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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9-0047-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9.11
一、美英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趨勢
美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已有悠久的歷史,最初的監管理念都是促進行業發展,減少政府監管,監管具體內容詳見表1。
私募股權基金隨著規模的不斷增長,尤其是作為“影子銀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次貸危機中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近年來,兩國強化了對其的監管。從兩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最新立法進展來看,兩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呈現出以下趨勢。
(一)通過修訂或者重新立法加強監管
美國2010年7月通過《多德-弗蘭克法》,該法的第四部分《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案》(以下簡稱《注冊法案》)和該法的三大核心內容之一“沃克爾規則”一起對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進行了重大改革。《注冊法案》刪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豁免條款,取而代之的是適用范圍相對狹窄的豁免規定。由此,美國大部分的私募基金都必須向證監會注冊?!拔挚藸栆巹t”則禁止銀行利用參加聯邦存款保險的存款進行自營交易,投資于對沖基金或私募基金。
英國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行動最快,2007年10月成立了政府主導的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HFSB),2008年1月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稑藴省分赜诩訌娦畔⑴?、可行與靈活的監管措施及管理人約束等幾方面的監管。2007年底,英國風險投資協會(BVCA)了《英國私募股權投資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導方針》(以下簡稱《英國信息披露指引》)的監管指引,嚴格了信息披露的監管內容。
(二)強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職能
次貸危機過后,美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從以前無監管的“影子銀行系統”被納入到嚴格監管的大框架下。美國強制要求管理資產超過1億美元的基金管理機構到美國證監會注冊,并要求其提供交易和投資組合的相關信息,以便監管機構對基金的系統性風險進行評估。對具有過大規模和高風險的基金,還將被置于美聯儲的監管下,并面臨更嚴格的資本金、杠桿率和流動性等要求。此外,美國證監會(SEC)要對所有注冊的基金進行定期檢查并每年向國會報告,以達到保護投資者、控制市場風險的目的[2]。
為防止基金經理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英國的HFSB代表政府的《標準》強調對沖基金要建立高標準且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涉及對沖基金投資策略、基金合同商業性條款、業績評估的披露等。HFSB還強化了對基金資產的估值管理,通過估值管理,重點關注對沖基金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和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HFSB要求對沖基金經理建立風險管理框架,框架需通過HFSB的審核,以強化內部制約機制。為強化基金的內部約束,要求基金經理協助基金管理團隊建立有效的基金治理機制,并禁止基金經理為了取得表決權而購買基金股份。
(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
美英的NVCA和BVCA屬于市場自發形成的行業自律組織。行業發展主要靠協會進行自律監管,監管指引以及交易標準由各成員自發制定。由于各成員對自身需求和行業需求充分了解,因此使得其制定的行動指引更切合自身利益,更具可操作性。協會獨立于政府但也與政府保持一定聯系,便于政策協調。危機后,美國SEC加強對行業的監管,同時也進一步要求NVCA宣傳和協調政府對行業的監管規則。相對于美國,英國的BVCA對行業的自律監管作用發揮的更充分。的《英國信息披露指引》,進一步通過行業信息披露加強自律監管[3]。
(四)加強信息披露
危機前,美英私募股權基金傳統的監管的重點不在投資風險和信息披露上,而在制定豁免條件以及審查基金是否符合豁免條件上[4]。危機后,美國的《注冊法案》由于取消了原豁免條款,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今后都必須按照美國證監會SEC的要求,遵循信息保存和披露的規定。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管理資產的規模和類型、杠桿的使用、風險敞口、交易和投資持倉情況、估值政策等,以及SEC和金融穩定監管理事會要求的其他保存和報告信息。SEC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的記錄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專項或額外檢查。英國的《英國信息披露指引》對信息披露主體和披露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主體包括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其所投資的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定期向BVCA指定的機構提供數據,便于對其投資活動的經濟影響進行有證據的嚴格跟蹤分析和及時監測金融風險。
二、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法律基礎缺失
與英美兩國的監管法律體制相比,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仍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5]。新《證券投資基金法》仍不涉及私募形態的基金。目前市場活躍的契約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其設立和運作主要依托《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總體看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并無統一的法律制度予以規范。
(二)多頭監管問題凸顯,后續監管工作亟待完善
我國的監管主體在2013年6月27日之前涉及多部門:工商部門負責私募基金的成立注冊,涉及外資的私募基金由商務部門負責監管,保險公司、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投資私募基金由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審批,私募基金投資企業上市的由證監會負責審批。且同一個機構還受多個主體交叉監管:管理雙幣種基金的機構受發改委、商務部及外管局的同時監管;券商直投所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在受證監會監管的同時也受發改委的管轄[6]。
多頭監管存在的問題凸出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多頭監管將造成監管部門監管職責交叉,責任的相互推諉,降低行政效率、增加監管成本[7]。二是多頭監管導致各部委法規監管標準的不同和沖突,將造成PE機構不公平競爭。2013年3月發改委在《關于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參與發起或管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8]。這與同年2月證監會在《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的規定“證監會規定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PE/VC管理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相沖突[9]。發改委的這一規定也與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第97條規定的“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在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相沖突。部委間監管法規的沖突易造成各類組織形式私募股權基金競爭上的不公平。若PE機構選擇在證監會備案,則不能獲取社保基金投資的先決條件。選擇在發改委備案,則不能申請開展公募業務,這導致那些欲取得全國社保基金投資資格的大型PE/VC被排斥在二級市場之外。一個沒有二級市場支撐、沒有退出通道的PE/VC是沒有市場發展前途的。
為此,2013年6月27日,中央編制辦公室印發《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但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尚未出臺,證監會內部關于私募基金監管分工協作機制尚未明確,與發改委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急需建立和完善。
(三)行業協會具有較強行政色彩,缺乏行業內生性協會組織來代表業界聲音
英美的私募股權基金行業協會在發展過程中,其成員和經費全部來自PE及相關市場機構,協會獨立于政府但與政府保持一定聯系。對比而言,我國PE行業的自律是外生的自律機制,行業協會以官方設立為主,多數由當地金融辦、發改委等政府部門倡導設立,市場化的行業自律組織較少。由于市場化自律組織的缺失,就導致沒有一個權威的行業協會組織可以真正代表業界的利益而發言,進而可能導致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積極因素受到政府監管的不當壓制。
三、啟示
(一)完善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
美國私募基金的“法律約束下的自律監管”模式啟示我國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體系。我國可借鑒美國的《注冊法案》以及沃克規則從私募基金的定義、注冊管理以及豁免規定、基金管理人準入以及信息披露、基金的托管、投資監督和財務核算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體系。
(二)明確監管主體、監管范圍和職責的劃分,加強監管協調和溝通
參照英美國家的監管主體大都由證監會或指定的單一監管機構擔任,以及我國2013年6月27日中辦明確的《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范圍和監管內容,實行適度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發改委負責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對私募股權基金出資的標準和規范。兩部門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同時,根據宏觀審慎的監管原則,對于規模超過一定級別的私募股權基金,作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也應納入央行的監管范圍,因此,建議滿足一定規模要求的PE機構也應向央行進行注冊備案,定期向央行報送相關信息報告。
(三)實行注冊分級管理
借鑒引進英美的分級監管概念,規定達到一定資金門檻的私募基金必須在監管部門注冊,接受監管,在門檻之下的基金需要加入協會。其他大量不同規模的基金應該由自律組織去管,也可以分國家級的自律組織或者省一級的兩級行業自律管理。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功能
英國的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啟示行業自律監管體系是行業實現自我平衡和自我約束有效的監管方式。在目前我國自律組織多以官辦為主,缺乏市場化的行業協會來反映業界的聲音的情況下,建議組建定位有力、使命遠大、宗旨明確和職能清晰的全國性協會,協助政府做好PE管理工作。
(五)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監管部門在監管方式上,應以信息披露為主,其他手段為輔。應當要求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定期地向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備案,并定期進行信息披露,確保投資者和監管當局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投資方向、投資期限、重大事項變更等信息,并由監管部門對其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對那些未進行備案而又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業務的機構,可以考慮給予行業禁入或罰金等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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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2.3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2-0072-03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模式現狀
(一)從全國層面看,備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結合的態勢初步顯現,但行業自律與法律監管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尚未形成
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規范的相關條文散見于《合伙企業法》、《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從現行的法律框架來看,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制定并審議通過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唯一一部專門的規范辦法,初步確立了對私募股權基金實行備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而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尚未上升到行政法規和法律的高度,立法層級仍然較低。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泵鞔_了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第四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泵鞔_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依據該規定,從2006年開始,國家對全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實施備案管理,據統計,截至2010年3季度末,全國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達571家,實到資本1074億元,注冊資本接近1500億元?!秳摌I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自律管理,并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明確了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自律管理。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于2010年10月16日成立。作為國內唯一的全國性創業投資協會組織,目前已有近200家創業投資機構加入。
(二)從地方層面看,履行監管職責的地方管理部門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權投資基金協會進行自律監管
由于《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未明確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為地方發改委,為各地確定同級管理部門預留了政策空間。以天津市為例,《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是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發展、備案和監管的職能部門?!贝_定了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作為管理部門。同時規定,“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并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形成了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備案管理和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北京市在《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中明確了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履行行業自律職能,但未明確省級管理部門。上海市在《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中明確了地方協會履行行業自律職能,也未明確省級管理部門。
綜上所述,從天津、北京、上海等地看,各地對確定地方管理部門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權投資基金協會進行自律監管。
二、歐美等發達國家私募基金監管最新立法進展
(一)美國私募基金最新立法進展
在美國,私募基金是沒有按照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注冊為“投資公司”的投資基金。根據美國原有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私募基金在產品、載體、管理者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2010年7月21日,經奧巴馬總統簽署,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正式成為法律。填補了原來對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等的監管空白,強化了對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監管。強制要求管理資產超過1億美元的基金管理機構到美國證監會注冊,同時要求基金管理機構提供其交易和投資組合的相關信息,以便監管機構對基金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必要的評估。那些具有過大規模和高風險的基金,還將被置于美聯儲的監管下,面臨更高的資本金、杠桿率、流動性等要求。此外,美國證監會要對所有注冊的基金進行定期檢查,并每年向國會報告,以達到保護投資者,控制市場風險的目的。同時,美國通過成立于1973年的全美創業投資協會(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簡稱NVCA) 來協調管理行業。該協會在章程以及《美國風險投資協會交易標準》中建立了有效的行業制度和標準,進行自律監管。
(二)歐盟私募基金監管改革及影響
歐盟私募基金是與投資于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ndertaking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相對應的投資基金,也稱為“另類投資基金”。歐盟1985年出臺了《UCITS指令》,并于2001年通過“新指令”,但另類投資基金,如對沖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等集合投資計劃,仍然不受《UCITS指令》的限制。2010年11月11日,歐盟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Directive 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Managers)(下簡稱《指令》)。通過加強對基金管理者的管制著手對另類投資基金業進行監管?!吨噶睢芬螅核侥蓟鸸芾砣酥挥邢驓W盟成員國注冊,并接受信息披露、杠桿運用、流動性管理、利益沖突控制、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監管,才可向歐盟投資者提供基金銷售和管理業務。但資產管理規模未達到1億歐元、資產管理規模達到5億但不使用財務杠桿且投資鎖定期大于5年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在此列。該指令待歐盟議會最終批準之后將于2011年正式生效并在2013年在歐盟各成員國實施。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說,“該指令的通過意味著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不再游離于監管范圍之外”。
(三)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238(1)條約束的集合投資計劃,即不采用公開勸誘方式募集資金的集合投資計劃。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的規定,不論私募基金采用何種組織形式,在哪里注冊,都必須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基金管理公司需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監管。FSA 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資格、內部控制制度;第二,基金管理公司投入一定數額自有資本于其管理的基金;第三,履行反洗錢要求等。以上監管要求對“股權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同樣適用。由此可見,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比于美國、歐盟要嚴苛許多。同時,英國創業投資協會(British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BCCA)對其成員機構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從歐美等發達國家私募基金監管最新立法進展來看,發達資本市場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不約而同的呈現出一致的趨勢:一是通過修訂或者重新制定立法,取消或限制了私募基金原來享有的諸多豁免情形,收緊了私募基金的監管鏈條,擴大了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范圍。二是強化本國金融監管部門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職能,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的政府監管。三是在強化法律框架下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同時,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不放松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管。
三、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有關政策建議
我國的私募基金業起步較晚,無論是市場化程度還是自律組織的管理效果都不如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本文認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模式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最新立法進展,以政府監管為主,自律監管為輔,把私募基金納入中國證監會的集中統一監管下,由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政府監管職責。同時,成立中國基金業協會,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及地方基金業協會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體系。
(一)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納入資本市場監管體系
從英美等國的做法來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均由政府資本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如美國證監會和英國金融服務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市場之間存在密切的聯動關系。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納入到證券監管的范圍之內,有利于形成一個完整的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從而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相反,如果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與其他的監管割裂開來,容易導致監管脫節,產生系統性風險隱患。
(二)盡快出臺私募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使私募基金監管有法可依
英美等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通常是立法先行,以法律的形式賦予金融監管部門相應的監管權限和監管手段。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獲得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和影響力迅速提高,已經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關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卻相對滯后,仍然停留在部門規章的層次,未上升到行政法規乃至法律的層面,監管手段不足,監管力度有限,建議通過修改《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式,盡快將私募基金行業納入資本市場的監管范疇,豐富監管手段,增強監管權威。
(三)成立中國基金業協會及地方基金業協會,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建議整合現有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和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成立中國基金業協會作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自律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指導;整合地方基金業協會履行地方自律監管職責,接受地方證監局的業務指導。形成證券監管部門行政監管和基金業協會自律監管有效銜接的監管態勢,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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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監管模式 政府監管 自律監管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屬于法律約束下的自律監管體制,是一種介于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之間的模式。美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開始于1929年經濟危機,既強調立法監管又強調自律管理。在這種體制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為主要的監管機構,并下設專門的投資監管部門對基金設立行為進行監管。同時,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是最主要的行業協會自律組織,它通過對成員資質和行為的監督與管理,實現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各個環節的自律監管。
美國現存的法律并沒有出臺專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范,在通過了全國范圍的《1996年證券市場促進法》的基礎上,于2010年7月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形成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框架。不過美國政府的干預很少,力圖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創造自由的空間,如為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自由和收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載體、產品、管理人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推崇依靠市場的自身力量發揮監管作用。
雖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幾乎可以豁免注冊和信息披露,但自從金融危機后,美國也在不斷改變監管側重點,傾向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以基金管理人為重點監管對象。尤其在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案》出臺后,全美從事證券事務的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促進法》《投資顧問法》的要求在SEC注冊并報告其管理基金的有關情況(包括資產額、杠桿水平、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交易頭寸、交易策略等);建立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時向監管部門和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證監會有權與美聯儲擬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分享這些信息,并根據這些信息判斷私募基金的投資活動是否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而必須加以監控;約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經理的收入,并對其附帶權益征收較高的資本利得稅等。
筆者認為,美國這種法律約束下的自律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同的監管主體之間形成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微妙關系使得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濫用權力或放松監管。這種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的體制設計是合理且行之有效的,這也是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能夠健康、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英國作為現資基金的發源地,在長期的投資實踐中,形成了在嚴格自律基礎上的有效監管模式。這種以自律監管為主,法律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強調建立和完善自律性質的民間行業協會,并由協會制定規章制度和對基金投資活動進行控制、約束和管理。
在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是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BVCA)和金融服務局(FSA)。相比之下,英國更注重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BVCA)的監管作用。該協會已經成立30多年,其宗旨就是作為權威代表之一,為行業呼喊、談判,增強社會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認識與理解,促進投資行為清晰透明,向投資者、政府、歐盟、國際媒體、貿易聯盟和普通民眾推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更好地管理和服務于成員,BVCA根據會員性質及其需求的不同,將成員分為五類,通過分門別類,對不同的協會成員采取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措施,真正實現協會自律監管的公平公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管機構是金融服務局(FSA),它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實行市場準入監管,在英國成立或運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通常需要經金融服務局批準,這樣有效降低了市場風險,有利于促進市場規范運行。英國的主管機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行為并不過多進行限制和干涉,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行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時強調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
筆者認為,與美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相比,英國以自律監管為主的監管模式更加靈活,管理者擁有更多的自決權,有利于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長期穩定與發展。較之于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具有以下的優勢:首先,自律監管范圍寬于政府監管,體現在可以對本質上沒有違法但違反道德標準的行為進行監管,具有更高的道德含義。其次,靈活性高,協會行業組織在制定并執行規章制度方面都比政府部門要迅速。再次,自律監管貼近基金市場,能更敏感地察覺基金市場的變化,洞悉基金市場的問題根源和運行規則,保護會員利益,促進市場有效運轉。最后,自律監管的成本低,資金主要來源于市場交易活動本身而非政府撥款。
(三)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對于政府的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體現在政府對基金監管權控制的嚴格性上。具體來說,在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權由金融廳集中行使,對投資資金的投資范圍有嚴格規定。
金融廳是日本證券市場的行政主管機關,擁有對證券市場監督權和統一管理權,金融廳下設監督局具體負責監管工作?!蹲C券投資信托法》第6條規定“任何公司想成為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須獲得主管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審批核準在內的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活動都要處于金融廳的管理范圍之內。日本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行和發展都在政府的直接引導和宏觀調節下,同時其取得的成績與政府的嚴格監管與培育支持密不可分。
(四)國際經驗的借鑒及啟示
由于美、英、日三國歷史背景、政治體制、市場成熟程度、法律體系等因素的不同,在選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方面也不盡相同,但這三國的監管模式對構建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具有借鑒意義。美國監管模式的最大成功在于有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因此,我國目前也應當加速研究符合我國國情的PE監管法律體系。通過英國的監管模式啟發我們應重視自律監管體系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系中的角色;日本的監管模式啟示我們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市場化程度大大不如美國,所以完全依靠法律監管很難達到最好的效果。另外,成熟度也遠不及英國,因此過多地采取自律監管模式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發展所處的初級階段不相適應。我國的資金來源多元化,如果采用日本的政府監管模式也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發展。因此,應結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現狀,做到發展與防范并重,建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才是可行之道。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現狀與問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歷史并不長,20世紀90年代初,首先以風險創投的形式在中國逐漸展開,在21世紀初出現了稱之為PE或重組并購基金的形式。經過近20年的自由發展,也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國性的行業協會自2011年成立以來就開始了行業自律監管的破冰之旅,近幾年我國在政策法規上修訂了《公司法》《證券法》和《合伙企業法》,出臺了《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些都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穩步發展的必要支撐。但是,這些公布出臺的行業規范與法規可操作性較差,工商、稅務、金融等方面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極大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仍然處于無序的狀態中,缺乏一個具體統一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自律環境和政策環境。
除此之外,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還面臨的問題包括監管思路混亂,監管不力;投資者退出機制不健全;二級市場不健全,資本流動不暢。政府監管方面上,政府和企業的關系尷尬;數量急劇膨脹,配套管理缺失;缺乏相應的信用管理機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身發展缺乏高素質PE專業人員;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機構;外資PE占據主導,本土PE競爭力不足;缺少成熟的機構投資者等等。
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全面暫停含私募在內的投資類企業注冊。此后,河南省暫停私募基金注冊;山東、上海、杭州轄區內的個別工商局已暫停注冊,上海自貿區也已暫停注冊;成都除個別區可以注冊外,多數區需要報備后才能注冊;寧波梅山港目前還能注冊,但需經招商局副局以上領導簽字同意……據一些私募機構反映,目前基金業協會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的速度放緩,審查標準與以前相比嚴格很多。至此,私募機構快速增長進入“冷靜期”,各管理機構“放緩”速度,調研問題,研究規范,私募機構也在利用“冷靜期”自我檢查、自我規范。
2015年1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特別明確,要“強化監管和風險防范,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堅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等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015年12月25日,證監會明確暫停私募機構新三板掛牌和再融資,并對前期融資的使用情況開展調研。此后,證監會繼續對已掛牌私募機構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大量的調研和分析工作。2016年1月15日,證監會《2015年私募基金檢查執法情況通報》,披露了檢查發現的五類問題,分別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資金募集行為違規,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公司管理失范和涉嫌違法犯罪;公布了對30家機構、8個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情況,以及對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情況。同時,證監會明確表態,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行業日常監管和檢查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此外,2015年歲末,基金業協會接連公布了多項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導或強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運營。至此,監管層強化私募事中事后監管,加強私募規范運行要求的態勢已經非常明確、清晰,規范運營將成為未來中國私募機構長久發展的王道,也是應當首要考慮和重視的問題。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
加強監管、強化規范,會使“自由”慣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感到不適,會使心懷鬼胎的私募機構膽戰心驚,但規范可以促進優者更優、劣者淘汰、違法者被拒之門外,從行業的長期發展來看,必然是好事。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建議:
(一)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原則
第一,保護投資人利益原則。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損害投資人利益的問題,可以通過規定投資人資格,或制定相應事后保障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等,以達到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目的。第二,適度監管原則。監管是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應以效率優先,可以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對市場加以抑制,或利用市場以及基金內部控制機制加以協調,而不能過度監管,妨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第三,借鑒國外經驗,符合中國實際原則。第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的協同原則。
(二)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既可以是“一元監管模式”,也可以是“多元監管模式”。前者是指由一個監管主體對基金主體和私募發行行為進行監管的方式,后者是則是指由不同監管主體分別進行監管。筆者認為,“多元監管模式”更符合我國監管機構的權力配置結構,先選擇一個最適當的主要監管機構,明確其具體的監管程序與職責,由各主管業務部門在職能范圍內予以相應的協調配合,確保監管體系的一致性,從而依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有效的監管。
(三)繼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協作機制
監管部門必須明確發展思路,以長遠發展角度來制定相關政策,同時進一步簡化行政程序,推出各種優惠機制,建立一個良好的市場與政策環境。按照同行業監管標準統一的功能監管要求,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貨公司開展的私募投資業務建立操作性強的行業標準與規則;盡快頒布與《私募辦法》相對應的監管細則;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暫行條例》,提升私募市場監管法規的權威性。
(四)加快培養和引進高水平的專業人才
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人才培養對于行業的創新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建議政府側重于完善人才引進的政策與引導,制定鼓勵人才流動的相關政策,吸引境內外具有豐富投資經驗的專業人才。建議行業協會組織著眼于加強與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的合作與交流,學習外資基金的內部管理方式和投資經驗,以期提高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體運作水平。同時,建議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數據庫,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提倡自律誠信和依法運營,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素養和職業道德,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耿佳、焦祺森單位為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賀迪單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結算單證處理中心)
[作者簡介:耿佳(1983―),女,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管理科學與工程。焦祺森(1981―),男,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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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面重要意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實施《辦法》具有兩方面重要意義。
一方面,為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2號)、《中央編辦綜合司關于創業投資 基金管理職責問題意見的函》(編綜函字[2014]61號)和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提供操作 性管理規則,確立符合私募基金行業運作特點的適度監管制度,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體系奠定法律基礎,以便于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 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地促進私募基金發展,并發揮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項制度安排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項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了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掇k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二是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掇k法》從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紤]到養老 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具備專業能力,并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將其視為合格投資者。為防止變相公開募集,《辦法》明確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對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辦法》將其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三是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具體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 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2)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3)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 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選擇向風險識別 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6)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 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有關規則。具體包括:(1)要求根據或者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2)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安排基金托管事 項,如不進行托管,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3)提出了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機制的要求;(4) 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投資運作行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此外, 還在信息報送及重要文件資料保存方面進行了規定。
五是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明確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結合目前基金業協會已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已在網上公開的登記 備案流程,基金類別分為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于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 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單獨列出)。
(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至于 具體采取設子公司、事業部還是相對獨立管理團隊,可由市場自行決定。
(3)對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機構,不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對其從業 人員,不要求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證券基金的管理人機構則必須加入基金業協會,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4)私募 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5)對創業投資基金,《辦法》設專章進行特別規定,強調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
三大特點
《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了功能監管原則?!掇k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 并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辦法》。同時,考慮到機構監管的特殊要求,《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是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按照監管轉型的要求,《辦法》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于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 行事后行業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在基金托管環節,未強制要求基金財產進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環節,未要求進行公開信息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 露的重大事項進行了規定,其他事項均由相關當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中自行約定;在行業自律環節,充分發揮基金行業協會作用,進行統計監測 和糾紛調解等,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實現會員的自我管理。
三是體現了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為維護并激發私募基金行業活力,《辦法》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在總體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方面以及 信息披露方面,均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就私募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列出了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 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等九項禁止性規定。上述規定便于市場機構了解運作底 線,也便于其根據自身特點和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規定更高的運作標準。
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58份書面反饋意見,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對《辦法》普遍認可,認為《辦法》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原則,體現了功能監管和適度監管的理念。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八項修改
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作了八項修改。
一是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夠在各個環節適用《辦法》,將有關表述補充完善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二是為明確《辦法》與相關規定的關系,體現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在第二條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表述。
三是刪除了自然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
四是為便于市場理解,明確“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五是為切實防范非法集資,增加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他人資金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紤]到銀行理 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合格投資者標準要求較低,為防止監管套利,通過上述計劃將非合格投資者卷入,《辦法》將“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 管的投資計劃”修改為“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六是為更好體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將第十七條中的“向合格投資者說明”修改為“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為給合法匯集資金留出空間,將“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修改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八是為提高有關專業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規定的針對性,將相關表述修改完善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未采納的三點意見
《辦法》沒有采納的意見主要有:
一是關于合格投資者標準。有意見認為《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比較適當,也有意見認為偏高。綜合考慮國際國內實際情況,為避免將不具備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卷入其中,《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標準。
二是關于宣傳推介。有意見認為《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方式限制過嚴。鑒于對私募基金宣傳推介的規定是沿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門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變相公募方式作了趨嚴解釋,《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按照《辦法》第十四 條,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
隨著首批約2000家“空殼”私募被注銷資格,私募監管收緊進入執行階段。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央編辦對證監會的授權以及2013年底證監會對中國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授權,從2014年2月7日開始,協會正式開始辦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以來,短短兩年多的時間,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猛,但同時問題和風險也不斷凸顯。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數據,在協會已經登記的近2.6萬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管理規模的僅有8414家,占比32.4%。2015年5月協會建立投訴登記制度以來,針對私募基金投訴事件有495件,占所有投訴事件的比例高達85%。主要集中在產品違約延期兌付,涉嫌非法集資登記備案不實和私募基金違規募集。
2016年3月開始,證監會通過對私募基金的專項檢查,發現部分產品存在變相公開募集,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的行為,一些管理人存在管理失范和違規運作;一些登記備案信息失真,合規意識薄弱。
事實上,受實體經濟下行影響,自2015年開始,不少私募基金經歷兌付高峰期,跑路違約事件逐漸增多?!霸谶@些登記備案的私募中,三分之二沒有發行產品。中間不乏從事P2P、擔保等私募基金不應從事的業務?!苯咏鼌f會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
2015年11月底,中國基金業協會在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中首度明確提出,從事P2P/P2B、眾籌、民間借貸、配資、小額理財等業務的私募基金將不予登記。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
隨著市場變化和監管力量的推動,從全球看,公幕基金和私幕基金無論其管理模式、服務群體和投資風格,其界限越來越模糊,出現了大融合趨勢。
2016年初,隨著互聯網金融整治大潮的展開,全國各省市陸續開始暫停登記注冊在名稱、經營范圍中含有金融、投資等相關字樣的企業?!捌鋵嵤钦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出現問題,波及到了私募。所謂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币晃唤咏饦I協會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 清理整頓
在此背景下,基金業協會于2月5日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若干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規定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六個月內未備案首只產品的,將注銷登記。同時,《公告》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加強私募機構信息報送的相關要求,增加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下稱《法律意見書》)。
此前私募在登記和備案過程中,市場普遍存在一個誤區,認為登記備案就是審批,管理人登記成功就意味著獲得牌照。而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只是登記備案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的持續監督,并不屬于行政許可。
《公告》后,新增私募機構登記備案的通過率開始降低,一度降到只有10%。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4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3880家,相比3月份的25901家,驟減2021家。
驟然而至的嚴厲監管引起部分私募機構的反彈?!胺梢庖姇趺闯觯蓭熥约阂膊恢??!币晃毁Y深 私募行業人士稱。
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5月13日公開表示,針對有真實展業意愿的私募機構,不強行注銷,給予一定寬限期。
針對私募基金備案通過率低的問題,洪磊曾解釋,這是由于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等三方面原因導致。不過,隨著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通過率已在改善。洪磊強調,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展業的機構進行注銷登記,不屬于自律處分,也不影響該機構在未來需要時重新申請登記,私募機構沒有必要進行“保殼”。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提高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的素質,《公告》別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必須擁有基金人員從業資格(其中,證券類投資私募機構的全部高管人員都必須獲得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私募投資機構PE/VC至少要有兩名高管擁有基金從業資格),若到年底仍未取得從業資格,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產品備案。
于是,不管是從事私募行業多年的大佬,還是玩跨界投資的娛樂明星,都紛紛加入了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大軍。甚至在4月18日打印準考證當天,基金業協會官網一度癱瘓。
轟轟烈烈的基金“國考”將行業對監管的質疑推到頂點。4月20日,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下稱“中國創投委”)突然發聲,提出了包括停止資格認證考試在內的四點監管建議,要求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區別對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在基金業協會之前,中國創投委在PE/VC業界扮演著自律監管的角色。2013年6月27日,中央編辦了《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權納入證監會。
證監會時代的PE/VC究竟該如何監管再度成為市場人士討論的焦點。
但據接近基金業協會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在國外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的監管也并未做明確區分,只是稅收體制不同。
基金業協會4月15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募集人承擔合格投資者甄別和認定的責任,守住合格投資者第一道防線。
一系列法規的,標志著針對私募基金監管思路的調整。這或將加劇私募基金行業的優勝劣汰。此前寬松的備案制門檻促進了私募行業的爆發式增長,也將潛在的風險轉嫁給了普通投資人。事實上,投資人是投資收益人,也是風險承擔人,因此資管行業自律的出發點是保護投資者。 扶優限劣
4月29日召開的證監會專場新聞會上,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主任陳自強詳細介紹了當前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方法路徑。陳自強說,當前私募基金監管遵循“統一監管、功能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的基本原則,按照“扶優限劣”、“差異化監管”的方法路徑開展監管工作。
所謂統一監管就是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監管職責分工要求,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統一監管。
在扶優限劣方面,證監會創造條件鼓勵優秀機構做大做強。
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牌照;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三是研究并盡快明確私募機構在股轉系統掛牌問題;四是推動引導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投資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五是支持有條件的私募機構開展境外投資業務。
針對監管實踐中暴露的問題和行業出現的新情況,陳自強表示,下一步會盡快推動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為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監管奠定法律基礎;盡快修訂并《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事實上受實體經濟下行影響,自201 5年開始不少私募基金經歷兌付高峰期跑路違約事件逐漸增多。
私募股權等非證券基金未被納入到《證券投資基金法》,目前只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為部門規章進行監管,法律層級較低,對違規行為懲罰力度小,威懾力不足。
[關鍵詞] 私募基金 認識誤區 制度盲區 監管
一、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1.資金規模
非公開性和非上市性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點,正因為這樣,私募基金的規模有多大外界很難獲知。早在2004年,中央財經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就顯示,私募基金占投資者交易資金的比重達到30%~35%,資金總規模在6000億~7000億元之間,整體規模超過公募基金一倍。而目前據有關人士保守估計,中國私募基金規模已高達9000億元左右,經過2006年的牛市推助,可能已破萬億大關。
2.組織形式
目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一般分為集合信托計劃或集合資產管理的契約型、公司型和最新的有限合伙型。
3.資金投向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以投資上市證券及企業股權為主。
4.存在形式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
二、我國私募基金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認識誤區
(1)誤區一:概念混淆。私募基金是相對公募基金而言,衡量標準為是否面向公眾公開募集。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是按照私募基金的資金投向劃分的兩個類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企業股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二級市場上已上市公司的證券。至于私人股權基金,則是指主要投資于私人股權的基金,可以是公募也可以是私募的。有些人把其中的幾個概念混淆甚至等同了,這都是錯誤的。
(2)誤區二:對私募基金的偏見。目前仍有許多人對私募基金有很大偏見,把它和坐莊、地下等詞語聯系起來,認為私募基金是不合法、不規范的,容易造成市場不穩定,甚至有人直接把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等同起來。的確有某些私募基金不規范操作,但造成這種偏見更多的是由于私募基金非公開性及暗箱操作的特點。因此,社會各界對私募基金“陽光化”的呼聲很高,私募基金本身也想通過“陽光化”正名。
(3)誤區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問題。不少人要求給予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身份,然而,現階段我國私募基金的存在和發展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翻閱現行所有法律法規,我們沒有發現一條關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條款。私募基金呼喚陽光化,但并不代表它違法。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關于私募基金的相關規定其實已經散見各個部門法中,并不是無法可依,只是我們仍需立法規范私募基金的運作。
2.制度盲區
(1)稅收問題。目前,我國很少私募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原因在于與契約式和有限合伙式相比,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存在雙重征稅問題,即被征企業所得稅后,再征一遍個人所得稅。雖然最新修改的《合伙企業法》允許的有限合伙式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但由于公司制作為一種企業的組織形式已經發展多年并且已經被大眾所接受,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最為成熟,如果因為稅收問題扼殺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間,這無疑不利于整體私募基金的發展。
(2)法律空白。由于私募基金單獨立法難度很大,因此海外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我國也大可不必單獨立法,可以通過現有法律加行政手段加以監管。雖然《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和《證券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辦法”、“通知”已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以私募基金為名通過網絡等新手段非法集資甚至詐騙,通過所謂咨詢等形式變相保本保收益,共管賬戶引發的道德風險以及操縱股價等一系列問題,已經證明我們亟待進一步制定合適的規范制度來監管私募基金。
三、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明確私募基金的界定標準
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從投資人資格、投資人數量、私募基金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等幾方面界定私募基金。規定投資者的最低投資金額,進一步明確細化非公開募集允許和禁止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等。同時適當放寬對私募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私募基金管理費和業績報酬提取辦法的監管,使私募基金能發揮其投資靈活,激勵機制作用大等優勢。
2.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建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將資本金的10%,以及管理費的10%作為風險準備金,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達到人民幣1000萬元的,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獨立存入指定帳戶,可以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國債等風險小、流動性好的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他過錯,對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的不足部分。
3.建立備案制度
建議要求投資者人數超過一定數量、管理資產規模超過一定規模的私募基金在相關監管機構備案。這樣做主要是為了便于監管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控制私募基金投資風險的社會影響,同時又不至于喪失私募基金的靈活性。
4.成立私募基金行會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尚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官方背景的”民間私募,鑒于其草根性,建議設立一個自律、互助的私募基金行會(而不是協會),對私募基金自身進行自律管理,進行行業道德約束,然后通過有組織的向主管部門將會員申報備案,讓私募基金徹底“陽光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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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Private Fund)起源于美國。20世紀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銀行家通過律師、會計師的介紹和安排,將資金投資于風險較大的石油、鋼鐵、鐵路等新興產業,這類投資完全是由投資者個人決策,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組織,這就是私募股權基金的雛形。
由于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有一定的風險隔離帶。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大的風險。
但是,隨著規模的不斷膨脹,國際私募基金已對金融系統產生潛在的風險威脅。以對沖基金為例,全球對沖基金資產規模在1990年還不足400億美元,而2012年底,對沖基金資產規模已達2.25萬億美元。如此龐大的資金規模,如果發生不測,又沒有接盤者,風險很容易波及整個金融系統。
“裸泳”的騙子伯納德·麥道夫(Bernard Madoff)就是美國對沖基金“生事”的反面教材。這個曾被《時代》周刊選進全球100名“最有影響力的人物”的世紀金融騙子,是一個500億美元大案鬧劇的編劇、導演兼演員,其騙局長達幾十年之久,涉及半個地球。而且,對沖基金一般都是采用高杠桿方式操作,產品結構又十分復雜,撬動的資本數額特別大,一旦出現償付危機,很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破產引發的金融市場動蕩就是前車之鑒。
LTCM創立于1994年,與量子基金、老虎基金、歐米伽基金一起被稱為國際對沖基金“四大天王”。LTCM賭性十足,1998年在俄羅斯金融風暴引發全球金融動蕩后兩頭虧損。它利用投資者那兒籌來的22億美元作資本抵押,買入價值3250億美元的證券,杠桿比率高達60倍,由此造成該公司的巨額虧損。后來美聯儲出面組織安排,它才避免了倒閉的厄運。
再就是由于歐美私募基金享有廣泛的監管豁免權,僅有出資人能獲取相關信息,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不利于監管機構及時發現風險隱患。
比如麥道夫繼承龐茲“裸泳”的衣缽,比龐茲有過之而無不及。他的所有詐騙活動都冠以“內部消息”這個極為神秘的詞頭。紐約曼哈頓中城第三大道885號第17層是“內部消息”的發源地,麥道夫一人獨包此樓層,在此開辦秘密的“證券咨詢業務”。他深鎖一切報表,操控全局。靠著“內部消息”,麥道夫征服了眾多美國與歐洲的機構投資者,很多精明無比的對沖基金管理者、專業投資人士、億萬富翁都成了麥道夫的“甕中之鱉”,被麥道夫玩得團團轉直至血本無歸。有鑒于此,國際私募基金的監管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關注??b密地分析國際私募基金的監管模式,可以為我所用,找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私募監管模式。 監管各顯其能
國際私募基金監管模式大致可歸納為美國式、英國式和日本式三種。
美國是個資本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對沖基金投資者具有“合格投資者”(即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豁免條件,因而政府給予對沖基金寬松的監管環境。在法律監管制度設計上,特別規定了豁免條款或特例,即滿足相應法定條件的集合投資工具可“游離”于法律監管框架之外。美國對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并無嚴格的資格限制。唯一的限制是發起人或發起人的主要成員不得是曾經因有欺詐行為或被證交會(SEC)勒令不準擔任發起人的。而且,只是對投資人的總人數有所限制,即不得超過35人。對沖基金既不用到監管當局注冊登記,更無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也由管理人和投資者雙方商定。美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散見于1933年《證券法》和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中,在當代并無繁文縟節的法律條款來監管私募基金,可見其監管環境的寬松,更多的是體現效率原則。但過分寬松,也讓麥道夫式的“龐氏騙局”得逞,引發人們對于對沖基金透明度的質疑。
因此,2009年10月1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資本市場、保險與政府資助企業分會主席保羅·康約斯基提交了名為《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的草案,在當月27日,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以67比1的票數通過。
2010年,SEC收緊監管豁免權,在當年出臺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得-弗蘭克法案》中,把對沖基金和其他私人基金顧問置于投資顧問法案的監管范圍內,要求證交會創造新的“吹哨者”計劃,建立全新的場外衍生品市場體制。成熟的美國金融市場正建立起錯綜復雜的監管網,管理著對沖基金,避免對沖基金風險的擴大化。
英國雖說是一個十分保守的國家,對金融監管有敲骨吸髓的制度設計,但是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卻比較開明,充分尊重基金主體,主要體現自律監管原則。以民事信托為基礎發展而來的私募基金,使英國延續了自律監管體制的傳統,通過對基金管理人特定和專項檢查進行間接監管,監管特色主要體現在對投資者的透明度和市場運作控制兩方面。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減少干預,其監管體系最大的特點就是比較重視私募基金的自我控制、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作為自律組織的民間管理協會有較重的監管任務,監管體系的比重較大,而政府的外部監管比重較小。英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缺陷是過多地指望自律,其隨意性較大,也弱化了法律功能,不利于建立規范統一的私募基金市場。
日本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以防范風險為先。日本早期的《證券投資信托法》第3條明確規定:“除證券投資基金外,任何人均不能簽訂以將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有價證券運用為目的的信托契約,但不以分割收益權、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取得為目的之行為,不在此限?!庇纱丝梢?,日本當時明確禁止投資于證券的私募基金。目前日本盡管對私募基金沒有明確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從監管理念和監管實踐上看,日本更傾向于對私募基金進行嚴格監管,強調安全原則。從日本的監管目標來看,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完整性為目標。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日本采取了間接監管的手段,如日本監管機構在對對沖基金的多次市場調查中,都是對對沖基金交易對手進行調查,而沒有要求對沖基金管理者進行登記注冊或提供數據。日本私募基金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一級,這樣做便于中央集權監管,但也帶來弊端,監管體制行政色彩過于濃厚,行業自律性差。 2013年5月10日,北京30多名私募投資者欲跳樓,警方經22小時終勸離。 走中國監管之路
在中國,“私募”這個名詞多少有點“地下”色彩。與公募相比,私募江湖更顯得魚龍混雜。2012年,北京一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制基金凈值數據,投資者直到贖回時才發現虧損。這一起私募基金“凈值門”事件無疑暴露了有限合伙私募在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及資金安全性方面的問題。
雖說眼下私募基金尚屬新生事物,但發展勢頭可觀。據統計,截至目前,全國已有私募公司500家,成立的產品逾1000只,管理的資產超過1500億元;而且多屬私募股權基金(PE),對企業IPO有較大的期望值。在全民PE的浪潮中,私募也會遇到更多的風險。鑒于中國資本市場還不十分成熟,應根據國際私募基金監管經驗和教訓,揚長避短,走兼顧效益和安全的中國特色的監管之路。
首先,要完善頂層設計。中國《合伙企業法》的修訂工作7年前已經完成,這是繼《公司法》修訂之后完善我國商事主體立法的又一標志性成果。眼下要做的是將《合伙企業法》落到實處,要支持有限合伙制基金設立。
在稅賦方面,要實行稅賦平衡政策,解決有限合伙制基金雙重稅賦問題。要明確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設立的法律規范,放開并鼓勵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業務。還要放開國內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政策限制,同時嚴格比例限制,做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關鍵詞】私募基金 金融監管 私募發展
一、私募基金概述
私募基金相對于公募基金而言,是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機構投資者或者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于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根據它的投資標的,可以分為期貨基金、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私募證券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等。私募基金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加深和各種投資工具的創新,私募基金已經成為金融市場中一支成長發展的隊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股票、債券、權證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權。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性:
從募集上看,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投資起點較高,一般一百萬元起申購。
從基金的募集對象看,投資者具有較強針對性和靈活性,可根據客戶的需求量身定做投資產品。投資的人數限于一定的范圍,這些特定投資者大多為一些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有金融產品識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機構和個人。
從信息披露要求上來看,私募基金披露的信息要求不如公募基金披露要求嚴格,一般不公開披露,但隨著監管政策的加強,投資組合及凈值收益也公布于眾。
從監管角度來看,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公募基金的監管較寬松,在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組織形式、信息披露及分配制度等方面比較自由,從風險與回報上看,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大的同時回報率也較高。
二、私募基金的現狀與發展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比西方發達國家晚很多,在全球私募基金發展已具較成熟的今天,我國的私募基金才剛剛處于起步發展階段。我國從2005年,深國投拉開陽光私募的序幕開始,到“十”的召開對深化金融體制和資本市場改革做出重要部署。私募基金作為資本市場中活躍、高效的參與主體,不僅改善了投資者結構,給市場帶來了一些不同的投資風格理念,而且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多元化金融產品的發展,私募基金積極創新、靈活多樣的投資策略也有效地增強了資本市場價值的發現能力,提高了資本市場的有效性。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民間資本的積累,私募基金近年來得到了飛速的發展,這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私募基金的飛速發展使得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的占比也越來越重,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國外投資者把目光投向中國,中國已成為亞洲最活躍的私募投資市場之一。國內陽光私募目前520多家陽光私募公司中,規模已突破1600億元。
(一)私募基金產品日趨多元化
在新基金法實施后,陽光私募在開展業務時將享受到稅收、開戶政策,A股市場的對沖時代也漸漸來臨。在規模不斷增加的同時,越來越多的創新也讓行業發展動力越來越強勁,自信托證券賬戶停開以來,為解決賬戶問題,私募基金衍生了多種合作模式:信托中的信托(TOT)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信托和銀行為發行主體的占多數,以第三方機構作為投資顧問的TOT產品也悄然興起,可以做空的合伙制對沖基金逐漸出現,但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合伙制對沖基金的架構相對國外的成熟市場來說要復雜得多,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的正式出臺,也為私募基金在多空方向和杠桿程度上提供了發揮自己專長的空間。2011年7月11日,中國信托業協會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業務交易指引》,這也意味著包括陽光私募在內的數萬億元信托資產,獲得政策放閘參與股指期貨。
在組織形式及投資策略多元化的背景下,產品結構設計方面,也將呈現多元化趨勢,這些創新,源于私募基金強化收益、降低自身風險、突破制度限制等內生動力。私募異于其他投資主體的一大特點就是創新,但隨著私募行業的發展和規模的擴大,不但需要創新,更需要法律的規范化。
(二)私募基金的發展歷程
首先回顧一下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歷史:1993年到1995年是私募基金的萌芽初始階段,證券公司主營業務從經紀業務走向承銷業務,私募基金雛形開始形成。1996—1998年是我國私募基金形成的階段,在此期間上市公司將從股市募集來的閑置資金委托證券公司進行投資,與此同時眾多的咨詢顧問公司以理財的方式成立運作私募基金,形成私募基金操盤手,1999—2001年屬于盲目發展階段,在此期間投資管理公司如雨后春筍高速發展,在此期間,中國A股迎來罕見的超大行情,投資成為熱門,形形的私募基金遍地生花。2001年7月以后股市一蹶不振,各類私募基金損失嚴重,優勝劣汰,許多小規模、抗風險性差的私募基金紛紛被淘汰出局,私募基金市場經歷規范、調整的過程。2007年《合伙法》的頒布標志著私募基金發展步伐的加快,2013年修改后的新《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了監管范圍,填補了以前私募基金監管法律的空白。新基金法對私募基金的募集、管理和運作都進行了規范要求,同時對投資合同內容、登記備案制度、投資范圍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有效地促進了私募基金的規范化發展進程。
(三)私募基金發展的有利環境
經過十年的籌備,創業板于2009年正式推出,創業板的推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資本市場體系。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代辦轉讓系統相互補充促進、協調發展使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逐步完善。為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供了指引和支持,也為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發展機會。
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的推出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中國金融體系成熟的象征。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有利于增加市場的流動性,進一步完善避險工具,有利于促使資本市場長期的穩定發展。
未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中高端投資者越來越多,投資者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國家會越來越重視私募的發展,加之加強私募監管,不斷完善金融法律法規,使投資環境得到優化,私募基金得到良性的可持續發展。股指期貨的推出標志著中國正式跨入對沖時代,私募基金將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更加快速地進入發展階段。
從發展這個層面出發,我國在不斷地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明確私募基金在我國金融市場的合法性及其地位,鼓勵私募基金特色和優勢的發展,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優化,明確對私募基金的監管重點和方向,隨著私募基金的合法化,私募基金的發展前景將會是廣闊無限,逐漸將成為我國投資者理財的首選產品,市場的占比將逐漸增大,中國私募界出現中國式的巴菲特、索羅斯是指日可待的。
三、私募基金將面臨的四大變化
第一,陽光私募的市場規模將進一步擴大,私募基金規模直逼公募基金;第二,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不斷融合,相互取長補短;第三,第三方理財機構、評價機構、銷售機構隨著私募基金的發展也蓬勃發展起來,這有利于為投資者搭建良好的信息平臺,監督私募基金規范運營,有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加強陽光私募制度建設
陽光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一方面要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促進陽光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另一方面要為其靈活發展留下必要的空間,引導鼓勵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的管理機構做優做強。對陽光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體系應在法律制度建設、信息披露、管理人員資質及投資者資格準入以及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等方面進行完善。當前,修訂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將陽光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納入資本市場統一監管體系,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陽光私募行業信息披露水平,引導陽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斷優化業務模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并完善符合國情和行業特點的行業自律組織,提高投資者與管理機構之間、行業從業人員之間的信息透明度,制定陽光私募幾經行業行為規范,維護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引導陽光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更好地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從長遠來看,隨著創新的不斷深入,私募基金運作的進一步公開化,與公募基金同臺競技,中國私募基金將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中國的證券化也必將朝著更加良好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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