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與管理8篇

時間:2023-07-06 0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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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與管理

篇1

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政策背景

從9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市等8省市。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精神,保障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考慮到北京等8省市與上海市適用同樣的試點方案、試點行業和政策安排,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7號)基礎上,于2012年8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

關于試點地區發票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三)試點地區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以及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四)試點地區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五)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關于稅控系統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除外)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試點地區使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的相關文書試點地區可在現有文書基礎上適當調整。

(三)自試點實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規模納稅人可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關于貨運專用發票開具問題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用發票,提供其他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得使用貨運專用發票。

(二)貨運專用發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容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信息;“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容為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信息;“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內容為增值稅稅率;“稅額”欄為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內容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

(三)稅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貨運專用發票“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和“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和“稅額”欄均自動打印“***”;“備注”欄打印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四)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后,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承運方憑《通知單》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锻ㄖ獑巍窌翰煌ㄟ^系統開具和管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貨運專用發票管理問題

(一)貨運專用發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

(二)貨運專用發票的認證結果、稽核結果分類暫與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一致,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處理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審核檢查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2

據一些地區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管理方式難以確定問題,要求總局及時明確。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金額單位可暫取整數,保留到元。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申報時,除了按照160號通知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凡是不能提供準購單的留學人員,車購辦不予辦理免稅手續。

(三)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果納稅人主動申請補稅,但缺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其他相應資料的,車購辦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發生轉讓、補稅行為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三、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車購辦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二)車購辦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按照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補征稅款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退稅問題

(一)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已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購辦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手續時,應提供160號通知規定的所有資料,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車購辦不能為其辦理退稅手續。

(二)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五、關于免(減)稅申請問題

(一)160號通知規定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車購辦可依據已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直接辦理免稅手續,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除總局已下發圖片且說明圖片視同免稅圖冊的車輛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并報總局審批。車購辦未接到總局批準免稅文件(免稅審批表)前,為了不耽誤納稅人上車牌時間,可以先征稅后退稅。

(二)設有固定裝置車輛的生產企業在向當地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時,需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申請表),但不用填寫免稅申請表中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和購置日期。此外,還需提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產品所在頁碼與技術參數頁碼,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總局報送免稅申請表。總局分別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將免稅車輛圖片列入免稅圖冊。

六、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車購辦在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前,需將納稅人的車牌號碼打印或填寫在完稅證明正本上。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購辦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七、關于政策規定

(一)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備案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本地區統一。并于每月月末將統一的價格信息上報總局。上報路徑為總局 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逾期申報應交納的滯納金按萬分之五收取。

八、關于表證單書印制問題

(一) 由于免稅審批表是車購辦執行免稅政策的依據,各地印制的免稅審批表需嚴格按照160號通知規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壓感技術印制。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于每月7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月車購稅月報表(式樣見附表1)。上報路徑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 輛 購 置 稅 收 入 統 計 月 報 表

編報單位:                    單位:輛、元

 

本月數

本年累計數

備注

項 目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價格

         

         

       

征稅金額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總價

        

         

         

征稅金額

        

          

      

合計

         

          

      

(一)汽車

1、國產汽車

2、進口汽車

(二)摩托車

1、國產摩托車

2、進口摩托車

(三)掛車

1、國產掛車

2、進口掛車

(四)農用運輸車

(五)電車

1、國產電車

篇3

為了規范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均衡、足額入庫,現就證券交易印花稅幾個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轉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征管問題

鑒于非交易轉讓股票的印花稅征管范圍劃分不夠明確,上海、深圳兩地做法不一的情況,現明確規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款的解繳入庫期限

根據不同種類股票的交易情況和清算特點,現將證券登記公司代扣印花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統一確定為: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A種股票稅款,以一個交易周為解繳期,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結清上月代扣的稅款;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B種股票稅款,以兩個交易周為解繳期,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結清上月代扣的稅款;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非交易轉讓稅款,以一個月為解繳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

三、加強對欠稅清理,不準占壓拖欠稅款

證券登記公司代扣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股票交易雙方已經繳納的稅款,代扣代繳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解繳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準挪作他用。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管理,不得允許代扣代繳單位延期解繳稅款,嚴禁發生拖欠。對于代扣代繳單位已經發生的拖欠,主管稅務機關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繳入庫,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主管稅務機關要將清理欠稅的情況每月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建立代扣代繳稅款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扣代繳情況,明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單位應當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代扣代繳單位報送的《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進行匯總,按月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和波動,直接影響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收入。因此,應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稅務部門要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聯系,掌握市場的交易情況,定期分析市場變化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影響。除每季定期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外,對于對收入產生重大影響的市場變化情況可隨時專報。

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本期稅款所屬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代扣代繳                  |||||||||||||||||

      |    義務人編碼                |||||||||||||||||

      |                              |||||||||||||||||

      ---------------------------------

----------------------------------------------

|代扣代繳人名稱: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

|------------|------------|-------------------|

|業  別: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

|                        |                        |                                      |

|---------------------------------------------|

|    應      稅    |本期交易    |本年累計|稅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庫 | 本 年 累 計  |

|    項      目    |(轉讓)金額|交易金額|(‰0 |扣 稅 額| 稅      額  | 入 庫 稅 額  |

|---------|------|----|-- |----|------ |-------|

|A種股票          |            |        |     |        |             |              |

|---------|------|----|-- |----|------ |------  |

|B種股票          |            |        |     |        |             |              |

|---------|------|----|-- |----|------ |-------|

|非交易轉讓股      |            |        |     |        |             |              |

|票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各直屬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各級稅務部門的精心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積極配合下,貫徹落實工作開展順利。但是,部分地區對船舶車船稅的征,收和管理不夠有力,存在一些問題和漏洞。為全面貫徹執行條例,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研究,現就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車船稅屬于地方收入的稅種,對船舶征收車船稅是做好車船稅征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對于加強船舶管理,促進水上運輸和相關事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維護地方政府的經濟權益有著重要意義。我國船舶數量多、流動性大、分布面廣,船舶車船稅征管較為困難。各級稅務和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稅務機關應主動爭取海事管理機構的支持,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發揮船舶監督管理優勢,通過向稅務部門提供船舶信息和協助代征船舶車船稅等方式,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健全管理機制,努力創造條件,積極開展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工作

為提高船舶車船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成本,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凡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理的應稅船舶,其車船稅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委托當地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代征。各級稅務部門要主動溝通聯系,與海事管理機構協商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具體事宜;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當地稅務部門,共同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委托代征工作。

對于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理的船舶,各級稅務部門應主動和當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協商,積極探索創新征管模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現有條件,因地制宜的采取委托代征或協助把關等方式,建立有效的社會協稅護稅控管機制。

已實行委托代征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機制。稅務部門要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制定船舶車船稅代征管理辦法,明確委托代征單位的納稅申報時間和內容、代征稅款的解繳方式和具體期限、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換等方面內容,明確各方職責,規范征管行為。

三、依托信息手段,搭建暢通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應充分依托信息技術手段,與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搭建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通過與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定期交換船舶的登記信息和納稅信息,建立船舶車船稅的稅源數據庫,加強船舶車船稅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篇5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背景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精神,保障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內容基礎上,結合37號文有關政策調整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年7月10日了《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關于納稅人發票使用問題1啟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2.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3.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4.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關于稅控系統使用問題1啟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3.試點納稅人使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各省國稅機關可對現有相關文書作適當調整。4.北京市小規模納稅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的辦法繼續執行。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問題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針對前期部分試點地區反映,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中實地核查工作量大、影響辦稅效率以及部分稅務機關審批過嚴、影響納稅人發票使用問題,為進一步做好納稅服務工作,保障試點實施順利,納稅人發票正常使用,39號公告將實地核查的必經程序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同時明確: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情況進行審批,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關于貨運專票開具問題1.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票;提供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得使用貨運專票。2.貨運專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一般納稅人信息;“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信息;“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及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填寫增值稅稅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填寫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填寫貨運專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3.37號文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取消了前期試點中的過渡政策。本公告相應調整了稅務機關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稅率”欄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備注”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其他欄次內容與本條第(二)項相同。4.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后,如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并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實際受票方應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紅字貨運專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承運人可憑《通知單》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票?!锻ㄖ獑巍窌翰煌ㄟ^系統開具,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關于貨運專票管理問題1.貨運專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2.貨運專票的認證結果類型包括“認證相符”、“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和“重復認證”等類型(暫無失控發票類型),稽核結果類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聯”、“重號”、“屬于作廢”和“滯留”等類型。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3.稽核異常的貨運專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4.丟失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承運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政策背景適應營改增和稅收管理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對可以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作出例外性規定,與實施細則相關類似規定存在區別,主要體現在非企業性單位上:實施細則規定,只要是非企業性單位,即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37號文則將范圍收窄,只有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才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在以上2條規定并行的情況下,為消除稅收實踐中稅企雙方理解上的偏差,國家稅務總局6月21日《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3號),以明確納稅人在該政策適用上的區別與銜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政策規定納稅人按不同類別,分別適用不同的政策規定:第一類: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規定執行。第二類:提供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37號文附件1第三條第三款:“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規定執行。第三類: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另外,還必須注意:除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相關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為了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抵扣管理,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將前期在廣東等地試行的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在全國范圍推廣實行?,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二、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三、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按日與進口增值稅入庫數據進行稽核比對,每個月為一個稽核期。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后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四、稽核比對的結果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五種。相符,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其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一致,并且比對的相關數據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其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一致,但比對的相關數據有一項或多項不同。滯留,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內系統中暫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留待下期繼續比對。缺聯,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結束時系統中仍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重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申請稽核同一份海關繳款書,并且比對的相關數據與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數據相同。五、稅務機關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處理稽核比對結果異常,是指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七、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一窗式”比對項目的調整(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表二“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欄。(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一窗式”比對項目調整為:核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表二第5欄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稅額。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196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2013年6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7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增值稅納稅人均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二、納稅申報資料納稅申報資料包括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和納稅申報其他資料。(一)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收抵減情況表)。(6)《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3.上述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表樣和填寫說明詳見附件。(二)納稅申報其他資料1.已開具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存根聯。2.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按規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抵扣聯。3.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復印件。按規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其他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復印件。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5.已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6.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7.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三)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為必報資料。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的報備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宣傳和輔導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3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2013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的規定,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按照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適用財綜[2012]68號通知,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和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二、營改增試點期間,適用財綜[2012]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以不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宣傳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篇6

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規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不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提高了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利潤率,并且重申明確了某些執行問題。

明確了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

1.據實征收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核定征收的利潤率提高

19號文之前的核定利潤率一般為10%~40%,19號文重新規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標準: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刑潤率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項

1.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2.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提醒的是,稅務機關對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刊的建議

1.19號文重申了稅務機關有權利在證明不齊全的情況下,境內外勞務收入視同全部為境內所得的情況,建議從事提供境內外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準備好相關的境內外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實。

2.在單一合同中對提供多項服務分別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潤率的做法可能對企業有利,在合同中明確服務項目及確定不同類型服務收入的依據可以幫助企業核定更準確的項目稅務成本及合同的總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按《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從事租賃業務,年度內無論業務是否發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本條規定做了本質改變,例如2009年A企業租賃房屋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萬元。會計處理為:2009年確認100萬元租金收入,而稅法根據條例第19條確認300萬元收入,屬于稅法同會計的差異,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100萬元。而依據本條款規定,根據權貴發生制原則,在稅收上可以每年確認100萬元收入。

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函[2009]1號文件的規定,2003年3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納稅。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債轉股債務重組所得符合條件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個階段有三種稅收待遇。79號文明確了債務重組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對于企業實際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主要明確了股權轉讓的納稅又務發生時間。意味著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使股權框架協議已經簽訂,

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變更,當年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規定是屬于重申之前的規定。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這條規定解決了股權轉讓中是否包括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問題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要確認收入。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比會計準則的規定寬松,即如果發票取得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可以對固定資產已提折舊按新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而會計準則規定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此條規定就明確了這一點。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體現了稅法在損益的確定上將進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第九條權責發生制原則。由于企業的損益計算應該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算起,如果企業只是在開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79號文作了以上規定。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就是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為7達到和申報表的統一,建議將投資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營業務收入行次。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

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年2月10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九條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條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5號)廢止,各地不再受理審批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核準免稅的代表機構進行清理。

篇7

關鍵詞:國土資源 財政 稅收 預算

一、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含義

預算是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政府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年、季、月)的收支預計。預算包括營業預算、資本預算、財務預算、籌資預算,各項預算的有機組合構成企業總預算,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全面預算。預算管理可優化企業的資源配置,全方位地調動企業各個層面員工的積極性,是會計將企業內部的管理靈活運用于預算管理的全過程,是促使企業效益最大化的堅實的基礎。

二、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問題

1.預算管理嚴重缺乏“全員”意識。全面預算管理是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基礎上的延伸,并最終以數字為主要形式得以體現,應由財務部門負責預算的制定和控制這就造成了稅收、國土勘探、人事等部門、紀檢、工會并不參與,或抵觸預算的編制過程。加之部分財務人員本身缺乏對預算管理知識的學習和對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不了解,預算管理變成了足不出戶的“編”預算、“拍”預算,導致預算嚴重脫離實際,缺乏科學性和可執行性。

2.預算能否批準主要取決于管理層對預算結果的滿意度。

實際中,大多數國土資源管理層在審批預算草案時,多以預算結果滿意度作為是否批準該預算的主要依據。為了使預算能真正起到細化戰略管理目標的作用,預算的審批應注重預算草案的編制假設或編制依據是否與國土資源發展戰略一致,預算編制的內容是否完整,預算指標的計算方法或確定原則是否與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制度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吻合。

三、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必要性

1.財政體制的改革要求必須對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進行預算管理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體制的目標,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正朝著實行部門預算、細化預算編制、推行政府采購、完善國庫集中支付、推進收支兩條線、優化政府收支分類等內容展開。

2.預算是一種控制手段

預算以數量化的方式來表明管理工作標準,控制是以確定的管理工作標準,對行動的度量和糾正偏差。所以預算管理是過程中的控制,即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投資項目或生產經營的規劃、預算的編制,詳細的描述了為實現計劃目標而要進行的工作標準。事中控制是一種協調、限制差異的行動,保證預期目標的實現。事后控制是鑒別偏差,糾正不利的影響。

四、國土資源中地質調查預算標準評估原則

1.科學性

科學合理的預算標準是國土資源大調查工作順利實施的關鍵,預算標準偏低,影響地質工作開展,難以保證工作目標的有效實現,預算標準偏高,浪費納稅人錢財,給國家造成損失。地質調查預算標準是國家開展地質工作進行經費投資的主要依據。地質調查項目實行國家預算管理,預算標準主要組成是項目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不包括行業平均利潤和稅收。它的制定原則應遵循在某種特定生產管理和技術條件下,預算標準能夠保證大部分地勘單位保質保量地完成特定的地質工作任務。

2.宏觀調控和指導性

預算標準經專業部門科學制定,通過專家評估,最后由國家主管部門通過法律文件形式頒布。它不僅是公平投資的度量衡,同時代表了國家投資方向。比如,從已完地質調查項目經費完成報告驗收中發現,調整頻率最高的工作手段是坑探。我們分析調整原因得知,大部分項目工作手段調整理由是基于地質調查項目設計預算標準“坑探”價格相對偏高,施工單位認為坑探比鉆探更劃算所致,新頒“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對坑探標準進行了合理調整。國家可以通過預算標準杠桿作用來調控地質勘查工作、引導地質施工隊伍,或者國家為了加強或抑制某地區地質工作投資,可以通過調整地質項目預算標準地區系數來引導投資,確保地質勘查事業健康發展。

五、如何加強對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幾點建議

1.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必須建立有效的機制

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預算的決策層、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預算的責任部門。

(1)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的決策層由國土資源的領導班子和業務管理部門、人事、財務、辦公室、紀檢、工會等部門的負責,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確定單位年度發展目標及事業計劃;制定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書;確定預算編制的原則、方法、程序;審查并批準單位總體預算和各部門預算方案;定期聽取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議并批準調整預算。

(2)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

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必須設立預算職能部門,目前鑒于單位的規模,可以不設立專門的職能部門,其職能可以由財務部門承擔,財務負責人為預算管理的責任人。作好預算管理工作,財務部門必須設置專門的預算崗位。預算崗位人員的執業水平必須達到熟悉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法規政策;了解國土資源工作目標、任務、手段、方法;了解單位內部的運行機制和各部門職責;熟悉會計核算體系和會計業務;取得地質調查項目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3)預算的責任部門。

指單位內部各部門,它是預算的具體編制和實施部門。預算責任部門內部必須設預算員來負責本部門的預算編制和監督。

2.提高財務人員業務素質.樹立全員參與的科學理念

作為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的組織者、信息的匯總者,財務人員更應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必須以通才標準和更廣闊的知識背景來要求自己,而不能停留在技術層面。首先應該是一名企業管理者,其次才是財務工作者。必須樹立商業化的經營理念,以市場和利潤為導向,而不僅局限在財務技術性工作中。不能簡單地堆砌數字,而是用數字思維清晰地表達意圖。

六、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實施的思考

1.避免目標置換

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目標從屬于、服從于國體資源規劃的目標,但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會出現嚴格按預算規定,始終圍繞預算目標,而忘卻了首要職責是實現國土資源合理規劃的特點。為了防止預算控制中出現目標置換,一方面應當使預算更好地體現計劃的要求,另一方面應適當掌握預算控制力度,使預算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2.避免過繁過細

有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預算作為管理和控制的手段,應對未來的每一個絀節都作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這樣做會導致各職能部門缺乏應有的余地,不可避免地影響國土資源合理規劃,所以預算并非越細越好。究竟預算應細化到什么程度,必須聯系對職能部門授權的程度進行認真酌定,過細過繁的預算等于讓授權名存實亡。

參考文獻:

[1]王劍輝,郭鵬勇.試論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評估工作[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7(1O)

[2]易特華.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執行情況的動態評估[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O03(12)

篇8

一、我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背景與成效

柞水是一個“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國家級貧困縣,也是一個國家財政補貼縣。近幾年,我縣在經濟建設中,緊緊圍繞現代醫藥、礦產冶金、生態旅游三大主導產業加快發展,財政收入出現了高幅增長態勢,政府非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并且對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作用日益突現。但是,由于管理機制不完善,加之部門利益的誘惑,全縣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一是思想認識不統一。一些單位甚至是領導同志,把黨和國家賦予的行政執收職能,當作本部門的特殊權力,把收取的非稅收入視為單位自有資金,私設“小金庫”;有的部門把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與“三亂”現象聯系在一起,認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難免引發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也有的領導不著眼長遠,不求自我發展,認為政府非稅收入“毛多肉少”,深化改革會影響財政轉移支付結算,得不償失。二是征管機制不健全。我縣政府非稅收入有七大類、200多個項目,這些項目主要分布在農業、工商、財政、文化、教育、交通、政法、人事、勞動等部門,并且是以執收單位自行征收為主。這種多方征收、多頭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財政管理職能,分散了非稅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稅收入管理成本,不僅造成了“收費養人”局面,同時,給單位和個人帶來了極大的不便,每辦成一件事情,都要在涉及的部門“過關交費”,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三是管理方式不完善。由于國家還沒有出臺一部系統性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法律和較為科學實用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軟件,所以,我們財政機關對非稅收入管理的強制性不夠,對超標準、超范圍和隨意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問題查處不嚴,因此征收非稅收入的隨意性較大,出現了該收的不收,不該收的亂收的現象。

面對上述問題,縣政府緊緊抓住省上推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試點的工作機遇,于2007年12月份成立了以常務副縣長為組長的改革領導小組,召開了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動員大會,制定下發了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實施方案。方案從轉變政府職能、實行財政直收、建立智能化征繳系統三個方面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確立了堅持公開透明、堅持科學規范、堅持積極穩妥三項基本原則,并按照“部門執法、大廳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統管”的改革模式,選定了公安局、國土局、勞人局等15個部門為首批試點單位。

經過一年來的改革實踐,我縣取得了四個方面的成效。

1.確立了一個模式。即:確立以財政直收為主、委托部門征收為輔的“部門執法、大廳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統管”的征管模式后,明確主管部門的工作責任,建立相互制衡執法體系,較好地防范了非稅收入征管的隨意性和資金的體外循環。

2.構建了兩個體系。即:在財政、銀行、單位之間構建非稅收入收繳軟件體系和財務報表管理軟件體系,既降低收入征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又便于廣大干部群眾查詢非稅收入的管理政策、資金收繳和計劃執行情況。

3.實現了三個創新。一是通過管理政策的宣傳,使全縣上下進一步了解非稅收入的概念和資金的屬性,形成共識,創新管理理念,加速了非稅收入“三權”的歸位;二是四個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出臺,成為有史以來較為全面、較為規范、較為時尚的新制度體系,標志著我縣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正在向法制化軌道邁進;三是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改革創新,明確了工作職責,提高了執法地位。

4.發揮了四大作用。一是有利于發揮政府的統籌作用,增強調控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財力保障。二是有利于發揮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作用,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步伐。我縣實施非稅收入管理改革,使非稅收入計劃與財政綜合預算得到有機結合,規范政府與執收單位之間的分配關系,增強預算約束力和執行力,縮小了有執收權限單位與沒有執收權限單位之間的利益差距,克服了過去那種用收費資金來養人、發獎金、發福利的不合理現象,為推行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奠定了基礎。三是有利于發揮信息資源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我縣實行財政直收大廳管理模式,財政、銀行部門在同一信息平臺、同一辦公地點操作開票和收繳業務,簡化了繳款義務人辦事程序和路程,受到了群眾的好評;同時減少網絡設備投資和辦公經費100多萬元,精減財政票據26種,杜絕執收人員亂用票據、混開票據的行為。四是有利于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預防腐敗現象。我縣通過清理收費項目、取消收入過渡賬戶、開展重點收入稽查、公示執收人員和收入運行情況,從源頭上預防了非稅收入征管中的腐敗問題,有效地遏止了“三亂”行為,加快了“陽光政務”的建設步伐。

二、管理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的運行情況看,我縣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四個方面:一是隨著財政保障機制的逐步完善,執收單位存在著執法不到位的現象,由過去那種“用收費養人”極端主義,向現在的“養人不收費”享樂主義轉換,出現了該收不收的行政不作為問題;二是有些單位存在著該收的不收、不該收的亂收,該取消的不取消、已經取消了的還在收的問題,嚴重地影響了政府形象;三是財政部門和代收銀行使用的收繳網絡、財務和報表系統,需要雙方盡快完善;四是財政、銀行、執收單位的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還要進一步提高。

三、深化和完善我縣管理改革的思路與對策

根據財政部和省政府下發的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指導意見,結合我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國務院的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為契機,緊緊圍繞“深化改革促發展、完善機制保增收、規范管理上水平、優化服務樹形象”的基本思路,按照“完善、擴面、鞏固、提高”,做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促進財政收入快速增長。具體講,完善就是進一步開發系統功能和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著力財政、銀行系統軟件應用中存在的問題;擴面就是將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延伸到沒有實施的單位和鄉鎮,力爭縣、鄉改革工作覆蓋率達到100%;鞏固就是通過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營造氛圍,保持我縣管理改革的良好勢頭;提高就是學習財政法規和外地先進經驗,增強對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的執行力度,努力做到應該收的盡收、不該收的堅決不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樹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部門新形象。

(一)科學編制政府非稅收入計劃,增強部門預算的約束力。要按照“初次分配注重實效、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財政資金管理原則,認真研究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并根據各執收部門的職能任務和收入項目,參照前幾年的收入實績,精心測算的政府非稅收入來源,從嚴核定預算支出標準體系,把該收的非稅收入打實打足,該安排的事業費支出也要按政策預算到位,力求把單位的財務收支控制在部門預算之中,增強部門收支計劃的指導作用和財政預算的約束力,確保單位實現財務收支平衡。

(二)完善收入征管措施,優化管理系統功能。對委托單位現場收取的收入,由大廳開具“匯總繳款書”繳入代收銀行(不再由執收單位填制手工繳款書),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管理;對各單位領用的票據要實行非稅收入票據系統管理,便于查詢核對,減少票據差錯率;對非稅收入資金要實行電子賬務管理,強化會計核算,實現財政國庫與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信息資源共享;對化非稅收入管理網頁應進行優化升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公示制度和績效評價體系。

(三)加大管理政策宣傳力度,大力營造和諧的征管氛圍。非稅收入征管工作不僅需要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高度重視,更需要社會各界大力支持。要通過舉辦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知識大獎賽,讓更多的人來關注、了解、支持非稅收入征管工作。對非稅收入管理出現的新情況要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并對在報刊雜志、政府網站、財政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發表非稅收入管理調研文章的同志給予獎勵。積極創造學習培訓條件,提高管理人員業務素質。

(四)加強收入監管,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一是把已經查出來的問題切實糾正到位,不搞“下不為例”的事。二是及時查處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特別要關注弱勢群體反映有些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亂收表冊、證照工本費問題。三是與監察部門聯合查處個別單位利用職能,強行收費和變向收費問題。

(五)正確面對政策變化,強化征管措施,促進政府非稅收入快速增長。國家為了拉動經濟增長,出臺了若干擴大內需政策,采取“正稅清費”策略,取消了部分收費項目,經過初步統計,全縣政策性直接減收在80多萬元。對此我們要有正確認識,不能失去信心。一要認識到隨著國家對經濟的拉動,一些資源性的非稅收入一定會增長;二要認識到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政策性的收費,它所帶來的非稅收入的增長,必須是有質量意義的增長,不是說收的越多越好,這里的“好”指的是把收入政策執行好,而且要符合法律規范,“多”指的是應收盡收,保證正常性的增長。為此,我縣非稅收入的征管工作,要在任務服從政策的前提下,繼續堅持以往好的做法,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力求做到應收盡收。

一是建立收入考核制度。要將繼續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分行業、分項目、分單位包抓征收工作,做到月月達進度,一月一兌現;要把收入計劃細化到一線的執法人員和日程上,砸實征管責任,狠抓收入進度。

二是明晰征管思路。要根據經濟發展形勢,摸清家底,理清思路,及時調整本部門的非稅收入征管重點,挖掘增收潛力;同時,要積極搞好收入稽查工作,堵塞收入征管漏洞,預防收入流失。

三是堅持“以票控收”的管理制度。繼續加強票據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收入,防止收入在體外循環;按照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各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領用的票據進行專項檢查,制止一些不顧政策規定,隨意上劃地方政府非稅收入的行為。

四是加強國有資源收費征管。緊緊圍繞“扶優扶強、限小治亂”的基本方針,按照綜合治理、聯合執法、收入統管、利益共享的工作思路,積極探索建立柞水縣礦產品外運檢查站和礦產品收費智能管理系統,采取“憑票外運、網絡監控、電子計量、刷卡收費”的現代化管理模式,減小人為因素,堵塞稅費流失。其主要征收業務流程可設定為:根據物價部門公布的礦產品市場價格信息和國家規定的礦產品稅率、收費標準,由財政、稅務部門按月核算礦產品每噸應繳納的各種稅收額和收費額,作為礦產品的征收標準,并以此建立收費智能管理數據庫;當拉運礦產品的車輛通過收費檢查站時,收費智能管理系統將自動測量礦產品的數量并出具收費票據,礦產品業主須按照收費智能管理系統的提示進行刷卡繳款,業主刷卡結束后,收費智能管理系統將自動放行車輛并向收入管理機構上傳收繳信息,征收機關再根據系統上傳的收繳信息,對礦產企業進行經營收入稽查,并將實現稅收和規費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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