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問題研究8篇

時間:2023-06-18 09: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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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問題研究

篇1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01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腳步的不斷加快以及在全國大范圍內的全面推進,越來越多的耕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農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渠道,養老的基本保障,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面臨著“種地無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創業無錢”的困境。而這些問題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社會矛盾,阻礙了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對此,本文首先對失地農民的養老現狀進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問題;再者針對現存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并對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議,最后闡述完善健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對農民自身、社會和諧穩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

一、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現狀分析及存在問題

土地是農民的主要生活來源及生存養老的主要保障,失去土地的農民既沒有辦法再從土地上獲得生存養老的保障,也無法享受到城鎮居民的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這些問題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失地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低,經濟損失嚴重

國家給予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僅僅是根據這塊地的年產值進行評估測算,并不包括該土地的其他增值價值等方面,導致直接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經濟利益。而且給予的補償較低,只能夠維持失地農民當下的基本生活,但很難讓他們維持和以前一樣的生活水平,并且對于失地農民的就業等沒有妥善安排,造成失地農民養老問題嚴重。

2.養老保險政策不完善,失地農民參保率低

失地農民由于知識能力有限,理財能力不足,而且各種觀念相對落后,所以意識不到參保的重要性。而且生活來源被阻斷,失地農民的經濟能力不夠也是未能參保的重要原因。而現存養老保險政策既沒有對失地農民參保知識的普及教育,也沒有針對失地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的參保優惠政策,導致他們的養老問題日益突出,引發社會關注。

3.對于失地農民的社保工作落實不到位

有些地區對于征地工作采用先征收土地再給予補助的方法,而在土地征收結束后,農民的補助無法及時得到,善后社保工作處理不到位,對于失地農民的一些基本要求也無法滿足,因此對他們的生活造成影響,導致很多失地農民沒有資金自己解決養老的問題。

二、失地農民養老問題解決對策

1.對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進行合理改革,提高農民的失地補貼

現存的補償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農民的切身經濟利益被損害,他們既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也無法得到等額補償,所以才會出現各種養老問題,對此,國家應調整政策,把開發土地的巨額利益從開發商手里分出一部分補償給農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城市化帶來的好處。

2.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增強其再就業能力

失地農民的主要問題就是沒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對他們進行教育,提高自身的再就業能力,再加之國家補助,那養老自然不成問題。定期對失地農民提供教育機會,提高他們自身素質,政府也應積極提供就業機會以及一定的自主創業鼓勵政策,實現失地農民的再就業。

3.完善養老保險政策,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因為很多失地農民對于參保沒有意識,也沒有能力進行理財,因此國家對于失地農民應強制進行普遍性參保,普及教育參保的重要性,并且根據失地農民的經濟能力進行降低養老保險的費用交納,確保失地農民能夠享受到養老保險帶來的福利。除了養老保險政策,還應多制定相應的福利政策,使失地農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對于養老問題沒有后顧之憂。

4.國家對于征地需要應嚴格規定,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動用征地權

征地權是具有強制性的,用于為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而現在在我國很多地方存在征地權濫用的現象,政府應對此采取措施,對征地的目的和范圍作出嚴格限定,對進行營利性的商業征地進行嚴格管制,對現有的耕地進行一定的保護,同時也保護農民的切實經濟利益不受損。

三、失地農民養老問題解決的重要性

1.有利于農民自身生活的穩定,給其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

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是其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該問題的有力解決能夠使得農民在失去土地的情況下擁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及經濟保障,使得廣大失地農民不用擔心老年的養老問題,也會緩和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社會矛盾。

2.有利于城市 化的更好推進,讓全民共享城市化帶來的美好成果

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必將進入城市化的轉型,而隨著城市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其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已然涵蓋很多農村地區。為失地農民提供穩定的生活保障,解決其養老問題,是讓眾多農民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化帶來美好成果的關鍵,所以,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的解決也可以更好的推進我國城市化的步伐。

3.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發展

失地農民引發的社會矛盾以及社會糾紛已經引起政府和國家的重視,為了緩和這種社會矛盾,解決失地農民面臨的問題,國家采取了一定的具體措施,比如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健全,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解決他們的養老問題,因此有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發展。

四、結語

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的解決任重而道遠,非一朝一夕就能徹底解決的。但國家和政府已經根據現存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從根本上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民也能享受到城市化帶來的成果。如果對失地農民這一群體不理不問,那么他們將會引發各種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而這些問題必然會阻礙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發展。所以,我們應積極應對,制定相關政策戰略,逐步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從而更好的推動我國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郭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現狀分析及政策改進[J].中國行政管理,2012(5):75-76.

[2]何宏蓮,王威武.農地規模經營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關聯分析[J].商業研究,2011(12):207-211.

[3]潘誠,張鴻雁.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再思考[J].城市管理,2005(1).

篇2

關鍵詞:農民工;貧困;社會排斥

農民工作為由農村轉移到城市的一個重要的勞動力人群, 他們的生活狀況、社會地位和福利情況,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城市的建設上,農民工對城市有了越來越大的影響。本文擬通過對筆者對泰安市建筑工地農民工的深度訪談和其他職業農民工的部分調查問卷,來探討一下當前農民工的貧困狀況并分析致貧原因。

1 對農民工貧困的界定

不同的指標對貧困的定義不同, 現在測量貧困的大部分的指標是以經濟條件為基礎的,如菜籃子法等。對貧困的定義也基本只包括這一方面。但實際上,對農民工而言,他們的經濟狀況并不一定很差,但人們仍然把他們看作弱勢群體,實際上他們仍然是貧困的人群。這說明,貧困并不僅僅是經濟資源上的缺乏,還包括其他方面。結合相關專家、學者的研究,筆者對農民工的貧困這樣界定:農民工貧困是指農民工個人、家庭和群體缺乏物質和能力資源以及因為受到社會歧視和排斥而缺少爭取資源的途徑而導致的一種缺乏狀態和缺乏過程。[1,4]

2 農民工貧困的表現

如果以收入水平作為衡量是否貧困的指標,則農民工并不是貧困的一群,因為他們的工資水平無論是與農村其他勞動力相比還是與城市的享受低保的人群的工資收入相比,都比他們高出很多,但實際上,農民工的生活水平沒有比這些收入都不及他們的人群好,這是因為農民工的貧困表現在別的方面。[2]

根據上文對農民工貧困的界定,通過訪談和調查,筆者發現,農民工在以下幾個方面處于貧困狀態或陷入貧困中。

2.1 工資“收而不入”,大量農民工不能及時拿到工資,即使最后拿到也不是足額發放,拖欠和克扣工資現象普遍存在。在調查中,幾乎所有的農民工都沒有及時領取到工資。在訪談中,問到他們得工資時,基本都是每個月只發200-300塊錢得生活費,而且是從工資里面扣除得,大部分得工資都是至少半年才發一次。就像下面兩位農民工說得一樣:“最大的困難,跟著一個老板,做到年底錢沒拿到手,是最難的。我找到一個公司,他以前給那個公司做過活兒,人過年走了,江西人,我們一直等到他過第二個年,找到這個公司才找到他,我等到臘月二十四才找到他本人,后來把這個錢要到了,兩年才要到這個錢。”

2.2 能力貧困。在訪談和調查中發現,農民工因為自身能力的原因使得就業機會大大減少,只能靠出賣廉價勞動力獲得一些臟累差的工作。他們從事的一般是建筑業、紡織業、餐飲業等勞動時間長,勞動強度大且安全系數比較低的行業。這些工作崗位的待遇水平一般不高,但風險高,一旦出現意外極易陷入貧困。在問及他們有沒有轉到其他行業的期望時,他們很無奈的回答即使有那種想法,也因為能力的缺乏而無能為力。就像這位農民工ZHJ(陳)說:“(找其他行業的工作)是有點問題(困難),多識點字可以找到好一點的。現在字識的不多,初中現在沒用,書讀了一點點,現在有什么用呀。”

2.3 社會福利貧困。現在社會福利的水平在提高、覆蓋面在擴大,但農民工的福利水平卻因為其身份的特殊而處在了福利的中空地帶。在農村,現在有農村合作醫療,在城市有最低社會保障制度等福利制度,但農民工卻是戶口在農村,工作在城市的特殊人群,因為戶口的限制,沒有城市低保的資格;雖然可以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但由于地理原因,幾乎沒法享受這種福利。所以,他們的生活沒有任何保障。被社會保障制度排斥在外的他們一旦發生變故,就陷入貧困之中。在訪談和調查中發現,最基本的四大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他們的大部分情況是沒有參加,甚至沒有聽說過。

2.4 話語權貧困。本來就是弱勢群體的農民工,極易受到其他群體的不平等待遇,但在受到不平等待遇后卻難有尋求幫助解決的途徑,這使得他們很難擺脫困境。在調查和訪談中,當問及農民工在遇到困難時是否會求助社會及有關部門,他們都表示了不滿,他們坦言,開始的時候也尋求過一些社會幫助,但基本都沒有效果,所以,現在他們傾向于用一種他們自己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權利,而其中有些方式是很危險的,對社會和農民工本身都不好。

從以上可以看出,農民工的貧困更多的是一種權利上、保障上、能力上的貧困,他們是農村中比較活躍的一群,可以說是底層精英,但他們卻沒有很好的機會和途徑向社會上層流動。他們的貧困較少有自身的原因,更多的是一種制度上的排斥,社會應當采取措施為這些底層精英提供更多的機會。

3 農民工貧困的原因

正如上文所說,農民工的貧困更多的是一種制度上的排斥,通過對農民工的訪談和結合當今一些對農民工的政策,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導致了他們的貧困。

3.1 就業機會的排斥。中國城市的農民工在尋找就業機會的過程中被就業制度排斥了。他們沒有被納入正規的勞動就業服務體系,他們在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使他們無法在城市正式的就業體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次級勞動力市場中尋找那些不受任何保護的邊緣職業和底層職業。

3.1.1 缺少正規的就業信息。嚴格的戶籍制度將農民僅僅束縛于農村,對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并不了解,僅有的信息,比如外面有沒有工作機會,工資收入有多少等等,只是通過在外打工的同鄉的只言片語中了解到的。對于農民工而言,他們的就業信息缺乏,無法在城市正式的就業體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次級勞動力市場中尋找類似于建筑工人等危險性高、不被社會重視的職業。此外,近年來農民工在面對與城市越來越多的下崗、失業工人的競爭時,進一步排斥和剝奪就業機會的現象,有些受訪者曾誤解政府又要將他們排擠出城市。

3.1.2 就業培訓和服務體系不完善。目前市場上的就業培訓費用過高,成為農村青年就業的一道門檻。以技工教育為主的職業培訓發展滯后,政府對就業培訓的投入不足,對民間培訓指導不力,培訓費用高、時間短,導致有些培訓流于形式,對青年實際技能的提高沒有幫助。

3.1.3 基本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絕大部分用人單位看到農民工對自身基本權益的不了解,沒有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糾紛,農民工沒有辦法得到勞動就業部門的保護。目前農民工在處理勞動糾紛和工資拖欠問題時大多采用私了的方式,拖欠的工資如果數額較少也不去追究了。另外,農民工也受到來自用工單位在工資待遇、職業福利等方面不平等的待遇。

篇3

關鍵詞:合作 農民合作

Abstract: Division of labor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of cooperation,but it cann’t cause efficient cooperation certainly.The key is the construction of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produced by cooperation.Tt’s difficult to cooperate for Chinese peasants.This is a true topic as well as a false one.To study from economic aspect,the priority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 lies in circulation field.Other organizations must be the main means and governments must be the main promoting forces for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achieve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cooperative means that based on blood relationship to new means based on contract is one miss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And it’s accords with socialized mass production demands.Legalization is the essential system conditions to promote peasants cooperation;Both culture cre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can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enhence the credit system of Chinesn peasants is also a important way to resolve the difficulties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In addition to these,it’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and strengthen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Key words cooperation. Peasants cooperation

“合作”一詞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指成員之間的共同行動或協作行動的意思。我國辭海解釋“合”字,有融洽、協同、共同、合辦等意思;辭源解釋“合作”是兩個或兩個人以上共同創造的意思。英文中“合作”(Cooperation)一詞是協作、共同行動的意思。

合作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人類要生存,要與自然做斗爭,就需要合作,正如呂氏春秋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衛,肌膚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從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卻猛禁悍,然欲裁萬物,制禽獸,服狡蟲,暑濕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備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與之利也。”

合作的范圍是廣泛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存在著不同形式的合作。經濟合作是人類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合作形式之一。經濟合作構成了合作研究最主要的內容。

合作的收益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合作會增加物質性的收益。主要表現是:其一,合作增大了規模,有助于產生規模效應。其二,合作使合作者之間容易產生外部性等作用,從而有助于實現聚集效應。另一方面,合作會增進精神性的收益。其一,合作是實現人的自我價值的前提條件。人的自我價值只有在團隊中,或者只能在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中才能體現出來。如果全社會只由一個人構成,這時,價值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其二,合作有助于消除人類精神上的某種不確定性和匱乏性。團隊使人具有了某種歸屬感和安全感。人在團隊中,一是增加了信息的來源和渠道,從而有助于消除信息的不確定性;二是增加了自身發散信息的渠道,從而有助于自身需求的更好滿足;三是人在團隊中,通過組織活動及人與人之間的精神交流,使個人能得到更好的精神安慰。

合作是人類自組織的均衡,是人類理性的必然選擇。由于合作能明顯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所以,具有發達理性的人類選擇合作也就成了必然。對于要求合作的各方而言,都存在著一種推動合作的理性動力。時間的演進和合作各方的不斷磨合會使合作制度越來越有效;同時,人們之間合作的意識也會越來越濃。

分工是產生合作的基本前提。分工有不同領域的分工。經濟領域內的分工是產生經濟合作的前提;社會領域內的分工是產生社會合作的前提;知識領域內的分工是導致知識專家們合作的前提;等等。不同類型的分工會導致不同類型的合作;不同水平的分工也會導致不同水平的合作。人類的合作水平最終取決于分工的水平。社會化大合作的前提是社會化大分工。

由于分工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之源,所以,選擇合作是人類理性的最終體現。一方面,人類會面臨分工的不斷深化;另一方面,人類應不斷推進合作。分工和合作共同構成了人類演進的兩大動力。

但分工并不必然會導致合作或有效合作的產生,這里關鍵取決于合作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設。約翰·泰勒指出:“認為分工為經濟共同體的契約提供了充分原因則是社會理論最深的錯誤觀念之一。分工并沒有為經濟共同體的契約提供原因。它僅僅描述了需要契約的條件。兩個人合力架一根橫梁要比一個人單干容易得多,但兩人并不會因此就會一起架梁,除非有一種情況,即每個人都承認對方對于架好的棚屋擁有一部分權利。”約翰·泰勒所強調的是:要實現合作,不僅要求能夠通過合作增加合作者們的總收益,而且能夠保證在收益的分配上使所有合作者都能受益。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合作,其一,共同體內部應充分認可成員之間的相關關系;其二,應充分尊重成員間的相互需求。

公平與效率的均衡是保證合作有效的基本內容。在合作組織內部,公平與效率二者是有機統一的。這里的公平不是平均主義,平均主義的本質是不公平。在合作組織內部,最大的公平就是要體現按貢獻分配的原則;同時,可考慮給弱者以適當的傾斜。只有實現了公平,才能最大限度調動每一合作成員的積極性,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而也就促進了效率目標的實現。這里效率不僅體現了合作成員的個人效率,也體現了合作組織的整體效率。因為公平原則使個人效率與組織效率得到了有機統一。

合作具有歷史傳承性。馬林諾夫斯基說:“一切組織和一切協調行為都是傳統的綿續性的結果,并且在每個文化中,都有其不同的形式。”①蘇珊·溫認為:“建立社會組織所根據的概念構成任何一群人的認識遺產的一個重要部分。這個遺產代表關于如何組織生產的好幾代人的知識,因此是任何一個國家所有的、用來追求經濟發展的‘資本’的最有價值的形式之一。”②

合作的難度與成員個數成正比例。奧爾森指出:“組織成本是集團中個人數量的一個單調遞增函數”。③諾思和托馬斯也指出:組織“費用多寡往往直接與必須參加協議的人數有關”。④

誠信是保證合作有效性的重要條件。誠信的維持在自律和他律兩個方面。自律靠靈魂的自覺,而靈魂的自覺又需要靈魂的恐懼感來維持。他律靠法律制度,社會的法治化是提高誠信度的有效途徑。人治的隨機性本質上是破壞誠信的,而法治才是誠信建設的根本。

合作的目的不是合作本身,而是合作成員的個體利益。任何為了單純合作而損害合作成員個體利益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其最終結果只會導致合作的解體。

合作的路徑有:血緣、地緣、業緣,其中血緣是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徑。血緣合作是人類最早期和最初級的合作形式。血緣合作可以滲透到地緣合作和業緣合作中。隨著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血緣合作方式也會不斷得到改進。但基于地緣和業緣的合作將會更加廣泛化。

家庭是人類最基本的合作形式。家庭的產生根源于男女在社會和經濟分工方面的不同作用。家庭最主要的功能是經濟,經濟也是決定家庭形式的最深層原因。從歷史過程來看,家庭的產生不僅使家庭成員獲益無限,而且也使社會獲益無限。所以,家庭的出現實是人類合作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從家庭的演變趨勢看,隨著家庭功能的逐步社會化,家庭形式肯定會發生各種變化,會取得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各種新形式。未來家庭形式的存在應當更加滿足個人化、人性化、理性化、效率化等特征。道德產生的深層原因是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所以,未來的家庭道德將會具有新的內涵。

企業等各種類型的合作組織,是合作形式進一步發展的結果。企業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經濟組織。決定企業組織形式變革的主要因素是經濟成本。在未來社會,人類的企業合作形式會更加多元化。

合作的最根本決定因素是生產力,但合作本身又是總體性原因的結果。經濟、政治、文化等諸多因素將綜合影響合作本身的演進形式。經濟是合作的基礎條件,制度和體制是合作的保證條件,文化是合作的靈魂和實質。

中國農民合作難,既是一個真命題,也是一個假命題。有的同志認為中國農民合作難,有的同志卻認為相反。其實,這里只說對了問題的一半。合作有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合作。中國農民合作的難易取決于是什么類型和性質的合作。

中國農民合作難是真命題的理由是:首先,中國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天然缺乏社會化的大分工,社會化分工的缺乏必然導致相應社會化合作的缺乏;其次,鄉村熟人社會的特征和相應人治的傳統并不能使契約關系得到普遍發達,從而弱化了分配的激勵功能;再次,儒家倫理文化所體現的現世主義風格使人的精神趨向一種短期情結,從而也不利于合作的長期化和陌生人之間的合作。

中國農民合作難是假命題的理由是:首先,雖然小農經濟天然缺乏社會化大分工,但小農經濟具有自給自足式的家庭內部的自然分工,這種分工有助于合作的家庭化趨勢;其次,鄉村熟人社會和人治傳統使合作更具家庭化特征;再次,儒家倫理文化更有利于培植家庭合作。

中國農民的合作是中國農民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農民的現代化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一個層面是生產者自身的現代化,其解決的主要手段是教育。一個層面是生產工具的現代化,其解決的主要手段是技術創新。一個層面是生產組織的現代化,其解決的主要手段是合作化。

另外,農民的合作是解決農民分散的根本手段,所以,合作會改變中國農民的弱勢,從而最終會使社會結構向更加均衡化方向發展。

從經濟層面看,中國農民合作化建設的重點應在流通領域。目前,中國農民的生產結構仍是以小農經濟生產形式為主。這種生產形式的最大特點是規模小,分散和生產結構的同構,類似于分散的細胞。要建立現代化的生產合作,就必須改造這種自給自足的小農生產形式。但在中國,這種小農經濟結構的改造仍是一項長期和艱巨的任務。所以,中國農民要建立現代化的生產合作形式也就更為困難和缺乏經濟基礎,這也就客觀決定了應將流通領域內的合作成為合作建設的重點。另外,從目前中國“三農”的現狀看, “小生產”和“大市場”如何對接也是一個突出的問題。所以,一方面,順暢的流通系統會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的有效性,最終會使社會各方受益;另一方面,流通又直接刺激生產,促使生產形式的變革和發展。

他組織應成為中國農民合作化建設的主要手段。合作建設有兩條路徑:自組織和他組織。自組織是指合作自發生成,由內生的因素決定。他組織是指合作靠外部力量推動,由外生的因素的生成。一般來說,組織成本越小,合作越傾向于自組織。其中確定性是影響組織成本的重要變量。因為確定性是形成預期穩定的關鍵,而預期的穩定性又直接影響著合作的有效性。生產和流通相比,生產的確定性要高于流通,所以生產的合作更傾向于自組織,而流通的合作更傾向于他組織。由于中國小農經濟的生產結構決定了中國農民的合作重點只能在流通領域,這也就客觀上決定了中國農民合作化建設的主要手段只能是他組織。

政府應成為推動農民合作的主要力量。一般來說,他組織主體主要有三種類型:政府、社會服務組織、優秀的個人。從中國目前發展的現狀看,三種他組織主體,只有政府相對具有較大的規模優勢,同時,又具有先進的手段;所以,政府應成為農民合作化建設的主要推動者,同時應輔之以社會服務組織和優秀的個人組織者。在將來,隨著合作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政府的他組織主體地位可逐漸讓位于社會服務組織和優秀的個人組織者。

中國農民合作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完成從以血緣為主的傳統合作形式轉向符合社會化大生產的現代合作形式(不再以血緣為主,而是以契約為主)。以血緣為主的傳統合作形式對中國的發展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自有其許多獨特的優勢。但血緣畢竟屬于熟人社會的范疇,市場經濟本質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約和貨幣。所以,中國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對這種以血緣為主的合作形式及傳統進行改造。但傳統又具有遺傳性和慣性,同時,任何傳統的改造又不能脫離現實的生產力基礎。對此,目前中國農民的合作,一方面應充分利用傳統以血緣為主的合作的優勢,并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另一方面,應積極促進傳統合作形式向現代合作形式轉變,并且這將是一項長期任務。

農民的法治化是推動農民合作建設的必要制度條件。法治化導致規則化和有序化,規則的有序導致合作預期確定化,而預期的確定化又是合作成功的重要保證條件。人治只導致不穩定和隨機,其后果只能是合作走向短期化和家庭化(血緣化)。

以文化創新推動中國農民的合作化建設。中國傳統文化對合作的作用學界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有利于合作。一是中國政治的禮治傳統。他們認為法治建立在人與人相持之勢上,而禮治建立在人與人相系之情上。而相持就是不合作、或有條件的合作,相系就是合作,或無條件的合作。二是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儒家社會哲學強調義務,而不強調權利,教人相容不要相違,不用法律規定人際關系,不拿刑罰做事后消極制裁。三是中國歷史上就存在類似的合作的組織。戴藹廬在談到歷史合會組織時,指出:其起久行遠,行之數千百年而不弊,此類組織無南北,咸甚發達。至合會之制,則具勤儉儲蓄之性質者有之,相互保險之性質者有之,扶危濟困之性質者有之。其信用之穩定,組織之密,計算之巧妙,今日合作制度未敢多讓。而其名目則因地而異殊為繁多:如集合、邀會、聚會、請會(山東)、打會(安徽)、糾會(浙東)、約會(湖北)、做會(廣東)、賒會(云南)等。王宗培認為:合會制度肇始于中產階級,并由其推廣至無產階級,已成為中國社會最通行的合作方法。基于上述情況,法國人戈蒙(Jean Gaumant)甚至認為“各國合作組織所代表的合作思想,與孔圣人的教訓是一致的,仁義禮智信,也就是世界合作的道德。”⑤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文化不一定有利于合作運動。梁漱溟指出:“可是就中國人的性情說,他有一個缺點,就是沒有團體生活習慣,缺乏組織能力,不會商量辦事。所以對合作社不甚合適。中國人頂愛關門過日子,所謂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是中國人頂現想的社會;這就與合作不合了。”⑥ 任子正等人則認為中國農村的民風和勞力者治于人的傳統也對普及合作動動產生負面影響。這里筆者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本質上只有利于中國農民的傳統合作,即以血緣為主以及衍生的各種合作,而不利于以契約為主的陌生人之間的合作。對熟人是誠信,對陌生人是機會主義。所以,中國要建設完善的市場經濟,要引導農民走向現代合作形式,就有一個文化適應問題。經濟、政治、文化三者是一份有機的“套餐”,三者只有相互適應,才能和諧發展,才能使社會在均衡中演進。對此,筆者認為,在中國應大力吸收有利于農民合作的西方文化。一方面,我們要努力改造傳統文化,使之取得和社會化大生產相適應的現代形式;另一方面,我們不能盲目清高,應當充分吸收一切先進的文化成果,以推進中國農民的合作建設和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在文化創新上,應堅持:一要解放思想,要敢于大膽放棄一切不利于中國發展的陳舊觀念和落后傳統;二要實事求是,應當符合中國國情;三是要體現以人為本,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是人,而不是其它;四是要堅持發展是硬道理,這既是中國問題的出發點,也是中國問題的歸宿。

以民主化推進合作化。合作的前提是平等,同時,合作本身又體現著成員間權利和義務的一種約定和分成。所以,民主化是合作的重要條件。這里的民主化建設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應建立和健全合作組織內部的民主化管理制度;二是應為合作組織的成長提供一個民主化的環境;三是應完善基層政權的民主化管理程序。

大力加強中國農民的誠信建設,這是解決中國農民合作難的一個重要手段。中國農民具有天然的機會主義情結。從歷史傳統來看,首先,落后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使人天生具有機會主義傾向。農業中人與自然的博弈不同一起人與人的博弈,缺乏反向的互動制約,從而間接有利于產生一種“搶收搶種”的機會意識,并進而發展成為一種機會主義心態;另外,嚴酷的生產環境和落后的生產條件也容易誘發農民的機會主義心態。其次,中國封建社會的人治傳統也是滋生機會主義的溫床。再次,中國文化的現世主義風格又進一步強化了機會主義行為。從現實中國社會的發展看,我們正處在一個轉型階段,轉型本身就是一個秩序的重造過程,所以轉型也就意味著一定程度的混亂和無序,而混亂和無序又會更進一步加劇機會主義。機會主義是誠信的死敵,所以,我們應充分認識到中國農民合作化建設的長期性和艱巨性,是一項總體性和系統性的浩大工程。

公正觀對農民的合作有影響,但不是決定因素,決定因素是利益。從總體上看,中國農民應是理性的利益追求者。所以,合作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要建立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賀雪峰在談到中國農民合作問題時,講到如下一個例子:在荊門調查農田水利的時候,遇到一個村民小組因為有農戶不出畝產10元的抽水錢,而導致畝產減產20%(有的田塊減產更是超過50%)。對此,他得到的結論是:“農民不是根據自己實際得到好處的計算,而是根據與他人收益的比較,來權衡自己的行動,這就構成了農民特殊的公正觀: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從我的行動中額外得到好處。而在任何一個社會,都總是會有極端自利的少數和極端無私的少數,這兩個極端不能代表農民的平均水平。構成農民平均水平的公正觀,大致就是以上特殊的公正觀。這種公正觀無力處理極端自私的少數人(即以上實例中不愿出錢抽水的農民),因而就無力解決農村社會的公共物品供給問題,搭便車行為將公益破壞掉了,所有人都受到損失。”⑦對此,筆者認為,農戶不愿出抽水錢可能與上述賀雪峰所說的公正觀有關,但這樣的公正觀又確實讓人想不通,實在是一種非常愚笨的表現。所以,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可能與農民社會的低信任度有關,把錢交給別人是不放心的,“兩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二是可能有些農民不是不想獲利,而是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缺乏理性的計算和判斷;三是還要看反映情況的人的有關背景,是否存在有意扭曲信息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排除的;四是具體組織者是否存在腐敗,如有則會引發農戶的抵觸情緒;五是可能也與收益的分配制度不健全有關;六是上述事例只能代表特殊情況,并不能據此得出一般結論,現實中也有許多與此相反的事例。總之,在一般情況下,經濟利益是一切問題的核心,觀念是為利益而服務的。觀念對行為有一定的反作用,但觀念本身又是行為追求利益的工具。公正觀對利益的追求有影響,但利益本身才是農民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所以作為一個理性的農民,選擇合作,還是不合作,利益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觀念則次之。而解決利益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

未來中國鄉村合作模式的選擇應立足于社區自治。這里重點應解決好鄉鎮問題。目前,鄉鎮問題的核心是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的不均衡,所以,筆者認為,解決鄉鎮問題的出路,既不在于取消、虛化或實化鄉鎮,也不在于如有的學者提出的實行有限的鄉鎮自治,而是在于轉化,即應重新配置鄉鎮權力體系,形成一個均衡的政治和經濟的權力體系,這里關鍵是要重新調整“條”“塊”關系,實行“條”執行、“塊”監督。具體設想如下:1、將現有鄉鎮的所有職能進行歸類細分,并將具體面對農民的執行職能全部“條條”化,實行“條”管理。涉及到鄉鎮的有關機構完全變成全國或省或縣的派出機構,人員調配、干部升遷、物資配置完全統一管理。2、在上述基礎上,將鄉鎮一級黨委和政府改為只設黨代會和人代會兩個機構,并設相應常委會,是為“塊”,鄉政府完全自治化。3、鄉黨代會或人代會的主要職能是監督,即監督“條”在具體執行和運作過程中是否有不稱職現象。4、對原有鄉鎮遺留問題如鄉鎮負債等問題可采取如下途徑解決:(1)轉移到相關的“條”系統內,由“條”自行消化一部分;(2)國家補貼一部分;(3)發動本地群眾集資解決一部分;(4)實在不能解決的,可采取先掛賬,以后再想辦法解決。實行“條”執行、“塊”監督的好處有:(1)有利于“條”的高效率動作。(2)有利于發揮“塊”的積極性。(3)形成了一個相互制衡的均衡權力體系。長期以來,我國存在的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情況根子就在于沒有理順“條塊”關系。通過“條”執行、“塊”監督可改變這種局面,放也不會亂,收也不會死。(4)宏觀上有利于國家的穩定和統一。(5)由于“條”的有關經費全部來自本系統或國家,“塊”的運行成本又很低,這樣,也就大大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也不會產生鄉鎮負債問題。(6)有利于推進中國的民主化進程。(7)為最終消除中國的二元社會結構和二元經濟結構提供了一個基礎和平臺。

注釋:

①[英]馬林諾夫斯基:《文化論》,90頁,北京,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1987。

②[美]奧斯特羅姆等:《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159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

③[美]曼瑟爾·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38頁,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1995。

④[美]道格拉斯·諾斯、羅伯特·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2頁,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

⑤吳藻溪:《近代合作思想史》,第120頁,棠棣出版社1950年版。

篇4

關鍵詞:廣東農民工對策

中圖分類號:C8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6-5954(2011)12-66-03

廣東作為經濟大省和外省農民工聚集的地區,農民工問題備受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社會的高度關注。正確認識和重視解決農民工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幸福廣東的一個重大課題。為全面了解廣東農民工的數量、分布、結構文化素質、勞動就業、工資收入等情況,本文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以及相關的專項調查資料,對廣東省農民工基本情況進行分析研究。

一、農民工總體規模

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測算,2010年廣東省農民工總量為2635.89萬人,分別占全國農民工總量和廣東省常住人口的10.9%和25.3%。與2000年末相比,廣東省農民工增加961.83萬人,增長57.5%,十年間,廣東農民工增幅比廣東省常住人口增幅高了約36.8個百分點。在廣東農民工總量中,外省農民工為1710.03萬人,省內農民工為925.86萬人,分別比2000年末增加584.88 萬人和376.95 萬人,增長了52.0 %和68.7%,省內農民工的增速比省外農民工高16.7個百分點。從農民工結構上看,省內農民工占農民工總量比重由2000年的32.8%上升到2010年的35.1%,上升2.3個百分點;外省農民工所占的比重則由67.2%下降為64.9%。這是廣東大力推進“雙轉移”戰略所取得的成果。

十年間,廣東常住人口增加1788.31萬人,其中外省人口增加643.39萬人,且90.9%是來自農村的農民工。從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開始,廣東流動人口及其中農民工總量均居全國首位。

二、農民工結構

(一)性別、年齡結構

分性別看,2010年廣東農民工中男性比重略高于女性。農民工中男性占57.3%,女性占42.7%,其中:外省農民工中男性占57.0%,女性占43.0%;省內農民工中男性占58.0%,女性占42.0%。農民工性別比與廣東目前產業結構密切相關,廣東是制造業大省,近年來,產業結構有所重型化,對男性勞動力需求量增加,農民工中男性比重略高于女性的現狀,與廣東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

從年齡看,農民工以青壯年為主,新生代農民工占49.5%。在農民工中,16~20歲占8.1%,20~30歲占41.4%,30~40歲占28.1%,40~50歲占17.4%,50歲以上的農民工占5.0%。顯然,大量外省農民工在廣東就業,拉高了廣東勞動力年齡段人口比重,從而使廣東目前還處于“人口紅利”期,同時也緩延了人口老齡化的進程。

(二)文化素質構成

在農民工中,未上過學占0.4%,小學文化程度占11.0%,初中文化程度占67.8%,高中文化程度占17.5%,大專文化程度占2.6%,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占0.7%,可見,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只占20.8%,這一比重與2000年同比,十年間僅提高0.4個百分點。

從分年齡組看,低年齡組農民工中高學歷比例要明顯高于高年齡組,30歲以下各年齡組接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為27.1%,其中:21~25歲年齡組接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達到30.4%。

外省農民工的文化程度略高于省內農民工,主要表現為:外省農民工中小學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較低,初中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均較高,接受大專和本科教育的比重也較高。

(三)來源地構成

2010年,流入廣東的農民工數量居前10名的省份為湖南、廣西、四川、湖北、河南、江西、貴州、重慶、陜西、安徽,這10個省份流入廣東的農民工多達1583.94萬人,占廣東外省農民工總量的92.6%。其中處于前三位的是湖南、廣西、四川三個省,流入農民工數量分別為369.00萬人、301.88萬人和214.42萬人,合計占廣東外省農民工的51.8%,三省流入農民工均在200萬人以上。流入農民工規模在100~200萬人的是湖北、河南和江西。

省內外出農民工主要來自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2010年,粵東四市、粵西三市、粵北五市外出從業的農民工分別為115.88萬人、256.09萬人和354.66萬人,占省內外出農民工的比重為81.5 %。粵北地區外出農民工占廣東省外出農民工的比重最高,高達39.8%.

(四)地域分布

2010年,珠三角九市共有外省農民工1621.24萬人,占全部外省農民工的94.8%,與2000年“五普”比,外省農民工增加了552.35萬人,增長51.7%,所占的比重變化不大,僅下降0.2個百分點。此外,在珠三角就業的還有省內農民工803.53萬人,占省內農民工的90.1%。據此計算,珠三角九市共聚集農民工2424.77萬人,占廣東省農民工的92%。

據國家統計局2009、2010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09年在珠三角務工的農民工比重比2008年下降7.6個百分點;2010年這一比重又比2009年下降0.5個百分點。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資料,粵東西北地區新增吸納本省農村勞動力的比重由2008年末的66.8%上升至2010年末的76.9%;珠三角地區相應由33.2%下降至23.1%。

從農民工地域分布情況看,近年來,廣東農民工在珠三角所占比重下降,在粵東西北所占比重上升,表明了廣東推進的產業和勞動力轉移以及產業升級的效應開始顯現。

(五)行業分布

分行業看,在粵農民工就業以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建筑業為主,其中制造業所占比重最大,達65.8%,其次是批發和零售業,占12.2%,住宿和餐飲業占5.3%,建筑業占4.6%。與2000年相比,從事制造業的農民工比重下降3個百分點,建筑業下降0.4個百分點,但屬于第三產業的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比重均有所上升。

從廣東省勞動就業人口看,2010年普查時點廣東省在業人口6102.48萬人,其中在二、三產業的4806.26萬就業人口中,農民工就占了54.8%。顯然,農民工已成為廣東產業大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農民工收入情況

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農民工監測調查顯示,廣東農民工工資收入穩步增長。2010年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月均工資為1440元,同比提高10.9%。其中:月均工資在800元以下的占0.8%,同比下降4.3個百分點;800~1200元的占32.2%,同比下降14.4個百分點;1200~1600元的占39.2%,同比提高7.1個百分點;1600~2400元的占21.2%,同比提高9.1個百分點;2400元以上的占6.6%,同比提高2.5個百分點。

四、存在問題

廣東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建立了農民工工作長效機制,尤其是2008年以來,作出了“雙轉移”重大戰略決策,大力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并出臺了一系列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措施,使廣東省農民工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農民工的就業、收入和生活狀況有了很大改善。但當前,廣東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農民工工作各種矛盾集中凸顯,主要表現在:

(一)農民工受教育程度、產業分布與加快轉型升級的要求不適應

從受教育程度看,2010年廣東農民工中,接受小學、初中、高中普通教育的占96.3%,而接受過大專、本科、研究生教育的僅占3.3%。這一情況說明廣東絕大多數農民工只是接受基礎文化知識教育的普通勞動力,僅能滿足工業化初級階段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需求,這與廣東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現代產業體系需要大量專業技術人才的形勢很不協調。

從農民工的產業分布上看,2010年,廣東從事第一(指跨鄉鎮到農業企業務工的農民工)、第二、第三產業的農民工數量分別為62.83萬人、1864.29萬人和708.77 萬人,占農民工總量的比重分別為2.4 %、70.7%、26.9%。從事第二產業的農民工數量遠遠多于第三產業。

(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不穩定

受城市公共服務資源有限、農村勞動力技能素質不高、企業薪酬待遇較低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部分農民工的城市歸屬感不強,就業不穩定,局部地區出現農村勞動力輸出多、回流也多的現象。據人社部門反映,個別勞動密集型企業農民工年流失率高達40%,制約了全社會非農就業比重的提高。

(三)農民工勞動強度較大

根據普查結果顯示,2010年廣東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50個小時,多于《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以五天工作制計算,平均每天工作10個小時,農民工的勞動強度偏大。平均工作時間最長的是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農民工,每周工作時間為50.9小時。

(四)工資收入偏低導致農民工幸福感下降

廣東省政府高度關注民生,多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但一些企業主往往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實際標準。農民工工資水平與物價和生活消費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與社會平均工資的差距不斷擴大。2010年,廣東農村外出務工人員人均從業總收入為15108元,比同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0358元)低25250元,比城鎮私營單位平均工資(22633元)低7525元。

五、對策建議

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意義重大,廣東應緊密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大力推進農民工工作。對此建議:

(一)促進農民工就業與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相結合,夯實農民工幸福生活的基礎

農民工問題的核心是就業問題。當前,廣東正在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必須樹立就業優先的原則,把穩定和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使促進農民工就業的過程成為調整和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支撐產業轉型升級的過程。一是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二要注重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三要繼續推進“雙轉移”戰略,增加農村勞動力就近轉移就業的數量,形成經濟發展增加就業、就業增加促進經濟更快發展的良性循環。四要注重加強公共就業服務。

(二)提升農民工素質與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相結合,增強農民工創造幸福的能力

農民工實現就業、獲取幸福必須提高就業能力,而素質和技能培訓是增強就業能力的重要一環。一要優化就業培訓的投入機制。二要建立農民工培訓與產業轉型升級的銜接機制,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三要注重職業觀、價值觀的教育。四是完善就業培訓的激勵機制。

(三)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與構建和諧社會相結合,強化農民工長久幸福的保障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中之重,和諧勞動關系是幸福廣東、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是維護農民工薪酬權益。二是維護農民工社保權益。三是維護農民工職業衛生和生產安全權益。

(四)創新農民工管理體制與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相結合,營造農民工共享幸福的環境

加強農民工管理體制建設,保障農民工平等享受各種公共服務待遇,為農民工創造一個幸福生活的環境,是提高幸福感的關鍵。一是在完善基礎建設上下工夫。二要建立各方面互聯、共享的農民工信息調查系統。三要深入推進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加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積極探索有利于促進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定居下來的戶口登記制度。四要切實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加強農村留守流動兒童關愛服務。五要多渠道、多形式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要將有穩定職業和收入的農民工逐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陳柳欽,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業困境與應對之策,《廣東經濟》2011年3月。

篇5

關鍵詞:農民工;市民化;研究綜述

中圖分類號:F3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5-0120-04

農民工作為我國的一個特殊社會群體,其總量已經達到2.53億人。隨著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加速,農民工的規模還將繼續擴大。農民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但也是收入來源不穩定、長期無法真正融入城市的弱勢群體。農民工城市身份的邊緣化現象不利于四化的統籌發展,以及共同富裕與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為此,本文對當前學術界農民工市民化問題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以期為新階段我國城鎮化健康發展提供借鑒。

一、農民工問題的早期研究概述

國內對農民工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農民工數量的迅速增加,農民工問題成為國內研究的熱點,學者分別從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與人口學等不同學科拓展和深入研究了農民工的生存現狀、生存環境、收入待遇、權益保護、醫療保險、教育文化、社會關系等問題,產生了大量著作和論文等形式的學術成果。早期研究農民工的著作集中分析了農民工的城鄉流動問題,如,李培林的《流動民工的社會網絡與社會地位》、李強的《中國大陸城市農民工的職業流動》、辜勝阻和劉傳江的《人口流動與農村城鎮化戰略管理》、蔡昉的《勞動力遷移的兩個過程及其制度障礙》等。進人21世紀以后,對農民工問題的研究角度開始多元化。如,李培林主編的《農民工:中國進城農民工的經濟社會分析》、簡新華等的《從民工潮到民工荒——農村剩余勞動力有效轉移的制度分析》、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蔡昉等的《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工——來自珠江三角洲的研究》、劉傳江等的《中國第二代農民工研究》、王小章等的《走向承認——浙江省城市農民工公民權發展的社會學研究》等等,從多個方面對農民工問題展開研究。而以論文形式對農民工問題進行的研究更加廣泛,如農民工流動與城鎮化發展問題和社會分層問題、農民工的城市適應問題、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農民工人力資源開發問題、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農民工與政府和市民的關系問題等等。總之,國內對農民工問題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農民工問題產生的原因、流動的致因和規模、流出方式、具體分布、內部分化及群體特征等問題。二是對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基本權利、公共服務及政府作為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對農民工戶籍制度及其相關衍生制度的研究,如就業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教育制度和住房制度等。這些研究為我國新階段農民工市民化問題的深入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二、農民工市民化的內涵研究

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與農民市民化研究課題組認為,農民工市民化是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定居在城市,并逐漸成為市民的一種過程和狀態,這個過程會伴隨著思想意識、生活方式和行為的變化。一方面,農民工市民化既是一個過程,又是一種結果,在某一個時段上,它是一種過程,在某一個時點上,它是一種結果;另一方面,農民工市民化必然伴隨著文化的交融和生活、行為方式的變化。劉傳江認為,農民工市民化包括職業地位和身份地位的改變以及自身文化道德素質、社會待遇的提高等多個方面。鄭杭生認為,農民市民化是指作為一種職業和社會身份的農民在向市民轉化的過程中,獲得相應的生存能力、取得市民基本資格、逐漸融入城市、具備城市居民基本素質的過程。趙立新認為,農民工市民化是農民逐步向城市市民轉化的過程,是從農民身份轉化為城市居民身份。它包括:戶口的變動,由農村戶口變為城市戶口;地域的轉換,由居住在農村轉向居住在城市;產業的轉換,由從事農業生產變為非農業生產;文化的轉變,農民的生活觀念、行為習慣、思維方式等發生變化。胡杰成認為,農民工市民化首先是制度市民化,農民工由農民身份轉為市民身份;其次是經濟市民化,農民工在城鎮中有相對穩定的工作,收入足夠支撐家庭在城鎮的基本生活,有穩定、舒適的住所,家庭團聚;第三是社會與文化市民化,農民工要形成城市化的生活、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

從以上界定可以發現,學者們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內涵達成了一些共識。如,學者們都認為農民工市民化是農民工在城市經濟地位的提升、獲得城市市民的身份和權利、意味著文化素養的提高及與城市的社會融合等。

三、農民工市民化現狀研究

現有研究普遍表明,農民工還沒有順利實現市民化,他們的城市適應水平較低,是一種“半城市化”和“虛城市化”,其在城市社會中普遍處于邊緣化或底層地位。如,李強研究發現,農民工在城市社會分層體系中處于底層地位,二元勞動力市場將大部分農民工排斥在城市社會之外。劉傳江認為,絕大多數農民工在城市的邊緣和自我空間領域里“沉淀”為“外來邊緣人口”,而且這種邊緣性還存在代際傳遞現象。王春光認為,農民工在城市缺乏市民待遇,導致他們對城市沒有認同感和歸屬感;絕大多數農民工處于“半城市化”狀態,并產生了社會隔離和邊緣化問題。陳豐認為,盡管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進入城市工作,但事實上,從享受城市文明、滿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各種不同層次需求來看,他們不僅缺少制度性接納,還缺乏城市社會的認同;農民工只是城市邊緣群體,他們處于一種“虛城市化”狀態,而不是真正的城市化。

四、農民工市民化的障礙研究

農民工市民化的障礙是農民工市民化問題研究的關鍵。農民工市民化是一個受綜合因素影響的過程,要從多個角度全面考慮其面臨的障礙。根據現有文獻,現存一些制度、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之間的互動、農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社會資本和個人資本)、政府作為和農民工自身思想文化素質等是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

第一,戶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阻礙了農民工市民化。程亮和郭劍雄認為,影響農民工市民化的因素較多,而制度尤其是戶籍制度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戶籍制度直接影響農民工所能享受的社會保障制度、醫療教育制度以及社會地位,而農民工的農業戶口阻礙了他們在城市的生存和發展。王春光認為,“農民工”是一種制度性身份。也可以說,是基于戶籍制度而設計的一整套制度導致了農民工問題的產生。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就業制度、教育培訓制度等對農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發展以及向上社會流動產生了消極影響。總之,現有研究普遍認為,農民工在城市首先面臨著制度性排斥,戶籍制度及其衍生的社會保障制度、就業制度、醫療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是農民工無法真正實現市民化的根源。這些制度產生的各種障礙,導致農民工在經濟基礎、政治權利、社會生活、文化和心理等方面無法順利實現市民化。

第二,農民工與城市市民的各種摩擦和沖突阻礙了農民工市民化。從科塞的社會沖突理論出發,有學者認為,農民工與城市市民身份上的嚴重不平等、對各種資源的占有和爭奪以及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差異合法性的懷疑是農民工與城市市民發生沖突的根本原因,而這種沖突阻礙了農民工市民化。蔡昉等學者提出了“既得利益論”,認為城市里的居民為了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會采取各種手段限制和影響政府政策的制定,從而形成排斥農民工的各種歧視性政策,人為分割勞動力市場,阻礙農民工市民化。錢正武認為,農民工與城市市民的交往只限于業緣關系,在心理上存在著“社群隔離”現象。各種制度和體制導致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歧視,使農民工無法平等地與城市居民進行互動和交流,從而使農民工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生活之外,而城市市民與農民工兩大群體的隔離不利于培養農民工的市民意識。王桂新等認為,農民工的城市社會融合并不只是農民工單方面的問題,而是由農民工“融入方”和城市居民“受納方”共同作用的過程。即使農民工單方面想融入遷居城市,但遷居城市居民“受納方”的抵制態度也會影響其市民化進程。因此,農民工市民化受制于遷居城市的特質和居民態度。總之,農民工市民化是農民工與城市市民雙向互動的過程,是兩個群體之間逐漸融合的社會整合過程;不僅是農民工適應城市的過程,也是城市居民主動理解和積極接納農民工的過程。因此,農民工與城市市民現在存在的各種摩擦、各種形式的沖突和群體間的隔離,已經成為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障礙。

第三,社會資本不足阻礙了農民工市民化。劉林平在研究深圳平江村個案時發現,平江人到深圳去務工和發展,依靠的是充足的社會資本,而不是人力資本和金融資本。因此,社會資本是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依仗。曹子瑋認為,農民工在城市中構建的社會網規模越大,獲取的資源數量就越多,越有利于其實現市民化。反之,則不利于農民工市民化。劉傳江和周玲認為,農民工實際占有社會資本的情況與農民工出現的邊緣性特征高度相關,農民工是否融入城市的一個主要表現是其社會資本由傳統關系型向以業緣為主的現代型轉變。

第四,人力資本欠缺阻礙農民工市民化。張楊衍認為,受教育程度、是否受過職業培訓和當前工作的持續時間等個人資本情況影響著農民工市民化。劉林平和張春泥認為,人力資本不僅影響農民工的就業、職業穩定性以及收入,還影響著農民工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程度。張新嶺認為,從根本上說,農民工面臨長時間加班、收入低下、保障層次低、職業選擇受限、就業空間狹小等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文化程度總體低下且缺乏正常的勞動職業技能。因此,農民工自身人力資本不足是阻礙其實現市民化的重要障礙。認為,農民工市民化的障礙主要來自兩方面:社會制度和農民工自身人力資本的欠缺。

此外,還有學者從各個主體認識上的誤區,如城市居民、企業主體的短視行為等,來分析農民工市民化的阻礙。還有的從城市化進程、工會組織不完善、農民工市民化意愿和能力、農民工心理等角度分析農民工市民化的阻礙因素。如,錢正武認為,農民工市民化的障礙在于:精神生活空虛、心理矛盾與沖突情緒嚴重、不愿參與政治、難以融入城市文明等。鄭月琴認為,農民工市民化的障礙在于心理和社會文化環境兩方面,解決農民工市民化需要調整農民工矛盾心態和建設城市文化。

五、農民工市民化的途徑研究

農民工市民化是一項系統、復雜的社會工程。應當加快剔除農民工市民化的諸多障礙,使農民工順利融入城市、成為新市民。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與農民市民化研究課題組認為,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需要推動政策、制度和機制等的改革;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產業升級換代,通過產業調整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推動并完善城鎮化建設,增強城鎮功能,加快我國城鎮化的步伐;加快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土地流轉改革步伐,把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何曉紅認為,為了實現農民工市民化必須要克服制度障礙、思想障礙、組織障礙、農民工自身素質障礙等的制約,通過加快法制進程、強化宏觀調控、消除制度阻隔、重視教育培訓、倡導人文關懷、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等來加快農民工市民化。朱信凱認為,根據我國國情,農民工市民化要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為導向、以發展城鎮化為方向,加快土地、戶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并大力發展第三產業。謝建社基于社會分層理論,認為農民工市民化要根據農民工群體的不同特征漸進、分期、分批加以實現。林永博認為,為了實現農民工市民化應在六個方面下工夫,即,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保障農民工基本勞動權益,縮小其與城市市民的差異;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創新有利于農民工市民化的社會管理制度;建立形式多樣的廉租房制度;將農民工真正納入城市的社會救助體系。歐陽慧認為,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應當分區域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構建過渡性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把農民工的住房安排納入城市住房制度;建立城鎮和工業征用農地與農民工轉為市民的指標掛鉤制度;為退出土地、舉家落戶城鎮的農戶建立專項扶持基金;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子女教育制度;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認為,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整體性政策框架與思路包括:促進農民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合理穩定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覆蓋農民工的住房保障體系;建立覆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其參保比例和保障水平;推進農民工行使民利;完善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土地權利的實現機制,保護農民工的土地權益;以城市群為主體,增加城鎮對農民工的吸納和服務能力;建立福利和戶籍合一的社會管理制度。此外,還有學者從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的心理狀態、農民工市民化與城市化戰略的關系、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社會文化環境的改善等角度,提出了有針對性的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對策建議。

篇6

李競成(1990-),男,土家族,云南民族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專業研究生,會計學理論與實務。

李鐳(1989-),女,漢族,在讀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學哲學與政治學學院,政治學理論專業,研究方向比較政治分析。

羅夏(1990-),女,漢族,云南民族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會計學理論與實務。

(云南民族大學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在中國大力推進城市化的進程中,可耕土地逐年減少,產生了失地農民這一新的社會問題群體。本文在分析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的基礎上,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實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城鎮化;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設想

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速,一方面,失地農民規模不斷擴大。據估計,目前我國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高達4000萬-5000萬人,而且還在以每年 200 萬人的速度遞增。另一方面,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由于我國農村的養老一直是在小農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以土地養老和家庭養老為核心的養老模式。土地是農民的生活來源,也是農民的養老保障。然而,土地被征用,傳統的土地養老模式已失去。加之失地農民處于城市與農村的邊界,被徹底邊緣化。處于低保無份、社保無門的窘境。失地農民成為最弱勢、最缺乏保障、最邊緣化的群體。因此,探索出一條符合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制度,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成為當務之急。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失地農民安置方式普遍實行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由失地農民自行解決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問題。但是,這種方式并沒有很好的考慮到一旦當失地農民花完這些補償費,尤其是當這些人喪失勞動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問題。因此,貨幣補償方式并不能真正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

自1990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采取了農民自愿繳納養老保險費進入個人養老賬戶這一與城市社會養老保險不同的模式。到2006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 萬人。據2000年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進行的中國城鄉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樣調查,只有 1.5% 的農村老人享受了社會保險養老金。

直到現在國家沒有統一的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執行辦法,各省會城市及部分地級市已紛紛根據其失地農民及地方財政情況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初步建立起了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體系。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政策設計上的缺陷是失地農民參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1、養老保險政策缺乏一定的強制性。調查顯示,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僅占8.3%。失地農民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后,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著對失地農民負責的態度,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還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以確保失地農民養老無憂。

2、個保障水平過低。目前各地的養老金發放標準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區不到一百元,靠這點微薄的養老金要想實現養老無憂幾乎是不可能的。

3、保險層次單一,滿足不了失地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目前,各地養老保險大都缺乏層次性,致使部分失地農民因保險層次過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農民又因繳費負擔過高無力投保。

(二)實施過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

1、宣傳不到位,影響養老保障工作的開展。調查顯示,有高達 43.3% 的失地農民不了解當地的養老保險政策,54.2% 的人表示了解一些,僅有 2.4% 表示非常了解。

2、養老金不能足額、準時發放,影響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調查表明,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有 32.7% 的人不能足額領到養老金,40.5% 的人不能準時領取到自己的養老金。

3、實施過程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信任。因為對養老保險制度不放心而拒絕參加的占受訪人數的25.7%,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農民養老觀念滯后、政府又未能很好地宣傳從而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作中,失地農民被剝奪了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放心。

三、實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強化政府職能

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發展經濟、安定一方、致富農民的歷史使命,在落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過程中,確保被征用的土地征用補償資金如期足額到位。在落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過程中,要制定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民主監督機制,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給予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傾斜。

(二)保險經辦機構牽頭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業務市場潛力很大,在為失地農民解決養老問題的同時,也為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了巨大的商機。保險經辦機構要為政府解難,積極探索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新途徑。

(三)相關部門配合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土地、財政、銀行、鎮、村及保險等相關部門應做好材料傳遞、資金收繳及存儲等工作的銜接。將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交由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農民支付保險金。

(四)解決好保險轉移管理工作

主要有 3 個方面:一是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市區各類企業就業的,企業及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失地農民符合城鎮自由職業者參保條件的,允許按城鎮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是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后,可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退還原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同時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五)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應當改革現有農民土地征用制度,依據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對占用土地要嚴格履行審批權限,要進一步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六)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在條件成熟后,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專門從事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案件,使失地農民在其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獲得有力的司法保護。

參考文獻

篇7

論文摘要:文章簡要評析了在美國金融危機影響下,我國農民工就業形勢所受到的影響。肯定了目前政府所取得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從農民工技能水平、職業中介機構服務水平等諸多就業影響因素角度,提出了農民工就業難題解決的創新性建議。

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在我國沿海地區的出口導向型企業,部分出現了農民工的就業難題,按農業部統計,約有2000萬人失去工作崗位,提前返鄉。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已采取了減輕企業負擔、加大返鄉農民工培訓力度、強化就業中介服務等系列措施穩定就業局勢。

從勞動經濟學觀點看,這些措施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好的,但應該看到,由于牽涉到的農民工群體人數眾多,地域廣大,又由于戶籍政策的靈活性欠缺,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不一等問題,在實際運轉中一些措施可能存在執行的偏差。

本文意圖在這些措施基礎上,提出進一步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的政策設想。

一、農民工就業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外出就業的農民工已超過1.3億人。自2008年第三季度以來,受各種因素綜合影響,部分城市、特別是沿海地區的一些企業經營出現困難,對農民工就業造成影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年底進行的“就業情況快速調查”監測分析稱,考慮到部分返鄉農民工暫時失去工作,加上農村部分新成長勞動力,節后需要新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在2000萬人以上。

但根據走訪調研,目前相當多的企業仍然有招工計劃,不同的是崗位數量、招聘需求有所變化,主要表現在:

1.相當多的企業由于生產計劃縮減,空港數量有所減少,招聘時間略有延后。但一些企業由于技術改造和創新所需,追加了一些新崗位的招聘需求。

2.企業對新錄員工的文化和技能水平要求提升。按照人保部的調研結果看,企業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級工以上技能的比重,在歷年持續提高的基礎上,又分別上升了2個百分點和2.6個百分點。

綜合上述情況可知,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內,城市企業對農民工的用工數量整體有所下降,招工時間推后,技能要求提高。

因此,農民工就業供求矛盾在一段時期內將比較突出,引導有序流動就業和就地就近安排就業的任務繁重。

二、農民工就業的影響因素

要解決農民工的就業問題,不能不系統梳理農民工的就業影響因素。影響農民工就業的相關因素大致如下:

(一)行業及企業外貿關聯度及應對危機的能力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或企業與出口外貿關聯度越大,受到的沖擊就越大。又因為這些企業多屬于來料加工型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位于整個產業鏈的末端,故而在這些企業中工作大量農民工群體,首當其沖地受到危機沖擊。而在這些企業中,中小型企業受沖擊程度最大。

但即便在這些企業中,對就業的吸納能力也有區別。一些企業在危機中及時調整對策,推出了產業升級戰略,努力往產業鏈的上端靠攏,這就為其下一步解決就業問題,提供了廣闊的前景。

另有一些企業以退為進,暫時捂緊荷包,縮減薪酬等開支,和員工一起過苦日子。等到外商有新的訂單調整,立即“反撲”,重新開工,這也是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的希望所在。

(二)區域經濟對就業的吸納能力

整體看,越是區域經濟活力比較強,發展潛力比較大的地方,對就業的吸納能力就越強。眾所周知,在此次危機中,由于對外開放程度高,沿海比內地受沖擊程度嚴重,在訂單減少、推遲或接不到訂單的情況,企業開工不足或部分企業倒閉,帶來了企業減員或崗位消失問題,使得在這些地區從業的農民工不得不提前返鄉。

而農民工返回的家鄉多是重慶、成都、河南等內地城市。根據筆者觀察,在成都重慶這兩個城鄉統籌綜合改革試驗區,由于經濟體制改革活力釋放,這些地區對于返鄉農民工的安置和扶持力度更好,也有可能有更多的就業崗位給予返鄉農民工就近安置。下一步,需要對這些地方解決就業問題,進行更進一步的政策扶持。

(三)農民工自身文化技能水平

根據前述有關部門對勞動力需求狀況的分析看,目前對高中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技工的農民工需求比重在增加。這與目前正在推進的產業結構升級,對人才技能要求提升有關,也與勞動力市場更激烈的競爭有直接關聯。

(四)政府及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就業服務水平

由于長期以來,政府及社會中介人才機構中介服務,諸如就業培訓、職業介紹、供需見面會等,多聚焦于本地本市居民,或者有大學以上學歷者,所以,大量高中以下學歷的外籍農民工群體,其就業指導問題一直被忽略。

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政府在戶籍制度上給予更靈活的處理,并出臺對社會中介機構或人事企業,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的激勵措施。

三、現有就業對策分析

基于上述就業影響因素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推出的一系列就業解決對策,在取得很大成績的同時,存在以下幾方面局限:

(一)產業升級通盤考慮不足

由上述分析可知,就業的影響因素與宏觀產業經濟環境、區域經濟活力密切相關,也與企業規模有所關聯。

但當前國家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的投資,還主要集中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民生投資比重較少;在十大產業振興規劃中,除物流業規劃中,這些投資多集中在國有企業,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考慮較少。相應地,支持他們進行科研創新和產業升級的資金自然就少。

由此,一些原本就困難的中小企業在外需縮減,產能減少,內部用工成本依然不減的壓力下,很難盡快走出困境。

盡管目前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已經及時安排了200億技改專項資金,擬通過中央財政貼息方式,并帶動地方政府資金投入,一年撬動4000多億的技術改造項目。但整體效果還有待觀察,力度有待加強。

(二)培訓的瞄準性差

由于文化技能水平對農民工“再就業”的影響因素明顯,目前的多項中央和地方政策,都將加大對農民工的技能培訓水平,把其放在突出位置。

但由于現行就業失業率統計口徑,只統計城鎮戶籍人員,對于大量非本地戶籍的外來農民工并未涵蓋其中。盡管當前各地也緊急部署了對這些農民工的就業監測,但由于這些農民工多地往返流動的特點,統計難度很大,對部分人群的掌握并不全面,因而培訓目標人群的確定就比較難。這也是當前眾多勞動力輸入大省普遍存在的難題。

而在中西部等勞動力輸出大省,雖然比較容易統計出返鄉農民工數量,但囿于財政經費不足等原因,就地對農民工的培訓也不現實,并且在培訓后,與企業需求對接方面,也會存在一定問題。

(三)發動社會力量不夠

目前,有關部門密集推出了關愛農民工就業的多項行動,其中作為值得嘉許,但在廣泛發動各種民間力量,包括企業、媒體等一起來解決農民工的就業難題上,還有待加強。

由于涉及的就業人群龐大,單靠政府下屬的各地人才中介機構,提供所有的人才中介服務,并不現實,下一步需要在激勵社會力量參與解決就業問題上下工夫,這當中就包括各種民間培訓機構、各行業中小企業,及時提供信息的各種媒體。

但發動社會力量的同時,需要注意嚴格對社會職介機構的監管,嚴懲非法職介公司“黑中介”等非法行為。四、進一步就業政策探討

(一)就業與產業升級、企業創新相結合

筆者建議集合各區域經濟特色及企業需求,由當地宏觀管理部門——如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牽頭,聯合工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知識產權局等,對各地現有產業及企業進行梳理,盡快明確政府鼓勵發展的新興行業領域,并對這些行業所需崗位信息細化梳理,及時推出對應的員工技能提高課程,從宏觀上改善農民工技能素質結構。

在農民工就業問題解決上,救活企業特別重要。只有政府或社會資金及時給企業輸血,企業復活了,才有新崗位可用,人才供需市場才會繁榮。

筆者建議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協調,給予企業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的專項補貼,補貼額度建議與其解決就業的人數、工資水平等直接掛鉤,對于不裁員者給予獎勵。

對于在困難時期進行技術創新和崗位改造的企業,給予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支持。

(二)創新培訓費用機制

由國家有關部門主導,在勞動力輸出大省與勞動力輸入大省之間建立合作機制,及時共享農民工供需信息,并將崗前培訓和企業需求結合起來,及時調整培訓內容,以適應企業需要。

由于培訓必然涉及經費,靠沿海地區幾個勞動力輸入大省,來解決眾多非本地農民工的培訓問題,顯然不現實;同時,勞動力輸出大省在培訓方面也很乏力,這些省份多是財政困難大省,單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或單靠地方財政都不現實。因而,筆者建議將大量結余沉淀在勞動力輸入大省的養老保險金等利用起來。

長期以來,由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地區分割,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轉出社會保險關系時,對于自己的養老保險部分只能推出個人繳費那部分,企業繳費部分作為養老統籌基金,則沉淀在當地政府社保部門。

筆者建議將將這部分養老統籌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統一轉入勞動力輸出省份的社保機構,由這些社保機構統一組織,對于大量返鄉農民工進行集體就業培訓。一旦勞動力輸入大省經濟回暖,企業重新招工,就及時將農民工輸送過去,由此既避開了培訓方面戶籍的樊籬,又減輕了經濟發達地區的人口資源負擔,避免農民工盲目找工作的低效。

(三)健全人才中介服務平臺

建議各地進一步健全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信息披露機制,形成企業與當地就業服務機構信息的強制報送,將崗位需求信息統一梳理至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并及時,供擇業農民工參考。

對于資金缺乏的中小企業或私營個體企業,要統一由政府出資搭建臨時性的招聘平臺,供供需雙方雙向選擇。

此外,還可以通過媒體愛心熱線,為提供崗位信息的信息人,給予物質獎勵。

(四)打破戶籍樊籬

在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等政策上,應當把政策對象擴大到城鄉所有需要就業對象,形成一體化的城鄉就業政策,消除對農村勞動力的政策歧視。

筆者建議將農村勞動者納入了小額擔保貸款、就業援助、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等就業政策范圍,改善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環境,建立了城鄉平等就業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參考文獻

[1]蔡昉,王德文.化解金融危機對中國的就業沖擊[R].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工作論文.

[2]申劍麗.200億中央技改資金或將撬動4000億項目[N].21世紀經濟報道,2009-03-24(6).

篇8

【關鍵詞】失地農民就業社會保障

一、引言

隨著武漢市快速推進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農民呈現快速上升趨勢。據武漢市2006年統計年鑒,2001-2005年,武漢市耕地面積減少了8360公頃,造成近10萬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萬人的速度增加。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普遍存在著生活無保障,征地補償費低以及,就業難等問題,加上政府“低征高賣”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這些問題都最終導致失地農民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農民,為其提供有效的有說服力的社會保障,不僅事關失地農民自身的利益,同時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和諧社會的建立。所以,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不僅具有社會意義,同樣具有政治意義。

為了深入了解失地農民的基本情況,研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進而探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筆者于2007年1月對武漢市東湖高新開發區、江岸區、洪山區,江夏區四個區的16個村進行了實際調研,調研采取隨機抽樣調查的方式,以問卷和訪談為主。共發放問卷170份,其中有效問卷159份,問卷有效率為93%。問卷主要涉及失地農戶的家庭勞動力情況、征地補償情況、失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情況等。

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征地補償費偏低

征地補償是農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園,參加社會保障制度和再就業或創業的基礎。但是,在調查中發現,由于現在的征地補償比相應的土地年產值要低,多數失地農民對征地不滿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開始實施的《湖北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規定:全省分為6類地區,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計算,武漢市7個中心城區被列為一類,最低年產值標準為1800元/畝,最低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8000元/人。東西湖區被列為二類,兩個標準分別為1200元/畝、10000元/人。按照這一標準,征用1畝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也就是1.8萬元(不含青苗補償費)。但實際中征地補償比這個標準還低,如前述江夏區大舒村、藏龍島新村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000元/畝,東湖技術開發區周店社區、湯遜湖社區的土地補償標準分別為1.2萬元/畝,1.3萬元/畝。如果每個家庭平均占有4畝土地,那么每個家庭也只能得到4-5萬元。失地農民已經失去基本的生產資料,不能再從土地上獲得收益。按照武漢市目前的生活水平,這些土地補償只能維持他們生活幾年、根本沒法抽出錢來參加社會保障。況且隨著被城市化,他們的生活成本無疑將增多。

2、失地農民就業困難,沒有就業保障

在調查中88.7%的失地農民表示能夠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的難度較大。失地農民就業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農民文化素質較低是就業難的首要原因,159戶被調查戶各種文化程度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幾乎占到了總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總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很明顯,目前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不能適應工廠、企業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齡偏大、無一技之長的勞動力就更難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業機會也只能從事耗體力、報酬低、穩定性差的簡單勞動。

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上缺位,是失地農民就業困難的另一個原因。調查結果表明,被征地農民基本上沒有得到就業安排,也沒有得到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基本上被村委會留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權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區做清潔工人、保安人員,而且工資低,數量有限。在安排這些人員就業時,也有很大的隨意性。擁有足夠的人際關系資源時,才能夠得到安排。這對失地農民來說,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層次低

第一,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現行農村的社會保障是以家庭保障為主,土地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曾說過:“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對農民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業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孫繼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農民本應該拿著土地補償金從一個保障體系進入到另一個保障體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實踐中,武漢市并沒有將失地農民作為原城鎮居民對待,將其納入到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根據調查,失地農民參加最多的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占45.9%,其次是養老生活補貼,占15.1%,基本上沒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其他保障項目。既沒有工作,又沒有社會保障,種種問題和現實仍然使他們不安。隨著城市化的加速推進,失地農民的問題會日趨尖銳,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最前沿。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在社會保障制度運行中扮演著執行主體的角色,政府規定社會保障制度的結構和運行規則,制定、調整社會保障政策,并對社會保障政策負有最后的責任。總之,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扮演著分配、調節、保障和執行職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難以滿足失地農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條件不錯的被調查者覺得無所謂外,大多數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價的上漲。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決基本生活都困難,如果生病或遇到災害則無能為力,年紀輕點可以進企業賺錢貼補生活,缺乏勞動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難的人來說,只能節衣縮食,賴以度日。4、農村養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農民養老的本錢,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養老的本錢。農村另一種非正規保障模式是子女贍養保障,但自從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農村的家庭結構發生了變化,子女逐漸減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漸增多,這意味著一個獨生子女在成年后將不得不為4-6位老人養老。這無論是經濟上,還是在時間和精力上都將難以承受。

現代價值觀念對家庭內聚力造成一定的沖擊,使家庭贍養暴露出來的問題日益嚴重。人們更多地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對“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許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經濟基礎。而人口老齡化、家庭結構小型化以及人們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斷弱化農村家庭的實際養老保障能力。另外,農民對“養兒防老”的觀念也逐漸弱化。根據159戶失地農民調查數據,只有15.7%的失地農民將來養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關鍵原因是18歲以下的被撫養人員沒有生活保障,60歲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歲以上、60歲以下的失地勞動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貨幣安置,沒有生活保障,而且這些人員一般面臨著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的沉重負擔,再加上找工作困難,有些失地勞動力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沒有生活來源,自己的生活問題都解決不了,更不用說贍養父母,甚至還要靠父母的養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農民失去土地,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將不復存在,但從目前來看,土地征用制度還未徹底改變,只能用社會保障來緩解對失地農民的虧欠。

1、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

實際上,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臨一樣的市場風險。因此,我們應著力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一個包括失地農民在內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并且作為推進城市化的重要舉措,使失地農民在一定時期內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和有利于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

(1)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內容。梁世盛認為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要有區別、有重點地加以實施。遵循這一原則,建立武漢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思路是,根據失地農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農民現實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對武漢市159戶失地農民的調查,失地農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養老保險(25.2%)、有一份工作(23.9%)、醫療保險(17%)。因此,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應包括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失地農民醫療保險和就業扶持四個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礎,就業是關鍵。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失地農民保障基金應按照國家、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三方面合理分擔的籌集原則。政府承擔的部分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專項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可視其具體經濟狀況在安置補助費中扣除。失地農民在各類企業就業后,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除了養老保險外,還應該以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失地農民繳納醫療保險金,解決他們的醫療問題,減少失地農民看不起病的困難。

(3)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主要考慮到社會統籌體現公平和社會供給性以及國家的基本保障義務,個人賬戶體現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個人繳費義務。社會統籌的水平應不低于耕種的收益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較高值,這是經濟補償政策的底線,也是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線;同時為每一位失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設計不同的繳費標準,根據集體和個人繳費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繳費水平可以較低但應有一個下限,并鼓勵多繳費。

2、建立失地農民的就業扶持政策

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要想獲得永續的社會保障就離不開自身的就業。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民由于缺乏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文化素質和知識技能較低,思想觀念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在市場中競爭力差,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增強失地農民的競爭力,政府對失地農民應采取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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