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規則原則8篇

時間:2023-06-28 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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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規則原則

篇1

論文摘要: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學校承擔全部或部分的民事責任。但學校作為一個公益性的教育機構,不宜過多地進行賠償。實行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學生為劉象,通過學校教育進行有組織的體育活動,包括各類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體育法》更是從學校體育工作的地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責任以及學校體育的根本目的與任務等方面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因此,學校體育在學校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近年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所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在司法實踐中又大多判決學校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1999年1月,南京某高校二年級學生李某,在體育課中作雙杠前滾翻成外側坐動作時,不慎從杠中落下。李某肩背部著地,胸十二椎、腰椎一處骨折,導致胸以下癱瘓。此案經李某與學校達成和解協議,以學校賠償70萬元結案。2000年5月,北京房山某中學的一場足球賽中,守門員張某與對方前鋒李某相撞,導致張某腹部損傷、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張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9萬元。經房山法院調解,此案以李某和學校共同賠償張某醫療費、傷殘補助費8.6萬元結案。鑒于此,為了防止再賠錢,有些學校不得不采取一些消極的做法:室外體育課能不上就不上,上體育課時盡量做徒手練習而不做器械訓練,寧做徒手操也不做球類運動,等等。毫無疑問,這些做法是與我國的教育方針柏悖的,學校體育因此陷入進退維谷之中。本文試圖通過分析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繼而探討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1 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是指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以何種依據使其負責。而歸責原則即指歸責的基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作為侵權案件來處理的,那么,承擔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什么呢?有學者認為共有3種:第1種是過錯責任原則,第2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第3種是公平責任原則-4J。筆者認為,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而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1.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同時適用于侵權行為責任和違約行為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我國民事立法已把過錯責仟原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確認其作為一般I責原則的法地位。其含義在于:過錯責任不僅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5。簡單地說,構成過錯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能是過錯,而不是損害結果,有過錯則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過錯的大小與責任范圍相一致。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責任中,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當無問題,問題是如何在實踐中準確廓清學校有無過錯。學校有過錯,就應當負賠償責任;學校無過錯,就不負賠償責任;學校有部分過錯,就應當承擔部分的法律責任。在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根據民法理論,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堅持4要件說,即第1要有損害事實;第2要有違法行為;第3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第4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過錯。所謂過錯,就是指當事人實施行為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后果的主觀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者聽任其發生;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竟然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卻輕信這種結果不會發生。例如:如果學校疏于對體育場地、器材等的維護和管理,或者體育教師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未盡到應盡的義務,由此而發生的體育傷害事故,則學校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其法律責任不可推卸。值得注意的是,在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責任是由受害人來承擔的。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受害人若主張學校具有過錯,必須向法院提供十H應的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第7款關于教師管理學生不善造成他人損害,也規定得由“原告在訴訟中加以證明。因此,受害人若提供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就無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1.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客觀責任、嚴格責仟、結果責任,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一《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零責仃”這足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根據法規定,無過錯責原則就是指當發生損害后,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是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在特殊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在侵權行為法上,這種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原則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能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呢?無過錯責任理論的產生.來源于過錯責任的缺陷。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堅持無過錯則無責任的規則,要求受害人必須舉證,以證明加害人具有過錯后方能獲得補償。但這種規則有時卻使受害人無法或難以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因而就難以獲得補償,這對受害人顯然是極不公平的。為了彌補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上的缺陷,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歸責原則上采納無過錯責任原則就具有了特別的意義。與過錯責任相比,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兩個:一個是要有損害事實,另一個是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問具有因果關系。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而無須考慮違法行為和主觀過錯,加害人即負賠償責任。另外,在舉證責任上,無過錯責任原則采納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舉證責任在于加害人。加害人所要證明的內容并不是自己無過錯,而是要舉證受害人的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加害人若不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則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顯然,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是十分有意義的。但這一原則并不能濫用,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但只要一有損害就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那么將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下,加害人無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責任。若沒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則不承擔責任。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是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關鍵看現行法律有無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污染環境責任等幾種情形,其中并沒有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因此,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學校不應當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

1.3公平責任原則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起因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情況下,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追究有過錯的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但由于體育運動的特殊性,比如足球規則允許身體的合理沖撞,拳擊、跆拳道、柔道、摔跤、擊劍等是直接將對方的身體作為攻擊目標,幾乎所有的體育比賽因規則內的犯規而造成的損害在法律上都是免責的,再加上競技體育項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倘若發生傷害事故,有時很難確定誰具有過錯。即使在規則上來講是犯規行為,但在法律上來講,當事人可能都沒有過錯。既然沒有過錯,就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因此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沒有過錯,但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所以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同樣也不應承擔責任。倘若如此,受害人是否只能自認倒霉?不!還有一個公平責任原則。

所謂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民法通則》第132條關于“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就是公平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現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錨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區別的。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而公平責任原則則適用于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又顯失公平的案件。可見,公平責任原則的設定,又是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有的是當事人都沒有過錯,比如在體育課中,學生之間的合理沖撞致人鎖骨骨折;有的是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比如,學生在課外體育活動中數人圍在一起搶一個球,混亂中不知誰的肘關節撞傷了他人的眼球;有的是確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則顯失公平,比如在課余體育訓練中體育教師安排學生甲踢點球,安排學生乙守門,結果學生乙沒有接住學生甲的一記勢大力沉的球,導致脾臟破裂。此案若認為體育教師不應該如此安排而有過錯,或是學生甲不應該用盡全力踢點球而有過錯,或是學生乙不應該守不住這個點球而有過錯而承擔有過錯的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而這些事故均發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無疑是一個理想的解決辦法。

2 學校的法律責任

篇2

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

近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學生傷害事故頻繁發生,同時其引發的各類后續責任歸責問題糾紛越來越多。對于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應以何種歸責原則來判斷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維護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積極采取各類防范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同時也已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侵權責任法》中主要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未對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具體規定。故筆者認為研究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還應以《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為主,借鑒《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學生傷害事故一般指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受到其他行為人對其財產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討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首先應明確的是高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

應該說高校與中小學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在校生絕大多數根據法律規定都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在校讀書期間“監護人”的高校來說是應該盡其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之義務,但是高校對在校學生的保護又不能像對中小學生一樣的逐一個體保護,只能通過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對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從而對學生整體進行保護,提供一個相對安全、穩定和規范的校園環境。高校只要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規范的學習、生活環境即可,這種安全針對的是大學生整體來說的,只要學生可以像普通人一樣避免傷害,那么這個環境就是安全、規范的,學校就沒有義務再去逐個排除每個學生是否有遭受個體傷害的可能。

一、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的確定

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現代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如果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高校來說是非常苛刻的,而且極其不利于高校的發展,同時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因而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主要通過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歸責原則來判定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1)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生的人身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學生在高校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文體活動、社會實踐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而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之外發生的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返校、離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損害。在以上期間,受害學生應證明高校自身有過錯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學校沒有過錯。如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外出發生傷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關請假制度并進行了很好的執行貫徹,高校一般來說是可以免責的,只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治并協調解決事故的義務。再如學生晚間夜不歸寢并在校外發生傷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關的規章制度要求學生晚間必須在校內住宿并按時歸寢,但是在執行中卻沒有很好的貫徹下去,那么學校按照過錯原則來說自身是存在一定過錯且其疏于管理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樣高校就可能會被認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2)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空間內發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并管理的場所和設施內的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在教室、宿舍、操場、禮堂、運動場、校內食堂、浴池等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空間內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而在高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人身傷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高校不負有監管職責的游戲、娛樂場所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等。

(3)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職工人員造成的事故

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職工人員基于其正常的職責和工作而造成的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非高校教職工人員或高校教職工人員在其非職務之內造成的傷害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與學生間,第三方與學生間打架斗毆等造成學生傷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受害學生需要證明高校在該事件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此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可認定高校承擔責任,否則應由加害人本人來承擔責任,雖然加害人也許同為高校的學生,但是畢竟其已為法律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待自己的行為應該有很強的認識能力,因此不應由加害學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應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學生為教師干私活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應根據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由教師或學生中的過錯方個人承擔,高校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違反了其對整體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在確定責任時以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為輔,同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既要有效保護受害學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視校方的利益,從而實現真正的社會正義。

參考文獻:

[1] 彭萬林.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P521

篇3

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

近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學生傷害事故頻繁發生,同時其引發的各類后續責任歸責問題糾紛越來越多。對于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應以何種歸責原則來判斷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維護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積極采取各類防范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同時也已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侵權責任法》中主要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未對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具體規定。故筆者認為研究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還應以《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為主,借鑒《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學生傷害事故一般指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受到其他行為人對其財產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討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首先應明確的是高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

應該說高校與中小學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在校生絕大多數根據法律規定都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在校讀書期間“監護人”的高校來說是應該盡其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之義務,但是高校對在校學生的保護又不能像對中小學生一樣的逐一個體保護,只能通過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對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從而對學生整體進行保護,提供一個相對安全、穩定和規范的校園環境。高校只要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規范的學習、生活環境即可,這種安全針對的是大學生整體來說的,只要學生可以像普通人一樣避免傷害,那么這個環境就是安全、規范的,學校就沒有義務再去逐個排除每個學生是否有遭受個體傷害的可能。

一、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的確定

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現代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如果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高校來說是非常苛刻的,而且極其不利于高校的發展,同時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因而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主要通過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歸責原則來判定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1)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生的事故 轉貼于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生的人身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學生在高校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文體活動、社會實踐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而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之外發生的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返校、離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損害。在以上期間,受害學生應證明高校自身有過錯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學校沒有過錯。如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外出發生傷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關請假制度并進行了很好的執行貫徹,高校一般來說是可以免責的,只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治并協調解決事故的義務。再如學生晚間夜不歸寢并在校外發生傷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關的規章制度要求學生晚間必須在校內住宿并按時歸寢,但是在執行中卻沒有很好的貫徹下去,那么學校按照過錯原則來說自身是存在一定過錯且其疏于管理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樣高校就可能會被認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2)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空間內發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并管理的場所和設施內的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在教室、宿舍、操場、禮堂、運動場、校內食堂、浴池等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空間內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而在高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人身傷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高校不負有監管職責的游戲、娛樂場所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等。

(3)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職工人員造成的事故

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職工人員基于其正常的職責和工作而造成的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非高校教職工人員或高校教職工人員在其非職務之內造成的傷害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與學生間,第三方與學生間打架斗毆等造成學生傷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受害學生需要證明高校在該事件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此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可認定高校承擔責任,否則應由加害人本人來承擔責任,雖然加害人也許同為高校的學生,但是畢竟其已為法律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待自己的行為應該有很強的認識能力,因此不應由加害學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應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學生為教師干私活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應根據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由教師或學生中的過錯方個人承擔,高校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違反了其對整體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在確定責任時以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為輔,同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既要有效保護受害學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視校方的利益,從而實現真正的社會正義。

參考文獻:

篇4

(一)主張明星代言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大多數學者主張肯定說。肯定說認為,明星代言的廣告內容虛假,給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如果不設定代言人的法律責任而放任其在廣告中信口雌黃,顯然對消費者是一種傷害,而且不能苛求每位消費者都具有完全的理性和鑒別能力。因此明星隊自己的不當代言行為承擔責任當無疑問。這種觀點的代表有姚輝教授、楊立新教授等。

(二)主張明星代言人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認為明星代言產品致人損害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學者認為:明星是商品或者服務的代言人,而不是質量的擔保人。代言明星與雇用人存在合同關系,而代言明星與消費者之間并無法律關系。消費者是否相信廣告宣傳,主要是消費者自己的問題,不應追究代言明星的法律責任。還有學者認為明星代言的廣告中,真正和唯一的信源是廣告主(經營者),代言的信息完全由廣告主決定并提供,名人代言人只不過是廣告傳播過程中用來提升傳播效果的一種手段而己。既然名人代言人在廣告傳播中沒有個人意識表達,沒有獨立的主體性彰顯。當然不必為此承擔責任。

(三)關于明星代言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之我見

筆者認為明星代言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雖然明星代言人不是產品的質量擔保人,但明星代言人至少應親身體驗產品或者查閱過產品的相關證書,如果沒有做到這些而盲目代言,最終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理應承擔法律責任。明星代言人與消費者之間沒有合同,但是產品代言行為須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相結合,才能夠發生致人損害的結果,卻是一個客觀事實。在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中,產品代言行為依附于缺陷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最起碼是致他人損害的助成原因,并非沒有直接的原因力。0故明星代言人為其所代言的產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是理所應當的。

二、明星代言人承擔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

歸責就是確定責任歸屬所依據的法律準則,研究虛假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必須先確立其歸責原則。關于追究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責任適用的規則原則,學界也存在著爭議,部分學者主張過錯歸責原則,而另一部分學者主張無過錯歸責原則。

(一)過錯歸責原則

包括楊立新教授在內的許多學者認為追究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對于從事代言的名人來說不符合法律正義,而且會限制行為選擇的自由,因此,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似乎更為適宜。在產品代言中,產品代言行為并非直接造成損害,因此,具有過錯的產品代言行為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基于公平、正義的民法基本理念,應當確定產品代言必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代言人有過錯的,才能夠與產品生產者或者產品銷售者構成共同侵權,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無形中加重了明星代言人的負擔,會打擊明星代言產品的積極性,間接的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無過錯歸責原則

根據無過錯歸責原則,無論行為人是否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哪怕是盡了應該盡到的所有注意義務,也應該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這一歸責原則對于行為人的要求較為嚴格,在民事活動中,為了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部分學者主張在追究明星代言人的責任時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下,受害人無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主觀無過錯而免責。這樣就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責任,使得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加好的保護。

(三)追究明星代言人責任應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篇5

關鍵詞:環境法律責任機制;重構;分析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形態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使法律責任機制出現了適應性的變化。新的環境法律責任機制必須突破原有機制的“復仇與報應、事后追責”的思維局限,否則仍舊無法實現環境法律機制的應用。環境法律責任機制應該從根據、功能、內容和方式四個方面展開,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實現法律機制的整改。本文通過對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研究,對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整改進行介紹,探討優化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社會功能的措施。

一、環境法律責任根據剖析

1.法律責任的進程

法律責任的規則和運行出現的根源是復仇,隨著社會形態的變化,法律責任的規則和運行方式出現了變化,逐漸由復仇論轉化為該當論。對于環境責任機制來說,該當論的內容是認為損害環境的行為與承受的責任應該是相對應的。雖然對于損害環境的行為應該給予懲罰和譴責,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對于環境的恢復、補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環境責任機制的核心意義,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2.社會正當性的悖論

對于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本質還存在著不同意見,這些意見都是為了從不同角度解釋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即犯罪行為是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歸于無價值行為。在對環境責任的定義中,環境權益損害行為使得責任構成違法性案件的難題,與社會正當性論相反。這是因為,環境權益侵害與一般的侵害方式不同,它往往是平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甚至是有意義活動的附加產物,具有社會正當性。此外,它還具有在一定范圍內被免責的特點。國家是準許企業或工廠進行廢物排放,但是需要符合環包標準的的規定。但是這并不代表不會對環境產生危害,也不意味著責任的免除,要保證損害就要賠償的社會原則。

3.運行成本的估量

環境法律責任機制不應該僅僅注重懲罰而強調害害相抵,而忽視對環境的重建、保護。法律責任機制應該遵循效益法則,也就是是法律責任機制能夠有效的運行并盡量減少使用,而不是僅僅要對違法者實行抵消性的利益平衡,將環境破壞賦予實際價值,但是實際上它是無價的,環境恢復不僅需要賠償,也需要時間。而且這種懲罰方式也會造成懲罰的盲目性和隨意性,甚至脫離法律環境責任機制的初衷。但是懲罰功能也不能消失,懲罰性規則的使用在很多情況下都是十分有用的。

二、法律責任機制的拓展

傳統的法律責任機制的目標時加以譴責,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達到禁止這類情況再次出現的目的。懲罰行為是法律責任機制的核心,所有制度都是圍繞這一核心建立的,而相對得將利益填補功能置于次要地位。但是這種法律責任機制也只是將另一種侵害行為作為先前行為的報復,根本不能實現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初衷,法律責任制度更重要的目的應該是對環境的恢復和補償以及對環境破壞的禁止。如果環境法律責任機制受到報復論的限制,就可能出現以借追責而實現報應的問題,造成法律責任機制的運行成本過高,不能真正彌補損失,不符合環境功能進化的要求。所以,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建立應該能夠對受損失的利益進行補充,并且受到追求功利性目的的制約。

三、法律責任制度實現方式

環境資源的匱乏和環境容量的問題使得對于污染問題的責任制度應該被重視和完善,只要出現個人或企業有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存在破壞環境的危險和結果,企業也或個人的行為與破壞環境的結果存因果關系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環境的公共性等等特性都要求環境法律責任機制與利益限制政策必須首先解決環境法律責任的個體化和社會化的問題,設計新穎的法律責任實施方式,事項污染的控制,實現綜合管理環境資源的最終目標。經濟社會的發展應該時刻關注環境狀況,但是不能過于關注而放棄發展,只能將環境成本盡量減小。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經濟需求和技術水平都使得環境風險無法忽視。在一些中工業領域,環境風險更是十分尋常的,工業化進程帶來了環境的惡化,這是發展的代價。責任化社會的推進除了借助政府政策的便利以外,還與責任社會化自身對于風險控制問題的能力有關,而保險制度有著分散風險的能力。

篇6

關鍵詞:補償;賠償;經濟法律責任;懲罰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經濟違法行為也在不斷擴張,因此,應該對經濟法律責任進行進一步的完善,經濟法律責任具有補償功能、懲戒功能以及督促功能,只有合理的監督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才能對經濟起到遏制的作用,并且對于類似的示例也能夠起到警示的作用,只有這樣,社會經濟秩序才能夠維持正常,并且依據一定的規律進行。

一、經濟法律責任社會分析

1、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功能

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功能指的是在設置這一機制之后可以實現社會對于預期未達到或者已經達到的利益部分,完成該補償功能的主要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補償的形式,另一種是間接補償的形式。簡單來講,經濟法律責任吸收了傳統民法權利恢復優勢中“損害必定補救”的觀念,該補償的實質是以違反了經濟法律法規的經濟主體的利益損失來彌補社會大眾的損失,并不是以懲罰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為主,這樣做能夠使社會群體大眾的利益有一定的保障。對于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的規則中所堅持的原則來講,由于它的補償特質是司法領域法律的補償特質,所以它的原則中,多元化與客觀化是基礎原則,使社會道義援助法律化強于司法責任補償化。

2、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功能

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功能與其補償功能相互補充,它汲取了傳統公法所彰顯的懲治犯罪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安定的優勢,通過實施多罰制以及確立巨額賠償制度,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主體產生除以民事賠償為代價的責任以外,形成針對此類主體的公法制裁,在經濟的不斷發展的進程中,明顯的強弱差別存在于干預主體和預主體之中,這導致了很多的經濟違法現象的產生,同時還加強了經濟法律責任追究的難度系數。于是,以在必要限度范圍內將經濟違法行為陳本加大,這樣不僅能夠使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所受到的損害被減小,同時又能夠在有效范圍內減少甚至制止強勢干預主體發生違法的行為。

3、經濟法律責任的督促功能

通常來說,經濟法律責任的督促功能補充了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功能以及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功能的不足之處,雖然本文在前半部分已經對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和懲罰功能作了闡述,但是仍然離不開監督功能的輔助作用,具體來說,針對復雜的經濟事項的督促,利用現代社會中的網絡技術,能夠從根源上減少或者免去由于信息不對稱或者不及時造成的經濟法律糾紛。

由于涉面的廣泛性和復雜性是具有社會性特質的重大經濟事項的根本特點,所以,只有合理的監督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才能對經濟起到遏制的作用,并且對于類似的示例也能夠起到警示的作用,只有這樣,社會經濟秩序才能夠維持正常,并且依據一定的規律進行。

二、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建議

1、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基本要素

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具體的承受者為經濟法律的責任主體,而隨著實際情況下經濟關系同利益結構之間不斷的發生調整,經濟責任的主體的責任承擔發生了變化,團體責任承擔正在逐漸代替個人責任承擔。同時,法人責任不但包括了對外的責任,還延伸至任何以法人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工作人員造成的責任。所以,經濟法律責任主體的轉移可以通過司法自治理念來構建。由于經濟法會考慮到公平對待強弱主體的問題,國家更愿意對受損的經濟權利進行保護,具體來講,就是通過對過錯原則中的反應經濟主體內心真實的過錯概念的進一步調整,從而加強對經濟侵權人的賠償和對經濟受害人的救濟。再次,對于經濟主體的行為違法性來說,除了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該經濟行為的違法性就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更進一步的責任。此外,對于給他人帶來利益損傷但并未違法的行為,仍然應該做出經濟上的賠償或者補償。最后,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同樣指出損害結果是由損害事實引起的,但即使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也會存在,由此,其需要同時具備行政法與民法所不能承載的責任認定規則。

2、加強懲戒性賠償在經濟法律責任中的運用

要想將經濟法律責任的支撐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可以通過增強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性賠償來實現,首先,可利用私權屬性彌補損失的經濟責任補償,其次,要進一步擴大經濟法律責任中責任的懲戒性賠償范疇。最后,為了使民事賠償機制中的局限性得到客服或者避免,需要細化規定出經濟法律責任懲戒性賠償的數額。不僅應該對消費商品本身的價值加以考慮,同時還應將消費者在此商品上面花費的其它成本考慮進去。

3、將經濟法律責任多重機制間配合進一步強化

由于社會性是經濟法律責任的特性,所以應該在綜合考慮了公法責任與司法責任之后再制定出責任的承擔與制裁形式。此外,經濟法律責任的設置應該制定出明確的規定,同時,應密切整合經濟法律責任不同級之間的協調配合等相關制度。

結束語:

要想完善經濟法律責任,首先應該對經濟法律責任的基本要素進行完善,并加強懲戒性賠償在經濟法律責任中的運用,另外,還需要進一步強化經濟法律責任多重機制間的配合。

參考文獻:

[1] 薛婷.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研究[J].商,2015,(4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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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快遞公司;法律責任;構成

本文獲河北金融學院“本科生應用性論文(設計)支持計劃”項目支持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快遞公司的法律責任探究

收錄日期:2015年3月22日

一、快遞公司法律責任的含義

快遞公司的法律責任指快遞公司承擔的由其違法、違約或侵權行為引起的對物流快遞寄件人、收件人的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

二、快遞公司法律責任的構成

快遞公司法律責任的構成著重需要探討責任主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要求快遞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其主觀方面必須要有過錯;客觀方面包括損害行為、損害結果、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責任主體。快遞公司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為適格的快遞公司,須符合中國加入的國際慣例和國內相關法律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

1、WTO和《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物流快遞市場準入規則。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在享受成員利益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快遞公司在遵循無歧視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貿易自由化原則、市場準入原則、互惠原則、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的WTO九大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適當保留郵政專營權,允許設立中外合營企業、允許外資控股、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市場準入一條中指出成員國給予其他成員國的物流快遞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能低于其承諾表中明確的規定。

2、《公司法》和《郵政法》規定的物流快遞市場準入規則。從法的適用角度看,《公司法》屬于一般法,《郵政法》屬于特別法。《郵政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郵政法》,《郵政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依《公司法》的規定處理。

經營快遞業務必須取得郵政管理機構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申領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組織條件方面,快遞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必須具備法人的設立條件:即依法設立;有必要的財產來源;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具體組織機構依《公司法》的規定,如有限責任公司可設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一至兩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要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涉及到外資的快遞公司,要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設立組織機構,目前合營企業法只準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國際快遞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屬于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組織形態與外國企業相同。

財產條件方面,《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幣10萬;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萬,上市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郵政法》依據快遞公司快遞業務經營的地域范圍對其最低注冊資本做了規定:經營國際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0萬,經營范圍跨省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經營范圍在省內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據此,如果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態的快遞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要依照《郵政法》的規定,如設立的為股份有限公司,則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

其他條件方面,快遞公司應具備與其地域范圍和組織形態相適應的服務能力、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安保制度。

(二)主觀方面――主觀過錯。快遞公司要承擔法律責任,主觀上要求其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指快遞公司明知會發生危害物流快遞合同相對人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比如快遞員工監守自盜行為便屬于故意危害相對人利益;過失指快遞公司因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未能預見危害后果并致危害后果發生,如因快遞員疏忽導致快件延誤、快遞錯送、不明原因的快遞丟失、快件毀損等便屬于過失危害相對人利益。如果快遞公司沒有故意或過失,即使造成了損失,也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

也有學者認為,快遞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使用嚴格責任原則,即不管快遞公司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給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了損害,就需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否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免責將沒有理論依據。

(三)客觀方面。快遞公司法律責任構成的客觀方面包括違法、違約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1、違法違約行為。違法、違約行為指快遞公司違反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快遞合同相對人造成損害的作為或不作為,按《郵政法》規定包括快件丟失、快件毀損、快件延誤、內件短少。

快件丟失指由于快遞公司的過錯致使快件沒有按約定投遞,致使寄件人和收件人最終喪失了對快件的所有權。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寄件人、收件人自身的過錯如寄件人寫錯地址或聯系電話導致快件丟失的,快遞公司的違法違約行為不成立。探究快件丟失的原因,通常包括快遞錯投、快遞員工監守自盜、快遞公司的過失。快遞錯投指由于快遞公司及其員工的過錯,未能將快件最終投遞于收件人致使快件丟失。如寄件人甲委托快遞公司乙將某快件投遞于下榻在某賓館的張三,但當天在該賓館住宿的有兩位名叫張三的客人,快遞員在沒有核實身份證的情況下將快件送給了另一位張三,導致快件丟失,后由于另一張三未能找到,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目前快遞員的素質并不太高,快遞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快件內財物的情況時有發生,此即快遞員工的監守自盜,快遞員工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并需向收件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快遞公司對民事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在快件運送過程中還經常會出現不明原因的快件丟失現象,此種情況下,快遞公司主觀上沒有故意,但有過失,也需承擔賠償責任。

快件毀損指快件投遞過程中,除快件的自然屬性和合理損耗外,由于快遞公司及其員工管理或運輸不當導致快件價值的減少或滅失。易碎物品發生此種情況的幾率較大。比如有一買受人購買了一套玻璃茶具,寄件人(賣家)使用了較為堅固的木質盒子作為包裝,并進行了層層包裹,在外包裝顯著位置注明了“易碎物品,敬請輕放”字樣,但收件人收到該貨物后,仍有一茶杯破碎。此種情況下較易斷定物品毀損原因是由快遞公司運輸過程中過失造成的,如暴力分撿,未盡到注意義務等,但具體責任人是誰很難斷定,故快遞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快件毀損賠償比例,滅失的按快件丟失賠償,部分毀損的,按滅失部分占總價值比例賠償。

快件延誤,因快遞的優勢在于便捷迅速,按現行法律規定,除特殊原因外,同城快遞最長時限為24小時,國內快遞最長時限為72小時;徹底延誤時限同城為三天,國內異地與港澳地區為七天,國際快遞為十天。超越徹底延誤時限則為快遞延誤。例如一些時效性較強的物品較易發生延誤:中秋節寄送月餅、元宵節寄送元宵等,如快遞公司未能按承諾在節前送到,則會給寄件人與收件人造成較壞影響。快遞延誤通常按快遞丟失或快遞毀損分情況處理。

內件短少指收件人收到的快件與原始運單上的物品不一致。內件短少可按快件毀損規則進行賠償。

2、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指快遞公司的違法或違約行為侵犯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利益所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是違法或違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

3、因果關系。違法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聯系,即損害結果是由違法違約行為引起的,只有具備了這一要件快遞公司才需承擔法律責任,反之快遞公司便不需承擔法律責任。此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快遞公司法律責任的類型及實現方式

(一)民事責任。快遞公司的民事責任是由快遞公司的違法或違約行為引起的補償性的財產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快遞公司違反物流快遞合同的民事責任,指快遞公司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物流快遞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后果。侵權責任則指因快遞公司的侵權行為發生的民事責任。

在上文談及的快遞公司的幾種主要的違法違約行為當中,快件丟失,快遞公司有過錯的,快遞公司負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額度適用2009年修訂后的《郵政法》第四十五條,“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據此條的規定,快遞公司的賠償責任的額度應適用民事法律中的相關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等,按實際損失數額進行賠償。但目前大多數快遞公司在業務須知中都有關于賠償的明確規定,如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后面就有業務須知,其中第7點就規定了有關郵件丟失損毀的賠償事項:“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相關郵件的保價金額;未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者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但最高不超過所付資費的三倍;如郵件發生延誤,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包裝箱、保價等附加費用);對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因寄件人填寫收、寄件人名址、聯系電話不全、錯誤,導致郵件延誤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此為合同法中的格式條款,如果快遞公司無證據證名義盡到告知義務,則此格式條款無效。快遞錯投,在冒領人無法找到的情況下,快遞公司負賠償責任,在冒領人存在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將快件返還給收件人,但由于快遞公司有過錯,快遞公司負有追回快件和連帶的賠償責任。快件毀損物流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主觀上是過失,賠償比例,快件滅失的按快件丟失賠償,部分毀損的,按滅失部分占總價值比例賠償。內件不符同樣可依照《郵政法》四十五條處理。

另外,快遞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責:不可抗力、因延誤或丟失造成的間接損失、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快件自身屬性造成損失的損失、超越時效限制的。

(二)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指快遞公司因違反行政法律所需承擔的不利后果。其實現方式為行政制裁如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快遞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刑事法律所需承擔的不利后果。

如果因快遞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故意造成快件毀損或快件短少,則有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快遞人員的監守自盜行為則可以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是否構成犯罪,則要依據毀損或占有的財物的多少判定。

刑事責任的實現途徑為刑事制裁,依據所觸犯的罪名及輕重定罪量刑。

主要參考文獻:

篇8

【摘要】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提單作為一種可流轉的有價證券在國際范圍內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海運實踐中無單放貨現象的日趨增多,引起的糾紛屢見不鮮。無單放貨不僅動搖了單證交易的基礎,破壞了提單的信用機制,也制約著貿易業和航運業的健康發展,嚴重影響航運秩序。

【關鍵詞】承運人;無單放貨;法律責任

1承運人無單放貨的含義、存在的問題以及法律責任

無單放貨是圍繞``憑單交貨”的提單制度派生出的一種交貨方式,來源于英文 “Delivery of Cargo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無單放貨這一說法是在國際航運實踐以及審判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種習慣說法,并不是法律所賦予的概念。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無單放貨規定》)中使用了 “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講法,可見,“無單放貨”正是它的簡稱。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提單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譽為“推動國際貿易從實物交易走向單證交易的天才工具”。雖然航運實踐應當嚴格遵守“憑單放貨”的基本原則,但事實上,“無單放貨”現象卻大量存在,長期以來,已經成為困擾大家的共同難題,在立法和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無單放貨法律責任體系不夠完善;第二,審判實踐中對承運人責任的認定比較混亂。

2國際公約以及我國關于承運人無單放貨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理論

《1924年關于統一提單若千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海牙規則》采用的是不完全的過錯責任原則,即承運人對于某些過失是能夠免責的,這與當時的航運實際是相符合的,但是隨著航運技術的發展,已經需要更新及修改。目前,我國的立法以及實踐領域,對于此類問題還不是非常明確,到底應用何種歸責原則在我國實踐的基礎上,對國外的一些先進做法進行適度的借鑒,進而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斷。

第一,過錯責任說。基于民法基礎理論,過錯責任作為民事責任中的通常原則,除了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無過錯責任說。依照該原則,承運人在接收貨物之后,憑單放貨即為他的主要義務,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其有無過錯對承運人的責任承擔并不產生影響,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除非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否則就應承擔責任。

第三,推定過錯責任說。我國《海商法》第71條的規定,根據無單放貨的事實推定承運人的過錯。據此,承運人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之后,提單持有人只需證明確實存在無單放貨的實際情況,以及由此給自己造成了損失。

第四、嚴格責任說。有學者就曾提出:“船東總逃脫不了要對無單放貨負全責,沒有例外,也沒有同情,只是簡簡單單的一句話:不準無單放貨”。

目前,我國的《海商法》并沒有對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歸責原則單獨作出具體的規定,主要借鑒了《海牙規則》及《維斯比規則》的規定,將承運人的責任基礎規定為不完全過錯責任制。

3我對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應對策略的建議

無單放貨問題是伴隨著航運業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是以提單制度的存在為基礎,要在未改變提單制度的前提下從根本上解決無單放貨行為是不可能的。為了使航運業順利的發展,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和策略對其進行有效的防范。我建議有以下幾點:

第一,從立法上完善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體系。實行無單放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歸責原則,如果沒有法定或其他約定的免責事由情況,承運人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第二,從司法上加強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無單放貨案件的審理。立法機關應該先對《海商法》現有的相關條文給出合理的司法解釋,對無單放貨糾紛中的原則性問題統一行徑。

第三,承運人自身加強無單放貨風險的防范。承運人無單放貨大多是根據提貨人是否出具可靠的保函或是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對無單放貨危害性認識不足。要防范承運人的無單放貨風險,要在主觀上對無單放貨做好預防工作。

綜上所述,鑒于知識及經驗的不足,更因承運人無單放貨法律責任問題的復雜性,這一問題的論述不夠深刻、構建完整法律體系的建議部分顯得不夠完善,懇請老師給予批評指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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