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履職8篇

時間:2023-06-18 0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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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履職

篇1

一、一年來履行職責的主要情況

(一)加強自身政治業務素質,狠抓全局隊伍建設。

(3)抓從嚴治警。強化監督管理,增強民警的自律意識和自覺性。一是開展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以發生在身邊的事例警醒民警,增強民警自律意識和自覺性;二是加強加強對日常的內務管理,促進隊伍正規化建設;三是認真貫徹落實“五條禁令”、“五個嚴禁”、“十條警規”,多次開展隊伍建設的督導檢查;四是加強作風建設,推進落實警務公開。

(4)抓教育培訓。開展了“輪訓輪值,戰訓合一”,著力提高民警素質。一是實行機關、派出所民警分批進行集中訓練,參加城區治安巡邏,提高民警的實戰能力,一年來已開展了6期輪訓輪值,為強化“隊伍建設年”活動,組織全局民警考試;二是加強信息化培訓,向科技要警力、戰斗力,組織民警提高網上辦公能力,組織民警開展了信息化考試;三是組織開展處突實戰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抓構建和諧警民關系。一是推行了消防、交警、治安的便民利民措施,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增強民警工作能力,建立親民公安隊伍。同時,建立政工紀委執法監督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二是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及“大走訪”活動為契機,組織全局民警為白沙鄉捐款34100元幫扶困難群眾和修建公路,同時組織民警為木引瞿少海家捐款;三是制定了《甕安縣公安局關于民警幫扶“留守兒童、孤寡老人、特別困難戶”的通知》,要求每名中層以上干部負責幫扶3戶(人),每名民警負責幫扶1戶(人)。通過這些為民辦實事好事的舉措,切實拉近了警民和諧關系。

篇2

一、加強領導,切實履職

一年來,我始終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積極主動強化干部教育管理,自覺帶頭履行黨風廉政工作職責,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

1、提高認識,落實責任。成立了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局領導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了分工,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工作獎懲。

2、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工作的宣傳,反腐倡廉工作做到了“常長”兩字:做到了反腐倡廉工作時時講,處處講,事事講,逢會必講,建立反腐倡廉工作長效機制,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3、加強學習,提高素質。廣泛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的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了干部的整體素質。年初制定了《檸檬產業局內部管理制度》之《學習制度》,規定每周一下午為例行學習時間,組織班子成員和機關干部對《廉政準則》、《廉政準則》實施辦法、《黨紀處分條例》等黨紀黨規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并結合黨的作風建設和科學發展觀集中開展業余自學,有效地提高了機關干部職工黨性修養和政治素質,營造了一個積極向上的學習氛圍,打造了一支一生正氣、兩袖清風、業務精、能力強的干部隊伍。

4、凝聚人心,強化責任。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機制,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責任,增強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不斷加強班子隊伍責任制建設,進一步強化制度體系,以制度激勵人和約束人,嚴格督查督辦,成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廉潔奉公,勤政為民

始終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動搖,充分發揮第一責任人既定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構建層次分明,網絡健全的責任體系,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形成整體合力,上下一心,齊抓共管,狠抓落實,切實為人民群眾服務,為經濟發展作貢獻。

1、嚴格管理,真抓實干。狠抓建章立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約束人。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用公款互相宴請,大吃大喝,安排私人旅游。自開展建章立制以來,有效地規范了機關干部職工工作行為,增強了干部職工拒腐防變的能力。

2、召開民主生活會。在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我局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班子成員之間相互交心談心,班子及成員認真查擺問題和書寫對照檢查材料的基礎上,召開了由縣委第九督導組、縣紀委參加的專題民主生活會。此次專題民主生活會,班子對照檢查材料全面深刻,剖析到位;班子之間相互批評既辛辣又坦誠,互評到位。通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書寫自查報告,進一步溝通了班子成員和干部之間的感情,深化了認識,增強了相互協作能力。

3、建章制度,規范行為。建立和完善了《檸檬產業局內部管理制度》,堅持了民主集中制和黨管干部的原則。在選拔任用干部上實行公開、公平、公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堅持了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的用人唯賢機制。

三、正風肅紀,杜腐防變

嚴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縣委反腐倡廉文件及會議精神,切實治理腐敗滋生,從“權、錢、人”入手,抓好權力制約,資金監控、干部任用和公共權力與市場經濟行為緊密聯系領域的監督管理。

1、嚴格執行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減少滋生腐敗的條件。

2、嚴格黨性教育,加強黨性修養,管理和監督黨員干部,促使黨員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廉潔從政,模范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篇3

一、主要問題                 

(一).述責方面

1.是責任落實情況。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形勢研判不夠準;制定的條條框框多,但檢查考核的少。落實主體責任僅僅滿足參加會議、簽訂責任狀,責任分解常照抄上級文件,集中交責也只是形式上開個會,不知道如何有效落實主體責任。責任追究不力,雖然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但問責追究尚顯剛性不足,在實施責任追究時,沒有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結果公開制度,難以保證責任追究公平公正

2.加強教育監管情況。廉政教育的形勢單一,監管落實不到位。對學校及個別干部職工思想動態,未能及時開展交心談心、,未能及時提醒和糾正錯誤的苗頭,總認為自己工作忙,頭緒多,也認為個別同志是初犯,對一兩次遲到早退和在會場交頭接耳的現象可以理解,沒有及時加以批評教育。

3.強化行業監管情況。對部分辭退代課教師和編外人員訴求未能及時解決。

4.推進作風建設情況。未能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對結對幫扶貧困戶在生產生活和產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自己不能解決的未能及時向上級反映,爭取解決,

5.防控廉政風險情況。能定期排查崗位廉政風險點,優化業務管理流程,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健全預防腐敗制度。但檢查防控制度多,落實少。

(二)述廉內容

1.個人從未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娛樂、健身、宴請等活動的情況。

2.個人無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會員卡及出入私人會所等方面情況,但偶爾有在微信圈里發發小紅包和搶紅包的現象。

3.個人沒有利用職權職務打招呼、寫條子,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4.個人無違規兼職、從事經營性活動、移居國(境)外等方面的情況。

5.配偶在家中待業,兒子在是教師,無違紀違規投資。

6.無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二、原因分析

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形勢研判不夠準;制定的條條框框多,但檢查考核的少。廉政教育的形勢單一,監管落實不到位。存在的原因是學校老師少,個人花在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工作的時間較多,個人在黨風廉政方面理論學習時間較少。二是存在僥幸心理,總認為學校小,老師少,在黨風廉政方面不會出問題,所以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抓的時間就少。

在微信圈里發小紅包和搶紅包有時是出于好奇,或者是出于禮貌,覺得搶了人家的紅包就要發出去,不能只搶不發。

三、整改措施

一是增強主體意識,健全責任體系。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首先要解決好領導干部的思想認識問題,真正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學校總體工作,把主體責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一要強化擔當意識。通過媒體宣傳、集中學習等形式,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失職”的責任意識,學校盡管人少,還要明確專人負責主體責任的分解、部署、考核、報告等具體事務,切實解決紀監“代做”的問題。二要細化主體責任。要根據學校黨小組成員分工,進一步細化主體責任內容,讓每一位成員搞清楚、弄明白哪些是主體責任、哪些是第一責任、哪些是分管責任。同時,要明確主體責任落實的任務、要求和具體措施,讓其知道怎樣履行責任。

二是完善教育監管機制,推進工作落實。一是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校教育方式,二要探索廉政質詢制度。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人要采取倒查。三要開展問責行動。開展領導班子向群眾述職述責報告,接受群眾質詢評議,作出整改承諾。對承諾的問題跟蹤督辦,凡踐諾不到位的嚴格問責。

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倒逼擔責盡責。一要細化考核指標。對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年度任務分解,制訂《甘溪小學落實黨組主體責任量化考核工作方案》,細化考核分值和具體要求,將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談心談話、廉政風險點排查、兩會三述等工作措施,與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一并細化量化,強化實績導向,確保考核結果公平公正。二要完善考核辦法。將實行日常檢查考核與年終檢查考核相結合,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常態化、全過程把握,對履行主體責任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領導干部,及時下發提醒督辦函。三要加強結果運用。把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四要把控問題導向,及時化解各類糾紛。對辭退代課教師和編外人員要耐心細致的做好政策宣講,及時主動向上級反映,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篇4

關鍵詞: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卡特爾,反壟斷法,法律規制

雖然競爭是推動經濟及整個社會發展的巨大力量,但是人們對于競爭的態度往往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得到他人之間的競爭帶給自己的機會和實惠,而另一方面又力圖逃避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競爭帶來的壓力和風險,因此競爭中的企業往往有一種限制競爭的傾向。其中,企業之間通過協議或默契來協調自己的市場行為,共同限制競爭就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正如古典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富論》中所言:“進行同一種貿易活動的人們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聚會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①]這里描述的正是屬于反壟斷法中的聯合限制競爭的情形。禁止聯合限制競爭制度是各國反壟斷法基本實體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這種制度不需要市場結構的要素,屬于完全的行為規制。[②]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反競爭性質非常明顯,因此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一般是反壟斷法中最受關注、制裁也最嚴厲的部分。本文擬結合2003年10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擬稿)(以下簡稱“草擬稿”)的相關部分,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

一、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構成

“草擬稿”第二章以“禁止壟斷協議”為標題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出了專門規定。其中,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方式實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一)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二)串通投標;(三)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四)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五)限制購買新技術或者新設備;(六)聯合抵制交易;(七)其他限制競爭的協議。這是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在實體方面進行的基本規制。這種規定在以往的“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有了一些改進,在總體上是比較全面、可行的,但也存在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問題。這里主要涉及如何從立法上確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構成問題。以下,結合對相關國家做法的比較借鑒對此進行評析。

所謂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采取協議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對特定市場的競爭加以限制的行為。相對于壟斷狀態而言,聯合限制競爭屬于壟斷行為;相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企業結合等結構性壟斷行為而言,聯合限制競爭屬于非結構性壟斷行為;相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多數情況下由單個企業所實施,聯合限制競爭則總是由雙方或多方所實施,因此它又被稱為共同行為或聯合行為。

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危害性明顯,因此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法均將禁止聯合限制競爭方面的規范置于其條文中的突出位置,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嚴格的規制。例如,美國《謝爾曼法》第1條就主要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歐共體反壟斷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歐共體條約》的第81條和第82條[③],其中第81條就是禁止各種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并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內的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企業之間訂立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定和協同一致的行為;尤其禁止下列事項:直接或者間接地限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者任何其他貿易條件;限制或者控制生產、銷售、技術開發或者投資;瓜分市場或者供應來源;對與其他貿易方的相同交易施以不同的條件,從而使其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要求對方當事人接受在性質或者商業慣例上與合同涉及的項目無關的附加義務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一編限制競爭行為中,第一章的標題就是“卡特爾協議、卡特爾決議及聯合一致的行為”,第1條就明令禁止卡特爾,即處于競爭關系之中的企業之間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定和協同一致的行為。[④]第二章的標題是“縱向協議”,禁止通過協議進行價格和非價格約束。日本《禁止壟斷法》第3條明確禁止不當交易限制,而依該法第2條第6款,不當交易限制是事業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名義,與其他事業者共同決定、維持或者提高價格,對數量、技術、產品、設備或者交易對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間約束或完成其事業活動,從而違反公共利益,對一定交易領域內的競爭構成實質性的限制。但是,“日本的不當交易限制只包括卡特爾,而不包括垂直限制競爭,因此范圍較美國的貿易限制行為窄。在日本,不當交易限制和卡特爾是通用的。”[⑤]韓國反壟斷法第19條第1款也規定,原則上禁止企業間以不正當手段,共同限制競爭的行為。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也規定事業原則上不得為聯合行為,依該法第7條,“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系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構成,首先要求主體須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單個企業無法形成協議或者實施聯合一致的行為。但是,以團體形式出現的市場主體的聯合組織為媒介很容易產生行為人的一致意見。因此,在許多國家,行業協會和股東會的決定視為企業間的協議。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企業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但其成員一般是競爭性、營利性的,企業很可能通過行業協會或公會進行通謀以固定價格、限制產量、瓜分市場等,所以要對其加以控制。德國和歐共體禁止企業聯合組織限制競爭的決議,日本禁止限制競爭的事業者團體的活動。在美國,不僅禁止工業或商業性的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而且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還禁止律師、會計、工程和醫療等職業協會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法限制競爭。[⑥]

共謀作為聯合限制競爭的要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關于限制它們活動的有意思聯絡,并基于這種意思聯絡而形成的一致性行動,也就是各方基于共同的意思,實施了共同的行為。按照不同的表現形式,共謀可以分為協議型和默契型。前者是以比較明確的協議形式進行的,這種協議既可以表現為正式的書面合同,也可以表現為口頭約定,還可以表現為有關聯合組織的決議(決定);后者則沒有書面或口頭的協議,而是以各方心照不宣的某種默示協調行動。在這里,共同的意思是共同的行為的前提,這種共同的意思若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可以直接證明當然比較容易認定,但在企業之間沒有明確的書面協議的情況下,由于缺少直接的證據加以證明,這時共同的意思往往難以認定。考慮到這種實際困難,“為了認定意志聯絡,只要有一點人為的因素就夠了,不一定有事前聯絡交涉的事實,即使必須有這種事實,也可以從作為結果的行動一致性這種間接證據來認定這種事實。”[⑦]歐洲法院在審理“燃料案”時指出:“聯合一致行為是指企業間的一種協調形式,它雖未達成正式協議,然而在實踐中有關企業卻有意識地以實際合作來代替競爭的危險。”[⑧]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了在這種情況下的推定制度。例如,韓國的反壟斷法第19條第5款就將以下情況也推定為不正當共同行為,即二個以上企業,在一定的交易領域作出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而在這種行為不存在任何約定進行共同行為的明示合意。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堵塞法律上的漏洞,防止行為人鉆法律的空子。

從上述兩方面的要件來看,雖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以企業之間的協議為典型形式,但是“草擬稿”第二章的標題擬定為“禁止壟斷協議”卻并不是很恰當。因為,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僅限于“協議”,還包括“默契”;既包括企業之間的協議,也包括有關聯合組織的決定。實際上,“草擬稿”第三條第一項和第八條的規定中除了包括“協議”外,也都明確包括了“決定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行為。因此,第二章的標題宜改為“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禁止共謀行為”或“禁止不正當的共同行為”等。同時,雖然“草擬稿”有附則第五十五條“行業協會、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適用本法”的籠統規定,但是在本章如果借鑒前述有關國家的做法,明確規定“行業協會和股東會的決定視為企業間的協議”,這會更加有利于對共謀行為的規制。

此外,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使得參加企業之間原來的競爭受到限制,或者使得參加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交易受到限制。這種對競爭的限制性既是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后果,也是它的構成要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處于同一經濟階段有著直接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也可以發生在處于不同經濟階段而有著買賣關系的企業之間[⑨],但都表現為各方共同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地區、對象等進行限制,從而阻礙、扭曲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和市場交易。與企業合并不同,企業之間的聯合或共同行為通常形成于在相關市場占有相當份額的企業之間,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內容都會對企業之間的競爭產生直接的影響,而且約束、限制也正是各種協議的精髓,因此共同行為限制競爭屬于一般情況,而不限制競爭則屬例外情形。基于此,韓國反壟斷法在1999年2月的第7次修訂中將判斷共同行為違法性的標準,從“在一定交易領域實質上限制競爭”修訂為“不正當限制競爭”,這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說,企業之間的聯合或共同行為對競爭的限制是普遍的,而它要能構成違法則還必須有“不正當”的條件。因此,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要受到反壟斷法的禁止,除少數(如固定價格)屬于本身違法的情形外,大多數還需要不正當限制的條件,也就是實行合理原則。前述“草擬稿”第8條第1款的規定中沒有類似的限定條件,將來在進一步修改時可以考慮加上這樣的限定條件。

二、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中的橫向限制與縱向限制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類。其中,從參與聯合限制競爭的企業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看,它可以分為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參與聯合限制競爭的企業的意思表達形式來看,它可以分為協議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默契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聯合限制競爭的內容來看,它可以分為價格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非價格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有關國家反壟斷立法的情況看,第一種分類是最基本的。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簡稱橫向限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生產或銷售同一類型產品或提供同一類服務而處于相互直接競爭中的企業,通過共謀而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企業之間的橫向限制一般又可稱為卡特爾(Cartel)。關于卡特爾,它是一個可以在不同意義上加以使用的術語。它既可以指企業之間的一種聯合行為,也可以指通過這種聯合行為建立起來的壟斷組織,還可以指限制競爭的協議或決議。[⑩]但卡特爾在被用來指代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時,也存在不同的使用情況。有時僅指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例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一編“限制競爭行為”之下,第一章就是“卡特爾協議、卡特爾決議及聯合一致的行為”,第二章則為“縱向協議”。但在一些論著中往往也有使用“縱向卡特爾”或“垂直卡特爾”的術語的。這時的卡特爾實際上就是指代整個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而不僅限于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如此,有時卡特爾這一術語還有進一步泛化的情況,被用來指代所有的壟斷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典型的如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又通常被稱為“卡特爾法”,其反壟斷機構稱為卡特爾局。因此,卡特爾一詞可以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本文還是將其限定于橫向限制的意義上加以使用。

作為橫向限制,卡特爾非常典型地體現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特點。其主要類型有: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價格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區域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產量卡特爾)和分配利潤的卡特爾(份額卡特爾)等。參加協議的企業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各自在法律上、生產上和財務上保持獨立性;在經營上,除協議規定的部分受契約限制外,其余部分仍可自主經營。卡特爾維持了分散的、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但由于眾多分散的企業采取協調或統一行動,因此其社會經濟效果實際相當于特定市場上的行業壟斷。而行業壟斷的結果必然導致產量下降,價格上升,技術進步較慢,消費者整體利益受損,資源配置無效益。同時,多個企業的卡特爾行為或聯合行為與單個企業的壟斷不同,它一般不會帶來規模經濟效益、有利于創新等積極效應。因此,這種行為常常要受到比較嚴格的管制。在美國,對這類行為中的多數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即只要認定通謀或協同行為的存在,根本無須實際考察其對競爭的危害,即可予以禁止和處罰。在歐盟,對這類行為一般是不予豁免的。從前述“草擬稿”第二章的規定(尤其是第8條第1款的列舉)來看,其對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了比較具體、細致的規定,后面相應的制裁措施也是比較嚴格的。

縱向聯合限制競爭,簡稱縱向限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通過共謀而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其主要類型有維持轉售價格、搭售、獨家經營、獨占地區以及其他限制交易方營業自由的行為。與橫向限制不同,縱向限制不是發生在直接競爭者之間,它一般是非競爭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對于生產的社會化、經濟的協調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如保證產品或服務質量、企業聲譽以及消費者安全,消除免費搭車現象,促進售后服務,增強不同品牌的同類商品間的競爭等,它對競爭的危害相對于橫向限制來說較小,因而它在各國受到的管制程度也較小,往往要區分不同的類型而分別對待。一般說來,對大多數縱向限制是采取合理性的具體分析方法的,它們獲得豁免的可能性也比較大。但是,其中的維持轉售價格行為則受到較多的關注,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對其一般還適用本身違法的分析方法。雖然《歐共體條約》的第81條第1款并沒有明確區分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但是在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的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對此作了區分,尤其是在有關集體豁免的規定中表現得更為明顯。

而前述“草擬稿”第二章對于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則完全沒有規定。盡管“草擬稿”在第三章“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中也可對此進行一定程度的規制,但是它與本章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規定的角度是不同的,而且經營者要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的門檻。因此,我國反壟斷立法似應對限制轉售價格這種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在向批發商、零售商提供商品時協商限制該商品的轉售價格。當然,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差異性,可借鑒韓國的規定,將就特定的圖書或者具備特別要件的商品所維持的轉售價格行為除外。

三、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規定

各國反壟斷法都有關于適用除外或豁免[11]的規定,即反壟斷法中不僅有禁止或限制的非法壟斷,而且還有得到允許和保護的合法壟斷。這是由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的非惟一性所決定的,因為維護競爭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但還必須同時考慮到一個國家或地區其他經濟社會目標,在某些情況下,允許限制競爭可能對整體經濟或公共利益更有利。適用除外或豁免的規定在本質上是反壟斷法的目標與其它經濟、社會目標協調的結果,是法律權衡利弊后的理性選擇。在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中,針對特定行為的豁免規定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就規定,在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兩個“積極條件”和兩個“消極條件”)時,有關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就可獲得豁免: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或者有利于促進技術或者經濟的發展;使消費者能夠從由此獲得的利益中分享公平的份額;不對有關企業施加并非為達到上述目標所必不可缺少的限制;不向有關企業提供在所涉及產品的相當范圍的領域內消除競爭的機會。獲得這些豁免有兩種方式,一是個案申報,一是集體豁免。

德國1998年第六次修訂的《反限制競爭法》雖然取消了對折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和進口卡特爾的豁免規定,但仍然保留了對條件卡特爾、標準和型號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中小企業卡特爾、專門化卡特爾等的豁免,還規定了聯邦經濟部長的特許卡特爾。當然,同時都限制了它們的適用條件,并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此外,還規定了縱向協議的豁免情況。

根據韓國反壟斷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共同行為為的是產業合理化,克服不景氣,研究技術和開發,調整產業結構,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交易條件的合理化而形成,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批準,則被例外認可。

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第14條在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同時,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于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采取共同行為者;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于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劃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國家對原來規定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范圍進行了限制。例如,德國1998年第六次修訂《反限制競爭法》時取消了對折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和進口卡特爾的豁免規定;日本在1999年廢止了在經濟不景氣時期適用的、被稱為日本典型的豁免制度的不景氣卡特爾制度。這體現了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管制的嚴格化趨勢,與當今各國放寬對企業結合(核心是企業合并)行為管制的趨勢形成鮮明的對比。

“草擬稿”第8條第2款也規定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受到反壟斷法豁免的情況,即壟斷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經營者為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統一商品規格或者型號、研究開發商品或者市場的共同行為;(二)中小企業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能力的共同行為;(三)經營者為適應市場變化,制止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共同行為;(四)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但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對照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做法,這里的規定基本上是合適的,尤其是其第四項關于兜底的規定很有必要,這為在明確列舉的情形之外豁免有關行為留下了必要的空間。但是,考慮到反壟斷法對于消費者的特殊意義,在限定豁免的條件時除了現在規定的“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外,還應借鑒歐盟的規定,即明確規定消費者能夠從中獲得好處,至少是消費者的利益不因這種對競爭的限制而受到損害。同時,也可以考慮將那些旨在使經濟過程合理化的共同行為明確作為豁免的對象,但以該共同行為適合于從根本上提高參與企業技術、經濟或組織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經濟效益并因此能改善需求的滿足為限。

此外,在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中,還應當注意協調好維護國際經濟貿易秩序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的關系。在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對各國的反壟斷法進行有效協調、并且這種情況在短期內也難以根本改變的情況下,我國反壟斷立法中也需要規定對我國出口企業的某些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豁免反壟斷法的適用。這既是為了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增強我國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也是作為對多數貿易伙伴國這種做法的回應,可以說是在目前的國際條件下以壟斷對付壟斷的一種策略。當然,這種豁免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并且在有關反壟斷法的國際協調、尤其是在WTO框架下的協調取得進展時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原則和程序制度

對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各國也是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發展出了“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就是當然違法原則,是指某些競爭行為已被依法確定為違法,凡發生這些行為就認定其違法,而不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也不接受當事人的任何抗辯。合理原則是指對某些行為是否在實質上構成限制競爭、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論,而需要對企業的動機、行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做出判斷,并予認定。在美國的判例法上,屬于典型的本身違法行為的有橫向限制中的固定價格、限定產量、劃分市場、聯合抵制以及縱向限制中的維持轉售價格等,其他的則一般適用合理原則。許多其他國家在實際上也大致這樣對待,但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期,情況也不會完全相同。在適用合理原則方面,《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1款所禁止的是“與共同市場不相容的”、“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并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內的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行為,歐洲法院則一般要根據其市場占有率、市場地位、財務資源、產品范圍、貿易量、進入壁壘、行為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衡量。由于“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不是有關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而是在執法、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法律適用原則,因此它不必體現在我國反壟斷立法的條款中,但值得將來在法律適用時借鑒。

程序制度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由反壟斷法乃至經濟法的綜合性特點所決定的。就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來說,程序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這種程序制度一般是圍繞有關共同行為的豁免來展開的。

篇5

業內人士指出,雙核處理器占現今智能手機處理器銷量的20%,而且大多被用于高端手機。聯發科技最新推出的MT6577解決方案高度整合雙核處理器和3G/HSPA Modem,可將高端智能機的效能與用戶體驗帶進快速成長的平價手機市場,預估該市場的銷量將從 2012年的不足兩億臺大幅增加至2016年的5億多臺。

移動互聯網時代需要什么樣的智能終端?面對移動互聯網大潮,中低端手機有市場嗎?互聯網公司進軍千元智能手機市場是攪局還是主流趨勢?《計算機世界》報獨家專訪了聯發科技中國區總經理呂向正。他認為,兩大因素阻礙著中國移動互聯網向前發展:其一,手機用戶上網資費偏高;其二,手機、平板電腦等終端續電時間太短。

終端須普及

此前,美國市場研究公司Canalys預計,到2015年,售價低于200美元的智能機將占據中國智能機市場40%的份額。目前,這個份額約為25%。

中國約有2.5億智能手機用戶,約占手機用戶總數的1/4。由于價格較高,運營商補貼范圍小,消費者較難接受預付費模式等問題,多數人不愿選購中高端智能機。

“此前,智能手機的主要購買力來自中等以上收入人群。自去年聯發科技推出MT6573后,便掀起了千元智能手機風潮。現在1500元以下的智能手機約占中國智能機市場半數以上。”呂向正表示,中國市場對移動互聯網的需求剛起步,中國2012年Q1成為全世界最大智能手機市場,但是,除了3G智能手機,還有一些是EDGE(一種從GSM到3G的過渡技術)智能手機。

呂向正表示聯發科技的愿景是“提升及豐富大眾生活”。而以蘋果公司為代表的智能終端廠商,推出的iPad、iPhone等產品價格昂貴,國內一些工薪族要花好幾個月的薪水才能買到。

“聯發科技利用量產規模,降低科技產品價格,讓大部分人都可以買得起智能手機,漸漸影響品牌手機,使它們越來越便宜,從而讓中國變成人手一部手機,甚至每人擁有很多部手機。”呂向正說,今后運營商的大多數補貼政策會偏向高端手機,試圖提高ARPU(即每用戶平均收入,目前用于衡量電信運營商業務收入的指標)值。

資費要降低

“美國和日韓已經進入移動互聯時代。”呂向正說,在這些國家運營商推行4G網絡,沒有多少阻力。因為消費者已經在使用移動互聯網了,應用種類多了之后,3G網絡的帶寬自然不夠用,所以用戶對4G的需求很強烈,運營商在推廣上就會很方便迅速。三星、宏達電推出的帶LTE和4G功能的手機,在美國賣得都很好。

“而還有很多國家連3G網絡都沒有,怎么上移動互聯網呢?最多在家上Wi-Fi或者接個一般網絡。我認為內地或臺灣省的情況介于上述兩種之間。”呂向正稱,中國市場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仍然面臨兩大難題。

“電池的問題無法在短期內取得突破。”呂向正分析,手機開著GPS、Wi-Fi或是3G網絡非常耗電。更有甚者,強調手機的輕薄短小,譬如,本來9.8mm的手機,現在薄到6.65mm,導致電池相應縮小,如果手機應用都打開,手機頂不了一上午就沒電了,根本無法實現移動互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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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治聯系 融資效率

一、引言

世界金融危機以來,國內外宏觀環境受到危機的沖擊持續動蕩,我國的經濟也受到很大的影響,面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這些不確定因素也不斷影響我國市場上的資金流向,在我國的特殊制度背景下,政府的行政權力對企業的發展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隨著我國公司治理逐漸的從行政型治理向經濟型治理的轉型,不僅具有天然政府聯系的國有企業在融資方面會受到政府的影響,民營企業也希望能夠通過積極努力的建立政府聯系來尋求保護和扶持。特別是在企業融資資源緊缺的時候,行政權力對資源分配的影響對企業融資產生的作用就更為重要,而政府聯系作為企業在融資方面為自己創造有利條件的一種特殊手段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但是面對由此便利而取得的融資,企業能否使在刀刃上,能否有效地利用來產生價值,這將對完善我國經濟轉型期時期,資源配置和完善市場體制提供一些方向。縱觀國內外,目前學術界對融資效率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論階段,至今仍未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框架,國外對融資效率的研究比較少,而國內學者對于企業融資效率的研究也是沒有一個共同認知的模式,大都圍繞著企業融資效率的定義及企業融資效率的評價。

二、西方國家政治聯系與企業的融資效率研究綜述

( 一 )政治聯系的界定以及刻畫 國外較多使用Faccio(2006)的定義。Roberts(1990)把與參議員Henry Jacson存在的利益關系視為政治聯系。Bertrand、Kramarz、Schoar和Thesma(2004)認為CEO從精英學校畢業并且曾經或正在政治部門服務就存在政治聯系。Faccio(2006)對政治聯系的定義是,公司大股東或高管是國會議員、部長、州或地區的首領或者和高層政治人物有著“密切關系”。Goldman、Rocholl和So(2006)和Claessens、Feijen 和Laeven(2008)提到的政治聯系則是公司通過選舉捐款而形成的與當選者之間的關系。Ferguson和Voth(2008)將企業主管或董事會成員與執政黨之間的密切關系視為政治聯系。在目前國外關于公司政治聯系的研究中,通常不區分公司政治聯系的方式:Faccio (2002)對42個國家進行研究,以公司高管的政治背景來界定企業的政治聯系,把公司的控股股東和總經理是否為國會成員或者政治官員作為衡量企業高管的政治背景或者政治關系的變量,之后在其2006年的研究中認為高管擔任“議員、部長”和“與政治有密切聯系”是同等的。Goldman,Rocholl,So(2006)以S&P500通過手動收集了樣本,并依據它們與不同黨派之間政治聯系進行了分類。

( 二 )政治聯系對融資的影響 目前各國研究都表明政治聯系對公司融資存在普遍的影響。Backman(1999)描述了印尼總統蘇哈托的兒子是如何在其父親的介入下為其公司輕松獲得債務融資的。Friedman(2002)對捷克、匈牙利和波蘭的研究表明,銀行對具有政治背景的企業往往存在金融軟約束,這種軟約束不僅表現在事前的簽約,還體現在事中的監督與控制以及事后的契約執行。Petersen和 Rajan(1994)對小規模企業研究發現,盡管銀行對小規模企業融資有種種限制與約束,但具有政治背景的企業,會具有更密切的銀企關系,從而大大提高小規模企業獲得貸款的成功率。雖然研究不斷深入,但近幾年很多研究政治聯系對融資的影響都集中在債權融資方面,特別是以長期貸款作為重點:Khwaja and Mian(2005)以巴基斯坦90000多家企業的長期銀行貸款數據為樣本,來研究這個不發達國家中,公司高管的政治背景對銀行長期貸款的影響。研究中政治關系涵義是以“公司的董事是否參加過政權或政治競選”作為是否具有政治背景的標準的,主要是考察銀行貸款作為一種“尋租”提供的政治行為,檢測其對企業的影響性質、程度和引起的經濟成本。Wiwattankantang,Kali和Charumilind(2003)認為導致1999年至2002年亞洲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預算軟約束的存在,使得與銀行或金融機構有聯系的企業將更容易得到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長期貸款,而這些與銀行或金融機構有聯系的企業在很大程度上也與政治有關聯。Porta,Silanes和Zamarripa(2003)對莫斯科市企業“關系借貸”的情況進行研究,發現有政治聯系的貸款額占商業銀行貸款總額的20%以上,而且借款條件要比在正常的貸款情形下更加優惠。而且通過政治聯系得到的貸款更容易違約,并且違約發生時呆賬收回的幾率通常小很多。Faccio(2002)用實證的方法對多種企業,多個國家更大的樣本量研究證明了有政治背景的公司會享有更多的融資機會、更低的稅收和更可觀的市場占有率。特別是從制度的方面進行研究,得出了腐敗猖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薄弱、政治干預較強、民主程度較差的國家,政企聯系對公司融資機會作用顯現得更加突出。Faccio,Masulis、Meeonnell(2006)進一步對1997年至2002年35個國家450家有政治聯系的企業和非政治聯系的配對企業進行了實證檢驗后發現,有政治聯系的企業比對照企業可以獲得更多的銀行貸款,它們在遇到經濟困難時也更有機會獲得由本國政治引薦的貸款援助。

( 三 )國外對融資效率的研究 國外學者對融資效率的研究比較少,幾乎不存在企業融資效率概念。西方國家財產組織的分散化、社會化、市場化和產權制度的私人特征使得企業融資可能天然具有效率。因此,他們對融資效率的研究基本上都集中于研究市場整體的配置效率。很多研究都轉向了研究政治聯系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三、我國政治聯系與企業的融資效率研究綜述

( 一 )政治聯系的界定以及刻畫 我國關于政治聯系的研究則大多使用Fan、Wong和Zhang(2007)的定義,他們將CEO現在或曾經在政治機關(中央政治或者地方政治)或軍隊任職視為一種政治聯系。陳冬華(2003)以董事會成員中有政治背景的董事比例作為企業政治聯系的有效替代。肖建彬(2005)認為,政治聯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基于特定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強制力量和權利分配為特征的社會關系。吳文峰等(2008 )認為民營企業高管具有政治背景一般是政治工作人員“下海經商”形成的,比如政治官員到下屬企業任職、政治官員自主創業或到民營企業“高級打工”等。此類政治聯系的高管本身是政治官員,他們自主、被指派或被邀請到民營公司任職。第二類是民營公司高管進人人大或政協,擔任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本文稱之為“代表委員類政治聯系”。鄧建平和曾勇(2009 )認為高管“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資格”和“具有曾(現)在政治工作背景”是同等的,但是考慮到中國的制度背景,政治聯系的方式要更為多層次和復雜化,我國的研究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公司高管現在或曾經擔任政治官員,即“政治官員類政治聯系”。羅黨論和唐清泉(2009)。這些作為民營經濟代表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他們的身份是民營企業家,自身有迫切地參與人大或政協的愿望。因此,“政治官員類政治聯系”和“代表委員類政治聯系”這兩類政治聯系的高管身份和動機有明顯不同,所起的作用可能也存在差異。李維安,邱艾超(2010)認為在中國不能單純以是否存在政治聯系進行研究,應該基于不同治理層級的特性構建政治聯系指數,他們的研究改變了以往對政治聯系的虛擬變量的單一刻畫,構建了政治聯系指數(PC指數),這對注重關系背景的中國來講是一種更合理的刻畫,考慮了形式上的復雜性以及關聯的強弱性。

( 二 )政治聯系對融資的影響 我國的許多學者在這個方面的研究同國際上類似,主要都集中在研究債權融資的方面,很多集中在描述債券融資的特征,如長期借款比例、債務期限結構。孫錚、劉鳳委、李增強(2005)發現,由于“政治關系”可以降低貸款人對借款人事后違約的預期成本,因此該關系會對企業的債務期限結構產生影響。實證分析表明,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市場化程度越高,政治關系更薄弱,長期借款占總借款的比重越低。余明桂、潘紅波(2008)從制度影響的角度對政治關系是否有利于民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進行研究,發現有政治關系的企業比無政治關系的企業獲得更多的銀行貸款和更長的貸款期限,而且金融發展越落后、法治水平越低和政治侵害產權越嚴重的地區,政治關系的這種貸款效應越顯著。但是數據均基于2005年以前,且對政治聯系的研究僅限于有無。袁淳、荊新、廖冠民(2010)從信用貸款視角研究我國國有公司是否以及緣何具有信貸優惠。以2003年至2005年我國A股上市公司為檢驗樣本進行研究,發現國有公司的信用貸款比例顯著高于民營公司,特別是若公司的高管具有在政治部門任職的經歷時,兩者的差異更小;但是文章的重心主要集中在我國國有公司的信貸優惠方面,研究政治對銀行信貸決策的干預,可以作為本文的一個佐證。

( 三 )政治聯系對融資效率的研究 國內在政治聯系對融資效率影響方面的研究非常少,但是有許多對融資效率方面的研究都很有啟發性。(1)融資效率的內涵。曾康霖(1993被公認為較早研究融資效率的學者之一。他認為融資形式要著眼于融資的效率和成本,并分析了影響融資效率和成本的七個因素但他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之后其他的國內學者則陸續給出了企業融資效率的不同解釋。大致分為三種:第一,從融資能力、融資成本、融資風險等方面來定義融資效率。葉望春(1999)在分析金融效率時,將企業融資效率是指企業籌資成本、籌資風險以及籌資的方便程度。高西有(2000)指出企業融資效率主要是指企業融資大小及融資成本高低。方芳、曾輝(2005)認為企業融資效率是指某種融資方式以最高收益―成本比率和最低風險為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能力。第二,從成本、收益以及融資對企業的影響等方面來定義融資效率。宋文兵(1997)認為經濟學中的效率概念指的是成本與收益的關系。融資方式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包括兩個方面:交易效率和配置效率。前者是指該種融資以最低成本為投資者提供金融資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將稀缺的資本分配給進行最優化生產性使用的投資者,相當于托賓提出的功能效率。肖勁、馬亞軍(2004),高學哲(2005)認為企業融資效率就是能夠創造企業價值的融資能力,包括是否能以盡可能低的成本融通到所需要的資金;企業所融通的資金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要從比較的和動態的觀點來看待企業融資效率。聶新蘭、黃蓮琴(2007)對企業融資效率定義為利用融入的金融資源為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從成本和收益出發,融資效率包括了交易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率。第三,從微觀與宏觀方面來定義企業融資效率。盧福財(2001)他把企業融資效率定義為企業某種融資方式或融資制度在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能力與功效,并以此為基礎構造了企業融資效率的分析體系。高有才(2003)認為企業融資效率屬于經濟效率范圍,在本質上和經濟效率是一致的,但由于企業融資效率并不單純是一個微觀金融行為,也涉及到宏觀經濟問題。(2)融資效率的研究方法。關于對企業融資效率的評價方法對企業融資效率評價方法的主要文獻分為兩大類:一類屬于理論分析方法;另一類屬于實證研究方法。理論分析方法理論分析文獻基本都從影響因素入手,分析比較各種融資方式的融資效率,得出各種融資方式融資效率的排序,為企業提供融資方式選擇的依據。實證又分為兩大類:一類主要針對上述理論分析中的兩種不同觀點進行論證。很多使用線性回歸和模糊綜合評價方法,朱冰心(2005)用此方法對各種融資方式的綜合效率進行評價的同時,還融合線形回歸的方法,以凈資產收益率為衡量指標,方芳、曾輝(2005)亦運用線形回歸的方法得出同樣的結論。而肖科、謝婷(2006)運用模糊綜合評判的方法,建立了企業融資效率評價的數學模型,進行單因素比較分析。另一類是運用理論分析中的影響融資的因素,構建評價融資效率的體系,評價某種融資方式或整體融資效率的高低,并在評價過程中針對效率低下尋找解決的途徑,主要數據包絡分析方法和采用線性回歸的方法。宋增基、張宗益(2003)根據目前較一致的觀點,企業融資效率應包括籌資效率和配置效率,運用線形回歸分析法,建立籌資效率與配置效率的檢驗模型。劉力昌、馮根福等(2004)將數據包絡分析方法應用到了股權融資效率的評價體系中,但其未對規模報酬效率進行分析,而王穎、鐘佩聰(2006)運用數據包絡分析方法對2004年內在深圳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效率進行了綜合評價,并針對規模報酬效率進行了分析。曾江洪、陳迪宇(2008)運用數據包絡分析法對債務融資效率進行了評價,而且是從債務融資成本的節約和融入資金的使用兩個方面來評價樣本中各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并嘗試采用不同的指標體系。上述融資效率的理論評價方法與實證研究方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就目前的研究來看,理論分析方法與實證研究方法中的模糊綜合評價法需要確定各指標的優先權重,而權重的確定,往往很難避免主觀性,不同的評價對象指標之間的重要性差異可能導致評價的非公正性,所以導致相同的研究方法得出不同的結論的主要原因。而且通過分析比較融資效率,得出融資方式的最佳排序,思路固然新穎,但是關于這種融資方式的最佳排序,西方理論界早已有了比較成熟的理論,例如西方融資優序論。實證研究方法中的數據包絡分析法雖然可以實現定量分析,避免了主觀方面的影響,但是對股權融資效率進行評價時,其評價的實際是股權融入資金的有效利用程度,而忽略了融資成本等因素,所以其結論難免有失偏頗。對債務融資效率進行評價時,雖然融資成本等因素都已包含在評價模型中,但是指標及模型過于復雜,分析起來也過于冗雜,以至于其得出的結論比較混亂。李維安、邱艾超(2010)對2003年至2007年的234家中國民營上市公司研究發現,政治聯系程度對公司業績具有的“雙重”影響,他們主要對兩大觀點進行實證研究,第一是治理轉型,第二是政治聯系的收益和風險。發現政治聯系程度對企業運轉效率(資產利用效率)具有負效應。在一定程度上證實公司層面的政治聯系增加民營企業的內部交易成本,從而部分損害企業的運轉效率。雖然有涉及到對資產利用率的研究。但文章主要還是在制度層面上研究政治聯系的誘因。

四、結論

企業融資效率的定義應從融資定義入手,把與融資相聯系的多方面都體現在其中,綜合歸納出一個完整的定義,但是也不可把定義下的太寬泛,從分析融資效率的角度來講,由微觀入手來定義融資效率比較合適。盧福財(2001)指出融資微觀效率主要包括企業資金融入效率、企業法人治理效率、企業資金融出效率三個方面。據此本文認為企業融資效率可以指在企業不同治理結構模式的基礎上,以最低成本和風險為企業融入資金并運用融入資金為企業帶來最高收益的能力。在探索中可以考慮建立政治聯系的企業樣本中聯系程度對公司融資效率的不同效應,并利用經濟學的基本研究范式來進行推導,建立更加全面的模型,而且政治聯系的復雜動機也是可以作為后續的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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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職責情況

第一,緊扣經濟發展,抓推進。

5、強勢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堅持以規劃為龍頭,引領城鄉建設。在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的大框架下,組織完善重點區域、重點地段的詳細規劃,實施第八輪城建十大重點工程。全年城市建設總投資達到40億元,城市東擴西進、舊城改造、美化亮化步伐進一步加快。把交通工程建設作為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來抓,不斷完善“七縱五橫”骨干公路網絡,基本實現了每個鄉鎮有2個對外通道、半小時以內到達高速公路出口的目標。高度重視環保工程建設,逐年增加對城鄉環保基礎設施的投入,基本完成了黑液塘治理任務,建成了朱家垃圾填埋場,城鎮規劃區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河流水質穩定,基本達到國家標準。

6、強勢推進民生工程。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關注群眾關心的上學、就業、醫療、養老、住房等熱點、難點問題。積極調整教育布局,加快推進教育均衡發展,辦學經費實行“以縣為主”統籌,全市教育教學水平不斷提高。認真完善和落實社會保障的各項政策,大力推進五大保險,努力擴大社保覆蓋面,重視勞動保障基礎建設,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大力實施健康工程,鞏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制度,提高參合率,擴大受益面。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城鄉特困人群全部進入低保。全年用于民政事業的各項資金達5367萬元。多渠道籌措資金,切實加大經濟適用房建設力度,新建經濟適用房3萬平方米以上,并通過廉租房、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等形式,逐步解決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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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問題

對照《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每一條每一款,認真查找問題主要有幾點:

⑴工作作風不扎實,業務上不鉆研

對于已教過的初三知識,從不深挖有哪些問題和不足,授課過程中對于一些解決不太好的問題就放過去了,也不主動與老教師討論交流,不能把工作做實、細.經常圖個省事.照搬照抄,只是想只要完成應付了就算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瑣、復雜的事情,有時會采取逃避的態度.缺乏一種刻苦鉆研的精神.

⑵滿足于現狀,學習不夠積極主動

對于一個黨員來說,我對自己的要求不夠嚴格,未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對于取得的一點成績,沾沾自喜,且不知自己乃井底之蛙,更是不知深淺的覺得自己現有知識和業務能力足以應付學生.對于業務學習,政治學習不夠而且經常拖沓,不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對于一些理論知識,政策法規也是一知半解,在新型形式下新的教育理論知識學習不夠,鉆研不深.尤其是學習筆記上字跡潦草,質量和數量都不能保證.

⑶工作上缺乏耐心和技巧,方法單一

學習不夠加之性格急噪常常在處理學生問題、整頓班風紀律、鼓動激勵學生,與家長溝通上缺乏耐心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教育效果不好,經常事倍功半。

⑷創新意識不夠,固步自封

工作上滿足現狀,熱情不很濃,創造性的思路不寬、不多,不能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常是"穿新鞋走老路"尤其體現在備課和教法上,常是老一套對待新學生。

二、分析原因

(1)思想態度上

思想上松懈導致態度上不端正,上進心不是很強,得過且過.

(2)行為習慣上

我平時工作習慣和紀律上較為散漫,不能及時完成作業和任務是我常年形成的一個壞習慣,愛拖拖拉拉,丟三落四.

三、整改措施

(1)加強學習

無論是業務還是政治方面都要認真學習,用理論來指導實踐.更應在學識方面提高素養,作為一名語文老師需要廣博的知識和深厚的文化底蘊,不能滿足現狀,不斷充電,與時俱進以求適應新形勢下新教育發展的需要.

(2)改變習慣

多年形成的壞習慣意識到就要下決心改正以后對工作絕不拖拉,絕不應付,認真及時,保質保量

(3)提高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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