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歸責原則8篇

時間:2023-07-09 0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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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歸責原則

篇1

【關鍵詞】 公路賠補償;民事性質;公平原則;對策

一、理論上的爭議

一方是以翟羽學者為代表的“公路賠(補)償費具有民事和行政雙重法律性質”。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公路賠補償案件中既包含行政行為,又包含著民事行為。他認為,在處理的方式上,路政管理機構采用的是行政行為,而當事人賠補償費的計算標準是民事責任的方式標準。

一方是以來建忠學者為代表“公路賠(補)償費實際上屬于民事性質”。他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有關規定,如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公路賠(補)償應當是一種民事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

另有學者認為公路賠補償問題實踐中是以行政性質來處理的。理由如下:根據路政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按照路產損壞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立案;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結案。可以明顯看出,這些程序與行政處罰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要求略低。

路政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更明確表明,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應當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實踐中,很多地方都是參照行政處罰的要求對公路賠(補)償案件進行處理的。處理程序一般是由路政管理機構在現場對現場路產損壞情況進行詢問、勘驗后,確定賠(補)償費的金額(標準由路政管理機構根據省財政廳、物價局、交通廳聯合頒布的公路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標準)。然后由路政管理機構制作、送達交通行政案件處理決定書,再由損壞路產當事人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路政管理機構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開具省財政廳制作的賠(補)償費專用票據。公路賠(補)償費該項費用最終應當交給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部門用于修復路產,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從中可以發現,如今整個行業內部并沒有明確規定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這種行為屬于哪一種具體行為。但是我們可以在路政管理規定及實踐中發現,大多數地方都是參照行政處罰的要求進行的,只是較行政處罰標準稍低。

我們比較贊同來建忠學者的“純民事性質論”。并希望在法律規范或是實踐上更好的向民事賠(補)償靠攏。

首先,公路賠(補)償案件不屬于行政處罰,也不類似于行政處罰。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沒有與之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的一種懲戒,而賠(補)償費并不具有懲戒性質,二者有本質的區別;行政處罰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行為,不包含民事行為,而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中明顯包含民事行為。

其次,處理程序簡單便捷。實務上,如果我們要求當事人一并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認為這樣更利于保護路產路權,但相應的問題也出現了:同一案件同時適用行政處罰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明顯不利于操作,使本來簡單的處理程序變得復雜、繁瑣。

二、路產損害歸責原則

從以上損害路產的情形我們可以看出公路路產損害的行為種類不同,其歸責原則不能一概而論,我們參考侵權法歸責原則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在公路路產損害案例中應用最為廣泛。例如:機動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維修車輛時,因為疏忽沒有采取相關措施導致油類污染高速公路路面,這種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存在主觀過錯,應負侵權的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公路路產損害案件中起到了愈來愈重要的作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于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見,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輛而產生的責任,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中表明“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駕駛人所承擔的就是無過錯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在公路路產賠補償案件中的適用是最需要注意的。機動車駕駛人因緊急避險造成路產損害,一般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對適用范圍的界定。適用此原則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無此前提便不能適用公平原則。二是調解為先。爭取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簽訂協議。很明顯,此做法不僅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穩定,而且會有利于協議簽訂后的執行。三是現實狀況和責任分擔。現實狀況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對損失的承受能力。其實,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時候,法官需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進行全面判斷,明確區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在雙方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相當的時候,可以進行平均分擔,而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差距較大時,就可以考慮一方承擔大部分,另一方承擔小部分,這樣就體現出了公平的原則精神。

三、完善公路路產損害民事索賠機制的對策

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路產損害民事索賠的主體不盡相同,主要有交通行政部門索賠、經營公司主動索賠兩種方式。部分省市行政機關聯合制定頒發的賠(補)償標準具有列舉性和有限性的特點,不能涵蓋所有的路產內容和范圍,這為交通行政執法帶來了不便,許多路產設施被損壞后執法部門不能及時對其進行估價,或者侵權人對估價有不同意見。交通行政執法還存在著執法部門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和不利后果,執法部門必須面對這種“執法成本”。而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民事索賠沒有這樣的不利后果。

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民事索賠方式一直存在著,并在某些方面發揮著自己的優勢。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民事索賠具有彌補行政方法之缺陷的功能,因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等。高速公路上的許多路產設施(如電子情報板、收費站自動欄桿機箱等)價格高,并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在行政機關聯合制定頒發的賠(補)償標準中又沒有可供參考的標準,此類路產設施一旦被損害,很多侵權人無力賠償,實踐中要求侵權人承擔修理或者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就為此類路產損害案件的處理帶來了方便。民事索賠工作一般由受害人即公路經營公司出面處理,由于公司沒有執法部門強大的公權力支持,所以索賠的難度較大。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有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方式有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訟。現實案件中,我們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據公路法由路政管理部門居中調解,這樣會彌補民事索賠難度較大的不足。

總之,現實中,公路路產保護與其他財產保護相比較還存在較大的差距。隨著我國公路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對公路路產保護的重視程度也應該重新思考和定位。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立賠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賠償標準,建立和健全我國公路路產損壞民事賠償的長效運行機制,對于我國的公路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篇2

(云南省有色地質局楚雄勘查院,云南 楚雄 675000)

摘 要:會計法律責任,指的就是會計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在會計事務中由于違反了會計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法律的制裁。會計的法律責任,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描述:從狹義上講,會計法律責任,具體指的就是《會計法》對于會計事務中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從廣義上來講,會計法律責任除了包括《會計法》中的規定,同時還包括了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對于會計事務中的行為規范的要求,也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規關于會計事務中的相關規定。本文主要從狹義上探析違法會計行為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

關鍵詞 :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DF4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5-0159-02

收稿日期:2015-02-07

作者簡介:周小燕(1968-),女,云南楚雄人,大學本科,中級會計師。研究方向:會計。

一、違法會計行為的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為《會計法》,均指現行的新《會計法》)是會計執業的法律準則,當然也是違法會計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

會計錯誤行為,在客觀上會導致會計過程錯亂和會計結果錯誤,但只有那些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為《會計法》所明確禁止的會計錯誤行為,才屬于“違法會計行為”。所以概括地說:違法會計行為一定是會計錯誤行為或是會計舞弊行為,但會計錯誤行為、會計舞弊行為卻不一定就是違法會計行為;違法會計行為或者存在客觀過錯、或者存在主觀故意,但都必須為法律所明確禁止,具有明確無誤的“違法性”。

新修訂后的《會計法》在“第一章 總則”之“第五條”中對違法會計行為設置了總體法律預防:“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然后在“第六章 法律責任”的“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具體列出了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的15種違法會計行為。所以《會計法》是違法會計行為認定的最為重要的法律依據,它明確界定了違法會計行為認定的三方面要件:違法主體、客觀過錯或者主觀故意、違法性。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違法會計行為包括以下15種: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就是指依法應當建帳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一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帳”“帳外帳”。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會計法》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會計法》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會計法》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11.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具體包含有①偽造會計憑證行為、②變造會計憑證行為、③偽造會計賬簿行為、④變造會計賬簿行為、⑤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五種表現。

12. 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

13. 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14. 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即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15. 將檢舉人姓名和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二、違法會計行為的歸責原則及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

從《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15違法會計行為可以看出:無論是具有客觀過錯的違法會計行為,還是具有主觀故意的違法會計行為,都具有違法性、危害性,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那么違法會計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么?違法會計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又有哪些呢?

仔細分析《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15違法會計行為的追責規定,個人認為,違法會計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有兩條:A.過錯責任原則:是指違法會計行為本身存在過錯,比如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B.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主要指: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后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

在過錯責任原則與責任法定原則兩大原則共同規范下,違法會計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就極其明了,那就是:違法會計行為要已然確實發生,會計行為對《會計法》的違犯成為事實,為停止并限期改正該違法會計行為,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后果,必須對該違法會計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三、違法會計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種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來實施法律規則的要求。一個法律制度,如果沒有可強制實施的懲罰手段,就難以實現其在社會中維持秩序與正義的基本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責任關系到法律的功效,是法律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

為了保證《會計法》規范的有效實施,懲治會計違法行為,原《會計法》和新《會計法》均設專章對違法行為及違法責任作了規定,但新《會計法》增加了違法行為的種類,擴大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范圍,具體規定了各種責任形式,并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主體。修訂后的《會計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主要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對各種違法行為作了明確具體的界定,便于在實際執行時認定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及時加以懲處。二是擴大了懲治對象的范圍,主要是對一些新的規定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使相關規定更加嚴密,更加完善。三是加重了所規定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責任,特別是加大了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等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突出,有利于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四是加重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他們不管是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需要受到相應的制裁。

從《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看出,根據執法追責主體的不同,違法會計行為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處罰責任、行政處分責任、刑事責任三種。現分述如下: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①不設賬或不按規定的種類、形式、要求設立賬簿、②私設賬簿(賬外賬)、③不按規定填取原始憑證或填取的憑證不合法、④會計憑證未審登賬或登賬不符合規定、⑤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⑥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會計編制依據不一、⑦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記賬本位幣、⑧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導致資料毀損、滅失、⑨未按規定建立內部監督,或拒絕監督或不提供會計資料、⑩任用會計人員不合法這10種違法會計行為,依據情節輕重,必須承擔的行政處罰責任是:責令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處予3千~5萬罰款,對責任人處予2千~2萬罰款,吊銷負有責任的會計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重新取證考試,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縣以上財政部門”;視違法情節輕重,同時可以并處的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其追責主體是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可以是上級單位,也可以是行政監察部門);刑事責任未在法條中單列出來,但若上述違法會計行為存在偷稅逃稅騙稅、貪污、挪用公款等情形,情節嚴重,必須按相關規定定罪量刑,其執法主體是司法機關。

《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據情節輕重,必須承擔的行政處罰責任是:通報批評,對單位處予5千~1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主管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予3千~5萬的罰款,吊銷負有責任的會計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重新取證考試,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縣以上財政部門”; 視違法情節輕重,可以同時并處的行政處分有撤職直至開除,其追責主體是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可以是上級單位,也可以是行政監察部門);其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聲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據情節輕重,必須承擔的行政處罰責任是: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負有責任的會計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重新取證考試,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縣以上財政部門”; 視違法情節輕重,可以同時并處的行政處分有撤職直至開除,其追責主體是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可以是上級單位,也可以是行政監察部門);其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篇3

摘要: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能夠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領域違法行為的發生,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并直接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

關鍵詞:會計法;會計主體;民事責任;構建              

保障《會計法》的實施,我國《會計法》 規定了會計主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但由于缺乏對會計主體民事責任的規定, 不僅不利于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也不利于救濟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人。 因此,我國《會計法》應與《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相協調,構建起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制度。

一、 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缺失與局限                

為確保 《會計法》 各項制度的貫徹,我國《會計法》在第六章第 42 條至第 49 條規定了相關主體與人員的法律責任。比如有違反會計法第 42 條第1 款規定的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 42 條第 1 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現行《會計法》中的法律責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威懾違法行為,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民事責任是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責任之一,縱觀《會計法》第六章對會計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

會計主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會計主體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會計領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會計法》 中的刑事責任只適用于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 加強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會計法》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缺乏民事責任的《會計法》責任體系卻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責任追究機制的局限造成違法成本較少。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是由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察, 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除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行使這種司法權力。 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 會計領域的案件頻頻發生,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層出不窮,導致國家監管資源相對不足,由于人財物的限制, 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發現和追究所有的會計違法行為,當監管力量不足的時候,違法行為被查處和處罰的幾率大大減少,會計主體實際違法成本較少,使其存在僥幸心理而實施會計違法行為。

第二,責任形式的局限無法有效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根據理性“經濟人”理論, 會計主體實施會計違法行為無非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 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動機除了確保高管職位、隱瞞違法行為之外,更突出地表現為籌集資金、操縱股價、獲取高額報酬等特殊經濟利益動機, 公司管理層通過操縱公司賬面利潤, 有機會達到自我高價定薪的目的, 通過虛增利潤操縱股價有機會通過股票期權獲利。 而違法行為即使被發現, 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強制劃撥等,承擔刑事責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罰金等, 這種責任主要是懲罰性的, 不足以使違法行為人付出與非法獲利相對應的經濟利益代價。在“經濟人”本性的決定下, 如果承擔懲罰性責任不能使違法行為人的利益受損, 它寧愿去實施違法行為獲取高額違法所得, 這就是為什么會計領域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違法行為的對策只能是加大會計主體的會計違法經濟成本。

二、我國《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專業畢業論文                      

(一)只有民事責任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國家機關承擔的, 其目的是維護相應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但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益為目的, 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的,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性質。 如果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給企業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 只有讓他們承擔民事責任才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二)民事責任能夠有效預防違法行為。 民事責任中的賠償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 在會計違法行為中,違規收益大、違法成本低,相對于違法會計活動的非法收益, 無論是刑事責任中的罰金, 還是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人對其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損害確定, 使違法行為人為違法行為支出巨額賠償費用,在得不償失的情況下, 相關人員的會計違法行為必然會大大減少。

(三)民事賠償責任能夠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相對于國家行

政機關、司法機關經費有限、人員不足,不足以調查、處罰所有會計違法行為而言, 企業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者眾多,《會計法》 完善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 要求會計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積極發動社會力量檢舉、起訴、監督會計活動。 另外,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還可以與《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協調。

三、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設計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內容: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會

--> 計主體。

與會計信息的處理和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員有一般會計人員、 財務總監( 總會計師 )、 單位負責人 , 而承擔會計違法行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我國《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有義務保證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虛假有誤的財務報告侵犯了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時,單位負責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直接負責組織實施會計信息生成、監督會計活動,具有會計活動的組織管理權和監督權,在對外的報表中,財務總監和單位負責人一起簽字, 這其實是會計信息合法性、真實性的對外承諾聲明,如果出現財務報告造假等違法行為,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 應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會計人員不應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一般會計人員與單位是一種雇傭關系,即使一般會計人員自己做出的會計違法行為,一般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也應該適用民法侵權理論中的雇員侵權責任,即雇員執行職務行為所致的他人損害, 雇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雇員承擔責任。

(二)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 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會計主體違反會計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會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 在性質上為侵權責任, 對企業利益相關者及投資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財產損害, 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目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的是使投資者由于虛假財務報告所受的損失得到補償,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應為賠償損失, 即賠償因會計違法行為如虛假財務報告等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

(三)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現行民法中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三種。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構成要件的一項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更容易的賠償, 依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現代工業事故造成損失而規定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時, 就推定其主觀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一項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為了解決特殊場合受害人難以證明加害人有過錯而無法得到賠償, 以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進行過錯推定, 以救濟處于弱勢的受害人。 我國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應適用哪種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第一,利益相關者一般難以接觸到企業內部財務的詳細信息,普通人也缺乏會計、審計專業知識, 如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要求受害人舉證會計主體存在過錯才能得到賠償, 無法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第二,應尊重會計行為的相對自由, 如果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給會計主體的會計職業活動施加嚴格責任, 不利于會計行為人提高職業活動的質量, 反而會使會計主體為規避責任而不敢發揮服務社會的職能。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確定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一方面減輕投資者的舉證負擔, 另一方面會計主體如果可以證明自己無過錯,便可免責,以促進會計職業的積極健康發展。

篇4

【摘要】針對醫療損害監管法律依據不健全、缺乏有效工作機制等現實問題,分析醫療損害行政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剖析目前行政監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工作機制、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等對策。

關鍵詞 醫療損害;行政監管;問題;對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CONG Jing,WANG Yihong,LIANG Qingyu,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103-105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def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lacking of effective working mechanism, 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urrent problems in practice were analyzed, an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formula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work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standardizing authentication mod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etc.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First?author’s address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Shanghai, 200031, China

自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開展醫療損害鑒定的案件數量日益增多,鑒定意見認定為“構成醫療事故”的數量有所減少。據上海市醫學會統計顯示,2013年全市申請醫療損害鑒定607起,鑒定結果陽性(結論為醫療損害)率為47.7%,同期醫療事故鑒定168起,鑒定結果陽性(結論為醫療事故)率為46.1%。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均對醫療質量與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如何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行政監管,對保障醫療安全與提高醫療質量意義重大,同時對衛生行政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1概念

1.1概念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從民法角度明確提出“醫療損害”概念。其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醫療損害的行為主要包括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或隱私權、未提供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服務、診療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的規定、未妥善處置病歷資料、使用有缺陷的醫療相關用品等。從概念界定范圍看,醫療損害范疇大于醫療事故范疇。

1.2內涵

《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規范,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對醫療損害作出界定,明確了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構成過錯責任需具備4個條件:(1)法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2)患者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損害結果,該損害結果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及確定性;(3)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1]。 《侵權責任法》對行為人應當盡到的義務、發生損害之后如何救濟,滿足哪些要件主張損害賠償及賠償范圍等內容作出規定,而對有過錯的行為人如何實行行政管理并未涉及。

2醫療損害行政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重要性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其實現方式主要是對違法行為人施加行政處罰及行政處分[2]。對醫療損害的行政監管屬于行政法范疇,主要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和相關組織機構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的制度,監管對象及內容包括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醫療損害的預防和救濟制度等。

《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患糾紛發生時,患方更傾向于通過醫療損害鑒定途徑獲得經濟賠償,而不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侵權案件的法律責任追究,應既有民事責任又有行政責任,甚至是承擔刑事責任。各種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法律依據、制度價值、責任確定方式、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就行政責任承擔而言,其法律依據是行政法律法規,制度價值主要是保護公共利益和懲戒加害人,行政責任的確定與否不允許和受害當事人協商。責任承擔方式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責任大小主要取決于主要加害人所犯過錯的嚴重程度[3]。在醫療損害發生后,不能因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了賠償的民事責任,就免去對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追究。衛生行政部門通過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實施者的有效行政處罰,可以對醫療不良安全事件的發生起到積極的警示、預防和教育作用。

2.2必要性

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缺位的現狀已影響到了醫療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管。醫療損害同醫療事故一樣,存在造成人身損害的過錯或過失診療行為,這些行為若違反了衛生法律法規,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會受到行政責任追究,即行政處罰。法律上的行政責任既不同于補償受害人物質和精神損失為主的民事責任,也不同于以懲罰為主的刑事責任,而是著眼于整肅公共秩序、補救公共利益和損失,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重點在于預防新的醫療損害或醫療事故發生[3]。

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一方面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者進行有效的行政處理,以達到警示與教育目的;另一方面可杜絕和防范衛生行政監管的缺位和不當,更好地發揮醫療安全監管效能,并減少醫療過失行為的發生,同時有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風險、緩解醫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作用。

3存在問題

3.1醫療損害的發現渠道不暢

當前,醫療監管制度中缺乏明確的醫療損害報告制度,致使衛生監管部門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醫療損害發生情況。根據原國家《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61號)的相關規定:各級醫學會繼續依法履行醫療事故鑒定等法定鑒定職責;對于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并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鑒定[4]。各級醫學會承擔了全部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絕大部分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工作。因此,與各級醫學會建立長效信息溝通制度有益于衛生行政監管部門全面、及時掌握醫療損害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事故后,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而對醫療損害是否須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則無法律法規規定。

近年來,上海市的醫療損害鑒定主要以患方起訴,由法院委托醫學會鑒定為主,醫療機構沒有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上報醫療損害的法定義務。衛生行政部門獲取醫療損害案件資料的途徑有投訴舉報、日常監督檢查、醫學會報送、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和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等。衛生行政部門正因無法及時、全面掌握醫療損害發生情況而陷入對違法行為不作為或作為不及時的尷尬境況。

3.2醫療損害的行政處罰依據不足

我國現有衛生法律法規中,包括《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均無明確對醫療損害案件是否應予以立案處罰、如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如何認定醫療損害后果和情節等進行規定。

實際工作中,醫療損害的違法行為人主要涉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以醫務人員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適用《執業醫師法》第37條的規定。以醫療機構作為行政相對人時,則無法律法規作為適用依據。衛生監管部門在醫療損害違法行為情節認定時,主要以法院審查確認或生效判決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之一。醫療損害鑒定書則是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確定,即出現了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級標準定級定責,而對醫療損害卻無法按照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依據進行行政處理。

2013年,為探索創新醫療安全監管工作制度,上海市衛生行政部門在部分區縣開展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行政查處試點工作,對25起醫療損害案件進行了行政處理,案源主要是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檢查等。衛生監管部門對23起醫療損害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其中對16起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涉事醫務人員作出“警告”行政處罰。該16起案件均因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范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包括漏診誤診、治療與搶救不及時、病情觀察不仔細等。對8家涉事醫療機構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現有法律適用條款無法全面涵蓋醫療損害鑒定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為處理。

3.3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判定依據不完整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或不作為行為,主要構成要件有:(1)行為人具有行政責任能力;(2)實施了法律規定的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3)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責任形式;(4)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等。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基礎。行政處罰中的過錯推定原則與民法有所不同,可以理解為行政相對人一旦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只要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故意或者過失,則推定其有故意或過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5]。

在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認定過程中,衛生行政監管部門以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中的分析說明和鑒定意見為主,輔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判定依據。鑒定書主要以過失責任認定為主,往往沒有指出具體過失環節。由于衛生監督工作人員并不一定具備醫學專業背景,對于難以確定醫療損害具體過失環節、具體違法行為實施人的情況,一般需通過專家咨詢程序。咨詢專家的專業類別、資質要求,以及咨詢程序是否合理,法律法規尚未作出具體規定。

4建議

4.1制訂醫療損害行政監管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已經自成體系[3],醫療事故概念的生存空間逐漸減小。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被高度重視,而行政責任被迫“擱置”,出現對醫療損害的處理“一賠了之”的趨勢[4]。現有衛生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當前衛生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面對日益增多的醫療損害案件,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如何作為,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制訂或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一方面要規定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事件的上報要求及懲戒機制,建立與各級醫學會的信息溝通報送制度,使衛生監管部門及時全面掌握醫療損害信息;另一方面,要明確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認定程序和方法、處罰依據與標準、裁量標準等,明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損害事件中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義務,以及衛生監管部門的職責和任務,使行政監管發揮最大效能,杜絕行政職能的缺位或作為不當,更好地貫徹和落實依法行政理念。

4.2建立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通過建立并不斷完善衛生監管部門內部工作制度和機制,明確市、區(縣)各級衛生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對醫療損害案件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啟動程序、行政責任認定方式方法、行政處罰裁量、處罰后續監管等給予保障。可以對醫療損害在防范、處置和行政責任追究方面實現全面的行政管理,既要確保違法行為受到懲戒,又要使違法行為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加強衛生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管理,使衛生行政監管發揮作用。

只有完善現有醫療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規范醫療損害行政處理環節,并不斷加以實踐和完善,增強行政執行效率,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難題,才能順應現狀。

4.3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模式

實踐中,曾有投訴舉報人提供非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要求行政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相關意見,具備醫療損害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均可以接受法院、醫患雙方的委托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書。格式規范、內容全面的鑒定書是行政處罰證據的重要內容,其對診療過失環節的描述和確認直接影響到行政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過失環節、違法嫌疑人的確定。因此,有必要協調多方出臺相關法規或政策,不僅要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書的格式和內容,而且要明確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設置條件、資質要求、鑒定程序等,并明確其在衛生行政處罰中的法律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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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世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03-105.

[3]劉宇,尹紹尤,陳倩.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事故概念的重新定義[J].中國衛生法制, 2012,20(2):55-57.

[4]劉志勤.醫療損害去刑事、去行政“化解”對醫療安全管理的影響[J].醫院院長論壇,2013,7(4):53-56.

[5]江偉波,王曉雁,蘇剛.如何正確認識行政違法行為[N].中國工商報,2017-1-16(3).

通信作者:

楊波: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科長

E-mail:acumen09@sina.com

收稿日期:2014-08-22

篇5

第一條為保障黃河防洪安全,確保黃河防洪工程完整,促使相關職能部門正確履行對外職責,合法、高效、經濟地維護黃河河務部門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參考黃委會、河南河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新鄉黃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鄉黃河河務局代表國家行使在新鄉境內的黃河水工程的所有權,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條水政監察部門是黃河河務部門唯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和行政處罰權。

第四條設在縣級黃河河務部門的黃河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員,受當地公安部門領導,負責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水事違法行為和水事犯罪案件。

第五條本規定實行權責一致、團結協作、務實高效原則。各職能部門和個人在處理外部糾紛時,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件妥善處理,對職責以外的及時移交有權管理的部門,以保障外部糾紛高效率、高質量的處理,維護黃河河務部門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規定所涉及的外部糾紛主要指損害黃河水工程安全和完整的民事行為、一般水事違法行為和水事犯罪行為。

第二章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第一責任人是指損害黃河水工程安全和完整的違法行為的首個發現者且享有一定權力、負有一定義務的責任人。

第八條第一責任人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等綜合因素履行下列職責:

(一)處理。對屬于自己管轄內[范文為文秘站 作者原創作品-轉載請加*文秘站 外部鏈接!注:]的違法行為,第一責任人要合法、及時的按照相關規定處>,!

(二)報告。對不屬于自己管轄內的違法行為,第一責任人應按照相關程序及時報告有管轄權的部門或機關。

(三)保全證據。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違法行為,第一責任人應根據需要保全處理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據,為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四)其他有利于案件查處的行為。

第三章處理機制

第九條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一)民事糾紛是指河務部門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糾紛。本規定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和合同糾紛。財產損害賠償是指相對人因過失造成黃河河務部門財產損失的糾紛。相對人因故意造成黃河河務部門財產損失的,因情節輕微不構成水事違法行為的,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論。

(二)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堤防養護應逐步實現經濟化。堤防養護經濟化,管理單位應與養護單位簽訂管養合同,合理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管養合同中應約定養護方的管理職責。對管養合同發生糾紛的,由雙方協調解決。不能協調解決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三)處理民事糾紛應遵循平等、公平、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黃河河務部門與相對人處于平等地位,禁止濫用行政權力干涉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四)民事糾紛實行過錯歸責原則和公平歸責原則。

過錯歸責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實行“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無過錯,法律又無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時,根據公平觀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予以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五)在處理民事糾紛時,由遭受損失的部門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部門、個人代表黃河河務部門行使賠償請求權,要求相對人進行財產損害賠償。

(六)在處理民事糾紛時,處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相對人作出下列行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七)民事糾紛主要采取協商和民事訴訟兩種處理模式。以協商為主,民事訴訟為輔。民事訴訟應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確保民事訴訟的經濟性。

(八)在處理涉及損害賠償的民事糾紛時,第一責任人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相對人提供財產擔保或暫時扣押相對人的與河務部門遭受的財產損失數額相差幅度不大的一定財產。在相對人賠償損失后,第一責任人必須立即無條件地歸還相對人被扣押的財產。

(九)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承辦人不得以黃河河務部門的名義濫用行政權力或以行政手段處理民事糾紛。

第十條水事違法行為的處理機制:

(一)水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水法規規定的各種行為。

(二)水事違法行為由水政監察部門查處,水政監察部門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和行政處罰權。

(三)第一責任人不是水政監察人員的,第一責任人應及時上報水政監察部門并注重相關證據的保全。對現場發現違法行為人的水事違法案件,第一責任人報告到水政監察部門后,可以根據情況需要暫時扣押違法行為人的財物或短暫限制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

(四)水政監察部門根據水事違法案件的情況,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水事違法案件及時做出處理;對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水事違法案件,應按照《河南黃河河務局水事違法案件快速反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情況緊急的可越級上報。

(五)在處理水事違法案件的過程中,水政監察人員可以行使《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的職權。

(六)水政監察部門可以對行政相對人實施下列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七)在水事違法案件中,涉及民事糾紛的部分可由水政監察部門一并行使。水政監察部門可以要求相對人做出本規定第六條第四款的民事行為。

(八)對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社會影響力較大的水事違法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的水事違法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水政監察部門應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的

辦案方針,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案件進行查處。同時根據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在案件查處的過程中及時向地方行政首長匯報案件情況,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為案件的查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第十一條水事犯罪行為的處理機制:

(一)水事犯罪行為是指違反水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二)水事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黃河河務部門全力配合。

(三)第一責任人對發現的水事犯罪活動,應及時向地方公安部門報案并保護犯罪現場,協助地方公安部門破案。第一責任人向水政監察部門報案的,水政監察部門經調查,認為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水事犯罪行為涉及民事賠償的,由河務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水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水事違法行為。該行為的處理機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責任承擔

第十三條第一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處理不當,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二)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未及時上報,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三)因重大過錯未保全影響案件處理的重要證據,導致案件不能被查處的;

(四)接受相對人賄賂,對已發現的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導致單位遭受損失的;

(五)其他不正當行為。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程養護單位未按照養護合同約定盡必要的養護管理職責,導致黃河水工程遭受損失的,養護單位應向管理單位賠償損失。損失巨大的,管理單位有權解除管養合同。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第九款之規定,濫用行政權力造成相對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黃河河務部門在向相對人賠償損失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并應給與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遭受損失的單位和部門,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導致遭受的損失無法挽回的,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第九條第八款、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扣押的財產有非法侵占、私吞、挪用等不正當行為的,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構處理。

第十七條水政監察人員在處理水事違法行為的過程中,不正當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根據《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篇6

關鍵字:公路法;公路突發事件;法律;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X734文獻標識碼: A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的問題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

研究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須從公路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認定入手。認定公路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是歸責及承擔責任的前提。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包括公路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應急處置、恢復與重建、信息與宣傳、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公路突發事件責任的認定也應從以上幾個方面認定。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的歸責問題

公路突發事件法律責任的歸責是對認定的責任進行歸責。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三個原則劃分適用來承擔責任。根據認定的責任主體、心理狀態、違法或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的不同,適用歸責原則也不同。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的承擔應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國家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均未對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的承擔明確規定。

二、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的法理分析

(一)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認定的法理分析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的認定應從法律責任構成要素著手分析,即:責任主體、心理狀態、違法或違約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責任主體與責任的有無、種類、大小有著密切的關系。公路突發事件應對中的責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市區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公職人員。心理狀態即行為人實施違法或違法行為時的主觀方面,不同的心理狀態決定了某行為是否有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主觀過錯不等于動機,是針對違法行為的主觀思考。即公路管理公職人員并非故意犯錯,若其對違法行為有過主觀思考就需要承擔責任。違法或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核心要素,公路管理各機構及其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公路管理各機構及其公職人員的違法或違法行為,給他人或社會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傷害,則構成損害結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路管理各機構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合法,仍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也要承擔責任。違法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必然聯系,如果某種現象的出現是因另一現象的存在引起的,則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有無,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環節。一個損害結果可能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法律只考慮其中與法律責任認定有關的因素。比如未按規定及時公路突發事件警報,導致預警不及時造成損害的,法律所關心的是未按規定及時公路突發事件警報。

(二)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歸責的法理分析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中產生的責任涉及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公路管理公職人員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追究其本人的行政責任:①公路管理公職人員的本人過錯所致,非由公路管理各部門的命令、委托所致,如越權或。這種違法屬于個人違法,按照責任自負原則,在公路管理公職人員所在的機關承擔責任后,追究個人的行政責任。②公路管理公職人員的行政違法是公路管理各部門命令所致。此種行為屬機關違法,原則上由公路管理部門單獨承擔責任。但如果公職人員明知公路管理部門的命令違法仍執行,視情節與后果亦可同時追究公職人員的責任。

(三)公路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承擔的法理分析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中產生的責任承擔形式主要是行政制裁。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責任主體給予警告、罰款、沒收、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懲罰措施。這里的行政法律規定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國家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行政處分指對違法失職的公路管理公職人員或受委托的公職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及開除等懲罰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已明確規定各種違法行為的承擔方式。情節較輕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制度思考

(一)公路突發事件應對責任認定的思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可以對公路突發事件應對責任做以下認定:

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突發事件或次生、衍生事件發生。預防包括氣象、強地震、突發地質災害、洪水堤防決口與庫區垮壩、海嘯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環境污染事件、重大惡通事故影響信息、緊急物資運輸信息、公路無法運行等信息。

遲報、謊報、漏報、瞞報公路突發事件信息,或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

未按規定制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未及時按應急預案執行。

未及時開展公路修復、恢復通行等善后工作。

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公路突發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等

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

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公路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歸責的思考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責任的歸責,應從責任主體的心理狀態及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根據前文認定的責任,做如下歸責:凡公職人員因主觀錯誤產生的違法行為,包括對違法行為有主觀思考非故意的非法行為,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公職人員因公路管理部門的命令造成后果的,原則上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若公職人員明知是錯誤命令仍執行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承擔責任;若公路管理機構領導者違法,按照責任自負原則承擔責任;若公路管理機構違法,領導者需按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連帶責任;若因公路管理機構領導者指揮不當,造成機構及其公職人員違法,領導者應按公平責任原則,承擔行政責任。

公路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承擔的思考

《國家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應對責任明確承擔,這對以后應對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工作起到很大警示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第六章法律責任已對責任的認定與承擔做了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些規定符合公路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承擔的法理學原理。應該將公路突發事件納入《國家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作為獨立的一章,完善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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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責任 經濟法責任 構成要件 責任形態

一、經濟法責任的定義

有學者通過經濟違法行為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由于經濟違法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通過經濟法這一部門法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應當對國家或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①通過經濟法規的違反與特定事實的出現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違反一般經濟法規或特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②通過經濟法權利義務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③

程信和教授認為責任在法律上有兩種含義:一是本來意義上的責任,主體、義務,如審計法對審計機關的權限、職責的規定;二是因為不承擔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④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種含義是指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經濟法領域中的具體應用。有兩部法很密切,一是《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和經濟法的交叉是很多的。另一個是《刑法》及其修正案,很多涉及了經濟犯罪。經濟法責任的第二種含義,是指經濟法責任體現經濟法的社會公共特征,是適合于經濟法目的特殊經濟制裁。特殊經濟制裁包括市場禁入,取消稅收優惠、信用減等、產品召回、強制履行等。

本文無意就以上各種觀點對法律責任的定義給予評述,也無意于概括總結能克服以上觀點缺陷的新的觀點。法律責任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甚至在一個國家不同部門法中的含義往往會發生些許的變化,要在具體的法律制度和語言環境談論法律責任。對經濟法責任有不同的理解是基于對法律責任分類所持的標準理解不同造成的。

二、法律責任的分類

根據法律責任的內容性質和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會有不同的理解。以法律責任內容的性質為分類標準,有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⑤如刑法中將刑罰按內容性質分會有財產刑、自由刑、生命刑等。

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為分類標準,法律責任的性質由所歸屬的部門法來確定。法律責任是法的強制性的體現,也是法能夠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作用的前提條件,否則部門法就只能是書面上的法律。法律責任本身只是一種剝奪責任主體的某些權益的形式,它不能解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要件、歸責的原則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所以法律責任不能脫離具體部門法的規定而單獨存在。

從部門法角度來說,經濟法法律責任之所以具有獨立性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經濟法法律責任與傳統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保護利益的側重點不同。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經濟法法律責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民法是個人本位法,它側重于保護個體利益不受侵犯,并且它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個體對個體的責任。行政法是權力本位法,它側重于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他是個體對國家的責任。第二,性質不同。民法是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進行調整,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因此,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恢復性、補償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責任就不同,其具有明顯的懲罰性,它是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必須承擔其帶來的不好后果。對于經濟法法律責任來講,其特點就是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一方面補償利益受損的社會群體,另一方面懲罰違法者。第三,構成要件不同。一般情況下只有當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才讓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對于當事人是否承擔經濟法法律責任,而不是用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損害結果來衡量的,其有可能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也有可能沒有造成損耗結果。對于民事責任和經濟法法律責任而言,前者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后者一般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所以說法律責任與其所屬的部門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就目前法學界來講,都不否認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2011年國務院的《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中明確規定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組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此規定能更好的說明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存在。所以根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經濟法責任、訴訟責任和違憲責任等。

三、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

經濟法責任自身獨特的法律責任歸責的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充分體現了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特點,也更好的說明了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在整個經濟法的研究領域處于重要的地位,起貫穿和支撐研究經濟法責任主體、歸責原則和經濟法責任功能的作用。⑥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從責任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的違法性,客觀上的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等方面去把握。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以"四要件說"為基礎來說明。

1.責任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

當事人承擔經濟法責任一般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現代各國的產品質量責任基本上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只是在特殊條件下,才實行過錯責任。基于嚴格責任原則,權利人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進行舉證,侵權人也不得以其無過錯為由進行抗辯。于是各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宗旨,確立了新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并將這一原則推廣至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等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案件。⑦

篇8

一、商標法侵權構成要件不同于民法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對于侵權成立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侵權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三是因果關系,四是主觀過錯。但我國商標法不同于民法對于侵權的一般認定原則,商標侵權不須具有主管過錯,極大免除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只要權利人能夠證明侵權的事實存在,法院即可對其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而不問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

二、銷售商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應承擔侵權責任

除法律規定類似通用名稱、藥品名稱等除外特別條款外,我國商標法立法對注冊商標實行絕對保護、全面賠償原則,對生產、銷售、標牌制售等商標侵權全面禁止。《商標法》第52條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可見,只要銷售商銷售了侵權商品,就構成商標侵權,即使不知、能證明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也不能排除侵權的成立。

三、無主管過錯可免除賠償責任

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了作為商標侵權被告的抗辯理由,即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過錯原則是也是《商標法》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即侵權人首先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至于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要看侵權人是否具有主管故意。

四、銷售商特別是超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商標法》56條規定的抗辯事由,其中有“不知道”即主管無過錯。那么,“不知”如何來確定?司法實踐中,對于“不知”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是否能發現侵權行為。銷售商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自己銷售侵權商品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審查。即如銷售商能證明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可免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上述“正常人標準”不能誤解為“普通人標準”,一般來說,法庭只考慮一個業內的正常人應當怎樣做,而非一般的普通人實際是怎樣做的。

“合理”的注意義務判斷,一般基于法官的理性、內心確認,依照現有經驗、生活常識,結合損害發生的概率、嚴重程度、排除損害風險的困難程度、被告行為的可能意圖、被告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

五、實踐中對于合理注意義務的確定

1、銷售商的經驗及認知能力

司法實踐中確認經驗及認知能力一般以正常人謹慎的注意為標準,同時也考慮具體情況,一般大型超市、大型商店、購物中心、百貨商店等認知能力高于中小型銷售商;長期從事該行業的專業銷售商認知能力高于普通的、短期非專業小商店、小賣鋪、街頭門店的銷售商。

2、權利人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

對于知名度高、顯著性強的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銷售商的注意義務要高于普通商標。

3、商品的來源

銷售商所售商品必須是合法取得,并能說明提供者。合法取得包括:(1)渠道合法;(2)手段合法。排除走私、過低價購進、區域串貨等情形。

4、對于提供者資質、商品商標注冊證等審查、備案

銷售商應當對于商品供應商的資質、商標注冊證予以審查,包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等留存備案。要求供應商予以保證未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外觀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證或承諾,對于未注冊的商標尤其如此。

超市對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標負有合理的審查及注意義務

六、無主管過錯是否可免除或對抗行政處罰

如前所述,侵權人無主管過錯,能夠證明“不知”、“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可以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我國《商標法》第56條是否可以成為工商、公安、海關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抗辯事由?

對于法院來講,權利人能夠證明侵權的事實存在,法院即可對其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而不問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實踐中,工商查處、海關扣留、公安立案偵查,均是以《商標法》52條為準,只要是有生產、銷售工商即查處、海關即扣留,超過3萬公安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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