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管理規定8篇

時間:2023-08-01 09: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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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管理規定

篇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保障停車場(庫)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庫)包括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庫)。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庫)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和區(縣)陸上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陸上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建設、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資源、財政、價格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行業協會)

本市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協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推廣)

本市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社會開放,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

第二章停車場(庫)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規劃編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布局結構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政府審批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區(縣)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用地控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地屬道路廣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本市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配套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補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省際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觀環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庫)的,公共建筑所有人應當向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專家技術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建設審查)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進行審查。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章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經營登記備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庫)挪作他用。

改變公共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停放車輛服務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設置醒目、統一的停車場(庫)標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停放車輛規則,公布監督電話;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設備、通訊設備、計時收費設備;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六)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

第十六條(駕駛員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庫)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第四章道路停車場管理

第十七條(設置原則和方案)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三)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公共停車場(庫)300米服務半徑內設立道路停車場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管理者的確定)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確定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計費方式)

道路停車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

道路停車采取按時計費的,可以根據周邊地區的道路交通狀況,采取累進計費或者限時停車的辦法計費。

第二十條(收費方法)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可以采用電子儀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一條(收費管理)

道路停車場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按批準的預算核撥。

第二十二條(撤除)

道路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應當及時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庫)已能滿足停車需求。

道路停車場撤除后,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二十三條(道路停車服務規范)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以及下列服務規范:

(一)在道路停車場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

(二)不得擅自擴大占路面積;

(三)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并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第二十四條(道路停車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三)在限時停車的道路停車場不得超時停車。

機動車駕駛員在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應當將交費憑據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內的明顯位置,以備查驗。

第五章其他相關管理

第二十五條(收費價格管理)

本市停車場(庫)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庫),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并按照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票據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或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收費票據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信息化管理)

本市實行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管理。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應當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并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統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統計資料。

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停車場(庫)的泊位數。

申報專用停車場(庫)泊位數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專用停車場的調用和開放)

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期間,公共停車場(庫)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在公共停車位不足的區域,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開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六)項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補繳停車費;對拒不繳納停車費或者超時停車的,可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可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專用停車場(庫)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價格、票據、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委托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要求)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臨時停車場管理)

利用閑置空地開設經營性臨時停車場,以及為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動臨時開設經營性機動車輛停放點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按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庫)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停車場(庫):指根據規劃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經營性機動車停放場所;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規范車輛停放的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機動車輛停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銀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根據本市車輛增長和停車場發展的情況,加強對公共停車場建設的投入。

鼓勵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開辦停車場。

第四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車輛停放和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永寧縣、*縣、靈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車輛停放和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規劃、建設、工商、價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停車場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二章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停車場的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新建區域、居住區及舊城改造規劃時,應當按城市規劃標準規劃停車場。

第八條市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停放需求狀況,在停車狀況緊張的區域和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地段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九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并應當征求市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共建筑物應當按標準配建停車場。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規劃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車場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者補足停車泊位。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的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應當按改變功能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有條件劃定停車泊位的舊住宅區,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不足時,經征得與擬劃定停車泊位相鄰業主同意,并經業主大會通過,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劃定停車泊位。未經同意,不得在舊住宅區內劃定停車泊位。

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綠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礙交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配建專用停車場: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游景點、車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場所;

(二)建筑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場、酒店、倉庫、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本條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筑、經營性場所,在本條例實施前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補建停車場或補足停車泊位。

第十三條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并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建設部門方可辦理施工手續。未經規劃部門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的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將政府儲備的土地,用于設立臨時經營性停車場;設立臨時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單位和個人可利用自有空閑土地,按規定申辦臨時經營性停車場,但學校、幼兒園除外。

第三章停車場的管理

第十五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類停車場需要具備的設施條件和運營管理制度制定具體規范。

第十六條開辦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設施和經營管理設施及配備與停車場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停車場的功能或者將停車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停車場管理者應當保持停車場照明、排水、通風、消防、防盜等設施的正常運轉和環境整潔,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停車場可以由停車場產權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其維修責任由雙方約定。

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業務培訓,上崗時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統一標志。

第二十條停車場的管理者提供車輛停放有償服務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二)執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停車場管理規定;

(三)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

(四)維護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約定的標準收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

(六)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一條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機動車所有人已取得停車泊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其停車泊位的管理服務費由停車場管理者與停車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約定。

第二十二條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者對進入停車場停放的車輛應當發放停放憑證,并在車輛離開停車場時查驗收回停放憑證;對無停放憑證或者與交驗停放憑證不符的車輛,應當限制其離開停車場或者按照停車場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放行。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進入停車場應當遵守停車場的管理規定,按劃定的停車泊位或者準許停放的地點依次停放。進入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領取停放憑證,并按規定交納停放服務費。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做好車輛防盜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憑證。

第二十四條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停車場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理事務的車輛免費停放。

第二十五條大型客貨車不得進入住宅區停放。但為清運垃圾、為住宅區內的住戶或者商戶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需要臨時出入的除外。

進入住宅區的機動車不得在發動機運轉情況下停放。

第二十六條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放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

(一)裝載各類有毒化學制品和有毒工業原料的;

(二)裝載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三)裝載其它對人體有害、嚴重污染環境的危險品的。

第四章道路臨時停放

第二十七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編制道路臨時停放方案。道路臨時停放方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該區域缺少機動車停放場所;

(三)方便市民停車。

第二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臨時停放方案,設置機動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臨時停車泊位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減少已有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建議。

道路臨時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時應當禁止停放車輛。車輛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不得超過規定時限。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得收費。

第二十九條下列區域,不得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停車場服務半徑三百米以內;

(三)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幼兒園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五十米范圍內;

(四)市區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區微循環道路;

(五)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

第三十條需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交通情況發生變化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除臨時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撤除臨時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影響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變更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允許停放的時限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公告,并在該路段設置明顯標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對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臨時調整的,應當將調整情況以顯著標志予以告知。

對于嚴重影響機動車正常行駛的臨時停車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撤銷。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停放的車輛阻礙交通或者妨礙執行其他緊急任務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十三條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因不符合停車場管理規范而造成停車場內的車輛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車輛駕駛人的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關停車場規劃、建設、收費規定的,由市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由市規劃部門依法處罰,責令其補建。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功能或者擅自將停車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從停用或者改變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

擅自設置或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或者設置障礙影響臨時停車泊位使用的,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對停車場管理者或者相關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置停車場設施或者已配置設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車輛裝載危險品而允許其進入停車場或者未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劃定停車泊位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停車場管理者或者住宅區管理者的請求責令其立即駛離;拒不駛離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有權將其車輛拖離停放地,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或者在機動車發動機運轉狀態停放的;

(二)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阻礙停車場交通的。

篇3

一、成立院內小區管理委員會

院內小區管理委員會由5人組成。院內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院內小區一切事務。

二、有關管理規定

(一)治安管理規定

1、非小院內小區住戶不得隨意進入小區,來訪者須在門衛處登記,經同意后方可入內。2、自行車停放在指定位置。外來機動車輛不得停放在院內,住戶車輛按規定只能停放在指定地點。3、院內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突發事件時,保安和住戶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院內小區的安全穩定。及時采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善后工作。4、遵守院內小區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5、住戶應“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識。6、住戶要勇于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和事。7、院內小區的經營戶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二)環境管理規定

1、愛護園林綠化,不采摘花朵,不踐踏草坪,不損壞樹木。2、愛護公共設施,不亂拆、亂搭、亂建、亂貼,保持院內小區環境整潔。3、院內小區各商業網點,飲食門店不得亂扔廢棄物,亂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4、院內小區任何店面和個人不得制造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在晚上十時至翌晨八時期間嚴禁制造各種噪音,違者管理人員有權干預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5、院內小區內各種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出入禁鳴,整齊有序。

(三)清潔衛生管理規定

1、請自覺維護院內小區的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不高空拋物,不在樓內公共通道、樓梯走道等公共場所堆放垃圾、擺放物品。2、垃圾裝袋,置于垃圾收集點內,以便及時收集清理。3、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飼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鄰里休息。帶寵物在小區散步時,不污染環境。寵物傷人由其主人負責賠償。4、住戶裝修房屋,不得將垃圾廢物棄于樓道走廊及公共場所。5、院內小區內任何公共場所,均不得亂涂、亂畫、亂張貼,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6、店面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區域擴大營業場地。7、提醒進入小區的親友,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維護小區的整潔。8、積極配合環衛、衛生防疫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環境衛生宣傳,使住戶人人愛清潔,個個講衛生。

(四)停車管理規定

1、院內小區停車場,專供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閑雜人員不得入內。2、固定車位的車輛應按位停放,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3、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4、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5、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6、車輛停放后,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7、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一切公共設備,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8、有固定車位的車主按時交費。

9、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車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三、有關事項

(一)雇保安一名。負責院內地面衛生、治安、保衛防范、車輛管理工作,配合派出所、車管、消防等部門維護正常治安秩序,負責管理院內的停車場以及出入院內的各種車輛和外來人員。

(二)保安工資。保安每天24小時值班,每月工資1100元。月底支付。

(三)住戶及小車繳納管理費用。凡在院內居住的住戶,每戶每月繳納20元小區管理費,每輛小車每月繳納30元小區管理費。小區管理費由年初一次清。

(四)住戶接到本方案后,如果同意本方案,請住戶寫上同意并簽上戶主姓名;如果不同意本方案,也請住戶寫上不同意見和建議,并簽上戶主姓名。

篇4

一、兩個新建停車場的使用和客運車停放安排

1、馬蘭灘停車場(西客站)停放的客運車共計43臺。包括:古交到河口的公交客運車(11臺)和古交到東塔(11臺)、原相(8臺)、岔口(8臺)、白家溝(3臺)、閣上(2臺)5條線路上的鄉村客運車。其中古交到河口線(11臺車)為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公交線路。

2、鐵磨溝停車場(東客站)停放的客運車共計86臺。

論文百事通包括:古交到馬蘭(25臺)、屯蘭(4臺)、雁門(26臺)、加樂泉(19臺)4條線路上的公交客運車和古交到大南坪(2臺)、曹坪(3臺)、三岔口(4臺)、石千峰(2臺)、神堂巖(2臺)5條線路上的鄉村客運車。其中古交到馬蘭、屯蘭、雁門、加樂泉4條線(共73臺車)為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公交線路。

3、古交到邢家社的客運車輛(4臺)在頭南峁蔬菜批發市場停放。

二、組織實施和時間安排

整個遷移過程分三個階段進行,從2005年5月20日開始至6月25日結束。

(一)宣傳教育階段:從5月20日—5月25日。

由市客運辦負責,市交警大隊和新聞單位參加,向經營者和群眾宣傳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及合理設置城市客運場站設施有關規定和知識;宣傳停車場遷移對優化城市發展服務環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動員經營者積極配合做好遷移前的準備工作,確保順利遷移。

(二)完善場內設施階段:從5月26日—6月9日。

1、由市客運辦負責,交警大隊和實業公司等單位配合,制定兩個新建停車場場內的車輛停放、運行計劃,確定場內各線路車輛的停放順序和位置,劃定停靠線,安裝標志牌。

兩個新建停車場內設置不銹鋼停車標志牌、公示宣傳欄需資金110950元。其中包括:①馬蘭灘停車場28個(包括市內車、長途車、出租車等)標志牌,制作費28×1500元/個=42000元,安裝費28×150元/個=4200元。②鐵磨溝停車場15個標志牌,制作費15×1500元/個=22500元,安裝費15×150元/個=2250元。(3)兩個停車場各需公示欄和宣傳欄4個,共8個,制作費8×5000元/個=40000元。此項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2、由市客運辦負責,交警大隊配合,在馬蘭灘停車場到鐵磨溝停車場之間的濱河南路路段為古交到河口、馬蘭、屯蘭、雁門、加樂泉5條客運線路規劃30個候車站點(道路兩邊各15個,每條線路3個),設立30個候車站牌。候車站點相對集中在牛角上、原露天劇場附近和建設路路口處。

站點設置需資金49500元,其中包括:站牌制作費30×1500元/個=45000元;安裝費30×150元/個=4500元。此項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三)統一遷移階段:從6月10日到6月15日。

由市客運辦和桃園辦事處負責,交警大隊和城管派出所配合,關閉濱河停車場。所有城市客運車輛按計劃進入規定的停車場停放。具體步驟:

1、由市建設局和客運辦于6月8日組織召集各線路負責人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傳達市政府關于停車場遷移的決定和通知。

2、由桃園辦事處負責,市交警大隊、客運辦和城管派出所配合,于6月10日上午正式關閉濱河停車場,禁止所有車輛(包括客運車、貨運車等)繼續進入場內停放。同時,由市客運辦和交警大隊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安排專人負責管理車輛停放秩序。

3、從6月10日開始的每天7:00—20:00,由市交警大隊和客運辦在馬蘭灘停車場和鐵磨溝停車場之間的濱河南路上合理安排警力和管理人員,負責指揮引導各線路車輛進入規定的停車場,并按規定的線路、時間運行,在規定的候車站點停靠候客。

三、組織領導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客運辦;辦公室主任任長春(兼)。

各成員單位的主要任務及所需工作人員:

市客運辦重點負責兩個新建停車場內的設施裝配和秩序管理,濱河南路上候車站點的設置及候車秩序的管理。需安排工作人員15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稽查管理的3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內專門負責管理的各3人(共6人);在濱河南路上稽查管理的6人。

市交警大隊重點負責停車場內停放和行駛秩序,濱河南路上的交通運輸秩序管理。需安排交警隊員15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指揮管理的3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內指揮管理的各1人(共2人);在濱河南路指揮管理的10人。

城管派出所重點負責維持濱河停車場和兩個新建停車場內的治安秩序,清理場內影響遷移工作小商小販及攤點等。需安排干警4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管理的2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管理的各1人(共2人)。

桃園街道辦事處負責清理濱河停車場原有的票房、站牌等設施。

市物價局負責重新確定各城市客運線路的客運票價。

市政處負責濱河停車場關閉后的日常保潔維護工作。

四、亟待解決的問題

1、長途汽車站必須同時遷移。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市長途汽車站內的停車場地小,大量的長途客運車長期占用濱河停車場及其附近的濱河南路路段,使濱河南路上經常出現交通堵塞等問題。如果長途汽車站不遷移,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濱河南路的交通管理混亂問題。

二是我市城市客運市場秩序會受到長途客運車的影響。我市許多鄉村客運線路與長途客運線路在古交境內有重疊,如果長途汽車站不同時遷移,則長途客運車仍可直接進入市區,而鄉村客運車卻進不了市區,原本乘坐鄉村客運車的乘客就會就近搭乘長途客運車,鄉村客運車的客源必然減少,在長途客運車和鄉村客運車之間就會形成不平等競爭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進而導致兩類客運車之間的經營沖突和矛盾,甚至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例如古交—清徐的長途客運車,一直從我市大川西路穿行載客,既加重了市區內的交通壓力和環境污染,又直接帶走了許多古交—邢家社的鄉村客運車的乘客。在我市古交—東塔、古交—閣上等鄉村客運線路上都存在著同樣的問題。

為此,根據《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關于長途客運車進入城市“應當按指定線路行駛”并“進入指定的場站載客”的規定,建議長途汽車站同時遷移到馬蘭灘停車場(西客站);同時明確規定所有的長途客運車一律不得在市區內通行。

2、兩個新建停車場的具體管理機構要明確。

為了切實加強對兩個新建停車場的管理,根據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關于“城市公共客運場站設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共客運的具體管理工作”的規定,建議馬蘭灘停車場和鐵磨溝停車場由市客運辦負責管理。新晨

五、措施和要求

1、各單位必須高度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嚴格落實責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任務;又要針對遷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個別經營者和群眾不理解、不配合等問題,積極主動地做好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

2、濱河停車場關閉后,所有客運車輛不得在濱河停車場及其附近繼續停留候客。市客運辦和交警大隊要相互配合,加強稽查管理,加大處罰力度,對故意妨礙遷移工作,擾亂管理秩序的經營者,要依法從重處罰,直至取締其經營資格。市交警大隊要盡快拿出以兩個停車場之間為重點的濱河南路交通管理方案,明確責任和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確保濱河南路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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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殘疾人專用車的停車管理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經營的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房管、公安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車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管理,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不足的地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道路范圍內劃定一定區域作為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并設置相應標志。

在前款規定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原批準部門應當撤銷已經劃定的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

臨時占用道路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繳納占道費。

第九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必須對公眾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條 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面鋪裝,設置固定或者活動式圍欄;

(二)設置存車標識牌、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志及其監督電話,劃定存車標線;

(三)有條件的,設置自行車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專人負責服務和管理。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范;

(二)建立并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標準收取費用,明碼標價,給停車人出具收費憑證;

(五)保證停車場內良好的停車秩序、環境衛生和停車安全。

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因管理不當造成非機動車丟失、損壞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志的區域內停車;

(二)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遵守停車場的有關管理規定,接受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在收費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內停車的,按規定交納停車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范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并可以暫扣其非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占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關于加強市區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實施意見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

為加強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營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現就加強市區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管理權限

根據以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負責轄區內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的審查、定點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各區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

二、管理原則

1、嚴禁擅自占用通道、隨意停放非機動車。各區主次干道兩側、公共廣場周圍的商場、賓館、學校、機關單位等沿街單位的非機動車、摩托車一律在單位內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隨意在單位外部占道停放車輛。主要干道兩側設置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點,由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統一設置。

2、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設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點解決市區中心區域、非機動車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超市等地段的非機動車停放問題。

3、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設置應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和其他相關問題。對非機動車停放量大、直接影響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進行必要的調整和疏導。

4、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設置不得占用綠地、盲道,不得影響市政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和車輛、人員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標準

1、各區按統一標準批準、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由市容環衛責任區的責任單位、物管單位和屬地街道等部門進行管理。

2、非機動車停放必須統一朝向、擺放整齊。

3、非機動車停放場點應當保持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考核機制,每周考核,每月匯總,每季評比并通報,年終總結。

四、工作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20xx年3月25日4月15日)

各區要進一步對非機動車停放點進行定位,通過報紙、電視臺、交通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確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2、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4月16日9月16日)

各區要進一步加大對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加強對非機動車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強化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確保我市非機動車劃線歸類、統一朝向、有序停放。

3、檢查驗收階段(20xx年9月17日10月30日)

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要對所管轄范圍內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評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將對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的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全面驗收。

五、相關要求

1、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同時要積極協調轄區公安、交通、建設、規劃等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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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內部制度匯編/Article/2048.html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對***小區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凡如住xx小區的企事業單位、或居民,必須向物業公司辦理如住手續,簽訂《物業管理公約》。

敬請各單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能夠真誠地合作,共同維護***小區的良好秩序和整潔優美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一、業主精神文明公約

為共同創建文明小區,使住戶享有一個幽雅、寧靜、舒適、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環境,特制訂業主公約,共同遵守。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市民公約,做一個模范守法的市民。

2、實行計劃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積極做好進度工作,不販毒、吸毒,不聚眾賭博及提供場所**,。

4、遵守小區一切規章制度,按期交納管理費用。

5、嚴禁收藏或擁有任何危險品(如qiangzhi彈藥)和,以確保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將文明,搞衛生、樹立社會公德。不亂堆、亂丟垃圾和雜物;不亂涂、亂畫、亂貼;嚴禁隨地大小便,隨地吐痰。

7、按戶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確保小區完整、美觀、舒適、安全。

8、保持幽雅、寧靜的良好環境,不高聲喧嘩,不播放高音喇叭及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

9、鄰里之間互助團結、互相幫助,遇可疑情況及時與小區警衛室聯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發生。

二、戶外對講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戶外對講系統是物業管理公司為住戶服務的重要通訊設施之一。為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制訂本制度,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操作對講系統,必須按規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員擅自操作本系統,我物業管理人員有權維護對講系統,并婉言作好謝絕、規勸工作。

3、我物業工作人員操作本系統時,應態度和藹、禮貌問答;按壓數字鍵動作要輕,勿用力過猛,否則將致使按鍵無法復位或復位錯誤,影響系統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離崗,如確因急事必須離崗,應委托專人代為管理,同時,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員如發現多獎系統有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報告管理處,有管理處負責派人進行維修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三、小區出入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小區(大廈)的公共秩序和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各業主(社用人)應認真填寫《業主入住登記表》。

2、小區公共區域的治安保衛工作轄區派出所和小區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小區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3、小區實行封閉式的保安管理辦法,即實行24小時門衛值班,外來人員憑出入證、身份證登記進入。

4、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攜帶過大過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的物品進入小區。

5、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內貴重物品。凡非用戶攜帶手提箱,包裝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區大門,必須憑業主簽字書,保安人員方可放行。

6、業主(使用人)有在責任關好自家及公用電子防盜門,并保證有關治安報警設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擔相應事故的責任和處罰。

7、業主(使用人)應遵守《溫州市外來人口管理辦法》,要按規定申報登記外來暫住戶口,不得留居三無人員,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業主(使用人)自負。

業主(使用人)有權拒絕不持證,不佩帶工作牌人員的盤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區內嚴禁進行一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觸犯法律的活動,不得損毀、移動、阻礙指示標志與設施。

四、用電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各用戶用電全部實行一戶一表制,室外公用電計量后統一分攤結算。

2、業主(使用人)對原設計電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維護供電設施的完整性。如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小區(大廈)物業管理處咨詢,并由申請管理處指派電工進行指導,以維護供電設施的可靠性,保證安全用電。

3、業主(使用人)欲安裝如空調等或特別用電,必須夏管內管理處提出咨詢申請,并接受家奴指導,以免造成超符合壞電路,空調機安裝必須按照管理處指定的位置。

4、電路出現鼓掌應同志管理處檢查維修,不能私自觸碰公共配電設施,尤其是在停電時不得私自作業造成公共電器設施損壞,應負全部經濟責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為人負責。

5、業主(使用人)戶內線路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以免擴大故障范圍,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

6、偷用公共電將按規定嚴格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及人身損害由行為人負責。

7、公共部位照明,電梯運行用電,將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分攤。

五、用水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實行二次供水系統供給住戶一戶一表制。

2、業主(使用人)不得對設計安裝的用水表隨意改動,如確需改裝增建的,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開以及私自安裝管子入內。

4、業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壞水表等計量儀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壞或不通過水表用水,按偷水處理。

5、業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現故障,要通知管理處去維修,不得擅自拆除、維修、否則由此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7、要維修通過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業主管道時,其房屋業主(使用人)有義務提供方便。對因裝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維修阻塞時,管理處有權拆除,恢復管道暢通。

六、停車場管理規定

小區停車場包括地下停車場和露天停車場。為確保安全,規范停車秩序,為住戶提供良好的車輛管理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1、停車場實行24小時日夜值班,車輛可以隨時存放。

2、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統一收費。地下車庫為固定停車位,車主按期到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領取“停車證”。露天停車場臨時停車費由車管員收取并出具收據。

3、車輛停放必須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臨時停車存放的車輛進入停車場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規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車庫車輛停放實行定位定號存取。

4、車輛停放后,車主必須鎖好車門,并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5、停車場內不得修理、清洗車輛,保證車位整潔。

6、禁止載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7、車輛入庫時,車輛管理人員應對車輛外觀進行觀察,如有破損應將車號、進入時間、缺陷特征作記錄,即面告知車主讓其簽名。

七、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溫州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九、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一、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十三、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四、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五、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為確保小區居民有一個清新、優美、整潔衛生、居住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溫州市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維護小區內的環境衛生人人有責。

2、小區道路、綠化帶及樓前、走廊、樓梯清潔,有物業管理公司保潔人員負責清掃。

3、業主(使用人)應養成講衛生、愛清潔的好習慣,不隨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亂扔雜物。

4、禁止樓層戶外拋物以及在陽臺欄桿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過道上對方、吊掛任何物品。

5、為保證居民生活安寧,維護環境清潔,減少疾病,小區內嚴禁飼養寵物、家禽。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亂貼標語、廣告及宣傳品。

7、嚴禁在小區內鳴放鞭炮、煙花,焚燒會產生有害氣體的物品和制造各種污染事件。

篇7

【關鍵詞】城市停車難;應對;策略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小汽車家庭化進程的加快,全國大中城市的交通擁堵和停車難問題已日益顯現,尤其在車位配建不足的老城區尤為嚴重,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小區通道的停車現象逐步擴大,停車難正成為困擾各大城市管理者和群眾的社會問題。從典型城市的案例入手對當前國內城市停車難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改善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成都市中心城區停車難現狀

1.總量不足,結構性矛盾突出

成都市中心城區現有機動車停車泊位數50.3萬個,其中路外備案停車場的泊位約47.8萬個,占道臨時停車泊位約2.5萬個。路外停車場主要分布在三環路內外約28萬個,一、二環路之間約11.1萬個,一環路內約8.68萬個。而同期中心城區汽車保有量卻已突破100萬輛,停車位缺口達50%以上,老居民院落配建車位嚴重不足,大量剛性停車需求不得不通過擠占小區通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解決。另一方面,住宅配建停車場、企業和單位停車場又呈現出“兩多”現象,即住宅區車位白天空置多,企業和單位車位晚上閑置多,供需結構性矛盾突出。

2.技術手段落后,服務水平低

現有停車場中絕大部分除簡單的自動計時收費功能之外,安防檢測、泊車引導、取車提示、通卡支付、車位查詢及預訂等現代化管理與服務的功能還不具備, 中心城區僅40余家停車場的運行信息實現了數據聯網,所占比例僅1.5%;另有約30多家停車場雖在剩余空位信息,但還是獨立運行的信息孤島。由于信息不對稱,一方面是空閑車位利用率低,另一方面則駕車人尋找車位困難。此外,車位難求還帶來大量道路無效交通量,加劇交通擁堵。

3.經營主體多,行業自律性差

目前,成都市的機動車停車場總體上呈現主體多、規模小、服務水平低的格局。中心城區現有備案停車場約2624家,泊位數約47.8萬個。其中,泊位數超過500個的特大型停車場229家,占總數量的8.7%;泊位數在500至300個之間的大型停車場231家,占總數量的8.8%;泊位數在300至50個之間的中型停車場1306家,占總數量的49.8%;泊位數小于50個的小型停車場約858家,占總數量的32.7%,中小規模停車場數量約2164家,超過總量的80%。停車場的經營者多由物業管理公司、停車管理公司或個體經營者與權屬單位簽訂經營協議代管,構成復雜,從業人員在職業素養、服務意識、專業技能、政策把握等方面參差不齊,特別是部分停車場的權屬單位或經營者受利益驅使,隨意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轉而經營其他效益好、獲利快項目的現象十分普遍。由于成都市尚未成立停車行業協會,行業自律性差,在停車行業發展“多、小、散、亂”的現階段,政府部門因受制于財力和人員配置不足,規范管理力不從心。

二、城市停車難癥結分析

無獨有偶,上述成都市中心城區停車難所呈現的諸多現象在國內大中城市里均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表現。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機動車停放問題已經成為了困擾廣大市民和城市管理者的重大社會問題。事實上,城市停車難問題已經遠遠超出了交通管理的范疇,涉及中央及地方經濟發展領域和行政事務管理的多個方面,具體為:

1.缺少戰略規劃指導

當前普遍存在的機動車停車設施不足的問題表面上是城市規劃對于機動車快速增長的前瞻性不夠,應對不足所致。但追根到底,則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層面缺少城市發展的戰略規劃指導。比如:國家的汽車產業發展激勵政策與倡導公交優先戰略之間存在明顯矛盾,如何平衡矛盾,積極應對汽車產業發展帶來的城市交通擁堵及停車難問題,不管是負責宏觀經濟調控的國家發改委還是負責城市規劃建設的住建部,至今尚未研究出臺可延續的戰略指導性意見。反觀汽車產業大國東鄰日本,早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相繼頒布《車庫法》、《停車場法》、《道路交通法》等十余項法律法規,在汽車保有量高速增長的初期,抓住了時機,為日本1965年以后汽車快速增長時期的交通規范化管理包括停車管理打下了基礎。近年來,以汽車產業為代表的現代制造業因其產能大、需求高、見效快、拉動就業、財政增收等優勢,在國家產業布局和經濟結構調整時期,受到不少二、三線城市的青睞。但地方政府對于汽車發展引發的城市交通擁堵、環境破壞、停車困難等問題的解決似乎僅停留在以“以交通論交通”的層面,但全球多個城市的實踐均表明交通問題的治理并不能僅靠強化交通建設與管理解決,還涉及經濟發展與社會管理的多個方面。

2.規劃工作尚需加強

多數城市確立了“配建停車為主、專業停車為輔、占道停車為補充”的規劃建設思路,但在具體操作環節,還未形成與發展思路相適應的工作流程和技術方法。例如,建設項目車位配建標準劃分過于簡單,住宅類的配建指標僅考慮到自有需求,但忽略了其配套營業房經營時派生的停車需求;商業項目的配建指標不按員工自有和社會外來兩大需求分別配建,在機動車快速增長又缺少政策調控時,停車泊位供不應求的問題由此而來。另一方面,針對城市綜合體、大型商場、娛樂設施、學校、醫院等停車需求旺盛的特殊項目,在其配建停車位難以滿足需求的條件下,缺少相應的機制在周邊規劃公共停車場作為補充,以致占道停車規模難以控制,周邊交通出行環境不斷惡化的后果難以避免。

3.配套政策缺失,專業停車場發展緩慢

在成都市現有2624家備案停車場當中,專業停車場數量極少,僅11家,共有泊位數2187個,占備案停車場總量的4‰。機動車停車場前期投資大,建設成本回收期長。據調查估算,專業停車場的建設成本約15萬元/泊位(含100萬/畝土地協議出讓金),而中心城區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專業停車場日均每車位收入僅20元,需20年左右才能收回投資成本。因此,建設和經營機動車停車場的市場積極性一直不高。目前天津、西安等多個城市為應對日趨嚴重的停車供需矛盾,相繼出臺了扶持專業停車場的若干項優惠政策,包括減免土地出讓金、減免城市配套建設費和經營所得稅、給予財政性補貼、簡化建設審批程序等等,可在一定程度調動市場的積極性,對于緩解停車難起到積極作用。

4.價格機制有待優化

越來越多的國內城市已開始重視價格對交通管理的作用,紛紛制訂了“白天高于夜間、路內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等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但對規范管理的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其實質問題在于兩個方面:其一,國內停車價格標準普遍偏低,這既是車輛擁有者的利益訴求,也有管理者認為商品價格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相當,停車收費不應偏高的管理思路所致;其二,包括成都市在內的國內不少城市對于停車收費均采取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定價三種管理模式,由此在同一區域存在價差較大的停車場,受價格對供求關系的影響,自然出現一部分停車場供不應求、另一部分停車場利用率低的情況。筆者認為,在政府做不到公共資源和環境容量按需供給的客觀條件下,對小汽車行停消費的定位應與水、電等居民基本消費品有所區別,小汽車出行帶來的資源占用和空氣污染等社會邊際成本較高,停車收費理應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這既是香港、新加坡等、日本等發達地區和國家歷史經驗的證明,也是對絕大多數不開車出行者的政策公平。同時,通過建立經營收益與投資回報相適應的價格機制,有效引導市場供需趨于平衡,才是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的治本之策。

5.管理體制還需完善

在現有的行政管理格局下,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部門往往涉及國土、規劃、建設、城管、公安、交通、物價、工商、地稅、房管、公安消防等多個部門的職能工作,牽頭管理部門因各地情況差異而各有不同。在此情形下,部門間的默契配合和開放的信息共享度往往是搞好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關鍵。以前述成都市的停車難問題為例,為改變結構性的停車矛盾,政府可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錯時停車合作,但須負責產權管理的房管局與負責運營管理的交通部門相互之間開放信息,并協同制訂有關管理細則,預防可能出現的小區治安隱患或協調錯時停車合作雙方之間的糾紛;負責路外占道停車的管理部門應與交通部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堅決取消車位利用率低的路外停車場周邊的占道停車,確保既有的停車設施得以有效利用;負責用地審批的國土部門應與規劃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停車場用地的規劃控制,嚴禁隨意挪用、占用停車場規劃用地的情況等等。

三、結論

1.停車作為交通出行的初始和末端環節,是交通運行全過程的重要組成,靜態交通是否高效運轉還會對動態交通造成極大影響。有關部委應結合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及相關政策,對機動車發展制定戰略性指導意見,用以指導各地包括靜態交通在內的交通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需根據各地實際,按動靜交通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出臺切合本地實際的停車行業發展政策。

2.地方規劃部門應創新工作方法,優化規劃技術管理工作。宏觀層面應按照以道路通行能力決定機動車發展規模的原則來確定停車設施總量需求并提前做好規劃布局;中觀層面要高度重視大型賣場、城市綜合體、學校、醫院、交通樞紐、大型公建場所的交通需求綜合分析,充分發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作用,根據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和交通生成量,并結合周邊公共交通資源條件,進一步細化停車設施配建指標的分類及標準設定;微觀層面要開展住宅區臨街商鋪停車需求的分析研究,按照項目業主必須具備消化全部停車需求能力的原則核發規劃設計條件,逐步改善商業、娛樂集中區域大量占用中小街道停車的情況。

3.按照公交優先發展的思路,建立與小汽車出行方式的定位相一致的價格管理機制,推動停車場的投資與收益相平衡的價格體系逐步成熟完善,充分發揮價格對供求關系的影響力和作用,運用市場機制調控停車供需矛盾逐步趨于緩和。在地方財力有限的條件下,政府可通過適度的行政干預,在供地、規劃、建設、稅收等環節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加大停車設施的供給。

4.重視現代科技對靜態交通管理與服務的重要作用,積極推廣停車行業智能化、信息化技術應用,加快停車場運行信息的聯網建設和數據共享,將停車場的運行狀況納入計算機系統,逐步實現車位的戶籍化管理。鼓勵專業運營商加強停車信息誘導,開展車位的查詢和預定業務,拓展公眾信息服務范圍。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推行行業資質認證和服務質量考評制度,推動停車行業發展向高水平邁進。

5.地方政府應鼓勵和提倡單位與個人開展錯時停車合作,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保證錯時合作停車模式得到具體落實,并實現規范管理。引導社會團體與個人開展網上握手協議等中介服務,充分挖掘現有停車資源,緩解城市停車的結構性矛盾。

6.完善并健全停車行業政府管理的體制機制,在充分發揮部門各自的職能優勢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協作與工作聯動,切實做好停車場規劃用地的控制,嚴格不得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規劃管理規定。整合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執法力量對非法經營的停車場、未經審批的占道停車等違規、違法行為加大管理力度,逐步規范停車市場,切實保障停車人和守法經營者的權益,促進停車行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 50220-95).

[2]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8―2010).

[3]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2009).

[4]成都市規劃管理局.成都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2008).

[5]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08).

[6]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0.

[7]西安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06.

[8]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1.

[9]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10.

[10]廣州市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2010.

[11[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2011.

[12]長沙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

[13]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2005.

[14]Donald Shoup,2011,The High Cost of Free Parking.

篇8

(草案)

為更好維護XX家園交通秩序,規范車輛停放管理,維護相關業主權益,解決本小區車輛日益增多、車難管和停車矛盾日趨加劇的問題,確保小區安全、有序、整潔,營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環境,根據本小區實際情況需要,特制定如下各項管理規定:

一、行駛規定

(一)禁止2.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公司車輛、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車輛除外);

(二)車輛進入管理范圍后,請按XX鄰里規約規定有序停放。

減速慢行,禁鳴喇叭;出租車經許可后才能進入,并嚴格履行臨停車管理規定(臨停車位按照車輛先到先停,停滿為止執行)。

二、停放規定

(一)本小區地面車位僅限臨時車輛停放,不設專用固定車位。

禁止車輛停放在消防登高路面,占用消防通道。由于占用通道所引起的一切責任及后果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二)安全駕駛,文明停車。

禁止車輛在小區管理范圍內亂停亂放、越線停車或占用通道及出口影響別人通行,一經發現后,將采取勸告、鎖車、報警等相關措施,由此帶來的費用全部由肇事車主承擔;

(三)對于多次違反停車規則,經物業服務企業三次以上勸導仍不配合者。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刪除該車車輛信息在小區內的自動識別信息,按外來車輛進行管理;

(四)車輛停放時,請按規定有序停放,關好門窗,拿走車內貴重物品;

(五)若車輛出現意外,請車主第一時間內報警或請物業服務中心代為報警,通知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解決。

物業配合公安機關調閱監控,提供線索;

(六)進入地面臨停車輛車主,要愛護停車位(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路沿石等一切公共設施,不慎損壞照價賠償,造成嚴重事故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七)進入地面臨停車位停放車輛業主,停車時請注意場地衛生,禁止將車內垃圾、飲料瓶(罐)隨手扔在停車位(場)邊上;

(八)如有因不交納相關費用或其他糾紛故意損壞道閘、歐打管理人員、封堵小區出入口等惡劣行為者,物業服務企業將有權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三、收費標準及規定

(一)臨停車位實行區分收費制,業主車輛可選擇一個車牌錄入5元收費區,即2小時免費,超過2小時,收取5元,24小時內不重復收費,超過24小時累計重新計費;

業主可選擇一個車牌錄入10元收費區,即2小時免費,超過2小時,收取10元,24小時內不重復收費,超過24小時累計重新計費;訪客車輛30分鐘免費,超過30分鐘收取5元/小時,24小時內60元封頂,超過24小時累計重新計費;業主家除去5元區、10元區剩下的車輛統一按照訪客車輛計費。

類型

免費停車時間

收費標準

A:業主車輛一個車(固定車牌)

2小時

停車2小時以上收取5元,24小時內不重復收費

B:業主車輛一個車(固定車牌)

2小時

停車2小時以上收取10元,24小時內不重復收費

業主車輛除A、B以外的車和訪客車輛

0.5小時

停車0.5小時以上收費5元/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24小時內60元封頂。

(二)進入小區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水電氣工程車、網絡通信工程車輛等)不予收費。

(三)進入地面停車位停放車輛應自行保險,本停車場只提供停車場地使用服務,對車輛之任何破壞、丟失等現象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資金管理使用監督

(一)停車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停車費收益60%歸全體業主所有,40%歸物業服務企業;

(二)停車費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部分,按照《XX家園管理規約》規定使用;

(三)停車費收支情況按季度公示,張貼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

(四)停車費管理使用情況由業主共同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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