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8篇

時間:2023-07-25 09:23:58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篇1

“計劃”出臺背景

全球總能耗的74%來自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礦物能源。可見,當今社會主要依賴于傳統化石能源,化石能源的應用推動了社會發展,但資源在日益耗盡。同時化石能源無節制使用,造成了嚴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問題。世界各國紛紛把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作為未來能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現在,全球有3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能源問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需要國際社會共同努力。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已經成為各國增加能源供給,促進節能降耗,保障能源安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共同選擇。

《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和清潔發展機制的提出,為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促進這一領域的國際合作提供了強大動力。隨著人們對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深入理解和廣泛接受,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將會得到更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支持與認同。中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與法規,公布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編制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等,為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也為國際科技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計劃”中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內容

“計劃”所稱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氫能、天然氣水合物等。

實施“計劃”的目標

1.發展新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模式,促進各國技術優勢互補,建立技術合作平臺。

2.在吸引國外先進技術向中國轉移的同時推動中國的先進技術走出去,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科技合作。

3.制定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交流與合作技術指南,參與國際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

4.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與國外聯合建立先進技術應用示范項目。

5.以企業為主體,強化產學研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研成果的轉化;

6.建立與發展一批大的示范項目,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創新

7.因地制宜、多元化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推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規模化發展。

8.合作培養從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研究與開發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

“計劃”重點支持領域

1.太陽能發電與太陽能建筑一體化:太陽能光熱發電和光伏發電系統,薄膜太陽能電池和其它新型太陽能電池,太陽能綜合建筑,低成本、低污染太陽能高純硅材料生產技術,太陽能熱利用技術工業應用等。

2.生物質燃料與生物質發電:非糧能源作物、纖維素原料乙醇、能源林業植物、生物柴油、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氣化、沼氣及發電等。

3.風力發電:風能資源評估,大型高效風電機組,海上風電機組及風電場建設等。

4.氫能及燃料電池:制氫(太陽能、核能等)、儲氫和輸氫技術,新型燃料電池與燃料電池汽車技術等。

5.天然氣水合物開發:天然氣水合物勘探、開發、儲運、利用技術等。

“計劃”重點任務

1.開展基礎研究

鼓勵和支持中國研發機構與大學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合作研究與交流,開展新技術基礎理論研究,顯著增強基礎科學和前沿技術研究綜合實力,取得一批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響科技理論成果。

2.建立產業化示范

重點跟蹤、引進和研究國際適宜低成本、規模化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先進技術,開展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的系統評價及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多能互補系統等研發工作。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發展是以現代制造技術為基礎的新型產業,因此要重點合作開發其裝備設計與制造技術,合作建立國際化檢測中心。

3.面向規模應用

積極參與制定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化和地區性技術標準與規范,為新產品進入市場提前做好準備。交流和借鑒國外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規劃、政策及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中國的法規與管理制度。

4.實施“走出去”戰略

鼓勵中國企業、研發機構和大學走出去,積極參與國內外大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合作項目,并在國內外合作建立研發中心或基地,與有關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長期合作伙伴關系,同時推動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轉移。

5.促進國際交流和對話

建立與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對話機制,交流在能源開發與利用方面的觀點和經驗,共同探討解決發展瓶頸的方法與策略。以論壇、討論會、政策對話等形式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

6.培養高層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項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國際科技合作交流平臺,共同培養從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研發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

怎樣實施“計劃”

1.成立計劃組織機構

由國家科技部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聯合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和重要科研機構,組織實施“計劃”。成立“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指導委員會,啟動國際合作機制。

由科技部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聯合組織,在全球范圍內聘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高層次專家,成立“計劃”國際科技合作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計劃”的優先領域、重點任務和合作方式提出咨詢建議,供指導委員會決策。

2.設立專項資金

將安排專項資金啟動“計劃”,吸引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資金共同推動“計劃”實施。同時重視吸引國際大型能源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私營資本投入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

實施“計劃”五個宗旨

1.通過國際科技合作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依靠科技創新,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決心,以及攜手解決世界未來能源問題的努力。

2.通過選擇國際領先和國內急需的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學技術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拓寬引進先進技術的渠道,促進發達國家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轉移,建立國際交流平臺,支持我國先進、實用的能源技術走向國際市場,推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學技術的整體發展,促進各國先進技術的融合。

3.通過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技術人才,提高中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基礎研究水平,解決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發展中的關鍵科技問題。

4.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產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進規模化利用程度,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使用成本。

5.建立中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機制。

“計劃”堅持的五個原則

1.合作互利共贏。結合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優勢和特點,按照國際慣例,在科技領域廣泛開展雙邊和多邊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2.保護知識產權。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科技合作中,要加強有利于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先進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3.先進技術共享。在保護各自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加強各國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基礎研究、技術研發、示范和應用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鼓勵我國先進新能源技術進入國際交流平臺,促進先進技術和科技資源共享。

4.集成優勢資源。通過“引進來”、“走出去”和其他新的資源組織方式,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提升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同時為國際新能源技術推廣應用作出貢獻。

篇2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電力行業;經濟激勵機制

1.引言

許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和美國,越來越重視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制定了具體的發展目標及相關的法規和政策體系[1],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得到了顯著提高,產業規模也不斷擴大。為了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中國政府積極鼓勵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2.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在中國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其資源豐富且分布廣泛,具有巨大的開發和利用潛力。中國的小水電、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技術已經基本成熟,但總體上發展還是比較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2]:

2.1 缺乏一個綜合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政策體系

作為一個新興的高科技產業,許多可再生能源技術仍處于研究階段,其市場競爭力弱。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國家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必要建立一個具體、明確、有效的經濟激勵機制。目前,中國已經出臺了一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法規。但就整體而言,系統仍是不完善的,支持顯然是不夠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還比較低。此外,政策協調和穩定性也較差,沒有完全成形的鼓勵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激勵機制。

2.2 缺乏有效的融資機制

可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需要大量的投資,這些都會增加在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時的成本,最終導致缺乏市場競爭力。因此,中國為了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需要在金融方面提供大力支持。為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中國已設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專項基金。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在可再生能源的投資仍然不足,一個穩定政府的籌資機制尚未形成。

2.3 價格共享和電網接入的限制

目前,風電的價格建立和攤銷缺乏統一的原則。由于風力發電規模小,成本高,地理位置偏僻,功率傳輸非常困難。因此,電網企業缺乏熱情,攤銷是非常困難的,投資風力發電企業收入微薄,輸入和輸出不成比例。因此,如果沒有一定的補償給電網公司,電網的接入問題將非常困難。雖然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必須納入電網,價格攤銷和激勵措施不到位,具體實施就非常困難。中國是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化石能源短缺資源,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滯后,所以我們需要加強政策支持,促進技術創新,促進工業發展。

3.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激勵機制

目前,新能源的經濟激勵措施主要有四個方面:政府補貼,融資支持,稅收手段和價格改革[3]。

3.1 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在能源技術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任何成熟的能源技術都需要巨大的長期的投資金額,它可以支持國家要發展的行業。但補貼將覆蓋產品的真實成本,扭曲價格,擾亂市場,導致效率低下。能源補貼補貼生產者的投資和補貼消費者兩種方式,它們都將使生產價格不能反映真實的經濟成本。低居民消費價格將導致能源的過度使用,高價格將鼓勵過量生產和運行成本高,所以一般補貼只適應國家迫切需要支持的行業。

3.2 稅收手段

稅收激勵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商業化,并加強市場滲透和經濟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政策工具。這不僅能限制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也可以鼓勵資源綜合利用,開展節能技術的研究和發展。稅收可以有效地解決有關物質賠償和生態資源價值補償的雙重關系,消除外部不合理的現象,促進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最后,它可以通過鼓勵降低這些行業的快速發展稅,以促進新能源開發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也可以通過稅收來源積累專項資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鑒于此,建議充分利用能源使用稅和排污稅。能源使用稅包括能源產品的價格,由消費者承擔,很簡單,具有廣闊的稅基。排污稅,它需要建立相應的國家無公害標準,超過該標準將被征稅。排污稅是從生產者的角度調節能源使用,能源使用稅是從能源消費的角度調整并引導能源消費。

3.3 價格改革

新能源屬于新興產業,我們需要避免可再生能源和常規能源之間的直接競爭,但缺乏競爭會傷害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為了解決這個沖突,就需要根據不同的國情采取適當的市場發展機制。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優惠政策,例如美國“能源政策法”規定,電力公用事業公司以成本價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這實際上是一個價格優惠政策。理論分析和實踐證明,價格優惠政策是一項非常有效的激勵措施。如果應用得當,可以促進科技進步和降低成本。為滿足市場規律的需求,我們應實施價格保護,使可再生能源不參加與常規能源競爭,并引入可再生能源發電制造商的價格競爭機制,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價格。

4.結論

中國現在面臨的是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的雙重壓力。為實現經濟持續增長,我們需要改變能源生產和消費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條件下,利用經濟激勵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必要且可行的。

參考文獻:

[1]Di Dio, V., Favuzza, S., La Cascia, D.,Miceli, R., “Economical Incentivesand Systems of Certification for the Production of Electrical Energy from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lean Electrical Power, 2007. ICCEP ‘07. pp.277-282.

[2]Liming Ying;Chelai Yin,Rongxiang Yuan, Huang Yong, “Economic Incentive Mechanism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J].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Electronics,Electrical Machines and Systems, 2008. ICEMS 2008:2689-2694.

篇3

1.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

現在我國的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初具規模。但是在發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整體上缺乏科學規劃,發展不均衡;自主研發企業數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實際推廣應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規模化生產之前的成本也較高,配套設施跟不上;在新能源產業方面面臨著基礎設施和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嚴重缺失的問題。

2. 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1 科學評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學評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2.2合理規劃不同政策和資金投入下的利用規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金可獲得量、當前利用量與政策以及資金投入量密切相關。以生物能為例,秸稈、畜禽糞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數量與可作為沼氣、秸稈發電、氣化液化等利用的規模的大小,不僅與農業政策有關,而且還與政府給予的資金、技術支持有關。

2.3能源結構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國內外未將水電、核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費核算體系,改變以煤為主的中國能源消費結構,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可能實現“發展”和“低碳”兩個目標。制定規劃的任務就是在發展與減排之間求得一個平衡點。

2.4 繼續調整能源產業結構 優先開發水電,適度控制煤炭產能增長,是調整現階段能源結構的主要任務。我國是世界上煤炭生產規模最大的國家,農業生產結構中,煤炭占70%。我國電力結構特別是電源結構明顯不合理,水火電比例為1∶5,火電比重偏大,需要繼續貫徹優先開發水電的方針,并加快發展核電,加快優化電源結構。

2.5 做好地質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學規劃和開發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氣、田的地址構造特征、賦存狀況、儲量規模及分布等的基礎上,制定科學開發方案,是今后開發過程中能夠實現低碳化的關鍵。

3 .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3.1政府應出臺戰略計劃,加強產業引導 根據我國國情,考慮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的運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節能政策體系,建立能源管理機構和咨詢機構,使得政策對新能源和節能產業的制度保障具有綜合性和戰略性。

3.2加大技術創新和投資力度 技術創新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中國目前的新能源技術創新能力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力度,從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發的技術性專業人才的培養。對于投資巨大、外部性明顯的新能源技術研發,必須以國家投入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建立公共研發平臺和檢測平臺,成立工程技術中心,在技術研發、風險投入、上市融資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形成集研發應用于一體的產學研技術創新體系。

3.3堅持實用性第一的原則 基礎設施的完善。如電網布局、新能源汽車賴以運行的充電站建設等,通過完善基礎設施,為新能源的應用提供基本條件;完善補貼機制。需要在補貼領域和補貼方法上進行擴展,如財稅支持等;調整能源利益結構。通過補貼或績效考核等途徑,對現有能源利益結構進行調整。

3.4促進經濟發展與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平衡 調整國內的能源消費政策,鼓勵使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啟動國內市場,建立綠色能源的民族品牌。

篇4

陳德銘指出,中國有960萬平方公里的陸地,還有300多萬平方公里的海域,有非常豐富的可再生資源,能夠滿足開發利用的需求。其中,資源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比如,中國水能資源大概有5.4億千瓦,陸地風能有3億千瓦,海洋風能大概有7億千瓦左右;大概有2/3的國土面積,每年的光照時間在2200小時以上,太陽能資源非常好;每年農林業加工后的剩余物大概可折合的能量是5億噸標準煤左右;另外,中國還有非常豐富的地熱能和海洋能。

在談到國家為什么要制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時,陳德銘指出,“十一五”能源發展規劃與《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區別是:前者是五年時間的規劃,包括所有的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后者著重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問題,并且是十五年左右的長期規劃。目前,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資源、環境問題突出,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發展,專門制定一個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對我們國家的未來非常重要。

陳德銘說,在過去的100多年,在西方工業化進程中,已經消耗的資源量占全球的60%左右。中國現在將近70%的能源消費依靠煤,這樣的能源結構給我國帶來很大壓力,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壓力。人類面臨著可持續發展能源的挑戰,中國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必須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調整能源結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了從現在到2020年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目標,即力爭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

陳德銘認為,可再生能源對我國來講有一些特別的意義:第一,中國幅員遼闊,很多邊遠地區和農村還沒有納入電網的覆蓋中,所以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可以帶動這些農村地區的發展;第二,中國的經濟結構要轉型,增長方式要轉變,發展可再生能源是產業和技術發展的一個新的抓手和重點;第三,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世界面臨著很多共同的新技術創新問題,中國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過程中,有條件抓住機遇,在可再生能源技術領域實現較快發展。

陳德銘指出,我國現在的可再生能源規模很小,只有約8%。發展中的困難也很大,中國政府將采取五項措施來應對這些困難。這些困難概括起來有兩個,第一是資源分散,能量密度低,如秸稈生物質原料分散在農村的千家萬戶。第二是技術不夠成熟,開發利用成本高,所以比化石能源的價格要貴一點。

為了克服困難,我國政府主要采取五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政策上加以積極引導,這包括價格政策。政府鼓勵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成本高出常規能源的部分在全國分攤,這就是費用分攤機制。

第二,采取財政和稅收的優惠政策,包括建立專項基金給予補助,也包括減免稅收。

第三,培育市場。市場是十分關鍵的,市場的培育也包括對市場份額的強制和對市場環境的改善。比如,建筑商、房地產開發商要逐步在房地產開發中,安裝一些利用太陽能的構件等。

篇5

關鍵詞: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可持續發展

新能源是指相對于常規能源,在采用新技術和新材料基礎上,通過系統地開發利用而獲得的能源,主要指常規化石能源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根據聯合國1981年會議的定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力發電、風能、生物質能、薪柴、木炭、畜力、海洋熱能、波浪力能、潮汐能、泥炭、油母頁巖和重質油砂共14種。1981年8月,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之后,各國對新能源的稱謂有所不同,但達成的共識是,除常規化石能源和核能之外,其他能源都可稱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其中最主要的是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氫能和水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僅儲量豐富,而且可以循環利用。相對于化石能源,對環境的影響很小,但利用難度和受自然環境的影響都很大,分布比較分散,目前有很多關鍵技術還亟待解決。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從根本上克服了常規能源存量有限、污染嚴重的特點,所以有利于能源、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聯合國開發署(UNDP)和世界能源理事會(WEC)經過歷時5年的研究,于2000年發表了《世界能源評價》(World Energy Assessment)的報告,報告根據對未來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趨勢的分析,研究確定了21世紀全球能源發展的戰略方向。該報告認為,到21世紀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將成為世界能源系統的主角(王革華,2010)。

根據初步資源評價,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中,可開發水能資源約4億千瓦,小水電資源蘊藏量在1.6億千瓦左右;5萬千瓦(含5萬千瓦)裝機以下的小水電資源可開發量達到1.3億千瓦,這說明小型水電的發展潛力還是很大的。風能資源合計可開發量有10億千瓦,陸地上離地面10米高度風能資源儲量約為32.3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資源量為2.5億千瓦,近海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儲量有7.5億千瓦。如果陸上風電場年等效滿負荷按2,000小時計,每年可提供電量5,000億千瓦時,海上風電年等效滿負荷按2,500小時計,每年可提供電量1.8萬億千瓦時,合計2.3萬億千瓦時電量。由此可以看出,中國風能資源十分豐富,開發潛力巨大,未來必將在能源結構中占據重要地位。全國2/3國土面積年日照時數在2,200小時以上,每年太陽能光熱應用可以達到17,000億噸標準煤;只要技術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量是沒有上限的。中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因此生物質能資源十分豐富。農業廢棄物等生物質能資源每年可作為能源使用的數量相當于5億噸標準煤。根據中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潛力,未來50年內年可供開發利用的生物燃料能將超過2億噸。中國的地熱資源以中低溫為主,儲量十分豐富,其資源儲量占世界的7,9%,總資源潛力有2,000億噸標準煤;其中可供開發的高溫發電和中低溫熱利用的資源量分別為600萬千瓦和33億噸標準煤。中國有32,000公里的海岸線,其中大陸海岸線18,000公里,有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波浪能、溫差能、鹽差能等各種海洋能資源,其中可供開發利用量約5,000萬千瓦(林伯強,2010)。

一 我國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富煤、少氣、缺油”的資源條件,決定了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低碳能源資源的選擇有限。能源與環境是目前制約中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兩個重要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國際社會能源供應、能源安全以及氣候變化問題日益突出,石油價格迅速上升。到2020年我國實現GDP翻兩番的發展目標,能源需求量將達到25-33億噸標準煤(倪維斗,2009)。屆時,中國能源供應不僅總量上面臨更大壓力,而且石油進口依存度將超過60%,能源供應安全也將面臨極大的挑戰。世界范圍而言,化石燃料消費形成的碳排放,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已開始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為主要措施,應對氣候變化。我國2007年碳排放量占世界總量的1/4,已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盡管發展中國家當前不可能承擔絕對地、強制性地減少碳排放義務,但是隨著發達國家減排承諾的履行,中國在未來國際談判中也將會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在能源供應、經濟發展、環境制約的形勢下,積極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約和替代部分化石能源,促進能源結構的調整,減輕環境壓力,是保障國家能源與環境安全,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戰略選擇(羅漢武,2010)。

“十二五”能源規劃的制定,重點圍繞實現中央提出的非化石能源比重增加和碳減排兩個目標展開。到2015年,來自天然氣、水電與核能以及其他非化石能源(主要是風能)的電力消費比重將從目前的3.9%、7.5%、0.8%上升到8.3%、9%、2.6%。而與此同時,到“十二五”末,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從2009年的70%下降到63%左右,天然氣消費占比將從目前的3.9%提高至8.3%。為實現非化石能源到2020年達到15%的目標,我國將重點發展三類非化石能源,即核電、水電、非水能的其他非化石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據測算,屆時核電規模至少達到7,500萬千瓦以上,水電裝機規模至少達到3億千瓦以上,其他生物質能的利用規模達到2.4億噸標準煤以上。而根據目前規劃,2015年中國天然氣利用規模會達到2,600億立方米;水電利用規模達到2.5億千瓦,核電利用規模達到3,900萬千瓦,水電和核電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提高1.5個百分點;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規模將達到1.1億噸標準煤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提高1.8個百分點。

按照國家新興能源產業發展規劃(2011~2020年)和“十二五”能源規劃,我國將在2020年前投入5萬億元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除了資金的投入,國家發改委聯合多部門“中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政策大綱”,強調將重點推廣257項技術;國家能源基地建設正緊張推進,大型風電基地和太陽能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正在加速。從更廣闊的視角看,“十二五”與“十一五”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經濟的低碳轉型。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雙重背景下,加快轉變能源發展方式無疑是“十二五”能源規劃的

關鍵所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減緩溫室氣體增長、保護環境的同時,還面臨著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等多重任務的挑戰。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未來可持續能源體系的重要支柱。隨著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成熟和產業的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未來能源結構中將發揮越來越顯著的作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將成為國家綜合競爭能力的重要方面,也將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對中國而言,加強促進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具有顯著的前瞻性和戰略性意義。

二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規體系

目前,已有近50個國家頒布了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正式實施以來,雖然不盡如人意,但《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2007年8月,國家發改委頒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該規劃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投資估算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規劃提出的總目標反映了從2005-202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整體要求。根據這15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解決偏遠地區無電入口的供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推行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推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產業化發展。力爭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5%。規劃還對水電、生物質能、風電和太陽能提出了分類發展目標;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

國家發改委2010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人調配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三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傳統化石燃料資源一直是當今世界的主要能源形式,但近年來,世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發展速度非常之快,因此受到各國普遍的關注。世界各國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原因主要在于:(1)傳統能源儲量有限,能源價格波動劇烈。3次石油危機迫使西方發達國家轉向國家能源安全的建設上來,其中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獲得充足和安全的能源替代形式。(2)傳統化石能源不僅具有高污染性,而且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之間,將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平均下降5.2%,這使許多發達國家致力于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僅清潔而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3)隨著技術進步和規模經濟的產生,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逐漸降低。

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種類多,所處的發展階段也不盡相同,因此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也有差異。然而,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1)缺乏足夠的經濟鼓勵政策和激勵機制,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差,沒有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穩定的市場需求,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時間和速度很重要,政府應當以豐厚的補貼和有效的稅收以及價格支持政策,盡快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陳元,2007)。考慮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對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在保證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對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無論政府如何鼓勵,都不過分。(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在開創初期風險較大,贏利能力不強,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融資機制,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推廣應用受到很大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運行成本低,但初始投資高,需要建立穩定有效的投融資渠道予以支持,并實行優惠政策,降低成本。(3)受技術水平的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相對較高,與其他能源相比缺乏競爭力,其環保和社會效益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難以體現出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及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了運行風險。(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缺乏強有力的法規保障,尚未確立在我國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5)沒有建立起完備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體系,研究開發能力弱,技術水平較低,關鍵的設備仍需進口,一些相對成熟的技術缺乏標準體系和服務體系的保障。(6)可再生能源在向低碳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中國已經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的發展目標。但距離大范圍普及利用,還面臨著高投入、高成本、技術瓶頸和商用化周期長等諸多難題。(7)對公眾的宣傳和教育力度不夠。公眾對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義認知程度低,沒有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良好環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因此,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

四 加快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般認為,技術成熟度是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瓶頸,但是忽視了一個被經驗所證明的規律:一個國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是本國新能源技術、產業鏈對接以及政策驅動的結果。中國之所以還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步履蹣跚,其主要障礙不是技術上的,而是戰略和體制上的。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就職演說中明確了美國國家戰略的幾大目標,其中第一目標是重新奪回新能源的領導權。美國迫切需要尋找替代傳統能源的戰略發展方向,新能源無疑是承擔這一重任的最好選擇。我們在國家層面上并未形成同時考慮所有能源利用和技術發展兩個方面的新能源戰略,幾乎所有影響了中國新能源發展過程的重要決策都是從行業的局部出發。一方面中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偏高,與生態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單純依靠化石能源難以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中國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豐富,已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條件,因此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速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是目前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首要任務。截至2008年底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累計裝機(不包括大水電)才7,600萬千瓦,與可開發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儲量相比,目前已開發利用的資源十分微小,因此在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揮作用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應該更大一些,發展速度應該更快一些。具體的對策建議主要有:

1 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保障規劃目標的實現

從現象上看,以往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直接原因是技術造價昂貴,與常規能源相比缺乏優勢。昂貴的直接原因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還不成熟,達不到規模經濟效益。進一步深入分析中國新能源發展的歷史,則發現不是技術不行,而是主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政策環境不完善,政策體系不完整。這些障礙的本質,是沒有真正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納入國家戰略的考慮和規劃之中。從立法層面到技術應用層面都涉及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只是缺乏國家戰略層面的法律以及行政和全社會之間的協調聯動,多數條款缺乏與之配套的具體措施,可操作性不強。導致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廣的遲滯。為此,我們的新能源戰略需要一個系統的解決方案,將各類新能源全部納入,統一考慮,需要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全面參與和踐行。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借鑒國際經驗,尤其把強制性的制度手段落到實處。

2 加強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經濟鼓勵政策

在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還不能形成適度經濟規模的時候,需要政府在財政、信貸、稅收和價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目的在于吸引企業參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降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盡快形成規模效益,增強其在我國乃至世界能源市場的競爭力。經濟鼓勵政策是指政府制定和批準執行的各種經濟鼓勵措施,如稅收減免、價格優惠、投資補貼等經濟政策。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部件引進實行減免稅收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保證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高電價收購;為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企業提供貼息貸款和投資補貼;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納入政策性貸款范圍,發放專項貸款;建立公共發展基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拉動和引導全社會增加投資,形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下游產業鏈條的持續發展態勢;建立鼓勵企業和私人投資機制,擴大投融資渠道,努力創造條件,鼓勵優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資。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購政策,通過政府采購刺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需求,培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

3 明確發展規劃和目標,建立協調的管理機制

總結國內外經驗,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要有明確可行的發展規劃和目標,確保市場規模和效益的逐步實現。根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科學制定規劃目標,并且將目標進行年度分解。規劃目標不僅要通過省級規劃和產業規劃,具體落實到每個省、每項技術和每個項目,而且要將規劃目標落實到具體的時間表,統籌安排,分階段實施,保證規劃目標的最終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未來長期戰略能源,需要政府花大力氣實施有效的宏觀管理和調控,設置職能明確、管理有效的機構,建立以戰略管理為核心的管理機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的需要。政府要逐步從依靠行政手段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逐步發展到政府部門制定政策、規劃和標準,主要依靠市場機制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4 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創新體系,推進產業化體系建設

今后20年是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關鍵階段,我國的總體目標是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性能,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到2020年,大多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都應該達到規模化、現代化生產的要求,實現商業化運作,為我國能源安全和能源清潔化使用做出實質性的貢獻。為此,需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體系,同時還要形成和完善產業標準和產業服務體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過程,它不僅隨著世界能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劇和科學技術的持續進步而不斷發展,同時又面臨著經濟、社會、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需要企業、社會、政府等多個主體的共同參與。只有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創新平臺、產業知識基礎與關鍵技術、創新投入機制、產業化政策等諸多方面不斷完善,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才能走上良性發展軌道,形成市場競爭力。

5 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人才和能力建設

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要大力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應用,以企業為主體,實現產、學、研相結合,整合現有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鼓勵創新,加快人才培養速度,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人才培養基地,促進國內外信息交流。與國際標準接軌,加強運用適合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程技術的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能力建設。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點行業和產品制造能力建設,加強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開創者和管理者。在政府的支持下,實施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和商業化發展戰略。通過自主創新與引進、消化和吸收相結合,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創新,力爭掌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心技術,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的產業化和本土化。

6 提高全社會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識,形成全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社會環境

加強全社會的科普教育,提高公眾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樹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中國未來主體能源的觀念。各級政府應該率先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在政府采購計劃中積極購買和安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帶動全社會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勵國家級大型企業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引導其積極投入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和設備制造中去。對企業和個人自愿認購高價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行為予以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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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低碳經濟學家石定寰看來,可再生能源資源廣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誰在這個領域掌握了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誰就掌握了未來新型能源的發展主動權。”石定寰認為,“這是一個很公平的發展空間。”

占領綠色主動權

在全球氣候變暖的挑戰下,世界各國都在探討低碳經濟,尋求可持續發展之路。

節能減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發展低碳經濟一個很重要的方面。煤炭在中國能源生產結構、消費結構中占據重要位置,以煤為主的局面很長時間內難以根本轉變。因此,更有效的清潔利用煤炭資源,大力發展清潔煤技術,對中國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現在國家把節能減排列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在“十一五”規劃中明確提出約束性指標,采取一系列嚴格措施,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發展低碳經濟的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有著更加廣闊前景的途徑,就是發展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生物能、地熱能、海洋能、水能等是可再生能源重要組成部分。可再生能源資源最廣闊,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同時也公平地分散在世界各個角落,大家都可以利用。誰在這個領域掌握了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誰就掌握了未來新型能源的發展主動權,這是一個很公平的發展空間。

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過去,中國可再生能源的基礎很薄弱,上世紀80年代最早發展的可再生能源是沼氣。改革開放后,中國將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政策,并提出遠有前景、近有實效的方針。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也得益于國際合作。中國和西方國家簽訂的第一個重大項目就是在北京郊區建立新能源村,第一次集中展示了世界上各種先進的新能源技術,展現了未來的新能源趨勢。此后,很多先進的新能源技術開始不斷傳入中國。

特別是本世紀以來,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腳步大大加快,這主要得益于制定了可持續發展能源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法。最近幾年國家又加大了支持力度,制定了國家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專項規劃。2006至2020年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中第一次把能源作為11個重點領域的第一個,同時把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規模化應用作為未來能源科技工作一項重點任務,這些都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企業界、產業界、科技界、政府部門提高了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認識,積極性空前高漲。

辨識前景與效率

最近幾年,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很快。今年中國的風能裝機容量有可能達到1700萬千瓦,去年是1000萬千瓦,一年之內裝機容量增加700萬千瓦,這個發展速度相當快,2000年以前我們曾經努力奮斗了10多年,100萬千瓦裝機容量都沒有達到。同時風機國產化方面也取得了長足進步,1.5兆瓦的大功率風機已經具備了自主開發的能力,正在開發3兆瓦機組。但同時我們也面臨一些問題,比如風電資源評價工作不夠深入,很多風場建設之前的基礎性工作做得不夠,這將影響風電的發展。目前全國風機運行效率有待提高,電能質量和發電量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太陽能利用是今后應用最廣泛、最有發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中國是世界上太陽能熱水器生產量最大的國家,全國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面積超過1億平方米。最近幾年,國家進一步把推廣太陽能熱水器跟建筑節能更好地結合起來。2000年中國光伏電池產量只有13兆瓦,到2007年就超過了歐洲、日本,成為全球光伏電池產量最大的國家。現在無論是美國還是歐洲,大量光伏電站需要的太陽能電池有相當一部分是從中國進口的。中國的太陽能發電產業鏈也正在逐步完善。比如,前幾年中國90%的多晶硅材料需要進口,而且價格非常昂貴,最近兩年,國內自主發展起來的多晶硅材料生產線正在逐步投入生產,2009年產量超過1萬噸,原料國產化推動了太陽能電池成本進一步下降。

對于風電,國家有政策扶持和補貼,但是光伏發電方面還沒有扶持政策。國外通過高價收購光伏發電,平攤到整個電網里,來促進光伏發電的發展。最近,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也在研究光伏發電的推動政策,將進一步打開國內應用太陽能發電的新局面。在技術進步的同時,多晶硅材料國產化也將有助于降低成本。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多晶硅價格大幅度下降。除了單晶硅、多晶硅電池外,我們還發展了薄膜電池。薄膜電池消耗能源更低,成本也會大幅度下降,給更廣泛利用太陽能光電提供了廣闊前景,但缺點就是效率還比較低。

中國在生物能方面還處于研究發展示范階段,大規模產業化還需要一定時間。如何進一步提高水平、如何進一步發展生物液體燃料等很多領域都值得研究。比如如何從各種藻類里提取生物柴油,這是一個新的發展方向。我最近看到有一個企業在這方面投入很大力量,已經可以做到用兩噸藻類生產一噸生物柴油。應該說這幾年,國家無論在產業發展上,還是技術創新上,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轉化機遇變現實

辯證地看,國際金融危機給中國進一步發展低碳經濟、發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機遇。但是如何抓住機遇,把機遇變成現實,還需要做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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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燃料電池汽車最新進展

美國中央和各州政府投入支持燃料電池汽車。2015年美國能源部宣布出資3500萬美元,推動氫及燃料電池技術進步。美國加州政府非常重視燃料電池汽車的示范和推廣,提出2050年交通領域的溫室氣體排放要降低85%的目標。

歐盟一直支持氫能燃料電池研發和示范,通過FP7框架經費支持歐洲城市清潔氫能項目CHIC(Clean Hydrogen in European Cities project,以下簡稱CHIC)。這個項目是歐盟向全球展示零排放公交車的大型項目。該項目在歐洲許多城市和加拿大的一個地區設立了燃料電池公交車車隊及加氫站。CHIC項目總預算為8180萬歐元,項目2010年啟動,2016年12月結束,共示范54輛燃料電池公交車,其中5輛運行于瑞士阿爾高州小鎮、5輛運行于意大利東北部城市博爾扎諾、8輛運行于英國倫敦、3輛運行于意大利米蘭、5輛運行于挪威的奧斯陸。另外,德國的科隆和漢堡分別有4輛燃料電池公交車在運營,加拿大的惠斯勒也部署了20輛燃料電池公交車。該項目的成功,證明了燃料電池公交車可以為促進城市交通低碳化、提高城市空氣質量、降低環境噪音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在CHIC項目周期內,二氧化碳排放當量減少了6800噸,避免了430萬升柴油的使用。

國際汽車巨頭生產的燃料電池汽車已經投入市場。豐田目前已經有1000多輛Mirai燃料電池汽車在日本、美國和歐洲銷售。本田的Clarity和現代的iX35也投入市場銷售。這些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性能,如加速性、燃油經濟性和續駛里程等及成本基本和傳統內燃機汽車具有競爭優勢。

國內燃料電池汽車示范

中國政府一直非常重視燃料電池汽車的發展,近兩年更是密集出臺氫能燃料電池汽車以支持政策。2015年工信部《中國制造2025》,提出“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作為重點發展領域,明確了“繼續支持燃料電池汽車發展等核心技術的工程化和產業化能力,形成從關鍵零部件到整車的完全工業體系和創新體系,推動自主品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 的發展戰略。2016年4月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能源技術革命創新行動計劃(2016-2030年)》、《能源技g革命重點創新行動路線圖》,明確支持“氫能與燃料電池技術創新”;2016年7月28日,國務院“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提出“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氫能技術” , “突破燃料電池動力系統,實現完善的電動汽車動力系統技術體系和產業鏈,實現各類電動汽車產業化”。2016年8月底工信部公布燃料電池汽車技術發展路線圖,且在路線圖中明確:到2030年,中國燃料電池汽車規模預計將超過100萬輛。2017年4月25日,工信部、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聯合印發《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其中明確逐步擴大燃料電池汽車試點示范范圍。

早在2003年,科技部就一直支持燃料電池汽車的商業化示范。目前示范城市和規模在逐漸擴大。“促進中國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發展”項目是由全球環境基金(GEF)、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共同支持,科技部聯合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鄭州市)和廣東省(佛山市)、江蘇省(鹽城市)共同實施的項目。2016年8月此項目正式啟動,其旨在通過多種車型、多個區域、多種商業化運行模式的百輛級燃料電池汽車小批量商業化運行。突破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應用的關鍵技術瓶頸,促進出臺相應的產業政策,實現燃料電池汽車在中國的商業化發展。其他城市如云佛、如皋、武漢等也在積極展開燃料電池汽車的示范。

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發展

可再生能源被認為是可以永續利用的能源資源、環保、綠色的能源。據測算,使用可再生能源制氫的燃料電池汽車,其溫室氣體排放僅為傳統汽油車的20%,可再生能源制氫是未來燃料電池汽車技術大規模商業化的發展方向,全球都在積極加大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各國在開展可再生能源制氫和加氫站的示范,如英國倫敦的 Sheffield加氫站也是采用可再生能源制氫。

從2013年開始,中國一直是生產可再生能源的領頭羊,共生產378GW,主要來源于水力發電和風能。2014年,中國在生產和使用風能、太陽能光伏和智能電網技術都是世界第一,水力發電、風能和太陽能的產量幾乎是法國和德國發電廠的總和。隨著可再生能源制造的普及,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成本大幅下降,市場擴張和技術創新是成本下降的主要驅動力,因此中國也在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制氫的示范。2016年底,大連市建成國內規模較大的太陽能可再生能源制氫示范站,更多的城市如鄭州、如皋、佛山、鹽城也在積極探索和規劃建設可再生能源制氫的加氫站,相信不遠的將來,越來越多的使用可再生能源制氫的加氫站會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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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政策激勵;天津港可再生能源發展

中圖分類號:TE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22-0086-04

1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持續加快,由于環境壓力的約束和常規能源的有限性,大力發展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技術是必然選擇。可再生能源在很多方面都發揮了不容小覷的作用,例如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環境污染、加快可持續發展等。就目前情況來看,可再生能源縱然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但其屬于新興產業,成本高、資金不足等是其與傳統能源相比明顯的缺陷,急需相應政策的出臺來進行支持與指導。因此,應該怎樣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促進其利用開發是中國現在最為緊迫的議題之一。天津港是我國北方最大的對外貿易港,蘊藏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海洋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為港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條件。筆者分析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以期對天津港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參考作用。

2我國可再生能源及相關政策現狀

2.1風電

2011年我國風力發電總裝機容量62.36GW,保持全球風電裝機容量第一的地位。但是,風電發展的重大難題是“棄風”問題,2011年風電“棄風”超過100億kW?h。不同于常規電源,風電的出力特性特殊:具有隨機性、波動性的特點,導致風功率預測精度較低;風力發電形成一定規模后,如果系統備用水平不夠的話,調度運行過程中做到不棄風很難。

在相關政策里面提到,當地的省級電網結算光伏發電、陸上風電的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如若超出,則將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超過的部分給予補貼。在明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等方面,政府大力提倡各地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但通過此種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有明確規定,即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同類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當地上網標桿電價水平[1]。

2.2光伏

光伏產業也是新興產業,“十二五”時期我國新增太陽能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約1000萬kW,太陽能光熱電站裝機容量100萬kW,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約1000萬kW。這幾年在全國各個地區的招商中,光伏產業很受人們看好,其中關鍵原因就在于光伏產業資金投入大、使用人力多,既能創造GDP,又能帶動就業,而且比較重要的一點是其與清潔能源、高新技術等概念緊密相關,符合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相應政策要求。

價格政策方面,實行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的擴大逐步下降的方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在建筑物屋頂等設施場地所時,項目備案模式選取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同時,如若項目享受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或者金太陽示范工程補助資金,則不在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范圍中;同樣不屬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范圍的還有光伏電站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2]。

2.3地熱能

我國對當地資源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時間、規模和分布容易控制。在環境影響上,地熱能的危害程度小,因此不論是用于發電還是直接熱利用,其作為替代能源都能大幅度減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我國開發地熱能時間較早,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目前直接熱利用的設備熱功率2443MW,排名世界各國之首。

根據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地熱能供熱制冷、地熱能資源評估與勘查、發電和綜合利用等示范項目受到中央財政的主要扶持。為了滿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政策的要求,電價補貼政策將應用在地熱發電商業化運行項目。為了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的要求,電網企業需履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地熱發電量義務。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要重視地熱能的發展,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積極推進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工作,促進地熱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3,4]。

2.4海洋能

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項戰略性新興能源產業,根據海洋能自身特點,其涵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溫差能、鹽差能、海上風能等海洋能資源。目前總體上我國海洋能產業處于發展初期,但其在能源產業發展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除將市場機制引入海洋風能開發中之外,國家和地方仍需對其他海洋能開發技術研究進行財政資助[9]。

港口和臨近港口的產業用海區,指的是港口建設和臨近港口產業拓展所需的海域。港口和臨港產業用海必須符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要求,合理布局,加快臨港產業聚集發展。限制建設規模,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產業結構趨同化。禁止占用和影響周邊海域旅游景區、自然保護區、河口行洪區和防洪保留區等[5]。

3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我國可再生能源在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上存在很多問題,歸納主要有以下6點。

3.1市場不成熟,保障能力不足

很長時間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方向不明確,采用以往的舊方式進行管理,缺少和市場完善結合的創新體制,沒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市場機制。

3.2措施不配套,政策體系不夠完善

從總體上,雖然《可再生能源法》修訂之后為可再生能源的應用發展奠定政策基礎,營造發展環境,但是體系還不夠完整,經濟激勵不強,缺乏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財政支持和補貼優惠等完善的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7]。

3.3戰略地位需鞏固,規劃的銜接性和科學性不足

雖然我國政府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到國家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表明其十分看重,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在全社會仍需要鞏固與提升,同時也需要加強規劃的銜接性和科學性。

3.4研發投入資金不足,技術創新較弱

目前,企業自身進行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科學技術開發與創新,缺陷是資金投入不足且使用分散,缺少科研人才和核心技術,很難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上快速突破。

3.5產業體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強

關鍵的設備工藝和原材料不得不依賴進口,標準體系不健全,一些可再生能源相關技術不先進,產品競爭力不足,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不完善,管理服務落后。

3.6資源評估不深入,限制產業化發展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評價數據不完善導致無法高效率、規模化地對其開發利用[6]。

總而言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成本較高、市場競爭力弱。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要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規模化[8]。

4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建議

4.1制定系統、科學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和規劃

從國外經驗來看,歐美等國家都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短期和長期相結合的發展戰略規劃,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詳細目標和實施步驟。我國在國家總體規劃中缺乏有關各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使得涉海能源的各級各規劃的關系難以有效協調。因此,我國應該制定海洋能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嚴格規劃、有效地引導海洋能產業的發展,科學統籌、合理布局,以保證其長遠健康有序發展[9]。

4.2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其可操作性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利用結構中的比例是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關鍵,我國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都是一些嘗試性規定,難以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活動進行有效規范。需要修改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增加細則支持,增強可操作性,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地位,改變我國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缺少法律等更高層次行政管理的局面,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保障。

4.3加大激勵力度,通過經濟激勵政策為其發展提供支持

政府應該從電價優惠、補貼優惠、稅收優惠、信貸扶持等多個角度,支持該產業的發展。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需要從有效供給和突破需求約束兩方面入手,結合國外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發展現狀,實行配額制和稅收改革,以可再生能源的有效供給和市場吸收,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性保障[10]。

4.4拓寬融資渠道,政府繼續給予政策支持、資金扶持

直到現在,我國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還沒有十分規范地納入各級財政計劃性預算,這是阻礙其發展的關鍵,開發和研究資金不足,導致產業化、商品化程度很低,發展緩慢。對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規劃,積極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提高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把它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之中,列入國家的各級財政預算中去。在投資方面,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積極拓寬可再生能源的融資渠道;地方政府和企業也要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

4.5推動科技進步,提高裝備水平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以可再生能源發展為重點加快科技研發。鼓勵企業與科研單位、大學院校建立產研聯合,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和相關新產品,加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轉化。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同時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引導,提高設備制造的能力和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水平。

4.6支持國產化工作,組織實施示范工程,加快產業化進程

政府積極組織實施并引領企業參與建設示范工程,推進技術制造的開發,擴大應用領域。風電等設備國產化示范工程要堅持繼續實施,政府支持設備制造企業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風力發電等設備和零部件。為使風電場等初始投資下降較大幅度,大力促進國產化示范工程設備造價降低。同時組織實施熱電聯產技術商業化示范工程和生物質發電上網商業化示范工程。

5天津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參考

作為天津濱海新區的一個重要功能區,天津港戰略地位的日益加強。在這個過程中,能源消耗和能量供給逐漸成為一個困擾天津港持續發展的一個緊迫問題,這就要求天津港在產業多元化的過程中逐步完成能源領域的轉型。作為沿海地區,天津港蘊藏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淺層地熱、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這為港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條件。隨著開發的深入和加強,新能源產業發展機遇良好。新能源制約于發展環境和發展條件,在資源、成本、核心技術等方面存在著較大挑戰。因此為推進港區新能源的快速發展,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條件作為基礎,為港區能源轉型提供保障措施[11]。

5.1發展光伏、風電與地熱,制定《天津港太陽能(風能)發展規劃》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目標要求,指導新能源合理投資,促進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平衡發展各地新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天津港作為濱海新區的重要功能區,其光伏和風電也應該收到重視。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積極推廣建設與建筑結合的分布式并網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探索相應的電力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支持光伏企業從光伏產品制造向光伏電站建設轉型,協調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在風能方面,建立小風電示范工程,加快建設沿海風力發電基地,發展非并網風電淡化海水產業,努力為風電應用拓展新空間。同時天津市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可以通過設置能源站并根據地熱井勘察結果和土地利用計劃,考慮與城市熱力管網連接等問題。

5.2構建完善的經濟激勵和政策扶持體系

為使得能源科技和產業發展得到保證,建立政府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對新能源生產和消費進行補貼。通過投資補貼、設備生產補貼和消費者(即用戶)補貼的方式,提高新能源設備生產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吸引民間資本和國際資本對新能源產業進行投資。例如對在新建房屋提供太陽能供熱及其他應用的房地產開發商、將太陽能供熱使用在物業管理中的物業公司以及消費者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政府辦公大樓或者公共設施優先采用新能源技術,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中使用太陽能的相關設施也給予一定補貼等。建立綠色能源評價體系,在科研經費和低息貸款等方面對有綠色能源標識的企業給予價格激勵[3]。

5.3優化可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促進產業集群式發展

建立金融資本科技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如有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是有利于吸引國內外更多的新能源企業落戶天津港。對于發展較好的新能源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引導風險投資公司在新能源項目上投資,讓龍頭企業帶動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迅速發展。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與上下游企業、研發機構之間結合成戰略聯盟關系,優勢互補,產業整體競爭力會得到顯著提高。同時積極實施新能源示范工程,意義在于使綠色能源率先在一些地區得到推廣,產生聚集和示范效應,從而實現產業規模化、集中化發展[12]。

5.4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密切合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為吸引國內外一流人才、引進先進技術,組建港區生產力督促中心和新能源研究院,成立綠色能源公共技術平臺,力圖建立一批國家級、省級新能源技術重點實驗室。鼓勵高校多多與科研單位合作,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調動產學研各方面的力量聯合攻克新能源技術難題,與先進國家簽訂新能源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議,建立以促進生產力為中心、企業孵化器為主題的創新服務體系[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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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R].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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