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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2013年2月27日上午,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不了《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報告(2013)》, 報告指出,中國將迎來第一個老年人口增長高峰,2025年之前,老年人口每年遞增100萬人。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劇,涉及老年人的糾紛日益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在這些涉老糾紛中,尤以家庭財產糾紛所占比例最高。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現實中,老年人的養老狀態不容樂觀,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家庭財產糾紛不斷,相當多的老人享受不到安寧的養老生活,他們在精神上受到打擊,物質上處于困境。然而就我國現行法律程序來說,在贍養糾紛案件中,老年人的權利卻不能得到及時的保障,本文立足于涉老家庭財產糾紛的典型類型為切入點,力求能對實踐中糾紛案件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涉老類家庭財產糾紛典型類型分析
(一)要求支付醫療費
案例:王老太現年81歲,系江蘇南京人,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膝下育有三子一女。2010年5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之后,王老太將老伴留下的一萬元錢交給了阿文(化名)和阿強(化名),而老大阿健(化名)卻沒拿到一分錢。為此,阿健與母親王老太的關系惡化,阿健甚至稱自己要與母親斷絕關系。
2011年,王老太怕影響其他子女的正常生活,住進當地養老院,期間的生活費用由阿文和阿強輪流支付。由于老太身體不是很好,期間曾患病花去4千余元醫療費,由于阿健不愿分擔醫藥費用,故王老太將阿健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用的四分之一。
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無勞動能力或沒有將經濟來源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贍養費包括父母的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且贍養費的數額應根據被贍養人的生活需要、贍養人的經濟狀況及當地的經濟水平確定。法院最終判決阿健支付王老太醫藥費的四分之一近1千元。
在此類糾紛中,由于被贍養人年老體弱,容易患病,較為常見的就是老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支付醫療費,特別是在一些農村多子女家庭中,因部分子女經濟情況較差,一旦遇老人生病,農村醫保不足則難以支付日益增長的醫藥費、護理費等開支。而往往農村多子女家庭,多有家庭矛盾或老人在財產處分等問題上如有偏心現象,則更易激發子女矛盾,引發糾紛。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當老人年老病重時,子女都應當平等承擔照顧老人,支付醫療費的贍養義務。
(二)追討贍養費
先哲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把敬老愛幼提高到了治國安邦的高度,成為我國傳統孝文化的精華。天下父母們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無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養大成人后仍無怨無悔地奉獻“余熱”:帶孫子孫女,作“免費飯堂、旅館、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無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報,只要看到子孫幸福有出息就很滿足。 相比之下,子女們做得如何呢?
案例:老人胡某某起訴子女支付贍養費,法院判決后,一年需支付老人870元。之后,胡某某每年前來法庭領取,法庭工作人員每年都代老人去向兒子討要贍養費,有時,未能及時討要到贍養費,考慮到老人年齡大,行動不便,便由法庭工作人員便先行墊付,將錢交給老人。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說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父母撫養了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也應盡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贍養糾紛盡管判決結案,但親子關系也被破壞,物質贍養尚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法院予以執行,然而精神贍養,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關心,卻很難執行。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追索贍養費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予執行。而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這條規定,訴訟能力差,法律知識薄弱,也不存在申請先予執行等情況,先予執行難以落實。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說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父母撫養了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也應盡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贍養糾紛盡管判決結案,但親子關系也被破壞,物質贍養尚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法院予以執行,然而精神贍養,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關心,卻很難執行。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追索贍養費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予執行。而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這條規定,訴訟能力差,法律知識薄弱,也不存在申請先予執行等情況,先予執行難以落實。
(三)侵吞老人房屋的產權
“房子是要留給子女的”,這是很多人慣有的思維。相比于老人的其他行為,子女們更加關注父母百年后財產的分配。而房屋往往是老年人最重要的資產,無論是老人再婚,或者是不能在子女中平均處分自己的財產,都會引起子女對父母房產的過度關注,一旦處置不當,極易產生糾紛。 因此,房產權已成為老年人家庭財產糾紛中維權的第一焦點。隨著房產私有化程度的加深,我國無論城鄉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發的維權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有的子女把占用老年人住房作為贍養父母的條件;有的甚至強占、強行調換老年人的住房;有的利用房改將老年人的住房登記在自己名下。
案例:老朱有一子一女,盤算著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送給兒子,以后老了就由兒子養老送終。于是,把房子過戶到了兒子的名下。可天不遂愿,幾年后,兒子兒媳把他們趕出了房子。
老人把房子過戶給子女中的一個,并約定由這個子女承擔主要的贍養責任,是目前不少家庭采取的養老方式,但這種方式給養老帶來不少后患。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騙取、盜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傳統觀念總認為,父母的房產天經地義要交給兒子的,子女早些處分也是得到世俗觀念認可的,而父母打官司要拿回房產則會被世俗議論,也難以被子女所理解。因此,這類糾紛背后家庭關系復雜、矛盾尖銳,在與子女打官司的過程中,老人的身心均受到巨大傷害,即使贏了官司,贍養義務最終也很難真正落實。即使老人得到了贍養費,但破裂的親情也難以修復,不少老人還因此遭到了子女的打罵。廣大老年人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謹慎處理自己的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盡對子女購房的資助也要量力而行。另外,在與子女相處時也應注意,不要過于偏頗,以免造成子女們心理不舒服引發糾紛。上了法庭,不管結果如何,大家都輸了親情。能夠協商解決的,最好不要以付出親情為代價。
(四)為子女抵押擔保
案例:2010年,胡某因投資生意,缺少資金,欲向銀行貸款。然而,胡某前些年曾向多家銀行申請了貸款,自有的信用額度和房產都已做抵押,且由于其在銀行有不良貸款,已被列入銀行黑名單。
但胡某又不想錯過這個機會,便動員自己的小舅子陳某,讓陳某出面向銀行貸款,并說服自己的老父母將他們坐落在寧海躍龍街道的房屋進行抵押擔保。
2010年12月,陳某與該銀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該銀行向陳某發放貸款72萬元,期限一年,并以胡某父母的房屋進行抵押擔保。
貸款到期后,陳某未能歸還貸款本息。為此,銀行將陳某及胡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陳某立即歸還貸款,并要求在陳某未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將胡某父母所有的房屋進行拍賣,以歸還貸款。
法庭上,陳某表示,借款合同雖然是由他來簽名的,但實際借款人是胡某。而胡某投資失敗后,便外出未歸,下落不明。
胡某的父母年近七旬,膝下有三子,原本這套房屋是想留給有殘疾的老大,但是一直未過戶,仍然登記在老人名下。老三常年在外打工,經濟上也有糾紛。如今因為老二導致他們身陷官司,老兩口非常無奈。
考慮到房屋拍賣未必能拍出好價錢,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還款的調解協議。兩位七旬老人無力還款,最終,無奈將房屋賣掉,用來抵債。老人無處安身,只得在原來房子的對面臨時搭建一間棚屋住下。
往往父母子女之間出于親情,對子女的要求不會拒絕,結果導致房屋被抵押擔保,訴至法院后,老人還一無所知,臨老無所依。如今,涉老年人民間借貸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老人手中有了余錢,便想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缺乏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最后不得不將自己的房屋出賣或被法院拍賣處理,導致晚景凄涼。
(五)再婚老人問題多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類文明意識的提高,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會道德不可逾越的鴻溝,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通過再婚重又找到了相依為命的伴侶,重又體味到了家庭的溫暖,重又過上了幸福美好的老年時光。但是老年人再婚所引起的財產爭議確是呈逐年上升趨勢,甚至有些引發成了極為惡劣的案件,既給一些家庭造成了不幸,又造成了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此應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
案例:75歲的蔣某(男)與74歲的張某(女)均為再婚。2010年,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然而,登記后兩人并未共同生活。為此,蔣某多次請求張某到他處生活,可張某卻一直拒絕。于是,蔣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蔣某表示,自己只是想有個人給他燒燒飯,陪他聊聊天,可是,現在錢被分走了,目的沒達到,連兒女們也不理他了。
再婚老人家庭成員關系復雜,尤其是各自子女關系難處理,矛盾容易激化;同時,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具體的日常開支、住房、醫療費用、財產所有權、子女繼承權等一系列經濟問題較為復雜,若不能妥善處理容易引發糾紛,再加上老年人法律意識不高,更為糾紛的解決和處理帶來麻煩。
隨著社會進步與發展,老年人喪偶或離異后再婚已被大多數人接受。但婚前財產繼承問題成為老人再婚的障礙,兒女們擔心財產旁落他人。要想從根本上解除再婚雙方的后顧之憂,可以通過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律師見證,避免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利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利于保護再婚雙方的合法權益,利于雙方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 因此,為了避免日后產生歧議和紛爭,黃昏戀的雙方最好作一個財產公證。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財產的歸屬和分配簽訂一份明確的遺囑或協議,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確定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們提出的對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要求,應予以支持。死者的遺產,應由包括諸子女在內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來與子女在一起生活的,應當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產。(3)再婚雙方各自確定本人的婚前財產,婚后不再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這樣做的好處在于財產權明確,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又可一旦發生糾紛能夠依法處理。比如,屬于老人的財產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牽制,再婚以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財產,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說,即使再婚后又離異,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財產,而屬于自己的財產不會被對方侵占。當然,確定財產權是一件嚴肅的事,在與有關的當事人協議后應形成書面材料,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最好到公證部門予以公證,以免過后發生爭議。
二、為何涉老類家庭財產糾紛維權難
通過以上幾種老人家庭財產糾紛類型的敘述,不難發現,在民事訴訟中,涉及贍養權、扶助權、婚姻自主權、繼承權等權利的案件是常發、高發案件。老年人維權為何難呢?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老年人法律觀念薄弱,自我保護意識不夠。法律上規定“年滿60周歲的公民為老年人”,對于這部分人,有一個特點就是年齡大,讀書少,法制觀念薄弱,法律知識就更加少。有時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就因為他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了都不知道,就更加無從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2.老年人不知道怎樣維權。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大部分的老年人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知道找什么機構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出現了維權難維權無門的局面。
3.老年人打不起官司。許多老年人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權益被侵害。
4.老年人不能正確對待侵權問題。現如今,引發老年人權益糾紛以家庭財產糾紛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內部原因而產生的權益糾紛,由于老年人存在與“被告”子女有親情的心理障礙,使得老人權益即使受到嚴重侵害,也一般不愿聲張。因此在維權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觀上也助長了侵權事件的發生。
在許多涉老家庭財產案件中,老人們都是由于法律意識不強、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或受傳統觀念影響,面對子女缺乏防范意識。老年人把自己的權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覺履行上,是不明智的。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給子女時,很少會要求其出具借款條或其他書面證據,看起來是對家庭成員的信任,事實上卻是在自身的權益保障上打開了豁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和民事證據規則的“舉證時限”等規則要求,在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財產的案件中,絕大多數的老年人因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發老年當事人與法院的矛盾,將家庭內部矛盾引向社會,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涉老類家庭財產糾紛維權建議
針對以上所提出的涉老類家庭財產糾紛的典型類型和維權難點,有如下的一些基本建議:
第一,加強道德和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維權意識和能力,一旦發生糾紛,引導老年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訴。同時提高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圍。
第二,建立農村老年人維權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老人,提供司法救助,并幫助聯系司法行政部門,積極尋求法律援助。
第三,建立代履行制度。法院在確定每個贍養義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可以判決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為履行全部的贍養義務,代履行的子女有權向代為履行義務的義務人追償。
第四,采取支付令方式。如果原告只是要求金錢給付贍養費且能夠送達贍養人的,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發出支付令,要求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五,建立完善老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充分發揮基層調解委員會、村(居)委會、派出所、司法所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建立糾紛預警、個案共調制度。
俗話講“清官難斷家務事”,我們基層民警在處理眾多矛盾中也感到家庭矛盾相對復雜,難以妥善處理,但是,將家庭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是維護家庭穩定的需要,也是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由此,一個合格的基層民警必須要具備善于調解家庭矛盾的能力,方能適應當前公安工作的需要。結合下面一則典型案例,我談談對家庭矛盾調解的一點看法:
案例:張甲與張乙系父子關系,張甲曾從張乙手中借了5000元錢為其大兒子張丙墊付超生子女罰款。張家兄弟分家后,張乙多次向其父討要這5000元錢,張父以種種借口推脫。張乙認為其父母是故意推脫,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將其父母推到在地。張丙獲悉該情況后,請來一幫朋友準備教訓張乙,而張乙的妻哥獲悉后,唯恐其妹夫吃虧,也邀來一幫人前來應對,雙方正準備大打出手的時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趕到,制止了一場大規模的流血沖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針對此事“癥結”,耐心做張乙的思想工作。剛開始,張乙態度很不好,脾氣暴躁,認為派出所民警來是在給自己出丑,聽不進任何言語和勸告,對立抵觸情緒很大,準備以死抗爭。民警圍繞張乙開展說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勸說下,張乙幡然醒悟,主動承認自己不應該將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錯誤,愿意接受處理,同時表示這5000元錢根據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著索要,張甲本著親情關系也表示原諒張乙,張丙也明確表示這5000元錢自己會盡快償還。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簽訂一份協議,明確三方的責任義務,三方都鄭重其事地在協議上面簽了字。完結此次家庭調解后,作為一名責任區民警感觸頗深:
一、及時出警是預防矛盾升級的重要環節。按照唯物主義辯證法的觀點,事情有相對的大小沒有絕對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斷地發展變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變大,超出控制的范圍。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鐘到達現場并迅速控制住現場局勢,將一場即將開始的械斗及時制止。設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報警后沒有及時趕到,放任矛盾發展,雙方很可能走極端,從而引起大規模的械斗,釀成家庭悲劇。
二、冷靜調處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方法。矛盾的解決需要正確的方法,任何矛盾糾紛都有一個演變的過程,語言中傷、態度不恭等,是將問題擴大化的催化劑;推心置腹、態度和藹卻是緩和矛盾的中和劑。上述案例中,民警對張乙進行勸說時,張乙開始有很大的抵觸情緒,認為父母雙方沒有對其兄弟兩人一視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談中,張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淚水,此時,民警沒有制止張乙的行為,讓其進行充分的陳述使他的情緒得到舒緩,在張乙的情緒徹底冷靜下來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話語,深深打動了張乙,張乙為自己做事不冷靜深表后悔。此案例中,民警沒有大聲呵斥和粗暴的干預,而是打出了一張“冷靜”牌,使問題反而得到較好解決。
關鍵詞:人民調解;教學模式;多元化;糾紛
高等法律職業教育具有鮮明的職業性,就是要使學生獲得高等法律教育必備的知識儲備,謀生技能和職業素質。高職法律教育應用性人才培養目標決定了高職教學必須堅持理論知識傳授與應用能力培養并舉的原則,理論教學以必需、夠用為度,強調為應用服務,由此要求高職教學必須按照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 號)文件要求,積極探索工學交替、任務驅動、項目導向、頂崗實習等有利于增強學生能力的教學模式。
一、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教學模式的基本分析
教學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學思想或理論指導下,為設計和組織教學而在實踐中建立起來的各種類型教學活動的基本結構和活動程序及其實施方法策略體系。從教學實踐來看,教學模式是將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組織形式融為一體的綜合體系,它具體規定了教學過程中師生雙方教與學活動的指南,它可以使教師明確教學應當做什么、怎樣做,學習者明確學什么、怎么學等一系列具體問題。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教學模式是指在法律類專業教學領域所使用的教學模式,體現了高職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和理念選擇,關系著法律應用型輔助人才的培養方向,其結構與一般意義上的教學模式的結構相同。具體要求學生具備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和較強的法律應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規,能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 解決各種糾紛, 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
傳統的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中心,教師利用講解、板書和各種媒體作為教學的手段和方法向學生傳授知識, 學生則被動地接受教師傳授的知識。在這種模式中, 教師始終處于主導地位, 是主動的施教者;學生是外界刺激的被動接受者和知識灌輸的對象;教材是教師向學生灌輸的內容;教學媒體則是教師向學生灌輸的方法、手段。顯然,這種教學模式不利于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因此,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必須積極探索有利于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實現的教學模式,把激發學生積極性,開發智能,培養崗位技能和實踐能力的教學模式引入高職法律教學中,真正實現從以教師為中心的傳統教學過程向以學生為中心的主動學習過程的轉變,努力促進學生專業知識、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的協調發展。
二、《調解實務與技巧》創設多元教學模式的必要性
(一)《調解實務與技巧》課程的性質決定了教學模式多元化
《調解實務與技巧》是高職法律事務專業的主干課程之一,也是行業、企事業等領域基層人民調解崗位群的職業能力核心課程。它是一門理論知識與實務操作相結合、課程內容與工作過程相結合以工作任務為導向的工作過程系統化課程。
(二)本課程的作用決定了教學模式的多樣化
1、本課程是為了完善本專業的教學體系和課程體系而設置的。司法助理專業的學生是面向司法所服務的應用型人才,而基層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中,人民調解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人民調解是一種非訴訟解決糾紛的途徑,在當下社會變革,糾紛多發時期,有著越來越廣闊的發揮空間,人民調解前提的自愿性、過程的協商性、結局的和解性,對于化解當事人的糾紛,消弭雙方因糾紛而產生的對立甚至仇恨情緒,并最終修補出現裂縫的社會關系、都有著訴訟、仲裁等裁決性糾紛解決方式所不能比擬的優勢。
2、《調解實務與技巧》課程對本專業學生職業能力培養和職業素養養成起主要支撐作用。學習本課程可以讓學生處理好調解中的三種關系,一是處理好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二是處理好人民調解組織和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讓當事人能夠信任調解組織,愿意接受調解;三是處理好人民調解組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關系,與其他機關、組織做好人民調解的對接,保證人民調解的順利解決。
3、本課程可以培養學生掌握人民調解的基本原理。掌握幾種傳統型(鄰里關系、離婚糾紛)糾紛的調解工作流程,基本掌握近年來出現的新型(物業糾紛、勞動爭議、道路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糾紛的調解特點,能夠逐步掌握適合于糾紛的解決方式,初步運用調解的方式方法與語言技巧解決幾種常見的民間糾紛。筆者通過對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調研,對近幾年各種類型的民間糾紛數據進行統計。[1]其中,鄰里糾紛占到了20%、婚姻家庭糾紛占13%,物業糾紛占6%,根據統計數據我們可以重點設計幾種突出的民間糾紛調解流程,對學生進行訓練。
三、《調解實務與技巧》多元教學模式的設計與實踐
人才培養目標決定著教學模式的選擇,教學模式服務于人才培養目標。既然本門課程定位于培養應用型法律輔助人才,必然要求其教學既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又要突出教學的實踐性,把培養和提高學生司法職業技能作為教學的主要目標,使學生掌握的理論知識能在職業技能中體現出來。《調解實務與技巧》課程應當在不斷完善課堂教學模式的基礎上,大膽創新有利于提高學生職業能力的新的教學模式,實現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達到以學促用、用中促學、學用結合的目的。
(一)分統結合的案例教學模式
案例教學模式是指“以簡潔的語言文字形式, 再現一個法律實踐活動的基本過程,從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問題或者法律適用問題,引發并組織學生討論,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識、技能和觀念的一種教學方法。”[2]由于案例教學以生動的案例,將抽象的法學理論具體化,容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并通過師生的雙向互動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因而成為高職法律教學的有效方法之一。
所謂分,即根據本門課程調解流程的特點,將民間糾紛分流程訓練學生,先進行單項能力訓練項目,諸如:如何受理糾紛――如何調查研究――如何擬定調解方案――如何實施――如何制作調解協議書等;在進行第一步如何受理糾紛時,教師可以選取典型案例就這一步流程專門訓練學生接到一個糾紛如何受理;以此類推進行第二步訓練如何調查了解糾紛;如何擬定調解協議;這樣將每一個流程通過案例的形式對學生講解和訓練,使學生對調解流程能夠比較熟練的掌握。所謂統,即將一整套流程放在一起,選擇典型調解案例并且將調解策略運用進去,讓學生分組進行訓練。在學生初步養成法律思維和掌握一定的適用法律技能的基礎上,開設案例綜合實訓課程,引導學生在具體案件中學會運用相應的實體法來解決比較復雜的糾紛案件。實踐證明,分統結合的案例教學模式,不僅可以使學生在分析解決案例過程中掌握了實體法的知識和調解的基本流程,而且實現了法律知識的連貫性、教學的應用性、法律職業的崗位性的有機結合。
(二)任務驅動教學模式
任務驅動教學模式是以任務驅動為主線,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的一種教學模式。
本門課程是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崗位典型工作任務確定教學內容的,即將實際調解業務的典型工作確定為教學的仿真實踐項目。例如:根據調解崗位的要求,學生需要掌握受理糾紛這一環節,教師可以讓學生在實訓室 模擬受理糾紛這一場景,然后總結出完成這一環節需要的知識要素是:民事糾紛的受理原則、方式、范圍;技能要素:接待咨詢、分析整理案件事實、進行糾紛登記等;情感態度:耐心、傾聽。教師按照完成崗位典型工作任務的工作環節確定教學的基本環節,即以實際調解工作中從調解組織的確定接案、受理登記、調解實施、調解文書制作直到檔案歸檔的工作全程作為教學的基本環節。
通過調解任務的實施,讓學生在任務的解決中獲得必備的知識,掌握調解技巧,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以縮短教學內容與司法實踐的距離,保證學生能夠較快地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
(三)拋錨式教學模式
它是指在多樣化的現實情景或在虛擬情景中運用情景化教學技術以促進學生反思,提高知識遷徙能力和解決復雜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模式。拋錨式教學模式的目的是讓學生在一個真實完整的問題背景中產生學習的需要,并通過鑲嵌式教學以及師生的雙向互動和交流,親身體驗從識別目標到提出目標并達到目標的全過程。
例如,調解能力中要訓練學生的傾聽和訴說能力,我們教師可以選取一個鄰里糾紛的案件,讓學生熟悉案件。第一步將學生劃分為2個小組,每組3人,第二步每組的甲同學開始訴說,對方組的同學傾聽,不能打斷甲同學的訴說,然后對方的乙同學對甲同學的訴說進行總結,直到對方甲同學滿意為止。第三步依次輪流,交換進行。第四步由另外兩位同學回答問題:1、總結和一字一句的重復別人的話有區別?2、總結的語速應當如何掌握,是快一些還是慢一些,目的是為了讓總結達到最好的效果。3、傾聽者的那些表現讓訴說者覺得你很關注訴說并且鼓勵他把重點內容都說出來。第五步由教師進行評議。
教師將教學內容設定為典型的民間糾紛個案或典型的能力訓練作為錨,根據教學進度適時拋“錨”,讓學生在一個真實的教學情景中帶著問題學習,解決問題的過程就是學習的過程,比較適合于《調解實務與技巧》這種實踐性很強的法律課程。其教學設計為:典型個案或問題創設情景拋錨交流演示評議總結。
(四)模擬調解室教學模式
“如果學生所學習的知識、所參與的活動,能與學生的認知興趣相吻合, 就能產生積極的用。”[3]模擬調解室就是將教學寓于學生認知興趣之中的最有效的方式。它是在教師的指導下,以學生為主體,選擇真實典型的案例,以校內調解實訓室為平臺,以調解民間糾紛為內容,學生參與其中,通過親身經歷相鄰關系糾紛、物業糾紛、勞動爭議糾紛過程,掌握調解的全部程序,熟悉不同職業角色法律思維的特點,從而提高法律實踐能力的教學模式。
要使模擬調解室教學發揮其應有的教學效果,相應的教學設計是關鍵。根據我們的教學實踐,應抓好以下教學環節的設計:1.典型案例的選擇和調解人員的安排;2.精講調解流程與調解協議的擬定;3.觀摩調解過程與分析各方參與人的法律思維、調解技巧;4.調解活動的實施;5.綜合評議與調解程序實訓報告的撰寫。
總之,無論是從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出發,還是著眼于人才培養的最終目標,抑或是教學實踐的具體過程,在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創設多元化的教學模式是必需的而且是必然的。需要說明的是,任何一種教學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下發揮其作用的,都有其優勢和不足,因而需要教師根據課程的教學目的、教學內容、學生的特點等情況,選擇一種或幾種教學模式的組合,以達到教學的最優化。
[參考文獻]
[1]根據北京市司法局基層處2010至2012年矛盾糾紛調解數據匯總。
關鍵詞: 調解基層矛盾;以思想政治工作為先;才能促社會的安定
一、基層矛盾糾紛地域性、復雜化的特點:
(一)相鄰性、相關性。一般都是事件的相關人與事。
(二)范圍少,影響大。矛盾糾紛往往具有“小、煩、難、雜”的特點。
(三)人們不愿意介入,怕出力不討好,阿旺倒年糕,“二頭受氣”。
二、探索實施”調解工作新機制 。
(一)加強管理引導,選好“對象”。注重從資金支持、政策扶持、業務培訓等方面推動,建立規范的調解隊伍。1、選好調解室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街道調解委員會出面,以熟悉國家政策、具備一定法律知識、有較好群眾基礎為標準,選聘退休老干部、農村干部和從事過法律工作的人員為“調解員”,實行一年一聘。同時,選調一批村治保干部充實調解室力量。2、加大財政投入。把調解室工作經費納入街道財政預算,糾紛調解組卷后,經司法所檢查合格,街道調委會確認,對每個案件給予不等的獎勵,對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3、強化業務培訓。根據不同時期矛盾糾紛類別,聯同司法局、人社局等相關部門對調解員進行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事故等典型案例業務培訓,并對調解協議書簽訂、調解案卷制作等日常工作定期進行業務指導,促進調解工作規范化。
(二)健全信息網絡,矛盾排摸到位。通過各種途徑傾聽群眾訴求,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從而筑牢矛盾糾紛化解第一道防線。1、公開電話接收信息。在各村公布“調解員”聯系電話,接聽群眾來電,及時掌握各類矛盾糾紛和調解訴求,以提高矛盾糾紛排查速度和質量,為妥善處置各類矛盾糾紛贏得主動。2、信息員上報信息。在各村、小區設有信息員,及時向“調解員”上報各類矛盾信息。3、深入一線搜集信息。平時“老娘舅”奔波在村頭、地頭、街頭,廣泛聽取群眾利益訴求,采集各類矛盾信息。
三、豐富調解方式,一線化解矛盾。
發揮“調解員”在引導群眾訴求、化解矛盾糾紛等作用,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不同的調解方式,形成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一)街道輪班調解。周一至周五輪流安排一名“調解員”在街道調解室坐班,配合調解各類矛盾糾紛。“調解員”還與民警、律師等一起調解欠薪等案件,巧做矛盾糾紛的“滅火員”。共聯合調解,追回欠薪,成為處置欠薪案件重要途徑。(二)社區坐班調解。每個社區聘請一名以上“調解員”,作為社工直接調解鄰里、建房、家庭等糾紛,由于“調解員”威信高、說話靈,群眾信得過,有效解決了漏水、婆媳關系、寵物、停車等產生的矛盾。(三)實地上門調解。不少當事人不愿來街道或社區調解。“調解員”堅持實地調解,讓群眾“少跑一次腿、少費一點心、少花一點錢”。
四、堅持以人為本,探索實施”群眾矛盾的新方法
發揮情感優勢,提高調解效率。“調解員”了解鄉風鄉貌,利用鄉音鄉情,打動鄉里鄉親,形成充滿活力的調解機制。(一)按區域攀“情”。根據“調解員”在區域中的威望和公信力,劃分特定調解網格,使當事人在“情”字上接納“調解員”,織就一張完整“調解網”。(二)按人攀“情”。“調解員”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動用各種社會關系,緊緊圍繞利益平衡點、情感共鳴點、心理結合點,換位說情,以情感人,以情促調。(三)因事說“情”。在車禍、普通打架等經濟賠償案件調處過程中,“調解員”根據事件性質,查找相同案例,與矛盾雙方共同預測調解結果,引導雙方換位思考,降低過高心理期望值,從而達到雙方都認可的結果。
案例之一,妻子惡殺丈夫:大田縣桃源鎮山坪村村民鄭祥吉與同村村民林玉莊經他人介紹,在缺乏感情基礎的情況下,草率結婚。婚后雖育有子女,但一直未能建立較好感情,其妻平時好吃懶做,未能與其夫鄭祥吉同心協力發展家庭經濟,家庭經濟狀況一直不好,因此常常借家庭瑣事雙方互相埋怨,林玉莊心里想鄭祥吉不是他終身可以依靠的丈夫,于是就紅杏出墻,暗中與同村村民蘇某來往并發生不正當關系,有托附終身之意。2001年5月15日,林玉莊與蘇某的關系被其夫鄭祥吉發現,鄭祥吉就經常責罵和毆打林玉莊,并四處揚言要與蘇某誓不兩立,殺蘇某全家,林玉莊與鄭祥吉的家庭矛盾進一步升級,達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林玉莊便產生了殺死鄭祥吉的念頭,蓄意尋找機會。在同年7月19日凌晨1時許,林玉莊趁其夫鄭祥吉熟睡之機,用方凳朝其夫鄭祥吉的左側太陽穴猛敲數下,而后用雙手掐其頸部,見鄭祥吉掙扎,林玉莊就從廚房拿起剪刀,朝其頸部,太陽穴部位連刺數下,直至被害人鄭祥吉死亡。
案例之二,媳婦惡殺婆婆:任文述系貴州省妥陽縣旺草鎮人,經他人介紹,于2000年農歷8月嫁到大田縣文江鄉朱坂村村民廖啟炮家,在雙方完全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的情況下,與廖啟炮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間,任文述嫌廖家貧窮,心里怨氣,廖啟炮時常叫他一起下地干活,任文述不愿意去,羅母常常為此事嘮叨,由于任文述文化低,心胸狹小,性情暴躁,總認為是廖母從中挑撥,故意與她過不去,時常與廖母爭吵,產生矛盾。2001年9月8日,任文述因燒柴火一事與廖母連續發生二次爭執,次日上午9時許,任文述在房后劈柴時,再次因燒柴火一事與廖母發生爭執;10時許,廖母將他們倆燒柴火一事告訴了他人,并說手臂上的傷是任所為,任聽后申辯,而廖母仍與他人說手臂上的傷是“媳婦”所為,經過無數次爭執,任終于忍不住心中積怨,舉起手中的柴刀朝廖母的頭部及手臂砍下,廖母身亡。
案例之三,丈夫惡殺妻子:大田縣華興鄉村民鄭造全與其妻翁香文婚后生了二男一女,長子大學畢業并參加了工作,女兒也參加了工作,只有一個小兒子在校讀書,按理這樣的家庭應是美滿幸福。然而,鄭造全平時酗酒無度,大男子主義嚴重,酒后無端打罵妻子,長期以來未盡家庭責任和履行家庭義務,其妻卻要忙里忙外,心里總有些怨氣,夫妻關系不象以往那么融洽。就在2002年5月5日早晨,鄭造全幾懷酒下肚,胡言亂語,又發“酒瘋”,其妻再也不堪忍受其夫的所作所為,就與之爭吵,鄭造全因長期酗酒,精神失常,邁著酒步就從廚房拿起菜刀要殺其妻,其妻竭力反抗,此時其女鄭慧芳正好下班回家急忙阻止,卻被其父砍成重傷;其妻再也忍不住其夫的不良行為,就沖過去與其夫拼命,由于其妻弱小無力,被失去理智的丈夫鄭造全砍殺身亡。隨后,鄭造全跳樓自盡。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貧困是產生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三個家庭的共同點是家庭經濟貧困,不是子女多負擔重,就是夫(妻)一方好吃懶做,或者還有一些惡習,家庭沒有固定收入,缺乏致富門路,導致家庭越來越來貧困,維系家庭的支柱無力,家庭凝聚力弱化。導致家庭矛盾增多。而且極易惡化。
(二)家庭責任缺乏是產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感情基礎薄弱,鄭祥吉、廖啟炮是經他人介紹,父母包辦,雙方在缺乏感情基礎的情況下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得不到發展,卻為家庭瑣事時常爭吵,未能相互忍讓和寬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斷升級。二是接受教育程度低,三個家庭中沒有一人是初中以上畢業,遇事不夠冷靜,容易發生爭執。三是家庭觀念淡薄,三個家庭經濟基礎差,理應同心協力發展家庭經濟,林玉莊、任文述、鄭造全三者不但不參加各自家庭的生產勞動,卻在家庭里制造事端,林玉莊紅杏出墻,任文述與婆婆爭吵,鄭造全酗酒成性,根本不顧家庭尊嚴和利益,必然產生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就產生矛盾激化,引發悲劇的產生。
(三)法律意識淡薄是產生最后結局的必然結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未走調解渠道,三個案情發生原因純屬家庭糾紛,只要通過調委會或司法辦說服教育,講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緩解,不至于產生惡劣后果。二是未走訴訟渠道。三個家庭矛盾愈演愈烈,達到不可調和地步,理應求助法律訴訟解決爭端,當事人的有意放縱,促使矛盾惡化。三是以身試法,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原本可以采取非訴訟或訴訟渠道解決的家庭矛盾,三者卻采用極端的手段觸犯刑法,釀成一場又一場原本不該發生的悲劇。
(四)調解組織工作弱化是事件未能得到阻止的重要因素。從三個案情看,除了家庭責任缺乏,法律意識淡薄外,同時也暴露了基層調解組織在處理家庭糾紛時存在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未能及時排查,面對林玉莊“紅杏出墻”,廖家婆媳關系緊張,鄭造全酗酒無度等農村婚姻家庭中最富有典型意義的糾紛,而且糾紛時間又長,調委會卻未能及時排查,及時掌握,防止 矛盾激化。二是未能及時調解,三個家庭矛盾循序漸進,到最后“浮出水面”,卻未能及時介入,化解矛盾。三是工作不夠深入,三個案件發生在三個不同鄉鎮,事件的發生、發展到最終結果,期間經歷了無數的矛盾爭執,暴露了部分鄉鎮司法辦等組織機構在組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僅浮在面上,未能深入細致的覺察和研究。
三、幾點建議
(一)大力發展家庭經濟,是維護家庭穩定的治本措施。 古語道 :“倉稟實而知禮節”,如果家庭條件好,有致富門路,無睱顧及其他。實踐證明,在農村家庭經濟發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樣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發展家庭經濟,才能發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發展家庭經濟是二者相輔相承的關系,不可分割。當前,只有在農村 大力加強兩個文明建設,打造新型社會主義農村家庭,才能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二)運用教育手段,著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據統計,年發婚姻家庭糾紛數均占全縣矛盾糾紛總數的30%左右,在農村廣泛普及新頒布的婚姻法勢在必行,結合我縣普法規劃總體要求,當前要著重開展三種形式的活動:一是送法下鄉,有針對性地對農村采用廣播、電視、電影、墻報等宣傳媒體宣傳婚姻法,并把婚姻法印制成冊進入家庭,在全縣范圍內形成學習婚姻法的良好氛圍。二是舉辦培訓班,特別是要對新婚夫婦,舉辦婚姻法培訓,積極引導農村家庭掌握自我解決矛盾的方法。三是開通婚姻家庭咨詢電話,除了已經開通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外,社會各職能部門應開通咨詢電話,加強社會對婚姻法的宣傳教育力度。
關鍵詞:家庭共有財產;涵義;來源;認定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家庭共有財產”是一個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被大家廣為接受的概念,但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關于該項內容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即使在學術界對它的內涵、特點及相關法律問題仍然存在模糊的認識,以致往往和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等概念發生混淆,給家庭財產糾紛的處理帶來了很大不便,因此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內涵、來源及認定標準進行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一、家庭共有財產的涵義
家庭共有財產主要來源于家庭成員間的共同勞動和共同積累。在學界,一般將家庭共有財產定義為: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這個概念由于簡明扼要地描述了家庭共有財產的特點,因此被大家廣為接受,但是要深入了解家庭共有財產的涵義,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家庭共有財產區別于家庭財產。在我國目前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只出現有“家庭財產”的字眼,沒出現過“家庭共有財產”的字眼。比如:《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其實,這兩者在內涵上是有區別的。在這里,“家庭財產”只是一種籠統的表述,具體來說它包括三個組成部分: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而家庭共有財產只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2、家庭共有財產既包括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也包括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雖然有的學者認為,部分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來源往往是部分家庭成員共同的創造或經營活動,并不直接承擔保障家庭穩定存續的重任,其實質更類似于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但筆者認為,這樣區分的意義不大,不管是全體家庭成員創造還是部分家庭成員創造,在法律屬性上都沒有太大差別,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只要能夠確切地判斷出這部分財產的具體歸屬即可,沒有必要再劃分為全體家庭成員共有財產和部分家庭成員的財產。
3、家庭共有財產不包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家庭共有財產包括部分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但它在內容上區別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雖然也算是家庭成員的一部分,但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與其他家庭成員共有財產的取得方式不同,它只以夫妻婚姻關系的存續為條件,不要求夫妻雙方都必須共同參與創造。但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不僅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條件,而且還要求他們都必須共同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的創造。當然,家庭成員的這種“參與”不一定是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的創造,也可以像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是指對整個家庭做出了貢獻。
4、家庭共有財產間的共有關系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合伙。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的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而家庭共有財產實際上也是家庭成員之間以不同的方式,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創造的財產。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所有權也類似于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所有權。只是家庭共有關系中,由于家庭親屬關系的存在和道德倫理因素的影響,人們一般不會像合伙關系那樣用明確的合同來對這部分財產進行明確的約定而已。
二、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財產的來源
明確了家庭共有財產的涵義之后,我們來探討家庭共有財產的來源。由于現實生活中家庭模式的多樣化,使不同家庭模式下家庭共有財產的來源看起來不太容易判斷。實際上,不管是哪種模式下的家庭,按照理論上較為普遍的說法,其家庭共有財產的來源都可概括為三個部分:一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共同創造的財產;二是家庭成員共同繼承或共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三是家庭成員個人取得但約定為家庭共有的財產。下面,分別對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財產的來源進行探討:
1、夫妻兩人及未成年子女。這是一種最典型、最簡單的家庭模式。因為當一個家庭內部只有夫妻兩人時,家庭共有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沒有進一步分析的必要。當夫妻兩人生出子女時,家庭共有財產的范圍才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所區別,這時的家庭共有財產主要是指夫妻兩人和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財產,它一般來源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不過,這種財產通常情況下數額不會太大,而未成年子女這時又不能夠為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做出太大貢獻,所以在這種家庭模式下,家庭共有財產的數額往往很少。
2、夫妻兩人及成年子女。當子女成年以后,他們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既可以和父母共同勞動、共同創造家庭共有財產,也可以獨立勞動單獨創造個人財產。對于自己單獨創造的個人財產,成年子女既可以把其中一部分贈與父母,作為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贈與整個家庭,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這時,家庭共有財產的數額便逐漸增大。在整個家庭財產中,既有父母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又有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還包括父母或子女分別創造但約定為家庭共有的財產。
3、夫妻兩人及成年子女和配偶。在這種家庭模式下,整個家庭財產的數額會進一步擴大,但各種不同類型的家庭財產之間的界限也會逐漸變得模糊,在現實生活中也最容易發生糾紛。實際上,這時的家庭共有財產在理論上界限仍然非常分明,同樣是包括上述三個組成部分,只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在財產糾紛發生之前一般不會對每項財產的權屬都約定得那么明確,而當財產糾紛發生的時候才會導致對家庭共有財產認定的困難。
三、家庭財產糾紛中房屋產權的認定
在各種家庭財產中,房屋屬于數額較大的一項財產,它在整個家庭財產中也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有關房屋產權的家庭財產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占有相當大的部分。為了方便討論,我們先看下面案例:
甲、乙兩人是夫妻,結婚時與甲父母同住。婚后不久,甲、乙兩人在縣城以甲的名義買了一套新房,房款6萬元。其中,甲、乙兩人出資4萬元,甲父母出資2萬元。購房后,甲、乙兩人搬進新房居住,甲父母也時常到新房居住。日后,甲、乙兩人感情產生裂痕,對該房屋的權屬問題發生爭議。甲稱,該房屋是甲、乙及其父母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投資、共同所得的財產,應屬家庭共有財產。乙稱,該房屋是在甲、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甲的名義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家庭共有財產。
這種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廣為存在,爭論的焦點在于如何區分家庭共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界限?筆者認為,在本案中應將該房屋的產權確定為甲、乙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甲父母對新房的出資剛好具備了上述條款中“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兩個典型特點:一是房屋以(新婚)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義購買;二是新購房屋主要為(新婚)夫妻居住。所以,該房屋應確定為甲、乙的夫妻共同財產。
這時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如果按上述規定來判決的話,是否就意味著家庭共有財產的概念出現錯誤了呢?其實不然。“家庭共有財產”的概念并沒有什么不當的地方,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含義。按照我國相關規定,房屋的產權是以登記為準,而不是以居住為準。不管房屋的現實居住狀況如何,也不管當初父母在購買房屋時的本意如何,房屋的產權只能歸房屋產權登記人所有。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甲、乙兩人沒有居住在新房內或者他們和父母一起住在新房內,都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
這樣一來,是否意味著對出資的父母是一種不公?其實,這只是一些人的誤解。法律雖然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房屋的贈與屬于一種數額較大的贈與行為,一旦贈與后子女因感情問題離婚產生財產糾紛,就會給贈與人帶來很嚴重的后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適用該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為理由撤銷贈與。這樣一來,為房屋出資的父母雖然不能作為房屋的共有人,但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即夫妻兩人)返回贈與財產,這樣同樣可以保障出資人的利益。
四、家庭財產糾紛中其他財產產權的認定
在家庭財產糾紛中,房屋產權的確認可以房產登記為準,那么其他家庭財產產權的確認又該以什么為準呢?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1、家庭成員是否共同參與了這部分財產的創造。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個最大區別就在于夫妻共同財產只以雙方婚姻關系的存續為條件,不要求夫妻雙方都共同參與了財產的創造。但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不僅要以“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條件,而且還要求他們必須共同參與了該部分財產的創造。這種“參與”是他們成為共有人的必要條件。當然,參與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提供體力勞動,也可以是提供資金,還可以是其他方式等。
2、家庭成員是否為整個家庭做出了貢獻。即使某個家庭成員沒有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的創造,但是如果他對整個家庭的生產、生活做出了貢獻,也可以把他算做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比如,在農村承包經營戶中,有的家庭成員雖然沒有直接參加田間勞動,但是她在家中照看子女、料理家務,為其他家庭成員從事田間勞動創造了條件,這樣她也可以被認為是家庭共同財產的共有人。
3、家庭成員的個人意志。個人意志是家庭成員在參與創造某項財產時的主觀心理態度,即是否想成為該項財產所有人的一種意志。一般情況下,當某個家庭成員參與創造家庭財產時,就意味著他希望成為其中的共有人。但在有些時候,某些家庭成員雖然也參與了財產的創造,但是他們并不想成為這項財產的共有人,而是將這部分財產贈與給其他家庭成員。這種情況下,財產的權屬當然就要尊重家庭成員的個人意志了。
總而言之,以上三點必須綜合起來考慮,根據“家庭成員是否為該部分財產的創造或整個家庭作出了貢獻”這個標準,附之以“家庭成員的個人意志”進行判斷,就可以對家庭財產中的一般動產來進行認定,看其是否屬于家庭共有財產。
(作者單位:羅定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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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62—03
惡性醫療糾紛俗稱“醫鬧”。就是患者方及其雇
用的人。為了獲得高額賠償,以一定的醫療事項為
由,采取侵害醫務工作者人身安全、危害醫院財產安
全、妨害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等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
為。導致醫療秩序混亂、經濟損失重大、社會影響惡
劣的嚴重后果。其危害極大,必須依法整治,堅決打
擊。筆者對近5年來本縣各級醫療機構中發生的惡
性醫療糾紛13例進行了統計分析。現報告如下。
案例資料
本組惡性醫療糾紛共13例。均來自本縣各級醫
療機構。其內容真實可靠。
一
、
一般情況
本組13例中。按照醫院級別。二甲醫院6例、二
甲中醫院3例、二乙醫院1例、一甲醫院3例。按照
發生科室,外科3例、內科3例、產科5例、兒科1
例、未明確1例。按照是否住院,門診部4例、住院部
9例。
二、惡性醫療糾紛的方式
本組13例惡性醫療糾紛中。所使用的方式五花
/kl’-i,大多是多種方式合并使用,具體見表1。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某女,57歲。因反復慢性上腹痛數十
年,發作1天來門診就診,經b超、胸腹聯透、三大
常規、血淀粉酶、ekg等檢查。僅ekg有部分導聯
st段輕度改變。醫生建議住院作胃鏡、長程ekg、心
肌酶譜等檢查并觀察治療,患者及家屬要求帶藥回
家治療。患者回家后立即請鄉村醫生為其滴注從醫
院帶回的100 ml裝氧氟沙星(0.2 g)注射液,注射過
表1 惡性醫療糾紛方式一覽表
方式 例數
襲擊警察
停尸病房
停尸院辦
停棺院內
毆打他人
圍攻謾罵
砸毀財物
封堵大門
拉掛橫幅
占住病房
反復上訪
程中患者感胸悶,其丈夫要求停止注射,鄉村醫生沒
同意。100ml氧氟沙星在10分鐘內注射完畢,患者
感胸悶加劇,呼吸不暢,面唇青紫,口鼻有白色泡沫
流出。約5分鐘后死亡。家屬認為是氧氟沙星藥物致
死,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屬、親戚、鄉親30余人,將
裝有死者尸體的棺材停放于醫院大門口。拉掛橫幅。
擺設靈堂,圍攻謾罵醫生,大吵大鬧,要求醫院賠償。
醫院要求解剖尸體查明死因遭患方拒絕。最后在當
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律師及法醫的參
與下協商賠款解決。
【案例2】某女,30歲。順產一女嬰,母嬰同床,
第二13 3時發現該女嬰死于被褥中。其父母認為死
因為夜班護士沒及時發現危急病情。喪失搶救時機。
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屬、親戚、同鄉27人。將尸體停
放于醫院院長辦公桌上,拉掛橫幅,封堵醫院大門,
圍攻醫院領導。衛生行政部門邀請本縣的醫學和法
醫學專家對尸體進行了檢驗。結論為“符合機械性窒
息死亡特征”。其家屬對此結論不預認可,便侮辱、謾
罵、恐嚇專家,毆打了其中一名兒科專家并限制其人
身自由達數小時,最后由公安干警趕到現場局勢才
得以控制。此案最后以協商方式賠款解決。
【案例3】某男,46歲。醉酒后昏睡4小時入院。
未洗胃,經治療后清醒,行走自如。入院后13小時突
[作者簡介]劉逸紅(199o一),女,漢族,湖北紅安縣人,華中師大一附中社會實踐生。tel:+86—713—5247903
[通訊作者]劉珍明(1963一),男,漢族,湖北紅安縣人,本科學歷,副主任法醫師,主要從事法醫病理、法醫學檢驗與研究。
tel:+86—713—5245401;e-mal:liuzmtg6318@sina.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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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然發現患者死于病床上。患方認為死因為醫方治療
不當,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戚、朋友、鄉親及社會閑
雜人員近40人,停尸病房,拉掛橫幅,封堵醫院大
門,毆打醫生,圍攻院領導,砸毀醫院辦公室桌椅門
窗,當110干警趕到時,又毆打襲擊警察,致4名警
察和13名醫務工作者受傷,輕微傷10人,輕傷4
人,輕傷偏重型3人,損壞財物不計其數,患方4人
被作法拘留。經同濟醫科大學法 醫病理學專家對尸
體進行了法醫解剖和病理學鑒定,認定其死因為“彌
漫性病理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繼發腦疝形成,最后因
中樞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生前飲酒是出血誘
因”。此案最后經司法途徑處理。
討論
一
、惡性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一)醫患關系緊張
由于醫院追求經濟效益,鼓勵職工創收。開大處
方、做貴重檢查現象普片存在,加重了患者負擔:少
數醫生收紅包、索回扣、拿提成,加劇了患者與醫生
的對立情緒;醫療專業性、技術性的發展.新技術的
應用,使得一般患者很難在醫療技術上同醫師達成
理解和溝通;[1]醫療信息不對稱,患者對醫生具有強
烈的依賴感,期望值很高;【2]有的患者盲目地認為,
既然交了錢就應該達到期望的目的,到了醫院就進
了保險箱,醫院有義務更應該有能力治好疾病:『3j加
之社會輿論對醫院的片面指責,媒休的爆吵和不正
確引導,導致患者對醫方的不滿和不信任,均致醫患
關系緊張。這樣,一旦在醫療過程中出現嚴重后果,
患方在心理上無準備、在常理上難解釋、在醫理上不
理解、在現實上難接受,便將一切怨恨和不滿全部發
泄到醫院和醫生,導致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醫院重視不夠
對于惡性醫療糾紛的出現,醫方往往認識不夠。
本縣各級醫療機構中,均沒有醫療糾紛專職處理機
構和人員,沒有醫療糾紛防治辦法、處理程序、應對
方案、討論規則、懲罰制度,更沒有惡醫療糾紛緊急
應對預案。醫療糾紛早期,各科室醫生不能及時發現
和有效控制;醫療糾紛發生后,均由醫務工作者處
理,他們缺少法律、心理、社會學知識,效果多不佳;
一旦有惡性化傾向時,醫方往往束手無策,多請保安
人員介入,又可加劇醫患雙方的敵對情緒;當惡性醫
療糾紛發生后,只有報告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
公安機關參與處理。在在整個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
醫療機構始終處于被動應付狀態。
· 263 ·
(三)鑒定機制不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交給醫學會,提高了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級別,并對鑒
定作了許多具體規定,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患方對
醫療事故鑒定聞而生畏。本組13例中,1例進行了
法醫解剖和病理學鑒定,1例進行了尸檢,無進行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者。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醫療事
故鑒定程序復雜繁瑣,時限太長,患方不能接受;二
是鑒定專家與醫生同屬衛生系統,多是同學、校友或
相識,容易手下留情,違背學術良心做鑒定結論;
三是醫學會和下級醫院可以形容為“父子關系”,一
旦發生糾紛或事故,“父親”是不會嚴厲地處理自己
的兒子”的; 四是鑒定費用每例高達3 000~5 000
元,如要作病理檢驗、物證檢驗等,費用則更高,一般
家庭難以承受;五是受封建思想影響,死者家屬多拒
絕對死者尸體進行解剖,當醫方提到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時,患方多堅決反對。這樣堵塞了醫療糾紛處理
的正常渠道,容易導致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四)患方訛詐錢財
醫院面臨的患者及家屬可謂形形,千差萬
別,有的患者及其家屬,家庭經濟困難,生病住院又
負債累累,沉重的經濟壓力難以擺脫:有的患者死之
后,其家庭已是人財兩空,面臨心理和經濟的雙重壓
力;有的部分患者看到醫療糾紛賠償有利可圖,閣因
而百般挑剔,污賴醫方,以各種借口謀求巨額經濟補
償。本組有1例患者,自己到醫院看病,下班時被人
發現其死于候診大廳長條椅上.與醫方的診治關系
尚未建立,后其家屬仍以惡性醫療糾紛的方式迫使
醫方賠款2萬元。患方為了將個人及社會負擔轉嫁
給醫院,常采用極端手段給醫方施壓,導致惡性醫療
糾紛的發生。
(五)黑惡勢力介入
本組13例惡性醫療糾紛中,5例有黑惡勢力的
參與。他們憑借人多勢眾、對醫院環境熟悉,對醫方
心理了解及有打架鬧事的經驗等優勢,明地里以患
者家屬、親戚、朋友的名義,采取極端方式向醫方討
錢,暗地里大勢挑撥醫患關系,與患方達成某種協
議,索得巨額賠款后分成謀利,嚴重地損害了醫患雙
方的利益。
二、惡性醫療糾紛的防范與治理
(一)建立人性化的醫療事故鑒定和處理體系
在目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體制下,鑒定機構要
適應醫療糾紛緊急狀態處理的需要,簡化鑒定程序、
· 264 ·
建立快速鑒定機制、降低收費標準,減少患方對鑒定
門檻高和“久鑒不定”的恐懼:鑒定機構要較好地執
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4、25條的規定,更多地
吸收法醫專家參加鑒定工作,抑制純醫學專家同行
相護,“父親鑒定兒子”的不合理現狀;可根據《醫療
事故處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在縣級衛生行政部
門成立由當地醫學、法醫學專家組成的“醫療事故技
術判定小組”.完成緊急狀態下的醫療事故技術判定
工作,以利醫患雙方的協調和行政部門的處理;有人
認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鑒
定,都屬于司法鑒定范疇,[41也可以走司法鑒定的道
路,避免“醫醫相護”現象。本組案例2進行了法醫尸
體檢驗,當場便得出了鑒定結論,十分迅速方便。此
外,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可以大膽嘗試,建立醫療公
證制度,劃清醫患雙方的風險和責任,避免不必要的
醫療糾紛。[61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也可以逐步設立
醫事仲裁制度.[7,sl有更多的處理途徑讓患方自由選
擇,可有效地減少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強化醫院管理和醫患溝通
醫療機構作為惡性醫療糾紛的主要受害者,應
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醫療技術人員素質,加大基礎
設施建設,提升醫療服務水平.為患者提供優質舒適
的醫療服務:應成立由具備醫學、 法學、心理學、社會
學知識的專業人才組成的醫療糾紛投訴、接待、處理
機構,研究惡性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和預防方法.認
真總結經驗.提出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妥善處理醫
療糾紛,杜絕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工作者.在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也應加強法律法規和醫
學心理學的學習.保持與患方全方位的溝通,保證患
者與家屬有足夠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堵住惡性醫療
糾紛可能發生的漏洞。
(三)呼吁社會關注和正確引導
解決惡性醫療糾紛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必須
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要建立完善的全民醫療保
險和全方位覆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降低患者及
醫院醫療風險:加強全民的法制與道德教育,提高醫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患雙方的法律知識和道德修養:加強衛生知識的宣
傳,提高患者對疾病的認知能力,減少不必要的誤
會;媒體應正確地承擔社會責任,加大正面宣傳力
度,引導患者依法維權;政府也應加大對醫療衛生事
業的投入,減輕醫患雙方的負擔,建立醫療法律援助
體系,幫助患者正確維權。
(四)展開全面治理和依法打擊
惡性醫療糾紛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蠶食著
人民衛生事業的機體,影響惡劣、危害極大,讓其繼
續發展將不可收拾,必須全方位治理,依法嚴厲打
擊。其治理必須依靠衛生行政部門、政府部門和公安
政法部門的共同參與。一是成立醫療衛生秩序整治
小組,清理周邊環境,驅逐社會黑惡勢力,消除危害
因素,理順醫療秩序;二是恢復公安特派員制度,向
醫院派注公安特派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防止糾紛
的發生、控制糾紛的發展、抑制糾紛的惡化;三是建
立惡性醫療糾紛應急處理機制.一旦發生惡性醫療
糾紛,公安部門應在第一時間趕到醫院,制止違法,
打擊犯罪,維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公共財產安全和
正常醫療程序,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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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古津賢.論我國醫事仲裁制度的構建【j】.法律與醫學雜志,
關鍵詞:婚俗;法律移植;習慣法
婚俗是千百年來人們在締結婚姻過程中所形成的習慣。在封建中國,大部分婚俗是習慣法,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與西方自由民主文化的碰撞之下,人們在締結婚姻時已經不用嚴格按照傳統婚俗來進行,也就是說現今婚俗是一種習慣而非具有強制性的習慣法。比如,彩禮一直是中國地區普遍存在的一個風俗,但現在彩禮一般都以房代替。這個現象可能是根據現在的新習俗“男出房,女出車”有關,隨著房價上漲和西方個人主義思想傳播,現在年輕人成婚后一般都要搬離父母家,因此結婚往往還需要以房為前提,但婚前購房一般來說還是靠父母支撐,于是彩禮就慢慢變相成了房子。地方婚俗就目前來看還只是民間習慣,并且這種民間習慣在時展的洪流中還在發生著變化。婚姻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在于構建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但在實際立法中,到底是傾向于家庭本位還是個人主義,不甚明確。就新的婚姻法解釋來看,更傾向于個人主義,婚姻法解釋三加大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力度,弱化了家庭共同財產的地位,這與中國傳統的家庭本位觀念區別較大。東西方文化差異的不同,使得法律移植在實際適用中讓人們感受到了不適,對中國傳統婚姻關系中的家庭共同體觀念造成了沖擊。
近年來我國在婚姻糾紛中,已經表現出了如下趨勢:在個案尤其婚姻法律不周全時可適用婚俗,發揮后者對前者的補充作用。即以婚姻法為主,婚俗為輔進行適用。如一些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對于彩禮和婚宴酒席的費用承擔,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彩禮的概念不明確,沒有為彩禮圈定一個范圍,法院在審理時就適用了婚俗來進行解決。可見,目前在解決婚姻糾紛時,主要是在大的婚姻法框架下,對部分法律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選擇性地適用婚姻法來進行解決,以婚俗對婚姻法進行補充。這一點在目前的婚約財產糾紛案的審理中得到了較大的體現,雖然我國法律并不保護婚約,但是司法解釋中對由民間婚約而產生的彩禮這一概念的保護還是為解決財產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的支持。在最高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中,雖然對彩禮應返還多少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規定,但現實操作中一般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確定。其實這其中體現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法官是可以根據自身社會經驗,充分考慮當地婚俗,將婚俗適當適用于各類新型疑難案件的審理。近年來,由于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及性自由思想的傳播,我國非婚同居現象不斷增加,同時由于一些農村地區還存在事實婚姻,于是涉及解除同居關系以及分割財產的案件越趨復雜。在很多情況下,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非常接近,除了兩張紙(結婚證),幾乎沒有區別。然而,在同居析產的情況下,同居關系的處理與婚姻關系有著不小的區別。經過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關系析產則是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
在目前的實踐運用中,同居關系所產生的析產糾紛讓一些在事實婚姻中,甘愿為家庭付出的婦女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在解除同居關系后,從前作為家庭主婦的婦女因為無法證明財產的所有權,所以只能凈身出戶。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在繼承時,可以適用事實婚姻來承認其配偶身份。不過,該意見雖然現行有效,但應注意到在該意見導語部分中,還是將這種同居關系認為非法,因此該意見是否應該進行更改或者婚姻法在更改時是否應將其中部分意見加以引入值得斟酌。婚姻法的立法應以破除封建迷信、穩定社會秩序為基本目標,對婚俗的揚棄也應當以此為原則。因為習俗根植于一個地方,所以對該區域人民的約束作用有時候可能更甚于法律,因此,應當提高對民間風俗習慣的重視,從尊重地方做法開始,在婚姻法立法過程中對傳統習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在司法實踐中,將婚俗作為解決婚姻糾紛的一項考量內容,從而提高裁判滿意度,是以裁判能夠更為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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