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8篇

時間:2023-07-21 09:15:27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

篇1

    一、證明的法律關系不同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貸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關系。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可能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即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已經存在,打欠條的目的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當事人在借款時有的寫“欠條”,在訴訟中還需向法官解釋“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二、約定利率的效力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還款期限的法律效力

    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某一個時間點。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際中卻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有人主張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使用20年訴訟時效。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出發,當事人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當事人稱謂的書寫

    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比較密切,也不乏親戚關系,借款時習慣將日常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哥”,將借款人寫成“陳弟”、“黃二妹”之類等等,部分案件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還款時到法院起訴,都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篇2

    一、民間借貸糾紛的常見類型

    1.借貸未出具借條的糾紛。此類借貸一般是熟人之間的借貸,且借貸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

    2.房產證抵押的借貸糾紛。借款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并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為抵押,但未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因此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3.還款后沒有及時收回、銷毀借條的糾紛。

    4.借條非借款人本人書寫的糾紛。向他人借款時,根據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結寫好的借條上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實。

    5.訴訟時效的糾紛。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

    6.借款利息的糾紛。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基本問題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便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在借貸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還款期限的,一般應以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債權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直接關乎債權人能否順利實現債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實際生活中,債權人往往因為忘記訴訟時效,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導致自身喪失了勝訴權,原本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淪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還有些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也行使了催告權,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審判實踐中,關于欠款案件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債權人明明經常找債務人討帳,就因為沒有催收的書面憑據,起訴到法院后,債務人就說人家從來沒找他要帳,已超了訴訟時效。于是,賴帳者趾高氣揚,債權人垂頭喪氣。

    3.債務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債務人因債僅過了訴訟時效,從而獲得了時效抗辯權,即債務人有權以債權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履行,對抗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之請求權。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遵循當事人主義之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如果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債務人一方若想以訴訟時效抗辯,則需要主動提出。

    三、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訴訟時效問題

    1.欠條上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情形。

    案例:劉某和張某于2000年5月3日書面約定由劉某向張某提供一批雞蛋,供貨時間為2000年7月8日,貨物價值20000元,貨到立即付款。劉某于2000年7月8日向張某提供了約定數額的雞蛋。然張某收貨后因資金短缺無法立即付款, 2000年10月10日,經雙方同意張某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為:張某于2000年7月8日欠劉某雞蛋貨款20000元整,特立此據。立據時間 2000年10月10日。事后,劉某曾多次口頭向張某索要貨款,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到2002年8月,劉某再次向張某索要貨款時,張某以劉某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并跟張某說:“你懂不懂法?你去法院告我吧,你告不贏的!” 。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法復 3號》對于張某出具欠款條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時間應從2000年10月10日開始計算。而本案中張某認為訴訟時效應該從2000年7月8日開始計算的想法是錯誤的。因此,對于供貨人劉某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并不喪失勝訴權。

    2.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

    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約定明確的還款日期,即借據上只注明借款金額和日期,而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條件。

    案例:2007年1月,盧某以做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向好友張某借了5,0000元。,張某和盧某一向關系挺好的,張某說就不用打什么條了,可是盧某卻說,親兄弟明算帳,于是盧某當即立下一張借條,借條上寫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和兩人簽字,但卻沒有寫上還款日期。時隔兩年,張某因急需用錢便找到盧某讓其還錢,但多次催還盧某都以現在沒錢為由,拒絕還錢。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筆者認為,對于在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訴訟時效一般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之日起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最長保護期20年。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能否繼續主張債權的情形。

篇3

    一、借款用途要合法。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出于自愿,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

    二、利息約定應明確。

    借貸雙方應當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對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計算方法作出明確約定。特別對于自然人間的借貸,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應該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其主張利息的權利就很難得到法律保護。因為,合同法已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間收取利息的借貸,一定要明確約定利息,但利息的約定并非沒有限制,為了防止當事人間的高息放貸行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三、借款盡量設定擔保。

    借款前至償還前,債權人要考察債務人的誠信度和償還能力,避免被表象迷惑。房屋、車輛、公司等財產要審查有無所有權及有無他項權。根據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可以為主債權設定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借款人在出借款項時,為了確保將來自己的債權能夠實現,可以根據對債務人清償能力的評估,為自己的債權設定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在設定擔保方式時,一定要注意不同保證方式法律規定生效要件和擔保力度、實現方式的不同,以便為自己的債權設定合理的擔保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用多種擔保方式并存的方式。

    四、借款憑證要出具。

    一張規范的借據能筑好風險防范的第一道屏障。借據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親筆書寫。避免借款人事后否認非本人書寫。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標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證據。為了防范履行風險,借款盡量通過銀行轉帳交付,避免債務人否認交付。債務人償還借款應收回借據,部分償還的,應要求債權人出具收據。盡量避免現金交付。銀行轉賬要保留憑證。

    五、逾期未還要催討。

篇4

民間借貸正規借條怎么寫

民間借貸產生糾紛是常有的事,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借條怎么寫很重要。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到的關于民間借貸正規借條的格式及注意事項。希望對您有幫助

正規借條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別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1、準確書寫姓名

出具借條時一般借款人會署名,這是常識,但是有些人有學名(大名)、乳名(小名)、字、號、綽號,還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條作為表明雙方借貸關系的法律文件,署名應當準確、規范、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為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證號碼。可能有些人覺得這個建議小題大做,但真正發生爭議時可以省卻不少麻煩。本人曾一個案件,借款人的名字為同音字,讀音相同用字不一樣,借款人后來否認自己有這筆借款,也否認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筆跡鑒定,費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條上對出借人的名字也應當準確,本人的一個借貸案件,由于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戶籍室,要求出具證明為同一個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況,不同意出具證明,要求到居委會開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繞了許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兩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備無患。有些人在經濟狀況惡化后會利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認可欠債。

2、明確約定利息

個人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于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為今后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于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后發生紛爭。一般民間借貸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據法律規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期滿之日起2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后2年內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生活中常見情況是出借方進行過多次口頭催促還款,但由于沒有保留書面證據,一旦面臨訴訟時在時效上就存在重大的舉證風險。其實有一個辦法可以輕而易舉解決這個問題,即“新桃”換“舊符”,如果在催促還款時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借款,可以在訴訟時效將要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以新借條換取舊借條,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時效屆滿問題。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但要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4、提供擔保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為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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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正規借條

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盡量拉長一點,不能短于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寫“收條”而不是“借條”

如果借貸者寫的是“借條 今借某某人民幣×萬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歸還”,借條本身無法證明錢款出借人(債權人)是否已經把錢款實際支付給借款人(債務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經拿到借款了,以后發生糾紛時借貸人有可能會說:“我雖然向他借過這筆錢,他也答應借給我了,但是并沒有把錢給我,我一直沒拿到這筆錢。”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貸人寫“收條 今收到某某借貸給本人的借款人民幣×萬元,...... ”,如此就可以證明出借人已經把借貸人所借款項支付給了借貸人,借貸人已經收到了該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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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怎么辦

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篇5

首先,從借條和欠條的概念上來說是有區別的。 借條: 民間借貸關系憑證,其基礎法律關系就是民間借貸。通俗地說,就是向人借錢,給人出具的借款憑證。 欠條: 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憑證,其基礎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例如,借款無能力償還可以出具欠條,無能力支付貨款也可以出具欠條,拖欠勞務費可以出具欠條,分割共有財產時無能力給付現金也可以出具欠條,等等。總之,欠條可以產生于任何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法律關系中。

(注意:借條≠欠條,然而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將二者混淆,就其法律意義來說二者是不一樣的。)

其次,從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上區分也有著極大區別。

借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 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于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欠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 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需要說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系。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文件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最后,基于“借別人錢就是欠別人錢”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錢時出具的卻是欠條。若欠條明確了還款期限,此類糾紛的訴訟時效當然容易計算。 如因民間借貸出具的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認為應按最高法院有關欠條的訴訟時效批復處理,從出具欠條之日起滿2年。 因此,提醒大家在出具借條和欠條時,一定要寫明還款日期、利息等相關問題,以免在將來發生糾紛,浪費自己的時間和財力。

通過以上與小編一起了解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他們之間存在著有什么不同,對于借條好還是欠條好,可以根據您自身的情況來判斷,怎樣做才對自己更有利。如果您在了解借條和欠條方面存在著有不明確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咨詢的律師,這里的律師能在第一時間解答您的疑惑,切實的保障您自身的利益。

篇6

    原告孫某訴稱,1999年2月7日,被告童某因建房需要,從原告手中借款2200元,當時原、被告口頭約定,第二年還款,后經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童某均以各種理由,不歸還借款。現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200元。

    被告童某辯稱,該筆借款發生時間是1999年,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查明,1999年2月,被告童某因建房需要,從原告原告孫某處借款2200元,當時原、被告口頭約定,第二年還款。1999年2月7日,被告童某向原告孫某出具欠條一張,注明“欠到孫某貳千貳佰元正”。借款后,被告一直沒有歸還,原告孫某于2005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借款2200元。

    「審理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被告童某于1999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雙方口頭約定第二年還款,故還款期限應為2000年12月31前,借款到期后,被告沒有還款。原告也沒有證據證實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屬于自然債權債務,故應認定原告要求被告還款已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原告在庭審中雖否認雙方有口頭約定還款期限,但原告在起訴狀認可了雙方有還款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人的詞中承認的對已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一、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三、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下三類訴訟時效。

    1、 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 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丟失或者損毀。

    3、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一)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犯開始

    1、未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債權人請求時起算;

    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2、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為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

    3、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1)對于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2)對于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害確診之日起算。(3)對于其他的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自權利人已知或應知其權利受損害及侵害人為誰實起計算。

    (二)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最長容忍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犯之時起開始,完全把期間客觀化,不考慮當事人主觀狀態。

    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為一般訴訟時效期間2年。

    本案的訴訟時效開始時間應為2001年1月1日。

篇7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后兩年時止,擔保范圍及于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于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頻道小編提示:

1、為了保障使用者的權益,建議借條使用者在根據自身需要刪減借條內容時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

2、借條應由借款人親自填寫并簽字確認。如有擔保人,擔保人也應簽字確認;

3、出借方應注意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由于借條約定還款期限,2年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時起算;

4、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5、公民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6、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7、借款人、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由本人簽字確認。

寫借錢借條注意什么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額也越來越高 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在這類糾紛中債主提供法院的證據往往只有一份“借條”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因此民間借款中如 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事項。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篇8

本案當事人共有三方,實際爭論分為兩方,其中第三方為債權人和債權轉讓人,原告為債權受讓人,被告為債務人。案件主要在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

二、原告觀點理由證據

原告訴稱:被告曾在第三方債權轉讓人處任職,在任職期間曾多次因為買房等原因香第三方借款一百八十八萬左右,后來雖有小必金額還款,但是仍舊欠款一百八十三萬左右。后來第三方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將這筆債務轉讓給了原告,并且向原告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后來又通過多次討債均未成功于是提起了訴訟。

原告證據:1.銀行的轉賬明細、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事實;2.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債權轉讓事實;3.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快遞流水單證明被告已經收到通知;4.公司基本情況表、變更等級表證明被告公司基本情況;5.房屋轉讓合同證明被告買房記錄。

三、原告律師觀點理由證據

律師觀點和理由:被告和第三方有過合作關系,且基于合作關系被告創立公司與第三方合作,期間被告多次向第三方借款未寫借條。被告的銷售業績無法證明,款項不應該是績效獎金。本案并未過訴訟時效。

證據;公司基本情況表

四、被告觀點理由證據

被告訴稱:原告主張的被告原來與第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只是普通的績效獎金。且原告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被告證據:1.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證明被告和第三方系工資糾紛;2.被告銷售業績證明績效獎金的合法性;3.工商檔案證明原告系第三方的股東和控制人;4.清算方案證明被告與第三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五、法院認可的事實和證據

證據:1.對于金融憑證中第三方支付款項給被告予以認定;2.對于第三方自身的賬戶明細不予認定;3.對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和轉讓通知書予以認定;4.對于清算方案予以認定

事實:1.第三方曾支付被告130萬元;2.第三方將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3.被告曾經在第三方處工作過;4.被告與第三方有過仲裁和訴訟

六、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與第三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此原告應當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第三方曾先后支付給被告130萬元的事實,卻不能以此證明上述款項系被告向第三方的借款。而且,若款項確系借款,第三方在被告未歸還前一筆借款的情形下仍繼續多次出借款項,數額還不斷遞增,而在被告離職時又未提及上述借款的歸還事宜,明顯與常理不符,故上述款項的性質不應認定為借款。原告依據其與第三方的債權轉讓協議主張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七、我的觀點

我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方和被告之間的支付事實是否構成借貸關系。在原告缺乏借條之類的有效證據證明借貸關系時,原告律師提出可以根據雙方職業和合作等關系來證明,而法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且第三方基本沒有在與被告合作或分開時提出過有關借貸關系,與常理不符。其中,法院認定案件的主要依據就是證據,當原告提出證明力比較大的證據時,法官會再去看被告的證據是否足以反駁,如果可以,那么原告就需要再次補充證據否則法官就會傾向于被告。我最后的一個疑惑是;那么在無借條而有支付憑證的事實上如何處理和認定成為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八、我學習到的東西

(1)律師的取證

在本案中原告律師的取證情況有很多值得我學習,律師可以去房產檔案館去查詢與案件有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轉讓合同和商品房交接書;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公司基本信息和變更登記情況;去婚姻登記處查詢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如果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申請法院出具協助調查函申請書》。

(2)律師的證據內容

在本案中律師對于借貸關系的證明可以分為三步:第一步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借款事實;第二部通過銀行轉賬憑證和公司賬目證明借款流程;第三部通過查詢對方的購房合同等消費記錄證明對方的款項去向。

(3)庭審中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申請書是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所提交的申請書。本案中原告在庭審中追加被告妻子為共同被告就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請書。

九、我的疑惑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隨著其市場規模的與日俱增,其在解決我國金融資源有限、緩解資金供求矛盾方面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因為許多民眾法律素養不高或者礙于情面等原因,經常導致借貸關系的瑕疵。《合同法》第 196條的規定定義了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時規定借貸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擬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要有具體的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借款目的。借貸合同發生法律效力要同時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體現為借款合同、借據、口頭約定等體現雙方當事人借款合意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實質要件是指約定的款項等的現實交付,也即,法官通過審查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來確定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鑒于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事實認定的相關法律的欠缺與不足,對于借貸合意或實際交付的證據只有其一的類似“孤證”案件,法院到底能否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十、民間借貸其中一類案件特點

民間借貸中較為特殊又比較常見的是只有金融支付憑證而無借據的情形。此種情況與其他情況相比主要體現在:

(1)借據的證明力

《浙江高院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由于借據的證明力很強,所以沒有借據的案子確實很難舉證。

(2)只有交付憑證而無借據

綜合指導意見和案例來看,首先,從被告主張開始,被告提出款項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關系而發生,并對款項往來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了初步證據的,出借人應就借貸關系的存在進一步舉證;不能舉證或舉證后案件事實仍真偽不明的,依法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其次,在法院查明事實后,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可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 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起訴。

十一、具體案件

(1)(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04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應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已經生效,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條,但是收條與借條不同,收條內容反映的是一種給付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認定收到款項的事實,并不能證明款項發生的基礎關系,被告亦否認曾向原告借款,因此僅憑該收條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雖然原告還提供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證明取款的事實,但是由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缺乏借款的合意,該取款憑證及收條并不能產生借貸關系成立的必然結果,故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借貸關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2)(2017)甘民初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僅依據第三方向被告轉款的憑證及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債權讓與協議》,對被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被告支付2000萬元,在被告舉證證明其與第三方之間存在其他類型法律關系,該筆款項系第三方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原告應就其主張的借貸關系的成立進一步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第三方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書面證據,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事實,僅憑轉款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第三方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3)(2016)浙01民初114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持銀行轉賬憑證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在轉賬憑證中載明為“借款”,且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抗辯,也未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被告應當歸還借款。

(4)(2011)甬海商初字第1433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確曾收到原告300000元款項,且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收款收據明確注明款項性質為借款,故雙方有借貸的合意。而兩被告卻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借貸合意。故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效。

十二、應對策略和防范辦法

從以上案件中可以看處對這一類案件的應對策略和防范辦法。

(1)應對策略

當原告僅依據金融支付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時,被告如果沒有答辯就會陷入劣勢,這是必然的,但是只要被告有證據證明是另一種法律關系時就會擁有巨大的優勢,因為在這一類案件中原告一般只有金融支付憑證這一關鍵證據,而沒有借據和借款合同這種決定性證據。這時,原告只有三條路可走,一是證明對方的證據錯誤推翻對方的否定;二是繼續尋找新的證據加強對借貸關系的確信;三是改變訴訟請求,起訴對面不當得利,改變證明對象。

(2)防范辦法

知道了這類案件的勝訴難度,我們可以在訴訟前和借款前后進行防范。

1.如果他人向我們借錢,我們最好要拿到借條或借款合同,然后保存好支付憑證,最后要拿到對方的收據。

2.如果上一步缺失了借據,我們可以在支付的時候通過在轉賬目的中寫上借款等理由來加強支付憑證的證據力,還可以在收據上寫明情況,盡力使得憑證和收據變成一種另類的借據。

3.如果到了只有支付憑證的情況,而且支付憑證上也沒有借款字樣的辦法,我們有兩種彌補辦法,一是要求對方簽訂還款協議,二是盡量記錄與對方催款的通話錄音,同樣達到彌補借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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