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用地申請8篇

時間:2023-07-21 09: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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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申請

篇1

1、項目申報單位概況。包括項目申報單位的主營業務、經營年限、資產負債、股東構成、主要投資項目、現有生產能力等內容。

2、項目概況。包括擬建項目的建設背景、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產品和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和配套工程、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方案等內容。

第二章 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

1、發展規劃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項目目標與規劃內容是否銜接和協調。

2、產業政策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

3、行業準入分析。項目建設單位和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 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

1、資源開發方案。資源開發類項目,包括對金屬礦、煤礦、石油天然氣礦、建材礦以及水(力)、森林等資源的開發,應分析擬開發資源的可開發量、自然品質、賦存條件、開發價值等,評價是否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

2、資源利用方案。包括項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資源品種、數量及來源情況;多金屬、多用途化學元素共生礦、伴生礦以及油氣混合礦等的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通過對單位生產能力主要資源消耗量指標的對比分析,評價資源利用效率的先進程度;分析評價項目建設是否會對地表(下)水等其它資源造成不利影響。

3、資源節約措施。闡述項目方案中作為原材料的各類金屬礦、非金屬礦及水資源節約的主要措施方案。對擬建項目的資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闡述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論證是否符合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 節能方案分析

1、用能標準和節能規范。闡述擬建項目所遵循的國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范。

2、能耗狀況和能耗指標分析。闡述項目所在地的能源供應狀況,分析擬建項目的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根據項目特點選擇計算各類能耗指標,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進行對比分析,闡述是否符合能耗準入標準的要求。

3、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闡述擬建項目為了優化用能結構、滿足相關技術政策和設計標準而采用的主要節能降耗措施,對節能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第五章 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

1、項目選址及用地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土地利用狀況、占用耕地情況等內容。分析項目選址是否會造成相關不利影響,如是否壓覆礦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澇,是否影響通航及軍事設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占地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約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補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對擬建項目的征地拆遷影響進行調查分析,依法提出拆遷補償的原則、范圍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并對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及發展需要等要求進行分析論證。

第六章 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

l、環境和生態現狀。包括項目場址的自然環境條件、現有污染物情況、生態環境條件和環境容量狀況等。

2、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類型、排放量情況分析,水土流失預測,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因素和影響程度,對流域和區域環境及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

3、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規要求,對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提出治理措施,對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4、地質災害影響分析。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的項目和易誘發地質災害的項目,要闡述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地質災害情況,分析擬建項目誘發地質災害的風險,提出防御的對策和措施。

5、特殊環境影響。分析擬建項目對歷史文化遺產、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和自然景觀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并提出保護措施。

第七章 經濟影響分析

1、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從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通過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評價擬建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2、行業影響分析。闡述行業現狀的基本情況以及企業在行業中所處地位,分析擬建項目對所在行業及關聯產業發展的影響,并對是否可能導致壟斷等進行論證。

3、區域經濟影響分析。對于區域經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從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空間布局、當地財政收支、社會收入分配、市場競爭結構等角度進行分析論證。

4、宏觀經濟影響分析。投資規模巨大、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進行宏觀經濟影響分析。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項目,應分析擬建項目對經濟安全的影響,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 社會影響分析

1、社會影響效果分析。闡述擬建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活動對項目所在地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

2、社會適應性分析。分析擬建項目能否為當地的社會環境、人文條件所接納,評價該項目與當地社會環境的相互適應性。

篇2

為嚴格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現就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徑,是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批的前提條件,也是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基本環節。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條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認真落實。凡未經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沒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等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不列入投資計劃;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范圍及應遵循的原則

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建設項目用地,除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以外,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之前,項目建設用地單位必須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對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備案后方可辦理土地預審手續。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符合國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四是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三、明確管理權限,落實預審責任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分類預審。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由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用地單位直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預審。

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域和審批機關的不同,我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權限具體如下:

(一)金平、龍湖、濠江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用地單位直接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預審,其中屬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用地預審;屬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初審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二)南澳縣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屬縣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南澳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用地預審,并將預審意見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屬市級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南澳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國土資源局預審或提出審查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三)*市行政區劃調整后的管理過渡期內,澄海、潮陽、潮南區的用地預審管理權限,參照第(二)點的相關規定辦理;市管理過渡期結束后,澄海、潮陽、潮南三區的預審管理權限原則上按照第(一)點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委托項目所在地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預審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國土資源局預審或提出審查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程序、內容及時限

(一)預審程序

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建設用地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向有關部門申請核準前,由建設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向有關部門備案后,由建設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用地預審,應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或初步選址方案;

5、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預審內容

受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建設項目用地擬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3、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

5、屬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審時限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正式受理用地預審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或預審并出具初審(審查)或預審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初審(審查)或預審意見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篇3

[關鍵詞]預審 原則 程序

[中圖分類號] D918.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8-326-2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概念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以下簡稱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預審的內容包括對土地利用的調查、記錄、分析和對土地利用結構以及布局的安排,若是涉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還會涉及土地利用經濟問題。預審的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核、批準和備案的必備文件。

有關項目投資的政府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發展改革部門是主管部門,負責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工商管理等部門協同配合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管,項目一旦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其他監管部門就應履行相應的許可手續。在這種模式下,預審已然成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必要條件,是土地供應的第一道閘門。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原則

經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其中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四個方面:(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4)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預審原則的第一條,但是體現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與《土地管理法》之中卻存在一些問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九條需要提供材料中提到“(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第十一條審查內容中提到“(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描述的是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該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下預審的基本思想,這樣的規定很容易出現“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或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通過預審。

“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這兩條原則可以合并為一條公共利益原則。42號令所述的預審原則是最直觀、最基本的原則,但是在技術層面上沒有提出相應的原則。在技術層面要把握預審的深度與廣度,認清建設用地預審與建設用地審批的區別,不要以預審代替用地審批、代替農用地用途轉用審查、代替土地征用審查。

3預審工作的程序

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來看,預審程序是一種針對建設項目立項的準入性審查,主要體現在用地的合理性和適宜性兩個方面。預審資料的來源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選址意見等。預審意見只是作為建設項目獲得批準、核準、備案和獲得進入用地審批的準入條件,因此預審過程無論在內容、方法、結論和建議上只要做到宏觀調控即可。

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程序》中,對預審的法律依據、權限、申請時間、程序與時限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中基本步驟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1)申請;(2)審查;(3)會簽;(4)批件制作;(5)發函。

3.1申請

申請是審查類程序的第一個任務,最少由咨詢、接受申請材料、申請審查、移交材料等4個步驟組成。

咨詢的主要內容為就有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政策進行解答,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一次性告知單》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等。

接受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文字材料與圖件材料。文字材料主要包括: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需核準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核準項目受理通知單》、需備案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出具的《備案項目受理通知單》、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選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壓覆礦產資源證明(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建設項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還應出具國家和省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性質的認定意見、規劃修改或調整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由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同意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的會議紀要、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等。

圖件部分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1/1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建設項目用地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含勘測定界圖);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申請審查一般為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完備性。申請人資格的判定主要審查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批復文件(或《核準項目受理通知單》,或《備案項目受理通知單》)。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審查主要包括材料種類是否齊全、件數是否正確、材料內部的簽章是否齊全等。

移交材料主要是將整理好的預審材料移送預審主辦處科室。

3.2審查

審是審查程序中最重要的任務,最少由初審、實地踏勘與論證、會審、會簽準備等步驟組成。

初審主要是根據申請資料及主辦處科室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并做出相關決定,其決定指向為:對于受理項目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于不予受理項目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對于需要補充資料的項目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在決定受理審查后,主辦處科室還必須做出兩個審查決策:一是實地踏勘與論證方案的確定;二是會審形式的確定。

實地踏勘與論證應遵循以下程序:(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編制的專項報告,向本級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踏勘論證的申請及工作方案;(二)由本級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項目用地立項具體情況和要求,對初審合格的項目,報請省廳安排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省廳根據建設項目情況,組織專家組赴實地對項目用地進行踏勘,召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論證會,并出具書面意見;(三)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書面意見,優化建設項目用地方案,經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后報省廳,納入預審程序進行審查。

會審的形式一般情況下有兩種:一種是以主、協辦處科室獨立辦文的形式對應審查相關內容,另一種是以會議形式召集主、協辦處科室審查人員共同審查。

會簽準備的主要任務是對會審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并與協辦處科室反饋、溝通,然后準備會簽材料,草擬的預審意見。

3.3會簽

會簽是審查程序中最關鍵的程序。由主辦處科室召集審查人員及其相關領導召開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聽取主辦處科室的預審情況匯報;審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代擬稿)》;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

3.4批件

通過會簽準予許可的,制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加蓋公章,送交業務受理窗口,需要抄報和抄送的許可文件由辦公室分送相關部門。不予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公章,送交業務受理窗口。審批工作結束后,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備案,經辦人將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進行公示。

3.5發函

業務受理部門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復文件等材料,申請人憑收件回執領取相關文書、證件和資料,并在業務受理部門辦理簽收手續。

4預審工作的意義

預審是土地供應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建設項目用地預先安排的合理性和適宜性審查,是一項實踐性非常強的活動,也是一項對人地關系(權利關系與利用關系)產生重要影響的土地制度。在目的層面,預審旨在理順人與土地的關系;在用地管理層面,預審制度可以有力地促進規劃的實施、促進存量土地的使用和供地方式的改革;在社會經濟發展層面,預審是實現土地宏觀調控、促進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有效手段。

根據預審管理辦法和至今為止取得的預審效果,預審是利用行政手段在宏觀層面對土地利用的方向性把握,其目的直指土地的可持續利用。隨著人口增長和社會財富的增長,人地矛盾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會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預審所起調控作用要盡可能符合自然土地的覆蓋規律,耕地的保有量必須能滿足后代人吃飯、穿衣、住宿等生存的基本需求。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is pre-arranged on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reasonable and suitable for review,and is the first road "gate"of the land supp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from concept to now,although only a short period of 10 years of experience,but the concept of cognition,practice and innovation in three stag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aims to rationalize the people and land,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implementation of macro-control and land sustainable use.

Keyword:The pre-trial;principle;applicatio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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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城鄉規劃管理機制,協調全市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管理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鄉規劃是指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章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

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再報送發改委審批或者核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五條對于需要規劃選址的重大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可以依據項目的重要性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提供多方案比選論證。按規定必須申請選址的項目,建設單位持選址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僅限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僅限需論證的項目)等有關材料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選址申請。

第六條市城市規劃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選址意見書審批。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七條在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和在自有用地上擴建、改建、拆建項目,經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直接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市城市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及規劃條件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相應的用地審批手續。

第八條在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向市政府申請供地計劃,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城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再依據規劃條件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由工業園區辦公室根據園區規劃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申請,經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提出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鎮規劃區內的用地,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申請,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提出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九條在規劃區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屬人應將已經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確需變更規劃條件和分割土地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將新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權屬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再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規劃區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取得規劃條件的用地,需轉讓、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進行招拍掛和改造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城市規劃局征詢規劃條件后,方可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方可到發改委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再到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規劃條件必須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第十一條在規劃區內的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市房管局辦理有關建房批復;對規劃區內拆遷改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市房管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方可按照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組織拆遷。

第十二條市城市規劃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按照市城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條件通知書》和用地紅線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并報請市城市規劃局審定,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方案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按時限完成審定。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方案,不得通過審定。

第十四條對審定通過的規劃建筑方案,市城市規劃局核發建設項目規劃建筑方案審定通知書。

第十五條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橋隧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規劃、建筑方案審批后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經批準的規劃、建筑方案等材料。市城市規劃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經發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確需變更調整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內容不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強制性規范要求的,市城市規劃局不得批準;要求變更內容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違反規劃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市城市規劃局可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收回原核發證書。

第五章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十八條在村莊規劃區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政府報市城市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由鎮人民政府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進行規劃控制,在不影響他人合法權益和參考戶籍人口數量的基礎上由鎮政府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市城市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章建設工程規劃監督、檢查與驗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建筑物定位放線,并在基槽開挖后向市城市規劃局提交完整的建設工程驗線申請表。市城市規劃局組織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懸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復印件,公示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在工程建設期間,市城市規劃局工作人員有權對建設工程的總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配套設施、規定拆遷范圍的拆遷情況等環境建設以及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和施工管理人員必須積極配合規劃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居住區(含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應當與住宅建設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對相應的住宅建筑不予進行規劃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經規劃驗收合格的,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市建設局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章附則

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審意見,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八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條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二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

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審意見,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八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條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二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

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篇7

一、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嚴格審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規,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凡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按國家規定準許建設的項目,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鄉集體和個人在城鎮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可參照本暫行規定辦理。

三、按規定批準的建設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批準列入預備項目的,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四、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劃指標控制,首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用地,要符合當地年度用地計劃,不得超指標審批。

五、征(撥)建設用地程序

(一)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建址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建址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征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門,還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確定的項目建址,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等事宜。項目初步設計按規定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和圖紙、資料向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用地申請。同時,按土地審批權限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

(二)擬定征地方案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單位和被征地單位(或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及有關部門擬定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主持簽訂征地初步協議,報同級政府審批。對國家和省的重點項目等,有條件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征地費用包干。

(三)審批用地

縣、市人民政府或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對申請用地項目進行審查:復核用地計劃指標,核定用地數量,審定征地協議等。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審批權限規定,需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審查報告,報人民政府審批。

(四)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由項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用地文件,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并通知建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和批準的征地協議,繳納、支付各項稅、費,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督促被征地單位(或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五)頒發土地使用證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由用地單位向縣、市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注冊登記后,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六、征(撥)建設用地須報送的附件

用地單位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需向土地管理部門報送下列附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文字說明;

(三)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

(四)擴建、續建項目的原批準用地文件、平面布置圖、土地利用現狀和有關文字說明;

(五)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及年度投資計劃;

(六)環保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七)經建設用地咨詢服務部咨詢的項目,須同時報送咨詢論證報告。

七、土地管理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用地,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加送下列附件:

(一)建設項目征(撥)用土地呈報表;

(二)征(撥)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費用包干協議(附征地費用計算依據);

(三)建設用地征求意見書或有關部門證明材料;

(四)對建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應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意見。

篇8

關鍵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中圖分類號: DF45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項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必要環節。

一、預審時機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預審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2)《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號令)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第十五條:“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三、預審所涉及的部門規章及文件

(1)《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4號)

通知指出:深化對用地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進一步做好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占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內容的審查,確保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要求的落實;強化對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審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礦山項目等土地復墾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促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需在用地預審階段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的,要做好對有關內容的審查把關。

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用地預審,未經預審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申請審批(核準)項目,不得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2)《關于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號)

通知規定凡屬下列情形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中應當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一)線性工程。占用基本農田達到100公頃的公路、鐵路、管道等線性工程項目。其中,占用基本農田在200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二)面(塊)狀工程。項目占用基本農田達到35公頃的能源、礦山、水利設施等面(塊)狀建設項目。其中,占用基本農田在70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

四、 預審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用地預審的首要審查要點,項目用地列入省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或者鄉鎮級規劃中的任何一個,都視為符合規劃。列入規劃的表現形式包括:a、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b、用地位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反映出來,并納入允許建設用地區范疇。

(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建設項目用地在選址階段盡量少占耕地,避免占用基本農田,如占用,用地預審和后期用地報批手續將會更加繁瑣。

(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各類建設項目在用地設計上,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避免土地浪費。

五、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六、 建設用地預審審查依據

(1)《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2)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劃和行業用地標準;

(3)經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4)發展改革等行業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5)《限制供地目錄》 《禁止供地目錄》;

(6)發展改革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見。

七、 建設用地預審審查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 建設用地預審材料的基本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A、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B、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C、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關于耕地占卜平衡,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委托補充(較為普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方式委托當地國土部門補充,并以一般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費標準;需足額納入工程預算,即在工程投資預算中列明耕地開墾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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