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資監管體系8篇

時間:2023-07-27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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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國資監管體系

篇1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監管體系;政府

1993年11月,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第一家融資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正式成立,開創了我國擔保行業的先河。近年來,由于擔保需求旺盛和國家政策支持,擔保行業迅速發展。據統計,2002 2009年,我國擔保機構凈增加了12877家,擔保機構數量擴大近18倍,注冊總資本更是達到3500億,呈“井噴”式增長。不可否認,融資擔保公司在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搭建起資金融通的橋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業的融資狀況。但是,隨著融資擔保行業的極速擴張,其面臨的各項風險也不斷積累,若不加強監管,不但難以對經濟發展起到促進作用,而且有可能對經濟金融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威脅社會的穩定。

一、融資擔保市場風險亟待高度關注

從目前社會各界對融資擔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科學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少公司對擔保資金的來源與運用、擔保比例與結構、受保企業信用狀況及評級標準、擔保資產評估等缺乏明確詳細的制度規定和操作規范,再加上風險補償機制落實不到位,給自身埋下巨大的風險隱患。以擔保業務結構為例,我國擔保貸款的期限一般是三個月至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擔保品種基本上局限于流動資金,鮮有長期貸款擔保,這使得擔保公司風險在期限上較為集中,一旦連續發生貸款代償,極易引發資金鏈條斷裂,將自身推至破產邊緣。

(二)主輔業倒置現象較為嚴重。許多擔保公司偏離主營業務,熱衷于大項目和高風險、高盈利的投資項目或證券投資,增加了經營的不確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民間融資日漸活躍,擔保公司的融資能力逐步提高,其資金運用的自主性也隨之提升。一些高風險、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產公司)與擔保公司合作,以較高的擔保費率獲得大量的資金。通過這種利益機制的誘導,擔保公司的擔保資金往往流向高風險項目,而沒有真正為中小企業服務。

(三)反擔保環節薄弱。整個擔保行業缺乏統一的抵押率,部分擔保公司為了追求業績增長,往往放寬反擔保限制,使許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資產變現能力差的企業順利獲得受保資格。不僅如此,擔保公司往往忽視對抵押物品及時的價值評估和流通性調查,對抵押品沒有進行有效管理。這樣,抵押率不足的反擔保無法緩沖風險,不能對擔保公司進行有效保護,一旦發生代償,擔保公司將會承擔較大損失。

(四)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突出。有些擔保公司在注冊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冊資金,從事投資投機活動,導致資本金嚴重不實;有的擔保公司為擴大業務規模,通過違規擴大擔保倍數開展擔保業務;還有些擔保機構甚至從事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擔保詐騙等嚴重違法行為。以某擔保公司為例,截至20lO年2月末,其資產總額為82374.55萬元,由于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規操作,負債總額達74018.88萬元,負債總額占資產總額的比例高達89.86%。這些違規經營現象不僅極大地增加了擔保公司的風險,而且嚴重破壞了融資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致使社會各界(特別是銀行)對整個融資擔保行業缺乏信任,擔保公司的發展荊棘載途。

二、融資擔保監管體系建設嚴重滯后

融資擔保公司經營過程亂象叢生,迫切需要國家對其加強行業監管。然而,目前我國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既缺乏高層次的法律體系,又缺乏全國統一的監管體系,無法對擔保公司形成有效監督和管理。

(一)監管法規建設滯后。迄今為止,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融資擔保法》。雖然銀監會等七部委聯合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但其在層次上屬于部門規章,法律位次較低。而且其他相關規定也多是不同部門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監管領域和地域內頒布的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監管規定不僅存在部門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內容交叉重復,有的甚至相互沖突,無力對整個擔保行業形成全面有效約束,法律威懾力明顯不足。監管法律體系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是我國擔保行業監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擔保公司管理混亂的主要原因。

(二)監管執法主體不明確。按照《辦法》的要求,目前我國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總體上由銀監會等多部門組成的部際聯席會議負責,而省級以下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則由所屬省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從各省的情況看,目前省級以下融資擔保公司的審批和監管部門有的由各級政府金融辦負責,有的由工信部門負責,有的則由發改委等部門負責,而由地方財政出資組建的擔保公司又多與財政部門存在監管被監管關系。這種復雜而混亂的監管體系造成了“群龍治水”的尷尬局面:“人人可管卻無人肯管”,“人人在管卻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問題大家都不管,嚴重削弱了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力度。

(三)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和體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類似穆迪、標準普爾的權威評級機構,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國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內部評級體系。這使得擔保公司在為企業提供擔保時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出于對利益的追逐,一些還款能力和資信水平較差的企業可能因支付較高的擔保費率成為擔保公司的受保客戶,嚴重擾亂了擔保行業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善。及時、充分而準確的信息披露,是增強外部約束和保證公司穩健經營的重要途徑。但由于自身存在較多問題,大多數擔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積極性不高,政府也沒有出臺相應的法規要求擔保公司及時披露公司信息。擔保公司透明度的嚴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會監管成本,增加了監管難度,另一方面市場參與者(尤其是銀行)也很難搜集到擔保公司真實有效的信息,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度難以提高。這導致擔保公司陷入一個惡性循環:擔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場難以給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擔保業務就難以展開,擔保公司進而趨向于非法經營以維持公司發展,進而導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規范擔保行業必須實施全方位監管

建立政府、社會、行業、公司等多方位的監管體系,是規范擔保市場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擔保行業長遠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強法規建設,加快立法進程。國家應抓緊制定《融資擔保法》,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準入標準、業務范圍、風險管理、監管主體、違法責任進行統一規范。同時,要在清理與整合部門和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與《融資擔保法》相配套的法規體系,解決現有部門和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協調、不完整的尷尬現狀,使融資擔保行業的運營和監管真正實現有法可依。

(二)加強行業監管,明確監管主體。從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的現狀來看,亟待改變目前部門和地區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現狀,應在全國范圍內明確一個部門統籌對融資擔保行業進行監管。從長遠來看,考慮到融資擔保行業的發展潛力及對社會的重大影響,可參照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分業監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獨立監管機構,對融資性擔保行業進行專業化管理。這樣不僅有助于提高監管標準的統一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監管系統,解決目前融資擔保行業復雜混亂的局面。

(三)加強評級建設,提高信用水平。各級政府應致力于誠信社會建設,推進社會整體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權威性的社會評級機構,對包括擔保公司在內的各類企業進行信用評級,使其成為擔保公司、企業和銀行開展業務合作的重要參考,提高銀、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強信息披露,擴大合作空間。監管部門應出臺強制性披露規定,以便于市場參與者對融資擔保公司資本金規模、杠桿比率、風險防范等各個方面進行評價,增強市場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約束力,促進其經營管理更加規范;另一方面,及時、真實與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銀行、企業和社會公眾對擔保公司的了解和認可度,擴大銀、保、企三方合作空間。

(五)組建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行業規范相比政府監管法律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和針對性,而且由行業內部共同制定的規范也更切合實際。同時考慮到擔保行業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政府監管難免跟不上行業更新的步伐。相比之下,行業協會可以對各種情況作出迅速反應,并整合各擔保公司的力量,對行業內的擔保公司形成及時有效的規范和約束。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國有煤炭企業;資產管理

一、當前國有煤炭企業資產管理現狀與完善管理體制的必要性

隨著國有企業改制的深化和經濟環境的改善,我國煤炭企業轉換經營體制的步伐也日趨加快,企業資產管理的制度建設也隨之進入了關鍵性的階段。由于傳統的國有煤炭企業都具有大而全的特點,從煤炭生產、生產輔助、多種經營到衛生文教等服務性機構一應俱全,人員多、工作復雜,不利于高效、集約化的管理,在企業內部缺乏專業化資產管理機構的情況下,龐大的資產分散在基建、房產、機電、財務等部門,資金流動性差,運營效果不佳,容易造成權責不明,管理乏力的現象,導致資產閑置甚至大量流失,給企業造成重大的損失。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完善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開始從嚴密的科學論證和廣泛的經營環境調查人手,強調科學的資產管理和合理的資本運營,從而順利實現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

二、完善資產管理體制的具體措施

1、創設良好的資產管理機制

企業應從管理層開始制定明確高效的管理責任機制,以“全面負責人到分管負責人,再到部門負責人直至使用者的分級管理體制”將管理權責分配到個人,個人對其權責范圍內資產的購置、使用、保管、維護等負責,并定期接受考核。在機制的建設和落實過程中,必須充分重視資產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在具備相應專業技術、管理經驗以及職業道德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崗位培訓,整體提高管理素質,防止因業務水平低下和業務處理失誤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此外,企業應加強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從風險管理和經濟效益的角度,努力拓展內部資產審計的業務領域,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2、有針對性地完善制度建設

(1)固定資產

作為國有煤炭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勞動資料,固定資產在企業總資產中占有極大比重,特別是隨著開采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安全生產問題的逐步解決,固定資產占礦井生產投資建設的比例有逐年增加的趨勢。2009年國有大型、特大型煤礦企業財務報表反映:固定資產多占企業總資產的46%~69%,僅固定資產折舊費即占噸煤生產成本的13%~15%。在這一背景下,固定資產的管理水平就成為了提高企業競爭實力的關鍵因素。

要解決固定資產數量大、價值高、使用周期長等帶來的管理難度,必須實現其管理的高效化。首先,應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等相關規定,將固定資產的整體運行流程予以明確,細化資產規劃、采買、驗收、使用、保存、維護、修理直至報廢處理等一系列過程中的核算、稽查、考核、獎懲等各項制度,以不相容職務相分離作為控制原則,嚴格遵照《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健全制度,實現管理的規范化。其次,應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等規定加強資產的清查力度,全面、完整地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如實暴露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在企業內部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機制。應對各項固定資產的損失予以核實,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進一步的資產規劃和風險評估做好準備。再次,應發掘固定資產的潛能,從質量、功能、規模、結構等方面使既有的存量固定資產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可以將存量固定資產按照營運狀況分為正常運轉、帶病運轉、停機待修等類別,該維修的維修,該報廢的報廢,以實現資金的轉換。對于正常運轉的固定資產,也應從技術水平、經濟合理性以及效率等角度進行分析評價,及時停用技術落后、經濟效率低下的設備,通過出售、轉讓等方式收回資金并投資購建技術先進、經濟合算、效率更高的新資產,從而提高固定資產的技術結構與整體運轉效率。一些對此認識較為深刻的企業,于本世紀初期就開始了盤活存量資產的探索,并在這一過程中受益。例如雞西煤炭集團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雞西煤炭公司租賃站,對閑置資產實行租賃,公司所屬礦返回機器設備達146臺(套),價值達228萬元,盤活了大量閑置資產,而汾西礦業集團下屬的水泥廠則在2003年底通過激活存量資產,大膽革新了面臨淘汰的設備和技術,水泥生產能力在一年時間內由5萬噸增產至6萬噸,使該廠由年虧損25萬元到當年盈利10萬元,可見盤活存量資產的重要作用與經濟效益。

(2)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的管理也是防范企業運營風險的重要保證,特別是在各大煤炭集團呈現膨脹擴張勢頭的當前,持有現金等流動資產的時間成本核算就成為了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手中持有現金過多,顯然會由于較高的資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獲利機會,而持有現金太少,又會面臨資金不能滿足流動性需要的風險。正確評估流動資產的最優持有量可以避免產生項目建設高峰期帶來的負債率上升等不利情況,從而使企業在防范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實現資產最大增值的可能。

(3)不良資產

企業不良資產是指企業資產中處于呆滯狀態、缺乏流動性、使用效能差,不能給企業帶來預期收益的經濟資源。作為一種特殊的資產,不良資產隨著市場環境與生產技術的不斷變化,其實際價值已經降低,如不采取合理的處置方法,將使企業的發展進入惡性循環。產生不良資產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原計劃經濟的影響、缺乏法律意識和充分市場調查,以及產權關系不明、制約機制不健全所導致的投資失敗、弄虛作假等,此外,對設備、土地、房產等資產的閑置也是產生不良資產的原因之一。要解決這些問題,除建立上述分層負責的責任制度和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以外,還應制定有針對性的不良資產處置制度。首先要加大不良資產清欠和追索的工作力度。從歷年清產核資統計數據看,企業應收款項的呆壞賬損失,因實物資產管理不善發生的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技術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以及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等導致的各類投資損失分別約占企業資產損失的40%、30%和15%左右,然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還未形成事實上的損失,如果追索措施得力,清收成果還是可觀的。其次,應建立效能同步監察、內部投融資決策管理、風險防范體系制度以及按市場規律處置不良資產等一系列長效機制,通過出售、轉讓、拍賣等手段將不良資產轉化為高效、有活力的可利用資產。

3、充分運用高科技管理手段

隨著信息化管理在企業中的廣泛運用,國有煤炭企業也相繼建立了企業資產管理系統(即EnterpriseAssetManagement,簡稱EAM)。該系統不僅僅是一個軟件,而是通過企業管理數據庫的建立,以點檢制等先進管理思想,把企業的決策、創新等活動建立在來自基層的數據上,對設備生命周期(設計、交付、安裝、調試、維護等)、業務(計劃、進度、費用、合同)等進行全面的控制,并把企業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解決方法積累起來,使企業從中發現技術創新的方向和辦法,提高企業效益及投資回報率。以我國第一家采用企業資產管理系統的煤炭企業――神東煤炭公司為例,該公司投資790萬元,在2001年8月啟動EAM項目,2002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通過該系統,管理部門對大到上億元的大型采礦設備,小到幾元錢的零件的實時狀況都了如指掌,使各種設備和備件能被高效利用,強化了企業生產的設備保障體系,為公司的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據估計,神東煤炭公司每年在配件采購及管理費方面就可降低1160萬元,減少資金占用4300萬元,為企業形成持續的競爭優勢提供了高效的技術支持。

三、結語

綜上所述,資產管理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國有煤炭企業的發展和壯大具有極其關鍵的影響作用,管理者應從實現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高度對管理制度的建立與落實予以重視,針對不同資產的特點建立專業的管理控制機制,并進行集中統一的規劃設置,實現龐大資產的保值增值和企業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趙軍,淺議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存在問題及對策[J],煤炭經濟研究,2005,(07).

[2]崔玉坤,馮忠斌,徐永鋒:對國有煤炭企業集團實施資本運營的思考[J],煤炭企業管理,2005,(12).

篇3

關鍵詞:企業融資;中小企業;銀行信貸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3-0113-03中圖分類號:F832.5文獻標識碼:A

當前,隨著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影響逐步加深,我國出口增速減緩,經濟下行壓力加大,2008年上半年全國約6.7萬家規模以上的中小企業倒閉,約十分之一的規模以上中小企業工業增加值增長率較上年同比減少15%,相當數量中小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等困難,融資困難進一步加大,需要深入思考進行破解。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一)中小企業自身原因。一是管理落后,信息透明度低。中小企業大多實行家族式、粗放式管理模式,存在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不規范、財務報表不完善、數據不實等問題,同時,經營信息高度內部化,且存在大量非經濟信息,一般渠道很難獲得,因此,中小企業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問題一般比大中企業嚴重,使銀行對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無法準確判斷,導致對其不信任和“惜貸”。二是生命周期短,倒閉比例高。由于多方面原因,中小企業的倒閉率高在世界各國具有普遍性。我國有近30%的私營中小企業在2年內消失,近60%在4-5年內消失。這為中小企業在獲得融資特別是中長期融資造成了很大的障礙。三是規模較小,缺乏擔保抵押物。中小企業共同的特性是自有資本不足,缺乏辦理貸款所需抵押的物質保證,在當前國有商業銀行普遍提高了貸款準入企業最低資本條件和貸款條件情況下,更是難以獲得貸款擔保。同時抵押物不易變現,使風險防范措施難以到位,也不利于銀行降低信貸風險。

(二)外部環境原因。一是市場法制環境不完善。目前,我國尚未制定中小企業基本法,現行的《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還過于原則,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和一些配套法律法規。一些對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有重要作用的《風險投資法》、《中小型銀行法》等還未出臺。二是政府對中小企業管理服務不到位。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綜合性中小企業管理服務機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社會信用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建立、完善。政府對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及中介組織還存在著一定的行政干預,同時,對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支持、信息服務、教育培訓等方面還存在不足,政府行為的越位和缺位同時存在。三是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擁有絕大多數資金的國有商業銀行,隨著不斷改革,往往對中小企業“惜貸”。中小金融機構資金不足,融資能力有限,同時,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專門金融機構還很缺乏。四是直接融資體制欠缺。我國資本市場雖然建立了中小企業板,但對于上市公司仍有較高的條件限制,能夠上市的可謂屈指可數。五是社會化中介服務不足。包括金融、擔保、法律、工商、理財、審計、教育、培訓等機構在內的社會化中介機構,在創業輔導、信息咨詢、技術支持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對中小企業發展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社會中介機構還不夠發達,已有的中介機構往往設在政府部門,傾向于為大企業服務。

二、國際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經驗

(一)政府積極發揮作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合理創設扶持制度

各國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中,政府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給中小企業以積極扶持。但是從本質上講,扶持也是對市場的干預,因此各國都注意干預的限度,很少針對具體的對象進行直接的干預,通過制定政策、制度,對中小企業給予政策、資金扶持,提高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競爭能力,激勵有關市場參與者選擇與中小企業進行交易,加強市場監管,為中小企業創造一個更為平等的競爭環境,解決市場失靈,讓市場更好地發揮配置資源的作用,而不是以政策代替市場,實踐證明,以政策代替市場往往會適得其反。

(二)構建完善的政策制度體系

由于各國經濟體制和市場特點不同,具體的政策體系有所不同,但是,共同點是,都建立了完善的政策扶持體系。一般包括法律制度、機構設置、融資扶持等方面。

1.通過立法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美國等發達國家或地區在金融信貸、促進公平競爭、鼓勵風險投資和技術創新等方面建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形成了一套包括中小企業基本法在內的比較完善且相對獨立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如:美國的《小企業法案》、《小企業融資法案》、《小企業投資鼓勵法》、《1974年聯邦采購政策法》等,日本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中小企業指導法》等。

2.設置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和服務機構,統一協調中小企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推動扶持制度、措施的貫徹實施。如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SBA)、英國的小企業服務局、日本的中小企業廳等。

3.制定完善融資政策制度體系。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和信用擔保機構、完善的信用體系、發達的風險投資、直接融資體系,制定各種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行財政援助,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

三、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政策體系的建議

(一)正確認識政府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的功能定位。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公共產品供給者,為市場參與者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市場參與者按照回避風險、追逐最大利益的原則,自主選擇交易對象,開展經營活動。從各國的做法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政府通過制定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政策、制度,積極扶持中小企業,提高其競爭力,降低交易風險和成本,營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引導和激勵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進行交易。當前,我國各級政府必須要減少“指令、干預”,增加“指導、服務”,爭取在政策上給予中小企業更多的支持,切實淡化非市場行為,更多利用市場化手段實施管理和提供服務。

(二)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政策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從各國中小企業融資體制看,政府政策的作用關鍵在于通過提供政策性的擔保、補貼或資金支持,降低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和成本,同時,讓金融機構承擔一定的風險,既避免了政府的直接干預,又利用了金融機構專業的識別能力,發揮了市場對資源的基礎配置作用。目前,國內一些運作良好的機制,通過利用政策杠桿,發揮市場作用,實現市場交易各方互利共贏、風險共擔、風險和利益相平衡。例如,浙江的“橋隧模式”,通過在擔保公司、商業銀行和中小企業三方關系中導入第四方,包括風險投資機構或行業上下游企業。第四方事前以某種方式承諾,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而無法按時償付銀行貸款時,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由第四方來購買企業股權,為企業注入現金流,償付商業銀行貸款,保持企業的持續經營,從而規避了破產清算,最大可能地保留了企業的潛在價值。

(三)設置統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國際上,即使中小企業發展成熟的國家,中小企業融資還是存在困難,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仍是一項重要任務,發達國家一般都建立了專門的機構。當前,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管理和服務還處于分行業管理、多頭管理狀態,不利于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為使我國中小企業管理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國家可考慮設置統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作為全社會中小企業的主管部門。當然,在全國性統一機構設立前,可由地方政府先行探索設立符合當地實際的統一性機構,在實踐的基礎上形成全國統一的管理體系。

(四)構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一方面,我國可參照發達國家做法,考慮制定具有根本指導性質的《中小企業基本法》,從中小企業發展的目標、宗旨、組織形態、權利與義務、產權關系、創立與退出等方面做出總體性規定。一方面,應逐步建立完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配套法規;制定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中小金融機構法》、《中小企業融資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風險投資法》、《放貸人條例》;制定指導中小企業發展的《中小企業產業指導目錄》、《中小企業振興法》、《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法》,明確發展中小企業的基本方針,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提高中小企業戰略地位,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五)大力發展服務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在各國中小企業融資中,債務性融資都占比較重,我國應建立服務于中小企業的多層次、廣覆蓋的間接融資體系。一是大力發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當前,除了要引導大型商業銀行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部門外,應充分發揮中小型金融機構根植于地方經濟,在獲取信息、識別項目、控制風險、處理不良資產等方面的優勢,發展包括政策性和商業性中小銀行、信用社、專業性貸款機構、互助儲蓄銀行、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機構。二是大力推進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著力完善信用擔保行業準入、風險控制和損失補償機制,加快建立中小企業擔保基金和政策性擔保機構,在擔保機構形式選擇上,鑒于我國的信用環境,可以借鑒韓國方式,設立政府專項信用擔保資金注入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將資金按照商業貸款的方式貸給符合規定的中小企業,既避免政府直接參與,又防止銀行“惜貸”。探索發展民間擔保機構和互助擔保機構,利用其信息搜集成本、監督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優勢,特別是,在缺乏監管、政府資源欠缺條件下,運用互助擔保會員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的方式使得會員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和風險共同體,對解決信息不對稱有重要意義。三是積極推動民間借貸合法化。在當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缺乏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扮演了重要角色。對民間借貸應正確引導,堵疏結合,對于互民間借貸應承認其合理性,對高利貸性質為主的地下錢莊應嚴厲打擊。

(六)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直接融資對中小企業具有更強的導向性和針對性,應當建立符合我國特色的多層次的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體系。一是大力推進中小企業在股票市場上市,大力發展創業板市場,適當放寬中小企業在股票市場的上市條件,通過增加企業規模和盈利標準的彈性,鼓勵更多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和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到股票市場上市。二是積極發展區域性小額資本市場,恢復建設地方性柜臺交易市場,為那些未達到公開上市條件的股票提供交易場所,拓寬融資和退資渠道,發揮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靈活、交易成本低廉、條件要求較寬松的優勢,為成長階段的中小企業進行證券化的股權流通和交易提供支持。三是構建多層次風險投資體系,促進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發展。要按照市場規律構建風險投資體系,允許合格的創業投資經理通過募集私人資本成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通過政府擔保杠桿使其資金放大,并鼓勵其以股權形式投資于合格的中小企業。四是恢復建設地方產權交易中心,發展非證券資本市場。非證券資本市場是我國特殊經濟條件下的產物,符合我國目前經濟運行機制不規范、產權界定不清晰、有關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備、中介機構水平有限以及信息不通暢的經濟社會環境,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重要途徑。

(七)進一步發揮政府財政扶持作用。降低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同時延長免稅年限。進一步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率,將其稅率調整至3%-4%。及時清理對中小企業的不合理收費,使其享有與大企業一樣的國民待遇,甚至是超國民待遇。各級財政應逐年新增高科技產業發展專向撥款,用于重大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孵化期和產業化啟動的投入。政府采購應向中小企業適度傾斜,切實落實《政府采購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

(八)構建中小企業融資社會化服務體系。一是強化對中小企業的技術扶持。向其提供人、財、物等支持,鼓勵其與高校和科研機構等進行合作,建立中小企業間的科技開發及成果共享機制,規范技術交易行為,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二是建立中小企業信息支持體系。電子商務技術被認為是中小企業在經濟一體化過程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途徑。必須加快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應的信息咨詢機構、科技情報中心和經濟信息中心等,幫助中小企業獲取信息。三是設立中小企業中介服務中心。可由行業協會牽頭,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設立專門的中介組織或機構,在咨詢、信息提供、企業診斷、經營指導、人才培訓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鼓勵社會化中介組織發展,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資金獎勵,培育市場化中介體系,讓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產權交易等擺脫行政色彩,真正發揮中立、溝通、服務的中介作用。四是大力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大力發展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信用服務機構和信用監督管理機構等組織體系,積極扶持獨立信用評級機構。盡快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監督社會化,加強其信用文化建設,營造社會信用環境、提升企業的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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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國有企業 監管體系 財務總監

一、國有企業監管體系概況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日漸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革也進入深水區,國有資產的監督問題及相關形勢日益嚴峻。同時,國有企業監管體系也逐漸完善,目前形成了審計機關、主管單位及組織內部三種監督三足鼎立的局面。

首先是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自改革開放后國家審計工作啟動以來,國有企業一直是國家審計的重要內容,1999年甚至專門頒發了《國有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試行)》(已廢除)。2011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其中“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內容實際上就是對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

其次是主管單位的政府監管。2003年,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下簡稱國資委)成為國有企業的主管單位。十年來,各級地方國資委根據《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紛紛探索適合地方情況的國有企業監管模式,在國有企業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并派出財務總監,以適當市場經濟發展規范的方式實現對國有企業的有效監管。

最后是組織內部的自律監督。在企業組織內部的自我監督方面,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企業組織為了實現自己正常開展而構建的內控體系,以機制的力量進行自我約束;二是內部審計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和準則開展的系列內審活動,協助企業組織有效開展風險管理。

二、委派財務總監的定位及其在國企監管中的角色

地方國資委委派財務總監到國有企業,從委派行為的最表層來看是政府監管的重要方式。不過,結合其具體職能及國有企業治理、經營管理、審計等方面事項,財務總監具有多重角色,主要情況如下:

首先,是政府監管的重要方式。財務總監一般由國資委委派,其“組織工作由地方國資委組織人事部門和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共同負責”,需要定期向國資委財務總監辦公室報告相關事項,其財務總監的報告內容作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實際上是政府監管的重要方式。

其次,是企業治理的重要環節。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實際上是出資人對相關資產的監管,其監管活動實際上屬于治理層面的問題,國資委委派財務總監本身也是這種治理結構的重要環節,其主要職責是對目標企業進行即時性、全過程的財務監督,通過確保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健康運行來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及有效使用。

再次,是審計工作推進的重要保障。很多地方國資委財務總監相關規程中明確規定財務總監“指導所駐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也是財務總監向國資委報告內容的重要組成。另外,有很多地方的實踐證明,有財務總監監管的單位,國家審計工作審計出的經濟問題及腐敗事件比沒有財務總監監管單位少得多,即財務總監的存在實際上也利于國家審計工作的順利推進。

三、委派財務總監的在國企監管中的作用發揮維度

筆者參照各地的相關制度,認為委派財務總監的在國企監管中的作用發揮維度主要是如下三個方面。

首先,在基本定位層面,以向國資委定期報告的方式實現政府對國有資產的全程控制。政府監管的關鍵體現是定期向派出單位――國資委進行定期報告。對此,各地均制定、頒發并推進實施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總監報告制度》,根據地方情況對報告事項、報告程序、報告方式等內容進行詳細說明,并同步形成了配套的回復制度、保密機制及問責機制。財務總監的辦公地點在目標企業組織內部,辦公時間與目標企業組織正常辦公節奏相始終,對于目標企業來說是全程控制,藉此國資委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對國有資產的全程控制。

其次,在微觀層面,以管理型監督的姿態推進企業組織財務管理的持續優化。財務監督是財務總監的基本職能,財務總監有權“調閱有關資料檢查所駐企業的財務運作、重要資金收支、投資、融資、擔保以及資產評估、處置等情況”,確保企業財務運行的合規、高效。財務總監同時還可以“協助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控制機制”,“提出財務管理和財務運作建議或意見”,即在確保目標企業財務運行健康的基礎上推進優化,可以說是企業組織財務管理持續優化的重要推手。

再次,在宏觀層面,以重要事項聯簽的機制確保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的審慎和科學。重要事項聯簽是委派財務總監制實踐探索的重要結果,主要特點是打破了企業負責人或特定經濟項目的最終審批人在重大事項審批方面的唯一決策權限,賦予財務總監以同等權力,以倒逼機制規避企業負責人或特定經濟項目最終審批人的決策風險。在這方面,財務總監的責任并非僅僅是給出是否可以意義上的單純把關,而應該“要求完善相關資料及做出書面說明”,即財務總監在把關的同時有職責推動決策行為的優化和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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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監管 風險管理 資本市場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5-0078-02

一、金融現貨與衍生品市場聯合監管現狀

2005年8月,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成立,通過整合滬深交易所現有指數資源,為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提供標的指數。2006年9月,中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掛牌成立。2010年4月,股指期貨的第一個合約正式推出。此后,以股指期貨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現階段,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對于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以及保護金融資源而言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但同時,推出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對資本市場監管體系提出了新挑戰與許多新課題,現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聯合監管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金融現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具有較強的聯動性和諸多相互影響的渠道,兩市場的聯合監管問題一直是各國資本市場監管當局關注的焦點之一,IOSC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自成立以來,也在許多公開文件(如IOSCOPD154、IOSCOPD124以及IOSCOPD86等)中對聯合監管實踐提供了指引。在中國推出衍生品交易過程中,國內外跨市場聯合監管的經驗與教訓以及IOSCO的指引具有相當的借鑒價值。

然而,正如各國監管當局以及IOSCO一致認同的那樣:一國資本市場監管制度與體系的建設必須以該國資本市場發展情況為基礎。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設計上的局限,中國資本市場還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和結構性矛盾,例如,作為持股人的國家在上市公司經營中的非市場行為、賣空機制尚不完善以及許多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尚存在誤區等。另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成立意味著:在近期,金融衍生品與標的現貨將在不同的交易所掛牌交易;在未來,類似的、甚至同樣的金融衍生品可能在不同的交易所掛牌交易。

這些因素都要求對中國現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聯合監管的規律進行分析與研究,并對衍生品交易推出過程中跨市場聯合監管制度框架與演進路徑進行設計與優化。良好的跨市場聯合監管體系對于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重要意義:

首先,良好的跨市場聯合監管體系,通過適當的信息共享機制與有效的監管合作,能夠及時發現跨市場的操縱與欺詐等行為,避免金融風險事件的發生,進而起到保護投資者與促進資本市場穩步發展的作用。例如,在“三二七”以及“三一九”等一系列國債期貨事件中,由于最初監管體系未能及時發現與控制多方的逼倉操縱行為,導致空方違規大量透支,最終造成了風險事件的發生與國債期貨市場的停止交易。

其次,合理設計的跨市場聯合監管體系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和減少監管沖突。例如在美國,SEC與CFTC通過“目標測試”的方法決定雙方的管轄權,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了跨市場監管的監管沖突,降低了相關監管成本。另外在設計跨市場聯合監管制度中,適當引入“監管競爭”(Pistor、Xu,2005),則可以有效降低監管體系中的官僚作風,提高監管效率。

二、國際上金融現貨與衍生品跨市場聯合監管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巨大的破壞性和多發性使金融監管成為關注的焦點。國內外許多學者對金融監管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如金融脆弱說、公共利益說、管制俘獲說、管制供求說、管制尋租說等理論,這些理論主要回答為什么要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或者說金融業是否需要監管這個問題。Merton和Bodie(2000),突破了Stigler(1974)的觀點,提出了功能觀的監管理論。他們認為,基于功能觀點的金融監管體系比基于機構觀點的金融監管體系更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Pistor和Xu(2005)在其此前(2003)的不完備法律(incomplete law)分析框架下,提出了監管競爭理論,在對美國公司法體系與上世紀末中國股票市場發行制度分析的基礎上,指出在多個監管者間引入適當的競爭機制,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市場經濟功能的有效發揮。這些監管理論從不同的視角分析了監管者與市場參與者間的互動關系,為設計與優化跨市場監管體系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自從美國1987年股災之后,研究者逐漸重視對衍生品市場與現貨市場互動關系的分析。這方面的學術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1)衍生品市場的引入對現貨市場波動性的影響方面。部分研究表明期貨市場的引入使現貨市場的波動性減小,如,Lee和Ohk(1992)、Bessembinder(1993)以及Antoniou和Holmes(1995)等分別對S&P500、香港恒生以及FT-SE100指數期貨推出前后的市場數據進行了分析,認為股指期貨提高了現貨市場信息流的速度與質量,從而降低了現貨市場的波動性。而更多的實證研究表明,引入期貨市場交易后,現貨市場波動性沒有發生明顯變化,如,Edward(1988)、Baldauf和Santoni(1991)、Gerety和Mulherin(1994)以及Pericli和Koutmos(1997)等。此外,還有少部分較早的研究認為期貨市場的引入導致了現貨市場波動性的增加,如,Harris(1989)與Damodaran(1990)等。(2)股票指數期貨到期日效應方面。實證研究表明,股指期貨所引致的股市“跳躍性”波動絕大多數集中在股指期貨合約的到期日。套利者在期貨合同到期時對其現貨頭寸進行平倉了結,可能使得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加劇,即股指期貨對股市波動的影響存在著“到期日效應”。Stoll和Whaley(1990a,1990b)的實證研究發現,在股指期貨合同到期日,現貨市場價格波動與交易量顯著增大。(3)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信息傳播方面。很多學者對股票市場與期貨市場之間的先行―滯后關系進行了研究,如,Kyle(1985)、Admati和Pfleiderer(1988)、Grossman和Miller(1988)、Stoll和Whaley(1990b)以及Kawaller、Koch和Koch(1998)等,并提出交易成本的存在、資本需求以及賣空限制等因素導致指數期貨與現貨指數收益率之間的先行滯后關系。

國內一些學者(如譚燕芝、蔡偉賢(2005),陳晗、王瑋(2005)以及呂筱萍(2002)等)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也對中國跨市場監管的必要性與發展方向進行了論述。此外上海期貨交易所在2006年第十六期聯合研究計劃中,以“現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跨市監管研究”為題立項進行了研究。

三、基于IOSCO框架體系的聯合監管實踐設計

IOSCO在對許多國家(包括成熟市場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的資本市場監管實踐活動分析與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文件的形式為各國資本市場監管當局完善市場監管體系提供指引。其中一些文件涉及了現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聯合監管方面的內容,這些文件主要包括:

IOSCOPD154和IOSCOPD155是對資本市場監管目標與原則的陳述。在這兩個文件中,多處提到了良好跨市場聯合監管體系的目標與基本要素。IOSCOPD154提出適當的授權、完善的監管程序、良好的信息共享機制以及高素質的監管人才是實現跨市場監管體系目標的保障。IOSCOPD155則對上述四個要素的詳細特征進行了說明。

IOSCOPD124與IOSCOPD86主要關注跨市場聯合監管過程中的信息傳遞與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特別地,IOSCOPD86對良好的信息共享機制與恰當的信息共享內容的一些細節特征進行了說明。

上述文件對于中國構建現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聯合監管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引作用。參照文件中對于良好跨市場監管體系特征的描述,依據相關金融經濟理論,就可以對跨市場監管體系設計方案進行評估與優化。

參考文獻:

[1]Admati,A.and P.Pfleiderer (1991),Sunshine trading and financial market equilibrium,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4:443-481.

[2]IOSCO (2003),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5.

[3]IOSCO (2003),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4.

[4]Pistor,K.and C.Xu (2005),Governing stock markets in transition economies:lessons from China,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7:184-210.

[5]陳晗,王瑋.美國外匯衍生品監管權限的演變及借鑒[J].證券市場導報,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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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IPO一開閘,各大公司迫不及待地對外披露和路演,甚至為了盡快上市紛紛壓縮發行規模、壓縮發行價格、老股轉讓“臨陣歸零”等。正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制度的漏洞,上市公司違規現象屢禁不止,投資者權益保障無法落實。從“綠大地欺詐上市案”的一波三折,到年初“奧賽康叫停事件”觸碰制度紅線,企業IPO路徑嚴重畸形,新股“堰塞湖”現象和權力發審加大上市成本等愈演愈烈。這種背景下推出《暫行規定》,對全社會參與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提高監管的廣度和深度都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變化過程,監管對象和范圍也不斷擴大。但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目前還存在著較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證券發行監管中,政府主導的核準制缺乏市場約束機制、透明度低,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公正公開的投資環境;第二,證券交易監管中,立法滯后、執法力度欠缺、對不正當交易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不力,相關立法亟待完善;第三,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主體對于信息披露存在著明顯的非主動性和隨意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滯后和虛假披露時有發生;第四,對券商的監管中,證券公司過分注重占有率,造成行業內競爭無序,限制了中小券商的發展壯大,且券商經營同質化嚴重;第五,自律監管中,現階段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限制諸多,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那么,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強化制度建設,避免監管真空。首先,統一證券監管體系。證券市場多頭監管體系易導致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而在統一監管體系下,監管機構被賦予明確的監管目標和責任,權力高度集中,監管標準統一性,可以很大程度上減少監管漏洞問題。其次,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在證券監管體系尚未統一之前,通過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來緩解監管沖突導致的漏洞,減少違規行為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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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全市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隨著財政投入力度不斷加大,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模不斷擴大,但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出現了重購輕管、隨意處置、閑置浪費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資產處置審批程序,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理順體制、明晰職責,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體系

國資監管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的有關要求,理順完善三位一體的資產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各層面管理主體的職能職責,確保實現管理不斷層、職責不缺位。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制定管理制度,指導資產管理工作,審批重大產權變動事項,收繳國有資產收益,并對政府負責;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資產實施直接管理,在國資監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配置和處置資產并對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各行政事業單位行使資產占有和使用權,負責對占有和使用的資產進行日常管理,承擔資產安全使用和有效運營的責任,對國資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

二、完善措施、規范程序,實現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從入口到出口的監管全覆蓋

市監察局、財政局、招管辦、國資辦等有關部門要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聯審制度,各行政事業單位凡新購置資產必須履行報批備案手續;處置資產時,要嚴格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資監管部門要對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及出借情況進行清查摸底;各行政事業單位自起新對外租賃房屋的,按照《關于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租租賃行為的通知》執行;之前已對外租賃的,要將房屋租賃合同、收入上繳證明等材料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已對外出借的資產由各單位立即組織清收,已造成損失的要落實責任人并挽回損失。任何單位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不得使用國有資產為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辦理經濟擔保,也不得以單位或個人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違規投資。行政事業單位因辦公用房調整造成資產發生變動的,要在調整到位后15個工作日內到國資監管部門辦理資產劃轉手續;因行政事業單位撤銷或合并導致資產空置的,由市政府統一調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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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黃金市場;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6-0043-03

本文主要討論我國黃金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最后通過借鑒在我國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探討黃金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及建議。

一、對我國黃金市場監管的理性認識

黃金兼具商品屬性和貨幣屬性,它不但能滿足工業、裝飾等消費需要,而且也是價值儲藏、保值避險和國際儲備的手段,同時還可以作為國際支付的工具。黃金市場在國家宏觀經濟中起到了國家避險工具、貨幣調控工具、投融資工具的作用,是金融市場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正是由于黃金的特殊屬性,決定了黃金市場在金融市場中的重要地位。作為一個完整金融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黃金市場與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等金融子市場相輔相成,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我國是世界最大的黃金生產國、第二大黃金消費國,在世界黃金產銷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以2002年上海黃金交易所正式成立運作為標志,我國黃金市場逐步取消“統銷統購”、開放發展,目前我國的黃金市場已形成了黃金現貨、現貨延期、黃金期貨、商業銀行OTC產品等多層次、多品種的投資交易市場,市場功能逐步完善,黃金行業的從業人員已逾200萬,我國黃金市場的發展框架已初具規模。

相較于黃金市場的快速蓬勃發展,我國黃金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和完善則相對不足:

首先,黃金市場統一的監管條例缺失。目前我國黃金市場的監管條例使用的還是1983年6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當時國內黃金市場尚未開放,該法規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

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國內黃金市場的權力,卻沒有相應地賦予人民銀行行政許可的權力,這直接造成了目前人民銀行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手段,國內黃金市場主要監管者缺失的局面。

第三,由于我國黃金市場的多層次導致監管資源的分散,進而造成黃金市場多頭監管的局面。目前,我國黃金現貨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中遠期交易在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黃金期貨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由中國證監會監管;對黃金交易影響甚大的稅收政策由稅收部門制定和監管;交易所的會員則分別由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局等部門監管審批。分散監管與集中監管,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對行權人來說,由于各自所處的角度不一致,很自然地就有可能會出現行權的效果差異。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里,法律環境并不健全,相關的市場規則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之中,非常容易使權力部門站在各自的權力角度,去考慮自己的風險或利益,而忽略全局利益。同時又容易導致被監管的黃金市場中存在一些監管“真空”,成為破壞黃金市場穩定、制約黃金市場可持續發展的隱患。比如,目前我國在交易所場外不規范的OTC炒金現象非常多。這些不規范OTC炒金現象,一方面極易引發投資糾紛或卷款事件,帶來社會穩定和金融穩定的隱患;另一方面由于黃金價值高,而這些市場又缺乏監管,容易給不法分子提供洗錢渠道,滋生洗錢現象。

第四,由于我國黃金市場存在多個交易場所、多層次共存的特點,不同交易場所間的相互融合、黃金實物認定標準等方面目前存在不甚暢通的局面(如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的交割環節沒有打通,交易交割規則制定也存在差異),不僅為國內投資者參與兩個市場交易帶來不便,而且使得某些同時是兩個交易所會員的機構投資者較其他投資者具有即時跨市套利的便利;同時,目前黃金期貨交易規則對于個人投資者不允許交割的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護個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黃金市場投資者不平等待遇。違背了市場監管的公平性原則,對黃金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也極為不利。

第五,我國黃金市場存在的另一個監管矛盾在于:《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國內黃金市場的權力,然而黃金期貨卻被當作一般的商品期貨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掛牌上市,歸口中國證監會監管。從國外黃金期貨的定價機制來看,黃金確實不同于一般商品,其期貨價格的形成機制嚴格遵循著金融商品的定價原理。在對黃金期貨的監管中,要重視黃金的特殊屬性,并重視與黃金現貨市場的監管配合。

二、從我國資本市場監管保障看黃金市場的監管體系

如前所述,完善的監管規則、合理的監管層次、先進的監管制度不僅能夠保障黃金市場的安全穩定運行,還能夠增強金融市場透明度、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市場各參與者信息不對稱、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進而促進整個被監管金融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如何完善國家黃金市場監管規則、建立合理的監管制度對于促進我國黃金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資本市場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建立的時間相對較早,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完善,其監管法規以及監管機制相對完善,促進了資本市場的跨越式發展。

(一)監管法律

現行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主要分四個層次:首先是國家法律,包括《證券法》、《公司法》等;第二層是行政法規,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第三層是部門規章,如《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第四層是其他規范文件及法規解釋,如《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辦法》等。這些規則給資本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至關重要的保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市場監管層次

資本市場目前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市場監管層次。中國證監會及各派出機構是法定監管者,通過行政許可手段監管整個資本市場。中國證監會及各派出機構根據監管對象不同,在機構內部形成了機構部、期貨部、上市公司部等部門,對口監管。還成立了稽查局以及各地方監管局成立稽查處,對市場上違反監管法律、規章的行為進行檢查,并形成一系列處罰規章;滬深兩地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構成自律性組織,在受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同時,對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在行業自律性規則、投資者教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監管層次分明,職責明確。

(三)市場層次建設

我國相繼推出了資產支持證券、可分離交易債券等新的交易品種,恢復了股權權證交易,公司債券發行工作已正式起動,股指期貨的各項準備工作正在逐

步落實,創業板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正加快推進。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主板市場、中小板塊、股份代辦轉讓系統、債券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正在形成;股票發行上市的市場化約束機制得到加強,市場產品結構、上市公司結構和投資者結構也在不斷改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保障市場參與者權益

受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影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上天然處于弱勢地位。即使在成熟市場上,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因此,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金融市場發展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加強投資者教育則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關鍵舉措之一。資本市場在強有力的監管體系下,推動上市公司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法人治理結構、會計準則標準化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透明度,切實保障市場參與者公平的權利。同時,通過市場自律性組織加強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以及金融投資知識,保障投資者利益。

三、樹立積極正確的監管理念,完善我國黃金市場的監管體系

相較于資本市場,我國黃金市場成立時間才短短的六年多時間,且受長期市場管制、“統購統銷”政策影響,市場監管保障體系的規范完善需要走的路還很長。社會保障理論為我國黃金市場提供了科學發展的監管理念,通過借鑒我國相對發展成熟的資本市場監管措施。筆者認為應從幾方面人手完善我國黃金市場監管體系:

首先,加強法制建設,盡快推動《黃金交易管理條例》的出臺,規范整個黃金市場的運行。

其次,法律賦予人民銀行監管黃金市場的權力,就要賦予它相應的監管手段。

第三,由于我國黃金市場多層次的特點,因此應形成與黃金市場現狀相匹配的黃金市場監管層次。黃金市場分為資源性開采市場、零售市場和投資市場,相應的監管者包括了發改委、國資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各部委。應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各有關部委參與的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杜絕監管“盲區”與監管重疊。

第四,建立完善黃金投資市場的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行業自律、投資者教育方面的優勢,促進黃金市場健康透明。

第五,梳理黃金市場目前的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并建立完整、嚴密的黃金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全面、完整、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最大限度地獲取所需信息。加強投資者教育,提高市場透明度,保障市場參與者公平的權利,保障黃金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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