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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通過國際貿易爭端解決規則旨在增強WTO成員貿易政策和措施透明度,以及各成員的商務人員對它們的理解,以便更好地評估各國貿易政策對多邊貿易體制的積極和消極影響,從而鼓勵各成員政府更加嚴格地遵守WTO的規則與紀律,履行它們的義務,更好地享受作為成員的權利。
2006年3月5日,美國總統布什迫于國內鐵鋼工業的壓力和政治需要,宣布從2006年3月20日起,美國對大部分進口鋼材征收30%附加稅,并對厚鋼板實行進口限額。此背離自由貿易原則的舉動,幾乎引起所有向美國出口鋼材國家的抗議和反對。中國、日本、韓國、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巴西和俄羅斯都紛紛表示將做出回應。中國作為WTO的新成員,如何運用國際貿易爭端解決規則解決此爭端,成了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筆者就美國大幅度提高進口鋼材附加稅案,談談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應該考慮的原則與程序問題。
一、國際貿易爭端解決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貿易爭端主要遵循的有關規定有: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和1979年的《關于通知、磋商、爭端解決和監督的諒解》(簡稱《東京回合諒解協議》),20世紀90年代,烏拉圭回合又改進并完善了關貿總協定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達成了《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共27條。《諒解》聲明,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維護世貿組織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機構的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這一權利與義務,該機制是保障多邊貿易體系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1.多邊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在發生貿易爭端時,各成員國不針對其認為美國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采取單方行動,應采用多邊貿易機制解決方式,由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DSB)解決,并遵守其規則和最終裁決。
2.統一程序規則。 美國與各國的鋼鐵提稅爭端可能要經過磋商、調停、專家小組與上訴復審四個程序最終解決。
3.協商解決爭端的原則。 世貿組織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多邊貿易體制,以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提高世界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要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應相互給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以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
4.自愿調解與仲裁原則。 無論是斡旋、調解還是調停,都必須在美國與爭端各國的同意下才能進行,可在任何時候進行,也可在任何時候終止,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以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為基礎,并接受仲裁裁決的約束。
5.法定時限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新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嚴格具體地規定了各個程序執行的時間,如果一方在時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動進入下—階段,或者程序將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審案時限與當事方的訴訟時限一樣嚴格而具體。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整個程序所需時間原則上只有31個月,與原來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相比大大縮短所需時間,提高了效率。
6.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 我國、歐盟和日本等成員匡均認為按有關協議所獲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美國所采取的鋼鐵提稅措施的損害,世貿組織應迅速發揮作用,提出撤銷該舉措、補救措施,以及授權該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求得成員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7.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 《諒解》第12條、21條和27條等條文都規定了一些照顧發展中國家原則措施,例如專家小組報告應該明確寫明已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差別待遇和更優惠的各項規定,并給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詢與幫助。我國則享受該原則,如果我國對美國此舉投訴,專家小組會給予我國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和提交有關的證據。
二、貿易爭端解決應遵循的程序規則
1. 磋商程序。磋商是爭端解決的第一個階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方為解決問題或達成諒解進行交涉的一種形式。當一方提出請求磋商時,被請求方應在10日內做出答復,并應在30天內進行磋商,以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如果被請求方未在規定的期內做出答復或進行磋商,或者爭端當事方在收到磋商請求后的60天內通過磋商不能解決爭端,投訴方可請求成立專家小組。在緊急情況下,各當事方應從收到請求日起不超過10天進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請求后的20天內未能磋商解決爭端,投訴方即可請求成立專家小組。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貿易爭端的雙方首先通過磋商解決貿易爭端。任何磋商請求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應予保密。美國應在收到歐盟等任何一個國家請求的10天內做出答復,30天內真誠地磋商,其他國也可書面申請參與磋商,以達成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2. 斡旋和調停程序。這是爭端各當事方同意之下自愿進行的程序。若在提出請求磋商的60天期限內,已進入斡旋、調停,則該起訴方必須允許留出60天的期限,才能要求設立專家小組。
[關鍵詞] 國際貿易自由化 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 權利窮竭 地域性
一、平行進口的基本理論依據
所謂“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并未經批準輸入本國,而該知識產權以前己受到了本國的法律保護。
1.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權利用盡原則
權利窮竭原則指知識產權所有人自己生產或經其許可生產的產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權,其知識產權被認為已用盡,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知識產權人不得再利用知識產權阻止該產品的進一步流通。主張知識產權應當適用權利窮竭原則者認為平行進口應該被允許。理由是:平行進口的合法性理論存在的基礎在于這種商品與當地已存在商品之間的價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進口將使消費者擁有更大、更廉價的消費選擇,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場的壟斷與割據。而且知識產權人在商品的生產銷售中已經行使了一次權利,獲得了一次必要的報酬,不能允許知識產權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過程中重復獲取利益。
2.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地域性原則
主張知識產權應當適用地域性原則者認為,知識產權僅在其產生的地域內有效,未經進口國所有人或被許可人同意的知識產權產品的平行進口是對知識產權人權利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性限制,知識產權在一國權利用盡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在另一國當然用盡,平行進口是非法的。
二、對平行進口的利弊分析
由于平行進口問題是一個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利益選擇取向的復雜問題,所以在生效的國際公約中對平行進口的態度都不明確,允許各國和地區自行處理。我國在《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中對平行進口問題也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在世界經濟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平行進口有利于競爭,防止過分壟斷。允許平行進口利大于弊,所以我國應立法允許平行進口。具體理由如下:
1.平行進口產生的有利結果
(1)從競爭法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促進競爭,防止知識產權人的過分壟斷。對于大部分商品而言,平行進口有可能導致商品平均價格的降低,增加同品牌商品之間的競爭,能有效地防止因知識產權人的過度壟斷而阻礙經濟的發展。
(2)從發展中國家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市場國情,有利于我國產品出口和經濟發展。由于我國目前并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充當的是世界加工廠的地位而不是知識產權出口大國的地位。我國目前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貿易額長期處于逆差狀態,如果禁止平行進口實際上是更多的在保護國外版權人的利益以及發達國家的利益而以損失本國利益、公眾利益與本國版權人的利益為代價的。
(3)從消費者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縮小各國之間同品牌產品價格的差異,有利于消費者。在知識產權國內用盡體制下,知識產權人利用其獨占權,可以在不同的國家實現差別戰略。例如在相對富裕的國家市場對產品定較高的價格,而在那些低購買力的國家或有很多代用品的國家以較低價格銷售。所以,平行進口將趨向于縮小各國之間產品的價格差異,高價位市場的消費者將因產品價格的下降而受益。
2.允許平行進口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1)從競爭法的角度看,對知識產權人或獨家經銷商構成不公平競爭。平行進口對于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者獨家授權經銷商而言,是搭便車的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第三方通過轉口貿易所獲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憑借了進口國獨家經銷商的先期投資和勞動,對獨家經銷商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2)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有可能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熱情,因為既然允許平行進口,本國完全可以通過進口渠道取得所需的知識產權產品,而不需要直接在該國生產該產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發展中國家作為世界加工廠的優勢。
(3)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對消費者來說,允許商標產品平行進口,一方面制造商不愿意對新的產品進行投資,從長遠看來,將會導致產品質量的下降和產品種類的減少。另一方面,平行進口同商標相同產品,如果該商品質量較差,又沒有明顯標識,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三、結論:允許平行進口但應有例外規定
雖然平行進口有其經濟上的合理性與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我們不可忽視平行進口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對平行進口應有例外規定。比如平行進口商不正當競爭,對知識產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以防止搭便車行為和損毀商標聲譽的行為。對消費者的保護可以通過對平行進口進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比如平行進口的貨物與授權的貨物質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而又沒有明顯標識,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各國通行的限制性規定為:第三者在轉售商品時,不得對商品有所改變、改動,甚至不能重新包裝。轉售進口商品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商品來源之不同。對違反規定的,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商品的進一步流通。我國在立法時可以借鑒這些規定。
參考文獻:
[1]李華趙洋王卓亞:維護自由貿易與保護知識產權權利的內在沖突和司法考量之進路.河北法學,2005年10月
[2]范誠呂劍英:權利衡平理論在平行進口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河北法學,2006年2月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 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 權利窮竭 地域性
一、平行進口的基本理論依據
所謂“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并未經批準輸入本國,而該知識產權以前己受到了本國的法律保護。
1.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權利用盡原則
權利窮竭原則指知識產權所有人自己生產或經其許可生產的產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權,其知識產權被認為已用盡,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知識產權人不得再利用知識產權阻止該產品的進一步流通。主張知識產權應當適用權利窮竭原則者認為平行進口應該被允許。理由是:平行進口的合法性理論存在的基礎在于這種商品與當地已存在商品之間的價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進口將使消費者擁有更大、更廉價的消費選擇,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場的壟斷與割據。而且知識產權人在商品的生產銷售中已經行使了一次權利,獲得了一次必要的報酬,不能允許知識產權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過程中重復獲取利益。
2.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地域性原則
主張知識產權應當適用地域性原則者認為,知識產權僅在其產生的地域內有效,未經進口國所有人或被許可人同意的知識產權產品的平行進口是對知識產權人權利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性限制,知識產權在一國權利用盡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在另一國當然用盡,平行進口是非法的。
二、對平行進口的利弊分析
由于平行進口問題是一個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利益選擇取向的復雜問題,所以在生效的國際公約中對平行進口的態度都不明確,允許各國和地區自行處理。我國在《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中對平行進口問題也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在世界經濟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平行進口有利于競爭,防止過分壟斷。允許平行進口利大于弊,所以我國應立法允許平行進口。具體理由如下:
1.平行進口產生的有利結果
(1)從競爭法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促進競爭,防止知識產權人的過分壟斷。對于大部分商品而言,平行進口有可能導致商品平均價格的降低,增加同品牌商品之間的競爭,能有效地防止因知識產權人的過度壟斷而阻礙經濟的發展。
(2)從發展中國家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市場國情,有利于我國產品出口和經濟發展。由于我國目前并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充當的是世界加工廠的地位而不是知識產權出口大國的地位。我國目前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貿易額長期處于逆差狀態,如果禁止平行進口實際上是更多的在保護國外版權人的利益以及發達國家的利益而以損失本國利益、公眾利益與本國版權人的利益為代價的。 (3)從消費者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縮小各國之間同品牌產品價格的差異,有利于消費者。在知識產權國內用盡體制下,知識產權人利用其獨占權,可以在不同的國家實現差別戰略。例如在相對富裕的國家市場對產品定較高的價格,而在那些低購買力的國家或有很多代用品的國家以較低價格銷售。所以,平行進口將趨向于縮小各國之間產品的價格差異,高價位市場的消費者將因產品價格的下降而受益。
2.允許平行進口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1)從競爭法的角度看,對知識產權人或獨家經銷商構成不公平競爭。平行進口對于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者獨家授權經銷商而言,是搭便車的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第三方通過轉口貿易所獲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憑借了進口國獨家經銷商的先期投資和勞動,對獨家經銷商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2)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有可能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熱情,因為既然允許平行進口,本國完全可以通過進口渠道取得所需的知識產權產品,而不需要直接在該國生產該產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發展中國家作為世界加工廠的優勢。
(3)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對消費者來說,允許商標產品平行進口,一方面制造商不愿意對新的產品進行投資,從長遠看來,將會導致產品質量的下降和產品種類的減少。另一方面,平行進口同商標相同產品,如果該商品質量較差,又沒有明顯標識,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三、結論:允許平行進口但應有例外規定
雖然平行進口有其經濟上的合理性與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我們不可忽視平行進口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對平行進口應有例外規定。比如平行進口商不正當競爭,對知識產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以防止搭便車行為和損毀商標聲譽的行為。對消費者的保護可以通過對平行進口進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比如平行進口的貨物與授權的貨物質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而又沒有明顯標識,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各國通行的限制性規定為:第三者在轉售商品時,不得對商品有所改變、改動,甚至不能重新包裝。轉售進口商品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商品來源之不同。對違反規定的,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商品的進一步流通。我國在立法時可以借鑒這些規定。
參考文獻:
[1]李華趙洋王卓亞:維護自由貿易與保護知識產權權利的內在沖突和司法考量之進路.河北法學,2005年10月
[2]范誠呂劍英:權利衡平理論在平行進口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河北法學,2006年2月
二、在跟單信用證付款條件下,應選用CIF或CFR條件,若選用FOB條件,則必須規定由賣方代買方租船、訂艙,否則,對賣方而言,信用證只有在買方愿意履行合同時才有用。因為在FOB價格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租船或者訂艙,而提單是必須提交的單據,若屆時買方不派船,也就無從取得單據,無單據也就無法議付貨款。
三、在買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賣方須在合理期限內及時采取措施,或轉售,或運回貨物以期減少損失,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進行索賠。
四、賣方要警惕買方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進行欺詐,使得銀行保證支付的銀行信用轉變為商業信用,加大賣方承擔的風險。如:價格條件用FOB;在信用證中插入一信托收據條款,允許進口商先借單提貨,待檢驗合格后,由進口商向銀行提交該種檢驗證書付款;信用證內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裝運,又規定每批交貨期限;須進口商承兌匯票等等。
五、買方要注意索賠有效期的簽訂,防止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來掩蓋商品質量問題。否則,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
六、買方一旦發現賣方交付的其中一批或幾批貨物存在缺陷或賣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以致構成嚴重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援引“欺詐例外”原則申請法院下達止付令,禁止賣方再繼續獲得信用證項下的付款。
關鍵詞:進出口貿易;內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審計
隨著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為了使自身仍然能夠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立于不敗之地,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是必由之路。內控制度逐漸變成對一個企業的業務活動、經營活動成敗與否的衡量準則。企業出現的不合法經營、會計信息偏離事實以及經營失敗等現象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為缺乏內控機制或者內控機制未能發揮其應有的效能。由于進出口公司也不例外,因此,對進出口公司內控機制進行研究,發現其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改進策略具有深遠而重要的意義。
一、內部控制的內涵
企業內部控制即企業自身為了確保業務以及經營活動行之有效以及資產的完整性以及安全性,及時發現、防止或者糾正舞弊以及錯誤,力保會計信息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真實性而有針對性的在企業內部所制定并且執行的一系列程序、措施以及政策。內部控制最重要的目標即將虛假會計信息降到最低水平,確保資產得以完整以及安全,內控之基本目標是盡其所能幫助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公司治理旨在確保公司按照正常軌道高效運行,防止經理或者董事等人對股東利益造成損害。公司只有使治理制度不斷完善,才能夠為企業實現其目標提供有力保障。構成一個完整的內控機制的要素應當和管理者對企業所采取的運營方式緊密相聯,并且和管理過程息息相關,具體來說,包括控制活動、內部監督、風險評估、控制環境、信息以及溝通。實施內控的基本途徑為:預算控制、成本控制、審計控制、實物控制、風險控制、授權批準以及組織規劃控制等。
二、進出口貿易公司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1)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完善
進出口貿易公司所制定的內控制度能夠對財務以及進出口業務環節里特別摘要的控制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在公司運行、經營以及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思想上并未對內部控制有足夠的認識,使得內控機制還不夠健全,某些操作仍然沿襲著以往的習慣做法,并未形成有條理、有系統的規章制度,缺乏固定的、科學的流程。而各種制度以及條例是使內控機制得以落實的根本保障,如果制度自身就不夠完善、科學、可行,內控機制就僅僅是一紙公文,成為擺設而無法發揮內控的實效,這對企業長足發展以及日臻完善無疑是一種障礙。
(2)內控觀念較為淡薄
由于會計業務不斷發展,為了在市場經濟浪潮中得以穩步發展,有力預防金融風險,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會計制度。但是有些進出口公司會計人員卻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業務操作并未遵循應有的規則,缺乏責任感以及事業心,輕易相信他人,認為同事之間應當相互信任以至于不講原則,將自己業務上對應的各種密碼以及口令等都全部告知他人,相互之間都對彼此的業務以及公司財務狀況了如指掌,使得內控機制的建立與對應的考核之間相互脫節;更有甚者使得內控機制僅僅停留在紙面上,并未真正貫徹執行,形同虛設,有令不禁以及有章不循現象較為嚴重;少部分公司更是忽視內部控制,并未建立對應的機制,使得業務流程無章可循,具有較大的隨意性。此外,有些公司管理者也缺乏必要的內控意識,這樣就使的公司所建立起來的內控制度并不嚴格,并未形成一種良好的公司內控的氛圍。上述種種情況都可能使公司面臨不同程度的風險。
(3)對業務流程缺乏有效控制
進出口貿易公司對應的業務流程主要涵蓋進出口前相應的準備、對進出口合同進行商討、報驗以及備貨、信用證的改正、審證以及催證、租船訂倉、辦理報關以及保險、議付等一系列環節。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大多數進出口貿易公司并未針對上述流程制定相應的內控規則,難以對這些流程進行有效、準確的控制,不僅不利于交易順利完成,使經營目標難以按照預期實現;甚至可能給對方可乘之機,利用對方國家嚴苛的法規條文造成貿易壁壘,抑或提出某些不合理要求,致使我方蒙受大額賠償損失。進出口貿易公司相應的業務流程控制不力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單證管理較為薄弱。單證管理決定了索賠、議付以及進出口合同相應的履行方式等環節能否順利實施,是公司對應的進出口流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但是當前很多公司對單證管理并不嚴格而且非常松懈,較為普遍的存在著傳遞不快、職責不明、報關不嚴、流程不暢、處置不當等問題,造成業務流程缺乏應有的控制,給進出口貿易造成了巨大風險。
第二,業務人員全程包辦整個流程。進出口業務自身對應的整個流程和那些制造業有所區別,制造業各個環節分別對應著各自的操作人員,而進出口業務往往是將所有業務以及整個流程全部交由相關人員,這些包辦行為使得公司流程、訂單、客戶等資源載體日益呈現出個人化特征,使得公司不得不過分依賴業務人員,而缺乏對業務流程應有的約束以及控制。
第三,對國際結算方式缺乏嚴格的控制。進出口貿易中,國際上常見的結算方式為銀行保函、匯款、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以及托收等,而信用證為舉足輕重的方式,由改證、審證以及催證等環節組成。但是,很多公司并未對上述環節實施嚴格控制,因此難以覺察訂立信用證過程中對方設置的某些陷阱條款以及軟條款,使進出口公司時常蒙受信用證欺詐帶來的損失。
(4)風險控制缺失
很多進出口公司對風險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控制,表現為風險信息滯后、分散、缺失,風險決策的方法以及機制落后,且交易決策具有較大的盲目性以及隨意性,缺乏科學、積極、可行、有效的規避風險對應的措施,財務、經營等部門之間互相沖突、互相脫節。因為管理措施滯后以及管理手段落后,使不少公司遭受了不必要的風險損失。
三、強化進出口公司內部控制的對策
(1)強化內部審計工作
在公司各級工作人員中,審計人員對內控占有特殊而又至關重要的地位。公司內部審計作為內控機制的組成部分,發揮著對內控機制其他環節進行監控之重要作用。現代公司管理中,內部審計者肩負著新的使命以及職責。所以,審計部門對應的工作不再僅限于監督公司內控是否得以落實,同時還應當協助組織經營軟控制環境,協助內控機制設計。管理者應當營造一種積極、健康的組織文化,促使員工在業務活動中自覺向職業道德以及辦事標準看齊。進出口公司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完善其內控制度,對境內外相關結構經濟管理以及財務活動定期的監督、評價以及檢查,建立重要經濟指標對應的偏離預警報告機制。為了使財務監督切實有效,對境外機構對應的管理人員的離職,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對應的審計,而對某些對外合作項目以及合同等,實施單項審計,監督、評估機構所設立的內控機制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是否行之有效,努力健全內控機制,確保公司圓滿完成其預期的目標。
(2)對業務流程加強控制
強化對業務程序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進出口貿易公司所制定的內控機制是否行之有效。業務進出口業務持續時間長、環節復雜并且風險大,所以,公司必須強化對業務各個環節的控制,從根本上改變所有業務都有業務人員全程包辦的局面,減少交易決策不科學的盲目性以及主觀性。如,在出口業務中,針對出口前一系列準備工作、辦理保險、租訂船艙、簽訂合同、報關儲運、收匯核銷、合同磋商、安排生產等環節,公司應當將其所對應的責任層層落實,明確規定其相應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責任部門以及不同環節間互相協調以及銜接等事項,如對逾期卻未退稅或者未核銷的報告和相應處理措施予以明文要求,制定防范套匯、逃匯、騙匯以及騙取出口退回等一系列措施。確保交易進行井然有序,擺脫公司對相關業務者過分依賴,對交易實施有效管理以及控制。
(3)健全內控制度
制定內控機制旨在確保公司內部相應的經濟業務能夠依據既定計劃順利落實,防止公司內部易于出現的舞弊行為或者差錯,使會計資料保持完整與真實。第一,使憑證流轉流程規范化,加大內部牽制力度。財務管賬時,對審核、開票、記賬、經辦以及審批收付款等財務工作進行嚴格分離。對于收款憑證,財務人員應當開票之后再審核,之后收款,最后記賬和制單。對支出憑證來說,應當報批之后再經辦,經審核以及審批之后付款,最后將其交由會計人員進行記賬以及制單。第二,對授權批準進行控制。行之有效的內控制度必然會對所有經濟業務予以相應的授權,尤其是在貨幣資金支出方面一定不允許超出審批權限,必須得到領導審批才能夠允許那些大額資金以及貨幣支出,使資金以及貨幣流動完整并且安全。第三,內部會計機制必不可少。對會計記錄準確性以及完整性、會計憑證予以明確規定。對內部會計職責、具體分工、權限以及組織形式明確規定,規范報表、復核賬簿、審計憑證的方法。
(4)強化風險管理
進出口公司對應的風險具有復雜性以及多樣性,且滲透于業務流程的方方面面,因此,風險控制對進出口公司完善內控機制十分必要。首先,對風險控制點予以準確確定,做到有的放矢;其次,建立合理的風險評估機制,一是為客戶建立資信檔案,甄別優質客戶,保證交易安全,為進出易打好基礎;二是為業務交易建立跟蹤檔案,規范審核合同之流程;三是建立完善的風險預警體系,及時發現,及早預防。再次,主動采取措施,積極防范風險,重點在于對合同予以嚴格評審,對合同條款中的細則進行推敲,對其理解進行理性評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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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桂未名. 外貿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應關注的幾個問題[J]. 國際商務財會, 2008,(12) .
[3]鄭興鐸. 完善外貿企業內部控制的思考[J]. 財會通訊, 2001,(10) .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代;汽車出口貿易;存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06-0014-03
汽車作為一種代步工具,作為我國的支柱產業之一,正在朝著欣欣向榮的方向發展。進入21世紀以來,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后,我國的汽車工業正以積極的姿態融入世界汽車工業大體系,并取得了不小的發展。但是,2008年金融危機給我國的汽車貿易造成了不小的影響,汽車進出口貿易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因此,我們必須要認真對待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汽車貿易所存在的問題,需要盡快的拿出具體的對策來應對。
一、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汽車出口貿易存在的問題
(一)汽車出口貿易仍以低價作為主導戰略
金融危機以來,世界市場經濟很不景氣,我國自主汽車品牌為了更好的對外銷售自己的產品,很多汽車企業開始實施低價策略。例如,奇瑞汽車2011年的銷售量達到20萬輛,但是其利潤卻只有2007年的1/11。這種以低價為主導的出口貿易策略如果長期持續下去對企業的未來發展非常不利,不利于我國汽車企業在世界市場上的長遠發展。
(二)汽車產品在技術和質量上不過硬
目前,我國的汽車與世界上發達國家的汽車在技術和質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這樣在與他們進行競爭的時候呈被動狀態。質量不過硬,性價比落后,致使我國的汽車在國際市場上不具備競爭力。我國也有部分汽車企業試圖引進國外的一些先進技術,但是能拿到的也只是國外被淘汰的技術,核心技術很難拿到,這樣長期下去對汽車貿易的發展非常不利。
(三)汽車出口貿易市場秩序混亂
當前,危害我國汽車出口貿易的另一大問題則是汽車出口貿易市場秩序混亂。據相關數據統計,2011年,我國有汽車出口貿易的1000多家企業當中,僅出口一輛的有300多家,出口10輛的也有100多家,由此可見,我國目前能形成汽車出口的企業數量很多,但是狀態并不理想,很多企業一年內出口的汽車數量是寥寥無幾。
(四)貿易壁壘問題層出不窮
貿易壁壘問題是困擾我國汽車出口貿易的又一大問題。由于我國汽車制造在技術和質量上與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難以通過相關國家的貿易壁壘,因此,出口狀況日益不佳。例如,近年來,歐盟又一次提高了對車輛安全性以及排放量方面的要求,這對于我國汽車進入歐盟非常不利。雖然歐盟不是我國汽車出口的主要地區,但是這種標準一旦被世界上其他地區所采用,我國的汽車出口貿易將會陷入更加不利的狀態。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汽車出口貿易的對策與建議
(一)企業要做好自主汽車品牌建設
我國目前面臨的問題是汽車自主研發能力弱,很多核心技術需要從國外引進,在具體的出口貿易當中很難實現自己的品牌。所以,我國的汽車貿易要想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須要勵精圖治,自主研發汽車相關的核心技術,加強自身的汽車品牌建設,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再加上汽車技術的更新換代越來越快,加強自身汽車制造技術的提高已經刻不容緩。對于國內的汽車企業來說,一定要積極拓展自身的汽車研究領域,爭取樹立堅決的信心,打好汽車出口這張牌。因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市場只認質量,如果有好的汽車質量,大量的汽車出口訂單將會如雪蹋至。上汽集團董事長胡茂元有句名言:“我們準備過冬,但不是冬眠。”這道出了汽車企業不懼困難、謀求發展的信心。
(二)政府要規范汽車出口貿易秩序
我國的汽車產業發展比較晚,因此,想在短期內擴大汽車的對外出口貿易,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視。面對當前我國汽車出口貿易所呈現的散、亂、差的不良局面,我們的政府相關部門必須要制定相關的政策對其進行適當的約束,應該做好“裁判員”的職責,從而確保我國的汽車出口貿易可以健康、有序的發展。另外,還需要做好汽車相關產業的發展,要嚴格按照相互促進、同步發展的原則,做好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工作,并且采用一定的政策進行必要的扶持。對于部分汽車核心技術的引進,政府可以出面解決,以便于可以拿到其他國家的先進汽車制造技術。
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實施了貿易保護,保護本國家企業的發展,免受外來企業的沖擊。面對這種情況,日本的汽車產業也進入了全面虧損的狀態,例如,2011年日本的豐田汽車的虧損就高達1億日元之多。對于汽車制造業如此發達的日本都是如此,中國汽車制造業面臨的沖擊更是不言而喻。據統計,本次金融危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對世界上的各個領域都形成了巨大的沖擊,汽車產業更是首當其沖。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 中國的汽車制造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所需要做的就是要更加低調,少說多做,需要努力依托國內以及國際兩個市場, 要更加致力于汽車制造技術自主開發能力的形成。另外,我們需要做的還有要同時抓住機遇,引進技術和人才。在對一些汽車制造業相對發達的一些國外中小企業中,尤其是一些被迫提前退休的技術人員當中,引進技術與人才是相當可行的。我們還要注意的是,在中國汽車制造產業遭遇到明顯的貿易保護措施的阻擊時,還需要我們的政府出面解決問題。
質量和性價比是汽車的核心,雖然汽車品牌的建設相當重要,但是汽車產品質量的好壞永遠是汽車出口貿易競爭力的核心。因此,我國的汽車企業必須要加強自主研發能力,加大汽車制造技術的研發投入與合作。例如,南汽就曾經花費巨資購買了英國MG公司,從而獲得了MG汽車生產和制造的各項核心技術,以及這一世界著名的品牌。這是提高汽車制造技術的一種途徑。其次,還可以尋求與國外一些專業汽車制造公司的合作,花錢購買其知識產權,例如,韓國的汽車制造工業比中國發展的要晚,但是其汽車制造技術目前比中國先進,其中最重要的經驗就是韓國加大了與跨國汽車公司的合作,并且通過技術合作,不斷提高了企業的自主研發能力,才取得今天的驕人成績。最后,也是最重要是就是企業的自主研發模式。企業需要不斷引進優秀的技術研發人員,進行技術創新。在這方面典型的有有奇瑞、吉利等汽車企業。這些企業是自主研發大多經過了模仿、系統集成和平臺開發三個階段,其產品開發的核心技術全部是自主完成。
三、結語
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的汽車出口貿易受到了巨大的沖擊,主要存在汽車出口貿易仍以低價作為主導戰略、汽車產品在技術和質量上不過硬、汽車出口貿易市場秩序混亂以及貿易壁壘問題層出不窮等諸多問題。本文主要提出了企業要做好自主汽車品牌建設、政府要規范汽車出口貿易秩序、有效面對貿易保護壁壘以及加大汽車制造技術研發的投入與合作等多方面的對策。希望本文的寫作可以為相關汽車制造企業的出口貿易帶來一定的啟示,引導這些汽車企業盡快走出出口貿易的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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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進料加工貿易;海關監管;出口退稅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加工貿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也帶動了中國的經濟發展,加工貿易以“三來一補”為起點(三來一補指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而近年來進料加工已逐步占據主要地位(進料加工是指國內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用外匯購買進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銷出口的業務)。
在進料加工貿易下進口的原料免稅,出口可退稅,且進料加工貿易在外匯創收,技術進步、稅收貢獻等各個方面都優于“三來一補”貿易,故不僅政策鼓勵,企業亦樂于享受免稅并退稅的政策。但在進料加工貿易看起來很美的外表下亦隱藏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海關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1.加工貿易手冊的形式化問題
進料加工貿易以開立貿易方式為進料對口的加工貿易手冊為起點,在手冊中海關要求備案各款出口成品、進口料件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并備案成品對應料件的單損耗情況。但因對各項需備案項目應細化至何種程度缺乏標準,故海關操作彈性較大,有的企業可能因產品本身型號較單一,而將成品備案至最細化的型號,而有的企業因產品型號繁多(有的多達幾百種),而將成品按類別進行備案。而對按成品類別進行備案的企業則其單損耗亦勢必需按類別備案,但相同類別不同型號的產品會因尺寸大小的不同、工藝流程的不同而導致其實際的單損耗并不相同。現行很多客觀上僅能以成品類別來備案的企業的做法是將各種同類但不同型號成品的單損耗進行加權平均,在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即為此經加權平均的單損耗率,亦即形式上的單損耗率,但一經備案的加工貿易手冊將成為企業進出口報關及海關檢查的依據,也即依據即可能演變成形式上的依據,在源頭上即與實際存在客觀上的差異。
但若慮及此問題而要求所有企業的成品均需以最細化的規格型號來備案,則很多型號繁雜且產品更新換代快的企業將面臨無法操作的困難,企業報關人員即使每天都沉浸在不停地更新成品、審海關編碼、審單損耗的過程中可能仍無法滿足市場變化的要求。
2.進口料件與出口成品監管問題
因進料加工貿易下進口料件免稅進口,且海關對于進出口的實際查驗均采用抽驗,故即存在部分企業可能免稅進口的料件牛頭不對馬嘴的問題,即本是與手冊上備案的料件不相關,或僅是類似的物料卻以手冊上料件免稅進口。
因進料加工貿易下進口料件為免稅進口,故不允許在未補稅的情況下制作產品內銷,即使對這部分進口料件的邊角料及產品生產過程的廢品均存在補稅的問題,但現實情況下有部分企業為了規避一般貿易打稅進口材料生產內銷產品的成本或申報過多邊角料或過多廢品無法平衡手冊的備案且補稅增加企業經營成本的問題,可能采用廢品或次品充成品報關出口以平衡手冊的方式。
因上述手冊本身備案時即與實際存在差異,且在進出口時亦存在可能的監管漏洞,并且既使手冊備案時正確無誤,但生產過程是有很多無法客觀化的變數的,而手冊備案的僅是客觀的單損耗,故在海關下廠對進料加工企業的進口料件與庫存存貨進行查對時,按手冊備案計算的相關庫存將與實際企業的庫存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企業為可消化這部分差異帶來的罰款、補稅問題又勢必想出很多辦法,如偷梁換柱、指鹿為馬等等。
二、稅務管理的問題
1.進料加工貿易下關聯交易的問題
現行企業的進料加工貿易多是先由投資者或與投資者密切相關的人員或公司先在境外注冊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負責向海外供應商實際購買料件,亦負責向海外客戶接單并實際銷售,而大陸境內的進料加工企業的料件向該境外公司以進料加工方式免稅購進,生產的成品亦報關出口給該該境外公司。因進出口對應的都為實際上的關聯公司,故進口與出口的單價都存在可隨意調整的漏洞,而在現行對國際貿易各類信息的共享程度非常有限且境內外稅負相差較大的情況下,這類關聯交易的稅收問題將是無法避免的現實問題。
2.出口退稅的監管問題
因可能存在進口料件的混淆進口,出口成品的殘次充出口、進口料件與出口成品的單價隨意調整等問題,而稅務部門在受理出口退稅申報時以企業的進口報關單及企業的賬務處理為依據。故可能造成參與出口退稅的各項數據的真實性問題。
三、與一般貿易方式相比存在政策明顯偏移問題
1.進料加工企業進口料件時免稅進口,且進口料件因可采用收匯差額核銷故可不對外付匯,故進料加工企業可大大減少進口料件部分稅金及購買成本的資金占用,但一般貿易企業進口原料需實際付匯購買且打稅進口。
2.因進料加工貿易企業實際上對的供應商及客戶均為自己的投資者,且在收匯核銷上可采用差額核銷(即將出口收入金額減去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的差額收入外匯),而一般貿易企業僅在收匯核銷上僅能采用全額核銷,而出口退稅均需在收匯核銷后方可參與退稅計算,故進料加工企業因其進口報關單亦可參與收匯核銷,故其在收匯核銷上明顯占時間上的優勢,從而 在收回出口退稅資金上亦占先機。
四、更易操作、更易監管亦更公平貿易方式的探討
如上所述,進料加工貿易以進料加工手冊為起點,雖自手冊備案開始即全程監管,但因各種不可避免的企業趨利心理及客觀上本身即無法全面監管而帶來的名義上雖監管,但實際上無法監管的現實,再慮及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所帶來的本文所述的各項問題,進料加工這種貿易方式是否有可再改進的空間?或者將如“三來一補”一樣將逐步淡出歷史舞臺?而換之而來的將是更簡單操作、更節省監管成本、政策更公平劃一、更使貪利者無從隱藏的貿易方式?
筆者認為可從如下幾點作探討:
1.因進料加工貿易料件免稅進口,成品亦免稅出口,故海關從手冊備案至手冊核銷全程均對進料加工貿易進行監管,但因客觀存在監管難的問題,極易導致花費巨額的監管成本但整個的監管過程仍流于形式,且容易滋生本文所述的眾多問題,故筆者認為應逐步地縮小加工貿易的規模直至最終完全取消此一貿易方式。企業進口料件需以實際價格報關交稅進口,成品出口仍適用退稅政策,且成品出口報關單上價格亦應嚴格按實際價格報關。海關可將原用于監管進料加工手冊的人力物力用于對交易真實性(包括實物真實與價格真實)的監管。
2.在取消進料加工貿易的操作下,降低了企業采用關聯交易轉移稅收的操作空間,在現行的稅收政策下企業的實際稅負率勢必大于現行進料加工貿易操作方式下的稅負率,故可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負,以平衡貿易方式變動對企業帶來的沖擊。
五、結語
進料加工貿易在我國的經濟舞臺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長足的進步,但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對外貿易的形式應有不同的更新,在一種貿易方式已帶來極大的弊端的情況下我們應不斷開拓,尋求更利于我國經濟發展,更利于監管的嶄新模式。
參考文獻:
內容提要: 商標平行進口是否合法,其本質屬于貿易政策的判斷問題,不能單用商標法基本原理與制度進行簡單裁判。其中,應當重點關注國際貿易政策的取舍,應當遵循先國際貿易法、再競爭法與商標法的適用序位。
一、問題的提出
商標平行進口行為是否合法,是商標法理論與實務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各國法院的不同態度引起了商標法學界的廣泛注意。對統一市場內的平行進口,歐盟法院一直嚴格貫徹《羅馬條約》自由貿易精神,直接利用該條約第85 條有關貿易禁止措施的規定來裁判。但對統一市場外的平行進口,歐盟法院一直堅持否定的立場。1996 年,歐洲法院在Silhouette v. HartLauer 案中做出引起廣泛爭議但又有決定意義的判決,再次在司法領域確認了在歐盟外不得適用“權利窮竭”理論的原則。[1]考察他國商標法的發展歷史,我們會發現,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也會采取不同態度。
對商標平行進口,歐盟法院為何在不同場合采取不同立場? 為什么僅因市場范圍不同,相同事實就會對當事人產生不同結果? 顯然,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權利窮竭原則理論難以對此作令人信服的解釋。我們認為,由于要涉及商標權利的效力,商標平行進口確實是商標法的一個重要課題,但僅僅依靠商標法本身難以解決。因為商標立法的目的在于維護一種貿易秩序,商標平行進口在本質上屬于貿易政策問題的范疇。而這,為我國商標法理論界所忽略。鑒于此,本文試圖回歸事物的本源,從貿易政策的角度來討論商標平行進口問題。
二、國際貿易政策視野下的商標平行進口
(一)平行進口問題的國際貿易政策選擇實質
以商標權為基礎的、市場分割的合同行為,由于會影響消費者對銷售對象的選擇、影響供求關系,具有通過控制商品渠道而排斥外來競爭的意圖與效果,平行進口與國內市場競爭與國際市場競爭都有聯系。從消費者利益保護和國際市場開放的角度考慮,應當承認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的合法性。但是,這僅僅是一種純粹的理論分析。在法制實踐中,理論的可能與現實選擇總有差距,這在商標平行進口上表現得特別明顯。
所以,僅基于純粹的競爭法則,我們無法對各國在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上的不同態度做合理解釋。就實踐看,商標權國際窮竭原則的采納與否,兩態度同時存在。究其根源,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判斷,本質上不是交易公平問題,而是貿易政策的選擇問題。正如此, Trip s 第6條才把選擇權交給各國。美國國會匆忙通過《關稅法》第526 節而直接的否定了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其基礎并不在于商標權的什么法理,而是完全基于國家貿易政策的考慮。[2]所以,平行進口是否被允許,無法把正當性基礎建立在商標權本身的屬性分析上,必須回歸到國際貿易領域,考慮貿易政策的選擇。采納商標權的國際用盡原則,消費者會獲得更加大的實惠,但是某國的選擇并不只是考慮消費者。事實上,構成不正當競爭而禁止平行進口行為的那些論證,無法當然地成為該國一般性禁止平行進口的充分理由。歐盟對于商標權的用盡問題在統一市場內外做不同處理即是最典型的證明。而歐盟法院于1997 年在Mag Instrument Inc v. California Trading Company Norway 一案中也明確裁定,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使用國際用盡。這些結論,顯然不只是建立在不公平競爭判斷基礎之上的。針對有關糾紛,法院首先考慮的是貿易政策是如何規定的,然后在根據其他法律的具體規定進行裁決。
(二)個案裁判與國際貿易政策的關系
貿易政策,可以表現在貿易法中,也可以存在于法官的意識中。不過,前者并不總是存在。所以,除非有關國際貿易法有明確規定,法官對個案的裁決必須建立在其他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上,如競爭法、商標法。不過,這種裁判理由的表達方式給我們帶來理解上的困惑,幾乎誘導我們直接從商標權本身的屬性而不是從貿易政策上去反思法官的意圖。所以,我們應當正確對待個案,撥開裁判依據的表面,進入法官對待本問題的貿易政策判斷以及相關意識場景。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的合法性,需要由法院進行個案裁判。但我們應認識到,個案裁判并不都能表征該國的國際貿易政策。
首先,法院裁決的效力僅針對個案。特定案件的判決對具體平行進口行為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其他所有平行進口人行為的否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規定,權利人可以依據關稅法以及商標法要求法院在海關沒有禁止平行進口的情況下,采取行動,或禁止國內銷售,或去除商標,并且要求賠償。該判決只能夠針對該特定人,并不產生之外的其他效力。[3]事實上,法律也并不禁止所有的平行進口,《關稅法》第526 條( c)規定了排除適用的三種例外:當外國商標與美國商標屬于同一個主體所有,或者外國商標所有權人與美國商標所有權人系母子公司關系,或由同一個主體控制或所有,當產品為外國所制造并且所貼商標是在美國商標所有權人的授權下獲得的。
其次,法院審查的重點在于,該具體平行進口行為是否構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也就是說法院必須利用競爭法的基本原理去對具體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然后再做出判斷。在此,法院直接依據的,不是國際貿易政策。在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美國法院的判決理由并不是剛剛通過的關稅法,而是考慮公眾對商品來源的認識。美國貿易法典第337 條的規定,在有不公平競爭的情況,私人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要求禁止該產品進入美國或在美國銷售。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的依據在于競爭法原則,而不是貿易政策。
第三,對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平行進口行為的禁止,并不產生禁止所有平行進口的必要。平行進口的贊成者與反對者爭論的主要問題在于,該行為是否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其他法律是否能夠提供有效救濟。[4]我們看來,爭論集中在是否損害公平競爭以及利益保護手段上。反對論者關心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過程,贊成論者關心自由競爭促進的市場后果。商標保護的目的在于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使消費者受益;競爭法律制度的終極關懷在于消費者利益保護,而實現最大限度的自由競爭又是其皈依。[5]商標權人與一般消費大眾的利益進行比較,貿易法沒有一般性禁止平行進口的必要,而應當由公平交易法對平行進口具體行為進行規范。公平交易法也能夠對平行進口具體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贊成平行進口,在此基礎上利用訴訟對侵權行為提起賠償訴訟以救濟,是世界各國法院處理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的基本經驗。
轉貼于 三、平行進口的法律適用序位
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同時涉及商標權的效力、國內市場競爭與國際貿易政策。商標權的效力,關注專屬進口權的有無,關注原權利人是否仍得限制與商標產品的后續交易。關于競爭,則關注平行進口人的行為對商標權之所有人而言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關于國際貿易,主要討論限制平行進口對貿易流通是否有負面影響。求解商標平行進口難題,目光應當首先聚焦于商標權法律規則之外的貿易政策,不應局限于商標法的思維。在處理有關糾紛時,法院必須首先依據國際貿易政策法,確立該國在這個特定時期的貿易政策立場。此后,再依據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進行裁決。
是否允許商標平行進口,在貿易法中不外是允許與禁止兩種情況,即商標權國際用盡采納與否的兩種態度。目前,完全采納商標權國際用盡原則的國家已經漸少,以前采用了國際用盡原則的德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諸國現在也紛紛放棄。對商標平行進口,目前各國的一般態度是,原則禁止而例外允許,例外允許的情況一般屬于不會違背公平競爭的情形。
商標平行進口涉及國內市場的開放,依據Trip s 協議,各國完全有權利衡量自己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進行決策。即使決策結果不利于自由貿易,只要行使結果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該選擇也是合理的。是否在原則上允許平行進口,主要考慮國內商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優勢,以及各國之間的貿易互惠安排。在處理糾紛時,法院首先要考察該國國際貿易政策的原則性規定。如果原則不允許,則要考察是否存在例外,這些例外一般是屬于公平競爭的情形。原則允許,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平行進口都是合法的。這些行為還必須符合該國對國內市場公平競爭的規范與管理,如果該進口行為擾亂了交易秩序、有不正當競爭,當然要被法律否定。
所以,先貿易法,后公平交易法,是解決平行進口問題法律適用的基本順序。行為是否公平,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商標法的規定與原理是依據之一。我們可以從商標的基本功能出發,對具體行為進行合理性分析,對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類處理。[6]
注釋:
[1]Case -355 /96: (1998) 2 C. M. L. R 953
[2]美國1897 年《關稅法》第11 條禁止帶有復制或仿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口。受1920 年發生的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的影響,國會為了改變美國國內分銷商相對于平行進口商所處的不利競爭地位,匆忙修改了《關稅法》第526 節,把以前的“復制”、“模仿”等術語全部刪除,規定,只要商標由美國公民、或由在美國國內成立或組織的公司或協會所擁有,進口帶有該商標標記的商品的任何行為都違法。
[3][4]羅昌發:《貿易與競爭之法律互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6 -218, 2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