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的規則8篇

時間:2023-07-27 09: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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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的規則

篇1

2001~2010年,PC互聯網時代造就了淘寶、京東等電商大鱷,對傳統企業也是一致命的“降維打擊”來自于科幻小說《三體》中名詞:世界是個四維的世界,三維表示立體,外加一維的時間,三維世界的生物是無法生活在二維世界的。當采用二維世界的生物生存方式,向三維世界發生攻擊時,稱之為“降維攻擊”。《三體》經常作為互聯網基因企業進攻傳統企業的例子。很多傳統企業尚在迷迷糊糊,未完全準備好的情況下,看不到、看不起、看不懂、趕不上,連滾帶爬的度過好幾年。也就是這些年,具有互聯網基因的新興企業已經改變了產業結構,就是這些年,給傳統企業帶來了無比的恐懼陰影。

互聯網通過不到20年時間就改寫了大部分的商業規則,哪一次創新的力量、哪一次經濟領域的革命能影響如此廣泛、進化得如此快速?——電話用了71年、電力用了52年、電視用了30年,互聯網僅僅用了10年就覆蓋了50%的美國人口,而移動互聯網僅僅用了幾年,就覆蓋了超過50%的人口。

2011年,可以稱之為移動互聯網的元年。硬件設備全面降低,千元Android智能機開始普及;接入成本全面降低,全面商用的3G網絡資費降低;接入平臺已經完備,微信用戶大規模增長;技術成本大幅度降低,App開發已經規模化生產;支付平臺已經建立,支付寶成為App store財務類最佳軟件、微信支付通過大群開放。

當消費者、供應商、勞動者、平臺、地理位置、移動支付等均已準備完畢——移動互聯網的時代已經全面到來,“互聯網+”的時代已經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移動互聯網并非是一個小型化的電腦,微信也并非QQ,移動互聯網時代完全不同于PC互聯網時代,兩者的本質完全不一樣。

——因為可以用LBS系統確定手機的位置,讓消費者與企業的連接在地址位置上更加精準,讓人與人、人與企業可以隨時定位連接;

——因為手機隨時隨地可以使用社交軟件,而無需趴在電腦面前敲鍵盤,互動、溝通和分享變得更為便捷和頻繁;

——因為手機分布碎片化的地方,不像PC互聯網時代依賴搜索引擎、門戶網站而存在,所以全球化的流量對有限位置的移動端權重在降低;

——因為千萬像素手機相機出現,用戶可以隨時隨地上傳圖片、微視頻,UGC互聯網術語,全稱為User Generated Content,也就是用戶生成內容的意思。UGC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聯網領域,即用戶將自己原創的內容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展示或者提供給其他用戶。UGC是伴隨著以提倡個性化為主要特點的Web2.0概念興起的。(用戶產生內容)頻率和數量大大加快。

正如谷歌的CEO拉里·佩奇所說:科技正在改變商業的方方面面。全世界的信息和媒體都是在線的。移動設備讓人們可以隨時隨地聯系任何人。云計算將一個超級計算機收入你的口袋中。因此,多年以來的準入和創業門檻也不復存在,現存的企業極易受到競爭和干擾的影響。——捫心自問,哪些想法本應該在5年內就實現?試著去想象那些不可思議的事物,因為它們其實很有可能發生。正如《企業生命周期》中所提出的:在復雜的新商業世界,傳統的戰略和規劃概念正在逐步消失。

作者還總結了四條“如果——那么”布爾邏輯:

如果趨勢不可靠,那么規劃和決策的數字用途就有限了;

如果數字幫不了我們,那么我們就必須拋棄每個管理決策量化的假定;

如果商業環境快速變化,那么“短期效益主義”是合適的;

如果人們被復雜性弄得心神不寧,那么對管理的信任就至關重要。

篇2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在第1條“范圍和定義”中將服務貿易劃分為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四種方式。這是針對傳統貿易方式中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消費者所在地的不同劃分的。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服務提供與服務消費的地點難以確定,因此,電子商務首先面臨的就是協定適用范圍的問題。為此,我們至少要做以下兩個層次上的區分。

(一)電子商務屬于GATS還是GATT

根據電子商務在貨物和服務貿易中的使用情況,可將其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產品通過網絡廣告、提供網上訂購和支付,但產品本身通過傳統有形方式傳遞。第二類是產品不僅在網上做廣告,購買時提供網上支付,產品的傳遞也在網上進行。如電子圖書及網上的音樂、多媒體文件的下載等。第三類則是完全在網上進行各類服務,如金融、保險、衛生和教育等。其中,第一類和第三類的規則適用較易確定。由于第一類產品以傳統有形方式傳遞,其通關、征稅等可適用GATT,而網上支付則適用GATS。第三類是各類服務,可適用ATS。因此,我們的難點在于第二類應該適用ATT還是GATS。一種觀點認為第二類產品是“無形貨物”,它具有有形等價物(counterpart),應仍然將其視作貨物適用GATT;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它已經完全脫離了貨物貿易形式,應將其歸入服務貿易,置于GATS下進行管理。WTO建議將這類數字產品歸于GATS,但怎樣使置于GATS下的電子產品同其有形等價物享有相同的待遇這一點執行起來非常困難。目前,各成員仍然保持著對這類產品征收零關稅的做法,但這只是暫時性的措施,長期措施尚待討論。

(二)屬于GATS的哪一種服務方式

對于電子商務中屬于GATS的部分還需具體確定它屬于GATS下的哪一種服務方式。前面提到,GATS將服務分成了四種方式:(a)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的服務;(b)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的服務;(c)由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成員境內的商業呈現提供的服務;(d)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成員境內的自然人呈現所提供的服務。而電子商務的出現給這種分類帶來了沖擊:1.跨境提供(a)和境外消費(b)區分困難。當一成員機構向另一成員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消費者的物理存在并不能用來判定服務傳送的地址。不能準確判斷屬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費會直接影響規則的適用。目前各國對跨境提供比對境外消費的開放度更高(見下表)。另外,這還涉及到管理權限的問題,一般來說,跨境提供適用服務消費者所在方管理規則,境外消費則適用服務提供者所在方的管理規則。2.跨境提供(a)與商業存在(c)區分困難。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網上機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替代傳統的物理存在方式。當美國的一家網絡咨詢公司在加拿大建立網上分支機構向當地居民提供咨詢服務時,這種情形該劃為跨境服務還是商業存在就比較困難。3.自然人流動(d)方式的銳減。原有的通過自然人流動所提供的教育、醫療以及司法服務很多都轉移到網上進行,采用此種方式提供的服務勢必會有大幅減少。

二、對GATS一般義務和特定承諾的沖擊

(一)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

GATS第2條和第17條分別對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做出了規定。這兩條規則都涉及到“相同服務”和“相同服務提供者”。因此,這兩條規則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在電子商務下相同服務該如何確定。目前,WTO服務貿易理事會認可的國際貿易服務部分的分類表把服務分為三個層次,12個大類,53個中類,151個小類。這種分類主要是以產品的性質結合產品的產業來源來分的。在引入了網絡環境之后,傳統的相同服務和相同服務提供者的判定標準能否適用于新的環境,采用不同傳輸技術的服務能否被視作相同服務,技術在多大程度上才會影響到相同服務的判定等值得探討。另一個問題是,在網絡環境中,對網與網的區分可能比國與國之間的區分更為常見和便利,這可能會影響到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這些以國家疆界為基礎的規則的實施。

(二)市場準入

電子商務的準入可分為網絡準入和電子服務準入兩大部分。其中網絡的準入部分包括網絡基礎設施(主要是軟件與硬件)的準入和網絡服務的準入。關于網絡服務的準入方面有GATS針對壟斷、獨家服務提供商的第8條;GATS有關電信的附錄和《基礎電信協議》中有關管理規則的參考報告進行規定。除此之外,各成員在其基礎電信部門中的關于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具體承諾對網絡準入也有相關規定。但是在電子服務的準入方面WTO成員卻尚未達成共識。這顯然是需要新增的一塊內容。在電子服務準入上至少要探討這幾個方面的問題:電子商務服務是否可被允許進入成員市場,電子商務服務可在多大程度上進入成員市場,尤其是伴隨新技術產生的新增的電子服務是否應被允許進入成員市場?在這一點上,成員面臨著兩難的選擇:一方面,從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出發,成員應允許新增服務進入市場,然而,技術進步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未來某一時間,成員可能會為履行承諾而喪失大量本國市場。另一方面,如果成員不允許這種新增服務進入市場,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的積極性將受挫,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會因此減緩。從長期來看這也不利于成員獲取貿易利益。

(三)透明度

GATS第3條規定各成員應迅速將所有涉及或影響協定實施的有關通用措施,最遲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于信息公開和透明度的要求更高,現有規定的主要問題在于對于信息公開沒有明確的標準。這造成了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缺乏標準使一些技術性信息的公開面臨著安全性的威脅。電子商務信息公開不僅涉及到政策法規和許可證發放程序等一般性資料的公開,還包括網絡技術標準、域名的確定、軟件的兼容性等技術性資料的公開,而這些資料很可能給不法分子破譯密碼、竊取機密提供了便利,威脅到商業安全甚至國家安全。另一方面,缺乏明確的標準也使得很多應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GATS第3條附則中規定不要求任何成員提供那些一旦泄露會阻礙法律的實施或損害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這一規定的初衷是為保護商業機密,但在電子商務這樣一個新興領域,又缺乏有效的公開標準,該規定很可能成為一些成員實施貿易保護的借口。

(四)一般例外

GATS第14條的例外條款提供了幾種情況下的保留,其中包括為防止欺詐、保護個人隱私和相關個人資料的保留。在電子商務中,由于消費方式發生了變化,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的情形十分嚴重,并呈上升趨勢。據美國消費者管理局局長協會和美國消費者聯盟共同的調查報告顯示,僅1998年美國消費者關于電子商務的投訴就比1997年增長了39%,因此,此項保留在網絡環境下需要強化。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電子商務對消費者潛在的威脅可能在信息安全、網上欺詐和隱私權侵犯等方面,這已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1980年、1985年先后出版了“保護個人隱私和跨國界個人數據流指導方針”和“跨國界數據流宣言”。最近,又通過的“在全球網絡上保護個人隱私部長宣言”制定了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具體措施,還強調要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的合作。歐盟也于1999年10月25日頒布了保護網上有關個人資料的法令,并禁止向未提供充分隱私權保護的國家轉移數據。但這些國際組織的規定畢竟有很強的地域局限性,要想擴大消費者保護的范圍,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協調和一致,WTO關于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則出臺迫在眉睫。

三、關于電子商務多邊貿易規則的框架設想與原則建議

如前面所分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在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時,存在一些方面的不具體、不詳盡。要給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環境就有必要建立一套電子商務的多邊貿易規則。就此,目前有兩種設想:一是建立獨立的《與貿易有關的電子商務協議》;二是在GATS下對電子商務進行主題談判,達成《電子商務協議》。筆者認為,第二種方案較為可行。首先,GATS的基本原則框架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可繼續沿用,只需對一些原則規定具體化和強化;其次,采取第二種途徑工作量較少,可以參考和借鑒《基礎電信協議》和《金融協議》,提高制定規則的效率;最后,由于電子商務涉及到稅收、金融、知識產權等多方面內容,采用第二種方法也有利于減少與現有協定的重復和沖突。按照此設想,我們將形成這樣一個體系:由《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協議規定各成員在包括電子商務服務在內的所有服務部門的一般義務和具體承諾的義務;由《電子商務協議》規定各成員在電子商務市場開放中應承擔的具體承諾義務和政府應遵守的電子商務管理規則。通過它們的協調和共同使用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

200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為制定電子商務規則提出了四個目標:效率、明確、公平和彈性。針對上述要求,并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筆者對電子商務多邊貿易協議原則的確立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一)市場準入

這是一成員服務提供者能否進入另一成員電子商務市場的關鍵,也是其他原則的前提。市場準入須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各成員應確保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非歧視性原則的條件下能進入電子服務市場。第二,各成員應允許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非歧視性原則的條件下提供由于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新增的電子服務,除非該項服務已在承諾表中被排除。第二,市場準入仍應是具體承諾,成員可按合適的進度開放其電子商務市場。

(二)技術中性

這條原則旨在不因技術造成貿易歧視,保證各成員根據其意愿采取方式提供服務。這種中性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各成員要保持對不同計算機技術的中立態度,對傳統的口令法與非對稱性公開密匙加密法以及生物技術鑒別法等,都不能厚此薄彼。另一層含義是各成員對不同通訊媒體也要保持中立態度,對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以及增值網絡等不應當確定一種特定媒體,允許各種通訊媒體技術相互融合促進。

(三)認證與信息

這條原則是為了規范透明度并保證安全性。具體可以這樣加以規范:首先,要求成員對信息不得有特殊認證的要求或其他類似措施。另外,可將成員的信息分為必發、選發和密存三種內容。參照《歐盟電子商務宣言》,必發內容可包括服務提供者基本信息如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注冊機構和注冊號等;技術信息如這類網絡和服務的技術接口指標,對終端或其它設備的要求等;認證機構、認證號或許可證要求;所注冊的與其從事的專業領域相關的職業協會、所獲得的專業稱號及有關的專業規則等。

篇3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常設機構;居民身份;收入分類

[中圖分類號]F81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09)08-0069-03

進入21世紀后,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于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一)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征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常設機構”是現行的國際稅收規則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通用規則。國家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通過對非居民企業在本國的常設機構的經營利潤征稅得以實現。

當前國際稅收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經合范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聯合國范本)。經合范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準備性質和輔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并經常行使之,則此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范本的規定與經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范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準,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并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總的來說,兩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于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劉劍文,1999)。截至2003年年底,中國已經與包括世界上所有發達國家在內的81個國家簽署了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這些協議都是參照以上兩個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也都滿足上述特征。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以下簡稱為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跨過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服務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線簽署合同,符合經合范本中“準備性質”和“輔質”的例外性要求,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二,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服務器本身屬于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服務器的硬盤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并未形成對服務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三,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人的定義,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二)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跨國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變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采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于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處于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于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和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征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準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或者通過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 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三)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在中國,對銷售利潤的征稅地是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或銷售合同簽訂的地點,適用稅率為17%的商品增值稅;對勞務報酬的征稅地是勞務的實際提供地,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而特許權使用費的征收同樣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并適用預提33%所得稅的規定(廖益新,2006)。

由于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并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例如,原先通過購買國外報紙而獲得信息的顧客,現在可以通過上網訂購報紙的電子版獲得相同的信息。跨國媒體公司在這項在線交易中獲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視作商品銷售所得,也可以被視作閱覽報紙電子版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某種意義上,這項收入還可以被視作對編輯和記者編排報紙所付出勞動的報酬。

由于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于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二、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原則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以下原則要求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1)稅收中性原則。對于在相似的條件下進行的相似的跨國商業活動,無論是通過傳統的貿易方式進行,還是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進行,所承擔的稅負水平應當相同。企業的決策應當是基于經營方面的考慮,而不是稅收方面的考慮做出的(樓佳蓉,2005)。即使政府希望通過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鼓勵其發展,也應當通過稅率的調整和差異化來實現。(2)平衡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應當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保護電子商務出口國對本國企業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又要保護電子商務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只有滿足這個要求的解決方案,才能同時被各方接受,成為國際通行的準則。(3)彈性原則。新的課稅機制應當不僅能夠解決現階段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還應當具有適當的抽象性和彈性,以應對未來商業手段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對稅收體制可能造成的新沖擊。(4)簡易原則。解決方案應當能夠使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和納稅人的依從成本都盡可能低,盡量減少因為征稅而造成的社會運行成本。

三、我國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及參與有關國際稅收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一)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后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

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直接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稅”(Bit Tax),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征收“交易稅”(Transaction Tax),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征收“電訊稅”(Telecoms Tax)等。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于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例如,電子商務船舶租用服務和實際的船舶租用實務,僅僅因為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采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實際上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絡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

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于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并取代它們的地位(Tax Policy Office,Ministry of Finance,U.S.A,1996)。”,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于范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廖益新,2008)。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服務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法,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征到稅款。

這種保守的解決方法確實可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跨國交易的征稅問題,但這是以犧牲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為代價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出口國,美國提倡居民身份稅收管轄原則有其自身的利益考慮。但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大國的中國,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方案。

常設機構規則的產生源于經濟忠誠(Economic Allegiance)原則。即任何從一個經濟體受益的人均應向該經濟體納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定義也應當體現這一原則。電子商務對現有常設機構定義的沖擊實際上源于網絡空間對物理空間征稅規則的根本性挑戰。傳統的征稅規則是建立在物理空間的基礎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數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這些物理存在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持續性,以構成征稅連結點。但是網絡空間的虛擬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間中的時空特征,使得征稅連結點無法構成。因此,試圖從傳統的物理存在的角度來尋找電子商務存在的標記無疑是徒勞的,應當突破傳統的“物理存在”的定義方法,從電子商務自身特征來尋找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的定義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在簽署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國際協定時,應當放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中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方法,轉而根據非居民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與本國構成了實質上的、持續性的、非“準備性質”和“輔質”的經濟聯系來判斷是否應當對其在本國取得的利潤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則,按照電子商務供應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網站是否和傳統意義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設機構”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來判斷該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具體而言,如果供應商的電子商務網站具有訂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該供應商經常使用這種功能已實現交易,而不僅僅是向公眾簡單地進行產品宣傳和市場信息的傳遞,則可認為該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構成了實質性的存在。如果這種實質性的存在滿足一定的數量上的要求和持續時間上的要求,即可認為這種存在構成了“常設機構”。雖然這種“常設機構”不存在于物理空間之中,但仍可以將其與傳統定義中的常設機構等同看待,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二)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

我國現有的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采用注冊地標準和機構所在地標準。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會影響我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為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于法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在原有的兩種標準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準。例如,可以考慮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準,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于中國境內或是否有機構在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或者對電子商務供應商使用控股權標準,只要掌握公司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為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篇4

【關鍵詞】低壓配電柜;SPD;參數

SPD,又名電涌保護器,是目前在限制瞬態過電壓和分走電涌電流的器件,也被稱為“避雷器”或“過電壓保護器”。一般用于防止和減少建筑物雷擊或暫時過電壓造成的低壓電氣設備的損壞,尤其是在建筑物內低壓配電柜上安裝SPD,以防止與減少雷擊等問題。國際標準中,對共用接地系統、信息系統的等電位連接、特殊裝置或場所的等電位聯結、SPD安裝都有要求與規范標準。

1 SPD的選擇

用于低壓配電器的SPD可分為電壓開關型SPD、限壓型SPD、組合型SPD等三大類,這三類SPD的型式試驗也對應地分為Ⅰ級Iimp、Ⅱ級In和Imax、Ⅲ級Uoc,其是Ⅰ級試驗中的沖擊電流使用波形為10/350µs,是首次雷擊的雷電流參數,已被IEC(國際電工委員會)和GB50057所采用。除此之外,SPD還可按使用地點、是否可接觸、安裝方式、脫離器的情況、有無串聯阻抗等條件對其進行分類。

1.1 SPD的性能參數

1.1.1 最大持續運行電壓Uc:SPD的額定電壓,可以持續加在SPD上,不會使SPD動作的最大交流電壓有效值或直流電壓值,這一數值是根據SPD所在的低壓配電柜型式和供電質量來進行選擇的,如果選低了會出現經常性誤動作,對配電柜系統產生一定的影響,反之則可能帶來殘壓或電壓保護水平偏高,使保持功能受到影響。

1.1.2 電壓保護水平Up:SPD能起到限制電壓的性能參數。電壓開關型的SPD為電壓保護水平,簡稱保護電平;限壓型SPD為殘壓,此值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被保護電氣線路和設備的絕緣耐沖擊過電壓額定值而言。

1.1.3 沖擊電流Iimp、標稱放電電流In:SPD必須能夠承受預期通過沖擊電流Iimp、標稱放電電流In的雷電流,Iimp沖擊電流Iimp值適用于Ⅰ型SPD,即電壓開關型SPD;In標稱放電電流則適用于Ⅱ級和Ⅲ級SPD,即限制級與組合級。

以上三項性能參數與SPD生產廠名、商標、型號、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過電流保護推薦值、接線端口標志和適用的交流頻率或直流等八項內容必須在SPD上明確標識,其他內容如安裝類別、端口數量等參數標識可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上標識出來。

1.2 Up的選擇

由于建筑物內低壓配電柜上的SPD設備多為Ⅱ類,一般規定,220V/380V電氣裝置內的SPD電壓保護水平的Up不應超過215kV,即離建筑物內電氣裝置電源進線端最近的配電柜上的SPD設備,如果后端設備為Ⅰ類或耐沖擊過電壓值更低的情況下,需要將SPD的Up值降到設備額定耐沖擊電壓值以下。

1.3 I 值的選擇

如果建筑物屬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從室外引入水管、電力線、信息線。其電力線為TN-C-S。此時I-peak 值為150kA/ 2(接閃器分流) /3 (入戶三條金屬管線分流) = 25kA。電力線在配電柜處為三相四線,只需安3個SPD即可。因此,每根相線與PEN線間的SPD的Iimp 值不應低于813kA。如果電流值無法確定,即無法按上述方式計算時,則每一保護模式通路的Iimp 值不應小于1215kA。如果選擇“3+1”保護形式時,N與PE之間的SPD的 Iimp值就不應小于50kA。

對于僅用于限制從遠端供電線路傳來的電感應過電壓和操作過電壓時,SPD可選用Ⅱ級或Ⅲ級試驗的SPD,每個保護模式通路的In值不小于5kA。當建筑物已安裝了外部防雷裝置時,或本建筑物未裝LPS,但與電氣連接的建筑物上安裝了的時候,必須要選用Ⅰ級試驗SPD。在設有信息系統的建筑物需防雷電磁脈沖的情況下,而建筑物并沒有安裝防直擊雷裝備,且不處在其他建筑物保護范圍時,宜按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因此,建筑物內的低壓配電柜上的SPD應首先通過Ⅰ試驗的電壓開關型SPD。

2 SPD的配置要點

當前SPD在低壓配電柜的配置通常作法是,SPD的級數多,散布面廣,器件量多,投資大等,這樣的工程設計與施工階段的工作量也較大,妨礙了SPD應用技術的開展。在建筑內,它只有首級與末級,在配置上,可通過以下幾要點對其進行配置:

2.1 首級

首級即位于電源進入建筑物后的第一級配電裝置內,其器件為兩級可組裝在一起的組合型SPD產品。內置的第一級SPD產品的測試電流為Iimp10/350µs,第二級的電壓保護水平Up可按需要進行選擇,但不用退耦電感,它是靠第一級的電子自點火觸發技術,得到可靠的級間配合的。為保證工作的進行,建議同組接入,一組在遇故障退出工作后可保留另一組繼續工作。分段后的母線應單獨裝設一組或兩組。

2.2 末級

指靠近末梢用電設備處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用戶的需求,在用戶的設備內裝用SPD,這是由于制造廠家熟悉產品的絕緣沖擊耐壓水平和EMC抗沖擊耐受水平,因此可安裝最匹配的SPD,有合適的電壓保護水平Up,并按IEC61000-4-5的要求,定出能夠適應電氣環境等級,且載入產品說明書當中。用戶的設備與SPD的距離最短,保護也最為有效,免去了用戶安裝接線工作,在維護上也較為方便此方式為最佳方案;第二便是用戶配電箱或多孔手扦座,即多臺用戶設備離配電箱或扦座在不超過5m距離可共用一組SPD裝在箱內或扦座內。

另外,雖然配電系統可能有多級現象,但SPD一般不設置中間級與前置級。這是由于可能有違LPZ雷電保護區原則,且由于變壓器的400V側歷來不實行沖擊電壓的型式試驗,對此也沒有規定的值數限制,變壓器的產品標準也沒有被列出。因此,一般來說直接雷擊到戶內變壓器400V的出線端是不大可能的,且變壓器低壓繞組絕緣的工頻耐壓為5KV,耐沖擊性可能在其2倍左右,因而一般也不設置前置級。

3 SPD的安裝

SPD應安裝在建筑物電氣裝置的電源進線端附近,或者在離建筑物內電氣裝置電源進線端最近的主配電設備內。對于多級SPD安裝以降低Up值時,如電壓開關型SPD與限壓型SPD之間的線路長度小于10m,兩個限壓型SPD線路長度小于5m時,需要在SPD之間加裝退耦元件,對將開關型元件與限壓型元件組合在一起,帶電子點火裝置的SPD產品。在各種三相低壓配電型式中SPD可采用“3 + 0”、“4 + 0”或“3 + 1”等安裝方式,當需要抵制差模干擾時,可在相線間加裝SPD進行保護。

在安裝工藝上,首先,SPD兩端連接的導線應該短而直,一般總長小于0.5m,導線的最小橫截面銅材不應小于16mm2,導線外護套的顏色應符合L1 ,L2 ,L3 ,N 和PE,分別是黃、綠、紅、淺藍和綠/黃雙色線;其次,在布線系統上要特別注意,將經過SPD保護后的線纜與未經保護的線纜隔開,防止二次感應。當SPD兩端連線很難實現小于0.5m的要求時,可按凱文接線法進行連接,使最大電涌電壓足夠低。

參考文獻:

[1]韋丹.王文博.李武強.徐偉.建筑物天面附加設施直擊雷防護的計算方法[J].安防科技.2006.(03) .

篇5

第一步:教給學生口訣,讓學生熟讀口訣。

口訣(一)"組合成音節,j、q、x,三兄弟,遇到ü(魚)眼把點去。

口訣(二)"分解音節,j、q、x,小淘氣,從不跟u在一起。

口訣(三)"讀音節,小ü遇到j、q、x,去掉兩點還讀ü。

第二步:舉例說明口訣,使學生理解口訣。

口訣(一):

組合成音節,就是有了聲母,有了韻母,有時還有介母,但是沒有音節的時候。

例1.n──ü─( )

例2.g──u──ang─( )

例3.j──ü─( )

例4.q──üe─( )

例5.x──ün─( )

例6.x──ü──an─( )

組合成音節的練習,首先要看聲母。如果聲母不是j或q或x,就不存在韻母省寫兩點的問題,而直接把聲母、介母(如果有)、韻母依次抄寫在一起就行了。比如例1和例2:

例1.n──ü─(nü)

例2.g──u──ang─(guang)

如果聲母是j或q或x,就要看緊跟在聲母后面的是不是ü。如果是ü,組合成音節的時候,ü上的兩點必須省寫。比如例3至例6:

例3.j──ü─(ju)

例4.q──üe─(que)

例5.x──ün─(xun)

例6.x──ü──an─(xuan)

口訣(二):

分解音節,就是有了音節的時候,要把音節分解成聲母、介母(如果有)、韻母。

例7.lü─( )──( )

例8.hua─( )──( )──( )

例9.jue─( )──( )

例10.qun─( )──( )

例11.xu─( )──( )

例12.quan─( )──( )──( )

例13.qiu─( )──( )

做分解音節的練習,首先還是要看音節的聲母。如果音節的聲母不是j或q或x,那么直接把音節的聲母、介母(如果有)、韻母分開寫就行了。比如例7和例8:

例7.lü─(l)──(ü)

例8.hua─(h)──(u)──(a)

如果音節的聲母是j或q或x,那么緊跟在聲母后面的u一定是ü,這是根據口訣(二)"j、q、x,小淘氣,從不跟u在一起"推斷出來的。因此,在分解音節時,緊跟在j或q或x后面的u上必須添上兩點。比如例9至例12:

例9.jue─(j)──(üe)

例10.qun─(q)──(ün)

例11.xu─(x)──(ü)

例12.quan─(q)──(ü)──(an)

特別提醒學生:例13,音節qiu的聲母雖然是q,但是u不是緊跟在聲母q后面的,所以,分解音節時,u上不能添上兩點。

例13.qiu─(q)──(iu)

口訣(三):

讀音節,就是發出音節的音。讀音節的時候,凡是看到緊跟在j或q或x后面的u就讀ü。例如讀音節ju、qu、xu、jue、xun的時候(教師具體教讀)。

第三步:鞏固練習,讓學生熟練掌握省寫規則。

首先,擬定一些具有針對性的練習題給學生,比如:

練習1.拼讀下列音節:gua、qūn、ku、jùn、juè、xu、quē、xún、xuě、juan、xuàn。

練習2.在正確音節后面畫"∨",在錯誤音節后面畫"×":

(1)q──ü──an─qüan( )

(2)d──u──o─duo( )

(3)l──ǘ─lú( )

(4)x──ǘn─xún( )

篇6

交換對象:關于意義的載體

意義交換從表面上看,是語形與語形的交換;實質上是語形與語義之間的交換。這與等價交換是同一個道理,表面上是使用價值交換,實際上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交換。對傳播學來說,語形體現一般價值,語義體現意義價值。

比較一致的意見是,語言、非語言構成意義的語形。其中,語言包括書面語言和口頭語言,口頭語言在表達生活世界的意義方面具有相當的重要性。非語言行為包括體態語言、空間關系等,體態語言對于下意識、無意識領域的意義表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伯德惠斯泰爾的《身勢與語境》、艾克曼和弗瑞森的身勢學理論,都對此進行了深入研究。根據這些理論,人們有意識地運用語言,而以無意識的方式表現非言語符碼。

電子商務的意義交換,不可狹窄地理解為語言交換。實際上,通過視頻進行的形象意義交換,對于個性化意義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人們經常感覺網上購物與現場購物相比,若有所失,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種意義交換上的缺失。據愛德華·霍爾的研究,與阿拉伯人做生意,甚至連嗅覺都很重要。因此我們可以預見,未來電子商務將比現在更加注重非語言交流。多媒體在這里,不光涉及形式,更重要的是還關系到意義本身。

交換方向:關于語義的錨定

從意義的載體出發研究意義,還是從意義的賦予者出發研究意義,是接下來的選擇。從經濟學角度看,涉及的問題是意義交換原則中的交換方向。與等價交換從使用價值向一般價值的轉化相比,等意義交換的交換方向,是將一般價值轉換為意義價值。

傳統符號學理論認為,語形與語義是完全無關的。語形是隨意指定的,與所指無關;意義完全由言說的主體賦予。索緒爾和鮑德里亞在這方面的觀點都比較極端。批評的意見指出,口頭語言和視像語言就不符合這樣的說法。斯圖爾特認為,符號不是對真實事物的簡單再現,而是人們出于傳播和交流的需要,預先約定的有意義的假設。

如果加上語用的考慮,這種矛盾就會顯得更加突出。話語理論,如維特根斯坦和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就非常強調對語言的實際使用。現象學傾向于以具體情景中的個性化體驗,作為錨定價值的基準。后結構主義的德里達,堅決拒絕承認語言具有固定的意義,而堅信文本中存在多種具有替代性的意義,任何闡釋都只能提供其中一種替代性的意義,傾向于根據語境來確定語義。

歷史地看,語形在這里是一種寄托,是社會化理性價值的符號;語義作為意義的寄托,顯示了個性化的趨向。按理說,單純地錨定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鑒于這里談的是意義交換,交換方向是將一般價值轉換為意義價值,我們會更加注意個性化的錨定方向。在這方面,經濟學中的期望理論,難得地與國際潮流接軌了一把。傳播學這方面的理論,主要集中于信息接受理論,包括歸因理論、社會判斷理論和深思概率理論等。從個性化實踐的角度看,現象學和后結構主義的觀點,比較具有商業價值。不過我們不能過份強調解構的價值,畢竟大規模定制還是有別于定制的。

交換中介:

關于意義的結構與規則

表現在語形和語義間的意義矛盾,可以說是社會化與個性化矛盾的反映。矛盾的解決,有賴于意義結構和規則的建立。如果說等價交換是以一般等價物為中介進行的交換,等意義交換就是以元數據為中介的交換。這是新交換原則的一個重要特點。

語義分析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對語形的語義結構分析。語義結構成為語形與語義的轉換通道,意義的交換就是在這里發生的。語義結構學是一門專門的學問,這里不展開,只強調一點,語義結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本體論意義上的數據,即關于數據的數據,也就是元數據。從某種意義上說,元數據就是意義交換的“貨幣”。與貨幣相反的是,它通向意義的個性化,元數據分析是語義分析標準化的基礎。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意義交換不是以語言符號為單位,而是以元數據為單位。元數據是意義本身的單位,EBMXL就屬于這種元數據。在實踐中,元數據方法在電子商務交換、知識管理和數據挖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商業價值。

規則被視為語形和語義間的聯系紐帶,話語受制于一定的規則,因為規則可以在人們進行個性化選擇的同時保持一定的社會穩定性。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言游戲的規則具有延展性和可變性。而在杰克遜和雅各布的觀點中,規則被視為交流者在談話過程中不斷進行調和的產物。在實踐中,可能并不像極端的后結構主義者如福柯所認為的那樣,人們可以離開規則進行自由選擇。在電子商務中,個性化選擇與元數據標準化是相輔相成的,越是個性化,就越需要標準化,越是標準化,也就越有利于個性化。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交換價格:一詞多義與一物多價

等價交換與等意義交換,同樣表現為質的交換與量的交換兩個方面。等意義交換中,相等的是意義價值,不等的是交換價值。從理論上說,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一樣的同一種商品,對不同的人完全可能具有不同的意義價值;表現在價格上,等意義交換必然表現出一物一價的特點,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均衡價格。

篇7

【關鍵詞】數據挖掘,關聯規則,可信度,支持度

電子商務的出現,大大的提高了商品貿易的效率。而近年來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普及,更是促進了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從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我們說電子商務是數據挖掘技術最恰當的應用領域, 這主要是因為電子商務可以很容易地滿足數據挖掘所必需的因素: 豐富的數據語言、 自動收集可靠的數據, 并且可將挖掘的結果轉化成商務行為。但是要真正發揮數據挖掘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效率, 除了充分利用前面講到的基本方法和合理選擇前面講到的常用工具外, 數據挖掘技術必須將事務處理階段的數據轉存到數據倉庫中, 并與電子商務行為有機結合。

1.數據挖掘

1.1數據挖掘定義

數據挖掘又被稱為數據庫中的知識發現(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可以理解為是從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聲的、模糊的、隨機的實際應用數據中,提取隱含在其中的、人們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的過程。

而從商業角度來看,其又可以描述為按企業既定業務目標,對大量的企業數據進行探索和分析,揭示隱藏的、未知的或驗證已知的規律性,并進一步將其模型化的先進有效的方法。數據挖掘可以達到提高市場決策能力;檢測異常模式;在過去的經驗基礎上預言未來趨勢等的目的。

1.2 數據挖掘的過程

1)數據準備。這個階段又可進一步分成3個子步驟:數據集成、數據選擇和數據預處理。

2)數據挖掘。這個階段進行實際的挖掘操作,包括的要點有:(1)選擇產生假設的方式。(2)選擇合適的工具。(3)挖掘知識的操作。(4)證實發現的知識。

3)結果表述和解釋

1.3數據挖掘的分類:(1)根據挖掘的數據庫類型分為:關系的、空間的、時間的、文本的和多媒體的。(2)根據挖掘的知識類型分為:關聯、聚類和特征化等。(3)根據所用的技術分為:神經網絡、機器學習和統計學等。(4)根據應用分為:電信、金融、股票和超市等。

2 關聯規則挖掘

2.1 關聯規則挖掘概述

關聯分析是為了挖掘出隱藏在數據間的相互關系,從一組給定的數據項以及交易集合中,分析出數據項集在交易集合中出現的頻度關系。使用關聯分析方法挖掘的模式稱為關聯規則。關聯規則揭示了交易數據庫中不同商品(項)之間的聯系,利用這些規則能夠找出顧客的購買行為模式,如:購買了某一商品對購買其它商品的影響。發現這樣的規則可以應用于商品貨架設計、促銷設計、貨存安排以及根據購買模式對用戶進行分類等。

考察一些涉及許多物品的事務:事務1中出現了物品甲,事務2中出現了物品乙,事務3中則同時出現了物品甲和乙。那么,物品甲和乙在事務中的出現相互之間是否有規律可循呢?在數據庫的知識發現中,關聯規則就是描述這種在一個事務中物品之間同時出現的規律的知識模式。更確切地說,關聯規則是通過量化的數字描述物品甲的出現對物品乙出現的影響。

2.2 關聯規則挖掘基本概念

設I={i1, i2,…,im}是二進制文字的集合,其中的元素稱為項(item)。記D為交易((transaction) T的集合,這里交易T是項的集合,并且T?哿I。對應每一個交易有唯一的標識,如交易號,記作TID。設X是一個I中項的集合,如果X?奐T,那么稱交易T包含X。一個關聯規則是形如X==>Y的蘊涵式,這里X?奐I, Y?奐I,并且X∩Y=F。一般用兩個參數來描述一個關聯規則的屬性:

1、可信度(confidence)。設D中支持物品集X的事務中,有c%的事務同時也支持物品集Y, c%稱為關聯規則X==>Y的可信度。簡單地說,可信度就是指在出現了物品集X的事務T中,物品集Y也同時出現的概率有多大。如上面所舉的香煙和打火機的例子,該關聯規則的可信度就回答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一個顧客購買了香煙,那么他也購買打火機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在上述例子中,購買香煙的顧客中有70的人購買了打火機,所以可信度是70%。規則X==>Y在交易集D中的可信度是指包含X和Y的交易數與包含X的交易數之比,它反應了關聯規則的最低可靠度,記為confidence (X=>Y),即:confidence(X==>Y)=|{T: X∪Y?哿T,T∈D}| / |{T: X?哿T, T∈D}|;|D|:表示D的長度。

2、支持度(support)

設D中有s%的事務同時支持物品集X和Y, s%稱為關聯規則X==>Y的支持度。支持度描述了X和Y這兩個物品的并集XY在所有的事務中出現的概率有多大。如果某天共有1000個顧客到商場購買物品,其中有100個顧客同時購買了香煙和打火機,那么上述關聯規則的支持度就是10%。規則X==>Y在交易數據庫D中的支持度(support)是交易集中包含X和Y的交易數與所有交易數之比,它表示了一組物品集在統計意義上需滿足的最低程度,記為support (X==>Y ),即:support(X=>Y )=I {T: XuY cT, TED}}/IDI。

給定一個交易集D,關聯規則挖掘問題就是產生支持度和可信度分別大于用戶指定的最小支持度(minsupp)和最小可信度(minconf)的關聯規則。

可信度是對關聯規則準確度的衡量,支持度是對關聯規則重要性的衡量。支持度說明了這條規則在所有事務中有著多大的代表性,顯然,支持度越大,關聯規則就越重要。有些關聯規則可信度雖然很高,但支持度卻很低,說明該關聯規則實用的機會很小,一般而言不重要,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很重要。

參考文獻:

篇8

人類曾經閱歷了農業經濟時期、工業經濟時期,今天信息經濟時期已經經到來。信息時期的顯著特色是人們完整扭轉了工業經濟時期的出產、經營、糊口模式,大大縮短了人們在時間、空間、思惟、交換等方面的距離。“短距離”的信息經濟是對于“長距離”的工業經濟的揚棄以及“違叛”,也徹底否定了亞當.斯密創建的分工理論以及龐巴維克所提出的迂回經濟理論,是現今網絡經濟發展的理論根據。

網絡的終究目的便是縮短“距離。而這恰是咱們衡量、抉擇是不是合適從事網絡經濟的獨一標準以及前提,這便是咱們竭力提倡的距離經濟理論。基于這1理論,對于于那些從工業經濟時期過來的傳統或者新興產業,若能應用網絡特征與優勢,完整解決傳統工業經濟模式下的“距離”問題,就找到了商機以及贏利點,合適從事網絡經濟,也會有1個美妙的未來;基于這1理論,許多有先見之明的企業將會努力發掘出“距離”市場空白,尋覓到合適網絡經濟發展的有效市場;基于這1理論,令人們可以有效地預測或者評估1個網絡、網站的經營狀態以及存在價值。

2、距離經濟理論與網絡盈虧

當前,許多網絡經營虧損已經是IT界以及經濟界很關注的問題。盡管在第3次全世界信息浪潮的“網絡牛市”推進下,良多網絡公司取得了大批的投資或者上市融資勝利,但任何投資者不會永久追捧1個長時間虧損的公司。咱們用距離經濟理論深入分析其緣由,沒有找到“距離”市場,“距離”定位不明確,網絡所提供的服務對于市場需求的刺激不強烈是根本緣由。舉例來講,某位欲投資1家網上服裝商店,讓咱們來分析1下它的可行性。在1般的物理空間,良多服裝購買者其實不在意時間、空間距離的長短問題,反而他們更愿意去花費時間以及空間距離去選購。加上,服裝的標準、因人而異等問題,這樣就發生不了“距離”市場,所以1般不合適從事“網上服裝店”投資。對于于許多正在經營普通門戶網站、搜尋引擎的網絡公司來講,大部份經營不甚理想的主要緣由也是沒有構成“距離”市場。新聞板塊、搜尋引擎等內容千人一面,電視、報紙都能看到,沒有創造與傳統經濟模式下不同的“距離”市場,沒有真正解決傳統經濟模式下因“距離”問題而帶來的需求,也未施展出網絡的真正優勢,造成為了市場對于其需求的可有可無,故不好經營。“距離的長短抉擇著市場需求的大小。

3、距離經濟理論與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時期是網絡經濟時期真正到來的首要標志,為充實網絡經濟的內涵以及外延,許多網絡公司都號稱自己正在向電子商務進軍。有跡象表明,至今很少有企業能夠清晰地制訂自己的電子商務規劃。除了了外部客觀因素以外,缺少明確的距離經濟理論指點或者者說沒有找到“距離”市場即市場需乞降切入點是最癥結緣由。

試想,1個企業在傳統的經濟模式下,“距離”是其商業經營的主要障礙,若網絡經營者并無發現這類“距離”市場(如與其他企業經營思惟的“距離”、信譽“距離”、產品運輸的距離等),并且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距離”,則這類電子商務就顯患上沒有甚么價值。如:在沒有信譽“距離”以及法律認證“距離”等存在的情況下,標準產品就比較合適在網上發展電子商務。

所以,電子商務的展開應從最合適網絡經濟特征的行業,即發生“距離”經濟的市場開始;在沒有前提時,咱們有必要努力發掘以及創造1種新的“距離”市場。

4、距離經濟理論以及虛擬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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