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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網關在電力自動化系統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隨著計算機通信技術在電力自動化系統中的應用程度的加深,各個網絡設備之間的互聯操作問題的實現也亟待解決。變電站內的各個廠家的自動化設備之間的通信接口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這在客觀上就要求通信網關必須具有很高的性能,它的設計必須遵從科學合理的原則,同時要求有一定的科技水平投入量。
一、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的設計原則
現階段,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的設計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通信網關的設計要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這是最基本的原則。電力自動化系統中通信網關的硬件設備的設計方案一定要可以滿足變電站的現場條件,尤其是當條件比較惡劣的時候,也必須能夠滿足電磁兼容性的要求;同時電力自動化系統的通信網關的軟件與應用的程序必須具備糾正錯誤、容納錯誤的功能,還要保證整個通信設備達到8760小時的平均無故障的運行時間。關于如何提高電力系統的數據安全性的問題,我們可以針對專門的系統維護人員和普通的運行人員開放不同類型的權限設置,同時提供有效的密碼保護措施。
其次,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的設計要具有開放性和可擴展性。通信網關代碼可以盡量使用標準的C語言來編寫,這樣就不容易受到系統平臺的過多約束,就能夠做到跨平臺的移植,提高系統的開放性。同時可以應用可擴展性比較強的模塊化設計方案,依據功能的不同來劃分各個模塊,每個模塊負責獨立的功能運作,如果要增添新的功能或者要修改模塊的某項功能,直接在選定的模塊中進行就可以,比較方便快捷。在串口和網絡驅動以及數據庫接口的模塊內則可以采用統一的封裝樣式,以便于為其他的模塊提供有效的編程接口訪問地址。
再次,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的設計要具有高效性,還要綜合考慮它的市場效益和經濟效益。現在的變電站的自動化系統中大多使用著多臺通信網關,這就比較浪費資源,如果用一臺通信網關就能代替多臺通信網關的功能,則有效地節省了成本和能源的消耗。所以,通信網關的設計要綜合考慮如何實現在一臺通信網關中完成多種通信規約的轉換,提高數據傳輸的時效性。
最后,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的設計還要遵循操作的靈活性。具體來說,軟、硬件的設置可以依據實際應用場所的不同來選擇和制定,使得通信網關方便調試和運營,還要便于維護和檢修。
二、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的技術應用
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中的硬件、軟件、程序設計、數據庫等的建設中的高科技應用十分廣泛。以WYD800為例,具體技術應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硬件的設計,比如WYD800的主板采用的是美國國家半導體公司生產的GX1微處理器芯片作為CPU,主要特點是能耗量低、使用性能高、制造成本低、市場價格不高,兼容性強,可擴展能力也比較高。主板上設計有硬盤接口和CF卡插槽,這也是現階段最為常用的數碼存儲器,主要特點是體積雖小但是容量特大,能耗量低同時具有高速的讀寫能力。另外WYD800裝置通過了嚴格的電磁兼容實驗,能夠確保其在發電站長期實現穩定無故障的運行。
二是在軟件的設計方面,WYD800采用的是微軟公司的Windows CE作為軟件平臺。此操作系統具有高度的擴展性、可移植性、時效性的特點,同時提供了很多能夠快速開發嵌入式系統的工具。CE還具備良好的通信能力,廣泛支持各種電力自動化系統的通信硬件,而且具備全新內核與任務調度管理策略的同時還設置了全漢化的操作菜單,非常便捷實用,得到了客戶的廣泛認可和接受。CE的價格也比較適中,同時它的使用也降低了WYD800的成本,這就方便于向大眾廣泛推廣,應用起來也非常經濟。
三是表現在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的應用程序的技術應用上,采取的是模塊化設計方案,包括實時數據庫模塊、通信規約應用庫模塊、工具軟件模塊。
實時數據庫模塊的主要功能是在內存中創建為系統存儲大量信息同時負責為各模塊傳遞消息,另外提供API接口函數。該模塊初始化時從配置文件中獲取各種控點的總數,以便為創建各種內存庫提供所需容量的大小和標準。
通信規約應用庫模塊中,對工程應用僅需利用工具軟件從庫中配置具體的接口規約便可,每個通信規約進行單獨的程序運行。具體的通信規約應用層解釋采用的是多線程方式,這種形式的處理速度比較快。該數據庫的數據檢測的作用是對軟件進行糾錯和容錯的處理,并檢測程序數據的有效性和線程的工作狀態,及時發現需要改正的系統程序錯誤。
工具軟件模塊的工作流程包括按照模板接入裝置數據,然后傳到各個數據庫,實現調試維護手段。其中的模板庫處理模塊主要負責將信息錄入,依據原始裝置的信息文件自動生成裝置模板信息。數據庫處理模塊的功能是對數據文件進行訪問、修改和存儲,最后生成數據庫所需要的數據信息,匯成裝置信息總表。參數配置處理模塊的主要功能是對整個系統中參數的調配,同時生成各種配置文件。其他的工具模塊還包括狀態顯示、報文消息顯示、調試功能處理等模塊。總體來講這些設置非常實用于電力系統對通信網關的功能要求。
總結:
綜上所述,電力自動化系統通信網關的設計一定要遵循安全可靠、開放拓展、靈活高效的原則,這樣才能保證電力系統通信網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同時要不斷提高科學技術在通信網關中的應用,使其能便捷地服務于大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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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技術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種類較多,包括工程類、維護類、優化類、系統解決方案等,有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可能附帶銷售產品,期限長短不一,因此與傳統的生產型企業不同,其收入需根據每種業務類別的特點,選取《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適用的收入確認原則,加以確認。本文以一家在創業板上市的通信技術服務企業(以下稱為“A公司”)為實例,闡述其每種業務類別選取的收入確認原則、其合理性及具體方法。
一、通信技術服務行業概述
(一)通信網絡簡介
通信網絡是利用電纜、無線、光纖或者其他電磁系統,傳送、發射和接收標識、文字、圖象、聲音或者其他信號的重要基礎設施,用以實現遠距離的通信。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分為核心網、無線網和傳輸網。通信技術服務行業正是為電信運營商實施具體網絡工程建設、維護、優化和提供系統解決方案的團隊。
(二)A公司通信技術服務的內容
A公司通信技術服務內容包括網絡工程服務、網絡維護服務、網絡優化服務及相關系統解決方案的提供。目前,通信技術服務主要細分業務如下:
(1)網絡工程服務。網絡工程服務包括核心網、無線網及傳輸網等工程建設,主要是基站主設備及其配套設備、室內覆蓋系統及直放站的安裝、調測、開通,管道及光纜線路鋪設等。工程所需的設備一般由電信運營商自行采購,A公司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只提供安裝、調試等服務,一般在設備安裝完畢、調試成功后進行初驗,試運行期結束后進行終驗,如果工程較大、工期較長,在初驗前會分階段驗收。每次驗收時均有A公司、電信運營商(有時包括監理方)簽字確認的驗收文件。
(2)網絡維護服務。網絡維護服務是對通信網絡的物理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運行保障,保證通信業務正常運轉。A公司一般與電信運營商簽訂1年或2年的維護合同,合同中約定需維護站點和設備的數量、標準收費等條件,每月月末雙方會對A公司當月維護的站點設備數量和金額進行書面確認。
(3)網絡優化服務。網絡優化服務分為日常網絡優化和專項網絡優化。日常網優與網絡維護服務類似,主要對某一區域基站發射的無線網絡進行不定點測試,以確保網絡信號正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維護期限,月度收費標準等,每月月末有雙方確認的書面文件。專項網優是指受委托方委托,A公司針對網絡的某一功能進行調測、優化等,在項目完成后有雙方確認的驗收文件。
(4)系統解決方案。系統解決方案是針對運營商的特殊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系統研發和集成服務,主要服務針對運營商網絡支撐系統和運營商的政企客戶的業務系統(如城市安防監控系統)。同時,為通信網絡技術服務提供以IT技術為支撐手段的信息化產品。系統解決方案分兩種,一種是整個系統的設備、軟件由A公司提供并由A公司安裝、調測;另一種是設備、軟件由委托方提供,A公司只提供安裝、調試等服務,這種與網絡工程服務類似。無論是哪種系統解決方案,操作模式也是經過初驗、終驗,驗收時有雙方確認的書面文件。
二、根據A公司各種業務類別的性質,其收入確認原則如下
通信網絡技術服務的工程服務、維護服務、優化服務均屬于“提供勞務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系統解決方案中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按照商品銷售原則確認收入;不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屬于“提供勞務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一)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的合同或協議中,一般情況下商品銷售的提供勞務是不能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因此按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如在初驗時項目的風險報酬已轉到對方,則在此時確認收入,否則在終驗時確認收入。
(二)通信網絡工程服務、通信網絡維護服務、通信網絡優化服務和不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以下提到的系統解決方案不包括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
(1)A公司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原則,采用完工百分法確認收入。A公司的服務收入滿足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相關條件,包括:1)收入的金額能夠根據合同約定或者預計工作量可靠地計量;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根據歷史收款情況及合同約定、客戶性質、信譽等情況充分表明相關服務款項能夠收回;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A公司通過已經提供的工作量占項目計劃總工作量的比例的方法可以可靠地確定完工進度;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A公司通過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能夠較為準確地提供每一階段發生的成本,同時可隨著業務的進展或外部情況的變化,隨時對將要發生的成本進行修訂。
根據上述情況,A公司的服務業務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有關“提供勞務收入”的規定,依據該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2)A公司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行業慣例及基于謹慎性原則,采用工作量法確認完工進度而非成本法。每個項目確認收入的時點是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對已完成工作量進行確認的當月,按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標準相應確認收入。
從通信技術服務行業的特征來看,通信行業的服務項目實施期限長短不一,從 3個月至兩年不等。按照行業慣例,A公司與客戶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在項目實施到一定階段時,雙方對已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確認并結算進度款,并非在項目完成后一次性進行確認。通信網絡維護服務和通信網絡日常優化服務等需在一定期限內提供重復服務的業務,A公司在每月月末與客戶進行工作量書面確認后確認收入,其余業務按完工進度與客戶進行工作量書面確認后確認收入。
A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的總價款,是A公司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人員配置、工期等要求估計項目計劃總工時,結合A公司的收費標準和目標利潤水平并與客戶反復協商后確定的項目預計總收入,因此可視為項目預計總工作量。合同中約定每一階段客戶向A公司支付的進度款,是與雙方確認的工作量密切相關,是客戶對A公司在這一階段已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確認的體現,而且,付款進度與實際已完成工作量基本匹配。每一階段的工作量確認,都需要A公司向客戶提交書面的工作量確認資料(即驗收文件),并得到客戶的書面確認。A公司在取得書面的工作量確認資料后,才據以確認收入。因此A公司的收入確認是較為謹慎的。
A公司選擇以工作量法確認完工比例而非采用成本法確認完工進度,主要是A公司所處的通信技術服務行業具有一定的專業特殊性,一般來說提供勞務的服務成果需經客戶驗收確認方可作為結算依據,而客戶驗收確認的服務成果與A公司應提供的工作量具有直接對應關系;成本法是服務提供方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完工進度,用這種方法確定的完工進度一般是不需要客戶確認,在A公司的實際操作中,也不會與客戶確認已發生的成本,因此A公司采用工作量法,根據客戶已確認的工作量確認收入比采用成本法確認收入更加符合會計的謹慎性原則。
(3)A公司收入確認的具體方法。A公司收入確定的具體方法為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提供工作量占項目計劃總工作量的比例計算當期應確認的收入。當期確認的服務收入=總收入×當期期末勞務的完工進度-以前期間已確認的收入。1)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期限及合同總價款等條款。2)確定各項目的完工進度,按已經提供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計算方法為:當期期末勞務的完工進度=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項目計劃總工作量。
項目計劃總工作量的確定是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人員配置要求、工期等要求估計的項目計劃總工時,一般A公司與客戶在簽訂合同時已達成一致,網絡維護服務和日常網絡優化服務在合同中明確,其他合同通過合同價款體現。
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即項目累計完成的工時,由A公司按合同約定的工作量確認時點與客戶進行書面確認。根據服務性質,確認已完成工時的方式有所不同:
A、通信網絡工程服務。a)無線工程:①已建成的基站站點數量確認;②全部站點建成后的初驗報告;③試運行期結束后的終驗報告。b)核心網工程:①工程完成后的初驗報告;②試運行期結束的終驗報告。c)傳輸工程:①已完工傳輸節點的數量或傳輸管線鋪設距離確認;②工程完成后的初驗報告;③試運行期結束的終驗報告。
B、通信網絡維護服務:每月確認維護的基站數量。
C、通信網絡維護服務。a)日常優化:月度結算表或合同約定的月度費用。b)專項優化:完成后的驗收報告。
D、不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①方案完成后的初驗報告;②試運行期結束的終驗報告。
A公司上述不同工作量確認方式實際上都是對已完成工時的確認,是從客戶取得。如前所述,通信網絡維護服務和通信網絡日常優化服務是需在一定期限內提供重復服務的業務,工作量可根據時間進度量化,A公司在月末以工作量確認資料作為依據以直線法確認收入。其他類型的業務在每一階段確認的已完工作量占計劃總工作量比例與結算的進度款占合同總價款比例基本匹配,在進度結算時以工作量確認資料作為依據確認收入,未與對方進行工作量確認而取得的預付款項作為預收賬款核算。
關鍵詞:兒童;心理咨詢;原則
兒童心理咨詢(child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又稱兒童心理輔導,是指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咨詢師,應用心理學的原理和方法給來訪者(兒童和青少年)以幫助、啟發、輔導,使其開放自己、發揮潛能,認識他自己的經驗,自己去解決現實問題,接納并欣賞自己,克服心理障礙的過程。現代心理咨詢的理論一般是基于成人的咨詢實踐而形成,其咨詢理念和方法技術并不能直接用于兒童身上,所以有必要指出兒童心理咨詢的獨特性。本文著重從理論層面探討在兒童心理咨詢中應當遵循的特殊原則。
1. 獨特性原則
咨詢的獨特性原則是指要看到兒童心理咨詢和成人心理咨詢之間的不同之處,包含以下五個方面。①咨詢動機不同。成人通常會意識到問題的存在,而兒童則沒有意識到或不承認有問題。兒童不大可能主動尋求治療,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為其做出是否接受治療的決定,因此咨詢的第一步就是與兒童建立關系并激發其動機(布朗,2002)。②對咨詢的認識不同。兒童有可能完全不明白什么叫心理咨詢,因此咨詢者需要向兒童簡單地介紹心理咨詢,消除兒童的疑慮。③咨詢的目標不同。不同的流派對于咨詢的目的認識是不同的,一般認為心理咨詢的目的是健全來訪者的人格。兒童心理咨詢的主要目標則是減輕兒童發展過程中的心理困擾和障礙,并幫助他們獲得正常發展(郭鋒、郭成、李西營,2005)。④咨詢的內容不同。與成人心理咨詢相比,兒童心理咨詢在質和量上都有不同。兒童心理問題多為發展性問題,如學習、人際交往困難,而且程度也較輕,發現后容易矯正。⑤咨詢的方式不同。兒童由于其認知發展的限制,其言語功能相對較弱,這就造成了兒童有可能聽不懂咨詢師問題的含義,也無法把自己的想法和情緒用言語恰當的地表達出來。所以兒童心理咨詢中更多的運用非言語技術,如游戲療法、藝術治療。
2. 重視咨訪關系的原則
Winner指出,迅速地與兒童建立治療關系對于兒童心理治療取得成功是非常關鍵的,其重要性遠遠超過對其他年齡群體的心理治療(布朗,2005)。成人一般會主動尋求咨詢,對自己的問題和咨詢的目標也有一定的了解,即使在咨詢的初始階段有一些顧慮,但是隨著咨訪關系的深入,會逐漸地配合咨詢師。成人在咨詢過程中一般會自動進入“患者”角色,并產生相應的“患者期望”,形成較為穩固的醫患聯盟,促進咨詢或治療的進程(郭鋒、郭成、李西營,2005)。
3. 堅持系統論的原則
系統論是研究系統的一般模式、結構和規律的學問。系統論認為,整體性、關聯性、等級結構性、動態平衡性、時序性等是所有系統的共同的基本特征。系統論的核心思想是系統的整體觀念。
在對兒童進行心理咨詢時,我們依然要堅持系統論的觀點。H.Thompson Prout提出了兒童心理治療的多形態原則。治療的多形態原則是指在對兒童心理咨詢的時候,要選擇多種干預方法和多個干預角度,進行組合式的干預,治療的形態越多,治療的目標就越可能實現。治療的多形態是指讓不同流派的咨詢師同時參與治療,讓治療滲透到不同的生活環境中,這樣能同時觸及兒童的知、情、意、行,治療的效果比單一的治療手段更有效。
4. 堅持發展的原則
堅持發展的原則是指要我們用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兒童的心理問題。由于兒童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個性也不穩定,所以在正常的發展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行為偏差,而這種偏差在其年齡范圍內或許是正常的現象。Douglas T.Brown指出除了一些極嚴重的精神問題或行為外,許多看似有問題的行為其實只是正常發展過程中的偏離。萊維特(Levitt,1971)指出,由于兒童處在發展變化之中,隨著發展,一些癥狀可能會自然消失,如發脾氣、遺尿、特殊恐懼和睡眠障礙等癥狀會隨著時間流逝而自然消失。成人身上的心理或行為問題在兒童身上也許就是正常的,年齡是區分正常或不正常的重要因素。
5. 環境的重要性原則
環境的重要性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為了適應不良的環境,兒童會出現一些心理問題。第二個方面是家庭環境對于兒童的心理咨詢具有重大的意義。萊維特(Levitt,1971)指出,盡管兒童在臨床研究中被確定為患者,但實際上,兒童以外的人才應該是治療直接針對的對象。
對不同情境下的兒童進行臨床觀察,根據觀察,發現大多數兒童的心理問題或不正常行為大多是為了適應不良的環境。兒童更多的是生活環境變化的反應者而非發起者,他們幾乎沒有力量采取行動來消除或預防環境壓力,他們只能被動地做出反應(布朗,2005)。兒童的心理障礙可能是對環境壓力較為正常的反應,因為兒童較依賴環境,所以將其生活環境納入心理咨詢十分重要。
大部分兒童的行為問題與其家庭結構、父母教養方式、父母行為習慣及情緒表達方式直接相關(傅宏,2007)。家庭是兒童最初成長的環境,兒童受其影響非常大,而且現在很多家庭本身就有很多問題,所以必須將家庭環境納入到心理咨詢的體系中來。若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的心理問題,必須要家庭介入治療,否則會容易復發或轉換成其他的障礙。
6. 保密的原則
保密原則是指咨詢者有責任對兒童的個人情況、評估結果、咨詢內容予以保密。兒童心理咨詢與治療工作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是對來訪者負責,以來訪者利益為重,其中保密原則十分重要(陳一心,2009)。美國心理學協會的道德準則(1992)規定除非委托人許可,否則委托人的信息應予以保密。可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兒童一般是被迫來咨詢的,兒童本人并不一定是委托人。咨詢人員因為治療需要,常常會和兒童的教師、家長或其他心理專家分享兒童的信息,但是這種做法僅僅得到了兒童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的許可,并沒有得到兒童本人的許可。但是,按照常理,在分享這些信息的時候最應該得到的是兒童的許可。盡管保密原則的目的在于保護兒童的隱私,但是要達到這一目的很困難,最理想的情況就是,在對兒童進行心理咨詢前,用其能充分理解的言語解釋保密問題,治療者有責任將兒童及其父母都當作委托人,并盡量滿足雙方的要求(Gelfand&Hartman,1984;Ross,198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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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誠實信用 合同法 運用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4-0271-01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誠意,重合同、講信譽,以正當的經濟活動切實履行合同義務以謀求利益,不能訂立假合同,或者利用合同欺詐、坑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被視為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有“帝王規則”之稱,是一切民事活動都應該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它適用于物權、債權等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尤其在合同法律關系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在合同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設立也有著十分深遠的意義。
為了適應世界民法的發展趨勢,我國的《合同法》確立并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下列義務:(1)及時通知 ;(2)協助;(3)提供必要的條件;(4)防止損失擴大;(5)保密。其不僅在一般規定中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圍繞著誠實信用原則,建立了一整套科學的合同義務體系和適用規則,從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解釋乃至終止,整個交易過程始終貫徹著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豐富了我國合同關系的內容,體現了現代合同法對當事人保護周密化、精致化的趨向。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誠實信用原則。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另一方遭到損失的,過錯一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它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是當事人之間在不存在合同關系而難以使用違約責任的情況下產生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先合同義務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一種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和操作性反應,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制度層面最直接的體現之一。通常,先合同義務是自締約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而進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包括相互協助、相互保護、誠實信用等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些規定確立了締約上的過失責任。與此同時,該法第43條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事實上又確立了先合同義務。但是,《合同法》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情形的規定十分概括,使仲裁機構和法院在在裁判合同案件時的裁量標準難以做到統一,對同一案件可能出現不同裁判,這需要在今后對《合同法》的修訂中進一步完善。
二、合同履行時的附隨義務與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附隨義務是指合同中雖然未明確規定,但依照合同的性質、目的或交易習慣,當事人應當附有的責任。附隨義務是與合同的主義務相對應的,是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并非在訂立合同一開始就能確定下來,而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交易習慣而逐漸產生的義務。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還應承擔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逐漸產生的誠實、善意履行等附隨義務。
我國合同法對此亦作了相應的規定。其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其二,依據合同法第62 條之規定,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合同內容不確定時,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標準履行。比如,質量要求不明確又無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可供參照的,應依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與此同時,誠實信用原則也適用于債權的行使,即要求債權人行使其權利時照顧對方利益,不得濫用權力。比如,債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交付原約定標的物而提出交付同種類的替代物時,若此種替代物交付后并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則債權人不得無故拒絕;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等等。
三、合同終止后的后合同義務與誠實信用原則。
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負有的責任。它是基于當事人利益保護的需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規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它是以原合同關系的曾經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并且與原有的合同關系緊密相連。合同實踐中的不少后合同義務,本身就是合同義務的延續,也有的后合同義務是因合同終止后而產生的。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實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消滅后,當事人就不再受合同之約束,彼此也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但是,這往往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不夠全面不夠周到。為此,現代民法理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創設了后合同義務。即在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仍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當事人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對此,我國合同法第92 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例如,涉及有關商業秘密的合同終止后,知情當事人有責任為對方保密。有這一規定表明,承擔后合同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為了防止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而且,這一規定更加周到地保護了當事人利益,也更加適應了現代法學發展潮流。
四、合同的變更、解除與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一規定明確要求當事人講究信譽、恪守信用,即重合同、守信用。又根據合同法第186 條第2 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這些規定能有效維護合同的效力和權威。當然,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境,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建立在這一客觀環境的基礎上的,當該客觀環境發生改變或者不復存在時,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再適應,如果僵化地堅守原來的合同內容,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此時只有將合同加以變更乃至解除,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異化為人們的枷鎖。為此,我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93 條對此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可見,誠實信用原則對我國整個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這一原則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順應了時展的潮流,也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當然,由于若干應當規定的制度沒有規定,使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尚有可完善之處。因此,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 《經濟法律法規》陳邴勛主編,2010年6月.
一般心絞痛發作歷時短,患者往往來不及找醫生,只要立即休息和用藥就能很快緩解。實際上只要隨身攜帶有效的藥物,就沒有必要每次發作都找醫生。但是,若發生下述情況,則應盡快到醫院診治――
初次發病:假如以往從無此類癥狀,且第一次發生可疑心絞痛時,應盡早請醫生診斷。首先,要確定到底是不是心絞痛,當然,這免不了要做心電圖和其他必要的檢查。假如是心絞痛,應該休息幾天,爭取病情平穩好轉,并找出對自己有效而副作用小的藥物。其次,患者應學點應急知識和從醫生那里獲得針對病情的最佳生活方式,以及工作限度方面的建議。
發作狀況改變:所謂改變,包括心絞痛發作的誘因、頻繁程度,疼痛的性質、嚴重程度、歷時長短以及對藥物的反應等方面。比如,原來只是在勞累或激動時才發病,突然在安靜時甚至在并未做噩夢的平靜睡眠中發病;原來發作很輕,休息后很快就好,而現在休息不能緩解,甚至用藥后效果也不理想;和以往相比,疼痛時間延長,程度加重,發作時有明顯虛弱感,如面色蒼白、出大汗、四肢發涼;原來發作次數少,幾天或幾周發作一次,而現在一天發作幾次甚至十幾次等。總之,凡是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新情況,應及時就診。
心絞痛發作情況的改變,與冠狀動脈器質性病變的程度不一定有關系。有時是臨時附加了痙攣的因素,稍加處理即可恢復到原來的情況。但有時則是反映病情有發展,譬如發生了小的血栓栓塞或冠狀動脈壁出血、夾層形成,是心肌梗死前的征兆,甚至是心肌梗死的早期表現,及時就醫可減小梗死范圍或防止梗死形成。因此,了解這些知識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
血糖為什么會突然飆升
易羅英
62歲的張大媽患有2型糖尿病,這幾天心里一直有個疑問:最近每天吃的東西基本一樣,同樣在下午5點測血糖,有時血糖值高到12.8毫摩爾/升,有時血糖卻并不高,這到底咋回事呢?是不是血糖儀出故障了呀?
其實,像張大媽這種情況并不少見,專家解釋說,血糖的讀數受飲食、運動、身體狀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有時,這些方面即便是很細微的改變,也會造成血糖值很大的差異。
首先,血糖值受飲食的影響較大。雖說食物中所含的碳水化合物都能使血糖值升高,但是碳水化合物的種類不同,升高血糖的程度、快慢會產生極大的差異。此外,食物中所含的脂肪和纖維素成分也對血糖產生影響,假如食物中脂肪和纖維素多一點,那么餐后血糖就會偏低一點。
其次,使用某些藥物對血糖的影響也相當大。有些藥物,如類固醇激素,會明顯升高血糖;降糖藥和胰島素,則會明顯降低血糖。胰島素注射的部位不同,吸收的快慢也不同,對血糖的影響也不一樣。比如,前臂及腹壁就比臀部及大腿吸收快,對血糖的影響也更大。用藥的時間也會影響血糖讀數,一種降糖藥,早用半小時和晚用半小時,測量血糖讀數肯定就有區別。
關鍵詞:誠實信用;合同法;價值基礎;功能
誠實信用,在不同的語境下有不同的表達。以拉丁文表達為BonaFide,以法文表達為BonneFoe,直譯均為善意。在德文中表達為TreuundGlauben,意為忠誠和相信。在日語中表達為“信義誠實”。〔月以英文表達為GoodFaith,其意為“真誠,善意;即無私和無愧于心的意圖。”因為地域、環境、文化等的差異,在各個國家地區在語義上誠實信用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解和意義,但是從法律意義上而言其實涵義都大是相似的。“誠實”就是真實,內心和所表述的要真實可靠;“信用”就是要遵守允諾的意思。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具體的內涵要注意在以下幾個方面理解:第一,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價值;這種價值是我們所認可和應該遵守的,是價值觀念的共鳴。第二,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行為事實形態。它表現為當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會為維護善意真誠、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價值評判而實施的一切行為。第三,誠實信用原則是要求公民應該所遵守的,同時它又是一項指導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給予司法機關指導并且填補法律上的空白與漏洞。注意以上三個方面就可以更加具體地理解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道德和法律的結合。在道德上誠實信用是合同中的最基本要求,是人與人合作的基本橋梁;在法律上,對于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化,是對于合同的權益的保障,也是合同順利的基礎。
所謂的“現代”合同法主要是從兩層含義而言的:其一是從時間段上定位,即20世紀以來的合同法;其二是從特征上劃分,即不同于古典契約模式的合同法。在人類發展的歷程中,倫理學是一門有著悠久而深遠的學科。它是關于道德問題的學說,是道德思想、道德觀點的系統化、理論化。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向法律的演進,故此其與倫理學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中的市民,應該是“經濟人”與“道德人”雙重個性的結合體和統一體。“道德人”應該有這樣一種美德,即放棄私有觀念,能夠為集體或社會利益而犧牲一切。“經濟人”是指在人類資源緊缺的條件下,以市場法則作為社會運行的一切法則,將一切予以商品化。合同是交易的載體,合同在完成交易的達成取得經濟效益和法律保護的同時,還要注重對于交易倫理的建設。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不僅僅是法律上對于合同的保障也是對于交易道德倫理的有力屏障。對于經濟的發展,只有經濟與素質的共同發展才可以使得經濟更好地長遠發展,才能實現市場利益的最大化。故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現代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一定的倫理價值。任何一項原則和法律的產生于存留其生后都離不開法哲學,在任何一個現代合同法的理論背后都有著法哲學的支持和光輝。新自然法學也被稱為“復興自然法學”,它是以主張自然法為特征的一門法學,新自然法哲學的思想核心集中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歸納其主要論點,包括以下內容:(1)法與道德是不可分的,離開法律的道德性來研究和分析法律是不可能的;(2)法律必須以某種道德原則作為基礎;(3)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正如真理對整個思想體系一樣,不合乎正義的法律制度,無論其效力如何,都應加以修改或廢止。法律應作為謀求實施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它具有道德方面的功能。從以上要點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的延伸所以它必然與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是以道德為基礎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正義的具有社會美德的原則。所以,誠實信用原則是有著法哲學為支撐的基本原則。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從倫理學和法哲學上都可以論證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價值基礎。
誠實信用原則之所以能夠成為“帝王條款”,就必須要求其功能性,在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基本原則,所以它對于合同法的功能性也就有著重要的價值。我們一般根據梁慧星先生的理論將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歸納為三項: 第一,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就是說在當事人履行義務時,要符合社會和對方的利益,自己的行為是符合標準的。第二,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即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之結果, 可創造、變更、消滅、擴張、限制約定之權利義務, 亦可發生履行拒絕權、解除權及請求返還之拒絕權, 更得以之為撤銷法律行為或增減給付之依據或成立一般惡意之抗辯。第三,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功能。法律的條文簡明扼要,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發展,法律本身就存在滯后性,而依據一個具體的原則指導,就使得法律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狀況下具有了能動性和靈活性。此外, 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備而為漏洞補充時, 亦須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最高準則予以補充。以上三點實際上非常好地概括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功能。我們看出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價值性和法律性。
參考文獻:
[1]潘斌.論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J].中山大學學報,1996
[2]王洛忠.試論新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J].行政與法,2001(1)
【關鍵詞】通信電源ups選擇
近年來通信電源技術飛速發展,從1963年的可控硅整流器到1965年的三極管直流變換器,進展較快,但在這之后一直到80年代技術上沒有大的突破。90年代的改革開放為通信電源事業注入了新的生機,電路技術得到了飛速發展。
一、通信電源的配電方式
通信電源系統有幾種配電方式:市電(包括雙路供電)通信電源配電方式,這種方式多用于一些通信量不大的小市鎮、獨立街區和單位;市電UPS通信電源配電方式,這種方式多用于一些通信量大和重要的通信中心等;發電機通信電源配電方式,這種方式多用于一些邊沿村鎮、野戰部隊指揮車、油田新區、海島、山區等的通信。其中以市電UPS通信電源配電方式為最佳。
二、選用通信電源的注意事項
(1)產品廠家和口碑這里一個是廠家,一個是口碑。一般來說正規廠家的產品總比較正規一些。有一定歷史的大廠家其產品的延續性較長,這對今后維修備件的供應有保障。如美國APC公司的進口產品,深圳華為及武漢洲際公司的國產品等都有著很好的聲譽。但正規廠家的服務不一定都好,也是參差不齊,故要綜合考慮。也有的廠家服務態度盡管非常好,但由于產品的質量欠佳,故障接連不斷,這也是用戶所不希望看到的。因此,二者必須適當具備。
(2)產品的綜合指標要做到產品的一兩項指標達標是不難的,若各項指標都好,沒有好的電路和元器件是不行的。完好的指標對保證通信電路的正確工作有著重要意義,下面就分別作一討論。首先,輸入電壓范圍要寬。寬范圍的輸入電壓適應能力,即使電網電壓波動大的地區也能正常工作,也可減少電源輸出端電池的放電次數,使電池不至于過早的結束其服務壽命。比如PC1200和MX28B系列通信電源就有著±20%以上的輸入電壓適應能力。甚至TWF0 500系列可將輸入電壓適應能力擴展到88~264VAC。這就為供電條件不良環境下的通信奠定了好的基礎。其次,輸入功率因數。通信環境最怕干擾,這種干擾輕則使通信失真,重則使通信中斷。所以要求通信電源本身不要有任何干擾,如果對電源本身的輸入整流器工作不加任何限制,就會產生30~ 50%的諧波電流干擾電網,使該電網變成干擾源,以傳導和輻射的形式影響和破壞設備的功能。所以輸入功率因數越高越好,目前的三相無源校正的功率因數約為0 .88~0.94,單相有源校正的功率因數可達0.97~0.999,比如MRF2800H、MRF1700H、TWF0500等系列通信電源都可把輸入功率因數做到0.99以上,即可把諧波電流壓低到3~5%以下,保證了通信的順利進行。
三、與UPS的配合
(1)輸入功率因數。為了保證通信環境的清潔,要求UPS的輸入功率因數必須高,否則就會導致對輸入市電電壓的嚴重干擾和向外輻射干擾信號。比如對于輸入整流器而言,在無輸入功率因數補償時,單相整流時的輸入功率因數一般為0.6?0.7,諧波電流約有5 0 %;三相6脈沖整流時UPS的輸入功率因數約為0.8,諧波電流成分在30%左右。三相12脈沖整流時UPS的輸入功率因數雖然可做到0.95,但仍有10%左右的諧波電流成分。帶有功率因數補償的高頻整流器可將輸入功率因數提高到0.98以上,Delta變換技術更可將輸入功率因數提高到接近于1,這樣幾乎免除了對電網的污染和對環境的輻射干擾。因此,選擇輸入功率因數高的UPS是有益的。
(2)效率。系統效率是UPS另一個至關重要的指標。效率反映了UPS的功耗,效率越高說明機器的損耗越小。因為構成機器的半導體器件壽命隨著溫度的升高而迅速下降,尤其是在25℃的基礎上每升高10℃,UPS半導體器件的壽命同樣也減半。目前一般UPS的效率大都在92%左右。為了提高效率,制造商們推出了ECO(ECONOMY)運行方式,就是說當市電電壓穩定在一定范圍時,輸入市電就再不經過整流器和逆變器的兩次變換,而是經由旁路開關直接向負載供電。不言而喻,供電電壓的質量當然是降低了。由于其中包含著隱患,因此這種運行方式只能酌情使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39項會計準則(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要求國內所有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執行,并鼓勵其他企業早日實行。我國原有的會計準則中沒有針對原保險合同的具體準則。隨著金融業的開放,保險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需要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以滿足保險業發展的需求,我國的保險公司執行的會計準則迫切需要與國際趨同,因此,在新的會計體系制定中,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準則),規范了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與1999年1月1日開始在所有保險公司實施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以及2002年1月1日開始在上市保險公司以及外商投資保險公司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會計準則彌補了中國保險業在現有保險會計準則下利潤不實的現狀,更注重保險業的穩健經營。主要變革如下:
一、總體框架結構和目的有所改變
原會計制度分為十五章,目的是規范保險公司的財務行為、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和經營核算,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新準則分為六章,目的是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
二、引入保險風險概念,明確了原保險合同的定義及確定方法
原制度沒有明確保險合同的定義;新準則首次引入“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從而使得諸多具有投資性質的險種不再符合準則原保險合同的定義。新準則規定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定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把名義上是保險合同,但實際沒有保障功能的保單排除在外,不能當作保險合同來計量,也就是說不能作為保費收入計算。對于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合同,要求分拆處理,除非兩者無法區分或單獨計量。
三、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分類標準及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
新準則規定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性質不同,其保險收入的計量方法也不相同。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分期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一次收取的保費確定。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規定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但是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比,新準則沒有將“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作為保費收入確認的條件之一,沒有很明確地對保險風險是否存在重大風險進行量化的界定。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在實務操作中,除儲金保險等少數非壽險產品分拆處理外,對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合同,包括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分紅保險合同等幾乎都是作為保險合同處理的;按照新會計準則,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的收入將從原有的保費收入統計口徑中剔除。例如投保人投保了一份100元的意外險,一旦被保險人發生意外高度傷殘或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10萬元的賠償金,保險人承擔了重大風險,根據原保險合同定義,這100元的保費可以確定為保費收入;如投保人購買了一項5年期保證利率收益的銀行保險產品,在5年內若被保險人受傷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險賠償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證利率的本金,根據原保險合同定義,這樣的產品則不符合準則中提到的承擔保險風險的標準,保險公司對這張保單的收入按照新準則規定就不能納入保費收入計量。
四、規定了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
新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其準備金的性質不同,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并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并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計入當期損益。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資產負債表日按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調整補提未到責任準備金
借: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
(三)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提取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借: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
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貸:壽險責任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五、引入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概念
原會計制度僅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取規定了一定的比例;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要求在會計期末對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為真實反映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保險金責任,新準則要求保險人根據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確定原保險合同各項準備金,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保險人根據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因此,“準備金提轉差”這一會計科目在實施新會計準則后將不再使用,提轉差也不再可能被用來調節利潤,這是對我國保險會計的重大突破。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賠付成本確認時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充足性測試時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貸:未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三)實際支付時
借:賠付成本
貸:銀行存款
借: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貸: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六、完善了損余物資以及代位追償款的核算要求
新準則規定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并沖減當期賠付成本。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這實際上是降低了保險公司對損余物資估價的控制能力,壓縮了利潤調整空間。新準則要求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并沖減當期賠付成本。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損余物資(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量)
1.按規定取得確認時
借:損余物資
貸:賠付成本
2.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賠付成本(借差)
貸:損余物資
賠付成本(貸差)
(二)代位追償款
1.確認時
借:應收代位追償款
貸:賠付成本
2.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賠付成本(借差)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賠付成本(貸差)
七、對保險公司利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