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5 09:24:08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法律援助的特征,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援助機制 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4 【文獻標識碼】A
新生代農民有別于傳統的進城務工農民,他們不僅僅是城市的建設者,更希望通過進城務工早日融入這個城市,并成為城市的一員。然而新生代農民工同樣是弱勢群體,當他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時候,更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將會發揮出重要作用,切實維護新生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建O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法律援助作為對弱勢群體的司法保障手段,為弱勢群體的公民權利提供了有效的途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讓社會的各個階層能夠充分享有這些權利。通過新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能持續消除來自社會底層的不安定因素,保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積極創造和諧發展的新環境,保證全社會的長期穩定和諧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就是要通過讓新生代農民工無償獲得法律救助,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樣的法律資源,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愛護,這也充分體現了我黨一直遵循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更體現了黨和政府心系農民工權益,為新生代農民工創建良好維權環境,全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和決心。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需要。推動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權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根本方針和準則。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全面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需要。新生代農民工是一個數量龐大的弱勢群體,也是社會底層人群最為明顯的代表。這一群體的維權保障,直接體現了我國人權保障建設的水平。近幾年來,涉及新生代農民工權益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多,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有效幫助了他們依法維權,使他們的人權得到了保障和實現。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存在立法亟待完善、運行保障有待提升等問題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立法亟待完善。完善的機制需要立法來保證,在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構建過程中,涉及相關的立法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作為我國法律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大部分的法律依據條款是以條例的形式出現的,這和正式的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而在相關的條款中,對于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內容的相關約定并不明顯,很多時候維權過程中無法可依,法律幫助無法實現,建立一整套專門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保障有待提升。雖然近幾年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活動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還有待提升。首先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門之間協調機制不暢。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各部門、地區之間沒有建立起完整的溝通協調制度,增加了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成本。其次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存在不到位現象。這包括法律援助中的地方勞動合同關系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援助能力等一些基礎性的保障,法律援助的效果不明顯,質量不高。而在具體的法律援助過程中,援助機構主動介入不強,導致以被侵害方單一訴求為主,法律援助機構普及宣傳力度明顯不夠。
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相對淡薄。新生代農民工的自身維權意識相對淡薄,是制約法律援助的關鍵性問題。新生代農民工對于專業的法律知識,特別是自身的法律維權還處于較低層次狀態,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因此,加強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知識普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是全面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的重要措施。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不足。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一直由政府部門主導進行,在實際的工作中,從事法律援助機構和援助隊伍并不是專門的單一機構,大部分由政府的一些法律事業單位承擔,這就造成了援助力量不足的弊端。而且受人員編制等因素的影響,還無法成立專業的機構和配備專業的人員來從事法律援助,這種現象的存在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制約,政府部門開展法律援助也明顯感到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地區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 完善專門立法、加大宣傳力度、健全基礎保障是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有效路徑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關注民生、服務民生的具體體現。只有通過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才能更加有效幫助新生代農民工依法維權,使之全身心投入到城市的發展和建設中來,為我國社會的發展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完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門立法。通過健全與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夠更好的適應新形勢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保持援助法律法規的前瞻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積極根據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類型、特征以及客觀條件,積極推行立法工作,立法要涵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個關鍵環節,確保法律法規的嚴密性和科學性,要廣泛開展立法調研,結合實際制定適合我國當前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服務。
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新生代農民工作為新生的農民工主體,具備接受新事物快和適應性強的特點。要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特征,持續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全面提高他們的法律維權意識,積極主動的接受法律援助。要緊密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特點,重點宣傳與其自身聯系緊密的法律知識,鼓勵他們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其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也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健全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各級政府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門,要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確保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發動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鼓勵社會法律機構積極參與到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行動中來,在補充政府法律援助能力不足的基礎上,營造全社會關心新生代農民工,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與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優化和整合,創造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
推動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創新。創新是發展的動力,要加快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創新,實現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新的突破。要積極轉變傳統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實現法律援助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創新。要積極運用現代的科技技術力量,打造“互聯網+法律援助”模式。電子政務平臺的實施提升了政府服務工作的效率,在此基礎上,要積極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網上工作平臺,并實現網上維權信息的共享,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和法律工作者的援助工作,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質量,適應信息時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推動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作者單位:云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①孫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探析》,《法制博覽》,2016年第32期。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簡析;對策建議
一、法律援助的含義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護制度。廣泛意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給在別人需要在涉法事務上得到指導時,而提供的低于常規費用或者免費的專業幫助的事情,狹義上來說來法律援助就是指為不具備聘請律師能力(資格或者經濟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師服務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護那些法律弱勢群體的利益,貫徹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蘇格蘭王國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以訴訟法律援助為基礎,涵蓋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屬于世界人權制度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圍內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制度保障,也是社會弱勢群體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直到上世紀90年代才始現法律援助。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財富兩極分化日益嚴重,社會矛盾顯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勢群體,保障這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是迫在眉睫要解決的問題。受經濟、傳統觀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響,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建設正遭遇著很多瓶頸。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簡析
我國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行為,由政府負責。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師、教會、各類慈善團體發起,帶有明顯的區別于政府行為的公益性質,其產生的基礎是基本的道義。但隨著矛盾的激化,單純依靠這些私人的社會組織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弱勢群體的訴求。于是國家開始將其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建立了與其適應的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對象為相對弱勢群體,既包括經濟困難者、殘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后一種情況中的受助對象不當然與前一種對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經濟情況良好的人員,但鑒于其在國家公權力面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機構為受助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和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的方法。前者為受助對象“開源”,后者為受助對象“節流”,雙管齊下,保證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兩種:訴訟法律服務和非訴訟法律服務。訴訟法律服務又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服務則主要包括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為起草合同等。
我國國情復雜,幅員遼闊,各地區自然地理環境不盡相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也有明顯差異,導致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大為不同,特別是東部和西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的法律援助建設有著千差萬別。下面以筆者生活以及前期調查走訪的安徽省寧國市為例,結合上文所提的法律援助的幾個特征,淺析我國目前的基層法律援助現狀:
寧國市地處安徽省東南部,皖南山區東北側,東鄰浙江杭州,西靠黃山,連接皖浙兩省七個縣市,市域總面積2487平方公里,總人口38.38萬人,全市轄6個街道辦事處、8個鎮、五個鄉,其中包含一個畬族民族鄉。寧國市多次入選中國中小城市綜合實力百強縣市,人均GDP居安徽省縣級前列。
截止2015年,寧國市在全市各鄉鎮都已建立了法律服務所,擁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人員近50人,除此以外,寧國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19個鄉鎮、街道建立了以保護弱勢群體和困難群眾利益為宗旨的法律援助數據庫。結合寧國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況可以看出以下特點:
(一) 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遞增。近年來,法律援助工作量明顯增加,且增幅較大,尋求法律援助的人群顯著增多。
(二) 法律援助案件類型較為穩定。絕大多數法律援助案件為民事案件,約占到總數的80%,刑事與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較小。
(三) 受援助對象較為明確。從受助對象的身份來看,老年人、殘疾人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外來務工人員,婦女和兒童所占比例也較小。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 法律援助點設立分布不均。經濟基礎較發達的鄉鎮法律援助點設立較為完備,如鄉鎮企業較多、建有工業園區的鄉鎮法律援助點設立較為成熟,援助點成員較多,結構合理。經濟情況較差的鄉鎮援助點組織機構構建較為松散,人員不齊,經常一人身兼多職,甚至只能一人承擔援助點的全部工作。
(二) 法律援助人員配備不足,且個別人員法律知識有所欠缺。法律援助力量薄弱,少量的人員難以承擔日漸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導致部分案件被擱置,受助對象的法律權益難以得到及時的維護。部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缺少法學專業教育背景,法律援助的質量參次不齊。
(三) 從業人員待遇不高,缺乏積極性。因為法律援助帶有很大程度上的公益性質,所以收費較低,導致很多法律人才不愿意加入其中;部分法律援助的服務工作者對待法律案件案件積極性較低,經常擱置拖拉或者敷衍了事,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案效果較差。
(四) 基層群眾,尤其是農民群眾法律意識不強。遇到糾紛,老百姓往往第一選擇并不是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主要原因有兩點:1.多數普通百姓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理解法治的內涵和意義;2.宣傳工作不到位,普法宣傳有待加強,雖然當下各縣市都會舉辦法律宣講會等普法活動,但有很多與人民群眾實際生產生活相脫離,難以引起群眾共鳴,導致群眾參與性不高。
(五)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狹窄。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集中在殘疾人、老年人、外來務工人員等范圍內,這主要是受法律援助資金的限制,接受法律援助的條件較為嚴苛,導致很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得不到幫助,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的公正與實效。
三、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是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是保護弱勢群體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人權的一項基本制度。為了使法律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的發展,結合以上所述法律援助存在的缺陷,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 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程序。規章制度和規范程序是法律援助的基礎,健全法律援助必須先夯實這一基礎,將法律援助制度化。這里所說的制度化既包括法律援助財政資金投入的制度化,也包括從業人員的制度化。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建立健全最低經費保障制度,同時,引入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至于人員的制度化,要提高從業人員待遇,吸引更多法律專業人才,落實他們的編制問題,堅持一人一崗,落實人員責任。
(二) 加強法律宣傳。廣泛開展普法進校園、普法進社區等活動,也可以結合群眾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進行宣傳。運用多媒體、多平臺進行宣傳,拓寬渠道。
(三) 把握個案平衡原則,既要嚴格把關,嚴格審查受援助對象的條件是否合格,也要針對具體案件的特殊情況,適當予以變通。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在踐行法律援助的基本內涵。
[參考文獻]
[1]郭威,施卉.淺析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
惠民中心成立后,對鹿泉市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緩解了“六個難題”,起到了“六種效果”。
(一)有效緩解了優質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較為分散、難以統籌調配的難題,實現了優質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的整合。惠民中心搭建了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臺,將熱心法律援助事業、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集中起來,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統籌調度,重點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參與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成為一支社會化的法律援助專職隊伍,實現了優質法律援助社會資源的整合。
(二)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編制不足的難題,充實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與法律援助中心一起辦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協調,也就節省了人力資源;惠民中心的3名專職工作人員協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詢、宣傳等日常辦公業務,幫助減輕了工作負擔;在遇到群體性案件、疑難案件時,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參與,幫助做好相關工作。
(三)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經費不足的難題,提高了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別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效率。幫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爭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資金,從而強化了資金保障能力。民辦非企業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項目連續2年提前一半時間完成任務,為爭取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資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請獲批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9萬元,2012年為11萬元,2013年達到13萬元,連續三年上升。同時,由于辦案量的快速提升,該局2010和2011年各獲得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9萬元,2012年達到11萬元。
(四)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辦案監管“兩張皮”的難題,提高了辦案質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狀態,法律援助中心很難監管到案件質量辦理的全過程,案件辦理質量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辦案律師的自覺性,辦案和監管成了“兩張皮”,辦案質量得不到有效保證。惠民中心在社會律師中層層篩選、優中選優,建立了一支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主的法律援助專職隊伍,促進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專業化發展;同時推行“點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訪、四評、三掛鉤”的監管機制,將業務監管和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有效保證了案件辦理特別是彩票公益金案件辦理的質量。
(五)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服務黨委政府力度不夠的問題,提升了服務黨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規劃”,列入了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成為黨委政府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還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公安、檢察、法院、婦聯、殘聯等部門為成員的法律援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項。法律援助中心每周同市政法委書記接訪,協調解決重大疑難案件。
(六)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活動能力不足的難題,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存在的約束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為新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受到的約束較小、靈活度較高,有機會參與弱勢群體維權相關的國際組織、社會組織等舉辦的各種活動,能夠以法律援助的專業身份幫助培訓社會人員,在社會宣傳、業務培訓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會職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強。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發展模式,對于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起到較好的推動作用,其做法和經驗在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中具有典型性。現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試作一分析。
(一)內涵分析。職能上互為補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機關的組成部門,代表政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是社會組織,代表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化特征非常明顯的事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的廣泛支持。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出現和發展,從本質上反映了政府對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認可、期望和推動。法律援助中心與民辦非企業反映出政府工作與社會力量在推動法律援助發展中對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職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補充。業務上資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基本辦公設備、業務培訓,提供法律援助的業務信息,幫助提供與工會、婦聯、殘聯等相關維權部門交流互動的機會,更重要的是提供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等業務資金的支持。民辦非企業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會優質法律服務資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業務咨詢等業務工作中有了更多、更優的選擇。發展上互相促進。法律援助中心對民辦非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指派民辦非企業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幫助民辦非企業律師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并及時傳達上級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辦非企業除了辦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還提供面向社會的法律援助宣傳和培訓,并協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務、重大疑難案件辦理、檔案管理等事務。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補臺,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順應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僅僅依靠黨委政府,而是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會力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加速推動法律援助社會化進程,從而彌補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當前,中國社會正在向“大社會、小政府”的轉變,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來。因此,鹿泉市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提供了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臺,適應了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成功實踐。順應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河北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著力構建完善以辦案服務為中心的法律援助發展格局,法律援助辦案量從2007年的9318件增長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達到36.2%。在辦案總量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總體水平仍然較低,這在客觀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辦案轉移到管理上來,不斷提升辦案質量和群眾的滿意度。設立民辦非企業,從源頭上強化了對社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準入管理,對加入民辦非企業的社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大了培訓力度,對辦案過程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提高了辦案質量;同時,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減輕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負擔、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動了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由辦案向管理的轉型升級,順應了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數量型增長向質量型發展的趨勢。順應了縣級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需要。編制和經費問題是制約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最大的瓶頸。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編制缺乏、經費不足的問題尤為凸顯。成立民辦非企業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辦非企業一同辦公、一同管理,使民辦非企業成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補充,實現了政府管理和社會參與的高度統一,有效緩解了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不足帶來的難題。同時,民辦非企業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項目連年提前完成任務,幫助爭取到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協調辦理重大疑難案件上,提高了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由于鹿泉市整體辦案數量的提升,省廳下撥的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逐年遞增。因此,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能力,對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起到全面的促進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上沒有明確。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4條列出了民辦非企業的行業類型,其中第9款為法律服務業,但是該款沒有像前八款那樣對每一種行業進一步列舉了相關的類型,規定較為籠統,對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為法律服務業進行登記未進行明確。
(二)政策上缺少引導。對于法律援助類如何作為一種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還沒有出臺專門的規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方式方法還不成熟,如何加強管理和服務,保證其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需要進一步研究。
(四)社會上相對陌生。社會層面對于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比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認識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還無法離開司法行政機關獨立開展業務工作,影響其發展壯大。
四、發展建議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登記與管理辦法或相關政策文件,明確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條件、方式、組織和活動、資產與財務管理、管理與監督、扶持與獎勵、變更與終止以及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同時爭取在經費支持、人員培訓等方面制定鼓勵措施,推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二)積極培育。政府加大對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特別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經費支持,保障其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條件。同時,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理論素養。
(三)強化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與民政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對民辦非企業的管理,監督其按照法律援助的相應標準為社會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法律援助規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職能要求和工作特點的標準體系或長效機制,確保法律援助各項業務都按照既定的機制要求進行,避免主觀隨意性,追求運行程序的規范性。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定性。從規范化的依據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職責。二是系統性。從規范化的內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從機構定位、人員隊伍、業務開展、內部管理到經費保障等方面,這些內容都是相互聯系的,構成一個有機系統。規范對象的系統性決定了規范化的系統性。三是制度性。從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法律法規,但在具體運行過程中,要通過制定和運用一整套嚴格、明確、標準的制度和操作程序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
二、地級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機構定位比較混亂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有三類性質:行政性質、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性質、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性質。從浙江省的情況看,行政性質的占大多數,浙江共11個地級市,其中行政性質的有10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1個,即杭州。從全國范圍看,法律援助機構從事業性質向行政性質轉變的逐漸增加。同時在機構體系上,又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兩塊牌子、兩套班子”混合編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溫州。三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興。四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參公事業模式,例如杭州。
(二)業務管理各自為政
雖然國務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和審查、法律援助實施作了規定,但從調研情況看,這些規定還比較原則,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從而出現業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統一標準。例如一些地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對法律援助范圍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詢接待行為不規范、審查批準隨意性大、數據報送口徑不統一、案卷歸檔缺乏統一標準、援助機構對案件監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統一的質量標準。《法律援助條例》僅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雖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但仍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在實踐中,由于案件補貼標準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執業年限較短的年輕律師辦理。這些律師缺乏經驗,遇到業務問題缺少可以遵循的規范;還有一些援助律師,雖然有辦案經驗,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辦案質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統一的案件質量標準。三是工作站建設缺乏明確標準。近年來,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為最大限度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案件受理體系,在鄉鎮(街道)和相關行業部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工作站建設程度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工作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相對滯后,制約了工作站作用的發揮。
(三)經費保障差異較大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實行的是地方財政保障的經費模式,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全國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差異較大,不僅東西部有較大差別,即使是東部沿海各地級市的經費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間案件補貼標準差距較大,且總體補貼標準過低,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探索
近年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規范化建設,通過實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標準化、業務管理網絡化、案件指派規范化、內部管理精細化、質量監督常態化、工作站建設統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質齊優”。
(一)工作流程標準化
為解決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問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總結近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標準》共分9章174節,近6萬字,涵蓋了法律咨詢、援助案件申請、受理、審批、辦理、結案、評估到費用發放整個工作流程,明確了各個環節的職責、任務、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質量要求,不僅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還對法律援助律師承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進行了規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師辦案,也有利于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以同行評估為例,共有11個程序要點,其中的指標體系再作進一步細化,分列一級指標10項,民事、行政案件細分指標27項和刑事案件24項。《標準》關于法律援助的各個環節,用簡潔的文字說明每個階段做什么、怎么做,使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對具體工作流程了然于胸,從而避免出現以往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的狀況。
(二)業務管理網絡化
為緩解案件激增帶來的管理壓力,進一步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規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實現申請便捷、審批簡捷、服務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標,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該系統分為內網外網兩個通道。法律援助申請或者咨詢者可以通過外網登陸,工作人員通過內網反饋、指派案件、發送電子文書,律師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下載文書,反饋工作進展,通知辯護單位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查看工作進展。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集咨詢、申請、指派、監督、統計、檢索、工作協作等功能于一體,有效規范了法律援助的業務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規范化
為了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形成相對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積極籌建全市法律援助資源庫。資源庫按照“自愿申請、擇優錄用、優先分配、動態管理”的原則,積極吸收法律理論及實務專家、優秀律師事務所和優秀律師參加。通過公開招募、自愿報名和篩選錄用等步驟,最終確定了27家律師事務所和259名律師為杭州市法律援助資源庫首批志愿律師事務所和志愿律師。259名志愿律師平均執業年限7.9年,既有從業20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也有刑辯、醫療、專利等領域的專家律師。志愿律師按專業特長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兩大類,再按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個人姓氏筆畫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資源庫志愿律師名冊中依排序指派。
(四)內部管理精細化
為厘清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責任,逐步實現市法律援助中心內部崗位管理的標準化和精細化,中心制訂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單》。《工作清單》將中心各崗位的職責進行了細致的羅列,使每個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為進一步解決每件事“怎么干”的問題,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單》,內容涵蓋主任辦公會議、會務組織、培訓管理、日常考勤、信息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27項。《管理清單》對每個管理事項進行了細致的羅列和說明,一方面細化了責任,做到職能清晰、職責明確,另一方面為客觀準確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礎。
(五)質量監督常態化
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蹤、旁聽庭審、征求意見、質量評估”常態化的質量監管體系。每個法律援助案件從申請、審批、指派、承辦、結案、歸檔都有專人負責監督,實行“全程跟蹤”監督。通過隨機抽查、大案要案重點關注等方式,認真開展“旁聽庭審”工作,及時記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質證等情況,并作為案件質量評估的依據。建立當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見”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發放意見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師在會見、閱卷、庭審等階段的工作表現。開展“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制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組成評估專家組,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作為全市案件質量監督的重要依據。
(六)工作站建設統一化
結合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實際發展情況,市法律援助中心重點開展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創建活動,制定了《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標準》和《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評細則》,通過創建活動做到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五個統一”,即:統一名稱、統一標識標牌、統一工作職責、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評價模式,并確保行業部門工作站的規范運作達到“十項標準”,即:依照程序設立,外觀整齊統一,基本設施齊全,隊伍建設到位,工作職責明確,工作內容有量,業務制度規范,運行機制正常,亮點特色明顯,社會影響較好。
四、加強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思考
為進一步推進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應逐步實現六個統一:機構性質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管理軟件統一、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經費保障統一、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一)機構性質統一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應認定為何種性質?從職責承擔、事業單位改革趨勢和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來看,應逐步統一為行政性質的機構,定編制、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從職責承擔考量。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的主要是受理、審查、指派以及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這些都是行政職責。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理應由行政機構承擔。二是從事業單位改革趨勢考量。《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因此,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三是從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考量。考察英國、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他們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強化了政府的管理責任。從律師協會到獨立的公共機構再到政府內設機構的變化,可以看出西方發達國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趨勢。其目的在于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責,防止法律援助經費被濫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機構體系上,借鑒國外的做法,結合我們的實際,建議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采取“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機構模式,取消同一層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區分。在具體職能設置上,應考慮如何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劃分事權。在職能定位上,同一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要統一職能設置,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指派,支付費用以及對區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區別于省級機構制定政策為主的職責,較區縣級機構又多了業務指導的職責。
(二)質量標準統一
從現實情況看,現有的質量評價標準往往側重于辦案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手續是否及時;會見、閱卷、開庭是否及時;是否與受援人及時溝通意見及辦案進展情況;對受援人的權利是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實質內容的評判和監督,還較欠缺。下一步制定統一的質量標準,既要考慮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蓋實質指標,主要指法律服務技能的細化指標。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標包括(:1)會見受援人及提供咨詢情況;(2)閱卷情況;(3)法律文書制作情況;(4)告知與報告義務履行情況;(5)辦案效率;(6)服務態度等。實質性指標主要指法律技能、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能、與法庭的互動、與對方的互動,具體包括(:1)辯護或的觀點是否正確;(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3)辯護或意見是否被采納;(4)是否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5)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證據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訴訟風險是否得到控制;(7)庭審中的表現情況;(8)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9)當事人評價和相關機構反饋意見等。
(三)管理軟件統一
目前,不少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開發并應用了法律援助的網上辦公系統,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管理軟件不是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不同機構之間管理軟件中的數據無法交換、銜接。因此,應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首先,要成立一個專門的開發小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業務的人員,也要有信息技術方面的專家。他們應對法律援助業務有深刻的理解,對網絡信息的前沿技術比較熟悉。第二,管理軟件系統的開發要進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盤托付給軟件開發商的想法是不現實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須以不同的用戶身份進入系統,對各項功能反復演示,測試數據的關聯性和準確性。第三,要讓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參與測試,聽取他們的意見,在不同地區試行的基礎上再正式投入運行。當然建立、應用完善的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在統一的管理軟件應用前,一個比較現實的辦法是,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讓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管理軟件,并在本行政區域內聯網運行。
(四)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要在發揮其實際作用上著力,這就需要對工作站的設立、職責、人員、經費、制度等關鍵性因素進行規范,避免其徒有虛名。一是設立程序統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對應、統一布局、按需設置”的原則設立。具體包括兩方面要求:一要有設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務的對象為法律援助的工作對象,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較大。二要按程序設立。所在行業部門向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后進行書面及實地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二是工作職責明確。設在鄉鎮街道和行業部門的工作站在職能設置上或有不同,但從基本職能上看,應有較為統一的標準。工作站主要負責接待群眾的來訪、來電、來信,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負責接受申請并進行初審,并按規定轉送援助機構;及時向主管行業部門和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等。三是人員配備合理。為保障工作站有效開展工作,工作站應當配備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若干名,有條件的地方應聘請一支相對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業務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務承諾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數據統計制度等各項內部運行機制,以確保工作站規范、有序運行。
(五)經費保障統一
建議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模式,減少因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導致經費保障的巨大差距。進一步探索費用分擔制,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具體舉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級撥款經費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因此會出現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多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少的情況,這不利于資源的公平分配。考察國外經費管理模式,不少國家采用了分級撥款的方式,例如英國,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經費幾乎都來自中央財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完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財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區服務。在加拿大,有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撥款,是兩級政府撥款。參考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建議進一步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其中中央財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地方政府財政撥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經費,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經費。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費用當事人分擔制度。費用分擔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經費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資源能讓更多困難群眾享用,從而促進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大,同時也能有效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有利于實現經費保障的統一。費用分擔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領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國家承擔費用。
(六)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統計數據,2006到2011年間,政府法律援助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數量都在保持平穩小幅增長。從2010年開始,法律援助經費收入與受援人數大幅增加,2011年老年人受援人與2006年相比增加近一倍,所占比重多年來一直維持在10%左右。
(一)司法行政系統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經驗
《條例》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并規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條例》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在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較成熟、財政保障充足的省份,已經認識到僅用經濟困難一個標準,無法容納進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開始對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的探索,根據各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實際做法,總結了如下幾條共同經驗:
1.降低門檻,擴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圍。明確老年人作為法律援助事項的特殊主體,不受經濟困難標準約束。如河南省規定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浙江省對低保老人不受援助范圍限制、不分案件類型給予法律援助,對高齡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免除經濟困難審查。
2.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網絡。根據全國老齡委公布的《2009年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止2009年底,我國老年人維權,市、區(縣)、街(鄉)、居(村)四級法律援助網絡建設基本完成,全國共建立各級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19909個,老年維權協調組織達135704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下設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鄉鎮、街道辦事處司法所設立老年維權崗,指派專人從事老年維權工作。
3.簡化申請程序,開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前來咨詢法律問題的老年人予以優先接待解答,對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老年人優先受理,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理后優先指派辦理。多省對行動不便、高齡、空巢老人以及患病殘疾的老年人提供電話預約上門服務。
4.加強宣傳,增強老年人的維權意識。組織律師、法律工作者、維權志愿者不定期進村(社區)、敬老院等為老年人提供面對面的法律服務。在老年人活動集中的場所設置法律援助宣傳欄,介紹法律援助的申請流程,發放法律援助聯絡卡和法律援助宣傳材料。
5.對涉及贍養、婚姻、家庭暴力等家庭內部案件,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盡力采取勸導、調解等非訟方式解決,促進家庭和睦。
(二)司法行政系統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現存問題
雖然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已經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有很多經驗,但由于我國地域差異太大,法律援助地區發展不平衡性明顯,總體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經費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對象及范圍的確定取決于政府法律援助的供給能力,具體來說,就是以資金源為條件,設定法律援助資格條件。《條例》為法律援助對象及范圍設定了下限,具體實施還要依據各地(省、區、市)關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補充規定來執行。各地規定的主要依據就是地方財政的保障能力。經濟發展情況比較好,當地領導對于法律援助事業重視程度高,經費保障充足,對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就比較寬泛,針對特殊群體也有優待政策,反之可能連法規規定的援助范圍內的群眾都不能做到應援盡援。同時,財政經費的不足也導致辦案補貼標準過低,給承辦人的補貼甚至不能覆蓋辦案成本,影響了援助人員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案件辦理質量。
2.質量監控機制有待加強。一些法律援助機構完成受理、指派之后沒有繼續跟進案件的辦理情況,對于案件辦理質量不了解,一些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收費案件很多,事務繁忙,對于援助案件沒有熱情,投入的時間精力很有限。
3.法律援助與社會救助、司法救助等機制銜接有待改善。有些法律援助案件同時需要社會救助,比如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案件,需要社會救助機構為其提供臨時居留場所;患病、受傷的老人,需要社會救助機構為其提供醫療救治;但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僅憑法律援助機構自身的力量,不能解決受援人的上述困難。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正在有關部門接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但現實生活中,訴訟、仲裁、鑒定費用一般是緩交、減交,很少有免交的情況,特別是鑒定費用,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即使緩交、減交也負擔不起。社會救助與司法救助的缺失都會影響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實際效果。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
(一)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實施狀況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三年援助的老年人案件通過審核14906起,占項目援助通過案件總數的13.2%。其中,2009資金年度通過審核的老年人法律案件為3605起,占總數的13.2%;2010資金年度為3742起,占總數的13.4%;2011資金年度由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資金總額由5000萬增至1億元,老年人案件數量也隨之增長了一倍,為7559起,占總數的13.0%。三年來為老年人案件補貼2396萬元,占補貼金額總數的12.7%,為老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經濟損失6.89億元,其中2011年度為老年人案件發放補貼1216萬元,占補貼金額總數的12.5%,為受援人挽回損失4.21億元。從實施單位類型上來看,法律援助機構實施15146件,占總數的96.6%;民辦非企業實施202件,占1.3%;律師事務所實施120件,占0.8%;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實施166件,占1.1%;直接資助辦案單位實施29件,占0.1%;高校社團實施22件,占0.1%。從承辦人類型上看,法援機構工作人員辦理的3070件,占總數的19.6%;社會律師辦理5138件,占32.8%;基層法律工作者辦理6670件,占42.5%;社會組織和注冊法律援助志愿者辦理806件,占5.1%。從案件類型上看,民事案件14623件,占總數的93.2%;刑事案件271件,占總數的1.7%;行政案件151件,占0.9%;刑事附帶民事案件575件,占3.7%;執行案件67件,占0.5%。從案由類型看,贍養糾紛4123件,占總數的26.3%;交通事故糾紛2786件,占17.8%;土地糾紛793件,占5.1%;勞動爭議598件,占3.8%;健康權、身體權糾紛575件,占3.7%;繼承糾紛541件,占3.4%;離婚糾紛375件,占2.4%。[3]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特點
1.明確老年人作為項目資助對象之一,放寬援助事項和援助范圍。項目旨在幫助包括老年人在內的五類特殊受援主體而不是一般貧困者,體現了特殊人群視角。《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項目資助案件范圍從經濟困難標準和案件類型上都比《條例》規定得寬松。具體來說,在案件類型上,老年人多發的案件類型中,贍養糾紛方面,項目資助贍養費糾紛、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等都被納入;項目也資助離婚等多種婚姻財產、婚姻效力糾紛;在人身損害糾紛方面,項目資助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多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而《條例》對這些都無特別規定。在經濟困難標準上,項目資助經濟狀況高于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但低于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老年人,即經濟狀況既不屬于絕對貧困、又不能夠負擔法律服務費用的“夾心層”困難老人。同時,項目對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經費做了一定補充,規定可以資助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符合《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但當地法律援助經費確實存在困難的案件,但此類案件不超過本地區使用該項資金辦理案件總數的1/3。
2.多元實施主體提供專業化服務。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但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復雜化程度的增加、利益分化的加劇,政府法律援助在質與量上勢必不能完全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需要社會組織的有益補充。雖然《條例》有規定,但多年以來,關于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地位、性質及管理方式一直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多元實施主體為民間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提供了很多經驗。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主體包括五大類: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全國律師協會、高等院校法學院法律援助社團組織。不同的實施主體有不同的特點,能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優勢互補,并形成良性競爭關系,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滿足困難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政府法律援助的優點在于經費有保障(但不一定充足),機構穩定,實施法律援助工作能夠形成常態化運作,利用原有的網絡化、科層官僚體制,執行能力比較強,管理較規范。其缺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面對全體社會成員,對特殊群體的傾向性不大,且科層體制較為僵硬,立法、政策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不能及時做出回應。部分社會成員,特別是與政府發生糾紛的公民,對于政府機構抱有不信任態度,政府機構的官僚屬性與普通民眾有距離感。與民間組織相比,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律成本較高。民間組織提供法律援助的優點在于專業化,民間組織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受資金、人員的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形成自己的專業特色,專門接受某一類人群、某一類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更了解特定類型人群、案件的特點,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民間組織一般規模比較小,靈活性、創新性較強,可以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隨時調整自己的服務方向,提供新型服務。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最主要實施主體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依托政府原有的機構網絡和人員配置,資金全部用于給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不另外補助實施單位的辦公費用,體現了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做事不養人”的項目特征,最大程度地節約了項目實施成本,把資金全部都用在個案補貼上,真正惠及受援人。項目培育、扶植的民間組織也起到了強有力的補充作用。由政府提供常規化服務,民間組織面對特殊群體、特殊案件提供專業化服務,多種服務主體提高了弱勢群體了解并利用法律援助的機會。
3.嚴格辦案流程,確保案件質量。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對于法律援助流程有一套獨特的規定。在案件受理階段,對承辦人和受援人進行書面的權利義務告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在案件辦結后,要定期回訪,檢驗受援人滿意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更加嚴格、規范的管理流程也促進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管理的規范化。項目的回訪制度、補貼發放方式等管理方式也被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常規工作時所采納,項目制責任具體化、流程規范化的優點帶動了法律援助機構日常工作的發展。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發展方向
1.增強實施主體的專業化。針對農民工、未成年人、婦女,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都有專門的社會組織作為實施單位去承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目前全國范圍內尚沒有專門針對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民間組織,尚未發揮多元主體的優勢。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還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有些老年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如婦女、殘疾人、農民工),這部分案件由相應的民間組織(婦聯、殘聯、勞動法律援助民辦非企業)去承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若過多依靠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很難體現項目特色,應鼓勵、孵化、扶植一批體現人群視角、擅長辦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民間組織,或將老齡委系統納入項目實施主體,依托已有的老年人維權網絡,培養一批善于和老年人交流、在老年人法律事務方面有專長、責任心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及維權志愿者,開展針對老年人身心特點、滿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專業法律援助服務。
2.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化。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的資金總額還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在現有條件下,還需不斷探索如何使有限的資金資助更多的困難老年人、讓資金使用發揮最大效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補貼標準和一般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相比相對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辦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也有利于提高案件質量,但在資金總量一定的情況下,個案補貼標準高就意味著能夠援助的案件總量相對少。所以,要將有限的資金用于最需要援助的老年人。首先,應進一步細化《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項目案件資助類型,明確不予援助的案件類型。其次,進一步細化案件補貼標準。《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對案情簡單、工作量小的案件降低補貼標準,筆者在北京郊區農村的調研過程中,發現一些案情特別簡單、爭議金額不大的案件,仍按照一般標準發放案件補貼。所以,應不斷細化補貼標準,根據案件難易程度、承辦人付出的勞動劃定不同檔次的補貼標準,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化程度。
三、結論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應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
一般對象是指一般經濟困難者,即經濟條件達到國家設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確無能力按市場價格購買法律服務的公民。特殊對象是指因生理、心理、文化等非經濟因素陷入貧困狀態的社會弱者,如老年人、婦女、殘疾人、未成年人、農民工等,這幾類人群的弱勢狀態是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等特點以及社會條件造成的,與一般經濟困難者相比體現出了特殊的人群特征。老年人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對象,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和特殊性。老年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經濟特點造成了其社會弱者的角色,其自身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法律服務的需求很大,而依靠自身購買法律服務的能力極為有限。所以,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發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事業具有必要性。老年人的自身特點也為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需要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保障,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
(二)司法行政系統的老年人法律援助體系積累了一定經驗,但仍不能滿足老年人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
雖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經歷了近二十年的發展,各地司法行政系統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受制于財政、人員,甚至是領導重視程度等多種因素,地區發展存在很大差異性。在相當多地區,仍未認識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性,不熟悉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未把老年人作為法律援助特殊對象加以特別優待。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本身具有很強烈的人群意識
關鍵詞:公設辯護人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辯護;司法公正
現代意義上的公設辯護人制度于1914年誕生于美國,指由國家設立的公共機構或者以非盈利組織形態出現,并通過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形式,雇傭全職或者兼職公設辯護人,為貧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制度體系[1] 。
一. 在我國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 公設辯護人制度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訴訟辯護權的重要作用
訴訟辯護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已經將律師辯護介入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并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進行擴充和調整,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辯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全面引進公設辯護人制度有望解決律師辯護普遍性與有效性的問題。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最大的優勢在于律師團隊的專業性,能為貧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質量的刑事辯護;另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從本質上具有穩定性,能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持續的刑事辯護。這些因素使公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因貧富尊卑的差距或其他特殊原因都能公平地享有并行使訴訟辯護權,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二)公設辯護人制度對明確國家責任與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現代法律援助的標志性特征之一是國家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而從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實施狀況來看,律師承擔了絕大部分的刑事法律援助義務,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只是扮演著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2]。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設立,確立了政府作為法律援助的義務主體,從財政上對刑事法律援助以全力支持,同時明確公設辯護人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團體的專業性與職業性,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實現了司法程序的公平與公正。
二. 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特色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刑事法律援助與民事法律援助是相對獨立的兩個系統,刑事法律援助是以公設辯護人模式為主導,具有獨特的優越性:第一,美國因地制宜,在較大城市和經濟發達的地區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聘請一些經驗豐富的專職律師對適格對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在人口較分散的地方或者經濟相對不太發達的較小城市,則主要通過私人律師模式或合同制模式等開展刑事法律援助活動。第二,美國的公設辯護人具有公職身份,他們和檢察官一樣,是政府雇員,且同時為全職辯護律師,是國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體現。第三,公設辯護人的薪水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領薪性是其首要特征,也是它與私人律師制度、合同制律師制度最大的區別之一。第四,公設辯護人精通刑事辯護業務[3],且主要刑事辯護服務,這使得他們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的有效性大大增強。
分析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在理論與實踐上的特點對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有著重要的啟發意義,比如對公設辯護人應當如何定性,是辯護律師還是政府雇員?什么樣的機制可以保證公設辯護人全面代表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如何加強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有效辯護及質量保障?處理好了這些最基本的問題,我們的公設辯護人制度才能在一開始就發揮正面效果。
三. 關于在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 對公設辯護人基本屬性的探討
公設辯護人具有雙重身份,首先,公設辯護人受雇于國家,這表明其具有公務員身份,體現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其次,公設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擔任著辯護律師的角色,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利益。討論公設辯護人的基本屬性是為了司考公設辯護人雙重身份是否會引發職業倫理沖突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設辯護人的性質是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代有公職身份的律師,應當首先遵守律師的行業規范,并對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與忠實義務,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不是基于公務人員的立場維護政府的利益。
(二) 公設辯護人援助案件的范圍及介入時間
依照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國家應當為下列四種情形下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辯護:①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②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④未成年的。上述立法規定較之于我國先前的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充,它是與我國目前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因此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受理案件范圍完全可以以此為依據,不宜在短期內進一步擴大,否則會導致辦案經費的短缺與刑事辯護效率的低下。同時我國新刑訴還將律師介入辯護的時間從原來的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
(三) 公設辯護人的外部監督及校績考評
任何機構工作的開展都應該有相應的監督機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運作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在結案后進行辦案程序是否合法的監督,還可以由當事人對援助的滿意度進行評價,并將監督結果與評價結果都列入到公設辯護人薪津的獎罰體系中去。公設辯護人時具有公職身份、從政府領取薪水的專職從事刑事辯護服務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靠政府補貼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評價其工作的標準也不應與普通法律援助的律師相提并論,而應該按照國家正式公務人員的標準對待。
參考文獻
[1]謝佑平,吳羽.刑事法律援助與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構建—以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為中心[J].Tsinghua Law Journal,2012,(3).
法律人文主義所堅持的“人是目的”、“人是標準”的道德原則以及尊重人的尊嚴、確認人的價值的理念,內在必然地要求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權給予應有的關懷和尊重。在康德看來,人類的任何行為都應當以人為目的,不應該把人(包括自己)當作手段,這樣才能體現人的真正的絕對的價值,也就是說,生命存在———成為人———被他視為了一種道德義務的德行存在,生命本身是價值的客觀標準,它是一種價值載體(權利)而非任何功利的載體,因而沒有一個人可以合法地被用來當作實現另一個人目的的手段。任何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不是其他人的手段,也不是所謂社會政策、社會福利的手段。馬克思承認認識最高價值,即人的價值是終極和至高無上的,“人就是人的世界”,“人是人的最高本質”,“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對農民法律援助權保障的思想已深深鑲嵌于康德等諸多體現人文主義精神的表述中。在其中,農民法律援助權保障獲得了人性基礎和道德基礎,同時馬克思的表述也表明了對農民法律援助權保障的人性和道德上的必然性。“人文精神以弘揚人的主體性和價值性。對人的權利的平等尊重和關懷為特質”[3]。人文主義中所指的人是所有的人,強調人存在目的和意義是世界的平等性。對農民法律援助權的保障正是對法律人文主義的彰顯和確證。它表明,法律把每一個人當作平等的人給予應有的關懷和尊重,對農民的關懷足以表明這樣的法律是以全體公民的自由和全面的發展作為求索目標的。法律并非外在于人類的強加之物和異化之物,法律本身就是人類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方式,即人的法律的生活方式。這樣的法律是以人為本的法律,這種狀態下的人是在法律的世界里追尋生命意義和價值意義的人,人和法律已經融合在一起了。對農民法律援助權的保障同時表明,在全體公民的精神家園里,總是彌漫著濃重的“類”的情懷。任何對社會某些群體、某些人、某個人尊嚴的漠視和踐踏,都是對全體公民尊嚴的漠視和踐踏。愛己之心,應當推及同類,這是人類特有的人文情結。
二、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實現社會正義的要求
正義始終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最美好理想。“正義是政府的目的。正義是人類文明社會的目的。無論過去或將來始終都追求正義,直到獲得它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喪失自由為止”[4]。追求正義是現代文明社會共同追求的目標。制度正義是一個國家文明、進步與發展程度的刻度表和指示器。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反復強調“: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5]權利是規則的靈魂,因而也是制度的本質內核。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分配權利義務,決定社會利益的劃分,那么制度的正義就在于這種權利的分配,利益的劃分是否具有內在的合理性。農民的存在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主要表現為社會保障水平低。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低的深層原因是權利分布的失衡。既然權利的失衡是造成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低的根本原因,那么只有認真對待農民的社會保障權才能真正找到問題的癥結。在權利分配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給予傾斜性的保護,因為唯有這樣才能提高農民實現社會利益的能力。對農民社會保障權的傾斜性保護貌似不平等,實為實現社會正義的應有之義。
三、我國農村法律援助的現狀
現代社會,大多數國家都把法律援助看作政府對訴訟中的貧困當事人所承擔的國家責任作為法治社會的重要人權保障,法律援助體現在許多國家的法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之中。具有現代意義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始于20世紀90年代。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法律援助”的概念,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在經濟困難的被告人,盲、聾、啞和未成年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被告人時,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1997年1月實施的《律師法》第一次將法律援助寫入法條,作為法律制度予以確認。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法律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1997年5月,司法部頒布《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實際上,我國迄今并未形成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從立法上看,國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責任不明確,不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律師法》,都沒有規定國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責任,且實施法律援助的規則、程序、機構、標準也不明確;其次,我國基本上處于由律師協會和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階段,而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國家出資,包括支付律師的援助費及相應報酬。現代西方法治國家,法律援助經費都依法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支付。我國由于未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國家財政,國家財政支出的法律援助經費很少。因此,作為社會弱勢階層的農民在維護社會保障權益過程中獲得法律援助將受到很大限制[6]。
四、完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措施
1.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援助機構,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職能
現有的專職法律援助機構、司法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在法律援助中應主動對農民給予更多的關注,尤其是對在城市從事務工的農民工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我國農民普遍接受教育的程度較低,加之傳統文化的影響,主動維權的意識不強;有些農民雖然有維權的意識,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和經驗,不知向何處申訴,或因經濟條件所限,無力申訴,有些甚至對法律援助制度也缺乏了解,因而客觀上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分配對農民的欠缺和不平衡。因此,當前各級各類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應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職能,有重點地為農民提供專項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機構和組織向農村全面延伸
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社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對于滿足城市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上是不成問題的,但對于農村地區來說,仍然有遠水不解近渴之難。居住在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民,尤其是交通不便的山區農民,尋求法律援助仍然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援助機構在有條件的地方,如市場經濟比較發達、法律援助事務較多的農村,應允許設置到鄉、鎮一級,在法律援助事務相對較少的地方,應允許在鄉、鎮、村設立聯絡站或派出機構,以盡量方便經濟困難的農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能夠及時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
3.國家與社會結合,加強對農村法律援助的資金保障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類法律援助的任務較大。從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來看,法律援助制度應更能體現其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優越性,但從經濟發展水平、承受能力和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來看,又只能對法律援助逐步推進和展開,不宜簡單照搬某一種模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目前宜采取以國家財力支持為主,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慈善捐助的模式。這樣,既強調和體現了國家責任原則,又有助于解決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制約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問題,使我國農村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4.加強對農村法律援助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