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律法規8篇

時間:2023-08-03 0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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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法律法規

篇1

借條書寫格式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的有效期分兩種情況

1、只有借款時間,并未約定還款時間的,債權人即可以在兩年訴訟時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認為債務人經濟狀況惡化,無力償還欠款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提訟;

2、借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時間時,則訴訟時效的計算自約定的還款時間起兩年內。 注意事項:

由于借條是發生借貸關系的憑證,因此,借條的持有人就是當然的債權人。在借款時寫下了借條,但在還款時卻在債權人找不到借條的情況下,債務人把錢還了回去,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民間帳目清好弟兄的習俗,又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犯了大忌,一旦債權人否認收到還款的事實,反而以借條為證據向債務人、乃至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債務人還款的主張,債務人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豈不冤枉?!

因此,在此情況下,可以繼續跟債權人索要借條,或讓其給書寫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的數額為某某元的還款的收條,以做為還款的證據,即使將來發生以借條為由繼續向債務人要錢的狀況,也完全可以憑借手中掌握的收條對抗其惡意欺詐。

正規借條范文

借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篇2

一、以財務能力為基礎,實現企業技術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財務能力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一系列財務專長和技能構成。競爭性財務能力的創造與維持,在本質上源于企業內部對財務戰略要素價值的發現、獲取、儲備,以及轉化為經濟租金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包括:①競爭財務戰略選擇能力,揩根據主、客觀條件及發展趨勢,選擇潛在利潤增長點;②迅速調動現有財務資源投入“攻擊點”的能力;③善于借助外部資源,彌補價值鏈中的薄弱環節;④敢于競爭,并能找到競爭對手的弱點,在局部形成自身獨特的價值創造能力;⑤持之以恒的競爭財務戰略實施能力。

以財務能力為基礎的技術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客觀規律包含以下幾個要點:①注重財務能力的培育和發展。從多方面培育競爭財務機制,如融資機制、投資機制、激勵與分配機制等,以雄厚的資金實力為企業核心技術的形成和發展提供支持和保證,為企業獲取持續的競爭優勢。②增強預見性,發展預測技術。環境的動態變化是永恒的,而技術、經濟的發展變化是有規律可循的,通過預見技術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可以使企業競爭適應這種動態變化。③基于競爭的財務預算與規劃建設。企業要適應信息、網絡經濟發展的要求,處理好環境依賴和能力基礎之間的矛盾,選用先進的電子預算等手段實施競爭財務管理。同時,在預算與規劃過程中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吸引職工群眾參與。要從制度、激勵等方面保證職工參與企業競爭財務預算與規劃工作,并正確處理好高層領導決策與職工參與的矛盾。

二、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相結合

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的結合,充分體現了競爭財務管理以培育核心競爭力,擴展核心業務為目的,以獲取競爭優勢為基礎的內在要求。“財務再造”是指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將業務管理融入企業財務管理之中,借助遠程處理、在線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實現企業再造工程的協調、有序和高效。財務再造具有整體性、效率性和階段性三個特征。

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相結合的規律包含以下幾個要點:①企業創新與加強財務管理相結合。“財會再造”基礎上的企業創新催生了一種新的創新模式——組合創新,包括漸進創新與重大創新組合、產品創新與工藝創新組合、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組合、技術創新與系統創新組合。其中前兩個創新是企業組合創新的基礎層次,后兩個則直接決定企業組合創新效益的實現。②健全財務機制,持續推進企業創新。企業要實現持續創新,必須建立包括動力機制、運行機制、激勵機制在內約全面而有效的企業創新機制。③“財務再造”促進企業創新。自叫年代以來,供需關系中的決定性力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顧客變被動為主動,其購買行為是非整體性態勢,個體顧客的概念逐漸形成并日益強化,迫使企業經過再造以適應這種要求并不斷創新這種要求。“財務再造”最重要的是設計一個激勵機制,以便在整個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設計完畢后,能促使員工盡最大努力工作。

三、組織資本與人力資本有機結合

充分發揮人力資本的作用是新經濟時代競爭財務發展的重要特征。組織資本與人力資本有機結合的發展規律包含以下兩點:①個體資本與組織資本的積累與轉換是形成人力資本優勢的基礎和關鍵。傳統意義的人力資本是以自然屬性的人為基礎,由健康資本(指個人的健康狀況)和教育資本(指個人知識和技能)兩部分構成,我們把這種純粹人力資本稱為個人資本。但人力資本還應包括以社會屬性的人為基礎。依賴于特定的組織與社會交往模式的那部分資本,即組織資本。組織資本是企業特有的信息資產,是人力資本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不僅體現了人力資本的社會屬性,而且反映了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和組織依賴性。個人資本通過個體學習和鍛煉獲得,組織資本主要依賴于組織學習和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②增強人力資本轉化為組織資本的能力。競爭財務管理要運用多種激勵相結合的組合效應,激發和調動員工進行知識積累與轉化的積極性。實現組合激勵,需要利用物質激勵、產權激勵、職業發展激勵、文化激勵、工作激勵等激勵手段的適當組合,達到激勵目標,將人力資本轉換為組織資本。

四、財務控制與管理一體化

財務控制與管理一體化的發展規律包含以下兩點:①適應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調整傳統的財務管社方法與手段。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借助網絡科技手段,將企業流程再造及供應鏈統籌管理納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提供企業經營者需要的各種即時營運信息,從而使企業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②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實施財務控管一體化,使不同的職能得到了簡化和合并,從而改變了企業信息流狀況,也改變了由此而產生的激勵結構。隨著財務控管一體化程度的提高,企業業務流程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確認每個員工的努力程度也越來越困難。在這種條件下.企業惟一可度量的是團隊的產出,而個人的業績卻無法由這一產出推斷出來,從而客觀地導致員工逃避責任的動機,很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為此,必須重構激勵機制,即激勵機制設計的重點應放在對團隊的激勵上,而不僅僅是補償個人的努力。

五、資金規劃網絡化與資金循環科學化相結合

篇3

關鍵詞: 煙草行政執法;裁量權;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F46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7217(2015)04-0141-04

煙草行政裁量權是煙草行政管理部門在煙草行政執法中,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就煙草專賣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而采取的一種自由選擇、自由決定的權力。與一般的行政執法權相比,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自主性,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對行政行為的內容作出選擇,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同時又具有倫理性,這就決定了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被濫用的風險。

一、我國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一)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導致執法主體錯位

雖然煙草專賣執法部門是煙草行政違法案件的主要查處機構,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煙草法律法規,實際享有煙草行政違法行為查處權的機構并不限于煙草專賣執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海關等行政職能部門在煙草違法行為的查處方面存在明確的分工。因此,如果對某一煙草違法行為的定性不當,或者對煙草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存在偏差,就會導致上述執法部門在案件管轄權上發生錯位,而這屬于典型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表現。

(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制度的設置,其目的在于通過賦予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事實和情節認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等方面的選擇權,實現煙草行政執法的公正與合理。但是,在煙草行政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某些執法人員出于不法目的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標準不一,畸輕畸重,顯失公正。公平公正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價值訴求,煙草行政執法亦不例外,這就要求煙草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執法標準要統一,執法結果要公正。

(三)處罰方式上的濫用

《煙草專賣法》以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關閉、責令停止生產、責令停止經營等多種處罰方式。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中,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在上述處罰方式范圍內進行選擇,否則即構成濫用裁量權。但實踐中,在處罰方式的選擇和適用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少數地方的煙草行政執法部門突破現行法規定的處罰種類,發展出一些法外處罰方式。一些地方的煙草行政執法部門通過制定一些規范性文件,創造了一些新型的行政處罰種類或措施,并且在執法實踐中大量適用。雖然這種方式可以克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滯后性,但是,以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些下位規范性文件任意改變或補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合法性令人懷疑。甚至有些煙草執法人員擅自越權,對相對人用只有工商部門、公安部門才有權適用的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超出了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范疇。第二,在現有的行政處罰方式范圍內,很多地方的煙草行政執法人員似乎對“罰款”這種處罰方式“情有獨鐘”,在對煙草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樂于適用“罰款”這一種處罰類型,甚至將“罰款”作為唯一的處罰手段,其他處罰措施很少得到適用,對煙草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基本上被定格在是否罰款以及處以多少數額的罰款。罰款的過度適用,導致其他的處罰措施事實上形同虛設。

二、我國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執法依據和裁量基準規則存在漏洞

自由裁量權之所以被濫用,究其原因,最主要的還是由于煙草行政執法依據存在較大漏洞,從而為煙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留下了擅權的空間。例如,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44條,要求聽證的當事人必須在煙草行政管理部門告知權利后的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煙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聽證會舉行前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聽證會的舉行時間、地點等事宜,并將與聽證有關的事宜向上級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報告。該條雖然對聽證程序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缺漏:其一,沒有對聽證的具體期限作出規定,這就可能導致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聽證時限的確定上濫施裁量權,要么草草了事,要么“久聽不決”。其二,沒有規定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告知相對人權利的方式,也就是說,究竟是應書面告知還是可以口頭告知,該條沒有明確。此外,《煙草專賣法》以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的很多條文在內容上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這就很容易導致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難以受到控制,出現被濫用的現象。

裁量基準制度[1]實際上是對法律規范的進一步細化,從而為行政機關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相對明確的依據。但是該制度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其一,裁量基準規則本身內容設計不科學。例如,2014年頒布的《湖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第12條對可以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但是其中的第(一)項所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仍然存在內容不明確的問題,因為沒有對何謂“危害后果較重”作出說明和解釋,在執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危害后果是否較重還是要取決于執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其二,就是裁量基準規則的適時性,有些裁量基準是在制定當時是科學的,但卻因時過境遷,已不能適應現時的可觀情況而變得不科學。例如關于確定罰款數額的裁量標準隨著經濟的發展應適當提高。

(二)針對執法人員考評和獎懲機制亟待改善

為了改善行政執法工作的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有必要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考評制度,并根據考評結果對執法人員進行相應的獎懲。雖然各級煙草行政執法部門都建立了考評和獎懲機制,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其一,考評偏離應有的價值取向。片面追求辦案數量的提高,并將辦案數量的多少作為評價執法人員工作業績的主要指標,進而作為對其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其二,沒有建立起合理的獎懲規則。績效考評的結果是對執法人員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很多地方的煙草專賣行政部門制定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獎懲制度》中很少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作為考核的內容,執法人員即便濫用自由裁量權也基本上不會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三)沒有建立良好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

首先,行政監督疲軟。表現在:(1)行政復議機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難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在煙草行政執法中,行政復議從根本上說,是煙草行政執法部門的自我監督,[2]這就相當于執法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官,在行政復議的過程中很難做到公正、合理,從而使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大打折扣。(2)執法責任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煙草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存在著嚴重的“走過場”、“花架子”、“一陣風”等不良傾向。很多地方的煙草行政執法機構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執法行為往往采取的是寬容甚至放任的態度,以批評教育、寫檢查等“不痛不癢”的措施代替責任追究,從而使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制形同虛設[3]。

其次,司法監督機制所發揮的作用有限。司法權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但是,根據現行法,司法權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就意味著,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司法審查無能為力[4]。不僅如此,即便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時,也因為行政權的過于強盛,而使得司法審查陷入想審查而不敢審查的尷尬境地。司法審查制度的缺失和不足是導致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現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規制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一)健全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立法

1.完善煙草行政法律法規。其一,在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授予方面,要嚴格貫徹必要性原則和審慎原則。對于那些不得不授予的自由裁量權,要通過《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予以保留或者及時、合理且適度地確立,而對于那些已沒有必要繼續保留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則應果斷地限制其適用或者干脆取消[5]。其二,應當著力完善《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中的概括、原則性規定。對于那些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法律規范,要根據執法實踐經驗,進行補充和變更。還要通過立法解釋,明確執法依據中內容不明晰的概念,例如對“數量較大”、“情節嚴重”、“情節輕微”等表述進行解釋說明。其三,在《煙草專賣法》中改變煙草經營主體和煙草行政執法主體合為一體的現行體制。如此,不僅可以促進煙草行政執法和煙草經營監管的專業化,提高執法效率,還可以避免因“政企不分”而導致的監督疲軟現象。

2.建立健全煙草行政裁量基準制度。

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不僅要解決規則統一問題,更要在具體制度的設計和適用方面對影響煙草行政裁量權的因素做出明確界定。[6]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中,最重要的莫過于對違法行為的情節進行裁量,因為違法情節關系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在對違法情節進行認定時,違法行為的實施次數、涉煙制品的數量、行為涉及的地域范圍以及行為持續的時間長短等因素均可能影響到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因此,在裁量權的行使過程中,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而不能只考慮某一個方面。非決定性因素對裁量的影響較小,一般不會在裁量基準制度中得到體現,可交由煙草執法者結合具體案件情況自行把握。[7]這就需要發揮執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將那些非決定性因素作為裁量的隱形依據,以克服裁量基準制度之剛性所帶來的不足。

(二)完善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執法機制

1.更新行政執法理念。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行政執法工作要貫徹以人為本的基本精神,始終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執法的起點和終點。人性化執法并不僅僅停留在抽象層面的“以人為本”或“人文關懷”,更應當落實到執法實踐中,其中,嚴格依法定程序實施執法行為是其應有之義,只有尊重程序,貫徹程序正義,才能保障相對人人權[8]。另一方面,加強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建立暢通的雙向溝通和交流機制,及時獲取來自相對人的信息,同時向相對人宣傳與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做到勇于接受來自社會的監督[9]。

2.提高煙草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行政執法是人實施的行為,行政主體的素質和執法技能對行政執法的效果會產生深刻的影響,沒有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即便作為執法依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得很完善,也不能達到預期的執法效果。因此,大力加強煙草行政隊伍自身的建設是煙草行政法律法規得以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

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就要提高執法人員的準入門檻,把好“入門”關。各級煙草專賣局在對專賣執法隊伍的人員的選聘上,應當從思想作風、文化程度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在崗的專賣執法人員應當通過煙草專賣管理崗位技能鑒定考試,取得煙草專賣執法資格。以保障專賣執法隊伍依法執法的素質和能力。第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煙草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既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高內容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培訓的內容可模仿日常的執法情景,以實際的執法操作為主。也要重視職業素質建設。培養煙草行政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及創新能力,創造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分析,解決煙草行政執法過程的難題。

3.加強對煙草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績效考核是由考核目標、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具體的考核方法構成的一個完整體系。在制定考核目標時,既要考慮到應然的執法效果,也要與煙草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保持一致。也就是說,在制定考核目標時,主要以煙草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的不同部門的職能為依據,同時要結合具體執法人員的職務等級進行具體化和區別對待。績效考核指標的制定既要考慮到執法案件的數量,更要注重執法質量,杜絕只看數量忽略質量的片面考核。在考核主體方面,應在煙草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設置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專門考核機構,以確保考核結果的公平和客觀。

(三)完善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制約機制

1.加強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效果的改善除了要增強行政機關的自覺性之外,還應建立健全錯案追究機制,通過對違法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強化執法主體的責任意識和依法行政意識。在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執法機關的權限范圍,只有以此為前提,才能進一步判斷執法主體是否依法履行了職權,進而決定是否對其進行相關的責任追究。在對相關主體進行責任追究時,要區分不同情形[10]。

2.強化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應當對煙草行政裁量權行使行為進行最終審查,司法審查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可以彌補其他監督方式的不足,現實地提高其他沖突解決手段的適用機率[11]。因此,在對煙草行政裁量權進行監督時,保證司法機關擁有最終審查權是很有必要的。應該擴大司法機關對煙草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審查的具體范圍,把煙草行政執法中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監督范圍,加大司法行政自由裁量權監督力度。

3.強化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監督和引導作用,盡可能拓展并維護新聞媒體的話語空間,一旦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那些嚴重偏離法治軌道的煙草行政執法行為得到糾正的幾率就越大,不僅如此,還能起到一種類似于聲譽機制的作用,從而預防濫用煙草行政裁量權行為的再次發生。此外,通過新聞媒介,還可以讓社會公眾了解并正確認識煙草行政執法活動,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煙草行政執法的阻力,促進社會公眾尤其是煙草行政相對人權利意識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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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Michael J. Palmiotto,community policing,a policing strategy for the 21st century ,gaithersburg[M].MD:Aspen Publishers,2000:62.

篇4

按照省、市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安排部署,鞏固治理成果繼續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綿竹市委、政府高度重視,治理辦以認真負責的態度開展好回頭看工作,現將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抽查情況

二、回頭看工作中發現問題的原因分析

分析回頭看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部分單位負責人法律法規意識薄弱,財務管理不到位;個別單位未健立健全單位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部門和鎮鄉在執行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時走樣或執行不到位;在災后重建過程中,因建設項目多,任務重,很多基層財務人員被市級部門調走,鎮鄉的財務專業人員得不到及時補充,只好用其他崗位的非專業人員從事財務工作,加之非專業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又未得到專業培訓,致使財政政策不明,會計基礎工作差,財政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部分單位多年未對資產進行清理,加之歷史原因,部分資產產權不明,造成資產管理混亂;由于票據管理力度不夠,市面上的假票、歪票流行,一般人員無法識別,再加上現金管理不規范,因而為小金庫提供了便利。

三、已采取的有效措施

小金庫治理需要連根拔已經成為共識,基于此,我市在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回頭看工作的同時,積極構建治理小金庫的長效機制:一是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管理,使小金庫成為無源之水。二是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管理,從出口上控制小金庫;三是建立健全小金庫懲防體系,通過深化改革,強化監管,大力推行公共財政陽光運行,積極探索根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四是將小金庫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內容

此外,我辦還積極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加強宣傳財政法律法規政策,加大財會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力度,不斷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截止目前,財政法規科已完成八百余人的培訓工作。

2、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財政法律法規意識,進一步提高財務、財政管理水平。

3、積極培養和充實財政隊伍后備人才。

4、把會計基礎、財務管理工作作為部門年度考核重要內容,建立健全獎懲制度。

5、建議審計部門堅持離任審計制度,并把會計基礎工作、財務管理作為審計的一項重點內容。

6、加強財政監管力度,上下級財政部門之間保持適時溝通,提高辦事效率,共同努力把各項財政法規政策一一落到實處。

篇5

論文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司法審查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自由裁量權無論是對于行政機關還是對于社會而言,都猶如一把雙刃劍,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管理的能動性實現所必需的,但這種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又可能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為實現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一定的控制。所以,探討如何適當的合理充分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述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相對于羈束裁量權而言,簡單可以理解為: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內,享有一定的選擇權。即行政機關可以自由的或根據自己最佳判斷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粗略看來,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時具有選擇余地的各種情況。狹義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認為,行政機關具有選擇余地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在法規的假定條件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下行政機關可能會有某種選擇或判斷余地,一種是法律規范的處分部分有裁量余地,只在后一種情況下才會出現自由裁量權問題。廣義的概念占據主導地位。

行政自由裁量的實質在于賦予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一定的判斷和選擇余地,這意味著在行政裁量范圍內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擁有了一定的自由度。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不必像作羈束行政行為那樣拘泥于法律的嚴格規定。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司法審查,有其標準和目的,受一定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的限制亦不同。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表現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權力本身就是雙刃劍:一方面如果合理和合法使用它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另一方面濫用權力會產生消極的影響。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如此。戴維斯曾說:自由裁量權像斧子一樣,當正確使用時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為傷害或謀殺的兇器。一切權力都易濫用,這是千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違背了公平,理性等法律原則,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自由裁量權極易被濫用,這是由其特點所決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選擇性和任意性的特點,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以相對自由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核心期刊。同時,法律關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這就會產生許多自由的空間,行政機關在這些自由空間里的行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因為它沒有超過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行政機關借著合法的外衣就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自由裁量權。此外,在執法的過程中,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把自由裁量權看作任意裁量權,似乎法律賦予了選擇的權力就可以任意選擇,只要沒有超出法律的范圍就都是合法的。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主要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

(一)裁量行為畸輕畸重 所謂畸輕畸重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選擇明顯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國很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幅度內有自由選擇的方式。行政機關的處罰措施應公平地施加于相對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為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標準基本統一、合理公正。否則,就會出現行政機關的具體措施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間的畸輕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彈性過大 在有些法律法規中,立法彈性較大,意味著行政機關適用時有一定選擇和解釋的自由。行政機關在選擇和解釋這些彈性規定時,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慣例和先例,使之成為有一定標準和原則的規則。只有這樣,社會才能穩定正常,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活動的預測才會有一定的標準或參照系數。否則,就會形成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職責履行不到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履行法定職責有時限要求的有兩類:一是行政許可行為;二是行政保護行為。對于這兩類行為中,法律法規的時限規定司法審查,有的明確,有的含糊。但無論哪種情況,行政主體于何時履行法定職責都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根據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行政主體應及時行使行政權,履行法定職責。但在實踐中,違反效率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大有其在。這種行為也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四)自由裁量行為前后不一致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基于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為使社會生活形成一種比較穩定的秩序,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采取措施時,同樣的措施應針對事實、情節、后果相類似的行為,使行政相對人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結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選擇和決定時從本單位、本地區的利益出發以及考慮到某個人的政治、經濟等社會背景,對同樣的事情或行為處理起來區別對待,前后不一致。

三、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途徑

權力的授予與控制總是同時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不能例外。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的控制,應當遵循兩個價值目標:其一是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能夠有效地運作,從而使行政管理發揮應有的效能;其二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者濫用權力,從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只有遵循這兩大價值目標才能既保證行政效率,又能實現行政正義。

當前根據我國的實際與問題,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的控制,重點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立法方面的控制

首先,應當提高立法技術與水平,加強法律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從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其次,要從程序上控制自由裁量權。加強行政程序立法對自由裁量權的方式、期限和步驟等方面加以控制是提高行政效力,保證行政活動合法性的一個有效途徑。建立行政情報公開制度、聽證制度、告知制度、職能分離制度、不單方面接觸等制度和制定出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勢在必行的。

再次,要加強行政責任制方面的立法,提高行政行為人的責任和法律補救。進一步明確、規范、提高行政主體的責任,使其既享有自由裁量權又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二)執法方面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而具體實施者是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因此,在執法層面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是解決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有效途徑。

行政主體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是影響行政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的重要因素。因此,應當全面提高行政主體工作人員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業務素質、思維能力、工作責任等,使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在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受到其素質的支配司法審查,進而使其行為自動服從法律,服從事實。由于我國行政執法人員普遍是非法律專業人員,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所以加強專門培訓必將有助于行政執法人員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培訓工作可以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一是職業道德培訓;二是職業角色培訓,尤其是幫助行政執法人員認識自己不僅僅是“法律的喉舌”, 而且在特殊情況下還是“立法者”; 三是專門知識和技術的培訓,幫助行政執法人員了解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在什么情況下有權裁量,自由裁量時借助于哪些相關因素, 考慮如何做到在沖突的因素之間進行權衡等;四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將執法質量和執法者個人責任聯系起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及責任心,保證執法質量。

除此以外,還應全面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加速行政管理的制度化。從公務員的選拔、考核、錄用、培訓、獎勵、晉升、身份保障、薪金退休待遇等方面,保證執法人員在具體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不至于過多的考慮涉及其個人生活和前途的相關因素, 保證他們能具有高品位的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抑制和減少官僚主義, 防止自由裁量權的異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有可能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三)司法方面的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為法院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司法審查的范圍僅局限于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濫用職權”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兩個方面核心期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與民主法治的發展,司法審查的范圍應當逐步擴大,一部分尚未接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也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程序。

第一,建立合理的司法審查制度。《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于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濫用職權、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即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那些確實以權謀私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司法審查,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重新界定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

根據我國現行的國家機關體系,雖然司法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但是,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仍然具有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機關對于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可能進行完全有效的監督與控制。我國應該逐步建立相應制度,真正確立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

(四)行政方面的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通過行政執法責任制,把執法質量與執法者個人責任聯系起來,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保證執法質量。

二是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是一種規范化的內部的監督形式,較之行政訴訟,它的突出特點是:監督范圍廣泛,監督程序簡便。它不但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而且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復議機關對自由裁量行為不僅可以給予全面的審查,而且可以直接行使變更權,糾正任何違法和不當行為。但目前要大力糾正行政復議中存在的“官官相護”的問題。

參考文獻:

1、王岷燦:《行政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

2、楊建順:《論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3、魯彩榮:《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范》,《行政與法》,2003年10月

4、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5、羅爾夫?斯特博:《德國經濟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6、游振輝:《論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中國法學》,1990年

篇6

一、認真做好財政系統普法驗收工作

今年是普法的驗收年,按照省財政廳印發《全省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規劃》(財法[]26號)的要求,年將對全省財政第五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和總結。按照普法規劃確定的目標,認真做好普法驗收工作。通過考核驗收,進一步鞏固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取得的成效,總結普法經驗,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推動普法規劃的全面貫徹落實。

二、切實做好財政法制宣傳教育新的規劃

年是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研究制定新的普法規劃的重要一年,根據省、市財政的工作部署要求積極探索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發展規律,制定“六五”普法規劃、力求新的普法規劃有新思路、新要求、新舉措、新發展。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認真對照普法對各項普法制度建設的要求,著重健全法制宣傳教育考核、局領導中心組學法、領導干部法律講座、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法律知識年度考核、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審核等制度。

四、充分利用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加強與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媒體的聯系,充分利用各類財政網站做好法制宣傳報道工作,發揮網絡法制宣傳的作用。制定周密的宣傳計劃,加強與地方主流媒體的溝通協調,組織開展普法神州行媒體系列宣傳活動,主動向媒體提供宣傳資料,集中宣傳財政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傳學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經驗,并以此為契機,廣泛宣傳法治財政建設成就,宣傳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成績。繼續在政務網宣傳財經法規,常年刊登財稅政策和法規,宣傳普及財政稅收法規;繼續以各種簡報為載體進行財稅法律專題宣傳,對財稅法律進行重點解讀,并擴大宣傳范圍,向區人大、區政府、區直各部門、區企業進行宣傳。

五、繼續抓好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注重取得實效

繼續舉辦財政系統干部職工法制培訓班,緊密結合財政中心工作和法制工作的實際,有針對性地舉辦培訓班,不斷提高財政系統干部職工政治、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繼續組織財政法規專題講座,做好財政法規的宣傳教育。密切關注國家、省、市新出臺的財政法律法規的宣傳。年重點要繼續抓好領導干部、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完成在普法期間財政領導干部職工接受法律知識培訓一次;同時,將繼續組織法制專題講座,邀請有關領導或知名法律專家進行法制專題授課。

篇7

一、圍繞中心,緊扣主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一)立足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1、積極響應縣普法辦號召開展“與法同行,服務發展”主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以服務項目建設、服務產業結構調整為重點,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2、圍繞加強社會和諧穩定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廣泛開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社會矛盾化解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開展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的宣傳教育,推進“兩型社會”建設以及金融危機下財政事業發展等有關社會和諧穩定、經濟平穩發展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努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3、圍繞加強經濟社會管理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加強社會管理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突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目標,積極加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計劃生育、婚姻家庭、資源環境、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等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及其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財政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理財為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4、圍繞加強公正廉潔執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公正廉潔執法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努力提高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圍繞深化“法律六進”活動,加強普法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重點開展“法律進機關”、“法律進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要積極組織法制小電影、法制小板報、法律小常識、法制講座、法律知識競賽等形式的法律宣傳活動。

(二)立足于結合財政管理職能,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1、結合各類財政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及其他紀念日開展活動宣傳教育。充分利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開展紀念活動,廣泛開展主題宣傳。

2、結合財政行政執法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法治政府建設年”活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執法檢查、法治政府建設年、法治單位等創建活動,深入宣傳財政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

3、結合社會管理與服務職能及管理社會的專項治理活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三)立足于普法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鞏固擴大傳媒宣傳陣地。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現代媒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財政機關“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及其總結驗收情況進行集中宣傳報道,充分展示我縣財政“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經驗成果。

2、加大《財政信息》法制宣傳內容,以今年新出臺實施和與民生緊密聯系的法律法規為宣傳重點,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學法守法。

3、充分挖掘群眾身邊的法制素材,結合長陽文化特色,以案說法,寓教于樂,不斷增加學法用法的效果。

二、緊緊圍繞貫徹落實《法治建設綱要》,大力推進財政法治建設

1、加強貫徹落實《法治建設綱要》和《法治建設綱要實施意見》。大力加強《法治建設綱要》學習宣傳。大力宣傳法治建設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重點內容和方法步驟,努力營造推進法治建設的輿論氛圍。

2、積極參與縣普法辦開展的“法治縣、法治單位”創建活動。

3、建立健全法治建設工作機制,為法治財政建設提供有力保障。不斷建立健全落實工作協調機制,相互聯系機制、情況通報機制、檢查督辦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經費保障機制等一系列工作機制。

4、建立健全考評體系和激勵機制。

三、緊緊圍繞落實“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認真做好財政“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總結驗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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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政監督 財政法制意識 《財政監督法》

一、 立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 問題

在國際上,衡量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僅僅看該國立法的數量,法律制度是否齊全,更要看該國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貫徹,實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學完整的監督機制監督法律的實施,目前我國的監督立法與實施是個薄弱環節,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a.條款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

這種狀況導致解釋空間過大,監督手段弱化,給權力濫用者和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

比如在預算監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預算法》規定了各級權力機關和各級政府對預算監督的職責權限以及法律責任,但內容比較原則,籠統,沒有體現在預算的事前,事中監督,同時也缺乏操作性;對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導致“小金庫”屢禁不止,大量國家財政資金流失。[2]

b.缺乏實施財政監督的程序性法規

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相輔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國在財政實體法上有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在財政監督的程序方面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規定,這樣會導致監督效果的不明顯,不合理甚至違背立法者的初衷,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c.事后監督中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

比如我國稅收監督中,稅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導致國家大量稅收流失,在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采用轉移,隱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逃稅,騙稅的事件時有發生。

又如,在法律責任規定中,缺乏懲治力度,只對違反預算行為者做出給予一般行政性處分的規定,如對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揮霍浪費行為,按違紀處理或者一罰了之,這既是預算約束軟化的表現,也是財經違法違紀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財政監督的需要未充分考慮

比如新《會計法》只規定財政部及派駐機構才有查詢被查單位銀行存款的權利,而地方財政部門卻無此權力等等,與地方財政部門所要承擔的財政監督工作明顯不適應,使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據,造成地方財政監督工作弱化。

2. 對策

a.合理規定財政監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認,強化財政監督的力度,加大對違法事件的懲治力度,是完善財政監督法的當務之急,否則,監督職能的作用發揮不出來或者根本不利于財政開展監督工作,關鍵是要把握好限度,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上相應地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標準,從而真正發揮財政監督的功能,以期達到威懾的效果。

另外,我們還應當本著嚴謹,簡明,適用的原則,對實施監督的每個環節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指導財政監督工作。使得實質正義能夠和程序正義相結合。

b.細化條款,明確操作規則

為了便于操作,避免過于寬泛的解釋空間的出現,條款應當細化,以明確的操作規則來規范執法主體的行為并提供能夠相應的標準。比如,《預算法》應當對截留、占用、挪用財政款項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的追究條款。

c.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國家整體立法而言,國家立法須從全局出發,實行統一立法原則,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證全國統一立法體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規相互之間的矛盾和碰撞。同時,又不能過度壓制地方財政監督的職能,使得地方財政的有效運行受到影響。在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下,允許地方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規定。總之,要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財政監督法規

我們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制定的財政監督法律制度要保證財政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作為立法機關應充分發揮立法職能和作用,對財政監督立法應給予足夠的認識和重視,將其作為整個經濟監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要吸收外國的立法經驗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國實際,體現中國的特色。另外,我們要加快財政監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質量。

二、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 問題

a.多數財政監督主體的監督工作沒有權威性

對于違反財政法的行為,監督人員缺乏強制手段,只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沒有糾正權和處罰權。另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沒有把執法監督工作擺到應有的地位,重執法,軟監督。[4]

b.財政執法監督中存在著“關系網”

當今社會,“關系網”無處不在,在財政監督領域也是如此,表現為以權壓法,以情代法,以錢亂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嚴重阻礙了財政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增加了財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難度。

c.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不夠

財政監督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還應當有一種主人翁意識,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責任感,以人民大眾的利益為著眼點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國財政監督執法隊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種素質上還有待提高。

d.執法監督方面的立法滯后,缺乏具體工作規范

這一點,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中已經作了分析,這是立法和執法共同存在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執法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 對策

a.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配置相關的執法人員

從國外財政稅收征管工作情況來看,有些國家除設常規警種外,根據本國實際需要還設立了專門的財政稅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亞等國分別組建負有特殊使命的特種警察即財政(稅收)警察。該種警察不同于常規警察,其職責是維持財政稅收征管秩序,對涉及財政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如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案件進行偵查與調查,協助財政稅收機關完成財政稅收征管任務。借鑒上述國家做法,我國也可以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度,配置相應機構及人員,目的是提高財政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加大財政針管工作執法監督力度,保證國家財政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實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

推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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