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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的還款期限風險問題一、借條無還款期限有什么風險
向他人借款時,出具借條(借據)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為私人之間的借款一般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款的時間,借條(借據)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數額,并不會寫明還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會一次性償還,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償還。在此過程中,雙方往往會因為催要借款而發生不愉快,關系惡化甚至斷絕關系、互相仇恨。同時,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往往會因為出借人沒有將借條帶在身邊,不能立即收回借條,也不能在借條上加注還款的情況。這樣在借條(借據)沒有銷毀或收回的情況下,會給借款人埋下不可預知的隱患和風險,實踐中出現過多起出借人在得到還款后,再次拿借條(借據)索要借款的情況。
二、如何防范還款期限風險
在借款時向他人出具了借條(借據)的情況下,還款時一定要及時收回借條(借據),或者讓出借人當面銷毀借條;不能立即收回、銷毀的,必須讓出借人出具收條,寫明還款情況,作為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證據,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條(借據)為依據重復索要。分次償還等情況下無法收回、銷毀的,應當在借條上注明還款數額、日期等,或者讓出借人出具當期還款的收據,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民間借貸還款期限是出借人主張債權的期限,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借條無還款期限有什么風險以及如何防范還款期限風險,希望對出借人有幫助。還款期限還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民間借貸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債務人不償還,債權人必須兩年以內起訴法院,否則會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建議出借人在出具借條時,就還款期限問題咨詢一下律師,免得發生糾紛無力解決。
延伸閱讀
一、打借條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打借條的注意事項:
1、哪天往外借的錢,借條就寫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錢的時候,當時不打借條,而是事后補借條,并且把日期倒簽回原來的日期,胡律師不建議這么做,當天往外借錢,現場就寫借條是最穩妥的。
2、抬頭是借條,而不是欠條或收條,你是往外借錢,是借,而不是因為買賣事由欠你的錢,所以要讓別人打借條,更有甚至,別人打的條,連看也不看,只以為關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錢的人打的竟是收條,到底是誰借誰的錢?所以千萬不要馬虎。
3、如果寫明還款日期的錢,建議你到期之日起兩年內起訴,或者催要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當然,催要你要有催要過的證據。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錢,法院一般會支持最長二十年的訴訟時效,但這也是一般,并非絕對,所以建議還是要爭取兩年訴訟時效期內主張權利或催要。
4、如果你們之間約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條上說明,因為無約定利息往往視為沒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
二、借條無還款日期是否有效
摘要:當前,刑民交錯問題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銜接民事判決與刑事立案的問題亟待解決,實踐中涉及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對已執行部分可將超過集資參與人本金的部分予以追繳,對刑民交錯問題,刑事事訴訟的進行并不妨礙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的認可。
關鍵詞:刑民交錯;民間借貸;刑事程序;合同效力
一、法院的民事判決與刑事立案銜接難題
法院民事判決和刑事立案銜接難。有的非法集資案件在進入刑事程序前,部分債權人對債務人己經提起了民事訴訟,被刑事立案后,如果法院還未對之前的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對于該種類型的案件,一般會遵循先先刑后民的原則,而且提起民事訴訟的借貸關系等案件會納入刑事訴訟中一起處理。但是在法院己經作出民事判決的情形下如何處理存在爭議,各地方法院也有不同的處理。有的地方是將判決涉及的借貸案件排除在刑事程序外,而有的地方則將其一并納入刑事程序。2014年3月25日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但仍然回避了已執行案件的處理,此時對民事判決如何處理,是否應撤銷并追回被執行財產?這仍是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
二、對已執行完部分財產的刑民銜接及建議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刑事、民事案件互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意見》參照其規定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作了明確。強調在同一法律事實下,刑事案件應當優先于民事案件,對于公檢法正在偵辦的非法集資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檢法在偵辦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面情況處理。
實踐中,部分集資參與人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立案前或者刑事訴訟過程中,以經濟糾紛特別是借貸糾紛為由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返還集資款項,部分案件民事判決生效后,涉案財物被強制執行。上述情況導致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的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交叉,既不利于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容易侵害其他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意見》規定,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這里也可以看出一個問題,即國家法律對于涉及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所持的態度,通過上述的規定,對于集資參與人所得的利息、回報等應當予以追繳,以及對于集資參與人的財物返還以本金為限,這都充分說明,立法者對于構成犯罪的非法集資案件所涉及的借貸合同的效力的態度是否定的。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此處不再贅述。
我認為,無論是《意見》還是之前頒布的解釋等,都是為了最大限度的打擊犯罪,并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對于案發前,已執行案件也應當借鑒上述該《意見》的處理,對于這類通過執行返還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應當做出類似的處理,如果集資參與人執行到的財物少于本金的,則應當將該判決并執行完的案件排除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如果執行到的財物超過集資參與人本金數額的,則超過的部分應當予以追繳,并作為集資財產用于返還其他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或者依法追繳。
三、非法集資案件中刑民案件的交錯問題
實務中,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關系一直交錯不清,即單一的民間借貸關系與集合的民間借貸關系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這里也就涉及到單一的民間借貸關系的效力與集合的民間借貸的效力問題。非法集資犯罪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產生的資金借貸關系,其本質是借貸合同關系,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其產生的民事權利本身應受民法保護的,也即該行為有效。當這種自由損害到在社會公共利益及市場秩序時,國家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進行適度干涉與調整,在刑法中規定了非法集資類罪名。該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效,因而應當認定各組成該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關系是無效的。一前一后民間借貸關系的有效與無效的沖突,其實質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解決法律沖突時所反映的社會價值選擇不同,故如何在合同意思自治原則與非法集資罪所保護的金融秩序法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妥善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與借貸合同民事案件的核心與關鍵。
民法是私法,關注私權的保護。而刑法是公法,關注刑法規范法益的保護。如果我們以刑法保護的法益為優先價值選擇,即認定借貸合同為無效,則集資參與人的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如果我們以民法所保護的私權為優先價值選擇,就會放任這種侵害社會公眾秩序和利益的行為,最終導致更多的社會公眾受到損害。從這一點,刑民交叉產生的矛盾似乎具有不可調和性。如何實現二者“法益”的最大化?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民事借貸行為,往往只要進入非法集資范圍就一律予以否定,然后全部納入刑事處理程序。這種單一的處理方式,不僅增加了司法成本,而且抹殺了市場經濟中“利益―風險”的對應均衡機制,造成實質上當事人權利保護失衡。故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應采取更加理性、多樣化的方式來處理各類型債務,以實現意思自治與非法集資的制度交融。就此議題來說,其關鍵在于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意思自治的民法效果作何評判,以及意思自治在何種情況下構成對非法集資罪的法律排除。最終歸結為一點,即懲罰和保護如何平衡的問題。①
從民間資本的發展趨勢看,民間借貸市場資本日漸活躍,廣大民眾手中的閑散資金有投資的欲望,而廣大中小企業又有吸收資金的市場需求,從民間借貸市場融資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良方之一。同時,民家借貸市場的活躍,能夠促進資本市場的繁榮,對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因而,鼓勵民間借貸的發生具有其必要性。
因而,我認為,認可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而且相關部門也在推進相關司法解釋及具體操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這需要建立在對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犯罪的法律法規做出進一步明確,制定更為完善的法律,建立在更為完善的監督機制的前提條件下的,如果只是空談對那一部分的效力認定為有效,或者將那一部分排除在非法集資范圍之外,操作性不高,且認定標準較為抽象復雜,不具有實踐操作性,且對于證據的收集及認定也提出了巨大的考驗。
刑事訴訟的處理并不影響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1] 韓耀元、吳嶠濱.“《關于辦理非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解讀”.《人民檢察》,2014.(9):33
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2.4;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國現有民間借貸利率規范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
我國對于民間借貸利率規范見于:
(一)《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
《民法通則》No.90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意見》No.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No.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無疑給弱化滯后的民間借貸規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No.31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棄了長期以來的“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劃出了“兩線三區”,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期間。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論證
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實滿足了供求雙方融獲資金的雙贏需求。但是,隨著日益增長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經營主體實際需求資金量大量擴充,而嚴控的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融資基準條件根本無法解決各類主體資金斷鏈危機。于是,大量主體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相對靈活、融資條件相對寬松的融資方式。無形之中,民間大量擁有閑散充盈資金的貸方“持幣”待沽,為了獲取更多的資產利潤空間,“暗箱炒作”的高額貸款利率孕育而生,這無疑使得原本資質匱乏、內外監管松散、資金短缺的主體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資,企業毫無存續可能;高息融資則為日后無法還本付息深陷“訴訟、非正常途徑索還借貸款項、臨危破產宣告”深埋隱患。因此,我國民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最為突出的困頓是民間借貸的高息利率。
無法無息或者低息獲得融資款項,以期大力降低因為融解資金提升的市場風險,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過其余路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應運而生。
我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規模日益顯重,民間借貸資金規模以近萬億計,對金融市場安全產生極大的威脅。金融風險的關聯性極強,民間融資風險產生效應如果沒有規范引導、監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國金融風暴危機。
據金改實驗室記者姚偉2014年出具的調研數據顯示:①
(一)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 500億,平均利率36.2%。
(二)民間借貸利率水平
(四)在進行民間高息借貸的家庭中,目前國內約有42萬戶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戶均放貸金額約為55萬元,資金規模達到2 300億元。這類家庭通過巨大的利差獲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為7.5%,平均借出利率為36.6%。在城市中,利差則更為明顯,平均借入利率僅為7.2%,平均借出利率高達44.7%,實為名副其實的“高利貸”。②
三、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分析
從以上數據可以直觀得出結論:
經營主體的盈利情勢與放貸主體休戚相關,而放貸主體是銀行還是民間主體除了自身放貸稽核標準不同外,其利率水準從表2橫向比較可以得出結論:放貸利率對于借貸主體盈利密切聯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數據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間借貸利率水準基本落檔于受法律保護狀態,少數量位于法律不強制保護、雙方自愿履行狀態。
(一)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
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位于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額的,人民法院用該支持。
高法最新規范出臺,使得人民法院審理小微企業、個人民間借貸案件有法可依。法院運用司法程序公平裁決,穩妥處理。
但是,現實狀態是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不超過年利率24%民間借貸并沒有尋求司法途徑,以期獲取人民法院支持。對于這種現狀進行如下解析。
民間借貸具有極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借貸雙方原本就不會將這種“私化”利益關系公之于眾,一旦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任何問題,主體雙方首先選擇解決問題的途徑是“私了”。之所以選擇這種解決方式,是因為在主觀上民間借貸關系“隱蔽性”處于對借貸雙方經濟利益和主體私密性保護,加之有些通過中介人牽線的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地域區域、人員的不確定性,雙方、三方無意將這種問題公開化;在客觀上,公之于眾存在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合法訴訟途徑,但是訴訟途徑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訴訟受案、審案、結案、執行、二審等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牽涉借貸雙方包括中介人龐大的精力。訴訟成本高昂,包括訴訟費、律師費、雜費等,如果因為案件情由需要、財產保全、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申請強制執行等,那么無可厚非的巨大費用需要當事人事先準備充分。事實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額范圍內,通過法院拿到了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確實也存在執行困難的實際情況。也就是說,如果僅只有法院保護支持的調解書、判決書,而借款人依然無資金償還,那么對于貸款方而言,資金回籠索回利益又從何談起呢?二是通過“專業”民間討債”機構非合法訴訟途徑解決。相較于訴訟途徑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卻有相當一部分貸款融資方尋求“民間討債”機構實現利益自保,這樣可以相對“有效”地實現放貸利潤。事實上,很多民間借貸機構或者融資貸款人自身或者關聯人,就是“民間討債人或者關系戶”,在無法實現民間放貸利益預期利益時,就直接“變臉”,使用各種“不當途徑”甚至“偏離法律規范”手段,如靜坐、恐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個人隱私等索求“高額放貸本金及其利息額”,方便、快捷、靈活、實效。但是其弊端顯而易見,途徑往往是不當得利、非法索求,這樣勢必會危機融資借方財產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借貸利率水平24%―36%,屬于雙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強制保護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那么,在24%―36%之間的年利率,屬于國家強制保護范疇之外,又處于無效范疇之內,對于融資借貸的雙方當事人究竟產生的實際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約定利率已經償本付息,則借方給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請求返還。
若借款人不按照約定利率償本付息,那么貸方是否可以請求法院獲取勝訴權而要求強制執行呢?不可以,因為此段區間雖然是國家認可的利率范疇,但是國家并不強制保護執行。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利率在24%―36%區間的民間借貸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則,貸方僅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觀意愿、客觀資金流量獲取融資資金的回流。那么,這種“自由但是并不保護”的規范范疇,對于融資貸方又有何實際效應呢?這種規范會成為日后借貸雙方解決爭議的“引火線”嗎?
(三)借貸利率水平36%范疇之上,屬于無效利率范疇
上述報告數據也已經顯示,0%民間借貸年利率在此范疇,因此,具體探究也毫無實際效應,在此略過。
四、完善民間借貸構建設想
(一)適度放寬金融放貸政策,引導“資質”民間主體獲取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
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是在設定基準放貸的前提條件下,加強引導各類銀行放貸金融政策,適度“偏袒”中小企業以及個體資信良好的民間借貸??汕袑嵓哟筮@些“低償付能力”融資主體“低利率”融資。應簡化程序,縮短放貸時限,切實幫助解決“低門檻”民間借貸主體的實際困難,盡可能采取實際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的范疇。
(二)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監管,規范引導民間借貸
國家或者民間機構出臺措施,完善詳化具體“監管主體”、“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融資雙方違約但不違法懲處方式”,全盤規劃,嚴格規范,為民間借貸提供指導性規范建議、“公”監察體制、“爭議處理”等多渠道方式,勢必將民間借貸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從嚴懲處“地下錢莊”、“越線高利貸”和“非法路徑索求融資款項”
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體目標,是進一步加強司法獨立的重要思路。對于民間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勢必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對于“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必須嚴肅查處,一旦證據確實充分,應該認定融資借貸無效。對于融貸主體,必須移交相應司法機構,按照既定的法律規范、相應的司法程序,判決執行;對于“非法措施路徑索求融資放貸款項,如限制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借方及利害關系人、暴力威脅借方及利害關系人、傷害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必須交由公安司法機構作出公正判決并且堅決執行判決。
結語
民間借貸利率對于民間借貸市場規范、金融環境凈化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規范民間借貸是一個系統工程,對現行民間借貸利率正常化、規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臺,攜手民間金融機構、民間監管機構、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司法機構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導良性運作步入正軌路徑。
參考文獻:
[1] 袁春湘.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研究以利率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及關聯規定適用指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3] 劉玉民.民間借貸與風險防范[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一、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
(二)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二、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民間借貸案中名字書寫存在的陷阱
(一)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出現同音字
在借條中,出現同音字也特別的常見。常見的有小和曉、兵和斌、楊和揚等等,因為名字中的同音字導致民間借貸案無法順利進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張某向陳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陳某遂張某。狀送達時發現張某的名字不符,隨后發現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張x斌,實際上其身份姓名為張x兵。
第二種情形:李某向朋友謝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時李某存心將謝景文寫為謝井文。還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債可李某以從未向方借款為由拒還,謝景文持借條將其告上法院。
(二)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日常習慣稱謂
出借人與借款人可能關系密切,或是親友關系,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小名、外號、綽號等)寫入借條。有的借條中有姓無名或者有名無姓,以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這個稱呼就是此人,在書寫借條時也沒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無法明顯區分的。
因為姓名是一人區別于其他人的重要標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書寫借條時,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都容易導致時間一長,因對方賴賬而發生糾紛。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往往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使出借人花更多時間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糾紛。
(三)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讀音一致的方言
中國地廣人多,幾乎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筆者所處的基層法院,是屬于客家語言,很多音都不加區分,特別是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黃和王,在客家語言中都讀王。
在民間借貸中,也有出現過這類案例,出借人為黃某,借款人在書寫借條時將黃某寫為了王某,出借人當時也沒有注意,在借款人遲遲沒有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持著這張借條將借款人訴至人民法院,由此引發了黃某是否是借貸當事人的爭議。相比之前的兩種名字錯誤,這種方言差異引發的名字錯誤,其舉證和法律認定更加復雜。
以上幾類案件審理較為麻煩,原告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若無法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對方又否認借款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審理時將認為雙方存在借貸合同關系證據不足,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借條中名字錯誤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降低門檻,法官全面、細致的審查案情
1、立案時降低門檻,嚴格實行立案登記制
在當事人持著名字書寫錯誤的借條向法院提訟時,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應當登記立案,給予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的機會,并闡明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讓當事人對訴訟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2、法庭審理中,法官應利用經驗法則,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法官在審理這類糾紛時要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當借貸關系出現爭議時,法官應全面的審查案件,了解借貸雙方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在大額借貸中,應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狀況,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過對借款人的筆跡鑒定,確認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以全面、辯證、聯系的眼光看待證據,要透過現象看到本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以證明雙方借貸關系的存在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出借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出借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當借條名字與借款人的實際名字不一致時,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以此來認定借貸關系的存在。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請筆跡鑒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三)出借人可以實際履行的憑證來證明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
除借據外,還必須有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合同才能生效。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合同生效與否需要原告繼續舉證,因此原告應當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錢款舉證,在借貸關系中,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來交付,當發生糾紛時,可以銀行轉賬憑證來證明這借貸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為見證人,以證明借貸關系的實現。
三、規范書寫借條,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間進行,通??咳伺c人之間的信任來維系,借據的書寫有時并不規范,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的身份往往比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經濟惡化,或者不誠信,不按時還款,就會引發借貸糾紛。
那么,一張正規的借條應包含哪幾個部分?如何寫借條才能避免糾紛,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債務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是名稱。應寫明借條而非欠條或是收條。
二是當事人。應寫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寫明身份證號碼,千萬不要寫昵稱或者綽號。
三是金額。應寫清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并確保雙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規定以大寫為準。
四是時間。一般應寫清與借款有關的時間期限,包括借款時間和還款期限。
五是利息。如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就應該在借條中用文字予以明確,并保證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六是簽名。應由借款者本人親自簽名并加按手印,留下聯系方式。七是語言文字。借條的書寫要清晰,同時為了避免歧義,一定要考慮文字、語句有無歧義。
一、借條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3、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4、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5 、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在書寫借條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戶口簿登記的為準),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財產等個人情況。在借條右下角由借款人親自署上真名。
簽名等于確認借條上陳述的內容,沒有簽名,就等于沒有確認,若借款人事后不認可,沒有簽名或簽了假名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借條必須能清楚記述借貸的事實。
內容表達不清,或數目不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又不認可,訴訟風險是很高的。關于借款數目,最好能先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然后再用大寫中文數字書寫一次。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
約定清楚還款期限的借條,如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沒有還清欠款,出借人可以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超過兩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訴訟請求。
二、寫借條時應如何寫利率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而且,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若是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前述四倍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因此,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應當慎重,在約定明確的同時,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不要因系親朋好友,礙著面子口頭約定而不書面寫明收取利息及利息標準。
利率利息分不清,也容易產生糾紛。如李四立借據:今欠王麻子人民幣8萬元,利息2分,8個月內還清。借錢是事實,但約定利息是每月2分錢,還是月利率2分,難以說清。此種情況,已有判例,認定為約定不明,為公平起見,法院判令李四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王麻子相應利息。
利率和利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將2分利率寫成2分利息,或寫成0.2分利息,或寫成0.2%利息,都是不恰當的。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主要表示方法有:年利率:用%表示;月利率,用表示;日利率,用、萬表示。無論是銀行還是民間借貸約定利息的時候,文字表述均應用利率,銀行放貸利率通常按月計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就是20(即2%),月利率五厘六即為5.6。
對于借條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以及寫借條時應如何寫利率等問題的具體內容,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民間借款中,人們在借錢給他人時,要注意寫好借條,借條中的內容要合法明確,不要有歧義,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法律的限制。在借條所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后,如果對方沒有還款意向,債權人就要及時向債務人催討,必要時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追討欠款。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訴訟討債,可以咨詢一下債權債務律師的意見。
三、正規的借條范本
借條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21世紀以后,我國民間借貸的規模逐漸擴大,影響日益深遠,在當前中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在彌補正規金融不足的同時也帶動了正規金融的發展。而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看到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觀調控的力度,并且其風險的危害性也大。因此,如何定位我國的民間借貸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已經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本文結合我國實際,分析了民間借貸發生糾紛的形式以及法律規制中存在的不足,進而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民間借貸的規制建議,以求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的債權和保護債務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及規定之間存在的相互沖突(一)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一種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12章之中?!逗贤ā返?2章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會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很明顯,《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是采取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和無息推定原則上。民間借貸既然是借貸合同的一種形式,就應該準用金融借貸的有關規定,然而實踐中卻不是如此。
(二)現有民間借貸法律規定存在相互沖突且協調性較差在現有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之中,存在著規定相互沖突的問題,協調性較差。比如《意見》第8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即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而根據《合同法》第211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實行無息推定原則,很明顯,這兩條規定是互相沖突的。《意見》規定是在約定利率不明時按同類貸款計息,而《合同法》規定則是不計息。就涉及到法的效力問題,根據上位法優先的原則,《合同法》應當優先適用;但是《意見》似乎更符合當前市場經濟條件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多以《意見》為準。這樣的沖突是在法律的實踐過程中不得不解決的難題。
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但民間借貸的實踐己經發生了太多的變化,原來的規定早已經是捉襟見肘,為了能夠滿足現實的需要對相應的規定進行修改己經是當務之急,從長遠來看應該制定《民間借貸法》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糾紛的主要形式
(一)案例引發的思考
案例1:本色集團是在浙江省東陽市注冊的一家大型企業集團,法人代表吳英,在集團下共有本色商貿有限公司、本色車業有限公司、本色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本色網絡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數十家實業公司,總資產達30余億之多,26歲的東陽女子創造了這樣的本色集團,不能不說是個神話。吳英更是因為短期的富有曾經一度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2007年2月10日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隨之本色的神話似乎到了終結的邊緣。隨著本色,集團的土崩瓦解人們也漸漸開始思考本色后面并不本色的東西。各種媒體在爭相報道本色事件的同時,在眾多報道中,十分相同的是報道中都提到“非法集資”、“高利貸”、“民間游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字眼??梢娙嗣袼P心的己經不僅僅是事件的表面,而是事件背后的思考。
案例2:孫大午,被列為“全國民營企業500強”的河北大午集團董事長,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此案一出,震驚全國。眾多學者一致認為:孫大午的融資行為屬于正常合理的企業融資行為,該案是個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擴大化的例子。這種擴大化的根源,是民間融資的制度困境,以及金融壟斷因為民間融資行為而產生的危機。
以上兩個案例都存在同樣的焦點,在民間大量閑置資金的背景下,巨額資金的所有者為了自身利益不斷嘗試為資金尋找出路。除了傳統的投資途徑外是否還有可以拓展的空間,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額的回報之路,民間借貸長期存在的原因及其與“非法集資”、“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廠這些都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二)民間借貸合同在現實中的糾紛
1.合同的名稱
親戚朋友之間的借款,應當出具什么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合同名稱雖然不是認定合同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有影響的、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征的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債權失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結果寫明是借條衣借貸關系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
可見民間借貸合同的名稱應該是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F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一年后”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八月一日。盡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己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盡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鑒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并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3.合同的主體
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主要是指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債權人在日后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何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建議
民間借貸對于吸收社會閑散資金以緩解銀行資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決公民之間生活和生產中遇到的臨時性的資金困難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應盡快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制度,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一)加快民間借貸立法
針對我國現階段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的問題,結合民間借貸的特點,制訂一部規范并能適應其發展的《放貸人條例》。在《放貸人條例》中:
1.應當對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主體以及利率等方面進行具體的規定,并對民間借貸、借款合同、與民間投資進行嚴格的區分,使民間借貸的發展能夠向著有序、健康的方向發展。
2.應當對放貸人的條件、放貸對象、放貸利率在何種范圍波動等做出規定,還應當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率管制、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從而推動民間借貸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3.明確民間借貸交易方式、契約要件等問題:a.應承認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但更鼓勵和倡導民間借貸主體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b.可通過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主體、標的、借貸金額、利率、期限、違約責任等要素的方式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形式進行規范和引導;c.應明確的、全面的、嚴謹的規定利息約定的方式、合法利率的范圍、利率的計算方法,還應嚴厲禁止將利息計入本金重復計算利息的計息行為;d.進一步詳細的規定民間借貸可采取的擔保方式,并鼓勵對民間融資主體對民間借貸合同進行擔保。
4.《放貸人條例》要明確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以明確其訴訟權利。
(二)規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一定采用書面形式。但是鑒于民間借貸隨意性的特點,如果在對方翻臉不認賬或者因約定不明發生借款糾紛時,法院是無法認定借款關系事實的。例如,在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借款人何時返還借款,實踐中有兩種情形容易發生糾紛:一種是借款人提前還款,另一種是逾期還款?!逗贤ā返?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這為當事人提前還款提供了法律依據。再比如對是否支付利息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顯然對借款人不利,也容易使借貸雙方產生矛盾??傊?,為了避免糾紛的出現,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規定借貸雙方須簽訂書面協議,而且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數額、出借和還款時間、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內容,并妥善保存好證據,以便糾紛發生時有據可查。
(三)規范借貸用途
合同法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守法和公序良俗。任何一個合同行為都要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進行賭博、走私、販毒、詐騙等非法活動而將金錢借給別人的,應明確規定其屬于非法借貸。非法借貸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實現自己的債權,反而要受到民事、行政制裁,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范擔保合同的內容以及訂立程序
民間借貸關系的主要擔保形式是保證和抵押。當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還債義務,或者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抵押;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并從中優先受償。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擔保人須具備主體資格。也就是說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不具備以上能力的不能成為擔保人。另外,擔保法對擔保人主體資格也作了限制性規定,如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除外)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2.當事人意思表示須真實。擔?;顒討裱降取⒆栽?、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惡意串通,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愿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所以,在農村很多村民被高利貸者強令作擔保,有的私人印章被別人拿去作借債擔保等,都違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則,擔保合同應當無效。
3.擔保財產必須合法。
擔保人用財產作擔保,必須對財產擁有所有權,同時必須是法律不作禁止的財產。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擔保抵押財產(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的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除外)。另外,法律規定,一些財產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如以車抵押的,應到當地車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擔保無效。這一方面內容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司法解釋來制定。
(四)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條例》中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否則債權人一旦怠于行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便喪失了自己的勝訴權,借出的貸款會石沉大海。實踐中還有一種辦法是,出借人可以在時效屆滿以前采取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者催討證明等措施,這樣,就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另外,民間借貸保證擔保中,當事人往往會忽略了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所以,在民間借貸保證中,債權人如果沒約定保證期間的,一定要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就免去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等于虛設,這些都應在《條例》中明確規定。
【關鍵詞】民間借貸;證據形式;啟示
[案情]
原告:張某,個體工商戶。
被告:趙某,個體工商戶。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張某趙某兩個系同行,均從事婦幼專賣。2014年2月16日,趙某因進貨資金周轉困難,遂向張某借款50000元,為保證還款,趙某向張某出具了一張欠條,并注明了還款日期為當年8月16日,由于趙某至還款約定日期一直沒有歸還借款,張某遂向法院提訟,請求趙某歸還借款。法庭在查明借款事實時,趙某承認其向張某借款的事實,欠條系本人所寫,但其已經向張某歸還了40000元,目前僅欠張某10000元。另趙某在答辯中陳述,其分別在3月、4月分別給張某各10000元,5月份歸還20000元。每次歸還時均在欠條下方注明還欠剩余數額,由于張某在時將已經歸還的注明部分撕毀了,所以,張某不實,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審理]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張某出具的欠條證據確實在下方有撕毀的跡象,由于法庭無法查明此欠條撕毀的原因,被告趙某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還款的事實。本案中,原告張某因出具了真實有效的欠條,足以能夠證明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趙某歸還張某借款50000元。
[評析]
在我國,民間借貸是一種常見現象,且因為相比銀行貸款高效、便捷、任意性大被人們所接受。由于民間借貸在法律方面沒有作更多更細的規范,所以借貸的形式也因個人的喜好五花八門,有寫借條的,也有寫欠條的,甚至有些礙于情面沒有寫借條的。有些在借條的內容上也是形式多樣,有不署名的、有寫小名的、有些兼有買賣合同性質的??傊耖g借貸案件在當前法院審理案件中有些成為疑難復雜案件。應當說,民間借貸更多地是基于民間的人情而進行的融資方式,雖然法律不鼓勵,但在民法通則中對民間借貸進行了規定其說明是認可的。由于民法通則對民間借貸并沒有詳細的規定,造成對目前民間借貸糾紛的化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審判人員通過庭審,在合議時有個別人員提出,對被告趙某陳述的事實有可能是真實情況。另外在庭審中,原告張某存在目光游離情況,始終不能正視被告提問時的眼神,面對法庭的提問也始終不敢抬頭。對此,審判員認為有必要對此欠條委托相關部門予以鑒定。也有人員提出可以對原告進行測謊試驗,看原告在此次借款中是否已經接受了被告趙某的還款。由于民間借貸在形式上多樣,對于鑒定,即使認定原告對此欠條存在撕毀的事實,但也不能就此推定被告的主張成立。因為欠條的形式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就是原告將欠條所有邊都進行了裁剪也不違反任何規定,同樣也不影響借款的合同效力。對于測謊儀的使用,從法律角度看,不管在民事案件還是在刑事案件中,測謊這種手段有兩方面問題。一是測謊的精確度有待考證,從有關案件中不難看出,其錯誤率還是占有相當比例的;二是測試的結果運用法律規定也只能參考;三是作為本案的當事人法律規定有權拒絕測謊。從本案看,原告張某只要舉出了欠條這種證據形式,也就完成了自己的責任,法院完全有理由據以判決。因為《證據規則》明確,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要承擔不利后果。此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條的事實,已經盡到了責任,而被告雖然陳述了自己的事實,但因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還款的事實。所以,法院只能判決被告敗訴,并按規定時限償還原告50000元借款。
[啟示]
本案訴訟是一起常見的民間借貸訴訟,其借貸雙方最終成訴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在發生借貸關系中借貸事實的形式要件不規范。本案中趙某也許確實歸還了張某的欠款,但其并沒有在歸還的形式上留有證據,最終承擔了不利的后果。法律本身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追求公正正義主要還是依靠證據。因此,筆者對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分析,就如何保護自身的財產權益,防止因自己的不當行為給自身的財產帶來損失,提供幾點建議:
一是要充分了解民間借貸的風險是比較高。在借款前首先要了解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要充分掌握對方能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償還款額。如果借款數額較大時,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因為在現實中,作為銀行在放貸的同時要求貸款人須提供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存在呆帳而收不回來的風險。
二是在借款時規范借條的必要形式,明確借款的內容,包括向誰借款,借款數額,要有大小寫,借款人親筆簽名,并核對簽名與身份證姓名是否一致。實踐中我們發現,借款人經常簽名使用同音字、小名等,致使財產損失了還無法訴訟。必要時寫清借款人身份證號及家庭住址,便于今后訴訟。
三是借款根據個人情況,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但如果沒有約定,法律規定視為無利息借款。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利息不能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是如果歸還部分借款,要收回原來借條,重回寫借條;如果還款時因某種原因無法收回借條時,應當讓出借人出具收條;如果全部借款歸還后應要收回借條。
參考文獻
[1] 楊德勇.金融壓制?金融深化?金融約束――我國金融改革道路的選擇[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