地位。甲公司在向乙公司進行原材料采購時需全額支付預付款;而對A公司的銷售回款也有90天的賬期。甲公司與乙公司和美國的A公司有長期合作的伙伴關系,簽有5年的購銷合同,之前的合作歷史記錄良好,如何基于結構化的方案解決甲公司的預付賬款融資問題?

首先,銀行在對甲公司提供融資時會對指定款項用途:??顚m椨糜陬A付采購貨款;為改善甲公司在供應鏈中的弱勢地位,要求乙公司提供預付款保函,從而保證乙公司的供貨質量5;對乙企業的原材料供應及甲公司的生產加工過程進行動態跟蹤;A公司銷售回款打到融資行指定賬戶,完成回款鎖定。

{1}本文作者系復旦大學—平安銀行供應鏈金融工作室研究人員,感謝復旦大學—平安銀行供應鏈金融工作室劉紅忠教授、牛曉健副教授、許友傳博士和平安銀行梁超杰、章登鋒的中肯建議,當然文責自負。

注釋

1.http:///view/1318032.htm。

2.MBA Lib http:///wiki/Structured_Trade_Fina nce, 所謂“貿易”是廣義的概念,并不一定是指進出口貿易,因而我們下文中也簡稱“結構融資”。

3.在銀行結構融資實務中,常見的抵押品包括機器設備、房屋、土地使用權等;常見的質押品包括應收賬款等。

4.《透視結構貿易融資》,劉屹東,中國外匯,2010.4.

5.基于預付款保函,如果乙企業提供的特級棉紗、棉芯沒有達到甲企業出口質量標準,甲企業可以申請退還預付賬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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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劉屹東.透視結構性貿易融資[J].中國外匯,2010(007):58-59.

篇8

以國際資金為背景的融資騙局,設計往往十分巧妙。主要是個別海內外華人勾結,間或夾雜一些洋人,以充當門面,增加可信度,在國外注冊一家聽起來名聲很響的公司,在國內設立代表處或直接開辦投資貿易集團,甚至能向你出示國外銀行的資信證明,再擺上幾份讓你很難核實的國外背景的資格證書,把辦公地址放在金融或國際公司集中的高檔寫字樓內,儼然是一家很有實力的投資公司,而你在國家管理機關――工商局或商務局根本無法核實他們的資信。他們仿用國際上通行的投資程序,按照國內合法的方式,如合作、合資等進行欺騙融資,使你很難區別他們的真偽。

創業者在與投資商打交道時要注意以下方面:

1、這些騙子公司雖然在高檔寫字樓內,但一般只有一兩間房間,辦公設施一般,甚至簡陋;2、公司員工整體素質不高,甚至不會使用電腦;3、與你接觸洽談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項目不論好壞,是否具備融資條件,很容易立項,很快表示愿意給你投資,并迅速要求對你的項目進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為項目方寫《商業計劃書》以及資產評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騙子公司成立的,或與之簽訂了分成協議的合作公司,這一條是真假投資公司的根本區別。騙子公司就是憑這一條掙項目方的錢的;6、讓項目方做完《商業計劃書》和資產評估后,也就是掙完錢后,借口專家論證,然后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訴你,項目存在什么什么問題,不能投資,或你必須還要達到你根本達不到的條件,才能投資等等;7、每一個環節,向項目方發出的商務函,甚至意向協議,均不規范。

以國內資金為背景的融資騙局,其特征是在合法的融資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資方缺乏金融專業知識、急于融資的特點,出資方騙方與銀行、證券公司等內部工作人員合伙做局,達到騙取融資方手續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的費用為目的,比如《銀行保函》融資方式。

《銀行保函》是銀行對銀行開具的保證承兌的信用憑證,在金融界這是信用比較高的一種擔保方式。利用《銀行保函》進行融資的一般程序是:融資方以其項目向本地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同意發放貸款,但要求其完善擔保條件;融資方只好尋找擔保方,如異地一家公司出資方在當地很有實力,并在其開戶行有一定的信用額度,經考察該公司看中融資方項目,愿意做信用投資,則與融資方簽訂以《銀行保函》的方式為其擔保的合同,融資方還須向出資方辦理反抵押手續后,出資方以其資信為擔保向其開戶行提出為融資方出具《銀行保函》的申請,則融資方貸款銀行過來核實保函后,回去放貸。

這種融資方式的陷阱主要在:1、出資方根本不具備擔保條件,卻承諾一定能開出保函;2、要求融資方支付一定額度的現金,作為公關費用,不開收據,也不在合同中體現;3、與銀行內部人員一般都是行長勾結,以非法的手段開出手續齊全的保函非法是指未經過銀行審貸會及上級批準;4、出資方對融資方考察后,會拿出一個簡單的漏洞百出的不容修改的協議或合同與融資方簽約,協議上規定,《銀行保函》開出并由項目方銀行核保后,項目方必須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續費;并要求一周最多兩周內,項目方銀行必須放貸,如不能放貸則不負任何責任等。

開具《銀行保函》是一種合法的、信用較高的融資方式,如果能通過這種方式融資,應盡量爭取。在融資過程中采取以下措施就能防范陷阱:

1、向省一級分行核實出資方的信用額度;

2、向省一級分行核實出資方銀行有無開具保函的權力,可開多大額度;

3、出資方是否認真辦理反抵押手續,如果不認真或不辦理,那一定是假的;

4、任何收費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未約定的不能支付,任何支付應有正規收據;

5、保函開出后,應到銀行的信貸部門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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