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8篇

時間:2023-06-22 09:13:35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篇1

關鍵詞 軍事刑法 基本原則 不足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一、軍事刑法的概念

在國內軍事法學界,對軍事刑法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類:首先,“軍人犯主義”說,該說認為軍事刑法是指規定軍人犯罪及其處罰的法律規范;其次,“軍事犯主義”說,該說認為軍事刑法是規定軍人危害國防利益和違反軍事職責的犯罪及其處罰的法律規范;第三,“并重主義”說,該說是對上述兩種學說的綜合,認為軍事刑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關于軍人犯罪和其他公民破壞國家軍事利益犯罪及其刑罰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筆者認為,單純采用“軍人犯主義”說或“軍事犯主義”說均不足取。在使用“軍事犯主義”軍事刑法概念的國家,對于應當承擔軍事罪責的是軍人還是普通公民在所不論,其缺陷則在于加重了普通公民的軍事刑事責任;在使用“軍人犯主義”軍事刑法概念的國家,普通公民被排除在軍事刑法的處罰范圍之外,但其將導致普通公民嚴重侵犯軍事利益的行為難以得到有效制裁和防范。由此看來,上述兩大主義軍事刑法概念在軍事利益的保護與普通公民權利保障之間非此即彼的做法均不合理。采用“并重豐義”軍事刑法概念對軍人與普通公民的軍事刑事責任雖然有所界分,但關于普通公民軍事刑事責任的規定過于嚴密。因此,對比之下,筆者認為,軍事刑法是指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定軍職人員違反其特定義務和危害國防軍事利益犯罪以及其他普通公民實施的嚴重危害國防軍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軍事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寬嚴相濟原則。

該原則指,在對軍事領域的犯罪進行認定和處罰時,都是以保持戰斗力為指導,有寬有嚴、寬嚴相濟,充分發揮軍事刑法保護軍事利益的作用。軍事刑法在與普通刑法罪名相競合的罪名中,有一些罪名的刑罰要較普通刑法嚴厲,但也有許多競合的罪名的刑罰要輕于普通刑法。如武器裝備肇事致人死亡罪較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要輕很多。此外,在刑法運用的實踐中,軍事刑法的具體運用是從刑法效果發揮的角度選擇寬嚴和程度。該原則的具體表現為:(1)戰時緩刑制度的規定。就是用寬嚴有度的原則最大地將不利因素轉化為有利因素,使軍事刑法能有效地促進軍事行動的展開。(2)刑罰較普通犯罪嚴厲。軍事刑法中死刑的適用率遠比一般刑法高,危害國防利益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中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有13條。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死刑比例數僅次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另外,部分軍事犯罪的法定刑的主刑種的起點也較之普通犯罪高。

(二)戰時從嚴原則。

同樣的犯罪在戰時實施,比平時危害嚴重得多,必須從嚴懲處。只有這樣,才能有力地懲戒軍人戰時軍事犯罪行為,教育軍人認真履行職責,保障奪取作戰的勝利。該原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戰時軍事犯罪構成條件低于平時,有些行為雖然平時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構成犯罪,只有在戰時才構成犯罪。如戰時違抗命令、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等行為。二是有些行為在平時和戰時都可能構成犯罪,但在戰時法定刑更重。如逃離部隊罪,平時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戰時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此外,戰時軍事犯罪規定的死刑也多于平時,刑法規定軍人戰時犯罪條文共13條,其中6條可以適用死刑。三是有些行為平時和戰時都構成犯罪,但要求戰時從重處罰或加重處罰。如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要求戰時從重處罰。

(三)側重預防原則。

該原則是指在軍事刑法的制定和運用過程中,相對于對已然犯罪的懲罰來說,軍事刑法更側重于對未然之罪的預防,更強調用刑罰的方法預防犯罪。軍事領域的關系較為簡單,并且相對封閉,教育、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對軍事領域犯罪的預防作用并不明顯,尤其在戰時更是如此。軍事領域的犯罪預防更多地依賴刑罰手段,因為刑罰手段的嚴厲性、快速性更符合軍事活動的殘酷性、緊急性要求。該原則具體表現為,有很多行為在一般領域并不構成犯罪,但一旦進入軍事領域,就以犯罪論。例如為逃避軍事義務而自傷身體的行為就以犯罪論處,就是希望用刑罰的方法來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如上所述,軍事犯罪的刑事處罰普遍較重,為更加突出刑罰在預防軍事犯罪中的威懾作用,這也是側重預防原則的表現。

三、我國軍事刑法的不足

一是現在刑法中軍職罪這一章和國家的一些法律已不相適應。97年刑法公布以后,國家陸續出臺了一些法律,其中一些規定與軍職罪的內容不相符。例如,在軍職罪這一章中有相當的條款要求在“戰時”情況下才能構成,《刑法》第451條對“戰時”有一個界定,說“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在這以后,2004年3月,憲法修改案,將“”改成了“緊急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作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界定,外延顯然比刑法451條“突發性暴力事件”的范圍要寬泛。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規定,軍事犯罪拒絕引渡,那么什么叫“軍事犯罪”?我國刑法里面沒有規定,在國家的其他法律里也沒有規定。可見,刑法的規定已經和上述法律不適應了。

二是在刑法體例結構和內容上不太協調。(1)軍職罪一章的設置不夠合理。我國刑法把它排在刑法分則的最后一章,并且將危害國防利益罪放在第七章,和第十章分開,淡化了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性,而且有悖于我國刑法分則按照犯罪同類客體以及危害程度排列的原則。(2)有些法律術語不夠明確。在軍職罪條款中有很多專用的術語,如“臨陣”、“在戰場上”、“預備人員和其他人員”等概念,都存在法律上不易解釋、司法實踐難以認定的問題。(3)刑事處罰的手段比較少。軍隊司法機關在辦理軍職罪的案件時,基本上不適用管制和罰金等非監禁的刑罰,對于曾經使用并具有軍事刑法特色的一些刑罰措施在軍事刑法實踐中存在執行不一的問題。

三是和依法打擊刑事犯罪的客觀需求不相適應。軍職罪是以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為主旨的,軍法從嚴,戰時從重,歷來是軍事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它的立法目的是保證軍隊的戰斗力,它和刑法在整個理念上是不一致的。軍職罪這一章不僅條文的數量少,而且很多條文過于原則,彈性比較大,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執行。另外,軍職罪所設罪名中,近半數條款到現在沒有案例,成了一些“休眠條款”。

四、完善我國軍事刑法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

要完善軍事刑法,首先要論證我國軍事刑法最佳的立法模式。國際上主要有三類模式,一是單行刑法或者是自稱體例的模式,如《德國軍事刑法典》。二是和其他軍事法合為一體的模式,如《美國統一軍事司法典》。三是和普通法律合為一體的模式,我國就是這樣。從多年的情況來看,我國軍職罪的立法模式到1997年以前采取的是第一模式,1997年以后屬于第三模式。那么究竟采取什么樣的立法模式?筆者認為應當在采取第三種模式的基礎之上,加強研究如何完善目前的刑法總則部分和分則的第十章,包括對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定義、適用對象、刑罰遵循的原則、犯罪主體的界定、戰時緩刑和戴罪立功的適用條件、剝奪軍銜、剝奪獎章勛章和榮譽稱號等等。此外,適應我國批準或者加入的國際軍事條約和協定,增設有關戰爭和武裝沖突法方面的罪名,以提高我國遵守國際條約的良好形象。

(二)立法規范軍隊司法機關。

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檢察院組織法》。和地方司法機關相比,缺少規范軍隊司法機關的法律規定。另外,我國到現在也沒有制定規范軍隊律師和軍事監獄、看守所方面的法律規定,我國的兩院組織法、《律師法》、《監獄法》、《刑事訴訟法》都沒有反映武裝部隊的實際情況,都是采取的例外或者是授權立法。所以說必須要抓緊制定和完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確保軍隊司法機關的活動能夠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行使。

(三)完善涉外軍事刑法。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際地位的提高,中國經濟實力的增強,中國軍事外交積極的拓展,對外交往的領域逐步擴大,對外合作的范圍也日趨豐富,形式更加靈活多樣。當前,我國駐外的軍事人員越來越多,涉外的軍事利益越來越復雜,如何既遵守中國的法律,又遵守所在國的法律,一旦觸犯了,如何處理?這些都是全新的課題。我國對這個問題經歷了自覺到不自覺的一個過程。現在涉外的事情越來越多,這些方面必須要考慮,我們現在在外國的軍人,特別是非執行公務期間的犯罪,怎么處理,這都需要我們通過完善涉外軍事刑法來加以明確。

(四)加強軍事刑事理論的研究。

首先要在軍事刑法立法理念上,引入國家刑法發展的新理念。隨著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強化刑法的權利本位觀念、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結合、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等理念在我國刑事法律中已凸顯出來。這些先進的國家刑法理念也應在我國軍事刑法中得到充分體現和反映。第二,要加強軍事刑法國際化方面的研究。要適應《日內瓦公約》、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以及《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生效的情況,加強對上述國際刑事法律國內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研究。第三,要加強對有關“戰時”刑事立法的研究和完善。加強戰爭罪、反人類罪、參加維和行動、參加海外護航、打擊海盜以及相關的刑事訴訟等方面的研究。還要加強對戰時犯罪的特點、戰爭和突發事件等特殊環境下犯罪的心理、犯罪預防的手段、方法、如何適用戴罪立功和戰時緩刑等的研究,使之逐步的完善起來。

(作者:翟廣恒,廣西大學2012級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趙亞男,廣西大學2010級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1]安永勇、張保平.論刑法一般原則在軍事刑法中的體現.武警學院學報。2004年第6期.

[2]藺春來.淺談軍事刑法的基本原則.法學雜志.2005年第4期.

[3]孫玉琢.論軍事刑法的價值構造.青春歲月.2012年04月下.

[4]田友方.軍事刑法若干問題的理論探討.當代法學.2004年第18卷第5期.

篇2

校園是一個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場所,本應該有一個安靜且良好的環境,但是近幾年來學校校園里的盜竊事件卻頻頻發生,影響了學生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校園的治安環境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方面,無論是從國家懲治犯罪的打擊重點出發,還是從學校自身發展的管理體制來講,校園治安環境似乎都沒有被真正的重視起來。校園盜竊犯罪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險性都較小,但是造成的影響以及發展的潛在性卻更為嚴重。校園盜竊犯罪針對的對象是在校的學生,對他們而言,不僅損失了財物,而且容易形成對周圍環境的不安全感或恐懼感,嚴重影響了平日的學習和生活。所以,如何預防校園盜竊犯罪應該是學校和全社會的當務之急。根據犯罪學的觀點,犯罪行為的發生有四個必要環節:潛在犯罪人、犯罪對象、適宜的作案環境和適宜的作案時機。什么時候實施犯罪、在哪里實施犯罪、如何實施犯罪等這些都與周邊環境息息相關,因此,如果對可能發生犯罪的地點實施有針對性的規劃和設計,使其不具備犯罪的條件,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發揮抑制犯罪的作用。但是我國傳統的犯罪學預防并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而是把預防犯罪發生的重點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是通過刑罰懲罰制裁犯罪的威懾力來震懾潛在的犯罪,第二是降低甚至消除民眾的犯罪動機,這種效果往往通過長期的教育是民眾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比如在家庭教育上從小進行道德教育,在學校教育上強制性地進行道德教育、紀律教育等。然而,美國克拉克教授認為環境是很大的犯罪誘因。以上兩種方式固然能夠起到一定的預防犯罪發生的作用,但都只注意到了對潛在犯罪人的預防,而忽視了對引發犯罪發生的環境因素的作用,筆者認為,對潛在犯罪進行有效預防與對犯罪環境進行設計規劃應當進行有機結合,才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傳統的觀點認為犯罪預防的環境方面主要依靠門、窗、墻壁等實物,然而其實這是片面的。眾所周知,犯罪的實施分為產生犯罪動機與目的、著手實施犯罪兩個階段。依靠門、窗、墻壁等實物僅僅是犯罪環境預防的一部分,這些實物只是通過設置物質來阻止犯罪行為,這并不是主動的預防犯罪。犯罪預防的環境設計還包涵更深層面的防衛:也就是通過環境告訴潛在的犯罪分子———如果在這里實施犯罪存在很大的難度和很高的被發現風險,通過這種方式來使犯罪分子放棄實施犯罪的念頭從而抑制犯罪。顯然,這是一種更為積極主動及有效的方法。簡言之,從校園環境設計出發來預防校園盜竊犯罪的發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利用環境設計來預防校園盜竊犯罪的可行性

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犯罪問題由于城市化而日益嚴重,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質疑傳統的環境設計,一些理論學家開始提出新的城市規劃以及如何改造公共及私有空間,比如簡•雅各布斯提出要加強監視公共空間,奧斯卡•紐曼提出通過建筑來減少易于犯罪的空間。直到20世紀70年代,犯罪學家雷•杰佛瑞在一書中提出應當注重事前對犯罪的預防來降低犯罪,而不是通過事后處罰犯罪來抑制犯罪,首次提出“犯罪預防性環境設計”的概念。這一理論在西方國家被較廣泛地運用,然而在我國的運用卻并不十分成熟。校園環境是社會環境的一個重要方面,犯罪預防性環境設計理論的發展和成熟以及該理論在社區規劃和建筑設計的成功經驗表明,合理地設計、規劃校園環境可以有效地抑制校園犯罪,增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

三、校園盜竊犯罪預防的環境設計體系研究

校園盜竊犯罪采用的行為方式并不復雜,即表現為乘人不備,秘密竊取。多發的地點是寢室、教室、圖書館等處。這些地點大多缺少學校專門人員的監管,學生在這些地點學習或是活動的時候又缺乏警惕性。多發的時間多出現在無人目睹犯罪行為的空白時間,例如寢室同學外出活動但忘記鎖門、課間休息離開教室卻將物品放在教室內,以上看似短暫的時間卻為盜竊犯罪的實施提供了適宜的時機,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校園盜竊既有盜竊行為的共性,但因其犯罪環境的特殊性也有其本身的特地,因此我們在進行校園盜竊預防性環境設計規劃時應當基于校園盜竊的特點。筆者認為,校園盜竊預防性環境設計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一)領域強化

領域強化指的是應當在校園環境中注重對私人領域的設計,因為人們通常會對自己領域內的物品加以保護,與此同時也會相應地尊重別人的領域,這種私人領域的設置也可以起到很好的警告入侵者的效果。例如宿舍樓應當與校園內的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這樣就可以防止竊賊從其他利用其他建筑物直接進入宿舍;建筑物周邊的樹木也應當與建筑物保持合理的距離,避免竊賊利用樹木進入宿舍;在建筑物門前樹立標牌或者警示牌等。這些做法都可以清楚的界定建筑物的領域,使得潛在的侵犯者不能也不敢輕易犯罪。

(二)通道控制

要在公共空間與死人空間設置通道,這樣就可以有效地將兩者加以區分。對此,可以考慮將通向宿舍樓、教室樓等建筑物內庭的主通道設置在大樓管理房邊;限制進入建筑物內庭的通道數量并加強通道安保,設置通道攝像頭;使用植物等來控制通道,形成封閉、半封閉、半開放或開放空間;在夜晚時關閉一些不必要的通道等。以上的做法都可以將通道置于一個更為安全、可受監控的狀態下,即使有犯罪分子出現,也可以及時發現。

(三)自然監視(NaturalSurveillance)

犯罪者并不想被人發現,所以應該最大程度地、無意或有意地都對活動進行觀察。在這方面,景觀設計和照明設計都是較好的方法,對于犯罪人來說實施犯罪的最佳環境莫過于不被別人發現的環境,而人們認為越安全的環境犯罪卻覺得越不安全。納沙和費雪認為,一個安全的環境應當是視野開闊,遮擋物越多越是不安全。而從大量的實際校園盜竊案例來看,犯罪多發生于可以隱藏、被害人無法逃脫的地方,如此看來沒有隱藏點、視野開闊、能見度清晰、人多的地方是安全的,因此良好的人工照明與開敞的空間是不利于校園盜竊發生的。納沙和瓊斯的校園調查報告說明,大學生們認為什么樣的環境是安全的,體到最多的要素就是光線,最不安全的要素就是黑暗,這也同之前的校園調查報告結果大同小異,也就是說越光亮的地方盜竊犯罪越少。借助較好的光線和開敞的空間,我們可以借用自然監視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如果建筑物內的學生或其他行人可以看到陌生人,例如使內庭盡可能處于大樓窗戶視線能夠覆蓋的區域;主入口處設置座凳提供學生或行人的休息區;入口周圍安置連續的玻璃門窗等,都會形成對充足的監視,使得犯罪分子無從下手。

(四)管理與維護

良好的校園環形象不僅對犯罪行為有著直接的影響,同時良好的校園形象也對犯罪分子有著一定程度的震懾作用,因此保持良好的校園環境至關重要,破窗理論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破窗理論說明,如果周圍環境或者建筑物遭到破壞且無人修理時,潛在的犯罪分子會認為周邊環境及建筑物是可以隨意破壞的且人們并不關心它,這便是一種犯罪前的測試,之后便可能會實施犯罪。而且,雜亂無章的校園環境以及凌亂不整潔的建筑物設施都會使學生產生厭惡與不安全感,并影響學習和生活。所以,校園環境的保持和維護對于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可以考慮在宿舍樓、教室等建筑的墻體上使用耐臟、抗破壞的材料以防止人為的亂圖亂刻行為;在有走廊或者大門的入口設置感應或定時照明;由專人定時檢驗和維護學校的設施設備等,這些措施有助于保持和維護良好的校園環境。

四、校園盜竊犯罪預防的環境設計的意義

篇3

關鍵詞:檢察機關;社會治理新模式;巡回檢察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研究出臺《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指導性意見,明確要求檢察機關通過積極探索和實踐派出檢察室建設,把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基層,實現檢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實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推動三項重點工作深入開展,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一、巡回檢察概述

(一)巡回檢察的職能定位、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1、職能定位:巡回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重要載體,是能動司法的新舉措,是便民利民的接訪平臺、化解矛盾的維穩平臺和維護民權的監督平臺。

2、基本原則:巡回檢察工作應當立足檢察職能,實行檢察工作與群眾工作相結合、定期巡回與不定期巡回相結合、專人負責與全院聯動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3、總體目標:通過開展巡回檢察工作,能動行使檢察權,變“被動受案、坐等監督”為“主動走訪、上門服務”;有效延伸法律監督觸角,就地化解基層矛盾糾紛,助推基層社會管理創新;加強聯系群眾,提升檢察干警的群眾工作能力,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巡回檢察的機構設置及人員構成

1、領導及常設工作機構。兩級院成立巡回檢察工作領導小組,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巡回檢察工作。市院巡回檢察工作辦公室掛靠宣傳處,由一名院領導主管,政治部協管,負責全市巡回檢察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基層院巡回檢察辦公室為常設工作機構,由一名院領導主管,配備3至5名檢察人員,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必要時可以抽調其他人員配合巡回檢察工作。今年4月26日,漳浦縣檢察院經縣委編制委員會批準將“巡回檢察辦公室”升格為正式內設機構。

2、派出機構。基層檢察院在鄉鎮設立巡回檢察工作室,根據工作需要可在縣處級以上單位或社團組織設立巡回檢察工作室,名稱統一為“X X X人民檢察院巡回檢察X X工作室”,掛牌辦公。

3、巡回檢察人員。從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群眾工作能力強的檢察人員中選拔巡回檢察人員。其中,巡回檢察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必須具備檢察官資格。

4、巡回檢察聯絡員。各巡回檢察工作室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巡回檢察聯絡員配合工作,巡回檢察聯絡員從本鄉鎮或者單位、社團組織中的公道正派、熱心檢察工作的人員中推薦產生,首次聘用期一年。

(三)巡回檢察的工作職責

1、接待群眾來訪,受理群眾舉報、控告、申訴;

2、發現、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

3、對基層一線的司法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4、監督、配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5、監督國家利民惠農政策落實情況;

6、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

7、開展法制宣傳和犯罪預防;

8、開展聯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作;

9、進村入戶走訪群眾,了解掌握涉檢、輿情,傾聽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10、做好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巡回檢察的實踐探索

(一)巡回檢察的工作模式

2011年4月,漳州市檢察機關開展巡回檢察工作試點以來,各基層檢察院根據當地情況組織實施巡回檢察工作,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基本模式。

1、“遍地開花”模式。由各內設機構掛鉤轄區各鄉鎮開展巡回檢察工作,在各鄉鎮依托政府、人大主席團設立鄉鎮巡回檢察工作室,形成全面鋪開的工作格局。南靖縣人民檢察院即采用該種運行模式。

2、“劃分片區”模式。將轄區鄉鎮劃分為三個片區,由三個巡回檢察室分片區巡回檢察,院巡回檢察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指揮,形成“統一領導、歸口協調、分片負責”的工作格局。漳浦縣人民檢察院即采用該種運行模式。

3、“專職巡回”模式。以巡回檢察辦公室為主組建專職巡回檢察隊,全面負責轄區內巡回檢察工作,實行“專人專職”常態化巡回檢察工作模式。現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正在試行中。

(二)巡回檢察的結合點、切入點及工作成效

篇4

關鍵詞:禁止令;保安處分;人身危險性

中圖分類號:K5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2529(2011)06-0064-05

禁止令是我國刑法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典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二條進行了修改,法院對于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罪犯,可以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由于修改內容過于簡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不久,禁止令就出現在上海、江蘇、浙江、河南等地法院的刑事判決中,適用案件涉及盜竊、挪用資金、販賣、交通肇事等,禁止令內容不一而足,然而,這些裁決是否真正體現了禁止令的實質精神和立法初衷,須加以深究。如何界定我國禁止令的法律性質,理解和把握禁止令的制度內容,合法又合理地實際適用和執行,是司法機關面臨的一項新的重要課題。

一、禁止令的保安處分性質

世界各國刑法呈現出刑罰輕緩化和非監禁化的趨勢,保安處分的刑法化成為其風向標。與國外成熟完善的保安處分體系相比,我國還沒有建立保安處分制度,但也有著不少具有保安性質的處罰措施。近些年來,勞動教養的立法呼聲很高,卻“千呼萬喚始未出”。而禁止令從《刑法修正案(八)》中“脫穎而出”,成為我國保安處分刑法化的一塊“試金石”。禁止令的出現,是否意味著我國一直處于法律缺失狀態的保安性處罰措施在刑法中得以“正名”?禁止令對于我國保安處分刑法化的意義何在?我國傳統的一元化刑罰結構是否由此轉向刑罰與保安處分并存的二元化結構?對此需要進一步探討。

1.保安處分與保安性處罰措施

在國外刑法理論中,保安處分是指由法院依據刑事法律的規定,以實施危害行為、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分子為對象,以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為目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禁戒等為手段,用以補充或者代替刑罰的矯治改善或者監禁隔離的安全措施。作為一種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保安處分不僅為西方國家刑法普遍接納,并在相當程度上被視為刑法規范化、現代化的標志。關于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關系,是新派和舊派爭論最多的問題。舊派主張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元論,而新派則主張刑罰與保安處分一元論,保安處分的理論發展也經歷了從二元化到一元化的發展過程。然而,隨著刑法學新舊學派的融合,基于人權保障和社會防衛雙重價值的保安處分更多地滿足了多元化的社會實踐需求。20世紀后半期,新的一元論者也認為,保安處分可以作為刑罰的補充或代替,與刑罰并科或選擇適用;根據改善的效果,若刑罰有效則用刑罰,保安處分有效則用保安處分,二者并用有效則用二者。“在今天的歐陸國家以及東方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很難分清楚一元論還是二元論,而是兩者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取長補短,合二為一。”

在國內學界,對于保安處分的性質,刑法學界認識殊異,有的主張保安處分是行政措施性質的刑事處分;有的主張保安處分為刑法上的行政處分;也有的認為保安處分系行政性質的處分;但更多地主張保安處分是刑事制裁的一部分。之所以出現理論分歧,原因就在于我國刑法尚未確立保安處分制度。各種具有保安性質和部分功能的處罰措施如勞動教養、少年管教、工讀教育、強制醫療、強制戒除、強制治療、強制留場作業、收容遣送、沒收處分、吊銷營業執照、禁止職業、撤銷駕駛許可、注銷城市戶口等,散見于刑事、行政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中。與國外保安處分相比,我國保安性處罰措施的目的雖然也是預防犯罪與保護社會,也具有矯治改善與監禁隔離的功效,但欠缺刑法上保安處分所應具備的條件和特征:一是沒有被系統、明確地規定于刑法或單行法律中,而且散亂無章。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二是與刑罰一樣關注行為的客觀社會危害,不同程度地忽視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予以評價;三是不構成與刑罰的直接關聯,不能與刑罰并科、選科或代科適用;四是宣告者不是法院,而是行政執法人員等。因此,我國的保安性處罰措施充其量可認為其有若干保安性的特征,但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保安處分。

2.禁止令是刑法意義上的保安處分

國內外民事法律中也存在禁止令的法律形式。在英美法中,禁止令也稱禁令、強制令,其肇始含義是停止侵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侵權明顯成立的,法院要求侵權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或一系列行為,或禁止一定行為的命令。我國的臨時禁止令屬于程序法中的一項制度,規定于《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配套性規范文件中。可見,民法上的禁止令實質上是在民事訴訟中的臨時救濟手段,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禁止令含義完全不同。

關于刑法中禁止令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禁止令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革新。”有人將禁止令界定為人民法院為了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根據罪犯的犯罪事實,依法要求罪犯在管制、緩刑考驗期內必須遵循的“義務”。實際上,根據《規定》第一條,禁止令既不是一個新的刑種,也不是一種新的非刑罰處罰方法,也不是一種非監禁刑的執行方式,也不僅僅是管制監督、緩刑考驗的補充性義務,而是一種刑法意義上的保安處分。與國外保安處分的性質相同,都是一種刑事司法處分,即由刑法予以規定,由法院予以裁量宣告,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在國外,保安處分大致有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限制自由的保安處分、財產保安處分三類:(1)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治療監護、強制禁戒、強制治療、強制工作、保安監禁、感化教育;(2)限制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保護觀察、更生保護、限制居住、驅逐出境、禁止出入特定場所、剝奪駕駛許可、禁止執業;(3)財產保安處分,包括善行保證處分、沒收處分。比較來看,我國的禁止令屬于限制自由性質的保安處分。其中,《規定》第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禁止進入某類區域、場所與禁止出入特定場所處分相類似;第四條規定的禁止接觸某類人員、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與保護觀察處分相類似;第五條規定禁止從事某項活動與禁止執業處分相類似。

作為刑法意義上的保安處分,禁止令與刑罰之間的關系不能以“一元主義”或“二元主義”的角度進行嚴格界分。禁止令與判處的管制、宣告的緩刑之間屬于并存、主輔、互補的關系。第一,禁止令在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同時作出,并不附

屬于管制、緩刑制,而是與之同時并存且相互獨立的。實踐中,不能因過于強調禁止令的作用而將其與刑罰混淆,將刑罰所擔負的預防犯罪任務由禁止令來替代。第二,禁止令與管制、緩刑在刑法地位上屬于主輔關系,前者依存于后者、不能脫離后者而單獨實施。也就是說,法院只有對被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罪犯才能適用禁止令,不能單獨適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處其他刑罰時適用禁止令。第三,禁止令與管制、緩刑的功能是互補的。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五條對罪犯在管制和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循的一般性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而禁止令是法官根據法律授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義務的基礎上再履行一定的“補充性”義務。禁止令管制、緩刑的監督和考驗內容進行了補充,強化了后者的執行力度,管制、緩刑的實施效果要靠禁止令的執行才能得以實現;反過來,禁止令的實施也要以刑罰強制威懾力進行保障,否則也難以執行和達到預防目的。

二、禁止令的人身危險性根據

禁止令的根據就是法院對行為人處以禁止令的條件或依據。作為一種保安處分,禁止令針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而采取的防衛政策,“在決定適用保安處分時,其目的僅僅且只能是為了預防具有特定危險的人實施犯罪,也即適用保安處分只是為了使人們所擔心的犯罪不致發生”,而并不追求威懾或一般預防目的。不可否認,保安處分也可以產生某種威懾作用,但如果為了追求這種威懾的效果,無限制地使用國家的強制力,就會有擴大適用甚至濫用保安處分的危險,導致與適用保安處分的初衷相違背。當然,不同保安處分的具體適用條件是不同的,各自都有其特定的人身危險性根據及其評判標準。從禁止令的相關規定來看,其所適用的對象人身危險性較小,一般不會再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需要剝奪其人身自由,但仍然必要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適當的約束,以防止其危害社會。因此,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時,要根據對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個人情況的綜合分析,準確判斷其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進而作出決定,而不能片面依據其所犯罪行客觀危害的大小決定是否適用禁止令。從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強化對犯罪分子的有效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其禁止性規范的特性也決定了其主要功能在于防衛社會而非教育矯正。因此,應重點考慮行為人可能給社會安全和秩序帶來的危險,而教育矯治的可能性因素則屬于次要考慮的因素,但也不能完全忽視。

當然,適用保安處分有其自身的困難――人身危險性的判斷過于主觀,導致了各國的立法規定過于原則,人身危險性的可控性差,人權保障不足。我國目前未規定保安處分的重要原因在于人們對保安處分適用存在濫用權力的擔憂,而將人格評估引入保安處分中,濫用保安處分的可能被大大降低。因此,解決好人身危險性評估問題是禁止令適用的關鍵所在。如德國刑法典就將人格作為評估人身危險性的根據,該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處分要先于刑罰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處分目的實現的需要命令刑罰先于處分。但是法院可以根據行為人的人格作出變更。從人格角度把握人身危險性,一方面堅持從人格視角分析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人格的特殊表現即行為人人格特殊性直接認定人身危險性有無。國外的人格評估主要針對需要進行治療處分、禁絕處分、少年保護、保安監置的人。在我國,也有不少學者主張將人格引入保安處分,用人格去評估人身危險性。應當說,人格評估將會為我國保安處分的刑法化提供可行性根據和發展空間。

對于禁止令來說,其所適用的對象是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大多是具有典型犯罪人格的犯罪人,將人格引入禁止令適用當中,對需要適用禁止令的人進行人格調查和評估,應當是可行的。根據《規定》第二條的要求,法院宣告禁止令,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令的適用。2009年“兩院兩部”《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也指出,法院要依法充分適用非監禁刑罰和非監禁刑罰執行措施,對依法可能適用非監禁刑罰的被告人,在審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對擬判監外執行的被告人開展調查評估,在調查基礎上提出是否適宜納入社區矯正的建議,為法院適用非監禁刑罰提供參考依據。關于人格的評估方法,我國臺灣學者的研究比較成熟,如蘇俊雄將危險性、犯罪傾向性的預測方法歸納為:直覺預測法;統計預測法;臨床學預測法。概括來說,應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估方法。所謂定性評估實際上是一種經驗評估,除了考慮前科因素,還應當考慮行為人的其他主要經歷、生活環境、一貫表現等;所謂定量評估,是指有關司法人員借助于專門的科學測量方法測量行為人的人格,作為定性評估的客觀驗證依據。通過定性與定量方法有機結合,科學評估禁止令的適用對象是否是具有典型犯罪人格的人、是否是具有人格的人、是否是具有病態人格的人、是否是存在人格障礙的人,以提高人身危險性的評估精度,才能使禁止令得以正確適用和執行。

三、禁止令的基本原則

禁止令的基本原則就是貫穿和指導禁止令制定、適用和執行全過程的基本準則。各國刑事立法對禁止令的原則性規定并不相同,如意大利刑法典規定了保安處分的法定性原則,德國刑法典則規定了均衡性原則,國內學界對保安處分的適用原則也有不同的認識。綜合分析,禁止令的基本原則應包括:法定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相當性原則。

1.法定性原則

李斯特曾說:“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鴻溝”。法國刑法學家安塞爾也指出:“社會防衛運動首先堅決維護罪刑法定原則,反對專斷的行政處分,……只有法官才有權宣布出發,司法干預的同時要建立一種法定的訴訟程序。”國內也有學者認為,所謂保安處分的法定性原則,是指誰在何等條件下依照何種程序適用何種保安處分,均必須在法律中明確加以規定。我國臺灣地區2006年修正《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保安處分法定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在保安處分領域的延伸和運用,其價值就在于“限制國家運用保安處分的公權力,防止保安處分的擅斷和濫用,保障公民的權利”。對于禁止令來說,法定性原則也是其保持確定性和穩定性、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要求,避免犧牲公民權利去追求高度的預防效果。法定性原則要求禁止令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執行期限、法律后果、程序內容等都必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盡管禁止令的根據在于適用對象的人身危險性,必須以其犯罪行為為前提條件,即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判斷其人身危險性大小,而不能以預防犯罪為借口而突破法律的限制,完全不顧行為人有無客觀的危害行為而任意適用處分措施,這是堅守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的底線要求。

須指出,保安處分的法定性原則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罪刑法定原則,由于保安處分的根據在于人身危險性,具有可變性

和難預測性,其目的也在于教育和預防,因此,保安處分的法定性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我國臺灣地區2006年的修正《刑法》雖然確立了法定主義原則,但并非將所有的保安處分措施都嚴格置于法定原則下,而是采用了較為靈活的方式: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遵循法定主義,而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則可以靈活適用。對于刑法中的禁止令來說,也是如此,其雖不像刑罰那樣具有強烈的懲罰性,但它同樣涉及對人的自由或其他權利的剝奪。為了防止禁止令被濫用而危及人的權利和自由,立法應對禁止令的適用設置比較嚴格的法定條件。另一方面,禁止令作為一種保安處分,其最終目的仍然在于對犯罪人改善教育和復歸社會,該處分應當有利于受處分人對社會適應,不至于與社會脫節而再度犯罪。因此,在堅持法定主義的前提下,禁止令還應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適用于紛繁復雜的各種情形以對癥下藥,否則很難達到特別預防和社會防衛的目的。

從禁止令的法定性原則出發,可進一步衍生出適用處分明確性原則和相對不定期原則。(1)處分明確性原則。即刑事法律對禁止令的基本制度諸如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種類及使用和執行的程序等做出具體的、明確的規定,杜絕禁止令的濫用和法外實行禁止令。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對禁止令的規定過于原則,《規定》對禁止令的理解和適用作了較為全面、明確的規定。考慮到禁止令系新設制度,為了更好適應具體案件的復雜情況,《規定》還設置了“兜底條款”。對此模糊性規定,在配套性制度缺乏、實踐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必須慎重地進行適用,不能任意進行擴大解釋。對于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禁止的內容,不能再通過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如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或作出“禁止駕駛機動車”的禁止令等。此外,《規定》在如何具體執行禁止令、如何監督禁止令實施方面仍規定得不夠詳細,可操作性不強,社區矯正組織、相關行政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在執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權利、承擔何種法律義務、違反監督義務應如何追責也沒有明文規定。顯然,禁止令的實現僅靠強化被告人的自我報告義務是遠遠不夠的,禁止令判決后的執行措施和程序也是必須加以明確規定的內容。(2)相對不定期原則。前面指出,保安處分的法定性是相對的,其具體表現之一,罪刑法定主義嚴格排斥不定期刑,而國外立法中的保安處分并不排斥不定期刑(不定期處分)。在保安處分理論中,不定期原則是指刑法對保安處分期間不作明確規定,根據矯正、消除人身危險性的難易程度來確定受處分人應當適用的處分期間長短。不少國家刑法中的保安處分采取絕對不定期原則,對保安處分的上下限完全不作規定,法官依照其自由裁量權決定處分的期間。然而,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之一是排斥不定期刑,絕對不定期則有悖于處分相對法定主義。因此,《規定》第六條采取了相對不定期原則,規定了禁止令相對確定的期限。所謂相對不定期原則,是指刑法對保安處分的上限或者下限作出規定,法官在法定期限內裁量決定處分的期間。比較而言,相對不定期保安處分兼顧其靈活性和人權保障的需要,有效防止國家公權力極度膨脹,也不違背法定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又稱為最后手段性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一切非刑罰手段可以控制違法行為時,就不應當以刑法作為其反應方式。在保安處分的適用中,法官可以根據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決定是否對行為人適用保安處分。法官判斷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是任意的,有其判斷的尺度。國家不能為了法律效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而沒有限制地利用國家的強制力,最終達到防衛社會免受潛在的犯罪行為人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如《德國刑法典》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就規定,只有當行為人在行為時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法官在對行為人及其行為進行綜合考量之后,如果認為行為人還有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因而對公眾仍然具有危險性的,才可以科處行為人適當的保安處分。因此,對于禁止令來說,首先,只有在基于社會防衛和消除被處分人的人身危險性所必需,且為社會倫理所允許的前提下才能適用。在決定適用禁止令之前,應當優先適用教育治療方法,在后者不能達到效果時,再考慮適用禁止處分。其次,由于禁止令依附于管制和緩刑,而管制和緩刑是非監禁刑,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根據罪責刑相一致原則,禁止令對罪犯自由、權利的限制應有限度,要與其刑事責任相適應、相匹配,不能對罪犯基本的權益過度限制,不能對其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防止造成刑罰過度、過剩的局面。其三,法院作出禁止令時必須在法定的范圍內充分考慮執行的實際需要和刑事司法的實際承受力,如果禁止令因沒有可操作性而無法執行,或者因執行成本過高而難以執行,無法做到令行禁止,即使有利于預防犯罪,也不能作出此種禁止令。

3.相當性原則

相當性原則又可稱比例原則、適當處分原則、處分均衡原則,是指“為抗制犯罪所運用的法律手段須與其所保護的法益處于相當、對等的關系。”對于保安處分來說,相當性原則是指適用的保安處分的種類和輕重,必須與被科處保安處分之人的違法行為的性質、人身危險性程度、犯罪預防目的相適應、相均衡,或者說,作為針對行為人的特別危險性而提出的防衛措施,不得與其所欲防衛的危險程度及所預期的預防目的不成比例,以防止保安處分被人為地濫用于犯罪預防,任意侵犯人權。《德國刑法典》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保安處分的適當性原則,“如判處矯正及保安處分與行為人的行為的嚴重性、將要實施的行為以及由行為人所引起的危險程度不相適應,不得科處。”依據相當性原則,禁止令的具體措施應與特定的犯罪危險人相適應,每一處分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對象,每一犯罪分子都有與其相對應的處分方式。法院要全面權衡被處分人過去的和將來的人身危險的各種具體情節、事實及危害性,使受處分的嚴厲性不超出與之相適應的程度。同時,法院在作出保安處分時必須權衡犯人的前科種類、數目及其嚴重程度以及其未來可能的社會危險性,以使保安處分所加予受處分人的負擔不會超出其行為的危險性,防止保安處分被人為地濫用于犯罪預防,任意侵犯人權。

四、禁止令的執行程序

國外刑法中的保安處分制度都有一套法定的訴訟程序。一般來說,保安處分的科處是通過普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但對于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有些國家還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如在德國,保安監禁有自己的獨立程序。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可以自己發表對案件的看法、提供有關證據。由州法院審理的,必須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對是否科處收容于戒除癮癖機構尚存疑慮的,在陪審法庭審理時也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同樣,被告人對保安處分判決不服的,也可以提出上訴。相對來說,我國保安性處罰措施的規定大都側重于實體性內容,程序性規定相當薄弱。有的盡管做了程序性規定,但過于簡單,且與司法程序的正當性要求相差甚遠,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較之以前的保安性處罰措施,禁止令的執行程序制度有

了較大改善。主要包括:(1)禁止令的執行主體。《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根據修正案的規定,禁止令是以管制的判決、緩刑.的宣告為存在前提,并與之并存的,所適用的對象與社區矯正的對象是同一的,禁止令的實施內容可以看作是社會矯正工作的一部分,而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矯正機關,在公安機關等各方面的協同配合下負責禁止令的執行,是最適合、也是可行的。同時,《規定》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確保禁止令的相關內容落到實處,確保禁止令的正確適局;確保管制、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執行效果。(2)禁止令的執行期限。《規定》第六條規定,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宣告緩刑的不得少于=個月。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于三個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期限。(3)違反禁止令的處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同時規定,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令的;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此外,《規定》沒有對禁止令的消滅制度作出規定。引起禁止令消滅的事由涉及處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法院取消執行、訴訟時效、執行時效、赦免、犯罪消滅、被處分者死亡等。可以考慮今后對此加以完善,以使禁止令收到更好的實施效果。

篇5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構建和諧社會是增進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刑事政策這種重要的公共政策,應該如何與和諧社會相契合呢?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一重大問題進行粗淺的研究和探討。

一、刑事政策與和諧社會建設

廣義的刑事政策,包括刑事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在此討論的刑事政策還指我國為預防犯罪、懲治犯罪而采取的體現我國法律精神的各種方針、原則和措施。理論界公認的刑事政策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對犯罪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預防犯罪的刑罰原則,依法從重從快的“嚴打”方針,懲罰罪犯與改造教育相結合的政策,訴訟經濟原則,刑罰個別化等區別對待的原則,公共利益的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等。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物,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領域的集中反映,它不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國之道。現行刑事政策是否適時適度,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著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整體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能否順利實現。科學的刑事政策既要蘊涵先進的刑法理念,又要有豐富的人文內涵,既要結構合理,又要體系完善,既要突出手段,又要體現目的,既要適應本國國情,又要符合國際潮流,總而言之應該是和諧型的刑事政策,要充分體現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和要求,要能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服好務,護好航。從和諧社會的理念和要求出發,認真研究制訂符合我國當前司法現狀的刑事政策,對于有效預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務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刑事政策回顧

近年來,在傳統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機關總是將查處犯罪案件的數量特別是大案含量作為工作目標和衡量政績的標準,而普遍忽視預防犯罪工作;“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因落實不到位,一些老實認罪的不一定能得到從寬處理,一些狡詐頑固拒不認罪的有時因證據缺位反而逃避了制裁,導致此政策一度被曲解為司法機關一種騙供手段;“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因沒有相應完善的操作規則和配套的社會政策而收效甚微;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罪行較輕的輕刑犯、偶犯、初犯、過失犯、未成年犯進去后不但沒改好,反而惡習更深,回到社會后又重新犯罪,導致累犯、慣犯、重案犯增多;懲治犯罪的任務全部落在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只靠單一的刑罰手段對付犯罪,在犯罪高峰期總是試圖通過重典嚴刑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開展了一年一度的“嚴打”運動和專項整治,在嚴懲嚴重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固然收到了階段性的懲治效果,但卻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刑事政策體系而收不到預防長效,控制不了犯罪多發高發態勢。“嚴打”雖一度可以壓抑人的惡性,但并不能消除人的惡性,當人的惡性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就爆發為更猛烈的犯罪行為,因而出現嚴打越猛犯罪越多的怪現象,出現社會防衛過激和現象增烈的惡性循環,司法機關總處于被動應付、疲于招架的境地。當然,傳統刑事政策在當時所處的歷史背景下是合理適時的,其作用是巨大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變遷、政治經濟文化治安等諸多因素的變化而顯得不合時宜。

三、我國現行刑事政策

通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和理論探討,我國現階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確立,今年的“兩高”報告明確規定的國現階段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一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我國現階段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是符合和諧社會的理念和要求、符合我國當前司法現狀的刑事政策,對于有效預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務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政策在對重罪實行嚴打政策的基礎上完善了對輕刑寬松的一面,滲透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從寬處理輕罪原則等內容。從中外刑事法制發展的歷史長河考察,從刑事政策的結構體系全面分析,一方面,“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法理科學性:1.符合憲法原則和刑法精神,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2.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相結合的刑罰目的;3.體現了人道主義、人本理念和人權思想,符合國家潮流,與西方民主法治國家“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相吻合;4.是對我國長期以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基本符合我國國情,是在嚴打政策基礎上的完善與進步。另外,還應看到,“寬嚴相濟”作為一項總體的基本的刑事政策,還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與局限性,表現在結構設計有欠系統科學、內容有欠全面完備,僅注重于刑事政策策略,沒有集中反映現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需求,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預防功能和價值目標,不足以引領整個刑事工作的運行方向,因而作為一項總體基本原則是欠缺的。同時,如果“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僅限于此原則性的籠統規定,不制訂出相應的具體政策,不從犯罪矯正和犯罪預防的角度對現行刑事法律作必要的變通、補充與完善。

四、和諧社會的刑事政策構想

準確地理解刑事政策的含義與特點,有助于我們全面掌握刑事政策的研究方法,科學分析我國各時期刑事政策的利弊優劣,合理地吸取我國傳統刑事政策的精華,借鑒外國先進的刑事政策經驗,揚長避短,以健全完善我國現階段刑事政策,從而為國家經濟建設大局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治安環境。

刑事政策作為國家防控犯罪的一系列方略,也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領域的集中反映,更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刑事政策應服務于和諧社會,和諧社會也為刑事政策提出了時代要求――刑事政策善治,就是達到刑事領域最佳治理過程,是刑事領域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和管理活動,彰顯著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最佳關系。

五、刑事政策改進探討

篇6

一、少年司法制度內涵及依據

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對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的原則,以及程序、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到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與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制度。

二、根本方略和方針基本原則

(一)綜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和風氣根本好轉的戰略方針,是解決我國犯罪問題,特別是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

(二)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預防法》第44條和《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挽救、懲罰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感化、挽救是一個緊密相連、互為依存的有機整體。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一個緊密相關、互為依存的有機整體。

三、少年司法體系

《保護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四、審判方式及訴訟權利的保障

(一)“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注重疏導方式啟發式的特殊審判方法

1、制作“社會綜合調查報告”。

2、營造良好的法庭氛圍。

3、少年審判與成年人審判最大的區別在于程序上增加了法庭教育階段。

(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別于成年人的特殊權利

1、審判未成年少年犯罪案件時應當通知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場。

2、少年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此,《刑訴法》第152條有明確規定。

3、有獲得辨護的權利。少年犯罪案件的辨護包括以下內容:①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辨護的權利。②少年法庭必須保障少年被告人獲得辨護。③少年犯罪案件一般應由律師擔任辨護人④名譽權受保護。

五、適用刑罰處罰措施

(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內容即包括在量刑幅度內的從輕處罰,又包括在量刑幅度以下的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就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無期徒刑。

2、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應從輕處罰。

(二)不適用死刑

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刑法》規定對少年犯罪者不適用死刑是由我國刑罰的目的和少年犯罪者自力的特點決定的。

(三)擴大適用緩刑

緩刑是我國《刑法》對罪行較輕,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人,不由于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監督改造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四)盡可能適用管制刑

管制是我國刑罰體系中最輕的主刑。

(五)少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

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是一種從上剝奪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刑罰方法。

(六)減刑、假釋適度放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犯罪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人犯罪依法適度放寬。

六、矯治設施及手段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需要關押的送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

(二)已滿16周歲的有嚴重違法行為的送勞動教養。

(三)已滿14周歲還不滿16周歲依法不予以刑事處罰的送收容教養。

(四)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邊緣少年送工讀學校。

(五)社會幫教

社會幫教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踐中創造的一種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對違法和輕微犯罪以及緩刑、假釋少年進行幫助教育,便之改正不良習性,健康成長的社會性管理措施。

我國刑法所說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稱少年犯罪已經成為席卷全球且有共同性的問題,它被不少犯罪學家和刑法學家稱之為難以醫治的“社會痼疾”是繼環境污染和吸毒后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中國家,大都面臨未成年人犯罪增長。犯罪率日益攀升的問題。聯合國自1995年迄今為止已召開了七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大會,未成年人犯罪每次都是重要議題之一,并且對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犯罪作斗爭,已成為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都極為重要的課題,作者圍繞少年刑事審判這個中心,就未成年人審判,少年犯罪預防,矯治等內容,簡要談談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內涵及法律依據。

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對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及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教育的原則,以及程序,大法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與保護未成健康成長的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治理與預防少年違法犯罪的一種專門的司法制度,它包括少年司法實踐,法律體系,專門的司法機構及專業的司法人員等內容。客觀的說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許多缺陷及不完善的方面,尚未形式完備少年法律體系,也就是說沒有自成體系的不同于成年人的案件處理的程序法,實體法和外置法,特別是對未成的犯罪,定罪刑罰適用的是同一部《刑法》,偵查,起訴及審理程序也規定在同一部《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法中》)中,這里不得不說是我國少年刑事法律規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1995年分別制定下發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物若干規定》和《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規定》及《解釋》)是對我國刑事訴訟刑法在審法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和實體處罰上的補充彌補了有關規定上的不足。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保護法與犯罪法先后制定與實施,初步形成了以保護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具有劃的意義。尤其是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預防法這不僅是我國少年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填補了法律制度的建設空白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全面發展時期。

這兩部法律,堪稱姐妹篇,制定保護法的目的是從保護角度出發“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品行,智力,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把它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制定預防法的目的,是人預防犯罪角度出發,”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質,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前一部法律明文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后一部法律明文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以及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的預防等內容,兩部法律殊途同歸,都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狠抓少年犯罪這個犯罪源頭,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實行教育,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實行教育,預防,挽救,矯治。

二、根本方略,方法和基本原則。

(一)綜合治理是根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和社會風氣根本好轉的戰略與外,是解決我是犯罪問題,特別是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它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過去同刑事犯罪斗爭的豐富經驗,在新的條件下的一個偉大創造。綜合治理就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互相配合,采取各種手段,從各個方面來教育,保護少年人健康成長,保障少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的違法犯罪,依法嚴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篇7

關鍵詞:未成年 刑事 處罰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他們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未來的走勢,他們的成長關系著社會的和諧與進步,關系著民族的繁榮與昌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來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也是一直困擾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之一。通過分析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并從刑事處罰制度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從而去找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這對于我們法律專業的學者也是一次有意義的挑戰。

一、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

隨著社會傳播媒體的空前發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靈不斷地感受著時代的變化,他們在接受著社會新鮮事物不斷增長見識的同時,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1.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從享樂性向貪利性變化

這一方面是人類弱點的一種表現,另一方面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對利益的追求的無節制性,一些人為了獲得利益,甚至不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受這種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價值觀影響,其犯罪動機也多出于滿足物質欲望,這種“貪利性”的犯罪動機,與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從簡單化向成人化變化

犯罪手段日趨成人化,方式多樣,作案手段殘忍。從生理學、心理學角度來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從近些年來破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險性、復雜性等特征已經接近甚至超過成人,讓人很難從再從作案手段上區分是成年人犯罪還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隨著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程度也日趨提高,一些駭人聽聞的惡性案件,如殺父弒母案件、殺人碎尸案件、公然、案件等時有發生。

3.未成年人犯罪組織形式從單個性向團伙性變化。

20世紀80、90年代,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形態開始改變單獨作案的傳統形式,轉而向團伙、聚眾的形式實施犯罪。《青少年與法》雜志編輯部于2007年12月組織了一次調查統計顯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約有60%-70%屬于團伙犯罪。團伙犯罪是有組織犯罪的初級形態,黑社會犯罪則是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黑社會性質犯罪無論是在危害社會的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團伙犯罪所無可比擬的。從團伙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犯罪過渡的態勢,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趨嚴重性。

二、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立法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形勢的變化和整個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高度重視并加快了有關未成年人問題的立法工作。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刑事司法解釋等。具體而言,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處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刑事處罰原則上,主要體現了兩項原則,即從寬原則和不適用死刑原則。這兩項原則是我國刑法所確立的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的最為基本的原則。具體體現為: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則減輕處罰。”《刑法》第49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前者要求在對未成年人進行量刑時,必須在法定刑的范圍內處以相對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后者則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一原則也是與我國一貫堅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適應的。

(2)在刑罰的種類上,我國的刑罰體系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和生命刑,具體而言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這些刑罰種類在對于未成年人的適用上除了不適用死刑外,其他刑種基本適用。

(3)在刑罰的執行上,我國《監獄法》第74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第75條規定:“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同關押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進而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對于未成年人減刑和假釋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4)在非刑罰處罰方法上,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矯正措施還有賠償經濟損失,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行政處分。

2.我國現行立法存在的問題

(1)刑事實體法獨立性不夠,小刑法模式不適

從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立法現狀來看,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雖然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是上述兩部法律并不是純粹的刑事法律規范,而是從政府、社會、教育等角度進行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行政法律或社會管理法規,更像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法典化表述。截止今天,我國依然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

(2)刑事處罰基本原則不夠完備

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基本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必須反映這一領域的基本價值理念和取向。而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及不適用死刑原則,顯然是不夠全面和完備的。

篇8

關鍵詞:設立;吸食、注射罪;法律思考

我國刑法規定了11個犯罪的具體罪名,對于有效遏制犯罪的蔓延,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本文認為,為了加大對犯罪的打擊和防范力度,進一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在刑法中增設吸食、注射罪。

一、吸食、注射行為達到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概念,簡單地講,犯罪就是違反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通常這一概念被稱為犯罪的形式概念,它對于為什么將這些行為規定為犯罪這一犯罪現象的本質并未涉及。那么,我國刑法為什么把這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并用刑罰的手段加以制止呢?是因為在我國立法者看來,這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因為正如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貝卡利亞所言,“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尺,即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吸食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導致吸毒者體質下降甚至引起死亡,還會導致艾滋病、結核病、肝病和性病的蔓延,甚至危害無辜公民的身體健康。同時,吸食不僅是犯罪的根源,還極易引發其他刑事犯罪。因為價格昂貴,粘上后再厚的家底都會被坐吸山空,耗盡財產后,吸毒者必然會鋌而走險,從而走向犯罪道路。因此,本文認為,吸毒行為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即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征。

二、吸食、注射犯罪化符合我國國情

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犯罪在我國死灰復燃,雖然采取了刑事、行政等諸多措施,但吸毒人數不僅呈現逐年猛增的態勢,而且向著低齡化方向發展,青少年在吸毒人員中的占比越來越高。隨之而來的是與吸毒有關的犯罪案件正在逐年上升。據統計,為了獲取毒資及吸毒后精神亢奮,80%以上的吸毒者都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其中不乏搶劫、綁架、殺人、傷害、等重大犯罪,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順應這種變化,盡管我國加強了對犯罪的法律控制,形成了一個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法律控制體系,在控制蔓延,打擊犯罪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吸毒隊伍越來越大,禁毒效果并不樂觀。盡管出現這種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本文認為這和我國刑法對吸毒行為打擊不力干系重大。我國刑法雖然規定了11種犯罪,甚至把容留他人吸毒作為獨立的犯罪處理,甚至把販賣、運輸作為可以判處死刑的重罪處理,規定販賣、運輸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判處死刑,但卻沒有把吸毒這一犯罪的中心行為作為犯罪化處理,只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強制戒毒辦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強制戒毒,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做法讓人百思不得其解。吸毒是犯罪的核心,可以說,一切犯罪都是圍繞吸毒展開的,是犯罪的源頭。不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再嚴密的法網也只能事倍功半。不僅如此,對吸毒者實施的犯罪,在認定事實和確定罪名時較吸毒者以外的行為人更要慎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吸毒者是為了販賣等其他犯罪行為,即使其在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被查獲,也一般不作犯罪處理,是行為人逃避了刑事處罰。甚至對現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也狡辯稱該用于個人吸食,以此逃避法律嚴懲。而對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時還要考慮被告人吸食的情節,酌減查獲的數量,為被告人考慮的不可謂不體貼、細致。但正是這種規定,不僅嚴重影響了對犯罪的打擊處理,從某種角度講,也起到了鼓勵吸毒的作用。這種舍本逐末的做法,不僅產生了大量的吸毒人員,而且進一步誘發了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發生,形成了逾禁逾烈的惡性循環。因此,只有將吸食、注射犯罪,才能發揮我國刑法犯罪預防作用的最大價值,取得最好效果。

三、吸食、注射犯罪化符合國際條約規定

截至目前,國際社會關于禁毒的國際公約主要有我國人大常委會與1985年6月18日批準加入的《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和1989年9月4日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禁止販運品和公約》等三個國際公約。《聯合國禁止販運品和公約》第3條第2款規定:“各締約國應在不違背其憲法原則和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在其國內法中將違反《1961年公約》、經修正的《1961年公約》或《1971年公約》的各項規定,故意占有、購買或種植品或精神藥物以供個人消費的行為,確定為刑事犯罪。”那么,在我國已經加入該國際條約并在沒有對該條款做出保留的情況下,將吸食、注射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就是我國應當履行的國際法義務。事實上,很多國家(地區)都把吸毒行為規定為犯罪,用刑罰的手段加以禁止。新加坡、韓國等國家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明確規定了吸毒罪;法國、希臘、印度等國家規定了非法消費罪;日本根據吸食種類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罪名;美國規定了公然酩酊、亂用藥物罪。另外也有一些國家只將消費品規定為犯罪,而對消費則不予處罰。因此,將吸食、注射犯罪化不僅是國際條約的要求,也是很多國家(地區)的通行做法。

四、吸食、注射犯罪化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根本要求

推薦期刊
九九热国产视频精品,免费国产不卡一级αⅴ片,欧美日韩蜜桃在线播放,精品国内自产拍99在线观看
日本女优天堂网页 | 亚洲成AV人影院在线观看网 | 日韩中文字幕理论在线 | 亚洲欧美中文字幕在线一区二区 | 午夜久久福利小视频 | 日韩欧美亚洲中文综合v日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