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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初級會計稅務,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零售商促銷活動的處理
1、買贈銷售。(1)贈品為廠家提供,贈品不記庫存,隨商品同出同進即可。(2)贈品為廠家提供,活動期滿,商家將贈品按一般商品出售,此時應按出售收入記入:“主營業務收入”,但是該收入不用結轉成本,因為當初沒記庫存。(3)贈品為商家提供,具體是對贈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稅金借記“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1、某超市為促銷,2006年1月推出了櫻花牌花生油買一贈一的銷售方式,即購買一大壺(5L)花生油贈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進價是4元/500g,銷售價是7.02元/500g,2006年1月5日當天共銷售花生油100壺,某百貨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
對于正價銷售商品按照正常銷售商品處理,具體會計分錄略。
對于贈品,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費用 502
貸:庫存商品 4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 [7.02×100/(1+17%)×17%]
應該注意的是,因為利用這種促銷商品,本來就是企業的一種讓利行為,用此會計處理方法雖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卻要對贈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銷售價格繳納稅金,這無疑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因此企業在使用這種方法促銷前要事先對成本和效益進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償失。
2、購買一定數額的商品贈送購物券的促銷方式。為吸引顧客,很多超市都搞起了購買一定數額的商品贈送購物券的促銷方式。如某超市的買100送50活動,某商場買200送200的活動等就屬于此類促銷方式。這種促銷方式容易刺激消費者的大額購買,也不會使商家負擔多余的稅金,因此,是目前一種常見的商場促銷手段。對于此類促銷行為與前文的有條件贈送贈品的促銷方式的會計處理類似,都應遵循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在銷貨的同時做或有負債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將銷貨時發出的購物券確認為“營業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當購物券使用時,借記“預計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商品成本。若未發生,就將“營業費用”、 “預計負債”沖銷。這種銷售方式下,“預計負債”科目的發生和回收頻率較為頻繁,因此,應定期核查該科目,并在促銷期末時清查確認不能回收的購物券,沖銷相應的“營業費用”和“預計負債”。
例2、某超市2006年1月進行春節促銷活動,凡在本超市購物的顧客購買商品滿100送50的購物A券,促銷期共發出1000張A券,收回800張。
購物券發出時應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費用50000
貸:預計負債50000
收回購物券時應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預計負債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418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812 [40000/(1+17%)×17%]
對未收回的購物券應做沖銷分錄如下:
借:預計負債10000
貸:營業費用10000
3、推出特價商品。不論是廠家指定的商品,還是零售商自己確定的特價商品,其會計處理一致,均按商品的實際銷售價記“主營業務收入”。
4、返獎銷售。如果是廠家組織的促銷活動,獎品收入時不記庫存,兌獎時也不用記賬。如果是商家自己組織的促銷活動,自己提供的獎品應按成本價記入“營業費用”。
5、積分卡。當積分卡的積分達到某一分數時,商家會按當初的承諾返還消費者相應的現金或商品。辦理積分卡的分錄同于辦理會員卡,按積分返還消費者相應的現金或商品時,記入“營業費用”。
6、會員卡。消費者辦理了會員卡后,憑會員卡購物可以享受打折優惠。辦理會員卡收取的押金記入“其他應付款”,押金退還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會員憑卡購物的會計處理同于一般銷售。
二、 生產商促銷活動的會計處理
1、推出特價商品(即讓利銷售)。不用特別處理,以讓利后的價格為準收入即可。
例3、某食品公司生產的餅干,出廠價為30元/箱,本月讓利銷售降為25元/箱,本月銷售10萬箱。
借:銀行存款 292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0
應交稅務—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00
2、返獎銷售的會計處理應分獎品是否在產品包裝之內。
(1)獎品包含在產品包裝之內時,應將獎品記入產品的銷售成本之中。
例4、某葡萄酒業公司為了推廣一種新酒,購進開瓶器2萬只,每只2元。作為獎品在每瓶酒的包裝盒內放一只。
購進時
借: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
銀行存款 46800
領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貸:原材料 40000
(2)獎品不在產品包裝之內時,應在產品出售或兌獎時按獎品的成本記入“營業費用”。
例5、接例4,如果開瓶器不放入包裝盒,而是隨產品在銷售時附送。
借:營業費用 40000
貸:原材料 40000
3、買贈銷售。按實際實現的收入記入“主營業務收入”,按連同贈品的成本記入“主營業務成本”。
例6、某食品公司為推廣一種新品方便面,實行買二贈一,當月銷售10萬箱,每箱25元,另贈出5萬箱,每箱成本15元。
借:銀行存款 292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0
應交稅務—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250000
貸:庫存商品 2250000
4、免費試用。耗費的試用品按成本記入“營業費用”。
例7、某飲料公司生產特制小包裝飲料10萬袋(每袋成本0.2元),供消費者免費品嘗。
借:營業費用 20000
貸:生產成本 20000
便將原來應當由職工福利費列支的福利費支出,直接列入成本(費用),并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列明細核算。請問稅法對職工福利費
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
日前,湖北省石首市隆光汽配有限公司的會計王某撥通了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員從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兩方面作了解答。
在會計處理上,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
》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
賬面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
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
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在稅前扣除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也就是說,可以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實際發生的福利費;二是在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的部分。與
原規定的不論福利費用是否真實發生,對企業按計稅工資14%計提的福利費均可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著本質的區別。
在新舊政策的銜接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
,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
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
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可見,關于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與稅法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即稅法上對企業2007年度的職工福利費,仍可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
計算扣除,而會計上對企業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要予以沖回。同時,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節余的職工福利費不得挪作他用。
1、內資企業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捐贈人捐贈資產,是對企業的一種無償援助行為,內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不分公益、救濟性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一律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2、內資企業捐贈支出的稅務處理。稅法對納稅人捐贈支出的限制主要有:
①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②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稅法限定其捐贈必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或各級政府)。
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③一些公益、救濟性捐贈允許在計算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稅法為防止企業借捐贈轉移利潤或國有資產,對企業的捐贈行為作出了諸多限制。同時,國稅發[2003]45號文(以下簡稱“新規定”)又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此要注意:新規定把視同銷售的所得也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使所得稅制更趨完善,同時也巧妙地和流轉稅制結合起來,這和財稅字[1996]07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處理視同銷售業務涉及的稅金時還需注意: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捐贈貨物,需要繳納增值稅,若屬于消費稅的納稅范圍,還需要繳納消費稅:如果捐贈的是不動產,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捐贈無形資產,由于不屬于有償轉讓,所以不用繳納營業稅。
二、關于受贈收入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1、內資企業受贈收入的會計處理。會計上把受捐贈資產計入資本公積,其中把接受的現金捐贈計入“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可以轉增資本),把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捐贈計入“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明細科目(不能轉增資本),這主要是根據兩種不同的資產轉增資本的能力不同而設置的。
2、受贈收入的稅務處理。企業接受捐贈,尤其是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并沒有實際的貨幣流入,會計上將其計入“資本公積”,屬于所有者權益;而按照新規定,內資企業不論接受貨幣性的還是非貨幣性的捐贈,均作為收益處理,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新規定接近于外商投資企業對捐贈收入的處理,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奠定了基礎),這樣又形成一項永久性差異,需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
那么該如何調整呢?筆者認為,無論是接受現金捐贈還是非現金資產捐贈,會計處理時只需按確定的價值計入資本公積,年末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為一項永久性差異,將資本公積調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可。這樣處理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因為稅法規定是“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而非單筆進行所得稅處理,何況單筆進行所得稅處理,也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特點。
三、關于內資企業接受捐贈時的有爭議的問題
1、內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要不要立即征收所得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3年4月24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45號文)之前,原有政策認為內資企業接受實物資產捐贈不立即征收所得稅。因為內資企業由于接受實物資產捐贈一般情況下金額較高,且接受捐贈時沒有現金流入,如果征稅,企業反而需要立即交出大筆的現金,可能會影響企業正常的經營業務,所以實物捐贈不立即征收所得稅,相應的稅法規定,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不能稅前計提折舊或攤銷。但當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處置時,接受捐贈的企業有相當的現金流入,則應繳納稅金。而45號文規定對內資企業接受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理由主要是其一,接受現金捐贈導致企業現金流入,交納稅金不會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其二,接受現金捐贈后,企業可以立即動用該筆資金購入企業需要的實物資產,并可在稅前列支該項實物資產的折舊及其他成本,造成企業利潤減少,相應所得稅減少,這與接受實物資產捐贈產生不同的效果。
2、內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年終根據清算結果,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的所得稅與實際應交所得稅的差額如何處理?
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眾所周知,所得稅的稅基是公司應稅收入總額減除法定扣除項目后的余額,征稅對象為按一定方法計算的凈收益,而無法單獨核算企業成千上萬的單個項目應征的所得稅,所以內資企業收到現金捐贈時應按接受捐贈的現金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應交所得稅的規定似乎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出于該考慮,又規定在年終根據清算結果,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的所得稅與實際應交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實際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通常已將該項捐贈列入計稅基礎,據此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可能大于或等于或小于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的所得稅,在不同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科目該如何反映?按以上解釋所得稅科目只能反映扣除該項現金捐贈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額,是否妥當?比如:某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10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為33萬元,該企業當年接受現金捐贈為200萬元,已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6萬元,此時該企業的帳務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借記“所得稅”33萬元,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萬元,同時沖銷接受捐贈時原計提的所得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6萬元,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66萬元;二是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萬元,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33萬元(《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做法)。
兩種做法各有利弊。第一種處理方法“所得稅”科目帳列33萬元,能真實反映公司當期應納所得稅額。其弊端會造成公司當期凈利潤降低,會影響對相關的財務指標進行分析(如銷售凈利潤率等);第二種處理方法“所得稅”科目帳列零,其利潤表能真實反映公司當期經營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其弊端是不能反映公司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3、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在接受捐贈當期是否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45號文出臺之前,原政策中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在接受捐贈當期不計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企業出售或進行清算時,再并人當期應納稅所得中依法納稅。45號文規定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人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鑒于稅法和會計處理的差異,會計處理要求計人資本公積,稅法上在確認捐贈收入時要求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參考文獻
[1]劉廷國.高學彥.王桂華.接受捐贈資產的稅務和會計處理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3年08期
[2]程芙蓉.內外資企業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3.7
[3]胡元蓉、李春喜.小議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及稅務處理甘肅稅務
[摘要]捐贈或受贈是很多企業可能發生的一個會計事項,對于此事項的處理在實際操作中一直較模糊。文章分析了內資企業捐贈支出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并且分析了受贈收入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最后,文章從實務的角度提出了兩個實際處理中有爭議的問題并提出了符合會計準則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高新科技 企業會計 稅務處理
一、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性
高新科技企業因其不同的創造能力和水平而顯得比較特別,在各個政策方面政府也給予了不同的政策,因為高新技術是我國生產發展轉型升級的關鍵,所以發展這些企業就尤為的重要,這種重要性體現在財務上就是稅務處理的改變和一些模式的發展。
高新科技簡稱R&D,指的是“研究與開發”、“研究與發展”或者“研究與試驗性發展”。它是為了增加知識總量,探索新知識的應用而進行的創造性工作。
二、高新技術產業會計制度優化的重要性
高新技術的企業非常注重創新性和特征性,因為其代表著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而受到了普遍的重視,高新技術人才的費用是這些支出的最大項目,由于技術是靠高新科技人才來進行維持的,如果沒有高新人才那么創新也就無從說起,所以說,能否節約成本成本了高新技術企業的關鍵之一,但是這些種種是受到了會計準則的本身影響的,會計準則也會影響其稅務的支出。如何在會計上更加科學地核算和報告研發支出,也是當前會計界急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我國在對于研發方面的會計準則中有過明確規定: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由研究開發形成的技術資產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資產。那么如何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節約成本,首先就是要了解這部分資產的核算問題,下面會專門講述。
三、R&D支出會計處理的設計和實現
3.1核算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和支出共同構成了其會計核算體系,而其核算的難點在于收入確認和成本的配比中出現的問題。而且因為目前制度上的不完善,所以導致了對于企業會計處理沒有可以遵循的規范文件或是準則,所有的高新技術企業也都在實踐中摸爬滾打,在此期間會存在一系列的相互差異的做法,比如在確認收入依據方面就有三種不同的做法,有些公司是以實際收到款項作為確認收入的依據,二是以開具銷售發票為確認收入的依據(為大多數企業采用);三是按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條款,在產品開發完畢并收款時確認。筆者在文中認為,從行業的發展特點來看,軟件企業收入的確認應突出穩健性原則,區別對待。但是必須要形成一定的準則和規范,否則區別對待的文章還沒有做好,有些企業已經在鉆空子了。
3.2 高新科技企業的業務可以決定核算的方式
我國高新企業多種多樣,大多是為了開發新產品而設立的,但是這類開發也明顯的氛圍很多類別,比如一是新產品的生產,在開發的平臺上根據不同的需要而進行生產,這是不涉及到研發方面的,相對來說可以歸為高新的制作業;第二類是研究加生產,受到客戶端的委托在進行開發活動的,因為大多數在科研中投入較大,所以這些的話本身研發費用占有收入的更加大的份額,而且由于客戶的不確定性和技術也存在著某些缺陷,所以一般來說還未必能得到滿意的結果,所以說這樣的研發項目運行結果如何,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收入的確認也更為困難。一般軟件開發客戶往往有苛刻的條款,需待項目開發成功、調試完畢并經合理的使用期證實無重大缺陷,對方才會出具全部款項。因此,這類業務如根據合同進程和客戶確認作為確認收入的條件,不但不夠穩健,且長期以來,賬目的周轉就非常的困難,實務中也很難做到能夠按照合同而進行交付,所以應該用實際收款的進程作為確認收入的一個主要條件,相關銷售成本的結轉可參照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這樣既利于操作,又體現穩健原則。但是具體適用性怎樣還有待觀察。
3.3 收入、成本的配比
大多數高新科技企業只對銷售的硬性指標核算成本,而生產、開發活動所產生的人員工資、投入的機器設備(將來一并出售給系統用戶)和易耗材料成本均計入當期期間費用。這樣的話就會產生核算上的成本與利潤發生誤差的問題,或是在客觀上造成了業務的利潤中剔除了無軟件成本,這樣做的問題在與對于大規模開發的企業來說,所交的稅收就與實際應交的稅收出現了很大的差距,無論差距是哪一類別,都會造成企業或是國家的損失。所以筆者認為可以以項目小組為單位,參考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核算建立生產、開發明細賬,分別核算每一個項目的成本,并在該項目收入實現時相應結轉成本,使之較為符合配比性原則。
3.4稅務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企業經營管理的進步,理解以上定義時不應僅局限于準則羅列的項目,還應包括更大范圍的內容。《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和《企業會計制度》中還對首次發行股票公司的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價值作出了特別規定,即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這一規定從穩健的角度出發,限制投資者以遠高于賬面值的無形資產投入高新技術企業,從而減小風險。
四、結論
為了會計報表使用者全面、真實了解企業的資產狀況。筆者認為,除部分無形資產可以按本文第二點所述的方法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外,還可以采用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全面披露的方法作為補充。另外,如果高新技術產業已經上市,那么對于其每年對證券公司的財務報告披露應該采用更加精細的方法來對待無形的資產核算。具有重要價值的人力資源等無形資產價值因傳統計量手段不能適應,無法在資產負債表中得到充分體現。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M].2006
【關鍵詞】現金返利;實物返利;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
我們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返利?返利:生產企業為了促銷商品,而給經銷商的一種回扣率。它不僅可以提升銷售業績,而且還是一種很有效的針對銷售方的控制手段。常見的兩種形式: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
一、現金返利
生產企業平時根據商家的銷售情況計算返點(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年末根據返點情況以現金形式返還商家。
例:某品牌輪胎生產廠家為恒達商貿公司供貨商,雙方約定,恒達公司每季末累計進貨達到50萬以上,給予按銷售金額的1%返還,累計進貨達100萬元以上,給予按銷售金額的1.5%返還。同時為了促進該輪胎品牌的銷售,向恒達公司支付一定的廣告費,促銷費等。
輪胎生產廠家的財務處理:(1)如果是把返利和銷售額開
在同一張發票上,則按正常的會計處理進行業務核算。(2)如果是在銷售的后期進行返利的核算工,則按照國稅函[2006]127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要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輪胎公司支付返利的財務處理:依據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恒達公司的財稅處理應該分兩方面來考慮:(1)對其收到
廠家的廣告費、促銷費的財稅處理原則,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2)其收到現金返利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征收營業稅。
其收到輪胎公司的現金返利財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收到廣告費、促銷費的財務處理:
(1)借:銀行存款 (2)借:其他業務支出——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二、實物返利
生產企業通過實物形式給商家以利潤返還。
例:某輪胎廠商制定的,一月內銷售某規格的輪胎每達到1000條,贈10條同規格的輪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事實細則》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因此支付實物返利時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銷項稅的計稅依據:計提時,有售價,按售價計提;無售價,按成本組成計稅價格計提。所得稅:視同銷售,因財務上已確認了銷售費用,可不予重復確認收入。
對于經銷商來說,依據國稅發[1997]167號中的規定,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
經銷商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銷售折扣是生產廠家為了及時收回貨款而給商家的價格上的優惠。包括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
三、商業折扣
生產給予商家價格上的優惠。但該優惠是在銷貨時就已明確,折扣額與銷貨款開在同一發票上。
接上例:某輪胎廠商與經銷商約定,如果經銷商月進某種規格的輪胎2000條以條,給予價格2%的優惠。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為了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應當按照扣除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收到銷售返利成本按照銷售返利凈額計入采購成本。
廠商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經銷商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其對稅種的影響為:增值稅,折扣額與銷貨額在同一發票開具,可以折余金額確認銷項稅額;所得稅,折扣額必須與銷貨額開具在同一發票上才允許沖減收入。
四、現金折扣
是生產廠家為了鼓勵商家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生產廠家給予商家價格上的優惠。該優惠在銷貨時無法明確,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現金折扣就相當于生產廠家為了加快收回貨款而給商家支付利息。因此,發生的現金折扣應當進入財務費用核算。
例:某輪胎公司銷售給經銷商2000條輪胎,金額為100萬元,雙方約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
輪胎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實現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在約定的優惠期收到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收賬款
(3)在到期日收到貨款,則按全額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在商業活動中還經常出現一種銷售行為,就是銷售折讓。
五、銷售折讓
是指因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價格上給予的扣除。稅法中規定發生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憑購貨方退回的發票或按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發票后沖減當期銷售收入,但用實物減讓需按視同銷售處理。在實際工作中,這幾種促銷經常會同時使用,這就需要我們準確判斷和進行正確的實務處理,避免因判斷錯誤而造成稅務上損失。以上就是商業活動中常見的幾種促銷方式,筆者按照自己對稅法理解做了簡單的分析,如有錯誤之處,請予指正。
參 考 文 獻
[1]蔡哲等.關于折扣、返利的會計與稅務處理[J].商業會計.2006
關鍵詞:股權激勵;所得稅;權益結算;股份支付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股權激勵會計及稅務處理的本質分析
收錄日期:2013年4月10日
因公告中所指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股票期權、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所指內容一致,故本文將兩者等同,對其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進行深入分析。
一、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的本質
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認股權證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權益工具以換取職工提供的服務,從而實現對職工的激勵或補償,實質上屬于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因此《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規定,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本文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的例12-3的基礎上進行修改,通過案例分析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的本質。
案例:A公司為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A公司授予其200名管理人員每人100股股票期權,這些職員從2007年1月1日起在該公司連續服務3年,即可以4元/股的價格購買100股A公司股票從而獲益。A公司該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15元。第一年有20名職員離開A公司,A公司估計三年中離開的職員比例將達到20%;第二年又有10名職員離開公司,公司將估計的職員離開比例修正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職員離開。假設剩余的155名職員都在2010年12月31日行權,A公司股票面值為1元,行權日的公允價值為10元。假設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該公司每年的會計利潤均為100,000元。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1、費用和資本公積計算過程見表1所示。(表1)
2、在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不需做會計處理。原因是: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通常是為員工過去的服務付出的代價,所以在授予日,應確認成本費用。有等待期的股份支付是為獲取職工未來的服務而付出的代價,而在授予日,員工并未提供相應服務,所以根據會計基本原則中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授予日不應進行會計處理,應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即員工為企業提供相應服務后,根據企業實際承擔的代價進行會計處理。具體做法是,企業使用會計估計取得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額最佳估計數,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最佳估計數乘以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企業所要負擔的代價總額。將其負擔的代價在等待期內進行平均分配,即為企業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確認的費用。因確定最佳估計數時使用會計估計,根據最新情況做出的估計導致各年估計數有變化,所以各年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并未相等。
3、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成本費用,所做分錄為:借記“管理費用”等成本或費用類賬戶(金額為表1“當期費用”欄),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因是企業為職工付出代價的表現形式為其未來可以較低的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即職工將可能成為企業的股東。當職員行權時,公司將進行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轉化,由其他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溢價。
4、剩余155名職員都在2010年12月31日行權時,借:銀行存款62000,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32500;貸:股本15500,資本公積——股本溢279000。
綜合以上會計分錄我們看到,A公司因該項經濟業務,其所有者權益共增加46500[(80000+90000+62500-232500)+(279000-232500)]元。而企業若針對剩余155名職員以市場價值發行股票,則溢價收入為:(10-1)×155×100=139500(元)。
案例中,行權時股票公允價值為10元,而股票期權的執行價格為4元,故A公司在此過程中,相當于溢價收入減少了:(10-4)×155×100=93000(元)。對于155名職員而言,93,000元則為其買入看漲期權的凈損益,看漲期權的凈損益=看漲期權到期日價值-期權成本,在此情況下,職員購買該看漲期權的凈損益=93000-0=93000(元)。
因溢價收入減少93,000元,使得行權后A公司所有者權益共增加46500(139500-93000)元。
從上面的計算過程我們看出,雖然企業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為232,500元,但該股權激勵計劃導致A公司所有者權益減少的實際金額為93,000元。
二、股權激勵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本質
1、所得稅會計處理原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確認為成本費用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于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內,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同時,根據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是設定一定條件的,在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滿足不了;況且股市發生變化,也可能影響行權,這種不確定性的成本費用,稅法不允許當時就給予扣除,應在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時給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在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職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值-職工實際支付價格)×行權數量。
2、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目前在企業會計準則及準則講解中,并沒有明確的講述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本文結合會計準則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進行深入分析,將其會計處理總結如下(仍沿用前述案例):
(1)在授予日,不做處理。
(2)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存在。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相關的成本費用已經發生,計算會計利潤時允許扣除。而根據稅法中稅收“確定性”原則,只有當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時才能作稅前扣除,故兩者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該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會計準則中所述的“未作為資產、負債確認的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②永久性差異的存在。因授予管理人員的股票期權本身具有價值,每份期權的公允價值為15元,計算會計利潤時共扣除成本或費用232500(155×100×15)元。而稅法認為,實際行權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為93000[(10-4)×155×100]元,因為稅法認為企業經濟利益流出額實際上為93000元,故兩者之間還存在永久性差異,金額為139500(232500-93000)元。
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算。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時,因為最終行權人數的不確定性,本文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比照上述成本費用的確認方法,在等待期內平均分配。計算過程如表2所示。(表2)
④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的稅務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提到“與當期及以前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根據此規定,選20×2年12月31日為例,會計分錄應為: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8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00;同時,借:所得稅費用:4500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5000。當期應納所得稅額45000為(100000+80000)×0.25計算得出。
從分錄可以看出,依據會計準則計算得出的“所得稅費用”與按照稅法得出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金額相等,而事實上,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存在,兩者應不相等。所以,本文認為,在此處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應的賬戶為“所得稅費用”更為妥帖。這樣,分錄將變為:借:所得稅費用37000,遞延所得稅資產800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5000。這兩種處理對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影響是一樣的,但是對所有者權益結構的影響是不同的。因為此項暫時性差異本質上是應付職工薪酬引起的,所以,本文認為應該采用第二種方法。即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抵減當期所得稅費用。會計處理如下:
20×2年12月31日,借:所得稅費用37000,遞延所得稅資產800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5000。
20×3年12月31日,借:所得稅費用38500,遞延所得稅資產900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7500。
20×4年12月31日,借:所得稅費用 34375,遞延所得稅資產625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0625。
在各年末申報納稅,采用間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分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90000元和62500元,各年應交納所得稅金額分別為:(100000+80000)×25%=45000,(100000+90000)×25%=47500,(100000+62500)×25%=40625。
(3)職工實際行權時,轉回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5年12月31日,借:所得稅費用23250;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3250。借:所得稅費用175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750。
在申報納稅時,調減應納稅所得額93000元,當期應納稅額=(100000-93000)×25%=1750(元)。
三、股權激勵會計及稅務處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等待期內的各資產負債表日,將企業當期為取得服務支付的代價一方計入成本、費用,另一方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加大了所得稅核算難度。股份支付準則做出此規定,是因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最終是以被授予對象購買本公司的股票而最終形成支付,意在行權時通過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化來實現增加股本和股本溢價的效果。但是此做法增加了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難度,使得所得稅會計處理不夠清晰。
改進建議: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當期為取得的服務支付的代價記入成本或費用時對應貸方記入“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賬戶,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加以替換,替換后處理與原來完全相同。此做法不改變企業會計準則原有意圖,只是用以轉增資本的項目發生了改變。但卻改進了企業所得稅的核算,可以以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來確認當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成本費用進行調整不盡合理。對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和相應的貸方科目不進行追溯調整是合理的,因為在等待期結束前,各期的成本、費用是估計的。但針對會計估計應采用未來使用法,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在變更當期確認,所以不再調整是不合理的。
改進建議:在實際行權人數確定的當年,將成本費用和相應的貸方科目調整為應有數。這不但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也便于企業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
主要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范了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變的非貨幣性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所有權等。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與該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同時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無形資產的界定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其中商譽僅指外購商譽,自創商譽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從對無形資產定義的擁有目的來看,準則與條例有一定差異。會計準則表述為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確認標準為:與該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而實施條例界定為“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企業擁有資產的目的有很多,有些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是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而有些則未必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所以企業所得稅中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也是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為原則限制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所規定的無形資產,必須是基于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從對無形資產定義的范圍來看,準則與條例有一定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者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實施條例沒有將土地使用權分別歸屬于無形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而是一律按照無形資產進行處理。會計上將商譽作為獨立于無形資產之外的單獨一類資產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但實施條例將商譽作為無形資產的一部分來規定。
從對無形資產初始計量來看,準則與條例有一定差異。共同點為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無形資產成本或計稅基礎。但不同的是會計準則規定,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實施條例對于外購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規定,并無這方面的規定,不需要對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進行比較,直接將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入計稅基礎。由此會產生兩項差異需要做納稅調整:一是由于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無形資產攤銷額的差異需調整;二是會計確認的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現值之間的差異額計入當期損益部分,而稅法并無此部分差異額,需調整。
從對無形資產的攤銷來看,準則與條例有比較大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需要攤銷,應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其應探銷金額,即攤銷期限應是其使用壽命期。攤銷存在多種方法,包括直線法、生產總量法等。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并一致地運用于不同的會計期間。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內不需要探銷,如果期末重新復核后仍為壽命不確定的,則應當在每個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的,相應計提有關的減值準備。而實施條例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即無形資產只能按直線法攤銷進行稅前扣除。(1)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2)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即除了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也就是其攤銷年限可以低于10年。由此會出現以下幾個“不同”的情況:一是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壽命期與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不同;二是無形資產會計上選擇了直線法以外的攤銷方法與稅法規定的直線法不同;三是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會計上無攤銷額或其計提的減值準備與稅法計算的攤銷額不同。這三個“不同”的情況都會使無形資產的攤銷對損益和所得稅的影響不同而產生差異,需要做納稅調整。
從對商譽的處理來看,準則與條例有一定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作為商譽確認,商譽作為獨立于無形資產之外的單獨一類資產,并且在持有期間不要求攤銷,每一會計年度年末,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其進行減值測試,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計量,對于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計提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在提取以后,不能夠轉回。實施條例規定,無形資產中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即持有期間不能攤銷進行稅前扣除。由此會因商譽計提減值準備而產生差異,需要做納稅調整。
關鍵詞:財務狀況;會計要素;稅務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會計要素是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所確定的財務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側重于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收入、費用和利潤側重于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一、資產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符合以上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為資產。如果一項資源,過去已經被確認為資產,但未來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則不可以繼續確認為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對資產的稅務處理,主要包括資產的分類、確認、計價、扣除方法和處置幾個方面的內容:資產在稅務處理方面可分為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幾個主要類別。
資產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確認為稅務處理項目:一是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能夠帶來應稅收入;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允許進行稅務處理;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允許進行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與經營活動無關的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攤銷費用,不允許扣除。
資產稅務處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資產和生物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存貨成本的結轉、投資資產成本的扣除等。
資產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所產生的所得,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企業各項資產按照會計準則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二、負債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符合上述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且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為負債。在現實生活中,企業所承擔的現時義務有的是來源于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或法定要求,比如。企業應繳納的稅金、應償還的貨款、應支付職工的薪酬:也有的是來源于企業正常的業務活動、習慣以及為了保持良好的客戶關系,比如,產品在銷售出去以后預期將會發生的保修費用等,需要企業在經濟事項發生時,確認為負債加以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對負債的處理,區分負債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企業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所形成的負債,在稅務處理上,一般不允許負債本身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由于負債而產生的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允許在稅前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而產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一般允許在稅前扣除;但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借款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推定義務是指根據企業的經營習慣、對客戶的承諾或者公開宣布的政策而導致企業將承擔的義務所形成的負債,在稅務處理上,一般不允許這些負債在稅前扣除。例如,企業多年來制定有一項銷售政策,對于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內的售后保修服務,預期將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務就屬于推定義務,應當將其確認為一項負債,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此費用尚未發生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所有者權益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會計實務中,會有一些交易或事項所產生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比較典型的是: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一致,其差額會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原因在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是企業持有的、準備近期出售的金融資產,它所形成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會給企業帶來當期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
在企業所得稅上,不同來源的所有者權益的處理是不同的。
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包括構成企業注冊資本或者股本的金額、投入資本超過注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即計入資本公積的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留存收益是企業歷年實現的凈利潤留存于企業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計計提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屬于企業的稅后利潤,不應再重復征稅。
參考文獻:
[1]彭俊.對收入、費用和利潤要素定義的剖析[J].財會月刊,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