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8篇

時間:2023-06-27 15: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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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

篇1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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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篇3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篇4

關鍵詞:監管目標“三公”原則投資者保護市場安全

長期以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嚴重背離,中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常常被誤讀,政策制定者的本意與市場的反應往往南轅北轍,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來要解決一些現存的問題,結果是舊的問題沒解決,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上市公司、券商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暴露出中國證券市場政策監管目標的不清晰。監管者的監管目標常常處于變化之中,時而強調為國企改革脫困服務,時而強調優化資源配置,時而強調保護中小投資者,時而強調“維護穩定”,強調股票指數的穩中有漲,漲幅有限,試圖調控指數,因此,研究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與具體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目標,與其他目標有相似之處,其中之一,就是目標的層次性。從層次上區分,證券市場監管目標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

監管就要達到特定目的,而目的來源于監管原因。從現實來看,克服市場的缺陷,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諸如信息不對稱、壟斷、外部性,既是證券監管產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證券監管的目的。監管的根本和長遠目標就是解決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市場的功能。而證券市場的本原功能,就是資源配置、價格發現、投資和融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資源配置。因此,監管的根本目的,還在于保證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正常發揮。

在任何國家,證券市場都是現代市場體系中的核心部分,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有著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與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及其發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與社會穩定和政治形勢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市場參與主體的范圍和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它幾乎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因此,市場的運行和發展,涉及到千家萬戶,與整個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市場的波動,在中國這種特定的條件下,與社會穩定的聯系更加緊密。

證券監管的根本目標,盡管各個國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過證券監管維持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發揮,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一條是相同的。國際監管部門組織(IOSCO)的公開網頁里明確指出: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

因此,從長遠和最終目的而言,應保證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高效,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從我國《證券法》也可以看到這個根本目標,《證券法》指出:“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綜合上面的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是,矯正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有利于證券市場穩定、持續、健康、高效的發展,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有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在證券監管的過程中,時時刻刻都不能忘記這些根本目標,強調從社會整體而不僅僅只是證券市場本身來制定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監管活動。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

對于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人們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各國的要求也不相同。

國際監管部門組織在《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1998.9)》中提出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統風險。保護投資者是核心和精髓,后兩個目標也是保護投資者的間接手段。

《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兩個基本目標是:第一,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顯然,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是美國證券立法的宗旨。

《美國1986年政府證券立法》更加明確和突出了投資者利益保護這個目標,“國會決定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第一,為這種交易和相關的事宜和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第二,對證券中間商和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第三,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紀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護投資者并保證這些證券的公平、正當和流動性的市場”。

日本1948年的《證券交易法》規定:“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并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韓國1962年的《證券和交易法》寫明:“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中國香港1989年頒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四條指出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是:使證券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于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

中國《證券法》則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比較國際監管部門組織、美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地區及我國對證券監管目標的理解,綜合考慮我國政治、社會、經濟、體制、證券市場參與者的特殊情況,本文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透明與高效,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

這些目標是相互聯系的,在有些地方會有交叉,而且他們之間還可能相互影響,互為因果。例如,確保市場的“三公”、透明與高效及其做法,同時也能保護投資者,降低市場風險;降低市場風險及其措施,也能保護投資者;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自然就保護了市場參與者。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是以上所列證券市場監管的共同目標,因為這是實現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沒有市場參與者,資源配置無從談起。因為市場失靈會影響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矯正市場失靈,也就是要保證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

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也是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這對整個社會的利益是有利的。當然也就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既是目標,又是原則,也是手段。

總之,證券監管目標首先要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要體現出一般經濟目標的核心—效率與公平,又要體現出證券市場的特點—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降低系統風險。明確監管目標對于證券監管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需要特別指出,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僅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指導思想,中小投資者保護還是重要的監管目標,是監管的歸宿。

確保公開、透明,降低市場風險,既是保護投資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的途徑。

需要強調的是,投資者保護,是要讓潛在的投資者進入,但不是靜態地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賬面虧損,既要考慮現在投資者的利益,也要重視未來投資者的利益;要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聲音,也要經得起現有投資者的質疑和指責,但不能以現有投資者的這些質疑和指責為監管決策的依據,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為決策參考。重視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是說要保證每個投資者在這個市場都穩賺不賠,而是強調要不受欺詐和歧視。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不是指證券監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過證券市場監管,實現證券市場效率。

效率在經濟學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實體經濟基礎上的定義,在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中有明確的論述。因為證券市場的虛擬性等,對證券市場效率的認識就與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則下,考慮證券市場的特點。

根據證券市場的特點,證券市場效率分為資源配置效率、運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資源配置效率

證券市場的效率主要指資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證把有效的資源配置到資源效率最高、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那里。在證券市場中,客觀存在著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制約因素:其一,市場的公開程度,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及執行程度,市場相關信息在市場內傳播的范圍、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響了市場參與者能否容易地獲得真實、準確、客觀、完整的信息。其二,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及規范化程度和市場容量,決定了市場的參與熱情和活躍程度。其三,市場的運行規則,包括規則是否完備、嚴密、穩定等,守規和執行成本,對規則及監管活動反應的靈敏程度。其四,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及競爭程度。

(二)證券市場運行效率

所謂證券市場運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產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和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因為生產信息的效率難以估算,人們對運行效率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證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發行,能否以最短的時間、最低的交易成本為交易者完成一筆交易,它反映了證券市場的運行功能、組織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謂信息效率是指證券市場的資金分配效率,即市場上的股票價格能否根據有關信息做出及時的反應。證券市場效率理論也稱市場有效性理論(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紀60年代芝加哥大學教授法瑪(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學術界在證券市場效率方面影響最大的理論。該理論將證券市場的信息效率定義為市場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證券價格對市場信息反應的有效化,如果證券價格會對所有能影響它的相關信息做出及時、快速的反應,市場即達到了有效狀態。有效率的證券市場中,證券價格既充分表現了它的預期收益,也體現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風險因素,所以任何參與者都不可能通過這些有關信息買賣股票以獲得超額收益。有效市場理論重點研究證券市場價格與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投資者行為與信息的效率性的關系,認為不同的信息對價格影響的程度是不同的。

三、證券市場監管的安全性目標

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根據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特點、危害,鑒于系統風險的失控和爆發不僅會對證券市場整體運行產生影響和沖擊,而且會與其他市場風險發生共振,從而引發破壞性更大的危機,又因為證券市場在宏觀經濟體系和整個社會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發生危機,必然會對整個經濟和社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監管者對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必須高度重視,證券市場安全性應該成為監管的重要目標。

證券市場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單個產品所特有的個別風險和整個證券市場都面臨的系統風險。個別風險應當由證券產品購買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擔,證券監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又稱市場風險,也稱不可分散風險(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證券市場上整個價格的下跌,從而給股票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一)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特點

第一,交易價格的多變性。證券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又很難控制,其中某個因素的細微變化就會導致證券交易價格的變化。

第二,證券市場風險的傳染性與聯動性。證券市場處在整個市場的核心,風險一旦形成,就會迅速向其他市場擴散、放大,對整體經濟產生嚴重的影響。這種傳染性從資金的角度,主要表現在:證券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會影響到其他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在證券市場投資時,一旦系統風險發生,導致投資失敗,不能歸還貸款,損失就得由金融機構來承擔,證券市場的風險就會迅速擴散到其他領域;如果證券市場上大量投資者嚴重虧損,損失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這種傳染性市場主體的角度,主要表現在:監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這些市場主體中的單一主體產生風險時,將會迅速波及到其他主體,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現問題,會影響到一種證券價格或幾種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嚴重的會影響交易所甚至整個市場和市場主體。第三,風險影響的社會性。中國滬深兩個市場開戶數已經達到1億多戶,證券市場已經廣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和階層,影響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證券市場一旦出現較大的市場系統風險,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將是廣泛而深遠的。

(二)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

第一,證券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點。因為證券產品的虛擬性、市場的脆弱性、信息不對稱等,證券市場具有很高的風險,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極易產生動蕩。

第二,外部的誘發因素。證券市場自身因素只是內因,并不必然會引發系統風險和劇幅下跌,系統風險的形成通常還因為外部因素的誘發。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國際游資和對沖基金的沖擊、突發事件等。張宗新(2005)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政策因子對系統風險有顯著影響。前三個因素在經典教科書中均有詳細的分析,此處僅對后兩個因素進行探討。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個國家被國際金融資本沖擊的可能越來越大。只要有利可圖,投機家短期內就可集中大量資金沖擊某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使得這些市場劇烈下跌。

所謂國際游資,即國際短期投機資本,指的是為追求高額投機利潤在世界范圍內資本市場快速流動和炒作的短期資金。20世紀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種金融創新及各種衍生產品和工具的出現,國際游資也有了一些新特點。這些以前無組織的資金開始被對沖基金組織和整合,威力和沖擊性明顯增強。

對沖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過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資金,利用財務杠桿(Leverage)和賣空(ShortSelling)投資策略,運用多種衍生工具進行組合投資的工具。對沖基金的操作范圍很廣,不容易被監管,因此對新興市場的沖擊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對沖基金猛烈沖擊泰國,導致該國股票市場大幅下跌。隨后又對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國進行了多次沖擊。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間,對沖基金曾對中國香港發起了4輪沖擊,導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東南亞各國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所以,對沖基金對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沖擊必須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會對證券市場形成強烈的沖擊。

第三,市場參與者的操作風險。一般市場參與者的操作問題通常屬于非系統風險,不大可能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運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場機制不健全,證券市場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設嚴重滯后,監管失當,這類風險極有可能爆發并成為引起系統風險的重要誘因,從而對整個市場造成破壞性影響。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就曾經出現過不少次市場參與者的嚴重違規交易事件。其中影響最廣、破壞力最大的,當屬1995年2月23日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在國際市場上則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危害

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一旦發生,有可能引發證券市場的危機,這必然會對上市公司、投資者、監管者等所有市場參與者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第一,資產價格暴跌,財富大幅縮水,市場參與者損失慘重。證券市場出現全面價格暴跌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爆發的最主要、最常見表現形式。如1929年發生的紐約股市大崩盤,從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瓊斯指數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發生的股市危機,一日之內道•瓊斯指數即下跌508點,跌幅達22.6%。同日,歐洲大陸、東南亞、日本等地也出現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數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創下35.5%的歷史最高紀錄。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期間,兩個月內墨西哥股票指數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場則分別下跌了14%和17%。

證券是某類資產的符號,證券價格下跌意味著所代表的資產的貶值。因此,資本市場的價格暴跌必然帶來整個社會財富的損失。1987年,美國股市崩盤導致5000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當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內世界各國因股價暴跌而損失的財富達到2萬億美元;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潰使整個國家財富縮水近50%;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僅從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總市值就減少了2.1萬億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機構的破產。投資者因遭受重大損失、喪失信心而退出市場,這又會引起證券市場流動性急劇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證券市場融資困難,融資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場資金短缺,銀行貸款利率上升,加大企業負擔,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營困難。同時還會引發中介機構破產,沖擊金融體系,影響金融市場和整個市場體系。

第三,引發經濟、政治、社會動蕩。一方面,由于風險影響的社會性,影響的范圍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損失很大,影響的烈度很大,所以會引起整個社會的動蕩。

綜上所述,證券市場是一個“高危”市場,風險和危機經常出現。因此,應該將降低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為監管工作的第四個目標。具體表現在,證券市場監管應該設法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避免因劇幅波動影響證券市場自身的穩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場崩盤,沖擊金融體系及整個經濟體系的安全。

需要強調的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數的穩定也非常重要,監管者應該關心指數,但這不應該成為監管部門調控指數漲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觀愿望控制市場的正常波動,而是著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誘發風險的因素。

參考文獻:

1.郭冬梅.從公共利益論看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浙江金融,2008.9

2.陸一.閑不住的手:中國股市體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國證券市場政府管制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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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綜合監管分類執法。推進食品藥品監管“網格化”,依托市場監管網格小組,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定人、定責、定標準。協同推進食品藥品監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充實基層食品藥品監管專業力量。貫徹落實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權劃分指導意見,結合綜合監管分類執法,調整優化落實“縣鄉兩級”食品藥品監管事權。(區市場監管局、區編辦、各中心、街道)

2.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將保障食品安全作為市場監管的首要職責,分級確定各級重點工作任務,并逐級簽訂食品藥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食品藥品安全“黨政同責”,將食品藥品安全分別納入黨政領導班子考核和政府綜合目標考核。(區考核辦、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中心、街道)

3.完善中心(街道)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落實中心(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責任,統籌屬地市場監管所、市場監管“網格員”、食品藥品安全“四員”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藥品安全“四員”工作職責和考核管理辦法,健全中心(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中心、街道)

4.推廣“雙隨機”抽查。研究制定全區食品藥品監督檢查計劃,在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檢查中,大力推廣

“雙隨機”抽查和“三查三單”制度。(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5.推行風險分級管理。配合落實市食藥監局風險分級管理模式,實現分級管理在食品藥品監管品種、環節的全覆蓋,提供精準監管、風險管控水平。(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6.推進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化。建立健全食品藥品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制度,完善“紅黑榜”制度。(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7.積極開展示范創建。創建各級各類食品藥品安全(誠信)單位,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對照蕪湖市創建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城市實施方案,全面開展自查,進一步明確任務,落實責任,補缺補差,認真做好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城市創建迎檢工作。(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各中心、街道)

8.深化“一大三小”整治。加大整治力度,明確目標任務,強化按季調度考核,落實以獎代補政策,確保完成整治任務。原則上每個中心(街道)每個季度完成1家小作坊、3家小餐飲、1家小藥房整治,全區每半年完成1家農貿市場整治。(各中心、街道、區市場監管局)

9.強化食用農產品源頭治理。嚴格執行農獸藥使用管理、生產檔案管理、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管理和產地準出管理(自律性檢測)等制度,協同推進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檢,公開抽檢結果,強化抽檢發現問題處置。(區農水局、各涉農中心、街道)

10.開展食用農產品專項整治。以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規模種植養殖場、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使用高毒農藥、瘦肉精、水產品禁用藥物、有毒有害物質,濫用抗菌藥,未按規定實施病死和病害畜禽無害化處理等違法違規行為。(區農水局、各涉農中心、街道)

11.推進食品藥品監管規范化。全面落實許可認證、監督檢查、稽查執法、抽檢監測、檢驗檢測等各項工作規范。嚴格許可準入管理。規范食品藥品許可(備案)操作流程,嚴格許可審查和審批結果公開。加強許可備案現場核查,加強食品藥品許可(備案)跟蹤檢查。(區市場監管局)

12.推進食品藥品監管痕跡化。結合風險分級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依托市場監管平臺,分級建立食品藥品監管對象數據庫。全面實施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各級重點監管對象每年至少量化分級檢查2次,非重點監管對象按計劃隨機抽查,原則上每年現場檢查量化分級不少于1次,量化分級結果和檢查發現的問題、處理措施全部上網公開。(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13. 強化重點領域專項整治。堅持問題導向,結合國家、省、市相關工作部署,圍繞節假日、中高考等重點時段,學校周邊、農村、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兩超一非”(即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重點問題,疫苗、食用油等重點品種深入開展各類整治。結合投訴舉報辦理開展飛行檢查和專項整治。推進農村自辦宴席監管,加強“小飯桌”食品安全教育和食品安全快檢。(區市場監管局、區教育局、各中心、街道)

14.加強糧食、進出口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監管。推進糧食重金屬污染治理,開展庫存糧和收購糧質量安全監測,防止重金屬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加強進出口食品監管,開展進出口食品風險監控和預警工作。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一次性餐飲具消毒單位監管,落實部門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區商務局、區衛計委、區市場監管局)

15.加強監督抽檢。統籌“國抽”“省抽”“市抽”品種、對象、時段安排,開展區級食品藥品抽樣檢驗工作,加大食用農產品抽檢力度,擴大監督抽檢覆蓋面,提高食品藥品抽檢靶向率。*年,區級食品抽檢不低于300組。(區市場監管局)

16.加強風險監測。加強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藥械(化妝品)不良反

應(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統計、分析工作。(區衛計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7.加強應急管理。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機制,修訂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水平。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時,積極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區應急辦、區市場監管局、區衛計委、各中心、街道)

18.嚴格責任追究。強化監督、稽查結合,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加大立案查處力度。加強案件協查和投訴舉報辦理,落實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提升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確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零差錯”。完善食品藥品廣告監測查處機制,加大違法食品藥品廣告查處力度。加強對食品安全侵權的民事保護。(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19.打擊違法犯罪。推進檢打聯動,強化行刑銜接,建立健全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信息前輿情應對分析等工作銜接機制,依法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率達100%。(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水局、區檢察院、鏡湖公安分局、各中心、街道)

20.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強食品藥品監管人員和食品藥品安全“四員”、市場監管“網格員”培訓,培養業務骨干。推動基層全面深化“六統一”,探索食品藥品監管所標準化建設。深化食品藥品監管依法行政,規范投訴舉報辦理。(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21.加強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實施農產品食品安全民生工程,確保5個基層所建立檢驗室,8個社區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市場建立食品快速檢測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民生辦)

22.加大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經費保障力度。將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專項整治、風險監測、監督抽檢、應急處置、舉報獎勵、科普宣教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執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各項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區財政局、各中心、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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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工商事業面臨新的重大轉型

轉型是主動求新求變的過程,是一個創新的過程。所謂轉型,是指事物的結構形態、運轉模型和人們觀念的根本性轉變過程。不同轉型主體的狀態及其與客觀環境的適應程度,決定了轉型內容和方向的多樣性。工商事業轉型,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的決策層按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對本系統本部門的管理體制機制、職能運行模式、監管執法方式方法和長遠發展戰略,大范圍、大幅度地進行動態調整和創新,將舊的管理、運作、執行和發展模式,轉變為符合當前市場經濟需要的新模式。

工商事業轉型具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決策層領導的主動而為,二是轉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三是轉型的重點內容是管理上的體制機制、職能上的運作模式、監管執法中的方式方法、長遠發展的戰略規劃,四是轉型的主要方法是自我調整與工作創新。工商事業轉型是自身發展適應時代潮流的需要,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革故鼎新、促進快速發展,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工商事業轉型期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化解和防范各種市場監管風險,營造內和外順的發展環境,不斷增強工商隊伍銳意進取、履職到位的信心和決心。

二、工商事業轉型帶來的市場監管風險

工商事業轉型的過程是改革創新的過程。也是自我解剖的過程,是摒棄某些部門利益的過程。是與舊的體制機制決裂的過程,這為市場監管帶來方方面面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制變革因素引發的監管風險

由于立法和法律法規的修訂、變更、廢止,使得工商執法的某個環節、某段鏈條發生變化,使得工商市場監管出現不適應、不協調的現象。

一是執法主體變化帶來的風險。如《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拓展了工商機關監管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的空間,擴大了處罰范圍,賦予了工商部門新的監管主體地位,如果我們不正確及時履行,則會面臨監管“缺位”的風險。

二是執法依據變化帶來的風險。新的法律規定出臺,使得同一種市場主體交易競爭行為,接受監管處罰的條文依據發生了變化,如何判斷合法還是違法、如何衡量處罰的幅度,不準確把握就會出現市場監管的各類風險。比如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出臺后,某些無照經營行為是依照該法規處罰,還是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來處罰,這就需要正確處理好法條競合的問題,規避監管風險。

三是執法程序變化帶來的風險。一些新的程序法出臺,使得監管的行為、措施受到一定限制,監管行為不當、超越程序,就會造成濫權和錯案現象發生。如《行政復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出臺后,監管執法的行為就受到管轄權、法定期間、案件審批環節等方面的限制。我們在執法監管的細節上不注重這些程序性規定,就會帶來責任風險。

四是法規政策的放開或禁止帶來的風險。如《糧食收購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新舊法規更迭,使得糧食市場的經營主體資格合法性的確認、合法交易行為的認定都產生了認知性變化,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措施也要隨之發生變化,變化過程中政策延續的合理銜接,也使得監管風險應運而生。在監管實踐中,國家制定的關于物價、物資供應的導向性政策出臺,也往往會產生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市場監管風險:還有一些關于注冊登記的前置審批的設置或取消,無不使監管手段的松緊性發生變化,監管的風險發生率也隨之提升。

(二)職能轉變因素引發的監管風險

一是新職能定位蘊含的監管風險。2008年國家工商總局新“三定”方案對工商職能進行了重新調整,明確工商部門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以及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職能,取消了相關行政審批、達標評比、職業水平評價的職能。新職能的定位,使工商市場監管的領域得到了拓展,監管的對象更加復雜,監管的交易行為更加多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防控、網絡商品交易的安全、行政審批項目和標準的變更,都存在一定的市場監管責任風險。全面履行新職能、實現職能到位。既是新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又要承擔和化解新的監管風險。

二是“收費型“工商到”監管型“工商轉型面臨的風險。2008年下半年,全國工商系統取消征收“兩費”,工商部門的工作重心發生了重大轉移。如何合理分配監管比重,確立監管的重點,如何提升監管成效,成為近年來各級工商部門關注的熱點問題。懂監管、會監管、明執法、會辦案的隊伍如何培養,如何克服“收費型”工商遺留的不良作風,都是當前急需解決的現實性問題,解決不好、不及時,就會產生監管能力風險。

三是在向“服務型"32商轉型過程中產生的風險。近年來,國家工商總局周伯華局長“四個統一”、“四個只有”的論斷,明確了工商部門在服務經濟發展、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部門主動而為、加快服務職能的轉變,就能搶占政府體制改革和工作創新的先機,贏得黨委政府、監管服務對象、人民群眾的認可。如果我們不動不變、步子太慢,就會在新一輪的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淘汰。或者,如果我們在服務過程中,定位不準,“過熱”、“過火”、“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也同樣會使我們丟掉監管陣地,失去自我發展的機遇,甚至面臨失職瀆職被責任追究的風險。

四是承擔地方黨委、政府臨時性職能所具有的風險。某些地區在特別情況下,分配給工商部門一些臨時性的職能任務,如文明城市創建中的治理占道經營,自然災害發生時臨時性市場的組建、重要商品流通的控制等等。這些任務,有的屬于工商部門分內的事,有的不屬于工商部門法定的職能。如果工作方法不當,就會產生很大的責任風險。

(三)體制改革因素引發的監管風險

一是工商機關內部機構運行機制設置不當產生的風險。在工商部門的改革發展中最顯著的標志就是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的設置與分配,使工商系統的各項行政資源得以最大限度的優化,以滿足職能作用的發揮。機構設置不合理,或對工商所和分局的放權不符合法律規定,就會產生市場監管中的職能交叉、相互扯皮或監管空檔、職能流失等現象。

二是監管機制的創新不當產生的風險。近年來,國家工商總局提出了開展“四化建設”、加快“四個轉變”、

實現“四高目標”的要求,各級工商機關也積極尋求監管效益的最大化,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如當前各地推行的“網格化監管”、“信用分類監管”、“經濟戶口制度”、“食品安全一票通管理”等等。這些方法模式如果與工商法規相沖突,或與地方實際相脫節,就難免會發生事故風險。

三是干部管理體制改革產生的風險。干部管理體制改革是事業轉型中的關鍵部分。如果人事改革中強制干部退休、致使干部集體罷工,競爭上崗程序不合理、干、部鬧意見上訪,都會限制工商干部在市場監管中主觀能動性的充分發揮,致使發生消極不作為或泄憤性質的亂作為。

四是經費運行機制改革產生的風險。在轉型改革中,往往注重錢的流向、項目資金的使用。如果必要的市場監管經費保障不到位,就會直接影響市場監管的效力,使一些譬如違法傳銷等大要案件錯過最好的調查機會,從而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

三、防范工商轉型期市場監管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判斷形勢,科學決策,慎重改革

要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發展理論的研究和探索,找出規律性的變化,進一步發現工商事業轉型的好辦法、好思路、好途徑。要經常性地對國家政治、經濟形勢進行分析審視,及時發現工商事業轉型的立足點、支撐點、結合點、著力點,找準轉型的最佳時機。在新一輪的組織機構管理、市場監管方法體制機制改革中,開展廣泛、細致、全面的論證,進而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民主決策,使改革轉型的方向、方式、手段、內容更加合理、科學、有效。

(二)解決矛盾問題,輕裝上陣,放心發展

改革就要觸及矛盾,轉型難免涉及利益。比如垂直管理改革時的人員分流,干部改革中的優勝劣汰,取消“兩費”后的財政經費保障等等,難免會引發矛盾和沖突。在事業轉型的過程中,要注重這些問題的解決,既不能因為問題存在而影響改革轉型的進度和幅度。也不能因改革轉型急功近利而忽視問題的存在,致使矛盾不斷升級,直至激化成事故,影響市場監管職能的發揮。

(三)服務中心大局,依靠政府,一心為民

工商事業轉型的各項改革創新,無論是職能轉變、機構設置、巡查辦法的變化、維權方式的創新,都要圍繞服務發展地方經濟,構建良好市場秩序,緊貼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地方黨委政府部署安排的大局為重,服從黨委政府安排,遵循黨委政府指導,不能“自立門戶”、“另拉山頭”、“自我孤立”。要在改革轉型中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看新機構的設置是否與民爭利,要看新監管方法的實施是否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要看新維權方式的推行是否群眾滿意。否則就會被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邊緣化”,市場監管的權威無以樹立,市場監管的職能受到束縛。

(四)合理配置資源,創新方法。優化職能

在改革轉型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考慮現有行政資源的有效利用,統籌規劃,注意協調好現實與長遠、局部與整體、內部與外部、階段性與長效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的關系,結合業務工作與機關建設、基層建設的各個環節開展改革創新,既要注重機構和職能的對應性,又要注重職能對機構的作用性;既要注重把每一項工作的內容和標準具體分解、量化,又要注重不同工作內容和標準上的統一協調,使改革轉型符合市場監管規律,在市場監管職能的充分發揮中有效化解登記注冊、商標廣告、合同監管、商品質量監測等方面的監管風險。

篇7

摘 要 金融期貨是一種新興的金融衍生工具,其具有的規避風險與價格發現的功能可以創造巨額財富但如果不能正確駕馭并控制金融期貨市場的風險,其后果也相當嚴重。2006年9月8日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掛牌成立以及滬深300指數的問世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正式步入金融創新時代,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風險監管尤為必要。

關鍵詞 金融期貨 風險監管 內部風險管理 外部風險監管

金融期貨交易雖然規避了金融現貨交易債券、股票、外匯的風險,但卻產生了金融期貨交易的風險,其具有的雙刃劍效應既可以給投資者帶來超過現貨交易的巨額利潤,也可能使得交易者損失加劇。故此本文將重點研究我國金融期貨市場風險及相應的風險監管制度。

一、金融期貨市場風險

從本質而言,金融期貨市場風險是由金融現貨市場派生和演化而來,生產經營者通過套期保值來規避市場風險,但套期保值并不是消滅風險,而只是將其轉移出去,期貨轉移出去的風險需要相應的承擔者,期貨投機者、套利者正是期貨市場風險的承擔者。

二、國外金融期貨市場監管模式――以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為例

作為金融期貨的杰出代表,股指期貨一誕生就取得空前的成功,而各國對股指期貨監管也各有側重,歸納而言可分為單主體兩級監管模式和單主體三級監管模式:

(一)單主體兩級監管模式――以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為典型代表

“我國香港政府監管票指數期貨市場的最高監管機構是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它代表政府行使監管權力,制定交易制度,維護市場穩定,防范各種風險甚至干預交易主體①。”

期貨交易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形式向政府注冊,由會員聯合組成的。交易所制度的各種規則和制度會員都需要遵守,而期貨交易所在期貨交易法令的授權下,擔負著對其會員進行監察督導的任務。

(二)單主體三級監管模式――以英、美等國為典型代表

“在英國監管體制中,政府監管主要通過對行業協會、交易所得監管和指導來保證股指期貨市場的正常運轉,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國家立法外,對期貨市場的干預較少;行業協會很多時候充當的是民間團體的角色,根據其主要職責,對股指期貨市場具有很大的監管權力;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國期貨市場管理體系中的基礎與核心,由于市場規則主要是由交易所制定并執行,因而在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環節上交易所具有很強的監管實力②。”

政府監管、行業協會監管、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國股指期貨監管制度中的三個典型的監管層次,三者監管權力總體而言是逐漸減小,但各有側重點。

三、完善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風險監管制度

(一)加強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內部風險管理制度

金融期貨市場主體應從各自不同的交易主體地位出發,在識別主要風險源的基礎上,對可能出現的各自風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并完善各自的內部風險監控機制。

1.交易所的風險管理

交易所的監控是整個金融期貨市場風險防范與管理的核心,應建立正確和嚴格執行有關風險監控制度,建立對交易全過程進行動態風險監控的機制。

2.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

作為金融期貨市場交易的中介者和直接參與者,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也是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期貨公司應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以及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控制度,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嚴禁客戶透支交易,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系統。

3.投資者的風險管理

客戶是金融期貨市場利益與風險的直接承擔者,故客戶的風險管理也是金融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一般自然人投資者而言,應充分了解和認識期貨交易的風險性慎重選擇期貨公司,制定正確的投資策略同時規范自身行為;對機構投資者而言,應加強機構投資者的內部風險監控。

(二)完善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外部監督機制

1.盡快完善金融期貨法律法規

為促進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需要盡快出臺《期貨法》,提升期貨法律監管效率層級,制定專門的《金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同時為了防止政府監管影響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獨立運行,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的權限范圍、監管方式等。

2.確立規范單主體三層次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模式為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各期貨交易所構成,并形成以一批期貨法律法規,已經初步建立了適合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三層次監管體系,但仍需要不斷的完善與加強。

(1)完善證監會的最高監管職能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政府監管的最高職能部門,在我國期貨業日益發展壯大,交易品種不斷創新的背景下,監管手段應從以行政為主向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綜合運用轉變;監管內容應從控制風險為主向加強風險控制和市場建設并重轉變。

(2)加強期貨業協會自律建設

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自律管理組織,隨著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壯大,其應減少期貨業協會的行政色彩,逐漸過渡到非官方的民間機構;切實承擔自律監管職責,建立實質性的獎懲機制,樹立起行業協會自律組織本應具有的權威性。

(3)強化交易所的一線監管

完善交易所的風險管理,首先應完善會員的資信制度,嚴格審查會員資信,建立起市場準入制度,維護金融期貨市場穩定;與期貨業協會在分工合作的基礎上形成良性互動。

注釋:

篇8

關鍵詞:場外衍生品市場;標準化;中央對手方:透明度

JEL分類號:G18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2-0081-05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場外衍生品市場備受爭議,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缺失被認為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金融危機后,包括美國、歐盟在內的各個國家和經濟體都掀起了一場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改革的浪潮。在美國,歷時兩年、被譽為美國“20世紀30年代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明確將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在歐盟,2009年10月20日,經過公開討論后,歐盟委員會公開了其關于場外衍生品市場改革的建議。全球層面上,2009年9月29日召開的G20峰會更是詳細列出了場外衍生品市場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這如火如荼展開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改革一方面凸顯當前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彰顯著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制度改革的趨勢。

一、場外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彰顯加強監管的重要性

場外衍生品市場自產生以來,憑借其不受合約標準化、保證金、信息披露以及相關規則約束的優勢,受到投資者青睞。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全球經濟不確定因素的增加,場外衍生品更是因其具有的多樣化、靈活性等特征獲得快速發展,并形成巨大規模。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6月,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合約名義本金余額為582.7萬億美元,市場價值為24.7萬億美元,分別是1998年同期的8.1倍和9.6倍。

與此同時,企業通過場外衍生品市場管理風險的比例也呈現出逐年增長的勢頭,根據國際互換與衍生產品協會2009年的統計數據,全球500強企業中有94%的企業使用場外衍生品市場管理經營風險,與ISDA在2003年進行的同類調查相比,增長了4個百分點。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快速發展和在企業風險管理上發揮的重要作用顯示,監管有必要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

二、金融危機凸顯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供給不足

與場外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各個國家、經濟體、國際組織關于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立法和監管制度卻相對滯后和缺位,即使占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名義本金余額43%的英國和39%的美國也不例外。

(一)法律供給嚴重不足

美國期貨市場第一部立法是1922年9月21日實施的《谷物期貨交易法》,但很快該法被1936年通過的《商品交易法》取代。《商品交易法》加強了聯邦政府對期貨交易的直接監管,并設立專門監管期貨市場的商品交易所委員會。1947年商品交易所委員會改組為商品交易管理局。1974年,美國國會針對期貨市場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商品交易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頒布實施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并依據該法于1974年成立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取代原商品交易管理局。《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擴大了“商品”的范圍,將有關貨物、服務、權利、利益等期貨合同都包括進來,但規定該法不適用于外幣、政府債券、證券期權、抵押證券等金融工具的場外交易。為了促進金融創新、維持美國在快速發展的全球金融市場的領導權,美國通過了《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CFMA明確規定,只要交易滿足以下條件,就不受CFTC的監管:在達成協議、合同或交易時,締約雙方都屬于“合格締約者”;締約雙方都屬于個別協商完成交易;不在統一平臺上完成或進行交易:而“合格締約者”包括富有的投資者、經驗豐富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在合格“購買者代表人”的協助下被認定為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者,這樣,利率、匯率、貨幣、證券、股票指數、信用風險等類的衍生品交易,由于全部都是發生在“合格締約者”之間,因此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這就意味著,CFMA明確排除了CFTC對OTC市場的監管。金融危機期間對經濟和金融體系破壞性最強的金融衍生產品――信用違約掉期(credit-default swaps,CDS)等產品,CFMA也明確規定,包括信用違約掉期在內的“掉期協議”不受聯邦證券法管轄。

但是,金融危機爆發證明這種對“合格締約者”之間進行的場外衍生品交易進行豁免監管的“去規則化”的做法是完全失敗的。隨著金融工程科學的快速發展,金融工具被不斷創新,一些衍生品幾經結構化后,變得非常復雜。這些復雜的、結構化的衍生品由于全部發生在“合格締約者”之間,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幾乎不受任何監管,完全是一個不透明的黑暗市場。

英國和美國一樣,也沒有單獨的立法來規范場外衍生品交易,主要依靠行業自律監管。英國金融市場主要的法規是《1986年金融服務法》和《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0年以前,英國金融市場以自律監管為主,2000年FSMA的頒布奠定了英國成文法規范下的單一監管模式,自此英國逐漸告別主要依靠自律的監管模式,轉而采用更為統一與更多政府干預的金融法框架,1998年6月1日成立的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成為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FSMA的規定,為場外衍生品交易提供咨詢服務、經紀服務的,都需要獲得FSA的授權,但是為自己進行交易,或者通過FSA授權機構進行交易,或者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進行交易,或者為同一集團其他公司交易,則不需要取得授權,這樣,場外衍生品交易就被排除在FSA的監管范圍之外。隨著場外衍生品市場規模越來越大、結構越來越復雜、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如此規模龐大、卻疏于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的恣意發展最終成為引致金融危機的導火索之一。

(二)自律監管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自律監管在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的自律組織主要有國際互換與衍生產品協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和巴塞爾委員會。其中以ISDA最為重要。

ISDA是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協會,成立于1985年,自成立以來,就致力于為場外衍生品市場參與者提供交易合同的標準,從源頭上控制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風險。ISDA最主要的貢獻是制定了場外衍生品交易的行業標準,并為合約條款提供了法律定義,其中ISDA主協議是當今國際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中最重要的標準化協議,得到廣泛適用。通常情況下。衍生品交易者進行交易前先簽訂ISDA主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主協議簽訂后,雙方

再簽訂書面確認函、確定交易的特定條款。ISDA根據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不斷修訂和完善主協議的內容。

ISDA制定的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主協議在增加合約的流動性、減少交易不匹配現象、節省談判和達成協議的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加強風險控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們提出的原則和措施對各個國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其建議很難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監管措施,而且,由于ISDA主要由少量大交易商控制,他們制定的ISDA主協議維護的是交易商的利益,尤其是在交易商和終端用戶的協議中,更為明顯。因此,自律組織在規范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行為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金融危機的爆發也證明了這一點。

(三)交易主體內部控制不足

由于場外衍生品交易操作復雜,資金流動隱蔽,單靠外部監管很難全面、及時地對企業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因此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管理體系,加強企業內控機制建設同樣是現代企業強化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但是,受制于資本本身的逐利性和交易主體的利潤驅動本質,交易主體內部控制機制很容易失靈。1995年巴林銀行事件、2004年中航油事件、2008年法國興業銀行事件以及2010年華爾街“欺詐門”事件,都說明交易主體內部控制不足是導致衍生品交易風險的重要原因。

總體上,金融危機前,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處于非常薄弱的狀態,金融危機使得這些缺陷充分暴露出來。為了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金融危機后,各主要國家、經濟體和國際組織都開始反思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的缺陷,并因此掀起了一場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改革的浪潮。

三、場外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改革趨勢

(一)提高產品標準化程度

場外衍生品區別于場內衍生品的最大特征之一是產品結構多樣、復雜,在場外衍生品市場,既有高度標準化的產品,也有結構非常復雜的產品和專門訂購的產品。金融危機證明,當大量非標準化產品出現時,就可能破壞市場基礎結構、降低市場透明度、增加市場風險,進而影響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所以,提高場外衍生產品標準化程度成為金融危機后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改革的核心。

各國監管者努力通過提高場外衍生產品的標準化程度,鼓勵交易者使用標準化程度更高的、相對簡單的衍生品,以此降低產品上不必要的復雜性,采用更健全的風險管理,降低衍生品交易中的操作風險。在美國,監管者粗略估計,大約2/3至3/4的利率衍生品和信用違約互換可以被標準化,在能源和其他商品領域,大約一半的產品可以被標準化。英國監管者也意識到提高場外衍生產品標準化程度有助于促進場外衍生品在統一的交易平臺上交易,有助于在清算和交割環節采用統一的制度安排,進而有助于促進場外衍生品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增加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效率,目前,英國正努力采取行動,在監管者和市場參與者之間,就什么是標準化以及如何實現標準化等問題達成一致。

(二)提高市場透明度

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超出法律規制和監管機構的監管是釀成金融危機的根源,而且,金融機構持有的這些場外衍生品都屬于表外資產,即使專業機構投資者也很難判斷它們的價值,尤其是在信用評級機構給予其AAA等較高評級的情況下,這些場外衍生品的真實價值就更難以確定。金融危機期間,沒有人能夠確切知道那些抵押類衍生品的價格,以至于這些資產被稱為“有毒資產”。金融危機后,增加衍生品市場透明度成為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標。

美國新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要求通過修改《商品交易法》和《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內容,要求所有未經中央對手方清算的合約向受監管的記錄機構報告,中央對手方和受監管的記錄機構對數據信息進行匯總和整理后,建立總持倉量和交易量數據庫并開放給公眾,要求單個交易者的交易和頭寸情況以保密的方式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以及該機構的上一級管理者報告,以此增加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英國監管者也明確提出,要更多披露有關場外衍生品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信息,提高市場透明度。

(三)推動場外衍生品集中清算

金融危機暴露出對手方信用風險管理不健全是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最薄弱的環節。對手方信用風險管理不健全將抑制交易者的交易意愿,并因此破壞交易者之間的聯系網絡、影響市場流動性、遏制市場活力。因此,金融危機后,各個國家和經濟體包括一些國際組織都意識到采取更健全的對手方風險管理,促使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品交易通過受監管的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進行統一清算是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最關鍵的一步。

所謂中央對手方統一清算是相對于雙邊清算(bilateral clearing)來說的,兩者最本質的區別是前者的買賣雙方分別與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交易者履約風險由中央對手方承擔,中央對手方就像一個斷路器,一個交易者的違約風險不會產生多米諾效應而傳遞給其他交易者;而后者是合約雙方互相清算、互相承擔履約風險,當一個交易者尤其是大的金融機構產生違約風險時,就會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甚至給金融市場帶來系統性風險。

正是由于CCP能夠產生持續的、關鍵的風險管理職能,降低系統性風險,金融危機后,各國監管者努力促使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品交易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清算。美國新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要求修訂《商品交易法》及證券市場相關法律,使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產品通過受監管的CCP進行集中清算;歐盟于2010年7月完成的《關于衍生品和市場的公眾咨詢》也要求所有適宜進行清算的合約都必須在授權的中央清算所進行清算;英國政府同樣支持那些“具有統一清算可能”的場外衍生品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2009年9月召開的G20匹茲堡峰會上更是提出“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品合約最遲應該在2012年進行集中清算”的目標。同時,美國、歐盟、英國還要求CCP必須在監管機構注冊,必須有充足的保證金覆蓋,實施穩健的準備金要求以及其他必要的風險控制手段,以此降低CCP本身的風險。

(四)加強非集中清算交易的風險管理

場外衍生品市場最重要的特征是產品結構多樣、復雜。尤其是那些專門為非金融企業定做的產品更是如此,因此,場外衍生品市場總是存在一些因為難以標準化。無法通過CCP進行集中統一清算的產品的交易。為此,各國監管者提出通過采用雙邊擔保機制加強這類交易的風險管理,同時,雙邊擔保機制要配合經常(最好是逐日)評估并補充足夠保證金、完善的法律和操作框架、適當的資本金需求等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此避免當一個大的市場參與者發生違約風險時波及其他交易者、進而產生系統性風險。

(五)充分發揮資本金的作用

提高資本金要求是消除場外衍生品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又一重要工具。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要求所有場外衍生產品市場交易商以及其它能夠對其對手方形成大的風險頭寸的機構實行穩健和審慎監管,內容包括保守的資本金要求以及與對手方信用風險相關的保守的保證金要求;對于所有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不通過中央清算進行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應提高資本金要求。歐盟委員會和英國監管者也提出,要加大中央清算和雙邊清算之間的資本差異,以控制市場風險。在2009年9月開展的G20峰會上,各國監管者也達成一致:非中央清算的合約應該比中央清算的合約執行更高的資本金要求,以與其風險相匹配。

(六)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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