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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生活》在高中政治新課程標準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也是歷年高考命題的重點和難點所在?!督洕睢窂男问絹砜春苌ⅲ忌茈y對其有一個系統的把握。因而各考點顯得多、亂、散、雜等特點,復習中疑惑點也很多。因此,掌握一定的復習方法。筆者認為,把握好以下“一二三四五”,有助于我們深刻理解和把握《經濟生活》的“命脈”:
“一”即把握“一個核心問題”――市場。市場是商品(包括勞務)交易的場所,是各種交換關系的總和。市場是經濟活動參與者(公司、政府、勞動者、消費者等)的舞臺,是檢驗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主要指公司)能否取得成功的一塊“試金石”。這就要求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把握和尊重市場規律(價值規律),遵守市場秩序(市場規則、誠實守信、法律法規、道德規范),完善要素市場(商品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信息市場等),利用兩個市場(國內市場、國際市場)。這樣做的目的是要:不斷完善市場機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即弄清“資源配置的兩種手段”――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發揮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的作用,這是資源配置的兩種基本手段。市場調節(“無形的手”)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市場通過價格、供求、競爭機制來發揮調節作用,它具有及時、靈敏、準確的特點,促使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調整生產經營活動,從而推動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的進步,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但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而且市場調節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和弊端: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這就需要國家加強宏觀調控(“有形的手”),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尤其要以經濟手段(具體表現有:財政、稅收、價格、消費、就業、社會保障等政策,主要的經濟政策有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和法律手段(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為主,實現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的宏觀調控主要目標,確保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
“三”即挖出“三個發展動力”――科技創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1)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的生命在于創新。科技創新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科技創新關系到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有利于走農業現代化和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2)改革是一場深刻的革命。改革需要堅持和完善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分配制度(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內容。(3)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我國的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由于我國堅持了把“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始終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等基本原則,這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
[關鍵詞]按勞分配;生產要素;勞動力價值
[中圖分類號]F046.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6)04-0135-03
一、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的實質
目前,理論界在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的實質和具體方式上仍存在較大分歧。大致說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板塊結合。認為不同所有制經濟實行不同的分配方式,即公有制企業實行按勞分配,非公有制企業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并存,也可以說是相互結合了。
(2)一般和特殊的結合?!鞍匆胤峙涫鞘袌鼋洕墓灿蟹峙湓瓌t,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的特殊分配原則,二者的結合是分配一般與分配特殊的結合?!盵1]
(3)統一式結合?!凹热簧a要素中已經包含了勞動要素,而按生產要素分配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所以,二者的結合,“實際上是指把按勞動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非勞動要素的貢獻分配結合起來,也就是說,‘按貢獻分配’是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有機統一?!盵2]
(4)內容和形式的結合?!芭c按要素分配具有同一性的按勞分配體現的是生產一般?熏是外在形式。與按要素分配具有差異性的按勞分配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生產特殊,是內在本質。因此,二者的結合,是內容與形式的對立統一?!盵3](p.178)
(5)整體和部分的結合?!鞍瓷a要素分配是更高一個層次,更全面的收入分配原則?熏按勞分配則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4]
正確認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實質和具體方式,必須把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區別開來。首先,分配制度是一個社會基本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是由該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生產資料所有制關系決定的,它反映了該社會的本質關系。按勞分配正是由于社會主義公有制所決定并反映社會主義的本質關系的分配制度,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其次,分配方式是分配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它除了受生產資料所有制和基本分配制度制約外,還要受資源配置方式、交換方式、生產結構等因素的制約,特別是受資源配置方式的制約。作為具體的分配方式,主要體現在產品和收入如何分配、分配的具體辦法和尺度上。在這個意義上,經典涵義的按勞分配是不能作為我國現階段的分配方式的。而按生產要素分配則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分配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它主要受價值規律的支配,按要素價格在要素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所以,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實質就是社會主義的分配制度和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所決定的分配方式的結合,是社會主義制度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具體體現。
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的具體方式
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層次劃分,也為研究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的具體方式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也就是說,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可以采取兩種具體的結合方式:板塊式結合和滲透式結合。
1.板塊式結合
板塊式結合是指在宏觀上,按勞分配作為社會主義的分配制度和按生產要素分配作為市場經濟的分配方式,二者并存發展。在現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按勞分配雖然與經典涵義的按勞分配有很大差別,但按勞分配作為一種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則并沒有改變,它仍然是與公有制經濟相聯系的社會主義分配關系。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堅持按勞分配制度,改革其分配方式,是可以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基礎上,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的。從整個社會看,只要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社會的剩余產品價值將作為非勞動要素的公有產權收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勞動者的個人收入仍與其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相聯系。
由此可見,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板塊式結合是以我國現階段實行的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為基礎的。認為,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它決定著生產關系的性質。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我國必然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對各種非按勞分配方式的概括。
2.滲透式結合
滲透式結合是指在微觀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將采取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的實現形式,從而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按勞動力要素分配在分配方式、分配對象、分配數額、分配規律及收入形式上完全是同一的,從而使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互滲透、相互作用而融為一體,形成統一的分配體系。這種結合方式才真正使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有機結合起來,如果沒有這種結合,板塊式結合就會形同兩張皮而沒有任何的意義。所以,按勞分配采取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的形式,是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的銜接點。
按勞動力價值分配涉及到勞動力商品問題。筆者認為,我國現階段仍然存在勞動力成為商品的客觀條件,勞動力作為商品只是反映勞動力的市場配置關系,它與社會主義公有制和按勞分配、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矛盾[5]。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作為按勞分配實現形式的按勞動力價值分配和作為按生產要素分配組成部分的按勞動力價值分配是同一的。(1)從形式上看,按勞分配和按勞動力要素分配都采取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的實現形式,都要通過勞動力市場,通過勞動力價格實現收入分配。(2)從分配對象、分配數額上看,二者都是勞動者的必要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即必要產品價值或勞動力價值。(3)從分配規律上看,二者都需要遵循統一的規律,即價值規律或工資決定規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是公有制經濟中的工資還是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工資,都要在統一的規律支配下運行,即工資以勞動力價值為基礎,并受勞動力供求關系和歷史的、道德的因素的影響。
雖然按勞分配和按勞動力要素分配在實現形式、分配對象、分配數額、分配規律上是同一的,但這并不能否定按勞分配的性質。首先,按勞分配和按勞動力要素分配在上述方面的同一,是由市場經濟決定的,反映的是勞動力的市場配置關系和分配的數量關系。其次,按勞分配和按勞動力要素分配在上述方面的同一僅僅是形式上的,二者在所有制基礎、所體現的分配關系的性質方面是根本不同的。
三、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現實結合中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現實結合中,不管是板塊式結合,還是滲透式結合,都必須處理好以下三個問題。
1.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不能靠行政命令、計劃手段,而必須依靠市場,靠統一的市場化分配機制。這就需要按照建立統一的市場化分配機制的要求,努力創造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市場條件,主要包括:(1)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要素市場尤其是勞動力市場。當前,一要改革傳統的就業制度,建立企業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的市場配置制度;二要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推進保障社會化。(2)明確界定包括勞動力在內的生產要素的產權關系,培育產權主體。為此,需要做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確個人、企業、國家作為市場主體的產權邊界,切實維護他們的財產所有權。二是加快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為企業和居民成為產權主體創造條件。三是為一切要素進入市場交易開辟多樣化的渠道和創造多樣化的工具。四是為一切要素進入市場交易創造公平、寬松的環境。(3)建立主要由市場形成要素價格的價格形成機制。必須減少國家干預,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允許生產要素在全社會的自由合理流動;消除部門和行業壟斷,保證要素的公平、自由競爭。
2.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從目前的狀況看,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實現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落實按勞分配為主體還必須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第一,加強公有資產管理,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實現公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公有資產流失,確保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這是落實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產權基礎。第二,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搞活國有經濟。公有制企業是貫徹按勞分配的主體,但從目前實際看,公有制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中困難企業的面太大,成為制約按勞分配廣泛實現的一個突出問題。這是落實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微觀基礎。第三,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對人力資本進行資本化、規范化,增加人力資本取酬的透明度。這就要根據科學技術、經營管理、信息的實際貢獻對這些具有按勞分配性質的要素進行規范、透明的分配,逐步取消不規范的職務收入。第四,要有效地解決普通勞動力按勞分配收入遠遠低于勞動力價值的狀況。
3.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要體現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按勞分配是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體現勞動差異的分配制度,強調的是公平前提下的效率;而按生產要素分配則是在生產資料私有制或生產資料歸不同的所有者所有的基礎上,體現生產要素所有權差異和要素貢獻差異的分配方式,強調的是生產要素初始分配不公平前提下的效率。承認按生產要素分配就等于承認初始分配的不公平。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按勞分配體現了初始分配的公平和分配效率的統一,按生產要素分配只強調了分配效率而忽視了初始分配的公平。這里所說的公平是就生產資料的占有關系而言的。公平的另一層涵義是分配結果的合理化。無論是按生產要素分配還是按勞分配,都會產生事實上的不公平。我國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完全是出于效率優先的考慮,即是要通過按生產要素分配,調動要素所有者的積極性,實現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發展社會生產力。所以,必須重新審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在貫徹效率原則,實行市場化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機制的同時,必然兼顧公平,通過宏觀調控,縮小收入差距,實現效率與公平的統一,適時地由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轉變為兼顧公平與效率。這就要求政府的宏觀調控不應該僅僅是對分配結果的調控,而應該是對收入分配全過程的調控。
[參考文獻]
[1] 劉萌芽.簡論多種分配方式的分類與結合――兼論按勞分配原則與按要素分配原則的結合[J].湖南師范大學學報?穴社會科學版?雪,1998,(6).
[2] 蔡繼明.按貢獻分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原則[J].人民論壇,1988,(4).
[3] 蔣學模.高級政治經濟學:社會主義本體論[M].上海?押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
所謂商業炒作,是指商家或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對某一新聞事件進行大規模炒作,加大渲染力度,以達到廣告宣傳或正常新聞宣傳難以達到的商業效果。一般說,這種炒作事先都經過精心設計,商家主導新聞事件走向,或者媒體與商家聯手,形成某種默契,按照既定思路有計劃炒作。在新聞炒作中,最大的受益者無疑是商家,媒體在這場新聞炒作中同樣扮演了錯位的角色,而讀者卻不明不白地遭受商業炒作的信息襲擾。
新聞策劃為什么切忌商業炒作
首先,商業炒作在本質上基于一種反常的新聞價值觀。它在選材上往往偏重商業事件題材,在組織報道上往往慣用煽情手法,強調新聞的故事性、煽情性和表面性。商業炒作經常不惜人力,物力和版面,連篇累牘地講述一些表面煞有介事,實則沒有多少新聞價值的事件,渲染大量沒有普遍意義和社會導向價值的細節。
其次,商業炒作對所報道的事件有意過度強化,違背了科學合理適度的原則。有些媒體和商家強行“策劃”屬于本應自然發生的新聞事實,甚至不惜制造“新聞”。如有些報紙經常預先設定某個選題,然后唆使某個部門或某個讀者去實施,報紙再連篇累牘地加以“追蹤報道”。這種做法顯然是有悖于新聞規律的。
第三,商業炒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讀者的獵奇心理,人為地制造“賣點”,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它雖然在競爭伊始吸引了部分受眾,但從長遠利益來看,將極大地損害媒體的長期利益。而且由于它在選材上、形式上過于鋪張,極易導致虛假新聞泛濫,嚴重影響媒體美譽度,最終也將失去讀者。此外,新聞炒作追求人為的轟動效應,容易與社會風氣形成一種惡性的互動,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分析前幾年炒作比較厲害的幾個新聞事件,從中都可以看出商業炒作的痕跡。比如,武漢砸“大奔”為什么要跑到武漢野生動物園,這本身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為了證明涂料無毒,北京富亞董事長不惜用苦肉計來吸引讀者眼球,用喝的方式證明產品無毒,作為營銷方式無可厚非,但新聞媒體跟風報道,就有炒作之嫌了。劉曉慶百萬接廣告,媒體連續跟蹤報道,接來接去卻沒接成,欲的那個產品知名度卻上去了,讀者也不明不白地跟著“暈”了一次。這樣的炒作,到頭來受到誤導或者過度信息干擾的還是普通讀者,一旦他們明白過來,將會對媒體及企業產生反感,這樣做豈不是適得其反?
新聞策劃如何防止商業炒作
在新聞題材選擇上要符合新聞價值規律。我們策劃新聞報道時,要從新聞價值規律出發,抓大魚、活魚,準確勾畫社會發展的進程,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當然,這并不排斥追求生動新鮮的社會類新聞。黨關于文化事業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要求,為我們把握新聞價值規律提出了明確的方向。我們在策劃報道社會新聞題材時,只要善于從人民群眾關心的話題著手,就一定能夠找到新聞策劃的最佳定位和最佳視角。每年的“兩會”新聞大戰,原本十分嚴肅的政治和社會話題,因為各主要媒體的精心策劃運作,因為對新聞價值規律的深度挖掘,反而成為全國人民愿意看、看得懂、印象深的“大制作”、好節目,這是新聞策劃符合新聞價值規律的成功證明。
要注意把握好策劃的“度”。所謂新聞策劃中的“度”,就是指新聞策劃中依據新聞價值,合理確定新聞資源的標準。新聞本質上是對新聞事實的一種客觀反映。我們在策劃報道活動時,必須依據事實的新聞價值,合理地安排報道方式、編排方式和投放的人力、物力、版面,決不能為了追求所謂“賣點”,貪圖短期經濟效益,而過度使用新聞資源,甚至人為地左右新聞事件朝自己預先設計好的方向發展。新聞策劃量度而行的最好例證便是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按新聞價值和規律而言,“焦點訪談”觸及的問題每每讓人震驚,幾乎每天播出的新聞都可以做成長篇連續報道。但是,中央電視臺在處理每一期新聞上,都把問題聚焦在一個點上,很少搞多集的連續報道,避免了問題寬泛帶來的政治風險和論點錯誤。在報道上絕對以新聞事實說話,從而給廣大觀眾留下了思考的空間。
當然,注重新聞的社會效益并非排斥經濟利益。兩者的關系從根本上來說是統一的。世界上一些嚴肅報紙十分注重社會效益,策劃了許多名載新聞史的經典報道,最終它們也得到了豐厚的經濟回報。因此,一方面記者在策劃報道的時候,要具有高度的道德自律意識,要將社會責任感內化在自己的報道策劃中,另一方面,要積極完善我國現有的新聞政策法規,從法律上、政策上去引導媒體,使之將社會效益和經濟利益完美地結合起來。
城市生活服務類周報的專題策劃
蘇惠文
在城市生活中,人們消費能力日益看漲,物質生活得到滿足以后,精神需求也在不斷加強。此時,城市生活服務類周報(下簡稱“生活類周報”)應運而生,為人們提供著時尚的生活方式、海量的市場信息、新穎的生存理念和未來生活的發展趨勢。
新聞出版總署主辦的第三屆中國報業競爭力年會公布了城市生活服務類周報競爭力10強是《申江服務導報》、《精品購物指南》、《上海壹周》、《房地產時報》、《人才市場報》、《上海星期三》、《假日100天》、《渝州服務導報》、《周末畫報》、《海峽消費報》。怎樣辦好生活周報?其實,除了一個地區的經濟差異外,生活類周報的競爭大多還是表現在專題報道策劃的競爭上。因為生活類周報的制作周期比較長,報道短小、時新、精悍的消息比起都市報、日報就處于弱勢,綜觀市面上的生活周報,基本以專題報道為主,因此,專題報道的策劃就顯得尤為重要。
有人說,好的主題策劃可以提高一份報紙的底蘊和深度,好的專欄則可以培養讀者的忠誠度。大部分的生活類周報分疊設有新聞、財富、旅游、健身、娛樂、家居等欄目,本文所描述的專題報道,是指囊括在這些欄目下每期的專題內容。因此,本文將從欄目設計、稿件寫作、版面安排三個方面具體來解讀生活類周報的專題報道策劃。
選題設計
專業類報紙是報業市場細分的結果,報業市場細分則是按照讀者的信息需求和閱讀習慣等方面的差別,再把讀者市場劃分為幾個不同類型的讀者群。專業類報紙就是選擇其中一個或者幾個讀者群作為自己的目標讀者,最大限度滿足這些讀者某一方面的特殊信息需求。大部分的生活類周報把15-45歲的城市中等以上收入者納為自己的目標讀者,一個城市里的生活服務資訊消息
非常多,甚至到了龐雜的地步。編輯記者需要對各種信息進行分析、策劃,明確自身的報紙定位,然后確定選題,擯棄單純的內容堆砌。
首先,確定生活類周報選題的地域范圍。生活類周報傳播的新生活與農村關系不大,就算偶爾涉及農村,也是為城市年輕人準備放松身心的遠足,去鄉村尋幽覓靜,這樣,就確定了其選題的城市特色。
其次,明確選題的時間范圍。選題時要留意最近有什么節日,把傳統節日的精髓考慮到選題中,為讀者提供服務參考。像2007年中秋,《渝州服務導報》334期的“24城明月也相思”?!渡杲諏蟆?09期的“月餅喜‘新’厭‘舊’”,在特殊節日傳遞著特殊人文情懷。
再次,最近社會上流行的、大家熱點討論的,都是生活類周報的選題內容,但是,不能饑不擇食,全部攬入囊中,而且,媒體不能故意制造熱點來制造噱頭、炒新聞。生活類周報的定位是大眾類生活時尚報紙,就是要為大眾提供實用的生活時尚信息,滿足大眾合理的信息需要。
最后,把當地的文化考慮進報紙的選題內容。如《申江服務導報》509期的“都市行銷,上海還是一個懸念”,源于2007年9月15日上海旅游節開幕,文章從實用角度為讀者介紹了上海著名的外灘,南京路,另外,還描述了幾個上海有趣的地方,如阿塔努、熊佛西樓、蘇州河上的島等。通過這些地方描述出上海的個性和人文脈絡,提煉出“行銷”這個新穎的名字,幫助這個城市找到自己定位和行銷方式。
策劃專題報道還要“突出一個‘專’字”。生活類周報專題報道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傳播一種現象、解決一個問題,而這種“現象”和“問題”往往有多種原因。只有全面深入分析,才能理清各種原因,從而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而組成這個專題的各種報道,就要抓準主題,所謂“在心為志,發言為詩”,明確了主題思想,才能站在產生這種“問題”的不同角度寫出圍繞專題的好報道。
稿件寫作
選好了題,把方向定準了,接著就策劃怎樣來寫好稿件。生活類周報的報道有它自身的特點,通常以感性、平和、細膩的文字來體現生活的瑣碎、平淡、細致。有的生活類周報有許多文理不通、語言邏輯混亂的文章,可以用清晰明白的語言表達清楚的,偏要用那些古怪的詞語裝綴得云霧繚繞、不堪卒讀,云遮霧罩的后面,往往也是那些意思,甚至更加模糊,卻偏偏要讀者從堆砌的詞藻里去費力解讀,不知是賣弄文風,還是自貶身價。
沒有新聞的紙不能稱之為報紙,充其量只是產品宣傳冊。不能把生活類周報當作單純的資訊產品來經營,其專題不僅要有新聞性,還要穩握其天生時長的優勢,注重背景深度的挖掘,把新聞做深做透。這樣不僅能提高報紙品質,還能提升報紙品位,形成忠實的讀者群?!渡杲諏蟆吩谶@方面做得尤為突出,把新聞性融入到專題中。510期的《申江服務導報》在“申江樓市”這個專刊中,做了“加息后,房東的態度好了?”這樣一個專題。從2007年9月15日央行再次加息以來,不管是對購房者還是售房者心理上都造成了一定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抓住“房東態度正在緩和”這樣的新聞眼,不僅貼近群眾生活,更主要是引導市民考慮租房,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緩解樓市矛盾,起到了導向作用。
另外,生活周報要提供消費資訊,在寫作時,一定要將消費資訊和廣告區分開來,若將消費資訊和廣告混淆,勢必導致新聞報道廣告化,不僅有損新聞報道的客觀、公正,更有助有償新聞的滋長。
版面安排
生活類周報提倡時尚概念,因此,專題名字要新穎、時尚,文字中要透著一股氣質,關心城市年輕人的生活與感情。像《精品購物指南》1295期“大師意識,蝴蝶效應的悲情體現”悼念盧恰諾?帕瓦羅蒂的專題《周末畫報》457期“穿Prada的信用卡”專題,這些標題精練歸納了主題,從創新角度表達時尚,也讓人有往下讀的欲望。另一方面,這些話題放在封面作為導讀,以此吸引眼球、引人購買、擴大銷量。
專題除了用消息、通訊、評論來組稿,還可以用圖片來表達。鑒于生活周報的受眾定位是青年人,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人傾向于圖像閱讀,而且年輕人追求生活品位、藝術品位,藝術這東西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的,精美的圖片更能與年輕人形成默契。專題的每一張圖片,都是和文字緊緊依托,以此來傳達主題。生活周報的專題開篇中,用精確、厚重的文字描寫抽象思維,配合著圖片傳達到讀者面前,形象就立起來了。專題的組稿中,單稿之間都有合適的留白,這樣不會給人壓迫感,一眼掃去較為整潔。合適的留白,對突出主題與各稿之間的邏輯聯系,也是有幫助的。
總之,生活類周報的專題報道策劃除了做好欄目設計、稿件寫作、版面安排。還要制定報道報道方案,圍繞策劃方案組織人員等。眼下,受眾群不斷組合,社會信息也在不斷變換內容,生活類周報要展現其“生活”、“服務”一面,也要不斷變化調整,滿足受眾的合理需求,才能成為紙媒的“長青樹”。
都市報擺脫同質化競爭的對策
羅 劍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報業競爭越來越激烈,報紙同質化的趨向日益明顯。同一城市中的報紙內容雷同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報紙的同質化表現為相當數量的報紙定位重疊,都瞄準在覆蓋讀者面較廣、廣告投放量較大的綜合性市民生活報這一市場空間。報紙的內容和形式也大同小異,一些有創意的欄目、版式等往往出臺不久就迅速被模仿,報紙的廣告市場、運作機制也趨于一致。那么,在報紙同質化競爭日益加劇的報業環境下,都市類報紙應該采取什么應對策略呢?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準確定位
要市場定位準,獲得自己的目標讀者群。要明確自己的風格是什么,要清楚自己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要知道自己為誰服務,服務的范圍是什么,只有把這些問題弄清楚了,才會有動力,有目標。報紙的定位包括讀者定位和功能定位。根據市場“多元異質化”理論,讀者的新聞需求是多元化的,具有不同的質的要求,因此,報紙經營的上上策就是進行市場細分,選擇某一類讀者的需求予以滿足而非四面出擊,提供自己所擅長的、比其他競爭對手更優更獨特的信息產品。功能定位,指確定報紙所要擔負的職能和所要發揮的作用,是立足于讀者需求和傳播目的的對報紙產品的一種決策。
2 借鑒革新辦報理念
當務之急是當前都市報的決策者們應跳出城市和地域的框框,超脫現有范式,直接引入先進的辦報理念,電視同行的做法或許值得思考。
最近,一些都市報提出了“張揚大報風范”的辦報理念,使新面市的都市報紛紛告別“市民報”、“市民生活報”一類的面孔,爭相以“主流都市報”、“新銳
都市報”、“新主流媒體”的形象亮相,似乎要毅然割斷與傳統都市報之間的精神臍帶,以未來“城市大報”的角色符號,替代原有的“街頭小報”的身份標記。這樣閃亮登場,不僅能夠彰顯新的辦報價值觀,也可擺脫讀者認知疲勞的陰影,帶給人以不同凡響的新感覺,有利于從根本上:突破都市報的同質化格局。將都市報主流化的辦報理念就是一種改變同質化競爭的積極做法。辦報理念求新求變,大家互相撞車的幾率也就會越來越小,最終讓市場回到良性競爭的軌道。
其次要創立自己的品牌形象,穩固自己的目標讀者群。最重要的要有自己的品牌理念。品牌理念是報紙的靈魂,報紙的支柱,很多報紙都有自己的品牌理念,如《廣州日報》“追求最出色的新聞”,《新周刊》“為了新一點”,《華西都市報》“市民的公仆”等等。
3 辦好精品、特色欄目
報紙的經濟支柱是廣告,沒有廣告的報紙將無法生存,廣告達不到一定的數額報紙也無法發展,最終被市場淘汰。但同質化競爭卻使每一份報紙都無法獲得長期穩定的廣告客戶,在此前提下,避免同質化和千報一面現狀的明智選擇是創辦并辦好有特色的專版和專欄。
辦精品欄目金牌欄目,是細分讀者和廣告市場的一大策略,對于改善同質化競爭,發展報紙自身,都具有意義深遠的作用。
4 改革用人機制
近十年來,報業市場快速膨脹,報紙數量遞增迅猛,新聞從業人員的隊伍也迅速擴大,然而同時期的專業新聞人才卻非常少,早報和晚報的新聞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雖然新聞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但過低的個人文化水平往往限制其新聞報道能力的繼續提升。有的新聞單位為了擴大規模而擴軍,在招收人員時門檻很低,這些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都很一般的人員進入后,報紙的整體水平停滯不前也就不足為奇了。還有的新聞單位,照搬其他報紙的采編隊伍和班底,造成了同質化競爭中的又一現象――人才趨同。
人才趨同阻礙了個l生鮮明的辦報風格的出現,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就顯得非常關鍵:(1)嚴格選才。從專業角度出發選擇新聞專業的高校畢業生,對于法律、財經、收藏、投資等版面也應該選擇相應的專業并具有良好文字功底的人才。(2)改造記者隊伍。對記者的職能細分,改變過去那種社會新聞記者跑財經、財經記者跑體育的業余操作方式,專人專用,培養起一支專業性強,專業特色鮮明的記者隊伍。(3)重視欄目策劃和廣告策劃,吸納美術等行業的專業人才,以新穎的欄目編排和獨具特色的廣告來吸引讀者和客戶。在“眼球經濟”時代,這種嘗試和變化對于改變同質化的競爭局面,會起到良好的導向作用。(4)清理冗員。撤除不合格的記者和編輯人員,對突出人才予以重獎,不斷優化人才資源。
5 推進技術創新
一、農業科普圖書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農業科普圖書既要求作者有很深厚的科學知識和理論積淀,又要求有較高的人文素養,這樣才能把實用的生產技能,深入淺出地介紹給讀者;第二,農業科普創作對農業科學相關內容的把握要十分準確,語言上又要考慮到讀者的閱讀和接受習慣。但由于農業科普圖書往往銷量抵不上一些傳記、經濟類圖書或者小說之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作者進行農業科普創作的積極性;第三,編輯隊伍素質不高。農業科普圖書的出版除了要求編輯具備基本的編校技能、強烈的市場意識、發現和培養作者的能力外,還要具備廣博的自然科學知識和社會科學知識。然而,目前很多參與農業科普出版活動的編輯,其綜合素質并不能適應新時代科普出版的要求。
(二)選題面窄,種類不豐富
農業科普圖書應以適合農民口味、貼近農民生活實際為標準。目前,農村讀者急需的選題包括:農業實用技術,它是當今農村科普的主要內容。農民購買這類圖書就是希望從中獲得能科學致富的信息;農業基本經濟知識,當前涉及農村經濟領域方面的圖書還較欠缺,農村科普圖書應增加價值規律、生產、銷售等基本的市場經濟知識,特別是農民生產時需要的最新生產信息,幫助農民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基本法律常識,目前法律的普及在農村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識也是農業科普出版應增加的選題;生態環保意識,我國農民的環保意識還相對落后,生態環境的破壞在農村還較為普遍,農業科普圖書還應增加引導人們用科學精神去改造生活、改造落后環境等內容。當前,農業科技類圖書的大量出版適應了新農村經濟建設的需求,但是卻忽視了農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農村少年兒童的精神文化和學習需求。
(三)選題重復,定位不準,缺乏創新
當前,農業科普圖書選題重復較多,內容上多停留在對基本知識、基本技術的介紹,滯后于當代科學研究的前沿成果,忽略了科學知識、技術的不斷更新,群眾很難及時讀到優秀的農業科普作品。同時存在互相抄襲、胡亂拼湊、知識老化等現象,創新內容嚴重缺乏。另一方面,科普圖書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必須對讀者進行細化、對市場進行細分,了解讀者的需要,明確自身優勢,才能避免隨意性和盲目性。然而,相當數量的農業科普圖書在敘述和表達上較為生硬及厚重,失去了應有的通俗性、趣味性,很難為讀者所接受,直接影響了農業科普市場的培育和開拓。
(四)內容的實用性和針對性有待加強
我國大多數出版社多是請農業專家和教授編寫農業科普圖書,大部分農業圖書編輯在策劃選題時通常是通過網絡、期刊、報紙等媒介來尋找信息,而不是通過到農村與讀者直接面對面的交流來獲取信息,很多編輯對農村發展調研不多,對農村的情況和農民的需求了解較少,導致選題和圖書內容脫離了農村實際情況,圖書生產者與圖書消費者出現出版信息脫節的現象。此外,有些出版社是受近幾年“三農”圖書市場快速膨脹的吸引才開始出版農業圖書的,缺乏農業圖書選題策劃、組織編輯及出版經驗,對圖書質量把握不準,難以滿足農村讀者的要求。
(五)出版發行模式單一,營銷力度不夠
目前我國農業科普圖書的發行模式仍以新華書店為主,而且新華書店發行工作一般只能做到縣一級。按照新華書店的發行模式,圖書從出版社到讀者手中需要的時間長且環節多,影響了圖書的流通速度。而且,正因為流通環節多,從讀者到出版社的信息反饋也難以做到及時和準確,不利于科普圖書的可持續健康發展。雖然網上銷售、直銷等非店鋪銷售處于發展中,但在當今乃至今后一段時期內,店鋪銷售仍將是圖書銷售最根本、最重要的方式,對于地域分散、交通不便的廣大農村更是如此。農村圖書發行網點的覆蓋面嚴重不足,直接導致農業科普圖書供需脫節,農民買書極為不便。所以,在關注科普作者的培養和科普圖書本身質量的同時,科普圖書的發行模式也應緊跟時代,推陳出新。另外,科普圖書的經濟效益往往不高,出版社往往不愿意花太多的人力物力進行宣傳和其他方式的營銷。
(六)農村圖書市場龐大但不成熟
首先,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文化氛圍不濃,農民的生產生活更多還是習慣于憑經驗辦事,沒有從書本上獲取知識的習慣,農民很少主動購書讀書。其次,從閱讀心理探究,較之看電視和接觸多媒體相比,讀書是一種復雜的信息處理方式,屬于更深度的閱讀,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農民對讀書學習存在畏難心理,他們對自己能夠通過看書來解決現實問題沒有信心,自然也很少會購書讀書。
二、解決農業科普圖書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努力打造科普人才隊伍
培養專業的農業科普創作人才是解決農業科普作者缺乏問題的根本途徑,應加大吸收與培養力度,可以在高校中發現和培養青年教師和學生從事農業科普創作。國家有關部門應出臺相應政策以明確科普著作是科技成果的一部分,在有關職稱評定中,應明確科普圖書與學術專著、科研論文享有同等地位。對于科普編輯而言,應明確工作要求:首先,要更新農業科普觀念及出版觀念,勇于創新。其次,應適時補充農業科學知識,關注農業科技發展的熱點和前沿問題。第三,還要樹立市場意識,拓展工作職能。
(二)針對不同內容的題材選用恰
當的表達方式對于農業實用技術類,要以實用性、可操作性、多引入實例為基本特征,所介紹的知識與方法應切合當前農業生產的實際,能回答生產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于農業基本經濟知識類,要以深入淺出的理論和形象生動的實例幫助農民了解市場經濟規律,找到市場缺口,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對于基本法律常識類,應避免采用生硬的分條羅列的形式,避免出現難懂的法律名詞,注重實例和圖片說明;對于生態環保意識類,在舉例時應側重找一些與農村生活、生產相貼近的例子,使廣大農民讀者切身感覺到科技只是人們改造社會的工具和手段,要慎重考慮到對當地生態環境的影響,否則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三)迅速找準自身定位
農業科普圖書市場的競爭是十分激烈的,明確了定位,才能求得發展。一方面要注意讀者定位。只有擁有了讀者,農業科普圖書的內容和形式才有意義,農業科普的效果才得以實現。讀者既是農業科普圖書的消費者,是農業科普圖書信息的接受者,也是農業科普效果的反饋者。另一方面還要注意市場定位。農業科普圖書的市場定位應考慮讀者對農業科學技術的現實需要和潛在需要,還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及行業狀況分析。
(四)強化科普內容的實用性和針對性
農業科普圖書是“三農”圖書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出版受廣大讀者歡迎的精品農業科普圖書,就必須做到選題要貼近不同地域農民的生產實際、編寫要貼近農民文化水平、定價要貼近農村經濟實際,即出版科普書籍要體現農民“用得上,看得懂,買得起”的原則。
(五)積極創新選題的思路
對于科普圖書而言,內容的先進性是第一位的,介紹陳舊知識的科普圖書是沒有市場的。這就需要從科學內容、出版思路、裝幀設計等方面不斷地為農業科普圖書注入創新元素。為此,應根據新生代農民的需要積極拓寬選題的覆蓋面,豐富選題的類型;隨著形勢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及讀者需求的變化,應及時策劃出版一批介紹新成果、新觀點、新構想、新操作規程的圖書,以保證用最新的知識占領市場,服務農民;對于有市場潛力的好選題應進行多角度、多層面立體開發,以使其效益最大化。另外,科普圖書還可以與影視專業合作,將一些優秀的科普影視節目制作成科普圖書,使優秀的科普影視作品能夠以圖書的形式廣為流傳。
(六)采取多種措施擴大發行
一、關于合同的概念
合同概念的探討是統一合同法的制訂首先應解決的課題。討論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單純獲得某種學理上和邏輯上的滿足,而主要在于明確統一合同法的規范對象和內容。換言之,鑒于合同已廣泛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領域,我國需要首先考慮統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應當包括哪些合同、規范哪些合同關系?
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合同的概念在適用范圍上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廣義的合同概念。此種觀點認為,合同是指以確定各種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協議。換言之,只要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確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均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個法律部門和何種法律關系。因此,合同除應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還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家合同等。二是狹義的合同概念。此種觀點認為,合同專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因此,凡是以確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可稱為合同。至于行政法、勞動法、國際法等法律中的合同,雖然名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應該作嚴格區分。三是最狹義的合同概念,此種觀點認為,《民法通則》第85條關于“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的規定,并非認為合同統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處所稱的“民事關系”應僅指債權債務關系。因為《民法通則》將合同規定在“債權”一節,且明定合同為發生債的原因(第84條);我國民法不承認有所謂“物權行為”;在我國法律中非發生債權和債務關系的合意,如結婚和兩愿離婚等,均不稱其為合同。〔3〕因此合同只能是債權合同?!?〕我們認為,討論合同的概念首先應當明確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這種通過交換和在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系,后來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所謂交易乃是指獨立的、平等的市場主體就其所有的財產或利益進行的交換。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轉手、財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換等各種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如果將合同限定為主要反映發生在民事主題之間的交易關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關系的行政合同,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等,因其不是對交易關系的反映,因此不屬于我們所說的合同的范疇。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不贊成使用廣義的合同概念。尤其應當看到,如果在統一合同法中采納廣義的合同概念,則根本不能確定該法特定的規范對象和內容,統一合同法也將成為無所不包的、內容龐雜、體系混亂的法律,這顯然是不可取的。
最狹義的合同概念將合同視為民法的范疇,這無疑是正確的,但這一觀點將合同僅限于債權合同,認為合同只是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顯然將合同的定義限定得過于狹窄,如采納此概念將會嚴格限制統一合同法的規范對象,并使許多民事合同關系難以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具體來說,第一,在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許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債權合同。由于這些合同旨在設立、變更、移轉物權,因此在德國法中稱為物權合同。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雖不承認物權合同的概念,但許多學者也認為這些合同確實具有不同于一般債權合同的特點。〔7〕假如因為這些合同非為債權合同而不應作為合同對待,且不應受統一合同法調整,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這些合同本質上仍然是反映交易關系的,理所當然應受到合同法的調整。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為如合伙合同、聯營合同等,也不是純粹的債權合同。早在1892年,德國學者孔茲(Kun-ze)就已提出,應將契約行為和合同行為分開,雙方法律行為稱為契約,而共同行為(如合伙合同)則稱為合同。我國一些舊學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為不同于一般契約行為的特點?!?〕我們認為,合伙合同、聯營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債權合同之處在于,當事人訂立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發生債權債務關系,而在于確定共同投資、經營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關系。然而,由于這些合同本質上仍然是反映交易關系的,因此當然應受合同法的調整。第三,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許多新的合同關系將應運而生,為了使各種新的合同均納入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就必須擴大民事合同的內涵及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而不能將合同僅限于債權合同的范疇。多年來,我國司法實踐堅持認為承包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則(已被實踐證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說明了這一問題。
總之,我們認為,《民法通則》第58條關于“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的規定,實際上是采納了狹義的合同概念,這一概念是科學的、合理的。統一合同法應繼續采納這一概念,而將各種反映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納入統一合同法規范的對象之中。
二、關于合同自由原則
所謂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選擇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除合同、確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國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則。然而,我國合同立法是否已經采納或應當采納這一原則,學者對此曾有不同看法。
應當看到,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管理體制建立以來,由于強化指令性計劃的管理和對經濟的過多的行政干預,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1981年的《經濟合同法》雖強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互利原則,但該法仍強調合同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許多方面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或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干預??梢?,該法并未真正體現合同自由原則。據此,我國許多合同法教科書也只承認自愿和協商一致原則,而不承認合同自由原則。〔9〕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中應明確確認合同自由原則,并將其充分體現在各種合同法律制度和規范之中。而現行合同立法中所確認的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盡管體現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但并未概括合同自由的全部內容。合同自由不僅僅體現在合同的訂立方面,而且還應當體現在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的確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轉讓乃至于違約的補救等許多方面。
為什么我國統一合同法應將合同自由作為一項基本原則?
我們認為,確立合同自由原則是鞏固改革成果,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需要。改革以來,隨著指令性計劃的適用范圍的縮小,企業自主權的擴大,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1993年,立法機關修改原《經濟合同法》,其中一項重要目的就是要確認改革以來在擴大當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例如,修改后的《經濟合同法》對原《經濟合同法》涉及計劃的10個條文刪除了大部分條文中關于計劃的規定,僅保留2條關于計劃的規定。尤其是將原來的第四條關于“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改為“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將原第七條關于“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規定改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就意味著,我國合同法已不再將計劃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為了減少政府對合同關系的不必要干預,修改后的《經濟合同法》也盡量減少了政府對合同干預的權力。可見,《經濟合同法》修改的基本宗旨之一即在于擴大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這顯然是改革和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須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是尊重市場主體所應享有的合同自由,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場主體的能動性和自主性越強,則交易將越活躍,市場也將隨之得到發展,社會財富也將因此而增長。所以,合同自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關系發展的基礎和必備條件,而以調整交易關系為主要內容的合同法當然應以此作為其最基本的原則??梢赃@樣說,檢驗統一的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在于是否在內容上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自由作為合同法上一項最基本的原則,應該在整個合同法規范和制度中得到體現,統一合同法貫徹合同自由原則,重點應解決如下問題: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認定方面,應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例如,不應規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機關并使之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力,對行政機關監督檢查合同的權力也應作嚴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機關隨意限制和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第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方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除了一些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性質決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外,不能因為合同中不具備某些條款(如違約責任條款等),便簡單地宣告合同無效。第三,在合同形式的確定方面,除了那些依據法律規定需要審批、登記的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以外,對口頭合同的效力不應一概予以否認。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具體的合同內容,或者雙方都承認合同關系及其內容的存在,則應當確認該口頭合同的效力。第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應允許當事人在訂約時約定合同解除權,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現了約定的解除條件,允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第五,在違約責任方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條款的效力。如果約定的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不符,只要約定的數額并不是過高或過低,則應認為該約定有效。
三、關于合同的相對性
與合同的概念和合同自由原則聯系在一起的是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合同作為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能發生在自愿訂立合同的特定主體之間,這就產生了合同相對性規則。
所謂合同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統一合同法中是否應當強調合同的相對性規則,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許多學者對這一規則的重要性提出了懷疑,因為這一規則已經受到許多限制。一方面,由于債的保全制度的設立,使合同關系產生了對外效力,能夠使合同債權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隨著現代產品責任的發展,許多國家的法律和判例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擴大了合同關系對第三人的保護,要求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對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如產品使用人、占有人等)承擔擔保義務和責任。如德國法中的“附保護第三人的契約”、法國法中的“直接訴權”制度、美國法中的“擔保責任”的,都已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那么,合同相對性作為一項重要規則是否有必要在合同法中予以確認,確實值得探討。我們認為,合同的相對性是由合同的本質特征以及合同自由原則決定的,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合同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物權關系的重要特點在于合同的相對性。合同債權的相對性與物權的絕對性原理,不僅確定了債權與物權的一項區分標準,而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債權法與物權法的一些重要規則。例如,債權法中有關債的設立、變更、移轉制度均應適用債的相對性規則,而物權法中的登記制度,物上請求權等制度是建立在物權的絕對性基礎上的??梢?,不理解債權的相對性,也就不可能理解債權法與物權法的各自特點及內在體系。
尤其應當看到,合同債權的相對性與物權的絕對性,決定了侵權行為法的內容、體系及與合同法的根本區別。由于合同債權乃是相對權,而相對權僅發生在特定人之間,它不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Sozia-loypisch offenkundig keig),尤其是權利的實現須借助于義務人的履行義務的行為,因此合同權利人只能受到合同法的保護。而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能夠而且必須借助于侵權法的保護才能實現,所以物權乃是侵權法的保障對象。侵權法正是在對物權等絕對權的保證基礎上,形成了自身的內容和體系。如果否定合同相對性將對民法的內在體系構成威脅。
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確有必要強調合同相對性規則。目前,在許多涉及到第三人的合同案件中,合同相對性規則常常未得到嚴格遵守。例如,某些地方法院因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為保護本地當事人的利益,責令對合同當事人無任何返還和賠償義務或與爭議的標的無直接牽連的人作為第三人,并責令其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強調合同相對性規則,對于司法實踐中正確確定責任主體,依法處理合同糾紛,十分必要。
我們認為,在統一合同法中確認合同相對性,首先應當認識到合同相對性規則作為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在整個合同法中均應得到體現,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相對性乃是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然而,由于合同相對性并不是一種抽象的準則,而是規范交易活動的極為重要的具體的行為準則,從而與原則又有區別。那么,統一合同法應確立哪些具體的合同相對性規則?我們認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規則:第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訴訟。第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第三,任何合同當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為其設定合同上的義務。第四,合同中的債務人應對其法定人或輔助其履行合同債務的其他人在輔助履行義務中的過錯行為負責。第五,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合同債務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首先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第六,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七,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外,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仍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關于合同正義原則
制定一部21世紀的統一合同法,不僅僅應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確認合同自由原則,同時,也應根據合同法的發展趨勢,在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的基礎上,確認合同正義原則。
所謂合同正義,又稱為契約正義,按照王澤鑒先生的觀點,契約正義系屬平均正義,以雙務契約為其主要適用對象,強調一方給付與他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應具等值性。〔10〕這一觀點實際上是將合同正義等同于等價或對價的概念,雖不無道理,但對合同正義的內容的理解未免過于狹窄。合同正義既然是公平、平等、公正等倫理和道德觀念的集中體現,因此,它不應該僅僅限于經濟上的等價,還應當包括其它方面的內容。正如美國著名的哲學家羅爾斯所指出的,正義的原則是一種公平的協議或契約的結果?!?1〕所謂合同正義,是指契約當事人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締約和履約,合同的內容應體現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合同當事人一方不能濫用其經濟實力或權利而損害另一方利益。
合同正義原則本身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一種限制。按照18至19世紀理性哲學的觀點,合同自由本身意味著正義或公正。換言之,自由意志可以自然導向公正。然而,自本世紀以來,合同自由原則在實踐中并未能充分體現合同正義的要求,這一原則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而不考慮當事人之間因經濟實力和地位的差異所造成的經濟強制問題,從而產生了許多不公正現象,如許多壟斷組織和大公司借助于標準合同損害經濟上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利益,企業主(雇主)常常利用其優越地位強迫雇員接受苛刻的條件??梢?,合同自由原則需要通過合同正義原則加以限制,才能發揮合同自由原則的應有作用。
維護合同正義本質上也是交易關系本質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商品交換是等量勞動的交換,由于價值規律的作用,民事主體在從事商品交換活動中,應該是平等的、互利的,當其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時,應當得到同等價值的補償。我國統一合同法確認合同正義原則,就是要保障合同體現出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要求。同時,維護合同正義也旨在協調不同的交易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協調交易者的個別利益與整個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沖突,協調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從而維護交易的正常秩序。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對合同正義原則的確認和維護應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標準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釋等規則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對標準合同的運用實行監控,防止經濟實力強大的一方或處于經濟上壟斷地位的一方利用標準合同損害經濟上弱小的廣大消費者和顧客的利益。許多國家立法都規定標準合同條款的制訂人應將合同內容以各種方式提請相對人注意,對標準合同應作不利于條款制作人的解釋等,這些規則是值得借鑒的。
第二,對免責條款的運用應作出規范。從實踐來看,免責條款極易被一些經濟實力強大的,或訂約時處于優越地位的一方所利用,成為其不公正地免除其責任并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工具。統一合同法中應明確規定負責條款的有效條件及解釋等規則,從而保障免責條款的公正性。
第三,禁止濫用權利。依據誠實信用的要求,禁止濫用權利的規則不僅僅應適用于物權法等領域,而且在合同法中也應得到體現,從而防止當事人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強制,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及各種從屬關系等,而濫用合同自由。
第四,維護等價和公平原則。統一合同法應在可撤銷合同中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被撤銷的規則。當然對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和判斷標準應有明確的規定,防止這一規則在適用中被任意解釋。這里也涉及到統一合同法是否應當確認對價的規則問題。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原則上應要求當事人遵守等價有償的原則,但不宜要求雙方所承擔的履行義務在經濟上具有相當的價值。因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履行和對待履行不可能在客觀上完全等值,對價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應根據當事人的意志來決定。當事人從合同中享受的權利與其所承擔的義務及雙方之間的履行和對待履行在經濟上大致相當,就足以認為客觀上是等價的。同時,從主觀上看,即使一方對另一方付出的代價是低廉的,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種對價。因此,對價的標準在很多情況下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統一合同法應當要求當事人遵守等價和公平原則,以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現象。
五、關于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定將合同的成立題單獨作出規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分。實際上并非如此,該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那么,統一合同法中是否應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確實值得探討。
應當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同于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失去了訂約的目的,所以當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尤其是對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來說,一旦成立就會自然產生法律約束力,確沒有區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
我們認為,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合意。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并未解決合同生效的問題。已經成立的合同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換言之,合同的生效制度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已經達成的合意的評價問題,據此可以說,合同的成立主要表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12〕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現實意義在于:
第一,從合同解釋方法的運用來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有遺漏或不明確,而當事人又不否認合同的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法院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這種解釋并不意味著由法院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而是從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意志的需要出發,通過解釋合同幫助當事人將其真實意思表現出來。然而,由于合同生效制度體現了國家對合同內容的評價和干預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著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在此情況下,法院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促成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據合同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由此可見,合同解釋制度主要是為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主要不在于彌補合同效力不足的問題。
第二,從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無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則應根據違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所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因此合同不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它的法律責任。但對于無效合同來說,因為它在性質上根本違反了國家意志,所以無效合同不僅僅要產生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責任),而且將可能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正式基于此點原因,我們認為,我國司法實踐常常將合同不成立當作合同無效對待,這是不妥當的。
自從開展對經濟法的研究以來,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提法達30余種。(注:參見王晨雁:《試探經濟法的彈性特征》,《江海學刊》1992年第2期。)大致說來,可分為以下幾類:(1)著眼于處理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用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認為,經濟法的特征就是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不同點。據此,從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出發,比較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主體、調整對象、范圍、方法等因素,將其相異之處作為經濟法的特征。(2)著眼于揭示經濟法的獨特功能,將經濟法的某些功能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人認為經濟法的特征是規制性等。(3)著眼于劃定經濟法的范圍,以經濟法體系的構造特色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人認為邊緣性、綜合性、彈性是經濟法的特征。(4)泛化的描述。有些學者借用某些對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認為經濟法的特征是威嚴的約束性、嚴格的強制性和明確的規定性;有些教材認為,經濟法不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續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的特征,而且還有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經濟領域;而有的人把經濟性作為經濟法的特征。
雖然,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每一種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經濟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確體現了經濟法的特色,對人們正確理解經濟法的科學含義有較大幫助。然而,當前關于經濟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閉性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與其他事物的比較過程中顯露出來的,經濟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經濟法的特征,就必須將經濟法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將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比較,從而歸納出經濟法獨具特質的一面。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不同,經濟法將顯現出不同的特質。而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開放的,故經濟法的特征也應該是多元的、開放的。當前的某些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試圖以一種或幾種提法替代經濟法的特征的整體,這種封閉性傾向不利于對經濟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傾向。某些論者論及經濟法特征時,并沒有明確的目的,而是帶有強烈的“形而上學”的痕跡,想當然地羅列所謂的“特征”,而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體的比較作基礎的,內容十分空洞。這種傾向使人們對經濟法產生一種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會對正確認識經濟法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三,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傾向。當前,有關經濟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雖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質特征”,但不是基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比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門所共有的。這種傾向造成了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混雜。以辯證的觀點看待經濟法的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關鍵的、本質的,而其他的則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這應當聯系研究經濟法特征的目的來確定。從開始對經濟法的研究至今,最關鍵、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科學界定經濟法同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這一直是經濟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經濟法的特征應當為這個核心服務。因而,將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相比較顯露出來的特質才應當是經濟法的主要特征。
總之,筆者認為,對經濟法的特征應當以開放的態度進行個別性、具體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較歸納的基礎上總結出經濟法的特征。
二、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表現
從普遍意義上說,法作為上層建筑是經濟基礎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內容、性質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一定的法的變更與發展也取決于一定的經濟基礎的變更與發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務于一定的經濟基礎,法對其賴以存在與發展的經濟基礎起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法對于與其相矛盾的、舊的經濟基礎加以改造和摧毀。(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頁。)
經濟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這種反映性。但是,脫胎于傳統法律土壤的經濟法的這種反映性絕不是僅僅局限于這種普遍意義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經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水平而具有鮮明的個性特色。
首先,經濟法對現實的經濟關系的反映速度更為敏捷。不論是經濟法體系已經相對穩定的西方各國,還是正在建構經濟法體系的經濟體制轉型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現實經濟關系的變動,大到國家整體經濟體制的改革,小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以及主流經濟學理論的變動都能從經濟法的變化中得到反映。這時,經濟法或者從立法上發生變化,或者通過司法途徑體現出某種變化。其變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與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同步,有時甚至超前于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以日本的禁止壟斷法為例。日本于1947年頒布了《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該法明確規定對壟斷行為和壟斷結構予以嚴格規制,這是美國對日本實施“經濟民主化”改造的產物。這種嚴厲的結構規制一度給日本的經濟振興造成極大困難,于是“經濟民主化”的要求讓位于經濟振興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壟斷法》,緩和對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寬對公司合并的控制。隨后,日本還制定了兩個《禁止壟斷法》的適用除外的法規,即《關于穩定特定中小企業臨時措施法》和《出易法》,以后關于適用除外規定的范圍逐步擴大并與產業政策法相配套促進了日本經濟的發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產業壟斷化傾向極其強烈,物價上漲成了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1977年日本修訂了《禁止壟斷法》,恢復對壟斷結構的規制。以上經濟法的變動都是及時地反映了日本經濟政策的變動。在美國,其反壟斷立法雖然比較穩定,但司法、執法的標準和尺度卻隨著經濟政策的變動也發生了靈活的變動,這突出表現在美國司法部等部門先后的幾個《橫向合并指南》的內容變化中。至于中國的經濟立法變動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步關系則更是表明經濟法對現實經濟關系變動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較而言,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對現實經濟關系的變動的反應則遲鈍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會主義國家以后一直沒有制定新的民法典,舊的民法典除少數與現行法律制度抵觸的規范以外仍然得以適用。
其次,經濟法反映現實社會關系的范圍更廣、敏感度更高。不僅經濟關系的大的變動會引起經濟法的相應變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經濟目標的變動,社會主流輿論的移轉,經濟狀況的波動,無不會引起經濟法某種程度的變化。政府的變化往往意味著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變化,會直接引起某些經濟立法的改變。有關經濟的社會輿論尤其是一些權威的新聞機構的傾向對經濟法變化的推動作用也越來越大。而經濟法隨著經濟狀況的波動而變動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各國經濟危機時期與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的經濟法的內容往往大相徑庭。就連通貨膨脹狀況、進出口狀況等這些細微的經濟因素有時也能對一國的經濟法產生較大的影響。這種現象若發生在民商法等部門法領域簡直不可思議。
再次,經濟法與政治聯系的緊密程度也遠遠超過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個人特性,政治利益集團之間的對抗與妥協,以及各種政治性目標都會或大或小地影響國家的經濟政策,而各國的經濟政策日益趨于用經濟法來體現,因而經濟法的有關內容及經濟執法與司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在中國,自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政治因素對經濟政策的影響作用一直沒有消退過。政治體制的狀況影響到經濟體制的改革和運轉,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經濟法的內容和形式,同時也影響到經濟法的實施。這是造成我國現行經濟法文件數量繁多、抵觸多、協調性差的一個重要原因??傊?,工具性色彩在經濟法尤其是一些具體的經濟立法上體現得十分突出。比較而言,民商法對政治的獨立性要強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至今已經歷近200年的風云卻少有變動即是明證。
最后,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反作用更為明顯。適當的經濟法能促進經濟發展,不適當的經濟法只能阻礙經濟發展,效果往往立竿見影。另一方面,當今世界各國日益重視通過經濟立法,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工具有意識地調節社會經濟,使其朝著經濟法所設定的方向前進。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為主導的產業政策法,對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進行規范和調整。例如,1961年的《農業基本法》、《農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1962年的《石油業法》,1963年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指導法》及《沿海漁業振興法》,1964年的《林業基本法》,1966年修正頒布的《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體法》等。實踐表明這些法律對日本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日本經濟進入20年高速增長期奠定了基礎。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門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作用是非導向性、間接性和事后性的。
總之,經濟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經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門法。在此意義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當地體現經濟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筆者主張使用“回應性”一詞來表述經濟法的這種特征。“回應性”一詞源出于當代西方一些法學家的論述。即提倡法律應當具有較強的回應性,使法律能夠對社會環境中的各種變化作出積極回應。美國的諾內特等人還提出了“回應型法”的概念,以區別于“壓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們認為“回應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權能,其合法性來源于實體正義,其規則從屬于原則和政策,執法者具有擴大了的,但仍對目的負責的自由裁量權,其法律愿望與政治愿望達到了一體化。(注:參見[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和社會》,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頁。)可見,經濟法的反映性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回應性”的要求,用“回應性”來概括經濟法在對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各種變化作出反應時的特征似乎更為貼切。
三、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原因
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因為“單單穩定性與確定性并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保ㄗⅲ海勖溃輊·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頁。)英美契約法巨擘科賓教授終其一生都認為法律不會確定不變,必須符合社會之需要及要求而改變方可。(注:參見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既然如此,為什么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還會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門法之變動性的回應性特征呢?
首先,這是由經濟法所承擔的任務決定的。經濟法的任務是規范國家調整社會經濟的活動,“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注:漆多?。骸督洕ɑA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頁。)為完成此種任務,經濟法與民商法嚴格受制于由價值規律所支配的市場機制較有不同,其著眼點不是價值規律在微觀經濟領域的運用,而是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也即更多地關注社會經濟運行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從時間上看,市場機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和市場中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多變性,針對這些變動因素的國家干預也必然具有多變性。于是,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表現,體現出較強的變動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這也是由經濟法的性質決定的。在公法與私法的分野中,經濟法的歸屬目前學界雖然尚無定論,但多數學者都認為,經濟法既有公法性質,又兼具私法性質。從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烏爾比安的定義來看,公法調整政治關系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有關國家的穩定;而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注:參見[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9頁。)不僅經濟法的宗旨體現出公法性質,而且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然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卻又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耦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之變動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規范,在契約自由原則的統領下,民商法主體有很大的自由活動空間,只要不違背民法的基本原則,它們就能以相互間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積極介入,因而,民間社會的許多局部的變動都沒有引起民商法的變動。而經濟法則與此不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力和義務的運用及承擔是不容許任意變通的,社會經濟的變化引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這樣回應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經濟法的特征。
最后,在國與國之間,民商立法差別不大,而經濟法的差別卻十分顯著。這是因為由價值規律所支配的市場機制在各國有較顯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國社會經濟的構成及其要素卻有較大的差別。前者決定了各國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的變動性不會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國干預本國經濟的目標、手段以及與之相應的經濟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國家之間,民商法是共性多于個性,經濟法卻是個性大于共性,經濟法對于地域范圍的回應性也就變得十分必要了。
四、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意義
(一)實踐意義
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在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中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經濟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經濟法需要及時回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體上達到高度的、相當穩定的系統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經濟法很難表現為法典形式。經濟法產生以來,唯一一部名為“法典”的經濟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但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關于各種社會主義組織的法律地位和經濟活動以及關于經濟債的規范,而有關計劃工作、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則幾乎沒有什么規定,許多經濟法問題,仍需專門制定單行的經濟法規來加以解決,“無怪乎有些法學家認為它只不過是一個擴大了的經濟合同法”。(注:陳漢章:《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理論》,《法律學習與研究》1986年第3期。)在蘇聯,以b·b·拉普捷夫為首的某些經濟法學者也曾主張制定經濟法典,但最終還是以失敗告終。(注:參見[蘇聯]b·b·拉普捷夫:《經濟機制改革的法律問題》,陳漢章譯,《法學譯叢》1988年第1期。)在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法學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動機雖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劉驚海:《有關經濟法學的幾個問題》,《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6期。)因而應者寥寥。事實上,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決定了這樣一個事實,經濟法的法典化是難以達到的。若為提高經濟立法的統一化和整體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綱要》之類的文件,而各種具體的經濟法規則必須以專項、靈活的形式出現,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對社會經濟的變動作出及時的回應。
2.經濟法移植必須慎行。經濟法由于具有回應性特征,就必須緊密聯系各國的實際情況,從各國社會經濟的具體實際出發建構各國的經濟法體系。對于民商法領域,在國與國之間進行法律移植也許是一種簡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經濟法領域,法律移植卻存在較大的障礙。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失敗投降的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的主導下,直接仿照美國的反壟斷法制定了嚴格的結構主義的反壟斷法。事實證明,這樣的法律并不適合日本的實際情況,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壟斷法實踐中沒有出現一個結構規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舊金山條約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壟斷法》,淡化了結構主義的色彩,從而才比較適合日本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許多學者“主張更多并加快移植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保ㄗⅲ禾K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頁。)這種主張對民商法等法律部門也許并無危害,但對經濟法而言,則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必然。“‘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_斯科·龐德的這句話揭示了一個永恒的無可辯駁的真理。一個完全不具穩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組僅為了對付一時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會缺乏一致性和連續性。”(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頁。)盡管經濟法具有較強的回應性和相對較弱的穩定性,但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應當保持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經濟法發生效力的基礎。回應性與穩定性必須通過某種方式得以協調。實踐證明它們可以通過立法、執法、司法過程的精心安排以實現協調。從立法來說,某些基本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內容應當保持較強的原則性,不宜規定得過細;只有較低層級的法律文件的內容才可以具體化、細致化。這樣,原則性較強的基本法律文件與較為具體、細致的經濟法律文件配套組成一個體系,可以很好地解決回應性和穩定性二者之間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同時,創設一種較為靈活的執法、司法機制,賦予執法者、司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解決不同情形下的具體法律問題,這也有助于解決經濟法的回應性與穩定性之間的矛盾。例如,英國1976年制定的《限制法》,較為原則地規定了限制性協議的定義、種類、處理程序及處罰方式等,對于某種具體的限制性協議是否需要進行登記,是否提交限制法院判決,限制法院是否將之判為違公共利益等問題的處理,授予公平貿易總局長、國務大臣、限制法院等較大的決斷權,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現的經濟法保持了較大的穩定性,而經濟法對于社會經濟的回應能力并沒有因此減弱。
(二)理論意義
把握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以更務實的態度從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我們應當重視以下幾個環節:
首先,必須立足本土資源,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決定了經濟法理論研究也必須立足本國國情,尤其是立足本國特定階段的國情。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不同于以前的計劃經濟,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在這些不同點當中,對我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具有特別意義的是: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市場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經濟,是壓縮發展階段的市場經濟,是民主和法制條件尚不完備的市場經濟,是具有東方文化背景的市場經濟。(注:參見王全興:《立足本土資源建造中國經濟法學大廈》,《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第92~94頁。)這些本土特性決定了我國國家干預經濟的深度、廣度、手段、途徑都有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地方。怎樣發揮好經濟法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和促進功能,從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實踐和理論中找不到現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國經濟法學者們立足現實,研究解決經濟法實踐中的問題,積極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